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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粵港合作框架協議》 2013 年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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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strong>2013</strong> 年 重 點 工 作一 、 跨 界 基 礎 設 施( 一 ) 按 期 推 進 港 珠 澳 大 橋 主 體 ( 含 人 工 島 、 隧 道 和 橋樑 等 ) 工 程 建 設 , 抓 緊 香 港 段 的 工 程 建 設 , 力 爭 2016 年 底按 計 劃 建 成 。 按 照 港 珠 澳 大 橋 跨 界 通 行 政 策 協 調 小 組 第 一 次會 議 要 求 , 盡 快 完 成 大 橋 跨 界 通 行 政 策 研 究 。( 二 ) 加 快 推 進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深 圳 福 田 站 及 相 關 工 程建 設 , 力 爭 2014 年 建 成 。 共 同 做 好 內 地 段 與 香 港 段 銜 接 工作 , 爭 取 盡 快 就 銜 接 技 術 細 節 、 營 運 模 式 、 營 運 安 排 等 達 成共 識 。( 三 ) 繼 續 進 行 香 港 《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00》 之 檢 討 及修 訂 研 究 , 爭 取 年 內 完 成 , 以 期 進 一 步 探 討 深 港 西 部 快 速 軌道 的 未 來 路 向 。( 四 ) 加 快 深 圳 東 部 過 境 高 速 公 路 一 期 工 程 、 廣 深 ( 港 )沿 江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 五 ) 推 進 兩 地 電 子 商 務 、 下 一 代 互 聯 網 、 物 聯 網 、 雲計 算 及 信 息 服 務 等 領 域 交 流 合 作 , 加 强 信 息 技 術 基 礎 設 施 的資 源 合 作 與 共 享 。 繼 續 做 好 粵 港 邊 界 頻 率 協 調 , 開 展 兩 地 公衆 移 動 通 信 業 務 協 調 工 作 , 推 動 兩 地 通 信 資 費 降 低 。二 、 現 代 服 務 業( 一 ) 落 實 廣 東 省 推 動 率 先 基 本 實 現 粵 港 澳 服 務 貿 易 自由 化 規 劃 綱 要 和 行 動 計 劃 。 對 有 利 兩 地 長 遠 發 展 的 措 施 , 共同 爭 取 國 家 支 持 , 簡 化 行 政 批 核 手 續 , 推 動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認 , 消 除 市 場 准 入 障 礙 , 實 現 國 民 待 遇 , 爭 取 率 先 基 本 實 現1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目 標 。( 二 ) 廣 東 盡 快 制 定 出 台 CEPA 補 充 協 議 九 相 關 實 施 細則 。 粵 港 共 同 爭 取 國 家 批 准 將 雙 方 已 取 得 共 識 的 內 容 納 入CEPA 補 充 協 議 在 廣 東 先 行 先 試 。( 三 ) 金 融 合 作1. 落 實 《 廣 東 省 建 設 珠 江 三 角 洲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綜 合 試 驗區 總 體 方 案 》, 加 强 雙 方 在 保 險 、 證 券 、 銀 行 等 領 域 合 作 。2. 共 同 開 展 跨 境 人 民 幣 結 算 業 務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活 動 , 推動 擴 大 跨 境 貿 易 和 投 融 資 人 民 幣 結 算 規 模 。 支 持 香 港 投 資 者以 人 民 幣 資 金 投 資 廣 東 省 內 産 業 項 目 。 推 動 粵 港 跨 境 個 人 人民 幣 業 務 創 新 和 發 展 。 推 動 大 型 涉 外 活 動 以 人 民 幣 作 爲 計價 、 核 算 和 統 計 單 位 。 