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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的限制 - 臺灣民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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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 77-10477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台 灣 公 民 會 議 的 經 驗 *陳 東 升國 立 臺 灣 大 學摘 要本 文 主 要 是 討 論 不 同 文 獻 對 於 審 議 民 主 的 批 評 , 並 且 根 據 台 灣 實 施 公 民會 議 (citizen conferences) 的 豐 富 經 驗 來 反 省 這 些 批 評 的 適 當 性 , 具 體 的 提 出一 些 回 應 。 審 議 民 主 第 一 個 限 制 是 過 度 強 調 共 善 取 向 與 共 識 當 成 決 策 的 依 據 ,在 社 會 主 流 意 見 的 主 導 和 團 體 壓 力 的 情 況 下 , 可 能 使 得 少 數 意 見 或 是 弱 勢 者 的意 見 無 法 表 達 。 其 次 , 審 議 民 主 的 討 論 是 以 理 性 對 話 為 主 , 可 能 會 忽 略 公 共 溝通 過 程 所 包 涵 的 情 感 表 達 、 立 場 宣 示 或 遊 說 等 對 於 結 論 形 成 有 重 要 影 響 的 表 達方 式 。 最 後 ,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主 要 是 由 一 般 民 眾 參 與 , 是 在 公 開 、 透 明 、平 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但 並 沒 有 探 討 來 自 政 治 菁 英 、 經 濟 優 勢 階 級 、 專 家 學 者 、媒 體 的 政 治 操 弄 對 於 公 共 討 論 的 過 程 和 結 論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 忽 略 所 有 的 公 共 討論 和 公 共 政 策 決 定 都 具 有 政 治 性 的 面 向 。 民 眾 在 實 際 參 與 公 民 會 議 後 , 無 論 是在 政 治 效 能 感 、 政 策 知 能 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能 力 都 有 所 增 加 , 因 此 建 立 更 多 的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可 能 是 促 進 民 主 發 展 重 要 的 工 作 。 但 是 ,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討 論 模 式 必 須 更 為 多 元 , 讓 不 同 溝 通 方 式 能 夠 充 分 呈 現 , 瞭 解 參 與 者 的 理 性 能力 是 有 極 限 的 , 也 要 接 受 討 論 無 法 形 成 共 識 是 常 態 。關 鍵 詞 : 公 民 會 議 、 共 識 會 議 、 審 議 民 主陳 東 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教 授 , 研 究 領 域 為 組 織 社 會 學 、 都 市 社 會 學 、 審議 民 主 及 公 民 社 會 。* 作 者 要 感 謝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劃 的 專 任 助 理 施 麗 雯 、 台 大 社 會 系 研 究 生 李 宛 儒 、 台 大 社 研所 碩 士 林 祐 聖 先 生 的 協 助 , 也 要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者 的 寶 貴 建 議 , 儘 量 納 入 論 文 的修 正 版 本 , 但 所 有 文 責 由 作 者 自 負 。 本 計 劃 部 份 成 果 接 受 國 科 會 補 助 , 計 劃 編 號 為93-2420-H-0032-003。( 收 件 :2005/09/21, 修 正 :2005/10/21, 接 受 :2006/02/21)ISSN 1726-9350 print / 1811-3109 online ©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 Vol. 3, No. 1 / March 2006臺灣民主季刊


80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plural deliberation) 有 所 不 同 。由 於 公 民 會 議 是 最 普 及 的 公 共 討 論 方 式 , 因 此 對 於 台 灣 審 議 民 主 的 實 踐 和理 論 發 展 的 反 省 , 是 必 須 集 中 在 理 性 審 議 模 式 的 探 討 。 本 文 將 針 對 公 民 會 議 的公 共 討 論 目 標 是 達 成 部 份 或 全 部 的 共 識 , 公 共 討 論 主 要 是 透 過 理 性 對 話 的 方 式來 進 行 提 出 一 些 批 評 。 另 外 , 公 民 會 議 是 由 不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的 民 眾 參 與 具 有 爭議 政 策 問 題 的 討 論 , 只 要 辦 理 單 位 公 正 , 且 不 同 立 場 的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執 行 委 員會 (the steering committee), 就 可 以 確 保 公 共 討 論 的 品 質 , 並 且 可 以 解 決 爭 議性 的 問 題 , 這 樣 的 想 法 可 能 忽 略 公 共 討 論 和 政 策 決 定 都 是 政 治 過 程 , 一 定 會 包涵 權 力 的 操 弄 。貳 、 審 議 民 主 共 善 (common good) 與 共 識 主 張 的 限 制審 議 民 主 學 者 認 為 民 眾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討 論 , 在 資 訊 充 分 提 供 的 情 況 下 ,民 眾 相 互 聆 聽 , 盡 量 考 慮 不 同 意 見 他 者 的 立 場 , 公 民 將 逐 漸 擺 脫 只 維 護 個 人 利益 的 態 度 , 將 公 共 利 益 (common interest) 或 者 共 善 當 成 決 策 的 憑 據 , 而 討 論的 目 標 是 儘 量 建 立 參 與 者 的 共 識 。 換 句 話 說 , 審 議 民 主 強 調 的 是 公 民 透 過 討 論瞭 解 並 接 受 共 善 的 主 張 , 將 共 善 放 在 比 自 己 私 利 更 重 要 的 地 位 , 並 達 成 一 致 的意 見 。 這 和 自 由 主 義 學 者 主 張 民 主 決 策 是 個 別 公 民 偏 好 透 過 自 己 表 達 的 機 制 ,例 如 , 利 用 投 票 方 式 集 合 個 人 意 見 後 ,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就 是 結 論 , 立 場 是 不 一樣 的 (Bohman, 1996:5; Dryzek, 2000:10)。審 議 民 主 的 主 張 由 共 善 出 發 並 建 立 共 識 的 主 張 , 可 能 產 生 的 限 制 , 本 文用 圖 一 來 表 示 。 當 一 個 社 會 在 基 本 的 信 仰 或 價 值 體 系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時 , 對 於一 個 公 共 政 策 討 論 所 憑 據 的 共 善 原 則 是 很 難 有 一 致 的 看 法 , 這 些 不 同 信 仰 的 團體 或 個 人 一 起 進 行 公 共 討 論 , 造 成 的 結 果 會 是 更 多 的 差 異 , 當 然 最 後 的 共 識 是很 不 容 易 達 成 的 (Shapiro, 1999:31)。 