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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央研究院-- 社會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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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論 作 為 二 階 觀 察<br />

如 何 解 決 「 無 中 不 生 有 」 與 「 無 中 生 有 」 的 弔 詭<br />

湯 志 傑<br />

中 研 院 社 會 所 副 研 究 員<br />

ctang@gate.sinica.edu.tw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一<br />

個 人 以 為 , 理 論 是 個 二 階 觀 察 的 活 動 。 這 意 謂 著 , 理 論 是 對 觀 察 的 觀 察 ,<br />

就 如 一 般 的 二 階 觀 察 一 樣 。 當 我 們 談 的 是 社 會 ( 學 ) 理 論 時 , 所 涉 及 的 便 是 對 社<br />

會 的 觀 察 的 觀 察 。 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社 會 或 社 會 學 這 個 前 置 的 修 飾 同 時 也 做 出 了<br />

個 限 定 。 例 如 , 對 某 個 意 識 系 統 的 觀 察 進 行 觀 察 , 原 則 上 便 不 再 屬 於 社 會 ( 學 )<br />

理 論 的 範 疇 。<br />

對 我 來 說 , 社 會 ( 學 ) 理 論 作 為 這 樣 一 種 二 階 觀 察 的 活 動 , 總 是 同 時 涉 及<br />

「 無 中 不 生 有 」 及 「 無 中 生 有 」 兩 個 面 向 。 或 者 , 用 此 次 研 討 會 的 標 題 來 說 : 社<br />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生 產 總 是 既 有 繼 受 的 一 面 , 又 有 創 新 的 一 面 。 更 進 一 步 來 說 , 任<br />

何 具 創 造 性 的 社 會 ( 學 ) 理 論 生 產 , 總 是 必 須 巧 妙 或 成 功 地 解 決 無 中 不 生 有 與 無<br />

中 生 有 的 弔 詭 。<br />

在 此 ,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 此 處 涉 及 的 是 弔 詭 , 而 不 是 「 無 中 不 生 有 = 無 中 生<br />

有 」 這 樣 一 種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或 「 弔 詭 」。 當 我 稱 其 為 弔 詭 時 , 是 指 「 無 中 不 生 有 」<br />

與 「 無 中 生 有 」 互 為 前 提 條 件 、 互 為 因 果 (Luhmann,2001:64;2009a:220)。<br />

換 句 話 說 , 正 因 為 「 無 中 不 生 有 」, 我 們 才 能 「 無 中 生 有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br />

受 與 創 新 兩 者 間 是 種 循 環 ( 因 果 ) 的 關 係 、 交 替 擺 盪 的 過 程 (Bateson,2003:<br />

279-299;Spencer Brown,1969:56-61)。 它 們 不 是 自 變 項 ╱ 依 變 項 這 樣 的 線 性<br />

( 因 果 ) 關 係 , 2<br />

而 是 個 莫 比 斯 帶 (Möbius Band)、 彼 此 糾 結 、 纏 繞 的 階 序 (tangled<br />

hierarchy)( Hofstadter,1997) 或 說 異 階 序 、 循 環 階 序 (heterarchy)( Günther,<br />

1979;McCulloch,1945), 乃 至 縐 摺 (fold)( Deleuze,1993)。<br />

對 一 向 擁 護 邏 輯 與 ( 線 性 ) 因 果 , 力 圖 將 自 我 指 涉 與 弔 詭 排 除 在 外 的 社 會<br />

學 者 來 說 , 主 張 無 中 不 生 有 與 無 中 生 有 互 為 因 果 無 疑 是 極 為 陌 生 、 怪 異 , 乃 至 自<br />

相 矛 盾 、 完 全 無 法 成 立 的 說 法 。 然 而 , 對 正 視 社 會 生 活 中 無 處 不 存 在 自 我 指 涉 及<br />

3<br />

弔 詭 的 社 會 學 者 來 說 , 這 卻 是 任 何 有 意 義 的 討 論 的 必 要 起 點 。 尚 請 諸 位 暫 時 放<br />

下 因 著 不 熟 悉 而 來 的 防 衛 或 戒 備 心 態 , 耐 心 聽 聽 看 我 是 否 能 透 過 論 證 的 開 展 證 成<br />

最 初 乍 聽 之 下 荒 謬 不 堪 的 命 題 。 假 如 我 能 「 自 圓 其 說 」 的 話 , 那 至 少 應 算 「 言 之<br />

成 理 」 吧 。 還 請 諸 位 暫 且 姑 妄 聽 之 。<br />

1<br />

我 所 謂 的 社 會 理 論 是 指 Luhmann 致 力 建 構 的 Gesellschaftstheorie(theory of society), 而 不 是<br />

1960、70 年 代 以 來 流 行 的 、 採 取 跨 學 科 的 取 徑 、 強 調 人 的 能 動 性 作 用 、 帶 有 批 判 色 彩 、 意 在 與<br />

社 會 學 理 論 區 隔 的 social theory。 依 我 的 觀 點 , 社 會 理 論 可 以 包 括 社 會 學 理 論 , 反 之 則 不 盡 然 ( 可<br />

與 黃 厚 銘 ,2009a, 關 於 社 會 理 論 與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區 分 比 較 )。<br />

2<br />

在 這 點 上 , 我 不 同 意 黃 厚 銘 (2009a:19) 對 Luhmann 的 詮 釋 :「 理 論 的 創 發 是 經 驗 研 究 進 展<br />

的 自 變 項 , 而 非 依 變 項 」。Luhmann 不 但 不 曾 用 過 自 變 項 ╱ 依 變 項 這 樣 的 區 分 來 觀 察 , 而 且 也 極<br />

力 避 免 使 用 「 進 步 」 這 樣 的 字 眼 。<br />

3<br />

承 認 、 正 視 社 會 的 自 我 指 涉 性 質 , 不 只 涉 及 適 切 理 解 、 掌 握 的 問 題 , 同 時 還 有 令 知 識 理 論 與 經<br />

驗 研 究 得 以 合 致 的 好 處 (Luhmann,1982:261)。<br />

1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二<br />

從 傳 統 存 有 論 的 眼 光 來 看 , 除 了 能 創 造 、 能 無 中 生 有 的 上 帝 外 ,「 無 中 不 生<br />

有 」 就 像 鐵 一 般 的 事 實 , 毫 無 懷 疑 的 餘 地 。 就 社 會 學 ( 理 論 ) 知 識 的 生 產 來 說 ,<br />

總 會 有 所 繼 承 , 總 是 建 立 在 前 人 之 功 的 基 礎 上 。 用 Bateson(2003:277-278) 的<br />

話 來 說 , 所 有 的 學 習 均 是 在 條 件 之 下 的 學 習 , 新 觀 念 的 發 生 往 往 不 過 對 既 有 觀 念<br />

進 行 轉 換 與 重 組 而 已 。 換 句 話 說 , 我 們 所 能 學 到 的 東 西 , 會 受 到 以 前 學 過 的 、 已<br />

經 過 篩 選 的 東 西 所 幫 助 及 限 制 , 一 如 Giddens(1984) 對 結 構 的 作 用 、 對 結 構 雙<br />

重 性 的 闡 述 。 儘 管 所 有 科 學 的 最 高 命 令 皆 是 「 不 接 受 任 何 對 學 習 能 力 的 設 限 」,<br />

就 是 真 理 亦 然 , 但 我 們 事 實 上 很 難 在 受 限 的 基 礎 上 學 習 , 同 時 卻 又 假 定 學 習 能 力<br />

完 全 不 受 限 (Luhmann,1982:269-270)。<br />

因 此 ,「 無 中 不 生 有 」 這 個 命 題 觸 及 了 「 累 積 」 這 個 核 心 問 題 。 就 社 會 ( 學 )<br />

理 論 知 識 的 生 產 , 以 及 尤 其 是 創 新 來 說 , 我 們 不 只 需 要 理 論 ( 研 究 ) 的 累 積 , 同<br />

樣 也 需 要 經 驗 研 究 的 累 積 。 換 句 話 說 , 創 新 以 累 積 為 前 提 或 基 礎 。 但 必 須 注 意 的<br />

是 , 累 積 不 就 是 創 新 。 在 此 , 我 們 不 能 落 入 實 證 論 的 陷 阱 , 誤 以 為 研 究 的 累 積 與<br />

加 總 自 然 便 可 達 成 理 論 上 的 突 破 , 也 就 是 把 創 新 僅 視 為 量 的 問 題 、 類 比 的 問 題 ,<br />

認 為 這 只 涉 及 積 漸 之 變 (cumulative change), 從 而 可 以 日 起 有 功 。 4 張 得 勝 (1985)<br />

在 批 評 Merton 中 距 或 中 程 理 論 的 主 張 時 , 已 清 楚 指 出 過 此 一 想 法 係 建 立 在 兩 個 錯<br />

誤 的 假 設 上 : 一 、 個 別 的 理 論 可 以 合 併 ; 二 、 個 別 理 論 在 甲 時 為 真 , 在 乙 乃 至 在<br />

丙 時 依 然 為 真 。 同 樣 地 , 尋 找 所 謂 介 於 理 論 與 經 驗 之 間 的 中 間 基 礎 , 也 是 無 意 義<br />

的 , 因 為 說 穿 了 , 人 們 找 的 不 過 是 介 於 抽 象 概 念 與 日 常 概 念 間 的 中 介 概 念 罷 了<br />

(Sayer,1992:54)。<br />

認 為 累 積 便 能 突 破 與 創 新 , 其 實 是 把 無 中 不 生 有 等 同 於 無 中 生 有 , 恰 恰 是<br />

傳 統 邏 輯 所 謂 矛 盾 的 情 形 , 是 犯 了 未 能 區 辨 邏 輯 類 型 差 異 的 謬 誤 (Bateson,<br />

2003:275)。 當 實 證 論 者 認 為 理 論 無 非 意 指 「 發 現 」 普 遍 的 ( 因 果 ) 律 則 , 認 定<br />

這 只 涉 及 量 的 累 加 ( 甚 至 往 往 不 過 是 : 不 斷 透 過 個 案 證 實 同 一 律 則 , 或 是 反 過 來 ,<br />

5<br />

不 斷 以 同 一 律 則 涵 攝 不 同 個 案 ) 時 , 其 實 往 往 暗 自 假 定 了 理 論 與 ( 經 驗 ) 觀 察<br />

或 測 量 間 有 個 質 上 的 不 同 , 是 數 位 的 不 連 續 狀 態 , 而 非 類 比 的 連 續 光 譜 。 6 換 句<br />

話 說 , 儘 管 實 證 論 者 不 自 覺 地 假 定 了 因 為 無 中 不 生 有 而 能 無 中 生 有 , 卻 有 意 識 地<br />

4<br />

量 的 累 積 往 往 會 導 致 彼 此 不 相 干 的 情 形 , 也 由 於 研 究 ( 結 果 ) 彼 此 間 並 不 相 連 結 , 所 以 形 成 的<br />

其 實 是 一 團 混 亂 , 而 很 難 由 此 建 立 起 一 套 理 論 、 一 套 彼 此 緊 密 關 連 的 概 念 系 統 (Luhmann,1982:<br />

69)。<br />

5<br />

也 因 此 , 實 證 論 者 傾 向 仰 賴 奧 坎 剃 刀 與 簡 化 原 則 , 抵 制 或 反 對 複 雜 性 的 思 考 。<br />

6<br />

或 是 因 我 曾 在 別 的 文 章 中 強 調 社 會 學 是 「 經 驗 科 學 」 的 屬 性 , 並 使 用 了 「 磚 瓦 」 的 比 喻 ( 湯 志<br />

傑 ,2008;2009a;2009b), 以 致 引 起 過 一 些 誤 解 與 批 評 , 以 為 我 只 重 無 中 不 生 有 的 累 積 一 面 ,<br />

採 取 的 是 「 經 驗 歸 納 」 的 取 徑 , 不 但 忘 了 無 中 生 有 的 創 造 一 面 , 也 不 重 視 思 辨 的 反 省 與 典 範 或 世<br />

界 觀 等 「 理 論 」 問 題 , 骨 子 裡 是 個 實 證 論 者 ( 黃 厚 銘 ,2009a)。 其 實 「 煉 磚 」 的 意 象 已 清 楚 地 暗<br />

示 , 它 不 會 也 不 應 僅 限 於 煉 磚 本 身 而 已 , 磚 瓦 的 比 喻 是 與 蓋 房 子 的 比 喻 或 意 象 連 在 一 起 的 。 平 空<br />

蓋 棟 新 房 子 出 來 , 不 但 涉 及 無 中 生 有 , 也 涉 及 從 「 磚 瓦 」 到 「 房 子 」 的 層 次 跳 躍 , 因 此 不 是 「 歸<br />

納 」 的 問 題 , 而 是 涉 及 連 結 的 後 設 模 式 、 涉 及 脈 絡 式 的 學 習 ( 而 且 是 脈 絡 中 的 脈 絡 ), 中 間 必 定<br />

有 邏 輯 的 跳 躍 (Bateson,2003:Chap. 1、4)。 詳 見 後 面 的 討 論 。<br />

2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主 張 無 中 不 生 有 就 是 無 中 生 有 , 雖 預 設 了 層 次 的 區 分 卻 又 混 淆 了 層 次 的 區 分 。 尤<br />

其 , 實 證 論 者 往 往 誤 以 為 可 以 用 邏 輯 來 模 擬 因 果 系 統 , 而 且 毫 無 例 外 地 忽 略 時 間<br />

( 追 求 跨 越 時 空 的 普 遍 律 則 故 也 ), 7 以 致 必 定 產 生 矛 盾 或 「 弔 詭 」(Bateson,2003:<br />

190)。 8<br />

單 純 的 累 積 只 是 個 複 製 , 是 套 套 邏 輯 式 的 重 複 (recurrent repetition) 或 同 義<br />

反 覆 , 基 本 上 是 個 趨 同 的 序 列 。 了 解 這 一 點 , 我 們 不 難 理 解 , 為 何 在 實 證 論 者 的<br />

眼 中 , 現 實 是 個 由 普 遍 律 則 支 配 的 客 觀 世 界 , 而 科 學 的 最 終 目 的 便 在 發 現 這 些 客<br />

觀 實 存 的 律 則 。 因 為 , 這 是 個 由 逐 漸 發 展 的 漸 成 論 (epigenesis) 和 套 套 邏 輯 構<br />

造 出 的 複 製 的 世 界 , 具 有 可 預 測 的 重 複 性 (Bateson,2003:99)。 相 對 地 , 一 如<br />

任 何 的 創 造 ,( 社 會 ) 理 論 的 創 造 – 且 容 我 先 撇 下 比 較 容 易 有 爭 議 的 理 論 的 生 產<br />

9<br />

不 論 – 徹 徹 底 底 是 個 無 中 生 有 的 活 動 , 涉 及 的 是 創 造 、 藝 術 、 學 習 與 演 化 的<br />

領 域 。 這 個 領 域 的 本 質 在 探 索 與 改 變 , 而 且 它 的 變 化 往 往 是 由 隨 機 的 過 程 主 導 。<br />

理 所 自 明 , 創 造 要 求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東 西 有 異 於 既 有 的 東 西 , 它 是 個 不 連 續<br />

的 結 果 (Luhmann,1988:18), 需 要 的 是 個 趨 異 的 序 列 。 以 Bateson(2003:74、<br />

96、127、156) 的 觀 點 來 說 , 沒 有 訊 息 就 不 會 有 新 秩 序 或 新 模 式 的 出 現 , 而 訊 息<br />

總 是 構 成 一 組 差 異 的 差 異 。 差 異 並 非 一 種 實 體 現 象 , 它 不 在 空 間 或 時 間 中 。 它 涉<br />

及 的 是 負 熵 和 熵 , 而 不 是 能 量 。 因 為 , 差 異 是 種 心 智 現 象 , 涉 及 觀 察 , 涉 及 編 碼 。<br />

無 名 天 地 之 始 , 唯 有 當 我 們 做 出 區 分 、 劃 下 一 條 界 限 , 從 而 割 裂 世 界 後 , 世 界 才<br />

變 得 是 可 觀 察 的 , 並 因 而 對 我 們 來 說 才 真 地 出 現 了 (Spencer Brown,1969)。<br />

( 社 會 ) 理 論 這 種 無 中 生 有 的 創 造 活 動 , 涉 及 不 同 層 次 間 質 上 的 跳 躍 , 10 是<br />

Bateson(2003:Chap. 4、6、7) 所 謂 模 式 的 問 題 , 而 量 是 不 能 決 定 模 式 的 。 當<br />

我 們 對 「 經 驗 事 實 」 加 以 「 理 論 化 」(「 概 念 化 」 或 「 重 新 概 念 化 」) 時 , 便 產 生<br />

了 新 的 看 待 世 界 的 方 式 。 甚 至 , 從 建 構 論 的 角 度 來 說 , 一 定 意 義 上 , 我 們 可 以 說<br />

出 現 了 一 個 新 的 世 界 。 就 像 改 變 或 打 破 結 構 一 樣 , 這 往 往 需 要 人 的 能 動 性<br />

7<br />

相 對 地 , 運 作 建 構 論 以 時 間 為 必 定 要 注 意 的 面 向 , 因 運 作 要 求 時 間 、 意 涵 了 時 間 。 它 講 求 的 是<br />

