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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生存指南 - TRAC Tenant Resource & Advisory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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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客 生<br />

存 指 南<br />

The <strong>Tenant</strong><br />

Survival Guide


租 屋 無 麻 煩<br />

5 大 生 存 秘 訣<br />

1 閱 讀 住 客 生 存 指 南<br />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br />

2 遷 入 及 搬 出 租 處 時 都 帶<br />

同 見 證 人 並 且 拍 照 。<br />

3 所 有 東 西 都 要 白 紙 黑 字<br />

記 錄 下 來 。<br />

4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都 要 想<br />

清 楚 。<br />

5 準 時 交 租 , 如 用 現 金 ,<br />

要 拿 收 據 。<br />

如 仍 有 問 題 , 請 致 電<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br />

Vancouver 地 區 (604) 255-0546<br />

Vancouver 地 區 以 外 1-800-665-1185


Library and Archives<br />

Canada Cataloguing in<br />

Publication<br />

Anderson, Kris<br />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br />

your legal rights / Kris<br />

Anderson. — 10th ed.<br />

Includes index.<br />

ISBN 978-1-896547-50-3<br />

1. Landlord and tenant—<br />

British Columbia—<br />

Popular works.<br />

2. British Columbia.<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br />

I.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br />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 II. Title.<br />

KEB224.Z82A52 2008<br />

346.71104’34<br />

C2008-900501-5<br />

KF590.Z9A52 2008<br />

住 客 生<br />

存 指 南<br />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 ( 住 客 生 存 指 南 ) 是 由<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 出 版 ,<br />

目 的 是 讓 租 客 對 British Columbia 的 住 宅 租 務 法<br />

例 有 基 本 的 了 解 , 以 及 這 法 例 對 他 們 具 有 什 麼<br />

意 義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br />

是 促 進 British Columbia 的 租 客 權 益 和 可 負 擔 房<br />

屋 的 教 育 組 織 。


1<br />

P<br />

5<br />

2<br />

P<br />

11<br />

3<br />

P<br />

21<br />

4<br />

P<br />

25<br />

5<br />

P<br />

29<br />

+ BC 的 法 例 + 你 是 否 在 法 例 保 護 之 下 ? + 房 東 可 問 什 麼 +<br />

+ 申 請 費 + 海 外 留 學 生 須 知 +<br />

租 屋 之 前<br />

+ 保 護 自 己 + 租 屋 合 同 上 的 條 款 + 寵 物 + 租 約 +<br />

+ 保 證 金 和 交 租 + 遷 入 時 的 住 宅 狀 況 +<br />

簽 訂 租 屋 合 同<br />

+ 遷 入 和 搬 出 + 住 宅 狀 況 報 告 + 不 參 與 的 懲 罰 +<br />

+ 設 定 時 間 + 所 需 資 料 +<br />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br />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br />

+ 額 外 保 證 金 和 不 退 還 的 費 用 + 取 回 保 證 金 +<br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br />

附 加 費 用<br />

+ 維 修 與 服 務 + 房 東 和 租 客 的 責 任 +<br />

+ 促 使 維 修 及 恢 復 服 務 + 緊 急 維 修 +<br />

維 修 與 服 務


6<br />

P<br />

37<br />

7<br />

P<br />

41<br />

8<br />

P<br />

47<br />

9<br />

P<br />

55<br />

10<br />

P<br />

61<br />

+ 加 租 的 規 定 + 高 於 標 準 的 租 金 增 加 +<br />

+ 增 添 居 住 者 +<br />

增 加 租 金<br />

+ 居 家 的 私 隱 + 噪 音 和 騷 擾 +<br />

+ 門 鎖 和 進 出 + 訪 客 +<br />

私 隱 和 安 靜 環 境<br />

享 有 權<br />

+ 通 知 書 + 違 法 活 動 + 拖 欠 租 金 的 逐 客 令 + 有 原 因 的 逐 客 令 : 一 個 月 通 知 +<br />

+ 更 改 租 處 用 途 的 逐 客 令 + 提 早 逐 客 令 + 調 解 糾 紛 + 搬 遷 指 令 +<br />

逐 客 令<br />

+ 給 予 通 知 + 違 反 租 約 +<br />

+ 清 潔 及 搬 出 房 屋 檢 查 +<br />

搬 出<br />

+ 何 謂 調 解 糾 紛 ? + 怎 樣 申 請 + 以 集 體 形 式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 聽 證 前 準 備 + 聽 證 期 間 + 多 方 通 話 聽 證 + 判 決 +<br />

+ 覆 核 判 決 +<br />

調 解 糾 紛<br />

P<br />

73<br />

P<br />

77<br />

採 取 行 動<br />

其 他 資 源


本 書 的 不 同 部 分 引 用 了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RTA)<br />

或 住 宅 租 務 條 例 其 中 相 關 的 章 節 。 這 些 章 節 在 本<br />

書 出 版 之 時 是 通 行 的 , 不 過 法 例 若 有 修 改 , 就 可<br />

能 有 變 。<br />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 住 客 生 存 指 南 ) 的 內 容 僅 供 參<br />

考 之 用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 不<br />

能 充 當 你 的 律 師 , 其 職 員 也 不 是 律 師 。<strong>TRAC</strong> 並 無<br />

申 明 ( 表 明 或 隱 含 ) 本 書 提 供 的 資 料 可 以 或 將 會 被<br />

政 府 機 關 或 法 院 以 指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詮 釋 。 由 於<br />

法 律 意 見 必 須 根 據 每 宗 案 件 的 具 體 情 況 來 作 出 ,<br />

況 且 法 律 不 斷 修 改 , 因 此 本 書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資 料<br />

不 應 被 用 來 取 代 專 業 律 師 的 意 見 。


+ BC 的 法 例 + 你 是 否 在 法 例 保 護 之 下 ? +<br />

+ 房 東 可 問 什 麼 + 申 請 費<br />

+ 海 外 留 學 生 須 知 +<br />

租 屋 之 前<br />

1<br />

一 定 要 相 信 你 的 直 覺 — 若 首 次 與 房 東 見 面 時 你 有 不 好 的 感 覺 , 你 將 來 有<br />

可 能 會 與 那 人 發 生 糾 紛 , 所 以 不 應 租 住 該 處 。 不 要 簽 署 協 議 或 繳 付 保 證<br />

金 , 除 非 你 絕 對 肯 定 想 遷 入 該 處 。


BC 的 法 例<br />

BC 的 租 客 是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 護 。 這<br />

Act 是 清 楚 列 出 了 租 客 和 房 東 的 權 利 以 及 責 任 的 法<br />

例 。 不 要 假 定 其 他 省 份 的 法 例 是 與 British Columbia<br />

的 相 同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是 幫 助 房 東 與 租 客 解 決<br />

糾 紛 的 政 府 部 門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職<br />

員 將 會 給 予 BC 的 租 客 和 房 東 有 關 租 務 法 例 的 資 料 ,<br />

他 們 可 以 給 你 幫 忙 , 包 括 向 你 解 釋 租 務 法 例 , 以 及<br />

在 某 些 情 況 裏 代 表 你 致 電 房 東 。 如 遇 到 房 東 與 租 客<br />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糾 紛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br />

辦 事 處 也 會 為 房 東 和 租 客 舉 行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br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就 像 是 房 東 與 租 客 的 “ 法 庭 ”。 你 和<br />

房 東 向 BC 政 府 僱 用 的 糾 紛 調 解 官 解 釋 你 們 的 問 題 ,<br />

糾 紛 調 解 官 根 據 證 據 和 法 例 決 定 怎 樣 處 理 問 題 。 糾<br />

紛 調 解 官 的 決 定 是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 有 關 調 解 糾 紛 聽<br />

證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你 是 否 在 法 例 保 護 之 下 ?<br />

不 是 所 有 租 客 都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br />

護 。 如 果 你 的 名 字 是 在 租 屋 合 同 裏 的 租 客 之 列 ,<br />

而 你 付 租 金 給 不 與 你 同 住 的 房 東 , 那 麼 你 就 有 可<br />

能 被 視 為 租 客 ,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br />

護 。 如 不 受 到 這 Act 的 保 障 , 你 或 許 在 合 約 法 下 有<br />

某 些 權 利 。 例 如 , 你 也 許 能 透 過 Small Claims Court<br />

向 房 東 或 室 友 討 回 金 錢 。 只 有 屬 於 受 到<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保 護 的 租 客 和 房 東 才 可 以 通<br />

過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室 友 倘 若 你 與 業 主 是 共 用 住 處 , 你 不 受 到<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 護 。<br />

分 租 房 屋 倘 若 你 是 住 在 分 租 房 屋 而 不 與 業 主 共 用<br />

浴 室 或 廚 房 設 施 , 你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br />

保 護 。<br />

6 tenants.bc.ca


旅 館 倘 若 旅 館 是 租 客 的 基 本 住 所 , 租 客 受 到<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 護 。<br />

流 動 房 屋 倘 若 你 同 時 租 用 流 動 房 屋 和 它 的 所<br />

佔 地 , 你 享 有 和 其 他 租 客 相 同 的 法 定 權 利 。 但<br />

如 果 你 擁 有 自 己 的 流 動 房 屋 而 僅 租 用 房 屋 所 佔<br />

地 ,Manufactured Home Park Tenancy Act 有 適 用 於<br />

你 的 特 別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不 在 本 書 範 圍 內 。 詳 情 請<br />

電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請 參 閱 第 77 頁 「 其 他<br />

資 源 」), 或 到 其 網 址 www.rto.gov.bc.ca 參 看 有 關<br />

法 例 。<br />

非 牟 利 房 屋 倘 若 你 是 居 住 在 非 牟 利 或 受 補 助 房<br />

屋 , 你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 障 。 這 包 括<br />

了 由 非 牟 利 協 會 、 城 鎮 政 府 、 或 區 域 政 府 經 營 的<br />

單 人 房 旅 館 (SRO) 的 租 客 。 然 而 , 假 如 你 的 租 金 是<br />

根 據 收 入 而 定 , 加 租 及 逐 客 令 等 方 面 可 能 有 不 同<br />

規 定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不 適 用 於 :<br />

+ 住 在 由 教 育 機 構 擁 有 或 經 營 的 居 所 , 假 如 該 機 構 是<br />

提 供 那 居 所 給 學 生 或 員 工 ;<br />

+ 如 果 你 是 住 在 合 作 社 房 屋 並 且 是 合 作 社 的 成 員 ;<br />

+ 商 業 租 務 ;<br />

+ 度 假 或 旅 遊 性 質 的 住 宿 ;<br />

+ 坐 牢 的 人 ;<br />

+ 租 務 協 議 為 期 20 年 或 以 上 的 住 所 ;<br />

+ 住 在 受 到 以 下 法 例 管 轄 的 護 理 設 施 的 人 :<br />

Community Care Facility Act、Continuing Care Act、<br />

Hospital Act 或 Mental Health Act。<br />

有 其 他 情 況 是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並 不 適 用 的 。<br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4。<br />

租 屋 之 前 7


房 東 可 問 什 麼<br />

有 私 隱 法 例 規 定 房 東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你 在 租 屋 申 請 表<br />

或 合 同 上 所 提 供 的 的 個 人 資 料 。 可 惜 , 房 東 仍 可 索<br />

取 這 些 資 料 , 而 你 永 遠 無 法 真 正 知 道 這 些 資 料 將 會<br />

如 何 使 用 。 如 果 房 東 堅 持 要 取 得 一 些 你 不 放 心 提 供<br />

的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social insurance number, 你 應 重<br />

新 考 慮 是 否 租 住 此 處 。 房 東 不 需 要 這 樣 的 資 料 也 可<br />

以 進 行 信 用 審 查 , 因 此 最 好 不 要 給 予 陌 生 人 social<br />

insurance number 或 信 用 卡 號 碼 。<br />

歧 視<br />

房 東 不 能 因 為 種 族 、 膚 色 、 血 統 、 來 源 地 、 宗 教 、<br />

性 別 、 性 取 向 、 收 入 來 源 或 年 齡 (19 歲 以 上 ) 而 歧 視<br />

你 或 拒 絕 租 地 方 給 你 。 房 東 也 不 能 因 為 你 是 已 婚 或<br />

未 婚 、 有 小 孩 或 有 殘 疾 而 歧 視 你 。<br />

有 兩 種 例 外 情 況 :<br />

共 用 住 宿 如 果 廚 房 、 臥 室 或 浴 室 等 設 施 是 共 用<br />

的 , 法 例 就 不 一 定 適 用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一 位 女 士<br />

只 想 要 把 她 屋 裏 的 一 個 房 間 租 給 女 性 , 她 也 許 有 權<br />

拒 絕 異 性 的 租 客 。<br />

ASSISTED LIVING<br />

目 前 ASSISTED LIVING 設 施 不 在<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br />

的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 但 就 受 到<br />

COMMUNITY CARE AND<br />

ASSISTED LIVING ACT 所 管 轄 。<br />

8 tenants.bc.ca


只 限 成 年 人 房 東 不 能 因 為 你 有 小 孩 而 拒 絕 租 地 方<br />

給 你 , 除 非 那 建 築 物 是 55 歲 以 上 人 士 專 用 的 。 房 東<br />

如 在 廣 告 上 登 出 “ 只 限 成 年 人 ” 或 在 租 屋 合 同 裏 寫<br />

明 “ 只 限 成 年 人 ”, 那 便 是 違 法 的 行 為 , 除 非 那 建<br />

築 物 是 只 限 55 歲 以 上 人 士 租 住 的 。<br />

申 請 費<br />

房 東 不 能 要 求 你 繳 交 純 屬 申 請 租 住 地 方 的 費 用 。 如<br />

果 你 繳 付 了 申 請 費 而 房 東 不 退 回 給 你 , 你 可 申 請<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調 解 糾 紛 , 取 回 款 項 。<br />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裏 , 你 可 提 醒 糾 紛 調 解 官 , 那 筆<br />

申 請 費 是 房 東 不 合 法 地 向 你 收 取 的 , 應 該 退 還 。 當<br />

然 , 你 必 須 知 道 房 東 的 正 確 法 定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br />

有 證 據 證 明 你 繳 交 了 費 用 。 許 多 有 意 租 屋 的 人 用<br />

現 金 繳 交 這 些 費 用 , 但 卻 不 知 道 費 用 交 了 給 誰 。 所<br />

以 , 最 好 不 要 繳 交 任 何 申 請 費 用 , 也 不 要 向 要 求 收<br />

取 此 項 費 用 的 房 東 租 屋 , 因 為 之 後 可 能 會 產 生 許<br />

多 麻 煩 。( 有 關 申 請 保 證 金 請 參 閱 第 17 頁 。) 請 參 考<br />

RTA 的 Section 15。<br />

海 外 留 學 生<br />

如 果 你 是 來 自 其 他 國 家 而 在 British Columbia 租 地 方<br />

住 , 你 必 須 了 解 根 據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你 有 什<br />

麼 權 利 和 義 務 。 你 若 沒 有 打 算 逗 留 一 年 , 就 不 應 簽<br />

訂 一 年 的 租 約 或 合 同 。 有 些 房 東 出 租 地 方 給 留 學 生<br />

時 , 明 知 他 們 將 居 住 不 到 一 年 , 但 仍 硬 性 要 求 他 們<br />

簽 一 年 租 約 ; 之 後 房 東 以 學 生 違 約 為 借 口 , 扣 留 他<br />

們 的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留 學 生 常 常 碰 到 的 另 一 個<br />

問 題 是 房 東 不 歸 還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留 學 生 將 會 返<br />

國 , 因 而 無 法 要 求 調 解 糾 紛 取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br />

有 些 房 東 就 利 用 這 一 點 來 取 巧 。<br />

租 屋 之 前 9


如 果 你 在 長 時 間 逗 留 British Columbia 期 間 租 地 方 住 :<br />

+ 不 要 簽 訂 規 定 你 必 須 居 住 多 長 時 間 的 租 約 , 除 非 你<br />

打 算 居 住 那 麼 長 的 時 間 。<br />

+ 確 定 與 業 主 或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簽 訂 書 面 租 屋 合 同 。<br />

+ 如 本 身 沒 有 同 房 東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 不 要 從 另 一 個 準<br />

備 離 開 本 國 的 學 生 手 上 接 租 。<br />

+ 文 件 如 有 不 明 白 之 處 , 不 要 簽 署 。<br />

+ 與 房 東 做 遷 入 及 搬 出 房 屋 檢 查 報 告 。<br />

+ 萬 一 你 在 房 東 還 未 退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之 前 須 返 回<br />

自 己 的 國 家 , 你 可 指 定 某 位 BC 居 民 作 為 你 在 調 解<br />

糾 紛 裏 的 代 理 人 。 如 想 這 樣 做 , 請 聯 絡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br />

從 一 開 始 就 保 障 自 己<br />

記 住 你 是 和 房 東 簽 訂 合 約 , 亦 即 進<br />

行 商 業 交 易 , 所 以 一 開 始 就 要 清 楚<br />

明 白 有 關 這 交 易 的 一 切 詳 情 , 避 免<br />

日 後 有 不 必 要 的 爭 拗 或 糾 紛 。<br />

10 tenants.bc.ca


+ 保 護 自 己 + 租 屋 合 同 上 的 條 款 +<br />

+ 寵 物 + 租 約 + 保 證 金 和 交 租 +<br />

+ 遷 入 時 的 住 宅 狀 況 +<br />

簽 訂 租 屋 合 同<br />

2<br />

一 定 要 確 定 管 道 、 電 路 和 電 器 能 夠 正 常 運 作 , 並 檢 查 浴 室 裏 和 窗 戶 周 圍<br />

以 及 櫃 子 裏 和 地 毯 下 有 沒 有 發 霉 。 不 要 簽 訂 你 並 不 明 白 或 未 完 全 看 清 楚<br />

的 租 屋 合 同 。


保 護 自 己<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規 定 房 東 必 須 給 你 書 面 的 租<br />

屋 合 同 , 因 為 合 同 若 是 書 面 的 , 你 就 有 證 據 證 明 你<br />

和 房 東 達 成 了 什 麼 協 議 。 假 如 之 後 發 生 問 題 , 這 份<br />

證 據 可 幫 到 你 。 租 屋 合 同 往 往 保 障 房 東 的 利 益 , 但<br />

就 可 能 不 保 障 你 的 利 益 。 簽 署 之 前 應 確 保 自 己 能 接<br />

受 合 同 的 條 款 。<br />

了 解 你 的 合 同<br />

確 定 你 明 白 合 同 上 的 條 款 。 仔 細 閱 讀 每 一 個 字 , 或<br />

請 別 人 幫 你 閱 讀 合 同 。 如 不 肯 定 清 楚 合 同 的 內 容 ,<br />

不 要 簽 署 。<br />

所 有 東 西 都 要 白 紙 黑 字 記 錄 下 來 。 如 果 房 東 答 應 在<br />

你 入 住 前 會 清 潔 房 子 或 進 行 維 修 , 要 寫 在 合 同 上 。<br />

合 同 上 的 規 定 如 有 增 加 或 改 動 , 雙 方 都 應 在 每 一 項<br />

旁 邊 簡 簽 。<br />

要 求 房 東 刪 除 你 想 改 動 的 規 定 。 例 如 , 合 同 若 寫<br />

明 “ 不 得 飼 養 寵 物 ”, 但 房 東 卻 說 你 可 以 養 狗 , 那<br />

就 要 修 改 或 刪 除 原 來 的 條 款 。 你 和 房 東 都 應 該 在 改<br />

動 之 處 旁 邊 簡 簽 。<br />

取 得 已 簽 署 的 合 同 的 副 本 , 並 收 藏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br />

假 如 房 東 反 悔 , 你 沒 有 合 同 的 副 本 的 話 , 就 會 有 理<br />

說 不 清 。<br />

取 得 房 東 的 姓 名 、 地 址 以 及 電 話 號 碼 。 你 要 知 道 跟<br />

誰 交 易 。 也 要 取 得 同 你 對 話 的 管 理 人 員 或 經 紀 的 姓<br />

名 和 電 話 號 碼 。 如 果 房 東 或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不 願 意 提<br />

供 這 些 資 料 , 你 應 重 新 考 慮 是 否 要 租 住 此 處 。<br />

水 電<br />

確 定 你 知 道 房 租 包 含 的 範 圍 。 是 否 包 括 停 車 位 、 有<br />

線 電 視 、 暖 氣 、 和 電 燈 ? 還 是 你 得 另 外 繳 交 這 些 費<br />

用 ? 這 方 面 是 否 都 寫 在 合 同 上 ?<br />

12 tenants.bc.ca


不 要 答 應 用 你 的 名 字 開 戶 , 繳 交 其 他 單 位 的 水 電<br />

費 。 你 不 應 被 迫 負 起 向 其 他 租 客 收 錢 的 責 任 。 堅<br />

持 天 然 氣 及 電 力 等 共 用 設 施 的 帳 單 要 由 房 東 負 責<br />

開 戶 。<br />

如 果 你 居 住 的 房 屋 有 超 過 一 個 單 位 , 而 各 單 位 共 用<br />

全 屋 的 水 電 , 那 麼 你 就 要 確 定 租 屋 合 同 清 楚 說 明 除<br />

了 你 之 外 還 有 多 少 人 住 在 這 屋 裏 , 以 及 你 要 負 責 的<br />

水 電 費 的 部 分 是 多 少 。 舉 例 來 說 , 若 有 其 他 租 客 遷<br />

入 與 你 共 用 水 電 的 套 間 , 你 要 負 責 的 費 用 也 可 能 增<br />

加 , 假 如 你 同 意 了 繳 交 總 數 的 百 份 之 幾 。<br />

你 的 合 同 副 本<br />

法 律 上 房 東 必 須 在 你 簽 署 租 屋 合 同 後 的 21 天 內 給 你<br />

一 份 合 同 的 副 本 。 堅 持 在 簽 署 後 要 盡 快 收 到 副 本 。<br />

口 頭 協 議 雖 然 房 東 必 須 在 你 遷 入 時 給 你 一 份 書 面 的<br />

租 屋 合 同 , 但 就 算 你 只 有 口 頭 協 議 , 法 律 仍 然 保 障<br />

你 。 再 者 , 你 若 最 初 並 無 書 面 合 同 , 以 後 也 不 必 簽<br />

訂 , 即 使 房 東 試 圖 更 改 你 們 口 頭 上 同 意 了 的 條 款 。<br />

新 房 東 如 果 房 東 換 了 人 , 舊 合 同 裏 的 規 定 將 維 持<br />

不 變 。 新 房 東 不 能 強 迫 你 簽 訂 新 合 同 。 舉 例 來 說 ,<br />

假 如 你 的 租 處 售 出 , 新 業 主 將 要 依 從 同 樣 的 加 租 規<br />

定 , 就 好 像 你 的 房 東 從 沒 換 人 一 樣 。<br />

合 同 上 的 條 款<br />

有 些 事 項 是 自 動 納 入 租 屋 合 同 裏 , 例 如 熱 水 和 門<br />

鎖 , 這 些 是 租 客 的 基 本 權 利 。 就 算 這 些 東 西 沒 有 列<br />

入 租 屋 合 同 , 你 仍 有 權 使 用 。 其 他 是 “ 額 外 的 東<br />

西 ”, 例 如 洗 衣 設 施 或 停 車 位 。 租 屋 合 同 包 含 了 房<br />

東 同 意 提 供 的 一 切 設 施 , 也 列 出 你 同 意 的 規 定 , 例<br />

如 你 可 在 何 處 存 放 東 西 。<br />

達 成 協 議 13


務 必 要 白 紙 黑 字 記 下 “ 額 外 的 東 西 ”。 房 東 不 能 更<br />

改 租 屋 合 同 , 除 非 你 們 雙 方 同 意 。 舉 例 來 說 , 房 東<br />

不 能 迫 你 開 始 交 暖 氣 費 , 如 果 原 來 的 合 同 上 並 沒 有<br />

這 樣 的 規 定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允 許 房 東 以 減 租 作 為 條 件 來<br />