繼 續 支 持 廣 東 法 人 金 融 機 構 和 企 業 赴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支 持 兩 地 企 業 開 展 跨 境 人 民 幣 融 資 業務 。3. 支 持 港 資 銀 行 在 廣 東 增 設 异 地 支 行 ,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粵的 經 營 網 絡 。4. 增 加 粵 港 跨 境 繳 費 通 系 統 業 務 種 類 , 開 通 廣 東 客 戶 繳付 香 港 商 戶 費 用 服 務 , 爲 兩 地 居 民 跨 境 消 費 、 繳 費 提 供 便 利的 雙 向 支 付 服 務 。5. 支 持 廣 東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的 子 公 司 申 請 RQFII 資 格 ,支 持 取 得 RQFII 資 格 的 金 融 機 構 創 新 産 品 設 計 、 擴 大 投 資 額度 和 投 資 範 圍 。6. 支 持 兩 地 證 券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市 場 中介 機 構 。 就 粵 港 兩 地 合 資 設 立 證 券 公 司 、 證 券 投 資 咨 詢 公司 、 基 金 公 司 、 期 貨 公 司 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 推 動 廣 東 金 融 機2


構 和 企 業 赴 港 上 市 。 積 極 研 究 深 化 內 地 與 香 港 商 品 期 貨 市 場合 作 路 徑 和 方 式 , 推 動 兩 地 建 立 優 勢 互 補 、 分 工 合 作 、 共 同發 展 的 期 貨 市 場 體 系 。7. 以 在 粵 港 均 設 有 機 構 的 保 險 公 司 爲 試 點 , 加 强 保 險 産品 研 發 、 業 務 經 營 和 運 行 管 理 等 合 作 ; 以 保 險 公 司 系 統 內 通賠 通 付 、 委 托 代 理 等 形 式 , 探 索 粵 港 保 險 業 協 同 爲 跨 境 出 險的 客 戶 提 供 查 勘 、 救 援 、 理 賠 等 後 續 服 務 。8. 共 同 爭 取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以 營 業 機 構 形 式 進 入 廣 東 市場 , 促 進 兩 地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內 地 機 構 在香 港 設 立 自 保 公 司 、 完 善 風 險 保 障 機 制 的 政 策 一 項 , 爭 取 及鼓 勵 廣 東 省 企 業 來 港 成 立 自 保 公 司 , 以 便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政策 。9. 推 動 涉 及 民 生 的 公 共 服 務 行 業 小 額 收 費 結 算 向 銀 行 機構 開 放 。 拓 展 金 融 IC 卡 在 兩 地 民 生 領 域 的 應 用 範 圍 和 應 用領 域 , 聯 合 開 發 符 合 銀 聯 標 準 、 可 在 兩 地 交 通 行 業 通 用 的 嶺南 通 · 八 達 通 聯 名 卡 。10. 共 同 支 持 廣 州 南 沙 、 深 圳 前 海 、 珠 海 橫 琴 創 新 跨 境 人民 幣 業 務 。 鼓 勵 粵 港 金 融 機 構 以 人 民 幣 銀 團 貸 款 方 式 向 上 述區 域 産 業 項 目 和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發 放 貸 款 , 支 持 香 港 投 資 者 以人 民 幣 資 金 投 資 上 述 區 域 重 點 産 業 項 目 和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 支持 南 沙 、 前 海 、 橫 琴 符 合 條 件 的 企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發 行人 民 幣 債 券 。 研 究 支 持 設 立 在 南 沙 、 前 海 、 橫 琴 的 銀 行 機 構發 放 境 外 項 目 人 民 幣 貸 款 。 進 一 步 支 持 在 前 海 註 册 成 立 並 在前 海 實 際 經 營 或 投 資 的 企 業 從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銀 行借 入 人 民 幣 資 金 。3


