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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央研究院-- 社會學研究所- Academia Si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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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漢 字 羅 馬 化 :<br />

一 個 「 跨 語 際 實 踐 」 的 文 化 政 治 學 分 析<br />

研<br />

究<br />

論<br />

文<br />

汪 宏 倫<br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br />

語 言 的 跨 界 使 用 在 當 前 日 益 普 遍 , 但 由 社 會 學 觀 點 對 此 一 現 象 進<br />

行 分 析 闡 釋 者 , 迄 今 尚 不 多 見 。 本 文 以 劉 禾 提 出 的 「 跨 語 際 實 踐 」 來<br />

總 括 語 言 的 跨 界 使 用 , 嘗 試 探 討 : 跨 語 際 實 踐 是 一 種 怎 樣 的 實 踐 ? 什<br />

麼 樣 的 因 素 會 影 響 人 們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這 樣 的 實 踐 本 身 , 又 會 造 成 什<br />

麼 樣 的 後 果 ? 本 文 以 「 漢 字 羅 馬 化 」 為 例 , 透 過 全 球 觀 點 的 制 度 分<br />

析 , 探 討 跨 語 際 實 踐 背 後 所 涉 及 的 文 化 政 治 學 。 漢 字 羅 馬 化 透 過 制 度<br />

儀 式 而 成 為 一 種 新 的 語 言 住 性 , 既 是 「 運 作 的 產 物 」, 也 是 「 操 作 的<br />

模 式 」。 作 為 一 種 「 被 結 構 的 結 構 」, 漢 字 羅 馬 化 乃 是 政 治 場 域 與 文<br />

化 場 域 間 , 權 力 鬥 爭 與 資 本 轉 置 的 結 果 ; 中 國 大 陸 所 制 訂 的 《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 也 在 此 文 化 政 治 的 過 程 中 , 取 得 霸 權 地 位 , 成 為 當 前 主 宰<br />

的 制 度 典 範 。 作 為 一 種 「 結 構 化 的 結 構 」, 被 高 度 制 度 化 的 《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 蘊 含 著 符 號 權 力 與 暴 力 , 成 為 國 族 建 構 中 的 重 要 力 量 , 而<br />

且 藉 由 專 名 戰 爭 、 改 變 分 類 法 則 與 書 寫 規 範 , 建 立 並 改 變 了 國 族 觀 與<br />

世 界 觀 。 本 文 的 文 化 政 治 學 分 析 , 提 醒 我 們 重 新 審 視 國 家 的 角 色 與 當<br />

今 我 們 所 處 的 國 族 現 實 。 運 用 Bourdieu 的 實 踐 理 論 並 擴 大 其 場 域 概<br />

念 , 本 文 提 供 了 一 套 分 析 架 構 , 可 作 為 日 後 進 一 步 研 究 「 跨 語 際 實<br />

踐 」 的 基 礎 。<br />

關 鍵 詞 : 字 譯 / 音 譯 、 語 言 住 性 、 語 言 政 策 、 現 代 性 、 民 族 國 家<br />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 , 頁 123-176,2004 年 6 月 出 版 。<br />

收 稿 :2003 年 6 月 12 日 ; 接 受 :2004 年 2 月 11 日 。


124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Romanizing Chinese Characters: An Analysis of<br />

Cultural Politics in Translingual Practice<br />

Horng-Luen Wang<br />

Institute of Sociology, <strong>Academia</strong> <strong>Sinica</strong><br />

Cross-boundary usage of language is becoming pervasive in our daily<br />

life, but how to analyze such a phenomenon from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br />

remain unexplored and undertheorized. Borrowing Lydia Liu's concept of<br />

“translingual practice,” this paper aims to investigates: What kind of practice<br />

is translingual practice? What factors affect and determine translingual<br />

practice, and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of such practice? Using the romanization<br />

of Chinese characters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br />

politics of culture behind translingual practice through an institutionalist<br />

approach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 The romaniza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s,<br />

which is intended to become a new “linguistic habitus” through the<br />

“rite of institution” (Bourdieu), is itself an opus operatum and modus operandi.<br />

As “structured structures,” the romaniza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s is<br />

the product of power struggles and capital conversions between political<br />

and the cultural fields. It is through this process that the Hanyupinyin<br />

Fang'an developed by the PRC achieved its hegemonic status and become<br />

the institutionalized standard worldwide. As “structuring structures,” on<br />

the other hand, the highly institutionalized pinyin system, endowed with<br />

symbolic power and viole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shaping the<br />

nation. Through the battle of proper names, classification schemes and<br />

writing rules, it has established a new “nation-view” and the worldview.<br />

The analysis urges us to re-examine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nationalist reality<br />

that we live in. By employing Bourdieu's theory of practice and expanding<br />

his concept of field, the paper provid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br />

further research on translingual practice.<br />

Keywords: transliteration, linguistic habitus, language policy, modernity,<br />

nation-state<br />

Taiwanese Sociology Number 7 (June 2004): 123-176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25<br />

1988 年 大 陸 剛 開 放 我 就 「 順 道 」 去 看 了 一 下 : 在 某 大 街 上 看<br />

到 一 個 英 文 牌 子 , 上 面 寫 著 “jinzhitingfangjiaotache”( 一 個<br />

字 , 沒 有 間 隔 ); 我 當 場 傻 眼 , 後 來 看 到 上 面 的 中 文 , 才 知<br />

道 是 「 禁 止 停 放 腳 踏 車 」。 請 問 這 個 拼 音 是 給 誰 看 的 ? 外 國<br />

遊 客 至 此 保 證 當 場 昏 倒 。( 趙 學 舜 2000)<br />

虐 待 語 言 的 歷 史 ( 英 語 被 洋 涇 濱 化 ) 和 語 言 虐 待 的 歷 史 ( 英<br />

語 對 於 其 他 語 言 的 霸 權 ), 兩 者 從 一 開 始 就 是 分 不 開 的 。<br />

( 劉 禾 1999: 3-4)<br />

一 、 導 言 : 是 「 語 言 虐 待 」,<br />

還 是 「 虐 待 語 言 」?<br />

近 年 來 , 隨 著 「 全 球 化 」 的 口 號 震 天 價 響 , 有 關 「 語 言 」 的 新 聞<br />

也 明 顯 地 大 量 增 加 , 且 多 半 與 外 語 ( 尤 其 英 語 ) 或 語 言 的 跨 界 運 用 有<br />

關 。 一 般 媒 體 俗 稱 的 「 拼 音 大 戰 」, 即 為 典 型 一 例 。 此 外 , 由 教 育 部<br />

委 託 舉 辦 的 「 全 民 英 檢 」 熱 潮 、 將 英 語 列 為 官 方 語 言 的 政 策 爭 議 、 以<br />

及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與 幼 兒 美 語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等 新 聞 , 頻 繁 見 報 , 每 每 引<br />

發 公 共 媒 體 中 的 激 烈 爭 辯 。 如 果 我 們 借 用 本 文 一 開 始 引 述 比 較 文 學 學<br />

者 劉 禾 的 概 念 , 把 一 窩 蜂 的 「 英 語 熱 」 看 成 是 一 種 「 語 言 虐 待 」 的<br />

話 , 那 麼 被 英 語 虐 待 的 , 不 只 是 用 注 音 符 號 學 英 語 的 學 童 , 或 雙 語<br />

( 美 語 ) 幼 稚 園 裡 面 的 小 朋 友 , 更 包 括 了 努 力 參 加 各 種 補 習 班 與 熱 中<br />

「 全 民 英 檢 」 的 各 行 各 業 人 士 , 以 及 學 院 當 中 的 知 識 生 產 者 。 國 內 學<br />

術 界 近 來 以 「 國 際 化 」 之 名 , 鼓 勵 大 學 以 英 語 授 課 , 學 術 的 研 究 成 果<br />

也 被 要 求 最 好 要 以 外 文 ( 英 文 ) 發 表 ; 這 股 趨 勢 , 也 引 發 不 少 批 評 與<br />

反 省 。<br />

進 一 步 考 察 , 我 們 將 會 發 現 語 言 所 虐 待 的 不 只 是 人 , 更 包 括 語 言<br />

本 身 。 不 同 的 語 言 之 間 , 也 會 彼 此 「 虐 待 」。 在 「 通 用 拼 音 」 與 「 漢


126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語 拼 音 」 論 戰 期 間 , 不 少 人 撰 文 論 述 , 伸 張 自 己 對 拼 音 政 策 的 看 法 ,<br />

本 文 一 開 始 所 引 的 趙 學 舜 的 文 字 , 便 是 這 個 背 景 脈 絡 下 的 產 物 。 誠 如<br />

趙 文 所 述 , 初 次 造 訪 中 國 大 陸 的 外 人 、 或 是 初 次 接 觸 大 陸 出 版 品 的 讀<br />

者 , 很 少 不 留 意 到 「 滿 街 橫 行 」 的 漢 語 拼 音 標 示 , 或 是 書 本 扉 頁 上 密<br />

密 麻 麻 的 拉 丁 字 母 。 本 文 一 開 始 所 引 用 的 劉 禾 《 語 際 書 寫 》 一 書 , 封<br />

面 上 滿 佈 著 大 大 小 小 、 排 列 不 一 的 美 工 字 :“SANLIAN WENKU HAI<br />

WAI XUE SHU XI LIE”。 仔 細 端 詳 查 考 , 才 知 道 原 來 是 「 三 聯 文 庫 」<br />

「 海 外 學 術 系 列 」。 經 常 接 觸 中 國 大 陸 出 版 品 的 讀 者 , 對 此 將 不 會 感<br />

到 陌 生 。<br />

許 多 人 可 能 感 到 納 悶 : 好 好 的 中 文 字 , 幹 嘛 非 要 用 「 英 文 」( 拉<br />

丁 字 母 ) 來 拼 寫 不 可 ? 此 處 牽 涉 到 對 語 言 的 跨 界 運 用 , 或 劉 禾 所 稱 的<br />

「 跨 語 際 實 踐 」(translingual practice), 也 就 是 將 一 種 語 文 脫 離 原 有 的<br />

文 化 脈 絡 , 在 另 一 種 語 文 脈 絡 中 進 行 新 的 創 造 、 竄 改 或 更 變 , 劉 禾 將<br />

之 謔 稱 為 「 虐 待 語 言 的 歷 史 」。 如 她 所 說 ,「 虐 待 語 言 的 歷 史 」 和<br />

「 語 言 虐 待 的 歷 史 」, 兩 者 從 一 開 始 就 是 分 不 開 的 。 當 今 在 台 灣 與 中<br />

國 大 陸 所 出 現 的 「 英 語 熱 」── 從 一 窩 蜂 的 幼 兒 「 美 語 」 教 學 , 方 興<br />

未 艾 的 「 全 民 英 檢 」, 到 學 術 論 文 要 以 英 文 發 表 、 把 「 英 語 化 」 當 成<br />

「 國 際 化 」 等 ── 可 說 是 一 種 被 「 語 言 虐 待 」 的 情 境 ; 反 過 來 說 , 前<br />

述 足 令 「 外 國 遊 客 至 此 保 證 當 場 昏 倒 」 的 “jinzhitingfangjiaotache”, 也<br />

可 看 成 一 種 「 虐 待 語 言 」 的 行 為 。 當 然 ,「 虐 待 」 只 是 一 個 諧 謔 的 說<br />

法 , 至 於 虐 待 與 否 , 存 乎 觀 者 一 心 。 也 許 有 人 學 習 英 語 心 悅 誠 服 , 從<br />

不 覺 得 被 西 方 語 言 虐 待 ; 有 人 看 「 漢 語 拼 音 」 覺 得 天 經 地 義 , 也 不 覺<br />

得 它 虐 待 了 拉 丁 字 母 。 但 無 論 如 何 , 這 件 事 牽 涉 到 一 些 權 力 的 作 用 關<br />

係 , 本 文 所 想 要 探 討 的 , 正 是 其 背 後 的 「 文 化 政 治 學 」。<br />

如 果 我 們 把 書 寫 與 言 談 也 視 為 一 種 語 言 的 實 踐 , 那 麼 當 今 的 日 常<br />

生 活 , 可 說 充 滿 了 各 種 各 樣 不 同 語 言 間 的 「 跨 界 實 踐 」。 除 了 常 見 的<br />

翻 譯 ( 將 A 語 言 的 話 語 轉 譯 至 B 語 言 )、 字 譯 ( 將 A 書 寫 體 系 的 符<br />

號 或 聲 音 , 轉 譯 至 B 語 言 的 書 寫 體 系 ) 之 外 , 包 括 不 同 語 言 的 混 用 、<br />

拼 貼 、 挪 用 等 , 也 大 量 出 現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書 寫 與 對 話 、 網 路 世 界 的 交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27<br />

談 、 媒 體 戲 劇 中 的 對 白 , 以 及 流 行 歌 曲 的 歌 詞 當 中 。 這 種 跨 越 不 同 語<br />

言 界 限 的 實 踐 , 筆 者 借 用 劉 禾 的 概 念 , 統 稱 為 「 跨 語 際 實 踐 」。<br />

曾 有 論 者 指 出 , 語 言 與 翻 譯 的 政 治 , 一 向 為 學 界 所 輕 忽 ( 孫 歌<br />

2000: vii)。 隨 著 後 殖 民 理 論 的 勃 興 與 全 球 化 的 開 展 ,「 翻 譯 研 究 」<br />

(translation studies) 逐 漸 自 成 領 域 , 也 有 不 少 文 獻 產 生 。 1 但 是 , 如 何 從<br />

一 個 社 會 科 學 的 角 度 , 對 一 般 意 義 下 的 「 跨 語 際 實 踐 」( 而 不 僅 止 於<br />

「 翻 譯 」) 進 行 系 統 性 的 分 析 , 學 界 迄 今 仍 不 多 見 。 本 文 的 出 發 點 ,<br />

便 是 想 要 填 補 這 個 空 缺 。 尤 其 在 「 全 球 化 」 甚 囂 塵 上 的 今 日 , 各 種 跨<br />

語 際 實 踐 益 發 充 斥 在 大 眾 媒 體 與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 從 社 會 科 學 與 文 化 分<br />

析 的 角 度 , 我 們 應 當 如 何 理 解 這 些 越 來 越 多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br />

跨 語 際 實 踐 種 類 繁 多 , 本 文 僅 就 其 中 的 「 字 譯 」(transliteration,<br />

或 稱 「 音 譯 」 2 ) 來 加 以 討 論 。 根 據 劉 禾 原 先 的 界 定 , 跨 語 際 實 踐 為<br />

「 兩 個 語 言 ( 主 方 語 言 與 客 方 語 言 ) 接 觸 與 碰 撞 之 中 , 新 的 字 詞 、 意<br />

義 與 再 現 模 式 , 如 何 產 生 、 流 通 與 獲 得 合 法 性 的 過 程 」(Liu 1995:<br />

26)。 藉 由 「 跨 語 際 實 踐 」 的 概 念 , 劉 禾 嘗 試 從 後 殖 民 理 論 的 角 度 ,<br />

理 解 漢 語 與 其 他 語 言 之 間 的 「 互 譯 性 」 問 題 :「 漢 語 和 其 他 語 言 之 間<br />

的 所 謂 「 互 譯 性 」 是 如 何 歷 史 地 建 構 起 來 的 ? 如 『 文 化 』 何 以 等 同 於<br />

culture?『 個 人 主 義 』 何 以 等 同 於 individualism?『 國 民 性 』 何 以 等<br />

同 於 national character 等 等 ?」( 劉 禾 1999: 25) 劉 禾 認 為 , 中 國 現 代<br />

思 想 的 基 礎 , 就 是 建 立 在 這 些 翻 譯 的 新 語 詞 上 面 , 因 此 可 以 稱 為 一 種<br />

「 翻 譯 的 現 代 性 」(translated modernity)。 劉 禾 將 分 析 焦 點 放 在 翻 譯 上<br />

面 , 本 文 則 是 將 「 跨 語 際 實 踐 」 作 了 擴 大 的 解 釋 與 應 用 , 把 焦 點 放 在<br />

1 參 見 Riccardi (2002)、Venuti (2000); 此 一 領 域 中 的 中 文 ( 或 與 中 文 有 關 ) 的 著 作 , 可<br />

參 見 許 寶 強 與 袁 偉 (2000)、 劉 禾 (1999)、Liu (1995)、 劉 人 鵬 (2000) 等 。 國 內 近 年 有 翻 譯<br />

研 究 所 、 翻 譯 工 作 坊 、 以 及 翻 譯 學 專 業 期 刊 的 設 立 等 , 雖 然 均 以 「 翻 譯 」 為 名 , 但 無<br />

論 在 研 究 取 向 、 關 心 焦 點 與 理 論 深 度 上 , 彼 此 之 間 都 存 有 顯 著 差 異 。<br />

2 從 字 面 上 來 看 ,“transliteration” 是 要 在 兩 種 不 同 的 「 文 字 」(littera,letters) 之 間 轉 換 , 稱<br />

為 「 字 譯 」 或 較 妥 當 。 在 一 般 狀 況 下 , 不 同 的 書 寫 符 號 之 間 若 要 轉 換 , 最 後 還 是 依 靠<br />

「 聲 音 」 來 對 應 , 因 此 也 被 翻 譯 並 理 解 為 「 音 譯 」。 在 這 點 上 ,「 字 譯 」 和 「 翻 譯 」<br />

形 成 了 有 趣 的 對 比 。 翻 譯 是 要 達 成 意 義 的 等 價 轉 換 , 但 「 意 義 」 本 身 卻 是 多 重 流 動 的 ;<br />

相 對 地 ,「 字 譯 」 或 「 音 譯 」, 要 達 成 的 是 「 音 」 或 「 字 」 的 等 價 交 換 , 但 此 處 的 交<br />

換 標 的 , 相 對 上 來 說 是 較 為 穩 固 不 變 的 。


128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另 外 一 種 型 式 的 翻 譯 , 也 就 是 不 同 書 寫 系 統 之 間 相 互 轉 換 的 過 程 。 由<br />

於 本 文 探 討 的 是 「 字 譯 」 而 不 是 「 意 譯 」, 是 「 書 寫 再 現 」 而 不 是<br />

「 意 義 再 現 」 的 轉 換 , 劉 禾 上 面 所 提 出 的 「『 文 化 』 何 以 等 同 於 culture?」<br />

等 一 連 串 問 題 , 可 以 被 翻 轉 過 來 這 樣 問 :「 中 國 」 如 何 成 為<br />

“zhongguo”?「 北 京 」 如 何 成 為 “Beijing” 而 不 再 是 “Peking”? 而 本 文<br />

一 開 始 提 到 的 「 禁 止 停 放 腳 踏 車 」, 又 如 何 成 為 “jinzhitingfangjiaotache”?<br />

在 理 論 層 次 , 本 文 嘗 試 提 問 : 跨 語 際 實 踐 是 一 種 什 麼 樣 的<br />

社 會 實 踐 ? 什 麼 樣 的 理 論 概 念 與 架 構 , 有 助 於 我 們 分 析 跨 語 際 實 踐 所<br />

牽 涉 到 的 種 種 「 語 言 虐 待 」 與 「 虐 待 語 言 」 的 問 題 ? 放 在 具 體 的 歷 史<br />

脈 絡 看 , 漢 字 為 什 麼 需 要 羅 馬 化 ( 拼 音 化 )? 漢 字 是 如 何 被 羅 馬 化<br />

的 ? 在 什 麼 樣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 使 得 漢 字 產 生 了 被 羅 馬 化 的 需 要 , 而 又<br />

是 什 麼 樣 的 條 件 , 決 定 了 漢 字 以 什 麼 方 式 ( 方 案 ) 羅 馬 化 ? 最 後 , 漢<br />

字 羅 馬 化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與 後 果 是 什 麼 ? 作 為 一 種 「 跨 語 際 實 踐 」, 漢<br />

字 羅 馬 化 和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的 其 他 實 踐 , 有 何 關 連 ?<br />

要 完 滿 地 回 答 上 述 所 有 問 題 , 誠 非 易 事 , 本 文 只 能 算 是 初 步 的 嘗<br />

試 。 在 進 一 步 討 論 前 , 有 必 要 對 本 文 使 用 的 名 詞 術 語 先 作 一 番 釐 清 。<br />

「 命 名 」 與 「 指 涉 」, 本 身 即 為 語 文 政 治 當 中 的 重 要 問 題 ; 僅 僅 是<br />

「 把 漢 字 ( 或 漢 語 ) 用 羅 馬 字 母 呈 現 出 來 」 這 件 事 , 就 有 「 拼 音 」、<br />

「 拉 丁 化 」、「 羅 馬 字 」、「 注 音 」、「 音 譯 」 等 種 種 名 稱 來 指 涉<br />

它 。 這 些 不 同 的 名 稱 ,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指 涉 的 是 同 樣 一 件 事 情 , 其 實 背<br />

後 所 蘊 含 的 動 機 與 理 念 , 卻 大 相 逕 庭 。 當 一 位 作 者 使 用 特 定 名 稱 時<br />

( 例 如 「 羅 馬 字 」、「 拼 音 文 字 」 或 「 音 譯 方 案 」), 背 後 往 往 已 經<br />

預 設 了 某 種 立 場 。 本 文 使 用 「 漢 字 羅 馬 化 」 或 「 拼 音 方 案 」 來 泛 稱 上<br />

述 所 有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並 未 預 設 與 任 一 拼 音 運 動 或 音 譯 方 案 之 間 的 關<br />

連 。 此 外 , 有 關 台 灣 的 「 通 用 拼 音 」 與 其 相 關 爭 議 , 筆 者 已 經 另 有 專<br />

文 討 論 ( 汪 宏 倫 2002), 本 文 僅 在 相 關 段 落 略 微 提 及 , 但 不 作 為 本 文<br />

分 析 的 重 點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29<br />

二 、「 跨 語 際 實 踐 」 的 社 會 分 析 架 構<br />

( 一 )「 住 性 」、「 資 本 」 與 「 場 域 」<br />

劉 禾 提 出 「 跨 語 際 實 踐 」 的 概 念 , 饒 富 創 意 , 但 「 實 踐 」 作 為 一<br />

個 概 念 工 具 的 分 析 效 力 , 並 沒 有 在 劉 禾 的 文 本 分 析 得 到 充 分 發 揮 。 從<br />

社 會 學 的 視 角 來 看 , 我 們 可 以 追 問 :「 跨 語 際 實 踐 」, 是 一 種 怎 樣 的<br />

實 踐 ? 它 在 什 麼 樣 的 脈 絡 當 中 進 行 ? 有 哪 些 行 動 者 參 與 在 裡 面 ?<br />

在 社 會 理 論 中 , 對 「 實 踐 」 這 個 概 念 著 墨 最 深 的 , 大 概 非 法 國 社<br />

會 學 者 Pierre Bourdieu 莫 屬 。Bourdieu 用 了 一 個 簡 要 但 含 糊 的 公 式 來<br />

說 明 實 踐 的 產 生 (Bourdieu 1984: 101):<br />

[(habitus) (capital)]+field=practice<br />

如 果 直 接 翻 譯 成 中 文 , 姑 且 可 寫 為 :<br />

[( 住 性 )( 資 本 )]+ 場 域 = 實 踐<br />

3<br />

這 個 「 公 式 」, 顯 然 不 能 當 成 一 般 的 數 學 公 式 來 理 解 , 也 無 法 以<br />

3 此 處 也 有 個 概 念 迻 譯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值 得 略 加 討 論 。 拉 丁 文 “habitus”, 原 有 「 持 具 」<br />

或 「 境 況 」 的 意 思 ; 這 個 字 和 另 一 個 源 於 希 臘 文 的 hexis, 經 常 出 現 在 Bourdieu 的 著 作<br />

中 , 旨 在 強 調 其 「 體 現 」(embody, 尤 指 以 身 體 實 現 ) 的 意 涵 ( 參 見 Jenkins 1992:<br />

75)。 因 此 ,Bourdieu 使 用 habitus 一 字 , 除 了 一 般 望 文 生 義 的 「 習 慣 」 之 外 , 同 時 也<br />

隱 含 有 「 住 定 」、「 體 現 」 的 意 涵 在 裡 面 。 佛 家 有 「 生 、 住 、 異 、 滅 」 四 相 之 說 , 其<br />

中 「 住 相 」 指 的 是 「 有 為 法 於 生 滅 之 間 相 續 不 斷 , 使 法 體 於 現 在 暫 時 安 住 而 各 行 自 果<br />

者 」(《 俱 舍 論 》 卷 五 ),「 住 」 字 翻 自 梵 語 sthiti, 在 中 文 的 脈 絡 裡 , 有 「 定 著 」 的<br />

意 思 , 在 此 更 隱 含 「 在 器 世 間 與 眾 生 世 間 體 現 」 的 意 思 , 與 拉 丁 文 “habitus”, 雖 然 異<br />

曲 , 卻 有 同 工 之 妙 。 因 此 , 筆 者 嘗 試 以 「 住 性 」 來 翻 譯 “habitus” 一 字 , 取 代 一 般 常 見<br />