尤 其 是 那 些 基 本 教 義 派 的 信 徒 , 他 們 相信 宗 教 的 路 徑 可 能 是 透 過 感 動 、 見 證 等 , 而 深 深 的 歸 屬 於 一 個 宗 教 , 這 是 不 可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81能 透 過 公 共 討 論 改 變 他 們 的 看 法 ,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也 不 想 改 變 。 另 外 一 個 例 子是 , 族 群 正 義 的 問 題 , 從 弱 勢 族 群 成 員 的 角 度 來 說 , 他 們 長 期 感 受 到 社 會 的 歧視 , 一 旦 將 這 樣 的 族 群 對 立 的 議 題 提 出 來 討 論 , 是 將 自 己 族 群 的 尊 嚴 和 存 在 的價 值 , 拿 出 來 接 受 社 會 其 他 族 群 的 檢 驗 , 討 論 的 結 果 可 能 造 成 弱 勢 族 群 受 到 更多 的 傷 害 , 群 體 間 的 對 立 可 能 是 更 為 嚴 重 的 , 所 以 認 同 政 治 學 指 身 份 歸 屬 感 是無 法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 最 後 一 個 是 有 關 生 命 價 值 的 例 子 , 對 於 相 信 任 何 形 式 生 命是 無 價 的 民 眾 , 他 們 基 於 這 樣 的 信 念 反 對 墮 胎 , 任 何 機 構 都 是 無 法 提 供 充 分 的資 訊 , 客 觀 的 去 說 明 放 棄 生 命 無 價 的 基 本 價 值 贊 成 墮 胎 , 對 於 女 性 或 父 母 選 擇墮 胎 自 主 性 所 帶 來 的 優 點 。公 民 會 議 主 張 理 性 的 討 論 具 有 基 本 價 值 衝 突 的 政 策 , 但 是 知 情 、 理 性 的 討論 可 能 是 處 理 這 些 價 值 或 身 份 認 同 衝 突 的 不 當 模 式 。 也 就 是 說 , 審 議 民 主 的 理性 討 論 和 價 值 衝 突 在 許 多 情 境 下 是 無 法 共 存 的 。 審 慎 思 辨 的 公 共 討 論 可 能 並 不是 去 改 變 或 者 融 合 那 些 基 於 個 人 情 感 、 生 命 經 驗 或 是 深 刻 感 動 所 建 立 價 值 觀 的有 效 方 法 。 更 何 況 這 些 基 本 的 價 值 或 信 仰 主 要 是 透 過 家 庭 的 社 會 化 和 社 會 團 體設 計 的 教 育 方 式 建 立 起 來 的 , 即 便 是 參 與 者 有 充 分 資 訊 的 情 況 下 , 經 過 深 入 的討 論 改 變 他 們 信 念 的 可 能 性 並 不 高 。 圖 一 限 制 共 識 形 成 因 素 的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1臺灣民主季刊


92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在 著 霸 權 意 識 型 態 , 限 制 一 般 民 眾 思 考 具 有 爭 議 問 題 的 框 架 , 忽 略 了 最 根 本 的爭 議 焦 點 , 以 及 問 題 解 決 方 案 的 範 圍 。 另 一 方 面 , 那 些 接 受 主 流 價 值 的 參 與 者在 討 論 進 行 的 過 程 , 遊 說 少 數 意 見 的 參 與 者 比 理 性 討 論 是 更 頻 繁 出 現 的 言 說 方式 。 對 於 持 有 非 主 流 意 見 的 參 與 者 來 說 , 一 個 社 會 存 在 霸 權 的 意 識 型 態 , 理 性的 討 論 很 難 進 行 , 即 便 參 加 討 論 , 也 只 有 增 加 怨 懟 和 剝 削 感 。 甚 至 於 有 些 學 者主 張 理 性 論 辯 不 是 弱 勢 團 體 主 要 敘 述 的 方 式 , 反 而 是 優 勢 團 體 熟 悉 且 容 易 掌 控的 討 論 方 式 (Young, 1996), 如 果 強 迫 這 些 團 體 透 過 理 性 討 論 的 單 一 模 式 來 討論 公 共 爭 議 , 可 能 是 讓 他 們 的 處 境 更 無 法 被 瞭 解 , 要 加 以 改 變 更 為 困 難 。 弱 勢團 體 的 成 員 缺 乏 資 訊 取 得 的 管 道 , 以 及 理 性 論 述 的 能 力 , 他 們 可 能 需 要 依 靠 情節 動 人 的 故 事 敘 述 , 或 者 其 他 各 種 可 能 的 敘 述 模 式 , 來 引 起 其 他 成 員 的 共 鳴 ,尤 其 是 那 些 具 有 資 源 的 良 心 支 持 者 的 支 持 , 建 立 緊 密 的 社 會 連 帶 , 發 動 具 體 的社 會 運 動 來 解 決 具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肆 、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是 平 等 參 與 且 不 受 政 治 干 擾 的審 議 民 主 論 者 主 張 政 治 的 主 體 是 公 民 , 公 共 政 策 的 決 策 適 用 理 性 討 論 的 方式 解 決 , 但 是 政 治 除 了 理 性 討 論 與 溝 通 之 外 , 政 治 運 作 也 必 然 包 括 權 力 、 基 本的 價 值 差 異 、 無 止 境 的 衝 突 (Benhabib, 1996:14), 這 些 特 性 可 能 是 無 法 透 過審 議 民 主 所 主 張 的 原 則 來 調 和 的 。 審 議 民 主 或 許 可 以 解 決 一 部 分 現 在 政 治 運 作的 問 題 , 但 不 可 能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 透 過 談 判 、 遊 說 等 工 作 , 不 同 立 場 的 成 員妥 協 之 後 所 達 成 的 決 議 , 可 能 才 是 公 共 決 策 普 遍 的 進 行 方 式 。如 果 民 主 政 治 的 運 作 是 策 略 性 , 強 調 的 是 協 商 談 判 , 各 方 團 體 在 利 益 取得 和 成 本 付 出 得 到 一 個 平 衡 點 (Bell, 1999:71), 公 共 政 策 就 是 這 些 利 益 妥 協的 結 果 。 那 麼 由 一 般 公 民 參 與 的 公 共 討 論 , 透 過 相 互 理 解 差 異 , 並 逐 步 建 立 共識 , 以 此 當 成 政 策 決 定 的 基 礎 , 在 現 實 的 運 作 上 對 於 政 策 制 定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影響 。 一 方 面 , 因 為 公 眾 的 權 益 在 缺 乏 代 理 團 體 積 極 遊 說 政 府 部 門 , 並 參 與 政 策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93協 商 或 政 治 運 作 的 情 況 下 , 即 便 是 有 些 民 眾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 並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是 不 會 受 到 決 策 者 重 視 的 。 也 就 是 說 , 被 排 除 在 公 共 政 策 決 策政 治 運 作 管 道 之 外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是 不 容 易 影 響 政 策 內 容 的 。 另 一 方 面 , 利 益 計算 和 權 力 妥 協 是 政 策 制 定 的 主 要 考 量 , 政 策 內 容 如 果 能 夠 同 時 滿 足 公 共 利 益 和利 益 團 體 的 需 求 是 最 理 想 的 狀 況 , 不 過 當 兩 者 有 衝 突 時 , 利 益 團 體 的 需 求 在 積極 政 治 運 作 下 , 會 受 到 優 先 考 量 , 因 此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基 礎 的 共 識 並 不 是 最 重要 。