一 種 運 作 的 邏 輯 , 而 不 是 靜 態 的 , 將 對 象 固 定 下 來 的 邏 輯 (Luhmann,1992:93)。<br />

8<br />

如 Bateson(2003:115-116) 強 調 的 , 因 果 關 係 中 的 「 若 … 則 …」 其 實 是 包 含 有 時 間 的 , 但 邏<br />

輯 中 的 「 若 … 則 …」 卻 是 不 具 時 間 性 的 。 就 這 個 意 義 來 說 , 邏 輯 其 實 是 不 完 整 的 、 不 良 的 因 果 關<br />

係 模 型 , 然 而 實 證 論 者 , 尤 其 是 邏 輯 實 證 論 者 卻 反 而 偏 好 用 邏 輯 來 模 擬 因 果 。 當 實 證 論 者 以 不 具<br />

時 間 性 的 邏 輯 來 描 述 循 環 因 果 性 的 案 例 時 , 必 然 遭 致 自 相 矛 盾 的 後 果 。 值 得 附 帶 一 提 的 是 , 數 目<br />

並 不 同 於 量 , 數 目 是 精 確 的 , 量 則 是 測 量 的 結 果 , 不 可 能 完 全 精 確 (Bateson,2003:115-116)。<br />

Lieberson(1982) 一 定 程 度 上 雖 注 意 到 測 量 的 問 題 , 但 顯 然 仍 認 為 可 用 ( 機 率 ) 邏 輯 來 模 擬 因 果 。<br />

就 是 Ragin(1987), 雖 然 注 意 到 複 合 因 果 等 問 題 , 引 進 布 林 邏 輯 的 方 法 來 整 合 變 數 取 向 與 個 案<br />

取 向 而 能 有 所 突 破 , 但 基 本 上 仍 然 沒 注 意 時 間 的 問 題 , 並 未 真 正 「 歷 史 地 」 思 考 。 相 對 地 ,Spencer<br />

Brown(1969) 不 但 能 用 更 簡 單 的 單 一 符 號 完 整 重 述 布 林 邏 輯 , 還 密 切 關 注 時 間 的 問 題 , 並 因 此<br />

能 把 虛 數 也 一 起 納 入 討 論 。<br />

9 Luhmann(2009b:132, 註 14) 指 出 , 生 產 的 概 念 從 未 預 設 要 能 控 制 所 有 導 致 產 品 誕 生 的 原 因 ,<br />

而 不 過 是 指 稱 對 創 造 及 維 持 編 離 來 說 為 必 要 的 事 物 , 若 無 此 偏 離 , 一 切 將 按 其 典 型 的 情 形 照 舊 下<br />

去 。 依 此 , 理 論 知 識 的 生 產 必 定 也 創 造 出 某 種 偏 離 , 否 則 不 成 其 為 生 產 。 能 夠 偏 離 以 系 統 內 部 具<br />

備 充 分 的 處 置 能 力 為 前 提 , 於 作 為 理 論 研 究 對 象 的 ( 經 驗 ) 現 實 , 雖 是 其 重 要 的 原 因 , 卻 是 在 生<br />

產 過 程 本 身 之 外 的 。<br />

10<br />

要 注 意 的 是 , 這 不 能 是 跨 越 不 相 連 層 次 的 跨 層 次 跳 躍 , 否 則 同 樣 會 產 生 邏 輯 分 類 的 錯 誤<br />

(Bateson,2003:295)。<br />

3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agency) 的 作 用 。 用 Marx(1975:172) 生 動 的 比 喻 來 說 , 就 是 最 拙 劣 的 建 築<br />

師 也 顯 得 比 最 靈 巧 的 蜜 蜂 來 的 優 越 , 是 因 為 他 腦 中 打 一 開 始 便 有 個 藍 圖 。<br />

在 此 , 我 們 開 始 涉 入 弔 詭 的 問 題 。 就 像 結 構 ╱ 行 動 ( 或 能 動 性 ) 這 組 社 會<br />

學 的 核 心 區 分 一 樣 , 理 論 的 創 造 ( 新 的 「 累 積 」) 與 研 究 的 累 積 ( 理 論 的 「 繼 受 」)<br />

彼 此 間 既 不 是 毫 無 關 係 的 截 然 二 分 對 立 , 也 不 是 單 向 的 線 性 關 係 , 而 是 互 為 前 提<br />

條 件 的 循 環 關 係 , 是 個 在 自 以 為 仍 保 持 直 線 前 進 的 情 況 下 , 卻 會 突 然 從 某 個 平 面<br />

切 換 到 另 一 個 不 同 平 面 的 莫 比 斯 帶 。 換 句 話 說 , 當 我 們 注 意 到 「 無 中 生 有 」 這 個<br />

質 上 的 跳 躍 , 注 意 到 由 能 動 性 的 介 入 而 來 的 創 造 的 同 時 , 我 們 不 應 忘 記 它 同 時 總<br />

有 個 「 無 中 不 生 有 」 的 基 礎 。 之 所 以 如 此 , 關 鍵 在 於 , 學 習 ( 或 真 正 的 累 積 ) 不<br />

同 於 單 純 的 累 積 , 它 不 是 套 套 邏 輯 式 的 同 義 反 覆 、 重 複 或 複 製 , 彼 此 間 是 獨 立 不<br />

相 干 的 孤 立 事 件 , 純 粹 是 量 的 累 加 , 而 是 遞 迴 式 的 更 迭 (recursive iteration), 一<br />

再 地 自 己 作 用 在 自 己 身 上 , 不 斷 在 證 成 既 有 成 果 的 同 時 也 改 變 它 們 ( 湯 志 傑 ,<br />

2009c;Tang,2007), 11 也 就 是 同 時 包 含 了 量 變 與 質 變 。 12 對 此 所 有 懷 疑 的 人 ,<br />

請 想 想 演 化 的 例 子 : 既 連 結 於 歷 史 、 受 歷 史 拘 束 , 同 時 又 能 從 歷 史 中 解 放 出 來 ;<br />

總 是 建 立 在 既 有 成 就 的 基 礎 上 , 同 時 又 令 社 會 能 獨 立 於 它 自 己 最 初 發 生 的 前 提<br />

(Luhmann,1982:74)。 13<br />

且 讓 我 們 回 到 蓋 房 子 的 比 喻 。 蓋 房 子 不 但 要 有 憑 空 想 像 、 無 中 生 有 的 藍 圖 ,<br />

也 得 有 蓋 房 字 的 具 體 材 料 。 蓋 房 子 總 還 是 得 要 用 到 磚 瓦 啊 ! 當 然 , 我 們 可 以 野 心<br />

小 一 點 , 不 用 像 豬 小 弟 一 樣 , 打 一 開 始 便 想 蓋 個 堅 實 的 、 吹 不 倒 也 震 不 倒 的 磚 塊<br />

屋 。 問 題 是 , 就 是 甘 於 ( 先 只 ) 蓋 棟 簡 陋 茅 草 屋 的 豬 大 哥 , 一 樣 也 還 是 得 用 茅 草<br />

當 材 料 , 而 不 可 能 憑 空 蓋 棟 茅 草 屋 出 來 啊 !<br />

我 們 固 然 可 以 因 著 個 人 能 力 、 企 圖 心 之 不 同 , 而 選 擇 蓋 磚 房 或 是 蓋 茅 屋 。<br />

但 我 認 為 , 不 論 是 要 建 造 理 論 的 大 廈 , 還 是 暫 時 先 搭 個 較 簡 陋 的 理 論 茅 屋 , 概 念<br />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材 料 ( 另 參 湯 志 傑 ,2009a;2009b)。 不 過 , 就 像 馬 克 思 的 比 喻<br />

指 出 的 , 在 房 子 蓋 好 前 , 我 們 心 中 通 常 已 先 有 個 藍 圖 。 這 暗 示 了 , 在 鍛 造 或 選 擇<br />

概 念 的 磚 時 , 我 們 不 會 不 帶 任 何 理 論 預 設 。 事 實 上 , 就 如 許 多 理 論 家 早 一 再 指 出<br />

的 , 任 何 的 觀 察 或 所 謂 的 經 驗 事 實 ( 至 少 是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陳 述 ) 都 滿 載 著 理 論<br />

(theory-laden)( Sayer,1992:Chap. 2; 另 見 Cabrera,2008:Chap. 2、3)。 重<br />

新 鍛 煉 過 的 磚 之 所 以 能 為 建 造 理 論 大 廈 或 茅 屋 所 用 , 之 所 以 能 稱 得 上 是 創 新 , 正<br />

在 於 它 背 後 必 定 蘊 涵 了 研 究 典 範 或 世 界 觀 的 轉 換 , 有 別 於 任 何 既 存 的 理 論 。<br />

問 題 是 , 在 建 造 理 論 大 廈 的 起 步 階 段 , 在 剛 開 始 煉 磚 的 時 候 , 恐 怕 不 見 得<br />

每 個 人 都 能 有 完 整 且 精 細 到 任 何 細 節 的 藍 圖 , 並 能 在 整 個 建 造 過 程 中 依 樣 為 之 ,<br />

貫 徹 始 終 。 雖 然 我 用 了 磚 瓦 這 樣 的 比 喻 , 但 我 覺 得 , 排 除 少 數 特 例 不 論 , 理 論 的<br />

11<br />

而 且 , 不 只 學 習 和 理 論 的 生 產 是 種 自 我 指 涉 的 關 係 , 而 不 是 種 恆 定 的 關 係 , 在 輸 入 與 產 出 間<br />

始 終 保 持 固 定 的 對 應 , 一 如 實 證 論 者 所 說 的 普 遍 律 則 , 就 是 社 會 也 是 個 自 我 指 涉 的 機 器 , 而 不 是<br />

個 由 不 變 律 則 支 配 的 恆 定 機 器 。<br />

12<br />

用 Bateson(2003:107) 的 說 法 則 是 :「 在 量 對 模 式 造 成 影 響 以 前 , 質 的 模 式 就 已 經 潛 藏 其 中<br />

了 , 而 且 一 旦 模 式 改 變 , 這 個 改 變 會 是 突 然 且 不 連 續 的 」。<br />

13<br />

而 且 , 演 化 總 是 涉 及 結 構 的 改 變 , 也 就 是 涉 及 創 新 – 至 少 按 Luhmann 的 版 本 來 說 是 如 此 。<br />

4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構 築 多 半 比 較 不 像 現 代 一 貫 作 業 的 鋼 骨 結 構 建 築 , 而 應 當 更 常 像 傳 統 的 工 匠 之<br />

作 。 建 構 理 論 的 理 論 家 心 中 雖 先 有 個 腹 案 或 底 稿 , 同 時 卻 得 邊 做 邊 調 整 , 不 斷 地<br />

精 煉 或 細 緻 化 最 初 的 粗 胚 。 同 時 , 雖 然 新 概 念 的 提 出 或 重 新 概 念 化 隱 涵 了 理 論 的<br />

創 新 , 亦 即 不 同 理 論 的 提 出 , 但 這 是 否 在 創 新 的 當 下 即 能 為 時 人 ( 甚 至 包 括 創 作<br />

者 自 己 !) 認 知 到 並 加 以 認 可 , 也 常 常 是 個 問 題 。 換 句 話 說 , 質 的 跳 躍 也 可 能 還<br />

是 被 當 做 量 的 增 長 來 處 理 。 一 方 面 , 創 新 的 確 不 是 積 漸 之 變 , 但 另 一 方 面 , 現 實<br />

的 發 展 卻 又 往 往 是 累 積 式 的 改 變 。 新 、 舊 理 論 或 取 徑 間 往 往 是 重 疊 而 非 完 全 取 代<br />

的 關 係 , 典 範 革 命 一 般 而 言 甚 難 , 何 況 社 會 學 從 來 便 不 曾 是 單 一 典 範 。 因 此 , 光<br />

是 隱 含 有 理 論 創 新 的 概 念 創 新 往 往 還 不 足 以 被 認 定 是 理 論 的 創 新 , 而 往 往 有 待 事<br />

後 的 證 成 , 尤 其 是 有 待 發 展 出 一 整 套 完 整 而 成 熟 的 理 論 。 在 此 , 先 後 的 順 序 或 時<br />

間 的 邏 輯 往 往 是 要 倒 過 來 說 的 。<br />

三<br />

不 少 人 可 能 會 對 蓋 房 子 的 比 喻 提 出 異 議 , 主 張 概 念 未 必 是 建 構 理 論 的 必 要<br />

材 料 。 這 就 涉 及 「 理 論 」 一 詞 的 語 義 這 個 麻 煩 , 但 勢 需 加 以 釐 清 的 問 題 , 因 為 雖<br />

然 大 家 同 樣 都 用 理 論 一 詞 , 但 講 的 可 能 根 本 就 是 不 一 樣 的 東 西 。 必 須 先 坦 承 的<br />

是 , 就 是 我 自 己 也 不 見 得 常 能 一 致 地 使 用 理 論 一 詞 , 而 且 也 不 覺 得 會 有 、 應 有 語<br />

義 統 一 的 一 天 。 就 像 Spencer Brown(1969:91) 指 出 的 , 一 詞 多 義 並 不 會 使 得<br />

溝 通 變 得 不 可 能 , 相 反 地 , 如 果 不 是 一 詞 多 義 的 話 , 對 最 平 常 不 過 的 觀 念 進 行 溝<br />

通 將 變 得 不 可 能 。<br />

理 論 一 詞 給 人 的 觀 感 或 說 它 本 身 的 語 義 就 呈 現 出 有 趣 的 矛 盾 或 弔 詭 現 象 。<br />

一 方 面 有 人 對 理 論 推 崇 備 至 , 彷 彿 沒 有 理 論 的 貢 獻 便 不 夠 資 格 被 認 可 一 樣 , 另 方<br />

面 卻 也 有 人 常 將 理 論 與 事 實 或 實 做 對 比 , 將 理 論 貶 損 為 猜 想 、 不 實 際 。 且 讓 我 們<br />

先 來 看 貶 義 的 用 法 。 如 Sayer(1992:Chap. 2) 指 出 的 , 許 多 人 , 尤 其 是 政 客 ,<br />

習 於 將 理 論 與 事 實 、 現 實 、 實 做 、 常 識 等 對 舉 , 將 其 貶 為 不 切 實 際 的 空 想 。 在 天<br />

真 的 客 觀 論 者 或 某 些 實 證 論 者 的 眼 中 , 觀 察 是 中 性 的 , 事 實 是 會 自 己 說 話 的 客 觀<br />

現 實 , 14 而 理 論 卻 是 人 的 腦 袋 想 出 來 的 、 主 觀 的 東 西 , 不 過 是 個 假 設 , 或 者 說 得<br />

好 聽 一 點 , 是 個 解 釋 , 或 者 , 還 可 以 再 高 一 個 層 次 , 是 賦 予 事 實 與 現 實 以 秩 序 的<br />

( 思 想 ) 框 架 ( 說 難 聽 些 則 是 「 檔 案 系 統 」)。 這 些 人 其 實 常 混 淆 了 事 實 與 對 事 實<br />

的 陳 述 , 不 過 , 就 是 那 些 進 一 步 認 知 到 並 承 認 觀 察 並 非 在 真 空 中 做 出 , 而 總 是 為<br />

某 個 理 論 眼 鏡 引 導 的 實 證 論 者 , 往 往 還 是 認 定 「 資 料 」 本 身 的 意 義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br />