的 「 慣 習 」 或 「 生 存 心 態 」, 也 許 更 加 貼 近 此 字 的 原 意 及 其 理 論 上 的 衍 生 意 涵 。 事 實<br />

上 ,「 住 性 」 一 詞 並 非 筆 者 獨 創 ,《 景 德 傳 燈 錄 》 卷 十 即 有 一 偈 云 :「 佛 性 堂 堂 顯 現 ,<br />

住 性 有 情 難 見 ; 若 悟 眾 生 無 我 , 我 面 何 殊 佛 面 ?」 與 筆 者 此 處 的 用 法 , 可 說 相 當 貼 近 。<br />

此 外 , 中 文 亦 有 「 住 性 」 的 說 法 , 一 般 指 穩 定 常 駐 的 稟 性 而 言 。 例 如 ..「 這 隻 潑 猴 無<br />

住 性 」, 指 其 性 情 不 穩 善 變 ( 感 謝 李 奭 學 提 供 例 句 說 明 )。 因 此 ,「 住 性 」 無 論 就 其<br />

字 面 義 與 引 申 義 來 說 , 都 貼 近 Bourdieu 理 論 中 的 habitus 概 念 。 也 許 有 人 會 認 為 ,「 住<br />

性 」 一 詞 較 「 慣 習 」 或 「 生 存 心 態 」 來 得 拗 口 , 也 不 是 中 文 裡 面 的 慣 用 詞 彙 , 但 是<br />

Bourdieu 使 用 “habitus”, 無 論 放 在 英 文 或 法 文 的 文 脈 , 也 都 是 「 拗 口 」 的 外 來 語 , 而<br />

Bourdieu 恐 怕 也 正 是 要 藉 著 這 個 特 性 來 凸 顯 這 個 詞 彙 的 理 論 意 涵 。 另 外 ,「 住 」 在 佛<br />

家 用 語 當 中 有 許 多 不 同 含 義 , 此 處 僅 略 取 其 一 , 讀 者 毋 須 擴 大 引 申 而 有 誤 解 。 感 謝 邱<br />

漢 平 教 授 提 醒 此 點 。


13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代 數 模 式 運 算 ;Bourdieu 在 這 裡 所 要 呈 現 的 , 無 非 是 一 組 「 變 數 系<br />

統 」 之 間 的 關 連 。 質 言 之 , 要 分 析 某 個 「 實 踐 」, 我 們 不 能 不 考 慮 到<br />

三 個 因 素 : 住 性 (habitus)、 資 本 與 場 域 。 加 號 左 邊 的 中 括 弧 , 其 內 容<br />

( 含 「 住 性 」 與 「 資 本 」) 指 的 是 實 踐 的 代 理 人 或 施 為 者 (agent) 所 擁<br />

有 的 特 質 , 而 加 號 右 邊 的 「 場 域 」, 則 是 產 生 實 踐 的 外 在 客 觀 結 構 。<br />

住 性 是 產 生 實 踐 的 某 種 心 理 傾 向 , 它 同 時 是 一 種 「 結 構 化 的 結<br />

構 」(structuring structures), 也 是 一 種 「 被 結 構 化 了 的 結 構 」(structured<br />

structures)。 4 而 某 種 實 踐 如 果 要 被 充 分 說 明 , 就 必 須 納 入 兩 個 要 素 ,<br />

一 個 是 行 為 者 所 擁 有 的 資 本 , 另 一 個 是 外 在 環 境 結 構 。 這 個 外 在 的 環<br />

境 , 不 是 隨 意 界 定 的 , 而 是 這 些 相 關 的 實 踐 的 施 為 者 的 關 係 總 和 , 被<br />

稱 為 場 域 (field)。 場 域 當 中 的 施 為 者 , 並 非 由 孤 立 的 原 子 化 個 人 所 組<br />

成 , 而 是 為 社 會 所 先 決 , 而 場 域 與 資 本 之 間 , 則 是 存 在 著 一 個 「 詮 釋<br />

學 的 循 環 」: 要 建 構 一 個 場 域 , 必 須 要 先 找 出 在 這 個 場 域 當 中 運 作 的<br />

資 本 ; 要 建 構 某 一 種 特 定 資 本 的 形 式 , 我 們 要 先 知 道 該 資 本 所 處 場 域<br />

的 運 作 邏 輯 。 此 為 場 域 的 「 操 作 型 定 義 」(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br />

103, 108)。<br />

因 此 , 在 Bourdieu 的 理 論 中 , 場 域 與 資 本 是 分 不 開 的 。 場 域 可 區<br />

分 為 許 多 種 類 , 包 括 經 濟 場 域 、 文 化 場 域 、 社 會 場 域 等 , 行 動 者 在 這<br />

些 場 域 的 位 置 , 依 其 所 具 有 的 資 本 而 有 不 同 的 分 佈 。Bourdieu 進 一 步<br />

提 到 了 「 場 域 同 構 」(homology) 的 概 念 , 指 的 是 這 些 不 同 的 場 域 , 結<br />

構 會 類 似 或 相 同 , 因 為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本 之 間 可 以 相 互 兌 換 (convertible),<br />

而 且 住 性 可 以 被 「 轉 置 」(transpose), 就 像 矩 陣 的 概 念 一 樣 , 從<br />

一 個 場 域 轉 置 到 另 一 個 場 域 去 。 就 此 處 欲 探 討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而 言 , 首<br />

要 牽 涉 到 的 是 語 言 場 域 當 中 的 語 言 資 本 和 語 言 住 性 。 語 言 資 本 的 累<br />

積 , 自 然 也 牽 涉 到 其 他 資 本 ( 經 濟 、 社 會 、 政 治 、 符 號 等 ) 的 轉 化 ,<br />

4 「 結 構 」 大 概 是 Bourdieu 著 作 當 中 使 用 最 多 卻 界 定 最 少 的 一 個 詞 彙 。 簡 單 地 說 ,Bourdieu<br />

承 襲 並 擴 大 了 結 構 主 義 當 中 對 「 結 構 」 的 定 義 與 用 法 , 指 稱 一 個 社 會 空 間 或 場 域<br />

當 中 , 各 個 不 同 組 成 要 素 之 間 的 位 置 與 關 係 。 由 於 Bourdieu 的 理 論 企 圖 是 想 要 化 解 客<br />

觀 主 義 (objectivism) 與 主 觀 主 義 (subjectivism) 之 間 的 對 峙 , 因 此 他 所 稱 的 結 構 , 同 時 包<br />

含 了 外 在 的 社 會 結 構 與 內 在 的 心 靈 結 構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31<br />

而 一 種 「 標 準 」 或 「 常 態 」 的 語 言 住 性 (linguistic habitus) 的 形 成 , 以<br />

及 一 種 合 法 語 言 的 生 產 與 再 生 產 , 最 後 終 究 與 國 家 有 關 (Bourdieu 1991:<br />

43-65)。<br />

( 二 ) 國 家 、 語 言 、 符 號 權 力 與 穿 國 / 跨 國 場 域<br />

在 一 篇 探 討 國 家 起 源 與 本 質 的 文 章 中 ,Bourdieu (1998) 明 白 指 出<br />

一 個 弔 詭 的 現 象 : 社 會 科 學 當 中 有 關 國 家 的 討 論 與 研 究 , 其 實 很 大 一<br />

部 份 是 未 加 反 省 地 接 受 國 家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範 疇 與 分 類 體 系 ( 或 是 對 其<br />

懷 疑 得 不 夠 徹 底 ), 以 致 於 這 些 「 意 圖 將 國 家 當 成 研 究 分 析 之 對 象 」<br />

的 社 會 科 學 論 述 , 本 身 其 實 也 構 成 了 國 家 之 自 我 再 生 產 的 一 部 份 。 5 換<br />

句 話 說 , 社 會 科 學 拿 來 分 析 國 家 所 使 用 的 範 疇 與 概 念 工 具 , 其 實 本 身<br />

就 是 國 家 所 生 產 並 擔 保 的 , 這 使 得 我 們 非 但 無 法 掌 握 到 國 家 的 深 層 本<br />

質 , 反 而 產 生 許 多 誤 解 。 因 此 Bourdieu 毫 不 留 情 地 宣 稱 :「 對 於 國<br />

家 , 我 們 的 懷 疑 永 不 嫌 多 」, 而 斧 底 抽 薪 之 道 , 則 是 要 展 現 基 進 的 懷<br />

疑 , 退 回 到 國 家 出 現 之 前 的 情 形 來 考 察 它 (Bourdieu 1998: 35-40)。<br />

國 家 能 擁 有 這 番 能 耐 , 原 因 在 於 它 是 「 符 號 權 力 」(symbolic<br />

power) 的 集 中 者 。Bourdieu 沿 襲 Max Weber 對 國 家 的 經 典 定 義 , 並 加<br />

以 擴 大 解 釋 , 認 為 國 家 乃 一 切 形 式 的 資 本 ( 包 含 政 治 、 經 濟 、 軍 事 、<br />

符 號 資 本 等 ) 之 集 中 壟 斷 。Bourdieu 透 過 對 法 國 歷 史 的 分 析 , 說 明 國<br />

家 如 何 一 步 一 步 地 從 武 力 的 壟 斷 、 走 向 經 濟 權 力 的 壟 斷 、 最 後 終 究 成<br />

為 符 號 權 力 的 集 大 成 者 。 符 號 權 力 的 運 作 之 妙 , 在 於 它 是 一 種 「 被 轉<br />

化 」(transformed) 與 「 可 被 誤 認 」(misrecognizable) 的 權 力 形 式 , 它 的<br />

來 源 , 是 其 他 不 同 場 域 的 資 本 , 經 過 轉 化 或 轉 置 而 來 。 有 關 國 家 與 其<br />

他 場 域 的 關 連 ,Bourdieu 則 是 考 察 歐 洲 封 建 王 朝 到 近 代 官 僚 國 家 的 歷<br />

史 過 程 , 指 出 現 代 國 家 逐 步 成 為 不 同 場 域 當 中 各 種 形 式 的 權 力 或 資 本<br />

( 包 括 經 濟 資 本 [ 此 處 尤 指 稅 捐 ]、 文 化 資 本 、 軍 事 資 本 、 司 法 資 本 、<br />

符 號 資 本 等 ) 的 集 大 成 者 (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 110-5)。 6<br />

5 關 於 此 點 ,Mitchell (1999) 與 Jessop (1999) 也 都 提 出 類 似 的 看 法 。


132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Bourdieu 雖 然 對 國 家 在 文 化 與 象 徵 符 號 上 面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提 出 了<br />

精 闢 的 分 析 , 但 是 他 的 「 場 域 」 概 念 , 放 在 當 今 的 脈 絡 來 看 , 仍 有 所<br />

不 足 。 這 裡 面 最 緊 要 的 , 是 他 對 「 國 內 / 國 際 」 兩 者 之 間 的 界 線 畛 域<br />

缺 乏 考 慮 與 分 析 。Bourdieu 談 場 域 , 大 都 是 針 對 某 一 個 國 家 社 會 內 部<br />

來 講 , 這 也 是 有 些 討 論 「 跨 國 主 義 」 或 「 穿 國 主 義 」(transnationalism)<br />

的 學 者 對 Bourdieu 的 批 評 , 認 為 他 的 概 念 無 法 被 用 在 跨 國 場 域 當 中<br />

(Ong 1999: 89-93)。 我 們 下 面 將 會 看 到 , 一 種 國 語 (national language) 的<br />

確 立 , 不 只 是 以 國 家 機 器 所 界 定 的 「 國 家 / 國 族 」 組 成 者 參 與 在 裡<br />

面 ; 在 這 個 國 族 疆 界 之 外 的 「 外 人 」, 也 有 可 能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的<br />

角 色 。 這 在 跨 語 際 實 踐 , 尤 其 是 民 族 國 家 體 系 當 中 的 「 後 進 者 」 當<br />

中 , 看 得 特 別 清 楚 。 換 句 話 說 , 同 樣 一 個 語 言 場 域 , 可 能 同 時 在 兩 個<br />

層 次 上 ( 國 內 與 國 際 ) 運 作 , 我 們 不 能 僅 把 焦 點 放 在 其 中 的 某 一 個 層<br />

次 , 而 忽 略 了 另 一 個 。 7<br />

在 分 析 國 家 對 「 物 質 力 資 本 」 的 獨 佔 時 ,Bourdieu 曾 經 以 軍 事 武<br />

力 為 例 , 提 到 這 個 資 本 集 中 的 過 程 , 必 須 同 時 在 「 對 內 」 與 「 對 外 」<br />

兩 個 脈 絡 中 完 成 (1998: 42-43)。 易 言 之 , 國 家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國 家 ,<br />

一 方 面 必 須 壟 斷 內 部 其 他 合 法 武 力 的 使 用 , 另 一 方 面 要 能 夠 抵 禦 外<br />

侮 , 避 免 其 他 國 家 武 力 之 介 入 , 從 而 獲 得 其 他 對 等 政 治 體 之 承 認 。 同<br />

樣 地 , 國 家 在 符 號 權 力 的 集 中 與 壟 斷 上 , 也 必 須 在 「 對 內 」 與 「 對<br />

外 」 兩 個 脈 絡 完 成 。 這 是 為 什 麼 德 語 與 荷 蘭 語 、 或 是 挪 威 語 與 瑞 典 語<br />

之 間 , 雖 然 發 音 、 語 源 相 近 , 但 在 民 族 主 義 的 時 代 潮 流 下 , 最 終 發 展<br />

為 截 然 不 同 的 語 文 。 8<br />

6 我 們 由 此 可 以 發 現 ,Bourdieu 幾 乎 是 把 「 權 力 」 與 「 資 本 」 等 同 起 來 (Bourdieu and<br />

Wacquant 1992: 114), 視 二 者 為 可 以 互 相 轉 化 的 概 念 , 而 他 的 分 析 語 言 , 則 偏 好 使 用<br />

「 資 本 」。 這 樣 的 說 法 , 細 究 起 來 其 實 不 無 問 題 。 大 欺 小 、 強 凌 弱 、 眾 暴 寡 , 這 些 赤<br />

裸 裸 的 權 力 或 暴 力 , 恐 怕 很 難 用 「 資 本 」 來 概 括 。 此 外 , 本 文 下 面 將 會 討 論 到 的 書 寫<br />

暴 力 , 如 果 全 部 要 用 資 本 來 理 解 , 也 不 太 容 易 說 得 通 。 畢 竟 「 資 本 」 牽 涉 到 認 知 (cognitive)<br />

與 定 義 的 問 題 , 暴 力 則 不 盡 然 。 這 或 許 是 Bourdieu 理 論 概 念 當 中 的 一 個 瑕 疵 ,<br />

值 得 日 後 進 一 步 討 論 。<br />

7 此 處 當 需 注 意 ,「 國 內 」 與 「 國 際 」 之 間 的 分 野 , 本 身 也 是 「 國 族 主 義 政 治 」(nationalist<br />

politics) 的 一 環 , 所 以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 而 是 有 可 能 變 動 的 。 詳 細 論 證 , 參 見 汪 宏 倫<br />

(2001)。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33<br />

為 了 在 國 族 主 義 的 脈 絡 下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 筆 者 將 Bourdieu 的<br />

「 場 域 」 概 念 , 做 了 一 些 擴 充 跟 修 正 。 首 先 , 根 據 民 族 國 家 兩 種 理 念<br />

型 , 將 場 域 分 成 「 公 民 ─ 領 土 」( 政 治 場 域 ) 與 「 族 群 ─ 文 化 」( 文<br />

化 場 域 ) 兩 類 ; 其 次 , 再 將 這 兩 個 場 域 區 分 成 「 國 內 」 與 「 國 際 」 兩<br />

個 層 次 。 這 兩 個 區 分 , 可 以 表 一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 9<br />

表 一<br />

國 族 政 治 中 的 場 域 類 型 與 層 次 a<br />

國 際 / 全 球 脈 絡<br />

層 次<br />

國 家 / 國 內 脈 絡<br />

層 次<br />

有 關 全 球 人 類 與 事 物 的 住 性<br />

政 治 場 域 ( 公 民 ─ 領 土 ) 文 化 場 域 ( 族 群 ─ 文 化 )<br />

( 場 域 I─ 國 際 政 治 場 域 )<br />

威 斯 特 發 利 亞 國 家 體 系 b<br />

國 際 組 織<br />

( 場 域 II─ 國 內 政 治 場 域 )<br />

領 土 / 軍 隊<br />

憲 法 與 法 律 體 制<br />

表 徵 制 度 ( 國 號 、 國 旗 、 國<br />

歌 等 )<br />

公 民 身 分 與 權 利<br />

( 場 域 III─ 國 際 文 化 場 域 )<br />

國 際 間 有 關 國 族 的 文 化 語 法<br />

(Löfgren 1989)<br />

國 際 / 全 球 知 識 社 群 (Haas 1992)<br />

國 際 / 全 球 符 號 體 系<br />

( 場 域 IV─ 國 內 文 化 場 域 )<br />

民 族 ( 傳 統 ) 文 化<br />

語 言 與 文 字<br />

文 化 遺 產<br />

知 識 體 系 所 建 構 的 「 國 家 觀 」 與<br />

「 世 界 觀 」( 史 地 、 文 學 等 )<br />

a 橫 貫 表 格 中 央 的 虛 線 表 示 「 國 家 」 與 「 國 際 」 的 層 次 脈 絡 間 的 界 線 , 可 被 穿 透 , 同 時 也 可<br />

能 因 疆 界 變 動 或 國 家 之 建 立 / 消 亡 而 被 改 變 。<br />

b 當 前 所 謂 「 國 際 社 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 實 由 國 家 而 非 個 人 所 組 成 , 而 其 背 後 所 蘊 含<br />

的 國 家 主 權 概 念 模 式 , 則 可 追 溯 到 1648 年 的 威 斯 特 發 利 亞 條 約 (Treaty of Westphalia)。<br />

8 這 裡 面 當 然 也 有 例 外 , 如 美 國 就 不 符 合 上 述 情 形 。 此 處 牽 涉 幾 個 複 雜 因 素 , 一 是 民 族<br />

國 家 建 立 的 時 間 點 , 一 是 民 族 國 家 所 依 據 的 模 型 。 一 般 而 言 , 從 英 國 殖 民 地 獨 立 出 來<br />

的 國 家 , 多 依 循 「 公 民 ─ 領 土 」 模 型 ( 而 非 「 族 群 ─ 文 化 」 模 型 ) 來 建 立 其 民 族 國 家 ,<br />

對 於 語 言 文 化 的 特 殊 性 的 強 調 , 相 對 上 較 「 族 群 ─ 文 化 」 模 式 的 國 家 ( 例 如 德 國 ) 來<br />

得 少 得 多 。<br />

9 這 個 2×2 的 表 列 圖 示 , 出 自 汪 宏 倫 (2001) 先 前 的 討 論 。 有 關 國 族 政 治 (nationalist politics)<br />

之 場 域 的 不 同 面 向 與 層 次 , 該 文 已 由 「 全 球 觀 點 的 制 度 論 」, 作 了 較 為 詳 盡 的 闡 述 與<br />

說 明 , 此 處 不 再 詳 論 。


134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在 這 個 圖 示 當 中 , 四 個 象 限 ( 場 域 I-IV) 當 中 所 列 舉 的 , 即 是 民<br />

族 國 家 的 種 種 制 度 。「 制 度 」 在 Bourdieu 的 理 論 當 中 , 一 直 佔 據 著 一<br />

個 「 若 隱 若 現 」 的 重 要 地 位 。 在 他 理 論 鋪 陳 最 為 完 整 的 《 實 踐 理 論 大<br />

綱 》(Bourdieu 1977) 以 及 其 後 的 擴 大 版 《 實 踐 的 邏 輯 》(Bourdieu 1990)<br />

當 中 ,Bourdieu 並 未 對 「 制 度 」 給 予 清 楚 的 理 論 定 位 與 著 墨 。 然 而 ,<br />

Bourdieu 在 討 論 各 種 資 本 與 權 力 時 , 不 時 談 到 資 本 或 權 力 的 「 制 度<br />

化 」(institutionalization), 更 以 專 文 提 出 「 制 度 儀 式 」(rites of institution)<br />

的 概 念 來 說 明 符 號 權 力 如 何 在 現 實 當 中 產 生 作 用 。 制 度 之 所 以 成<br />

為 一 種 「 儀 式 」, 在 於 它 具 有 一 種 展 演 魔 力 (performative magic), 能<br />

夠 無 中 生 有 , 把 武 斷 的 變 成 自 然 的 , 把 差 異 與 疆 界 的 劃 分 合 理 化 , 使<br />

人 們 將 社 會 人 造 物 與 自 然 法 則 等 同 起 來 ,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Bourdieu 1991:<br />

115-126)。 事 實 上 , 從 制 度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 制 度 」 作 為 一 個 「 中 間<br />

層 次 」(meso-level) 的 概 念 , 正 好 可 以 填 補 「 住 性 」( 微 觀 ) 與 「 場<br />

域 」( 宏 觀 ) 之 間 的 理 論 空 缺 , 更 完 整 地 解 釋 「 實 踐 」 的 產 生 與 運<br />

作 。 10 放 在 此 處 的 脈 絡 來 看 , 國 家 建 構 社 會 現 實 的 能 力 , 更 是 要 透 過<br />

制 度 儀 式 來 完 成 (Bourdieu 2000: 174-175)。<br />

透 過 符 號 權 力 的 行 使 與 制 度 儀 式 的 作 用 , 在 民 族 國 家 的 這 兩 個 場<br />

域 之 上 , 逐 漸 形 成 了 一 個 有 關 全 球 人 類 與 事 物 的 住 性 , 稱 之 為 “global<br />

habitus” 亦 不 為 過 。Brubaker (1992) 在 探 討 公 民 身 分 時 , 嘗 以 「 國 際 歸<br />

檔 體 系 」(international filing system) 來 稱 呼 此 一 全 球 共 享 的 分 類 架 構 ;<br />

此 處 名 稱 雖 有 不 同 , 含 義 大 致 類 似 , 且 更 為 深 入 , 因 為 住 性 所 涉 及 的<br />

不 只 是 「 分 類 」, 還 包 括 相 關 的 意 識 與 下 意 識 , 以 及 「 實 踐 」 之 體<br />

現 。Michael Billig (1995) 所 稱 「 凡 常 民 族 主 義 」(banal nationalism),<br />

即 是 在 這 個 層 次 上 說 的 。 它 不 特 定 指 涉 任 何 單 一 國 家 的 民 族 主 義 意 識<br />

形 態 , 而 是 所 有 民 族 主 義 所 共 享 的 信 念 , 就 是 我 們 所 居 住 的 地 球 , 上<br />

面 的 人 群 與 事 物 , 都 可 以 按 照 某 種 民 族 主 義 的 原 則 來 加 以 分 類 、 運<br />

10 關 於 此 一 理 論 空 缺 , 以 及 制 度 論 可 提 供 的 填 補 , 參 見 Jenkins (1992: 89-91)、DiMaggio<br />

and Powell (1991)。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35<br />

作 。 這 種 住 性 , 深 入 人 心 , 而 且 在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被 未 加 反 省 地 複<br />

製 著 。 11<br />

本 研 究 所 關 心 的 「 漢 字 羅 馬 化 」, 主 要 是 發 生 在 場 域 III 與 場 域<br />

IV 當 中 。 場 域 IV 當 中 , 牽 涉 到 不 同 的 拼 音 方 案 之 間 的 競 逐 與 制 度 化<br />

( 例 如 台 灣 近 年 來 的 「 通 用 拼 音 」 與 「 漢 語 拼 音 」 之 爭 ); 場 域 III 所<br />

牽 涉 到 的 , 則 是 國 際 知 識 社 群 與 符 號 體 系 所 慣 用 的 制 度 標 準 , 例 如 國<br />

際 地 名 標 準 、 圖 書 分 類 系 統 、 乃 至 學 術 界 常 用 的 《 芝 加 哥 體 裁 手 冊 》<br />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等 。Bourdieu 指 出 , 語 言 的 結 構 社 會 學 , 必<br />

須 去 探 究 社 會 學 上 適 切 的 語 言 差 異 ,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相 同 結 構 的 社 會 差<br />

異 , 兩 者 之 間 的 對 應 關 連 (Bourdieu 1991: 54)。 以 下 的 分 析 即 要 探 討 跨<br />

語 際 實 踐 當 中 , 不 同 場 域 之 間 的 結 構 對 應 與 關 連 。<br />

三 、 殖 民 主 義 與 國 族 建 構 :<br />

12<br />

一 個 系 譜 ─ 類 型 學 式 的 考 察<br />

中 國 文 字 長 期 以 來 被 視 為 「 圖 象 文 字 」 或 「 表 意 文 字 」(ideograph),<br />

因 此 要 轉 換 成 西 方 的 拼 音 文 字 , 勢 必 牽 涉 到 發 音 的 問 題 。 由<br />

於 中 國 各 地 方 言 眾 多 , 針 對 不 同 的 方 言 ,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拼 音 系 統 。 有<br />

關 文 字 改 革 與 拼 音 運 動 的 歷 史 , 過 去 已 有 不 少 論 著 ; 13 本 節 的 討 論 ,<br />

不 在 於 重 複 這 些 歷 史 , 而 在 於 對 這 些 拼 音 方 案 的 發 展 流 變 , 提 出 一 個<br />

系 譜 學 式 (genealogy) 的 考 察 。 此 處 所 謂 「 系 譜 學 」, 是 在 Michel<br />

Foucault 的 理 論 意 義 下 提 出 的 。 系 譜 學 反 對 尋 找 根 本 的 起 源 , 也 不 是<br />

要 建 構 一 個 後 設 敘 事 或 後 設 歷 史 , 而 是 要 強 調 歷 史 事 件 之 間 的 繁 複<br />

性 、 易 碎 性 、 偶 成 性 , 藉 由 揭 示 知 識 與 權 力 背 後 的 關 係 , 尋 找 歷 史 事<br />

11 有 關 「 凡 常 民 族 主 義 」 如 何 潛 移 默 化 , 成 為 現 代 社 會 的 一 種 住 性 , 參 見 Billig (1995) 社<br />