政 策 制 定 是 公 共 事 務 , 應 該 要 有 民 眾 參 與 討 論 的 機 會 , 但 是 政 策 制 定 與 公共 討 論 過 程 也 充 滿 著 不 同 行 動 者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進 行 政 治 操 弄 , 公 民 會 議 的 進 行可 能 有 來 自 三 個 面 向 的 政 治 操 弄 。 從 權 力 位 階 來 看 , 政 策 制 定 與 操 弄 主 要 是 來自 政 治 、 社 會 或 經 濟 菁 英 團 體 , 因 為 他 們 掌 握 最 豐 富 的 資 源 和 人 際 管 道 , 有 足夠 的 能 力 和 誘 因 積 極 的 去 影 響 決 策 和 公 共 討 論 的 內 容 。 其 次 , 審 議 民 主 公 共 討論 的 進 行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政 治 過 程 , 尤 其 是 對 那 些 非 常 敏 感 的 議 題 , 例 如 , 稅 制改 革 、 觀 光 纜 車 的 設 立 等 , 主 辦 單 位 、 參 與 者 或 是 委 託 機 關 都 可 能 因 為 不 同 的考 量 , 試 圖 去 影 響 討 論 的 結 果 。 最 後 , 過 多 由 上 往 下 的 政 策 政 治 操 弄 , 偶 爾 會引 起 弱 勢 團 體 或 是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的 不 滿 , 進 行 由 下 往 上 的 政 治 動 員 , 推 翻 既 有的 決 策 或 是 要 求 政 府 部 門 制 定 新 的 決 策 。首 先 , 由 上 而 下 對 於 政 策 制 定 或 公 共 討 論 過 程 的 政 治 操 弄 是 相 當 普 遍 的 ,審 議 民 主 的 理 論 假 設 每 個 人 都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討 論 , 是 對 於 現實 政 治 權 力 運 作 的 錯 誤 了 解 。 從 議 題 的 設 定 開 始 , 有 資 源 的 利 益 團 體 就 已 經透 過 媒 體 影 響 討 論 的 主 題 , 甚 至 於 設 定 議 題 解 決 可 能 的 選 擇 方 案 (Shaprio,1999:34-36)。 前 面 一 節 提 到 的 霸 權 意 識 型 態 其 實 就 是 顯 現 出 社 會 主 流 價 值 是由 優 勢 團 體 所 控 制 , 主 導 整 個 社 會 問 題 思 考 的 框 架 , 有 利 於 優 勢 團 體 的 操 縱 運作 。 當 然 這 些 團 體 會 透 過 與 政 府 官 員 或 是 國 會 議 員 綿 密 的 人 際 關 係 , 避 開 公 共討 論 的 程 序 , 直 接 影 響 決 策 的 方 向 。公 民 會 議 討 論 過 程 透 過 媒 體 的 宣 傳 , 如 果 對 於 政 策 產 生 的 影 響 , 是 一 種 具©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94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有 外 部 性 的 政 治 過 程 。 民 意 代 表 對 於 這 樣 的 政 策 影 響 , 可 能 採 取 敵 對 的 態 度 ,主 要 是 因 為 民 眾 意 見 的 表 達 和 政 策 影 響 , 可 能 分 享 民 意 代 表 的 影 響 力 , 同 時 也可 能 阻 礙 民 意 代 表 的 利 益 , 特 別 是 如 果 民 眾 得 到 的 結 論 和 民 意 代 表 意 見 不 同時 , 民 意 代 表 會 更 強 烈 的 反 對 民 眾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 降 低 民 眾 的 政 策 影 響力 。政 治 菁 英 或 利 益 團 體 會 積 極 的 利 用 不 同 的 管 道 去 影 響 公 共 討 論 的 結 果 , 使得 政 策 內 容 符 合 他 們 的 目 的 , 並 且 取 得 合 法 性 。 但 是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政 治 操 弄 都會 成 功 , 或 者 不 是 所 有 公 共 討 論 都 可 以 被 菁 英 團 體 操 弄 , 這 些 情 況 發 生 時 , 他們 則 會 透 過 抵 制 或 對 抗 的 方 式 來 否 定 公 共 討 論 的 結 論 。其 次 , 公 民 會 議 本 身 是 一 個 政 治 過 程 , 其 實 是 要 顯 現 出 公 民 會 議 的 參 與者 、 委 託 辦 理 單 位 和 承 辦 單 位 都 可 能 積 極 的 去 影 響 討 論 過 程 和 討 論 的 結 論 。 公共 討 論 的 進 行 牽 涉 到 基 本 價 值 的 衝 突 , 也 可 能 牽 涉 到 利 益 與 資 源 的 分 配 , 雖然 參 與 者 儘 量 在 相 互 尊 重 的 情 況 下 , 從 公 共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發 , 來 形 成 共 識 。 不過 , 參 與 者 從 個 人 利 益 出 發 試 圖 影 響 討 論 結 果 的 現 象 仍 然 是 存 在 的 , 如 果 討 論的 議 題 和 參 與 者 個 人 利 害 關 係 的 關 聯 性 越 高 , 他 們 越 有 可 能 去 進 行 政 治 操 弄 。以 代 理 懷 孕 的 公 民 會 議 為 例 , 參 與 公 民 會 議 的 一 些 成 員 , 本 身 是 不 孕 者 或 者 有親 戚 是 不 孕 者 , 她 們 就 比 較 積 極 的 在 正 式 討 論 中 表 達 不 孕 者 的 處 境 和 期 待 , 同時 在 非 正 式 的 互 動 談 話 讓 其 他 人 能 夠 儘 量 接 受 不 孕 者 的 看 法 , 這 種 面 對 面 的 情感 動 員 是 可 能 影 響 討 論 結 果 。在 台 灣 全 國 性 和 縣 市 層 級 的 公 民 會 議 主 要 都 是 由 政 府 出 資 委 託 學 術 機 構辦 理 。2004 年 之 後 5 次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會 議 主 要 是 由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經 費 , 這 些 委託 辦 理 的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爭 議 的 議 題 基 本 上 都 已 經 透 過 專 家 諮 詢 與 行 政 決 定形 成 一 些 看 法 , 可 能 因 為 對 於 公 民 會 議 操 作 程 序 和 審 議 民 主 的 理 念 不 熟 悉 , 或者 根 本 是 刻 意 的 影 響 公 民 會 議 討 論 的 結 果 , 在 公 民 會 議 舉 辦 前 廣 泛 的 表 達 政 府部 門 的 立 場 , 這 是 一 種 對 公 共 討 論 的 政 治 操 弄 。 根 據 5 次 全 國 性 公 民 會 議 舉 辦的 前 兩 個 月 , 對 於 主 要 報 紙 報 導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代 理 懷 孕 、 能 源 政 策 與 環 境 保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95育 、 產 前 篩 選 與 檢 測 的 公 民 會 議 , 委 託 辦 理 的 行 政 部 門 並 沒 有 在 報 紙 宣 示 立場 。 虵但 是 在 全 民 健 保 改 革 和 稅 制 改 革 的 公 民 會 議 , 行 政 部 門 在 公 共 討 論 前 , 有提 出 一 些 有 關 爭 議 問 題 的 政 策 立 場 。 