取 消 或 限 制 某 些 服 務 , 而 這 些 服 務 並 非 你 租 住 所 必<br />

需 的 。 所 以 , 你 必 須 確 定 租 約 清 楚 說 明 了 租 屋 合 同<br />

所 包 含 的 一 切 東 西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 14 和 27。<br />

租 屋 合 同 裏 的 違 法 部 分<br />

有 些 規 定 是 房 東 不 可 以 放 在 租 屋 合 同 上 的 , 因 為 是<br />

不 合 法 的 。 舉 例 來 說 , 你 的 合 同 可 能 出 現 “ 房 東 可<br />

在 任 何 時 間 進 入 你 的 租 處 ”, 這 是 違 法 的 。 法 律 上<br />

嚴 格 限 制 房 東 可 以 進 入 租 處 的 時 間 , 而 租 屋 合 同 不<br />

能 更 改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 你 的 房 東 也 不 能 強 迫 你 同 意<br />

一 些 會 令 你 放 棄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保 障 的 條 款 。<br />

寵 物<br />

在 BC, 並 無 法 例 允 許 租 客 飼 養 寵 物 。 事 實 上 ,<br />

Residentia Tenancy Act 明 確 規 定 房 東 有 權 拒 絕 寵 物 ,<br />

或 因 接 受 寵 物 而 收 取 額 外 的 保 證 金 。 若 要 飼 養 寵<br />

物 , 在 租 屋 合 同 裏 就 需 要 有 允 許 飼 養 寵 物 的 條 款 。<br />

如 果 租 屋 合 同 有 規 定 不 准 飼 養 寵 物 , 而 你 執 意 要 這<br />

樣 做 , 房 東 有 權 要 求 你 拿 走 牠 , 你 若 不 從 , 房 東 或<br />

會 下 逐 客 令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18。<br />

導 盲 犬<br />

如 果 你 飼 養 了 受 到 Guide Animal Act 保 護 的 輔 助 動<br />

物 , 房 東 必 須 接 受 牠 。 房 東 絕 不 能 因 為 你 飼 養 受<br />

到 Guide Animal Act 保 護 的 動 物 而 要 你 繳 交 寵 物 保<br />

證 金 。<br />

14 tenants.bc.ca


租 約 ( 定 期 租 住 )<br />

你 可 能 同 意 租 住 某 處 地 方 一 段 時 間 , 比 如 6 個 月 或<br />

一 年 , 這 是 稱 為 租 約 , 或 者 定 期 租 屋 合 同 。 租 約 很<br />

多 時 有 利 於 房 東 , 但 未 必 對 租 客 有 利 。 然 而 , 在 某<br />

些 情 況 下 租 約 可 以 保 護 你 免 於 被 逐 ( 例 如 房 東 要 遷<br />

回 自 住 或 出 售 租 處 )。<br />

除 非 你 確 定 是 想 租 住 該 處 , 否 則 不 要 簽 訂 租 約 。 你<br />

不 能 因 為 在 遷 入 之 前 沒 有 仔 細 檢 查 租 處 , 到 了 遷 入<br />

後 覺 得 不 喜 歡 , 於 是 提 前 解 約 。<br />

租 約 上 可 能 有 部 分 條 款 允 許 房 東 提 前 解 約 , 強 迫 你<br />

搬 出 。 這 只 是 有 利 於 房 東 , 對 你 就 毫 無 好 處 。 要 仔<br />

細 閱 讀 租 約 。<br />

違 反 租 約<br />

如 須 提 前 解 約 , 你 要 知 道 你 可 能 須 繼 續 交 租 , 直 至<br />

房 東 找 到 新 的 租 客 或 你 的 租 約 到 期 。 不 管 合 同 上 有<br />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 這 就 是 租 約 的 意 義 。 許 多 租 約 規 定<br />

你 要 付 某 個 數 目 的 金 錢 才 能 夠 解 約 。 這 筆 錢 不 屬 於<br />

罰 金 , 而 是 用 來 補 償 房 東 的 再 出 租 費 用 。 這 筆 錢 稱<br />

為 “liquidated damages”。 房 東 不 能 說 你 如 提 前<br />

解 約 就 會 失 去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除 非 這 是 房 東 把 地<br />

方 再 出 租 要 用 的 花 費 的 合 理 估 計 數 字 。<br />

租 約 分 兩 種 :<br />

+ 規 定 在 期 滿 時 你 必 須 搬 出 的 租 約 。 只 有 和 房 東 簽 訂<br />

了 新 的 合 同 之 後 你 才 可 以 繼 續 租 住 。 當 心 ! 新 合 同<br />

不 一 定 要 和 原 來 的 一 樣 , 因 為 實 際 上 這 是 新 的 租<br />

賃 。 此 外 , 租 金 也 可 以 改 動 , 因 為 這 是 新 合 同 。<br />

+ 規 定 你 要 租 住 一 定 時 間 但 沒 限 定 必 須 於 何 時 搬 出 的<br />

租 約 。 這 種 租 約 對 租 客 比 較 有 利 。 你 在 租 約 到 期 後<br />

如 不 想 搬 出 , 而 以 按 月 形 式 繼 續 租 住 , 你 毋 須 簽 訂<br />

新 合 同 。 如 果 想 在 租 約 到 期 時 搬 遷 , 你 必 須 提 前 整<br />

整 一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房 東 。<br />

簽 訂 租 屋 合 同 15


如 有 新 房 東<br />

如 果 你 的 租 處 售 出 , 新 房 東 不 能 強 迫 你 簽 訂 新 合<br />

同 , 或 更 改 合 同 上 的 規 定 。 在 定 期 租 約 屆 滿 前 , 新<br />

房 東 也 不 能 因 為 想 自 用 而 要 你 搬 出 。<br />

更 改 合 同<br />

如 果 房 東 在 你 已 住 在 該 處 時 給 你 一 份 新 合 同 , 你 不<br />

必 簽 署 , 假 如 你 是 按 月 租 住 , 或 者 租 約 訂 明 期 滿 後<br />

可 按 月 續 租 。 然 而 , 倘 若 你 的 定 期 租 約 有 規 定 在 期<br />

滿 時 你 必 須 搬 出 , 你 就 要 簽 訂 新 合 同 。 最 好 不 要 簽<br />

訂 有 規 定 搬 出 日 期 的 定 期 租 約 , 因 為 你 如 想 簽 新 合<br />

同 繼 續 住 在 那 裏 , 房 東 可 能 更 改 條 款 或 提 高 租 金 。<br />

保 證 金 和 交 租<br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br />

房 東 可 以 要 求 你 交 半 個 月 的 租 金 作 為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 以 彌 補 你 損 毀 租 處 或 欠 租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房 東<br />

也 可 以 索 取 半 個 月 的 租 金 作 為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 以 彌 補 寵 物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損<br />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附 加 費 用 」。)<br />

改 變 主 意<br />

除 非 你 肯 定 想 租 住 該 處 , 否 則 不 要 交 任 何 費 用 。 在<br />

所 有 問 題 得 到 解 答 前 , 不 要 簽 訂 任 何 東 西 或 交 任 何<br />

費 用 給 房 東 。 若 交 了 保 證 金 , 之 後 改 變 主 意 , 你 也<br />

許 無 法 取 回 那 筆 錢 。 如 果 房 東 找 不 到 其 他 租 客 , 他<br />

可 能 要 你 交 那 個 月 的 租 。<br />

16 tenants.bc.ca


申 請 保 證 金<br />

有 些 房 東 在 租 客 申 請 租 住 時 要 求 對 方 交 保 證 金 。 申<br />

請 書 訂 明 , 如 租 客 獲 接 納 , 這 筆 保 證 金 將 會 用 作 損<br />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或 第 一 個 月 的 租 金 。 這 是 不 合 法 的 。<br />

除 了 在 租 屋 合 同 已 簽 訂 之 時 , 房 東 不 得 收 取 申 請<br />

費 , 或 收 取 保 證 金 。 部 分 已 經 付 了 這 些 不 合 法 的 申<br />

請 保 證 金 的 租 客 發 覺 , 很 難 取 回 他 們 的 錢 。 你 也 許<br />

要 重 新 考 慮 是 否 向 收 取 不 合 法 的 申 請 “ 保 證 金 ”<br />

的 房 東 租 住 地 方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br />

和 附 加 費 用 」。)<br />

交 租<br />

租 金 須 於 每 個 月 的 第 一 天 繳 交 , 除 非 你 和 的 房 東 有<br />

另 外 的 協 議 。 你 有 責 任 確 保 房 東 每 個 月 都 準 時 收 到<br />

租 金 。 如 果 在 到 期 交 租 時 你 沒 有 付 清 租 金 , 房 東 可<br />

以 下 逐 客 令 。( 請 參 閱 第 8 章 「 逐 客 令 」。)<br />

當 你 交 租 時 :<br />

+ 盡 可 能 用 支 票 或 本 票 繳 交 。<br />

+ 如 果 你 用 現 金 交 租 , 法 例 規 定 房 東 要 給 你 收 據 , 但<br />

你 要 確 定 拿 得 到 。 如 果 你 用 現 金 支 付 而 沒 有 收 據 ,<br />

你 無 法 證 明 自 己 是 交 了 租 。<br />

+ 如 果 房 東 不 簽 收 據 , 要 求 朋 友 或 鄰 居 看 著 你 數 錢 給 房<br />

東 。 房 東 如 說 你 沒 有 交 租 , 他 們 可 以 做 你 的 證 人 。<br />

+ 將 你 的 收 據 和 註 銷 支 票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 日 後 你<br />

可 能 需 要 它 們 。<br />

+ 如 果 你 因 為 租 處 骯 髒 或 需 要 維 修 而 拒 絕 遷 入 , 你 可<br />

能 會 賠 錢 。 若 你 給 了 房 東 半 個 月 租 的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 你 可 能 還 要 多 付 。 房 東 可 以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索 取<br />

租 金 。<br />

簽 訂 租 屋 合 同 17


遷 入 時 的 住 宅 狀 況<br />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br />

BC 的 法 例 規 定 在 你 遷 入 及 搬 出 租 處 時 須 與 房 東 一 起<br />

做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若 在 你 遷 入 時 沒 有 進 行 住 宅<br />

狀 況 的 檢 查 , 當 你 開 始 飼 養 寵 物 時 , 你 也 必 須 做 這<br />

份 報 告 。( 請 參 閱 第 3 章 「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br />

維 修 與 清 潔<br />

房 東 在 你 遷 入 之 前 必 須 確 保 你 的 租 處 是 清 潔 的 , 以<br />

及 一 切 運 作 正 常 。 但 是 , 不 要 只 是 預 期 房 東 必 會 做<br />

這 些 事 情 , 你 應 當 在 遷 入 之 前 做 好 檢 查 , 以 保 障 自<br />

己 ! 如 租 處 馬 上 需 要 維 修 或 清 潔 , 給 房 東 一 份 清<br />

單 , 列 出 要 做 的 工 作 。 給 房 東 一 個 完 成 這 些 維 修 和<br />

清 潔 的 最 後 期 限 。 在 清 單 上 簽 名 和 寫 上 日 期 , 並 保<br />

留 副 本 。( 請 參 閱 第 5 章 「 維 修 與 服 務 」。)<br />

如 果 你 必 須 自 行 清 潔 地 方 才 可 以 遷 入 , 你 或 許 能 取<br />

回 工 錢 及 清 潔 用 品 和 器 材 的 費 用 。 保 留 收 據 。 你 可<br />

能 要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來 向 房 東 取 回 這 些 錢 。 你 要 有 租<br />

處 在 你 清 潔 前 後 的 狀 況 的 證 據 。<br />

違 法 套 房<br />

在 許 多 城 鎮 , 第 二 間 套 房 ( 比 如 房 屋 裏 的 地 庫 套 房 )<br />

是 不 許 可 的 , 及 被 視 為 「 違 法 的 」。 可 是 , 違 法 套<br />

房 也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管 轄 範 圍 內 ; 你 受<br />

到 這 條 本 省 法 例 的 保 障 , 同 其 他 類 型 的 租 客 所 受 到<br />

的 無 異 — 除 了 套 房 可 能 遭 城 鎮 當 局 封 查 , 假 如 城 鎮<br />

當 局 有 訂 立 查 封 第 二 間 套 房 的 政 策 。 若 出 現 這 種 情<br />

況 , 租 客 可 能 要 在 短 至 一 個 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搬 出 。<br />

你 如 租 住 房 屋 裏 的 套 房 , 應 設 法 了 解 這 間 是 否 違 法<br />

套 房 。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 應 了 解 城 鎮 當 局 關 於 查 封 違<br />

法 套 房 的 條 例 。 在 同 房 東 交 易 方 面 , 即 使 你 是 租 住<br />

違 法 套 房 , 你 仍 然 擁 有 同 其 他 租 客 一 樣 的 權 利 。<br />

18 tenants.bc.ca


如 果 你 不 遷 入<br />

你 一 交 保 證 金 給 房 東 , 就 已 經 確 立<br />

了 一 份 合 同 。 如 果 你 決 定 不 遷 入 ,<br />

房 東 可 以 要 你 交 這 個 月 的 租 , 除 非<br />

另 有 租 客 遷 入 。 如 果 是 因 為 嚴 重 的<br />

衛 生 或 安 全 問 題 而 不 遷 入 , 你 要 有<br />

證 據 。 舉 例 來 說 , 拍 下 有 問 題 之 處<br />

的 照 片 , 或 要 求 衛 生 督 察 上 門 檢<br />

查 。 若 馬 上 需 要 維 修 , 你 可 以 要 求<br />

調 解 糾 紛 。<br />

白 紙 黑 字 記 錄 下 來<br />

詢 問 房 東 或 管 理 人 員 租 金 包 括 了 什<br />

麼 。 問 清 楚 租 金 是 否 包 括 暖 氣 、 電<br />

燈 、 有 線 電 視 、 洗 衣 機 、 冰 箱 、 電<br />

爐 、 儲 物 室 或 停 車 位 。 此 外 , 要 確<br />

定 合 同 有 說 明 租 金 是 否 包 括 使 用 庭<br />

院 或 康 樂 設 施 , 例 如 游 泳 池 。 告 訴<br />

房 東 你 想 要 一 份 列 明 了 租 金 包 括 什<br />

麼 的 書 面 合 同 。 房 東 如 答 應 進 行 粉<br />

刷 、 清 潔 或 修 理 , 也 要 白 紙 黑 字 記<br />

錄 下 來 。<br />

簽 訂 租 屋 合 同 19


過 敏 症 ?<br />

許 多 租 客 在 遷 入 租 處 後 才 發 現 那 裏 對 他 們 的 個 人 情<br />

況 不 適 合 。 例 如 , 若 對 香 煙 過 敏 , 你 要 確 定 書 面 租<br />

屋 合 同 寫 明 這 建 築 物 是 禁 煙 的 。 如 合 同 上 有 此 規<br />

定 , 但 房 東 卻 讓 吸 煙 者 遷 入 你 的 隔 壁 , 違 反 了 合<br />

同 , 你 或 許 能 夠 向 房 東 索 取 賠 償 。 但 是 , 如 果 你 的<br />

租 屋 合 同 上 沒 有 如 此 規 定 , 而 稍 後 你 發 覺 自 己 無 法<br />

忍 受 煙 味 , 你 若 想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或 在 沒 有 恰 當 通 知<br />

的 情 況 下 搬 遷 , 要 賠 償 的 可 能 是 你 。 在 寵 物 方 面 情<br />

形 是 一 樣 。 雖 然 你 的 合 同 可 能 規 定 你 不 准 飼 養 寵<br />

物 , 建 築 物 內 其 他 住 了 較 長 時 間 的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br />

租 屋 合 同 。 不 要 假 定 你 的 合 同 與 其 他 人 的 是 一 樣 。<br />

如 果 你 不 想 住 在 有 寵 物 的 建 築 物 裏 , 你 要 確 保 合 同<br />

清 楚 規 定 建 築 物 內 不 能 有 寵 物 。<br />

務 必 確 定 :<br />

+ 合 同 上 有 日 期 ;<br />

+ 合 同 上 有 租 客 和 房 東 的 簽 名 ;<br />

+ 在 合 同 的 修 改 之 處 旁 邊 有 你 和 房 東 的 簡 簽 ;<br />

+ 合 同 的 內 容 與 房 東 和 你 所 達 成 的 口 頭 協 議 要 一 致<br />

( 如 果 不 是 白 紙 黑 字 記 錄 下 來 , 這 並 不 屬 於 合 同 的<br />

一 部 分 );<br />

+ 馬 上 取 得 合 同 的 副 本 ( 萬 一 你 需 要 證 據 )。<br />

20 tenants.bc.ca


+ 遷 入 和 搬 出 + 住 宅 狀 況 報 告 +<br />

+ 不 參 與 的 懲 罰 + 設 定 時 間 +<br />

+ 所 需 資 料 +<br />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br />

3<br />

一 定 要 在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上 簽 名 並 保 存 正 本 。 不 要 在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表<br />

上 簽 名 , 直 至 你 在 報 告 上 表 明 有 沒 有 不 同 意 房 東 在 報 告 上 的 任 何 陳 述 。


住 宅 狀 況 報 告<br />

在 遷 入 和 搬 出 租 處 時 你 必 須 與 房 東 一 起 做 住 宅 狀 況<br />

檢 查 報 告 。 房 東 有 責 任 提 供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以<br />

及 安 排 時 間 和 你 一 同 填 寫 。 檢 查 報 告 就 好 像 一 份 查<br />

核 清 單 , 你 和 房 東 可 以 記 下 租 處 的 狀 況 。 在 遷 入 和<br />

搬 出 租 處 時 做 一 份 檢 查 報 告 對 你 有 幫 助 , 萬 一 房 東<br />

誣 告 你 損 毀 租 處 , 你 可 以 證 明 自 己 的 清 白 。 理 想 的<br />

情 況 是 , 由 於 你 不 必 對 合 理 的 損 耗 負 責 , 在 你 遷 入<br />

和 搬 出 時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應 該 是 一 樣 。<br />

不 參 與 的 懲 罰<br />

房 東 如 果 沒 有 做 強 制 的 檢 查 報 告 , 就 不 能 說 你 造 成<br />

損 毀 及 要 求 扣 起 你 的 損 毀 賠 償 或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 房 東 不 安 排 和 你 一 同 做 一 份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br />

告 , 就 會 喪 失 扣 起 保 證 金 的 權 利 。 然 而 , 你 若 不 參<br />

與 遷 入 及 搬 出 時 的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你 將 失 去 索<br />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權 利 。 因 此 , 你 和 房 東 一 同 填<br />

妥 檢 查 報 告 是 很 重 要 的 。<br />

設 定 時 間 做 檢 查 報 告<br />

除 非 你 和 房 東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你 必 須 在 開 始 租 住 當<br />

日 以 及 搬 入 個 人 物 品 之 前 做 檢 查 報 告 。 你 和 房 東 必<br />

須 一 起 填 妥 報 告 , 或 者 你 若 辦 不 到 , 你 必 須 託 人 替<br />

你 做 檢 查 。 若 有 委 託 人 代 你 做 檢 查 , 你 必 須 事 先 通<br />

知 房 東 。 檢 查 必 須 在 早 上 8 時 至 晚 上 9 時 之 間 進 行 。<br />

請 記 住 , 你 若 擔 心 在 遷 入 租 處 時 會 疏 忽 了 什 麼 , 你<br />

應 在 有 陽 光 的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 因 為 在 那 時 是 較 為 容<br />

易 察 覺 到 損 毀 。<br />

22 tenants.bc.ca


商 定 進 行 檢 查 的 時 間<br />

+ 你 和 房 東 得 設 法 商 定 一 個 對 雙 方 都 方 便 的 時 間 進 行<br />

檢 查 。 如 果 無 法 輕 易 達 成 共 識 , 法 律 上 有 規 定 程<br />

序 , 你 和 房 東 必 須 遵 守 。<br />

+ 房 東 必 須 給 你 一 或 多 個 日 子 及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 為 你<br />

提 供 “ 首 個 機 會 ” 做 檢 查 。<br />

+ 如 果 你 無 法 在 房 東 給 予 的 時 間 內 做 住 宅 檢 查 , 你 可<br />

以 提 出 適 合 你 的 時 間 ; 房 東 必 須 考 慮 這 個 時 間 。<br />

+ 如 果 房 東 不 能 夠 在 你 所 提 出 的 時 間 內 做 住 宅 檢 查 ,<br />

房 東 必 須 給 你 “ 另 一 機 會 ”, 而 這 一 定 要 與 首 個 機<br />

會 不 同 。 這 個 另 一 機 會 必 須 用 書 面 形 式 , 以 得 到<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認 可 的 表 格 提 供 。<br />

+ 法 例 規 定 你 和 房 東 選 擇 時 間 做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時 , 須<br />

考 慮 對 方 的 時 間 限 制 。<br />

所 需 資 料<br />

法 例 規 定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上 必 須 具 備 某 些 規 範 資<br />

料 。 通 常 房 東 應 當 使 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的 表 格 , 此 表 格 包 含 法 例 規 定 的 一 切 資 料 。 然 而 ,<br />

有 些 房 東 會 自 製 表 格 , 而 這 是 可 行 的 , 只 要 表 格 包<br />

含 法 例 規 定 的 一 切 資 料 。 請 記 住 , 你 有 權 在 報 告 上<br />

表 明 你 不 是 同 意 所 有 陳 述 !<br />

取 得 你 的 報 告 副 本<br />

法 例 規 定 房 東 要 立 即 給 你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的 副<br />

本 , 如 果 無 法 立 即 提 供 , 就 要 在 你 的 遷 入 檢 查 後<br />

的 7 天 內 或 搬 出 檢 查 後 的 15 天 內 提 供 。 你 應 要 求 房<br />

東 在 檢 查 報 告 完 成 之 後 盡 快 給 你 一 份 副 本 。 如 要<br />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 這 份 報 告 將 用 作 證 據 , 因 此 馬 上<br />

取 得 報 告 副 本 是 為 上 策 。 應 建 議 和 房 東 一 起 去 影<br />

印 , 或 做 兩 份 報 告 , 上 面 有 你 雙 方 的 簽 名 以 及 相<br />

同 資 料 。 你 不 想 讓 房 東 有 機 會 改 動 已 填 好 的 報 告<br />

上 的 資 料 , 因 為 日 後 難 以 證 明 這 一 點 。 如 沒 收 到<br />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的 副 本 , 你 應 去 信 房 東 索 取 ,<br />

