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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於緊緻和分隔的核模糊分類演算法1 內生化 ... -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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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構 於 緊 緻 和 分 隔 的 核 模 糊 分 類 演 算<br />

建 構<br />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二 期<br />

<br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br />

<br />

ISSN 2078-4899<br />

ISSN 2078-4899<br />

<br />

<br />

<br />

<br />

<br />

Takming University J<br />

<br />

<br />

Takming University Journal Vol.33 Vol.34 No.2 No.1 June December 2010 2009<br />

<br />

Takming University Journa<br />

<br />

<br />

內 生 化 勞 動 供 給 , 調 整 成 本 與 最 適 關<br />

蔡 旭 琛<br />

<br />

建 構 於 <br />

緊 緻 和 分 隔 的 核 模 糊 分 類 演 算 法 徐 翠 琇 1<br />

<br />

建 構 於 緊 緻 和 分 隔 的 核 模 糊 分 類 演 算 法<br />

周 嘉 榮<br />

股 票 除 息 日 至 發 放 日 之 間 隔 天 數<br />

<br />

內 生 化 勞 動 供 給 , 調 整 成 本 與 最 適 關 稅<br />

<br />

<br />

<br />

方 誠<br />

內 生 化 勞 動 供 給 , 調 整 成 本 與 股 最 票 適 除 關 稅 息 日 至 發 放 日 之 間 隔 天 16數<br />

周 勝 現 年 行 大 專 申 訴 制 度 之 研 究 :<br />

<br />

以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br />

現 行 大 專 申 訴 制 度 之 研 究 :<br />

<br />

<br />

<br />

劉 任 昌<br />

股 票 除 息 日 至 發 放<br />

<br />

日 之 間 隔 天 數<br />

32 <br />

<br />

楊 朝 成<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現 行 大 專 申 訴 制 度 之 研 究 :<br />

丘 慶 駿<br />

以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為 中 心<br />

48<br />

<br />

<br />

以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為<br />

技 大 學<br />

nce and Technology<br />

內 生<br />

股 票<br />

現 行<br />

以 大


編 者 的 話<br />

『 德 明 學 報 』 自 民 國 62 年 創 刊 以 來 , 一 直 是 德<br />

明 成 長 的 縮 影 , 從 商 專 時 代 校 內 教 師 分 享 研 究 心 得 的<br />

苗 圃 , 茁 壯 為 技 術 學 院 時 期 全 國 學 術 界 共 同 耕 耘 的 園<br />

地 , 期 待 在 改 名 「 科 技 大 學 」 以 後 , 能 吸 引 更 多 國 內<br />

外 的 碩 學 鴻 儒 , 為 『 德 明 學 報 』 學 術 水 平 的 提 升 注 入<br />

源 源 不 絕 的 動 力 , 成 為 繁 花 盛 開 的 學 術 山 林 。<br />

然 隨 著 全 球 知 識 經 濟 的 到 來 , 知 識 的 傳 播 及 資 訊 的 流 通<br />

無 遠 弗 屆 ,『 德 明 學 報 』 在 本 校 既 有 的 學 術 審 查 架 構 下 ,<br />

亟 思 建 構 更 符 合 學 術 慣 例 的 編 審 制 度 , 期 以 更 嚴 謹 的<br />

態 度 , 激 勵 本 校 的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 有 鑑 於 此 , 自 本 期<br />

起 『 德 明 學 報 』 將 以 往 的 定 期 徵 稿 方 式 , 改 為 全 年 徵<br />

稿 。 審 稿 制 度 也 將 予 以 修 正 調 整 。<br />

本 期 來 稿 共 7 篇 , 校 外 稿 2 篇 , 校 內 稿 5 篇 ; 接<br />

受 刊 登 5 篇 , 退 稿 率 為 28.57%。 感 謝 全 體 評 審 , 本 著<br />

學 術 的 熱 誠 與 良 知 , 為 提 升 學 術 水 平 所 做 的 努 力 。 更<br />

感 謝 各 界 的 賜 稿 , 共 同 拓 展 學 術 的 視 野 與 疆 域 。 希 冀<br />

諸 學 界 先 進 及 以 往 愛 護 『 德 明 學 報 』 的 舊 雨 新 知 , 繼 續<br />

給 予 『 德 明 學 報 』 鞭 策 及 支 持 。<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謹 識<br />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德 明 學 報 徵 稿 及 稿 約<br />

一 、 徵 稿 類 型 :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業 個 案 ( 含 教 學 手 冊 )。<br />

二 、 徵 稿 內 容 : 凡 商 管 、 資 訊 、 法 學 、 文 史 哲 、 數 理 及 體 育 等 相 關 領 域 學 科 理 論 與 實 務 之<br />

學 術 研 究 , 具 國 際 性 或 開 創 性 之 各 類 研 究 論 著 、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業 個 案 , 歡<br />

迎 賜 稿 。 惟 譯 稿 、 教 學 講 義 或 報 導 性 文 稿 , 恕 不 接 受 。<br />

三 、 徵 稿 範 圍 : 投 稿 本 學 報 之 論 文 , 以 未 在 其 他 刊 物 發 表 或 未 在 出 版 社 ( 含 書 局 ) 公 開 發<br />

行 者 為 限 。 每 人 每 期 以 刊 登 一 篇 為 限 ( 含 合 著 者 )。 來 稿 文 字 以 中 文 、 英<br />

文 或 日 文 為 限 。<br />

四 、 徵 稿 對 象 : 校 內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br />

五 、 徵 稿 方 式 : 採 全 年 徵 稿 , 定 期 出 刊 方 式 。 一 年 出 刊 二 次 , 分 別 為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各 出 刊<br />

一 期 為 原 則 , 惟 因 稿 件 不 足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項 經 『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br />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決 議 後 得 延 後 出 刊 。<br />

六 、 論 文 字 數 及 頁 數 : 每 篇 論 文 以 20 頁 為 限 ; 中 、 日 文 須 以 兩 萬 字 為 限 , 英 文 須 以 八 千 字<br />

為 限 。<br />

七 、 論 文 格 式 : 來 稿 論 文 應 包 括 題 目 、 作 者 ( 需 註 明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摘 要 、 關 鍵 字 、 正 文<br />

及 參 考 文 獻 等 。 如 以 中 文 撰 寫 者 , 需 另 附 英 文 題 目 、 作 者 、 摘 要 、 關 鍵 字 。<br />

英 文 ( 日 文 ) 撰 寫 者 , 則 需 附 中 文 題 目 、 作 者 、 摘 要 、 關 鍵 字 。 詳 細 內 容 請<br />

參 考 『 德 明 學 報 撰 寫 格 式 』 及 範 本 。<br />

八 、 審 稿 方 式 : 本 學 報 採 『 匿 名 審 稿 制 』,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負 責 聘 請 校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的 學 者<br />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工 作 。<br />

九 、 文 責 及 版 權 : 投 稿 之 論 文 , 其 文 責 由 作 者 自 負 。 經 本 學 報 刊 登 之 論 文 , 其 版 權 屬 於 德<br />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非 經 同 意 , 不 得 轉 載 其 他 刊 物 。 另 本 刊 已 授 權 國 家 圖<br />

書 館 , 提 供 讀 者 以 個 人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線 上 檢 索 、 閱 讀 、 列 印 等 學 術 研 究<br />

之 用 。 產 業 個 案 所 附 之 教 學 手 冊 僅 作 審 查 參 考 , 不 作 刊 登 使 用 。<br />

十 、 校 對 : 由 作 者 負 責 校 對 , 校 對 稿 並 應 於 約 定 日 內 簽 名 送 回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br />

十 一 、 編 排 : 為 使 本 學 報 編 排 一 致 , 本 委 員 會 有 權 更 動 段 落 、 題 號 、 版 面 及 稿 件 格 式 。<br />

十 一 、 致 贈 : 論 文 獲 學 報 刊 登 之 作 者 , 致 贈 第 一 作 者 該 期 學 報 乙 本 , 不 另 致 贈 稿 酬 。<br />

十 二 、 投 稿 方 式 :<br />

• 郵 寄 方 式 : 請 繳 交 紙 本 論 文 一 式 三 份 、 電 子 檔 乙 份 ( 另 請 e-mail 一 份 論 文 電 子 檔 至<br />

tmust2130@takming.edu.tw)、 投 稿 資 料 表 乙 份 及 著 作 授 權 同 意 書 乙 份 ( 如 有 多 位 作<br />

者 , 則 每 位 作 者 均 需 各 自 簽 署 乙 份 同 意 書 ), 逕 寄 114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br />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收 (TEL:(02)2658-5801 轉 2131)。<br />

十 三 、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及 表 單 下 載 :『 德 明 學 報 撰 寫 格 式 』、 投 稿 資 料 表 等 資 料 , 請 參 閱<br />

http://www.takming.edu.tw/study/doc.asp


德 明 學 報 編 審 要 點<br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學 報 編 審 委 員 會 議 修 訂<br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 九 三 ) 德 教 通 字 第 011 號 公 布<br />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學 報 編 審 委 員 會 議 修 訂<br />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7 月 21 日 (94) 德 教 通 字 第 005 號 公 布<br />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修 訂<br />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96) 德 教 通 字 第 001 號 公 布<br />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br />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 96 ) 德 秘 通 字 第 003 號 修 正 公 布<br />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 第 五 、 第 六 條 第 二 及 第 三 款 、 第 十 一 條 )<br />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 97 ) 德 教 通 字 第 002 號 公 布<br />

笫 一 條<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 特 訂 定 德 明 學 報 編 審 要 點<br />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br />

笫 二 條<br />

德 明 學 報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報 ) 以 校 長 為 發 行 人 。<br />

笫 三 條<br />

凡 屬 本 校 各 學 科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研 究 或 國 際 性 具 有 開 創 性 的 各 類 研 究 論 著 , 均 歡 迎 賜<br />

稿 。 惟 譯 稿 、 教 學 講 義 或 報 導 性 文 稿 , 恕 不 接 受 。 來 稿 文 字 以 中 文 、 英 文 或 日 文 為 限 。<br />

第 四 條<br />

投 稿 之 論 文 , 以 未 在 其 他 刊 物 發 表 或 未 在 出 版 社 ( 含 書 局 ) 公 開 發 行 者 為 限 。 每 人 每<br />

期 以 刊 登 一 篇 為 限 ( 含 合 著 者 )。<br />

笫 五 條<br />

本 學 報 採 全 年 徵 稿 , 定 期 出 刊 方 式 。 一 年 出 刊 二 次 , 分 別 為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各 出 刊 一 期<br />

為 原 則 。 惟 若 因 稿 件 不 足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項 經 『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br />

決 議 後 得 延 後 出 刊 。 每 篇 論 文 中 、 日 文 以 兩 萬 字 為 限 ; 英 文 以 八 千 字 為 限 。 每 期 學 報<br />

之 總 頁 數 以 二 百 頁 為 限 。<br />

笫 六 條<br />

投 稿 之 論 文 須 依 據 「 德 明 學 報 撰 寫 格 式 」 撰 寫 。 投 稿 需 繳 交 論 文 一 式 三 份 、 電 子 檔 一<br />

份 、 投 稿 資 料 表 一 份 及 授 權 書 一 份 。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並 於 彙 整 後 ,<br />

送 請 審 查 , 其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br />

一 、 本 學 報 採 『 匿 名 審 稿 制 』, 由 本 委 員 會 負 責 聘 請 校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兩 名 ,<br />

進 行 學 報 之 審 查 工 作 。 評 審 委 員 需 註 明 評 審 意 見 , 評 審 意 見 分 為 推 薦 刊 登 、 修<br />

正 後 再 審 ( 送 交 原 評 審 人 ) 與 不 刊 登 。<br />

二 、 評 審 委 員 若 有 一 人 建 議 「 推 薦 刊 登 」、 另 一 人 為 「 不 刊 登 」, 則 另 送 第 三 位 評 審<br />

委 員 評 閱 。<br />

三 、 評 審 意 見 若 為 「 修 正 後 再 審 」, 作 者 須 作 修 正 或 無 法 修 正 之 說 明 。 評 審 委 員 對<br />

作 者 之 修 正 應 予 重 新 評 審 ,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僅 推 薦 刊 登 或 不 刊 登 。 初 審 作 業<br />

處 理 方 式 , 詳 見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 第 三 人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 , 詳 見 附 表 三 。


四 、 審 查 後 之 論 文 , 由 教 務 處 彙 整 審 查 結 果 , 報 請 本 委 員 會 審 核 , 並 於 通 過 後 , 予<br />

以 刊 登 。<br />

第 七 條<br />

論 文 一 經 送 審 , 若 欲 撤 回 , 需 填 寫 「 德 明 學 報 放 棄 投 稿 聲 明 書 」。<br />

第 八 條<br />

投 稿 之 論 文 , 其 文 責 由 作 者 自 負 。 經 審 定 採 用 之 論 文 , 由 作 者 負 責 校 對 。 校 對 稿 並 應<br />

於 約 定 日 內 簽 名 送 回 。<br />

第 九 條<br />

為 使 本 學 報 編 排 一 致 , 本 委 員 會 有 權 更 動 段 落 、 題 號 、 版 面 及 稿 件 格 式 。<br />

笫 十 條 (96 年 1 月 5 日 刪 除 )<br />

第 十 一 條<br />

經 本 學 報 刊 登 之 論 文 ,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非 經 同 意 , 不 得 轉 載 其<br />

他 刊 物 。<br />

笫 十 二 條<br />

本 要 點 經 本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由 校 長 公 布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br />

附 表 一 初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br />

初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 第 二 位 評 審 委 員 評 審 意 見<br />

推 薦 刊 登 修 正 後 再 審 不 刊 登<br />

第 一 位 評 審 委 推 薦 刊 登 刊 登 修 正 後 再 審 ( 見 附 表 二 ) 送 第 三 人 審 ( 見 附 表 三 )<br />

員 評 審 意 見 修 正 後 再 審 修 正 後 再 審 ( 見 附 表 二 ) 修 正 後 再 審 ( 見 附 表 二 ) 不 刊 登<br />

不 刊 登 送 第 三 人 審 ( 見 附 表 三 ) 不 刊 登 不 刊 登<br />

附 表 二 修 正 後 再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br />

修 正 後 再 審 作 業 處 理 第 二 位 評 審 委 員 評 審 意 見<br />

推 薦 刊 登 不 刊 登<br />

第 一 位 評 審 委 推 薦 刊 登 刊 登<br />

不 刊 登<br />

員 評 審 意 見 不 刊 登 不 刊 登 不 刊 登<br />

附 表 三 第 三 人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br />

第 三 人 審 作 業 處 理 方 式<br />

第 三 位 評 審 委 推 薦 刊 登<br />

員 評 審 意 見 不 刊 登<br />

初 審 作 業<br />

推 薦 刊 登 vs. 不 刊 登<br />

推 薦 刊 登<br />

不 刊 登


德 明 學 報<br />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目 錄<br />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br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 韓 文 銘 . 陳 威 佐 .…………..…1<br />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 ..…………………… 丘 慶 駿 . 周 怡 ………..…….21<br />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 ………..…….. 李 壽 菊 …………..…39<br />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 …………………..…. 陳 玉 蘭 ……...........…53<br />

從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的 視 點 探 討 「 請 求 的 談 話 」<br />

- 以 日 台 接 觸 場 面 為 考 察 中 心 -<br />

……………………………… 徐 孟 鈴 …..…..…….63


TAKMING UNIVERSITY JOURNAL<br />

Vol. 34 No.1<br />

Contents<br />

Measuring the Functional Size of a Collaboration Application<br />

Using COSMIC-FFP: LogisticsManagement System<br />

…………………………………………............. Wen-Ming Han 、Wei-Tso Chen……..…1<br />

A Study on Freedom of High Seas Fisheries and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br />

Development<br />

............................................................................ Qing-Chun Chiu、Chou, Yi …...….21<br />

The strong country Arose-Discuss Relationship Between Monarch<br />

and His Subjects From ‘The History of Eastern Zhou Dynasty’<br />

……………………………………………………………….. Lee Sow-chu ......…39<br />

The Effect of Swimming Training on Balance Movements Display in Children<br />

with Down’s Syndrome<br />

……………………………………………………..........…Yu-Lan Chen ……..53<br />

Interlanguage-Pragmatic Transfer in Requests: Analysis of Contact Discourse by<br />

Advanced Taiwanese Learners of Japanese<br />

……… ……………………………………...................…Hsu, Meng-Ling ……..6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民 國 99 年 6 月 pp.1~20<br />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br />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韓 文 銘 , 陳 威 佐<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br />

摘 要<br />

有 效 管 控 協 同 商 務 平 台 開 發 的 成 本 與 時 程 是 確 保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成 功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然 而 估 算 成 本<br />

與 時 程 必 須 建 立 在 能 夠 完 全 瞭 解 欲 開 發 之 資 訊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COSMIC FFP (ISO/IEC 19761) 為<br />

國 際 上 被 普 遍 接 受 與 廣 泛 應 用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 其 度 量 架 構 同 時 具 備 開 發 者 與 使 用 者 觀 點 , 且 適<br />

用 於 商 業 應 用 系 統 與 即 時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本 研 究 以 個 案 探 討 的 方 式 來 展 示 應 用 COSMIC FFP 度<br />

量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之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的 過 程 , 其 研 究 貢 獻 主 要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點 :(1) 引 進 COSMIC FFP<br />

功 能 點 度 量 方 法 以 協 助 國 內 實 務 界 精 確 地 預 估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2) 提 高 協 同 合 作 開 發 平 台 系 統 之 成 本<br />

與 時 程 預 估 的 精 確 性 以 確 保 軟 體 專 案 開 發 成 功 ;(3) 累 積 我 國 度 量 與 分 析 的 研 究 能 量 並 指 出 一 條 需 要 國<br />

內 學 者 投 入 研 究 的 新 研 究 議 題 。<br />

關 鍵 字 : 軟 體 度 量 、COSMIC FFP、 功 能 點 、 協 同 商 務 、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br />

Measuring the Functional Size of a Collaboration Application<br />

Using COSMIC-FFP: Logistics Management System<br />

Wen-Ming Han, Wei-Tso Chen<br />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br />

Information Systems, Assistant professor<br />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br />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Graduate student<br />

Abstract<br />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development costs and development time of a collaborative commerce platform is<br />

crucial in ensuring the successful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Cost and time estimates should be<br />

based on a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al size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Towards this purpose, this study<br />

examines a functional size measurement method called COSMIC, which is widely accepted and applied<br />

internationally. Its measurement structure incorporates the perspectives of both the developer and the user, and it<br />

is suitable for measuring the functional sizes of commercial application systems and real time systems. Through<br />

a case study, this study illustrates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COSMIC to measuring a 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br />

system. Three main contributions of this study are (1) introducing COSMIC FFP functional size measurement to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assist Taiwanese professionals in accurately estimating functional sizes; (2) enhancing the accuracy in estimating<br />

the development costs and time taken to create the collaborative platform system, to ensure successful<br />

development of software projects; and (3) increasing the research strength in the areas of measurement and<br />

analysis in Taiwan and pointing out a new research issue that requires Taiwanese scholars to put more efforts in.<br />

Key Words: Software measurement, COSMIC FFP, Function point, Collaborative commerce, Global logistics<br />

management system.<br />

2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壹 、 緒 論<br />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來 臨 , 使 得 企 業 面 臨 著 全 面 性 且 高 度 的 競 爭 壓 力 , 這 使 得 國 內 許 多 企 業 需 要<br />

將 經 營 模 式 延 伸 至 跨 國 合 作 。 為 了 維 繫 企 業 間 的 生 存 、 強 化 競 爭 優 勢 , 企 業 轉 而 與 上 下 游 廠 商<br />

與 客 戶 等 交 易 夥 伴 進 行 整 合 , 或 是 併 購 , 簽 定 合 作 條 款 , 進 而 形 成 了 一 種 延 伸 性 企 業 群 體 ; 在<br />

這 樣 的 環 境 下 協 同 商 務 的 作 業 模 式 便 因 應 而 生 , 在 系 統 的 整 合 方 面 也 不 再 只 侷 限 於 企 業 內 外 部<br />

資 源 , 必 須 延 伸 至 與 企 業 間 整 合 應 用 ,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且 快 速 回 應 市 場 , 同 時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br />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 GLM) 的 角 色 定 位 為 類 似 人 的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br />

以 便 整 合 協 調 企 業 的 生 產 、 採 購 、 後 勤 補 給 、 市 場 行 銷 、 產 品 設 計 、 顧 客 服 務 、 供 應 商 關 係 及<br />

庫 存 等 企 業 營 運 流 程 , 即 時 回 應 市 場 的 任 何 變 動 需 求 , 亦 為 最 具 協 同 商 務 的 代 表 性 作 業 模 式 。<br />

而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 System, GLMS) 即 為 支 援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的 資<br />

訊 系 統 , 可 見 的 此 類 型 系 統 具 備 高 度 開 發 成 本 、 流 程 複 雜 性 以 及 時 程 規 劃 等 特 性 , 然 而 在 全 球<br />

化 的 時 代 , 此 類 的 管 理 系 統 更 是 要 立 志 成 為 跨 國 性 組 織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資 訊 系 統 。<br />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掌 握 與 管 控 系 統 的 開 發 成 本 、 時 程 及 資 訊 程 序 便 是 成 功 開 發 此 類 型 資 訊 系 統<br />

的 重 要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 而 瞭 解 資 訊 系 統 的 成 本 與 時 程 的 必 要 條 件 之 一 , 即 必 須 先 瞭 解 資 訊 系 統<br />

的 規 模 大 小 , 在 1980 年 代 以 前 , 我 們 通 常 都 是 用 程 式 碼 行 數 (Line of Code, LOC) 來 代 表 欲 開<br />

發 之 資 訊 系 統 的 規 模 大 小 ,Santillo(2007) 研 究 中 曾 指 出 , 受 限 於 程 式 碼 行 數 具 有 先 天 性 的 缺 點 ,<br />

例 如 與 程 式 語 言 種 類 相 關 以 及 無 法 在 專 案 早 期 得 知 等 , 利 用 程 式 碼 行 數 做 為 資 料 分 析 的 基 礎 以<br />

支 援 軟 體 專 案 管 控 的 代 表 性 與 價 值 並 不 高 , 因 此 近 代 瞭 解 資 訊 系 統 規 模 大 小 的 度 量 方 法 主 要 集<br />

中 在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Function Size Measurement Method, FSMM),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即 為 功 能<br />

點 分 析 (Function Point Analysis, FPA)。<br />

儘 管 功 能 點 分 析 是 國 內 外 被 普 遍 使 用 的 功 能 性 度 量 方 法 論 , 然 而 文 獻 中 也 指 出 功 能 點 分 析<br />

較 適 合 應 用 於 度 量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因 此 若 是 將 功 能 點 分 析 使 用 在 一 些 新 型 態 的 資 訊 系 統 ( 即 時<br />

系 統 與 協 同 合 作 系 統 等 ) 的 度 量 , 將 會 使 得 度 量 值 的 結 果 失 真 , 並 進 一 步 造 成 成 本 與 時 程 的 預<br />

估 錯 誤 。 而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正 好 具 備 高 度 邏 輯 處 理 、 高 度 流 程 互 動 、 即 時 流 程 控 管 與 大 量 資<br />

料 交 換 的 特 性 , 因 此 冒 然 應 用 功 能 點 分 析 來 度 量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是 不 適 用 的 。<br />

COSMIC FFP 為 另 一 個 在 國 際 上 被 普 遍 接 受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 並 已 於 2003 年 被 接 受<br />

為 ISO 標 準 , 名 為 ISO/IEC 19761, 其 度 量 架 構 同 時 具 備 開 發 者 與 使 用 者 觀 點 , 且 適 用 於 商 業 應<br />

用 系 統 與 即 時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評 估 。 此 外 Common Software Measurement International<br />

Consortium (2009) 所 提 出 的 COSMIC FFP 亦 具 備 層 級 (Layer) 的 度 量 概 念 , 可 完 整 呈 現 多 層 級<br />

(Multi-layer) 型 態 資 訊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 然 而 國 內 研 究 學 者 與 實 務 界 對 於 COSMIC FFP 的<br />

度 量 應 用 卻 仍 尚 未 開 始 重 視 , 忽 略 此 度 量 方 法 論 的 使 用 與 探 討 將 使 得 我 國 新 型 態 軟 體 專 案 管 控<br />

的 能 力 無 法 提 昇 。<br />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目 的 為 應 用 COSMIC FFP 來 度 量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 其 研<br />

究 貢 獻 主 要 可 以 分 成 以 下 三 點 :(1) 引 進 COSMIC FFP 功 能 點 度 量 方 法 論 以 協 助 實 務 界 精 確 地<br />

預 估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2) 提 高 協 同 合 作 開 發 平 台 之 成 本 與 時 程 預 估 的 精 確 性 以 確 保 軟 體 專 案<br />

開 發 成 功 ;(3) 累 積 我 國 度 量 與 分 析 的 研 究 能 量 並 指 出 一 條 需 要 國 內 學 者 投 入 研 究 的 新 研 究 議<br />

題 。<br />

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貳 、 文 獻 探 討<br />

一 、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論 的 歷 史 進 展<br />

圖 2.1 為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論 的 歷 史 進 展 趨 勢 , 自 從 ISO/IEC 14143 定 義 軟 體<br />

功 能 性 度 量 方 法 論 的 設 計 準 則 與 架 構 後 , 延 伸 或 發 展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論 已 成 為 近 代 被<br />

熱 切 討 論 的 議 題 , 已 成 為 國 際 標 準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論 共 有 五 種 , 分 別 是 ISO/IEC<br />

19761(COSMIC)、ISO/IEC 20926(IFPUG)、ISO/IEC 20968(Mark II)、ISO/IEC 24570<br />

(NESMA) 與 ISO/IEC 29881(FiSMA), 其 中 ,ISO 20926 即 為 Allan Albrecht 於 1979 所<br />

發 展 的 功 能 點 分 析 (Function Point Analysis, FPA), 現 在 則 交 由 國 際 功 能 點 使 用 群 組<br />

(International Function Point Users Group, IFPUG) 負 責 維 護 ,COSMIC FFP 則 是 在 2003<br />

年 被 接 受 為 國 際 標 準 , 名 為 ISO/IEC 19761, 上 述 兩 個 國 際 標 準 是 目 前 國 外 較 為 普 遍 與 常 用<br />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 且 均 有 專 屬 證 照 推 廣 與 教 導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如 何 在 實 務 上 加 以 應 用 。<br />

圖 2.1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論 的 歷 史 進 展<br />

( 一 )COSMIC 的 背 景 與 適 用 環 境<br />

COSMIC FFP 的 前 身 為 Full Function Points, 其 設 計 的 起 因 是 文 獻 指 出 傳 統<br />

IFPUG 功 能 點 數 較 適 用 於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對 於 性 質 為 複 雜 邏 輯 處 理 的 資 訊 系 統 的 功 能<br />

性 大 小 規 模 度 量 的 支 援 性 較 低 , 目 前 COSMIC FFP 最 新 的 版 本 為 3.0.1 版 , 而 COSMIC<br />

FFP v2.2 版 的 內 容 即 為 ISO/IEC 19761。 在 官 方 度 量 手 冊 指 出 COSMIC FFP 可 適 用 於<br />

以 下 三 類 資 訊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的 度 量 :<br />

4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1. 商 業 應 用 軟 體 (Business application software): 這 類 軟 體 通 常 用 於 支 援 商 業 營 運 管<br />

理 , 例 如 銀 行 、 保 險 、 財 務 、 人 事 、 採 購 、 配 送 與 製 造 等 。 由 於 這 類 軟 體 具 有 管<br />

理 大 量 資 料 的 需 求 特 點 。<br />

2. 即 時 軟 體 (Real-time software): 功 能 為 控 制 或 觸 發 現 實 世 界 的 事 件 , 例 如 電 話 交<br />

換 和 訊 息 轉 換 軟 體 。 資 訊 家 電 、 電 梯 、 汽 車 引 擎 與 飛 機 。<br />

3. 上 述 混 合 應 用 的 軟 體 (Hybrids of the above): 舉 例 來 說 , 就 像 是 航 空 公 司 及 旅 館<br />

的 即 時 訂 位 ( 訂 房 ) 系 統 。<br />

COSMIC FFP 並 不 適 用 於 度 量 演 算 法 性 質 的 軟 體 , 例 如 模 擬 軟 體 、 自 我 學 習 軟 體<br />

與 處 理 聲 音 或 影 像 之 連 續 變 化 的 軟 體 等 , 這 個 不 足 之 處 與 傳 統 功 能 點 分 析 相 同 。<br />

( 二 )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Base Functional Components, BFC)<br />

ISO/IEC 14143 定 義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是 組 成 功 能 點 數 的 最 基 本 單 位 , 例 如 功 能 點<br />

分 析 所 定 義 的 5 個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 內 部 邏 輯 檔 案 、 外 部 介 面 檔 案 、 外 部 輸 入 、 外<br />

部 輸 出 與 外 部 查 詢 ), 而 COSMIC 則 是 定 義 4 種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 這 四 種 功 能 性 元<br />

件 的 主 要 差 異 點 是 來 自 於 資 料 群 (Data group) 在 功 能 性 流 程 與 持 續 性 儲 存 媒 體 的 動<br />

向 過 程 , 如 圖 2.2 所 示 :<br />

• 流 入 (Entry, E): 資 料 群 由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跨 越 界 限 流 入 到 功 能 性 流 程 。<br />

• 流 出 (Exit, X): 資 料 群 由 功 能 性 流 程 跨 越 界 限 流 出 到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br />

• 讀 取 (Read, R): 資 料 群 由 持 續 性 儲 存 媒 體 被 讀 取 到 功 能 性 流 程 。<br />

• 寫 入 (Write, W): 資 料 群 由 功 能 性 流 程 寫 入 到 持 續 性 儲 存 媒 體 。<br />

圖 2.2 COSMIC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間 的 互 動 關 係<br />

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 三 )COSMIC FFP 的 度 量 流 程<br />

COSMIC FFP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流 程 是 由 三 個 階 段 所 構 成 , 如 圖 2.3 所 示 , 分 別 是 度<br />

量 策 略 階 段 、 對 映 階 段 與 度 量 階 段 , 各 階 段 主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描 述 如 下 :<br />

1. 度 量 策 略 階 段<br />

本 階 段 的 焦 點 在 於 決 定 所 欲 度 量 功 能 性 大 小 之 軟 體 的 度 量 範 疇 , 有 4 個 重 要 的 項 目<br />

必 須 在 本 階 段 被 清 楚 定 義 , 分 別 是 度 量 目 的 、 度 量 範 圍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識 別 與 精 細<br />

度 度 量 等 級 (Level of granularity), 清 楚 的 度 量 範 疇 定 義 將 有 助 於 我 們 應 該 解 釋 本<br />

次 度 量 的 結 果 。<br />

2. 對 映 階 段 。<br />

本 階 段 的 焦 點 在 於 將 欲 度 量 功 能 性 大 小 之 軟 體 的 文 件 ( 例 如 需 求 規 格 文 件 等 ) 對 映<br />

到 COSMIC FFP 所 定 義 的 度 量 架 構 , 以 便 利 用 COSMIC FFP 所 定 義 的 規 則 加 以 計 算<br />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br />

3. 度 量 階 段 。<br />

本 階 段 的 焦 點 在 於 識 別 所 有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的 流 入 、 流 出 、 寫 入 與 讀 取 , 並 且 計 算 最<br />

後 的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 其 計 算 公 式 表 示 如 下 :<br />

Size (Functional Process i) = ΣSize (Data Movements)<br />

資 料 動 向 (Data Movements) 即 為 流 入 、 流 出 、 讀 取 與 寫 入 基 本 功 能 性 基 本 元 件 ,<br />

每 個 資 料 動 向 即 等 於 1 Cfsu(COSMIC Functional Size Unit), 即 COSMIC FFP 的<br />

功 能 點 表 示 單 位 , 由 上 面 計 算 公 式 也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其 較 傳 統 功 能 點 分 析 的 計 算 公<br />

式 要 來 得 簡 單 與 容 易 學 習 。<br />

圖 2.3 COSMIC FFP 的 3 階 段 度 量 流 程<br />

6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二 、 協 同 商 務 平 台 (Collaborative Commerce Platform, CCP)<br />

在 區 域 性 銷 售 轉 變 為 全 球 性 的 營 運 市 場 的 同 時 , 市 場 經 濟 供 需 也 正 不 斷 的 快 速 變 化 ,<br />

站 在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的 觀 點 來 看 , 整 體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市 場 環 境 , 已 非 以 往 的 地 區 性 分 散 式 經<br />

營 架 構 所 能 面 對 的 , 如 何 利 用 有 效 的 資 訊 科 技 快 速 且 準 確 掌 握 全 局 , 是 當 下 全 球 企 業 所 面<br />

臨 的 挑 戰 , 當 網 際 網 路 與 資 訊 技 術 帶 動 了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 新 型 態 商 業 模 式 與 服 務 的 興 起 ,<br />

不 在 只 是 企 業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交 易 , 還 有 企 業 相 互 之 間 以 及 企 業 對 政 府 等 交 易 模 式 , 就 在 這<br />

些 商 業 模 式 與 技 術 下 衍 生 出 了 許 多 迎 合 營 運 機 制 的 管 理 系 統 , 如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 供 應 鏈 管<br />

理 、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等 系 統 , 以 解 決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br />

( 一 ) 協 同 商 務 (Collaborative Commerce)<br />

Burdick et al. (1999) 定 義 協 同 商 務 為 合 乎 員 工 、 合 作 夥 伴 與 顧 客 在 整 個 交 易 環 境<br />

與 市 場 的 動 態 協 作 模 式 , 因 此 從 廣 義 的 觀 點 來 看 , 企 業 間 商 務 活 動 的 合 作 協 調 模 式 的<br />

行 為 皆 屬 於 協 同 商 務 的 範 疇 。 而 協 同 模 式 的 應 用 , 已 隨 著 市 場 競 爭 型 態 改 變 、 多 樣 且<br />

少 量 的 製 造 方 式 及 客 製 化 大 量 生 產 方 式 等 因 素 而 日 趨 重 要 。<br />

Burdick et al. (1999) 認 為 在 整 合 企 業 內 外 部 資 源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階 段 即 為 趨 向 於 協<br />

同 合 作 發 展 , 以 便 動 態 協 調 合 作 來 一 起 面 對 市 場 競 爭 。 所 以 認 為 在 企 業 E 化 的 基 礎 下 ,<br />

利 用 協 同 商 務 以 達 到 企 業 對 上 下 游 廠 商 與 客 戶 等 交 易 夥 伴 在 流 程 與 資 訊 交 換 上 之 整<br />

合 , 並 根 據 企 業 資 源 的 現 況 做 最 佳 化 規 劃 以 便 快 速 回 應 市 場 與 其 他 競 爭 者 , 並 且 同 時<br />

與 交 易 夥 伴 形 成 延 伸 性 的 企 業 群 體 , 建 立 一 條 穩 固 的 供 應 價 值 鏈 , 以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全<br />