衛 生 署 對 於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調 整 曾 經 在 公 民會 議 進 行 前 兩 個 月 提 出 政 策 方 向 被 兩 個 主 要 報 紙 報 導 2 次 , 而 在 公 民 會 議 預 備會 議 結 束 , 進 入 正 式 會 議 的 期 間 , 則 是 再 發 表 將 調 高 保 費 與 部 份 負 擔 的 說 法 ,被 兩 個 主 要 報 紙 報 導 4 次 , 不 過 對 有 關 全 民 健 保 的 改 革 , 當 時 的 衛 生 署 長 特 別強 調 最 後 的 決 策 一 定 會 參 考 公 民 會 議 的 結 論 。相 對 來 說 , 稅 制 改 革 的 公 民 會 議 前 兩 個 月 , 財 政 部 與 相 關 行 政 機 構 頻 繁 的在 報 紙 提 出 政 策 內 容 , 這 段 期 間 總 統 府 、 行 政 院 長 與 財 政 部 部 長 宣 示 稅 改 的 談話 , 在 三 個 主 要 報 紙 一 共 被 報 導 42 次 , 每 則 新 聞 佔 有 相 當 大 的 報 導 篇 幅 , 而 且在 這 些 報 紙 至 少 有 一 次 出 現 在 頭 版 , 政 府 部 門 所 表 達 的 政 策 內 容 是 提 高 國 民 租稅 負 擔 到 15%、 取 消 軍 公 教 免 稅 、 最 低 稅 負 制 與 提 高 營 業 稅 。 在 公 民 會 議 前 ,平 均 每 四 天 在 主 要 報 紙 就 有 一 則 政 府 提 出 稅 改 政 策 的 報 導 ,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會 產生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 當 然 也 會 對 於 公 民 會 議 參 與 者 的 看 法 產 生 影 響 , 稅 改 公 民會 議 的 重 要 結 論 , 是 軍 公 教 免 稅 措 施 不 合 時 宜 應 取 消 , 以 及 依 財 政 部 的 提 案 內容 來 實 施 最 低 稅 負 制 ( 世 新 大 學 ,2005:6-12), 這 兩 個 結 論 和 財 政 部 主 要 改 革內 容 是 有 相 當 高 的 一 致 性 , 虶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出 政 府 部 門 透 過 媒 體 對 公 民 會 議 所產 生 的 影 響 。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公 民 會 議 , 有 時 卻 干 預 討 論 的 進 行 , 影 響 結 論 的 方向 , 顯 示 公 民 會 議 是 無 法 擺 脫 政 治 力 的 操 弄 。第 三 、 審 議 民 主 公 共 討 論 的 發 動 , 其 實 已 經 造 成 議 程 設 定 的 效 果 , 當 一 個有 爭 議 的 議 題 成 為 討 論 的 焦 點 , 而 參 與 討 論 者 在 知 情 、 公 開 與 平 等 的 情 況 下 達虵能 源 政 策 的 公 民 會 議 是 由 教 育 部 提 供 經 費 辦 理 , 而 不 是 主 管 能 源 的 經 濟 部 委 託 辦 理 , 主 要是 邀 請 二 十 至 四 十 歲 的 民 眾 參 與 ; 產 前 篩 選 與 檢 測 的 公 民 會 議 是 由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提 供 經費 , 是 由 學 者 提 出 的 研 究 計 劃 ; 代 理 懷 孕 是 由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委 託 辦 理 , 可 能 是 因 為 議 題受 到 社 會 大 眾 關 切 的 程 度 不 高 , 主 管 機 關 也 沒 有 作 成 決 策 的 急 迫 性 。虶稅 制 改 革 公 民 會 議 並 沒 有 討 論 到 營 業 稅 的 問 題 , 但 卻 討 論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租 稅 減 免 的 修正 方 向 , 公 民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和 財 政 部 在 媒 體 宣 示 的 改 革 方 向 並 不 是 完 全 相 同 。©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97另 一 方 面 ,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除 了 被 動 的 抗 爭 公 民 會 議 的 舉 辦 與 公 民 會 議 的 結論 意 見 外 , 公 民 會 議 的 操 作 本 身 就 可 能 是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積 極 的 挑 戰 既 有 不 平 等權 力 關 係 的 管 道 之 一 , 雖 然 這 樣 的 情 況 很 少 發 生 。 他 們 可 以 主 動 的 針 對 牽 涉 到社 會 正 義 、 環 境 保 育 等 議 題 發 動 公 民 會 議 。 在 2004 年 , 台 灣 稅 制 改 革 的 公 民 會議 就 是 先 由 進 行 稅 改 的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 泛 紫 聯 盟 , 結 合 社 區 大 學 和 學 術 機 構 ,先 在 屏 東 、 基 隆 、 蘆 洲 、 北 投 等 四 個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層 級 的 公 民 會 議 , 並 在 台 北市 舉 行 四 個 社 區 的 聯 合 結 論 報 告 。2005 年 , 中 央 政 府 的 賦 稅 署 認 同 公 民 會 議 是凝 聚 民 意 推 動 稅 改 的 可 行 手 段 , 因 此 主 動 邀 請 學 術 機 構 辦 理 , 但 是 稅 改 的 社 會運 動 團 體 積 極 的 參 與 規 劃 與 推 動 。 公 民 會 議 所 得 到 的 結 論 , 基 本 上 也 是 和 稅 改團 體 部 份 的 目 標 一 致 , 當 政 府 在 推 動 稅 改 因 為 經 濟 優 勢 團 體 的 壓 力 , 企 圖 修 正改 革 的 內 容 時 , 虸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會 透 過 媒 體 , 將 公 民 會 議 的 共 識 意 見 當 成 的 普遍 民 意 , 要 求 政 府 堅 持 立 場 。 蚃 另 外 一 個 例 子 是 , 宜 蘭 縣 的 文 化 保 育 團 體 , 針對 當 地 科 學 園 區 的 開 發 案 發 動 公 民 會 議 , 邀 請 熟 悉 公 民 會 議 的 學 者 辦 理 這 項 議題 的 公 共 討 論 。 從 2004 年 開 始 辦 理 的 15 次 全 國 性 和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會 議 , 其 中 有6 次 是 由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發 動 或 積 極 參 與 的 , 顯 示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也 可 以 是由 下 往 上 影 響 政 策 的 管 道 , 增 加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達 成 目 標 的 政 治 機 會 。無 論 是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對 於 公 民 會 議 的 舉 辦 或 是 會 議 達 成 共 識 內 容 的 不 滿 ,而 發 動 強 烈 抗 爭 , 或 者 是 社 會 運 動 團 體 將 公 民 會 議 當 成 是 促 進 社 會 大 眾 討 論 社會 改 革 的 相 關 問 題 , 其 實 都 顯 現 出 審 議 民 主 公 共 討 論 所 具 有 的 政 治 性 格 。