( 四 ) 旅 遊 合 作1. 支 持 在 粵 的 港 資 旅 行 社 ( 合 資 ) 作 爲 試 點 單 位 , 經 營中 國 內 地 居 民 出 境 遊 業 務 。2. 加 快 編 制 完 成 《 粵 港 澳 區 域 旅 遊 合 作 發 展 規 劃 》。3. 深 化 郵 輪 旅 遊 合 作 , 共 同 開 拓 以 香 港 爲 母 港 的 郵 輪 旅遊 市 場 。4. 加 强 “ 一 程 多 站 ” 旅 遊 線 路 聯 合 宣 傳 推 廣 。5. 推 動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 擴 展 至 廣 東 全 省 , 加 快 完成 便 利 簽 證 管 理 系 統 提 升 工 作 。( 五 ) 物 流 與 會 展 合 作1. 促 進 兩 地 甩 掛 運 輸 , 構 建 多 式 聯 運 網 絡 體 系 。 加 快 兩地 物 流 信 息 系 統 對 接 , 設 立 兩 地 物 流 企 業 信 息 系 統 平 台 , 推動 整 合 兩 地 分 散 的 物 流 企 業 和 資 源 。2. 完 善 粵 港 物 流 發 展 交 流 機 制 , 深 化 物 流 合 作 研 究 。 鼓勵 廣 東 物 流 業 界 參 與 第 三 届 “ 亞 洲 物 流 及 航 運 會 議 ”。3. 發 揮 前 海 灣 保 稅 港 區 服 務 與 對 接 香 港 作 用 , 探 討 簡 化檢 驗 檢 疫 模 式 , 促 進 食 品 貿 易 便 利 化 的 可 行 方 案 , 包 括 建 立對 通 過 前 海 灣 保 稅 港 區 分 批 供 應 香 港 市 場 的 冷 凍 肉 類 産品 , 實 施 集 中 檢 疫 、 分 批 送 貨 的 新 模 式 。4. 完 善 供 港 活 豬 電 子 耳 標 標 識 管 理 工 作 , 開 展 供 港 活 牛電 子 耳 標 標 識 管 理 研 究 。 構 建 基 於 RFID 技 術 的 地 理 標 識 服務 系 統 。 開 展 供 港 食 品 RFID 技 術 應 用 規 範 及 標 準 研 究 。( 六 ) 文 化 創 意 及 工 業 設 計1. 加 强 演 藝 業 合 作 , 搭 建 平 台 促 進 兩 地 藝 術 節 及 文 娛 節目 資 訊 交 流 。4


2. 研 究 共 同 建 立 “ 粵 港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企 業 目 錄 ”, 鼓 勵 業界 利 用 高 新 技 術 研 發 文 化 創 意 新 産 品 和 新 項 目 。3. 鼓 勵 港 産 粵 語 版 本 影 片 更 快 捷 和 方 便 地 進 入 廣 東 省 市場 。 支 持 舉 辦 影 展 、 商 業 配 對 和 交 流 活 動 等 , 促 進 兩 地 創 意産 業 合 作 發 展 。4. 探 索 建 立 粵 港 工 業 設 計 人 才 、 市 場 、 信 息 交 流 協 作 機制 , 促 進 粵 港 工 業 設 計 資 源 在 粵 港 工 業 設 計 走 廊 上 對 接 。 推動 香 港 與 珠 三 角 設 計 産 業 合 作 , 推 廣 香 港 工 業 設 計 服 務 , 推動 香 港 工 業 設 計 機 構 、 工 業 設 計 師 與 廣 東 製 造 企 業 對 接 。 鼓勵 及 促 進 業 界 互 相 參 與 粵 港 兩 地 開 展 的 工 業 設 計 推 廣 交 流活 動 。( 七 ) 專 業 服 務 合 作1. 共 同 落 實 “ 容 許 持 有 中 國 註 册 會 計 師 協 會 非 執 業 會 員資 格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擔 任 廣 東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非執 業 合 夥 人 / 董 事 ; 容 許 香 港 執 業 會 計 師 成 爲 廣 東 省 會 計 師 事務 所 的 非 常 駐 合 夥 人 ” 政 策 , 共 同 爭 取 國 家 有 關 部 門 政 策 支持 。2. 爭 取 進 一 步 降 低 廣 東 省 法 律 服 務 業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 鼓勵 和 支 持 廣 東 律 師 事 務 所 到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支 持 粵 港 律師 加 强 內 地 企 業 境 外 上 市 、 投 資 貿 易 、 知 識 産 權 保 護 、 企 業融 資 等 法 律 服 務 合 作 。 共 同 爭 取 國 家 批 准 廣 東 先 行 先 試 設 立粵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型 聯 營 實 施 意 見 , 允 許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與 廣 東 律 師 事 務 所 以 協 議 方 式 , 由 廣 東 律 師 事 務 所 向 香 港 律師 事 務 所 駐 粵 代 表 機 構 派 駐 內 地 律 師 擔 任 內 地 法 律 顧 問 , 合作 承 辦 內 地 法 律 事 務 。5