可 用 它 們 來 測 試 假 設 或 框 架 是 否 正 確 , 是 否 符 應 客 觀 的 現 實 。 事 實 上 , 資 料 總 是<br />

已 經 過 概 念 化 的 東 西 , 是 研 究 者 的 建 構 , 而 不 是 「 既 予 的 事 實 」。 用 Luhmann 從<br />

Spencer Brown 形 式 理 論 發 展 出 的 觀 察 理 論 來 說 , 任 何 的 觀 察 都 是 建 立 在 指 稱 ╱<br />

區 分 這 組 區 分 的 基 礎 上 。 指 稱 或 觀 察 之 所 以 可 能 , 是 因 為 觀 察 者 已 先 做 了 個 區<br />

14<br />

針 對 這 樣 的 想 法 ,Bateson(2003:76) 提 醒 我 們 , 所 有 的 經 驗 都 是 主 觀 的 , 我 們 所 知 覺 到 的<br />

影 像 , 都 是 大 腦 製 造 出 來 的 。<br />

5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分 , 已 先 選 了 個 在 此 觀 察 中 未 被 反 省 的 區 分 做 為 出 發 點 , 或 者 更 精 確 來 說 , 作 為<br />

使 此 觀 察 成 為 可 能 的 盲 點 。 天 真 的 客 觀 論 者 以 為 自 己 不 過 就 是 如 實 地 講 出 自 己 看<br />

到 了 什 麼 , 卻 未 反 省 到 這 個 指 稱 的 背 後 係 建 立 在 某 個 區 分 、 某 個 概 念 化 , 從 而 一<br />

定 意 義 上 是 某 個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br />

相 對 於 前 述 對 理 論 一 詞 比 較 常 識 性 的 貶 義 用 法 , 一 般 來 說 , 理 論 在 社 會 學<br />

的 科 學 社 群 裡 享 有 正 面 的 評 價 。 如 Abend(2008) 指 出 的 ,「 理 論 」、「 理 論 的 」、<br />

「 理 論 化 」 等 字 眼 不 但 廣 為 社 會 學 者 使 用 , 就 是 從 事 經 驗 研 究 者 , 也 普 遍 相 信 社<br />

會 學 的 研 究 應 當 由 理 論 來 驅 動 (theory-driven), 而 且 「 沒 有 理 論 」(atheoretical)、<br />

「 理 論 化 不 足 」(undertheorized)、「 理 論 上 沒 新 的 貢 獻 」 等 更 是 期 刊 拒 絕 接 受 論<br />

文 刊 登 最 常 見 的 理 由 之 一 。<br />

儘 管 有 此 看 似 高 度 的 「 共 識 」, 社 會 學 者 對 理 論 一 詞 的 理 解 實 際 上 卻 是 南 轅<br />

北 轍 。 在 自 認 不 涉 評 價 及 存 有 論 爭 論 的 意 義 下 ,Abend 整 理 出 七 種 社 會 學 者 如 何<br />

使 用 理 論 一 詞 的 意 涵 : 一 、 在 兩 個 或 多 個 變 數 間 建 立 起 關 係 之 一 般 性 的 命 題 , 或<br />

是 由 彼 此 在 邏 輯 上 有 所 連 結 的 一 般 性 命 題 所 形 成 的 系 統 。 二 、 對 特 殊 社 會 現 象 的<br />

解 釋 。 三 、 詮 釋 社 會 世 界 中 的 經 驗 現 象 。 四 、 研 究 被 承 認 為 社 會 學 理 論 家 的 著 作 。<br />

五 、 人 們 如 何 看 、 詮 釋 世 界 的 世 界 觀 。 六 、 在 具 規 範 性 的 觀 看 社 會 的 觀 點 。 七 、<br />

環 繞 著 宏 觀 ╱ 微 觀 、 結 構 ╱ 能 動 性 或 社 會 秩 序 問 題 等 展 開 的 , 關 於 現 實 如 何 被 社<br />

會 地 建 構 , 或 是 社 會 學 的 科 學 地 位 的 討 論 。<br />

Abend 採 取 的 這 個 語 義 的 進 路 , 對 理 論 一 詞 的 語 義 問 題 的 確 有 所 釐 清 , 從<br />

而 有 所 助 益 。 然 而 , 在 我 看 來 , 不 論 是 他 的 行 文 無 意 間 透 露 的 ( 例 如 : 理 論 類 型<br />

三 在 概 念 上 是 模 糊 的 、 方 法 論 上 是 有 問 題 的 , 或 甚 至 根 本 就 是 不 科 學 的 ; 理 論 類<br />

型 四 則 無 法 進 一 步 發 展 ), 還 是 他 明 白 主 張 或 建 議 的 ( 例 如 : 在 社 會 學 的 語 言 使<br />

用 中 , 應 盡 可 能 減 少 對 理 論 一 詞 的 存 有 論 與 認 識 論 要 求 ), 其 實 還 是 擁 護 某 種 特<br />

定 的 立 場 , 而 不 是 像 他 自 我 標 舉 的 , 不 涉 評 價 並 能 真 地 迴 避 掉 難 解 的 哲 學 爭 議 、<br />

存 有 論 與 認 識 論 的 根 本 問 題 。 甚 至 , 我 認 為 他 繼 續 製 造 了 混 淆 , 並 且 是 藉 著 混 淆<br />

不 同 層 次 的 區 分 , 非 常 有 技 巧 地 為 自 己 心 儀 的 立 場 辯 護 。<br />

把 作 為 因 果 命 題 、 作 為 特 定 現 象 的 解 釋 與 作 為 世 界 觀 的 理 論 全 都 放 在 同 一<br />

層 次 上 比 較 有 意 義 嗎 是 適 當 的 比 較 嗎 還 是 , 認 為 理 論 只 是 建 立 變 項 間 的 因 果<br />

關 係 其 實 也 是 主 張 某 種 特 定 的 世 界 觀 呢 真 要 比 較 兩 種 「 理 論 」 觀 點 的 優 劣 , 是<br />

否 應 當 落 在 同 一 層 次 比 較 15 遮 掩 層 次 區 分 , 強 調 降 低 存 有 論 及 認 識 論 反 省 的 要<br />

求 , 是 否 只 是 以 迂 迴 的 方 式 為 實 證 論 張 目 , 在 抬 高 理 論 的 同 時 又 貶 抑 它 、 掏 空 它<br />

的 內 涵 呢 反 過 來 , 如 Sayer(1992:65) 指 出 的 , 如 果 搞 理 論 的 人 一 方 面 強 調<br />

所 有 的 觀 察 都 承 載 有 某 種 理 論 , 另 方 面 卻 又 批 評 天 真 的 客 觀 論 者 或 經 驗 論 者 「 沒<br />

有 理 論 」, 其 實 是 不 一 致 的 。 16 我 認 為 , 這 樣 的 批 評 反 映 了 唸 理 論 者 自 己 的 驕 傲 、<br />

15<br />

雖 非 直 接 針 對 此 一 主 題 , 但 我 覺 得 Luhmann(1995:3-4) 的 說 法 值 得 參 考 : 比 較 必 須 限 制 在<br />

同 一 層 次 才 有 意 義 。 對 不 同 事 物 的 層 次 歸 類 , 乃 至 層 次 區 分 的 架 構 有 可 能 是 錯 的 , 從 而 是 可 修 正 、<br />

應 修 正 的 , 但 修 正 唯 有 在 維 持 層 次 區 分 的 前 提 下 才 有 其 可 能 。<br />

16<br />

當 然 , 是 否 不 一 致 , 涉 及 理 論 一 詞 的 不 同 語 義 以 及 究 竟 使 用 那 一 層 次 的 意 義 而 定 。 換 句 話 說 ,<br />

這 仍 然 可 以 是 個 有 意 義 或 有 效 的 批 評 。 只 是 , 這 終 究 無 法 掩 蓋 「 任 何 觀 察 都 是 理 論 先 行 或 經 理 論<br />

6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自 大 與 偏 私 , 並 非 真 正 相 信 自 己 主 張 的 東 西 , 並 把 它 應 用 到 一 切 事 物 上 , 尤 其 是<br />

也 應 用 到 自 己 與 論 敵 身 上 。 我 想 , 該 批 評 、 可 批 評 的 應 當 是 天 真 的 經 驗 論 者 對 觀<br />

察 必 經 理 論 中 介 的 無 知 或 漠 視 , 尤 其 是 對 自 己 的 知 識 抱 持 一 種 不 加 審 視 的 教 條 、<br />

獨 斷 態 度 , 而 這 同 樣 可 能 出 現 在 理 論 工 作 者 身 上 。<br />

Abend 其 實 也 意 識 到 , 理 論 一 詞 意 涵 的 界 定 , 是 個 政 治 問 題 。 換 句 話 說 ,<br />

如 何 界 定 理 論 、 用 理 論 來 指 涉 什 麼 , 是 個 涉 及 命 名 、 界 定 權 的 象 徵 鬥 爭 。 而 既 然<br />

是 象 徵 的 鬥 爭 , 便 有 說 理 的 空 間 , 而 不 會 單 單 只 取 決 於 力 量 或 權 力 的 對 決 , 因 為<br />

所 涉 及 的 是 真 理 ╱ 權 力 ( 影 響 力 ) 的 複 合 體 。 把 低 層 次 的 因 果 命 題 或 對 特 殊 現 象<br />

的 解 釋 偽 裝 成 理 論 , 將 之 與 高 層 次 的 世 界 觀 等 量 相 較 , 固 然 可 以 是 種 有 效 的 策 略<br />

運 用 , 但 畢 竟 不 是 堂 堂 正 正 之 師 。 因 為 不 同 層 次 的 比 較 , 其 實 是 不 恰 當 的 、 失 焦<br />

的 , 無 法 進 行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比 較 , 一 舉 將 對 方 置 於 死 地 , 並 讓 輸 者 輸 得 心 服 囗 服 。<br />

不 過 , 我 也 想 提 醒 , 從 現 象 解 釋 、 因 果 命 題 、 概 念 系 統 到 世 界 觀 等 雖 看 似<br />

有 嚴 格 層 次 之 分 的 階 序 , 但 一 定 程 度 上 還 是 個 彼 此 糾 結 、 纏 繞 的 循 環 階 序 , 彼 此<br />

以 遞 迴 的 方 式 互 相 影 響 。 因 為 , 儘 管 理 論 、 世 界 觀 看 似 不 可 侵 犯 、 不 受 干 擾 的 最<br />

高 層 次 , 現 實 上 這 些 層 次 卻 又 壓 縮 在 一 同 一 平 面 上 , 低 層 次 的 運 作 本 身 可 能 同 時<br />

即 是 對 高 層 次 規 則 的 修 改 (Hofstadter,1997:Chap. 20)。 這 是 個 必 須 認 真 對 待<br />

的 問 題 , 因 為 如 果 我 們 否 認 這 樣 的 循 環 性 , 17 不 承 認 原 本 作 為 我 們 研 究 的 出 發 點<br />

與 預 設 , 看 似 不 可 侵 犯 、 不 受 干 擾 的 理 論 或 世 界 觀 有 可 能 被 實 際 的 ( 理 論 或 經 驗 )<br />

研 究 修 改 的 話 , 那 麼 任 何 的 理 論 創 新 將 變 得 不 可 能 , 永 遠 只 有 理 論 先 行 下 的 同 義<br />

反 覆 , 18 有 發 展 而 無 演 化 。 甚 至 , 如 Hofstadter(1997:Chap. 5) 在 談 及 遞 迴 時 所<br />

說 , 實 做 上 甚 至 往 往 得 先 解 決 低 層 次 的 問 題 , 才 輪 得 到 處 理 高 層 次 的 問 題 , 雖 然<br />

邏 輯 上 或 從 理 智 上 來 說 , 這 個 關 係 應 當 反 過 來 , 優 先 處 理 高 層 次 的 問 題 。 換 句 話<br />

說 , 低 層 次 的 具 體 研 究 結 果 往 往 比 高 層 次 的 原 理 或 世 界 觀 更 具 說 服 力 , 因 為 直 接<br />

涉 及 具 體 的 比 較 , 而 難 以 「 彼 此 觀 點 不 同 , 仁 智 互 見 」 的 打 混 戰 方 式 略 過 。<br />

至 於 問 我 何 時 才 能 有 所 突 破 , 才 能 有 層 次 間 的 跳 躍 , 就 不 易 回 答 了 。 在 此 ,<br />

我 只 能 引 述 Hofstadter(1997:198) 的 說 法 : 複 雜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遞 迴 系 統 , 其 能<br />

力 可 能 會 強 到 足 以 打 破 任 何 事 先 規 定 下 來 的 模 式 。 因 此 , 在 還 不 確 切 知 道 如 何 突<br />

突 破 以 前 , 至 少 , 我 們 能 設 法 盡 量 增 加 我 們 的 複 雜 性 。 就 這 點 來 說 , 多 元 典 範 顯<br />

19<br />

然 會 比 單 一 典 範 來 的 佳 , 因 為 可 以 生 產 出 較 多 的 複 雜 性 。<br />

就 像 任 何 重 新 概 念 化 的 工 作 一 樣 , 要 顛 覆 人 們 習 慣 賦 予 理 論 一 詞 的 意 涵 ,<br />

必 須 對 抗 人 們 舊 有 的 慣 習 或 惰 性 , 這 不 是 個 簡 單 的 任 務 。 我 不 認 為 , 也 不 主 張 必<br />

須 統 一 理 論 一 詞 意 涵 。 但 當 我 主 張 透 過 本 土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摸 索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時 ,<br />

我 對 它 的 確 有 我 自 己 特 定 的 偏 好 , 主 張 採 取 比 較 嚴 格 或 狹 義 的 高 層 次 界 定 , 用 以<br />

中 介 的 」 與 「 批 評 天 真 的 客 觀 論 者 的 觀 察 沒 有 理 論 」 之 間 的 不 一 致 。<br />

17<br />

這 其 實 不 令 人 訝 異 , 因 為 層 次 的 概 念 本 就 是 發 明 來 排 除 自 我 指 涉 的 , 它 具 備 的 主 要 是 邏 輯 而<br />

非 經 驗 的 指 涉 (Luhmann,1987:126)。<br />

18<br />

黃 厚 銘 (2009a) 一 方 面 堅 持 理 論 先 行 , 同 時 卻 又 否 定 理 論 創 新 與 所 謂 經 驗 研 究 間 有 任 何 循 環 、<br />

相 互 為 用 的 關 係 , 在 我 看 來 是 自 相 矛 盾 , 難 以 自 圓 其 說 的 說 法 。 不 過 , 這 有 可 能 是 我 的 誤 解 , 因<br />

黃 厚 銘 同 時 也 援 引 Parsons 的 觀 點 , 承 認 理 論 與 經 驗 「 事 實 」( 而 非 「 研 究 」) 間 有 交 互 作 用 。<br />

19<br />

另 見 黃 厚 銘 (2009b) 關 於 差 異 與 進 步 的 討 論 。<br />

7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指 涉 建 立 在 一 套 概 念 系 統 的 基 礎 上 、 主 張 特 定 存 有 論 和 認 識 論 的 世 界 觀 , 而 且 還<br />

要 對 社 會 的 運 作 做 出 具 體 的 描 述 與 解 釋 。 20 批 評 者 當 然 可 以 批 評 或 不 贊 同 我 的 用<br />

法 , 但 不 宜 誤 解 或 曲 解 我 的 主 張 和 立 場 , 21 以 免 對 話 失 焦 。<br />

四<br />

在 談 過 層 次 區 分 與 理 論 一 詞 的 語 義 問 題 後 , 我 想 進 一 步 談 面 向 的 區 分 與 實<br />

證 論 或 實 證 主 義 一 詞 的 語 義 問 題 。 如 Steinmetz(2004,2005) 指 出 的 , 二 次 大 戰<br />

以 後 , 美 國 的 社 會 學 一 直 為 一 種 認 識 論 、 存 有 論 及 方 法 論 的 立 場 所 支 配 , 而 這 個<br />

立 場 可 概 括 為 方 法 論 上 的 實 證 主 義 。 稱 之 為 概 括 , 顯 示 實 證 論 或 實 證 主 義 一 詞 的<br />

指 涉 包 含 許 多 不 盡 同 質 的 成 份 。 事 實 上 , 實 證 論 不 但 是 個 淵 遠 流 長 , 從 而 不 乏 變<br />

異 的 傳 統 , 22 而 且 人 們 也 往 往 用 實 證 或 實 證 論 、 實 證 主 義 一 詞 指 涉 極 為 不 同 的 事<br />

物 。 23 因 此 , 雖 然 實 證 論 、 經 驗 論 、 科 學 主 義 、 行 為 主 義 、 統 計 的 量 化 方 法 , 乃<br />

至 一 般 習 稱 的 結 構 功 能 論 , 24 彼 此 間 常 有 選 擇 性 的 親 近 性 , 25 但 認 識 論 、 存 有 論<br />

與 方 法 論 其 實 涉 及 不 同 的 面 向 , 討 論 時 宜 注 意 區 隔 開 來 。<br />

換 句 話 說 , 社 會 實 在 (reality) 的 性 質 為 何 , 與 其 如 何 得 以 被 認 識 到 , 以 及<br />

進 一 步 該 用 什 麼 方 法 來 研 究 它 , 彼 此 間 雖 是 緊 密 關 連 的 問 題 , 但 分 析 上 卻 是 可<br />

以 , 也 應 該 分 開 來 談 的 問 題 。 根 據 Steinmetz(2004) 的 研 究 , 一 般 習 稱 的 實 證<br />

論 或 實 證 主 義 , 即 她 概 括 為 方 法 論 上 的 實 證 主 義 , 主 要 包 括 經 驗 論 的 存 有 論 、 實<br />

證 論 的 認 識 論 以 及 科 學 主 義 的 自 然 論 (scientistic naturalism) 三 個 成 份 。 經 驗 論<br />

是 個 存 有 論 的 立 場 , 主 張 「 本 質 」 與 「 現 象 」 間 並 無 任 何 真 實 的 差 異 , 乃 至 是 種<br />

「 眼 見 為 憑 的 實 在 論 」。 但 經 驗 論 不 必 然 包 括 特 定 的 因 果 概 念 , 因 此 必 須 把 它 與<br />

20<br />

甚 至 , 還 可 以 再 加 上 「 普 遍 」 這 項 要 求 。 不 過 , 我 指 的 是 Luhmann(1995:4) 所 謂 普 遍 理 論<br />