虸行 政 部 門 企 圖 修 正 的 是 最 低 負 稅 制 , 不 將 海 外 所 得 列 入 課 稅 範 圍 , 稅 改 團 體 認 為 這 樣 的 作法 將 鼓 勵 富 人 避 稅 , 造 成 稅 負 的 不 公 平 。蚃稅 改 團 體 - 泛 紫 聯 盟 在 中 國 時 報 ( 高 有 智 ,2005) 點 名 政 府 首 長 中 有 阻 擋 稅 改 四 人 幫 , 要求 政 府 要 依 照 公 民 會 議 的 共 識 , 將 海 外 所 得 列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課 稅 範 圍 。©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98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伍 、 回 應 與 結 論審 議 民 主 提 倡 的 是 一 種 民 主 運 作 制 度 , 和 其 他 的 民 主 制 度 一 樣 都 有 其 限制 , 對 於 審 議 民 主 制 度 的 批 評 應 該 是 合 理 的 審 酌 其 貢 獻 , 再 指 出 這 個 制 度 的 問題 。 公 民 會 議 的 討 論 還 是 在 權 責 相 符 的 民 主 原 則 下 進 行 , 也 就 是 說 並 不 是 所 有的 公 民 都 同 時 可 以 參 與 討 論 , 無 法 代 表 所 有 民 眾 的 意 見 , 因 此 會 議 如 果 有 形 成結 論 的 話 , 這 些 結 論 對 決 策 並 沒 有 法 律 的 約 束 力 , 卻 是 提 供 公 眾 討 論 機 會 和 政府 制 定 政 策 的 意 見 參 考 , 可 以 使 得 政 策 決 策 的 考 量 範 圍 更 為 周 詳 。 公 民 會 議 當成 一 個 公 眾 參 與 的 管 道 , 很 明 確 的 保 持 政 府 行 政 官 員 決 策 的 權 力 , 以 及 學 者 專家 對 於 政 策 的 專 業 見 解 , 公 民 意 見 並 不 是 要 侵 犯 行 政 權 與 專 業 知 識 , 而 是 提 供更 多 的 意 見 和 資 訊 。 如 果 專 家 與 行 政 部 門 的 意 見 和 公 民 會 議 的 結 論 不 同 , 前 者必 須 公 開 的 提 出 說 明 , 讓 一 般 的 民 眾 瞭 解 , 同 時 在 未 來 定 期 的 選 舉 透 過 選 票 來表 達 他 們 對 於 這 些 不 同 決 策 的 看 法 。 另 外 , 這 個 討 論 的 平 台 在 提 升 公 民 參 與 公共 事 務 的 意 願 、 公 民 政 治 效 能 感 和 政 策 知 能 上 是 有 貢 獻 的 ( 林 國 明 、 陳 東 升 ,2003), 這 些 公 民 能 力 是 發 展 公 民 社 會 的 基 礎 。對 於 審 議 民 主 的 共 善 與 共 識 主 張 、 理 性 討 論 的 原 則 和 忽 視 政 治 權 力 運 作 的批 評 ,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評 論 應 該 是 在 指 出 審 議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的 有 效 邊 界 , 以 及 審議 民 主 實 踐 方 式 需 要 調 整 的 地 方 。 如 果 有 些 評 論 者 認 為 推 動 基 於 審 議 民 主 理 念的 公 民 會 議 , 是 要 取 代 現 有 的 代 議 民 主 制 度 , 進 而 要 求 審 議 民 主 的 運 作 模 式 要達 到 毫 無 瑕 疵 的 狀 態 , 建 立 一 個 完 美 的 民 主 制 度 , 那 可 能 就 忽 略 審 議 民 主 的 制度 對 於 民 主 發 展 和 公 民 社 會 建 立 可 能 的 貢 獻 。首 先 , 對 於 共 善 與 共 識 的 批 評 , 我 們 認 為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所 預 設 的 原則 是 要 更 具 有 開 放 性 , 參 與 者 在 討 論 問 題 時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具 有 共 善 的 取 向 , 必須 要 從 公 共 利 益 的 立 場 考 量 問 題 , 可 能 是 需 要 檢 討 論 的 , 畢 竟 公 共 利 益 的 內 容是 什 麼 ? 是 誰 來 界 定 的 ? 並 不 容 易 有 一 致 的 看 法 , 反 而 是 審 議 式 公 共 討 論 需 要去 溝 通 的 基 本 問 題 , 因 此 參 與 者 應 該 遵 守 的 是 更 基 本 的 原 則 , 例 如 , 相 互 尊 重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99與 包 容 (reciprocity) 的 原 則 , 並 讓 所 有 的 議 題 都 有 被 討 論 的 可 能 性 , 特 別 是那 些 挑 戰 主 流 意 識 型 態 的 議 題 要 完 整 的 提 出 來 討 論 。 再 者 , 公 民 會 議 的 目 的 並不 一 定 要 建 立 共 識 或 形 成 決 策 , 最 好 也 不 要 預 設 這 樣 的 目 標 , 討 論 更 重 要 的 可能 是 瞭 解 不 同 團 體 的 世 界 觀 (James, 2004:10), 使 得 未 來 的 溝 通 討 論 更 有 可能 性 。第 二 、 審 議 民 主 強 調 公 共 討 論 的 理 性 , 但 是 我 們 要 瞭 解 溝 通 互 動 是 存 在 著各 種 不 同 的 模 式 , 要 能 夠 達 到 增 加 參 與 者 的 瞭 解 , 應 該 提 供 一 個 開 放 的 平 台 ,參 與 者 要 能 夠 瞭 解 不 同 社 會 團 體 表 達 方 式 的 多 樣 性 , 尊 重 這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與感 受 的 呈 顯 方 式 (Bohman, 1996; Dryzek, 2000), 這 也 就 是 多 元 審 議 民 主 的 理念 。 例 如 , 女 性 主 義 團 體 可 能 選 擇 以 生 命 歷 史 的 敘 事 分 享 來 表 達 她 們 所 受 到 父權 社 會 不 公 平 的 感 受 , 透 過 情 感 的 交 互 流 通 建 立 公 民 情 誼 (Young, 1996)。而 美 國 的 民 權 運 動 領 袖 透 過 宣 教 式 的 演 說 , 訴 求 基 本 的 人 性 尊 嚴 與 平 等 的 普 世價 值 , 爭 取 白 人 中 產 階 級 瞭 解 他 們 的 世 界 觀 , 並 支 持 他 們 的 社 會 運 動 (James,2004)。審 議 民 主 的 運 作 雖 然 是 由 公 民 在 平 等 、 公 開 的 基 礎 下 參 與 , 但 是 無 論 在 形式 上 與 實 質 上 都 必 須 要 達 到 這 樣 的 要 求 。 從 結 構 的 層 面 來 說 , 一 個 社 會 必 須 要降 低 民 眾 在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條 件 上 的 差 異 , 或 者 說 至 少 要 保 障 社 會 公民 有 尊 嚴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生 活 , 才 有 機 會 實 踐 公 平 的 公 共 討 論 。 對 於 意 見 形 成 和資 訊 傳 播 的 管 道 要 讓 公 眾 有 自 由 選 擇 和 使 用 的 機 會 , 必 須 要 避 免 任 何 的 政 治 、經 濟 或 社 會 團 體 把 持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Bohman, 1996)。 當 然 , 不 同 的 社 會 團 體要 更 積 極 的 反 省 社 會 的 霸 權 意 識 型 態 , 提 供 更 為 多 元 的 世 界 觀 。 