球 化 市 場 中 保 有 優 勢 。<br />

就 企 業 電 子 化 的 整 合 階 段 來 探 討 , 企 業 已 從 單 純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的 建 置 , 朝 向 以 多<br />

元 應 用 整 合 為 目 標 的 方 向 延 展 。 陳 銘 崑 、 陳 宇 軒 與 侯 琬 伊 (2005) 研 究 中 認 為 協 同 商 務<br />

的 實 行 就 技 術 上 來 說 必 須 透 過 企 業 間 的 整 合 開 始 。 首 先 是 建 立 企 業 內 各 營 運 單 位 標 準<br />

的 電 子 化 格 式 , 然 後 再 從 企 業 內 部 拓 展 至 外 部 與 企 業 間 , 所 以 這 個 階 段 的 需 求 主 要 來<br />

自 系 統 間 應 用 以 及 商 業 流 程 的 整 合 。 最 後 當 企 業 進 入 以 服 務 為 導 向 階 段 的 整 合 , 此 時<br />

透 過 各 式 使 用 者 端 的 裝 置 ( 如 PDA 與 行 動 電 話 等 ) 連 線 至 後 端 應 用 系 統 平 台 , 這 一 連 串<br />

的 整 合 行 動 便 成 為 主 流 , 所 以 跨 平 台 系 統 與 資 料 間 整 合 將 是 企 業 維 運 不 可 或 缺 的 技<br />

術 。 由 於 物 流 運 籌 流 程 由 中 央 的 平 台 來 執 行 資 料 交 換 , 亦 可 簡 化 物 流 運 籌 作 業 之 流 程<br />

以 及 自 動 化 其 跨 企 業 流 程 , 因 此 系 統 平 台 將 成 為 各 物 流 運 籌 業 者 間 協 同 的 基 礎 作 業 環<br />

境 。<br />

在 陳 銘 崑 、 陳 宇 軒 與 侯 琬 伊 (2005) 研 究 中 的 相 關 報 告 指 出 , 資 訊 流 程 整 合 平 台 主<br />

要 是 在 於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的 物 流 運 籌 管 理 的 整 合 性 資 訊 群 體 , 可 以 監 控 貨 物 在 每 個 程 序<br />

中 的 目 的 , 且 符 合 物 流 運 籌 業 者 與 客 戶 需 求 的 營 運 機 制 。 如 保 險 、 運 輸 、 報 關 、 航 運 、<br />

金 融 等 相 關 的 資 訊 系 統 皆 是 可 統 籌 的 服 務 資 訊 。 整 個 平 台 應 用 的 目 標 是 只 需 單 次 輸 入<br />

便 可 於 全 程 使 用 , 應 用 範 疇 則 以 在 進 出 口 貿 易 上 整 合 物 流 運 籌 業 者 所 需 之 商 業 程 序 為<br />

限 , 其 架 構 如 圖 2.4 所 示 。<br />

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圖 2.4 運 籌 協 同 平 台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2003)<br />

( 二 )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 GLM)<br />

根 據 美 國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對 於 運 籌 的 定 義 的 闡 釋 , 以 符 合 顧 客 需 求 為 目 的 , 就 產 品<br />

與 服 務 及 相 關 資 訊 從 輸 出 到 最 終 銷 售 之 間 流 程 與 倉 儲 , 進 行 有 效 率 且 能 達 到 成 效 的 規<br />

畫 、 執 行 與 控 制 。 由 於 全 球 化 市 場 競 爭 趨 於 激 烈 , 跨 國 企 業 界 日 益 重 視 實 體 分 配 相 關<br />

的 成 本 、 效 率 , 顧 客 偏 好 與 服 務 水 準 的 重 要 性 , 也 日 益 提 昇 了 實 體 分 配 在 企 業 營 運 策<br />

略 的 觀 感 , 使 得 運 籌 管 理 的 概 念 受 到 重 視 。 而 根 據 蔡 宏 明 (2000) 指 出 , 美 國 運 籌 管 理<br />

協 會 對 於 運 籌 管 理 也 有 論 述 , 其 定 義 為 針 對 顧 客 需 求 的 整 體 性 企 業 活 動 , 包 括<br />

從 需 求 預 測 、 配 銷 訂 單 、 顧 客 服 務 、 退 貨 存 貨 、 物 料 管 理 、 零 件 與 服 務 支 援 、<br />

工 廠 及 倉 庫 位 置 選 擇 、 產 品 包 裝 、 維 修 報 廢 、 交 通 運 輸 , 其 目 的 在 於 針 對 物 料 、<br />

在 製 品 及 製 成 品 於 產 地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流 通 問 題 , 進 行 計 劃 、 執 行 及 控 制 。<br />

許 多 企 業 中 在 物 流 運 籌 作 業 方 面 大 多 數 分 散 在 各 業 務 單 位 內 , 然 而 真 正 著 重 的 都<br />

是 單 位 內 的 個 別 功 能 , 以 致 於 效 率 與 單 位 的 服 務 產 生 衝 突 。 因 而 衍 生 出 將 各 單 位 的 物<br />

流 運 籌 作 業 活 動 , 重 新 整 合 成 為 一 個 完 整 體 系 , 以 便 統 一 調 配 與 管 理 的 管 理 策 略 。 藉<br />

由 彈 性 化 生 產 管 理 、 物 流 及 資 訊 技 術 , 整 合 以 服 務 導 向 模 式 為 導 向 的 各 項 企 業 內 外 部<br />

活 動 , 不 僅 能 提 升 企 業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的 附 加 價 值 , 更 能 提 高 企 業 在 產 業 間 競 爭 力 。 及<br />

時 因 應 市 場 的 變 化 , 減 少 經 營 與 庫 存 的 風 險 , 縮 短 供 應 鏈 、 提 高 反 應 市 場 靈 敏 度 、 加<br />

快 交 貨 速 度 等 方 面 發 展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的 理 念 , 是 在 整 體 供 應 鏈 中 都 必 需 共 同 來 承 擔 經<br />

營 風 險 , 因 此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的 產 銷 分 工 作 業 模 式 便 因 應 而 生 。<br />

如 同 上 述 所 定 義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發 展 出 了 以 下 幾 種 不 同 的 基 本 模 式 :<br />

1. 當 地 發 貨 中 心 模 式 (Local Buffer Model)<br />

製 造 商 在 製 造 成 本 低 廉 的 地 區 建 置 製 造 基 地 , 並 在 全 球 各 個 主 要 的 市 場 設 置 物 流<br />

中 心 , 大 量 成 品 生 產 後 預 先 以 海 運 運 送 至 離 顧 客 最 接 近 的 物 流 中 心 , 藉 此 節 省 自<br />

產 地 到 消 費 地 的 物 流 時 間 , 以 達 成 顧 客 訂 貨 立 即 達 貨 的 目 的 , 惟 製 造 商 必 須 承 擔<br />

較 高 的 庫 存 成 本 及 跌 價 風 險 。<br />

8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一 、 簡 介<br />

2. 海 外 組 裝 中 心 模 式 (Configuration Center Model)<br />

製 造 商 在 顧 客 所 在 地 設 立 組 裝 中 心 並 依 據 顧 客 所 下 的 銷 售 預 測 , 以 半 成 品 零 件 模<br />

組 的 樣 式 預 先 以 海 運 送 至 組 裝 中 心 附 近 的 物 料 倉 儲 備 置 , 在 實 際 出 貨 時 則 依 據 顧<br />

客 實 際 需 要 的 規 格 與 出 貨 量 , 立 即 採 購 並 空 運 關 鍵 零 組 件 至 組 裝 中 心 , 組 裝 成 品<br />

後 運 送 至 顧 客 店 家 。 與 當 地 發 貨 中 心 模 式 相 較 , 供 應 商 的 製 造 、 運 輸 成 本 提 高 ,<br />

但 可 降 低 庫 存 成 本 及 跌 價 風 險 。<br />

3. 直 接 運 送 模 式 (Direct Shipment Model)<br />

製 造 商 在 製 造 成 本 低 廉 的 地 區 建 置 製 造 基 地 , 並 且 預 先 備 置 半 成 品 或 零 組 件 模<br />

組 , 再 依 據 顧 客 實 際 需 求 的 規 格 與 出 貨 量 , 以 最 快 的 方 式 製 造 並 以 快 遞 直 接 將 訂<br />

單 所 需 的 產 品 運 送 至 顧 客 店 家 。 與 上 述 兩 種 模 式 相 較 , 供 應 商 的 製 造 、 運 輸 成 本<br />

最 高 , 但 可 大 幅 降 低 庫 存 成 本 及 跌 價 風 險 。<br />

三 、 個 案 研 析<br />

本 研 究 個 案 是 D 公 司 的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GLS) 專 案 ,D 公 司 由 於 資 訊 核 心<br />

系 統 (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 更 新 , 使 其 原 有 客 製 間 接 資 訊 程 序 必 須 大 幅 修 改 , 加 上 原 有 GLS<br />

委 外 廠 商 調 高 維 護 成 本 , 因 此 資 訊 單 位 在 成 本 與 維 護 上 的 考 量 下 , 決 定 由 資 訊 單 位 自 行 開<br />

發 GLS, 以 期 降 低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成 本 與 修 改 彈 性 , 並 且 使 GLS 能 夠 更 符 合 D 公 司 的 營 運 方<br />

針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與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br />

D 公 司 於 2002 年 參 與 了 當 時 資 策 會 串 聯 國 內 十 大 資 訊 廠 商 所 推 動 的 一 項 供 跨 國 電 子<br />

產 業 使 用 的 全 球 供 應 鏈 平 台 服 務 計 劃 ( 星 動 計 劃 ), 因 而 由 委 外 廠 商 建 置 了 GLS 平 台 , 並 與<br />

D 公 司 內 部 ERP 系 統 客 製 其 整 合 間 接 介 面 程 序 , 然 而 由 於 公 司 組 織 的 變 革 與 時 間 長 遠 , 當<br />

時 客 製 整 合 專 案 的 開 發 人 員 已 不 再 服 務 於 D 公 司 且 並 未 留 下 完 整 的 開 發 文 件 , 加 上 GLS 平<br />

台 歸 屬 於 委 外 廠 商 所 有 , 因 此 資 訊 單 位 僅 只 能 由 現 行 作 業 流 程 與 零 散 舊 系 統 文 件 去 推 論 架<br />

構 平 台 和 間 接 程 序 必 須 包 含 那 些 功 能 , 因 此 在 開 發 初 期 無 法 掌 握 此 系 統 需 要 多 久 開 發 時 程<br />

或 多 少 開 發 成 本 。<br />

二 、 功 能 分 析<br />

( 一 ) 系 統 需 求<br />

如 圖 3.1 所 示 ,D 公 司 的 資 訊 單 位 必 須 建 構 出 一 個 獨 立 系 統 環 境 , 後 端 運 用 Gateway<br />

的 機 制 串 聯 其 資 訊 程 序 , 由 D 公 司 的 ERP 為 起 點 經 由 客 製 程 序 轉 向 中 介 資 料 庫 , 再 由<br />

Gateway 把 資 料 型 態 及 規 格 轉 換 成 標 準 資 料 交 換 規 格 並 傳 送 至 GLS 平 台 , 然 而 前 端 Web<br />

Server 再 以 不 同 的 功 能 模 組 對 應 其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 提 出 其 專 屬 功 能 或 資 訊 , 就 像 提 供 給 報<br />

關 人 員 的 功 能 會 是 維 護 其 通 關 訊 息 或 是 提 出 給 運 輸 業 者 維 護 其 上 貨 到 貨 日 期 時 間 等<br />

等 ; 表 3.1 為 資 訊 單 位 與 使 用 單 位 深 入 研 討 後 所 明 確 劃 分 之 前 端 Web Server 與 後 端 B2B<br />

Gateway 的 功 能 清 單 。<br />

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圖 3.1 系 統 架 構 圖<br />

表 3.1 系 統 功 能 需 求 表<br />

類 別 編 號 事 項<br />

Web<br />

B2B<br />

1 30 家 LSP 以 Web 瀏 覽 器 連 接 viaHub。<br />

2 D 公 司 代 理 人 (Broker) 與 運 輸 者 (Forwarder) 能 在 "Shipping Advice" web 下 載 圖 檔 。<br />

3<br />

系 統 僅 提 供 一 個 時 區 ,Forwarder 或 Broker 輸 入 資 料 時 , 必 須 轉 換 成 相 同 時 區 的 時 間 ,<br />

以 求 系 統 的 一 致 性 。<br />

4 3B18 版 本 歷 史 資 料 查 詢 ( 規 格 包 含 在 此 文 件 附 錄 中 )。<br />

5 匯 出 入 3B18、3B2 與 3B3 交 易 的 例 行 總 體 報 告 。<br />

6 Web 將 使 用 SSL 機 制 以 保 護 已 驗 證 使 用 者 的 帳 號 與 密 碼 安 全 性 。<br />

對 海 運 提 供 托 運 貨 主 (shipper) 以 3B18+cover letter 的 方 式 送 資 料 至 viaHub, 之 後<br />

7 forwarder 至 Web 填 寫 shipping advice 資 料 , 再 由 viaHub 以 3B2 送 回 給 D 公 司 ,D<br />

公 司 將 其 寫 回 內 部 系 統 。<br />

8 提 供 D 公 司 使 用 者 及 客 戶 下 載 zip 檔 案 功 能 。<br />

9 記 錄 LSP 下 載 zip 檔 案 的 記 錄 , 包 括 誰 下 載 及 下 載 時 間 ( 規 格 包 含 在 此 文 件 附 錄 中 )。<br />

10<br />

11<br />

對 海 運 提 供 shipper 同 時 送 出 3B18 及 3B2 的 功 能 ( 規 格 不 包 含 在 此 文 件 中 , 另 以 RFC<br />

或 規 格 書 附 錄 方 式 提 出 )。<br />

LSP 回 傳 3B2 時 需 有 版 本 管 控 ( 規 格 不 包 含 在 此 文 件 中 , 另 以 RFC 或 規 格 書 附 錄 方<br />

式 提 出 )。<br />

12 B2B gateway 在 傳 送 資 料 前 應 該 用 數 位 簽 章 予 以 加 密 。<br />

System<br />

13<br />

14<br />

Web application 使 用 角 色 的 概 念 提 供 功 能 層 級 的 權 限 管 制 , 本 系 統 提 供 的 角 色 有<br />

D-Link user、Forwarder、Broker 與 D 公 司 客 戶 , 此 權 限 必 須 在 申 請 註 冊 帳 號 時 即 決<br />

定 權 限 。<br />

Web application 提 供 D 公 司 使 用 者 、 客 戶 、Forwarder 及 Broker 資 料 層 級 的 權 限 管 制 ,<br />

每 筆 資 料 的 User 權 限 由 D 公 司 提 供 。<br />

15 提 供 D 公 司 使 用 者 修 改 密 碼 的 功 能 。<br />

16 此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包 括 D 公 司 使 用 者 , Customer user, Forwarder 以 及 Broker。<br />

10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圖 3.2 所 表 示 的 是 在 物 流 事 件 發 生 時 系 統 程 序 的 概 括 流 向 , 我 們 將 以 下 列 表 述 其 實 際<br />

活 動 之 程 序 為 何 , 並 明 確 劃 分 出 Web 與 B2B 兩 者 不 同 活 動 , 以 便 之 後 分 析 程 序 上 更 加 便<br />

利 。<br />

( 二 ) 系 統 程 序<br />

Shipper<br />

Exp1. Export Invoice +<br />

Packing List + other files<br />

viaHub<br />

Exp2. Export Invoice +<br />

Packing List + other files<br />

LSP<br />

Exp4. Export shipment data<br />

Exp6. Export Event Data<br />

Exp3. Export Shipment Data<br />

Exp5. Export Event Data<br />

圖 3.2 系 統 程 序 概 括 圖<br />

表 3.2 系 統 程 序 列 表<br />

案 例 組 類 別 編 號 事 項<br />

Exp1<br />

Exp2<br />

Exp3<br />

Exp4<br />

B2B<br />

1<br />

2<br />

3<br />

Shipper 從 公 司 內 部 系 統 將 出 口 發 票 (invoice) 轉 出 至 介 面 表 格 (interface<br />

table)。 並 將 相 關 檔 案 (invoice、packing list、cover letter)zip 起 來 , 放 到<br />

指 定 目 錄 下 。<br />

Shipper B2Bi G/W 再 將 invoice 資 料 從 interface table 中 取 出 並 將 其 相 對<br />

應 的 zip file, 傳 至 viaHub。<br />

viaHub 收 到 invoice 資 料 及 zip file 後 , 將 之 儲 存 於 viaHub 的 資 料 庫 中<br />

及 指 定 的 檔 案 目 錄 中 。 作 為 web 系 統 之 資 料 來 源 。<br />

WEB 4 LSP 使 用 者 可 登 入 viaHub 的 Web 網 站 查 看 invoice 及 下 載 zip 檔 案 。.<br />

B2B 5 viaHub B2Bi G/W 將 invoice 資 料 從 資 料 庫 中 取 出 並 將 其 相 對 應 的 zip 檔<br />

案 , 傳 至 LSP。<br />

WEB<br />

B2B<br />

6 LSP 使 用 者 可 登 入 viaHub 的 web 網 站 , key-in 或 upload Shipment data<br />

7<br />

LSP 從 公 司 內 部 系 統 中 , 將 Export Shipment Advice data 取 出 , 透 過 LSP<br />

B2Bi G/W 傳 送 至 viaHub。<br />

8 viaHub 收 到 Export Shipment data 並 將 之 儲 存 於 viaHub 的 資 料 庫 。<br />

9<br />

10<br />

viaHub B2Bi G/W 將 Export Shipment Advice data 從 資 料 庫 中 , 傳 至<br />

Shipper。<br />

Shipper 收 到 Export Shipment Advice data 後 , 將 之 儲 存 於 interface table<br />

中 。 作 為 Shipper 內 部 ERP 系 統 之 資 料 來 源 。<br />

Exp5 WEB 11 LSP 使 用 者 可 登 入 viaHub 的 網 站 並 填 寫 或 匯 出 入 事 件 資 料 (Event data)。<br />

1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Exp6<br />

B2B<br />

B2B<br />

12<br />

LSP 從 公 司 內 部 系 統 將 匯 出 Event data 取 出 , 並 透 過 LSP B2Bi G/W 傳<br />

送 至 ViaHub。<br />

13 viaHub 收 到 所 匯 出 之 Event data, 並 將 之 儲 存 於 viaHub 的 資 料 庫 。<br />

14 viaHub B2Bi G/W 將 匯 出 之 Event data 從 資 料 庫 中 傳 至 Shipper。<br />

15<br />

Shipper 收 到 所 匯 出 之 Event data 後 , 將 之 儲 存 於 interface table 中 並 做 為<br />

Shipper 內 部 ERP 系 統 之 資 料 來 源 。<br />

為 了 進 一 步 確 保 系 統 設 計 滿 足 所 有 的 需 求 , 資 訊 單 位 由 上 列 程 序 延 申 出 多 個 細 項<br />

案 例 與 系 統 使 用 者 溝 通 及 需 求 確 認 ; 在 後 端 文 件 交 換 部 份 , 如 圖 3.3 所 示 其 案 例 細 項<br />

包 含 了 出 口 發 貨 單 (Invoice) 傳 輸 流 程 (Shipper --> Hub); 出 口 發 貨 單 傳 輸 流 程 (Hub<br />

--> LSP); 出 口 報 單 資 料 傳 輸 流 程 (LSP-->HUB); 出 口 報 單 資 料 傳 輸 流 程 (HUB --><br />

Shipper); 事 件 (Event) 資 料 傳 輸 流 程 (LSP-->HUB); 事 件 (Event) 資 料 傳 輸 流 程 (HUB<br />

--> Shipper); 出 口 運 載 資 料 (Shipment data) 傳 輸 流 程 (Shipper --> Hub) 等 等 。<br />

圖 3.3 系 統 文 件 交 換 使 用 案 例 圖<br />

前 端 Web 應 用 程 序 以 使 用 者 案 例 圖 表 示 共 包 含 四 個 主 要 功 能 , 如 圖 3.4 所 示<br />

• 出 口 發 貨 單 查 詢 程 序 (Invoice search): 包 含 檢 視 、 追 蹤 與 匯 出 入 出 口 發 貨 單 的<br />

狀 態 、 查 詢 發 貨 單 列 表 程 序 等 。<br />

• LSP 出 口 發 貨 單 查 詢 程 序 (Invoice search for LSP): 包 含 輸 入 與 匯 出 運 載 資 料 與<br />

事 件 資 料 、 及 下 載 zip 檔 案 等 。<br />

• 上 傳 匯 出 運 載 資 料 (Upload export shipment Data): 上 傳 匯 出 運 載 資 料 以 更 新<br />

Shipment advice 資 料 程 序 等 。<br />

• 上 傳 匯 出 事 件 資 料 (Upload export event Data): 上 載 Shipment advice 資 料 程 序 ,<br />

包 含 ATA>(ETA + tolerance) 通 知 程 序 、Date > (ETD + tolerance) 通 知 程 序 、Date ><br />

(ETA + tolerance) 通 知 程 序 、Shipping Advice No Input 通 知 程 序 、Shipment History<br />

Version 查 詢 程 序 與 下 載 檔 案 記 錄 查 詢 程 序 等 。<br />

12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圖 3.4 Web 細 項 應 用 流 程 使 用 案 例 圖<br />

四 、 度 量 執 行 與 應 用 分 析<br />

圖 4.1 為 COSMIC 官 方 度 量 使 用 手 冊 所 定 義 之 將 使 用 者 需 求 轉 換 成 COSMIC 基 礎 功 能 性 元<br />

件 的 步 驟 , 由 圖 中 可 以 發 現 主 要 可 以 區 分 成 三 個 區 塊 , 而 黑 框 內 即 為 將 使 用 者 需 求 轉 換 成<br />

COSMIC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的 主 要 步 驟 , 特 別 要 注 意 的 是 官 方 度 量 手 冊 將 「 定 義 資 料 屬 性 」 列 為<br />

非 必 要 步 驟 ,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實 際 的 轉 換 步 驟 只 有 「 定 義 功 能 性 流 程 」 與 「 定 義 資 料 群 」, 而<br />

執 行 完 定 義 資 料 群 步 驟 後 即 可 得 到 符 合 COSMIC 計 算 型 式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 我 們 將 透 過 以<br />

下 小 節 的 介 紹 來 引 導 讀 者 瞭 解 如 何 透 過 這 些 步 驟 來 將 使 用 者 需 求 轉 換 成 COSMIC 基 礎 功 能 性 元<br />

件 , 以 達 到 量 化 系 統 功 能 大 小 的 目 的 。<br />

圖 4.1 使 用 者 需 求 轉 換 成 COSMIC 基 礎 功 能 性 元 件 的 步 驟<br />

1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一 、 轉 換 階 段 前 的 工 作<br />

進 入 到 轉 換 階 段 前 的 工 作 共 有 2 項 :(1) 定 義 度 量 目 的 、 範 疇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與 精 細 度 ;(2)<br />

可 代 表 欲 度 量 軟 體 之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資 料 。<br />

( 一 ) 度 量 目 的<br />

由 於 本 研 究 是 要 度 量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 因 此 度 量 目 的 即 可 以 設<br />

定 成 以 COSMIC 量 化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br />

( 二 ) 度 量 範 疇<br />

根 據 上 一 個 階 段 所 決 定 的 度 量 目 的 , 我 們 即 可 以 進 一 步 衍 生 出 哪 一 些 功 能 應 該 要 納<br />

入 到 度 量 的 範 疇 內 以 及 該 把 哪 些 功 能 排 除 在 本 次 的 度 量 範 疇 外 。 根 據 Çigdem Gencel et<br />

al. (2006) 研 究 所 述 , 如 果 所 開 發 的 軟 體 是 經 由 不 同 結 構 層 面 的 軟 體 組 成 , 那 麼 每 一 層 的<br />

軟 體 規 格 將 需 分 別 度 量 , 也 就 是 說 依 據 軟 體 架 設 與 度 量 目 的 , 每 一 階 層 的 軟 體 都 有 不 同<br />

的 度 量 範 疇 。 以 本 研 究 之 個 案 所 描 述 之 度 量 目 的 與 上 章 節 所 研 析 之 個 案 功 能 , 很 清 楚 的<br />

可 以 定 義 其 度 量 的 總 範 疇 含 括 了 前 端 的 Web 應 用 平 台 及 後 端 的 資 料 交 換 平 台 這 兩 部 分<br />

, 其 主 要 軟 體 分 層 結 構 如 圖 4.2 所 示 。<br />

圖 4.2 系 統 分 層 結 構 圖<br />

( 三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br />

實 際 上 , 使 用 者 被 定 義 成 任 何 與 欲 度 量 軟 體 有 互 動 的 事 物 。 但 對 於 COSMIC 度 量<br />

方 法 來 說 這 個 定 義 實 在 太 廣 泛 了 。 就 COSMIC 度 量 方 法 而 言 , 使 用 者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欲<br />

度 量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 這 類 使 用 者 亦 稱 為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br />

當 考 慮 度 量 一 個 應 用 軟 體 , 區 別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和 所 有 可 能 的 使 用 者 是 很 重 要 的 。<br />

如 果 是 商 業 應 用 軟 體 , 它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通 常 包 括 人 和 其 他 與 之 互 動 的 對 等 軟 體 。 如<br />

果 是 即 時 應 用 軟 體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通 常 是 硬 體 設 備 或 其 他 與 之 互 動 的 對 等 軟 體 。 這 類<br />

軟 體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採 用 一 般 的 表 述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就 是 向 軟 體 發 送 資 料 的 發 送<br />

者 , 或 者 從 軟 體 接 收 資 料 的 接 收 者 。 由 上 所 述 中 以 及 個 案 研 析 中 的 系 統 程 序 列 表 , 我<br />

們 可 以 很 輕 易 的 導 出 其 本 研 究 個 案 中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包 含 了 那 些 , 接 下 來 我 們 將 把 它<br />

一 一 條 列 , 並 且 說 明 其 功 能 性 為 何 。<br />

14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表 4.1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列 表 。<br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br />

功 能 性 說 明<br />

Gateway HUB 物 流 文 件 轉 換 中 繼 , 物 流 狀 態 接 收 端 。<br />

Web Server 物 流 狀 態 維 護 / 查 詢 端 , 物 流 狀 態 發 送 端 。<br />

Shipment Advice Interface 物 流 資 訊 與 文 件 發 送 端 。<br />

D 公 司 進 出 口 單 位 物 流 資 訊 與 文 件 發 送 者 。<br />

Supplier 進 出 口 單 位 物 流 資 訊 、 文 件 與 實 體 貨 物 發 送 者 。<br />

LSP(Broker) 報 關 資 訊 維 護 者 。<br />

LSP(Forwarder) 實 體 貨 物 運 輸 者 / 運 輸 狀 態 維 護 者 。<br />

D 公 司 業 務 單 位 物 流 資 訊 查 詢 者 。<br />

客 戶 物 流 資 訊 、 文 件 與 實 體 貨 物 接 收 者 。<br />

( 四 ) 識 別 精 細 度 等 級<br />

圖 4.3 與 4.4 圖 例 說 明 本 系 統 的 前 端 與 後 端 功 能 的 精 細 程 度 , 根 據 Zayaraz et al. (2006)<br />

研 究 中 所 述 , 在 軟 體 發 展 專 案 的 起 始 階 段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在 較 高 層 級 上 進 行 描 述 ,<br />

即 較 為 概 略 性 且 不 詳 細 的 。 隨 著 專 案 的 發 展 其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進 而 改 善 ,( 比 如 經 過 改<br />

版 等 ), 將 在 較 低 層 級 上 展 示 出 更 多 細 節 。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這 些 不 同 詳 細 程 度 便 稱 作<br />

為 不 同 的 精 細 度 等 級 。 對 於 軟 體 度 量 , 僅 有 一 個 明 確 定 義 的 標 準 精 細 度 等 級 , 在 這 個 層<br />

級 上 識 別 各 個 功 能 程 序 和 資 料 動 向 , 度 量 應 該 在 這 個 層 級 上 進 行 或 者 縮 放 到 這 個 層 級 。<br />

圖 4.3 後 端 系 統 功 能 分 級<br />

圖 4.4 前 端 系 統 功 能 分 級<br />

1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 五 ) 可 代 表 欲 度 量 軟 體 之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資 料<br />

通 常 欲 度 量 軟 體 之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資 料 是 以 非 結 構 化 或 結 構 化 的 語 言 或 文 字<br />

方 式 出 現 在 與 客 戶 的 互 動 中 , 例 如 使 用 者 訪 談 記 錄 與 需 求 規 格 書 等 , 因 此 要 儘 可 能 的 將<br />

其 整 理 成 清 楚 明 確 的 需 求 描 述 並 撰 寫 成 結 構 化 的 需 求 規 範 , 而 需 求 規 範 中 所 描 述 的 功 能<br />

性 需 求 即 為 度 量 此 軟 體 系 統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的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依 據 。<br />

二 、 識 別 功 能 性 流 程<br />

此 步 驟 的 目 的 是 將 需 求 規 範 中 所 描 述 的 功 能 性 需 求 轉 換 成 功 能 性 流 程 , 以 便 我 們 可 以<br />

進 一 步 計 算 每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下 的 資 料 群 ( 流 入 、 流 出 、 讀 取 與 寫 入 ) 個 數 , 功 能 性 流 程 是<br />

由 一 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 所 集 合 而 成 , 並 具 有 一 組 唯 一 性 、 整 合 性 且 可 獨 立 執 行 的 資 料 移<br />

動 行 為 。Talib et al. (2006) 認 為 識 別 功 能 性 流 程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依 賴 於 度 量 人 員 所 可 以 取 得 的<br />

軟 體 文 件 , 而 文 件 依 賴 於 軟 體 生 命 週 期 中 需 要 進 行 度 量 的 時 間 點 , 同 時 還 依 賴 於 當 前 使 用<br />

的 軟 體 分 析 、 設 計 與 開 發 方 法 。<br />

圖 4.5 至 圖 4.7 是 三 個 與 本 系 統 之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有 關 之 功 能 性 流 程 圖 型 , 分 別 是 出 口 初<br />

始 功 能 性 流 程 、 出 口 狀 態 變 動 功 能 性 流 程 及 出 口 結 束 功 能 性 流 程 , 由 圖 中 我 們 也 可 以 清 楚<br />

發 現 每 一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 有 許 多 的 資 料 移 動 行 為 產 生 , 例 如 在 出 口 初 始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共<br />

有 5 個 資 料 移 行 為 , 而 在 出 口 狀 態 變 動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則 具 有 6 個 資 料 移 動 行 為 , 我 們 將 會<br />

在 下 個 步 驟 將 每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的 資 料 移 動 行 為 對 映 至 COSMIC 所 定 義 之 資 料 群 。<br />

圖 4.5 出 口 初 始 功 能 性 流 程<br />

圖 4.6 出 口 狀 態 變 動 功 能 性 流 程<br />

圖 4.7 出 口 結 束 功 能 性 流 程<br />

16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三 、 識 別 資 料 群<br />

經 由 功 能 性 流 程 識 別 步 驟 , 我 們 已 經 將 系 統 功 能 性 需 求 分 解 成 數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 接 著<br />

下 來 就 是 識 別 個 別 功 能 性 流 程 內 的 資 料 移 動 行 為 ,COSMIC 共 定 義 了 四 種 動 向 類 型 ; 流 入<br />

是 從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將 資 料 組 輸 入 到 軟 體 的 資 料 移 動 型 態 、 流 出 是 由 軟 體 輸 出 資 料 組 到 功 能<br />

性 使 用 者 的 資 料 移 動 型 態 、 寫 入 是 由 軟 體 將 資 料 組 寫 入 持 續 性 儲 存 媒 體 、 讀 取 是 從 持 續 性<br />

儲 存 媒 體 讀 取 其 資 料 組 到 軟 體 。 一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至 少 需 要 包 含 一 個 流 入 資 料 動 向 以 及 一 個<br />

寫 入 或 流 出 資 料 移 動 , 換 句 話 說 最 小 的 資 料 動 向 組 合 為 流 入 與 寫 入 或 是 流 入 與 流 出 ; 例 如<br />

若 在 一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包 含 二 個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時 , 其 資 料 動 向 的 辨 識 就 如 圖 4.8 所 表 示 , 所<br />

以 此 功 能 性 流 程 共 有 7 個 資 料 動 向 (3 個 流 入 動 向 、3 個 流 出 動 向 與 1 個 讀 取 動 向 )<br />

圖 4.8 相 同 階 層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間 的 資 料 動 向 行 為<br />

再 以 圖 4.5 出 口 初 始 功 能 性 流 程 為 例 , 此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共 有 5 個 資 料 動 向 (3 個 流 入<br />

動 向 與 2 個 流 出 動 向 ), 而 圖 4.6 出 口 狀 態 變 動 功 能 性 流 程 則 是 具 有 6 個 資 料 動 向 (5 個<br />

流 入 動 向 與 1 個 流 出 動 向 ), 由 此 我 們 可 得 知 每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的 資 料 動 向 分 佈 會 依 其 資 料<br />

移 動 的 複 雜 性 而 有 所 關 係 。<br />

四 、 以 COSMIC 格 式 表 達 的 功 能 性 使 用 者 需 求<br />

事 實 上 , 當 每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的 資 料 動 向 可 以 被 完 全 識 別 後 , 我 們 就 已 經 可 以 計 算 此<br />

系 統 的 量 化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 因 為 COSMIC 定 義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的 計 算 公 式 即 是 將 各 個<br />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的 資 料 動 向 個 數 相 加 ,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說 圖 4.5 出 口 初 始 功 能 性 流 程 的 功 能 性 規<br />

模 大 小 為 5, 而 圖 4.6 出 口 狀 態 變 動 功 能 性 流 程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為 6, 以 此 加 總 計 算 所 有<br />

的 功 能 性 流 程 中 的 資 料 動 向 個 數 即 為 本 系 統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Cosmic Function Point,<br />

CFP)。<br />

五 、 應 用 度 量 結 果<br />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可 以 支 援 成 本 預 估 、 時 程 控 管 與 人 力 安 排 等 的 專 案 執 行 課 題 上<br />

的 應 用 , 例 如 將 專 案 的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依 據 客 戶 的 驗 收 要 求 劃 分 成 數 個 關 鍵 里 程<br />

碑 , 當 關 鍵 里 程 碑 所 設 定 的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有 達 成 時 , 即 代 表 專 案 時 程 被 有 效 管 控 ,<br />

反 之 則 代 表 專 案 進 度 落 後 , 而 實 際 完 成 的 COSMIC FFP 功 能 點 數 與 規 劃 需 達 到 的 COSMIC<br />