3. 探 討 香 港 仲 裁 機 構 在 前 海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並 提 供 服 務 的可 行 性 。 爭 取 允 許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深 港 合 作 建 立 法 律查 明 機 制 , 爲 前 海 合 作 區 商 事 活 動 提 供 香 港 法 律 的 查 明 服務 。三 、 製 造 業 及 科 技 創 新( 一 ) 共 同 支 持 實 施 粵 港 聯 合 資 助 行 動 , 進 一 步 擴 大<strong>2013</strong> 年 度 聯 合 資 助 項 目 領 域 , 吸 引 兩 地 更 多 産 學 研 界 參 與 。( 二 ) 配 合 國 家 科 技 部 積 極 開 展 “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面 向 香 港的 國 家 級 科 技 成 果 孵 化 基 地 , 促 進 香 港 研 發 成 果 在 廣 東 省 實現 産 業 化 ” 工 作 。( 三 ) 粵 港 共 同 制 訂 工 作 目 標 和 實 施 方 案 , 推 動 實 施“ 香 港 — 珠 三 角 科 技 創 新 走 廊 ” 合 作 計 劃 。( 四 ) 大 力 推 進 香 港 科 技 園 與 廣 東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區 合作 , 加 强 科 研 設 施 和 服 務 資 源 的 合 作 和 共 享 , 支 持 廣 東 高 新園 區 、 專 業 鎮 與 香 港 研 發 中 心 及 其 他 科 研 機 構 合 作 。( 五 ) 繼 續 辦 好 “ 中 國 加 工 貿 易 産 品 博 覽 會 ”, 爲 在 粵 的港 資 加 工 貿 易 企 業 産 品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提 供 平 台 。 雙 方 有 關 部門 和 行 業 組 織 共 同 加 强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的 宣 傳 , 引 導 在 粵 的 港資 加 工 貿 易 企 業 加 强 研 發 、 創 立 品 牌 , 實 現 轉 型 升 級 。 香 港特 區 政 府 繼 續 通 過 各 項 資 助 計 劃 , 包 括 十 億 專 項 基 金 , 支 持香 港 企 業 在 內 地 發 展 品 牌 、 拓 展 內 銷 和 轉 型 升 級 。四 、 國 際 化 營 商 環 境( 一 ) 口 岸 建 設 與 通 關 監 管1. 港 方 繼 續 擴 展 內 地 旅 客 e- 道 服 務 , 提 升 管 制 站 通 關 效率 。6


2. 共 同 提 高 深 圳 灣 口 岸 通 關 效 率 。 配 合 港 方 增 加 人 員 上崗 、 研 究 推 廣 e- 通 道 適 用 範 圍 、 增 開 查 驗 通 道 等 措 施 , 粵 方相 應 增 開 旅 檢 通 道 疏 導 人 流 , 促 進 雙 方 口 岸 通 關 效 率 基 本 保持 一 致 。3.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年 內 開 工 建 設 , 開 展 港 珠 澳 大 橋 口 岸設 置 研 究 , 做 好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口 岸 項 目 的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4. 