會 心 理 學 式 的 分 析 ; 汪 宏 倫 (2001) 則 是 提 供 了 一 個 制 度 論 的 解 釋 。<br />

12 本 節 與 下 節 當 中 , 有 少 部 分 文 字 內 容 曾 出 現 在 筆 者 先 前 一 篇 論 文 當 中 ( 汪 宏 倫 2002),<br />

但 此 處 已 經 過 大 幅 改 寫 , 重 點 亦 有 不 同 。<br />

13 如 倪 海 曙 (1948)、DeFrancis (1950)、 周 有 光 (1961)、 王 均 (1995)、 費 錦 昌 (1997) 等 , 均 提<br />

供 了 相 當 豐 富 而 翔 實 的 紀 錄 。


136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件 間 的 斷 裂 性 與 不 連 續 性 (Foucault 1978: 140; Dreyfus and Rabinow<br />

1983: 106)。 同 理 , 本 文 所 要 考 察 的 , 並 不 是 嘗 試 去 說 一 個 「 漢 字 如<br />

何 被 羅 馬 拼 音 化 」 的 歷 史 進 程 , 而 是 藉 由 系 譜 學 的 探 究 , 揭 露 不 同 的<br />

音 譯 模 式 (mode of transliteration) 背 後 的 系 譜 與 權 力 關 係 。 換 言 之 , 我<br />

們 的 目 的 , 並 不 是 要 對 所 有 這 些 方 案 都 加 以 介 紹 , 也 不 是 要 從 歷 史 進<br />

化 的 觀 點 來 評 價 它 們 之 間 的 優 劣 異 同 ; 相 反 地 , 此 處 的 工 作 是 要 探<br />

究 : 哪 些 權 力 與 結 構 因 素 , 促 成 了 這 些 拼 音 方 案 的 興 起 , 而 又 是 哪 些<br />

因 素 , 決 定 了 這 些 拼 音 方 案 能 否 成 為 正 式 制 度 , 廣 為 流 傳 ? 我 們 所 要<br />

考 察 的 , 是 「 跨 語 際 實 踐 」 進 行 的 場 域 何 在 、 有 哪 些 行 動 者 參 與 其<br />

中 , 他 們 之 間 的 權 力 關 係 是 什 麼 , 最 後 的 語 言 住 性 (linguistic habitus)<br />

又 如 何 經 過 「 被 結 構 」 與 「 結 構 化 」 的 歷 程 。<br />

為 了 更 細 緻 地 區 分 不 同 拼 音 方 案 的 行 動 者 、 動 機 與 行 動 後 果 的 影<br />

響 , 筆 者 參 照 韋 伯 對 社 會 行 動 的 理 念 型 分 析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行 動 類<br />

型 , 區 分 為 兩 類 : 一 為 「 工 具 型 」, 一 為 「 價 值 型 」。 14 本 節 將 先 以<br />

行 動 類 型 與 動 機 ( 而 非 歷 史 順 序 ), 來 考 察 不 同 拼 音 方 案 的 形 成 背<br />

景 。 在 下 一 節 的 分 析 當 中 , 我 們 才 加 入 動 態 的 面 向 , 考 察 這 些 不 同 類<br />

型 的 拼 音 方 案 , 是 在 什 麼 樣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權 力 關 係 中 , 相 互 消 長 、 遞<br />

嬗 變 革 。<br />

( 一 )「 工 具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br />

早 期 中 國 文 字 的 羅 馬 化 , 大 多 經 由 外 國 人 之 手 , 其 目 的 旨 在 溝<br />

通 , 因 此 只 要 能 夠 達 到 「 在 不 同 書 寫 系 統 中 溝 通 轉 換 」 的 目 的 就 好 。<br />

這 樣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可 稱 之 為 「 工 具 型 」 的 行 動 , 其 中 較 知 名 者 有 如<br />

下 幾 種 :<br />

(1) 一 般 對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討 論 , 多 將 義 大 利 傳 教 士 利 馬 竇 (Metteo<br />

Ricci) 的 《 西 字 奇 蹟 》(1605) 與 法 國 傳 教 士 金 尼 閣 (Nicolas Trigault) 踵 繼<br />

14 和 韋 伯 的 理 念 型 相 同 , 此 處 的 區 分 , 目 的 只 是 為 了 分 析 上 的 方 便 。 在 實 踐 的 層 次 上 ,<br />

「 工 具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也 可 能 同 時 包 含 了 價 值 或 情 感 的 成 分 在 內 ; 反 之 ,「 價 值<br />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也 不 排 除 工 具 性 的 應 用 目 的 。 感 謝 鄭 陸 霖 與 林 開 世 提 醒 此 點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37<br />

其 後 的 《 西 儒 耳 目 資 》 並 列 為 最 早 的 紀 錄 , 有 人 以 「 利 ─ 金 方 案 」 稱<br />

之 ( 李 樂 毅 1999: 5)。 但 根 據 新 的 文 獻 , 同 屬 耶 穌 會 的 羅 明 堅 (Michele<br />

Ruggieri) 與 利 馬 竇 , 曾 在 1583-1588 年 間 , 編 纂 了 一 部 未 出 版 的<br />

《 葡 漢 辭 典 》, 應 是 目 前 可 考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最 早 紀 錄 。 15<br />

(2) 教 會 羅 馬 字 : 自 利 馬 竇 之 後 , 羅 馬 教 會 派 至 中 國 的 傳 教 士 , 斷<br />

斷 續 續 還 以 羅 馬 字 母 拼 寫 漢 字 發 音 , 直 到 清 初 雍 正 年 間 , 西 洋 教 士 一<br />

律 被 驅 逐 出 北 京 , 送 往 澳 門 看 管 , 羅 馬 教 會 的 拼 音 嘗 試 才 告 一 段 落<br />

( 黎 錦 熙 1931)。 鴉 片 戰 爭 (1842) 之 後 , 中 國 海 禁 開 放 , 基 督 教 傳 道<br />

事 業 盛 行 , 為 了 傳 道 方 便 , 各 地 教 會 ( 含 新 教 ) 開 始 將 聖 經 依 各 地 口<br />

頭 語 言 以 羅 馬 字 拼 寫 , 通 稱 「 教 會 羅 馬 字 」。「 教 會 羅 馬 字 」 依 方 言<br />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版 本 , 現 在 還 在 流 傳 使 用 的 「 台 語 羅 馬 字 」 也 是 其 中 之<br />

一 。 16<br />

(3) 威 妥 瑪 式 :1867 年 , 英 國 駐 華 外 交 人 員 Thomas Francis Wade<br />

( 中 譯 威 妥 瑪 ) 出 版 《 語 言 自 邇 集 》, 自 創 一 套 漢 字 標 音 方 式 。1892<br />

年 , 另 一 位 英 國 領 事 官 員 Dr.HerbertAllenGiles, 與 Wade 合 著 《 華 英<br />

字 典 》, 將 Wade 的 系 統 稍 做 改 良 , 成 為 一 般 所 稱 的 「 威 妥 瑪 式 」 或<br />

「 威 翟 式 」(Wade-Giles system)。1912 年 ,《 華 英 字 典 》 刊 行 第 二<br />

版 , 成 為 外 國 人 學 習 中 文 的 寶 典 , 使 得 威 妥 瑪 式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通 用 的<br />

體 系 。 由 於 Wade 曾 經 擔 任 《 天 津 條 約 》 及 《 煙 台 條 約 》 的 英 方 翻 譯 ,<br />

Giles 也 曾 在 英 國 領 事 館 任 職 , 因 此 這 套 系 統 經 常 被 ( 中 國 人 ) 認 為 帶<br />

有 帝 國 主 義 色 彩 , 是 幫 助 外 國 人 侵 略 中 國 的 工 具 。<br />

(4) 郵 電 式 : 光 緒 年 間 , 中 國 著 手 開 辦 現 代 郵 政 和 電 報 業 務 。 當 時<br />

這 些 業 務 多 由 洋 人 代 辦 , 尤 其 掌 握 在 英 國 勢 力 手 中 。 他 們 根 據 自 己 的<br />

15 《 葡 漢 辭 典 》 的 手 稿 於 1934 年 在 耶 穌 會 羅 馬 檔 案 館 被 發 現 ,2001 年 才 由 葡 萄 牙 國 家<br />

圖 書 館 、 東 方 葡 萄 牙 學 會 與 舊 金 山 大 學 利 馬 竇 中 西 文 化 歷 史 研 究 所 以 影 像 掃 瞄 方 式 印<br />

刷 刊 行 ( 參 見 魏 若 望 2001)。 感 謝 李 奭 學 提 示 此 一 重 要 事 實 並 提 供 文 獻 資 料 。<br />

16 有 趣 的 是 , 這 些 大 多 由 新 教 徒 創 制 的 教 會 羅 馬 字 , 與 早 年 耶 穌 會 的 傳 教 策 略 似 乎 背 道<br />

而 馳 。 蓋 中 國 幅 員 廣 大 , 書 雖 同 文 , 語 卻 異 音 , 若 以 羅 馬 拼 音 文 字 來 翻 譯 聖 經 , 勢 必<br />

因 地 制 宜 , 產 生 好 幾 套 版 本 , 而 以 漢 字 書 寫 , 則 一 版 可 通 行 各 地 。 根 據 《 耶 穌 會 會<br />

規 》, 凡 赴 外 地 傳 教 者 , 皆 須 學 習 該 地 或 該 國 語 言 ; 耶 穌 會 士 在 中 國 傳 教 , 發 展 出 一<br />

套 獨 特 的 「 書 本 證 道 法 」, 與 他 們 在 世 界 其 他 各 地 所 採 用 的 口 語 傳 教 方 式 , 大 異 其 趣 ;<br />

究 其 原 因 , 恐 怕 還 在 於 中 國 語 文 的 獨 特 性 質 。 參 見 李 奭 學 (2002)。


138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拼 音 標 準 將 中 國 的 地 名 羅 馬 化 , 其 中 有 些 是 根 據 方 言 ( 例 如 廈 門 拼 成<br />

Amoy), 有 些 根 據 習 慣 寫 法 ( 例 如 廣 州 為 Canton), 其 他 大 部 分 是<br />

根 據 官 話 , 且 與 威 妥 瑪 式 相 當 接 近 , 只 做 了 少 許 變 革 。 17 1906 年 大 清<br />

帝 國 郵 電 聯 席 會 議 當 中 制 訂 「 郵 電 式 」 的 標 準 ,1932 年 中 國 郵 電 總 局<br />

出 版 《 通 郵 處 所 集 》, 基 本 上 都 是 沿 襲 原 來 英 國 人 所 留 下 來 的 傳 統 ,<br />

因 此 有 些 人 把 這 種 拼 音 方 式 , 同 樣 也 視 為 帝 國 主 義 的 產 物 。 這 套 方<br />

案 , 後 來 被 國 民 政 府 帶 到 台 灣 , 經 過 部 分 修 正 , 在 通 用 拼 音 落 實 為 政<br />

策 之 前 , 一 直 都 在 沿 用 中 。<br />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Immanuel Wallerstein 的 說 法 , 把 十 六 世 紀 歐 洲 的 向<br />

外 擴 張 視 為 現 代 性 的 濫 觴 , 則 上 述 幾 種 拼 音 方 案 , 從 「 利 ─ 金 方 案 」<br />

以 降 , 全 都 是 伴 隨 現 代 性 而 來 的 產 物 , 與 基 督 教 的 傳 布 、 帝 國 主 義 拓<br />

殖 、 現 代 通 訊 體 系 的 建 立 、 以 及 民 族 國 家 之 間 的 征 戰 , 脫 離 不 了 干<br />

係 。 18 而 這 些 伴 隨 現 代 性 而 來 的 外 來 勢 力 , 也 正 是 中 國 人 自 發 的 「 拼<br />

音 文 字 運 動 」 所 想 要 抵 抗 的 。 只 不 過 , 和 清 末 其 他 「 現 代 化 」 論 述 相<br />

近 的 是 , 這 種 對 抗 西 方 勢 力 的 企 圖 , 最 後 還 是 採 用 了 「 師 夷 之 長 技 以<br />

制 夷 」 的 策 略 模 式 。<br />

( 二 )「 價 值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br />

上 述 由 外 國 人 發 展 出 來 的 幾 種 方 案 , 基 本 上 是 為 了 溝 通 或 學 習 的<br />

工 具 性 目 的 而 產 生 ; 相 對 地 , 中 國 人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 無 論 在 動 機 與<br />

心 態 上 , 都 極 為 不 同 。 前 者 是 為 學 習 中 文 或 溝 通 方 便 , 後 者 是 為 了 救<br />

亡 圖 存 、 富 國 強 民 而 產 生 的 「 語 文 現 代 化 」 的 努 力 , 所 以 在 社 會 行 動<br />

的 分 類 上 , 或 可 稱 為 「 價 值 型 」。 此 處 的 「 價 值 型 」, 同 時 包 括 韋 伯<br />

所 稱 「 價 值 理 性 」 與 「 情 感 性 」 的 行 動 在 內 , 或 可 稱 之 為 「 表 現 型 」<br />

17 在 大 清 郵 政 官 局 (1896-1911) 之 前 , 中 國 尚 有 列 強 在 華 所 設 之 「 客 郵 」, 代 辦 郵 政 業 務 。<br />

中 國 部 分 地 名 的 舊 譯 法 , 不 似 威 妥 瑪 式 , 疑 與 他 國 客 郵 所 遺 留 之 餘 緒 有 關 。 此 外 , 有<br />

些 明 顯 不 符 合 威 妥 瑪 式 的 舊 式 譯 名 ( 例 如 “Canton” [ 廣 州 ])、“Chefoo” [ 煙 台 ]), 則 是<br />

張 冠 李 戴 之 誤 ( 王 均 1995: 259)。<br />

18 常 見 的 「 工 具 型 」 拼 音 方 案 , 尚 有 美 國 於 二 戰 期 間 發 展 出 之 「 耶 魯 式 」 等 , 此 處 不 及<br />

備 載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39<br />

(expressive type)。 在 此 類 型 當 中 , 羅 馬 化 或 拼 音 文 字 , 不 僅 只 被 當 成<br />

工 具 來 用 , 更 被 賦 予 內 在 的 價 值 。 換 言 之 , 拉 丁 字 母 或 拼 音 文 字 , 被<br />

認 為 較 漢 字 來 得 優 越 , 而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 這 件 事 , 本 身 被 當 成 一 件<br />

富 有 價 值 的 目 的 來 加 以 追 求 。 透 過 「 價 值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民 族 文<br />

化 的 生 機 得 以 賡 續 , 民 族 情 感 也 獲 得 了 嶄 新 的 表 現 。 19<br />

(1) 切 音 字 運 動 : 中 國 傳 統 有 「 直 音 」、「 反 切 」 等 標 音 方 式 , 但<br />

不 牽 涉 到 跨 語 際 實 踐 。 到 了 近 代 , 開 始 有 現 代 標 音 法 的 產 生 。 這 些 標<br />

音 法 是 受 到 西 方 船 堅 砲 利 刺 激 而 產 生 文 化 上 「 救 亡 圖 存 」 的 努 力 , 清<br />

末 的 「 切 音 字 運 動 」 首 開 其 先 。 切 音 字 運 動 參 與 者 眾 、 主 張 各 異 , 但<br />

基 本 上 有 兩 個 相 關 的 企 圖 : 近 的 來 說 , 是 為 了 以 「 字 話 一 律 」、「 筆<br />

劃 簡 易 」 的 拼 音 文 字 來 提 高 識 字 率 , 節 省 人 民 學 習 文 字 的 時 間 ; 遠 的<br />

來 說 , 則 是 希 望 對 中 國 的 文 字 進 行 根 本 的 改 革 , 以 提 升 中 國 的 文 明 水<br />

平 。 清 末 切 音 字 運 動 的 先 驅 者 盧 戇 章 , 在 其 《 北 京 切 音 教 科 書 》 封 面<br />

題 了 一 副 對 聯 :「 卅 年 化 盡 心 機 , 特 為 同 胞 開 慧 眼 ; 一 旦 創 成 字 母 ,<br />

願 教 吾 國 進 文 明 」, 可 說 是 當 時 切 音 字 運 動 的 最 佳 寫 照 ( 倪 海 曙 1948:<br />

35)。<br />

清 末 將 近 二 十 年 的 「 切 音 字 運 動 」, 種 類 繁 多 , 辛 亥 革 命 之 後 統<br />

一 為 「 記 音 字 母 」,1918 年 11 月 由 南 京 政 府 正 式 公 布 。1930 年 , 國<br />

民 政 府 將 「 記 音 字 母 」 改 為 「 注 音 符 號 」, 理 由 是 這 套 由 古 篆 文 發 展<br />

出 來 的 符 號 , 只 適 合 注 音 , 不 能 造 字 , 不 應 稱 「 字 母 」。 這 個 結 果 可<br />

說 是 妥 協 之 後 的 產 物 , 因 為 當 時 有 一 派 較 為 保 守 的 知 識 份 子 反 對 以 外<br />

來 的 字 母 來 為 漢 字 標 音 , 堅 持 必 須 採 取 「 民 族 形 式 」。 事 實 上 ,「 記<br />

音 字 母 」 和 「 切 音 字 運 動 」,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似 有 傳 承 延 續 , 精 神 上 卻<br />

是 背 道 而 馳 。「 切 音 字 運 動 」, 目 的 是 要 推 行 拼 音 文 字 , 普 及 白 話 教<br />

19 或 有 人 以 為 ,「 價 值 型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為 了 要 達 到 富 國 強 民 的 目 標 , 因 此 還 是 帶 有<br />

工 具 性 的 成 分 在 , 此 點 不 應 予 以 否 認 。 不 過 , 韋 伯 的 行 動 類 型 , 本 來 就 是 一 種 「 理 念<br />

型 」, 現 實 當 中 的 社 會 行 動 , 經 常 是 融 合 摻 雜 著 多 種 類 型 或 動 機 , 我 們 的 目 的 , 只 是<br />

要 對 其 中 具 有 支 配 主 導 地 位 的 動 機 類 型 , 加 以 區 辨 分 析 。 同 樣 地 , 前 述 「 工 具 型 」 的<br />

跨 語 際 實 踐 , 在 某 些 個 別 的 案 例 中 ( 例 如 教 會 羅 馬 字 ), 其 實 也 隱 隱 然 含 著 「 拼 音 文<br />

字 較 優 越 」 的 價 值 在 背 後 。 此 處 的 類 型 分 析 , 並 未 企 圖 否 認 或 忽 視 此 一 事 實 。 詳 見 下<br />

一 節 之 討 論 。


14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育 ;「 記 音 字 母 」, 卻 只 是 為 漢 字 標 音 , 並 未 企 圖 根 本 改 變 中 文 的 書<br />

寫 形 式 。 因 此 , 民 國 成 立 之 後 , 在 北 京 召 開 的 「 讀 音 統 一 會 」 當 中 ,<br />

兩 派 人 馬 頗 有 扞 格 。 爾 後 「 記 音 字 母 」 的 名 稱 被 改 為 「 注 音 符 號 」,<br />

更 說 明 了 這 套 符 號 「 僅 適 注 音 , 並 非 造 字 」, 可 說 保 守 派 的 一 大 勝 利<br />

( 倪 海 曙 1948, 第 四 章 )。<br />

(2) 國 語 羅 馬 字 ( 簡 稱 「 國 羅 」): 民 國 時 期 的 漢 字 羅 馬 化 運 動 ,<br />

主 要 見 於 兩 波 勢 力 : 一 是 「 國 語 羅 馬 字 運 動 」, 一 是 「 北 方 話 拉 丁 化<br />

新 文 字 運 動 」。1923 年 ,《 國 語 月 刊 》 出 版 《 漢 字 改 革 號 》, 錢 玄<br />

同 、 黎 錦 熙 、 趙 元 任 等 人 揭 竿 而 起 , 呼 籲 以 羅 馬 化 的 拼 音 文 字 取 代 漢<br />

字 。 同 年 8 月 ,「 國 語 統 一 籌 備 會 」 通 過 錢 玄 同 「 請 組 織 國 語 羅 馬 字<br />

委 員 會 」 的 提 案 , 成 立 「 國 語 羅 馬 字 拼 音 研 究 委 員 會 」, 但 因 為 政 局<br />

變 動 , 幾 經 波 折 而 無 法 運 作 。1924 年 , 劉 復 ( 半 農 ) 在 北 京 成 立 「 數<br />

人 會 」, 擬 定 「 國 語 羅 馬 字 拼 音 法 式 」, 並 於 1928 年 9 月 , 由 南 京<br />

國 民 政 府 大 學 院 定 名 為 「 國 音 字 母 第 二 式 」, 正 式 公 布 , 成 為 第 一 個<br />

法 定 的 中 文 字 母 拼 音 方 案 。 20<br />

(3)「 北 方 話 拉 丁 化 新 文 字 運 動 」( 簡 稱 「 北 拉 」): 與 「 國 羅 」<br />

類 似 ,「 北 拉 」 也 是 新 文 化 運 動 下 的 產 物 , 與 蘇 聯 十 月 革 命 後 的 掃 盲<br />

( 掃 除 文 盲 ) 運 動 , 更 是 直 接 相 關 。 當 時 蘇 聯 總 人 口 的 72% 是 文 盲 ,<br />

尤 其 是 為 數 眾 多 的 少 數 民 族 , 有 些 根 本 沒 有 文 字 , 文 盲 比 例 更 高 。<br />

1922 至 1937 年 間 , 蘇 聯 政 府 為 了 掃 除 文 盲 , 乃 利 用 拉 丁 字 母 為 這 些<br />

沒 有 文 字 、 或 缺 乏 完 善 書 寫 體 系 的 部 落 與 民 族 , 創 造 或 改 革 文 字 , 通<br />

稱 「 文 字 拉 丁 化 運 動 」。 受 到 這 個 運 動 的 鼓 舞 , 當 時 僑 居 蘇 聯 的 中 國<br />

共 產 黨 員 瞿 秋 白 、 吳 玉 章 、 蕭 三 等 人 , 聯 合 蘇 聯 的 漢 學 家 , 倡 導 中 國<br />

文 字 的 拉 丁 化 。1931 年 ,「 中 國 文 字 拉 丁 化 第 一 次 代 表 大 會 」 在 海 參<br />

威 舉 行 , 通 過 中 國 北 方 話 拉 丁 化 新 文 字 方 案 。「 北 拉 」 在 1933-1934<br />

年 間 被 引 介 到 中 國 境 內 作 為 掃 盲 工 具 , 因 為 簡 單 易 學 , 成 效 頗 著 。<br />

20 國 語 羅 馬 字 最 後 的 公 布 誕 生 , 實 要 歸 功 於 當 時 同 樣 主 張 拉 丁 文 字 的 大 學 院 長 ( 相 當 今<br />

日 之 教 育 部 長 ) 蔡 元 培 。 至 蔡 氏 下 台 , 這 套 國 語 羅 馬 字 即 遭 國 民 政 府 冷 落 , 一 直 到 1984<br />

年 , 國 府 在 台 灣 制 訂 「 注 音 第 二 式 」 時 , 才 再 度 被 拿 出 來 討 論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41<br />

1934-1937 年 間 , 除 了 在 共 黨 佔 領 區 內 大 力 推 行 之 外 , 即 使 在 國 民 政<br />

府 控 制 的 地 區 , 也 有 不 少 組 織 在 推 廣 。<br />

(4)《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1949 年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後 , 吳 玉<br />

章 等 人 即 在 北 京 籌 組 「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協 會 」, 開 始 進 行 漢 語 拼 音 方 案<br />

的 研 議 工 作 。1952 年 2 月 , 北 京 政 府 教 育 部 成 立 「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研 究<br />

委 員 會 」, 主 要 任 務 , 除 了 簡 化 漢 字 之 外 , 便 是 研 究 拼 音 方 案 。1954<br />

年 12 月 ,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研 究 委 員 會 改 為 「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委 員 會 」,<br />

直 屬 國 務 院 , 其 下 並 設 立 「 拼 音 委 員 會 」, 專 司 研 擬 拼 音 方 案 之 責 。<br />

這 也 是 中 國 有 史 以 來 , 第 一 次 在 中 央 政 府 設 置 命 名 為 「 文 字 改 革 」 的<br />

專 職 機 構 ( 周 有 光 1961: 49; 費 錦 昌 1997: 141)。1957 年 ,《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 草 案 )》 由 國 務 院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1958 年 2 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br />

大 會 通 過 《 方 案 》, 正 式 頒 佈 施 行 。<br />

四 、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文 化 政 治 學<br />

在 大 致 勾 勒 了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類 型 與 系 譜 之 後 , 我 們 將 回 到 表 一 的<br />