FFP 功 能 點 數 的 比 值 亦 可 被 視 為 評 估 專 案 進 度 落 後 率 的 客 觀 量 化 度 量 指 標 。<br />

1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例 如 在 表 4.2 中 我 們 已 將 系 統 利 用 COSMIC 分 解 成 數 個 功 能 性 流 程 , 我 們 即 可 以 採 用<br />

「 由 下 而 上 」 的 預 估 方 式 , 先 計 算 系 統 所 擁 有 之 基 礎 功 能 性 流 程 的 COSMIC 功 能 點 數 , 再<br />

根 據 每 個 基 礎 功 能 性 流 程 下 的 動 向 類 型 分 佈 輪 廓 進 行 時 程 預 估 , 最 後 將 每 個 基 礎 功 能 性 流 程<br />

所 需 花 費 的 天 數 進 行 加 總 即 可 獲 得 專 案 時 程 的 預 估 值 。 目 前 本 系 統 的 COSMIC 點 數 為 300<br />

個 功 能 點 , 假 設 本 專 案 的 預 估 時 程 為 40 天 , 在 未 考 量 其 它 影 響 因 素 的 狀 況 下 ( 員 工 經 驗 與<br />

組 織 開 發 流 程 能 力 等 因 素 ), 本 專 案 需 要 每 天 處 理 7.5 個 (300 / 40 = 7.5)COSMIC 功 能 點 才<br />

不 會 導 致 專 案 時 程 延 誤 , 以 此 為 專 案 進 度 基 準 點 , 我 們 就 更 能 夠 精 準 地 進 行 專 案 時 程 管 控 進<br />

度 。 如 果 組 織 內 部 有 使 用 參 數 式 預 估 模 式 ( 例 COCOMO) 的 度 量 機 制 , 亦 可 利 用 此 系 統 大<br />

小 量 化 值 (COSMIC 功 能 點 數 ), 並 同 時 配 合 考 量 其 它 影 響 因 子 ( 員 工 經 驗 與 組 織 開 發 流 程<br />

能 力 等 因 素 ), 以 便 使 時 程 預 估 確 預 估 更 加 精 確 。<br />

Web Application<br />

功 能 性 流 程<br />

表 4.2 功 能 開 發 行 程 預 估 與 功 能 資 料 移 動 型 態 統 計 表 。<br />

Shipment Process Management<br />

預 估 時 程<br />

(Day)<br />

動 向 類 型<br />

(Entry)<br />

動 向 類 型<br />

(Exit)<br />

動 向 類 型<br />

(Read)<br />

動 向 類 型<br />

(Write)<br />

Shipment Management 4 10 10 0 10 30<br />

Broker Management 3 6 6 6 6 24<br />

Forwarder Management 3 6 6 6 6 24<br />

Alert Mail 2 0 6 6 0 12<br />

System Management 2 4 4 4 4 16<br />

Information Management<br />

Shipment Search 1.5 3 3 3 0 12<br />

Shipment Download 1.5 3 3 3 0 12<br />

Shipment Status 1.5 4 4 2 0 10<br />

Gateway HUB<br />

GLS Process Management<br />

Data Flow Management 3.5 8 8 10 0 26<br />

Alert Management 2.5 6 6 6 0 18<br />

Event Management 4 8 8 8 8 32<br />

Log Management 2 4 4 4 4 16<br />

Document Exchange<br />

ZIP File Process 1.5 4 4 0 4 12<br />

3B3/3B2 Process 3.5 8 8 6 6 28<br />

3B18 Process 4.5 8 8 6 6 28<br />

Total 40 82 88 70 54 300<br />

CFP<br />

18


應 用 COSMIC FFP 在 協 同 平 台 開 發 的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物 流 管 理 功 能 為 例<br />

五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隨 著 資 訊 系 統 的 多 元 性 與 複 雜 性 ,COSMIC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將 日 趨 重 要 , 這 是 由 於 其 設 計 架<br />

構 本 身 是 著 重 在 呈 現 資 訊 流 控 管 及 資 料 交 換 等 的 資 料 動 態 移 動 行 為 , 而 這 些 行 為 正 恰 好 是 新 型<br />

態 資 訊 系 統 的 發 展 特 色 之 一 , 所 以 COSMIC 彌 補 了 傳 統 功 能 點 分 析 於 新 型 態 資 訊 系 統 之 度 量 的<br />

不 足 之 處 方 法 。 此 外 , 當 有 意 義 的 軟 體 功 能 性 大 小 可 以 在 開 發 生 命 週 期 之 早 期 階 段 獲 知 , 成 本<br />

預 估 、 時 程 控 管 與 人 力 安 排 等 的 專 案 執 行 課 題 上 的 應 用 才 有 可 能 更 加 精 準 。<br />

本 篇 研 究 的 主 要 貢 獻 是 引 進 與 應 用 COSMIC FFP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方 法 論 來 度 量 新 型 態 軟 體<br />

系 統 ( 本 篇 研 究 是 以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為 例 ) 的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 以 確 保 欲 開 發 軟 體 的 功 能 性<br />

規 模 大 小 能 夠 被 正 確 量 化 ,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資 訊 以 使 專 案 開 發 的 成 本 與 時 程 預 估 能 夠 更 加 客 觀 與<br />

精 確 , 並 進 而 確 保 軟 體 專 案 開 發 成 功 。 我 們 透 過 第 四 章 的 個 案 來 引 領 讀 者 瞭 解 COSMIC FFP 量<br />

化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性 規 模 大 小 的 步 驟 , 並 透 過 表 4.2 來 引 導 讀 者 瞭 解 單 一 專 案 上 的 時 程<br />

規 劃 預 估 應 用 。 此 外 , 當 組 織 持 續 使 用 COSMIC FFP 並 搜 集 到 多 筆 軟 體 專 案 資 訊 時 , 亦 可 透 過<br />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 類 神 經 網 路 或 線 性 迴 歸 等 ) 與 考 量 其 它 影 響 因 子 ( 員 工 經 驗 與 組 織 開 發 流 程 能<br />

力 等 因 素 ) 來 建 立 時 程 預 估 模 式 , 以 便 使 時 程 預 估 更 加 準 確 。<br />

本 專 案 為 開 發 團 隊 首 次 使 用 COSMIC 來 進 行 系 統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 在 經 驗 不 足 下 可 能 會 產<br />

生 系 統 功 能 性 大 小 度 量 上 的 偏 差 , 並 進 而 導 致 時 程 預 估 的 落 差 , 但 是 這 並 不 是 代 表 以 COSMIC<br />

功 能 點 無 法 支 援 時 程 預 估 的 應 用 , 因 為 這 是 組 織 引 進 新 技 術 的 必 經 過 程 , 然 而 當 組 織 持 續 使 用<br />

與 回 饋 使 用 COSMIC 的 經 驗 , 由 經 驗 不 足 所 導 致 的 偏 差 即 可 加 以 收 斂 。 因 此 本 研 究 個 案 之 D 公<br />

司 的 開 發 團 隊 亦 對 於 導 入 COSMIC FFP 抱 持 著 肯 定 的 態 度 , 並 且 預 計 要 推 展 應 用 到 公 司 內 部 之<br />

其 他 類 型 專 案 上 , 作 者 相 信 導 入 與 應 用 COSMIC FFP 將 可 以 幫 助 國 內 資 訊 產 業 升 級 度 量 與 分 析<br />

的 能 力 , 此 外 亦 是 值 得 國 內 研 究 者 做 更 進 一 步 探 討 研 究 的 研 究 議 題 。<br />

陸 、 參 考 文 獻<br />

1. Burdick, D., Bond, B., Miklovic, D., Pond, K., Eschinger, C. (1999). C-commerce: The New<br />

Arena for Business Applications.<br />

2. Buglione, L., Cuadrado-Gallego, J.J. et al. (2008). Project sizing and estimating: A case study<br />

using PSU, IFPUG and COSMIC.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including subseries<br />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cture Notes in Bioinformatics).<br />

3. Buglione, L., Gencel, C. (2008). Impact of base functional component types on software<br />

functional size based effort estimation.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including<br />

subseries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cture Notes in Bioinformatics). 5089<br />

LNCS: 75-89.<br />

4. Çigdem Gencel, L.B., Onur Demirors, Pinar Efe (2006). A Case Study on the Evaluation of<br />

COSMIC-FFP and Use Case Points. Proceedings of Software Measurement European Forum.<br />

5. Common Software Measurement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2009). COSMIC Method v3.0.1<br />

Measurement Manual.<br />

1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6. Condori-Fernandez, N., Abrahao, S. et al. (2004). Towards a functional size measure for<br />

object-oriented systems from requirements specifications.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br />

Quality Software.<br />

7. Diab, H., Koukane, F. et al. (2005). "μcROSE: Automated measurement of COSMIC-FFP for<br />

Rational Rose RealTime." Information and Software Technology 47(3): 151-166.<br />

8. Gencel, C. (2008). How to use COSMIC functional size in effort estimation models? Lecture<br />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including subseries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br />

Lecture Notes in Bioinformatics). 5338 LNCS: 196-207.<br />

9 .Habela, P., Glowacki, E. et al. (2005). "Adapting use case model for COSMIC-FFP based<br />

measurement." 15th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Software Measurement.<br />

10.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2003). ISO/IEC 19761:2003 Software<br />

engineering -- COSMIC-FFP — A functional size measurement method.<br />

11.Marín, B., Giachetti, G. et al. (2008). Measurement of functional size in conceptual models: A<br />

survey of measurement procedures based on COSMIC.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br />

(including subseries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cture Notes in<br />

Bioinformatics).<br />

12.Santillo, L. (2007). Seizing and Sizing SOA Applications with COSMIC Function Points.<br />

Proceedings of Software Measurement European Forum.<br />

13.Talib, M.A., Abran, A. et al. (2006). Markov Model and Functional Size with Cosmic-Ffp. 2006<br />

IEE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br />

14.Van Heeringen, H.S., Santillo , L. (2008). Proposals for increasing benchmarking data quantity<br />

and quality of projects measured in COSMIC.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including<br />

subseries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cture Notes in Bioinformatics). 5338<br />

LNCS: 17-25.<br />

15.Zayaraz, G., Thambidurai, P. (2006).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of Software Architectural<br />

Qualities through COSMIC FFP. 2006 Annual India Conference.<br />

16. 陳 曉 屏 (2000): 企 業 電 子 化 下 協 同 作 業 發 展 之 研 究 。 台 北 市 : 政 治 大 學 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br />

學 程 。<br />

17. 台 北 市 電 腦 公 會 (2003): 九 十 二 年 度 全 球 商 業 鏈 整 合 及 物 流 運 籌 e 計 畫 :「 物 流 運 籌 協 同 作 業<br />

平 台 流 程 資 訊 整 合 服 務 規 範 」。<br />

18. 蔡 宏 明 (2000) : 全 球 化 、 數 位 化 與 快 速 化 時 代 的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策 略 。<br />

http://www.cepd.gov.tw/dn.aspx?uid=1740。<br />

19. 陳 銘 崑 、 陳 宇 軒 和 侯 琬 伊 (2005): 服 務 導 向 架 構 之 全 球 運 籌 協 同 平 台 營 運 模 式 。 台 北 科 技 大<br />

學 商 業 自 動 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br />

20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民 國 99 年 6 月 pp.21~38<br />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丘 慶 駿 , 周 怡<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講 師<br />

武 漢 大 學 國 際 法 研 究 所 法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兼 任 講 師<br />

摘 要<br />

當 人 類 捕 魚 技 術 日 益 精 進 , 逐 漸 威 脅 海 洋 資 源 自 然 再 生 時 ,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不 宜 是 一 項<br />

絕 對 的 原 則 。 公 海 捕 魚 只 是 海 洋 自 由 的 反 射 利 益 之 一 , 在 聯 合 國 主 導 的 文 件 中 已 明 文 拘 束 此 一 反<br />

射 利 益 。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雖 然 不 具 法 律 拘 束 力 , 但 理 念 已 凝 聚 限 制 公 海 自 由 捕 魚 的 共 識 , 並 已 落<br />

實 在 國 際 漁 業 相 關 的 文 件 。 最 大 可 持 續 捕 獲 量 及 預 防 原 則 的 運 用 代 表 可 持 續 發 展 在 公 海 漁 業 的 落<br />

實 。 共 有 資 源 未 必 會 面 臨 資 源 消 耗 殆 盡 的 悲 劇 , 只 需 利 用 有 效 的 漁 業 資 源 資 訊 分 享 機 制 , 應 可 達<br />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br />

關 鍵 字 :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 可 持 續 發 展 , 最 大 可 持 續 捕 獲 量 , 預 防 原 則<br />

A Study on Freedom of High Seas Fisheries and Principle of<br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r />

Qing-Chun Chiu<br />

Lecturer, Dept. of Banking and Finance,<br />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br />

Technology<br />

Chou, Yi<br />

SJD Candidate of Wu Han University<br />

Part Time Lecture of Takming University of<br />

Science and Technology<br />

Abstract<br />

Freedom of high seas fisheries should not be an absolute princip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br />

the huge progress in fishing technology increases the pressure on natural regeneration. High seas<br />

fisheries are not legally protected in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 documents which restrict<br />

and regulate the measures to fish in high seas. Principl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 not<br />

legally binding, have been the consensus between nations to restrict fishing in high seas and have been<br />

specified in the international fishing-related documents.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and precautionary<br />

principles, both core measures, become cornerstones of regulations in high seas fishing to ensure<br />

principl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haring fishing opportunities in high seas will not necessarily<br />

lead into a tragedy of the resources exhaustion. As long as the effective mechanism of sharing fishing<br />

information is designed and implemented, the go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ll certainly be<br />

achieved.<br />

Keywords:freedom of high seas fisheri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br />

(MSY), precautionary Principles<br />

2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壹 、 前 言<br />

當 人 類 尚 無 領 海 、 公 海 的 概 念 時 , 海 洋 是 人 類 共 同 財 產 , 對 所 有 人 開 放 。 自 格 老 秀<br />

斯 (Hugo Grotius) 提 出 海 洋 自 由 論 (Mare Liberum) 後 ,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原 則 一 直 為 國<br />

際 社 會 公 認 是 公 海 自 由 原 則 之 一 , 人 類 捕 魚 活 動 基 於 此 一 原 則 而 無 任 何 限 制 。 但 當 人 類<br />

過 度 的 捕 撈 行 為 遠 超 過 海 洋 資 源 的 繁 衍 速 度 時 , 不 但 危 及 了 個 別 生 物 資 源 的 存 續 , 也 破<br />

壞 了 海 洋 整 體 生 物 鏈 。 雖 然 國 內 法 普 遍 認 為 漁 業 資 源 為 無 主 物 , 但 國 際 法 並 不 存 在 類 似<br />

的 個 別 財 產 的 制 度 , 過 去 各 界 認 為 可 公 開 取 得 的 資 源 在 公 海 自 由 原 則 下 , 勢 必 面 臨 公 共<br />

資 源 的 危 機 。 然 而 共 有 的 資 源 未 必 會 遭 遇 資 源 消 耗 殆 盡 的 危 機 , 只 需 人 類 透 過 原 則 的 建<br />

立 與 制 度 的 設 計 , 應 能 預 防 並 解 決 上 述 的 問 題 。<br />

國 際 社 會 已 意 識 到 各 國 在 公 海 雖 然 享 有 諸 多 自 由 , 但 絕 非 處 於 一 種 無 法 律 的 自 由 狀<br />

態 , 公 海 的 捕 魚 自 由 應 加 以 規 範 。 國 際 社 會 為 因 應 這 種 情 勢 , 於 1958 年 公 海 公 約 開 啟<br />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限 制 的 序 幕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再 進 一 步 強 化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的 限<br />

制 , 隨 後 在 海 洋 法 公 約 的 框 架 下 , 陸 續 通 過 系 列 的 國 際 法 律 文 件 充 實 並 具 體 化 公 海 捕 魚<br />

自 由 的 限 制 。 此 外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1 也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提 供 公 海 捕 魚 國 參 考 。 希 望<br />

國 際 社 會 摒 棄 「 竭 澤 而 漁 」 的 方 式 , 改 以 「 山 林 不 登 斧 , 以 成 草 木 之 長 ; 川 澤 不 入 網 罟 ,<br />

以 成 魚 鱉 之 長 。」 之 理 念 進 行 公 海 捕 撈 作 業 。<br />

為 避 免 海 洋 共 有 資 源 枯 竭 , 國 際 間 採 取 的 策 略 係 以 可 持 續 發 展 為 軸 心 , 建 立 資 訊 分<br />

享 機 制 並 以 合 作 代 替 猜 忌 , 以 降 低 過 度 撈 捕 的 風 險 。 共 有 資 源 的 保 育 悲 劇 在 於 資 訊 不 對<br />

稱 , 捕 魚 之 利 是 由 一 己 所 得 , 資 源 繁 衍 數 量 降 低 的 弊 端 則 由 全 體 共 同 承 擔 , 此 皆 肇 因 於<br />

資 源 共 享 者 都 想 占 對 方 便 宜 的 心 態 。 如 果 能 藉 由 資 訊 分 享 的 方 式 , 降 低 共 有 資 源 過 度 開<br />

採 的 弊 端 , 亦 可 使 共 有 資 源 持 續 發 展 。 除 以 資 訊 分 享 解 決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困 局 外 , 更 可 建<br />

立 共 有 者 之 文 化 制 約 與 共 同 參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 以 共 有 資 源 是 世 代 群 體 所 共 有 , 智<br />

慧 的 傳 承 與 相 互 理 解 的 方 式 以 抵 銷 竭 澤 而 漁 的 私 慾 。 本 文 第 一 部 分 討 論 公 海 捕 魚 是 否 為<br />

權 利 , 第 二 部 分 討 論 討 論 可 持 續 發 展 在 國 際 漁 業 的 落 實 , 第 三 部 分 則 為 結 論 。<br />

貳 、 公 海 捕 魚 自 由<br />

早 期 在 公 海 捕 魚 並 無 任 何 限 制 , 在 古 代 和 中 世 紀 前 半 葉 , 尚 無 所 謂 領 海 與 公 海 的 概<br />

念 , 雖 然 當 時 利 用 海 洋 的 能 力 不 足 , 態 度 仍 是 「 普 天 之 下 , 莫 非 王 土 」。 羅 馬 法 認 為 ,<br />

海 水 為 所 有 的 人 所 共 有 , 由 所 有 的 人 共 同 使 用 , 但 羅 馬 法 係 適 用 於 羅 馬 人 之 間 屬 私 法 性<br />

質 之 法 律 , 並 非 海 洋 自 由 之 發 軔 2 。13 世 紀 開 始 , 某 些 國 家 開 始 爭 奪 海 上 霸 權 , 提 出 排<br />

他 水 域 之 主 張 , 禁 止 外 國 人 在 其 所 控 制 的 海 域 捕 魚 和 航 行 。 格 老 秀 斯 於 1609 年 發 表 海<br />

洋 自 由 論 挑 戰 上 述 說 法 , 認 為 海 洋 在 本 質 上 是 不 受 任 何 國 家 主 權 控 制 的 , 不 得 為 任 何 人<br />

1<br />

2<br />

聯 合 國 糧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 為 聯 合 國 最 早 的 常 設 專 門 機<br />

構 , 建 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末 期 , 其 宗 旨 是 消 滅 飢 餓 , 改 善 營 養 狀 況 。 總 部 設 在 義 大 利 羅 馬 ,FAO<br />

定 期 收 集 、 分 析 及 提 供 有 關 糧 食 及 農 業 生 產 的 資 訊 , 也 對 各 政 府 作 出 規 劃 糧 產 的 建 議 , 同 時 也<br />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推 行 改 善 糧 產 項 目 。 該 組 織 的 活 動 包 括 四 大 領 域 , 包 括 : 使 人 們 能 夠 獲 得 訊 息 、<br />

分 享 政 策 專 業 知 識 、 為 各 國 提 供 一 個 會 議 場 所 、 將 知 識 傳 送 到 各 地 。<br />

黃 異 , 海 洋 秩 序 與 國 際 法 , 台 北 : 學 林 文 化 ,2000, 頁 123。<br />

22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所 占 有 , 所 有 國 家 都 可 以 自 由 的 加 以 利 用 3 。 但 此 說 法 在 十 八 世 紀 的 國 家 實 踐 中 仍 未 見<br />

統 一 主 張 4 。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 學 者 普 遍 認 為 海 洋 的 自 然 性 質 是 無 法 被 特 定 國 家 所 占 有 ,<br />

海 洋 應 保 留 給 所 有 的 國 家 使 用 。 二 十 世 紀 之 學 者 也 承 襲 這 樣 的 理 念 , 認 為 海 洋 不 得 被 置<br />

於 國 家 主 權 之 下 , 應 該 開 放 給 所 有 國 家 使 用 5 。 此 時 國 際 社 會 的 態 度 多 在 實 踐 公 海 使 用 ,<br />

僅 限 於 禁 止 領 土 主 權 , 並 未 討 論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 捕 魚 技 術 在 第 二 次 工 業 革 命 後 大 幅 進<br />

步 , 滿 足 了 人 類 需 求 也 增 加 了 自 然 資 源 再 生 的 壓 力 , 遂 有 認 為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不 宜 是 一 項<br />

絕 對 的 原 則 。 學 者 指 出 , 主 張 捕 魚 自 由 者 , 往 往 取 決 於 地 理 位 置 與 獲 得 利 益 6 , 為 避 免<br />

造 成 漁 業 資 源 耗 竭 , 各 國 對 於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之 捕 撈 應 加 以 限 制 , 以 保 證 其 他 成 員 國 能 享<br />

有 同 樣 利 益 。 但 這 樣 的 限 制 是 否 有 所 本 ?<br />

一 、 濫 用 與 省 思<br />

( 一 ) 權 利 濫 用<br />

自 1789 年 法 國 國 民 議 會 通 過 「 人 權 和 公 民 權 利 宣 言 」( 人 權 宣 言 ) 後 , 世 人 普 遍 認<br />

為 自 由 是 一 種 相 對 的 概 念 , 係 指 有 權 利 從 事 一 切 無 害 於 他 人 的 行 為 或 不 從 事 一 切 任 意 的<br />

行 為 。 此 外 , 自 由 亦 為 調 整 特 殊 特 定 利 益 , 以 追 求 國 際 社 會 的 最 大 利 益 的 作 法 。 權 利 濫<br />

用 為 國 際 習 慣 法 , 因 此 有 論 者 提 出 權 利 濫 用 是 捕 魚 自 由 界 限 的 依 據 7 。 蓋 漁 業 資 源 並 非<br />

僅 供 一 國 所 需 , 而 是 全 體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均 可 利 用 的 公 共 資 源 。 當 各 國 捕 撈 漁 業 資 源 利 益<br />

之 關 係 界 限 尚 未 明 確 時 , 容 易 濫 用 公 海 自 由 , 故 引 用 禁 止 權 利 濫 用 原 則 處 理 界 限 模 糊 問<br />

題 , 係 基 於 特 殊 功 能 之 需 求 。<br />

早 期 對 於 公 海 自 由 的 討 論 係 以 航 行 自 由 為 基 礎 , 繼 而 導 論 出 公 海 自 由 不 受 各 國 管<br />

轄 , 公 海 禁 止 領 土 主 權 存 在 , 應 開 放 給 各 國 實 際 使 用 8。 同 理 , 公 海 捕 魚 之 自 由 亦 應 不<br />

受 限 制 。 支 持 公 海 捕 魚 是 一 種 權 利 者 認 為 公 海 應 維 持 開 放 狀 態 , 各 國 不 得 干 涉 公 海 上 各<br />

種 活 動 , 不 僅 是 以 國 家 或 個 人 的 不 作 為 , 來 保 證 公 海 上 的 航 行 自 由 , 還 包 括 不 允 許 獨 占<br />

而 產 生 使 用 不 平 等 的 積 極 結 果 , 包 括 對 公 海 積 極 利 用 的 自 由 , 故 主 張 捕 魚 自 由 係 積 極 利<br />

用 自 由 的 必 然 結 果 。 因 此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116 條 本 文 指 出 ,「 所 有 國 家 均<br />

有 『 權 』 由 其 國 民 在 公 海 上 捕 魚 」, 即 表 示 積 極 的 「 利 用 權 」 之 基 礎 , 其 所 附 麗 的 主 體<br />

是 國 家 、 漁 業 團 體 與 個 人 , 任 何 國 家 都 享 有 為 追 逐 自 己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在 公 海 上 行 使 權<br />

利 , 但 該 項 權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影 響 到 他 人 同 等 權 利 , 必 須 尊 重 臨 接 公 海 附 近 國 家 對 於 漁 業<br />

資 源 的 權 利 。<br />

3<br />

4<br />

5<br />

6<br />

7<br />

8<br />

Hugo Grotius, The Freedom of The Seas, translated by Ralph Van Deman Magoffin(New<br />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p.22, 27~28, 34~35, 37。<br />

海 洋 自 由 的 主 張 提 出 後 , 受 到 許 多 學 者 的 批 判 , 中 文 討 論 可 參 見 : 黃 異 , 前 註 一 書 , 頁 155~173;<br />

陳 荔 彤 , 海 洋 法 論 , 台 北 : 元 照 出 版 社 ,2002, 頁 325~330。 英 文 參 見 :W. E. Butler, Grotius<br />

and Law of the Sea, in Hedley Bull(ed.)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r />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p.209~212。<br />

黃 異 , 同 前 註 , 頁 128~129。<br />

Catherine Floit, Reconsidering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Protection of Living Marine<br />

Resource on the High Seas, in Jon Van Dyke (ed.) Freedom of the Seas in the 21st Century,<br />

(Washington D.C.:Island Press, 1993), p.322 n. 14。<br />

Ibid, at 312 n. 24。<br />

相 關 討 論 見 : 黃 異 , 同 前 註 , 頁 121~133。<br />

2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根 據 該 條 文 義 可 進 一 步 闡 述 公 海 並 非 法 律 真 空 狀 態 , 有 法 律 規 則 存 在 其 中 , 權 利 濫<br />

用 是 國 際 侵 權 行 為 的 主 要 論 據 9 , 權 利 濫 用 恰 能 規 範 捕 魚 的 限 制 10 , 公 海 濫 捕 是 侵 害 到 其<br />

他 國 家 利 用 公 海 的 利 益 , 應 受 此 原 則 限 制 。 雖 然 濫 用 權 利 需 要 更 普 遍 接 受 的 標 準 , 但 惡<br />

意 之 行 為 可 能 損 害 其 他 國 家 的 權 利 , 故 不 宜 否 認 濫 用 權 利 是 調 整 彼 此 衝 突 的 國 際 標 準 。<br />

當 一 國 行 使 捕 魚 自 由 造 成 他 國 的 困 擾 時 , 必 須 受 到 限 制 , 因 公 海 自 由 的 捕 魚 有 短 暫 的 排<br />

他 性 , 應 禁 止 不 合 理 地 進 行 捕 魚 活 動 。 即 便 是 開 發 管 轄 內 的 資 源 , 只 要 涉 及 其 他 成 員 國<br />

的 利 益 時 , 就 沒 有 單 一 國 家 享 有 排 他 權 或 不 受 限 制 的 自 由 11 。 簡 言 之 , 本 說 認 為 捕 魚 自<br />

由 的 限 制 是 自 由 不 是 為 所 欲 為 , 更 不 是 胡 作 非 為 , 故 行 使 公 海 捕 魚 「 權 利 」 不 應 濫 用 。<br />

( 二 ) 省 思<br />

學 者 質 疑 濫 用 權 利 需 要 被 更 普 遍 接 受 的 標 準 說 法 , 即 便 限 制 捕 魚 自 由 是 持 續 開 發 天<br />

然 資 源 的 理 念 , 運 用 此 原 則 限 制 公 海 自 由 捕 魚 並 不 恰 當 , 蓋 這 類 限 制 是 可 能 欠 缺 法 的 確<br />

信 與 國 家 一 致 的 行 為 而 無 法 產 生 拘 束 力 12。 本 文 則 認 為 澄 清 捕 魚 自 由 是 權 利 或 是 反 射 利<br />

益 應 有 助 於 釐 清 捕 魚 自 由 應 否 受 限 制 。 公 約 116 條 係 承 87 條 的 規 定 , 或 可 認 為 自 由 捕<br />

魚 權 是 基 於 公 海 自 由 所 生 , 權 利 濫 用 以 公 海 捕 魚 是 國 際 法 之 「 權 利 」 為 立 論 前 提 , 接 著<br />

才 能 討 論 權 利 的 行 使 造 成 他 人 的 不 便 , 進 而 影 響 全 體 國 際 社 會 的 利 益 。 將 捕 魚 自 由 認 為<br />

是 種 權 利 , 則 其 法 律 效 果 將 是 請 求 特 定 國 家 履 行 不 得 干 涉 公 海 之 捕 魚 活 動 之 不 作 為 義<br />

務 , 若 未 履 行 該 不 作 為 義 務 , 伴 隨 而 來 的 是 法 律 制 裁 效 果 。<br />

但 就 現 行 國 際 法 制 度 並 無 團 體 或 個 人 可 以 向 國 家 主 張 違 法 責 任 的 相 關 制 度 , 現 行 國<br />

際 法 是 以 國 家 為 主 體 , 除 少 數 特 殊 案 例 將 個 人 是 為 國 際 法 主 體 外 13 , 並 未 將 團 體 視 為 國<br />

際 法 主 體 , 從 而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並 未 賦 予 個 人 或 團 體 的 可 以 享 有 捕 魚 之 權 利 , 因 此 前 述 說<br />

法 不 符 合 現 行 國 際 法 主 體 的 認 知 , 故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僅 是 一 種 反 射 利 益 , 是 禁 止 國 家 將 領<br />

土 主 權 置 於 其 上 的 規 定 是 間 接 保 障 各 國 對 於 公 海 使 用 之 利 益 14 。<br />

將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視 為 權 利 與 現 行 國 際 法 規 定 不 符 , 故 捕 魚 自 由 是 種 反 射 利 益 , 任 何<br />

國 家 , 團 體 與 個 人 得 在 公 海 捕 魚 , 隨 意 願 捕 魚 與 處 理 魚 貨 數 量 與 副 漁 獲 ,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br />

若 捕 魚 自 由 性 質 屬 反 射 利 益 , 則 此 種 反 射 利 益 即 得 予 以 限 縮 , 而 限 縮 之 方 法 則 是 以 國 際<br />

法 所 產 生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法 律 文 件 , 此 類 文 件 需 經 由 全 球 性 的 會 議 通 過 , 其 所 體 現 的 全 球<br />

共 識 效 力 不 同 於 其 他 區 域 性 或 專 門 性 的 條 約 , 因 區 域 性 條 約 不 發 生 拘 束 第 三 國 之 效 力 。<br />

9<br />

黃 異 , 同 前 註 , 頁 142。<br />

10<br />

Robert A. Shin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Santa<br />

Barbra:Praeger Publishers, 1974)p.48。<br />

11<br />

Brian D. Smith,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he Rules of Decision<br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1。<br />

12<br />

Ramanlal Soni, Control of Marine Pollu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pe Town : Juta,<br />

1985) p.136;Brian D. Smith, supra note 10, at 84~85。<br />

13<br />

如 :1949 年 日 內 瓦 戰 俘 公 約 、1949 年 日 內 瓦 戰 時 保 護 平 民 公 約 與 羅 馬 刑 事 法 院 規 約 公 約 第 五<br />

條 。 不 過 個 人 成 為 國 際 法 主 體 並 非 常 態 , 應 透 過 條 約 賦 予 其 法 律 地 位 。 畢 竟 國 際 法 是 國 家 間 的<br />

行 為 規 範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都 是 處 於 國 家 主 權 管 轄 。 以 條 約 保 障 個 人 權 利 是 發 展 的 趨 勢 , 但 現 今<br />

國 際 法 上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仍 必 須 通 過 國 家 才 能 及 於 個 人 , 或 者 是 由 國 家 轉 化 為 國 內 法 , 由 國 內 法<br />

貫 徹 到 個 人 。<br />

14<br />

黃 異 , 同 前 註 , 頁 138~139,426。<br />

24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二 、 國 際 社 會 的 努 力<br />

現 存 相 關 專 門 性 、 區 域 性 或 全 球 性 公 約 , 不 乏 著 墨 限 制 公 海 捕 魚 的 努 力 , 以 有 拘 束<br />

力 的 國 際 法 文 件 限 縮 反 射 利 益 15 , 以 共 同 作 法 限 制 撈 捕 的 方 式 保 育 特 定 魚 種 , 以 保 障 利<br />

共 同 捕 魚 群 體 的 最 佳 利 益 。 茲 介 述 如 次 :<br />

( 一 ) 區 域 性 公 約<br />

對 於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的 限 制 較 多 出 現 在 區 域 性 公 約 , 諸 如 1882 年 由 英 、 法 、 德 、 比<br />

利 時 、 荷 蘭 和 丹 麥 六 國 所 簽 訂 北 海 漁 業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olicies<br />

of the Fisheries in the North Sea outside the Territorial Water),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北 海 設 立 漁 業<br />

執 法 人 員 , 規 範 漁 船 登 記 、 漁 船 文 書 及 船 旗 港 、 漁 法 與 漁 具 撈 救 等 ; 母 國 方 具 有 違 規 漁<br />

船 懲 罰 管 轄 權 16 。 白 令 海 海 豹 仲 裁 案 17 (Behring Sea Fur Seals Fisheries Arbitration, 1867)<br />

除 肯 定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原 則 , 也 揭 示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應 受 養 護 規 則 之 實 施 而 有 限 制 之 必 要 。<br />

其 他 如 1931 年 管 理 捕 鯨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 以 及 其 後 的 一<br />

系 列 修 正 條 約 和 議 定 書 ,1911 年 北 太 平 洋 保 護 海 豹 公 約 (The North Pacific Fur Seal<br />

Convention),1923 年 的 美 加 北 太 平 洋 白 令 海 比 目 魚 條 約 18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Halibut<br />

Fishery of the Northern Pacific Ocean And Bering Sea) 等 , 對 於 公 海 捕 魚 的 態 度 皆 為 求 取<br />

區 域 內 生 態 平 衡 而 採 取 一 致 同 意 的 方 式 , 以 自 然 且 合 理 的 方 法 保 護 魚 類 資 源 , 並 且 輔 以<br />

良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以 保 證 產 量 公 正 分 配 。<br />

在 制 訂 1958 公 海 兩 公 約 之 前 , 國 際 法 委 員 會 曾 進 行 建 立 包 含 資 源 保 育 的 公 海 捕 魚<br />

制 度 相 關 的 研 究 19 , 國 際 法 委 員 會 認 為 公 海 捕 魚 應 基 於 兩 大 原 則 : 一 為 有 必 要 對 漁 業 資<br />

源 進 行 保 育 , 二 是 各 國 應 責 無 旁 貸 且 不 分 彼 此 合 作 。 故 各 國 在 公 海 捕 魚 理 當 受 到 限 制 ,<br />