的 普 遍 , 也 就 是 能 反 求 諸 己 , 能 顧 及 到 自 我 指 涉 的 問 題 , 將 同 一 套 理 論 應 用 到 自 己 ( 以 及 論 敵 )<br />

身 上 。 這 說 來 容 易 做 來 難 , 但 我 認 為 這 是 個 不 容 輕 言 放 棄 的 要 求 , 就 算 做 不 到 , 也 該 對 此 有 所 警<br />

覺 。<br />

21<br />

我 無 法 理 解 , 當 我 已 清 楚 地 把 本 土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放 在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 脈 絡 中 來 定 位 時 , 黃 厚<br />

銘 (2009a) 仍 認 為 我 強 調 的 只 是 以 狹 義 的 經 驗 研 究 來 煉 本 土 概 念 的 磚 , 而 不 是 要 煉 理 論 體 系 的<br />

磚 。 這 不 免 讓 我 懷 疑 是 黃 厚 銘 自 己 不 自 覺 地 接 受 了 狹 義 的 「 經 驗 」 界 定 。 對 此 , 值 得 參 照 鄭 祖 邦 、<br />

謝 昇 佑 (2009) 比 較 完 整 的 討 論 , 包 括 「『 理 論 』 的 形 成 必 然 是 『 超 越 素 樸 的 經 驗 』, 並 透 過 『 概<br />

念 』 的 建 構 方 能 搭 建 成 的 一 套 論 述 體 系 」, 而 不 限 於 黃 厚 銘 引 用 來 與 我 對 比 的 幾 句 話 。<br />

22<br />

例 如 參 見 Delaney(2005: 第 一 章 ) 的 概 觀 及 比 較 黃 厚 銘 (2009a) 的 討 論 。 特 別 要 提 醒 的 是 ,<br />

黃 厚 銘 引 述 的 Parsons 關 於 實 證 主 義 與 經 驗 主 義 的 界 定 , 與 後 面 以 實 證 論 作 為 認 識 論 的 立 場 , 視<br />

經 驗 論 為 存 有 論 立 場 的 用 法 有 極 大 的 出 入 。<br />

23<br />

例 如 , 當 我 區 分 實 證 與 批 判 兩 大 社 會 學 傳 統 時 ( 湯 志 傑 ,2008), 根 據 的 判 準 是 Luhmann(1994)<br />

提 及 的 ,「 是 怎 樣 的 情 形 或 案 例 」(what is the case) 與 「 躲 在 背 後 的 是 什 麼 」(what lies behind it)<br />

兩 種 不 同 的 取 徑 , 不 能 將 此 處 所 謂 的 實 證 傳 統 完 全 等 同 於 實 證 論 或 實 證 主 義 的 傳 統 。<br />

24<br />

在 此 不 是 指 Parsons, 而 是 以 自 己 的 方 式 援 用 其 理 論 觀 點 或 架 構 的 大 量 「 經 驗 研 究 」, 就 像 馬 克<br />

思 不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一 樣 。<br />

25<br />

附 帶 一 個 小 抗 辯 , 我 自 認 並 沒 有 像 黃 厚 銘 (2009a:6, 註 1) 批 評 的 , 採 取 Parsons= 結 構 功 能<br />

論 = 實 證 主 義 這 樣 的 簡 化 觀 點 ( 湯 志 傑 ,2008)。 我 在 572 頁 談 的 是 「 功 能 論 」, 指 的 主 要 是 從 大<br />

陸 引 進 的 , 承 自 英 國 社 會 人 類 學 的 傳 統 , 而 不 是 後 來 一 般 視 Parsons 與 Merton 為 代 表 的 結 構 功<br />

能 論 。<br />

8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作 為 認 識 論 立 場 的 實 證 論 區 別 開 來 。 實 證 論 堅 持 的 是 , 科 學 解 釋 必 定 要 採 取 「 若<br />

A 則 B」 的 陳 述 這 種 一 般 形 式 , 而 這 就 預 設 了 因 果 是 獨 立 於 時 空 恆 定 的 , 預 設 我<br />

們 可 以 , 乃 至 應 該 用 邏 輯 來 模 擬 因 果 。 至 於 自 然 主 義 是 指 社 會 世 界 可 以 以 跟 自 然<br />

世 界 相 同 的 方 式 來 研 究 這 樣 的 哲 學 假 定 , 科 學 主 義 則 是 更 為 嚴 格 的 版 本 , 宣 稱 自<br />

然 科 學 與 社 會 科 學 完 全 統 一 。<br />

根 據 前 述 的 區 分 ,Steinmetz(2004:381) 提 到 , 社 會 學 者 雖 常 能 與 經 驗 論<br />

及 量 化 方 法 決 裂 , 甚 至 與 概 念 獨 立 的 假 設 決 裂 , 26 但 往 往 還 是 相 信 因 果 機 制 獨 立<br />

於 時 空 的 假 設 , 因 此 仍 然 是 個 實 證 論 者 。 就 這 點 來 說 , 我 完 全 同 意 黃 厚 銘 (2009a)<br />

批 評 的 , 質 化 研 究 者 也 可 能 擁 護 實 證 論 而 不 自 覺 , 27 就 如 同 反 過 來 說 , 採 取 量 化<br />

的 研 究 方 法 未 必 便 表 示 實 證 論 是 其 指 導 理 念 。 28 至 於 黃 厚 銘 根 據 我 主 張 社 會 學 是<br />

門 「 經 驗 科 學 」, 主 張 社 會 理 論 應 「 多 少 也 必 須 要 有 經 驗 指 涉 」 而 批 評 我 是 實 證<br />

論 者 , 在 我 看 來 是 把 認 識 論 的 立 場 與 存 有 論 的 立 場 , 以 及 理 論 與 經 驗 的 關 係 等 很<br />

多 東 西 混 在 一 起 談 , 簡 單 地 一 路 等 同 下 去 , 是 把 實 證 論 當 做 Laclau(1996) 所 謂<br />

的 空 白 符 指 一 樣 來 用 。<br />

我 自 認 既 非 實 證 論 者 , 亦 非 經 驗 論 者 ; 既 未 追 求 超 越 時 空 的 普 同 ( 因 果 )<br />

29<br />

法 則 , 亦 未 主 張 經 驗 是 一 切 知 識 的 唯 一 基 礎 。 至 少 , 就 字 面 的 意 義 或 白 紙 黑 字<br />

的 證 據 來 說 , 30 我 不 曾 寫 過 「 理 論 必 須 用 是 否 符 應 現 實 為 標 準 , 接 受 經 驗 資 料 的<br />

檢 驗 」, 主 張 「 只 有 建 構 可 以 捕 捉 與 符 應 本 土 社 會 特 色 的 理 論 」 才 算 是 本 土 理 論 , 31<br />

或 是 明 白 反 對 過 「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亦 是 本 土 化 的 基 礎 之 一 」、「 理 論 是 社 會 學 自<br />

我 觀 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 我 強 調 的 不 過 是 社 會 理 論 多 少 要 有 「 經 驗 指 涉 」, 而<br />

不 是 事 實 會 自 己 說 話 、 唯 有 從 經 驗 觀 察 得 到 的 才 算 知 識 , 或 是 理 論 的 建 構 只 能 採<br />

取 歸 納 的 方 法 , 只 能 由 經 驗 的 累 積 與 抽 象 化 得 到 等 等 。 以 Weber 採 取 的 理 念 型 或<br />

說 理 想 型 的 概 念 形 成 方 式 為 例 , 理 念 型 不 會 是 純 依 經 驗 , 也 不 是 歸 納 而 得 , 但 絕<br />

不 會 沒 有 經 驗 指 涉 。<br />

當 我 採 取 「 指 涉 」(reference) 這 樣 的 概 念 和 修 辭 時 , 已 在 提 醒 讀 者 切 莫 混<br />

淆 事 實 陳 述 與 事 實 、 混 淆 所 謂 思 想 客 體 與 實 存 客 體 , 提 醒 讀 者 應 特 別 留 意 詞 與 物<br />

的 區 別 , 注 意 到 自 我 指 涉 與 異 己 指 涉 總 是 同 時 並 存 (Esposito,1996;Luhmann,<br />

26<br />

概 念 獨 立 假 設 是 指 認 為 人 類 實 做 與 社 會 結 構 獨 立 於 施 為 者 關 於 他 們 正 在 做 什 麼 活 動 的 構 想 而<br />

存 在 。<br />

27<br />

另 如 Nassehi & Saake(2002) 提 醒 的 , 質 化 研 究 有 可 能 忽 略 乃 至 遮 掩 了 研 究 過 程 中 的 偶 連 性<br />

而 不 自 知 。<br />

28 Bourdieu 的 Distinction 一 書 中 的 研 究 應 可 作 為 一 個 例 子 。 我 自 己 的 一 個 量 化 研 究 ( 湯 志 傑 ,<br />

再 審 中 ) 也 嘗 試 往 此 方 向 努 力 , 雖 然 為 了 用 實 證 論 者 熟 悉 的 語 言 與 其 溝 通 , 乃 至 說 服 他 們 , 而 必<br />

須 附 出 一 定 程 度 上 立 場 自 相 矛 盾 的 代 價 。<br />

29 Luhmann(1982:260) 曾 指 出 , 對 每 個 自 我 指 涉 在 其 中 扮 有 奠 基 之 根 本 角 色 的 理 論 來 說 , 都<br />

會 有 光 靠 邏 輯 和 經 驗 的 工 具 無 法 使 其 變 得 精 確 、 不 含 糊 的 問 題 。 換 句 話 說 , 如 果 以 自 我 指 涉 為 理<br />

論 出 發 點 的 話 , 是 不 可 能 只 訴 諸 經 驗 為 唯 一 依 據 的 , 邏 輯 亦 然 。<br />

30<br />

我 不 敢 完 全 排 除 在 深 入 分 析 後 , 我 是 個 實 證 論 者 這 樣 的 可 能 。 但 黃 厚 銘 (2009a) 目 前 的 分 析<br />

仍 無 法 說 服 我 自 己 有 此 盲 點 。<br />

31<br />

在 葉 啟 政 (2001) 早 拆 穿 「 契 合 說 」 是 站 不 住 腳 的 知 識 現 況 下 , 我 不 理 解 黃 厚 銘 為 何 認 定 我<br />

會 倒 退 到 比 這 更 為 天 真 的 「 符 應 說 」 的 立 場 。<br />

9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1995:xli,2006;Sayer,2003:51-65)。 32 我 想 熟 悉 Husserl 現 象 學 的 「 意 向 性 」<br />

分 析 , 以 及 結 構 主 義 語 言 學 以 來 人 文 、 社 會 科 學 理 論 發 展 的 讀 者 , 對 「 指 涉 」 一<br />

詞 的 革 命 性 意 涵 應 當 不 陌 生 才 對 。 不 知 一 向 從 事 理 論 研 究 , 理 當 對 此 發 展 不 陌 生<br />

的 黃 厚 銘 為 何 會 張 冠 李 戴 , 硬 是 把 「 實 證 論 」 的 帽 子 扣 到 我 頭 上 。<br />

從 黃 厚 銘 (2009a) 批 判 實 證 論 的 文 章 中 , 我 讀 到 的 反 而 是 再 度 證 實 我 的 焦<br />

33<br />

慮 的 訊 息 。 雖 然 黃 厚 銘 在 文 中 犀 利 地 批 評 實 證 論 窄 化 了 「 經 驗 」 的 意 涵 , 但 在<br />

我 看 來 , 他 在 文 章 的 後 半 段 卻 不 自 覺 地 沿 用 此 一 窄 化 的 觀 點 , 因 此 才 會 把 我 視 為<br />

須 批 判 的 實 證 論 的 例 子 。 我 認 為 這 只 是 重 蹈 覆 轍 : 在 批 判 實 證 論 篡 奪 經 驗 與 科 學<br />

之 名 的 同 時 , 卻 把 界 定 何 為 經 驗 、 科 學 的 權 力 拱 手 讓 給 它 ( 湯 志 傑 ,2008:601)。<br />

讓 我 做 此 判 斷 的 一 個 線 索 是 , 黃 厚 銘 似 乎 認 為 歷 史 研 究 不 是 經 驗 研 究 , 乃<br />

至 無 法 想 像 、 理 解 「 非 實 證 主 義 意 義 下 的 經 驗 研 究 」 是 什 麼 , 而 一 再 要 求 我 舉 例<br />

說 明 , 認 為 我 以 「 做 出 能 說 服 人 的 經 驗 研 究 」 為 評 價 的 標 準 是 不 適 當 的 。 我 想 ,<br />

34<br />

多 數 人 應 可 同 意 ,Bourdieu、Geertz、Foucault、Luhmann( 甚 至 Parsons) 等 人<br />

的 許 多 研 究 , 都 可 算 做 非 實 證 主 義 的 經 驗 研 究 , 35 無 需 我 在 此 進 一 步 舉 例 和 申<br />

論 。 我 想 強 調 的 只 有 一 點 , 儘 管 這 些 理 論 大 家 的 許 多 著 作 是 經 驗 研 究 , 但 並 不 排<br />

除 這 些 著 作 同 時 也 可 以 是 理 論 的 研 究 , 甚 至 正 因 為 它 們 成 功 地 結 合 了 理 論 與 經 驗<br />

研 究 而 具 有 強 大 的 說 服 力 , 故 而 能 在 學 界 享 有 廣 泛 的 影 響 力 。 事 實 上 , 就 是 國 內<br />

也 不 缺 非 實 證 主 義 意 義 下 的 經 驗 研 究 , 例 如 像 翟 本 瑞 (1986;1995;1999)、 鄒<br />

川 雄 (2000a;2000b)、 汪 睿 祥 (1996)、 楊 弘 任 ( 2007)、 蘇 碩 斌 (2005), 乃 至<br />

蔡 錦 昌 (1996) 或 黃 厚 銘 (2001) 自 己 的 博 士 論 文 。 所 以 , 我 主 張 的 是 我 們 需 要<br />

更 多 、 更 好 這 一 類 的 研 究 作 品 , 而 不 是 以 經 驗 研 究 歸 納 的 取 徑 、 以 純 粹 數 量 的 累<br />

積 來 建 構 理 論 。<br />

讓 我 覺 得 黃 厚 銘 自 己 窄 化 經 驗 意 涵 的 另 一 個 線 索 是 , 他 提 到 應 「 讓 理 論 接<br />

36<br />

觸 更 多 經 驗 事 實 來 探 究 其 極 限 」(2009a:27, 我 的 強 調 )。 從 自 我 ╱ 異 己 指 涉<br />

或 運 作 ╱ 觀 察 的 區 分 來 看 、 從 系 統 的 運 作 或 訊 息 與 環 境 間 無 法 有 直 接 的 「 接 觸 」<br />

32 Luhmann(1992:405,406) 甚 至 主 張 , 理 論 的 概 念 是 與 異 己 指 涉 或 說 外 部 指 涉 聯 想 在 一 起 的 ,<br />

它 的 效 用 在 於 外 部 化 系 統 運 作 的 指 涉 , 因 此 有 別 於 方 法 , 是 個 不 對 稱 的 制 約 。 此 外 , 要 提 醒 的 是 ,<br />