並 且 存 起 此 信 的 副 本 。<br />

房 屋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23


帶 同 見 證 人<br />

在 和 房 東 進 行 遷 入 及 搬 出 的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時 , 最 好<br />

帶 同 一 位 朋 友 或 家 人 作 為 你 的 見 證 人 。 此 人 可 能 會<br />

注 意 到 你 忽 略 了 的 事 項 , 並 且 也 可 幫 你 緩 和 一 下 氣<br />

氛 , 假 如 你 和 房 東 在 一 起 時 感 會 到 不 自 在 。<br />

24 tenants.bc.ca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br />

+ 額 外 保 證 金 和 不 退 還 的 費 用 +<br />

+ 取 回 保 證 金 +<br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br />

和 附 加 費 用<br />

4<br />

一 定 要 參 與 遷 入 及 搬 出 的 住 宅 檢 查 , 否 則 很 可 能 會 失 去 你 的 保 證 金 。<br />

不 要 在 不 確 定 是 否 租 住 的 情 況 下 交 付 保 證 金 , 否 則 可 能 失 去 保 證 金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寵 物 損 毀 賠<br />

償 保 證 金<br />

房 東 可 以 向 你 索 取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以 抵 償 租 處 或<br />

物 業 的 損 毀 , 或 欠 租 或 水 電 費 。 房 東 也 可 以 索 取 寵<br />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以 及 例 如 鎖 匙 或 車 房 遙 控 等 額<br />

外 東 西 的 保 證 金 。 只 有 在 你 先 答 應 租 住 房 東 才 可 以<br />

索 取 保 證 金 。 你 必 須 在 遷 入 後 的 30 天 內 交 付 全 數 的<br />

保 證 金 , 否 則 你 可 能 會 被 逐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br />

20 和 47。<br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數 目<br />

房 東 可 要 求 你 交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最 高 額 為 半 個<br />

月 的 租 金 。 即 使 租 金 上 調 , 房 東 也 不 能 要 求 額 外<br />

保 證 金 。 假 如 房 東 收 取 超 過 半 個 月 租 作 為 損 毀 賠<br />

償 保 證 金 , 法 例 允 許 租 客 可 從 租 金 中 扣 除 多 付 金<br />

額 , 或 用 別 的 方 法 討 回 多 付 金 額 。 務 必 跟 房 東 說<br />

明 扣 除 多 付 金 額 的 理 由 。<br />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br />

房 東 有 權 要 求 另 收 半 個 月 的 租 金 作 為 寵 物 損 毀 賠 償<br />

保 證 金 。 房 東 可 以 在 你 帶 同 寵 物 遷 入 時 或 者 當 你 想<br />

飼 養 寵 物 時 , 要 求 你 交 這 項 保 證 金 。 你 只 須 繳 付 一<br />

筆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就 算 你 飼 養 多 過 一 頭 寵<br />

物 , 房 東 也 不 能 要 求 你 交 額 外 保 證 金 。 若 房 東 收 取<br />

超 過 半 個 月 租 作 為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法 例 允 許<br />

租 客 可 從 租 金 中 扣 除 多 付 金 額 , 或 用 別 的 方 法 討 回<br />

多 付 金 額 。<br />

保 護 自 己<br />

如 果 你 交 了 保 證 金 , 之 後 改 變 主 意 , 不 想 遷 入 , 那<br />

麼 你 也 許 不 能 取 回 那 筆 錢 。 倘 若 無 法 找 到 新 的 租<br />

客 , 房 東 可 能 要 你 交 那 個 月 的 租 金 。 不 要 簽 訂 任 何<br />

契 約 或 交 任 何 款 項 , 直 至 一 切 問 題 得 到 解 答 為 止 。<br />

付 錢 之 前 你 要 肯 定 自 己 真 的 想 租 住 該 處 。 你 也 要 肯<br />

定 自 己 知 道 房 東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無 論 何 時 付 現 金 給<br />

房 東 , 都 要 取 得 收 據 。 用 支 票 或 本 票 來 付 款 是 較 好<br />

的 方 法 。<br />

26 tenants.bc.ca


如 有 新 房 東<br />

即 使 你 住 的 建 築 物 售 出 , 房 東 換 了 人 , 你 也 不 必 繳<br />

交 新 的 保 證 金 。 只 有 在 遷 入 租 處 、 簽 訂 新 合 同 、 或<br />

開 始 飼 養 寵 物 時 , 你 才 須 繳 交 保 證 金 。 從 舊 房 東 取<br />

得 保 證 金 是 新 房 東 的 責 任 。 當 你 搬 出 時 , 新 房 東 有<br />

責 任 退 還 你 的 保 證 金 。<br />

把 保 證 金 作 租 金 之 用<br />

除 非 得 到 房 東 的 書 面 同 意 , 你 不 能 把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作 租 金 之 用 。 舉 例 來 說 , 你 不 能 只 交 最 後 一 個 月<br />

租 金 的 一 半 , 然 後 著 房 東 用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來 當 作<br />

餘 下 的 租 金 。 你 若 這 樣 做 , 房 東 可 以 因 為 你 不 交 租<br />

而 下 逐 客 令 。 換 言 之 , 你 要 在 10 天 內 搬 出 , 但 你 仍<br />

欠 整 個 月 的 租 金 。 如 果 你 在 欠 租 的 情 況 下 搬 出 , 但<br />

並 無 對 租 處 造 成 任 何 損 毀 或 拖 欠 房 東 其 他 款 項 , 房<br />

東 可 用 你 的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作 為 你 所 拖 欠 的 租 金 。<br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21。<br />

額 外 保 證 金 和 不 退 還 的 費 用<br />

法 例 允 許 房 東 因 鎖 匙 及 車 庫 門 開 關 遙 控 器 等 出 入 設<br />

施 , 或 因 只 限 租 客 使 用 的 設 施 , 而 收 取 保 證 金 。 如<br />

果 那 鎖 匙 或 出 入 卡 是 你 進 入 所 住 建 築 物 的 唯 一 方<br />

法 , 那 麼 房 東 不 可 向 你 收 取 這 些 東 西 的 保 證 金 。<br />

不 退 還 的 費 用<br />

除 了 租 金 和 可 退 還 的 保 證 金 之 外 , 新 的 Residential<br />

Tenancy Act 允 許 房 東 因 某 些 服 務 而 收 取 附 加 費 用 。<br />

法 例 允 許 房 東 收 取 以 下 費 用 :<br />

+ 更 換 鎖 匙 或 其 他 出 入 設 施 的 直 接 費 用 ;<br />

+ 你 要 求 的 額 外 鎖 匙 的 直 接 費 用 ;<br />

+ 銀 行 因 支 票 退 票 而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br />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向 房 東 收 取 的 遷 入 或 搬 出 費 用 ;<br />

+ 你 要 求 而 租 屋 合 同 上 沒 有 包 括 的 服 務 或 設 施 的 費<br />

用 , 例 如 : 停 車 費 , 假 如 這 是 不 在 你 原 來 的 合 同 上 。<br />

保 證 金 和 附 加 費 用 27


此 外 , 只 要 租 屋 合 同 上 有 列 明 , 房 東 可 向 你 收 取 下<br />

列 的 費 用 :<br />

+ 銀 行 退 票 或 遲 交 租 , 你 須 付 不 超 過 $25 的 費 用 ;<br />

+ 你 要 求 在 物 業 內 部 的 搬 遷 , 你 須 付 不 超 過 $15 或 月 租<br />

的 3% 的 費 用 。<br />

取 回 保 證 金<br />

法 例 規 定 你 要 和 房 東 一 起 做 遷 入 及 搬 出 住 處 的 住 宅<br />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才 可 取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房 東 或<br />

租 客 如 不 參 與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 懲 罰 會 是 喪 失 討 回 損<br />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權 利 。( 請 參 閱 第 3 章 「 住 宅 狀 況 檢<br />

查 報 告 」。)<br />

當 你 搬 出 時 , 你 必 須 給 房 東 一 個 書 面 的 轉 遞 地 址 , 以<br />

便 房 東 可 以 將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寄 還 給 你 。 這 是 法 例 規<br />

定 。 在 收 到 你 的 轉 遞 地 址 以 及 你 已 搬 出 之 後 , 房 東 有<br />

15 天 時 間 把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退 還 給 你 。 轉 遞 地 址 不 一<br />

定 是 你 所 住 之 處 , 可 以 只 是 收 取 郵 件 的 地 方 。<br />

假 如 房 東 想 扣 起 你 的 保 證 金 ( 全 部 或 部 分 ), 就 必<br />

須 得 到 你 的 書 面 同 意 , 或 者 必 須 在 你 搬 出 及 給 予<br />

轉 遞 地 址 那 日 之 後 的 15 天 內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如<br />

果 房 東 沒 有 這 樣 做 , 你 有 權 索 取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的 兩 倍 。 在 搬 出 租 處 後 的 兩 年 內 你 都 可 以 向<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提 出 追 討 保 證 金 。<br />

利 息 房 東 須 給 你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利 息 , 不 過 須<br />

付 利 息 多 少 , 每 年 由 政 府 設 定 。 有 些 年 份 你 將 不 會<br />

獲 得 保 證 金 的 利 息 , 如 果 在 曆 年 的 第 一 天 最 優 惠 利<br />

率 是 低 於 4.5%。 你 可 以 上 網 到 www.rto.gov.bc.ca,<br />

使 用 利 息 計 算 器 找 出 房 東 欠 你 多 少 錢 。<br />

28 tenants.bc.ca


5<br />

+ 維 修 與 服 務 + 房 東 和 租 客 的 責 任 +<br />

+ 促 使 維 修 及 恢 復 服 務 +<br />

+ 緊 急 維 修 +<br />

維 修 與 服 務<br />

一 定 要 在 有 問 題 出 現 之 前 確 保 有 房 東 的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不 要 指<br />

望 自 己 做 的 維 修 的 費 用 會 得 到 償 還 , 除 非 房 東 書 面 同 意 。


房 東 和 租 客 的 責 任<br />

房 東 的 責 任<br />

法 例 規 定 房 東 必 須 保 持 租 處 衛 生 、 安 全 及 “ 適 合<br />

居 住 ”。 房 東 必 須 進 行 對 你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屬 必 需<br />

的 維 修 。<br />

房 東 應 要 負 責 下 列 各 項 的 維 修 :<br />

+ 暖 氣<br />

+ 管 道<br />

+ 電 力<br />

+ 門 鎖<br />

+ 牆 壁 、 地 板 和 天 花 板 ( 包 括 漏 水 或 破 洞 )<br />

+ 防 火 門 和 走 火 通 道<br />

+ 內 部 通 訊 系 統<br />

+ 電 梯<br />

其 他 包 括 於 租 金 內 的 設 施 也 必 須 得 到 保 養 。 例 如 ,<br />

房 東 須 負 責 維 修 :<br />

+ 冰 箱 和 爐 頭<br />

+ 洗 衣 設 施<br />

+ 租 金 包 括 的 傢 具<br />

+ 車 庫 和 儲 物 房<br />

如 某 件 東 西 需 要 維 修 , 馬 上 通 知 房 東 , 即 使 這 維 修<br />

對 你 並 不 是 很 重 要 。 要 以 書 面 通 知 房 東 並 保 留 通 知<br />

書 的 副 本 。 如 果 不 通 知 房 東 有 這 個 問 題 , 當 問 題 惡<br />

化 時 , 你 可 能 要 負 責 。<br />

你 的 責 任<br />

作 為 租 客 , 你 必 須 保 持 租 處 的 整 潔 , 並 通 知 房 東 需<br />

要 維 修 的 地 方 或 其 他 出 現 的 問 題 , 比 如 有 老 鼠 、 蟑<br />

螂 或 臭 蟲 。 即 使 事 出 意 外 , 你 也 要 對 自 己 或 客 人 所<br />

造 成 的 損 毀 負 責 。 你 毋 須 對 合 理 的 損 耗 負 責 。 合 理<br />

的 損 耗 是 指 在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正 常 使 用 後 所 出 現 的<br />

損 耗 , 例 如 地 氈 的 磨 損 。<br />

30 tenants.bc.ca


促 使 維 修 及 恢 復 服 務<br />

如 需 維 修<br />

如 需 維 修 , 但 不 是 緊 急 情 況 , 應 馬 上 通 知 管 理 人 員<br />

或 房 東 ( 請 參 閱 本 章 較 後 有 關 “ 緊 急 維 修 ” 時 你 可 怎<br />

麼 辦 的 資 料 )。 寫 下 通 知 房 東 的 日 期 和 對 方 的 回 應 。<br />

不 要 耽 擱 , 讓 小 問 題 變 大 。<br />

服 務 中 斷<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允 許 房 東 限 制 服 務 或 設 施 , 只<br />

要 有 給 你 30 天 書 面 通 知 , 以 及 減 租 作 為 補 償 , 而 減<br />

租 是 相 等 於 你 租 屋 合 同 的 價 值 的 減 低 。 房 東 不 可 以<br />

取 消 被 視 為 對 你 的 租 住 是 “ 必 要 的 ” 服 務 或 設 施 。<br />

然 而 , 你 認 為 是 必 要 的 , 未 必 得 到 房 東 或 糾 紛 調 解<br />

官 的 認 同 。 因 此 , 你 的 租 屋 合 同 上 應 當 說 明 哪 些 服<br />

務 和 設 施 是 屬 於 合 同 裏 的 基 要 條 款 。 舉 例 來 說 , 假<br />

如 洗 衣 是 包 括 在 協 議 內 , 你 應 確 保 書 面 合 同 列 明 洗<br />

衣 是 包 括 在 內 的 。 基 要 條 款 是 很 重 要 的 條 款 , 若 缺<br />

少 這 條 款 , 你 不 會 簽 訂 合 同 。<br />

改 善 租 處<br />

如 果 你 想 要 改 動 租 處 , 比 如 油 牆 或 除 掉 舊 地 氈 , 你<br />

要 問 房 東 , 並 且 得 到 書 面 同 意 。 若 未 經 房 東 同 意 ,<br />

私 自 改 動 租 處 , 之 後 你 可 能 要 賠 償 新 的 油 漆 或 地 氈<br />

費 用 。 除 非 得 到 房 東 的 書 面 協 議 , 表 明 你 會 獲 得 改<br />

善 租 處 的 補 償 , 否 則 不 要 指 望 房 東 會 支 付 你 改 善 租<br />

處 的 費 用 。<br />

不 要 扣 付 租 金<br />

你 可 能 想 以 扣 留 租 金 的 形 式 來 作 為 對 引 致 不 便 或 自 行<br />

維 修 的 補 償 。 你 如 未 得 到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指 令 而 這 樣<br />

做 , 房 東 可 因 你 拖 欠 租 金 而 下 逐 客 令 。 如 在 要 求 房 東<br />

進 行 維 修 方 面 有 困 難 ,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是 較 好 的 做 法 。<br />

維 修 與 服 務 31


發 信<br />

若 房 東 拒 絕 提 供 維 修 或 恢 復 服 務 , 你 應 發 信 。 這<br />

封 要 求 信 上 應 具 有 :1) 你 的 地 址 ;2) 需 要 維 修 的 地<br />

方 ;3) 完 成 維 修 的 期 限 。 在 信 上 簽 名 和 寫 上 日 期 ,<br />

並 保 留 副 本 。 這 封 要 求 信 也 許 會 解 決 問 題 , 並 可 證<br />

明 房 東 已 經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 如 果 最 後 期 限 過 去 而 房<br />

東 還 未 解 決 問 題 , 你 可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請 參<br />

閱 考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要 求 信 樣 本<br />

June 5, 2008<br />

Penny Saved<br />

Bi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br />

1234 Main Street<br />

Anytown, B.C.<br />

Dear Ms. Saved:<br />

Re: My apartment at 201-4567 North Main Street<br />

For three weeks my stove has not been working properly.<br />

The oven does not work at all, and only two of the burners<br />

work. I told you about this on May 17 and May 25.<br />

The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states that you must maintain<br />

my apartment and the appliances. If my stove is not fixed by<br />

June 10, I will have to take legal action through the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br />

Thank you. Sincerely,<br />

Teresa <strong>Tenant</strong><br />

2008 年 6 月 5 日 ( 發 信 日 期 )<br />

Penny Saved( 房 東 姓 名 )<br />

Bi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br />

1234 Main Street<br />

Anytown, B.C.( 房 東 地 址 )<br />

親 愛 的 Saved 女 士 :<br />

事 涉 : 我 的 公 寓 201-4567 North Main Street( 租 客 地 址 )<br />

我 的 電 爐 已 經 有 三 個 星 期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烤 箱 完 全 不 能 運 作 ,<br />

而 爐 頭 只 有 兩 個 可 以 使 用 ( 描 述 需 要 維 修 的 地 方 )。 我 在 5 月 17 日<br />

和 5 月 25 日 已 經 跟 你 提 過 這 些 問 題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規 定 你 必 須 保 養 我 的 公 寓 及 裏 面 的 設<br />

備 。 如 果 在 6 月 10 日 之 前 電 爐 還 未 修 好 , 我 將 要 通 過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給 房 東 一 個 期 限 )<br />

謝 謝 。<br />

Teresa <strong>Tenant</strong> 謹 啟 ( 租 客 姓 名 )<br />

32 tenants.bc.ca


維 修 與 服 務 的 調 解 糾 紛<br />

當 你 因 非 緊 急 維 修 或 服 務 而 與 房 東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聽<br />

證 時 ,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以 :<br />

+ 勒 令 房 東 進 行 維 修 或 恢 復 服 務 ;<br />

+ 勒 令 房 東 減 租 , 直 至 維 修 完 成 或 服 務 恢 復 ;<br />

+ 准 許 你 自 行 支 付 維 修 的 費 用 , 並 從 下 個 月 的 租 金 中<br />

扣 除 這 筆 費 用 ;<br />

+ 勒 令 你 把 租 金 交 給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而 非 房<br />

東 , 直 至 維 修 完 成 , 這 稱 為 “ 租 金 轉 交 ”。<br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65。<br />

如 因 為 房 東 拖 延 維 修 以 致 無 法 使 用 電 爐 、 冰 箱 、<br />

廁 所 或 陽 台 等 , 你 可 能 想 取 回 部 份 租 金 。 倘 若 你<br />

和 房 東 無 法 就 公 平 補 償 達 成 協 議 , 你 可 以 要 求 在<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閱<br />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 如 果 糾 紛 調 解 官 同 意 你 應 獲<br />

得 補 償 , 所 用 的 方 式 最 有 可 能 是 臨 時 減 租 。<br />

維 修 問 題 的 證 據<br />

你 應 收 集 維 修 問 題 的 證 據 , 以 防 萬 一 要 進 行 調 解 糾<br />

紛 聽 證 。 你 可 以 拍 照 , 或 把 問 題 錄 影 起 來 。 水 喉 匠<br />

等 技 工 所 提 供 的 估 價 是 有 用 的 證 據 。 你 也 可 以 要 求<br />

朋 友 或 鄰 居 看 看 問 題 , 然 後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上 作 為<br />

你 的 證 人 。<br />

召 喚 城 鎮 建 築 物 檢 查 員<br />

有 些 城 鎮 對 租 處 的 清 潔 、 安 全 和 衛 生 有 所 規 定 。 你<br />

可 以 致 電 市 政 廳 查 詢 這 些 標 準 。( 可 查 看 電 話 簿 藍<br />

頁 裏 “Health”“Fire” 或 “Building Inspections”<br />

等 部 分 , 或 在 互 聯 網 上 搜 尋 你 的 城 鎮 政 府 。) 檢 查<br />

員 可 能 到 你 的 租 處 查 看 , 並 要 求 房 東 進 行 維 修 或 清<br />

理 。 可 惜 , 並 非 所 有 城 鎮 都 會 這 樣 做 。 假 如 你 所 住<br />

的 社 區 並 無 附 例 保 障 你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你 應 致 電<br />

或 去 信 市 長 及 市 議 員 , 鼓 勵 他 們 訂 立 維 修 標 準 附<br />

例 。( 請 參 閱 第 11 章 「 採 取 行 動 」。)<br />

維 修 與 服 務 33


Vancouver 的 建 築 物 檢 查<br />

City of Vancouver 訂 立 了 Standards of Maintenance<br />

附 例 , 執 行 基 本 的 房 屋 標 準 。 這 附 例 包 括 許 多<br />

方 面 的 標 準 , 由 暖 氣 和 熱 水 以 至 破 損 的 地 板 。 其<br />

他 附 例 規 定 房 東 要 消 滅 蟑 螂 、 老 鼠 和 跳 蚤 。 如<br />

果 你 住 在 Vancouver, 你 可 致 電 City Hall, 要 求 檢<br />

查 員 視 察 你 的 住 處 。City of Vancouver property<br />

use inspector 的 電 話 號 碼 是 (604) 873-7398。 有 關<br />

Vancouver health by-law( 健 康 附 例 ) 的 詳 情 , 請 致 電<br />

(604) 675-3800, 聯 絡 Vancouver Coastal Health。<br />

維 修 與 “ 違 法 ” 套 房<br />

屋 裏 的 套 房 之 所 以 不 合 法 , 是 因 為 城 鎮 當 局 不 允<br />

許 這 些 套 房 的 存 在 。 即 使 你 是 住 在 違 法 套 房 , 你<br />

按 照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也 與<br />

其 他 租 客 相 同 。 你 可 以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要 求 維<br />

修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不 會 通 知 你 的 城 鎮<br />

當 局 。<br />

不 過 , 你 若 知 道 現 住 的 套 房 是 違 法 的 , 切 勿 致 電 城<br />

鎮 當 局 查 詢 維 修 問 題 , 因 為 城 鎮 當 局 或 會 查 封 套<br />

房 , 並 要 房 東 驅 逐 你 。 套 房 若 被 城 鎮 當 局 查 封 , 你<br />

可 能 接 到 一 個 月 的 被 逐 通 知 。<br />

蟲 害 防 治<br />

房 東 有 責 任 清 除 害 蟲 , 例 如 昆 蟲 或 老 鼠 。 你 如 發 現<br />

有 害 蟲 問 題 , 應 盡 快 通 知 房 東 。 有 些 害 蟲 , 例 如 臭<br />

蟲 , 是 很 難 對 付 的 。 應 聘 請 專 業 滅 蟲 公 司 , 適 當 處<br />

理 問 題 。 去 信 房 東 , 並 給 自 己 留 起 副 本 , 作 為 此 問<br />

題 的 文 件 證 明 。 你 也 可 以 致 電 區 內 衛 生 當 局 , 詢 問<br />

他 們 可 否 前 來 檢 查 , 並 勒 令 房 東 處 理 害 蟲 問 題 。 如<br />

害 蟲 有 可 能 傳 染 疾 病 , 衛 生 當 局 或 會 插 手 。 假 如 衛<br />

生 當 局 不 插 手 , 你 仍 可 提 出 在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 取 得 指 令 要 房 東 處 理 害 蟲<br />