甚 至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捕 魚 之 多 數 國 家 皆 應 採 取 共 同 的 作 為 。 公 海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br />

High Seas) 將 公 海 自 由 原 則 法 典 化 , 同 時 也 提 出 合 理 的 照 顧 義 務 。 此 一 理 念 也 落 實 在 捕<br />

魚 與 養 護 公 海 生 物 資 源 公 約 (Con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br />

15<br />

16<br />

17<br />

18<br />

19<br />

Peter G.G. Davis and Catherine Redgwell,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ulation of<br />

Straddling Fish Stock, (67)BYIL, p.265 n.24(1996)。<br />

整 理 自 : 劉 楠 來 , 國 際 海 洋 法 , 北 京 : 海 洋 出 版 社 ,1986, 頁 282, 陳 德 恭 , 現 代 國 際 海 洋 法 ,<br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1988, 頁 116, 陳 治 世 , 國 際 法 , 台 北 : 商 務 出 版 社 ,1995, 頁<br />

261, 趙 明 義 , 當 代 國 際 法 導 論 , 台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2001, 頁 227。<br />

維 基 百 科 雖 然 是 開 放 且 非 官 方 網 站 , 但 相 關 的 整 理 相 當 精 要 ,available at:<br />

http://en.wikipedia.org/wiki/Bering_Sea_Arbitration,(visited on:2009/10/25), 全<br />

文 :<br />

http://www.archive.org/stream/behringseaarbit00arbigoog/behringseaarbit00arbigoog<br />

_djvu.txt(visited on:2009/10/25)。<br />

Available at:http://www.nmfs.noaa.gov/ia/intlagree/docs/IPHC%20-05.doc(visited<br />

on:2009/11/2)。<br />

當 時 所 著 重 的 問 題 多 圍 繞 沿 海 國 的 海 域 擴 張 問 題 與 國 內 法 規 的 延 伸 管 轄 以 避 免 油 污 造 成 資 源<br />

產 量 的 減 少 , 國 際 法 委 員 會 並 不 完 全 專 注 於 此 等 問 題 , 而 是 討 論 建 立 公 海 捕 魚 相 關 限 制 之 問<br />

題 。 見 :Dolliver Nels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Regime of High Seas Fisheries,<br />

in Alan Boyle and David Freestone (e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r />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113~115、<br />

2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 以 下 簡 稱 公 海 捕 魚 公 約 ) 第 3 與 4 條 20 。 其 後 國 際 法 委 員 會<br />

也 針 對 公 海 捕 魚 提 出 許 多 學 術 性 的 見 解 。<br />

在 1958 公 海 兩 公 約 提 出 後 , 區 域 性 或 專 門 性 條 約 持 續 形 成 限 制 公 海 絕 對 自 由 捕 魚<br />

的 共 識 。 如 :1959 年 在 倫 敦 簽 訂 之 「 東 北 大 西 洋 漁 業 公 約 」(North East Atlantic Fisheries<br />

Convention) 與 在 瓦 森 那 (Wassenaar) 簽 訂 之 「 黑 海 捕 魚 公 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br />

Fishing in the Black Sea) 21 ;1966 年 里 約 熱 內 盧 簽 訂 之 「 養 護 大 西 洋 鮪 魚 國 際 公 約 」<br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 22 ;1969 年 在 羅 馬 締 結<br />

之 「 養 護 東 南 大 西 洋 生 物 資 源 公 約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Southeast<br />

Atlantic) 23 ;1973 年 格 但 斯 克 (Gdansk) 簽 訂 之 「 捕 撈 及 養 護 波 羅 的 海 及 其 海 峽 生 物 資<br />

源 公 約 」(Baltic Sea Fisheries Convention) 24 ;1976 年 在 阿 皮 亞 (Apia) 簽 訂 之 「 南 太 平<br />

洋 自 然 資 源 養 護 公 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n the South Pacific) 25 ,1980<br />

年 在 坎 培 拉 簽 訂 之 「 養 護 南 極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公 約 」;1982 年 雷 克 亞 維 克 (Reykjavík) 簽<br />

訂 之 「 養 護 北 大 西 洋 鮭 魚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almon in the North<br />

Atlantic Ocean) 26 等 公 約 皆 認 為 公 海 捕 魚 應 受 到 限 制 , 相 關 國 家 對 於 魚 具 、 魚 法 與 漁 船<br />

記 錄 應 有 相 同 的 作 法 , 對 於 違 犯 禁 漁 期 或 捕 獲 大 小 者 應 有 適 當 的 行 政 管 理 機 制 。<br />

( 二 ) 全 球 性 公 約<br />

公 海 公 約 和 公 海 捕 魚 公 約 皆 在 條 約 中 明 文 確 認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並 建 立 公 海 漁 業 法 律<br />

制 度 之 基 礎 , 對 於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之 限 制 做 成 原 則 性 之 規 定 27 , 以 合 理 照 顧 義 務 限 制 公 海<br />

捕 魚 , 但 以 公 海 捕 魚 公 約 的 內 容 較 具 體 明 確 28 , 且 規 定 有 關 國 家 有 義 務 主 動 採 取 某 一 特<br />

定 品 種 魚 類 的 養 護 措 施 , 或 與 他 國 合 作 實 施 這 類 養 護 措 施 。 可 惜 公 海 捕 魚 公 約 係 以 避 免<br />

過 度 開 發 公 海 生 物 資 源 為 主 要 目 的 , 惜 其 因 過 度 保 護 沿 海 國 之 利 益 , 相 對 的 欠 缺 相 關 具<br />

體 養 護 措 施 , 故 未 獲 多 數 國 家 簽 署 加 入 。 兩 公 約 提 出 的 合 理 照 顧 義 務 , 是 首 度 出 現 在 國<br />

際 公 約 中 , 且 成 為 限 制 捕 魚 的 條 約 依 據 , 並 有 意 使 之 成 為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行 為 規 範 。 雖 然<br />

條 文 中 未 具 體 闡 述 合 理 照 顧 義 務 , 仍 不 能 因 其 措 辭 模 糊 , 後 續 限 制 成 效 不 彰 而 否 定 捕 魚<br />

自 由 已 經 轉 為 相 對 自 由 的 趨 勢 。 吾 人 可 從 1974 年 英 挪 漁 權 案 判 決 文 中 發 現 , 該 判 決 所<br />

採 見 解 認 為 放 任 式 的 公 海 漁 業 作 業 已 經 被 適 當 顧 及 義 務 與 為 全 體 利 益 而 保 育 所 需 取 代<br />

20<br />

Catherine Floit, supra note 5, at 312。<br />

21<br />

Available at : http://fletcher.tufts.edu/multi/texts/tre-0230.txt ( visited on :<br />

2009/10/23)。<br />

22<br />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legal/treaties/014s-e.htm(visited on:2009/10/25)。<br />

23<br />

Available at:<br />

http://www.ecolex.org/server2.php/libcat/docs/multilateral/en/TRE000097.txt<br />

(visited on:2009/10/25)。<br />

24<br />

本 公 約 雖 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停 止 運 作 , 但 仍 有 效 拘 束 締 約 方 。Available at:<br />

http://www.fao.org/fishery/rfb/ibsfc/en(visited on:2009/9/21)。<br />

25<br />

Available at : http://sedac.ciesin.org/entri/texts/nature.south.pacific.1976.html<br />

(visited on:2009/10/25)。<br />

26<br />

Available at:http://eelink.net/~asilwildlife/salmon.html(visited on:2009/10/25)。<br />

27<br />

公 海 公 約 第 2 條 , 公 海 捕 魚 公 約 第 1 條 。<br />

28<br />

即 : 所 有 國 家 有 權 由 其 國 民 在 公 海 上 捕 魚 , 但 受 條 約 義 務 、 本 公 約 規 定 的 沿<br />

海 國 利 益 和 權 利 與 其 他 公 約 規 定 之 限 制 。<br />

26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29 。<br />

除 個 別 用 辭 差 異 , 海 洋 法 公 約 承 襲 1958 年 兩 公 約 建 立 公 海 捕 魚 制 度 30 , 海 洋 法 公 約<br />

第 87 條 引 入 適 當 顧 及 的 義 務 (due regard) 與 合 理 顧 及 與 適 當 顧 及 義 務 並 無 差 異 , 均 要<br />

求 所 有 國 家 在 公 海 捕 魚 時 , 應 適 當 顧 及 沿 海 國 的 權 利 、 義 務 和 利 益 31 。 當 時 學 者 認 為 除<br />

了 第 116 條 外 , 公 約 中 的 其 他 關 於 公 海 漁 業 指 導 原 則 都 無 所 裨 益 , 需 要 改 變 的 正 是 沿 用<br />

至 今 的 捕 魚 自 由 原 則 。 除 非 有 國 際 組 織 能 妥 善 的 執 行 各 項 公 約 的 要 求 , 否 則 在 資 訊 不 透<br />

明 又 彼 此 猜 忌 的 前 提 下 , 勢 必 引 發 以 傳 統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為 名 的 濫 捕 , 保 育 失 敗 與 資 源 快<br />

速 衰 竭 的 困 境 仍 然 不 會 改 善 32 。<br />

本 文 認 為 公 約 第 116 條 (C) 乃 承 自 第 87 條 1 項 (E) 與 2 項 之 適 當 顧 及 義 務 , 開<br />

啟 117~119 條 的 內 容 。116 條 初 步 要 求 公 海 捕 魚 國 應 以 共 同 保 育 措 施 , 組 成 區 域 漁 業 組<br />

織 並 制 訂 立 漁 業 撈 捕 配 額 的 保 育 作 法 , 落 實 適 當 顧 及 義 務 以 限 制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 目 前 依<br />

照 前 揭 條 文 所 成 立 的 區 域 漁 業 組 織 有 太 平 洋 海 域 之 1992 年 北 太 平 洋 溯 河 魚 類 種 群 養 護<br />

條 約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adromous Stocks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br />

1994 年 白 令 海 鱈 魚 資 源 養 護 管 理 條 約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br />

of Pollock Resources in the Central Bering Sea);2000 年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養<br />

護 管 理 條 約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ly Migratory Fish<br />

Stocks in the Western an Central Pacific Ocean); 東 南 太 平 洋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框 架 協 議<br />

(Framework Agreement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Living Marine Resources in High Seas of<br />

the Southeast Pacific);1949 年 建 立 美 洲 內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條 約 (Convention for the<br />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 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大 西 洋 海 域 之 1978 年 西<br />

北 大 西 洋 漁 業 未 來 多 邊 合 作 條 約 (Convention on Futur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in the<br />

Northwest Atlantic Fisheries);1980 年 東 北 大 西 洋 漁 業 未 來 多 邊 合 作 條 約 ,(Convention on<br />

Futur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in the Northeast Atlantic Fisheries);1966 年 國 際 養 護 大 西<br />

洋 鮪 魚 條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2001 年 東<br />

南 大 西 洋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管 理 條 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br />

Fishery Resources in the South East Atlantic Ocean)。 印 度 洋 海 域 之 建 立 印 度 洋 鮪 魚 委 員 會<br />

協 定 (The Agreem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 跨 海 域<br />

之 1993 年 南 方 黑 鮪 魚 養 護 條 約 (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hern Bluefin<br />

Tuna);1993 年 南 極 洲 海 洋 和 生 物 資 源 養 護 條 約 , 以 下 簡 稱 : 南 極 洲 養 護 條 約 (Convention<br />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Living Resources) 33 。<br />

前 述 公 約 均 以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受 到 適 當 顧 及 所 拘 束 , 自 由 捕 魚 的 內 容 必 須 維 持 漁 業 生<br />

態 數 量 與 完 整 為 理 念 , 各 項 作 為 必 須 以 合 作 義 務 而 竟 全 功 。 藉 由 通 過 各 多 邊 或 雙 邊 協<br />

議 , 要 求 締 約 國 、 非 締 約 國 或 非 參 與 成 員 之 船 隻 或 國 民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並 履 行 合 作 義 務 :<br />

29<br />

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Merits, Judgment, 1974)ICJ Reports 31, para. 72。<br />

30<br />

Dolliver Nelson, supra note 18, at 120。<br />

31<br />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63 條 第 2 款 和 第 64 至 第 67 條 規 定 。<br />

32<br />

William T. Burke, The New International Law of Fisheries : UNCLOS 1982 and beyond,<br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 p. 94~98。<br />

33<br />

以 上 公 約 乃 整 理 自 FAO 官 方 網 站 。available at :<br />

http://www.fao.org/fibody/rfb/chooserfb.htm ,(visited on:2009/7/30)<br />

2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1. 遵 守 國 際 標 準 之 必 要 養 護 和 管 理 措 施 , 以 防 止 與 消 除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br />

2. 防 止 非 締 約 國 或 非 參 與 成 員 之 船 隻 或 國 民 破 壞 條 約 有 關 養 護 管 理 措 施 的 活 動 ;<br />

3. 要 求 捕 魚 國 以 適 當 顧 及 履 行 公 海 捕 魚 的 義 務 ;<br />

4. 建 立 漁 獲 產 品 進 出 口 資 料 、 締 約 國 或 港 口 國 的 核 查 和 驗 證 流 程 、 撈 捕 相 關 資 料 與 科 學<br />

數 據 分 享 。<br />

若 締 約 國 、 非 締 約 國 或 非 參 與 成 員 之 船 隻 或 國 民 未 達 到 適 當 顧 及 遵 守 協 議 的 要 求 、<br />

不 分 享 相 關 資 訊 以 預 防 、 消 除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 或 不 遵 守 多 邊 或 雙 邊 協 議 所 要 求 的 標 準 ,<br />

則 禁 止 從 這 些 國 家 進 口 有 關 魚 產 品 一 段 時 間 , 或 其 他 的 貿 易 限 制 措 施 。<br />

34<br />

叁 、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國 際 漁 業 的 演 變<br />

1992 年 6 月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 多 數 國 家 共 同 簽 署 的 「21 世 紀 議 程 」 第 17 章 C 部 分<br />

「 可 持 續 利 用 和 養 護 公 海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 強 調 各 國 應 承 諾 保 護 和 可 持 續 地 利 用 公 海 上 的<br />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 沿 海 國 或 遠 洋 漁 業 國 對 於 公 海 中 生 物 資 源 之 養 護 與 管 理 均 有 承 擔 責 任<br />

35 。 如 此 的 規 範 在 國 際 漁 業 制 度 形 成 的 演 變 過 程 中 , 納 入 「 可 持 續 原 則 」 產 生 了 特 殊 的<br />

影 響 力 。 近 年 來 魚 撈 技 術 的 精 進 , 使 得 捕 撈 量 直 線 上 升 , 目 前 70% 的 魚 類 種 群 處 於 過 度<br />

開 發 或 瀕 臨 滅 絕 的 狀 態 36 。 國 際 漁 業 是 以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限 制 捕 魚 的 相 關 的 文 件 交 織 而 成<br />

一 種 互 動 關 係 ; 國 際 漁 業 採 用 最 大 可 持 續 捕 獲 量 與 預 防 原 則 是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最 具 體 例<br />

證 。 這 代 表 國 際 漁 業 摒 棄 了 過 去 「 竭 澤 而 漁 」 方 式 , 改 以 「 山 林 不 登 斧 , 以 成 草 木 之 長 ;<br />

川 澤 不 入 網 罟 , 以 成 魚 鱉 之 長 。」 之 理 念 來 管 理 經 營 公 海 的 漁 業 資 源 。<br />

一 、 聯 合 國 主 導 的 法 律 文 件<br />

自 1992 年 6 月 聯 合 國 環 境 與 發 展 會 議 37 (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br />

38<br />

Development, 簡 稱 UNCED ) 簽 署 里 約 宣 言 起 , 國 際 社 會 對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之 保 護 與 利<br />

用 方 式 即 有 不 同 之 討 論 。 但 各 國 不 變 的 共 識 是 聯 合 國 應 儘 早 召 開 政 府 間 會 議 , 進 行 協 商<br />

對 跨 界 及 高 度 迴 游 魚 種 之 保 育 與 管 理 。 但 在 實 施 遠 洋 捕 撈 的 國 家 間 , 其 在 意 的 是 如 何 盡<br />

可 能 的 利 用 公 海 捕 魚 自 由 ; 而 沿 海 國 則 是 關 心 如 何 確 保 在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的 漁 業 利 益 不 會<br />

受 到 公 海 捕 撈 活 動 的 不 利 影 響 。 無 論 如 何 利 用 海 洋 , 都 不 能 忽 視 海 洋 是 一 個 生 態 整 體 的<br />

客 觀 事 實 , 自 由 利 用 的 衝 突 首 先 顯 示 在 跨 界 和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的 養 護 和 管 理 , 因 為 這<br />

34<br />

關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討 論 , 可 參 考 : 周 怡 , 可 持 續 發 展 之 國 際 法 性 質 , 載 於 崇 右 學 報 , 第 16<br />

卷 1 期 , 基 隆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0 年 5 月 。<br />

35 Agenda 21 Chap. 17, para. 46。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 翻 譯 有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永 續 發 展<br />

兩 種 , 本 文 從 聯 合 國 官 方 網 站 用 語 。<br />

36<br />

根 據 國 際 糧 農 組 織 的 資 料 顯 示 , 全 球 的 鮪 魚 捕 獲 量 從 1950 年 不 到 60 萬 噸 , 到 2005 年 的 6 百<br />

萬 噸 , 足 足 增 加 了 近 10 倍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fi/Resrcsc.asp#marine,<br />

(visited on:2009/10/27)<br />

37<br />

聯 合 國 於 1992 年 於 巴 西 里 約 召 開 , 即 「 聯 合 國 環 境 及 發 展 會 議 」(The United Nations<br />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共 有 176 國 政 府 代 表 參 加 , 其 中 104 國 由 領<br />

袖 出 席 。 多 數 國 家 共 同 簽 署 里 約 宣 言 、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 生 物 多 樣 化 公 約 、 森 林 原 則 及 二 十<br />

一 世 紀 議 程 。<br />

38<br />

主 要 內 容 揭 示 可 持 續 發 展 理 念 , 強 化 公 民 參 與 並 兼 顧 未 來 世 代 ; 各 國 可 基 於 主 權 且 不 損 害 他<br />

國 的 前 提 下 使 用 其 自 然 資 源 ; 強 化 全 球 技 術 與 資 訊 合 作 , 慎 用 國 際 貿 易 手 段 達 成 可 持 續 發 展 。<br />

28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類 種 群 並 非 滿 足 人 類 需 求 的 主 要 漁 業 資 源 , 且 其 生 物 屬 性 更 不 會 固 定 在 特 定 區 域 等 待 人<br />

類 撈 捕 。 以 下 謹 就 「 執 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有 關 養 護 與 管 理 跨 界 魚<br />

類 種 群 和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 之 內 容 論 述 如 次 :<br />

( 一 ) 承 襲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保 育 理 念<br />

公 約 第 63、64 條 為 解 決 跨 界 和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的 養 護 和 管 理 , 建 立 沿 海 國 和 捕 撈 國<br />

應 通 過 適 當 的 區 域 劃 分 或 區 域 組 織 達 成 協 定 , 以 進 行 合 作 之 架 構 。 公 約 第 119 條 與 之 內<br />

容 不 僅 是 落 實 最 大 可 持 續 捕 獲 量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 規 定 , 也 代 表 國<br />

際 社 會 對 於 限 制 資 源 使 用 於 的 安 全 範 圍 與 及 適 當 的 再 生 計 畫 的 觀 點 , 不 再 是 個 目 標 參 考<br />

點 , 而 是 需 要 可 執 行 的 制 度 。 在 本 協 定 簽 訂 之 前 , 國 際 社 會 意 識 到 合 作 的 主 要 障 礙 , 在<br />

於 缺 乏 公 海 捕 撈 量 的 準 確 統 計 資 料 , 與 船 旗 國 未 能 有 效 管 理 權 宜 船 。 於 是 海 洋 法 公 約 遂<br />

將 具 體 實 施 的 方 式 交 由 各 國 進 行 談 判 完 備 之 。<br />

為 彌 補 各 國 應 如 何 合 作 與 欠 缺 執 法 機 制 之 缺 憾 , 聯 合 國 於 1995 年 8 月 4 日 跨 界 魚<br />

類 種 群 和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會 議 的 第 四 次 大 會 , 通 過 了 「 執 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聯<br />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 有 關 養 護 與 管 理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和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規 定 之 協 定 」<br />

(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br />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br />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UNFSA or UNIA, 以 下 簡 稱 : 跨<br />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 39 。<br />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在 執 行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有 關 漁 業 之 相 關 條 款 , 係 建 立 在 捕 魚 權 利 及<br />

保 育 義 務 以 維 持 漁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 為 具 有 約 束 力 之 法 律 文 件 40 。 為 承 襲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可<br />

持 續 發 展 理 念 , 締 約 國 除 有 義 務 確 保 懸 掛 該 締 約 國 旗 幟 之 漁 船 在 公 海 作 業 時 , 遵 守 次 區<br />

域 或 區 域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的 保 育 和 管 理 措 施 , 以 及 確 保 該 漁 船 不 從 事 減 損 該 措 施 效 力 的 行<br />

為 外 , 亦 可 透 過 有 效 之 監 督 、 管 制 與 偵 察 去 履 行 保 育 與 管 理 措 施 。 採 行 國 際 合 作 , 以 科<br />

學 化 數 據 管 理 , 預 防 原 則 與 相 容 的 保 育 措 施 作 為 漁 業 管 理 的 主 要 手 段 。<br />

過 往 認 為 此 類 魚 種 為 可 公 開 取 得 之 資 源 , 勢 必 遭 遇 公 共 資 源 耗 盡 的 危 機 。 然 而 , 共<br />

有 的 資 源 未 必 會 遭 遇 消 耗 殆 盡 危 機 , 只 要 國 際 社 會 透 過 原 則 的 建 立 與 制 度 的 設 計 , 定 能<br />

解 決 這 樣 的 問 題 。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基 本 理 念 , 便 是 植 基 於 共 有 資 源 是 世 代 群 體 所 共 有 , 其<br />

不 僅 能 滿 足 當 代 需 求 , 且 不 損 及 後 代 滿 足 其 需 要 之 發 展 , 建 立 共 有 者 之 文 化 制 約 與 共 同<br />

參 與 , 傳 承 資 源 保 育 的 智 慧 , 與 促 進 利 用 者 彼 此 相 互 的 理 解 , 以 抵 銷 竭 澤 而 漁 的 私 慾 。<br />

共 有 資 源 的 保 育 悲 劇 在 於 資 訊 不 對 稱 , 資 源 共 享 者 都 想 占 彼 此 的 便 宜 。 雖 然 捕 魚 之 利 是<br />

由 一 己 所 得 , 數 量 降 低 的 弊 端 則 需 由 全 體 承 擔 , 如 果 能 藉 由 資 訊 分 享 的 方 式 , 資 訊 不 對<br />

稱 的 弊 端 應 可 降 低 , 共 有 資 源 亦 可 持 續 發 展 。 因 此 , 公 約 與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提 出 對 於<br />

海 洋 資 源 利 用 需 有 適 當 顧 及 義 務 外 , 也 要 求 蒐 集 與 交 換 科 學 證 據 資 料 突 破 資 訊 不 對 稱 的<br />

困 境 , 同 時 也 藉 由 相 關 資 訊 的 收 集 , 瞭 解 利 用 共 同 資 源 的 群 體 彼 此 的 保 育 措 施 成 效 。<br />

( 二 ) 以 最 大 持 續 產 量 為 管 理 基 礎<br />

39 Available at: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fish_stocks.htm,<br />

(visited on:2009/10/27)。<br />

40<br />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第 2 條 。<br />

2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公 約 與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以 可 持 續 最 大 產 量 41 (maximum sustainable<br />

yield, 下 稱 :MSY) 尋 求 魚 種 、 採 捕 者 與 養 護 者 三 者 之 間 的 平 衡 所 建 立 的 比 例 分 配 管 理<br />

為 理 念 42 。 此 理 念 是 假 定 出 最 適 當 漁 業 管 理 之 目 標 及 技 術 , 所 遺 留 的 問 題 是 何 國 以 何 種<br />

方 法 做 出 最 佳 決 策 以 達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的 優 良 管 理 43 。 優 良 管 理 的 目 的 在 避 免 過 漁<br />

(overfishing) 44 。<br />

所 謂 「 過 漁 」? 即 每 年 單 一 魚 群 捕 獲 量 < 魚 群 存 量 的 的 再 生 + 魚 群 的 成 長 - 自 然 死<br />

亡 。 若 以 數 學 公 式 表 示 , 過 漁 為 :<br />

C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的 標 準 仍 是 無 法 完 成 48 。<br />

蓋 魚 群 存 量 的 大 小 是 以 魚 類 種 群 本 身 與 生 態 環 境 , 食 物 來 源 , 競 爭 者 與 疾 病 等 因 素<br />

所 影 響 , 如 何 精 確 決 定 MSY 實 有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 從 而 以 MSY 決 定 TAC 判 斷 有 無 剩 餘<br />

可 捕 量 而 決 定 公 海 捕 魚 的 配 額 (Quota) 的 作 法 , 會 因 為 魚 種 或 生 態 系 是 多 種 而 發 生 資<br />

料 不 足 與 監 測 與 評 估 困 難 , 而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目 的 。 不 過 以 MSY 作 為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核 心<br />

作 法 在 的 「 世 界 高 峰 會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 提 出 全 球 性 之 行 動 計 畫 第 四 章 49 , 在 2015<br />

年 底 前 要 求 各 國 共 同 合 作 , 在 聯 合 國 框 架 下 推 動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及 漁 業 , 將 枯 竭 魚 群 數 量<br />

恢 復 到 可 以 生 產 最 大 持 續 生 產 量 之 水 準 , 繼 續 得 沿 用 。<br />

( 三 )、 預 防 原 則<br />

預 防 原 則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是 認 為 某 活 動 的 傷 害 程 度 在 缺 乏 證 據 時 , 很 難<br />

預 測 發 生 的 損 害 可 能 性 ; 或 發 生 後 的 損 害 的 程 度 , 因 此 賦 予 決 策 者 採 取 作 為 預 先 防 止 這<br />

類 危 害 的 發 生 50 。 開 發 與 保 育 相 衝 突 時 , 若 科 學 知 識 尚 不 足 或 研 究 方 法 未 先 進 到 可 以 獲<br />

得 肯 定 答 案 之 前 , 應 採 取 「 預 防 原 則 」, 即 寧 可 以 保 育 為 優 先 , 而 開 發 利 用 次 之 的 原 則 ,<br />

是 以 積 極 的 作 為 避 免 任 何 不 確 定 性 , 進 而 造 成 資 源 與 生 態 的 維 護 發 生 不 可 逆 轉 的 損 害 之<br />

可 能 性 。<br />

預 防 原 則 在 國 際 協 議 和 聲 明 中 已 實 際 運 用 超 過 25 年 。 不 具 拘 束 力 的 1982 年 世 界 自<br />

然 憲 章 第 11 條 將 預 防 原 則 置 於 國 際 文 件 後 51 , 保 護 南 極 生 物 資 源 公 約 (Convention for the<br />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Living Resources, 1980) 雖 無 沒 有 具 體 包 括 預 防 原 則 , 且 此 遺 漏<br />

並 未 被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補 齊 。 不 過 學 者 指 出 在 各 區 域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中 , 該 養 護 南 極<br />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委 員 會 (Commiss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br />

Resources ,CCAMLR)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最 嚴 格 , 也 最 具 有 代 表 性 52 。 養 護 南 極 海 洋 生 物<br />

資 源 公 約 到 跨 界 種 群 協 定 制 訂 施 行 之 間 , 雖 然 沒 有 明 確 公 約 提 供 預 防 措 施 的 依 據 , 已 經<br />

提 供 一 種 有 危 及 生 態 之 虞 , 就 採 取 嚴 格 作 為 的 思 路 : 理 解 案 件 事 實 有 高 度 之 不 確 定 性<br />

時 , 為 維 持 生 態 平 衡 , 養 護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之 措 施 應 以 預 防 性 辦 法 , 採 取 預 防 控 制 措 施 也<br />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程 度 的 不 確 定 性 , 所 以 必 須 以 科 學 證 據 為 依 據 , 否 則 出 於 恣 意 的 行<br />

為 , 往 往 造 成 更 不 可 回 復 的 風 險 。 本 文 認 為 這 些 活 動 雖 然 增 加 短 暫 的 不 便 利 , 就 長 遠 來<br />

看 , 卻 是 提 供 種 羣 有 喘 息 的 機 會 。 預 防 即 是 風 險 的 前 置 , 資 源 與 生 態 的 維 護 無 法 等 到 實<br />

害 發 生 才 採 取 預 防 動 作 , 任 何 存 在 嚴 重 或 不 可 逆 轉 的 損 害 之 可 能 性 , 決 策 者 即 便 是 缺 乏<br />

科 學 確 定 性 , 也 不 應 排 除 任 何 防 止 或 減 輕 這 種 損 害 的 行 動 。<br />

預 防 原 則 在 公 約 的 依 據 在 第 290 條 5 項 , 就 前 述 專 門 性 公 約 提 出 的 準 則 而 言 , 預 防<br />

原 則 是 提 出 防 患 未 然 的 最 低 標 準 , 此 標 準 在 跨 界 種 群 協 定 第 六 條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具 體 標<br />

48 McDougal and Burke, supra note 41, at 470。<br />

49<br />

該 全 球 行 動 計 畫 是 2002 年 8 月 26 日 至 9 月 4 日 , 於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召 開 之 「 可 持 續 發 展 世<br />

界 高 峰 會 議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SSD) 之 「 約 翰 尼 斯 堡 可 持 續 發<br />

展 行 動 宣 言 」 中 所 提 出 。<br />

50 Harald Hohmann, Precautionary Legal Duties and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br />

Environmental Law(Boston : Martinus Nijhoff, 1994)p,189~190。<br />

51 Available at:www.un.org/documents/ga/res/37/a37r007.htm, (visited on:2009/10/27)。<br />

52 Graeme Parkes, Precautionary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CCAMLR Approach, Marine Policy,<br />

vol. 24, no. 2, pp. 83-91. (2000)。<br />

3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準 , 涵 蓋 實 施 預 防 方 法 與 漁 業 管 理 , 研 究 , 技 術 開 發 與 轉 移 , 品 種 引 進 與 管 理 規 劃 , 監<br />

測 與 評 估 種 群 方 法 等 等 。 不 僅 於 此 , 跨 界 魚 類 種 群 協 定 亦 要 求 締 約 國 有 義 務 採 取 確 保 跨<br />

界 魚 類 種 群 與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種 群 長 期 永 續 性 , 並 促 進 達 致 此 資 源 最 適 當 開 發 利 用 之 目<br />

標 , 保 護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 減 少 海 洋 污 染 與 避 免 海 上 拋 棄 廢 棄 物 、 減 少 幽 靈 捕 撈 53 (ghost<br />

fishing) 或 減 少 混 獲 (by- catch) 與 意 外 捕 獲 (incidental catch) 等 損 及 生 態 可 持 續 之 行<br />

為 。 曾 有 研 究 曾 指 出 目 前 尚 不 清 楚 此 原 則 反 應 在 國 內 法 的 作 法 與 效 度 54 , 不 過 提 供 預 防<br />

性 措 施 的 法 源 依 據 的 確 有 助 於 實 現 資 源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br />

二 、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主 導 的 國 際 文 件<br />

為 落 實 海 洋 法 公 約 保 護 落 實 資 源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不 遺<br />

餘 力 推 動 各 項 計 畫 使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與 漁 業 利 用 密 切 結 合 。<br />

( 一 )、 促 進 公 海 漁 船 遵 守 國 際 養 護 和 管 理 措 施 協 定<br />

1993 年 促 進 公 海 漁 船 遵 守 國 際 養 護 和 管 理 措 施 協 定 (Agreement to Promote<br />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by Fishing Vessels<br />

on the High Seas,FAO Compliance Agreement) 55 為 FAO 落 實 海 洋 法 對 海 洋 漁 業 資 源 保<br />

育 政 策 , 於 1992 年 5 月 假 坎 昆 舉 辦 責 任 制 捕 魚 國 際 會 議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br />

Responsible Fishing)。 本 協 定 為 會 議 結 束 一 年 後 ,FAO 所 提 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國 際 文 件 。<br />

本 協 定 承 襲 倡 議 責 任 漁 業 之 坎 昆 宣 言 (Declaration of Cancun), 目 的 在 促 進 公 海 漁<br />

業 資 源 之 養 護 管 理 及 加 重 船 籍 國 之 責 任 。 坎 昆 宣 言 前 言 強 調 公 海 捕 魚 並 非 無 所 限 制 , 所<br />

有 國 家 有 必 要 採 取 共 同 措 施 確 保 公 海 生 物 資 源 。 因 此 本 協 定 要 求 公 海 捕 魚 國 家 有 義 務 以<br />

船 旗 國 地 位 , 制 訂 規 範 管 理 旗 下 所 屬 之 船 舶 遵 守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和 管 理 有 關 措 施 。 本<br />

協 定 內 容 除 承 繼 坎 昆 宣 言 精 神 外 , 並 確 認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91~93 條 之 精 神 , 以 實 質 之 內<br />

容 , 規 範 船 旗 國 對 於 懸 掛 其 旗 幟 船 隻 之 實 際 管 理 責 任 , 並 加 強 管 理 權 宜 船 56 。<br />

漁 業 權 宜 船 存 在 已 久 , 船 東 除 了 為 節 省 船 舶 註 冊 費 、 稅 金 、 逃 避 嚴 格 的 船 籍 國 安 全<br />

檢 查 制 度 及 船 齡 限 制 外 , 其 所 雇 用 的 船 員 素 質 更 不 言 而 喻 。 由 於 船 員 薪 資 相 對 偏 低 , 船<br />

員 職 前 訓 練 不 充 分 , 專 業 素 質 不 足 , 加 上 船 東 抱 持 著 打 帶 跑 的 經 營 心 態 , 對 於 漁 業 資 源<br />

的 養 護 、 管 理 及 發 展 幾 乎 缺 乏 概 念 57 。 因 此 本 協 定 藉 由 賦 予 船 旗 國 特 定 之 義 務 , 要 求 各<br />

53<br />

所 謂 幽 靈 捕 撈 , 係 指 漁 船 作 業 時 , 因 意 外 或 絞 斷 , 導 致 漁 具 遺 失 或 掉 落 海 中 , 這 些 遺 失 的 漁<br />