如 果 社 會 平 等的 條 件 無 法 達 成 , 主 流 意 識 型 態 控 制 公 眾 的 想 法 , 利 益 團 體 積 極 操 弄 公 共 討論 , 社 會 的 公 眾 或 團 體 應 該 保 有 抗 爭 性 拒 絕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的 權 力 。 換 句 話 說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不 應 該 要 求 公 民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都 要 理 性 的 參 與 公 共 討論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解 決 社 會 正 義 問 題 和 社 會 不 平 等 問 題 最 好 的 方 式 , 以 過©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100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 由 菁 英 份 子 推 動 的 政 策 才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慣 用 模 式 (Shaprio,1999:34), 仰 賴 賢 能 的 領 導 者 主 動 發 現 問 題 是 一 種 理 想 的 期 待 。 有 些 時 候 大規 模 改 革 社 會 不 公 平 的 問 題 , 是 來 自 由 下 往 上 的 社 會 運 動 , 這 個 公 民 參 與 管 道也 應 該 得 到 肯 定 , 不 會 完 全 被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共 討 論 所 取 代 。 不 過 社 會 運 動 的 對抗 是 非 連 續 的 , 蚄 無 法 成 為 一 種 持 續 的 公 共 參 與 模 式 。 而 且 社 會 運 動 的 動 員 能量 , 在 政 黨 政 治 或 是 其 他 非 政 府 組 織 囊 括 大 多 數 的 資 源 時 , 社 會 運 動 的 發 展 ,就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 甚 至 於 逐 漸 的 萎 縮 。 另 一 方 面 , 當 民 間 部 門 不 容 易 組 織 社會 運 動 時 , 社 會 運 動 的 形 成 變 成 是 , 少 數 資 源 豐 富 團 體 專 屬 之 公 共 參 與 工 具 ,反 而 造 成 另 外 一 種 權 力 的 壟 斷 。1987 年 臺 灣 解 嚴 之 後 , 社 會 運 動 發 生 的 次 數 相當 頻 繁 , 不 過 1990 年 代 初 期 , 政 黨 競 爭 成 為 主 要 政 治 運 作 模 式 , 吸 納 大 多 數 的資 源 , 社 會 運 動 發 生 的 次 數 顯 著 變 少 , 而 少 數 大 規 模 社 會 運 動 的 發 動 是 由 特 定的 組 織 , 例 如 國 民 黨 、 全 國 教 師 聯 合 會 、 地 區 醫 院 協 會 或 是 全 國 農 會 所 發 動的 , 一 般 規 模 比 較 小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 不 容 易 發 起 社 會 運 動 。社 會 運 動 當 成 是 一 個 體 制 外 的 權 力 制 衡 和 對 抗 機 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但 是 社會 運 動 是 無 法 成 為 公 民 政 治 參 與 常 規 性 的 管 道 。 我 們 必 須 要 發 展 出 一 種 融 入 公民 日 常 生 活 的 、 能 夠 持 久 進 行 的 公 共 參 與 模 式 , 公 民 不 但 有 意 願 接 受 這 種 參 與模 式 , 而 且 能 夠 非 常 自 然 的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眾 參 與 , 尤 其 是 社 區據 點 的 參 與 是 一 個 可 能 的 選 擇 方 案 。 雖 然 審 議 民 主 的 公 民 參 與 不 能 取 代 社 會 運動 , 但 是 這 種 持 久 性 、 體 制 內 公 民 參 與 模 式 的 意 義 在 於 , 建 立 一 個 紮 實 的 公 民社 會 , 對 於 政 治 菁 英 與 經 濟 菁 英 扮 演 一 定 程 度 制 衡 的 角 色 , 這 種 制 衡 的 力 量 與社 會 運 動 的 制 衡 力 量 是 有 互 補 性 的 。 蚅蚄我 們 注 意 到 資 源 動 員 理 論 的 觀 點 , 他 們 注 意 到 許 多 社 會 運 動 就 如 同 企 業 一 樣 是 持 續 發 展的 。 不 過 這 樣 的 社 會 運 動 畢 竟 是 少 數 , 更 何 況 社 會 運 動 所 涵 蓋 的 議 題 比 較 有 限 。蚅有 一 位 評 審 者 提 到 審 議 民 主 式 的 日 常 對 話 模 式 與 社 會 運 動 如 何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互 動 與 合 作 ?基 本 上 一 般 公 民 有 能 力 且 意 願 進 行 公 共 對 話 ,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的 動 機 強 , 組 織 動 員 的 能 力 也可 以 發 展 起 來 。 在 一 些 有 爭 議 的 問 題 開 始 出 現 , 他 們 可 以 透 過 深 度 的 討 論 , 對 於 政 策 產 生一 些 影 響 , 如 果 後 續 的 政 策 推 動 和 執 行 仍 然 和 民 眾 慎 重 思 考 的 意 見 有 差 異 , 這 些 民 眾 可 以發 起 社 會 運 動 , 使 用 更 有 利 的 方 式 來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 簡 言 之 , 審 議 式 的 公 共 領 域 可 以 當 成社 會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 組 織 動 員 的 場 域 。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101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審 議 民 主 公 民 參 與 有 些 限 制 , 無 法 達 到 完 美 的 狀 態 , 而 放 棄這 個 可 能 促 成 公 民 社 會 發 展 的 路 徑 。 同 時 , 社 會 運 動 的 公 共 參 與 管 道 因 為 不 同的 原 因 , 發 生 次 數 與 參 與 規 模 都 降 低 , 無 法 成 為 一 個 持 續 且 有 效 的 參 與 管 道 。最 後 的 結 果 可 能 公 眾 參 與 的 意 願 、 機 會 都 減 少 , 菁 英 在 政 治 與 經 濟 部 門 的 主 導性 更 加 強 化 , 缺 乏 來 自 公 民 社 會 的 制 衡 和 監 督 。 我 們 應 該 要 認 識 到 , 審 議 民 主公 民 參 與 , 並 不 是 要 取 代 社 會 運 動 , 而 是 社 會 運 動 之 外 , 建 立 另 外 一 個 管 道 ,其 目 的 是 讓 公 眾 參 與 的 管 道 更 為 多 樣 化 , 公 民 有 不 同 的 選 擇 , 公 眾 參 與 變 為 常態 。©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102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參 考 書 目高 有 智 (2005)。〈 泛 紫 點 名 「 阻 擋 稅 改 四 人 幫 」〉,《 中 國 時 報 》,8 月 13 日 , 版 A10。蘇 兆 安 (2004)。〈 跨 港 纜 車 審 議 代 表 抽 籤 惹 爭 議 〉,《 中 華 日 報 》,11 月 19 日 , 版 4。世 新 大 學 (2005)。《 稅 制 改 革 公 民 會 議 結 論 報 告 》。 