問 題 。<br />

34 tenants.bc.ca


發 霉<br />

由 於 氣 候 潮 濕 , 發 霉 是 BC 許 多 房 屋 的 一 大 問 題 。 應<br />

當 採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去 防 止 家 裏 有 過 多 濕 氣 , 使<br />

房 東 不 能 指 摘 你 造 成 發 霉 問 題 。 如 見 到 發 霉 , 你 應<br />

拍 下 照 片 , 找 見 證 人 , 以 資 證 明 , 並 且 去 信 房 東 ,<br />

以 防 萬 一 你 需 要 證 據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你 也 可 致<br />

電 區 內 衛 生 當 局 , 查 詢 有 關 發 霉 的 詳 情 ( 在 你 當 地<br />

電 話 簿 的 藍 頁 裏 找 尋 電 話 號 碼 ), 或 者 到 <strong>TRAC</strong> 的 網<br />

址 www.tenants.bc.ca 查 看 發 霉 方 面 的 資 料 的 連 結 。<br />

緊 急 維 修<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對 於 “ 緊 急 維 修 ” 有 特 殊 的<br />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可 能 容 許 你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進 行 維<br />

修 。 緊 急 維 修 是 針 對 以 下 情 況 而 進 行 的 維 修 :<br />

+ 管 道 嚴 重 洩 漏 ;<br />

+ 自 來 水 管 或 污 水 管 受 損 或 堵 塞 ;<br />

+ 電 力 系 統 ;<br />

+ 在 出 租 單 位 內 天 花 漏 水 、 門 鎖 損 壞 、 喉 管 或 基 本 暖 氣<br />

系 統 受 損 或 堵 塞 ;<br />

+ 出 租 單 位 、 住 宅 物 業 、 流 動 房 屋 場 地 或 流 動 房 屋 公 園<br />

的 特 定 情 況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33。<br />

聯 絡 房 東<br />

法 例 規 定 房 東 須 將 緊 急 聯 絡 人 的 姓 名 和 電 話 張 貼 在<br />

你 居 住 的 建 築 物 內 顯 眼 之 處 。 如 果 你 需 要 緊 急 維<br />

修 , 馬 上 致 電 緊 急 聯 絡 人 。 你 必 須 嘗 試 至 少 兩 次 聯<br />

絡 此 人 。 如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沒 有 貼 出 , 致 電 房 東 或 管<br />

理 人 員 。 確 保 有 記 下 每 次 致 電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br />

如 果 無 法 得 到 維 修<br />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你 才 可 以 付 錢 找 人 進 行 維 修 :<br />

+ 你 通 知 了 緊 急 聯 絡 人 , 而 房 東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仍 沒 有<br />

做 任 何 維 修 ;<br />

+ 或 者 你 曾 嘗 試 兩 次 但 仍 然 無 法 聯 絡 到 緊 急 聯 絡 人 。<br />

維 修 與 服 務 35


致 電 不 同 地 方 取 得 維 修 費 用 估 價 , 是 明 智 之 舉 。 寫<br />

下 價 錢 , 僱 用 收 費 最 低 的 合 資 格 工 匠 。 保 留 所 有 收<br />

據 。 房 東 有 權 隨 時 接 手 維 修 工 作 。<br />

討 回 費 用<br />

假 如 你 依 足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規 定 的 程 序 , 房<br />

東 須 還 給 你 緊 急 維 修 的 費 用 。 給 房 東 所 有 收 據 和 寫<br />

下 的 資 料 的 副 本 , 自 己 保 留 收 據 正 本 。 如 果 房 東 不<br />

退 錢 給 你 , 你 可 以 在 租 金 中 扣 除 。 你 也 許 想 要 房 東<br />

負 責 其 他 費 用 , 例 如 你 的 財 物 在 水 浸 裏 受 到 損 壞 ,<br />

而 水 浸 是 房 東 之 過 。 如 果 你 和 房 東 在 賠 償 方 面 未 能<br />

達 成 共 識 , 你 可 以 申 請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br />

如 房 東 不 同 意<br />

房 東 可 能 不 同 意 退 錢 給 你 。 房 東 或 會 說 這 並 非 緊 急<br />

情 況 , 或 者 維 修 花 費 太 高 。 如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 房 東<br />

可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你 必 須 讓 糾 紛 調 解 官 判 決 , 如 果<br />

房 東 得 勝 , 你 也 許 要 退 還 全 部 或 部 分 費 用 。( 請 參<br />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你 應 購 買 租 客 保 險<br />

房 東 不 能 迫 你 購 買 租 客 保 險 , 除 非 租 屋 合 同 上 有<br />

這 樣 的 規 定 。 然 而 , 你 應 購 買 保 險 , 以 抵 償 財 物<br />

受 損 , 例 如 火 災 或 水 浸 造 成 意 料 之 外 的 損 毀 。 購<br />

買 租 客 保 險 也 是 個 好 主 意 , 因 為 如 有 損 毀 引 致 你<br />

無 法 在 租 處 居 住 , 租 客 保 險 通 常 會 支 付 旅 館 房<br />

租 。 房 東 要 負 責 修 理 租 處 的 損 毀 , 但 不 一 定 要 負<br />

責 你 的 財 物 損 失 。<br />

如 不 肯 定<br />

如 不 肯 定 情 況 是 否 屬 緊 急 , 請 致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br />

Information Line 或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依<br />

照 條 例 規 定 的 一 切 步 驟 , 及 請 收 費 最 低 的 合 資 格 工<br />

匠 做 妥 維 修 , 否 則 你 可 能 要 自 掏 腰 包 !<br />

36 tenants.bc.ca


+ 加 租 的 規 定 +<br />

+ 高 於 標 準 的 租 金 增 加 + 增 添 居 住 者 +<br />

增 加 租 金<br />

6<br />

一 定 要 堅 持 取 得 正 式 的 加 租 通 知 書 。 不 要 簽 署 任 何 同 意 高 於 標 準 的 加 租<br />

的 文 件 , 假 如 你 不 想 接 受 這 樣 的 加 租 。


條 例<br />

房 東 每 年 可 加 租 一 定 數 目 , 並 且 可 向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申 請 加 租 高 於 此 數 。 租 金 可 調 高 的<br />

百 分 率 是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 根 據 每 年 通 貨 膨 脹 率 計 算 )<br />

另 加 2%。<br />

加 租 通 知<br />

房 東 可 以 一 年 加 租 一 次 , 而 一 年 是 指 由 你 遷 入 並 開<br />

始 交 租 那 日 起 計 的 12 個 月 。 房 東 必 須 在 加 租 開 始<br />

之 前 整 整 3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你 。 舉 例 來 說 , 你 若 是<br />

在 月 頭 交 租 , 房 東 就 必 須 在 加 租 生 效 之 前 3 個 月 的<br />

那 個 月 最 後 一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你 。 加 租 的 通 知 須 採 用<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規 定 的 “Notice of Rent<br />

Increase” 表 格 , 或 者 起 碼 應 包 含 “Notice of Rent<br />

Increase” 表 格 上 的 一 切 資 料 。<br />

不 正 確 的 通 知 期<br />

如 果 房 東 所 發 的 加 租 通 知 是 少 於 整 整 3 個 月 時 間 ,<br />

你 可 以 只 繳 交 原 來 的 金 額 , 直 到 整 整 3 個 月 過 去<br />

為 止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你 通 常 是 在 每 個 月 的 第 一<br />

日 交 租 , 而 房 東 在 3 月 1 號 或 該 月 較 後 時 間 才 給<br />

你 “Notice of Rent Increase”, 你 可 以 到 7 月 1 號<br />

才 開 始 交 新 的 租 金 。 由 於 通 知 是 在 3 月 發 出 , 該 月<br />

並 不 算 在 3 個 月 通 知 期 內 。 之 後 , 你 就 要 交 新 的 租<br />

金 。 你 應 去 信 房 東 , 通 知 對 方 加 租 要 在 整 整 3 個 月<br />

過 後 才 生 效 。 告 訴 房 東 你 將 開 始 交 新 租 金 的 日 期 。<br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 本 。<br />

你 不 必 交 增 加 的 租 金 :<br />

+ 如 果 你 在 租 處 居 住 了 不 足 一 年 ;<br />

+ 如 果 房 東 試 圖 一 年 加 租 多 過 一 次 ;<br />

+ 如 果 通 知 的 形 式 不 合 規 定 ;<br />

+ 如 果 房 東 只 是 口 頭 通 知 你 加 租 。<br />

38 tenants.bc.ca


如 果 房 東 沒 有 給 你 恰 當 的 通 知 , 你 應 去 信 房 東 , 說<br />

明 你 不 會 繳 交 不 合 法 的 加 租 的 理 由 。 必 定 要 保 留 房<br />

東 以 書 面 給 你 的 東 西 , 並 保 留 你 寫 給 房 東 這 封 信 的<br />

副 本 。<br />

受 補 助 房 屋<br />

如 果 你 是 居 於 由 政 府 或 非 牟 利 協 會 經 營 的 受 補<br />

助 房 屋 , 加 租 方 面 的 規 定 可 能 不 適 用 。 有 關 租<br />

金 如 受 補 助 是 怎 樣 計 算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致 電<br />

BC Housing:(604) 433-1711,1-800-257-7756 (Lower<br />

Mainland 以 外 )。<br />

高 於 標 準 的 租 金 增 加<br />

若 租 金 的 增 幅 是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 租 客 不 能 反 對 。<br />

你 不 必 繳 交 高 於 規 定 幅 度 的 加 租 , 除 非 這 是<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下 令 的 。 如 果 你 書 面 同<br />

意 高 於 規 定 幅 度 的 加 租 , 房 東 毋 須 向 RTB 申 請 加<br />

租 。 不 過 , 如 果 你 不 同 意 這 項 加 租 , 房 東 必 須 向<br />

RTB 申 請 頒 令 加 租 。<br />

加 租 幅 度 較 高 的 原 因 :<br />

加 租 若 高 於 規 定 的 幅 度 , 房 東 必 須 向 RTB 申 請 。 房<br />

東 必 須 繳 交 的 申 請 費 為 $200, 另 外 每 個 額 外 出 租 單<br />

位 要 交 $5。 房 東 必 須 向 糾 紛 調 解 官 證 明 , 租 金 的 增<br />

加 應 該 高 過 規 定 數 目 是 合 理 的 。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以 :<br />

+ 拒 絕 房 東 的 申 請 或 減 低 加 租 的 金 額<br />

+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分 期 實 行 大 額 的 加 租<br />

+ 下 令 房 東 遵 從 指 令 規 定 的 某 些 條 件<br />

法 例 定 明 房 東 有 幾 個 理 由 可 以 申 請 加 租 高 於 規 定 數<br />

目 , 這 些 理 由 可 見 於 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br />

( 住 宅 租 務 條 例 ) 的 Section 23, 糾 紛 調 解 官 必 須 考 慮<br />

這 些 理 由 。 請 記 住 , 這 Regulation( 條 例 ) 與 Residential<br />

Tenancy Act 是 兩 回 事 。Residential Tenancy Policy<br />

Guideline 37 提 供 了 詳 盡 資 料 , 說 明 糾 紛 調 解 官 在 有<br />

關 高 於 標 準 的 加 租 的 聽 證 裏 會 考 慮 什 麼 :www.rto.<br />

gov.bc.ca/content/publications/policy.aspx.<br />

增 加 租 金 39


如 果 房 東 申 請 了 較 大 幅 加 租 , 你 有 權 進 行 調 解 糾 紛<br />

聽 證 , 向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提 出 自 己 的 辯<br />

詞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你 有 維 修 令 而 房 東 並 沒 有 進 行<br />

維 修 , 你 可 以 提 出 來 作 為 證 據 。<br />

增 添 居 住 者<br />

如 在 開 始 租 住 後 你 有 額 外 的 居 住 者 同 你 一 起 遷 入 ,<br />

你 或 需 多 付 租 金 。 假 如 是 因 為 你 加 添 入 住 人 數 , 房<br />

東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就 可 以 加 租 。 不 過 , 如 果 書 面 租 屋<br />

合 同 規 定 , 租 金 增 加 多 少 是 根 據 新 增 居 住 者 人 數 而<br />

定 , 房 東 就 只 能 照 這 規 定 加 租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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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家 的 私 隱 + 噪 音 和 騷 擾 +<br />

+ 門 鎖 和 進 出 + 訪 客 +<br />

私 隱 和 安 靜 環 境<br />

享 有 權<br />

7<br />

一 定 要 收 集 證 據 , 假 如 你 懷 疑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你 的 租 處 。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br />

裏 違 法 進 入 可 以 很 難 證 實 。 不 要 未 得 房 東 的 許 可 或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的 指 令 就 更 換 門 鎖 , 除 非 情 況 緊 急 。


居 家 的 私 隱<br />

房 東 何 時 可 以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br />

你 在 家 裏 享 有 私 隱 權 。 在 法 律 上 來 說 , 私 隱 是<br />

指 “ 單 獨 擁 有 和 享 受 安 靜 環 境 ” 的 權 利 。 只 有 在<br />

以 下 情 況 裏 房 東 才 可 以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br />

+ 緊 急 情 況 , 例 如 火 災 或 水 浸 。<br />

+ 房 東 給 你 24 小 時 至 30 天 的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 說 明 想<br />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的 確 實 時 間 和 日 期 , 並 且 清 楚 解 釋<br />

理 由 。<br />

+ 房 東 敲 門 而 你 同 意 讓 他 進 入 租 處 。 但 不 要 忘 記 , 你<br />

有 權 拒 絕 房 東 進 入 , 及 索 取 書 面 通 知 書 。<br />

+ 你 告 訴 房 東 他 基 於 某 個 原 因 可 以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br />

+ 你 是 住 在 有 清 潔 服 務 的 旅 館 。 清 潔 工 人 必 須 在 合 理<br />

時 間 進 入 。<br />

+ 房 東 有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指 令 進 入 你 的<br />

住 處 。<br />

+ 你 放 棄 了 租 處 。( 關 於 放 棄 租 處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致<br />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 或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br />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容 許 房 東 每 月 檢 查 出 租 單 位<br />

一 次 , 只 要 有 給 恰 當 的 通 知 就 可 以 。 請 參 考 RTA 的<br />

Sections 28 和 29。<br />

進 入 通 知<br />

房 東 必 須 依 照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規 定 送 交 進<br />

入 你 住 處 的 書 面 通 知 。 如 果 房 東 把 通 知 書 放 在 信<br />

箱 或 投 信 口 裏 , 在 投 放 那 日 的 3 天 後 才 算 收 到 。 如<br />

果 是 郵 寄 , 在 寄 出 那 日 的 5 天 後 才 算 收 到 。 如 果 你<br />

親 手 接 收 通 知 書 , 通 知 時 間 就 由 收 到 的 那 一 刻 開 始<br />

計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88。<br />

房 東 可 以 在 什 麼 鐘 點 進 入 租 處 ?<br />

除 非 得 到 你 同 意 , 否 則 房 東 只 可 以 在 早 上 8 時 至 晚<br />

上 9 時 之 間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br />

42 tenants.bc.ca


違 法 進 入<br />

如 果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 你 應 該 同 房 東 談 及 你<br />

的 私 隱 , 並 寫 信 給 他 。 告 訴 房 東 , 法 例 規 定 你 需<br />

要 有 至 少 24 小 時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 而 且 進 入 的 目 的<br />

是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所 允 許 的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br />

本 。 如 果 懷 疑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 你 應 蒐 集 證<br />

據 ; 這 方 面 可 能 不 容 易 辦 得 到 , 最 好 是 有 證 人 。<br />

關 於 無 法 享 有 私 隱 的 調 解 糾 紛<br />

如 果 房 東 侵 犯 你 的 私 隱 權 , 你 可 以 申 請 調 解 糾<br />

紛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可 以 :<br />

+ 批 准 你 改 換 門 鎖 及 保 留 唯 一 的 門 匙 。RTB 也 可 限 令<br />

房 東 支 付 新 門 鎖 的 費 用 。<br />

+ 允 許 房 東 只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進 入 租 處 。<br />

+ 限 令 房 東 以 金 錢 補 償 你 喪 失 私 隱 。<br />

噪 音 和 騷 擾<br />

你 也 擁 有 享 受 安 靜 環 境 的 權 利 ; 換 言 之 , 房 東 的 行<br />

為 舉 止 不 應 干 擾 到 你 的 日 常 生 活 , 或 允 許 其 他 租 客<br />

或 員 工 不 合 理 地 騷 擾 你 。 以 下 是 可 能 導 致 失 去 安 靜<br />

環 境 享 有 權 的 一 些 干 擾 例 子 :<br />

+ 房 東 經 常 走 入 你 的 住 處 。<br />

+ 房 東 容 許 其 他 租 客 在 夜 間 發 出 大 量 噪 音 。<br />

去 信 房 東 , 訴 說 那 種 行 為 騷 擾 到 你 , 並 要 求 房 東<br />

停 止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 本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你 可 能<br />

要 報 警 。<br />

私 隱 和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43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並 無 任 何 有 關 噪 音 的 具 體 規<br />

定 。 如 果 受 到 其 他 租 客 的 噪 音 所 騷 擾 , 你 可 致 電 所<br />

屬 城 鎮 政 府 詢 問 是 否 有 噪 音 方 面 的 附 例 。 如 遇 到 派<br />

對 或 喧 鬧 音 樂 的 騷 擾 , 你 可 以 報 警 。<br />

如 果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 你 可 以 要 求 調 解 糾<br />

紛 聽 證 。 你 需 要 有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的 證 據 。 例 如 ,<br />

你 的 朋 友 或 鄰 居 若 看 見 房 東 違 法 進 入 , 要 求 他 們<br />

做 你 的 目 擊 證 人 。 在 聽 證 時 , 你 可 以 要 求 糾 紛 調<br />

解 官 准 許 你 更 換 門 鎖 及 保 留 唯 一 的 門 匙 ( 請 參 閱 第<br />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 你 也 可 以 要 求 房 東 支 付 新 門<br />

鎖 的 費 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不 一 定 會 勒<br />

令 房 東 付 款 。<br />

保 護 自 己 免 受 騷 擾<br />

+ 你 若 感 到 不 安 , 就 不 要 讓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主 在 無 恰 當<br />

書 面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你 的 住 處 。 確 定 對 方 是 有 充<br />

分 理 由 進 入 住 處 。 如 果 對 方 強 行 闖 入 , 立 即 報 警 。<br />

+ 如 果 房 東 或 管 理 人 員 向 你 叫 嚷 , 馬 上 中 止 談 話 , 並<br />

且 隨 後 給 對 方 一 封 信 。 千 萬 不 要 讓 自 己 捲 入 同 管 理<br />

人 員 或 房 東 的 口 頭 衝 突 當 中 。<br />

+ 任 何 時 間 房 東 恐 嚇 或 侮 辱 你 , 寫 下 事 件 發 生 的 時<br />

間 、 日 期 和 確 實 情 況 。 可 以 的 話 , 找 目 睹 或 聽 見 事<br />

件 經 過 的 目 擊 證 人 。<br />

+ 如 難 以 忍 受 騷 擾 , 無 論 何 時 你 親 身 與 房 東 或 管 理 人<br />

員 打 交 道 時 , 都 設 法 找 個 見 證 人 。<br />

+ 你 如 果 受 到 管 理 人 員 的 騷 擾 , 應 寫 信 給 業 主 , 講 明<br />

問 題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 本 。<br />

失 去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的 調 解 糾 紛<br />

如 果 你 想 取 得 因 失 去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的 補 償 , 你 可<br />

以 申 請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調 解 糾 紛<br />

聽 證 。 你 可 以 在 租 住 期 間 或 搬 出 後 的 兩 年 之 內 申 請<br />

賠 償 。<br />

44 tenants.bc.ca


RTB 可 以 命 令 房 東 對 你 失 去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作 出 金<br />

錢 補 償 。 舉 例 來 說 , 你 可 以 要 求 退 回 部 分 租 金 作 為<br />

你 在 某 段 時 間 內 無 法 享 受 安 靜 生 活 的 補 償 。 如 果 情<br />

況 嚴 重 而 房 東 又 容 許 它 繼 續 , 你 也 可 要 求 取 得 加 重<br />

賠 償 。<br />

你 需 要 證 明 那 種 行 為 導 致 你 失 去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br />

你 可 以 用 朋 友 或 鄰 居 作 為 證 人 , 你 也 可 以 用 寫 給 房<br />

東 的 信 件 、 錄 音 帶 和 錄 影 帶 、 以 及 照 片 。 你 要 能 夠<br />

證 明 房 東 知 悉 有 關 問 題 , 但 選 擇 置 之 不 理 。<br />

注 意 !<br />

法 例 並 不 允 許 你 因 為 同 房 東 或 其 他 租 客 發 生 糾 紛 而<br />

停 止 交 租 。 你 反 而 應 當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如 決 定 搬<br />

出 , 必 須 給 房 東 恰 當 的 書 面 通 知 , 否 則 你 可 能 要 賠<br />

錢 給 房 東 。<br />

門 鎖 和 進 出<br />

除 非 雙 方 同 意 , 否 則 你 或 房 東 不 可 隨 意 改 換 門 鎖 。<br />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 例 如 爆 竊 , 房 東 可 以 更 換 門 鎖 , 但<br />

必 須 立 即 給 你 新 鎖 匙 。<br />

遷 入 時 的 新 門 鎖<br />

遷 入 住 處 時 , 如 果 房 東 還 未 改 鎖 匙 或 更 換 門 鎖 , 你<br />

可 以 要 求 房 東 這 樣 做 , 以 防 止 以 前 的 租 客 或 其 他<br />

持 有 門 匙 的 人 進 入 住 處 。 你 應 去 信 房 東 要 求 換 門<br />

鎖 。 如 果 房 東 拒 絕 , 你 可 以 向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申 請 , 向 房 東 下 達 更 換 門 鎖 的 指 令 。 請 參 考<br />

RTA 的 Section 25。<br />

拒 諸 門 外<br />

房 東 不 能 因 為 你 欠 租 而 更 換 門 鎖 。 如 果 房 東 把 你 拒<br />

諸 門 外 , 你 可 以 致 電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要<br />

求 介 入 , 在 那 個 時 候 資 訊 主 任 會 致 電 房 東 , 要 求 解<br />

釋 一 些 違 法 行 為 。 如 果 介 入 不 起 作 用 , 你 可 以 申 請<br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要 求 頒 令 你 可 以 取 回 居 住 權 。 你 也<br />

可 以 要 求 取 得 被 拒 諸 門 外 的 金 錢 補 償 。<br />

私 隱 和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45


更 換 門 鎖<br />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 你 有 權 更 換 門 鎖 , 作 為 緊 急 維 修 。<br />

例 如 , 你 可 能 遭 爆 竊 , 或 遷 入 時 門 鎖 已 被 毀 。 如 果<br />

你 依 足 緊 急 維 修 的 規 定 , 你 可 以 把 更 換 門 鎖 的 花<br />

費 從 下 個 月 的 租 金 中 扣 除 。( 請 參 閱 第 5 章 「 緊 急 維<br />

修 」 一 節 。)<br />

你 也 許 會 因 私 人 理 由 而 要 更 換 門 鎖 , 在 這 種 情 況<br />

下 , 你 要 得 到 房 東 的 允 許 。 確 保 你 得 到 的 是 書 面 形<br />

式 的 允 許 。 如 果 得 到 RTB 的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許 可 , 你<br />