繼 續 開 展 “ 單 一 窗 口 ” 通 關 模 式 研 究 , 推 進 粵 港 口 岸查 驗 部 門 之 間 實 施 通 關 查 驗 結 果 參 考 互 認 ; 探 討 香 港 海 關 “ 多模 式 聯 運 轉 運 貨 物 便 利 計 劃 ” 與 內 地 海 關 “ 跨 境 快 速 通 關 ” 系統 的 對 接 , 以 “ 跨 境 一 鎖 , 分 段 監 管 ” 爲 原 則 , 利 用 同 一 電 子鎖 監 管 轉 運 貨 物 , 縮 短 過 關 時 間 , 提 高 物 流 通 關 效 率 。5. 共 同 做 好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實 施 工 作 , 積 極協 調 解 决 有 關 口 岸 通 關 問 題 , 完 善 各 項 工 作 安 排 。6. 文 錦 渡 口 岸 旅 檢 場 地 改 造 工 程 年 內 完 工 並 投 入 使 用 ,做 好 文 錦 渡 口 岸 客 運 恢 復 對 外 開 放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 雙 方共 同 完 成 文 錦 渡 口 岸 恢 復 開 放 後 過 境 客 運 車 輛 的 班 次 安 排等 問 題 。7. 繼 續 支 持 跨 境 學 童 校 巴 服 務 , 爲 低 齡 學 童 提 供 更 加 便利 通 關 條 件 。8. 完 善 口 岸 應 急 處 理 機 制 。 修 訂 《 粵 港 陸 路 口 岸 現 場 突發 事 件 通 報 處 理 機 制 》, 根 據 不 同 口 岸 類 型 制 訂 專 門 的 應 急方 案 及 細 則 。9. 共 同 推 進 廣 州 從 化 亞 運 會 馬 術 比 賽 場 館 賽 後 利 用 工作 , 探 討 從 化 無 疫 區 維 護 、 廣 州 香 港 馬 會 馬 匹 運 動 訓 練 場 的檢 疫 監 管 、 香 港 馬 匹 便 捷 通 關 及 檢 驗 檢 疫 模 式 等 政 策 和 程7


序 , 支 持 馬 術 運 動 事 業 發 展 。( 二 ) 電 子 商 務 合 作1. 在 粵 港 電 子 簽 名 證 書 互 認 常 規 化 下 , 共 同 加 快 推 進 電子 簽 名 互 認 證 書 在 粵 港 電 子 商 務 的 應 用 , 擴 大 兩 地 市 民 和 企業 對 互 認 證 書 的 認 知 和 使 用 。 廣 東 推 動 “ 粵 港 網 上 貿 易 便 利化 ” 平 台 建 設 , 爲 粵 港 兩 地 用 戶 提 供 安 全 的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 配合 廣 東 省 “ 網 上 辦 事 大 廳 ”, 建 設 “ 粵 港 網 上 服 務 自 由 辦 ”平 台 , 推 進 涉 港 服 務 事 項 實 行 網 上 辦 理 。2. 舉 辦 粵 港 雲 計 算 産 業 合 作 論 壇 , 組 織 “ 粵 港 雲 計 算 服 務和 標 準 專 家 委 員 會 ” 會 議 , 率 先 探 索 開 展 相 關 標 準 的 研 究 。( 三 ) 知 識 産 權 保 護1. 完 善 粵 港 保 護 知 識 産 權 合 作 專 責 小 組 機 制 , 加 强 兩 地知 識 産 權 協 作 。 推 動 粵 港 知 識 産 權 貿 易 , 創 造 知 識 産 權 貿 易發 展 條 件 。2. 加 强 兩 地 商 標 品 牌 方 面 合 作 , 促 進 執 法 工 作 交 流 。( 四 ) 貿 易 投 資 促 進1. 聯 合 舉 辦 粵 港 經 濟 技 術 貿 易 合 作 交 流 會 , 促 進 貿 易 投資 合 作 交 流 。2. 發 揮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 貿 易 、 航 運 中 心 優 勢 作 用 , 推 動 廣 東企 業 利 用 香 港 “ 走 出 去 ”, 共 同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3. 共 同 在 粵 舉 辦 各 類 投 資 推 廣 活 動 。 强 化 人 才 培 養 合作 , 繼 續 辦 好 “ 廣 東 企 業 赴 港 發 展 高 級 培 訓 班 ”。4. 粵 港 兩 地 共 同 在 海 外 推 介 香 港 與 珠 三 角 聯 合 營 商 優勢 。8