具 , 隨 著 洋 流 漂 流 或 沉 入 海 底 , 造 成 魚 類 意 外 被 捕 撈 , 海 底 珊 瑚 生 態 被 破 壞 。Available at:<br />

www.fao.org/fishery/topic/14798/en, (visited on:2009/10/27)。<br />

54 FAO, Progres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br />

and Related Plans of Action, (Rome:FAO, 2005)。<br />

55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DOCREP/MEETING/003/X3130m/X3130E00.HTM, (visited<br />

on:2009/10/27)。<br />

56<br />

權 宜 船 之 由 來 , 係 船 東 為 了 營 運 上 的 利 益 , 將 船 公 司 的 船 舶 懸 掛 他 國 國 旗 的 一 種 作 法 。 例 如 ,<br />

某 海 運 公 司 為 了 經 營 中 國 市 場 , 而 先 後 收 購 英 國 與 義 大 利 的 船 公 司 , 因 而 旗 下 擁 有 懸 掛 英 國 與<br />

義 大 利 國 旗 之 船 舶 , 其 原 因 為 英 、 義 兩 國 為 歐 盟 的 成 員 國 , 其 與 中 國 所 簽 條 約 比 其 他 國 家 優 惠 ,<br />

所 以 該 海 運 公 司 才 會 費 心 的 去 購 買 英 國 與 義 大 利 的 船 公 司 來 經 營 ; 亦 有 船 公 司 為 了 降 低 營 運 成<br />

本 或 其 他 因 素 的 考 量 , 將 所 屬 船 舶 向 一 些 比 較 陌 生 的 國 家 註 冊 , 而 懸 掛 該 國 國 旗 。 船 舶 國 籍 與<br />

方 便 旗 船 籍 ,[ 日 ] 水 上 千 之 , 金 賢 淑 譯 , 大 連 :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2000 年 7 月 。<br />

57<br />

關 於 權 宜 船 的 解 決 之 道 , 可 另 參 照 : 黃 異 , 權 宜 船 旗 現 象 與 限 制 授 權 自 由 的 嘗 試 , 前 註 1 書 ,<br />

頁 290~296。<br />

32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國 採 取 共 同 措 施 , 加 強 船 旗 國 的 管 理 責 任 , 防 止 漁 船 任 意 易 幟 規 避 養 護 管 理 措 施 , 並 制<br />

定 相 關 的 規 範 ; 也 由 於 類 似 相 關 的 規 定 , 間 接 促 成 公 海 作 業 漁 船 必 須 有 撈 捕 許 可 證<br />

(fishing permits) 制 度 的 形 成 。<br />

( 二 ) 責 任 漁 業 行 爲 準 則<br />

1995 年 由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大 會 批 准 之 責 任 漁 業 行 爲 準 則 58 (Code of Conduct for<br />

Responsible Fisheries, 以 下 簡 稱 行 為 準 則 ), 旨 在 確 保 現 存 漁 業 資 源 的 有 效 保 護 、 管 理 及<br />

開 發 , 注 重 生 態 系 統 和 生 物 多 樣 性 59 , 確 立 責 任 活 動 的 原 則 和 國 際 行 爲 標 準 , 並 促 進 漁<br />

船 在 公 海 遵 守 國 際 養 護 和 管 理 措 施 。 此 一 行 為 準 則 之 主 要 目 的 , 在 於 提 供 一 個 國 際 性 的<br />

行 為 標 準 , 促 使 漁 業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利 用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相 互 一 致 。 並 確 認 漁 業 在 世 界<br />

糧 食 安 全 、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之 重 要 角 色 , 為 現 今 及 後 代 子 孫 確 保 水 產 生 物 資 源 與 其 環 境<br />

永 續 性 之 必 要 。 在 責 任 漁 業 之 共 識 提 出 後 , 即 確 立 責 任 漁 業 制 度 之 首 要 目 標 是 維 持 漁 業<br />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60 , 並 以 資 源 可 持 續 利 用 為 目 的 就 漁 業 資 源 進 行 管 理 。 此 外 , 行 為 準 則<br />

制 定 了 四 項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 以 強 調 部 分 較 具 優 先 性 的 漁 業 問 題 進 行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 同 時<br />

也 提 供 技 術 準 則 作 為 各 國 政 府 和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執 行 參 考 之 依 據 。 茲 將 行 為 準 則 之 性 質 及<br />

四 項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內 容 介 述 如 次 :<br />

1、 關 於 行 為 準 則 的 性 質<br />

有 學 者 研 究 責 任 漁 業 行 爲 準 則 發 現 , 該 行 為 準 則 中 , 納 入 習 慣 法 與 條 約 法 的 規 範 ,<br />

而 認 為 本 行 為 準 則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見 解 並 不 恰 當 61 。 學 者 指 出 該 行 為 準 則 納 入 習 慣 法<br />

與 條 約 法 的 規 範 , 並 不 會 使 責 任 漁 業 行 為 準 則 「 本 身 」 成 為 法 律 規 範 , 其 頂 多 是 一 具 有<br />

參 考 價 值 的 國 際 文 件 。 一 份 經 國 際 會 議 通 過 的 議 案 , 必 須 經 過 該 議 案 本 身 所 定 之 「 意 思<br />

表 示 」 方 法 , 才 能 生 效 。 而 「 責 任 漁 業 行 為 準 則 」 本 身 並 無 此 種 生 效 規 定 , 應 可 推 論 責<br />

任 漁 業 行 為 準 則 本 身 並 無 意 成 為 一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規 範 。 事 實 上 , 責 任 漁 業 行 為 準 則<br />

第 一 條 即 明 白 指 出 : 本 規 範 為 自 願 性 的 , 而 不 具 有 拘 束 力 … 亦 即 , 該 準 則 不 具 法 律 性 質<br />

62 。<br />

本 文 認 為 公 約 文 字 的 用 法 乍 似 本 文 與 但 書 的 方 式 , 然 全 條 文 均 闡 述 公 約 的 簽 署 目 是<br />

承 認 漁 業 資 源 安 全 重 要 性 及 確 保 漁 業 資 源 可 持 續 性 , 要 求 各 國 採 取 一 致 之 行 為 ,「 但 其<br />

某 些 部 分 係 依 據 國 際 法 相 關 規 定 而 來 」 之 呈 現 並 非 但 書 的 規 定 , 而 係 指 與 責 任 漁 業 行 為<br />

有 關 內 容 包 含 經 其 他 國 際 文 件 所 確 認 的 習 慣 法 或 條 約 內 容 , 且 性 質 不 因 本 行 為 規 範 之 生<br />

效 而 變 更 或 影 響 。 從 第 三 條 之 「 並 不 損 害 各 國 依 國 際 法 於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反 射 之 權<br />

58 Available at:<br />

http://www.un.org/Depts/los/general_assembly/contributions2004/FAO2004.pdf,<br />

(visited on:2009/10/27);http://www.ofdc.org.tw/organization/01/fao/01C_fao01.pdf,<br />

(visited on:2009/10/27)。<br />

59<br />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也 間 接 催 化 人 類 對 生 物 資 源 方 面 保 育 之 意 識 , 促 使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召 開 海 洋<br />

漁 業 技 術 諮 商 會 議 產 生 責 任 漁 業 之 規 範 。<br />

60<br />

黃 異 , 漁 業 法 規 , 台 北 : 渤 海 堂 文 化 , 頁 12(1999)。<br />

61<br />

行 為 準 則 第 1 條 : 本 準 則 係 自 願 的 , 但 其 某 些 部 分 係 依 據 國 際 法 相 關 規 定 而 來 , 包 括 由 1982 年<br />

12 月 10 日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所 反 映 者 。 本 準 則 也 包 含 可 能 或 已 對 締 約 國 間 具 有 拘 束 力 之 義<br />

務 性 法 律 文 件 之 條 款 規 定 , 例 如 依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會 議 第 15/93 號 決 議 第 3 段 ,1993 年 促 進<br />

公 海 漁 船 遵 守 國 際 養 護 與 管 理 措 施 條 約 , 構 成 本 準 則 完 整 的 一 部 分 。<br />

62<br />

黃 異 , 前 揭 註 54 書 ,p.13~14。<br />

3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利 、 管 轄 權 和 責 任 。」 的 規 定 亦 可 證 明 整 個 第 一 條 是 在 闡 述 行 為 規 範 是 無 但 書 的 自 願 性<br />

質 規 定 。<br />

本 文 亦 認 為 , 不 宜 以 該 規 約 雖 不 具 強 制 性 , 但 已 變 成 必 須 遵 守 之 義 務 云 云 之 說 法 ,<br />

認 為 已 具 備 法 之 拘 束 力 。 此 文 件 屬 軟 法 之 性 質 是 因 條 文 整 個 體 系 內 容 欠 缺 實 證 規 範 基<br />

礎 , 又 無 強 制 的 法 律 拘 束 力 , 縱 使 違 反 規 定 亦 不 致 招 致 國 際 責 任 , 毋 寧 只 是 一 種 道 德 性<br />

的 訴 求 。 然 就 實 然 面 而 言 , 責 任 漁 業 的 相 關 規 定 雖 不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 但 其 與 其 他 事 項<br />

結 合 時 , 如 貿 易 , 卻 會 產 生 實 際 效 果 的 行 為 規 則 。 然 而 這 些 相 關 的 規 範 並 非 由 行 為 準 則<br />

所 生 , 而 是 由 相 結 合 的 條 約 所 致 , 因 此 , 本 文 認 為 行 為 規 範 之 性 質 不 僅 是 自 願 性 質 , 且<br />

為 不 具 法 律 拘 束 力 之 軟 法 。<br />

2、 漁 捕 能 力 管 理 國 際 行 動 計 畫<br />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於 1999 年 通 過 漁 捕 能 力 管 理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International Plan<br />

of Ac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shing capacity;IPOA-capacity) 63 , 呼 籲 各 國 達 成 一 個<br />

有 效 率 、 公 平 及 透 明 的 漁 撈 能 力 管 理 計 畫 , 要 求 各 國 至 遲 應 在 2002 年 前 發 展 及 釐 定 管<br />

理 漁 撈 能 力 之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 以 管 理 及 減 少 漁 撈 能 力 , 使 漁 撈 能 力 與 漁 業 資 源 之 生 產 能<br />

力 相 對 稱 , 確 保 漁 業 資 源 之 可 持 續 利 用 。<br />

3、 預 防 、 制 止 及 消 除 非 法 、 無 報 告 及 不 受 規 範 漁 撈 之 國 際 行 動 計 畫<br />

FAO 於 2001 年 3 月 2 日 通 過 預 防 、 制 止 及 消 除 非 法 、 無 報 告 及 不 受 規 範 漁 撈 之 國<br />

際 行 動 計 畫 64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br />

and unregulated fishing;IPOA-IUU), 內 容 要 求 所 有 國 家 提 供 並 採 取 全 面 、 有 效 和 透 明<br />

措 施 , 以 預 防 、 制 止 及 消 除 非 法 、 無 報 告 及 不 受 規 範 之 漁 撈 (IUU) 活 動 。 計 畫 中 同 時<br />

要 求 各 國 對 其 管 轄 之 船 舶 應 盡 最 大 可 能 對 IUU 給 予 嚴 厲 制 裁 , 對 無 國 籍 漁 船 從 事 IUU<br />

者 亦 應 採 取 與 國 際 法 一 致 之 措 施 。 各 國 也 應 該 全 面 有 效 控 制 及 監 視 魚 撈 活 動 , 同 時 要 求<br />

漁 業 國 於 此 行 動 計 畫 (IPOA-IUU) 通 過 兩 年 內 , 制 訂 並 實 施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 並 應 每 四<br />

年 檢 討 其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之 實 施 情 形 。<br />

4、 降 低 延 繩 釣 誤 捕 海 鳥 的 國 際 行 動 計 畫<br />

降 低 延 繩 釣 誤 捕 海 鳥 的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65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Reducing<br />

Incidental Catch of Seabirds in Longline Fisheries;IPOA-seabirds) 該 計 畫 要 求 使 用 延 繩 釣<br />

漁 船 作 業 之 國 家 , 不 論 在 公 海 或 其 專 屬 經 濟 水 域 內 作 業 必 須 重 視 各 種 海 鳥 被 誤 捕 的 情<br />

形 , 要 求 評 估 該 國 延 繩 釣 漁 業 意 外 捕 獲 海 鳥 之 程 度 , 擬 訂 延 繩 釣 漁 業 減 少 意 外 捕 獲 海 鳥<br />

之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並 據 以 推 動 , 另 外 也 應 該 持 續 執 行 對 減 少 意 外 捕 獲 海 鳥 研 究 及 行 動 。<br />

5、 鯊 類 養 護 與 管 理 國 際 行 動 計 畫<br />

鯊 類 養 護 與 管 理 國 際 行 動 計 畫 66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br />

63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figis/servlet/static?dom=org&xml=ipoa_capacity.xml,<br />

(visited on:2009/10/27)。<br />

64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DOCREP/003/y1224e/y1224e00.HTM, (visited on:<br />

2009/10/27)。<br />

65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figis/servlet/static?dom=org&xml=ipoa_seabirds.xml。<br />

66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figis/servlet/static?dom=org&xml=ipoa_sharks.xml, (visited<br />

on:2009/10/27)。<br />

34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Management of Sharks;IPOA-sharks) 本 計 畫 為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因 應 國 際 上 要 求<br />

加 強 管 制 捕 撈 鯊 魚 的 趨 勢 所 制 定 , 要 求 各 國 應 對 捕 鯊 漁 業 或 對 鯊 魚 混 獲 嚴 重 之 漁 業 開 始<br />

實 施 管 理 措 施 , 以 確 保 鯊 魚 之 保 育 與 管 理 及 其 永 續 利 用 。IPOA-sharks 的 涵 蓋 所 有 和 軟<br />

骨 魚 類 相 關 的 漁 業 , 內 容 也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漁 業 本 身 、 從 業 人 員 及 鯊 魚 攻 擊 等 相 關 資 料 ,<br />

有 助 於 各 國 自 行 推 動 國 家 級 行 動 計 畫 及 國 際 間 之 資 訊 交 換 。<br />

前 述 二 計 畫 主 要 在 避 免 混 獲 (by catch)。 即 便 是 針 對 性 的 捕 撈 , 都 會 捕 獲 目 標 物 種<br />

以 外 的 漁 獲 , 稱 作 副 漁 獲 物 。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的 副 漁 獲 物 通 常 會 予 以 保 留 , 但 不 具 經 濟 價<br />

值 者 , 則 加 以 棄 置 。 遭 棄 置 的 副 漁 獲 物 或 許 會 在 生 態 中 分 解 , 也 許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環 境 影<br />

響 。 近 年 來 , 混 獲 並 未 因 提 出 此 二 行 動 計 畫 而 有 改 善 , 根 據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WWF) 的 統<br />

計 67 , 平 均 每 兩 分 鐘 就 有 一 頭 鯨 、 豚 遭 漁 網 纏 勒 溺 斃 ; 而 每 年 有 高 達 25 萬 隻 海 龜 和 10<br />

萬 隻 信 天 翁 (albatross) 因 延 繩 釣 漁 法 而 死 亡 ; 其 中 有 19 種 信 天 翁 瀕 臨 絕 種 。 此 外 , 在<br />

地 中 海 地 區 每 年 因 混 獲 而 導 致 死 亡 的 鯊 魚 高 達 10 萬 隻 , 過 去 二 十 年 間 , 混 獲 為 造 成 北<br />

大 西 洋 將 近 八 成 的 雙 髻 鯊 以 及 長 尾 鯊 族 群 消 失 的 主 要 原 因 。 對 此 , 國 際 間 對 消 除 破 壞 性<br />

捕 魚 方 法 、 建 立 海 洋 保 護 區 、 並 於 2012 年 底 之 前 建 置 代 表 性 網 路 已 有 共 識 68 。 除 透 過 更<br />

新 科 技 、 改 善 漁 具 以 減 少 捕 魚 方 法 和 漁 具 所 造 成 的 混 獲 外 , 其 他 如 可 以 透 過 禁 運 、 杯 葛<br />

和 課 稅 等 方 法 阻 止 非 環 保 友 善 的 捕 魚 方 法 亦 是 選 項 , 如 禁 止 進 口 毒 魚 方 法 捕 獲 的 魚 類 或<br />

以 非 安 全 方 法 所 捕 獲 的 魚 貨 等 , 然 此 種 作 法 是 否 影 響 自 由 貿 易 , 則 非 本 文 探 討 範 圍 。<br />

肆 、 結 論<br />

「 竭 澤 而 漁 」 的 漁 獲 方 式 過 分 消 耗 公 共 資 源 , 已 不 受 國 際 社 會 接 受 。「 禽 獸 魚 鱉 不<br />

中 殺 , 不 鬻 於 市 」 為 現 今 持 續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的 應 有 態 度 。 古 代 的 許 多 思 想 都 提 及 自 然 資<br />

源 應 採 取 適 度 利 用 的 觀 念 , 而 此 觀 念 恰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觀 念 不 謀 而 合 。 可 持 續 發 展 經 過 不<br />

斷 的 演 進 , 其 跨 領 域 多 方 向 的 發 展 成 就 其 開 放 之 性 質 , 使 之 形 成 一 項 不 同 於 傳 統 國 際 法<br />

之 原 則 , 其 是 否 構 成 習 慣 法 雖 然 仍 有 爭 論 , 但 此 原 則 在 國 際 法 律 制 度 發 展 的 架 構 與 過 程<br />

中 已 顯 示 具 有 重 要 性 。<br />

現 行 國 際 法 領 域 中 經 常 發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的 鑿 痕 , 國 際 漁 業 法 制 亦 不 例 外 。 以 責<br />

任 漁 業 為 核 心 的 國 際 漁 業 法 制 , 正 是 以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基 本 精 神 , 規 制 漁 業 所 涉 及 的 各 種<br />

活 動 。 為 達 可 持 續 發 展 之 目 的 , 國 際 社 會 認 為 下 列 實 踐 為 首 要 目 標 :<br />

一 、 把 資 源 維 持 在 或 恢 復 到 最 適 持 續 生 產 量 的 水 準 ;<br />

二 、 評 估 最 適 生 產 量 的 前 提 是 蒐 集 最 佳 的 科 學 證 據 以 決 定 最 大 持 續 生 產 量 ;<br />

三 、 相 關 資 訊 分 享 。<br />

尤 其 為 避 免 資 訊 不 對 稱 , 造 成 利 用 共 同 資 源 的 群 體 彼 此 間 相 互 猜 忌 , 造 成 欠 缺 保 育<br />

誘 因 , 國 際 漁 業 制 度 要 求 各 群 體 應 分 享 相 關 資 訊 , 畢 竟 所 有 的 管 理 措 施 皆 植 基 於 相 關 的<br />

資 訊 。 尤 有 進 者 , 主 張 採 行 防 患 未 然 的 預 防 原 則 , 以 降 低 漁 業 資 源 的 不 確 定 性 可 能 發 生<br />

的 風 險 。 蓋 資 源 與 生 態 的 維 護 不 能 等 到 實 害 發 生 才 採 取 預 防 動 作 , 任 何 存 在 嚴 重 或 不 可<br />

67 Available at:http://www.panda.org/what_we_do/footprint/smart_fishing/bycatch/issue/,(visited<br />

on:2009/10/27)。<br />

68 Supra note 109。<br />

3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逆 轉 的 損 害 之 可 能 性 , 決 策 者 即 便 是 缺 乏 科 學 確 定 性 , 亦 應 採 取 行 動 以 防 止 或 減 輕 損 害<br />

繼 續 發 生 。<br />

近 年 來 部 分 生 態 學 者 認 為 , 海 洋 法 公 約 與 相 關 協 定 所 提 出 的 最 大 持 續 生 產 量 , 作 為<br />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管 理 依 據 之 主 張 , 未 必 適 用 於 體 型 大 、 壽 命 長 、 生 殖 期 晚 的 重 要 經 濟 物 種<br />

( 鮪 魚 )。 其 認 為 海 洋 係 一 環 環 相 扣 的 生 態 環 境 , 若 其 中 一 項 物 種 瀕 臨 絕 種 或 數 量 急 遽<br />

減 少 時 , 便 有 可 能 對 其 他 物 種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 故 未 來 漁 業 管 理 應 改 採 生 態 系 的 取 向<br />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EAF) 或 生 態 系 統 管 理 的 觀 點 (Ecosystem-Based<br />

Management;EBM) 69 。 海 洋 生 物 的 確 應 不 分 種 類 、 大 小 、 掠 食 者 或 被 掠 食 者 , 均 必 須<br />

考 慮 到 整 體 生 態 系 的 平 衡 , 將 整 個 棲 地 或 生 態 系 一 體 保 護 , 才 是 最 經 濟 、 最 有 效 的 治 本<br />

之 道 。 有 鑑 於 此 , 目 前 國 際 農 糧 組 織 (FAO) 也 積 極 進 行 漁 業 生 態 系 統 方 法 保 護 70 。<br />

海 洋 法 公 約 與 協 定 所 提 出 的 可 持 續 最 大 產 量 (MSY) 係 針 對 特 定 種 群 的 保 護 ; 雖 然<br />

有 學 者 提 出 批 評 , 認 為 MSY 不 應 針 對 某 單 一 特 定 魚 種 進 行 管 理 , 而 應 針 對 某 一 封 閉 的<br />

生 存 時 空 環 境 , 公 約 與 協 定 的 作 法 , 會 因 為 生 態 相 互 關 連 性 , 使 得 MSY 的 決 定 無 多 大<br />

意 義 。 本 文 認 為 , 任 一 魚 種 皆 有 其 優 先 議 題 , 不 可 獨 厚 某 單 一 特 定 魚 種 , 但 為 解 決 溢 捕 、<br />

保 護 棲 息 地 與 生 態 系 多 樣 性 之 保 育 等 困 境 ,MSY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理 念 下 避 免 溢 捕 , 在 單<br />

項 魚 種 的 保 育 上 仍 有 其 存 在 價 值 , 且 與 生 態 系 統 管 理 方 式 不 相 違 背 , 在 其 他 魚 種 的 保 育<br />

議 題 之 具 體 內 容 、 指 標 、 參 考 點 及 成 果 評 量 出 現 之 前 , 所 有 的 管 理 都 不 離 數 據 , 且 MSY<br />

是 目 前 國 際 法 制 化 採 取 的 一 項 標 準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劉 楠 來 (1986): 國 際 海 洋 法 。 海 洋 出 版 社 。<br />

2. 陳 德 恭 (1988): 現 代 國 際 海 洋 法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br />

3. 陳 治 世 (1995): 國 際 法 。 商 務 出 版 社 。<br />

4. 黃 異 (1999): 漁 業 法 規 。 渤 海 堂 文 化 。<br />

5. 黃 異 (2000): 海 洋 秩 序 與 國 際 法 。 學 林 文 化 。<br />

6. 趙 明 義 (2001): 當 代 國 際 法 導 論 。 台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br />

7. 陳 荔 彤 (2002): 海 洋 法 論 。 元 照 出 版 社 。<br />

8.[ 日 ] 水 上 千 之 (2000): 金 賢 淑 譯 , 船 舶 國 籍 與 方 便 旗 船 籍 。 大 連 :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br />

9.Burke, William T.,( 1994 ).The New International Law of Fisheries : UNCLOS 1982 and<br />

beyond.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br />

10.Boyle, Alan, & Freestone, David.(1999).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r />

Law: Past Achievement and Future Challenge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br />

11.Barston, R.P. & Birnie, Pactricia,(1980). The Maritime Dimension. London : Allen &<br />

Unwin,<br />

69 Available at:http://www.fao.org/docrep/005/y4470e/y4470e06.htm#bm06.2, (visited<br />

on:2009/10/27)。<br />

70<br />

詳 細 討 論 見 :FAO, The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FAO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br />

Responsible Fisheries No.4 Supplement 2, (Rome:FAO, 2003), 國 際 社 會 並 未 形 成 新 做<br />

法 出 現 就 必 須 揚 棄 先 前 分 析 法 的 見 解 。<br />

36


公 海 漁 業 自 由 與 可 持 續 發 展 原 則 之 研 究<br />

12.Bull, Hedley.(1990). 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Oxford<br />

University Press.<br />

13.Grotius, Hugo.(1972). The Freedom of The Sea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br />

14.Hohmann, Harald.(1994).Precautionary Legal Duties and Principles of Modern<br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Boston : Martinus Nijhoff,.<br />

15.McDougal, Myers & Burke,William T.,(1987). The Public Order of the Ocean: A<br />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M. A. : Kluwer.<br />

16.Soni, Ramanlal,.(1985). Control of Marine Pollu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pe Town :<br />

Juta.<br />

17.Smith, Brian D., (1988).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he Rules of<br />

Decis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br />

18.Shinn, Robert A.,(1974).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Santa<br />

Barbra:Praeger Publishers.<br />

19.Van Dyke, Jon,.(1993). Freedom of the Seas in the 21st Century, Washington D. C.:Island<br />

Press.<br />

20.Davis, Peter G.G.&Redgwell, Catherine, (1996).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ulation of<br />

Straddling Fish Stock, BYIL LXVII .<br />

21.Gorden, S. H.,(1954).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 Property Resource: The<br />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2.<br />

22.Parkes, Graeme,.(2000). Precautionary Fisheries Management : The CCAMLR Approach.<br />

Marine Policy.Vol. 24, No. 2.<br />

23. www.un.org<br />

24. www.fao.org<br />

25. www.unep.org<br />

26. www.who.org<br />

27. www.unicef.org<br />

28. www.panda.org<br />

3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38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民 國 99 年 6 月 pp.39~52<br />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李 壽 菊<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br />

中 文 摘 要<br />

春 秋 霸 國 崛 起 的 制 勝 關 鍵 , 在 於 君 臣 相 得 , 政 令 和 諧 。 歷 史 上 正 式 被 周 天 子 封 為 方 伯 的 霸<br />

主 只 有 齊 桓 公 與 晉 文 公 。 他 們 崛 起 的 力 量 , 得 力 於 優 質 的 君 臣 關 係 。 齊 桓 公 重 用 管 仲 ; 晉 文 公<br />

賞 德 狐 偃 。 透 過 《 東 周 列 國 志 》 可 以 具 體 探 討 霸 國 崛 起 時 , 兩 國 的 君 道 與 臣 道 義 涵 所 激 發 的 君<br />

臣 關 係 論 並 不 同 , 齊 國 是 秉 持 國 家 至 上 的 君 臣 一 體 論 , 而 晉 國 則 是 君 王 至 上 的 君 臣 相 濡 論 , 二<br />

者 的 君 臣 關 係 各 有 特 色 , 均 將 國 家 推 向 顛 峰 。 本 文 試 以 「 古 為 今 用 」 的 研 究 態 度 , 啟 迪 現 代 人<br />

才 教 育 的 倫 理 價 值 觀 。<br />

關 鍵 詞 : 用 人 策 略 、 人 才 學 、 君 臣 關 係 、 東 周 列 國 志 、 蔡 元 放 、 齊 桓 公 、 晉 文 公<br />

The strong country Arose- Discuss Relationship Between<br />

Monarch and His Subjects From ‘The History of Eastern<br />

Zhou Dynasty’<br />

Lee Sow-chu<br />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br />

Associate Professor<br />

Abstract<br />

The keys of strong countries could rise in 春 秋 were right position between monarch and his<br />

subjects, and harmonious politics. Only 齊 桓 公 and 晉 文 公 were conferred a superior overlord title<br />

from Zhou Royal Emperor. 齊 桓 公 got 管 仲 and 晉 文 公 used 狐 偃 . Through ‘The history of Eastern<br />

Zhou Dynasty’, we can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narch and his subjects, while two strong<br />

countries were arising. Even the relations was different, however, they had unique characters and<br />

valuably apply to modern society among owner and their managers. Through the academic research,<br />

we can find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history novel and set out an ideal how to educate our students to<br />

be leader or timber.<br />

Keyword:Talent Study, Relationship between monarch and his subjects, Zhou Royal Family, The<br />

history of Eastern Zhou Dynasty.<br />

3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壹 、 研 究 動 機 和 目 的<br />

2006 年 , 中 國 中 央 電 視 台 經 濟 頻 道 (CCTV-2) 首 播 十 二 集 的 「 大 國 崛 起 」 電 視 紀<br />

錄 片 , 紀 錄 了 近 四 百 年 來 , 世 界 數 個 大 國 相 繼 崛 起 的 歷 史 經 驗 , 如 荷 蘭 、 英 國 、 法 國 、<br />

日 本 和 美 國 等 九 個 國 家 。 整 部 紀 錄 片 的 製 作 和 視 角 , 既 嚴 謹 又 客 觀 , 播 出 立 刻 造 成 轟<br />

動 , 遂 引 發 世 界 各 國 媒 體 熱 切 地 關 注 。 正 當 「 中 國 崛 起 」 成 為 世 界 討 論 的 議 題 時 , 中<br />

國 中 央 電 視 台 大 手 筆 錄 製 此 一 紀 錄 片 , 到 底 意 味 著 什 麼 ? 根 據 紐 約 時 報 記 者 的 觀 察 ,<br />

他 說 :「 中 國 開 始 鼓 勵 人 民 思 索 「 崛 起 」 這 個 議 題 了 1。」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民 幾 乎 都 希 望<br />

國 家 富 強 , 他 們 想 知 道 這 些 現 代 化 的 國 家 是 以 什 麼 力 量 崛 起 ? 讓 國 家 脫 胎 換 骨 的 實 力<br />

又 是 什 麼 內 涵 ? 是 倫 理 、 制 度 、 思 想 , 還 是 人 才 ? 總 之 , 大 國 「 崛 起 」 這 項 議 題 的 發<br />

酵 , 各 國 均 投 入 人 力 進 行 探 索 , 正 說 明 現 代 人 對 「 改 革 過 去 , 創 造 未 來 」 的 興 趣 始 終<br />

不 減 。<br />

在 台 灣 社 會 裡 ,「 崛 起 」 這 項 命 題 也 成 為 學 術 關 注 的 焦 點 。 若 以 文 學 角 度 切 入 此 項<br />

議 題 ,「 崛 起 」 力 道 自 有 人 文 效 應 , 尤 其 以 政 治 倫 理 上 的 君 臣 關 係 為 尚 , 優 質 的 君 臣 關<br />

係 將 是 大 國 崛 起 的 關 鍵 力 量 。 在 中 國 文 學 裡 , 將 政 治 倫 理 的 君 臣 關 係 描 繪 得 生 動 具 體 ,<br />

莫 過 於 通 俗 歷 史 演 義 。 傳 統 歷 史 演 義 的 編 纂 者 , 或 多 或 少 都 存 有 理 想 和 自 覺 , 編 寫 演<br />

義 時 自 然 對 君 臣 關 係 投 入 自 省 能 力 。 筆 者 的 博 士 論 文 , 研 究 的 是 《 東 周 列 國 志 》2, 清<br />

楚 意 識 到 這 部 一 百 零 八 回 , 七 十 六 萬 字 非 史 非 小 說 的 演 義 , 其 編 纂 目 的 在 於 以 逼 真 的<br />

情 境 塑 造 歷 史 的 真 實 感 , 尤 以 東 周 時 期 的 君 臣 關 係 作 為 描 摹 焦 點 。 作 者 要 讓 讀 者 看 清<br />

楚 歷 史 興 衰 的 「 構 成 」 要 素 -「 總 觀 千 古 興 亡 局 , 盡 在 朝 中 用 佞 賢 」3。 一 句 「 盡 在 朝<br />

中 用 佞 賢 」, 正 可 端 詳 君 王 如 何 用 人 , 臣 子 如 何 應 事 的 具 體 化 ; 也 可 清 楚 正 視 東 周 時 期 ,<br />

霸 國 崛 起 的 力 量 所 在 。 此 書 蘊 藏 無 窮 龍 爭 虎 鬥 的 人 文 實 學 ,「 古 為 今 用 」 正 是 本 文 的 研<br />

究 精 神 。<br />

在 春 秋 爭 霸 的 局 勢 中 , 只 有 齊 桓 公 和 晉 文 公 是 周 天 子 真 除 的 「 方 伯 」。 換 句 話 說 ,<br />

這 兩 位 君 王 才 是 正 牌 的 霸 主 , 其 餘 各 霸 如 秦 穆 公 、 楚 莊 王 等 都 是 後 世 所 加 諸 。 囿 於 時<br />

間 , 本 文 僅 以 文 本 分 析 法 , 就 齊 桓 公 與 晉 文 公 各 自 的 君 臣 關 係 , 探 討 霸 國 崛 起 時 , 君<br />

道 與 臣 道 的 義 涵 , 以 及 君 臣 關 係 的 倫 理 互 動 。 希 冀 透 過 古 典 通 俗 演 義 的 君 臣 關 係 探 討 ,<br />

能 啟 發 現 代 人 才 教 育 的 倫 理 價 值 觀 。<br />

貳 、 齊 、 晉 之 霸 崛 起 歷 程<br />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 春 秋 局 勢 的 變 革 是 最 詭 譎 , 既 是 亂 局 也 是 奇 局 。 周 平 王 東 遷 ( 西<br />

元 前 770) 開 啟 東 周 時 代 的 來 臨 。 當 時 周 王 室 衰 微 , 天 子 無 能 , 導 致 「 政 不 出 天 子 而 由<br />

1 Joseph Kahn "China, shy giant, shows signs of shedding its false modesty." 《 紐 約<br />

時 報 》2006 年 12 月 9 日 。<br />

2<br />

拙 著 博 士 論 文 :《 亂 局 與 奇 局 - 析 論 東 周 列 國 志 》, 萬 卷 樓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4 月 初 版 。<br />

3 《 東 周 列 國 志 》 第 一 百 八 回 最 末 有 髥 仙 讀 列 國 志 詩 一 首 :「 卜 世 雖 然 八 百 年 , 半 繇 人 事 半 由 人 。<br />

綿 延 過 曆 緣 忠 厚 , 陵 替 隨 波 為 倒 顛 ; 六 國 媚 秦 甘 北 面 , 二 周 失 祀 恨 東 遷 。 總 觀 千 古 興 亡 局 , 盡<br />

在 朝 中 用 佞 賢 。」<br />

40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諸 侯 」 的 局 面 , 諸 侯 中 有 實 力 者 則 成 為 代 替 周 天 子 號 令 天 下 的 「 方 伯 」4。 他 們 有 會 盟<br />

諸 侯 的 實 力 , 也 可 以 替 天 行 道 , 懲 罰 有 罪 者 , 這 些 諸 侯 國 被 稱 為 「 霸 國 」, 諸 侯 則 尊 稱<br />

「 霸 主 」。 春 秋 時 期 名 正 言 順 的 霸 國 , 僅 有 齊 、 晉 兩 國 , 霸 主 也 只 有 齊 桓 公 和 晉 文 公 兩<br />

位 諸 侯 , 乃 因 齊 桓 公 和 晉 文 公 均 得 到 周 天 子 的 真 除 , 成 為 真 正 的 「 霸 主 」。 齊 、 晉 兩 個<br />

霸 國 是 如 何 崛 起 的 ? 到 底 有 何 事 功 獲 得 周 天 子 的 青 睞 , 受 封 為 霸 主 , 以 下 一 一 記 述 齊 、<br />