所 謂 的 異 己 指 涉 仍 內 在 於 系 統 之 中 , 雖 指 向 環 境 , 卻 不 能 把 它 等 同 於 環 境 或 環 境 中 的 事 物 。<br />

33<br />

附 帶 一 提 , 我 覺 得 黃 厚 銘 (2009a:19) 關 於 Luhmann 的 中 譯 引 文 有 可 再 斟 酌 之 處 。 我 認 為 譯<br />

做 「 社 會 學 幾 乎 一 面 倒 地 把 自 己 理 解 為 經 驗 科 學 」 比 較 貼 切 , 原 來 的 德 文 是 ganz vorherrschend,<br />

指 一 種 壓 倒 性 的 主 流 理 解 。 同 時 , 在 此 處 的 脈 絡 中 , 我 覺 得 把 das Empirische 譯 為 經 驗 的 事 物 或<br />

經 驗 , 可 能 比 經 驗 性 來 得 好 些 。 另 外 , 此 處 Luhmann 對 社 會 學 作 為 「 經 驗 科 學 」 的 表 述 比 較 負<br />

面 , 我 印 象 中 他 在 它 處 有 過 比 較 正 面 或 至 少 是 中 性 的 表 達 , 但 恕 我 一 時 無 法 從 他 眾 多 的 著 作 中 找<br />

到 相 關 的 證 據 。<br />

34<br />

在 此 , 我 僅 就 一 般 比 較 可 能 會 懷 疑 的 Parsons 舉 些 例 子 供 做 參 考 :American Society: A Theory of<br />

the Societal Community;The American University;Societies : 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br />

Perspectives;The Evolution of Societies。<br />

35 Steinmetz(2004:376) 認 為 , 由 於 Foucault 排 斥 「 深 度 的 詮 釋 學 」, 因 此 在 存 有 論 上 抱 持 與<br />

經 驗 論 相 近 的 立 場 , 但 絕 未 擁 抱 堅 持 一 般 法 則 的 實 證 論 認 識 論 立 場 。 這 個 例 子 清 楚 顯 示 了 , 區 別<br />

存 有 論 與 認 識 論 , 而 非 把 許 多 有 選 擇 性 親 近 性 的 東 西 一 概 稱 做 實 證 論 , 在 分 析 和 討 論 上 是 有 意 義<br />

的 。<br />

36<br />

比 較 黃 厚 銘 此 處 自 己 的 發 揮 與 Geertz 原 來 表 述 的 差 異 , 應 可 佐 證 我 既 非 妄 語 , 亦 非 刻 意 雞 蛋<br />

裡 挑 骨 頭 。<br />

10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的 觀 點 來 看 , 我 認 為 「 接 觸 」 這 樣 的 修 辭 有 疑 義 , 乃 至 隱 涵 了 感 官 能 直 接 把 我 們<br />

與 世 界 連 結 起 來 , 與 實 在 做 直 接 接 觸 之 素 樸 的 經 驗 論 的 看 法 。 我 寧 願 說 , 理 論 的<br />

自 主 性 是 建 立 在 自 身 運 作 封 閉 的 基 礎 上 , 但 也 正 是 在 此 自 我 指 涉 的 封 閉 的 基 礎<br />

上 , 理 論 有 能 力 對 外 開 放 、 有 異 己 指 涉 與 觀 察 ( 包 括 自 我 觀 察 與 觀 察 他 者 ) 的 能<br />

力 。 在 此 , 且 容 我 引 述 Nassehi(1998:205) 的 看 法 來 說 明 這 個 問 題 : 完 全 免 於<br />

任 何 理 論 決 策 的 經 驗 研 究 是 不 可 能 的 、 不 可 想 像 的 , 反 過 來 , 每 個 理 論 決 策 也 都<br />

有 經 驗 的 內 容 , 因 為 是 透 過 理 論 的 決 策 , 向 經 驗 的 眼 光 顯 示 出 來 的 事 物 才 變 得 是<br />

可 見 的 。 除 非 我 們 把 「 經 驗 」 視 為 「 與 實 在 的 直 接 接 觸 」, 並 以 這 樣 一 種 素 樸 的<br />

實 在 論 的 態 度 來 規 定 理 論 與 經 驗 的 關 係 , 否 則 經 驗 研 究 當 然 可 以 有 助 於 理 論 的 建<br />

構 。 社 會 理 論 相 較 於 經 驗 的 事 實 確 認 來 說 具 有 優 位 性 只 在 認 識 論 的 層 次 上 , 我 們<br />

不 能 同 時 賦 予 它 存 有 論 上 的 優 位 性 。 經 驗 的 事 實 確 定 與 理 論 的 概 念 決 策 兩 者 事 實<br />

上 處 於 無 可 救 藥 的 循 環 關 係 。 而 這 樣 的 觀 點 自 然 超 越 了 Hempel 的 實 在 論 與 實 證<br />

論 模 式 。<br />

甚 至 , 我 們 必 須 進 一 步 反 省 到 , 處 於 今 天 功 能 分 化 的 世 界 社 會 中 , 所 謂 的<br />

理 論 與 方 法 , 不 過 是 科 學 系 統 控 制 自 身 的 溝 通 , 用 以 建 構 自 己 的 現 實 與 自 主 性 之<br />

最 重 要 的 手 段 , 不 過 是 控 制 如 何 分 配 其 符 碼 值 ( 也 就 是 判 別 是 否 是 「 真 理 」) 的<br />

綱 要 。 方 法 ( 研 究 法 ) 的 功 能 其 實 不 在 保 障 研 究 者 能 正 確 地 描 述 現 實 , 而 是 涉 及<br />

科 學 系 統 內 部 製 造 訊 息 及 對 訊 息 加 工 的 精 煉 形 式 。 這 意 謂 著 , 方 法 讓 科 學 研 究 得<br />

以 令 自 己 感 到 訝 異 , 37 而 這 要 求 打 破 現 實 與 知 識 間 有 著 直 接 的 連 續 狀 態 的 錯 誤 想<br />

像 。 更 重 要 的 是 , 我 們 要 注 意 到 , 科 學 系 統 會 用 方 法 來 包 含 或 排 除 哪 些 變 項 或 因<br />

素 , 是 由 社 會 系 統 自 身 來 規 制 的 。 揭 露 這 套 過 濾 規 則 的 偶 連 性 , 並 設 法 改 變 它 ,<br />

毋 寧 這 才 是 應 努 力 的 所 在 (Luhmann,1992:197,403-406;1997:37)。<br />

有 此 了 解 後 , 我 接 著 想 問 , 身 處 今 天 的 知 識 狀 態 ,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社 會 學 畢<br />

竟 是 門 「 經 驗 科 學 」 的 前 提 , 同 時 也 已 了 解 由 自 我 指 涉 ╱ 異 己 指 涉 帶 出 的 運 作 的<br />

構 想 後 , 社 會 ( 學 ) 理 論 還 應 當 繼 續 以 超 驗 的 (transcendental) 構 想 為 自 我 奠 基<br />

的 基 礎 嗎 這 樣 的 構 想 還 具 有 說 服 力 嗎 可 行 嗎 能 在 此 基 礎 上 建 構 出 一 套 能<br />

自 圓 其 說 的 理 論 嗎 不 過 , 我 同 時 要 強 調 , 超 驗 不 等 於 演 繹 。 就 後 面 這 點 來 說 ,<br />

我 願 意 清 楚 地 附 和 黃 厚 銘 的 看 法 , 在 社 會 ( 學 ) 理 論 的 建 構 上 , 演 繹 有 其 不 容 忽<br />

視 的 角 色 , 尤 其 是 獨 立 評 價 現 實 及 提 出 替 代 可 能 (Luhmann,1982:59)。 但 坦<br />

白 說 , 除 了 Parsons 與 Luhmann, 我 覺 得 迄 今 的 理 論 建 構 恐 怕 多 主 要 還 是 採 取 歸 納<br />

的 途 徑<br />

38<br />

– 儘 管 這 些 理 論 建 構 一 定 意 義 上 也 都 是 理 論 先 行 。<br />

要 面 對 的 挑 戰 還 不 只 這 一 點 。 如 果 經 驗 論 不 是 可 倚 靠 的 穩 固 基 礎 的 話 , 我<br />

們 該 以 怎 樣 的 存 有 論 和 認 識 論 為 基 礎 呢 實 在 論 或 批 判 實 在 論 嗎 還 是 說 建 構<br />

論 , 尤 其 是 運 作 建 構 論 , 才 是 可 能 的 出 路 呢 ( 比 較 Delaney,2005) 甚 至 , 這<br />

還 不 只 是 如 何 在 實 在 論 與 建 構 論 之 間 抉 擇 這 麼 簡 單 的 問 題 而 已 – 如 果 我 們 正 視<br />

37<br />

訝 異 來 自 「 未 預 期 」, 來 自 製 造 出 一 組 差 異 的 差 異 , 也 就 是 訊 息 。<br />

38 Stichweh(2005:349) 甚 至 認 為 ,Parsons 和 Luhmann 這 種 抬 高 「 理 論 化 」 概 念 工 作 地 位 的<br />

努 力 , 是 其 他 社 會 學 學 派 所 未 見 。「 社 會 學 理 論 家 」 這 個 社 會 與 知 識 角 色 的 茁 生 , 與 系 統 理 論 的<br />

誕 生 緊 密 相 關 。<br />

11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Luhmann「 後 存 有 論 」 的 挑 戰 的 話 (Clam,2000;Tang,2007; 湯 志 傑 ,2009c)。<br />

我 們 盡 可 以 不 同 意 Luhmann 的 看 法 , 認 為 可 以 有 多 組 區 分 來 觀 察 、 描 述 實 在 ,<br />

而 不 限 於 或 不 應 皆 從 屬 於 「 存 有 ╱ 非 存 有 」 這 組 區 分 之 下 , 應 將 實 在 去 存 有 論 化 ,<br />

卻 不 能 忽 視 他 提 出 的 挑 戰 。 就 如 同 我 們 不 宜 忽 視 Husserl 對 指 涉 問 題 的 探 討 , 及<br />

因 而 揭 示 了 差 異 理 論 取 徑 的 重 要 性 , 或 是 忽 視 Parsons 早 指 出 結 構 ╱ 過 程 、 物 質<br />

因 素 ╱ 觀 念 因 素 、 個 體 ╱ 集 體 、 行 動 ╱ 系 統 等 並 非 二 元 對 立 的 洞 見 (Luhmann,<br />

1982:58)。 如 何 從 不 同 的 世 界 觀 、 不 同 的 「 哲 學 人 類 學 預 設 」( 還 是 這 太 過 人 類<br />

中 心 、 太 過 本 質 主 義 , 因 而 已 是 必 須 揚 棄 、 超 越 的 說 法 或 觀 點 ) 出 發 , 建 構 出<br />

另 一 套 站 得 住 腳 的 「 本 土 」 理 論 , 對 我 們 來 說 仍 是 個 艱 鉅 的 挑 戰 。<br />

如 Esposito(1996:278) 指 出 的 , 今 天 多 數 社 會 學 家 恐 怕 還 是 無 法 接 受 「 外<br />

在 的 內 部 觀 察 者 」(external-internal observer) 這 樣 的 看 法 , 而 這 正 是 存 有 論 的 殘<br />

餘 在 作 祟 , 讓 我 們 不 願 接 受 一 個 東 西 同 時 既 是 外 在 的 又 是 內 在 的 。 然 而 , 身 為 以<br />

社 會 為 我 們 研 究 對 象 的 社 會 學 家 , 今 天 我 們 還 能 繼 續 對 我 們 自 己 和 我 們 的 觀 察 其<br />

實 也 都 在 社 會 之 中 這 個 自 我 指 涉 的 問 題 視 而 不 見 嗎 能 不 朝 觀 察 系 統 是 其 觀 察<br />

對 象 的 一 部 分 之 自 我 學 (autology) 的 方 向 邁 進 嗎 還 是 我 們 潛 意 識 裡 根 本 就 迴<br />

避 這 種 弔 詭 的 問 題 <br />

五<br />

現 在 , 我 想 回 到 一 階 ╱ 二 階 觀 察 區 分 的 問 題 , 回 到 理 論 作 為 二 階 觀 察 的 主<br />

題 來 談 。 一 階 觀 察 是 對 物 的 觀 察 , 二 階 觀 察 則 是 對 觀 察 的 觀 察 。 前 者 涉 及 什 麼<br />

(what) 的 問 題 , 後 者 關 心 的 卻 主 要 是 如 何 (how) 的 問 題 。 透 過 二 階 觀 察 , 我<br />

們 能 了 解 和 想 了 解 的 是 被 觀 察 的 觀 察 者 , 而 不 是 他 所 觀 察 的 物 。 因 此 , 這 基 本 上<br />

是 採 取 所 謂 從 「 土 著 觀 點 」 來 看 的 視 角 (from the native point of view), 但 同 時<br />

又 要 求 能 觀 察 到 使 此 視 角 成 為 可 能 的 盲 點 , 或 說 區 分 的 基 礎 , 反 省 其 中 的 偶 連 性<br />

( 湯 志 傑 ,2009a,2009b)。 當 我 強 調 社 會 理 論 作 為 一 種 二 階 觀 察 時 , 便 是 提 議<br />

從 觀 察 ( 本 土 ) 社 會 的 觀 察 著 手 , 來 建 構 關 於 ( 本 土 ) 社 會 的 理 論 。 我 願 意 不 厭<br />

其 煩 地 再 次 強 調 , 就 建 構 社 會 理 論 來 說 , 觀 察 社 會 ( 包 括 觀 察 社 會 的 觀 察 ), 也<br />

就 是 前 面 提 到 的 經 驗 指 涉 , 始 終 不 可 缺 。<br />

如 Stichweh(1997:2) 指 出 的 , 歷 史 語 意 本 身 是 一 種 對 社 會 自 我 描 述 的 理<br />

論 化 , 對 理 論 的 研 究 來 說 極 具 啟 發 作 用 。 所 以 , 歷 史 語 意 或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結 合 了<br />

理 論 與 經 驗 研 究 , 是 建 構 理 論 的 理 想 工 具 之 一 , 39 這 也 是 我 提 議 從 本 土 概 念 史 、<br />

觀 念 史 研 究 摸 索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 一 個 理 由 。<br />

建 構 論 並 不 否 定 實 在 、 現 實 , 至 少 我 信 奉 的 Luhmann 運 作 建 構 論 的 版 本 是<br />

如 此 , 它 只 是 要 求 對 實 在 「 去 存 有 論 化 」。 根 據 建 構 論 的 觀 點 , 所 謂 的 觀 察 或 客<br />

39<br />

另 外 ,Stichweh(2005:347-349) 曾 指 出 這 也 是 Luhmann 建 構 其 系 統 理 論 的 重 要 特 徵 之 一 。<br />

他 認 為 Luhmann 對 這 種 由 跨 學 科 的 概 念 以 及 源 自 哲 學 史 的 觀 念 來 引 導 概 念 工 作 的 生 產 性 的 信<br />

任 , 可 能 跟 Luhmann 的 法 學 訓 練 背 景 有 關 。<br />

12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體 , 是 觀 察 者 與 觀 察 對 象 的 互 動 的 結 果 , 而 非 單 憑 任 一 方 決 定 (Glanville,1981;<br />

von Foerster,1984)。 依 此 , 沒 有 這 樣 一 個 互 動 的 觀 察 是 不 可 能 的 。 或 者 , 換 用<br />

批 判 實 在 論 的 角 度 來 說 , 沒 有 與 客 體 互 動 的 話 , 認 知 能 力 反 而 有 限 (Sayer,2003:<br />

52)。 我 想 , 這 可 提 醒 我 們 不 要 落 入 所 謂 「 純 」 理 論 可 能 有 的 盲 點 。<br />

事 實 上 , 與 客 體 互 動 、 觀 察 物 還 是 比 較 單 純 的 情 形 。 如 果 我 們 觀 察 的 客 體<br />

同 時 是 個 主 體 , 是 個 具 自 我 觀 察 能 力 的 系 統 , 也 就 是 涉 及 二 階 觀 察 的 話 , 情 形 將<br />

複 雜 許 多 。 且 讓 我 以 Bateson(2003:290-299) 舉 的 , 尚 不 涉 及 二 階 觀 察 的 射 擊<br />

為 例 。 盡 管 步 槍 固 定 射 擊 也 涉 及 一 個 自 行 修 正 的 回 饋 迴 路 , 但 比 起 不 定 向 飛 靶 的<br />

自 由 射 擊 來 說 , 顯 然 單 純 的 多 。 固 定 射 擊 不 涉 及 校 準 (calibration) 的 問 題 , 射<br />

擊 者 不 需 將 他 前 次 射 擊 所 得 到 的 訊 息 帶 入 到 他 一 回 的 估 算 中 , 也 就 是 沒 有 累 積 或<br />

遞 迴 的 問 題 , 因 此 也 不 必 改 變 他 自 己 。 在 自 由 射 擊 時 , 瞄 準 與 射 擊 卻 是 在 同 一 個<br />

動 作 中 完 成 , 就 像 指 稱 與 區 分 雖 是 兩 個 動 作 , 卻 同 在 「 觀 察 」 這 個 單 一 的 運 作 中<br />

完 成 一 樣 。 因 此 , 回 饋 將 帶 來 「 再 進 入 」(reentry) 這 個 不 確 定 性 (indeterminancy)<br />

的 問 題 、 循 環 階 序 的 問 題 , 要 求 我 們 正 視 時 間 的 問 題 。<br />

我 認 為 , 就 建 構 社 會 理 論 , 尤 其 是 建 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來 說 , 觀 察 社 會 可 能<br />