分 析 架 構 來 考 察 這 些 「 跨 語 際 實 踐 」 所 處 的 場 域 及 其 背 後 隱 含 的 文 化<br />

政 治 學 。 以 下 將 先 討 論 語 言 住 性 如 何 「 被 結 構 」, 也 就 是 前 文 所 稱 的<br />

「 虐 待 語 言 」; 其 次 , 則 進 一 步 討 論 新 的 語 言 住 性 , 一 旦 形 成 之 後 ,<br />

如 何 反 過 頭 來 「 結 構 化 」 周 遭 的 事 物 , 形 成 「 語 言 虐 待 」。<br />

( 一 ) 漢 字 羅 馬 化 作 為 「 被 結 構 的 結 構 」: 場 域 之 間 的 資<br />

本 兌 換 與 權 力 轉 置<br />

首 先 , 為 什 麼 要 將 中 國 語 文 拉 丁 化 ( 羅 馬 化 )? 這 裡 面 反 映 出 什<br />

麼 樣 的 文 化 結 構 或 權 力 關 係 ? 究 竟 「 語 文 」 在 文 化 與 文 化 之 間 的 支 配<br />

關 係 中 , 扮 演 了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 要 瞭 解 這 個 問 題 , 我 們 得 先 退 一 步 ,<br />

回 到 文 字 書 寫 本 身 開 始 談 起 。<br />

在 《 憂 鬱 的 熱 帶 》 中 , Lévi-Strauss 對 「 書 寫 」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行<br />

為 , 提 出 了 反 省 。 在 他 眼 中 , 他 所 研 究 的 南 比 克 瓦 拉 族 沒 有 文 字 、 更


142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不 懂 得 書 寫 。 但 是 , 當 地 酋 長 的 一 次 「 仿 冒 」 書 寫 的 行 為 , 卻 促 使 他<br />

對 「 書 寫 」 原 先 被 賦 予 的 「 溝 通 」 與 「 傳 遞 知 識 」 社 會 意 義 , 產 生 根<br />

本 的 懷 疑 :<br />

書 寫 的 出 現 只 是 被 借 用 來 作 為 一 種 象 徵 , 其 目 的 是 社 會 學<br />

的 , 而 非 智 性 上 的 使 用 , 而 文 字 的 真 相 都 一 直 未 被 理 解 。 文<br />

字 既 不 是 用 來 取 得 知 識 , 幫 助 記 憶 或 瞭 解 , 而 只 是 為 了 增 加<br />

一 個 人 的 情 感 與 地 位 , 或 者 用 以 增 加 一 種 社 會 功 能 的 權 威 與<br />

地 位 , 其 代 價 是 將 其 餘 的 人 或 社 會 功 能 加 以 貶 抑 。(Lévi-<br />

Strauss 1989[1973]: 411)<br />

在 對 文 明 的 發 展 進 程 與 人 類 的 書 寫 歷 史 , 作 了 一 番 整 體 的 省 思 之<br />

後 ,Lévi-Strauss 得 到 如 下 的 結 論 :<br />

書 寫 文 字 似 乎 是 被 用 來 作 剝 削 人 類 而 非 啟 蒙 人 類 的 工 具 。<br />

…… 我 的 這 項 假 設 如 果 正 確 的 話 , 將 迫 使 我 們 去 承 認 一 項 事<br />

實 , 那 書 寫 的 通 訊 方 式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幫 助 進 行 奴 役 。 把 書 寫<br />

文 字 用 作 不 關 切 身 利 益 的 工 具 , 用 作 智 識 及 美 學 上 的 快 感 的<br />

泉 源 等 等 , 是 次 要 的 結 果 , 而 且 這 些 次 要 的 功 能 常 常 被 用 來<br />

作 為 強 化 、 合 理 化 和 掩 遮 進 行 奴 役 的 那 項 主 要 功 能 。(Lévi-<br />

Strauss 1989[1973]: 414)<br />

文 字 不 只 是 啟 蒙 , 也 是 宰 制 的 工 具 。 在 「 跨 語 際 實 踐 」 當 中 , 西<br />

方 的 拉 丁 字 母 、 以 及 建 立 在 這 套 書 寫 體 系 之 上 所 產 生 的 科 學 知 識 , 亦<br />

可 作 如 是 觀 。 如 果 書 寫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支 配 的 形 式 , 那 麼 在 漢 字 羅 馬 化<br />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當 中 , 是 誰 支 配 了 誰 ? 最 立 即 的 回 答 , 是 「 西 方 」 支 配<br />

了 「 東 方 」、「 列 強 」 支 配 了 「 中 國 」。 但 是 , 答 案 顯 然 沒 有 這 麼 簡<br />

單 。<br />

從 表 一 的 分 析 架 構 中 來 看 , 一 般 所 稱 的 羅 馬 拼 音 方 案 , 發 生 在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43<br />

「 國 際 文 化 場 域 」(III) 與 「 國 內 文 化 場 域 」(IV) 當 中 。 作 為 一 種 符 號 體<br />

系 , 它 們 所 蘊 含 的 符 號 性 權 力 不 是 內 生 的 , 而 是 外 發 的 , 是 由 其 他 場<br />

域 中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權 力 轉 置 而 來 。 目 前 在 場 域 III 與 場 域 IV 當 中 , 佔<br />

據 著 支 配 主 宰 力 量 的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既 不 是 歷 史 進 化 的 體 現 , 也<br />

不 是 知 識 逐 漸 累 積 進 步 的 產 物 , 而 是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符 號 權 力 鬥 爭 之<br />

後 ,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 這 一 連 串 的 鬥 爭 , 大 體 上 依 循 著 圖 一 所 示 的 A、<br />

B、C 三 條 路 徑 。 這 三 條 路 徑 , 多 少 也 反 映 出 權 力 鬥 爭 與 資 本 轉 置 過<br />

程 的 時 序 。 以 下 , 我 們 將 依 次 分 析 場 域 之 間 的 資 本 兌 換 與 權 力 轉 置 過<br />

程 。<br />

Ⅰ 國 際 政 治 場 域<br />

Ⅲ 國 際 文 化 場 域<br />

Ⅱ 國 內 政 治 場 域<br />

Ⅳ 國 內 文 化 場 域<br />

圖 一<br />

漢 字 羅 馬 化 過 程 中 的 資 本 兌 換 與 權 力 轉 置<br />

1. 途 徑 A:I←III (←IV)<br />

我 們 從 漢 字 羅 馬 拼 音 化 的 系 譜 中 看 到 , 一 開 始 從 事 漢 字 羅 馬 化 的<br />

施 為 者 , 大 多 是 出 於 「 工 具 性 動 機 」 的 外 國 人 。 從 作 用 的 場 域 來 說 ,


144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他 們 出 現 在 表 一 的 「 場 域 III」 當 中 , 而 除 了 耶 穌 會 的 「 利 ─ 金 方 案 」<br />

外 , 他 們 的 權 力 或 資 本 的 來 源 , 主 要 還 是 來 自 「 場 域 I」, 也 就 是 母<br />

國 相 對 於 中 國 而 具 有 的 政 治 與 軍 事 優 勢 。 在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出 現 之 前 ,<br />

國 際 上 最 通 行 的 是 威 妥 瑪 式 ( 及 其 衍 生 的 郵 電 式 ), 這 也 要 歸 功 於<br />

「 日 不 落 國 」 的 帝 國 光 芒 與 英 國 勢 力 在 華 承 辦 現 代 郵 政 之 故 。<br />

威 妥 瑪 式 透 過 場 域 I 的 權 力 轉 置 , 在 場 域 III 當 中 取 得 了 優 勢 霸<br />

權 。 這 個 霸 權 , 更 進 一 步 延 伸 到 場 域 IV 當 中 , 成 為 中 國 地 名 的 拼 寫<br />

標 準 ( 包 含 郵 電 式 ), 即 使 中 國 人 也 必 須 採 用 。 然 而 , 這 些 畢 竟 是 由<br />

外 國 人 所 制 訂 的 標 準 , 因 此 並 沒 有 被 清 末 以 來 充 滿 民 族 主 義 情 懷 的 拼<br />

音 運 動 者 所 接 受 。 從 民 族 主 義 的 眼 光 來 看 , 使 用 外 國 人 所 創 的 拼 音 系<br />

統 , 不 但 有 害 國 家 民 族 的 尊 嚴 , 而 且 等 於 是 替 帝 國 主 義 者 張 目 。<br />

2. 途 徑 B:I←II←IV<br />

在 場 域 IV 當 中 , 一 開 始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 並 不 是 要 對 抗 來 自 場 域<br />

III 的 「 文 化 侵 略 」; 相 反 地 , 場 域 IV 中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動 機 , 是 肇 因<br />

於 場 域 II 當 中 的 中 國 積 弱 不 振 , 有 傾 覆 之 虞 。 在 這 裡 , 跨 語 際 實 踐 的<br />

動 機 , 不 是 資 本 之 充 沛 , 而 是 資 本 之 匱 乏 。 場 域 IV 來 自 場 域 II 之 積<br />

弱 不 振 , 因 此 想 要 救 亡 圖 存 、 富 國 強 民 , 而 場 域 II 之 積 弱 不 振 , 又 來<br />

自 場 域 I 之 政 治 與 軍 事 劣 勢 。<br />

後 殖 民 理 論 在 探 討 文 化 之 間 不 對 等 的 權 力 關 係 時 , 經 常 援 引<br />

Edward Said (1978) 的 《 東 方 主 義 》, 但 劉 禾 批 評 Said, 認 為 他 只 討 論<br />

西 方 學 者 如 何 把 東 方 呈 現 成 一 個 陰 暗 、 落 後 、 未 開 化 的 狀 態 , 以 及 東<br />

方 的 人 如 何 藉 由 這 套 論 述 將 自 己 「 再 東 方 化 」;Said 忽 略 了 這 個 過 程<br />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 即 語 言 的 轉 譯 。 透 過 翻 譯 西 方 殖 民 者 的 語 言 , 跨<br />

語 際 實 踐 在 新 的 語 境 當 中 獲 得 了 新 的 意 義 ; 換 言 之 , 西 方 的 文 化 霸<br />

權 , 可 能 透 過 某 種 中 介 而 產 生 新 的 知 識 與 權 力 的 關 係 出 來 。 劉 禾 提 出<br />

「 翻 譯 的 現 代 性 」 的 概 念 , 認 為 現 代 性 是 透 過 「 翻 譯 ( 西 方 語 言 )」<br />

所 建 構 出 來 的 。 在 本 文 的 討 論 中 ,「 翻 譯 的 現 代 性 」 又 多 了 一 層 含<br />

義 , 即 「 現 代 性 」 必 須 要 把 自 己 的 語 言 文 字 ,「 轉 譯 」 到 另 一 個 ( 西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45<br />

方 ) 語 言 體 系 中 , 用 另 一 種 書 寫 形 式 表 現 出 來 。<br />

從 切 音 字 運 動 、 國 羅 、 北 拉 、 一 直 到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漢 字 需 要 改<br />

革 的 理 由 , 明 顯 是 為 「 現 代 化 」。 拉 丁 字 母 ( 及 其 背 後 所 代 表 的 拼 音<br />

文 字 與 科 學 知 識 ) 不 但 成 為 現 代 化 的 象 徵 , 更 是 現 代 化 的 工 具 , 許 多<br />

語 言 ( 包 括 中 文 ) 的 現 代 化 , 都 依 賴 拉 丁 字 母 。 清 末 切 音 字 運 動 的 先<br />

驅 者 盧 戇 章 , 原 係 福 建 同 安 人 , 曾 至 新 加 坡 學 習 英 語 。 廣 泛 接 觸 英 語<br />

與 羅 馬 字 的 經 驗 , 啟 發 他 創 制 拼 音 文 字 的 想 法 。 他 在 自 費 刻 印 出 版 的<br />

《 中 國 第 一 快 切 音 新 字 》 序 言 中 寫 道 :<br />

竊 謂 國 之 富 強 , 基 於 格 致 ; 格 致 之 興 , 基 於 男 婦 老 幼 皆 好 學<br />

識 理 , 其 所 以 能 好 學 識 理 者 , 基 於 切 音 為 字 , 則 字 母 與 切 法<br />

習 完 , 凡 字 無 師 而 能 自 讀 , 基 於 字 話 一 律 , 則 讀 於 口 遂 即 達<br />

於 心 , 又 基 於 字 畫 簡 易 , 則 易 於 習 認 , 亦 即 易 於 捉 筆 , 省 費<br />

十 餘 載 之 光 陰 , 將 此 光 陰 專 攻 於 算 學 、 格 致 、 化 學 , 以 及 種<br />

種 之 實 學 , 何 患 國 不 富 強 也 哉 ?( 盧 戇 章 1958[1892]: 2)<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切 音 字 運 動 雖 然 深 受 拉 丁 字 母 啟 發 與 影 響 , 但 是<br />

不 能 完 全 被 視 為 「 西 化 」, 畢 竟 不 完 全 採 用 泰 西 文 字 而 自 創 新 字 , 背<br />

後 即 有 「 民 族 文 化 傳 承 」 的 考 慮 。 到 了 民 國 時 期 的 新 文 化 運 動 , 民 族<br />

主 義 逐 漸 演 變 成 一 種 林 毓 生 所 稱 「 整 體 性 的 反 傳 統 主 義 」(totalistic<br />

iconoclasm, Lin 1979; 沈 松 僑 2002), 漢 字 的 地 位 與 存 廢 問 題 , 也 成<br />

為 新 文 化 運 動 者 討 論 的 焦 點 。 此 時 , 漢 字 被 認 為 是 「 孔 學 妖 言 」 與<br />

「 吃 人 禮 教 」 的 載 體 , 是 中 國 文 明 的 罪 惡 淵 藪 。1918 年 錢 玄 同 發 表<br />

〈 中 國 今 後 的 文 字 問 題 〉, 主 張 「 廢 孔 學 , 不 可 不 先 廢 漢 文 ; 欲 驅 除<br />

一 般 人 之 幼 稚 的 、 野 蠻 的 、 頑 固 的 思 想 , 尤 不 可 不 先 廢 漢 文 」, 因 為<br />

「 此 種 文 字 , 斷 斷 不 能 適 用 於 二 十 世 紀 之 新 時 代 」。 因 此 ,「 欲 使 中<br />

國 之 不 亡 , 欲 使 中 國 民 族 為 二 十 世 紀 文 明 之 民 族 , 必 須 廢 孔 學 、 滅 道<br />

教 為 根 本 之 解 決 , 而 廢 記 載 孔 門 學 說 及 道 教 妖 言 之 漢 文 , 尤 為 根 本 解<br />

決 之 根 本 解 決 」。 21 1923 年 《 國 語 月 刊 》 出 版 《 漢 字 改 革 號 》, 掀 起


146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漢 字 革 命 的 高 潮 。 在 北 拉 陣 營 方 面 , 對 漢 字 的 憎 惡 之 情 , 同 樣 也 是 溢<br />

於 言 表 。 如 瞿 秋 白 認 為 「 漢 字 真 正 是 世 界 上 最 齷 齪 最 惡 劣 最 混 蛋 的 中<br />

世 紀 的 毛 坑 」( 楷 體 為 筆 者 所 加 ), 而 魯 迅 則 將 漢 字 形 容 為 「 中 國 勞<br />

苦 大 眾 身 上 的 一 個 結 核 , 病 菌 都 潛 伏 在 裡 面 , 倘 不 首 先 除 去 它 , 結 果<br />

只 有 自 己 等 死 」( 轉 引 自 李 敏 生 與 李 濤 1994: 152)。<br />

漢 字 的 興 革 存 廢 , 在 二 十 世 紀 上 半 葉 的 中 國 知 識 圈 曾 引 發 無 數 激<br />

烈 的 論 辯 ; 而 即 使 是 同 意 漢 字 必 須 走 向 拼 音 文 字 的 改 革 派 , 對 於 中 文<br />

的 拼 音 文 字 究 竟 要 採 用 「 民 族 形 式 」 還 是 「 外 來 ( 西 方 ) 形 式 」、 採<br />

用 拉 丁 字 母 還 是 斯 拉 夫 字 母 , 也 曾 聚 訟 不 休 。「 語 言 」 一 向 被 民 族 主<br />

義 者 認 為 是 構 成 民 族 文 化 最 「 本 質 」 甚 至 「 神 聖 」 的 要 素 之 一 , 用 西<br />

方 的 拉 丁 字 母 來 現 代 化 自 己 的 語 言 , 本 來 就 是 一 件 充 滿 張 力 的 事 情 。<br />

這 個 張 力 , 要 如 何 來 消 解 ?<br />

在 「 國 羅 」 與 「 北 拉 」 時 期 , 拉 丁 或 羅 馬 字 母 被 界 定 為 「 人 類 共<br />

同 的 遺 產 」 與 「 世 界 公 用 的 字 母 」, 和 民 族 尊 嚴 是 不 相 矛 盾 的 。 更 重<br />

要 的 是 , 有 了 一 套 中 國 人 自 訂 的 拼 音 文 字 , 還 可 以 拿 來 抵 抗 外 文 , 反<br />

制 「 到 處 寫 英 文 的 惡 習 」, 洗 刷 民 族 恥 辱 。「 國 羅 」 的 制 訂 者 之 一 黎<br />

錦 熙 就 曾 說 :<br />

以 前 中 國 無 論 公 私 各 機 關 , 都 喜 歡 中 文 名 稱 之 外 另 譯 一 英 文<br />

名 稱 , 這 是 一 件 很 奇 怪 , 很 不 合 理 的 事 。 咱 們 中 國 自 己 的 機<br />

關 , 為 什 麼 要 加 上 外 國 文 字 ? 若 說 為 便 利 外 國 人 起 見 , 那<br />

麼 , 何 以 他 們 外 國 的 機 關 不 加 上 中 國 文 字 ? 退 一 萬 步 說 , 若<br />

一 定 要 便 利 外 國 人 , 則 各 國 文 字 都 該 加 入 ; 難 道 英 美 人 才 配<br />

便 利 , 而 其 他 的 外 國 人 就 不 配 便 利 嗎 ? 這 種 到 處 寫 英 文 的 惡<br />

習 , 乃 自 從 南 京 條 約 以 來 屈 伏 [sic] 於 大 英 帝 國 主 義 的 鐵 蹄 之<br />

下 所 造 成 的 , 實 是 中 國 民 族 的 大 恥 辱 !…… 市 儈 , 買 辦 , 不<br />

足 責 ; 國 家 的 機 關 , 萬 萬 不 可 再 蹈 此 等 惡 習 ! 至 於 羅 馬 字<br />

21 原 載 《 新 青 年 》4 卷 4 期 , 此 處 轉 引 自 王 均 (1995: 20)。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47<br />

母 , 在 學 術 上 , 文 化 上 , 早 成 為 世 界 公 用 的 字 母 ; 流 俗 稱 為<br />

「 英 文 字 母 」, 實 在 是 大 笑 話 。…… 而 用 世 界 公 用 的 羅 馬 字<br />

母 , 製 定 [sic] 中 國 國 民 的 讀 法 拼 法 , 把 本 國 的 名 稱 寫 成 拼 音<br />

文 字 的 形 式 , 其 事 尤 為 切 要 , 此 與 另 譯 英 文 名 稱 , 用 意 全 然<br />

相 反 。( 黎 錦 熙 1931: 16; 底 線 為 原 文 的 強 調 ) 22<br />

黎 錦 熙 謂 「 用 意 全 然 相 反 」, 意 思 即 是 說 , 只 要 中 國 也 把 拉 丁 字<br />

母 挪 為 己 用 , 制 訂 一 套 自 己 的 拼 寫 方 法 , 就 可 以 與 世 界 上 其 他 語 言 平<br />

起 平 坐 , 不 必 再 受 外 來 語 言 的 宰 制 。 此 外 , 國 羅 的 制 訂 , 同 時 也 要 拿<br />

來 反 制 威 妥 瑪 式 , 進 一 步 成 為 反 帝 國 主 義 支 配 的 力 量 :<br />

總 而 言 之 : 國 語 羅 馬 字 這 種 東 西 , 本 來 是 不 滿 意 於 清 道 咸 間<br />

英 國 公 使 所 定 的 威 氏 制 , 而 有 想 把 現 在 人 們 從 口 袋 裡 掏 出 來<br />

的 名 片 所 謂 「 英 文 字 母 」 拼 的 姓 名 , 加 以 改 良 劃 一 , 叫 那 種<br />

「 五 花 八 門 」「 亂 七 八 糟 」 的 程 度 減 少 一 點 兒 ; 但 其 意 義 漸<br />

漸 地 嚴 重 而 擴 大 起 來 , 因 為 牠 一 方 面 可 以 「 學 術 化 」, 如 調<br />

查 方 音 , 標 記 古 音 等 工 作 很 用 得 著 牠 ; 一 方 面 又 近 於 「 革 命<br />

化 」, 所 以 常 與 「 漢 字 改 革 」「 建 設 中 國 新 文 字 」 等 問 題 ,<br />

連 帶 運 動 , 高 唱 如 雲 。( 黎 錦 熙 1931: 17)<br />

在 「 北 拉 」 陣 營 方 面 , 拉 丁 字 母 與 愛 國 情 操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 同<br />

樣 也 不 斷 被 提 出 來 討 論 。 包 括 倪 海 曙 、 曹 伯 韓 等 人 , 都 曾 撰 文 從 民 族<br />

立 場 為 拼 音 文 字 力 辯 。 然 而 , 儘 管 「 北 拉 」 和 「 國 羅 」 都 主 張 採 用 拉<br />

丁 字 母 來 改 革 漢 字 , 兩 派 之 間 卻 扞 格 不 入 。 除 了 政 治 立 場 的 差 異 、 以<br />

及 對 於 漢 字 前 途 與 拼 音 方 案 的 歧 見 之 外 ,「 民 族 尊 嚴 」 也 是 一 個 重 要<br />

的 衝 突 點 。「 國 羅 」 的 提 倡 者 認 為 「 北 拉 」 是 「 外 國 人 的 越 俎 代<br />

庖 」, 是 「 用 盧 布 ( 向 俄 國 人 ) 買 來 的 」, 因 此 要 求 大 眾 抵 制 「 北<br />

22 原 文 發 表 時 , 強 調 部 分 均 在 字 旁 加 密 圈 , 此 處 以 底 線 代 之 。 以 下 引 文 亦 同 。


148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拉 」, 以 「 抵 抗 外 來 的 破 壞 」。 當 時 國 語 運 動 健 將 黎 錦 熙 甚 至 氣 急 敗<br />

壞 地 追 問 :「 僅 站 在 民 族 的 立 場 說 句 話 :『 難 道 我 們 就 佇 立 以 待 人 家<br />

的 文 字 侵 略 嗎 ?』...... 末 了 站 在 語 言 學 專 科 的 立 場 問 句 話 :『 國 語 羅<br />

馬 字 應 該 是 由 本 國 人 自 己 作 的 好 呢 ? 還 是 外 國 人 代 我 們 作 的 好<br />

呢 ?』」 23 在 爭 議 當 中 , 有 「 北 拉 」 的 提 倡 者 體 認 到 「 聯 合 戰 線 」( 對<br />

抗 文 化 守 舊 派 ) 的 重 要 而 倡 議 攜 手 合 作 , 但 「 國 羅 」 的 支 持 者 卻 不 願<br />

領 情 。 對 日 戰 爭 爆 發 後 , 拉 丁 化 文 字 持 續 在 中 國 境 內 與 海 外 各 地 推<br />

展 , 在 這 場 拼 音 文 字 的 戰 爭 中 , 似 乎 略 佔 上 風 。 到 了 抗 戰 末 期 , 國 民<br />

政 府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拉 丁 化 文 字 , 禁 令 一 直 持 續 到 抗 戰 勝 利 之 後 , 因 此<br />

拉 丁 化 文 字 運 動 , 暫 趨 沈 寂 。1949 年 後 ,「 拉 丁 化 新 文 字 運 動 」 又 重<br />

新 展 開 , 一 直 持 續 到 1955 年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草 案 )》 公 布 , 才 正<br />

式 宣 告 結 束 ( 倪 海 曙 1948; 汪 學 文 1966)。<br />

3. 國 內 文 化 場 域 (IV) 當 中 的 結 構 鞏 固 : 語 文 的 合 法 化 與 標 準 化<br />

場 域 (IV) 當 中 , 原 有 數 百 種 切 音 字 、 注 音 字 母 ( 注 音 符 號 )、 國<br />

羅 、 北 拉 等 競 相 爭 鳴 , 互 不 相 讓 , 最 後 由 漢 語 拼 音 「 一 統 天 下 」, 主<br />

要 靠 的 還 是 來 自 場 域 II 的 符 號 權 力 的 轉 化 , 也 就 是 國 家 機 器 的 支 持 。<br />

論 者 常 謂 「 語 言 乃 背 後 有 軍 隊 支 持 的 方 言 」, 拼 音 方 案 亦 然 。 一 種 拼<br />

音 方 案 若 要 取 得 霸 權 , 最 後 無 可 避 免 地 都 仰 賴 場 域 I 或 場 域 II 當 中 的<br />

政 治 權 力 。 威 妥 瑪 與 郵 電 式 , 仰 仗 的 是 大 英 帝 國 , 國 羅 背 後 有 南 京 政<br />

府 , 北 拉 有 共 黨 政 權 挺 腰 。 到 了 1949 年 中 國 共 產 黨 贏 得 政 權 之 後 ,<br />

漢 字 羅 馬 化 也 獲 得 了 新 的 權 力 來 源 與 合 法 性 。<br />

從 「 北 拉 」 到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中 國 共 產 黨 對 語 言 文 字 的 改<br />