晉 兩 國 崛 起 的 歷 史 過 程 。<br />

一 、 齊 國 - 齊 桓 公 時 代<br />

齊 桓 公 受 封 為 「 方 伯 」, 成 為 春 秋 第 一 位 霸 主 。 霸 主 之 位 , 得 來 不 易 , 齊 國 不 是 與<br />

周 天 子 同 姓 的 姬 姓 國 , 而 是 姜 姓 國 ; 位 於 山 東 半 島 上 , 是 姜 太 公 的 封 地 , 屬 於 異 姓 諸<br />

侯 國 。 在 周 朝 封 建 制 度 裡 , 異 姓 國 的 權 利 和 福 利 大 大 不 如 同 姓 國 。 同 姓 國 受 封 都 是 中<br />

原 豐 腴 的 土 地 , 異 姓 國 則 為 邊 陲 地 帶 。 在 政 治 上 , 血 緣 關 係 極 為 現 實 , 當 時 , 要 以 異<br />

姓 國 取 得 周 天 子 信 任 和 倚 重 , 實 非 易 事 。 齊 國 卻 在 一 場 內 亂 後 , 以 異 姓 國 身 份 躍 升 成<br />

為 周 天 子 倚 重 的 大 國 。 締 造 這 個 新 局 面 的 不 是 他 人 , 而 是 春 秋 時 期 的 齊 桓 公 。 齊 桓 公<br />

成 霸 的 情 節 在 《 東 周 列 國 志 》 的 第 十 三 回 起 , 故 事 從 齊 亂 、 小 白 出 走 、 登 基 等 情 節 開<br />

始 鋪 陳 , 緊 接 著 描 繪 齊 桓 公 如 何 重 用 管 仲 , 如 何 爵 用 寧 戚 , 如 何 獲 得 周 天 子 的 青 睞 ,<br />

一 步 一 步 讓 異 姓 國 首 度 稱 霸 , 其 豐 功 偉 業 的 精 采 歷 程 睥 睨 群 雄 。<br />

1、 齊 桓 公 登 基 歷 程<br />

歷 史 上 齊 桓 公 的 登 基 , 是 一 場 充 滿 不 可 思 議 的 傳 奇 戲 碼 , 寫 在 演 義 裡 , 情 節 自 然<br />

高 潮 迭 起 , 驚 險 刺 激 , 絕 無 冷 場 。 話 說 齊 國 傳 到 齊 襄 公 , 其 妹 文 姜 嫁 與 魯 桓 公 , 兩 人<br />

連 袂 到 齊 國 , 哥 與 妹 私 通 , 襄 公 遂 派 彭 生 暗 殺 了 魯 桓 公 。 襄 公 亂 倫 無 禮 隨 後 被 公 孫 無<br />

知 推 翻 , 齊 國 王 室 公 子 們 紛 紛 出 走 。 當 時 管 仲 為 公 子 糾 之 傅 , 協 助 子 糾 奔 魯 ; 鮑 叔 牙<br />

為 齊 小 白 之 傅 , 協 助 小 白 奔 呂 。 此 時 齊 國 朝 廷 大 亂 , 公 孫 無 知 很 快 被 齊 大 夫 雍 廩 等 人<br />

謀 殺 , 在 群 龍 無 首 之 際 , 最 有 資 格 登 位 的 公 子 糾 和 齊 小 白 都 以 疾 快 速 度 返 國 。 齊 小 白<br />

自 莒 返 回 ; 公 子 糾 自 魯 返 齊 。 呂 、 魯 兩 地 距 離 齊 國 是 呂 近 魯 遠 , 管 仲 先 行 於 路 中 埋 伏<br />

射 殺 齊 小 白 。 熟 料 管 仲 這 一 箭 射 中 小 白 的 帶 鉤 , 小 白 噴 血 裝 死 , 戲 劇 性 地 死 裡 逃 生 ,<br />

也 先 入 城 即 位 登 基 , 是 為 齊 桓 公 。<br />

齊 小 白 登 基 成 功 , 立 刻 統 三 軍 進 逼 魯 國 境 邊 。 魯 懼 , 殺 公 子 糾 講 和 。 糾 死 , 輔 佐<br />

公 子 糾 的 兩 位 臣 子 召 忽 和 管 仲 的 命 運 卻 大 不 同 : 召 忽 殉 死 ; 管 仲 擇 囚 。 射 鉤 之 恨 , 管<br />

仲 成 了 齊 桓 公 第 一 個 要 殺 的 仇 人 。 傳 奇 的 是 這 位 仇 家 並 沒 有 死 在 齊 桓 公 的 手 下 , 反 而<br />

成 為 他 倚 重 的 臂 膀 。 齊 桓 公 登 位 自 有 天 意 , 令 人 嘖 嘖 稱 奇 的 是 他 居 然 重 用 殺 己 仇 家 ,<br />

給 予 高 爵 , 沒 有 半 點 疑 慮 , 絕 對 信 任 。 齊 國 這 場 張 力 超 強 的 傳 奇 歷 史 劇 , 至 此 已 讓 人<br />

瞠 目 , 沒 想 到 管 仲 輔 助 下 的 齊 桓 公 霸 業 , 影 響 之 巨 大 更 讓 人 嘖 舌 。<br />

桓 公 登 位 之 時 , 經 管 仲 全 力 輔 佐 下 , 以 「 尊 王 攘 夷 」 政 策 , 成 功 在 七 年 內 順 利 登<br />

上 霸 主 的 寶 座 。 這 段 過 程 寫 在 演 義 的 第 十 八 回 至 二 十 回 。 第 十 八 回 一 起 頭 即 寫 道 :<br />

周 釐 王 元 年 春 正 月 , 齊 桓 公 問 管 仲 :「 今 國 中 兵 精 糧 足 , 百 姓 皆 知 禮 義 , 意<br />

欲 立 盟 定 伯 , 何 如 ?」( 第 十 八 回 )<br />

4<br />

方 伯 乃 是 殷 周 時 期 , 一 方 諸 侯 的 領 袖 稱 謂 。<br />

4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管 仲 不 道 其 他 , 卻 要 桓 公 實 施 「 尊 王 」 政 策 。 理 由 是 「 當 今 諸 侯 , 強 於 齊 者 甚 眾 。<br />

南 有 荊 楚 , 西 有 秦 晉 。 然 皆 自 逞 其 雄 , 不 知 尊 奉 周 王 , 所 以 不 能 成 霸 。」 只 因 周 朝 雖<br />

衰 微 , 仍 是 天 下 共 主 。 但 是 諸 侯 不 朝 , 不 貢 方 物 , 鄭 伯 射 桓 王 之 肩 , 五 國 拒 莊 王 之 命 ,<br />

導 致 列 國 臣 子 , 不 知 君 父 。 楚 國 熊 通 僭 號 , 宋 、 鄭 弒 君 , 周 天 子 均 不 敢 征 討 。 於 是 管<br />

仲 希 望 透 過 周 釐 王 即 位 之 際 , 利 用 宋 國 內 亂 , 宋 君 未 定 , 遣 使 臣 朝 周 , 請 天 子 之 旨 ,<br />

大 會 諸 侯 於 北 杏 , 立 定 宋 君 。 宋 君 一 定 , 然 後 「 奉 天 子 以 令 諸 侯 」, 內 尊 王 室 , 外 攘 四<br />

夷 。 管 仲 不 動 兵 車 的 尊 王 政 策 , 穩 定 了 齊 桓 公 成 霸 的 實 力 。<br />

2、 齊 桓 公 成 霸 事 功<br />

齊 桓 公 在 位 四 十 三 年 , 成 霸 期 間 長 達 三 十 六 年 之 久 。 齊 桓 公 成 霸 的 豐 功 偉 業 , 演<br />

義 寫 在 第 二 十 一 回 至 第 三 十 二 回 之 間 。 由 於 「 尊 王 」 策 略 奏 效 , 既 鞏 固 了 周 王 室 , 也<br />

立 威 於 諸 侯 之 間 ;「 攘 夷 」 政 策 , 更 使 齊 國 恩 威 施 於 天 下 。 齊 桓 公 立 僖 公 以 存 魯 ; 設 城<br />

儀 夷 以 存 邢 ; 設 城 楚 丘 以 存 衛 , 這 種 「 興 滅 國 , 繼 絕 世 」 的 胸 懷 保 存 了 三 國 , 這 份 堂<br />

堂 大 義 , 正 是 他 成 就 五 霸 之 首 的 要 件 。<br />

演 義 第 二 十 一 回 「 齊 桓 公 兵 定 孤 竹 」, 就 是 描 寫 齊 桓 公 攘 夷 的 事 功 。 山 戎 侵 擾 燕 國 ,<br />

燕 莊 公 告 急 於 齊 。 桓 公 親 自 率 師 救 燕 , 殲 滅 孤 竹 , 卻 不 納 入 版 圖 , 反 增 益 燕 國 五 百 里 。<br />

桓 公 救 燕 , 不 貪 其 地 , 聲 威 四 播 。 是 一 大 事 功 。 後 魯 國 發 生 慶 父 之 亂 , 閔 公 遇 難 , 桓<br />

公 命 高 徯 協 助 魯 國 公 子 申 扶 立 為 君 , 是 為 僖 公 。 桓 公 立 僖 公 以 定 魯 , 威 名 愈 振 , 諸 侯<br />

悅 服 。 又 是 大 大 的 事 功 。 後 邢 國 受 到 狄 兵 侵 擾 , 百 姓 逃 難 , 桓 公 築 夷 儀 城 , 使 邢 侯 叔<br />

顏 居 住 , 並 為 他 建 立 朝 廟 , 使 得 邢 國 君 臣 感 念 不 已 。 衛 懿 公 玩 鶴 , 不 務 國 事 , 導 致 狄<br />

人 入 侵 亡 國 , 桓 公 幫 助 衛 文 公 定 都 於 楚 邱 , 重 立 朝 廟 , 衛 文 公 感 激 齊 桓 公 再 造 之 恩 。<br />

齊 桓 公 在 中 原 興 滅 繼 絕 , 存 了 三 國 , 大 義 凜 然 , 聲 譽 斐 然 。 然 推 向 霸 主 的 高 峰 ,<br />

乃 是 尊 王 策 略 的 落 實 。 當 時 周 王 室 面 臨 內 外 困 境 , 內 部 發 生 周 惠 王 偏 愛 , 想 要 廢 嫡 立<br />

庶 , 朝 野 權 力 保 衛 戰 一 觸 即 發 ; 外 部 則 發 生 楚 國 僭 號 , 處 處 對 周 王 朝 挑 釁 。 齊 桓 公 身<br />

為 主 盟 中 夏 者 , 以 缺 貢 包 茅 為 由 對 楚 國 發 兵 , 並 擁 戴 周 世 子 鄭 出 會 諸 侯 , 先 安 定 世 子<br />

地 位 , 待 惠 王 崩 , 齊 桓 公 大 會 諸 侯 於 洮 , 請 王 世 子 嗣 位 , 是 為 襄 王 。 襄 王 為 了 表 彰 齊<br />

桓 公 翼 戴 之 功 , 特 別 命 周 公 孔 賜 胙 於 齊 。 於 是 齊 桓 公 大 合 諸 侯 於 葵 邱 , 其 霸 業 遂 因 完<br />

成 。 齊 桓 公 以 「 尊 王 攘 夷 」 政 策 作 為 成 霸 事 功 , 共 締 造 九 合 諸 侯 的 輝 煌 記 錄 。<br />

二 、 晉 國 - 晉 文 公 時 代<br />

春 秋 第 二 位 霸 主 , 便 是 晉 文 公 。 晉 國 乃 姬 姓 國 , 與 周 天 子 同 姓 , 從 晉 獻 公 開 始 強<br />

大 。 晉 文 公 重 耳 在 外 流 亡 十 九 年 , 登 位 已 經 六 十 二 歲 。 在 位 八 年 , 即 締 造 空 前 的 霸 業<br />

版 圖 , 晉 國 大 業 在 晉 文 公 時 代 達 到 巔 峰 。 演 義 裡 記 述 晉 國 的 情 節 , 已 經 在 齊 國 之 後 ,<br />

到 了 第 二 十 回 才 正 式 上 場 。 故 事 也 從 晉 獻 公 娶 驪 姬 開 始 , 接 續 一 連 串 的 事 件 : 申 生 被<br />

殺 、 里 克 兩 弒 孤 主 、 晉 惠 公 大 誅 群 臣 、 重 耳 周 遊 列 國 , 種 種 事 故 在 歷 史 上 被 稱 作 「 驪<br />

姬 之 亂 」。 驪 姬 之 亂 使 得 重 耳 流 亡 在 外 , 十 九 年 的 歷 練 也 形 塑 了 一 個 舉 世 無 雙 的 霸 主 -<br />

晉 文 公 。<br />

1、 晉 文 公 登 基 歷 程<br />

晉 國 歷 史 最 被 人 津 津 樂 道 , 莫 過 於 重 耳 周 遊 列 國 十 九 年 的 驚 險 歷 程 。 重 耳 的 登 基<br />

42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之 路 要 從 晉 獻 公 寵 愛 驪 姬 說 起 , 驪 姬 乃 獻 公 征 伐 驪 戎 所 擄 獲 的 女 子 , 生 了 一 個 兒 子 名<br />

叫 奚 齊 。 當 時 晉 獻 公 已 立 申 生 為 太 子 , 其 他 公 子 還 有 重 耳 、 公 子 夷 吾 等 人 , 他 們 當 時<br />

都 已 成 年 。 晉 獻 公 卻 因 寵 信 驪 姬 , 而 偏 愛 奚 齊 , 想 要 廢 嫡 立 庶 。 驪 姬 從 中 挑 撥 獻 公 與<br />

群 公 子 的 關 係 , 導 致 太 子 申 生 自 盡 , 眾 公 子 紛 紛 出 走 。<br />

重 耳 流 亡 外 族 , 在 翟 國 住 了 十 二 年 。 晉 獻 公 死 , 托 孤 荀 息 , 荀 息 乃 奚 齊 之 傅 ; 老<br />

臣 里 克 卻 是 支 持 申 生 , 反 對 驪 姬 。 於 是 里 克 利 用 機 會 弒 殺 奚 齊 和 卓 子 , 預 備 迎 立 重 耳<br />

登 位 。 重 耳 不 從 , 公 子 夷 吾 得 到 秦 穆 公 協 助 返 國 登 位 , 是 為 惠 公 。 惠 公 登 位 即 派 人 到<br />

翟 國 刺 殺 重 耳 , 重 耳 逃 往 他 國 。 在 齊 國 住 了 五 年 , 齊 桓 公 嫁 女 重 耳 , 名 曰 齊 姜 。 齊 桓<br />

公 一 死 , 重 耳 再 度 從 齊 國 逃 亡 到 楚 國 。 途 中 經 過 曹 國 、 宋 國 、 鄭 國 。 曹 共 公 與 鄭 文 公<br />

均 對 他 不 禮 遇 , 只 有 宋 襄 公 以 國 賓 禮 待 之 。 在 楚 國 , 楚 成 王 器 重 他 。 後 到 臨 國 近 的 秦<br />

國 , 尋 求 回 國 的 機 會 。 當 晉 惠 公 一 死 , 秦 國 便 派 兵 把 重 耳 送 回 國 。 此 時 , 重 耳 已 經 六<br />

十 二 歲 了 。 重 耳 逃 亡 流 浪 的 過 程 , 演 義 從 二 十 七 回 寫 起 , 情 節 陸 續 發 展 到 第 三 十 六 回<br />

晉 文 公 登 基 , 過 程 驚 險 萬 分 , 危 機 四 伏 , 頗 具 戲 劇 性 。 重 耳 登 基 之 路 的 崎 嶇 忐 忑 , 風<br />

雨 飄 搖 , 練 就 一 身 的 膽 識 和 能 力 。<br />

2、 晉 文 公 成 霸 事 功<br />

晉 文 公 的 成 霸 事 功 , 也 可 以 說 是 他 的 恩 仇 錄 。《 東 周 列 國 志 》 以 四 個 回 目 , 盡 寫 晉<br />

文 公 一 連 串 的 報 恩 復 仇 記 。 為 了 報 宋 襄 公 禮 遇 之 恩 , 晉 文 公 救 宋 ; 當 時 楚 國 率 領 陳 、<br />

蔡 、 衛 、 鄭 , 五 國 聯 軍 圍 宋 侵 齊 , 晉 文 公 採 取 侵 曹 伐 衛 的 軍 事 戰 略 , 目 的 也 趁 機 對 曹 、<br />

衛 兩 國 進 行 報 仇 行 動 。 晉 文 公 與 楚 國 發 生 城 濮 之 戰 , 晉 為 了 報 答 楚 君 的 禮 遇 之 恩 , 軍<br />

隊 退 避 三 舍 始 戰 , 結 果 晉 國 獲 勝 。 另 外 , 為 了 報 復 鄭 國 無 禮 於 晉 , 遂 聯 合 秦 國 , 發 動<br />

戰 爭 攻 打 鄭 國 , 最 後 演 變 成 秦 晉 殽 之 戰 。 秦 國 戰 敗 , 阻 止 了 秦 穆 公 東 進 的 企 圖 。 晉 文<br />

公 取 霸 的 關 鍵 , 還 是 靖 周 王 室 之 難 有 功 。 第 四 十 一 回 寫 晉 文 公 數 合 諸 侯 , 以 武 力 平 定<br />

王 子 帶 的 叛 亂 , 恢 復 周 襄 王 的 地 位 , 行 踐 土 之 盟 的 情 節 , 晉 文 公 率 領 鄭 、 宋 、 魯 、 衛 、<br />

陳 、 蔡 、 齊 各 諸 侯 迎 接 周 襄 王 , 獻 車 馬 百 乘 , 楚 俘 千 人 , 盔 甲 十 餘 車 , 襄 王 遂 策 命 晉<br />

侯 為 方 伯 , 賜 大 璐 之 服 , 宣 命 :「 俾 爾 晉 侯 , 得 專 征 伐 , 以 糾 王 匿 。」( 第 四 十 一 回 )<br />

總 之 , 晉 文 公 繼 齊 桓 公 之 後 , 仍 高 舉 「 尊 王 攘 夷 」 的 大 旗 , 定 威 取 霸 的 政 治 動 作<br />

不 斷 , 對 外 擁 護 周 天 子 , 對 內 採 取 革 新 制 度 , 安 定 民 生 。 其 成 霸 事 功 亦 堪 輝 煌 。<br />

參 、 齊 、 晉 成 霸 的 君 道 義 涵<br />

齊 桓 公 與 晉 文 公 成 霸 的 歷 史 關 鍵 , 在 於 君 臣 相 得 的 優 質 關 係 裡 。《 論 語 ‧ 子 路 》 記<br />

載 孔 子 認 為 一 言 的 確 可 以 興 邦 , 只 要 朝 廷 中 的 君 王 與 臣 子 均 能 充 分 了 解 「 為 君 難 ; 為<br />

臣 不 易 」5 的 真 諦 ,「 一 言 興 邦 」 將 不 是 空 話 。 為 君 與 為 臣 之 道 , 真 正 的 分 寸 拿 捏 在 於<br />

是 否 真 正 了 解 君 道 與 臣 道 的 實 質 內 涵 。 二 者 名 分 不 同 , 義 涵 亦 迥 異 。《 長 短 經 》 簡 單 而<br />

明 確 地 區 別 :「 知 事 者 , 臣 道 ; 知 人 者 , 君 道 。」6 言 簡 意 賅 的 釋 意 , 明 白 了 君 王 和 臣<br />

子 不 同 的 分 際 。 君 王 以 識 人 用 才 為 能 , 臣 子 以 任 事 行 政 為 能 ; 君 王 以 能 聽 能 勸 為 才 ,<br />

臣 子 以 能 言 能 行 為 才 。ㄧ 個 國 家 的 君 臣 關 係 , 如 果 能 夠 做 到 「 君 君 , 臣 臣 」 守 分 際 的<br />

5<br />

參 閱 〈 論 語 ‧ 子 路 〉 篇 ,《 四 書 讀 本 》, 頁 198。<br />

6<br />

唐 朝 《 長 短 經 》, 唐 代 趙 蕤 著 , 其 核 心 思 想 在 於 「 論 王 霸 機 權 , 正 變 長 短 之 術 」, 作 者 雜 揉 儒 、<br />

道 、 兵 、 法 各 思 想 , 匯 集 王 霸 謀 略 , 是 一 部 文 韜 武 略 的 書 籍 。<br />

4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狀 態 , 政 治 自 然 可 到 達 「 君 臣 相 得 , 政 令 和 諧 」 的 榮 景 。 齊 桓 公 和 晉 文 公 成 霸 時 , 他<br />

們 並 沒 有 依 據 什 麼 理 論 來 執 行 為 君 之 道 , 可 是 , 他 們 具 體 形 塑 出 來 的 君 道 義 涵 , 卻 是<br />

古 今 政 治 倫 理 上 的 經 典 理 論 , 以 下 分 別 論 述 之 :<br />

一 、 齊 桓 公 的 君 道 義 涵<br />

齊 桓 公 為 君 之 道 , 最 被 人 稱 頌 就 是 「 用 人 不 疑 」。 清 人 蔡 元 放 是 《 東 周 列 國 志 》 的<br />

評 點 者 , 他 對 齊 桓 公 的 評 論 是 :「 鮑 叔 之 薦 管 子 不 難 , 難 在 桓 公 之 肯 用 。 肯 用 不 難 , 難<br />

在 即 用 以 為 相 , 捐 射 鉤 之 恨 而 尊 寵 之 , 又 專 用 之 而 不 疑 , 不 以 小 人 之 讒 而 生 忌 , 宜 管<br />

子 之 得 以 展 布 其 才 也 。」( 第 十 六 回 回 評 )。 此 處 蔡 元 放 不 表 彰 管 仲 之 賢 , 鮑 叔 知 人 之<br />

能 , 反 而 推 崇 齊 桓 公 「 用 人 不 疑 」 的 高 尚 君 道 。 桓 公 棄 仇 任 賢 , 用 管 子 、 爵 寧 戚 ,「 用<br />

之 勇 而 任 之 專 」, 所 以 成 霸 業 。 君 王 要 能 知 人 , 而 後 善 任 , 除 了 有 過 人 的 膽 識 外 , 能 聽<br />

臣 子 之 勸 , 能 聽 臣 子 之 學 , 能 全 然 信 任 臣 子 , 如 此 為 君 者 , 才 真 正 懂 得 用 人 才 , 理 國<br />

政 , 齊 桓 公 的 為 君 之 道 就 是 最 佳 典 範 。<br />

1、 用 才 能 聽<br />

齊 桓 公 為 君 之 道 的 大 格 局 , 大 胸 襟 充 分 表 現 在 「 能 聽 」 這 項 本 事 上 。 所 謂 耳 能 聽 ,<br />

謂 之 「 聰 」; 眼 能 看 , 謂 之 「 明 」, 聰 明 的 桓 公 自 然 明 白 不 是 聽 得 見 或 聽 得 清 楚 , 就 叫<br />

作 「 能 聽 」, 而 是 聽 什 麼 才 算 是 「 能 聽 」? 齊 桓 公 的 「 能 聽 」 實 義 , 包 括 聽 「 勸 」 與 聽<br />

「 學 」 兩 項 。<br />

一 位 高 高 在 上 的 君 王 , 因 為 階 級 意 識 、 人 格 素 養 等 因 素 , 要 能 「 聽 」 進 卑 微 臣 子<br />

的 勸 誡 , 誠 非 易 事 。 更 何 況 要 聽 進 仇 家 之 言 ,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 齊 桓 公 這 位 君 王 沒 有 貴<br />

賤 意 識 , 聽 勸 本 事 一 流 。 他 強 力 想 殺 射 鉤 大 仇 家 管 仲 , 鮑 叔 牙 盡 全 力 勸 誡 。 桓 公 聽 「 勸 」<br />

的 情 節 , 演 義 寫 在 第 十 六 回 。 齊 桓 公 執 意 要 處 死 管 仲 , 鮑 叔 牙 第 一 步 先 勸 桓 公 赦 免 管<br />

仲 之 死 , 以 「 人 臣 者 各 為 其 主 。 射 鉤 之 時 , 知 有 糾 不 知 有 君 ; 君 若 用 之 , 當 為 君 射 天<br />

下 。」 一 段 鏗 鏘 有 勁 的 話 打 動 桓 公 。 第 二 步 則 勸 桓 公 親 迎 管 仲 於 郊 外 , 讓 世 人 知 道 一<br />

個 君 王 如 何 捐 棄 私 忿 , 為 桓 公 締 造 空 前 的 聲 譽 。 齊 桓 公 因 為 信 任 鮑 叔 牙 , 所 以 能 聽 進<br />

鮑 叔 牙 之 勸 , 接 受 管 仲 。 即 使 如 此 , 桓 公 依 然 親 自 扣 問 管 仲 之 學 。 又 能 虛 心 專 注 聆 聽<br />

管 仲 的 治 國 之 道 。 聽 勸 和 聽 學 是 齊 桓 公 在 君 道 中 最 要 緊 的 義 涵 。 桓 公 如 果 不 是 位 虛 心<br />

的 君 王 , 根 本 無 法 聽 「 學 」, 他 的 「 聽 學 」 給 予 了 人 才 發 揮 「 能 言 」 的 空 間 。<br />

《 東 周 列 國 志 》 第 十 六 回 的 情 節 鋪 陳 , 在 齊 桓 公 與 管 仲 三 天 三 夜 的 扣 問 中 , 桓 公<br />

總 共 問 了 十 一 個 問 題 , 綱 紀 如 何 建 立 ? 如 何 使 民 ? 如 何 愛 民 ? 如 何 處 民 ? 甲 兵 不 足 ,<br />

怎 麼 辦 ? 財 力 不 夠 , 怎 麼 辦 ? 軍 旅 不 多 , 兵 勢 不 振 , 如 何 才 好 ? 內 政 要 怎 麼 修 ? 怎 麼<br />

足 兵 ? 兵 強 之 後 就 可 以 爭 諸 侯 嗎 ? 要 如 何 尊 周 而 親 鄰 國 ? 管 仲 一 一 回 答 , 齊 桓 公 專 注<br />

聆 聽 。 首 先 管 仲 提 出 「 禮 義 廉 恥 , 國 之 四 維 , 四 維 不 張 , 國 乃 滅 亡 」,「 禮 、 義 、 廉 、<br />

恥 」 就 是 國 家 綱 紀 。 愛 民 之 道 為 何 ? 管 仲 說 :<br />

公 修 公 族 , 家 修 家 族 ; 相 連 以 事 , 相 及 以 祿 , 則 民 相 親 矣 。 赦 舊 罪 , 修 舊 宗 ,<br />

立 無 後 , 則 民 殖 矣 ; 省 刑 罰 , 薄 稅 斂 , 則 民 富 矣 ; 親 賢 建 士 , 使 教 於 國 , 則<br />

民 有 禮 矣 ; 出 令 不 改 , 則 民 正 矣 ; 此 愛 民 之 道 也 。( 第 十 六 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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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君 臣 二 人 一 問 一 答 的 對 話 , 果 然 字 字 投 機 , 最 後 管 仲 提 出 行 政 團 隊 概 念 , 要 桓 公<br />

重 用 其 他 五 人 , 桓 公 一 一 應 允 。 最 終 , 桓 公 盡 棄 前 嫌 , 命 管 仲 為 相 。 之 後 , 齊 桓 公 對<br />

管 仲 既 聽 「 勸 」 也 聽 「 學 」, 不 須 太 過 勞 煩 , 就 輕 易 將 霸 主 之 位 取 得 。<br />

2、 重 才 能 信<br />

自 古 以 來 , 君 王 都 知 道 要 重 用 人 才 , 但 是 用 人 容 易 ,「 重 才 」 難 , 尤 其 重 用 殺 己 仇<br />

人 。 齊 桓 公 重 用 管 仲 這 位 殺 己 仇 人 , 是 需 要 多 大 的 膽 識 和 謹 慎 ! 一 旦 評 估 失 策 , 將 會<br />

惹 禍 上 身 , 得 不 償 失 。 天 下 沒 有 幾 位 君 王 能 有 如 此 氣 魄 和 勇 氣 。 朝 廷 是 個 權 力 慾 望 無<br />

限 擴 大 的 場 域 , 君 子 有 之 , 小 人 更 是 無 處 不 在 。 小 人 見 縫 插 針 , 挑 撥 離 間 , 是 無 所 不<br />

在 。 管 仲 莫 名 地 受 重 視 , 自 然 引 起 小 人 不 滿 。 演 義 的 第 十 七 回 描 寫 齊 桓 公 的 寵 佞 豎 貂<br />

與 易 牙 合 詞 向 齊 桓 公 進 讒 :<br />

聞 『 君 出 令 , 臣 奉 令 』。 今 君 一 則 仲 父 , 二 則 仲 父 , 齊 國 疑 於 無 君 矣 !( 第 十<br />

七 回 )<br />

易 牙 這 般 小 人 , 見 桓 公 尊 寵 管 仲 到 無 以 復 加 的 地 步 , 不 斷 伺 機 煽 動 桓 公 。 沒 想 到<br />

桓 公 大 笑 說 :「 寡 人 於 仲 父 , 猶 身 之 有 股 肱 也 。 有 股 肱 方 成 其 身 , 有 仲 父 方 成 其 君 。 爾<br />

等 小 人 何 知 ?」( 第 十 七 回 ), 可 見 , 桓 公 非 常 清 楚 管 仲 的 角 色 , 能 有 如 此 胸 襟 , 小 人 百<br />

口 再 也 不 敢 多 言 。 管 仲 秉 政 三 年 , 齊 國 大 治 。<br />

齊 桓 公 的 為 君 之 道 , 做 到 能 聽 、 能 信 。 能 聽 在 於 君 王 的 人 格 的 修 養 ; 能 信 在 於 用<br />

人 不 疑 。 齊 桓 公 不 僅 對 管 仲 如 此 , 對 寧 戚 這 位 牧 牛 者 的 重 用 , 也 不 需 要 事 前 調 查 , 當<br />

夜 點 燭 就 封 爵 。 桓 公 舉 火 爵 寧 戚 的 故 事 , 演 義 寫 在 第 十 八 回 。 齊 桓 公 的 君 道 義 涵 還 有<br />

絕 對 的 膽 識 和 承 擔 , 並 且 充 分 的 授 權 。<br />

二 、 晉 文 公 的 君 道 義 涵<br />

重 耳 登 基 成 為 晉 文 公 時 , 已 經 六 十 二 歲 高 齡 , 在 位 僅 八 年 。 短 短 八 年 , 一 般 君 王<br />

恐 怕 才 對 政 事 上 手 而 已 , 遑 論 將 國 家 推 向 巔 峰 ! 然 而 晉 文 公 這 位 老 當 益 壯 的 君 王 , 卻<br />

在 歷 史 上 完 成 一 項 下 不 可 能 任 務 , 八 年 時 間 將 晉 國 挺 進 霸 國 之 境 。 晉 文 公 的 為 君 之 道<br />

不 是 展 現 在 識 人 用 才 上 , 主 要 是 他 所 用 的 人 都 是 追 隨 他 十 九 年 的 人 , 所 以 沒 有 用 人 的<br />

問 題 。 然 而 他 的 君 道 義 涵 卻 是 形 塑 賞 罰 的 意 義 , 彰 顯 「 君 以 賞 罰 為 能 」 的 價 值 。 蔡 元<br />

放 在 第 四 十 四 回 回 評 , 認 為 從 晉 文 公 獎 賞 臣 子 的 優 先 次 序 , 即 可 看 出 晉 文 公 是 一 個 德<br />

義 之 君 。<br />

1、 重 才 賞 德<br />

晉 文 公 的 獎 賞 不 是 根 據 「 有 功 者 賞 」 的 定 律 而 來 , 卻 有 一 套 他 對 人 才 價 值 的 判 斷 。<br />

演 義 第 三 十 七 回 , 寫 晉 文 公 大 會 群 臣 , 獎 賞 從 亡 之 功 的 人 分 三 等 。 上 賞 為 狐 偃 、 其 次<br />

趙 衰 而 後 魏 犨 、 顛 頡 等 ; 有 一 名 壺 叔 也 隨 侍 左 右 , 奔 走 四 方 , 足 踵 俱 裂 , 他 並 未 列 等<br />

封 賞 , 他 向 晉 文 公 討 賞 。 晉 文 公 不 疾 不 徐 地 對 他 說 明 獎 賞 原 則 是 :<br />

導 我 以 仁 義 , 使 我 肺 腑 開 通 者 , 此 受 上 賞 ; 輔 我 以 謀 議 , 使 我 不 辱 諸 侯 者 ,<br />

此 受 次 賞 ; 冒 矢 石 , 犯 鋒 鏑 , 以 身 衛 寡 人 者 , 此 復 受 次 賞 。 故 上 賞 賞 德 , 其<br />

次 賞 才 , 又 其 次 賞 功 。 若 夫 奔 走 之 勞 , 匹 夫 之 力 , 又 在 其 次 。( 第 三 十 七 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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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壺 叔 屬 於 奔 走 之 勞 , 晉 文 公 視 為 匹 夫 之 力 , 遂 在 三 賞 之 後 。 狐 偃 、 趙 衰 雖 為 文 臣 ,<br />

卻 得 上 賞 , 實 因 晉 文 公 之 賞 , 上 賞 「 賞 德 」, 次 賞 「 賞 才 」, 又 次 賞 「 賞 功 」。<br />

另 外 , 演 義 第 四 十 二 回 寫 城 濮 之 戰 , 先 軫 最 有 戰 功 , 晉 文 公 卻 將 最 高 爵 祿 賞 給 狐<br />

偃 , 先 軫 反 而 排 第 二 。 諸 將 均 不 解 地 提 問 :「 城 濮 之 役 , 設 奇 破 楚 , 皆 先 軫 之 功 , 今 反<br />

以 狐 偃 為 首 , 何 也 ?」 文 公 曰 :<br />

城 濮 之 役 , 軫 曰 :「 必 戰 楚 , 毋 失 敵 」。 偃 曰 :「 必 避 楚 , 毋 失 信 」。 夫 勝 敵 者 ,<br />

一 時 之 功 也 ; 全 信 者 , 萬 世 之 利 也 。 奈 何 以 一 時 之 功 , 而 加 萬 世 之 利 乎 ? 是<br />

以 先 之 。( 第 四 十 二 回 )<br />

城 濮 之 賞 , 也 是 狐 偃 獲 得 首 獎 , 先 軫 次 之 。 這 種 獎 賞 原 則 真 正 傳 達 出 晉 文 公 乃 是<br />

德 義 之 君 , 晉 國 諸 將 無 不 心 服 口 服 。<br />

2、 罰 才 信 民<br />

晉 文 公 對 有 功 之 人 的 獎 賞 如 此 有 德 義 , 然 對 於 懲 罰 違 令 者 , 他 的 原 則 又 是 什 麼 ?<br />

晉 文 公 在 懲 處 有 罪 者 , 有 個 現 象 值 得 觀 察 , 那 就 是 為 何 晉 文 公 殺 功 臣 顛 頡 , 並 沒 有 招<br />

來 「 野 兔 死 , 走 狗 烹 」 之 譏 ? 顛 頡 是 追 隨 他 十 九 年 功 臣 , 只 因 他 違 命 放 火 燒 僖 負 羇 家 ,<br />