五 、 優 質 生 活 圈( 一 ) 生 態 建 設 和 環 境 保 護1. 採 取 有 效 的 綜 合 防 治 措 施 , 改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空 氣質 量 , 確 保 完 成 2011-2015 年 减 排 目 標 。2. 繼 續 做 好 東 江 水 質 保 護 、 珠 江 河 口 水 質 管 理 工 作 , 共同 推 行 清 潔 生 産 工 作 。3. 加 强 粵 港 遠 洋 船 舶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的 交 流 合 作 。 盡 快 完成 减 少 大 珠 三 角 海 域 船 舶 排 放 的 調 研 , 提 出 具 體 减 排 措 施 ,在 兩 地 共 同 實 施 。4. 落 實 粵 港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協 議 , 加 强 兩 地 在 控 制 溫 室 氣體 排 放 及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方 面 的 合 作 。( 二 ) 社 會 保 障1. 加 强 與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合 作 , 搭 建 粵 港 醫 療 機 構 交 流平 台 。 試 行 在 深 圳 市 試 點 醫 院 開 展 香 港 病 人 病 歷 轉 介 項 目 合作 , 並 定 期 檢 討 。 繼 續 開 展 醫 院 管 理 、 科 技 交 流 、 醫 護 人 員培 訓 等 合 作 。 探 討 在 內 地 居 住 的 香 港 病 人 跨 境 運 送 安 排 , 便利 回 港 就 醫 。2. 共 同 舉 辦 有 關 座 談 或 現 場 推 介 , 向 香 港 業 界 介 紹 廣 東醫 療 服 務 業 最 新 發 展 、 來 粵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的 管 理 辦 法 及 規 劃配 套 等 政 策 措 施 。 制 訂 具 體 工 作 指 引 , 爲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來粵 申 請 設 立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規 範 指 引 。3. 加 强 粵 港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合 作 , 定 期 開 展 互 訪 交 流 及 培訓 等 活 動 , 加 强 溝 通 協 作 。 廣 東 制 定 提 供 土 地 優 惠 條 件 , 鼓勵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來 粵 興 辦 養 老 機 構 。4. 不 斷 完 善 傳 染 病 防 治 信 息 通 報 交 流 和 聯 防 聯 控 機 制 ,9


加 强 監 測 合 作 , 健 全 預 警 機 制 , 實 行 技 術 資 源 共 享 , 落 實 《 粵港 澳 三 地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應 急 合 作 協 議 》。5.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監 測 、 食 源 性 疾 病 突 發 事 件 等 信 息溝 通 ,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應 急 處 理 機 制 , 提 高 兩 地共 同 應 對 食 品 安 全 風 險 的 能 力 。6. 推 動 建 立 專 家 層 面 交 流 機 制 ,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從 業 人 員培 訓 合 作 , 促 進 兩 地 食 品 安 全 監 管 機 構 、 科 研 機 構 、 行 業 協會 ( 商 會 )、 食 品 企 業 等 溝 通 聯 繫 , 增 進 食 品 安 全 從 業 人 員間 相 互 學 習 與 交 流 。( 三 ) 廉 政 建 設 及 反 走 私 合 作1. 加 强 跨 境 反 貪 合 作 , 定 期 舉 辦 粵 港 澳 個 案 協 查 工 作 座談 會 , 拓 展 和 深 化 個 案 協 查 工 作 , 探 索 完 善 合 作 機 制 , 共 同打 擊 和 預 防 跨 境 腐 敗 犯 罪 。2. 加 强 打 擊 跨 境 水 貨 走 私 活 動 , 聯 合 開 展 打 擊 治 理 水 貨客 走 私 專 項 行 動 , 加 强 有 關 情 報 交 流 與 執 法 互 助 , 就 整 體 情况 作 出 政 策 性 指 導 。( 四 ) 應 急 管 理加 快 粵 港 應 急 平 台 互 聯 互 通 建 設 。 共 同 爭 取 國 家 支 持 建立 粵 港 應 急 救 援 隊 伍 在 協 同 處 置 突 發 事 件 時 快 速 進 入 對 方 轄區 的 “ 綠 色 通 道 ”。 