革 , 可 說 不 遺 餘 力 。 簡 化 漢 字 與 漢 語 拼 音 的 推 行 , 一 開 始 所 抱 持 的 目<br />

的 , 就 是 要 把 漢 字 從 繁 體 字 過 渡 到 簡 體 字 , 終 而 放 棄 漢 字 , 改 採 拼 音<br />

文 字 。 雖 然 這 個 計 畫 最 終 未 能 實 現 , 但 是 一 開 始 廢 除 漢 字 的 意 圖 是 顯<br />

而 易 見 的 。 然 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從 「 北 拉 」 到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br />

23 原 文 字 發 表 時 , 字 旁 均 加 密 圈 。 轉 引 自 倪 海 曙 (1948: 131)。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49<br />

其 實 已 經 有 了 悄 悄 的 轉 折 : 原 本 要 把 漢 字 拉 丁 化 的 企 圖 , 現 在 僅 止 於<br />

「 為 漢 字 標 音 」。1952 年 2 月 ,「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研 究 委 員 會 」 在 北 京<br />

成 立 , 副 主 任 吳 玉 章 在 成 立 會 上 , 本 著 「 自 我 批 評 的 精 神 」, 公 開 承<br />

認 過 去 犯 下 的 兩 個 錯 誤 :「( 一 ) 認 為 文 字 是 社 會 上 層 建 築 , 並 認 為<br />

文 字 是 有 階 級 性 的 」; 以 及 「( 二 ) 沒 有 估 計 到 民 族 特 點 和 習 慣 , 而<br />

把 它 拋 開 了 。 認 為 漢 字 可 以 立 即 用 拼 音 文 字 來 代 替 。 這 事 實 上 是 一 種<br />

脫 離 實 際 的 幻 想 。…… 漢 字 已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 在 文 化 生 活 上 有 深 厚 的<br />

基 礎 , 其 改 革 必 須 是 漸 進 的 , 而 不 應 粗 暴 地 從 事 」( 吳 玉 章 1978:<br />

89)。 換 言 之 ,「 廢 除 漢 字 」 的 呼 聲 , 在 這 個 時 候 已 經 削 弱 了 許 多 ,<br />

甚 至 「 以 拉 丁 字 母 取 代 漢 字 」 的 理 想 , 已 經 遭 到 否 決 。<br />

在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制 訂 期 間 , 字 母 的 形 式 與 民 族 尊 嚴 , 仍 舊 是<br />

一 個 被 反 覆 爭 辯 的 議 題 。1958 年 1 月 13 日 , 周 恩 來 在 「 政 協 全 國 委<br />

員 會 」 上 講 話 , 更 是 進 一 步 為 拉 丁 字 母 作 了 官 方 定 位 :<br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採 用 了 拉 丁 字 母 , 這 是 不 是 會 跟 我 國 人 民 的 愛<br />

國 感 情 相 抵 觸 呢 ?…… 現 在 世 界 上 有 六 十 多 個 國 家 採 用 拉 丁<br />

字 母 來 作 為 書 寫 語 言 的 符 號 …… 拉 丁 字 母 也 因 此 確 實 可 說 不<br />

是 哪 一 個 國 家 專 有 的 字 母 , 而 是 國 際 公 用 的 符 號 。 我 們 不 能<br />

說 法 國 人 用 的 是 英 文 字 母 , 正 像 不 能 說 英 國 人 用 的 是 法 文 字<br />

母 一 樣 。 我 們 只 能 說 : 法 國 人 用 的 是 法 文 字 母 , 英 國 人 用 的<br />

是 英 文 字 母 。 同 樣 , 我 們 採 用 了 拉 丁 字 母 , 經 過 我 們 的 調 整<br />

使 它 適 應 了 漢 語 的 需 要 之 後 , 它 已 經 成 為 我 們 自 己 的 漢 語 拼<br />

音 字 母 , 已 不 再 是 古 拉 丁 文 的 字 母 , 更 不 是 任 何 一 個 外 國 的<br />

字 母 了 。( 周 恩 來 1984: 292-293;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br />

根 據 這 個 宣 稱 , 拉 丁 字 母 一 旦 被 中 國 人 採 用 , 就 不 再 是 「 外 國 」<br />

的 東 西 , 而 是 「 中 國 語 文 」 的 一 部 份 。 文 字 改 革 工 作 者 周 有 光 便 據 此<br />

宣 稱 : 從 此 之 後 ,「 關 於 拉 丁 字 母 的 演 進 和 流 傳 的 知 識 也 將 成 為 我 國<br />

文 字 學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節 」( 周 有 光 1961: 86; 楷 體 為 筆 者 所 加 )。


15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拉 丁 字 母 能 夠 輕 易 地 被 中 國 人 所 「 挪 用 」, 究 其 原 因 , 恐 怕 還 在<br />

於 一 個 歷 史 事 實 : 拉 丁 字 母 的 出 現 , 遠 在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形 成 之 前 , 且<br />

其 後 為 西 歐 各 國 ( 民 族 國 家 的 起 源 地 ) 所 普 遍 採 用 。 因 此 , 任 何 民 族<br />

國 家 , 都 難 以 宣 稱 拉 丁 字 母 為 其 所 有 。 但 是 , 反 過 來 說 , 只 要 在 口 頭<br />

上 宣 稱 拉 丁 字 母 「 不 再 是 外 國 字 母 」, 而 是 「 中 國 文 字 學 所 不 可 缺 少<br />

的 一 節 」, 在 現 實 上 就 發 生 效 力 了 嗎 ? 恐 怕 也 不 盡 然 。 時 至 今 日 , 許<br />

多 人 仍 認 為 漢 語 拼 音 是 「 以 『 英 文 』 拼 寫 漢 字 」, 對 漢 語 拼 音 仍 摸 不<br />

著 頭 緒 。 顯 然 , 拉 丁 字 母 與 中 國 文 字 之 間 的 符 號 權 力 對 應 關 係 , 並 沒<br />

有 被 完 全 建 立 起 來 , 反 倒 是 「 拉 丁 字 母 」 和 「 英 文 」, 隨 著 「 英 語 帝<br />

國 」(Crystal 1997) 的 全 球 擴 張 而 被 等 同 起 來 。 本 文 一 開 始 的 引 文 , 正<br />

是 個 活 生 生 的 例 證 , 作 者 一 看 到 “jinzhitingfangjiaotache” 的 拼 音 招 牌 ,<br />

不 假 思 索 地 直 稱 其 為 「 英 文 牌 子 」。 這 也 正 呼 應 了 Bourdieu 所 說 , 國<br />

家 的 符 號 性 權 力 , 具 有 讓 人 「 誤 認 」 現 實 的 效 果 , 而 我 們 如 果 要 對 國<br />

家 有 更 深 入 、 更 具 批 判 力 的 分 析 , 非 得 退 回 國 家 出 現 之 前 的 狀 況 、 或<br />

使 用 未 被 國 家 符 號 權 力 染 指 的 概 念 語 彙 來 考 察 不 可 。<br />

此 外 , 由 於 漢 語 拼 音 的 制 訂 , 一 個 原 來 中 文 裡 面 沒 有 的 概 念 ──<br />

正 詞 法 (orthography)── 現 在 也 成 了 語 文 改 革 專 家 所 關 切 的 議 題 。 在<br />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的 制 訂 過 程 中 ,「 詞 兒 連 寫 」 或 「 正 詞 法 」 是 個 一<br />

再 出 現 、 卻 難 以 獲 得 共 識 的 問 題 。 舉 例 而 言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應 該<br />

拼 寫 成 “hanyu pinyin fang'an”, 還 是 “hanyupinyin fang'an”? 這 裡 面 還 得<br />

注 意 “fang'an” 不 能 省 略 其 中 的 一 撇 成 為 “fangan”, 否 則 不 知 是 「 方 案 」<br />

還 是 「 翻 幹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制 訂 前 後 , 不 少 語 文 工 作 者 都 撰 文<br />

討 論 「 正 詞 法 」 或 「 詞 兒 連 寫 」 的 問 題 , 由 於 牽 涉 到 眾 多 繁 瑣 的 細<br />

節 ,「 正 詞 法 」 一 直 無 法 定 案 。 因 此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雖 在 1958 年<br />

通 過 , 有 關 拼 寫 規 則 的 《 漢 語 拼 音 正 詞 法 基 本 規 則 》, 卻 遲 至 30 年<br />

後 (1988 年 ) 才 由 「 國 家 教 育 委 員 會 」 與 「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員<br />

會 」 聯 合 公 布 。<br />

無 獨 有 偶 地 , 在 批 判 國 家 的 符 號 權 力 之 時 ,Bourdieu 也 以 波 斯 灣<br />

戰 爭 期 間 , 發 生 在 法 國 的 「 正 字 法 」 24 爭 議 , 來 說 明 國 家 如 何 運 用 符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51<br />

號 性 權 力 , 使 得 原 本 是 「 人 為 ( 不 自 然 )」 的 事 物 , 顯 得 「 自 然 」 而<br />

且 「 理 所 當 然 」。Bourdieu 一 針 見 血 地 指 出 :「 以 法 律 , 亦 即 國 家 ,<br />

指 定 且 保 證 為 常 規 (normal) 的 正 確 拼 字 , 其 實 只 是 一 種 社 會 的 人 造 物 ,<br />

它 在 邏 輯 或 語 言 學 上 的 立 論 依 據 , 其 實 僅 是 不 完 備 的 」(Bourdieu 1998:<br />

37)。 法 國 政 府 有 意 推 行 「 正 字 法 」 來 規 範 某 些 法 語 字 詞 的 拼 寫 規 則 ,<br />

卻 引 起 學 者 專 家 的 反 彈 。 這 些 學 者 專 家 以 「 自 然 」 之 名 , 認 為 原 來 的<br />

拼 寫 方 式 才 是 符 合 自 然 、 美 學 與 語 音 的 內 在 邏 輯 規 律 的 , 國 家 不 應 當<br />

加 以 粗 暴 干 涉 。 然 而 , 他 們 卻 忘 記 ( 或 忽 略 ) 了 , 他 們 所 衷 心 擁 護 的<br />

「 自 然 的 拼 字 法 」, 其 實 也 不 過 是 歷 史 上 某 個 時 期 , 同 樣 透 過 人 為 權<br />

力 機 制 之 武 斷 干 預 所 獲 致 的 產 物 而 已 。 只 不 過 , 透 過 符 號 權 力 的 轉<br />

化 , 這 些 人 為 的 斧 鑿 之 痕 被 掩 蓋 消 除 , 而 社 會 建 構 的 歷 史 脈 絡 也 被 遺<br />

忘 或 忽 略 , 使 得 這 些 拼 字 法 被 誤 認 為 是 「 自 然 」 發 展 出 來 的 。<br />

正 字 法 或 正 詞 法 , 背 後 隱 含 著 一 種 「 自 然 再 現 」(natural representation)<br />

的 預 設 , 認 為 拼 寫 文 字 的 規 則 , 和 我 們 口 頭 言 說 的 話 語 之 間 ,<br />

存 在 著 一 種 自 然 對 應 的 關 係 。 這 種 「 自 然 再 現 」 的 預 設 , 並 不 只 見 於<br />

法 國 的 正 字 法 , 或 是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當 中 的 正 詞 法 ; 即 使 在 台 灣 當 前 的<br />

通 用 拼 音 爭 議 , 也 隨 處 可 見 。 25 事 實 上 , 拼 音 文 字 本 身 就 隱 含 了 「 自<br />

然 再 現 」 的 假 設 , 也 就 是 以 「 書 寫 」 來 重 新 呈 現 「 聲 音 」。 然 而 ,<br />

「 自 然 再 現 」 的 假 設 , 本 身 是 需 要 被 檢 討 的 。Jacques Derrida 在 他 的<br />

《 書 寫 學 》(Of Grammatology) 當 中 , 一 開 始 引 述 了 黑 格 爾 的 一 句 話 :<br />

「 拼 音 文 字 就 其 本 身 、 以 及 為 其 本 身 而 言 , 是 最 具 智 慧 的 」(Derrida<br />

1976: 3)。Derrida 引 述 這 段 話 , 不 是 要 讚 美 黑 格 爾 , 而 是 要 批 評 他 。<br />

Derrida 批 判 西 方 的 書 寫 體 系 , 認 為 它 打 從 一 開 始 就 陷 入 「 理 言 中 心 主<br />

義 」(logocentrism) 或 「 語 音 中 心 主 義 」(phonocentrism) 的 偏 執 當 中 ,<br />

強 調 要 以 「 書 寫 」 來 再 現 口 語 , 因 此 導 致 像 Lévi-Strauss 狹 隘 的 書 寫<br />

24 拼 音 文 字 以 「 字 」(word) 為 單 位 , 故 此 處 將 “orthography” 翻 為 「 正 字 法 」。 反 之 , 漢 語<br />

拼 音 所 拼 寫 的 , 則 是 由 一 個 或 多 個 漢 字 (characters) 湊 起 來 的 詞 , 故 翻 為 「 正 詞 法 」。<br />

25 正 是 因 為 有 這 種 「 自 然 再 現 」 的 預 設 , 在 台 灣 的 拼 音 論 戰 當 中 , 才 會 有 些 論 者 假 設 ,<br />

某 些 拼 音 方 式 ( 例 如 x, q, z), 外 國 人 發 不 出 來 , 或 是 某 些 拼 音 方 式 , 比 較 「 符 合 自 然<br />

發 音 習 慣 」。


152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觀 念 與 西 方 中 心 主 義 的 偏 執 。Derrida 對 「 理 言 中 心 主 義 」 與 「 語 音 中<br />

心 主 義 」 的 批 評 絕 非 無 的 放 矢 , 我 們 只 消 看 一 看 十 九 世 紀 末 、 二 十 世<br />

紀 初 , 西 方 傳 教 士 以 何 種 姿 態 創 造 「 教 會 羅 馬 字 」, 即 可 明 白 :<br />

我 們 必 須 大 無 畏 的 宣 布 這 簡 單 的 事 實 , 就 是 羅 馬 字 母 是 曾 經<br />

發 現 過 的 思 想 傳 達 方 法 中 最 完 美 的 一 種 。…… 讓 我 們 指 出 ,<br />

我 們 並 不 把 它 ( 羅 馬 字 ) 看 為 一 個 書 面 語 的 可 憐 代 替 品 , 只<br />

是 給 那 些 不 能 作 得 更 好 的 人 用 用 , 我 們 要 把 它 看 作 一 種 使 西<br />

方 的 科 學 和 經 驗 能 夠 對 一 個 民 族 的 發 展 有 幫 助 的 最 好 貢 獻 。<br />

( 轉 引 自 倪 海 曙 1948: 13)<br />

這 段 文 字 所 流 露 的 「 語 音 / 西 方 中 心 主 義 」 的 心 態 , 較 Lévi-<br />

Strauss 更 為 明 顯 , 而 這 也 正 是 Derrida 所 要 大 力 反 對 並 加 以 批 判 的 。<br />

Derrida 認 為 , 正 因 為 漢 字 不 是 拼 音 文 字 , 它 能 夠 在 西 方 的 「 理 言 中 心<br />

主 義 」 之 外 , 另 外 開 創 出 一 種 有 力 的 文 明 動 力 (Derrida 1976: 90)。 26<br />

Derrida 對 於 漢 字 的 認 識 , 未 必 深 刻 周 延 , 而 他 對 漢 字 文 明 的 見 解 , 也<br />

未 必 令 人 全 然 同 意 , 但 有 趣 的 是 ,Derrida 盛 讚 漢 字 之 際 , 卻 也 是 漢 語<br />

拼 音 如 火 如 荼 推 行 之 時 , 兩 者 恰 好 形 成 了 對 比 。 漢 字 的 羅 馬 化 與 拼 音<br />

文 字 運 動 , 恰 恰 符 合 了 Derrida 所 說 的 「 語 音 中 心 主 義 」── 文 字 要<br />

能 夠 再 現 聲 音 , 才 被 認 為 是 進 步 的 、 科 學 的 、 現 代 的 ; 漢 字 由 於 不 能<br />

再 現 聲 音 , 因 此 是 落 後 的 , 甚 至 被 認 為 是 造 成 中 國 知 識 落 伍 、 科 學 不<br />

興 、 民 智 蒙 昧 的 主 要 「 元 凶 」。<br />

在 Derrida 看 來 ,「 語 音 中 心 主 義 」 所 產 生 的 拼 音 文 字 當 中 , 書<br />

寫 永 遠 是 個 「 欠 缺 」(absence), 因 為 書 寫 是 拿 來 再 現 語 音 的 , 只 有 當<br />

語 音 「 不 在 場 」(absent) 的 時 候 , 書 寫 才 派 得 上 用 場 。 所 以 , 書 寫 = 再<br />

26 把 漢 字 當 成 「 非 拼 音 文 字 」 的 代 表 ,Derrida 並 非 第 一 人 。 漢 字 究 竟 是 否 為 純 粹 的 「 表<br />

意 文 字 」, 學 界 中 亦 常 有 討 論 。 美 國 漢 語 學 者 John DeFrancis, 早 期 亦 是 將 表 意 文 字 視<br />

為 界 定 漢 語 書 寫 體 系 的 特 色 之 一 ; 然 而 ,DeFrancis 到 了 晚 期 , 則 改 變 看 法 , 認 為 所 有<br />

書 寫 文 字 , 都 離 不 開 聲 音 , 所 以 是 一 種 「 可 目 見 的 言 語 」(visible speech), 即 使 漢 字 亦<br />

不 例 外 。 參 見 DeFrancis (1989)。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53<br />

現 = 欠 缺 。 拼 音 運 動 當 中 , 漢 字 透 過 羅 馬 字 母 「 再 現 」── 或 更 精 確<br />

地 說 , 把 「 漢 語 」 用 羅 馬 字 母 再 現 ── 原 來 是 想 廢 除 漢 字 , 以 拼 音 文<br />

字 取 代 ( 因 為 漢 字 被 認 為 是 有 瑕 疵 的 再 現 , 終 究 要 被 取 代 )。 但 是 ,<br />

漢 字 最 終 沒 有 被 取 代 , 因 此 以 拉 丁 字 母 拼 寫 的 漢 語 拼 音 , 成 了 「 再 現<br />

的 再 現 」。 對 懂 得 中 文 的 台 灣 遊 客 來 說 ,“jinzhitingfangjiaotache” 是 個<br />

「 莫 名 其 妙 」 的 標 語 , 因 為 他 無 法 理 解 ,「 禁 止 停 放 腳 踏 車 」 這 幾 個<br />

形 象 ( 與 聲 音 ) 湊 起 來 的 意 思 , 除 了 用 漢 字 來 「 再 現 」 之 外 , 為 何 還<br />

要 用 羅 馬 字 母 ( 或 許 多 人 認 為 是 「 英 文 」)「 再 現 」 一 次 。 漢 語 拼 音<br />

的 路 標 、 招 牌 、 拼 音 地 圖 , 都 是 「 再 現 的 再 現 」, 是 「 欠 缺 再 欠<br />

缺 」。 後 殖 民 學 者 Partha Chatterjee (1993) 在 探 討 印 度 的 民 族 主 義 時 ,<br />

指 出 「 民 族 」 在 被 殖 民 者 的 世 界 , 相 對 於 殖 民 者 , 是 一 個 「 欠 缺 」<br />

(lack), 是 一 個 永 遠 追 趕 不 上 的 東 西 , 因 為 這 個 東 西 在 原 來 的 文 化 當<br />

中 , 從 來 就 是 沒 有 的 。 相 形 之 下 , 漢 字 羅 馬 化 , 其 況 愈 下 , 因 為 它 是<br />

個 「 欠 缺 的 欠 缺 」。 27<br />

4. 途 徑 C:IV←(II)←I←III<br />

前 面 的 討 論 使 我 們 發 現 , 場 域 IV 當 中 的 種 種 不 同 方 案 ── 背 後<br />

代 表 著 不 同 的 權 力 與 利 益 ── 最 後 還 是 靠 場 域 II 當 中 , 國 家 政 權 的 力<br />

量 , 才 得 以 定 於 一 尊 , 成 為 新 的 典 範 。 一 旦 這 個 新 的 典 範 確 立 , 它 也<br />

將 逐 漸 影 響 場 域 III 當 中 的 語 言 住 性 ( 即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 國 際 標<br />

準 」), 而 這 個 過 程 , 還 是 必 須 透 過 場 域 II 與 場 域 I 的 政 治 權 力 , 才<br />

得 以 完 成 。<br />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頒 佈 初 始 , 國 際 上 大 多 抱 持 反 對 或 觀 望 的 態<br />

度 , 因 為 當 時 威 妥 瑪 式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被 廣 泛 接 受 , 許 多 人 認 為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不 會 成 功 。 然 而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最 終 還 是 取 代 了 威 妥 瑪<br />

27 阿 拉 伯 文 的 羅 馬 化 , 也 有 「 再 現 」 與 「 欠 缺 」 的 問 題 。 常 有 人 以 為 , 西 方 人 以 羅 馬 字<br />

母 拼 寫 阿 拉 伯 文 的 時 候 , 把 母 音 給 遺 漏 掉 了 , 應 該 加 以 標 識 回 去 。Mitchell (1988:<br />

148-149) 以 為 , 這 樣 的 說 法 是 錯 誤 的 , 因 為 「 母 音 」 這 個 觀 念 , 是 歐 洲 人 的 發 明 , 因 此<br />

不 能 說 阿 拉 伯 文 「 缺 少 」 母 音 。 換 言 之 , 母 音 不 是 阿 拉 伯 文 的 「 缺 漏 」, 而 是 歐 洲 人<br />

所 發 明 的 奇 怪 人 造 物 , 被 添 加 在 羅 馬 化 的 阿 拉 伯 文 當 中 , 掩 蓋 了 文 字 之 間 的 差 別 關 係 。


154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式 , 在 場 域 III 當 中 成 為 新 的 「 國 際 標 準 」, 究 其 原 因 , 仍 在 於 「 符<br />

號 權 力 的 轉 置 」。 正 如 Bourdieu 所 說 , 符 號 本 身 ( 例 如 拼 音 系 統 ) 沒<br />

有 權 力 可 言 , 符 號 權 力 是 從 其 他 場 域 ( 經 濟 、 政 治 等 ) 轉 置 過 來 的 ,<br />

本 身 是 一 種 「 可 被 誤 認 的 權 力 」。 漢 語 拼 音 的 符 號 權 力 , 其 實 正 是 政<br />

治 場 域 的 權 力 結 構 的 轉 置 。 政 治 場 域 的 權 力 結 構 , 被 複 製 、 轉 置 到 文<br />

化 和 符 號 象 徵 的 場 域 當 中 。 這 其 實 相 當 符 合 Bourdieu「 場 域 同 構 」 的<br />

概 念 。 從 表 一 來 理 解 ,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在 國 際 間 的<br />

制 度 化 地 位 , 其 實 是 「 公 民 ─ 領 土 」 的 政 治 權 力 , 轉 置 成 為 「 族 群 ─<br />

文 化 」 場 域 的 符 號 權 力 。 正 如 許 多 民 族 主 義 者 所 堅 信 的 , 語 言 與 文 化<br />

上 的 主 權 , 與 政 治 上 的 主 權 , 是 無 法 分 開 的 。 28 聯 合 國 與 國 際 標 準 組<br />

織 採 用 漢 語 拼 音 , 都 是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加 入 聯 合 國 之 後 。「 聯 合 國<br />

地 名 國 際 標 準 化 會 議 」 規 定 了 兩 條 原 則 :(1) 以 拉 丁 字 母 為 正 式 文 字 的<br />

國 家 , 採 用 該 國 自 己 的 拼 法 為 準 。 例 如 德 國 的 「 慕 尼 黑 」, 德 文 是<br />

München, 英 文 是 Munich, 就 應 該 以 德 文 的 拼 寫 方 式 為 主 。(2) 如 果 該<br />

國 文 字 不 是 羅 馬 字 母 , 則 以 該 國 法 定 或 習 慣 的 寫 法 為 標 準 。 正 是 因 為<br />

這 個 制 度 性 的 準 則 , 使 得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開 始 被 廣 泛 地 制 度 化 , 成 為 國<br />

際 通 用 的 標 準 。 結 構 主 義 語 言 學 家 Ferdinand de Saussure (1959) 說 得 很<br />

明 白 ,「 意 符 」(signifier) 與 「 意 指 」(signified) 兩 者 間 的 關 係 , 從 來 就<br />

是 武 斷 的 (arbitrary)。 既 然 是 「 武 斷 」, 那 麼 在 一 個 語 言 標 準 化 的 過 程<br />

中 , 自 然 會 有 個 “arbitrator”( 仲 裁 者 ), 在 目 前 的 世 界 社 會 中 , 這 個<br />

仲 裁 者 的 權 威 , 最 後 還 是 給 了 國 家 。 29 因 此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在 1971<br />

年 加 入 聯 合 國 之 後 ,1977 年 , 聯 合 國 「 聯 合 國 第 三 屆 地 名 國 際 標 準 化<br />

會 議 」, 決 定 採 用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作 為 拼 寫 地 名 的 標 準 。1979 年 ,<br />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通 知 各 單 位 , 所 有 有 關 中 國 的 地 名 與 專 有 名 詞 , 都 以<br />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拼 寫 。1982 年 ,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br />