也 可 更 換 門 鎖 。<br />

訪 客<br />

這 是 你 的 住 所 , 你 有 權 讓 客 人 造 訪 , 房 東 不 能 因 此<br />

而 要 你 繳 交 額 外 租 金 。 然 而 , 若 客 人 逗 留 太 長 時<br />

間 , 或 看 似 已 經 搬 入 同 住 , 房 東 就 可 以 提 出 反 對 。<br />

你 應 查 看 租 屋 合 同 有 沒 有 條 文 規 定 住 客 數 目 。 有 些<br />

合 同 指 明 , 客 人 如 逗 留 超 過 兩 星 期 , 就 不 再 算 是 客<br />

人 , 而 算 是 額 外 住 客 。 房 東 可 能 會 因 為 這 個 額 外 住<br />

客 而 加 租 , 或 者 會 指 你 違 反 租 屋 合 同 。 舉 例 來 說 ,<br />

受 補 助 房 屋 的 租 約 很 多 時 有 限 制 客 人 一 年 內 可 以 留<br />

宿 多 少 天 , 假 如 看 來 單 位 內 是 多 了 人 居 住 , 租 客 或<br />

會 喪 失 補 助 。<br />

46 tenants.bc.ca


8<br />

+ 通 知 書 + 違 法 活 動 + 拖 欠 租 金 的 逐 客 令 +<br />

+ 有 原 因 的 逐 客 令 : 一 個 月 通 知 + 更 改 租 處 用 途 的 逐 客 令 +<br />

+ 提 早 逐 客 令 + 調 解 糾 紛 + 搬 遷 指 令 +<br />

逐 客 令<br />

一 定 要 堅 持 收 到 以 恰 當 政 府 表 格 發 出 的 書 面 驅 逐 通 知 。 不 要 簽 訂 終 止<br />

租 住 共 同 協 議 , 除 非 你 想 搬 出 , 以 及 你 不 期 望 會 得 到 搬 遷 補 償 。


通 知 書<br />

房 東 只 能 因 法 律 訂 明 的 某 些 原 因 而 驅 逐 你 , 並 必<br />

須 給 你 書 面 通 知 。 房 東 應 採 用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的 表 格 。 在 通 知 書 上 , 房 東 必 須 提 供 法 例 規<br />

定 的 資 料 , 包 括 驅 逐 的 理 由 以 及 你 可 怎 樣 反 對 被<br />

逐 。 房 東 若 不 採 用 這 份 表 格 , 或 沒 有 提 供 必 需 的 資<br />

料 , 逐 客 令 可 能 不 合 法 。 你 應 到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的 網 址 www.rto.gov.bc.ca 查 看 表 格 一 欄 。 千<br />

萬 不 要 忽 視 驅 逐 通 知 , 即 使 你 認 為 它 是 不 合 法 的 。<br />

反 對 逐 客 令<br />

你 可 以 通 過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申 請 調 解 糾 紛<br />

聽 證 , 反 對 逐 客 令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驅 逐 通 知 必 須 說 明 你 被 逐 的 原 因 。 每 種 逐 客 令 都 有<br />

不 同 的 搬 出 通 知 期 。 申 請 反 對 逐 客 令 是 有 時 限 的 ,<br />

因 此 要 迅 速 行 動 。 以 下 是 各 類 逐 客 令 、 逐 客 理 由 以<br />

及 你 有 多 少 天 時 間 搬 出 或 反 對 逐 客 令 。<br />

如 果 房 東 不 依 法 行 事 該 怎 麼 辦 ?<br />

就 算 房 東 只 是 口 頭 要 你 搬 出 , 或 沒 有 用 恰 當 的 表 格<br />

通 知 你 搬 出 , 你 也 不 要 忽 視 。 你 應 去 信 告 知 房 東 這<br />

逐 客 令 是 不 合 法 的 。 記 住 保 留 房 東 的 逐 客 令 和 這 封<br />

信 的 副 本 。<br />

違 法 活 動<br />

根 據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房 東 可 以 因 為 租 客 有 違<br />

法 活 動 而 下 逐 客 令 。 視 乎 違 法 活 動 的 嚴 重 性 , 房 東<br />

可 給 予 租 客 一 個 月 的 搬 出 通 知 , 或 申 請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頒 令 要 租 客 立 刻 搬 出 。 租 客 不 一 定<br />

要 被 定 罪 或 甚 至 被 控 才 會 因 違 法 活 動 而 被 逐 ; 因 違<br />

法 活 動 而 終 止 租 住 的 證 據 標 準 , 與 有 原 因 的 終 止 租<br />

住 的 證 據 標 準 相 同 , 都 是 基 於 “ 以 可 能 性 推 算 ”。<br />

48 tenants.bc.ca


什 麼 類 型 的 違 法 活 動 可 導 致 租 客 被 逐 ?<br />

不 是 任 何 違 法 活 動 都 構 成 足 夠 理 由 下 逐 客 令 。 房 東<br />

如 因 租 客 的 違 法 活 動 而 終 止 租 住 , 那 種 違 法 活 動 一<br />

定 是 :<br />

+ 引 起 或 可 能 引 起 房 東 財 產 受 損 毀 ;<br />

+ 嚴 重 影 響 或 可 能 嚴 重 影 響 住 宅 物 業 範 圍 內 另 一 居 住<br />

者 的 安 靜 、 安 全 或 健 康 ;<br />

+ 危 害 或 可 能 危 害 到 房 東 或 另 一 居 住 者 的 合 法 權 利 或<br />

利 益 。<br />

雖 然 不 繳 交 入 息 稅 可 能 屬 違 法 , 但 它 大 概 不 足 以<br />

構 成 足 夠 理 由 下 逐 客 令 。 然 而 , 根 據 以 上 規 定 , 經<br />

營 大 麻 種 植 場 卻 明 顯 是 應 當 被 驅 逐 的 違 法 活 動 。<br />

想 取 得 更 多 有 關 因 違 法 活 動 而 被 逐 的 資 料 , 請 參 看<br />

Residential Tenancy Guideline 32: www.rto.gov.bc.ca/<br />

documents/GL32.pdf。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 47 和 56。<br />

拖 欠 租 金 的 逐 客 令<br />

+ 10 天 通 知 。<br />

+ 你 有 5 天 時 間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房 東 可 以 因 為 你 拖 欠 全 部 或 部 分 租 金 而 驅 逐 你 。 房<br />

東 必 須 等 你 遲 交 租 至 少 一 日 才 可 向 你 下 逐 客 令 。<br />

若 因 欠 租 而 收 到 房 東 的 逐 客 令 , 你 有 5 天 時 間 清 繳<br />

租 金 。 如 在 收 到 逐 客 令 的 5 天 內 付 清 租 金 , 逐 客 令<br />

就 作 廢 , 你 可 以 繼 續 住 在 該 處 。 交 租 應 帶 同 見 證 人<br />

或 取 得 收 據 , 以 證 明 你 是 交 了 租 。 如 果 你 不 在 5 天<br />

內 交 租 , 你 就 必 須 在 收 到 逐 客 令 的 10 天 後 搬 出 。<br />

房 東 可 以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取 回 你 所 欠 的 租 金 。 因 拖 欠<br />

房 租 而 被 逐 , 並 不 表 示 你 不 必 繳 交 所 欠 的 租 金 。<br />

你 可 以 被 逐 而 仍 然 欠 租 。 只 有 極 少 數 情 況 你 可 以<br />

在 沒 有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指 令 下 拒 絕 交<br />

租 。 假 如 你 同 房 東 有 爭 拗 , 最 好 先 交 租 , 然 後 通 過<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調 解 糾 紛 處 理 爭 拗 。<br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 46 和 66。<br />

逐 客 令 49


有 原 因 的 逐 客 令<br />

+ 1 個 月 通 知 。<br />

+ 你 有 10 天 時 間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一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的 理 由 列 於 終 止 租 住 通 知 表 格<br />

的 第 二 頁 或 背 面 。<br />

發 出 一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最 常 見 的 理 由 是 :<br />

+ 騷 擾 鄰 居 ;<br />

+ 屢 次 遲 交 租 (3 次 會 被 視 為 “ 屢 次 ”);<br />

+ 嚴 重 損 壞 租 處 或 所 住 建 築 物 ;<br />

+ 沒 有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修 葺 自 己 或 客 人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br />

+ 危 害 到 鄰 居 、 房 東 或 房 東 的 員 工 的 安 全 ;<br />

+ 太 多 人 居 住 在 你 的 住 處 ;<br />

+ 嚴 重 影 響 到 房 東 、 所 住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居 住 者 的 違 法<br />

活 動 ;<br />

+ 違 反 租 屋 合 同 的 規 定 並 對 房 東 的 書 面 警 告 置 之<br />

不 理 。<br />

發 出 一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還 有 其 他 理 由 。 仔 細 閱 讀<br />

通 知 書 , 你 可 以 反 對 這 種 逐 客 令 。 如 果 房 東 沒 有 實<br />

話 實 說 , 或 者 你 認 為 情 況 並 未 嚴 重 到 要 驅 逐 你 的<br />

地 步 , 你 可 以 要 求 RTB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推 翻 這 逐 客<br />

令 。 你 必 須 在 收 到 通 知 書 後 的 10 天 內 申 請 調 解 糾 紛<br />

聽 證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若 你 決 定 不 反 對 逐 客 令 , 在 必 須 搬 出 之 前 , 你 有 整<br />

整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 直 至 收 到 通 知 書 當 月 後 的 那 個 月<br />

的 最 後 一 天 )。 有 時 房 東 在 逐 客 令 上 所 寫 的 日 子 是 錯<br />

的 , 如 不 肯 定 自 己 必 須 於 何 時 搬 出 , 你 可 致 電 <strong>TRAC</strong><br />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 或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查 詢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 47 和 48。<br />

50 tenants.bc.ca


“ 房 東 自 用 ” 租 處 的 逐 客 令<br />

+ 2 個 月 通 知 。<br />

+ 你 有 15 天 時 間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即 使 你 一 直 都 是 循 規 蹈 舉 , 房 東 也 可 以 因 為 要 使 用<br />

租 處 而 下 逐 客 令 。 兩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的 理 由 列 於<br />

終 止 租 住 通 知 表 格 的 第 二 頁 或 背 面 。<br />

發 出 兩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最 常 見 的 理 由 是 :<br />

+ 房 東 或 房 東 的 孩 子 或 父 母 想 遷 入 ;<br />

+ 你 的 租 處 售 出 , 新 業 主 想 遷 入 ( 有 意 出 售 或 把 物 業<br />

放 盤 並 不 是 理 由 );<br />

+ 房 東 想 把 建 築 物 拆 掉 ;<br />

+ 建 築 物 改 建 為 分 契 式 公 寓 ;<br />

+ 房 東 想 裝 修 , 需 要 空 出 租 處 ;<br />

+ 你 不 再 合 條 件 入 住 受 補 助 出 租 單 住 。( 在 這 種 情 況<br />

裏 你 沒 有 資 格 獲 得 補 償 。)<br />

發 出 兩 個 月 通 知 的 逐 客 令 還 有 其 他 理 由 。 仔 細 閱 讀<br />

通 知 書 , 這 種 逐 客 令 讓 你 在 必 須 搬 出 之 前 有 整 整 兩<br />

個 月 的 時 間 。 要 反 對 這 種 逐 客 令 , 你 必 須 在 收 到 通<br />

知 書 後 的 15 天 內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請 參 閱 第 10<br />

章 「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49。<br />

大 部 分 更 改 用 途 逐 客 令 需 要 許 可 證<br />

房 東 如 因 拆 卸 、 裝 修 或 更 改 租 處 的 用 途 而 下 逐 客<br />

令 , 就 必 須 已 經 取 得 市 政 府 的 許 可 證 。 你 可 以 從 市<br />

政 廳 得 知 房 東 要 取 得 哪 些 許 可 證 , 以 及 房 東 是 否 已<br />

經 得 到 這 些 許 可 證 。 有 些 市 鎮 對 於 房 東 因 拆 卸 租 處<br />

而 下 逐 客 令 有 特 別 規 定 。 若 因 裝 修 或 改 建 租 處 為 分<br />

契 式 公 寓 而 下 逐 客 令 , 房 東 也 必 須 取 得 許 可 證 。 你<br />

可 向 City Hall 查 詢 。<br />

逐 客 令 51


給 予 補 償 或 最 後 一 個 月 免 租<br />

如 果 收 到 因 “ 房 東 自 用 ” 而 發 出 的 逐 客 令 , 你 可 從<br />

房 東 那 裏 得 到 一 個 月 的 租 金 作 為 補 償 。 房 東 必 須 給<br />

你 這 筆 錢 或 免 你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租 。<br />

你 可 給 予 短 時 間 通 知<br />

如 果 你 因 房 東 自 用 而 被 逐 , 錯 不 在 你 , 法 例 容 許 你<br />

給 房 東 短 時 間 通 知 。 如 在 兩 個 月 期 滿 之 前 找 到 其 他<br />

地 方 居 住 , 你 可 以 給 最 少 10 天 通 知 就 搬 出 。 要 用 書<br />

面 通 知 。 在 給 房 東 的 信 上 簽 名 和 寫 上 日 期 , 並 包 括<br />

你 現 時 的 地 址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 本 。 如 給 予 短 時 間 通<br />

知 , 你 只 須 繳 交 實 際 在 那 裏 居 住 的 日 子 的 租 金 ( 最<br />

少 10 天 )。 如 果 你 已 經 交 了 整 個 月 的 租 , 房 東 必 須<br />

退 還 你 沒 有 在 那 裏 居 住 的 日 子 的 租 金 。 就 算 你 給 予<br />

10 天 通 知 提 早 搬 遷 , 你 仍 有 權 得 到 相 等 於 一 個 月 租<br />

金 的 補 償 。<br />

如 果 房 東 並 沒 有 按 照 通 知 所 說 的 去 做<br />

如 果 房 東 沒 有 把 物 業 用 於 逐 客 令 上 所 說 的 理 由 , 你<br />

可 以 要 求 補 償 。 例 如 , 房 東 可 能 因 為 近 親 要 遷 入 而<br />

驅 逐 你 , 但 稍 後 你 發 覺 並 無 其 事 。 如 果 在 你 搬 出 後<br />

至 少 6 個 月 租 處 仍 不 作 為 逐 客 令 上 所 說 之 用 , 房 東<br />

就 欠 你 相 等 於 月 租 兩 倍 的 補 償 。<br />

租 約 及 房 東 自 用 逐 客<br />

如 果 你 簽 訂 了 租 約 ( 又 稱 為 定 期 租 屋 合 同 ), 房 東 不<br />

能 在 租 約 未 屆 滿 前 以 房 東 自 用 為 理 由 驅 逐 你 。 然<br />

而 , 倘 若 租 約 訂 明 在 期 滿 後 你 必 須 搬 出 , 那 麼 你 就<br />

要 搬 出 , 而 房 東 不 必 向 你 作 出 補 償 。<br />

終 止 租 住 共 同 協 議<br />

終 止 租 住 共 同 協 議 是 你 和 房 東 雙 方 可 以 簽 署 , 同 意<br />

你 的 租 住 將 於 某 日 結 束 的 一 份 表 格 。 除 非 是 心 甘 情<br />

願 , 否 則 你 不 一 定 要 簽 這 份 表 格 。 假 如 你 真 的 簽<br />

了 , 那 麼 你 就 是 同 意 搬 出 , 而 非 被 逐 。 換 言 之 , 你<br />

不 會 因 為 搬 遷 而 獲 得 補 償 。 只 有 當 你 想 獲 准 提 前 解<br />

除 租 約 或 者 想 提 早 搬 出 , 你 才 應 該 簽 署 終 止 租 住 共<br />

同 協 議 。<br />

52 tenants.bc.ca


提 早 逐 客 令<br />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 房 東 可 急 急 忙 忙 驅 逐 你 ( 比 如 幾 天<br />

內 )。 不 過 , 房 東 只 能 夠 因 為 十 分 嚴 重 的 問 題 才 這 樣<br />

做 , 例 如 你 做 出 :<br />

+ 威 脅 或 毆 打 其 他 租 客 ;<br />

+ 造 成 非 常 嚴 重 的 損 害 ( 破 壞 租 處 );<br />

+ 置 房 東 或 其 他 租 客 於 險 境 ( 比 如 在 住 所 裏 引 火 );<br />

+ 對 房 東 、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租 客 造 成 直 接 危 險 的 違 法<br />

活 動 。<br />

房 東 必 須 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指 令<br />

才 可 以 用 這 種 方 式 驅 逐 你 。 你 將 會 收 到 Order of<br />

Possession 聽 證 的 通 知 書 。 如 想 反 對 這 種 逐 客 令 ,<br />

你 必 須 出 席 聽 證 。 房 東 在 申 請 聽 證 之 前 不 一 定 要 給<br />

你 逐 客 令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 56。<br />

申 請 調 解 糾 紛<br />

要 反 對 逐 客 令 , 你 必 須 通 過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Government Agent、 或 Service BC <strong>Centre</strong><br />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請 參 考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 申 請 聽 證 的 時 限 很 短 , 因 此 你 若 收 到 逐 客 令 ,<br />

就 要 迅 速 行 動 。 關 於 調 解 糾 紛 前 的 準 備 , 請 致 電<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br />

Vancouver 地 區 (604) 255-0546<br />

Vancouver 地 區 以 外 1-800-665-1185<br />

逐 客 令 53


搬 遷 指 令<br />

如 果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沒 有 取 消 你 的 逐<br />

客 令 ,RTB 糾 紛 調 解 官 就 必 須 給 予 房 東 Order of<br />

Possession, 而 你 就 一 定 要 在 逐 客 令 上 的 日 期 之 前<br />

搬 出 。 如 果 你 沒 有 在 允 許 的 時 間 內 反 對 逐 客 令 , 房<br />

東 也 可 以 申 請 Order of Possession。<br />

如 果 RTB 給 予 Order of Possession, 房 東 可 到 BC<br />

Supreme Court 立 案 ,Supreme Court 將 給 房 東 一<br />

份 “Writ of Possession”, 此 Writ 允 許 房 東 聘 請 執 達<br />

主 任 把 你 和 你 的 財 物 強 行 送 走 。 這 可 以 在 很 短 時 間<br />

內 發 生 , 甚 至 只 是 一 兩 天 之 內 。<br />

如 果 執 達 主 任 拿 走 你 的 東 西 , 你 可 能 要 付 清 拖 欠 房<br />

東 的 所 有 款 項 , 另 加 執 達 主 任 的 費 用 , 才 可 以 取 回<br />

你 的 東 西 。 不 要 試 圖 僥 倖 — 在 逐 客 令 所 規 定 的 限 期<br />

前 搬 出 租 處 !<br />

記 住 : 只 有 手 持 Writ of Possession 的 執 達 主 任 才 可<br />

以 把 你 和 你 的 財 物 強 行 送 走 。 房 東 不 可 以 把 你 攆 走<br />

或 拒 諸 門 外 , 甚 至 連 警 察 也 不 可 以 把 你 攆 走 。 房 東<br />

不 能 因 為 你 欠 租 就 拿 走 你 的 傢 具 或 財 物 。 執 達 主 任<br />

是 和 法 院 簽 訂 了 合 約 執 行 法 院 的 命 令 。 在 一 些 小 鎮<br />

裏 , 警 察 可 充 當 執 達 主 任 。<br />

54 tenants.bc.ca


+ 給 予 通 知 + 違 反 租 約 +<br />

+ 清 潔 及 搬 出 房 屋 檢 查 +<br />

搬 出<br />

9<br />

一 定 要 用 書 面 方 式 留 下 轉 遞 地 址 給 房 東 , 以 便 房 東 寄 還 保 證 金 。<br />

不 要 在 沒 有 給 予 至 少 整 整 一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搬 遷 , 如 果 你 是<br />

簽 訂 了 按 月 的 租 屋 合 同 。


給 予 通 知<br />

房 東 必 須 在 你 到 期 交 租 之 前 的 一 天 收 到 通 知 。 舉 例<br />

來 說 , 你 若 是 在 每 個 月 的 頭 一 天 交 租 , 而 你 打 算 在<br />

5 月 31 日 搬 遷 , 你 的 通 知 必 須 在 4 月 30 日 或 之 前 送 到<br />

房 東 那 裏 。 通 知 一 定 要 是 書 面 的 , 裏 面 包 括 了 你 的<br />

姓 名 、 地 址 和 搬 出 日 期 。 在 信 上 簽 名 和 寫 上 日 期 。<br />

保 留 此 信 的 副 本 。<br />

收 回 通 知<br />

如 果 你 發 出 了 書 面 通 知 要 搬 遷 , 而 房 東 得 悉 你 將 不<br />

會 如 期 搬 遷 , 房 東 可 以 申 請 頒 令 在 你 本 應 搬 遷 的 那<br />

日 收 回 租 處 。 換 句 話 說 , 你 不 能 給 予 搬 遷 通 知 而 之<br />

後 改 變 主 意 , 除 非 房 東 書 面 同 意 讓 你 繼 續 租 住 。<br />

短 時 間 通 知<br />

如 果 你 沒 有 給 予 整 整 一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 而 房 東 又<br />

無 法 立 即 找 到 新 的 租 客 , 你 有 可 能 要 賠 錢 。 房 東 可<br />

扣 起 你 的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或 者 甚 至 要 你 交 下 個 月<br />

的 租 。 如 提 前 解 約 , 你 可 能 要 繼 續 交 租 , 直 到 有 新<br />

租 客 入 住 或 租 約 期 滿 。<br />

送 交 通 知 書<br />

房 東 可 以 是 業 主 或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 或 者 甚 至 是 出 租<br />

地 方 給 你 的 另 一 位 租 客 。 送 交 搬 遷 通 知 書 給 房 東 可<br />

用 以 下 幾 種 方 法 :<br />

+ 1 親 身 將 通 知 書 送 到 房 東 的 家 裏 或 工 作 地 方 ; 你 也<br />

可 以 將 通 知 書 交 給 和 房 東 同 住 的 成 年 人 , 或 者 房 東<br />

的 代 理 人 。 帶 同 事 先 閱 讀 過 通 知 書 的 見 證 人 , 並 在<br />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上 記 下 送 交 通 知 書 的 時 間 、 日 期 及 地<br />