深 入 探 討 應 急 救 援 隊 伍 和 應 急 物 資 綠 色通 道 , 香 港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飛 機 陸 廣 東 省 內 機 場 加 油 服 務等 合 作 事 項 。六 、 教 育 與 人 才( 一 )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合 作 , 重 點 支 持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深圳 ) 建 設 。 積 極 推 動 香 港 高 校 與 廣 東 高 校 在 人 才 交 流 、 科 研10


( 八 ) 進 一 步 加 强 廣 州 粵 港 澳 青 少 年 交 流 活 動 基 地 建設 、 加 快 深 圳 深 港 青 年 創 新 創 業 基 地 建 設 , 加 强 兩 地 青 年 交流 。七 、 重 點 合 作 區 域( 一 ) 深 入 落 實 《 廣 州 南 沙 新 區 發 展 規 劃 》, 編 制 出 台相 關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 深 化 經 貿 、 法 律 、 仲 裁 和 調 解 服 務 、 旅遊 、 文 化 、 教 育 、 醫 療 、 建 築 、 科 技 、 會 展 、 專 業 服 務 、 民生 等 合 作 。 探 討 南 沙 實 施 CEPA 綜 合 示 範 區 起 步 區 合 作 新 模式 , 降 低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及 企 業 進 入 門 檻 , 並 逐 步 推 動 容 許 香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南 沙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 推 進 南 沙 新 區 國 際 教 育合 作 試 驗 區 、 粵 港 澳 現 代 航 運 服 務 集 聚 區 和 粵 港 澳 文 化 ( 創意 ) 産 業 試 驗 園 區 等 項 目 建 設 。 深 化 改 革 , 努 力 營 造 與 香 港接 軌 的 營 商 環 境 。 完 善 穗 港 合 作 機 制 , 貫 徹 錯 位 發 展 、 優 勢互 補 、 互 利 共 贏 的 原 則 , 就 落 實 《 廣 州 南 沙 新 區 發 展 規 劃 》支 持 政 策 的 編 制 工 作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 舉 辦 穗 港 合 作 專 責 小 組會 議 及 相 關 專 題 會 議 , 加 快 穗 港 合 作 開 發 南 沙 。( 二 ) 全 面 落 實 《 前 海 深 港 現 代 服 務 業 合 作 區 總 體 發 展規 劃 》, 細 化 財 稅 、 金 融 、 建 築 、 法 制 、 人 才 等 配 套 政 策 。研 究 推 進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項 目 在 前 海 先 行 先 試 , 探 索 建 立 創 新型 跨 境 人 民 幣 交 易 平 台 , 開 展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的 先 行 試 驗 ,鼓 勵 境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在 前 海 設 立 跨 境 金 融 業 務 總 部 , 發 展 與港 澳 地 區 的 跨 境 金 融 業 務 。 探 索 已 取 得 香 港 工 程 咨 詢 、 規 劃設 計 、 測 量 、 造 價 等 執 業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 直 接 在 前 海 註 册執 業 。 探 索 允 許 香 港 各 類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和 工 程 承 建 商 獨 立 在前 海 承 建 工 程 項 目 。 探 索 在 前 海 範 圍 內 , 對 香 港 獨 資 或 與 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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