28 用 Gellner (1983) 的 話 來 說 , 民 族 主 義 的 信 念 , 就 是 「 每 一 個 文 化 必 須 有 一 個 政 治 屋 宇<br />

(political roof), 而 且 不 能 超 過 一 個 。」<br />

29 這 其 實 就 是 筆 者 在 過 去 指 出 的 「 國 族 現 實 」(nationalist reality) 與 民 族 國 家 的 「 制 度 性 特<br />

權 」(institutional prerogatives)( 汪 宏 倫 2001;Wang 2002)。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55<br />

gan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通 過 , 以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作 為 拼 寫 漢 語<br />

的 標 準 (ISO 7078)。 更 重 要 的 是 , 中 國 境 外 地 區 的 華 語 教 學 , 也 逐 漸<br />

採 用 漢 語 拼 音 。 例 如 新 加 坡 、 馬 來 西 亞 , 以 及 歐 美 各 國 , 除 了 由 台 灣<br />

政 府 或 民 間 所 支 持 的 華 語 學 校 之 外 , 幾 乎 都 用 漢 語 拼 音 教 導 學 生 學 習<br />

30<br />

中 文 。 即 使 是 台 灣 的 華 語 教 學 機 構 ( 例 如 史 丹 佛 語 言 中 心 與 師 大 國<br />

語 中 心 ), 其 實 也 已 經 同 時 採 用 注 音 符 號 和 漢 語 拼 音 來 教 學 。<br />

除 了 聯 合 國 與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之 外 , 漢 語 拼 音 的 制 度 化 地 位 , 更<br />

隨 著 「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HSK) 的 設 置 而 更 加 鞏 固 。1990 年 2 月 20 日 ,<br />

「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 通 過 成 立 專 家 鑑 定 會 , 由 北 京 語 言 學 院 承 擔 。 31 「 漢<br />

語 水 平 考 試 」 涉 及 的 範 圍 當 然 比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廣 泛 許 多 , 但 以<br />

「 簡 化 字 」 搭 配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所 形 成 的 中 國 語 文 制 度 , 已 成 了 形<br />

塑 中 文 「 語 言 住 性 」 的 一 大 結 構 力 量 。 此 外 , 漢 語 拼 音 也 被 學 術 知 識<br />

生 產 體 系 加 以 制 度 化 與 法 典 化 (codification), 包 括 英 語 學 界 常 用 的 《 芝<br />

加 哥 體 裁 手 冊 》 等 主 要 學 術 參 考 工 具 書 , 已 經 將 漢 語 拼 音 列 為 拼 寫 中<br />

文 的 標 準 規 則 。 32 回 顧 這 段 「 國 際 化 」 的 歷 史 , 語 文 工 作 者 周 有 光<br />

(1995: 6) 自 信 滿 滿 地 宣 稱 :「 漢 語 的 字 母 , 從 『 民 族 形 式 』 到 『 國 際<br />

形 式 』, 從 『 國 內 使 用 』 到 『 國 際 使 用 』, 從 『 國 家 標 準 』 到 『 國 際<br />

標 準 』, 一 座 使 中 國 語 文 和 中 國 文 化 通 向 國 際 舞 台 的 橋 樑 建 成 了 。」 33<br />

很 顯 然 地 , 中 共 藉 由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的 創 制 , 所 達 成 的 不 只 是<br />

30 該 中 心 目 前 已 遷 至 北 京 , 原 機 構 改 為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仍 繼 續 對 外 提 供 華<br />

語 教 學 。<br />

31 HSK 是 專 門 針 對 外 國 人 、 海 外 華 僑 和 中 國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 測 試 其 漢 語 水 平 而 設 置 的 標<br />

準 化 考 試 。1989 年 經 國 家 教 委 會 批 准 , 成 立 「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部 」, 成 績 達 到 規 定 標 準<br />

者 即 頒 發 相 應 的 「 漢 語 水 平 證 書 」, 並 以 此 作 為 界 定 外 國 留 學 生 到 中 國 高 等 院 校 學 習<br />

專 業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漢 語 能 力 標 準 ( 費 錦 昌 1997: 507)。<br />

32 幾 年 前 , 曾 有 在 台 從 事 學 術 工 作 的 外 國 學 者 , 堅 持 以 漢 語 拼 音 作 為 拼 寫 台 灣 人 名 地 名<br />

的 標 準 , 並 翻 出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譏 嘲 台 灣 學 者 連 漢 語 拼 音 的 基 本 規 則 都 不<br />

會 。 類 似 情 事 , 雖 然 並 非 常 態 , 但 偶 有 所 聞 。 當 然 , 也 有 部 分 學 者 反 其 道 而 行 , 刻 意<br />

不 採 用 漢 語 拼 音 。 任 何 規 則 制 度 , 都 會 有 被 違 反 的 時 候 ( 無 論 有 意 或 無 意 ), 不 特 漢<br />

語 拼 音 為 然 。<br />

33 在 此 過 程 中 , 最 顯 著 的 例 外 是 美 國 圖 書 館 系 統 。 美 國 在 1979 年 和 北 京 建 交 , 同 時 宣 佈<br />

接 受 漢 語 拼 音 系 統 , 卻 引 發 不 少 反 彈 。 直 到 2000 年 10 月 1 日 , 美 國 國 會 圖 書 館 以 及<br />

與 其 合 作 的 大 部 分 圖 書 館 , 才 轉 換 成 漢 語 拼 音 系 統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在 國 際 間 制 度 化 的<br />

地 位 , 可 謂 更 加 鞏 固 。


156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符 號 資 本 的 取 得 , 更 是 符 號 資 本 的 界 定 , 使 得 其 他 非 《 漢 語 拼 音 方<br />

案 》 的 中 文 音 譯 方 案 , 失 去 了 大 部 分 的 市 場 價 值 。 這 個 情 境 , 清 楚 地<br />

反 映 在 台 灣 近 年 來 的 拼 音 爭 議 當 中 。 許 多 論 者 強 調 , 漢 語 拼 音 乃 是 通<br />

行 世 界 的 國 際 標 準 , 台 灣 如 果 不 採 用 漢 語 拼 音 , 就 是 「 閉 關 自 守 」,<br />

搞 國 際 孤 立 , 甚 至 是 「 砍 斷 台 灣 走 向 國 際 的 雙 腳 」。 34 台 灣 要 苦 苦 追<br />

求 「 國 際 標 準 」, 其 實 不 只 是 因 為 缺 少 了 這 種 符 號 資 本 , 更 是 由 於 缺<br />

乏 界 定 符 號 資 本 的 權 力 。 前 已 提 及 , 符 號 權 力 是 因 其 他 權 力 的 「 轉<br />

置 」 或 「 誤 認 」 而 來 ; 反 過 來 說 , 在 缺 乏 其 他 權 力 或 資 本 的 情 形 下 ,<br />

要 自 創 一 套 符 號 並 賦 予 權 力 , 本 身 就 是 一 件 難 以 達 成 的 事 。<br />

( 二 ) 漢 字 羅 馬 化 作 為 「 結 構 化 的 結 構 」<br />

1. 結 構 化 的 力 量 來 源<br />

漢 字 一 旦 被 羅 馬 化 , 成 為 一 套 制 度 化 的 符 碼 之 後 , 本 身 也 成 為 一<br />

種 「 結 構 化 的 結 構 」, 進 一 步 將 周 遭 的 事 物 加 以 結 構 化 。 語 言 作 為 一<br />

種 符 號 體 系 , 其 「 結 構 化 」 所 施 的 是 符 號 權 力 與 符 號 暴 力 (symbolic<br />

violence), 而 這 些 「 力 」 的 來 源 , 一 個 是 資 本 與 權 力 的 轉 置 , 一 個 是<br />

內 在 於 書 寫 本 身 。 前 者 我 們 在 上 一 節 已 有 分 析 , 後 者 則 在 Derrida 的<br />

書 寫 理 論 當 中 , 得 到 闡 釋 。<br />

結 構 主 義 的 語 言 學 , 認 為 文 字 符 號 ( 即 「 指 符 」,signs) 的 意 義<br />

或 語 值 , 是 透 過 符 號 與 符 號 之 間 的 差 異 , 方 才 得 以 顯 現 出 來 。 到 了 後<br />

結 構 與 解 構 主 義 , 對 於 書 寫 的 權 力 分 析 , 有 了 更 基 進 的 看 法 。Derrida<br />

(1976) 檢 視 Saussure,Lévi-Strauss,Rousseau 等 人 對 語 言 的 討 論 之<br />

後 , 發 現 他 們 都 無 法 忍 受 從 「 書 寫 」 當 中 所 察 覺 的 失 真 與 異 化 ; 而<br />

這 樣 的 態 度 , 反 映 的 正 是 Derrida 所 要 批 評 或 解 構 的 「 歷 史 結 構 」。<br />

Derrida 將 動 態 面 向 加 入 語 言 結 構 中 , 指 出 書 寫 即 是 在 製 造 差 異 , 而 語<br />

言 文 字 則 是 將 書 寫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差 異 , 進 一 步 加 以 制 度 化 或 符 碼 化<br />

34 《 聯 合 報 》,2000 年 10 月 9 日 , 版 3。 關 於 「 漢 語 拼 音 」 與 「 通 用 拼 音 」 的 爭 議 , 參<br />

見 汪 宏 倫 (2002)。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57<br />

(codification)。 因 此 , 書 寫 不 只 是 靜 態 的 文 字 而 已 , 更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痕<br />

跡 遺 留 的 過 程 。 這 又 牽 涉 到 兩 個 與 書 寫 相 關 的 重 要 概 念 , 即 「 暴 力 」<br />

與 「 延 異 」。「 書 寫 」 這 件 事 情 本 身 , 乃 是 嘗 試 將 一 個 尚 未 差 異 化 的<br />

空 間 , 加 以 差 異 化 , 因 此 , 書 寫 的 「 銘 刻 」(inscription) 過 程 , 必 然 牽<br />

涉 到 對 一 個 尚 未 差 異 化 的 空 間 , 施 加 某 種 程 度 的 「 暴 力 」。 再 者 , 書<br />

寫 既 然 是 一 種 運 動 的 痕 跡 , 它 也 同 時 將 製 造 出 來 的 差 異 , 加 以 展 緩 與<br />

延 續 ,Derrida 用 「 延 異 」(différance) 來 形 容 此 一 動 態 的 差 異 化 過 程 。 35<br />

根 據 Derrida 的 書 寫 理 論 , 書 寫 = 暴 力 = 差 異 = 延 異 , 語 言 從 來 就 不<br />

是 透 明 的 媒 介 , 書 寫 本 身 更 是 暴 力 「 延 續 差 異 」 的 表 徵 ( 參 見 Derrida<br />

1998;Johnson 1997)。<br />

因 此 ,Derrida 比 Lévi-Strauss 更 徹 底 , 不 僅 認 為 書 寫 是 支 配 的 工<br />

具 , 更 主 張 書 寫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暴 力 的 展 現 。 由 此 觀 之 , 本 文 一 開 始 所<br />

引 用 的 “jinzhitingfangjiaotache”, 之 所 以 會 令 觀 者 「 傻 眼 」、 訝 異 、 甚<br />

至 「 當 場 昏 倒 」, 就 在 於 它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 虐 待 語 言 ( 拉 丁 字 母 )」<br />

的 書 寫 暴 力 。 但 是 , 漢 字 羅 馬 化 , 或 是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的 暴 力 , 還 不 僅<br />

止 於 此 而 已 。 如 果 我 們 把 「 書 寫 暴 力 」 和 Bourdieu 的 「 符 號 暴 力 」 結<br />

合 起 來 , 將 會 更 清 楚 看 見 這 些 暴 力 如 何 產 生 、 作 用 於 何 處 。 36<br />

前 文 提 到 , 由 於 從 「 公 民 ─ 領 土 」 到 「 族 群 ─ 文 化 」 的 權 力 轉<br />

置 , 使 得 以 漢 語 拼 音 為 主 導 模 式 的 語 言 住 性 成 為 台 、 港 地 區 以 外 學<br />

習 及 使 用 中 文 者 的 拼 音 模 式 。 質 言 之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既 是 「 操 作<br />

35 「 延 異 」 是 Derrida 創 造 出 來 的 新 詞 , 結 合 了 法 文 中 的 “différe”( 延 遲 , 其 現 在 進 行 式<br />

為 defferant) 與 “différence”( 差 異 ) 兩 字 。<br />

36 事 實 上 , 將 Derrida 的 觀 念 進 一 步 延 伸 , 不 只 是 「 書 寫 」 的 「 銘 刻 」 含 有 暴 力 成 分 , 包<br />

括 「 命 名 」、「 指 稱 」 等 活 動 , 背 後 也 隱 含 著 某 種 程 度 的 暴 力 , 因 為 「 命 名 」 與 「 指<br />

稱 」, 也 是 一 種 「 銘 刻 」, 打 破 ( 或 改 變 ) 了 一 個 原 本 寧 靜 的 無 差 異 狀 態 。 舉 例 而 言 ,<br />

當 我 們 在 指 稱 一 個 人 的 時 候 , 無 論 是 直 呼 其 名 , 或 是 直 接 稱 為 「 你 」, 其 實 都 隱 含 了<br />

一 種 「 力 」 的 作 用 在 後 面 , 因 此 如 果 稱 呼 者 與 被 稱 呼 者 之 間 不 夠 熟 稔 , 或 是 存 在 ( 下<br />

對 上 的 ) 位 階 關 係 , 那 麼 直 呼 其 名 或 「 你 」, 經 常 被 認 為 是 一 件 不 禮 貌 的 事 。 在 一 些<br />

語 言 當 中 ( 例 如 漢 語 與 法 語 ), 都 有 「 你 」(tu) 與 「 您 」(vous) 的 區 分 。「 您 」 雖 然 也<br />

是 「 力 」, 但 是 相 對 於 「 你 」, 它 的 作 用 力 已 經 被 「 折 射 」 掉 了 。 當 然 , 無 論 是 「 您 」<br />

或 「 你 」 的 力 度 , 都 不 是 絕 對 的 , 而 是 相 對 的 。 正 如 結 構 主 義 語 言 學 所 強 調 的 , 一 個<br />

語 音 或 指 符 的 語 值 , 要 靠 它 與 其 他 指 符 的 關 係 而 定 , 只 有 在 相 對 的 脈 絡 中 才 顯 現 得 出<br />

來 。


158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的 產 物 」(opus operatum), 又 是 「 操 作 的 模 式 」(modus operandi)。<br />

Bourdieu 在 分 析 「 合 法 語 言 」(legitimate language) 的 生 產 與 再 生 產 時<br />

曾 說 , 語 言 的 政 治 , 就 是 一 種 「 符 號 權 力 的 鬥 爭 , 他 們 所 要 爭 取 的 ,<br />

就 是 對 心 靈 結 構 的 形 成 與 再 形 成 / 改 革 (the formation and re-formation<br />

of mental structures)。 要 言 之 , 這 不 只 是 一 個 溝 通 的 問 題 而 已 , 而 是 要<br />

獲 得 對 一 個 新 語 言 權 威 的 承 認 , 以 及 它 的 詞 彙 與 說 話 的 種 種 方 式 」<br />

(Bourdieu 1991: 48)。 符 號 權 力 與 暴 力 所 產 生 的 結 構 化 , 可 以 從 兩 個 方<br />

面 來 考 察 , 一 是 國 族 建 構 , 一 是 命 名 與 分 類 結 構 的 改 變 。<br />

2. 國 族 建 構 中 的 公 民 打 造 與 權 力 展 演<br />

在 「 書 寫 」 與 「 支 配 」 的 問 題 上 ,Lévi-Strauss 除 了 提 到 西 方 知 識<br />

對 其 他 國 家 的 支 配 之 外 , 同 時 更 談 到 了 另 外 一 個 層 次 的 支 配 關 係 , 就<br />

是 「 國 家 」 與 「 個 人 」( 公 民 ) 之 間 的 關 連 :<br />

或 許 書 寫 文 字 本 身 不 足 以 鞏 固 知 識 , 但 書 寫 文 字 可 能 是 強 化<br />

政 治 統 治 所 不 可 或 缺 。 如 果 我 們 看 看 比 較 接 近 家 鄉 的 例 子 ,<br />

我 們 發 現 歐 洲 國 家 強 迫 教 育 的 系 統 性 的 發 展 是 和 服 兵 役 制 度<br />

的 擴 張 以 及 人 口 的 無 產 階 級 化 過 程 齊 首 並 進 的 。 掃 除 文 盲 的<br />

戰 鬥 和 政 府 對 公 民 的 權 威 的 擴 張 緊 密 相 連 。 每 個 人 必 須 要 識<br />

字 , 然 後 政 府 才 能 說 : 對 法 律 無 知 不 足 構 成 藉 口 。(Lévi-<br />

Strauss1989[1973]: 414;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br />

Lévi-Strauss 的 論 點 , 簡 單 地 說 , 就 是 在 西 方 國 家 , 伴 隨 文 字 傳 播<br />

( 識 字 率 提 高 ) 而 來 的 , 是 國 家 控 制 的 延 伸 。 質 言 之 , 掃 除 文 盲 、 普<br />

及 教 育 , 和 兵 役 制 度 的 建 立 一 樣 , 都 是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建 構 國 族 的 制<br />

度 。 作 為 國 家 的 公 民 , 你 不 能 不 識 字 ,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 你 就 沒 有 藉 口<br />

不 遵 守 法 律 , 也 沒 有 藉 口 對 現 代 公 民 應 該 盡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佯 裝 不 知 。<br />

從 這 個 觀 點 來 看 ,「 掃 盲 」 看 起 來 雖 是 造 福 人 民 , 但 實 際 效 果 則 是 使<br />

權 力 更 深 入 人 心 , 加 強 控 制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59<br />

從 清 末 的 切 音 字 運 動 以 降 , 中 國 的 拼 音 文 字 運 動 , 一 開 始 秉 持 的<br />

理 由 之 一 , 是 要 擺 脫 難 寫 難 認 的 漢 字 , 提 高 識 字 率 。 拼 音 文 字 因 為 強<br />

調 的 是 「 音 」、「 字 」 合 一 ,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比 漢 字 更 為 貼 近 人 們 的 實<br />

際 生 活 , 也 更 符 合 廣 大 無 產 階 級 的 需 要 。 然 而 , 從 Lévi-Strauss 的 「 書<br />

寫 支 配 論 」 看 來 , 拼 音 文 字 表 面 上 看 似 讓 無 產 階 級 大 眾 從 士 大 夫 的 控<br />

制 解 放 出 來 , 其 實 真 正 達 到 的 效 果 , 是 讓 普 羅 大 眾 更 容 易 被 國 家 機 器<br />

控 制 。 借 用 Foucault 的 話 來 說 , 現 代 社 會 的 規 訓 權 力 當 中 ,「 識 字 」<br />

與 「 書 寫 」 也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 是 把 「 臣 民 」(subjects) 變 成 「 公 民 」<br />

(citizens) 的 重 要 利 器 之 一 。<br />

然 而 , 正 如 上 一 節 討 論 所 示 , 將 漢 字 改 用 拉 丁 字 母 拼 寫 出 來 , 本<br />

來 就 蘊 含 著 潛 在 矛 盾 , 畢 竟 拉 丁 字 母 是 舶 來 品 , 而 非 本 國 固 有 之 物 。<br />

除 了 想 辦 法 在 論 述 上 將 拉 丁 字 母 「 挪 為 己 用 」 之 外 , 拼 音 運 動 者 更 要<br />

藉 著 書 寫 的 內 在 暴 力 與 外 衍 權 力 , 透 過 改 變 拼 寫 規 則 的 方 式 來 捍 衛 國<br />

族 尊 嚴 。1928 年 「 國 羅 」 公 布 , 當 時 的 教 育 部 未 依 「 國 羅 」 將 首 都 北<br />

平 拼 寫 為 “Beeipyng”, 反 而 沿 襲 舊 制 拼 為 “Peiping”, 引 發 「 國 羅 」 支<br />

持 者 的 不 滿 。 錢 玄 同 與 黎 錦 熙 即 致 函 教 育 部 提 出 抗 議 :「( 教 育 部 )<br />

是 現 在 國 府 的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 若 說 不 用 大 學 院 公 布 的 優 良 制 , 而 反 用<br />

外 國 私 人 所 擬 的 粗 劣 制 ( 作 者 按 : 即 「 威 妥 瑪 式 」), 似 乎 無 此 情<br />

理 。」 尤 有 甚 者 ,“Peiping” 也 未 依 威 妥 瑪 式 寫 成 “Peip'ing”, 因 此 被 認<br />

為 連 後 者 都 不 如 , 較 威 妥 瑪 式 更 加 粗 劣 。「 以 堂 堂 國 立 大 學 之 名 稱 ,<br />

而 譯 音 的 字 竟 弄 到 這 樣 的 不 正 確 , 實 在 是 很 不 應 該 的 」( 黎 錦 熙 1931:<br />

15)。<br />

和 「 國 羅 」 時 期 的 思 考 邏 輯 類 似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的 制 訂 與 推<br />

行 , 取 代 了 舊 有 的 威 妥 瑪 式 與 郵 電 式 ,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民 族 語 言 上 的 一<br />

大 成 就 , 能 夠 幫 助 中 國 掃 除 帝 國 主 義 的 餘 毒 。 這 個 情 形 , 在 郵 電 通 訊<br />

上 , 看 得 尤 其 清 楚 :<br />

中 國 自 從 有 了 電 報 通 信 以 來 , 在 電 報 上 的 收 發 報 地 名 , 從 來<br />

就 是 依 照 外 國 習 慣 來 拼 寫 的 。 拼 法 也 極 不 規 則 , 甚 至 有 些 地


16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名 根 本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稱 呼 的 地 名 。 例 如 煙 台 寫 作 “Chefoo”<br />

( 讀 欺 夫 ), 廣 州 寫 作 “Canton”( 讀 坎 通 )。 諸 如 此 類 名 實<br />

不 符 的 拼 法 , 簡 直 不 勝 枚 舉 。 這 是 舊 中 國 時 代 帝 國 主 義 侵 略<br />

中 國 在 我 國 電 報 上 留 下 的 一 個 斑 痕 。 這 種 反 映 殖 民 地 半 殖 民<br />

地 的 歷 史 殘 餘 , 一 直 遺 留 到 全 國 解 放 之 後 。 新 中 國 郵 電 企<br />

業 , 也 曾 一 再 想 把 這 個 斑 痕 剷 去 , 可 是 一 時 沒 有 合 適 的 代 替<br />

辦 法 。 如 果 草 率 從 事 , 又 會 影 響 到 所 有 電 報 的 傳 遞 效 率 , 關<br />

係 重 大 , 所 以 只 好 因 循 沿 用 。1958 年 2 月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的 批<br />

准 施 行 , 是 中 國 人 民 文 化 生 活 的 一 件 大 喜 事 。……1958 年 國<br />

慶 節 , 在 我 國 電 報 上 第 一 次 出 現 了 用 我 們 自 己 的 讀 音 拼 寫 的<br />

地 名 , 剷 除 了 七 十 年 來 在 電 報 上 依 照 外 國 習 慣 拼 寫 地 名 的 歷<br />

史 殘 蹟 。 這 是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為 郵 電 工 作 解 決 了 的 一 個 具 有 政<br />

治 意 義 的 問 題 。( 朱 學 範 1983[1960]: 159)<br />

同 樣 地 ,「 國 羅 」 健 將 黎 錦 熙 所 批 評 的 「 到 處 寫 英 文 」 的 「 惡<br />

習 」 與 「 民 族 恥 辱 」, 有 了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更 是 可 以 一 掃 而 空 :<br />

如 果 中 國 的 舖 子 上 , 用 上 一 些 英 文 的 名 字 來 做 招 牌 , 像<br />

Hollywood, James, Johnson 什 麼 的 , 那 是 殖 民 地 的 作 風 , 應<br />

該 糾 正 。 但 是 如 果 拉 丁 字 母 來 拼 寫 中 國 的 方 塊 字 的 音 , 那 是<br />

另 一 回 事 了 。 再 說 , 過 去 舖 子 用 拉 丁 字 母 拼 音 是 為 了 便 利 侵<br />

略 者 ; 可 是 今 天 帝 國 主 義 份 子 已 經 滾 蛋 了 。 我 們 採 用 拉 丁 字<br />

母 , 即 使 對 外 國 人 便 利 , 便 利 的 也 是 國 際 友 人 , 是 我 們 兄 弟<br />

國 家 的 人 民 。( 倪 海 曙 1957: 87;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br />

回 到 上 一 節 所 提 問 的 「 書 寫 」 與 「 支 配 」 之 間 的 關 連 問 題 , 如 果<br />

我 們 把 「 採 用 拉 丁 字 母 」 視 為 是 西 方 國 家 / 文 化 對 中 國 的 支 配 , 無 疑<br />

是 一 個 太 過 簡 化 的 看 法 。 從 「 國 羅 」、「 北 拉 」 到 《 漢 語 拼 音 方<br />

案 》, 如 何 擺 脫 「 被 支 配 」 的 處 境 , 甚 而 達 到 「 支 配 」 的 位 置 , 一 直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61<br />