點 , 並 要 求 見 證 人 簽 名 。 切 勿 把 通 知 書 交 給 小 孩 。<br />

確 保 有 見 證 人 陪 同 。 法 例 規 定 , 你 若 親 身 送 交 , 通<br />

知 書 算 是 即 日 收 到 。<br />

+ 2 張 貼 要 張 貼 通 知 書 , 你 應 把 通 知 書 貼 在 房 東 的<br />

住 所 或 工 作 地 方 的 顯 眼 之 處 。 例 如 , 你 可 以 貼 在 門<br />

上 。 應 帶 同 見 證 人 , 以 便 能 證 明 你 張 貼 通 知 書 的 日<br />

56 tenants.bc.ca


期 。 要 求 見 證 人 事 先 閱 讀 通 知 書 。 千 萬 不 要 將 通 知<br />

書 從 門 縫 下 塞 入 。 法 例 規 定 , 如 以 張 貼 的 方 式 送<br />

交 , 通 知 書 算 是 在 張 貼 後 的 第 三 天 收 到 。<br />

+ 3 信 箱 或 投 信 口 將 通 知 書 放 入 房 東 的 信 箱 或 投 信<br />

口 。 應 帶 同 見 證 人 , 以 便 能 證 明 你 送 交 通 知 書 的 日<br />

期 。 要 求 見 證 人 事 先 閱 讀 通 知 書 。 法 例 規 定 , 如 以<br />

信 箱 或 投 信 口 的 方 式 送 交 , 通 知 書 算 是 在 投 放 後 的<br />

第 三 天 收 到 。<br />

+ 4 傳 真 房 東 如 果 有 提 供 傳 真 號 碼 , 你 可 以 用 傳 真 的<br />

方 式 送 交 通 知 書 。 應 保 留 證 明 傳 真 被 收 到 的 日 期 的<br />

傳 送 打 印 件 。 法 例 規 定 , 如 以 傳 真 的 方 式 送 交 , 通<br />

知 書 算 是 在 傳 真 後 的 第 三 天 收 到 。<br />

+ 5 郵 寄 你 可 以 用 平 郵 或 掛 號 的 方 式 寄 出 通 知 書 。 如<br />

想 有 證 明 房 東 收 到 通 知 書 , 你 應 用 掛 號 的 方 式 。 郵<br />

局 會 給 你 一 張 收 據 , 證 明 你 寄 出 了 通 知 書 。 法 例 規<br />

定 , 如 以 郵 寄 的 方 式 送 交 , 通 知 書 算 是 在 寄 出 後 的<br />

第 五 天 收 到 , 因 此 你 應 給 自 己 預 留 足 夠 的 時 間 。<br />

違 反 租 約<br />

租 約 , 又 稱 為 定 期 租 住 , 訂 明 你 要 租 住 多 長 時 間 。<br />

租 約 分 兩 種 :<br />

有 “ 搬 出 ” 條 文 的 租 約<br />

如 果 你 的 租 約 ( 又 稱 為 定 期 租 屋 合 同 ) 訂 明 你 在 租 約<br />

期 滿 時 須 搬 出 , 你 也 許 不 會 收 到 房 東 的 其 他 通 知 ;<br />

如 想 繼 續 租 住 , 你 必 須 與 房 東 簽 訂 新 的 合 同 。<br />

沒 有 “ 搬 出 ” 條 文 的 租 約<br />

這 種 租 約 訂 明 你 至 少 要 租 住 多 長 時 間 ( 通 常 一 年 ),<br />

但 並 沒 有 限 定 你 必 須 搬 出 的 時 間 。 這 種 租 約 讓 你 在<br />

租 約 期 滿 後 可 用 按 月 的 形 式 繼 續 租 住 。 如 果 你 想 在<br />

租 約 到 期 那 天 搬 遷 , 你 要 提 早 整 整 一 個 月 以 書 面 通<br />

知 房 東 。( 有 關 租 約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第 2 章 。)<br />

搬 出 57


提 前 解 除 租 約<br />

如 果 你 在 租 約 到 期 之 前 遷 出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 而<br />

又 沒 有 找 人 接 租 , 房 東 可 要 求 你 交 租 , 直 至 另 一 租<br />

客 遷 入 為 止 。 如 果 房 東 沒 有 設 法 尋 找 另 一 租 客 , 你<br />

也 許 能 提 出 反 對 。 盡 早 以 書 面 形 式 給 予 通 知 。<br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的 費 用<br />

如 果 在 租 約 到 期 之 前 搬 遷 , 你 可 能 要 負 責 房 東 在 招<br />

租 方 面 的 廣 告 及 行 政 費 用 。 這 費 用 稱 為 算 定 損 害 賠<br />

償 , 款 額 應 該 是 再 租 出 住 處 的 花 費 的 合 理 估 計 數<br />

字 。 你 可 通 過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調 解<br />

糾 紛 聽 證 反 對 不 合 理 的 款 額 。 請 記 住 , 除 了 算 定 損<br />

害 賠 償 之 外 , 你 可 能 還 要 繼 續 交 租 , 直 至 有 新 租 客<br />

入 住 或 租 約 期 滿 為 止 。<br />

尋 找 他 人 接 租<br />

如 果 你 要 提 前 解 除 為 期 半 年 或 以 上 的 租 約 , 你 可 以<br />

尋 找 新 租 客 接 租 。 如 果 你 打 算 離 開 並 且 不 再 回 來 ,<br />

你 可 以 把 租 約 “ 過 戶 ” 給 另 一 租 客 。 在 這 種 情 況<br />

下 , 接 手 的 租 客 負 責 履 行 剩 下 的 租 約 。 不 過 , 新 租<br />

客 如 不 這 樣 做 , 你 仍 有 可 能 要 負 責 。<br />

若 你 只 是 暫 時 離 開 , 之 後 會 回 來 , 你 可 以 “ 分 租 ”<br />

給 另 一 租 客 。 在 你 離 開 期 間 , 你 要 對 租 處 負 責 。 只<br />

有 在 得 到 房 東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你 才 可 以 過 戶 或 分 租 給<br />

另 一 租 客 。 房 東 不 可 以 蠻 不 講 理 或 不 近 人 情 , 拒 絕<br />

讓 你 這 樣 做 。 要 取 得 書 面 的 許 可 。 假 如 房 東 不 允<br />

許 , 你 可 以 要 求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br />

紛 」)。<br />

因 維 修 沒 有 做 妥 而 搬 遷<br />

你 或 會 因 為 維 修 沒 有 做 妥 而 氣 憤 , 有 意 搬 遷 。 你 仍<br />

應 該 給 房 東 恰 當 的 通 知 , 否 則 你 有 可 能 要 交 下 一 個<br />

月 的 租 , 以 及 房 東 把 地 方 再 租 出 的 費 用 。 如 果 是 提<br />

前 解 約 , 你 可 能 要 賠 償 更 多 錢 。 如 有 必 須 進 行 的 維<br />

修 , 你 有 權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請 參 閱 第 10 章 「 調 解 糾<br />

紛 」)。<br />

58 tenants.bc.ca


當 問 題 嚴 重 到 你 無 法 繼 續 居 住<br />

在 嚴 重 情 況 下 , 你 可 以 給 予 短 時 間 通 知 就 搬 遷 ,<br />

因 為 房 東 違 反 了 租 屋 合 同 裏 的 基 要 條 款 。 你 必 須<br />

先 給 房 東 書 面 通 知 , 指 出 違 反 合 同 之 處 , 另 外 給<br />

予 機 會 補 救 。 假 如 房 東 沒 有 正 視 問 題 , 你 可 以<br />

終 止 租 住 ( 請 參 考 RTA 的 Sections 45(3) 和 52)。 記<br />

住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並 沒 有 給 “ 基 要 條 款 ”<br />

下 定 義 , 因 為 在 這 合 同 裏 被 視 為 基 要 的 條 款 , 在<br />

另 一 合 同 並 不 一 定 是 基 要 。 如 果 你 是 因 為 房 東 違<br />

反 了 基 要 條 款 而 終 止 租 約 , 你 須 有 心 理 準 備 要 說<br />

服 RTB 糾 紛 調 解 官 , 這 事 件 使 你 無 法 再 租 住 下 去 。<br />

詳 情 請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 或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br />

清 潔 及 搬 出 房 屋 檢 查<br />

在 搬 遷 之 前 你 必 須 清 潔 租 處 , 並 承 擔 自 己 或 客 人 所<br />

造 成 的 損 毀 的 修 葺 費 用 。 房 東 要 對 正 常 的 損 耗 負<br />

責 。 如 果 是 長 年 累 月 的 正 常 使 用 所 引 致 的 損 耗 , 你<br />

也 許 不 必 支 付 費 用 。 通 常 , 即 使 牆 上 有 細 小 的 釘 子<br />

洞 , 你 也 不 用 粉 刷 牆 壁 。 你 或 須 清 潔 地 氈 或 窗 簾 ,<br />

視 乎 你 在 那 裏 居 住 了 多 長 時 間 , 以 及 是 否 有 養 寵 物<br />

或 抽 煙 。 你 要 對 自 從 遷 入 時 做 檢 查 報 告 之 後 所 出 現<br />

的 損 毀 負 責 。<br />

如 果 在 遷 入 時 沒 做 住 宅 檢 查<br />

如 果 你 是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遷 入 租 處 或 開 始 飼<br />

養 寵 物 , 你 和 房 東 應 該 做 好 了 一 份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報<br />

告 。 然 而 , 即 使 你 是 在 此 日 期 之 前 遷 入 , 搬 出 時 你<br />

也 應 做 檢 查 報 告 。 雖 然 沒 有 遷 入 時 的 報 告 來 與 搬 出<br />

時 的 報 告 作 一 比 對 , 但 你 和 房 東 至 少 都 有 關 於 租 處<br />

的 狀 況 的 記 錄 , 萬 一 要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 在 報 告 上 你<br />

不 一 定 要 認 同 房 東 , 但 你 仍 必 須 參 與 檢 查 。<br />

搬 出 59


取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br />

你 有 權 取 回 全 數 的 損 毀 賠 償 和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br />

金 , 除 非 租 處 有 損 毀 、 你 沒 有 參 與 遷 入 及 搬 出 時<br />

的 住 宅 狀 況 檢 查 、 你 欠 租 或 水 電 費 、 或 者 你 搬 出<br />

前 沒 有 做 好 清 潔 工 作 。 你 必 須 給 房 東 一 個 轉 遞 地<br />

址 , 以 便 房 東 可 以 將 保 證 金 寄 還 給 你 。 你 不 能 用<br />

保 證 金 來 支 付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租 金 , 除 非 得 到 房 東<br />

的 書 面 同 意 。( 請 參 閱 第 4 章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和 附<br />

加 費 用 」。)<br />

房 東 欠 你 的 錢 比 保 證 金 要 多<br />

如 果 你 想 討 回 除 保 證 金 外 房 東 尚 欠 你 的 金 錢 , 你<br />

可 以 申 請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調 解 糾<br />

紛 。 舉 例 來 說 , 你 可 以 就 你 要 忍 受 嚴 重 維 修 問 題<br />

的 時 間 要 求 賠 償 , 不 過 你 應 該 有 證 據 證 明 這 個 問<br />

題 , 以 及 要 求 房 東 處 理 的 信 件 副 本 。( 請 參 閱 第 10<br />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房 東 的 索 賠<br />

房 東 可 以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要 求 拿 保 證 金 來 作 為 清<br />

潔 、 損 毀 或 欠 租 和 水 電 費 等 方 面 的 賠 償 。 房 東 必 須<br />

給 你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的 通 知 , 以 便 你 可 以 出 席 及 說 出<br />

自 己 的 證 詞 。 在 你 搬 出 後 的 兩 年 內 房 東 都 有 權 向 你<br />

索 取 金 錢 賠 償 。<br />

60 tenants.bc.ca


+ 何 謂 調 解 糾 紛 ? + 怎 樣 申 請 +<br />

+ 以 集 體 形 式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br />

+ 聽 證 前 準 備 + 聽 證 期 間 +<br />

+ 多 方 通 話 聽 證 + 判 決 + 覆 核 判 決 +<br />

調 解 糾 紛<br />

10<br />

一 定 要 為 聽 證 做 好 準 備 及 確 保 準 時 遞 交 一 切 證 據 。 不 要 遲 到 或 完 全<br />

不 出 席 聽 證 , 你 可 能 不 會 有 另 一 次 機 會 。


何 謂 調 解 糾 紛 ?<br />

BC 的 租 客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保 護 。 這 是<br />

為 租 客 和 房 東 訂 立 規 條 的 法 例 。 你 或 能 用 此 Act 來<br />

處 理 與 房 東 之 間 的 問 題 , 做 法 是 要 求 在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調 解 糾 紛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就 像<br />

是 房 東 和 租 客 的 “ 法 院 ”。 你 可 要 求 糾 紛 調 解 官 詮<br />

釋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的 規 定 。 舉 例 來 說 , 你 可<br />

要 求 維 修 , 或 反 對 逐 客 令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可 以 是 在<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舉 行 , 各 有 關 人 等 親 身<br />

出 席 , 或 者 在 電 話 上 以 多 方 通 話 形 式 進 行 。 在 聽 證<br />

時 , 你 可 以 提 出 證 據 , 以 及 帶 同 證 人 。 糾 紛 調 解 官<br />

將 根 據 對 法 例 的 詮 釋 和 你 們 的 證 據 , 作 出 判 決 。 你<br />

和 房 東 都 必 須 服 從 判 決 。<br />

規 定 和 程 序<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網 站 刊 登 了 Rules of<br />

Procedure, 這 些 規 則 可 讓 你 了 解 聽 證 是 怎 樣 進 行<br />

的 。 網 站 裏 的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s 也 很 有 用 ,<br />

這 些 Guidelines 有 助 解 釋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某 些<br />

部 分 是 什 麼 意 思 , 並 且 可 用 來 協 助 糾 紛 調 解 官 作 出<br />

判 決 。<br />

時 限<br />

如 果 你 是 對 房 東 發 出 的 通 知 作 出 回 應 , 你 就 必 須 在<br />

一 定 日 子 之 內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例 如 , 你 只 有 幾 天 時<br />

間 來 反 對 逐 客 令 。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的 時 限 已 寫 在 房 東<br />

給 你 的 通 知 書 上 。 如 不 知 道 你 有 多 少 時 間 可 以 申<br />

請 調 解 糾 紛 , 立 即 拿 通 知 書 到 最 就 近 的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Government Agent 或 Service BC<br />

<strong>Centre</strong>。<br />

62 tenants.bc.ca


怎 樣 申 請<br />

在 哪 裏 申 請 ?<br />

你 可 以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申 請 進<br />

行 調 解 糾 紛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在<br />

Burnaby、Vancouver、Victoria 及 Kelowna 設 有 辦 事<br />

處 。 如 果 你 區 內 沒 設 辦 事 處 , 你 可 以 通 過 在 你 的 住<br />

處 附 近 的 Government Agent 或 Service BC <strong>Centre</strong> 申<br />

請 ( 請 查 看 電 話 簿 藍 頁 裏 的 “Government of BC” 一<br />

欄 , 或 瀏 覽 www.servicebc.gov.bc.ca)。<br />

費 用<br />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的 費 用 是 $50, 不 過 如 果 你 索 償<br />

超 過 $5,000, 費 用 則 為 $100。 你 可 以 用 現 金 、 保 付<br />

支 票 或 本 票 繳 交 , 以 Minister of Finance 為 收 款 人 。<br />

如 果 你 勝 訴 , 糾 紛 調 解 官 會 勒 令 房 東 把 費 用 退 還 給<br />

你 , 假 如 你 在 申 請 裏 有 提 出 這 樣 的 要 求 。<br />

如 果 你 是 低 收 入 人 士 , 你 可 以 請 求 豁 免 收 費 。 你 必<br />

須 填 寫 一 份 名 為 “Application to Waive Filing Fee”<br />

的 表 格 。 帶 同 入 息 證 明 , 及 準 備 提 供 有 關 收 支 的<br />

資 料 。<br />

網 上 申 請<br />

你 可 以 在 互 聯 網 上 遞 交 一 份 Application for Dispute<br />

Resolution 表 格 , 要 求 由 糾 紛 調 解 官 主 持 聽<br />

證 , 解 決 爭 拗 。 申 請 費 必 須 以 信 用 卡 在 網 上 繳<br />

交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之 後 會 用 電 郵 通 知<br />

你 聽 證 將 怎 樣 和 於 何 時 進 行 、 怎 樣 準 備 你 必 須 送 交<br />

答 辯 人 (respondent) 的 聽 證 資 料 套 、 以 及 與 調 解 糾<br />

紛 程 序 有 關 的 其 他 資 料 。<br />

填 寫 申 請 表 格<br />

+ 你 必 須 填 寫 一 份 “<strong>Tenant</strong>’s Application for Dispute<br />

Resolution” 表 格 。 當 你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時 , 你<br />

是 “applicant”, 房 東 是 “respondent”。<br />

調 解 糾 紛 63


+ 你 必 須 寫 明 發 生 問 題 的 租 處 地 址 。<br />

+ 若 是 提 出 金 錢 索 償 , 你 需 要 有 業 主 的 法 定 姓 名 和 地<br />

址 。 如 不 清 楚 業 主 是 誰 , 你 可 以 到 BC Assessment<br />

Authority 查 詢 , 或 在 Land Title Office 做 地 契 檢 索 。<br />

假 如 你 的 申 請 是 要 解 決 不 涉 及 金 錢 的 爭 拗 , 你 可 以<br />

把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列 為 答 辯 人 。<br />

+ 你 須 在 表 格 第 二 頁 上 最 準 確 說 明 你 因 何 申 請 調 解 糾<br />

紛 的 方 格 內 打 勾 號 。 糾 紛 調 解 官 只 會 處 理 你 在 表 格<br />

上 所 寫 的 法 例 章 節 。<br />

+ 你 若 交 了 $50 申 請 費 , 請 在 表 明 你 想 向 房 東 討 回 申<br />

請 費 的 方 格 內 打 勾 號 。<br />

+ 申 請 時 請 附 上 你 將 會 在 聽 證 裏 使 用 的 證 據 的 副 本 。<br />

你 也 可 以 稍 後 才 提 供 , 只 要 你 是 在 聽 證 前 至 少 5 個<br />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假 期 和 周 末 ) 給 房 東 和 糾 紛 調 解 官 各<br />

一 份 。<br />

送 交 通 知 書 給 房 東<br />

你 一 旦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會 給 你 一 套 文 件 。 這 套 文 件 裏 有 聽 證 的 日 期 , 有 關<br />

送 交 文 件 的 重 要 資 料 , 並 且 包 括 給 房 東 的 文 件 的 額<br />

外 副 本 。 你 必 須 立 即 把 文 件 送 交 房 東 。<br />

送 交 文 件 的 方 法 有 兩 種 :<br />

+ 親 身 。 把 文 件 交 給 房 東 時 , 帶 同 見 證 人 。 你 必 須 在<br />

3 天 內 把 文 件 交 給 房 東 。<br />

+ 寄 掛 號 信 。 保 留 郵 局 發 的 收 據 , 以 證 明 你 寄 出 了 通<br />

知 書 。 一 收 到 文 件 就 立 即 寄 給 房 東 。<br />

以 集 體 形 式 申 請 調 解 糾 紛<br />

如 果 你 和 鄰 居 與 同 一 房 東 有 同 樣 的 問 題 , 法 例 允<br />

許 你 們 以 集 體 形 式 申 請 調 解 糾 紛 。 舉 例 來 說 , 如<br />

有 多 個 租 客 覺 得 建 築 物 的 暖 氣 系 統 有 問 題 , 你 們<br />

可 以 一 起 申 請 維 修 服 務 令 。 以 集 體 形 式 申 請 調 解<br />

糾 紛 的 租 客 要 付 $50 申 請 費 , 另 外 每 位 參 加 申 請 的<br />

64 tenants.bc.ca


租 客 要 交 $25。 聽 證 只 會 舉 行 一 次 。 如 想 申 請 ,<br />

你 和 鄰 居 須 填 寫 可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取<br />

得 的 表 格 。 詳 情 請 電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或<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br />

聽 證 前 準 備<br />

在 聽 證 時 你 可 以 做 自 己 的 代 表 。 你 須 向 糾 紛 調 解 官<br />

提 出 證 據 , 以 說 明 案 情 始 末 。 房 東 也 可 提 出 證 據 。<br />

糾 紛 調 解 官 會 根 據 雙 方 的 證 據 作 出 判 決 , 因 此 你 應<br />

準 備 好 你 的 論 點 , 以 及 要 證 據 齊 備 。 聽 證 由 頭 至 尾<br />

只 歷 時 一 句 鐘 , 因 此 你 應 該 有 條 理 和 不 要 離 題 。<br />

求 助<br />

政 府 削 減 法 律 援 助 撥 款 , 意 味 了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裏<br />

你 再 不 能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代 表 。 許 多 社 區 團 體 也 已 要<br />

削 減 服 務 。( 請 參 閱 本 書 末 尾 有 關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br />

裏 仍 然 幫 助 租 客 的 團 體 。) 你 也 許 須 有 心 理 準 備 ,<br />

要 在 聽 證 裏 做 自 己 的 代 表 。 如 果 你 英 語 不 流 利 , 你<br />

可 以 帶 同 英 語 流 利 的 人 到 聽 證 , 為 你 做 傳 譯 。<br />

整 整 有 條<br />

列 出 你 想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裏 陳 述 的 最 重 要 論 點 。 按<br />

照 事 件 發 生 的 時 間 排 列 這 些 重 點 。<br />

取 得 證 據<br />

如 果 你 有 證 人 , 他 們 最 好 能 夠 出 席 聽 證 。 如 果 他 們<br />

不 能 親 身 到 來 , 你 應 取 得 他 們 的 宣 誓 書 , 這 是 他 們<br />

在 律 師 或 Notary Public 面 前 宣 誓 的 目 睹 事 發 經 過 的<br />

描 述 。 你 要 支 付 費 用 。<br />

如 果 聽 證 是 通 過 電 話 進 行 , 你 的 證 人 可 以 參 與 。<br />

在 聽 證 之 前 , 把 證 人 的 姓 名 和 電 話 號 碼 交 給<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確 保 在 聽 證 之 前 你 曾<br />

與 證 人 談 過 。 證 人 要 知 道 你 將 向 他 們 提 出 什 麼 問<br />

題 , 而 你 就 要 知 道 證 人 將 給 予 什 麼 答 案 !<br />

調 解 糾 紛 65


你 也 可 以 帶 同 信 件 、 收 據 、 照 片 、 錄 音 帶 和 錄 影 帶<br />

出 席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 如 需 要 設 備 播 放 錄 影 帶 或 錄 音<br />

帶 , 你 必 須 預 先 通 知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你 應 該 在 聽 證 前 至 少 5 個 工 作 天 提 供 文 件 和 證 據 的<br />

副 本 給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和 房 東 。( 如 果 聽<br />

證 將 會 通 過 電 話 進 行 , 你 必 須 把 證 據 副 本 預 先 交 給<br />

他 們 。) 房 東 也 必 須 這 樣 做 。 假 如 證 據 要 到 聽 證 時<br />

才 有 , 房 東 可 以 要 求 押 後 聽 證 。 糾 紛 調 解 官 也 許 會<br />

拒 絕 接 納 最 後 一 刻 才 提 交 的 證 據 。<br />

練 習 陳 述 證 詞<br />

一 旦 蒐 集 了 所 有 事 實 和 證 據 , 你 要 練 習 說 出 你 的 證<br />

詞 。 向 朋 友 陳 述 你 的 論 點 , 假 如 中 間 有 不 清 楚 的 ,<br />

他 可 以 提 問 。 你 或 許 須 用 另 一 個 方 式 來 解 釋 , 使 意<br />

思 能 清 楚 表 達 出 來 。<br />

聽 證 期 間<br />

整 理 證 據<br />

證 據 包 括 你 的 租 屋 合 同 、 信 件 、 通 知 書 、 照 片 、 收<br />

據 和 證 人 。 確 定 你 的 文 件 是 按 照 陳 述 次 序 排 列 。 如<br />

果 之 前 未 有 提 供 證 據 給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和 房 東 , 你 應 多 帶 兩 份 文 件 和 照 片 的 副 本 。( 如 果<br />