台 北 : 世 新 大 學 。林 國 明 、 陳 東 升 (2003)。〈 公 民 會 議 與 審 議 民 主 : 全 民 健 保 的 公 民 參 與 經 驗 〉,《 台 灣社 會 學 》, 第 3 期 , 頁 61-118。呂 佩 琍 (2004)。〈 跨 港 纜 車 公 民 會 議 代 表 抽 籤 疑 不 公 〉,《 台 灣 時 報 》,11 月 19 日 , 版12。陳 東 升 ( 編 )(2004)。《 全 民 參 與 : 審 議 民 主 的 實 踐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 台 北 : 行 政院 衛 生 署 。崔 家 琪 (2004)。〈 跨 港 纜 車 公 民 會 議 疑 黑 箱 作 業 〉,《 民 眾 日 報 》,11 月 19 日 , 版 22。蔡 佳 蓉 (2004)。〈 跨 港 纜 車 公 民 小 組 抽 籤 惹 爭 議 〉,《 自 由 時 報 》,11 月 19 日 , 版 14。劉 靜 宜 (2004)。〈 跨 港 纜 車 公 民 小 組 抽 籤 〉,《 臺 灣 新 聞 報 》,11 月 19 日 , 版 10。Bell, Daniel (1999).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The Problem of Implementation. In Stephen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 Essays 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pp. 70-87).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Benhabib, Seyla (ed.) (1996).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Politica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Bohman, James (1996).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omcracy. Cambridge:MIT Press.Dryzek, John S. (2000).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Liberals, Critics, Contestation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Gutman, Amy, and Dennis Thompson (1996).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 The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James, Michael R. (2004).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the Plural Polity. Lawrence: UniversityPress of Kansas.Mackie, Gerry (1998). All Men Are Liars: Is Democracy Meaningless? In Jon Elster (ed.),Deliberative Democracy (pp. 69-96).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Miller, David (2003).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 In James Fishkin and PeterLaslett (eds.),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p. 182-199). Malden: Blackwell.Mansbridge, Jane (1999). Everyday Talk in the Deliberative System. In Stephen Macedo (ed.),Deliberative Politics: Essays 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pp. 211-42).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March, James (1988). Decisions and Organizations. Cambridge: Basil Blackwell.Pettit, Philop (2003).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Discursive Dilemma, and the RepublicTheory. In Jame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eds.),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p.138-162). Malden: Blackwell.Vol. 3, No. 1 / March 2006


審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103Przeworski, Adam (1998). Deliberation and Ideological Domination. In Jon Elster (ed.),Deliberative Deomcracy (pp. 140-6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Minimalist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 Defense. In Ian Shapiro and CasianoHacker-Cordon (eds.), Democracy's Value (pp. 23-5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Rheg, William (2005). The Prospect and Challenge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aper presentedat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oward International House,Taipei, Aug. 29-30.Shapiro, Ian (1999). Enough of Deliberation: Politics Is About Interests and Power. In Stephen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 Essays 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pp. 28-38).