是 拼 音 運 動 者 與 使 用 者 所 關 切 的 焦 點 。 雖 然 這 些 論 述 當 中 , 擺 脫 不 掉<br />

「 民 族 情 感 」 與 「 現 代 化 」 的 幽 靈 , 但 透 過 對 西 方 書 寫 形 式 的 挪 用 (appropriation)<br />

來 達 到 自 我 充 權 (empowerment) 的 目 標 , 在 某 種 意 義 下 可 說<br />

是 成 功 的 。 尤 其 , 透 過 改 變 拼 寫 與 發 音 規 則 , 經 過 路 徑 C 的 權 力 轉<br />

置 , 使 得 這 樣 的 自 我 充 權 更 加 穩 固 。 現 在 在 中 國 大 陸 看 到 滿 街 的 漢 語<br />

拼 音 招 牌 , 其 實 也 是 一 種 權 力 的 展 演 。 此 點 將 於 下 文 闡 釋 。<br />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制 訂 之 後 , 立 刻 被 拿 來 為 漢 字 標 音 , 成 為 掃 盲<br />

的 有 力 工 具 。 中 國 教 育 部 在 1958 年 即 發 出 《 關 於 中 小 學 和 各 級 師 範<br />

學 校 教 學 標 音 的 字 母 通 知 》, 規 定 包 括 師 範 學 校 和 各 級 中 小 學 的 入 學<br />

新 生 , 都 要 授 以 漢 語 拼 音 的 課 程 。 師 資 不 足 的 , 也 必 須 積 極 準 備 , 爭<br />

取 從 1959 年 秋 季 開 始 教 學 ( 費 錦 昌 1997: 251)。 但 是 , 光 靠 學 校 教<br />

育 來 掃 盲 , 成 效 有 限 ; 更 要 緊 的 , 是 利 用 文 字 在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的 運<br />

用 , 來 進 行 掃 盲 的 工 作 。「 牌 招 注 音 」 便 是 其 中 一 個 有 力 的 工 具 。 所<br />

謂 「 牌 招 注 音 」, 就 是 規 定 在 車 站 的 站 牌 、 街 道 路 牌 、 機 關 、 學 校 、<br />

團 體 、 商 店 的 招 牌 、 商 品 的 標 示 品 牌 、 公 共 展 示 場 ( 如 動 物 園 、 植 物<br />

園 、 博 物 館 等 ) 的 說 明 等 招 示 牌 告 上 面 , 加 註 漢 語 拼 音 。 誠 如 中 國 語<br />

言 文 字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席 吳 玉 章 所 說 , 這 樣 做 的 原 因 , 在 於 「 這 些 都 是<br />

不 必 由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出 版 和 新 華 書 店 發 行 的 識 字 課 本 , 是 取 之 不 盡<br />

用 之 不 竭 的 群 眾 識 字 材 料 。 它 們 到 處 都 有 , 觸 目 皆 『 字 』, 好 像 我 國<br />

經 濟 建 設 上 的 水 利 資 源 一 樣 。 只 要 加 上 注 音 , 它 們 就 可 以 起 掃 盲 作<br />

用 。」 吳 玉 章 的 這 個 論 點 , 來 自 他 生 活 中 的 觀 察 :「1950 年 秋 , 我 來<br />

京 出 席 工 農 教 育 會 議 , 有 一 位 識 字 模 範 , 上 街 凡 見 舖 子 招 牌 , 都 要 把<br />

字 識 一 識 , 有 不 識 的 就 把 它 們 寫 下 來 。 這 事 啟 發 了 我 , 讓 我 想 到 一 切<br />

牌 招 都 是 現 成 的 識 字 課 本 、 識 字 教 材 」( 吳 玉 章 1983[1958]: 64)。 吳<br />

玉 章 所 形 容 的 「 觸 目 皆 字 」, 正 是 Foucault 所 說 的 「 微 觀 權 力 」 的 具<br />

體 展 現 。 透 過 滿 街 橫 行 漢 語 拼 音 , 這 種 微 觀 權 力 的 「 毛 細 作 用 」, 無<br />

孔 不 入 , 隨 處 皆 是 , 形 成 了 中 國 特 有 的 語 言 景 觀 。<br />

在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當 中 ,「 心 靈 結 構 的 形 成 與 改 革 」, 不 只 透 過 詞<br />

彙 與 說 話 方 式 , 還 透 過 書 寫 方 式 ; 而 正 因 為 「 書 寫 」 是 痕 跡 , 是 延


162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異 , 因 此 , 要 確 保 差 異 能 夠 不 斷 被 製 造 、 不 斷 被 延 續 , 國 家 必 須 透 過<br />

源 源 不 絕 的 「 語 文 規 範 化 」 的 活 動 , 來 達 成 「 語 言 住 性 常 規 化 」(normalizing<br />

linguistic habitus) 的 目 標 。 的 確 , 中 共 自 1949 年 建 國 以 來 , 對<br />

於 「 語 文 規 範 化 」 著 魔 的 程 度 , 令 人 咋 舌 。 光 是 為 了 規 範 語 文 ( 包 括<br />

將 語 文 現 代 化 ), 國 家 官 僚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成 立 了 許 多 專 責 機 構 , 幾 至<br />

疊 床 架 屋 的 地 步 。 有 關 語 言 文 字 的 法 規 與 規 章 , 多 如 牛 毛 , 足 以 編 成<br />

厚 達 五 百 頁 的 《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政 策 法 規 彙 編 》。 至 於 有 關 「 語 文 規 範<br />

化 」 的 論 述 , 更 是 汗 牛 充 棟 , 散 見 於 全 國 各 地 大 小 報 刊 雜 誌 與 專 書 。<br />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雖 僅 是 語 言 規 範 化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 但 自 1958 年 《 漢<br />

語 拼 音 方 案 》 制 訂 之 後 , 國 家 對 於 個 人 與 社 會 活 動 , 增 添 了 許 多 規<br />

範 , 尤 其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 現 代 化 」 成 為 國 家 追 求 的 總 體 目 標 , 語<br />

言 現 代 化 / 規 範 化 , 更 形 重 要 。 37 例 如 1987 年 4 月 ,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工<br />

作 委 員 會 、 商 業 部 、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部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聯 合 發 佈<br />

《 印 發 〈 關 於 企 業 、 商 店 的 牌 匾 、 商 品 包 裝 、 廣 告 等 正 確 使 用 漢 字 和<br />

漢 語 拼 音 的 若 干 規 定 〉 的 通 知 》, 糾 正 社 會 用 字 混 亂 , 規 定 各 種 場 合<br />

當 中 的 文 字 書 寫 規 範 。 諸 如 此 類 的 通 知 與 規 定 , 林 林 總 總 , 不 一 而<br />

足 , 可 說 與 語 言 文 字 相 關 的 實 踐 , 幾 乎 都 有 法 令 規 範 。 這 套 「 將 語 言<br />

住 性 常 規 化 」 的 現 代 化 意 圖 , 在 《 人 民 日 報 》 一 篇 題 為 〈 促 進 漢 字 規<br />

範 化 , 消 除 社 會 用 字 混 亂 〉 的 社 論 , 可 看 得 十 分 清 楚 :<br />

我 國 正 在 從 事 現 代 化 建 設 。 現 代 化 要 求 各 方 面 加 強 規 範 化 和<br />

標 準 化 , 藉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文 字 是 記 錄 語 言 的 符 號 , 是 非<br />

常 重 要 的 傳 遞 信 息 的 工 具 , 它 需 要 規 範 化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文<br />

字 的 規 範 化 , 往 往 反 映 一 個 國 家 、 一 個 民 族 或 一 個 地 區 的 文<br />

明 程 度 。 我 們 必 須 把 推 行 漢 字 規 範 化 、 消 除 社 會 用 字 混 亂 ,<br />

37 平 心 而 論 , 當 今 我 們 所 熟 知 的 各 種 「 標 準 語 文 」, 都 曾 歷 經 規 模 龐 大 的 「 語 言 規 範 化 」<br />

的 過 程 , 才 有 今 日 樣 貌 。 這 是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的 特 性 使 然 , 依 附 國 家 而 存 在 的 語 言 文 字 ,<br />

幾 乎 無 一 倖 免 , 畢 竟 現 代 國 家 作 為 各 種 權 力 與 資 本 的 集 大 成 者 , 也 肩 負 著 「 將 語 言 住<br />

性 常 規 化 」 的 重 大 任 務 (Bourdieu 1991)。 然 而 , 即 使 是 一 些 以 語 言 自 豪 、 致 力 維 護 語 言<br />

純 正 的 國 家 ( 例 如 法 國 ), 在 規 範 語 文 上 面 所 下 的 工 夫 , 似 仍 難 望 中 國 之 項 背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63<br />

提 高 到 加 強 社 會 物 質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的 高 度 來 認 識 。<br />

( 費 錦 昌 1997: 464)<br />

3. 命 名 、 分 類 與 書 寫 體 系 : 新 秩 序 的 誕 生<br />

Timothy Mitchell (1988) 研 究 十 九 世 紀 埃 及 的 殖 民 主 義 , 指 出 現 代<br />

性 計 畫 乃 是 透 過 一 連 串 規 訓 的 機 制 ── 包 括 軍 隊 、 學 校 、 都 市 計 畫 、<br />

語 言 等 ── 對 社 會 實 踐 與 事 物 「 重 新 定 序 」(re-ordering)。 這 個 「 重 新<br />

定 序 」 的 過 程 , 在 漢 字 羅 馬 化 的 過 程 當 中 , 同 樣 可 以 清 楚 見 到 。 漢 語<br />

拼 音 作 為 一 種 將 「 語 言 住 性 常 規 化 」 的 制 度 , 不 應 該 只 是 單 純 視 為 是<br />

漢 字 拼 音 標 準 的 確 立 , 或 是 方 便 掃 盲 與 推 廣 普 通 話 而 已 。 漢 語 拼 音 被<br />

應 用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 從 拼 音 電 報 、 視 覺 通 訊 ( 旗 語 、 燈 光 訊 號 與 掛<br />

旗 訊 號 )、 地 圖 繪 測 與 標 識 、 手 語 、 盲 人 點 字 、 商 品 貨 名 城 市 路 名 標<br />

識 注 音 、 鐵 路 機 車 車 輛 標 記 、 乃 至 近 來 的 中 文 電 腦 打 字 輸 入 等 , 可 說<br />

不 一 而 足 。 而 中 文 字 典 、 辭 典 、 類 書 與 各 個 知 識 學 科 的 工 具 參 考 書 ,<br />

也 改 用 拼 音 字 母 來 編 製 索 引 。 因 此 , 漢 語 拼 音 所 達 成 的 , 決 不 單 單 只<br />

是 一 個 「 語 文 現 代 化 」 的 工 程 , 因 為 被 現 代 化 ( 拉 丁 化 ) 的 , 不 光 只<br />

是 書 寫 體 系 而 已 , 而 是 一 連 串 與 語 言 文 字 相 關 的 知 識 、 論 述 、 科 技 乃<br />

至 日 常 生 活 實 踐 與 分 類 體 系 。 本 節 將 分 別 從 命 名 、 再 現 模 式 ( 文 字 與<br />

書 寫 體 系 ), 以 及 整 個 相 牽 連 的 分 類 體 系 , 探 討 這 個 「 重 新 定 序 」 的<br />

過 程 。<br />

(1) 命 名 與 「 專 名 之 戰 」<br />

“What's in a name?” 這 是 莎 士 比 亞 在 《 羅 蜜 歐 與 茱 麗 葉 》 裡 面 的 名<br />

言 。 在 劇 中 , 茱 麗 葉 感 嘆 :「 名 字 算 什 麼 呢 ? 那 種 我 們 叫 做 『 玫 瑰 』<br />

的 東 西 , 無 論 我 們 稱 它 為 什 麼 , 聞 起 來 都 一 樣 甜 美 」。 莎 士 比 亞 透 過<br />

茱 麗 葉 的 提 問 ,Bourdieu 或 許 會 直 接 回 答 :「 名 字 蘊 含 著 符 號 權 力 在<br />

裡 面 。」 符 號 權 力 能 夠 「 以 話 語 來 製 造 事 物 」, 並 提 供 我 們 一 套 「 分<br />

界 的 視 界 」(visions of division) (Bourdieu 1990: 138)。《 漢 語 拼 音 方<br />

案 》 在 命 名 上 首 先 發 生 的 作 用 , 乃 是 透 過 跨 語 際 實 踐 , 使 得 某 一 個 事<br />

物 , 在 另 外 一 個 不 同 的 語 境 當 中 , 有 了 新 的 名 字 。 在 漢 字 原 來 的 書 寫


164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體 系 當 中 , 名 字 只 在 原 來 的 書 寫 語 境 有 意 義 , 跨 出 了 這 個 書 寫 體 系 ,<br />

名 字 就 失 去 了 意 義 , 必 須 透 過 跨 語 際 實 踐 來 重 新 命 名 。 吳 玉 章 在 表 彰<br />

漢 語 拼 音 的 功 用 時 , 有 一 段 具 體 生 動 的 描 述 :<br />

「 全 聚 德 」 的 烤 鴨 很 有 名 , 國 際 友 人 吃 過 後 , 由 於 不 識 招 牌<br />

上 的 漢 字 , 只 記 得 門 牌 號 數 是 63 或 36, 於 是 回 國 宣 傳 , 就<br />

這 麼 說 :「 北 京 63 號 的 烤 鴨 真 好 吃 」。 這 對 赫 赫 有 名 的 「 全<br />

聚 德 」, 也 實 在 太 委 屈 了 點 。( 吳 玉 章 1983[1958]: 65)<br />

有 了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不 只 「 全 聚 德 」 有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 可 以<br />

被 稱 說 的 名 字 “Quanjude”, 包 括 所 有 的 街 道 路 名 、 地 名 、 人 名 、 商 標<br />

等 「 專 名 」(proper names), 都 獲 得 了 新 的 名 字 。 另 一 方 面 , 一 旦 有 了<br />

專 名 ,Derrida 所 說 的 「 專 名 戰 爭 」(the battle of the proper name), 也<br />

展 開 了 新 的 序 幕 。 新 的 專 名 , 取 代 了 舊 的 , 使 得 北 京 從 “Peking” 變 成<br />

“Beijing”, 毛 澤 東 從 “Mao Tse-tung” 變 成 “Mao Zedong”。 38 如 前 所 述 ,<br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取 代 了 舊 的 威 妥 瑪 式 與 郵 電 式 , 被 認 為 是 中 國 民 族 主 義<br />

掃 除 殖 民 主 義 的 象 徵 。 但 是 , 這 場 專 名 的 戰 爭 , 既 不 是 自 然 而 然 發<br />

生 , 也 不 是 因 為 《 方 案 》 的 制 訂 就 驟 然 獲 得 勝 利 , 而 是 仰 賴 符 號 權 力<br />

的 轉 置 。 中 共 在 1971 年 取 得 聯 合 國 的 中 國 代 表 權 後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br />

才 開 始 推 向 國 際 。1975 年 , 中 國 第 一 次 派 遣 代 表 參 加 紐 約 聯 合 國 總 部<br />

舉 行 的 國 際 標 準 化 會 議 第 六 次 地 名 專 家 組 會 議 , 會 中 同 意 採 用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做 為 中 國 地 名 羅 馬 字 母 拼 寫 法 的 國 際 標 準 。1977 年 在 雅 典 舉 行<br />

的 「 聯 合 國 第 三 屆 地 名 標 準 化 會 議 」, 正 式 通 過 中 國 提 案 , 採 用 《 漢<br />

語 拼 音 方 案 》 作 為 國 際 標 準 ( 費 錦 昌 1997: 336-349)。<br />

38 跨 語 際 實 踐 會 牽 涉 到 另 一 類 型 的 「 專 名 戰 爭 」, 則 與 名 字 的 規 則 體 系 有 關 。 在 此 處 的<br />

例 子 當 中 , 毛 澤 東 應 該 寫 為 “Mao Zedong” 還 是 “Zedong Mao”, 也 會 引 起 爭 議 。 近 年 來 ,<br />

不 少 中 國 學 者 不 願 「 屈 就 」 在 英 語 的 名 字 規 則 下 , 堅 持 依 據 中 文 慣 例 將 姓 擺 在 名 字 之<br />

前 , 結 果 造 成 了 許 多 錯 誤 , 許 多 不 懂 中 文 之 命 名 規 則 者 , 常 將 「 名 」 誤 以 為 「 姓 」。<br />

同 樣 的 問 題 , 在 涉 及 其 他 語 文 或 文 化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當 中 ( 尤 其 是 回 教 的 命 名 體 系 ),<br />

也 曾 引 起 更 多 的 迷 惑 與 誤 解 。 相 關 討 論 , 可 參 見 麥 留 芳 (2003)。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65<br />

從 上 面 這 個 「 典 範 移 轉 」 的 過 程 中 , 我 們 清 楚 地 看 到 , 漢 字 羅 馬<br />

化 原 來 是 外 國 人 做 的 事 情 , 但 是 中 國 人 終 究 把 這 個 「 文 化 主 權 」 給 拿<br />

了 回 來 。 外 國 人 要 拼 寫 中 國 的 人 名 地 名 , 不 能 再 依 據 自 己 的 方 式 , 而<br />

必 須 按 照 中 國 人 的 規 矩 , 所 以 北 京 不 能 再 是 “Peking”, 必 須 是 “Beijing”,<br />

毛 澤 東 不 再 是 “Mao Tse-tung”, 而 是 “Mao Zedong”。 現 在 如 果<br />

不 用 漢 語 拼 音 來 拼 寫 中 文 的 人 名 地 名 , 有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是 有 損 民 族 尊<br />

嚴 、 甚 至 是 「 侵 犯 中 國 主 權 」 的 一 件 事 ( 李 樂 毅 1999: 76)。 事 實 上 ,<br />

中 國 並 非 在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制 訂 的 時 候 就 用 來 拼 寫 人 名 地 名 , 中 間 其 實<br />

相 隔 了 15 年 。 39 值 得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 標 準 化 的 壓 力 是 在 「 與 國 際 接<br />

軌 」 的 狀 況 下 產 生 的 , 其 中 牽 涉 到 的 行 政 機 關 與 官 僚 組 織 , 更 是 蕪 蔓<br />

龐 雜 , 不 勝 枚 舉 。 40 聯 合 國 地 名 標 準 化 會 議 之 後 曾 帶 起 一 波 漢 語 拼 音<br />

熱 潮 ,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雖 未 掀 起 同 等 高 度 的 熱 潮 , 但 也 造 成 若 干 影<br />

響 。1982 年 5 月 ,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局 批 准 全 國 文 獻 工 作 標 準 化 技 術 委 員<br />

會 擬 訂 的 《 中 文 書 刊 名 稱 漢 語 拼 音 拼 寫 法 》(GB3259-82) 為 國 家 標 準 ,<br />

其 中 規 定 :「 國 內 出 版 的 中 文 書 刊 依 本 標 準 的 規 定 , 在 封 面 , 或 扉<br />

頁 , 或 封 底 , 或 版 權 頁 上 加 註 漢 語 拼 音 書 名 、 刊 名 」。 此 一 規 定 ,<br />

「 也 適 用 於 國 內 用 中 文 出 版 而 向 國 外 發 行 的 書 刊 」, 並 自 1983 年 2 月<br />

起 施 行 。1992 年 2 月 1 日 , 國 家 技 術 監 督 局 又 批 准 修 改 後 的 國 家 標 準<br />

《 中 文 書 刊 名 稱 漢 語 拼 音 拼 寫 法 》(GB3259-89), 取 代 前 述 規 定 , 成 為<br />

新 的 標 準 ( 費 錦 昌 1997: 386)。 許 多 中 國 境 外 的 讀 者 , 乍 見 中 國 出 版<br />

發 行 的 書 刊 上 一 迭 連 串 的 漢 語 拼 音 , 常 感 訝 異 不 解 , 不 知 那 是 寫 給 誰<br />

看 的 。 殊 不 知 , 這 和 「 牌 招 注 音 」 一 樣 , 都 是 國 家 制 訂 的 規 範 , 是 一<br />

39 漢 語 拼 音 成 為 國 際 標 準 後 , 才 回 過 頭 來 變 成 中 國 國 內 的 地 名 拼 寫 規 則 。1978 年 9 月 ,<br />

國 務 院 批 文 發 轉 中 國 文 字 改 革 委 員 會 、 外 交 部 、 國 家 總 測 繪 局 、 中 國 地 名 委 員 會 《 關<br />

於 改 用 漢 語 拼 音 做 為 我 國 人 名 地 名 羅 馬 字 母 拼 寫 法 的 統 一 規 範 的 報 告 》;1979 年 12<br />

月 , 中 國 外 交 部 通 知 各 國 駐 華 外 交 代 表 機 構 「 從 1979 年 1 月 1 日 起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br />

政 府 的 外 交 文 件 譯 文 將 改 用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作 為 中 國 人 名 地 名 羅 馬 字 母 拼 寫 法 的 統<br />

一 規 範 」( 費 錦 昌 1997: 356-358)。<br />

40 台 灣 為 了 「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 在 1994 年 由 經 建 會 召 開 中 文 音 譯 協 調 會 , 從 此 揭 開 「 拼<br />

音 論 戰 」 的 序 幕 , 與 中 國 此 時 所 為 , 動 機 相 同 , 過 程 與 結 果 卻 迥 異 , 值 得 作 進 一 步 比<br />

較 。 拼 音 政 策 其 實 牽 涉 到 命 名 與 符 號 權 力 的 問 題 , 在 台 灣 的 論 戰 中 , 卻 完 全 被 「 國 際<br />

接 軌 」 的 工 具 理 性 掩 蓋 掉 了 。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 參 見 汪 宏 倫 (2002)。


166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個 必 須 被 執 行 遵 循 的 成 文 制 度 , 可 說 是 一 種 刻 意 的 符 號 權 力 展 演 。<br />

(2) 事 物 的 新 秩 序<br />

與 新 的 命 名 體 系 緊 密 相 關 的 , 是 分 類 規 則 的 改 變 。 由 於 命 名 改<br />

變 , 事 物 也 跟 著 被 重 新 定 序 。Foucault 在 其 名 著 《 詞 與 物 》 當 中 , 精<br />

彩 地 論 證 了 近 代 人 文 科 學 的 興 起 過 程 中 , 語 言 文 字 如 何 決 定 了 「 事 物<br />

的 秩 序 」。 正 如 Foucault 所 指 出 , 語 言 與 事 物 在 一 個 共 同 的 空 間 交 織<br />

纏 繞 , 因 而 預 設 了 書 寫 的 絕 對 優 先 性 。 十 七 世 紀 下 半 葉 , 第 一 部 依 字<br />

母 順 序 排 列 的 百 科 全 書 出 現 , 成 為 一 種 任 意 但 卻 有 效 的 定 序 規 則 , 從<br />

此 人 們 不 再 是 透 過 語 言 的 中 性 要 素 去 認 識 世 界 , 而 是 透 過 「 詞 」 與<br />

「 物 」 的 關 連 性 , 重 新 建 構 宇 宙 的 秩 序 (Foucault 1973: 37-38)。 41<br />

同 樣 地 , 漢 字 一 旦 被 羅 馬 化 之 後 , 一 種 新 的 「 詞 」 與 「 物 」 的 對<br />

應 關 係 被 連 結 起 來 , 新 的 事 物 秩 序 , 也 於 焉 誕 生 ── 雖 然 這 種 秩 序 所<br />

依 據 的 拉 丁 字 母 , 在 西 方 存 在 已 久 , 但 是 對 於 漢 語 世 界 而 言 , 卻 是 一<br />

個 全 新 的 秩 序 。 從 國 家 的 語 文 改 革 工 作 者 的 觀 點 來 看 , 這 也 是 漢 語 拼<br />

音 方 案 對 「 現 代 化 」 所 作 的 「 重 大 貢 獻 」 之 一 :<br />

我 國 地 大 、 物 博 、 人 多 。<br />

我 國 比 人 家 有 更 多 的 人 名 要 排 列 次 序 。<br />

我 國 比 人 家 有 更 多 的 地 名 要 排 列 次 序 。<br />

我 國 比 人 家 有 更 多 的 機 關 、 學 校 、 團 體 要 排 列 次 序 。<br />

我 國 比 人 家 有 更 多 的 詞 彙 要 排 列 次 序 。<br />

我 國 還 有 與 日 俱 增 的 圖 書 、 器 材 、 設 備 、 檔 案 資 料 要 編<br />

成 目 錄 、 清 單 、 索 引 。<br />

因 此 我 國 比 人 家 更 需 要 有 一 套 好 的 列 序 方 法 。<br />

但 是 我 們 恰 巧 沒 有 。<br />

這 使 我 們 的 管 理 工 作 不 科 學 、 效 率 低 。<br />

41 Foucault 的 法 文 原 著 題 為 “Les Mots et les Choses”, 英 譯 本 譯 為 “The Order of Things”,<br />

中 譯 本 則 直 接 依 法 文 直 譯 為 《 詞 與 物 》。「 事 物 的 秩 序 」 側 重 Foucault 原 書 的 引 申 義 ,<br />

「 詞 與 物 」 則 更 符 合 Foucault 原 題 所 欲 強 調 的 重 點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67<br />

現 在 有 了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就 可 以 補 救 這 個 缺 點 。 只 要 給<br />