是 比 綜 合 、 詮 釋 既 有 社 會 學 理 論 經 典 更 具 創 造 力 、 更 能 允 諾 豐 碩 成 果 的 途 徑 。 我<br />

想 , 這 也 是 我 們 這 場 「 社 會 怎 麼 『 學 』 理 論 , 理 論 又 怎 麼 『 學 』 社 會 」 的 研 討 會<br />

所 關 心 的 主 題 。 要 注 意 的 是 , 觀 察 社 會 不 是 把 社 會 當 做 物 來 觀 察 之 一 階 觀 察 意 義<br />

下 的 觀 察 , 而 是 二 階 觀 察 意 義 下 的 觀 察 , 觀 察 社 會 如 何 解 除 、 開 展 弔 詭 。 由 於 社<br />

會 是 個 自 我 指 涉 的 系 統 , 所 以 在 運 作 的 層 次 上 , 因 著 自 我 指 涉 而 來 的 弔 詭 可 說 是<br />

其 日 常 例 行 活 動 的 基 礎 , 同 時 , 這 些 日 常 例 行 活 動 可 說 正 是 在 解 除 或 開 展 這 個 奠<br />

基 的 弔 詭 。 然 而 , 這 樣 一 個 解 除 或 開 展 是 落 在 運 作 的 層 次 上 , 就 觀 察 的 層 次 來 說 ,<br />

揭 露 弔 詭 甚 至 是 要 避 免 的 事 情 , 以 免 卡 住 而 無 法 繼 續 運 作 下 去 – 如 果 還 找 不 到<br />

替 代 的 解 決 方 案 時 尤 其 如 此 。 40 個 人 以 為 , 社 會 學 要 能 對 此 有 所 貢 獻 , 便 在 於 不<br />

避 忌 諱 地 揭 露 這 樣 的 偶 連 性 , 以 及 更 重 要 的 是 , 能 不 僅 止 於 批 評 , 而 是 同 時 也 能<br />

提 出 替 代 的 可 能 性 , 如 此 才 有 社 會 學 啟 蒙 可 言 , 才 能 反 過 頭 來 令 社 會 學 起 理 論<br />

來 。 41<br />

如 果 說 華 人 社 會 、 文 化 有 著 不 同 於 西 方 文 化 的 哲 學 人 類 學 預 設 、 不 同 的 身<br />

心 狀 態 、 不 同 的 運 作 邏 輯 , 理 當 展 現 在 社 會 運 作 、 社 會 現 實 之 中 , 而 且 應 是 隨 處<br />

可 見 , 可 以 由 此 且 應 以 此 來 建 構 及 佐 證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 而 不 會 只 在 某 些 古 代 思 想<br />

家 的 腦 中 , 也 不 會 只 是 某 些 現 代 理 論 家 的 理 論 創 造 。 畢 竟 , 社 會 的 現 實 與 運 作 是<br />

集 眾 人 智 慧 創 造 出 來 的 東 西 , 且 處 於 不 斷 演 化 的 過 程 中 , 一 般 來 說 , 它 會 比 少 數<br />

幾 個 人 腦 袋 想 出 來 的 東 西 更 具 創 造 性 與 複 雜 性 。 相 應 地 , 就 建 構 社 會 理 論 來 說 ,<br />

40<br />

對 此 , 參 見 Luhmann(2009a:Chap. 6;20009b,Chap. 5) 關 於 所 謂 「 偶 連 性 的 公 式 」<br />

(Kontingenzformel) 的 討 論 。 就 與 此 處 的 討 論 特 別 相 關 的 科 學 系 統 來 說 , 經 驗 的 ╱ 超 驗 的 、 經<br />

驗 理 論 ╱ 超 驗 理 論 正 是 常 常 被 用 來 開 展 、 解 除 弔 詭 的 ( 層 次 ) 區 分 。<br />

41<br />

其 實 , 社 會 與 社 會 理 論 互 相 觀 察 、 學 習 是 早 存 在 的 現 象 , 日 常 語 言 與 社 會 學 概 念 ( 如 階 級 、<br />

族 群 ) 兩 者 間 常 有 雙 重 詮 釋 學 的 循 環 便 是 個 顯 著 的 例 證 。<br />

13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觀 察 社 會 可 能 會 比 觀 察 在 幾 個 意 識 系 統 的 基 礎 上 生 產 出 來 的 ( 社 會 ) 文 本<br />

生 產 性 。 其 實 , 傑 出 思 想 家 或 理 論 家 的 思 想 和 理 論 , 除 了 必 定 也 是 社 會 運 作 的 一<br />

部 分 外 , 往 往 也 是 在 回 應 時 代 的 問 題 , 常 是 社 會 自 我 觀 察 、 自 我 描 述 的 一 部 分 ,<br />

正 可 供 作 追 問 語 意 與 社 會 結 構 之 間 關 係 的 線 索 。 他 們 的 觀 察 有 領 先 、 適 應 或 落 後<br />

時 代 發 展 的 諸 多 可 能 , 換 句 話 說 , 他 們 的 觀 察 與 建 構 是 有 可 能 遭 到 實 在 或 現 實 的<br />

「 抗 拒 」 的 。 這 就 附 帶 指 出 ,Luhmann 版 本 的 建 構 論 持 的 並 非 徹 底 否 定 現 實 或 實<br />

在 的 立 場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提 醒 我 們 在 建 構 理 論 時 必 須 注 意 自 我 指 涉 的 問 題 。 我<br />

們 建 構 的 理 論 終 究 只 能 是 社 會 理 論 , 本 身 也 是 其 探 究 對 象 的 一 部 份 。 相 應 地 , 我<br />

們 必 須 對 自 我 指 涉 、 自 我 關 連 夠 敏 感 , 要 對 建 構 過 程 中 的 偶 連 性 、 對 其 他 未 被 論<br />

題 化 或 排 除 除 的 可 能 性 剩 餘 有 所 自 覺 。<br />

循 著 此 一 思 路 , 我 要 表 明 , 我 從 來 便 不 反 對 研 究 個 別 思 想 家 與 理 論 家 的 思<br />

想 與 理 論 , 更 不 用 說 是 反 對 後 設 理 論 的 研 究 , 但 的 確 反 對 把 理 論 工 作 或 理 論 研 究<br />

「 只 」 定 位 在 研 究 理 論 家 的 著 作 – 但 這 是 就 整 個 學 科 來 立 論 。 至 於 個 人 , 我 想<br />

應 尊 重 每 個 人 的 長 處 、 偏 好 與 抉 擇 , 重 點 在 彼 此 能 否 各 獻 所 長 、 互 相 切 磋 。 不 過 ,<br />

同 時 我 也 想 做 個 提 醒 , 不 要 讓 形 為 二 階 觀 察 的 理 論 研 究 淪 為 一 階 觀 察 , 只 關 注 理<br />

論 家 提 出 的 解 答 , 而 不 是 關 注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 並 相 應 情 境 的 變 化 提 出 自 己 不 同<br />

的 解 決 方 案 。 繼 受 並 非 複 製 , 而 是 同 時 要 求 有 所 創 新 。 我 認 為 這 是 對 任 何 理 論 知<br />

識 的 生 產 都 應 提 出 的 要 求 , 而 不 限 於 理 論 的 創 新 。<br />

所 以 , 當 黃 厚 銘 (2009a) 認 為 我 抹 煞 他 所 謂 的 社 會 學 理 論 在 建 構 本 土 社 會<br />

理 論 的 貢 獻 時 , 我 想 他 恐 怕 弄 擰 了 我 的 意 思 。 我 從 未 否 定 這 種 作 為 二 階 , 乃 至 三<br />

階 觀 察 的 後 設 理 論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 也 從 不 反 對 理 論 是 社 會 學 自 我 觀 察 不 可 或 缺 的<br />

一 部 分 。 我 說 的 充 其 量 不 過 是 , 就 建 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來 說 , 光 有 所 謂 的 社 會 學 理<br />

論 是 不 夠 的 , 尤 其 是 考 量 到 台 灣 當 前 的 知 識 現 況 , 考 量 到 影 響 力 的 擴 散 的 話 。 關<br />

於 這 一 點 , 我 想 援 用 黃 厚 銘 自 己 舉 的 例 子 就 夠 清 楚 了 。 以 黃 厚 銘 的 區 分 來 說 , 我<br />

當 然 同 意 他 徵 引 的 Durkheim、Parsons、Geertz、Luhmann 等 幾 位 理 論 家 都 曾 致 力<br />

於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建 構 , 但 我 想 同 樣 顯 而 易 見 的 是 , 他 們 關 於 社 會 理 論 的 著 作 數 量<br />

遠 多 於 社 會 學 理 論 。 43 鑑 於 這 樣 的 事 實 , 就 算 社 會 學 理 論 可 以 或 應 當 享 有 高 於 社<br />

會 理 論 的 優 位 性 , 但 如 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建 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話 , 難 道 不 該 問 一<br />

聲 , 只 有 社 會 學 理 論 夠 嗎 不 需 要 任 何 社 會 理 論 嗎 台 灣 現 在 更 缺 的 是 社 會 學 理<br />

論 還 是 社 會 理 論 呢 <br />

在 葉 啟 政 (2004) 等 前 輩 的 努 力 下 , 對 於 西 方 理 論 的 哲 學 人 類 學 預 設 、 對<br />

該 如 何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 後 設 理 論 問 題 已 有 初 步 釐 清 之 後 , 我 們 是 該 繼 續 往 前 走 ,<br />

42<br />

更 具<br />

42<br />

加 上 社 會 的 括 號 說 明 , 是 要 特 別 指 明 這 其 實 已 是 社 會 性 的 事 物 , 是 社 會 現 實 , 而 不 再 是 意 識<br />

系 統 的 運 作 。<br />

43<br />

就 在 黃 厚 銘 引 用 的 幾 頁 中 ,Geertz(1973:26) 在 談 到 臨 床 ( 診 斷 ) 式 的 理 論 風 格 時 提 到 , 理<br />

論 不 只 是 要 能 適 合 (fit) 過 去 的 現 實 , 而 且 必 須 能 在 將 來 的 現 實 中 存 活 下 來 。 我 想 ,「 臨 床 」 這<br />

樣 的 字 眼 已 清 楚 地 指 出 , 這 種 理 論 不 可 能 沒 有 經 驗 指 涉 , 不 會 純 粹 只 是 黃 厚 銘 所 謂 的 「 社 會 學 理<br />

論 」。 事 實 上 , 就 在 黃 厚 銘 跳 過 的 那 一 頁 中 (28), Geertz 清 楚 而 明 白 地 主 張 :「 不 僅 詮 釋 要 一 直<br />

落 實 到 最 直 接 的 觀 察 層 次 (the most immediate observational level) 上 , 就 是 詮 釋 在 概 念 上 倚 之 為<br />

基 礎 的 理 論 也 同 樣 要 落 實 到 此 一 層 次 」。<br />

14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致 力 於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 「 實 質 內 容 」 呢 , 還 是 繼 續 在 探 討 該 如 何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br />

「 形 式 問 題 」, 44 乃 至 在 批 判 實 證 論 上 打 轉 究 竟 應 優 先 選 擇 在 理 論 與 經 驗 間 螺<br />

旋 前 進 , 還 是 滿 足 於 「 只 在 」 後 設 理 論 問 題 上 打 轉 45 當 我 們 已 經 反 省 到 西 方 理<br />

論 所 謂 「 歷 史 人 類 學 的 預 設 」 時 , 不 正 該 反 求 諸 己 , 從 自 己 的 文 化 經 驗 中 提 出 另<br />

一 套 可 茲 對 照 的 概 念 , 乃 至 嘗 試 涵 括 西 方 的 概 念 , 提 出 超 越 其 上 的 概 念 與 理 論<br />

嗎 個 人 以 為 , 就 目 前 的 情 況 來 說 , 繼 續 在 認 識 論 、 方 法 論 層 次 上 批 判 實 證 論 ,<br />

反 省 西 方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預 設 , 繼 續 只 聚 焦 於 所 謂 的 社 會 學 理 論 , 其 意 義 與 急 迫 性<br />

恐 怕 不 如 開 展 本 土 的 社 會 學 理 論 和 社 會 理 論 。<br />

不 論 是 相 對 於 西 方 理 論 的 繼 受 與 創 新 , 還 是 相 對 於 本 地 前 輩 的 努 力 來 說 ,<br />

我 覺 得 所 謂 的 繼 承 都 有 形 似 還 是 神 似 的 問 題 。 踵 繼 前 人 的 途 徑 與 模 式 , 在 我 看 來<br />

只 是 複 製 , 不 但 談 不 上 是 創 新 , 甚 至 也 不 是 對 前 人 貢 獻 的 肯 定 與 致 敬 , 因 為 這 反<br />

會 令 他 們 的 貢 獻 在 求 新 求 變 的 科 學 系 統 中 更 快 遭 到 淘 汰 , 而 無 法 藉 由 不 同 的 形 式<br />

把 精 神 傳 承 下 去 , 以 致 迅 速 為 後 人 遺 忘 , 連 日 後 要 追 溯 重 構 知 識 的 系 譜 都 不 可<br />

得 。 當 我 們 面 對 的 已 是 不 同 於 前 輩 的 情 境 , 我 們 是 要 選 擇 重 複 呢 還 是 以 遞 迴 的<br />

方 式 , 在 不 忘 前 人 基 礎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真 正 的 累 積 我 們 難 道 不 該 接 起 棒 子 , 把 理<br />

論 的 事 業 做 大 嗎 <br />

46<br />

鼓 而 攻 之 , 以 致 再 也 不 敢 有 人 跨 出 嘗 試 的 一 步 <br />

如 Delaney(2005: 引 言 ) 指 出 的 , 處 於 今 天 的 境 地 , 光 是 批 判 實 證 論 、 光<br />

是 方 法 論 或 認 識 論 的 反 省 與 批 判 恐 怕 是 不 夠 的 , 而 必 須 把 批 判 與 反 省 的 眼 光 也 投<br />

向 制 度 化 的 層 次 、 投 向 科 學 系 統 的 問 題 , 尤 其 是 科 學 系 統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的 問 題 。<br />

我 想 , 就 是 批 判 我 為 實 證 論 的 黃 厚 銘 也 會 同 意 這 一 點 , 而 且 深 知 這 個 問 題 的 重 要<br />

性 , 所 以 才 會 特 別 撰 文 探 討 TSSCI 與 學 術 評 鑑 制 度 的 問 題 ( 黃 厚 銘 ,2005)。 社<br />

會 學 是 否 還 能 有 效 地 充 當 專 業 文 化 與 大 眾 文 化 的 媒 介 , 是 整 個 社 學 會 事 業 必 須 面<br />

對 的 挑 戰 與 危 機 。<br />

47<br />

還 是 坐 擁 祖 產 就 好 , 只 要 看 到 任 何 貌 似 實 證 論 的 努 力 , 便 鳴<br />

我 們 必 須 深 刻 地 自 省 , 是 否 在 掙 得 科 學 、 成 熟 的 正 當 性 名 號<br />

之 時 , 卻 喪 失 了 與 社 會 同 一 脈 動 的 能 力 , 再 無 法 提 出 深 刻 的 批 判 和 有 意 義 的 社 會<br />

自 我 觀 察 , 引 發 社 會 的 共 鳴 , 作 為 當 下 運 作 與 未 來 發 展 的 指 引 。 如 果 我 們 繼 續 耽<br />

溺 於 自 我 指 涉 , 只 顧 著 看 自 己 的 學 術 社 群 生 產 了 什 麼 文 獻 、 最 新 的 文 獻 , 而 把 我<br />

44<br />

附 帶 澄 清 一 句 ,「 實 質 」 也 可 以 相 對 於 「 宣 稱 」 與 「 意 圖 」, 而 不 必 然 皆 相 對 於 形 式 而 言 。 黃<br />