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imon, William H. (1999). Three Limitation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dentity Politics, BadFaith, and Indeterminancy. In Stephen 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 Essays on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pp. 49-5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unstein, Cass R. (2003). The Law of Group Polarization. In Jame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eds.),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p. 80-101). Malden: Blackwell.Williamson, Oliver (1975). Markets and Hierar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NewYork: the Free Press.Young, Iris Marion (1996).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Seyla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Political (pp. 120-36).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 Activist Challenges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James Fishkin and PeterLaslett (eds.),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p. 102-119). Malden: Blackwell.© 2006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臺灣民主季刊


104 《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第 三 卷 ‧ 第 一 期 (2006 年 3 月 )The Limi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Experience of Citizen Conferences in TaiwanDung-sheng ChenAbstract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take Taiwans abundant experience withcitizen conferences as a reference to allow not only a review, but also a response tothe criticism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extant literature. Three limitations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re pointed out. The first limitation is its excessivedependence on the common good, as well as viewing consensus as the foundationof decision-making. Secondl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hich is based on rationaldiscussion, may ignore the impact on the final decision of expressions of emotion,declarations of ones position, and lobbying. A format of rational discussion expectsthe public to make decisions based on adequate information and evaluation of allthe relevant opinions. Within the limitations of risks, uncertainty of benefits, andthe publics ability to process information, the best result often remains a stalemate.Finally,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pproach is criticized for being so nave as tooverlook that public discussion and public policy-making are all political. Political,economic, and social gaps are a reality in Taiwanese society, which makes an open,fair, and transparent public discussion even harder to realize. Citizen conferenceshave helped participants develop a sensibility for political efciency, their knowledgeof policy, and an ability to engage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Hence, establishingmore public discussions based on the spirit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ay be anessential mission to adv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By the same token,giving more chanc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helps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thatwe face in practic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oreover, the mode of deliberativedemocratic discussion needs to be diversied in order to allow different methods ofcommunication.Keywords: citizen conference, consensus conference, deliberative democracy.Dung-sheng Chen is professor at th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is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sociology of organizations, urban sociolog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in Taiwan.Vol. 3, No. 1 / March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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