趙 衰 奏 曰 :「 此 二 人 有 十 九 年 從 亡 奔 走 之 勞 , 近 又 立 有 大 功 , 可 以 赦 之 !」 文 公 怒 曰 :<br />

寡 人 所 以 取 信 於 民 者 , 令 也 。 臣 不 遵 令 , 不 謂 之 臣 , 君 不 能 行 令 於 臣 , 不 謂<br />

之 君 。 不 君 不 臣 , 何 以 立 國 ? 諸 大 夫 有 勞 於 寡 人 者 甚 眾 , 若 皆 可 犯 令 擅 行 ,<br />

寡 人 自 今 不 復 能 出 一 令 矣 !( 第 三 十 九 回 )<br />

晉 文 公 斬 殺 功 臣 , 第 一 次 斬 了 顛 頡 , 第 二 次 斬 了 祁 瞞 , 第 三 次 又 斬 了 舟 之 僑 。 這<br />

三 個 都 是 有 名 的 宿 將 , 違 令 必 誅 , 全 不 輕 宥 。 所 以 三 軍 畏 服 , 諸 將 用 命 。 正 所 謂 :「 賞<br />

罰 不 明 , 百 事 不 成 ; 賞 罰 若 明 , 四 方 可 行 。」 可 見 用 法 嚴 明 。 朝 無 倖 臣 , 在 五 霸 中 ,<br />

晉 文 公 的 賞 罰 是 最 特 出 的 一 位 。<br />

總 之 , 齊 桓 公 的 用 才 能 聽 , 重 才 能 信 的 君 道 , 和 晉 文 公 的 重 才 賞 德 , 罰 才 信 民 的<br />

君 道 雖 有 不 同 , 但 二 者 的 睿 智 和 誠 信 , 使 得 國 家 的 臣 民 都 能 各 盡 職 守 , 團 結 一 致 。 齊 、<br />

晉 二 君 的 君 道 義 涵 , 正 是 春 秋 霸 國 崛 起 時 的 關 鍵 力 量 。<br />

肆 、 齊 、 晉 成 霸 的 臣 道 義 涵<br />

齊 桓 公 成 霸 時 的 重 要 大 臣 , 有 管 仲 、 鮑 叔 牙 、 濕 朋 和 寧 戚 等 人 ; 而 晉 文 公 成 霸 時<br />

的 得 力 助 手 , 有 狐 偃 、 趙 衰 、 介 子 推 、 先 軫 、 魏 犨 和 顛 頡 等 人 。 諸 位 大 臣 事 君 的 為 臣<br />

之 道 , 各 個 不 同 , 卻 都 有 他 們 的 事 功 , 到 底 他 們 的 為 臣 之 道 是 什 麼 義 涵 ? 以 下 分 別 論<br />

述 之 :<br />

一 、 齊 國 的 臣 道 義 涵<br />

1、 知 事 任 事 - 管 仲<br />

齊 桓 公 所 重 用 的 管 仲 , 是 「 天 下 奇 才 」。 其 最 大 優 點 , 就 是 他 具 有 一 雙 他 人 無 法 察<br />

覺 問 題 的 慧 眼 , 並 明 確 地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 這 種 「 知 事 」 準 確 ,「 任 事 」 了 當 的 大 智 慧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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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蔡 元 放 認 為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 宰 相 之 器 」( 第 十 六 回 回 評 )。 當 時 , 周 王 室 衰 微 是 事 實 ,<br />

諸 侯 們 根 本 不 把 周 王 室 放 在 眼 裡 , 管 仲 這 位 宰 相 卻 已 經 看 到 國 際 問 題 的 關 鍵 , 同 時 也<br />

將 治 理 國 家 的 方 向 掌 握 住 了 。 第 十 八 回 回 評 中 說 :「 凡 事 先 要 大 題 目 立 得 好 , 便 不 怕 沒<br />

有 好 文 字 , 如 尊 周 朝 王 , 便 是 圖 霸 大 題 目 。 管 子 先 立 定 這 個 題 目 , 便 地 步 先 立 個 高 腳<br />

跟 , 先 踮 得 穩 , 更 不 怕 跌 撲 也 。」 如 果 不 是 管 仲 幫 助 齊 桓 公 實 行 「 尊 王 」 政 策 , 周 王<br />

室 恐 怕 很 早 就 被 革 命 了 。 連 孔 子 也 不 得 不 讚 美 管 仲 :「 微 管 仲 , 吾 將 其 被 髮 左 衽 矣 」7。<br />

這 個 「 尊 周 朝 王 」 的 政 策 , 使 得 齊 桓 公 成 為 春 秋 第 一 位 霸 主 。 他 協 助 齊 桓 公 治 理 國 家 ,<br />

先 教 桓 公 愛 民 , 又 倡 導 禮 義 廉 恥 , 他 沒 有 獨 攬 大 權 的 野 心 , 更 分 配 重 任 給 五 位 大 臣 。<br />

因 此 , 蔡 元 放 直 說 管 子 是 大 將 之 才 , 處 處 精 審 , 謹 慎 用 計 ( 第 二 十 一 回 )。 可 以 說 , 管<br />

仲 是 周 王 室 「 危 而 不 亡 」 五 百 年 的 最 大 功 臣 。<br />

演 義 第 十 六 回 , 寫 管 仲 如 何 向 齊 桓 公 論 述 親 鄰 、 益 地 、 立 威 , 事 周 等 方 案 , 條 件<br />

次 第 都 是 步 驟 清 楚 , 條 理 分 明 :<br />

桓 公 曰 :「 兵 勢 既 強 , 可 以 征 天 下 諸 侯 乎 ?」 對 曰 :「 未 可 也 。 周 室 未 屏 , 鄰<br />

國 未 附 , 君 欲 從 事 於 天 下 諸 侯 , 莫 若 尊 周 而 親 鄰 國 。」<br />

桓 公 曰 :「 其 道 若 何 ?」 對 曰 :「 審 吾 疆 場 , 而 反 其 侵 地 , 重 為 皮 幣 以 聘 問 ,<br />

而 勿 受 其 貲 , 則 四 鄰 之 國 親 我 矣 。 請 以 遊 士 八 十 人 , 奉 之 以 車 馬 衣 裘 , 多 其<br />

貲 帛 , 使 周 遊 於 四 方 , 以 號 召 天 下 之 賢 士 。 又 使 人 以 皮 幣 玩 好 , 鬻 行 四 方 ,<br />

以 察 其 上 下 之 所 好 。 擇 其 瑕 者 而 攻 之 , 可 以 益 地 , 擇 其 淫 亂 篡 弒 者 而 誅 之 ,<br />

可 以 立 威 。 如 此 , 則 天 下 諸 侯 , 皆 相 率 而 朝 於 齊 矣 。 然 後 率 諸 侯 以 事 周 , 使<br />

修 職 貢 , 則 王 室 尊 矣 。 方 伯 之 名 , 君 雖 欲 辭 之 , 不 可 得 也 。」( 第 十 六 回 )<br />

此 對 簡 明 的 君 臣 對 話 , 即 可 看 出 管 仲 知 事 任 事 的 大 智 慧 大 能 力 。<br />

2、 自 明 讓 賢 - 鮑 叔 牙<br />

齊 桓 公 之 所 以 能 霸 天 下 , 實 得 管 仲 一 相 才 也 ; 然 桓 公 得 管 仲 , 乃 鮑 叔 牙 自 明 讓 賢<br />

之 故 。 鮑 叔 牙 深 知 管 仲 為 天 下 奇 才 , 遂 力 薦 給 君 王 , 管 鮑 之 交 至 今 仍 是 美 談 。 早 在 管<br />

仲 之 前 , 鮑 叔 牙 深 獲 齊 桓 公 信 任 , 演 義 第 十 六 回 , 寫 當 小 白 登 位 後 , 欲 拜 鮑 叔 牙 為 上<br />

卿 , 委 任 國 政 。 鮑 叔 牙 卻 一 口 推 辭 , 其 理 由 是 :「 治 國 家 , 則 非 臣 之 所 能 也 。」 桓 公 說 :<br />

「 寡 人 知 卿 , 卿 不 可 辭 。」 鮑 叔 牙 曰 :「 所 謂 知 臣 者 , 小 心 敬 慎 , 循 禮 守 法 而 已 。 此 具<br />

臣 之 事 , 非 治 國 家 之 才 也 。」 循 禮 、 守 法 、 小 心 、 謹 慎 本 是 一 般 臣 子 所 當 為 , 以 這 種<br />

能 耐 是 不 足 以 擔 任 國 家 棟 柱 之 任 , 這 是 叔 牙 誠 實 面 對 自 己 的 自 知 之 明 。 他 以 為 治 國 之<br />

才 , 需 要 「 內 安 百 姓 , 外 撫 四 夷 , 勛 加 於 王 室 , 澤 布 於 諸 侯 , 國 有 泰 山 之 安 , 君 享 無<br />

疆 之 福 , 功 垂 金 石 , 名 播 千 秋 」 之 能 , 這 才 是 帝 臣 王 佐 之 任 。 鮑 叔 牙 對 具 臣 與 帝 臣 的<br />

職 守 , 界 定 的 十 分 清 楚 , 如 果 不 是 自 省 力 強 的 人 , 是 無 法 準 確 看 到 自 己 的 長 短 。 鮑 叔<br />

牙 除 了 自 明 自 己 的 長 短 , 更 懂 得 讓 賢 , 他 向 桓 公 坦 白 自 己 不 如 管 仲 之 處 有 五 :<br />

寬 柔 惠 民 , 弗 若 也 ; 治 國 家 , 不 失 其 柄 , 弗 若 也 ; 忠 信 可 結 於 百 姓 , 弗 若 也 ;<br />

7<br />

參 閱 《 論 語 . 憲 問 》: 子 貢 曰 :「 管 仲 非 仁 者 與 ? 桓 公 殺 公 子 糾 , 不 能 死 , 又 相 之 。」 子 曰 :「 管<br />

仲 相 桓 公 , 霸 諸 侯 , 一 匡 天 下 , 民 到 于 今 受 其 賜 。 微 管 仲 , 吾 其 被 髮 左 衽 矣 ! 豈 若 匹 夫 匹 婦<br />

之 為 諒 也 , 自 經 於 溝 瀆 , 而 莫 之 知 也 !」<br />

4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制 禮 義 可 施 於 四 方 , 弗 若 也 ; 執 枹 鼓 立 於 軍 門 , 使 百 姓 敢 戰 無 退 , 弗 若 也 。<br />

( 第 十 六 回 )<br />

鮑 叔 牙 如 此 誠 實 , 如 此 有 自 知 之 明 , 這 是 非 常 難 能 可 貴 的 情 操 和 勇 氣 。 懂 得 讓 賢 ,<br />

更 需 要 有 大 氣 魄 , 則 非 一 般 大 臣 所 能 辦 到 。 鮑 叔 牙 做 來 卻 輕 而 易 舉 , 在 權 力 傾 扎 的 官<br />

場 上 , 其 臣 道 觀 足 堪 為 典 範 。<br />

3、 擇 主 自 信 - 寧 戚<br />

管 仲 被 任 用 , 因 鮑 叔 牙 力 薦 ; 寧 戚 被 重 用 , 則 是 他 自 信 擇 主 。 寧 戚 與 管 仲 同 為 齊<br />

國 大 臣 , 他 本 是 衛 國 為 人 牧 牛 的 村 夫 , 卻 有 經 世 濟 民 的 高 識 定 見 。 演 義 第 十 八 回 , 即<br />

寫 「 桓 公 舉 火 爵 寧 戚 」 的 故 事 , 他 扣 牛 角 而 歌 的 行 徑 , 引 發 管 仲 的 注 意 , 管 仲 叩 其 所<br />

學 , 應 對 如 流 。 即 作 書 緘 , 交 付 寧 戚 , 待 齊 桓 公 大 軍 到 來 呈 上 書 信 , 必 當 重 用 。 當 寧<br />

戚 見 到 齊 桓 公 時 , 並 沒 有 自 行 呈 上 管 仲 書 緘 , 仍 是 扣 牛 角 而 歌 , 說 什 麼 「 不 逢 堯 舜 」,<br />

談 什 麼 「 長 夜 不 旦 」, 均 在 譏 刺 時 政 , 甚 至 對 齊 桓 公 出 言 不 遜 :「 今 君 殺 兄 得 國 , 假 天<br />

子 以 令 諸 侯 , 小 人 又 不 知 於 唐 虞 揖 讓 何 如 也 !」 桓 公 喝 令 斬 之 。 寧 戚 顏 色 不 變 , 了 無<br />

懼 意 , 桓 公 念 頭 一 轉 , 怒 氣 頓 平 , 命 人 釋 放 寧 戚 , 一 連 串 的 試 探 , 發 現 寧 戚 果 然 是 名<br />

佳 士 。 此 時 , 寧 戚 才 從 懷 中 出 示 管 仲 之 書 。 有 管 仲 之 書 而 不 用 , 差 點 就 送 命 。 齊 桓 公<br />

問 故 , 寧 戚 說 :<br />

臣 聞 :「 賢 君 擇 人 為 佐 , 賢 臣 亦 擇 主 而 輔 」。 君 如 惡 直 好 諛 , 以 怒 色 加 臣 , 臣<br />

寧 死 , 必 不 出 相 國 之 書 矣 。」( 第 十 八 回 )<br />

桓 公 要 受 爵 予 寧 戚 , 有 人 建 議 須 先 身 家 調 查 , 桓 公 說 :<br />

此 人 廓 達 之 才 , 不 拘 小 節 , 恐 其 在 衛 , 或 有 細 過 。 訪 得 其 過 , 爵 之 則 不 光 ,<br />

棄 之 則 可 惜 ! ( 第 十 八 回 )<br />

齊 桓 公 便 在 燈 燭 之 下 , 拜 寧 戚 為 大 夫 , 與 管 仲 同 參 國 政 。 寧 戚 擇 主 的 自 信 和 從 容 ,<br />

開 啟 了 戰 國 士 人 毛 遂 自 薦 的 風 氣 。<br />

二 、 晉 國 的 臣 道 義 涵<br />

1、 仁 義 導 師 - 狐 偃<br />

狐 偃 是 晉 文 公 獎 賞 從 亡 之 功 的 最 上 賞 者 , 文 公 的 獎 賞 原 則 是 :「 導 我 以 仁 義 , 使 我<br />

肺 腑 開 通 者 。」 狐 偃 這 位 文 臣 即 受 到 「 賞 德 」 的 最 高 榮 譽 , 代 表 他 的 為 臣 之 道 , 正 符<br />

合 晉 文 公 上 賞 的 要 求 。 狐 偃 的 為 臣 之 道 的 具 體 內 涵 , 演 義 寫 在 第 三 十 六 回 , 重 耳 將 返<br />

國 登 位 , 壺 叔 將 日 用 的 壞 籩 殘 豆 , 敝 席 破 帷 , 件 件 搬 運 入 船 。 重 耳 見 了 , 呵 呵 大 笑 :「 吾<br />

今 日 入 晉 為 君 , 玉 食 一 方 , 要 這 些 殘 敝 之 物 何 用 ?」 喝 教 拋 棄 於 岸 。 狐 偃 看 了 私 嘆 :「 公<br />

子 未 得 富 貴 , 先 忘 貧 賤 , 他 日 憐 新 棄 舊 , 把 我 等 同 守 患 難 之 人 , 看 做 殘 敝 器 物 一 般 ,<br />

可 不 枉 了 這 十 九 年 辛 苦 !」 狐 偃 心 有 所 感 , 不 願 入 晉 為 臣 , 要 留 秦 邦 當 晉 君 外 臣 。 重<br />

耳 大 驚 。 狐 偃 遂 道 三 罪 。<br />

重 耳 曰 :「 三 罪 何 在 ?」<br />

48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狐 偃 對 曰 :「 臣 聞 :『 聖 臣 能 使 其 君 尊 , 賢 臣 能 使 其 君 安 。』 今 臣 不 肖 , 使 公<br />

子 困 於 五 鹿 , 一 罪 也 ; 受 曹 衛 二 君 之 慢 , 二 罪 也 ; 乘 醉 出 公 子 於 齊 城 , 致 觸<br />

公 子 之 怒 , 三 罪 也 。 向 以 公 子 尚 在 羈 旅 , 臣 不 敢 辭 。 今 入 晉 矣 , 臣 奔 走 數 年 ,<br />

驚 魂 幾 絕 , 心 力 併 耗 , 譬 之 餘 籩 殘 豆 , 不 可 再 陳 , 敝 席 破 帷 , 不 可 再 設 。 留<br />

臣 無 益 , 去 臣 無 損 , 臣 是 以 求 去 耳 !」<br />

重 耳 垂 淚 而 言 曰 :「 舅 氏 責 孤 甚 當 , 乃 孤 之 過 也 。」( 第 三 十 六 回 )<br />

一 些 「 餘 籩 殘 豆 」, 一 番 「 敝 席 破 帷 」, 一 個 「 無 益 無 損 」 的 臣 子 , 頓 時 讓 重 耳 打<br />

開 肺 腑 , 認 錯 道 歉 , 真 乃 晉 文 公 的 仁 義 導 師 。<br />

2、 孤 介 自 守 - 介 子 推<br />

介 子 推 割 股 啖 君 的 故 事 , 最 早 被 記 錄 在 《 莊 子 . 盜 跖 》 篇 。《 左 傳 》 並 無 紀 錄 , 杜<br />

預 注 僖 公 二 十 四 年 有 「 重 耳 無 糧 不 能 行 , 介 子 推 割 股 以 食 , 重 耳 然 後 能 行 。」8 演 義 第<br />

三 十 一 回 , 大 篇 幅 地 描 寫 介 子 推 割 股 啖 君 的 故 事 ; 第 三 十 七 回 , 則 寫 介 子 推 守 志 焚 棉<br />

上 。 介 子 推 原 本 是 從 亡 臣 子 之 一 , 他 為 人 狷 介 無 比 , 只 因 聞 說 「 忠 臣 殺 身 以 事 其 君 」,<br />

在 重 耳 乏 食 情 況 下 , 割 股 餵 飽 君 腹 。 卻 因 返 國 濟 河 之 時 , 見 狐 偃 有 居 功 之 語 , 子 推 不<br />

敢 貪 天 之 功 以 為 己 力 , 對 諸 臣 不 知 天 意 , 爭 據 其 功 , 心 懷 鄙 薄 , 恥 居 其 列 。 自 隨 班 朝<br />

賀 一 次 以 後 , 託 病 居 家 , 甘 守 清 貧 , 躬 自 織 屨 , 以 侍 奉 其 老 母 。 後 歸 隱 綿 上 , 晉 文 公<br />

使 人 遍 訪 不 著 , 聽 從 魏 犨 之 意 , 舉 火 焚 林 , 燒 死 介 子 推 母 子 於 綿 上 。<br />

介 子 推 割 股 啖 君 的 行 徑 , 為 臣 之 道 是 相 當 激 烈 和 熱 情 , 且 不 居 功 , 忠 賢 可 表 。<br />

3、 膽 力 過 人 - 勃 鞮<br />

管 仲 是 齊 桓 公 的 射 鉤 仇 人 , 卻 因 鮑 叔 牙 保 舉 而 重 用 之 ; 勃 鞮 則 是 兩 次 刺 殺 重 耳 的<br />

仇 人 , 卻 獲 得 釋 放 。 第 三 十 六 回 回 評 , 蔡 元 放 特 別 注 意 勃 鞮 這 個 小 人 物 。 勃 鞮 是 晉 國<br />

小 臣 , 曾 奉 惠 公 之 命 , 前 往 翟 地 刺 殺 重 耳 , 即 使 重 耳 登 位 , 依 然 有 人 要 利 用 他 刺 殺 晉<br />

文 公 , 晉 國 大 臣 呂 省 、 郤 芮 想 結 合 勃 鞮 率 兵 造 反 , 另 立 他 公 子 為 君 。 當 晉 文 公 登 位 後 ,<br />

勃 鞮 仔 細 思 量 自 身 的 處 境 , 橫 豎 刺 殺 晉 文 公 成 功 也 得 死 , 失 敗 也 得 死 。 橫 豎 一 死 , 他<br />

直 接 找 上 文 公 , 若 使 重 耳 逃 過 一 劫 , 就 有 活 命 的 機 會 。 勃 鞮 自 行 面 見 重 耳 , 費 了 一 番<br />

口 舌 , 才 說 服 君 王 相 信 他 的 話 , 穩 固 了 君 位 。 蔡 元 放 在 回 評 中 說 :「 勃 鞮 是 大 有 意 思 人 ,<br />

其 權 術 處 , 甚 是 可 愛 , 口 才 亦 便 捷 , 而 卻 非 無 理 逞 詞 者 比 , 舉 動 閒 雅 , 應 對 詳 明 。 頗<br />

有 策 士 之 風 ; 至 說 以 君 命 為 忠 , 而 引 射 鉤 之 事 為 比 , 尤 為 明 白 切 當 , 而 今 日 之 來 告 ,<br />

真 是 可 以 為 功 , 而 蒲 翟 之 事 實 不 足 以 為 罪 也 。」 蔡 元 放 這 樣 的 評 論 , 不 得 不 讓 讀 者 對<br />

勃 鞮 另 眼 相 待 。 且 看 勃 鞮 的 膽 力 和 口 才 :<br />

文 公 乃 召 勃 鞮 入 宮 。 勃 鞮 並 不 謝 罪 , 但 再 拜 口 稱 :「 賀 喜 !」 文 公 曰 :「 寡 人<br />

嗣 位 久 矣 , 汝 今 日 方 稱 賀 , 不 已 晚 乎 ?」 勃 鞮 對 曰 :「 君 雖 即 位 , 未 足 賀 也 。<br />

得 勃 鞮 , 此 位 方 穩 , 乃 可 賀 耳 !」( 第 三 十 六 回 )<br />

果 然 , 晉 文 公 得 力 於 勃 鞮 , 逃 過 一 劫 , 勃 鞮 因 此 也 活 命 了 。 每 位 臣 子 的 為 臣 之 道 ,<br />

都 在 各 自 的 生 命 轉 彎 處 , 尋 覓 各 自 的 出 路 , 因 此 , 每 個 臣 子 均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思 維 模 式 ,<br />

8<br />

參 閱 《 左 傳 ‧ 僖 公 二 十 四 》<br />

4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也 成 就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人 才 特 質 。<br />

伍 、 齊 、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 比 較<br />

春 秋 霸 國 崛 起 的 制 勝 關 鍵 , 得 力 於 優 質 的 君 臣 關 係 。 齊 桓 公 重 用 管 仲 ; 晉 文 公 賞<br />

德 狐 偃 。 兩 國 的 君 道 與 臣 道 義 涵 , 所 激 發 的 君 臣 關 係 論 並 不 同 。 總 體 而 言 , 齊 國 的 君<br />

臣 關 係 是 秉 持 國 家 至 上 的 君 臣 一 體 論 來 發 展 ; 而 晉 國 則 是 君 王 至 上 的 君 臣 相 濡 論 。 二<br />

者 的 君 臣 關 係 各 有 特 色 , 均 將 國 家 推 向 顛 峰 。<br />

一 、 以 國 家 至 上 的 君 臣 一 體 精 神 - 齊 桓 公 的 君 臣 關 係<br />

齊 桓 公 的 君 臣 關 係 , 乃 是 以 國 家 至 上 的 君 臣 一 體 精 神 來 維 繫 。 不 論 君 王 或 臣 子 ,<br />

其 出 發 點 都 是 以 國 家 社 稷 為 重 , 君 王 次 之 。 管 仲 不 死 公 子 糾 , 而 為 齊 桓 公 所 用 ; 鮑 叔<br />

牙 力 薦 管 仲 ; 管 仲 大 力 保 舉 五 傑 , 皆 是 心 中 有 社 稷 , 才 能 捐 棄 成 見 , 屏 除 私 慾 ; 齊 桓<br />

公 扣 問 管 仲 的 第 一 問 題 , 就 是 如 何 治 理 齊 國 ? 顯 見 , 齊 國 的 君 臣 均 以 國 家 為 上 的 觀 念<br />

來 行 事 。 國 家 社 稷 至 上 的 共 識 加 上 君 臣 一 體 化 , 所 形 成 的 政 治 倫 理 , 是 一 股 具 有 強 烈<br />

魅 力 的 團 隊 。 當 臣 子 勸 諫 君 王 時 , 君 王 立 刻 感 恩 。 演 義 第 二 十 回 寫 周 惠 王 十 年 , 齊 桓<br />

公 與 四 國 君 同 盟 於 幽 , 天 下 歸 心 於 齊 。 齊 桓 公 歸 國 , 大 擺 宴 席 犒 賞 群 臣 , 酒 至 半 酣 ,<br />

鮑 叔 牙 執 卮 至 桓 公 之 前 , 鮑 叔 牙 說 :<br />

臣 聞 :『 明 主 賢 臣 , 雖 樂 不 忘 其 憂 』, 臣 願 君 毋 忘 出 奔 , 管 仲 毋 忘 檻 囚 , 寧 戚<br />

毋 忘 飯 牛 車 下 之 日 。」 桓 公 遽 起 離 席 再 拜 曰 :「 寡 人 與 諸 大 夫 , 皆 能 毋 忘 ,<br />

此 齊 國 社 稷 無 窮 之 福 也 !」( 第 二 十 回 )<br />

齊 桓 公 曾 說 :「 寡 人 於 仲 父 , 猶 身 之 有 股 肱 也 。 有 股 肱 方 成 其 身 , 有 仲 父 方 成 其 君 。」<br />

在 管 仲 去 世 後 , 桓 公 慟 哭 :「 哀 哉 , 仲 父 ! 是 天 折 吾 臂 也 !」( 第 二 十 九 回 ) 齊 桓 公 的<br />

言 語 和 哭 訴 , 在 在 顯 示 齊 國 的 君 臣 是 一 體 的 , 不 可 分 割 的 。 也 因 君 臣 一 體 論 , 使 得 小<br />

人 無 縫 插 針 。 所 有 臣 子 雖 有 長 短 , 也 是 如 手 指 有 長 短 , 但 手 掌 是 一 體 的 。 當 管 仲 病 榻<br />

前 給 予 齊 桓 公 忠 告 , 說 : 鮑 叔 牙 不 可 為 相 。 此 建 議 乃 基 於 國 家 考 量 , 鮑 叔 牙 嫉 惡 如 仇<br />

的 個 性 的 確 不 適 合 擔 任 相 位 。 如 果 君 臣 關 係 不 是 一 體 的 , 這 樣 的 建 議 必 然 是 友 誼 交 惡<br />

的 開 始 , 團 隊 分 裂 的 機 會 。 在 齊 國 , 管 仲 的 建 議 , 鮑 叔 牙 完 全 同 意 。 鮑 叔 牙 說 :「 是 乃<br />

牙 之 所 以 薦 仲 也 。 仲 忠 於 為 國 , 不 私 其 友 。」( 第 三 十 回 )。<br />

政 治 本 是 有 機 體 , 君 臣 關 係 彼 此 相 互 牽 動 , 君 王 如 果 沒 有 雅 量 , 是 無 法 容 眾 , 要<br />

先 放 下 身 段 , 這 需 要 有 尊 嚴 有 自 信 的 人 才 能 辦 到 。 齊 、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 , 齊 桓 公 謙<br />

沖 有 禮 , 虛 心 受 教 的 態 度 , 讓 臣 子 倍 受 尊 重 , 行 政 團 隊 方 有 能 量 運 作 , 將 國 家 發 展 起<br />

來 。<br />

二 、 以 君 王 至 上 的 君 臣 相 濡 精 神 - 晉 文 公 的 君 臣 關 係<br />

晉 文 公 的 君 臣 關 係 有 別 於 齊 桓 公 的 君 臣 關 係 。 晉 國 在 政 治 倫 理 上 , 往 往 以 君 王 尊<br />

榮 為 尚 , 對 於 國 家 社 稷 的 關 注 反 次 之 。 以 晉 獻 公 欲 立 驪 姬 之 子 奚 齊 為 太 子 作 例 子 , 獻<br />

公 因 為 私 慾 , 強 行 「 廢 嫡 立 庶 」, 完 成 不 顧 國 家 安 危 , 一 切 唯 我 獨 尊 , 這 就 是 典 型 的 君<br />

50


霸 國 崛 起 - 論 《 東 周 列 國 志 》 齊 晉 成 霸 的 君 臣 關 係<br />

王 至 上 的 倫 理 觀 9。 到 了 晉 文 公 時 期 , 他 的 大 臣 幾 乎 都 是 跟 了 他 十 九 年 的 流 亡 之 人 , 他<br />

們 君 臣 間 彼 此 相 知 相 惜 甚 深 。 這 些 臣 子 也 一 味 護 持 主 子 , 無 怨 無 悔 。 蔡 元 放 對 晉 文 公<br />

稱 霸 能 力 評 價 不 高 , 他 認 為 晉 文 公 之 所 以 能 稱 霸 , 靠 的 是 諸 位 賢 臣 , 不 是 他 個 人 的 能<br />

力 。 他 在 第 三 十 四 回 回 評 說 :「 論 晉 文 公 人 品 學 問 看 來 也 只 平 常 , 安 於 逸 樂 , 非 有 遠 大<br />

之 謀 者 也 。 其 得 國 與 成 霸 , 大 率 皆 諸 臣 之 力 。」 等 到 晉 文 公 登 基 後 , 他 便 以 君 王 的 主<br />

導 權 , 賞 罰 大 臣 們 的 功 過 。 賞 罰 大 權 的 全 面 運 用 , 正 說 明 晉 文 公 的 政 治 倫 理 是 以 君 王<br />

至 上 為 共 識 , 臣 子 行 事 符 合 君 王 的 標 準 , 就 獎 賞 ; 違 反 命 令 , 就 懲 罰 。 可 謂 用 法 嚴 明 。<br />

大 家 謹 守 分 際 , 則 相 安 無 事 。<br />

除 此 之 外 , 晉 文 公 八 年 圖 霸 戰 楚 的 戰 爭 , 均 是 為 了 流 亡 時 所 受 的 恩 怨 所 致 , 君 王<br />

的 一 己 之 欲 勝 於 國 家 利 益 。 只 因 為 晉 文 公 的 人 品 、 學 問 和 見 識 , 尚 能 讓 他 任 賢 使 能 ,<br />

賞 善 罰 惡 , 隸 屬 明 君 之 列 , 這 種 相 濡 相 煦 的 君 臣 關 係 , 依 然 可 以 締 造 晉 國 崛 起 的 力 量 。<br />

然 而 一 旦 失 去 這 樣 的 賢 君 意 志 , 國 家 就 很 容 易 分 崩 離 析 了 。 歷 史 上 的 三 家 分 晉 , 就 是<br />

典 型 的 說 明 。<br />

陸 、 結 論<br />

當 今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民 , 正 在 大 力 探 索 現 代 國 家 的 崛 起 力 量 時 , 傳 統 歷 史 演 義 已 經<br />

有 了 治 時 病 的 藥 方 子 。 春 秋 時 期 的 歷 史 , 風 雲 際 會 , 變 故 萬 端 , 化 入 歷 史 演 義 , 霸 國<br />

崛 起 的 力 量 和 原 委 , 脈 絡 清 楚 , 優 質 的 君 臣 關 係 將 是 國 家 崛 起 的 關 鍵 力 量 。<br />

君 臣 要 相 得 , 政 令 則 和 諧 。 齊 桓 公 與 晉 文 公 在 崛 起 時 , 並 沒 有 制 定 人 才 政 策 , 也<br />

沒 有 既 定 思 維 , 但 他 們 用 人 使 才 的 行 事 裡 , 卻 變 成 後 代 領 導 人 的 典 範 案 例 。 齊 桓 公 與<br />

管 仲 , 君 臣 關 係 像 是 師 生 一 樣 , 君 王 不 恥 下 問 , 臣 子 趁 機 教 育 君 王 ; 晉 文 公 與 狐 偃 ,<br />

臣 子 也 像 導 師 諄 諄 開 導 , 君 王 虛 心 受 教 , 感 激 萬 分 。 君 道 與 臣 道 義 涵 不 同 , 各 方 所 界<br />

定 的 標 準 也 有 別 : 臣 以 自 任 為 能 , 君 以 用 人 為 能 ; 臣 以 能 言 為 能 , 君 以 能 聽 為 能 ; 臣<br />

以 能 行 為 能 , 君 以 賞 罰 為 能 。 君 主 賢 明 , 臣 下 盡 職 , 君 臣 關 係 融 洽 , 沒 有 解 決 不 了 的<br />

問 題 , 沒 有 突 破 不 了 的 難 關 , 崛 起 時 刻 指 日 可 待 。<br />

歷 史 的 興 衰 , 關 鍵 在 於 朝 廷 中 “ 用 " 佞 、 賢 。 君 王 如 何 識 人 , 如 何 用 人 ; 臣 子 如<br />

何 知 事 , 如 何 任 事 。ㄧ 個 國 家 的 力 量 , 來 自 君 與 臣 的 盡 心 盡 力 , 君 與 臣 都 具 有 人 才 標<br />

竿 的 作 用 , 透 過 「 古 為 今 用 」 的 研 究 態 度 , 通 俗 演 義 的 人 才 實 學 效 益 , 應 可 為 現 代 人<br />

才 教 育 提 供 具 體 的 案 例 參 考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先 秦 ․ 左 丘 明 《 左 傳 》( 十 三 經 注 疏 本 ),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 民 國 70 年 。<br />

2. 清 ․ 顧 棟 高 《 春 秋 大 事 表 》 六 冊 , 台 北 : 鼎 文 書 局 民 國 63 年 。<br />

3. 明 ․ 馮 夢 龍 編 、 蔡 元 放 評 點 《 東 周 列 國 志 》 書 成 山 房 刊 本 , 中 央 研 究 院 傅 斯 年 圖 書<br />

館 藏 。<br />

9<br />

此 一 觀 點 參 考 楊 玲 所 著 ,,《 蘭 州 學 刊 》,2006 年 第 4<br />

期 。<br />

5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4. 明 ․ 馮 夢 龍 編 ,( 民 國 ) 胡 萬 川 注 ,《 新 列 國 志 》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 民 國 70 年<br />

5. 李 壽 菊 著 ,《 亂 局 與 奇 局 — 析 論 東 周 列 國 志 》, 萬 卷 樓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 民 國 91 年 。<br />

6. 李 新 生 主 編 ,《 當 代 中 國 人 才 問 題 》, 大 陸 : 哈 爾 濱 船 舶 工 程 學 院 出 版 社 第 1 版 ,1992<br />