厚 銘 (2009a) 似 未 能 掌 握 到 這 一 點 , 才 會 批 評 我 對 實 質 的 強 調 , 認 為 我 批 評 形 式 的 討 論 , 而 且<br />

是 把 形 式 理 解 為 沒 有 內 容 , 尤 其 是 沒 有 經 驗 的 內 容 。<br />

45<br />

當 然 , 如 果 黃 厚 銘 認 為 前 人 做 的 反 省 還 不 夠 , 基 礎 還 不 穩 固 , 自 有 堅 實 的 理 由 主 張 優 先 處 理<br />

後 設 理 論 的 問 題 。<br />

46<br />

我 想 , 這 不 是 我 個 人 的 感 嘆 。 鄭 祖 邦 、 謝 昇 佑 (2009:291) 也 提 到 ,「 倘 若 『 開 闢 理 論 本 土<br />

化 的 新 局 』 是 葉 教 授 寄 望 後 人 踏 在 他 背 上 向 前 進 的 方 向 , 那 麼 , 顯 然 三 十 年 的 研 究 成 果 所 建 立 的<br />

踏 腳 石 , 並 沒 有 多 少 後 進 之 輩 具 有 意 願 和 勇 氣 一 腳 踏 上 」。 在 我 看 來 , 這 跟 他 們 兩 位 進 一 步 追 問<br />

的 問 題 密 切 相 關 : 到 底 我 們 這 些 後 生 晚 輩 是 把 葉 啟 政 僅 僅 當 做 西 方 理 論 的 詮 釋 者 , 還 是 視 為 社 會<br />

理 論 家 來 對 待 <br />

47<br />

我 認 為 , 這 絕 對 是 個 必 須 比 批 判 實 證 論 還 須 嚴 肅 對 待 的 問 題 。 因 為 , 如 Luhmann(1982:82)<br />

指 出 的 , 社 會 學 迄 今 之 所 以 能 佔 據 這 樣 一 個 媒 介 專 業 與 大 眾 文 化 , 將 各 種 相 關 反 省 相 對 化 的 最 佳<br />

位 置 ,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因 為 它 運 作 的 判 準 只 有 很 弱 的 組 織 基 礎 。 因 此 , 抗 拒 體 制 的 單 一 化 是 絕 不<br />

可 放 棄 的 重 要 戰 線 , 如 此 才 能 真 地 確 保 多 元 與 差 異 , 確 保 反 省 與 二 階 觀 察 的 空 間 。<br />

15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們 的 異 己 指 涉 能 力 , 觀 察 、 反 省 社 會 ( 現 實 ) 的 能 力 束 諸 高 閣 , 批 評 那 些 跟 隨 社<br />

會 脈 動 、 探 索 新 領 域 的 研 究 是 不 紮 實 的 、 沒 有 理 論 ( 言 下 之 意 : 不 是 社 會 學 !),<br />

不 再 從 社 會 學 習 , 我 們 自 也 無 法 期 待 社 會 會 想 要 從 我 們 身 上 學 習 。 個 人 以 為 , 建<br />

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雖 然 無 法 完 全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 但 應 有 助 於 改 善 這 樣 的 處 境 。 相 較<br />

來 說 , 光 是 從 事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建 構 工 作 , 在 這 點 上 恐 怕 就 較 難 有 施 力 點 。<br />

六<br />

接 下 來 , 當 然 是 最 重 要 的 列 寧 式 的 問 題 : 該 做 些 什 麼 、 如 何 做 呢 (What is to<br />

be done) 當 我 們 要 建 構 的 不 只 是 社 會 理 論 , 而 且 是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 究 竟 該 如<br />

何 開 始 在 目 前 現 況 是 對 如 何 避 免 西 方 理 論 的 預 設 、 對 該 如 何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有 所<br />

反 省 , 但 還 沒 有 一 套 嚴 格 意 義 下 的 、 完 整 的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情 況 下 , 48 我 們 要 如<br />

何 無 中 生 有 如 何 解 決 從 「 無 中 不 生 有 」 到 「 無 中 生 有 」 的 弔 詭 <br />

我 自 己 一 個 最 簡 單 的 回 答 會 是 , 還 是 得 從 累 積 中 創 造 。<br />

非 是 盡 量 做 好 各 方 面 的 充 分 準 備 , 因 為 機 會 是 留 給 那 些 有 充 分 準 備 的 人 , 而 這 不<br />

一 定 在 我 們 這 一 代 手 上 完 成 。 畢 竟 , 所 謂 的 創 造 性 (creativity), 指 的 正 是 利 用<br />

機 會 的 能 力 , 能 運 用 意 外 來 締 造 結 構 (Luhmann,1988:17)。 在 此 , 意 外 並 非<br />

無 原 因 憑 空 自 動 產 生 , 而 只 是 指 既 無 法 為 既 有 結 構 製 造 出 來 , 又 無 法 為 其 所 控<br />

制 。 至 於 我 自 己 選 擇 的 準 備 與 累 積 的 途 徑 , 便 是 本 土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br />

要 聲 明 的 是 , 我 從 未 宣 稱 這 是 唯 一 的 途 徑 、 正 確 的 途 徑 , 並 相 應 排 斥 其 他<br />

的 替 代 方 案 。 有 人 有 能 力 一 囗 氣 便 端 出 一 整 套 理 論 來 – 即 便 是 小 茅 屋 也 好 , 我<br />

都 樂 見 其 成 。 研 究 本 土 概 念 史 的 提 議 , 不 過 是 建 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眾 多 可 能 性 之<br />

一 罷 了 。 只 是 , 我 會 傾 向 做 這 此 選 擇 , 自 然 有 我 一 定 的 理 由 , 而 不 是 亂 槍 打 鳥 ,<br />

或 在 茫 茫 大 海 中 盲 目 地 緊 抓 唯 一 可 見 的 浮 木 的 結 果 。<br />

50<br />

49<br />

我 們 所 能 做 的 , 無<br />

我 想 我 們 還 是 得 回 到 「 理 論 」 一 詞 來 談 。 在 此 , 我 追 隨 Luhmann(1992:406)<br />

的 看 法 , 主 張 視 理 論 為 由 以 概 念 的 方 式 表 述 的 陳 述 組 成 的 系 統 , 包 含 關 於 概 念 本<br />

身 的 陳 述 在 內 , 即 便 當 理 論 沒 展 現 出 經 驗 指 涉 時 也 是 如 此 。 要 注 意 的 是 , 這 與<br />

Abend 區 分 的 理 論 類 型 一 形 同 實 異 , 雖 然 同 樣 視 理 論 為 一 般 陳 述 的 系 統 , 但 我 強<br />

調 的 是 概 念 的 中 介 、 以 概 念 表 述 的 陳 述 , 而 不 是 因 果 命 題 。 51 根 據 這 樣 的 界 定 ,<br />

48<br />

如 果 別 人 與 我 在 這 點 上 對 於 現 況 有 不 同 的 判 斷 , 自 可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想 法 , 提 出 不 同 的 解 決 方<br />

案 。 不 過 , 我 認 為 我 們 面 對 的 挑 戰 可 能 更 為 嚴 峻 。 就 像 我 們 常 聽 到 的 , 沒 有 歷 史 主 義 便 沒 有 韋 伯 。<br />

但 關 於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得 以 倚 之 為 資 源 的 眾 多 研 究 , 恐 怕 還 有 待 我 們 自 己 創 造 。<br />

49<br />

考 量 到 像 Parsons 或 Luhmann 這 種 少 數 不 世 出 的 「 天 才 」( 在 西 方 , 這 是 上 帝 之 外 首 先 被 承 認<br />

有 創 造 能 力 者 , 但 也 要 到 1600 年 左 右 才 有 此 想 法 , 見 Luhmann,1988:16), 在 此 我 或 許 得 多<br />

做 些 說 明 。 一 方 面 , 我 們 可 以 說 他 們 是 自 己 「 無 中 生 有 」, 支 手 創 建 一 套 理 論 , 且 一 定 意 義 下 是<br />

所 謂 的 「 理 論 先 行 」。 但 另 一 方 面 , 他 們 的 理 論 建 構 依 然 是 「 無 中 不 生 有 」, 還 是 建 立 在 既 有 哲 學 、<br />

社 會 學 傳 統 、 模 控 學 、 系 統 理 論 以 及 眾 多 的 歷 史 與 社 會 學 研 究 累 積 的 基 礎 上 , 在 理 論 與 經 驗 的 不<br />

斷 往 返 中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理 論 大 廈 。<br />

50<br />

請 參 見 我 先 前 的 討 論 ( 湯 志 傑 ,2009a;2009b), 以 下 的 討 論 將 盡 量 避 免 重 複 。<br />

51 Geertz(1973:27) 也 說 , 對 民 族 誌 而 言 , 理 論 的 職 責 在 於 提 供 詞 彙 ( 也 就 是 概 念 – 我 的 詮<br />

釋 )。<br />

16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概 念 本 身 的 確 還 不 是 理 論 。 但 概 念 與 理 論 這 兩 個 不 同 的 層 次 卻 是 相 互 構 成 的 , 又<br />

是 一 種 莫 比 斯 帶 或 循 環 階 序 的 關 係 。 因 此 , 概 念 工 作 可 說 是 一 切 理 論 建 構 的 基<br />

礎 。 事 實 上 , 編 碼 、 命 名 本 就 是 基 本 的 心 智 現 象 (Bateson,2003:180-186,279-280)。<br />

甚 至 ,Luhmann(1996:258) 還 曾 說 過 , 唯 有 當 區 分 - 指 稱 這 樣 一 個 觀 察 的<br />

運 作 是 透 過 概 念 來 完 成 時 , 才 是 科 學 的 觀 察 。 但 這 並 不 是 說 科 學 的 語 言 唯 獨 由 概<br />

念 組 成 , 而 只 是 指 科 學 溝 通 之 得 以 在 全 社 會 的 層 次 上 與 日 常 溝 通 分 化 開 來 , 是 透<br />

過 概 念 來 發 生 或 進 行 的 。 至 於 理 論 , 則 是 在 作 為 科 學 系 統 溝 通 媒 介 的 真 理 這 個 鬆<br />

散 耦 合 的 媒 介 基 質 中 , 憑 其 僵 固 性 (Rigidität) 而 得 以 實 現 出 來 並 維 持 下 去 的 綱<br />

要 的 形 式 (Luhmann,1992:185)。 換 句 話 說 , 它 是 可 變 的 或 可 替 換 的 , 要 求 不<br />

斷 理 論 化 (= 概 念 化 ) 的 工 作 。 這 與 Sayer(2003:Chap. 2) 視 理 論 為 「 概 念 化 」<br />

的 看 法 相 呼 應 , 因 為 , 視 理 論 為 世 界 觀 (Abend 區 分 的 理 論 類 型 五 ) 故 也 言 之 成<br />

理 , 但 不 小 心 卻 有 可 落 入 前 面 批 評 過 的 陷 阱 , 把 理 論 視 為 可 用 、 應 用 資 料 來 檢 驗<br />

的 的 賦 予 現 實 以 秩 序 的 ( 思 想 ) 框 架 。<br />

如 果 理 論 ╱ 概 念 有 著 相 互 構 成 的 循 環 關 係 , 那 麼 我 們 究 竟 該 從 那 一 邊 開 始<br />

呢 關 於 這 個 起 點 的 問 題 , 我 們 的 確 必 須 先 做 個 決 斷 。 個 人 覺 得 這 可 視 個 人 心<br />

性 、 長 處 與 嗜 好 而 定 , 並 無 由 何 出 發 必 然 為 優 為 劣 之 理 。 我 要 澄 清 的 只 是 , 煉 本<br />

土 概 念 的 磚 , 便 是 在 煉 理 論 體 系 的 磚 , 而 不 會 是 由 狹 義 經 驗 研 究 得 出 來 的 磚 。 因<br />

為 概 念 涉 及 命 名 , 它 已 是 個 決 策 、 理 論 的 決 策 。 反 過 來 說 , 理 論 的 建 立 依 賴 概 念<br />

的 選 擇 , 其 優 劣 成 敗 尤 其 取 決 於 作 為 出 發 點 、 引 導 理 論 建 構 的 首 要 差 異<br />

(Leitdifferenz)( 例 如 參 見 Luhmann,1982:Chap. 10;1996;2006;2009a:Chap.<br />

8;Stichweh,2005)。 52<br />

換 句 話 說 , 概 念 架 構 與 研 究 典 範 之 間 的 距 離 在 我 看 來 不 像 黃 厚 銘 (2009a)<br />

53<br />

想 像 般 如 此 之 大 – 儘 管 研 究 者 在 選 擇 概 念 時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自 覺 , 是 有 差 異<br />

的 , 而 且 會 造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 例 如 , 社 會 學 究 竟 需 不 需 要 有 社 會 的 概 念 到 底 該<br />

從 主 體 還 是 從 系 統 出 發 在 行 動 、 社 會 行 動 、 社 會 關 係 、 溝 通 、 實 做 、 事 件 、 氣 、<br />

緣 … 諸 多 的 可 能 選 項 中 , 我 們 應 選 擇 哪 一 個 作 為 不 可 進 一 步 分 解 的 基 本 元 素 呢 <br />

當 前 的 情 境 究 竟 是 全 球 化 、 國 際 社 會 還 是 世 界 社 會 我 想 , 不 同 的 概 念 選 擇 與 指<br />

稱 背 後 有 著 不 同 的 預 設 , 也 就 直 接 隱 涵 了 不 同 的 研 究 典 範 。 而 且 , 顯 而 易 見 , 當<br />

Luhmann、Bourdieu 和 Foucault 等 人 在 建 構 理 論 時 , 是 透 過 概 念 的 選 擇 、 透 過 概 念<br />

架 構 來 展 示 他 們 的 理 論 立 場 , 而 不 會 是 按 教 科 書 的 書 寫 模 式 照 本 宣 科 地 表 白 自 己<br />

的 認 識 論 與 存 有 論 立 場 為 何 , 理 論 與 經 驗 研 究 又 有 著 怎 樣 的 關 係 。<br />

如 果 我 們 同 意 , 概 念 的 選 擇 就 是 理 論 ( 典 範 ) 的 選 擇 的 話 , 跟 著 而 來 的 問<br />

題 是 , 我 們 該 如 何 選 擇 概 念 尤 其 , 如 果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在 建 立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br />

話 , 該 如 何 選 擇 能 引 導 我 們 理 論 建 構 的 首 要 差 異 對 此 , 我 們 已 有 充 分 的 反 省 和<br />

準 備 了 嗎 坦 白 說 , 我 自 認 目 前 尚 無 此 能 力 , 因 此 只 能 素 樸 而 謙 遜 地 從 煉 本 土 概<br />

52<br />

不 只 如 此 , 概 念 的 選 擇 也 與 經 驗 研 究 息 息 相 關 , 因 為 概 念 的 精 準 度 與 其 經 驗 上 可 應 用 的 範 圍<br />

直 接 相 關 (Luhmann,1982:69)。<br />

53<br />

有 此 不 同 判 斷 , 我 想 或 許 跟 黃 厚 銘 (2009:29) 把 概 念 架 構 理 解 為 等 著 接 受 經 驗 檢 證 , 也 就<br />

是 只 以 實 證 主 義 的 方 式 來 理 解 概 念 架 構 有 關 。<br />

17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念 的 磚 此 一 基 礎 工 作 做 起 。 這 不 是 個 實 證 論 、 中 距 理 論 的 理 論 建 構 想 像 , 而 是 面<br />

對 如 何 無 中 生 有 的 巨 大 挑 戰 下 , 衡 諸 自 己 的 能 力 所 能 選 擇 的 卑 微 起 點 , 希 望 藉 著<br />

從 素 樸 到 精 煉 不 斷 循 環 互 饋 的 過 程 , 期 待 有 一 天 真 地 能 夠 從 帶 著 概 略 藍 圖 的 本 土<br />

概 念 史 研 究 往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建 構 邁 進 。 我 認 為 , 這 絕 不 會 是 單 純 的 累 積 , 更 不<br />

