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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啟事香港電台(公務員職位空缺) 二級監工薪酬:總薪級表第9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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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聘 啟 事<br />

香 港 電 台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br />

二 級 監 工<br />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9 <strong>點</strong> ( 每 月 港 幣 15,900 元 )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12 <strong>點</strong> ( 每 月 港 幣<br />

19,010 元 )<br />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br />

(a) (i)<br />

(ii)<br />

具 備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建 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或 工 業 學 院 / 科 技 學<br />

院 頒 授 的 商 業 美 術 / 粉 飾 / 道 具 / 繪 景 / 木 工 / 油 漆 / 漆 景 科 工 藝<br />

證 書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具 六 年 從 事 相 關 佈 景 行 業 的 熟 練 經 驗 ; 或<br />

完 成 一 項 認 可 的 相 關 範 疇 學 徒 訓 練 ,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具 八 年 從 事 相<br />

關 佈 景 行 業 的 熟 練 經 驗 ; 或<br />

(iii) 具 備 至 少 十 年 從 事 相 關 佈 景 行 業 的 熟 練 經 驗 ; 及<br />

(b)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達 中 三 程 度 。<br />

註 :<br />

(1)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 基 本 法 》 的 風 氣 , 所<br />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 均 會 包 括 《 基 本 法 》 知 識 的 評 核 。 獲 邀 參 加 遴 選 面<br />

試 的 申 請 人 , 本 台 會 在 面 試 中 以 口 頭 提 問 形 式 評 核 其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 除<br />

非 兩 位 應 徵 者 的 整 體 表 現 相 若 , 本 台 才 會 參 考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中<br />

的 表 現 。<br />

(2) 申 請 人 須 在 技 能 測 試 合 格 , 方 獲 進 一 步 考 慮 。<br />

(3) 於 職 位 申 請 截 止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將 取 得 訂 明 學 歷 的 申 請 人 , 亦 可 申 請 。 申<br />

請 人 需 圓 滿 考 獲 所 要 求 學 術 資 格 方 獲 考 慮 聘 任 。<br />

(4) 申 請 人 出 席 招 聘 面 試 , 須 於 事 前 或 事 後 提 供 文 件 證 明 其 具 備 相 關 學 歷 和 經<br />

驗 。<br />

(5) 如 曾 在 媒 體 機 構 任 職 木 工 主 管 而 獲 得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請 在 表 格 GF 340<br />

(Rev. 1/2011) “ 就 業 詳 情 ” 一 欄 下 清 楚 列 明 。<br />

職 責 : 香 港 電 台 二 級 監 工 主 要 負 責 (a) 監 督 及 統 籌 高 級 技 工 及 技 工 的 工 作 ;<br />

(b) 購 置 、 分 配 並 確 保 妥 善 保 管 道 具 、 工 具 和 物 料 ; (c) 協 助 擬 備 佈 景 工 程 的 成<br />

本 預 算 ; (d) 協 助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控 , 並 監 查 佈 景 工 程 的 進 度 ; 及 (e) 檢 查 工 程 是<br />

否 符 合 合 約 要 求 和 程 序 , 包 括 工 場 安 全 。<br />

( 註 : 或 需 使 用 電 腦 工 作 ; 會 按 需 要 不 定 時 及 通 宵 工 作 ; 及 在 颱 風 , 黑 色 暴 雨 警<br />

告 及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下 工 作 。)<br />

1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 為 期 三 年 。 通 過 試 用 關 限<br />

後 ,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br />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九 龍 廣 播 道 30 號 廣 播 大 廈 香 港 電 台 人 事 部 ( 招 聘 組 ) ( 查 詢<br />

電 話 :2339 6316 或 2339 6311)<br />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2012 年 2 月 3 日<br />

一 般 附 註 :<br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br />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 所 有 符 合<br />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不 論 其 殘 疾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懷 孕 、 年 齡 、 家 庭 崗<br />

位 、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 職 位 。<br />

(c)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會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br />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 聘 用 為 公 務 員 。<br />

(d)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br />

(e) 本 文 載 列 的 頂 薪 <strong>點</strong>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 日 後 可 能 會 有 更 改 。<br />

(f)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可 獲 房 屋 資 助 。<br />

(g)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br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br />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技 能 測 試 。<br />

(h)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br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通 過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技 能 測 試 。<br />

(i)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br />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入 職 水 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遞<br />

交 或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地 址 。<br />

(j)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br />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br />

序 。<br />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人 必 須 以 申 請 表 格 G.F. 340 (Rev.1/2011)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可 在<br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或<br />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 或 香 港 電 台 的 互 聯 網 站<br />

(http://rthk.hk/recruit) 下 載 。 申 請 人 須 於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用 以 下<br />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提 交 :(a) 遞 交 或 郵 寄 到 本 欄 所 註 地 址 [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會 視 為 申<br />

請 日 期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申 請 二 級 監 工 職 位 」]; 或 (b) 在 網 上 提 交 [ 經 由 公 務 員 事<br />

務 局 網 頁 (http://www.csb.gov.hk) 提 交 。 建 議 申 請 人 在 網 上 提 交 申 請 ]。 持 有 本 港 以<br />

外 學 府 /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 須 於 2012 年 2 月 17 日 或 之 前 將<br />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 文 憑 / 證 書 副 本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履 歷 証 明 遞 交 或 郵 寄 到 本 欄 訂 明 地<br />

址 [ 請 在 文 件 每 頁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如 適 用 )]。 資 料 不 全 , 或 沒 有 夾 附 所 需 文 件 ,<br />

或 逾 期 的 申 請 , 或 經 傳 真 / 電 郵 提 交 的 申 請 , 將 不 予 受 理 。 申 請 人 如 獲 甄 選 予 進<br />

一 步 考 慮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 。 如 未 獲 邀 參 加 技<br />

能 測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 只 有 獲 甄 選 者 才 會 收 到 通 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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