聽 證 是 通 過 電 話 進 行 , 你 必 須 把 文 件 和 照 片 的 副 本<br />

預 先 交 給 他 們 。) 如 果 他 們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 聽 證 可<br />

能 會 押 後 , 或 可 能 會 在 沒 有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你<br />

應 該 在 聽 證 前 至 少 5 個 工 作 天 把 書 面 證 據 的 副 本 交<br />

給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和 房 東 。<br />

答 案 盡 量 簡 短 扼 要<br />

你 應 該 只 講 及 與 案 子 有 關 的 事 情 。 舉 例 來 說 , 你 若<br />

設 法 取 回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 不 要 提 到 鄰 居 無 禮 。 此<br />

外 , 聽 證 只 安 排 進 行 一 小 時 , 你 不 想 不 夠 時 間 用 。<br />

66 tenants.bc.ca


只 說 你 確 知 的 事 情<br />

你 可 以 表 示 不 明 白 問 題 的 意 思 , 你 也 可 以 說 不 知 道<br />

或 已 經 忘 記 了 某 些 事 情 。 要 實 話 實 說 , 不 要 猜 測 。<br />

等 待 輪 到 你<br />

如 果 房 東 先 跟 糾 紛 調 解 官 說 話 , 你 可 以 寫 下 想 問 的<br />

問 題 , 輪 到 你 時 就 可 表 明 自 己 的 看 法 。<br />

不 要 氣 惱<br />

即 使 你 認 為 房 東 是 無 禮 或 撒 謊 , 盡 量 保 持 冷 靜 , 不<br />

要 插 嘴 。 你 在 聽 證 裏 的 行 為 會 影 響 到 糾 紛 調 解 官 的<br />

判 決 。<br />

帶 同 傳 譯 員<br />

如 英 語 欠 佳 , 你 應 帶 同 一 位 英 語 流 利 的 朋 友 , 為 你<br />

做 傳 譯 。<br />

不 要 遲 到 !<br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可 以 是 很 簡 短 的 。 如 果 你 遲 到 了 , 他<br />

們 會 在 你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開 始 聽 證 。<br />

多 方 通 話 聽 證<br />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愈 來 愈 多 用 多 方 通 話 來 進 行 。 這 種<br />

做 法 同 親 身 聽 證 一 樣 , 唯 一 分 別 是 你 通 過 打 電 話<br />

到 Residentail Tenancy Branch 來 出 席 聽 證 。 申 請 調<br />

解 糾 紛 聽 證 時 , 你 會 獲 發 聽 證 資 料 一 套 , 當 中 第<br />

一 頁 是 Notice of Hearing, 裏 面 有 關 於 怎 樣 參 與 聽<br />

證 的 指 示 。 當 你 的 聽 證 時 間 到 了 , 你 將 需 要 這 些<br />

指 示 。 以 下 是 一 些 必 須 緊 記 的 多 方 通 話 聽 證 方 面<br />

的 要 點 :<br />

+ 當 你 的 聽 證 時 間 到 了 , 把 那 套 聽 證 資 料 套 和 一 切 證<br />

據 放 在 面 前 。<br />

+ 撥 聽 證 信 裏 提 供 的 電 話 號 碼 , 之 後 再 撥 七 位 數 密<br />

碼 , 然 後 按 井 號 (#), 以 接 上 多 方 通 話 ( 小 心 撥 號 ,<br />

如 有 錯 誤 , 你 可 能 無 法 參 與 聽 證 。)<br />

調 解 糾 紛 67


+ 設 法 在 聽 證 時 間 之 前 的 大 約 一 分 鐘 打 電 話 , 但 不 要<br />

在 超 過 5 分 鐘 前 就 打 。 假 如 你 太 早 打 電 話 , 你 將 不<br />

能 接 上 通 話 。<br />

+ 電 話 接 通 後 , 你 會 聽 見 一 段 訊 息 , 說 你 是 多 方 通 話<br />

的 一 分 子 , 以 及 你 應 等 候 其 他 參 加 者 接 通 電 話 。<br />

+ 糾 紛 調 解 官 如 因 其 他 聽 證 而 受 阻 , 可 能 會 遲 了 接 通<br />

電 話 。 不 要 掛 斷 電 話 , 等 著 通 話 , 那 麼 糾 紛 調 解 官<br />

就 不 會 在 沒 有 你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聽 證 。<br />

+ 如 有 機 械 故 障 無 法 接 通 聽 證 , 致 電 Telus 的 接 線<br />

生 (0), 要 求 接 線 生 把 你 的 電 話 轉 駁 到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弄 清 楚 問 題 。( 如 直 接 致 電<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你 就 要 不 掛 斷 電 話 等<br />

著 , 那 麼 就 會 有 可 能 錯 過 聽 證 。)<br />

判 決<br />

如 果 糾 紛 調 解 官 判 你 勝 訴 , 房 東 必 須 服 從 判 決 。 如<br />

果 房 東 不 理 會 指 令 , 你 應 聯 絡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你 也 許 要 再 作 調 解 糾 紛 。<br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房 東 不 理 會 維 修 指 令 , 你 要 得 到<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批 准 , 才 可 以 從 租 金<br />

裏 扣 除 維 修 的 費 用 。<br />

向 房 東 收 取 金 錢<br />

在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裏 你 可 能 獲 判 得 到 房 東 退 錢 ,<br />

但 房 東 也 許 不 會 照 辦 。 你 應 去 信 房 東 , 內 附<br />

指 令 的 副 本 , 並 要 求 房 東 付 錢 。RTB 糾 紛 調 解<br />

官 的 指 令 和 法 院 的 指 令 是 同 樣 重 要 的 , 如 果 房<br />

東 不 付 錢 , 你 可 把 指 令 遞 交 到 Provincial Court<br />

的 Small Claims Division。( 請 查 看 電 話 簿 藍 頁<br />

裏 “Court Registries” 一 欄 )。 法 院 職 員 會 向 你 解<br />

釋 遞 交 指 令 後 你 有 什 麼 選 擇 。<br />

68 tenants.bc.ca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判 決 有 錯<br />

你 可 以 在 收 到 判 決 後 的 15 天 內 要 求 糾 紛 調 解 官<br />

糾 正 判 決 裏 的 錯 誤 。 舉 例 來 說 , 如 你 在 調 解 糾 紛<br />

裏 勝 訴 , 但 判 決 並 無 提 到 取 回 $50 申 請 費 一 事 ,<br />

這 可 能 是 弄 錯 了 。 如 果 判 決 的 理 據 沒 有 列 出 或 不<br />

清 楚 , 你 可 以 要 求 解 釋 。 你 必 須 填 寫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一 份 名 為 “Request for Correction<br />

or Clarification” 的 表 格 :www.rto.gov.bc.ca/<br />

documents/RTB-111.pdf<br />

覆 核 調 解 糾 紛 判 決<br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你 也 許 能 夠 覆 核 調 解 糾 紛 判<br />

決 。( 這 並 非 上 訴 。) 你 不 能 因 為 不 喜 歡 那 判 決 而<br />

要 求 另 一 次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br />

覆 核 的 理 由 :<br />

你 可 以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申 請 在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進 行 覆 核 :<br />

+ 你 因 為 出 乎 意 料 而 且 是 你 無 法 控 制 的 緊 急 狀 況 , 未<br />

能 出 席 原 先 的 聽 證 。 例 如 , 你 的 車 子 在 前 往 聽 證 的<br />

路 上 突 然 拋 錨 , 或 者 你 有 急 病 。 你 須 提 供 證 據 , 例<br />

如 拖 車 公 司 的 收 據 或 醫 生 證 明 。<br />

+ 你 有 新 證 據 , 而 這 些 證 據 在 原 先 聽 證 舉 行 時 是 還 未<br />

有 的 。 這 些 證 據 必 須 是 同 聽 證 裏 所 提 出 的 事 件 有<br />

關 。 例 如 , 你 申 請 了 維 修 令 , 而 建 築 物 檢 查 員 的 報<br />

告 只 是 在 聽 證 後 才 有 。<br />

+ 你 有 證 據 證 明 糾 紛 調 解 官 作 出 判 決 時 是 受 到 欺 詐 。<br />

向 糾 紛 調 解 官 撒 謊 , 就 是 欺 詐 。 你 必 須 提 供 證 據 證<br />

明 有 欺 詐 , 以 及 欺 詐 如 何 影 響 判 決 。<br />

如 果 你 不 符 合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覆<br />

核 的 理 據 , 你 也 許 能 夠 申 請 在 Supreme Court of BC<br />

進 行 Judicial Review。<br />

調 解 糾 紛 69


在 哪 裏 申 請 ?<br />

你 可 以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申 請<br />

進 行 dispute resolution review( 調 解 糾 紛 覆<br />

核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在<br />

Burnaby、Vancouver、Victoria 及 Kelowna 設 有 辦 事<br />

處 。 如 果 你 區 內 沒 設 辦 事 處 , 你 可 以 通 過 在 你 的 住<br />

處 附 近 的 Government Agent 或 Service BC <strong>Centre</strong> 申<br />

請 ( 請 查 看 電 話 簿 藍 頁 裏 的 “Government of BC” 一<br />

欄 , 或 瀏 覽 www.servicebc.gov.bc.ca)。<br />

費 用<br />

申 請 覆 核 調 解 糾 紛 指 令 的 費 用 為 $25。 如 果 你 毋 須<br />

繳 付 原 先 聽 證 的 申 請 費 , 你 也 不 用 繳 付 覆 核 的 申<br />

請 費 。<br />

申 請 表 格<br />

你 必 須 填 寫 一 份 名 為 “Application to Review<br />

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r’s Decision or Order”<br />

的 表 格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資 訊 主 任<br />

可 以 解 釋 此 表 格 , 或 者 你 可 以 致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br />

Information Line 查 詢 詳 情 。 全 面 回 答 申 請 表 上 的<br />

問 題 , 並 提 供 要 求 覆 核 的 理 由 的 證 據 , 這 是 很 重<br />

要 的 。<br />

時 限<br />

如 要 申 請 覆 核 , 必 須 :<br />

+ 在 收 到 糾 紛 調 解 官 就 提 早 結 束 租 約 或 Order of<br />

Possession 作 出 的 判 決 、 有 關 租 約 過 戶 或 分 租 的 指<br />

令 、 或 房 東 以 欠 租 為 理 由 發 出 的 終 止 租 住 通 知 那 日<br />

之 後 的 2 天 內 ;<br />

+ 在 收 到 糾 紛 調 解 官 就 維 修 或 終 止 租 住 通 知 作 出 的 判<br />

決 那 日 之 後 的 5 天 內 ;<br />

+ 在 收 到 糾 紛 調 解 官 就 其 他 類 型 的 調 解 糾 紛 聽 證 作 出<br />

的 判 決 那 日 之 後 的 15 天 內 。<br />

如 果 申 請 是 過 了 最 後 期 限 才 遞 交 , 糾 紛 調 解 官 將 決<br />

定 是 否 受 理 。<br />

70 tenants.bc.ca


誰 處 理 我 的 申 請 ?<br />

覆 核 可 以 由 任 何 一 位 糾 紛 調 解 官 處 理 , 包 括 主 持 原<br />

先 聽 證 的 那 位 。 糾 紛 調 解 官 只 會 考 慮 你 的 申 請 、 你<br />

提 供 的 新 證 據 、 以 及 原 先 聽 證 裏 的 記 錄 。 你 將 不 能<br />

向 糾 紛 調 解 官 講 及 你 的 申 請 。 如 果 你 沒 有 充 分 的 理<br />

由 要 求 覆 核 ,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以 拒 絕 你 的 申 請 。<br />

原 先 的 判 決 會 怎 樣 ?<br />

申 請 覆 核 不 會 自 動 令 判 決 失 效 。 糾 紛 調 解 官 也 許 會<br />

決 定 暫 緩 執 行 原 先 的 判 決 , 直 至 覆 核 結 束 。 這 將 會<br />

使 房 東 不 能 執 行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指 令 。 舉 例 來 說 , 假<br />

如 原 先 的 判 決 是 終 止 租 約 ,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能 會 容 許<br />

你 繼 續 住 在 租 處 , 直 至 覆 核 結 束 。<br />

送 交 通 知 書 給 房 東<br />

如 果 糾 紛 調 解 官 批 准 了 你 的 申 請 , 你 將 收 到 書 面 通<br />

知 , 說 將 會 進 行 覆 核 。 你 必 須 在 3 天 內 把 有 關 覆 核<br />

的 通 知 書 送 交 給 房 東 。 送 交 通 知 書 的 方 法 有 兩 種 :<br />

+ 親 身 。 把 通 知 書 交 給 房 東 時 , 帶 同 一 位 曾 閱 讀 過 通<br />

知 書 的 見 證 人 。 你 必 須 在 3 天 內 把 文 件 交 給 房 東 。<br />

+ 寄 掛 號 信 。 保 留 郵 局 發 的 收 據 , 以 證 明 你 寄 出 了 通<br />

知 書 。 一 收 到 文 件 就 立 即 寄 給 房 東 。<br />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怎 樣 做<br />

覆 核 判 決 的 那 位 糾 紛 調 解 官 可 以 :<br />

+ 根 據 書 面 資 料 , 例 如 你 的 申 請 表 、 新 的 證 據 以 及 你<br />

或 房 東 提 供 的 書 面 聲 明 , 作 出 判 決 ;<br />

+ 暫 緩 執 行 原 先 的 判 決 , 直 至 覆 核 結 束 ;<br />

+ 舉 行 另 外 一 次 聽 證 , 你 和 房 東 均 要 參 與 。<br />

調 解 糾 紛 71


在 Supreme Court 的 Judicial Review<br />

你 可 以 要 求 在 Supreme Court of BC 的 Judicial Review<br />

裏 覆 核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判 決 。 這 是 你 在 覆 核 方 面 的 唯<br />

一 選 擇 , 假 如 :<br />

+ 你 的 理 由 並 不 符 合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提 供 的<br />

覆 核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判 決 的 根 據 , 或<br />

+ 你 想 反 對 在 覆 核 之 後 糾 紛 調 解 官 所 作 的 判 決 。<br />

在 Judicial Review 裏 你 可 能 需 要 有 律 師 代 表 你 。 除<br />

非 你 是 收 入 低 , 否 則 你 要 付 錢 才 可 以 申 請 。 你 若 敗<br />

訴 , 法 院 可 能 下 令 你 要 支 付 房 東 的 法 律 費 用 。 申 請<br />

Judicial Review 之 前 要 先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Community<br />

Legal Assistance Society 有 一 些 關 於 為 Judicial<br />

Review 做 準 備 的 資 料 , 請 瀏 覽 www2.povnet.org/<br />

publications_clas, 或 致 電 CLAS:(604) 685-3425,<br />

免 費 長 途 電 話 1-888-685-6222。<br />

72 tenants.bc.ca


採 取<br />

行 動<br />

之 前 的 一 章 解 釋 調 解 糾 紛 程 序 , 以 及 反 對 判 決 的 非<br />

常 有 限 的 理 據 。 它 又 解 釋 因 何 為 聽 證 做 好 準 備 和 了<br />

解 關 乎 一 般 住 宅 租 務 的 法 例 是 那 麼 重 要 。 你 若 不<br />

滿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糾 紛 調 解 官 (DRO) 所<br />

作 的 判 決 , 要 使 判 決 得 以 改 變 的 唯 一 方 法 是 申 請<br />

覆 核 , 而 覆 核 只 是 在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進 行 , 並<br />

且 有 時 是 由 同 一 位 糾 紛 調 解 官 負 責 。 你 也 可 以 申<br />

請 在 Supreme Court 進 行 Judicial Review, 但 申 請 這<br />

種 覆 核 的 理 據 同 樣 只 是 非 常 有 限 。 據 估 計 ,90% 的<br />

Judicial Review 是 以 失 敗 收 場 。<br />

然 而 , 如 果 你 覺 得 自 己 作 為 租 客 的 權 利 遭 到 了 侵<br />

犯 、 你 沒 有 受 到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公 平 對<br />

待 、 或 者 你 對 差 劣 的 房 屋 狀 況 感 到 憂 慮 , 你 有 其 他<br />

方 法 作 出 投 訴 。<br />

如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 你 可 怎 樣 做 :<br />

房 東 漠 視 法 例 , 繼 續 不 理 會 Residential<br />

Tenancy Branch 的 指 令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並 不 執 行 指 令 。 退 還<br />

保 證 金 或 房 東 欠 你 的 其 他 金 錢 的 指 令 , 是 通 過<br />

Provincial Court (Small Claims) 執 行 的 。 此 Court 制 訂<br />

執 行 指 令 的 程 序 。 請 聯 絡 你 當 地 的 Court Registry:<br />

www.ag.gov.bc.ca/courts/general/contacts.htm。<br />

你 可 讓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管 理 層 知 道 房<br />

東 不 理 會 糾 紛 調 解 官 的 指 令 。Residential Tenancy<br />

Branch 的 Director 可 評 估 投 訴 , 並 處 以 罰 款 每 日<br />

$5,000, 假 如 違 反 Act 或 條 例 的 情 況 持 續 。(Act 裏 面<br />

這 行 政 罰 款 條 文 已 於 2008 年 生 效 。)<br />

73


在 調 解 糾 紛 裏 , 你 也 可 以 要 求 因 房 東 不 理 會 指 令 及<br />

拒 絕 給 你 服 務 或 設 施 的 時 間 而 獲 得 補 償 。( 請 參 閱<br />

第 10 章 「 調 解 糾 紛 」。)<br />

你 認 為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職 員 給 你<br />

錯 誤 資 料 、 在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方 面 犯 了 重 大 過<br />

失 、 或 不 公 平 地 令 你 無 法 使 用 他 們 的 服 務 。<br />

聯 絡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時 , 必 定 要 詢 問 同<br />

你 談 話 的 職 員 的 姓 名 。 如 果 你 要 求 , 職 員 必 須 報 上<br />

姓 名 。<br />

要 求 同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經 理 或 主 管 談<br />

話 。 說 出 你 與 該 辦 事 處 的 爭 拗 詳 情 , 以 及 同 你 打 交<br />

道 的 職 員 的 姓 名 。 經 理 只 能 處 理 你 與 辦 事 處 職 員 的<br />

爭 拗 或 在 程 序 方 面 的 問 題 , 但 對 糾 紛 調 解 官 或 其 判<br />

決 就 無 能 為 力 。 糾 紛 調 解 官 是 獨 立 的 決 策 者 。<br />

如 不 滿 意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管 理 層 給 你<br />

的 回 應 , 你 可 向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作 出 投<br />

訴 。Ombudsman 可 進 行 公 正 及 保 密 的 調 查 , 以<br />

確 定 公 共 機 構 是 否 公 平 對 待 所 服 務 的 人 士 。 查 詢<br />

有 關 Ombudsman 的 詳 情 , 請 電 (250) 387-5855 或<br />

1-800-567-3247, 或 上 網 到 www.ombudsman.bc.ca。<br />

你 相 信 糾 紛 調 解 官 以 不 公 平 的 方 式 進 行 聽 證 。<br />

首 先 要 求 同 與 你 打 交 道 的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的 經 理 談 話 。 雖 然 管 理 層 不 能 更 改 判 決 , 但 他 們 也<br />

許 能 夠 解 釋 聽 證 因 何 會 以 那 種 方 式 進 行 。<br />

如 不 滿 意 Branch 管 理 層 給 你 的 解 釋 , 你 可 書 面 聯 絡<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 總 監 。 請 記 住 , 總 監<br />

不 能 更 改 判 決 。 假 如 總 監 真 的 調 查 你 的 投 訴 , 這 不<br />

大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你 的 處 境 , 但 日 後 也 許 會 幫 到 別<br />

人 。 去 信 :<br />

Director,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PO Box 9844 Stn Prov Govt<br />

Victoria, BC V8W 1C8<br />

74 tenants.bc.ca


你 認 為 法 例 對 BC 的 租 客 不 公 平 , 你 希 望 政 府<br />

修 改 法 例 。<br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負 責 執 行<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如 覺 得 法 例 對 租 客 不 公<br />

平 , 你 可 以 聯 絡 你 當 地 的 MLA (Member of the<br />

Legislative Assembley), 表 達 你 的 關 注 。 為 了 使 保<br />

障 租 客 的 法 例 更 完 善 , 政 府 須 聽 取 租 客 的 意 見 。<br />

想 找 到 你 當 地 的 MLA, 可 上 網 到 www.leg.bc.ca/<br />

mla, 或 致 電 Elections BC:1-800-661-8683。 如 去<br />

信 的 話 , 你 可 用 電 郵 把 副 本 送 交 <strong>TRAC</strong>, 電 郵 地<br />

址 :info@tenants.bc.ca。<br />

你 希 望 見 到 市 政 府 官 員 就 你 住 處 的 嚴 重 維 修 問<br />

題 進 行 執 法 , 或 者 你 希 望 你 的 城 鎮 通 過 附 例 ,<br />

保 存 你 區 內 的 可 負 擔 房 屋 。<br />

BC 只 有 幾 個 城 鎮 訂 立 了 關 乎 出 租 建 築 物 的 狀 況 或<br />

可 負 擔 房 屋 的 減 少 的 附 例 。 聯 絡 你 當 地 的 市 政 廳 ,<br />

查 詢 你 所 住 的 城 鎮 是 否 有 這 些 附 例 。 如 果 沒 有 , 聯<br />

絡 你 當 地 的 市 長 及 市 議 員 , 詢 問 為 何 沒 有 。 在 保 留<br />

安 全 和 可 負 擔 的 房 屋 方 面 ,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起 很 大 作<br />

用 , 不 過 好 像 省 府 官 員 一 樣 , 他 們 也 須 聽 取 租 客 的<br />

意 見 。 查 看 你 當 地 電 話 簿 的 藍 頁 , 找 出 你 當 地 政<br />

府 的 聯 絡 資 料 , 或 者 上 網 到 www.civicnet.bc.ca, 尋<br />

找 “local governments list”。<br />

你 不 滿 地 產 經 紀 或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在 為 房 東 出 售<br />

租 處 或 代 房 東 管 理 物 業 期 間 對 你 的 態 度 。 舉 例<br />

來 說 , 那 地 產 經 紀 在 沒 有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你<br />