漢 字 加 上 注 音 , 就 可 以 按 照 世 界 通 用 的 ABC 次 序 表 排 列 了 。<br />

這 是 目 前 唯 一 最 容 易 找 和 找 起 來 最 準 確 的 排 列 次 序 。 它<br />

的 次 序 永 遠 是 確 定 的 , 永 遠 不 會 模 稜 兩 可 , 有 就 有 , 沒 有 就<br />

沒 有 ;A 一 定 在 B 之 前 ,C 一 定 在 B 之 後 。<br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在 全 國 普 遍 推 行 , 就 將 使 人 人 都 能 使 用 這<br />

種 排 列 次 序 。 這 就 不 知 道 可 以 節 約 多 少 人 力 時 間 , 避 免 多 少<br />

出 錯 麻 煩 。( 吳 玉 章 1983[1958]: 69)<br />

拼 音 文 字 所 帶 來 的 「 理 性 化 」, 可 說 導 致 了 日 常 生 活 分 類 體 系 的<br />

理 性 化 。《 漢 語 拼 音 方 案 》 推 出 後 , 首 先 影 響 了 漢 字 的 檢 索 與 編 排 系<br />

統 。1965 年 10 月 , 國 務 院 文 教 辦 公 室 發 出 《 關 於 試 行 幾 種 漢 字 查 字<br />

法 的 意 見 》, 確 認 了 「 拼 音 字 母 查 字 法 」 的 地 位 。 由 於 文 字 本 身 的 分<br />

類 改 變 , 絕 大 部 分 的 辭 典 與 工 具 書 , 均 納 入 「 漢 語 拼 音 」 作 為 檢 索 標<br />

準 , 有 些 甚 至 成 為 唯 一 的 編 排 檢 索 準 則 。 再 者 , 語 言 的 分 類 系 統 改<br />

變 , 連 帶 使 得 幾 乎 所 有 依 附 於 語 言 、 或 是 與 語 言 相 關 的 社 會 實 作 之 分<br />

類 體 系 也 受 到 影 響 。1962 年 5 月 , 新 開 幕 的 黑 龍 江 省 圖 書 館 應 用 漢 語<br />

拼 音 編 排 圖 書 目 錄 卡 片 , 為 大 型 圖 書 館 使 用 漢 語 拼 音 系 統 編 排 目 錄 卡<br />

片 的 嚆 始 ( 費 錦 昌 1997: 279, 317, 281)。 此 外 , 全 國 鐵 路 機 車 車 輛 上<br />

原 來 的 注 音 字 母 標 記 , 一 律 改 成 漢 語 拼 音 字 母 。 漢 語 拼 音 和 注 音 符 號<br />

一 樣 , 不 只 是 拿 來 標 音 的 工 具 , 同 時 也 有 指 稱 、 分 類 與 排 序 的 功 能 。<br />

因 此 , 跨 語 際 實 踐 所 帶 來 的 不 只 是 一 種 新 的 意 符 與 意 指 的 對 應 關 係 ,<br />

還 包 括 了 一 整 套 事 物 秩 序 的 重 組 與 建 立 。<br />

(3) 書 寫 與 印 刷 方 式<br />

另 一 個 受 到 漢 字 羅 馬 化 影 響 的 社 會 實 踐 , 是 書 寫 與 印 刷 的 方 式 。<br />

此 處 , 我 們 可 以 再 度 由 Foucault 的 論 點 中 得 到 啟 發 。 語 言 與 世 界 的 關<br />

係 , 並 不 只 是 一 種 「 指 稱 關 係 」(signification), 更 是 一 種 「 類 比 關<br />

係 」(analogy)。Foucault 徵 引 Claude Duret 的 研 究 , 指 出 不 同 的 書 寫 方<br />

向 與 規 則 ── 例 如 希 伯 來 人 與 阿 拉 伯 人 是 由 右 向 左 , 歐 洲 人 由 左 向


168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右 , 中 國 人 由 上 而 下 , 墨 西 哥 人 則 是 螺 旋 狀 或 由 下 而 上 ── 其 實 反 映<br />

的 是 不 同 的 宇 宙 觀 , 象 徵 著 迥 異 的 世 界 秩 序 。 從 這 個 觀 點 來 看 , 漢 字<br />

羅 馬 化 , 將 傳 統 中 文 「 由 上 而 下 」 的 直 寫 , 改 為 「 由 左 至 右 」 的 橫<br />

行 , 其 實 也 反 映 了 某 種 世 界 觀 的 調 整 與 變 化 。<br />

具 體 來 說 , 中 文 由 直 寫 改 為 橫 排 , 本 身 雖 然 算 不 上 是 文 字 改 革 ,<br />

但 是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 必 然 牽 涉 到 書 寫 方 向 的 改 變 。 早 在 民 國 初 年 的 新<br />

文 化 運 動 時 期 , 中 文 書 寫 方 向 的 問 題 即 被 提 出 來 討 論 , 如 錢 玄 同 便 在<br />

《 新 青 年 》 撰 文 主 張 「 中 國 字 應 該 照 寫 西 洋 字 的 樣 子 , 改 直 行 為 橫<br />

行 」( 錢 玄 同 1919: 652)。 北 拉 健 將 N. Xs.( 倪 海 曙 ) 也 在 《 新 文 字<br />

半 月 刊 》 發 表 〈 繼 續 推 廣 「 左 起 橫 寫 」 的 書 寫 和 排 印 方 法 〉, 認 為<br />

「 左 起 橫 行 」 本 身 雖 不 是 文 字 改 革 , 卻 是 「 間 接 的 新 文 字 工 作 , 也 是<br />

新 文 字 精 神 結 合 實 用 的 一 個 方 面 」, 和 文 字 改 革 的 成 敗 有 著 密 切 的 關<br />

係 (N. Xs. 1951: 2)。 42 事 實 上 , 中 國 「 語 文 規 範 化 」 的 重 大 成 就 之 一 ,<br />

便 是 將 文 字 書 寫 與 印 刷 的 方 向 , 一 律 從 直 行 改 為 橫 行 。 時 至 今 日 , 除<br />

了 絕 少 例 外 , 今 日 中 國 大 陸 出 版 的 書 刊 , 莫 不 以 左 起 橫 行 的 方 向 書<br />

寫 , 與 中 國 傳 統 書 籍 的 排 印 方 式 形 成 強 烈 對 比 。 相 對 地 , 台 灣 目 前 大<br />

多 數 的 書 刊 ( 包 括 報 紙 ), 都 還 是 採 取 傳 統 的 直 排 形 式 , 這 背 後 反 映<br />

的 是 當 年 國 民 政 府 堅 持 的 「 國 家 觀 」(nation view, 參 見 表 一 ) 所 留<br />

下 來 的 制 度 餘 緒 , 與 當 年 國 共 鬥 爭 的 意 識 形 態 有 關 。1956 年 , 針 對 大<br />

陸 推 行 簡 化 字 與 書 刊 橫 排 的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特 別 頒 佈 規 定 , 國<br />

校 學 生 不 得 書 寫 簡 體 字 , 且 除 了 數 理 化 與 樂 譜 之 外 , 所 有 國 文 、 公<br />

民 、 史 地 等 科 目 , 均 應 由 上 而 下 、 由 右 而 左 直 寫 , 不 得 橫 排 或 橫 寫 。<br />

不 僅 如 此 ,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書 寫 方 向 是 採 取 西 方 書 寫 形 式 相 符 的 由 左<br />

至 右 , 國 府 乃 堅 持 中 文 即 使 在 橫 寫 的 狀 況 下 , 也 必 須 遵 照 傳 統 「 由 右<br />

至 左 」 的 方 向 , 以 示 區 別 。 有 趣 的 是 , 時 至 今 日 , 情 勢 倒 轉 , 增 添 幾<br />

42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在 同 期 《 新 文 字 半 月 刊 》 當 中 , 緊 接 在 N. Xs. 的 文 章 之 後 的 , 是 一 篇<br />

題 為 〈 左 起 橫 行 〉 的 短 文 , 作 者 署 名 「 方 造 」。 作 者 堅 持 認 為 , 漢 字 左 起 橫 行 算 不 上<br />

是 文 字 改 革 , 但 當 時 許 多 中 國 書 報 雜 誌 仍 採 右 起 直 行 , 卻 是 代 表 了 舊 勢 力 的 頑 抗 , 應<br />

予 改 正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69<br />

分 諷 刺 。 除 了 以 「 反 中 」 立 場 著 稱 的 《 自 由 時 報 》、《 台 灣 日 報 》 等<br />

外 , 大 部 分 報 紙 的 橫 向 標 題 , 仍 一 貫 採 用 「 由 右 至 左 」 的 書 寫 方 向 。<br />

2003 年 2 月 間 , 在 「 國 際 化 」 的 聲 浪 下 , 民 進 黨 籍 的 行 政 院 長 游 錫<br />

擬 議 要 把 公 文 書 改 為 由 左 至 右 橫 排 , 以 利 與 英 ( 外 ) 語 相 容 並 寫 , 反<br />

倒 又 在 輿 論 界 引 發 「 去 中 國 化 」 的 聯 想 。 43<br />

五 、 一 個 反 思 性 的 結 語 :<br />

現 代 性 、 國 族 現 實 與 跨 語 際 實 踐<br />

本 文 題 為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 但 是 上 面 的 分 析 使 我 們 發 現 , 被 羅<br />

馬 化 的 , 絕 對 不 僅 止 於 漢 字 而 已 。 正 如 劉 禾 所 稱 ,「 虐 待 語 言 」 和<br />

「 語 言 虐 待 」 的 歷 史 , 從 來 是 分 不 開 的 ; 而 這 個 過 程 , 更 要 放 在 現 代<br />

性 的 脈 絡 下 , 才 能 看 清 楚 背 後 蘊 藏 的 意 涵 。「 現 代 性 」 在 全 球 的 形 成<br />

與 展 現 , 要 透 過 種 種 跨 語 際 實 踐 。 這 不 只 是 如 劉 禾 所 說 , 把 「( 西<br />

方 ) 殖 民 者 的 語 言 」, 翻 譯 到 「 被 殖 民 者 的 語 言 」( 中 文 ) 裡 面 來 ,<br />

更 是 要 把 「 被 殖 民 者 的 語 言 」, 用 殖 民 者 的 拉 丁 字 母 「 再 現 」 出 來 。<br />

跨 語 際 實 踐 其 實 是 雙 向 的 ,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只 是 翻 譯 , 還 有 「 字 譯 / 音<br />

譯 」。 本 文 的 文 化 的 政 治 學 分 析 使 我 們 看 到 , 現 代 性 形 構 過 程 當 中 ,<br />

不 同 的 拼 音 方 案 之 間 的 系 譜 遞 嬗 , 以 及 符 號 權 力 的 來 源 與 作 用 。 在 這<br />

個 過 程 當 中 , 被 殖 民 者 也 不 是 完 全 的 順 從 與 屈 服 , 而 有 「 自 我 充<br />

權 」。 現 代 性 「 既 是 西 方 殖 民 者 的 話 語 , 又 是 殖 民 地 當 地 人 用 以 抵 抗<br />

殖 民 者 的 話 語 , 它 的 歷 史 乃 是 兩 者 共 創 的 歷 史 」( 劉 禾 1999: 5)。 在<br />

43 《 聯 合 報 》,2003 年 2 月 8 日 , 版 2。 根 據 台 灣 「 泛 政 治 化 」 的 推 論 邏 輯 ,「 直 式 書<br />

寫 」 與 「 由 右 至 左 橫 排 」 的 方 式 , 是 早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所 保 留 下 來 的 「 傳 統 中 華 文 化 」<br />

之 一 。 民 進 黨 政 府 要 將 官 方 文 書 改 為 由 左 至 右 橫 排 書 寫 , 其 實 在 中 國 大 陸 早 已 行 之 有<br />

年 , 在 台 灣 內 部 反 而 引 起 「 去 中 國 化 」 的 疑 懼 或 聯 想 。 事 實 上 , 由 於 國 民 黨 與 共 產 黨<br />

分 別 建 構 了 兩 個 不 同 的 中 國 , 因 此 有 些 時 候 ,「 去 中 國 化 」 所 去 者 , 其 實 是 國 民 黨 所<br />

建 構 之 中 國 , 與 共 產 中 國 反 而 較 貼 近 。 例 如 標 榜 「 文 化 主 體 性 」 的 「 通 用 拼 音 」 剛 開<br />

始 在 陳 水 扁 主 政 下 的 台 北 市 推 出 時 , 因 為 與 「 漢 語 拼 音 」 相 近 , 得 到 許 多 國 民 黨 籍 議<br />

員 的 支 持 , 反 而 引 起 獨 派 人 士 疑 懼 。 這 是 一 個 值 得 另 文 討 論 的 有 趣 問 題 , 此 處 暫 且 不<br />

論 。 此 外 , 兩 大 報 之 一 的 《 中 國 時 報 》, 自 2003 年 4 月 25 日 起 , 將 橫 排 標 題 一 律 改<br />

為 由 左 至 右 , 理 由 是 「 順 應 讀 者 閱 讀 趨 勢 」, 並 「 解 決 英 文 字 及 阿 拉 伯 數 字 呈 現 上 的<br />

困 擾 , 增 進 閱 讀 的 便 利 」, 顯 然 也 是 為 了 因 應 越 來 越 多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


17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這 裡 ,「 主 方 語 言 」 與 「 客 方 語 言 」 的 彼 此 虐 待 , 構 成 了 「 語 言 虐 待<br />

/ 虐 待 語 言 」 的 歷 史 。「 主 方 語 言 」 與 「 客 方 語 言 」 的 區 隔 不 再 那 麼<br />

明 顯 ,「 東 方 」( 或 「 非 西 方 」) 與 「 西 方 」 的 對 立 , 也 不 是 本 質 不<br />

變 的 。 這 個 過 程 , 也 同 時 碰 觸 到 了 現 代 性 當 中 的 「 真 理 政 治 」(politics<br />

of the truth) 的 問 題 。「 虐 待 語 言 / 語 言 虐 待 」 的 情 境 , 提 醒 我 們 「 不<br />

存 在 一 個 純 粹 的 以 民 族 國 家 為 本 的 認 識 論 基 礎 。 過 去 二 三 百 年 中 的 任<br />

何 語 詞 、 思 潮 、 理 論 的 發 生 、 發 展 和 游 走 的 過 程 , 都 必 須 放 在 一 個 更<br />

大 的 全 球 格 局 下 , 在 彼 此 文 化 的 互 動 關 係 之 中 ( 而 不 是 以 西 方 或 者 東<br />

方 作 為 唯 一 的 參 照 系 ) 才 能 呈 現 其 複 雜 的 歷 史 面 貌 」( 劉 禾 1999:<br />

5)。 無 可 避 免 地 , 跨 語 際 實 踐 也 涉 及 Foucault 所 稱 的 「 權 力 / 知 識 」<br />

機 制 (power/knowledge apparatus)。 劉 禾 指 出 ,「 跨 文 化 的 語 言 實 踐 活<br />

動 不 能 不 使 西 方 理 論 失 去 它 原 有 的 意 義 ; 而 在 新 的 語 境 中 發 出 新 的 意<br />

義 ; 這 就 意 味 著 , 西 方 的 文 化 霸 權 可 能 通 過 某 種 中 介 產 生 出 新 的 知 識<br />

和 權 力 的 關 係 來 」( 劉 禾 1995: 16)。 這 段 話 是 要 點 出 西 方 文 化 霸 權<br />

的 無 孔 不 入 , 並 嘗 試 透 過 「 跨 語 際 實 踐 」 的 概 念 , 給 受 到 西 方 霸 權 影<br />

響 的 文 化 尋 找 可 能 的 抵 抗 策 略 與 出 路 。 同 樣 地 , 在 本 文 的 分 析 中 , 中<br />

國 的 文 化 霸 權 也 是 通 過 「 漢 語 拼 音 」 這 樣 的 中 介 , 產 生 出 新 的 知 識 與<br />

權 力 的 關 係 來 。Foucault (1972, 1973) 探 討 了 不 同 的 「 論 述 模 式 」(mode<br />

of discourse) 如 何 決 定 事 物 的 秩 序 與 真 理 的 產 生 , 本 文 則 是 換 個 角 度 ,<br />

探 討 「 書 寫 模 式 」 或 「 再 現 模 式 」(mode of representation) 與 「 音 譯 模<br />

式 」(mode of transliteration), 如 何 透 過 跨 語 際 實 踐 , 在 一 個 新 的 語 境<br />

當 中 , 創 造 出 新 的 事 物 的 秩 序 、 新 的 分 類 體 系 、 以 及 新 的 真 理 的 誕<br />

生 。<br />

透 過 表 一 與 圖 一 的 分 析 , 本 文 嘗 試 解 開 一 般 常 見 的 迷 思 。 將 漢 字<br />

羅 馬 化 , 主 要 發 生 在 場 域 III 與 場 域 IV 當 中 , 乍 看 之 下 是 一 件 非 關 政<br />

治 的 事 物 ; 但 如 果 進 一 步 考 察 , 我 們 將 會 發 現 場 域 III 與 場 域 IV 當 中<br />

的 符 號 鬥 爭 , 其 權 力 憑 仗 與 動 力 來 源 , 其 實 還 是 來 自 場 域 I 與 場 域 II,<br />

也 就 是 國 際 與 國 內 的 政 治 ( 公 民 ─ 領 土 ) 場 域 , 如 圖 一 當 中 的 路 徑 A<br />

與 路 徑 B 所 示 。 更 重 要 的 是 , 在 漢 字 羅 馬 化 這 件 事 情 上 面 , 場 域 IV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71<br />

當 中 的 鬥 爭 , 很 難 直 接 影 響 到 場 域 III, 而 必 須 迂 迴 透 過 場 域 II 與 場 域<br />

I( 如 圖 一 當 中 的 路 徑 C 所 示 )。 即 使 中 共 早 在 1958 年 即 制 訂 了 《 漢<br />

語 拼 音 方 案 》, 但 是 漢 語 拼 音 要 在 場 域 III 當 中 成 為 一 套 「 國 際 標<br />

準 」, 還 是 要 等 到 七 年 代 中 共 加 入 聯 合 國 以 後 , 並 透 過 國 際 地 名 標<br />

準 化 會 議 等 國 際 組 織 體 系 , 才 能 在 場 域 III 當 中 獲 得 主 導 的 地 位 。 這<br />

個 分 析 , 對 於 台 灣 近 年 來 的 拼 音 政 策 與 爭 議 , 不 無 啟 示 意 義 。 許 多 特<br />

定 拼 音 方 案 的 支 持 者 認 為 此 一 拼 音 與 政 治 ( 場 域 I 與 場 域 II) 無 涉 ,<br />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 台 灣 政 府 所 堅 持 的 拼 音 方 案 , 也 很 難 直 接 從 場 域 IV<br />

影 響 場 域 III, 畢 竟 從 制 度 同 形 化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的 角 度 來<br />

看 , 場 域 III 對 場 域 IV 的 作 用 力 , 來 得 大 得 多 。 場 域 IV 如 果 想 要 影<br />

響 場 域 III, 無 可 避 免 還 是 必 須 透 過 場 域 II 與 場 域 I; 這 條 路 徑 , 對 於<br />

國 際 地 位 曖 昧 與 處 境 艱 難 的 台 灣 來 說 , 無 疑 是 一 條 坎 坷 的 路 。<br />

上 述 分 析 , 雖 然 未 必 適 用 於 場 域 III 與 場 域 IV 當 中 的 所 有 事 物 ,<br />

但 是 與 國 族 建 構 關 連 越 是 緊 密 的 知 識 符 號 體 系 ( 例 如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漢<br />

字 羅 馬 化 ), 情 形 越 是 如 圖 一 所 示 。 這 也 再 度 提 醒 我 們 , 在 社 會 科 學<br />

的 分 析 中 , 國 家 在 「 實 然 面 」 的 地 位 與 角 色 ( 而 不 是 「 規 範 面 」 的 重<br />

要 性 或 不 可 或 缺 性 ), 不 可 輕 易 忽 視 。 44 正 如 Bourdieu 精 確 地 指 出 ,<br />

在 現 代 社 會 當 中 , 國 家 在 社 會 現 實 的 生 產 與 再 生 產 , 具 有 「 決 定 性 的<br />

貢 獻 」(Bourdieu 2000: 175)。 這 個 由 現 代 民 族 國 家 一 再 複 製 與 擔 保 的<br />

社 會 現 實 , 即 是 筆 者 過 去 指 出 的 國 族 現 實 (nationalist reality, Wang<br />

2002)。 要 分 析 跨 語 際 實 踐 , 不 能 不 忽 略 這 個 國 族 現 實 。 未 加 反 省 地 把<br />

漢 語 拼 音 當 成 「 國 際 標 準 」, 認 為 一 切 與 政 治 ( 國 家 主 權 ) 無 關 , 其<br />

實 正 應 驗 了 Bourdieu 對 當 下 一 般 社 會 科 學 論 述 的 批 評 ── 也 就 是 把 國<br />

家 ( 中 國 政 府 ) 生 產 並 以 制 度 加 以 保 證 的 思 考 範 疇 與 住 性 ( 漢 語 拼<br />

音 ), 當 成 價 值 中 立 的 分 析 工 具 , 並 且 拿 這 套 工 具 來 檢 視 、 批 判 國 家<br />

( 台 灣 政 府 ), 以 為 就 此 獲 得 了 真 理 。 45 正 如 Bourdieu 所 說 , 對 國 家<br />

44 近 年 來 , 學 界 對 國 家 的 研 究 與 討 論 , 常 有 混 淆 此 二 者 的 傾 向 。 例 如 Bartelson (2001) 從<br />

後 結 構 主 義 徹 底 解 構 國 家 , 但 這 樣 的 解 構 , 並 無 法 解 消 「 國 家 仍 舊 在 社 會 現 實 的 建 構<br />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 此 一 事 實 , 以 致 於 有 些 對 國 家 研 究 的 批 判 , 也 顯 得 未 盡 公 允 。


172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七 期<br />

的 懷 疑 , 永 不 嫌 多 ; 問 題 是 , 我 們 對 國 家 的 懷 疑 與 批 判 , 是 否 真 能 抓<br />

到 要 害 , 而 不 僅 只 是 在 複 製 國 族 現 實 而 已 ?Bourdieu 的 理 論 洞 見 , 提<br />

供 了 我 們 一 個 思 考 的 起 點 。 46<br />

語 言 與 文 字 問 題 原 已 千 絲 萬 縷 , 而 跨 語 際 實 踐 牽 涉 到 不 同 語 文 ,<br />

使 得 問 題 更 加 複 雜 。 漢 字 羅 馬 化 僅 只 是 諸 多 跨 語 際 實 踐 當 中 的 一 種 ,<br />

其 他 諸 如 翻 譯 、 英 語 熱 、「 學 術 國 際 化 」 等 議 題 , 都 可 視 為 跨 語 際 實<br />

踐 的 不 同 呈 現 。 本 文 運 用 Bourdieu 的 「 實 踐 」 理 論 , 並 將 場 域 的 概 念<br />

擴 大 補 充 , 考 察 了 不 同 場 域 之 間 的 資 本 兌 換 與 權 力 轉 置 過 程 , 希 望 此<br />

一 分 析 架 構 , 能 夠 為 當 前 日 益 普 遍 的 跨 語 際 實 踐 及 其 相 關 現 象 , 開 創<br />

新 的 理 論 空 間 , 並 提 供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基 礎 。<br />

誌 謝 : 本 文 為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NSC89-2412-H-002-028) 部 分 成 果 , 寫 作 期 間<br />

曾 在 台 大 社 會 系 、 師 大 英 語 系 與 東 海 社 會 系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 感 謝 與 會 諸 友 提 供 意<br />

見 。 李 奭 學 、 鄭 陸 霖 、 林 開 世 之 啟 發 攻 錯 , 張 毓 芬 、 夏 克 勤 、 胡 俊 佳 之 助 理 工<br />

作 ,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的 耐 心 閱 讀 與 修 改 建 議 , 本 刊 主 編 曾 嬿 芬 與 編 輯 謝 麗 玲 的 細<br />

心 溝 通 協 助 , 在 此 一 併 申 謝 。 本 文 初 稿 凡 五 萬 餘 字 , 為 因 應 本 刊 要 求 而 刪 減 至 目<br />

前 篇 幅 , 若 需 完 整 版 本 可 逕 向 作 者 索 取 。<br />

45 此 處 的 「 國 家 」, 很 顯 然 指 的 是 “state”, 既 非 “nation” 也 不 是 “country”。<br />

46 當 然 ,Bourdieu 也 提 醒 我 們 , 一 種 具 有 支 配 性 的 語 言 的 形 成 , 靠 的 不 僅 只 是 國 家 的 力<br />

量 ; 市 場 ( 文 化 財 與 符 號 財 ) 的 因 素 , 也 必 須 納 入 考 量 。 有 一 些 表 面 上 看 似 「 捍 衛 語<br />

言 」 的 作 為 , 其 實 背 後 的 動 機 , 是 在 保 護 市 場 的 利 益 (Bourdieu 1991: 50, 57)。 舉 例 來<br />

說 , 隨 著 中 國 近 年 經 濟 力 量 的 快 速 崛 起 , 以 及 中 國 市 場 蘊 藏 的 龐 大 商 機 , 漢 語 逐 漸 成<br />

為 受 到 重 視 的 語 言 , 這 是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的 。


將 漢 字 羅 馬 化 173<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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