是 一 條 從 概 念 到 理 論 的 單 行 道 , 而 只 能 是 不 斷 地 遞 迴 反 覆 、 鋸 齒 狀 地 前 進 後 退 或<br />

螺 旋 循 環 的 狀 態 。 相 對 於 這 個 連 續 的 、 不 斷 累 積 的 理 論 建 構 過 程 , 對 於 嚴 格 意 義<br />

下 的 「 理 論 」, 我 寧 可 抱 持 不 連 續 數 位 狀 態 的 態 度 , 有 就 是 有 , 沒 有 就 是 沒 有 。<br />

在 沒 有 建 構 出 一 整 套 主 張 特 定 存 有 論 和 認 識 論 的 概 念 系 統 , 且 能 以 此 概 念 系 統 對<br />

社 會 的 運 作 做 此 具 體 且 全 面 的 描 述 與 解 釋 前 , 我 不 認 為 宣 稱 「 有 」 理 論 有 什 麼 意<br />

義 。 甚 至 , 我 們 根 本 不 須 為 此 問 題 操 心 。 因 為 , 在 功 能 分 化 的 現 實 下 , 這 是 個 有<br />

賴 同 行 或 科 學 社 群 認 可 的 實 做 問 題 , 而 不 是 憑 自 己 的 宣 稱 便 能 證 成 。<br />

至 於 實 際 工 作 的 開 展 , 我 覺 得 可 分 成 兩 方 面 來 說 。 一 方 面 , 就 如 反 省 西 方<br />

理 論 的 預 設 一 樣 , 我 們 必 須 脈 絡 化 西 方 的 概 念 , 反 省 它 們 是 否 適 合 用 來 探 討 我 們<br />

自 己 的 社 會 , 以 及 在 尚 無 替 代 可 能 出 現 前 而 還 是 得 繼 續 使 用 時 , 可 能 得 做 何 修 正<br />

或 進 一 步 概 化 的 工 作 。 在 這 方 面 , 國 內 年 輕 一 輩 的 研 究 者 ( 例 如 林 峰 燦 ,2007;<br />

2008; 吳 鴻 昌 ,2009; 蔡 博 方 ,2009) 已 注 意 到 這 個 問 題 , 且 已 有 所 起 步 , 值 得<br />

樂 觀 期 待 。 不 過 , 在 這 個 我 認 為 比 較 是 採 取 知 識 社 會 學 取 徑 的 研 究 外 , 我 們 更 迫<br />

切 需 要 另 一 個 互 補 的 面 向 、 不 可 或 缺 的 面 向 , 也 就 是 發 掘 、 提 煉 本 土 概 念 。 這 不<br />

但 是 由 於 這 個 面 向 目 前 較 少 為 人 反 省 或 注 意 ( 但 可 比 較 謝 國 雄 ,1997:Chap. 8;<br />

2003; 楊 弘 任 ,2009, 關 於 「 整 體 社 會 範 疇 」、「 基 本 概 念 範 疇 」、「 在 地 範 疇 」 的<br />

討 論 ), 所 以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它 的 重 要 性 ; 更 重 要 的 是 , 唯 有 當 我 們 從 「 破 」 的 階<br />

段 邁 向 「 立 」 的 階 段 , 動 手 正 面 建 構 自 己 的 概 念 與 理 論 ( 哪 怕 是 充 滿 缺 陷 與 漏 洞 ),<br />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誕 生 才 真 有 可 期 待 的 一 天 。 54 我 認 為 , 要 達 成 這 樣 的 任 務 , 除 了<br />

必 須 具 備 理 論 的 觀 點 與 素 養 , 同 時 也 需 要 許 多 「 歷 史 的 」 研 究 。 理 論 自 明 , 這 些<br />

研 究 必 須 具 備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與 理 論 建 構 的 意 圖 , 否 則 恐 怕 仍 無 法 為 本 土 社 會 理 論<br />

建 構 所 用 – 雖 然 事 實 上 不 能 排 除 後 來 的 觀 察 者 或 理 論 家 仍 有 可 能 從 中 找 到 有 用<br />

的 材 料 。 就 這 點 來 說 , 我 認 為 可 借 鏡 Koselleck、Skinner 及 Luhmann 等 人 的 看 法 。<br />

因 為 這 個 部 分 我 已 在 其 他 地 方 討 論 過 , 所 以 在 此 不 再 重 複 。<br />

我 只 想 提 醒 一 點 來 自 概 念 史 的 反 省 : 概 念 本 質 上 是 個 有 爭 議 的 東 西 , 不 能<br />

沿 襲 傳 統 的 看 法 , 視 之 為 恆 定 的 真 理 或 完 美 的 理 型 (Gallie,1956;Collier et al.,<br />

2006), 而 必 須 對 它 身 處 的 社 會 和 語 言 脈 絡 夠 敏 感 , 對 它 與 後 者 的 互 相 影 響 有 足<br />

夠 的 認 識 。 當 我 們 強 調 概 念 在 科 學 中 的 重 要 性 , 強 調 它 在 建 構 理 論 上 的 重 要 性<br />

時 , 更 不 該 忘 記 這 一 點 。 這 同 時 也 就 指 出 了 , 重 新 概 念 化 其 實 是 極 為 困 難 的 工 作 ,<br />

有 如 在 大 海 上 只 能 一 片 木 板 一 片 木 板 地 重 新 造 船 一 樣 。 一 方 面 , 我 們 往 往 會 忘 了<br />

新 概 念 出 自 舊 概 念 , 且 後 者 正 是 我 們 試 圖 跳 脫 的 。<br />

55<br />

另 一 方 面 , 放 棄 太 多 既 存 的<br />

54<br />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說 , 前 面 脈 絡 化 西 方 概 念 的 努 力 仍 有 顯 著 的 不 足 : 並 未 有 意 識 地 把 這 個 工 作 與<br />

建 構 本 土 理 論 的 工 作 關 連 起 來 。<br />

55<br />

一 個 例 子 是 黃 厚 銘 不 自 覺 地 用 「 接 觸 」 這 樣 的 字 眼 。 我 想 , 這 顯 示 了 , 即 便 在 今 日 , 繼 續 批<br />

判 實 證 論 和 釐 清 經 驗 的 意 涵 究 竟 為 何 , 還 是 有 它 不 容 忽 視 的 意 義 和 重 要 性 。<br />

18


「 社 會 學 理 論 知 識 的 繼 受 、 生 產 與 創 新 」 研 討 會<br />

概 念 又 會 減 損 我 們 的 思 考 能 力 (Sayer,2003:81)。 如 何 擺 脫 限 制 創 新 之 不 可 避<br />

免 的 慣 性 , 成 功 解 決 無 中 不 生 有 與 無 中 生 有 的 弔 詭 , 恐 怕 更 多 屬 於 藝 術 與 創 造 的<br />

領 域 , 而 不 是 「 科 學 」 的 領 域 : 不 是 重 複 可 預 測 , 有 模 式 可 循 的 單 純 累 積 或 學 習 。<br />

面 對 這 樣 的 困 難 , 我 覺 得 Luhmann(1997:41-2) 的 提 議 有 其 參 考 的 價 值 。<br />

這 可 分 事 實 與 概 念 工 具 兩 方 面 來 說 , 就 事 實 面 來 說 , 應 試 著 從 不 習 慣 、 不 一 致 的<br />

觀 點 重 新 闡 明 眾 人 熟 知 的 事 實 , 或 以 別 的 方 式 將 其 脈 絡 化 。 至 於 概 念 , 則 應 力 圖<br />

提 升 概 念 的 複 雜 性 潛 能 , 以 同 一 個 概 念 來 詮 釋 極 為 異 質 的 事 例 , 並 以 此 來 確 保 極<br />

為 不 同 的 事 例 的 可 比 較 性 。 這 也 就 是 功 能 論 的 方 法 , 它 是 種 功 能 比 較 , 而 不 只 是<br />

分 類 方 法 而 已 ( 亦 見 Stichweh,2005:353-354)。<br />

七<br />

最 後 , 請 容 我 再 重 複 一 次 我 的 主 要 論 點 。 理 論 的 生 產 與 創 新 , 尤 其 是 如 何<br />

促 成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誕 生 的 問 題 , 在 我 看 來 在 於 解 決 「 無 中 不 生 有 」 與 「 無 中 生<br />

有 」 的 弔 詭 。 由 於 我 們 面 對 是 這 樣 一 種 互 為 因 果 、 互 為 前 提 條 件 的 循 環 關 係 , 所<br />

以 它 不 會 是 個 傳 統 意 義 下 的 邏 輯 問 題 、 理 論 的 問 題 , 而 比 較 是 實 做 或 運 作 的 問<br />

題 , 因 為 抽 象 的 邏 輯 討 論 可 能 反 而 會 令 我 們 卡 在 哪 裡 , 永 不 得 解 決 , 反 不 如 勇 於<br />

嘗 試 錯 誤 。 且 容 我 再 著 重 強 調 一 次 : 解 決 弔 詭 的 唯 一 方 法 在 「 開 展 」、「 實 做 」 或<br />

「 實 踐 」( praxis), 但 同 時 又 要 想 辦 法 把 這 樣 的 實 做 或 實 踐 轉 換 、 轉 化 或 說 提 升<br />

成 理 論 (theory)!<br />

如 果 我 們 始 終 只 是 在 「 應 如 何 建 立 本 土 理 論 」 的 後 設 問 題 上 打 轉 , 而 不 是<br />

真 的 身 體 力 行 嘗 試 建 構 一 套 本 土 理 論 , 終 究 只 是 原 地 踏 步 。 相 對 地 , 如 果 我 們 開<br />

始 搭 建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茅 屋 , 就 算 錯 了 、 失 敗 了 , 至 少 也 可 以 提 供 後 繼 者 知 道 我<br />

們 為 什 麼 失 敗 、 錯 在 哪 裡 的 經 驗 , 從 而 有 所 開 展 與 累 積 , 讓 後 人 有 更 好 的 基 礎 可<br />

以 進 行 層 次 的 跳 躍 。 我 從 不 認 為 自 己 , 甚 至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就 能 立 下 里 程 碑 , 能 做<br />

到 與 葉 啟 政 、 高 承 恕 等 開 創 本 土 化 的 研 究 視 野 與 格 局 的 先 輩 學 者 爭 輝 的 地 步 , 但<br />

我 也 不 敢 忘 記 , 我 們 這 一 輩 的 理 論 工 作 者 的 責 任 與 任 務 是 , 要 留 下 堪 用 的 踏 腳 石<br />

供 後 人 使 用 , 至 少 , 不 要 連 棒 子 都 沒 接 好 , 而 把 它 丟 失 了 。<br />

Weber 早 指 出 , 方 法 論 ( 認 識 論 ) 的 反 省 有 提 醒 、 警 誡 的 重 要 功 效 , 不 可 或<br />

缺 , 但 光 靠 它 並 無 法 保 證 就 做 出 好 的 研 究 。 或 者 , 用 Luhmann(1982:240) 的<br />

話 來 說 , 反 省 並 不 保 證 成 效 。 所 以 , 我 想 , 我 們 不 要 怕 錯 、 怕 疏 漏 , 不 應 怕 錯 、<br />

怕 疏 漏 , 反 而 該 勇 敢 邁 出 。 問 題 是 , 目 前 已 有 太 多 的 體 制 束 縛 , 讓 我 們 東 怕 西 怕 ,<br />

一 天 到 晚 要 求 創 新 、 變 異 , 卻 又 貶 抑 、 拒 絕 任 何 不 成 熟 的 嘗 試 與 冒 險 。 何 況 , 這<br />

背 後 更 有 自 我 要 求 的 問 題 , 既 怕 沒 有 超 越 自 己 , 更 怕 沒 有 達 到 自 己 的 一 般 水 準 。<br />

但 是 , 如 果 我 們 能 嘗 試 的 勇 力 都 沒 有 , 還 談 什 麼 創 新 呢 畫 出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的 理<br />

想 大 餅 又 有 何 意 義 <br />

請 容 我 說 些 不 中 聽 的 「 自 我 反 省 」– 如 果 在 我 做 出 這 些 「 批 判 」 之 後 仍 然<br />

被 認 可 為 自 己 人 而 不 是 豬 八 戒 的 話 : 理 論 研 究 與 理 論 工 作 者 被 邊 緣 化 固 然 是 極 重<br />

19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2010/03/12<br />

要 的 因 素 , 但 我 不 認 為 邊 緣 足 以 解 釋 一 切 。 甚 至 , 位 處 邊 緣 應 當 更 加 努 力 , 何 況<br />

理 論 研 究 與 理 論 工 作 者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學 學 術 社 群 中 未 必 自 始 便 居 於 邊 緣 , 也 不 是<br />

所 有 人 都 位 處 邊 緣 。 尤 其 , 以 理 論 研 究 自 我 定 位 的 社 會 學 者 人 數 並 不 在 少 , 已 足<br />

以 構 成 關 鍵 性 的 少 數 (critical mass)。 因 此 , 我 們 應 當 自 我 檢 討 、 反 省 , 為 何 未<br />

能 產 生 相 應 的 影 響 力 , 而 不 宜 將 一 切 過 錯 歸 因 於 環 境 或 他 人 。<br />

相 較 於 中 國 在 崛 起 後 本 土 理 論 的 建 構 成 為 舉 國 的 事 業 , 可 獲 得 國 家 與 社 會<br />

的 充 分 支 持 來 說 , 身 在 台 灣 的 我 們 雖 然 沒 有 相 應 的 物 質 支 持 , 但 我 認 為 迄 今 比 起<br />

中 國 來 至 少 還 有 較 佳 的 學 術 累 積 的 基 礎 。 至 於 中 國 雖 有 易 於 落 入 民 族 主 義 陷 阱 的<br />

問 題 , 但 台 灣 的 國 家 認 同 爭 議 同 樣 有 可 能 造 成 干 擾 。 所 以 , 我 想 能 否 突 破 的 關 鍵<br />

可 能 反 而 在 於 我 們 自 己 是 否 具 備 建 構 自 己 理 論 的 雄 心 、 格 局 、 氣 度 與 視 野 , 而 這<br />

理 論 上 ( 理 論 上 !) 並 不 會 為 海 島 的 地 理 條 件 所 限 – 雖 然 現 實 上 未 必 不 為 其 所<br />

限 。<br />

至 於 黃 厚 銘 (2009a) 擔 心 的 「 定 於 一 尊 」 的 問 題 , 我 倒 比 較 樂 觀 看 待 。 因<br />

為 如 Reckwitz(2006) 回 顧 社 會 學 的 發 展 所 指 出 的 , 任 何 在 理 論 上 企 求 一 統 、 綜<br />

合 的 嘗 試 只 會 刺 激 、 製 造 出 差 異 。 要 能 在 理 論 上 一 統 江 湖 一 般 而 言 甚 難 , 但 要 統<br />

一 體 制 或 組 織 , 將 千 篇 一 律 的 單 一 標 準 應 用 到 不 相 統 屬 的 系 所 , 卻 是 有 可 能 的 。<br />

換 句 話 說 , 我 認 為 確 保 理 論 知 識 生 產 的 物 質 基 礎 , 可 能 會 比 批 判 不 見 得 真 實 存 在<br />

的 理 論 霸 權 來 得 重 要 , 至 少 現 階 段 在 我 看 來 是 如 此 。<br />

如 果 , 唯 有 根 據 理 論 , 科 學 系 統 才 能 反 省 自 己 的 認 同 ,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選 擇<br />

是 要 連 續 還 是 不 連 續 (Luhmann,1982:240), 那 麼 我 們 顯 然 還 有 一 段 不 短 的 路<br />

要 走 。 因 為 , 這 裡 所 指 的 理 論 , 自 不 會 是 對 某 個 現 象 的 解 釋 或 某 套 因 果 法 則 陳 述<br />

而 已 , 而 會 是 嚴 格 狹 義 要 求 的 理 論 。 面 對 這 樣 的 處 境 , 我 只 能 期 待 , 同 時 也 是 期<br />

許 自 己 能 堅 持 在 本 土 社 會 理 論 建 構 這 條 孤 獨 的 路 上 前 進 而 不 喪 志 氣 餒 。 不 過 , 我<br />

想 , 以 集 體 的 努 力 來 面 對 這 個 共 同 的 問 題 , 絕 對 會 是 比 較 有 效 的 方 式 。 對 此 , 我<br />

從 不 願 悲 觀 。 朋 友 們 , 讓 我 們 互 相 打 氣 , 一 同 奮 鬥 吧 !<br />

參 考 文 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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