的 住 處 。<br />

首 先 嘗 試 直 接 同 那 地 產 經 紀 討 論 這 事 件 。 解 釋 清<br />

楚 那 地 產 經 紀 必 須 依 循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同<br />

平 常 一 樣 , 寫 信 跟 進 , 自 己 留 一 份 副 本 , 作 為 證<br />

明 。 假 如 這 樣 做 未 能 解 決 問 題 , 你 應 聯 絡 地 產 公<br />

司 經 理 。 若 問 題 仍 未 解 決 , 你 可 聯 絡 Real Estate<br />

Board。 想 知 道 多 些 有 關 投 訴 地 產 經 紀 的 資 料 , 請<br />

瀏 覽 Real Estate Council of British Columbia 的 網 址 :<br />

www.recbc.ca/complaints/making_a_complaint.<br />

75


htm。<br />

如 正 要 正 式 投 訴 地 產 經 紀 或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 你 也<br />

應 該 考 慮 要 求 在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進 行 調<br />

解 糾 紛 。 只 有 通 過 調 解 糾 紛 你 才 能 夠 要 求 限 制 進<br />

入 的 指 令 或 得 到 補 償 失 去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 請 參<br />

閱 第 7 章 「 私 隱 和 安 靜 環 境 享 有 權 」 及 第 10 章 「 調<br />

解 糾 紛 」。)<br />

租 客 團 體<br />

有 時 如 建 築 物 內 所 有 人 都 同 房 東 有 爭 拗 , 成 立 租 客<br />

團 體 也 許 有 幫 助 。 人 多 好 辦 事 , 而 且 同 心 合 力 要 房<br />

東 解 決 建 築 物 內 的 問 題 , 作 用 可 以 很 大 。 不 過 , 組<br />

織 租 客 團 體 會 有 一 些 潛 在 的 難 處 , 例 如 你 要 確 定 其<br />

他 人 是 與 你 同 一 陣 線 , 以 免 房 東 乾 脆 把 你 說 成 滋 事<br />

分 子 。 如 希 望 取 得 有 關 在 你 的 住 處 成 立 租 客 團 體 的<br />

資 料 , 請 聯 絡 <strong>TRAC</strong>。<br />

傳 媒<br />

讓 傳 媒 得 知 你 同 房 東 的 糾 紛 , 可 以 是 迫 使 房 東 正 視<br />

問 題 及 作 出 補 救 的 有 效 方 法 。 極 少 房 東 想 因 他 們 的<br />

營 業 手 法 而 公 開 丟 臉 。 請 記 住 , 傳 媒 較 有 可 能 對 不<br />

尋 常 或 影 響 很 多 人 的 事 件 感 興 趣 。 你 也 應 該 有 心 理<br />

準 備 , 要 向 記 者 解 釋 你 曾 怎 樣 設 法 解 決 問 題 , 以 及<br />

出 示 比 如 信 件 等 證 據 。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同 傳 媒 對 話<br />

的 資 料 , 請 致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br />

76 tenants.bc.ca


( 這 些 及 其 他 資 源 的 連 結 可 以 在 <strong>TRAC</strong> 的 網 站 找 到 )<br />

其 資 源<br />

住 屋 選 擇<br />

BC Active Manufactured<br />

Home Owners Association<br />

服 務 對 象 為 擁 有 自 己 的 流<br />

動 房 屋 而 租 用 房 屋 所 佔 地<br />

的 人 士 。<br />

(250) 544-1456<br />

BC Housing— 受 補 助 房 屋<br />

資 訊<br />

(604) 433-2218<br />

Lower Mainland 以 外 請 打 受<br />

話 人 付 費 電 話<br />

Co-operative Housing<br />

Federation of BC<br />

(604) 879-5112<br />

政 府 及 法 律 服 務<br />

Enquiry BC<br />

Vancouver (604) 660-2421<br />

1-800-663-7867 (Greater<br />

Vancouver 以 外 )<br />

Service BC<br />

(Government Agent)<br />

假 如 你 所 住 地 區 並 無<br />

Residential Tenancy Office,<br />

致 電 Enquiry BC, 要 求 接 駁 到<br />

區 內 的 Service BC 辦 事 處 。<br />

BC Human Rights Coalition<br />

Vancouver (604) 689-8474<br />

1 (877) 689-8474 (Greater<br />

Vancouver 以 外 )<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br />

想 知 道 有 關 調 解 糾 紛 的 詳<br />

情 , 或 下 載 表 格 或 計 算 損 毀<br />

賠 償 保 證 金 的 利 息 , 請 瀏 覽<br />

www.rto.gov.bc.ca。<br />

Lower Mainland (604) 660-1020<br />

Victoria (250) 387-1602<br />

BC 其 他 地 方 1-800-665-8779<br />

Law Line,<br />

Legal Services Society<br />

通 過 傳 譯 服 務 以 多 種 語 言<br />

提 供 的 免 費 電 話 法 律 資 訊<br />

及 意 見 。<br />

Lower Mainland<br />

(604) 408-2172<br />

Lower Mainland 以 外<br />

1-866-577-2525<br />

Vancouver Property<br />

Use Inspector<br />

修 理 、 暖 氣 、 消 防 安 全 ,<br />

只 限 City of Vancouver。<br />

(604) 873-7398<br />

Vancouver Coastal<br />

Health Protection<br />

臭 蟲 、 老 鼠 及 昆 蟲 侵 優 。<br />

(604) 675-3800<br />

維 權 及 轉 介 服 務<br />

LOWER MAINLAND<br />

Abbotsford—Community<br />

Legal Advocacy Office<br />

(604) 859-7681, 內 線 207<br />

The Affiliation of<br />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and<br />

Service Agencies of BC<br />

(AMSSA)<br />

BC 各 地 提 供 移 民 安 頓 、 多<br />

元 文 化 及 多 元 文 化 保 健 服 務<br />

的 社 區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名 錄 。<br />

BC Coalition to Eliminate<br />

the Abuse of Seniors<br />

致 力 消 除 耆 英 受 虐 的 非 牟 利<br />

組 織 。<br />

(604) 437-1940, 或<br />

1-866-437-1940<br />

Chilliwack—Chilliwack<br />

Legal Advocacy Office<br />

(604) 793-7204<br />

Downtown Eastside<br />

Residents’ Association<br />

(DERA)<br />

為 Downtown Eastside 居 民<br />

提 供 維 權 服 務 。<br />

(604) 682-0931<br />

Downtown Eastside<br />

Women’s <strong>Centre</strong><br />

活 動 中 心 和 基 本 需 要 服 務 ;<br />

以 及 精 神 健 康 及 法 律 維 權 、<br />

受 害 人 服 務 和 外 展 服 務 。<br />

(604) 681-8480, 內 線 221<br />

First United Church<br />

維 權 分 子 在 包 括 福 利 、 租<br />

務 、EI 就 業 保 險 及 傷 殘 等<br />

多 種 問 題 上 協 助 Greater<br />

Vancouver 地 區 的 人 士 。<br />

(604) 681-8365, 按 2<br />

Immigrant Services Society<br />

of BC<br />

為 移 民 及 難 民 提 供 安 頓 服 務<br />

和 計 劃 。<br />

(604) 684-2561<br />

及 (604) 684-7498<br />

Inland Refugee Society of<br />

BC (VRSA 伙 伴 )<br />

協 助 及 支 持 難 民 申 請 人 滿 足<br />

其 即 時 需 要 。<br />

(778) 328-8888<br />

Law Students Legal Advice<br />

Program<br />

在 Lower Mainland 為 負 擔 不<br />

起 請 律 師 的 人 士 提 供 法 律 意<br />

見 、 代 表 、 及 資 訊 。<br />

(604) 822-5791<br />

MOSAIC<br />

解 決 在 移 民 及 難 民 安 頓 和<br />

融 入 社 會 期 間 影 響 他 們 的<br />

問 題 。<br />

(604) 254-9626<br />

77


Newton Advocacy<br />

Group Society<br />

(604) 596-2311<br />

North Shore<br />

Community <strong>Resource</strong>s<br />

(604) 985-7138<br />

Seniors Services Society<br />

為 耆 英 提 供 有 關 住 屋 和 福 利<br />

的 資 訊 。<br />

(604) 520-6621<br />

SOS (Settlement<br />

Orientation Services)<br />

幫 助 難 民 申 請 人 辦 理 申 請 、<br />

安 頓 及 解 決 健 康 問 題 。<br />

(778) 328-888 – 中 文 內 線 23<br />

及 27<br />

St. Paul’s Advocacy<br />

提 供 有 關 租 務 問 題 及 福 利 申<br />

請 的 資 訊 和 維 權 。<br />

(604) 683-4287<br />

The Kettle<br />

在 多 種 租 務 事 項 上 , 包 括 於<br />

調 解 糾 紛 擔 任 代 表 , 為 有<br />

精 神 健 康 殘 疾 的 人 士 提 供<br />

協 助 。<br />

(604) 253-0669<br />

Wilson Heights United<br />

Church Advocacy Office<br />

提 供 社 區 維 權 。<br />

(604) 325-9944<br />

VICTORIA 地 區<br />

Burnside Gorge Community<br />

Association<br />

為 有 住 屋 問 題 的 家 庭 提 供 支<br />

援 、 資 訊 、 轉 介 、 維 權 及 基<br />

本 需 要 方 面 的 協 助 。<br />

(250) 388-5251<br />

James Bay<br />

Community Services<br />

社 區 維 權 。<br />

(250) 388-7844 或<br />

(250) 388-7856<br />

The Law <strong>Centre</strong><br />

法 律 援 助 及 法 律 資 訊 。<br />

(250) 388-4516<br />

Together Against<br />

Poverty Society<br />

維 護 與 房 東 有 糾 紛 的 租 客 的<br />

權 益 。<br />

(250) 361-3521<br />

Victoria Native<br />

Friendship <strong>Centre</strong><br />

維 護 無 家 可 歸 的 原 住 民 的 居<br />

住 權 益 ,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租<br />

金 、 租 客 權 利 、 轉 介 、 支 援<br />

性 資 源 及 實 用 生 活 技 能 的 資<br />

訊 和 諮 詢 。<br />

(250) 384-3211<br />

Victoria Status of<br />

Women Action Group<br />

為 原 住 民 婦 女 和 兒 童 而 設 的<br />

第 二 階 段 住 屋 過 渡 計 劃 。<br />

(250) 383-7322<br />

VANCOUVER ISLAND<br />

Campbell River—<br />

Island JADE Society<br />

在 租 務 問 題 上 , 包 括 於 調 解<br />

糾 紛 擔 任 代 表 , 提 供 幫 忙 。<br />

(250) 830-1171<br />

Nanaimo—Nanaimo<br />

Citizens Advocacy<br />

Association<br />

(250) 753-2321<br />

Port Alberni—Port Alberni<br />

Friendship <strong>Centre</strong><br />

為 租 客 提 供 法 律 資 訊 及<br />

維 權 。<br />

(250) 723-8281<br />

省 內 各 地<br />

East Kootenays<br />

(Cranbrook)—Traveling<br />

Advocate Program<br />

維 護 領 取 福 利 金 人 士 及 殘 障<br />

人 士 的 權 益 。<br />

(250) 426-4293<br />

Fort St. John—<br />

Fort St. John Women’s<br />

<strong>Resource</strong> Society<br />

(250) 787-7121<br />

Hazelton—Upper Skeena<br />

Counseling and Legal<br />

Assistance Society<br />

(250) 842-5218<br />

Kelowna—<br />

Okanagan Advocacy<br />

and <strong>Resource</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br />

(250) 979-0201<br />

Merritt—<br />

Nicola Valley Advocacy<br />

(250) 378-6289<br />

Nelson—<br />

The Advocacy <strong>Centre</strong><br />

貧 窮 問 題 及 家 庭 法 、 受 害<br />

人 服 務 、 可 負 擔 房 屋 及 保<br />

護 兒 童 。<br />

(250) 352-5777<br />

Penticton—Penticton and<br />

Area Women’s <strong>Centre</strong><br />

(250) 493-6822<br />

Powell River—<br />

Powell River Community<br />

Services Association<br />

(250) 485-0950<br />

Prince George—Active<br />

Support Against Poverty<br />

為 貧 窮 人 士 提 供 維 權 及 轉 介<br />

服 務 。<br />

(250) 563-6112<br />

Prince George—<br />

Prince George Native<br />

Friendship <strong>Centre</strong><br />

(250) 564-3568<br />

Prince Rupert—<br />

Prince Rupert Unemployed<br />

<strong>Centre</strong> Society<br />

(250) 627-8776<br />

Quesnel—<br />

Quesnel Tillicum Society<br />

(250) 992-8347<br />

Terrace—Terrace<br />

Anti-Poverty Group<br />

維 護 低 / 固 定 收 入 居 民 的 福<br />

利 和 租 務 權 益 。<br />

(250) 635-4631<br />

Vernon—<br />

Vernon and District<br />

Women’s <strong>Centre</strong> Society<br />

(250) 542-7531<br />

Williams Lake—<br />

Women’s Contact Society<br />

屬 婦 女 中 心 , 但 也 為 所 有 社<br />

區 人 士 提 供 維 權 。<br />

(250) 392-4118


索 引<br />

Assisted living 設 施 8<br />

BC Housing 39, 77<br />

Guide Animal Act, R.S.B.C. 1996, c. 177. 14<br />

Judicial review 69, 72-73<br />

Manufactured Home Park Tenancy Act, S.B.C. 2002, c. 77. 7<br />

Notice of hearing 67<br />

Ombudsman 74<br />

Orders of possession 54<br />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S.B.C. 2002, c. 78. 1, 6-9, 12, 14, 17-18, 26-27, 31, 33-36,<br />

42-45, 48-53, 59, 62, 73, 75<br />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6, 23, 28, 32, 34, 36, 38-39, 41-46, 48-50, 53-54, 59-60,<br />

62-76<br />

Small Claims Court 6, 68-69, 73<br />

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 69, 72-73<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 36, 42, 50, 65, 70, 76<br />

Writs of possession 54<br />

分 租 58, 70<br />

分 租 房 屋 6<br />

水 電 12-13, 19, 30<br />

請 也 參 閱 暖 氣 ; 熱 水<br />

只 限 成 年 人 的 建 築 物 9<br />

仲 裁 — 參 閱 調 解 糾 紛 程 序<br />

合 作 社 房 屋 7, 77<br />

地 產 經 紀 75-76<br />

安 全 19, 30, 33<br />

請 也 參 閱 門 鎖<br />

收 據 17-18, 36, 49, 57, 64, 66, 69, 71<br />

非 牟 利 房 屋 7, 39, 46, 51<br />

老 鼠 30, 34<br />

住 宅 租 務 條 例 (B.C. Reg. 477/2003) 39<br />

吸 煙 20, 59<br />

改 善 31<br />

私 隱 8, 42-43<br />

受 補 助 房 屋 — 請 參 閱 非 牟 利 房 屋<br />

房 東<br />

房 東 換 人 13, 16<br />

進 入 出 租 單 位 14, 41-43<br />

維 修 的 責 任 30<br />

聯 絡 資 料 12, 35<br />

79


房 屋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20-24<br />

何 時 做 22-23<br />

包 括 什 麼 23<br />

報 告 副 本 23<br />

寵 物 18<br />

租 住 時 17<br />

遷 入 及 搬 出 10, 18, 22, 24-25, 28,<br />

歧 視 8-9<br />

表 格<br />

Application to Review Dispute Officer’s Decision or Order 70<br />

Application to Waive Filing Fee 63<br />

Condition Inspection Report( 房 屋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23<br />

Mutual Agreement to end a Tenancy( 終 止 租 住 共 同 協 議 ) 52<br />

Notice of Rent Increase: Residential Rental Units 38<br />

Notice to end tenancy( 終 止 租 住 通 知 ( 驅 逐 通 知 )) 48, 50-51<br />

Request for Correction or Clarification 69<br />

<strong>Tenant</strong>’s Application for Dispute Resolution 63<br />

門 鎖 13, 30, 35, 41, 43, 45-46<br />

請 也 參 閱 安 全<br />

保 險 36<br />

保 證 金 14, 16-17, 19, 22, 26-28, 60, 73<br />

申 請 保 證 金 9, 17<br />

利 息 28<br />

沒 有 房 屋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時 22<br />

最 高 額 26<br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時 9, 15<br />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9, 10, 15-17, 22, 26-28, 56, 60<br />

寵 物 損 毀 賠 償 保 證 金 14, 16, 22, 26, 60<br />

客 人 30, 46, 50, 59<br />

建 築 物 檢 查 員 33, 69<br />

洗 衣 設 施 13, 19, 30-31<br />

庭 院 19<br />

旅 館 7, 42<br />

租 住 合 同 — 請 參 閱 租 屋 合 同<br />

租 金<br />

欠 租 16, 26-27, 31, 45, 60, 70<br />

加 租 37-40<br />

扣 付 租 金 31, 68<br />

把 保 證 金 作 租 金 之 用 27<br />

到 期 交 租 時 17<br />

退 款 33<br />

發 生 糾 紛 期 間 45<br />

遲 交 租 費 用 28<br />

80 tenants.bc.ca


租 屋 申 請 表 8<br />

租 屋 合 同 6, 9, 11-20<br />

口 頭 協 議 13, 20<br />

不 合 法 條 款 14<br />

合 同 副 本 13, 20<br />

合 同 規 定 的 費 用 28<br />

更 改 現 有 合 同 16, 20<br />

基 要 條 款 31, 59<br />

寵 物 14<br />

請 也 參 閱 租 約<br />

租 約 9-10, 14-16<br />

為 期 超 過 20 年 的 租 約 7<br />

租 住 期 間 更 改 用 途 51-53<br />

租 住 期 間 業 權 易 手 16<br />

提 前 解 除 租 約 20, 52-58<br />

請 也 參 閱 租 屋 合 同<br />

臭 蟲 30, 34<br />

停 車 位 12-13, 19,<br />

清 潔 18-19, 33, 42, 59, 60<br />

通 知<br />

加 租 38-40<br />

服 務 限 制 31<br />

糾 紛 64<br />

進 入 出 租 單 位 42-43<br />

搬 出 16, 56-57<br />

驅 逐 47-53<br />

逐 客 令 27, 47-54, 62<br />

單 位 檢 查 42<br />

游 泳 池 19<br />

發 霉 11, 35<br />

費 用<br />

車 庫 門 開 關 遙 控 器 費 用 27<br />

停 車 費 27-28<br />

搬 遷 費 用 27-28<br />

銀 行 退 票 費 用 27-28<br />

遲 交 租 費 用 28<br />

鎖 匙 費 用 27<br />

暖 氣 30, 35, 77<br />

請 也 參 閱 水 電<br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27<br />

補 償 20, 31, 33, 35-36, 43-45, 51-52, 74<br />

跳 蚤 34<br />

違 法 活 動 48-49, 50, 53<br />

81


違 法 第 二 間 套 房 18, 34<br />

過 敏 症 20<br />

算 定 損 害 賠 償 58<br />

維 修 12, 17-19, 29-36, 46, 58-59, 62, 69<br />

緊 急 維 修 35-36<br />

樣 本 信 32<br />

熱 水 13, 34<br />

請 也 參 閱 水 電<br />

衛 生 督 察 19, 33-34, 77<br />

調 解 糾 紛 6, 9-10, 17-19, 23-24, 31-36, 43-53, 61-72, 58-73<br />

申 請 程 序 63-64<br />

收 取 金 錢 68-69<br />

時 限 62<br />

集 體 糾 紛 64<br />

覆 核 69-72<br />

請 也 參 閱 聽 證<br />

噪 音 43-45<br />

學 生 7, 9-10, 49-50, 75<br />

檢 查 — 請 參 閱 建 築 物 檢 查 員 ; 房 屋 狀 況 檢 查 報 告 ; 衛 生 督 察 ; 房 東 。<br />

蟑 螂 30, 33-34<br />

轉 遞 地 址 28, 55<br />

鎖 匙 26-27, 45<br />

寵 物 12, 14, 16, 18, 20, 22, 26, 59, 60<br />

騷 擾 44<br />

聽 證<br />

申 請 程 序 63-64<br />

送 交 通 知 56-57, 64, 71<br />

準 備 65-66<br />

覆 核 69-72<br />

聽 證 費 用 63<br />

82 tenants.bc.ca


有 關 <strong>TRAC</strong> 刊 物 的 資 料<br />

如 想 大 批 購 買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 租 客 生 存 指 南 ), 請<br />

聯 絡 :<br />

The People’s Law School<br />

www.publiclegaled.bc.ca<br />

Distribution<br />

Legal Services Society<br />

800-510 Burrard Street<br />

Vancouver, BC V6C 3A8<br />

傳 真 :(604) 682-0965<br />

電 郵 :distribution@lss.bc.ca<br />

電 話 :(604) 601-6075<br />

除 了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 之 外 ,<strong>TRAC</strong> 還 出 版 了 一<br />

本 包 含 關 於 BC 租 務 法 例 的 基 本 資 料 的 小 冊 子 。 這 本<br />

Renter’s Rights 小 冊 子 備 有 英 文 、 旁 遮 普 文 、 中 文 、<br />

西 班 牙 文 、 阿 拉 伯 文 、 波 斯 文 、 韓 文 、 葡 萄 牙 文 、<br />

以 及 日 本 文 等 版 本 。<br />

<strong>TRAC</strong> 也 出 版 了 有 英 文 、 中 文 、 以 及 旁 遮 普 文 等 版<br />

本 的 Landlord Guide( 房 東 指 南 )。<br />

你 可 以 從 網 站 www.tenants.bc.ca 下 載 所 有 <strong>TRAC</strong> 的<br />

刊 物 。<br />

你 也 可 以 致 電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Information Line:<br />

( 604) 255-0546, 或 1-800-655-1185( Lower<br />

Mainland 以 外 ), 要 求 寄 TSG( 租 客 生 存 指 南 )、<br />

Landlord Guide、 或 Renter’s Rights 小 冊 子 給 你 。


The <strong>Tenant</strong> Survival Guide( 租 客 生 存 指 南 )<br />

First Edition: 1984<br />

Tenth Edition: 2008<br />

本 書 承 蒙 Law Foundation of BC 贊 助 , 由<br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 出 版 , 並 由 The<br />

People’s Law School 及 Legal Services Society 負 責 分 發 。<br />

以 下 是 參 與 第 十 版 工 作 的 同 仁 :<br />

著 者 :KRIS ANDERSON<br />

設 計 及 製 作 :TEENA AUJLA<br />

插 圖 :KATE O’CONNOR<br />

法 律 指 導 / 校 訂 :MARTHA LEWIS<br />

索 引 :ANNE O’SHEA<br />

項 目 統 籌 :KRIS ANDERSON<br />

翻 譯 :MOSAIC


<strong>TRAC</strong> acknowledges funding<br />

from the Law Foundation,<br />

the City of Vancouver, and<br />

the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br />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 <strong>Resource</strong> & <strong>Advisory</strong> <strong>Centre</strong><br />

此 書 不 得 作 商 業 用 途 翻 印 ,<br />

但 歡 迎 隨 便 抄 錄 。


<strong>TRAC</strong> <strong>Tenant</strong><br />

Information Line<br />

Vancouver 地 區 (604) 255-0546<br />

Vancouver 地 區 以 外 1-800-665-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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