年 。<br />

7. 朱 熹 集 註 、 蔣 伯 潛 廣 解 ,《 語 譯 廣 解 四 書 讀 本 》, 台 北 : 啟 明 書 局 , 民 國 68 年 。<br />

8. 朱 耀 廷 著 ,《 中 國 古 代 人 才 觀 》, 大 陸 : 新 華 出 版 社 第 一 版 , 民 國 82 年 。<br />

9. 張 國 棟 著 ,《 文 學 與 人 才 學 論 稿 》, 大 陸 : 內 蒙 古 教 育 出 版 社 第 1 版 ,1996 年 。<br />

10. 楊 玲 著 ,,《 蘭 州 學 刊 》,2006 年 第 4 期 。<br />

52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民 國 99 年 6 月 pp.53~62<br />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br />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br />

陳 玉 蘭<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室 講 師<br />

摘 要<br />

目 的 : 探 討 游 泳 訓 練 對 於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的 影 響 。 方 法 : 以 唐 氏 症 學 童 12 位 , 隨 機 分 為 實<br />

驗 組 六 位 ( 年 齡 12.0±1.8 歲 , 身 高 139.2±2.8 公 分 , 體 重 40.3±2.1 公 斤 )、 對 照 組 六 位 ( 年 齡 11.8±1.7 歲 , 身<br />

高 138.8±4.7 公 分 , 體 重 41.1±2.6 公 斤 ), 實 驗 開 始 時 , 兩 組 同 時 進 行 布 魯 因 克 斯 - 歐 西 瑞 斯 基 動 作 熟 練 度<br />

評 量 工 具 (BOTMP) 中 之 平 衡 分 項 測 驗 , 測 量 其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 接 著 實 驗 組 施 以 每 週 五 天 , 每 次 六 十 分<br />

鐘 的 游 泳 訓 練 活 動 , 對 照 組 則 不 給 予 任 何 活 動 訓 練 , 經 過 十 二 週 後 進 行 後 測 , 以 評 估 其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的 差<br />

異 情 形 。 測 驗 所 得 之 各 項 資 料 , 以 SPSS for Windows 10.0 套 裝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分 析 。 受 試 者 基<br />

本 資 料 以 敘 述 統 計 來 表 示 ; 以 獨 立 樣 本 t-test、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等 方 法 , 分 析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各 項 平 衡 能 力 前<br />

後 測 之 差 異 情 形 , 顯 著 水 準 定 α=.05。 結 果 :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之 表 現 , 在 張 眼 使 用 慣 用 腳<br />

站 在 地 板 上 (F=10.78,p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問 題 背 景<br />

壹 、 緒 論<br />

平 衡 (Blance) 是 動 作 控 制 中 較 基 礎 的 一 項 能 力 ,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 跑 、 跳 、 遊 戲 及 各 種 看 似 簡<br />

單 的 功 能 性 , 都 需 要 平 衡 才 能 達 成 , 因 此 平 衡 能 力 , 在 人 類 的 動 作 控 制 中 , 被 視 為 是 發 展 其 他<br />

動 作 前 非 常 重 要 的 技 能 (Hatzitaki, 2002)。 而 在 動 作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 個 體 必 須 先 發 展 出 成 熟 的 姿 勢<br />

穩 定 度 , 才 能 逐 漸 熟 練 各 種 不 同 的 位 移 和 操 作 技 巧 (Haywood & Getchell, 2001)。 與 平 衡 能 力 相 關<br />

的 感 覺 系 統 包 括 : 本 體 感 覺 系 統 、 前 庭 覺 系 統 和 視 覺 系 統 (Bleck, 1994)。 這 三 種 感 覺 系 統 互 相 協<br />

調 執 行 平 衡 動 作 , 缺 少 任 何 一 種 系 統 , 對 往 後 的 平 衡 動 作 發 展 , 將 產 生 發 展 遲 緩 的 現 象 。<br />

唐 氏 症 者 係 因 為 第 二 十 一 對 染 色 體 發 生 異 常 , 造 成 身 體 系 統 與 生 理 功 能 的 失 常 , 在 發 展 上<br />

不 僅 有 智 能 不 足 的 特 徵 , 同 時 也 出 現 動 作 控 制 的 缺 失 。 動 作 發 展 的 遲 緩 及 異 常 , 一 般 認 為 是 神<br />

經 系 統 的 不 成 熟 以 及 大 腦 和 腦 幹 成 長 不 足 所 致 , 也 可 能 是 造 成 出 生 時 肌 肉 張 力 不 足 的 主 要 原 因<br />

(O'Brien & Hayes, 1995)。 除 此 之 外 , 唐 氏 症 患 者 間 會 出 現 不 同 嚴 重 程 度 的 運 動 障 礙 , 呈 現 在<br />

其 不 足 的 動 作 表 現 技 巧 及 較 差 的 平 衡 能 力 上 (Haley, 1986;Harris,1991b)。 唐 氏 症 者 的 其 他 部 位 關<br />

節 、 韌 帶 鬆 弛 的 情 形 也 很 常 見 , 雖 然 不 像 第 一 頸 椎 和 第 二 頸 椎 鬆 弛 的 危 險 性 , 但 也 會 明 顯 影 響 到 其<br />

動 作 及 姿 勢 (Block, 1991)。 許 多 研 究 亦 指 出 ,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平 衡 能 力 不 佳 ;Connolly 等 人 (1993)<br />

的 研 究 指 出 平 衡 能 力 是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動 作 問 題 之 一 。Connolly & Michael(1986) 評 估 12 位 8<br />

至 11 歲 的 唐 氏 症 兒 童 , 發 現 唐 氏 症 兒 童 在 跑 的 速 度 、 平 衡 力 量 及 視 動 控 制 皆 屬 於 低 落 現 象 。<br />

Henderson, Morris & Ray(1981) 用 Cratty 動 作 測 試 10 歲 唐 氏 症 兒 童 , 發 現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平 衡<br />

和 行 動 能 力 較 差 。<br />

由 於 平 衡 能 力 不 佳 會 影 響 到 其 他 動 作 技 巧 和 控 制 能 力 , 進 而 影 響 唐 氏 症 兒 童 對 於 環 境 的 探<br />

索 與 學 習 , 更 會 影 響 到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 對 於 家 有 唐 氏 症 者 而 言 , 終 其 一 生 都 需 要 國 家 、 社 會 及<br />

家 庭 的 照 顧 , 帶 給 家 庭 身 心 的 衝 擊 是 漫 長 而 艱 辛 的 ( 中 華 民 國 關 愛 者 協 會 ,1997); 故 促 進 唐 氏<br />

症 兒 童 的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 便 成 為 早 期 介 入 的 重 要 課 題 。 早 期 療 育 及 各 種 階 段 性 的 訓 練 , 是 目 前<br />

證 實 能 有 效 的 改 善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動 作 發 展 的 方 法 , 而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是 發 展 其 他 動 作 能 力 的 基<br />

礎 , 有 好 的 控 制 能 力 , 才 能 使 他 們 更 有 自 信 去 探 索 周 遭 環 境 , 學 習 新 的 技 能 , 和 與 其 他 人 有 良<br />

好 互 動 , 並 發 展 出 好 的 生 理 、 心 理 及 社 會 功 能 。<br />

不 少 研 究 針 對 唐 氏 症 兒 童 平 衡 能 力 問 題 做 評 估 探 討 , 然 而 針 對 運 動 訓 練 改 善 其 運 動 失 能 情<br />

況 和 增 進 平 衡 動 作 能 力 的 文 獻 卻 較 少 見 ,Connolly & Michael(1986) 發 現 曾 接 受 過 特 殊 運 動 指<br />

導 的 唐 氏 症 兒 童 , 其 精 細 動 作 及 粗 大 動 作 技 巧 都 會 較 佳 。Kurz-McPherson(1988) 指 出 在 經 過<br />

九 週 體 操 及 水 中 活 動 訓 練 後 , 對 唐 氏 症 兒 童 其 基 本 動 作 技 巧 有 所 提 升 。 王 惠 儀 (2005) 以 20 位<br />

年 齡 在 3~6 歲 之 唐 氏 症 兒 童 為 對 象 , 對 其 運 動 功 能 評 量 與 分 析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在 接 受 療 育 活 動 的<br />

誘 發 引 導 下 , 藉 著 對 動 作 技 巧 的 學 習 及 操 練 能 提 昇 其 動 作 表 現 能 力 。Dichter(1993) 則 建 議 可<br />

透 過 運 動 訓 練 以 改 善 唐 氏 症 兒 童 肌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 林 琦 淵 ; 陳 玉 蘭 (2004) 指 出 , 智 能 不 足 之<br />

學 童 , 幼 年 增 加 從 事 各 類 身 體 活 動 的 經 驗 , 可 能 有 助 於 平 衡 動 作 發 展 , 並 增 進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br />

陳 玉 蘭 (2003) 指 出 游 泳 訓 練 對 於 唐 氏 症 學 生 的 各 項 體 適 能 能 力 均 有 提 昇 。 賴 量 均 (2006) 以 6<br />

名 4-6 歲 的 唐 氏 症 兒 童 , 運 用 十 週 跑 步 機 訓 練 , 探 討 其 心 肺 功 能 、 肌 力 、 肌 耐 力 及 體 脂 肪 之 影 響 ,<br />

結 果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br />

由 上 述 文 獻 指 出 可 知 , 身 體 活 動 及 運 動 訓 練 可 增 進 唐 氏 症 兒 童 之 各 項 體 適 能 , 但 何 種 身 體<br />

54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br />

活 動 及 運 動 訓 練 較 適 合 唐 氏 症 者 的 生 理 特 殊 性 呢 ? 根 據 日 本 體 育 安 全 協 會 對 各 項 運 動 項 目 的 損<br />

傷 率 調 查 指 出 , 游 泳 的 損 傷 率 約 佔 0.06%, 在 各 項 運 動 項 目 中 為 最 低 , 因 此 對 於 有 生 理 特 殊 性 的<br />

唐 氏 症 學 童 較 無 運 動 傷 害 。 而 且 游 泳 是 一 項 不 分 年 齡 、 性 別 、 老 少 咸 宜 的 運 動 , 由 於 游 泳 時 全<br />

身 的 肌 肉 都 要 參 與 活 動 , 因 此 是 一 種 很 好 的 全 身 運 動 , 游 泳 並 且 可 以 使 全 身 均 衡 發 展 , 培 養 健<br />

美 的 體 態 , 增 進 呼 吸 、 循 環 、 消 化 功 能 , 增 加 肺 活 量 及 皮 膚 的 抵 抗 力 , 進 而 促 進 身 體 的 健 康 ,<br />

是 其 他 運 動 項 目 所 不 及 的 (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1982)。 武 而 謨 (1993) 指 出 對 於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者 ,<br />

游 泳 是 一 項 特 別 有 用 的 水 中 運 動 。 因 為 游 泳 運 動 是 在 水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的 , 水 中 環 境 中 有 壓 力 、<br />

阻 力 、 浮 力 、 溫 度 … 等 特 性 , 而 這 些 特 殊 性 除 了 對 一 般 參 與 游 泳 運 動 者 有 益 外 , 對 於 身 心 障 礙<br />

者 更 是 有 復 健 之 功 能 。<br />

此 外 , 游 泳 對 感 覺 統 合 的 訓 練 亦 有 幫 助 , 諸 如 大 腦 的 離 心 影 響 , 感 覺 的 回 饋 作 用 , 及 神 經<br />

狀 態 興 奮 與 壓 抑 、 平 衡 能 力 等 都 有 助 益 。Shrrill(1997) 指 出 游 泳 是 適 合 所 有 類 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br />

運 動 。Lorenz(1998) 指 出 適 合 唐 氏 症 學 生 的 活 動 有 團 體 遊 戲 , 舞 蹈 、 體 操 、 騎 腳 踏 車 、 走 路 與<br />

游 泳 等 。 黃 鳳 怡 (2001) 也 指 出 水 中 活 動 是 極 適 合 唐 氏 症 兒 的 運 動 。 郭 義 興 (2003) 則 指 出 ,<br />

早 期 療 育 中 的 游 泳 治 療 可 幫 助 唐 氏 症 孩 子 運 動 肌 肉 的 發 展 、 動 作 的 協 調 、 反 應 力 的 敏 捷 度 及 體<br />

力 的 發 洩 、 體 能 的 培 養 。 水 中 運 動 能 減 輕 關 節 肌 肉 之 壓 力 , 增 加 肌 力 、 耐 力 、 肌 肉 柔 軟 度 和 關<br />

節 活 動 範 圍 , 改 善 協 調 、 平 衡 、 心 肺 耐 力 , 並 且 是 十 分 良 好 的 感 覺 刺 激 , 協 助 身 體 控 制 訓 練 ,<br />

對 其 心 理 亦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 廖 麟 榮 ,2004)。 游 泳 運 動 是 一 項 全 身 性 的 運 動 , 在 水 中 運 動 時 ,<br />

而 由 於 浮 力 的 關 係 , 重 心 隨 時 會 調 整 , 身 體 會 做 出 平 衡 機 制 , 以 維 持 身 體 姿 勢 的 平 衡 , 唐 氏 症<br />

者 長 期 從 事 游 泳 運 動 時 可 訓 練 身 體 協 調 性 、 平 衡 感 和 肢 體 控 制 力 ( 陳 玉 蘭 ,2005)。<br />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 給 予 適 合 的 活 動 訓 練 機 會 , 應 當 能 促 進 唐 氏 症 學 童 改 善 各 項 體 適 能 , 但 能 否<br />

提 升 唐 氏 症 學 童 的 平 衡 動 作 控 制 能 力 及 技 巧 ? 值 得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游 泳 訓 練 介<br />

入 , 視 其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 來 做 探 討 。<br />

二 、 研 究 目 的<br />

探 討 唐 氏 症 學 童 經 由 游 泳 訓 練 , 是 否 能 提 升 其 平 衡 動 作 的 表 現 。<br />

一 、 研 究 對 象<br />

貳 、 方 法<br />

本 研 究 的 參 與 者 為 中 華 民 國 唐 氏 症 關 愛 者 協 會 北 區 分 會 , 年 齡 介 於 9 至 14 歲 的 唐 氏 症 學 童<br />

12 位 , 無 發 生 關 節 移 位 或 脫 臼 的 問 題 , 且 可 獨 立 行 走 者 , 經 調 查 結 果 , 無 重 大 疾 病 足 以 影 響 平<br />

衡 功 能 , 且 目 前 無 療 育 訓 練 活 動 者 。<br />

二 、 研 究 設 計<br />

將 研 究 對 象 隨 機 分 為 實 驗 組 和 控 制 組 , 以 布 魯 茵 克 斯 - 歐 西 瑞 斯 基 動 作 精 練 度 評 量 工 具<br />

(BOTMP) 中 的 平 衡 力 分 項 測 驗 , 進 行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前 、 後 測 量 。 實 驗 組 於 前 測 之 後 , 進 行<br />

每 週 五 天 , 每 次 六 十 分 鐘 的 游 泳 訓 練 活 動 , 十 二 週 之 後 進 行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後 測 ; 控 制 組 於 前<br />

測 之 後 , 不 給 予 任 何 訓 練 活 動 , 十 二 週 後 亦 進 行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後 測 。 最 後 經 由 分 析 結 果 , 探<br />

5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討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的 表 現 和 差 異 情 形 。<br />

三 、 研 究 工 具<br />

布 魯 茵 克 斯 - 歐 西 瑞 斯 基 動 作 熟 練 度 評 量 工 具 (Bruininks-Oseretsky Test of Motor Proficiency<br />

簡 稱 BOTMP), 是 由 Bruininks 與 Oseretsky 在 1978 發 展 完 成 , 適 用 年 齡 層 4.5 歲 到 14.5 歲 ,<br />

是 動 作 功 能 效 率 最 廣 的 測 驗 , 最 常 被 用 來 評 估 學 童 動 作 技 能 的 能 力 程 度 , 測 量 的 內 容 大 致 可 分 為<br />

大 肌 肉 動 作 、 小 肌 肉 動 作 ( 精 細 動 作 ) 和 綜 合 性 之 巧 緻 性 動 作 三 種 , 包 含 八 個 測 驗 因 數 , 四 十 六<br />

個 分 項 測 量 項 目 。<br />

本 研 究 取 其 八 個 測 驗 因 數 中 的 「 平 衡 力 」 測 量 項 目 作 為 研 究 工 具 ,「 平 衡 力 」 測 驗 內 容 中<br />

包 含 八 個 分 項 測 量 項 目 :1. 張 眼 使 用 慣 用 腳 單 腳 站 在 地 板 上 。2. 張 眼 使 用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br />

3. 閉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4. 在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上 走 。5. 在 平 衡 木 上 走 。6. 在 地 板 上 , 一 直 線 腳<br />

跟 接 腳 尖 走 。7. 在 平 衡 木 上 ,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8. 在 平 衡 木 上 , 跨 過 與 膝 同 高 的 直 尺 。 其 中 前 三 個<br />

項 目 為 靜 態 平 衡 測 試 ; 其 餘 五 個 測 驗 項 目 則 是 動 態 平 衡 測 試 。<br />

在 BOTMP 的 施 測 操 作 手 冊 中 , 報 導 此 量 表 的 重 測 信 度 係 數 為 0.68~0.88 之 間 (Bruininks,<br />

1978), 顯 示 有 良 到 優 等 之 間 的 施 測 信 度 。 在 測 量 效 度 的 方 面 , 此 量 表 在 過 去 的 相 關 研 究 中 , 被<br />

選 擇 為 適 合 應 用 於 評 估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及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動 作 及 平 衡 控 制 能 力 (Connolly, 1986;<br />

Connolly, 1993; Depaepe, 1993)。 故 本 研 究 擬 以 此 研 究 工 具 進 行 唐 氏 症 學 童 的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評 估 。<br />

由 於 在 先 驅 研 究 分 析 和 本 實 驗 前 後 測 驗 時 , 所 有 唐 氏 症 學 童 對 於 第 八 項 測 量 項 目 , 在 執 行<br />

上 有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度 ,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刪 除 此 項 目 的 評 估 , 僅 採 用 前 七 項 分 項 測 量 項 目 , 所 測<br />

得 之 各 項 秒 數 和 步 數 依 原 始 分 數 值 , 進 行 後 續 的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 測 量 之 設 備 器 材 包 括 : 身 高 體<br />

重 機 、 平 衡 木 、 碼 表 、 筆 。<br />

四 、 實 驗 步 驟<br />

經 與 受 試 對 象 家 長 訪 談 、 說 明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 以 評 量 工 具 對 其 平 衡 動 作 做 量 化 的<br />

測 量 , 由 於 唐 氏 症 學 童 注 意 力 不 容 易 集 中 , 學 習 較 緩 慢 , 在 實 施 各 項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測 驗<br />

前 , 先 以 逐 項 說 明 , 並 讓 其 稍 做 練 習 後 , 再 進 行 檢 測 , 檢 測 地 點 於 台 北 巿 立 五 常 國 民 中<br />

學 資 源 教 室 。 實 驗 組 於 前 測 之 後 , 實 施 十 二 週 游 泳 訓 練 , 每 週 五 天 , 每 次 六 十 分 鐘 的 游<br />

泳 訓 練 活 動 , 訓 練 時 間 自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四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 每 天 下 午 五 點 至 六 點 , 每<br />

週 五 次 , 每 次 六 十 分 鐘 , 訓 練 地 點 於 台 北 巿 立 五 常 國 民 中 學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 訓 練 課 程<br />

按 運 動 指 導 程 序 之 步 驟 來 進 行 , 包 括 熱 身 運 動 10 分 鐘 (5 分 鐘 陸 上 腹 式 呼 吸 體 操 、 全 身<br />

伸 展 ;5 分 鐘 水 中 韻 律 呼 吸 及 步 行 )、 主 要 活 動 40 分 鐘 ( 間 歇 式 浮 板 打 水 , 捷 式 或 蛙 式<br />

游 泳 練 習 )、 緩 和 活 動 10 分 鐘 (5 分 鐘 水 中 慢 跑 ;5 分 鐘 緩 和 步 行 及 水 中 韻 律 呼 吸 ); 控<br />

制 組 於 前 測 之 後 , 不 給 予 任 何 訓 練 活 動 , 十 二 週 後 同 時 進 行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後 測 。<br />

五 、 資 料 處 理<br />

本 研 究 以 SPSS for Windows 1.2 套 裝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分 析 。 以 敘 述 統 計 建 立 各 項 基<br />

本 資 料 ; 獨 立 樣 本 t-test 考 驗 兩 組 前 測 之 均 質 性 ;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各 項 平 衡 能<br />

力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情 形 , 顯 著 水 準 定 α=.05。<br />

56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br />

叁 、 結 果<br />

一 、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br />

本 研 究 共 取 得 12 位 唐 氏 症 學 童 (7 男 、5 女 , 平 均 年 齡 11.9±1.7 歲 , 平 均 身 高<br />

139.0±3.7 公 分 , 平 均 體 重 40.8±2.3 公 斤 ) 為 受 試 對 象 ,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有 三 個 項 目 , 包 括 年 齡 、<br />

身 高 以 及 體 重 , 經 敘 述 性 統 計 後 各 項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如 表 一 所 示 。<br />

表 1 受 試 者 基 本 資 料 表<br />

變 項 實 驗 組 (n=6) 對 照 組 (n=6)<br />

年 齡 ( 歲 ) 12.0±1.8 11.8±1.7<br />

身 高 ( 公 分 ) 139.2±2.8 138.8±4.7<br />

體 重 ( 公 斤 ) 40.3±2.1 41.1±2.6<br />

二 、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之 前 測 均 質 性 考 驗<br />

此 部 分 主 要 於 前 測 後 , 檢 驗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分 組 是 否 為 均 質 , 其 組 別 間 前 測 結 果 比<br />

較 如 表 二 。<br />

表 2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前 測 之 均 質 檢 定 摘 要 表<br />

變 項<br />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值 值<br />

靜<br />

態<br />

平<br />

衡<br />

動<br />

態<br />

平<br />

. 衡<br />

張 眼 慣 用 腳 站 在 地 板 上 ( 秒 ) 3.55±0.89 .64±0.890.1.86<br />

張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秒 ) 2.97±0.74 .81±0.740.3.71<br />

閉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秒 ) 1.34±0.39 .36±0.460.0.93<br />

.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走 ( 步 ) 2.83±0.41 .67±0.520.6.55<br />

. 平 衡 木 上 走 ( 步 ) 2.17±0.75 .50±1.050.63.54<br />

.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步 ) 1.83±0.75 .67±0.820.3.72<br />

. 平 衡 木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步 ) 1.33±0.52 .50±0.550.54.60<br />

p.05), 張 眼 使 用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t=0.38,<br />

p>.05), 閉 眼 使 用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t=-0.08,p>.05), 在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走 (t=-0.62,<br />

p>.05), 在 平 衡 木 上 走 (t=-0.63,p>.05), 在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t=0.37,p>.05),<br />

平 衡 木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t=-0.54,p>.05)。 由 前 測 各 項 結 果 顯 示 , 兩 組 之 間 的 各 項 平<br />

衡 動 作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基 本 上 可 視 為 均 質 , 這 使 針 對 實 驗 處 理 ( 游 泳 訓 練 ) 效 果 的 檢 定<br />

具 有 意 義 。<br />

三 、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之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比 較 分 析<br />

排 除 前 測 成 績 之 影 響 , 以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考 驗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各 項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差<br />

5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異 , 其 結 果 如 表 三 。<br />

表 3 實 驗 組 及 對 照 組 後 測 之 共 變 數 分 析 摘 要 表<br />

.<br />

. 靜<br />

. 態<br />

. 平<br />

. 衡<br />

.<br />

動<br />

. 態<br />

. 平<br />

. 衡<br />

變 項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值 p 值<br />

張 眼 慣 用 腳 站 在 地 板 上 ( 秒 )<br />

張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秒 )<br />

閉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秒 )<br />

在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走 ( 步 )<br />

在 平 衡 木 上 走 ( 步 )<br />

在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步 )<br />

平 衡 木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步 )<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組 間<br />

組 內<br />

4.01<br />

3.38<br />

5.97<br />

3.16<br />

.65<br />

1.71<br />

.15<br />

2.51<br />

.56<br />

1.23<br />

.00<br />

1.63<br />

.01<br />

1.42<br />

1<br />

9<br />

1<br />

9<br />

1<br />

9<br />

1<br />

9<br />

1<br />

9<br />

1<br />

9<br />

1<br />

9<br />

4.01<br />

.38<br />

5.97<br />

.35<br />

.65<br />

.19<br />

.15<br />

.28<br />

.56<br />

.14<br />

.00<br />

.18<br />

.00<br />

.16<br />

10.67 .01*<br />

17.00 .00*<br />

3.44 .10<br />

.55 .48<br />

4.09 .07<br />

.00 .96<br />

.04 .84<br />

p.05), 在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F= 0.00,p>.05), 平 衡 木 上 腳<br />

跟 接 腳 尖 走 (F=0.04,p>.05)。 其 中 「 張 眼 使 用 慣 用 腳 站 在 地 板 上 」 和 「 張 眼 慣 用 腳<br />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兩 個 項 目 的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達 顯 著 差 異 p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童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之 影 響<br />

訓 練 活 動 的 介 入 又 增 強 了 下 肢 的 肌 力 , 所 以 在 這 兩 項 動 作 表 現 能 有 顯 著 差 異 。<br />

而 「 閉 眼 慣 用 腳 站 於 平 衡 木 上 」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與 陳 衍 源 (2004) 研 究 指 出 , 智 能<br />

不 足 和 唐 氏 症 兒 童 之 平 衡 動 作 最 受 視 覺 干 擾 影 響 相 似 ;Nichols(1997) 實 驗 亦 指 出 唐 氏 症 兒 童<br />

站 立 時 姿 勢 平 衡 控 制 感 覺 輸 入 , 會 逐 漸 從 視 覺 輸 入 轉 移 至 多 重 感 覺 輸 入 。 故 同 時 減 少 足 底 面 積<br />

的 支 撐 和 視 覺 的 回 饋 , 只 靠 本 體 感 覺 和 下 肢 肌 力 支 撐 , 而 唐 氏 症 者 下 肢 肌 力 原 本 就 不 足 , 即 使<br />

介 入 游 泳 訓 練 仍 無 法 達 顯 著 差 異 , 或 是 訓 練 時 間 不 夠 長 以 致 無 法 達 到 顯 著 的 進 步 。<br />

( 二 ) 動 態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走 、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平 衡 木 上 走 、 平 衡 木 上<br />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br />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所 有 的 動 態 平 衡 動 作 皆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 在 「 地 板 上 一 直 線 走 」 之 動 作<br />

表 現 無 顯 著 差 異 , 可 能 是 因 為 跟 平 常 走 路 的 型 態 相 似 , 加 上 地 板 的 左 右 寬 度 , 足 夠 下 肢 能 夠 控<br />

制 身 體 重 心 變 化 , 所 以 前 後 測 表 現 並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br />

其 他 在 「 地 板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平 衡 木 上 走 」、「 平 衡 木 上 腳 跟 接 腳 尖 走 」 等 項 目 , 除 了<br />

減 少 足 掌 底 面 積 的 寬 度 和 下 肢 支 持 底 面 積 外 , 又 縮 短 前 後 的 步 距 , 使 得 下 肢 更 費 力 , 需 要 眼 腳<br />

協 調 之 能 力 和 協 調 更 多 動 作 參 與 步 態 , 牽 涉 更 多 的 神 經 系 統 作 用 , 因 此 需 要 更 多 的 平 衡 系 統 加<br />

入 以 維 持 姿 勢 的 控 制 , 所 以 雖 然 經 過 訓 練 , 在 動 態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上 仍 無 法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相 關<br />

文 獻 也 間 接 說 明 了 此 項 研 究 結 果 :Anne(1999) 指 出 平 衡 是 複 雜 之 活 動 , 牽 涉 動 作 系 統 和 知 覺<br />

系 統 之 整 合 。 而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動 作 反 應 模 式 固 定 , 無 法 類 化 所 學 習 的 技 巧 , 去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br />

做 出 適 當 的 動 作 調 整 ;Shumay-Cook and Woollacott(1985) 指 出 唐 氏 症 者 動 態 姿 態 控 制 時 , 在 肌<br />

肉 反 應 有 延 遲 的 現 象 和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缺 陷 有 關 , 也 可 能 與 唐 氏 症 者 肌 肉 低 張 及 高 層 姿 態 控 制 機<br />

制 障 礙 所 致 。<br />

二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游 泳 訓 練 的 介 入 能 提 升 唐 氏 症 學 童 靜 態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 但 由 於 實 驗 樣 本 數 太 少 , 且 實 驗 時<br />

間 不 夠 長 , 研 究 結 果 僅 可 提 供 參 考 , 不 宜 過 度 推 論 ; 建 議 可 鼓 勵 唐 氏 症 學 童 參 與 游 泳 訓 練 , 有<br />

助 於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 進 而 發 展 其 他 動 作 控 制 能 力 的 基 礎 。 將 來 研 究 方 面 , 可 增 加 樣 本 數 及 變 項 ,<br />

且 延 長 訓 練 時 間 , 並 在 評 估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時 , 輔 以 其 他 測 量 儀 器 , 將 可 使 研 究 更 臻 完 善 。<br />

5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中 華 民 國 關 愛 者 協 會 編 (1997)。 唐 氏 症 家 長 手 冊 - 用 全 心 的 愛 , 給 永 遠 的 寶 貝 ( 學 齡 篇 7-15<br />

歲 )。 台 北 : 中 華 民 國 唐 氏 症 關 愛 者 協 會 。<br />

2. 王 惠 儀 (2005):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運 動 功 能 的 評 量 與 分 析 。 未 出 版 博 士 論 文 , 國 立 高 雄 醫 學 大<br />

學 , 高 雄 市 。<br />

3. 武 而 謨 、 周 文 博 (1993): 水 中 運 動 簡 介 。 中 華 物 療 誌 。18(2),202-205。<br />

4. 林 琦 淵 、 陳 玉 蘭 (2004): 不 同 視 覺 環 境 之 身 體 活 動 訓 練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平 衡 動 作 表 現 的 影 響 。<br />

2004 年 台 灣 運 動 教 育 學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263。<br />

5. 陳 玉 蘭 (2003): 游 泳 訓 練 對 唐 氏 症 學 生 體 適 能 之 影 響 。2003 國 際 適 應 體 育 研 討 會 論 文 手 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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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 台 北 市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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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高 雄 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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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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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br />

62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民 國 99 年 6 月 pp.63~82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從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的 視 點 探 討 「 請 求 的 談 話 」<br />

- 以 日 台 接 觸 場 面 為 考 察 中 心 -<br />

徐 孟 鈴<br />

銘 伝 大 學 応 用 日 語 学 系 助 理 教 授<br />

摘 要<br />

本 論 文 以 台 灣 高 級 的 日 語 學 習 者 (TJL) 拜 託 日 本 母 語 話 者 (TJJ) 的 「 請 求 的 談 話 」 為 主 要 考 察 中<br />

心 。 研 究 的 課 題 為 以 下 3 點 。1) 日 本 人 和 台 灣 人 在 拜 託 別 人 時 ( 請 託 方 ) 以 及 在 被 拜 託 時 ( 受 託 方 )<br />

使 用 的 言 談 方 略 ; 還 有 談 話 展 開 的 模 式 中 , 是 否 有 中 日 言 語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2)「 日 台 接 觸 請 求 的 會 話 」<br />

中 是 否 可 以 觀 察 到 TJL 的 社 會 語 用 論 轉 移 的 問 題 。3)TJL 和 TJJ 的 互 動 中 是 否 有 因 文 化 差 異 而 產 生 的<br />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的 問 題 。<br />

分 析 了 請 求 談 話 的 『 先 行 部 』 後 發 現 , 日 台 間 請 託 方 和 受 託 方 「 發 話 類 型 」 的 使 用 人 數 , 使 用 率 ,<br />

談 話 展 開 的 順 序 等 , 在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上 顯 示 了 有 意 差 。 除 此 以 外 ,「 日 台 接 觸 請 求 會 話 」 也 觀 察 到 了 TJL<br />

的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的 問 題 。<br />

關 鍵 辭 : 台 灣 高 級 的 日 語 學 習 者 , 請 求 會 話 的 『 先 行 部 』, 受 託 方 的 言 談 方 略 ,「 發 話 類 型 」, 社 會 語 用<br />

論 轉 移 , 會 話 參 加 者 的 互 動<br />

Interlanguage-Pragmatic Transfer in Requests: Analysis of<br />

Contact Discourse by Advanced Taiwanese Learners of Japanese<br />

HSU, Meng-Ling<br />

Ming Chuan University . Dept. of Applied Japanese<br />

abstract<br />

Assistant Professor(Ph.D)<br />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interlanguage pragmatics in request sequences of Taiwanese Japanese Language<br />

learners whose first language is the Chinese (TJL). Data from the contact discourse groups were compared<br />

with baseline data of Japanese (JJ) and Taiwanese (TT) native speakers.<br />

Our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three questions: 1) are there any differences or similarities<br />

between the conversational styles, request strategies, expressions and pragmatic norms as seen across the JJ<br />

and TT groups, 2)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1), are there any L1 effects visible in TJL requests, and 3) are<br />

pragmatic problems observed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JL (requester) and TJJ (addressees) which can be<br />

attributed to different pragmatic norms.<br />

Data were collected by role-play, and then analyzed statistically and qualitatively. The request utterances<br />

were grouped according to “semantic formula” and compared between JJ, TT, and the contact discourse<br />

groups.<br />

63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Analysis of the request openings shows that there are large differences between TT, JJ and the contact<br />

discourse groups. This study showed that TJL transferred their L1 socio-pragmatics rules to their<br />

performance of requests in Japanese. Furthermore, the deviation of TJL requests from native baseline data<br />

confused the TJJ. Similarly, deviation of TJJ responses from TT baseline data confused the TJL.<br />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indicate that, the problems observed in contact discourse were attributed to<br />

discourse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ragmatic failure of TJL.<br />

Key words:Request openings, “semantic formula”, participant interaction, socio-pragmatic<br />

transfer, advanced Taiwanese Japanese language learners , addressee strategies<br />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br />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徐 孟 鈴<br />

銘 伝 大 學 応 用 日 語 学 系 助 理 教 授<br />

日 本 語 要 旨<br />

本 稿 は 上 級 の 台 湾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TJL)が 日 本 人 (TJJ)に 依 頼 をする 談 話 を 考 察 の 中 心 とする。<br />

課 題 は 次 の 3 つである。1) 日 本 人 と 台 湾 人 が 依 頼 するとき・されるときに 用 いるストラテジー 及 び<br />

談 話 展 開 のパターンには 言 語 文 化 的 な 相 違 があるかを 調 査 する。2)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における TJL の 依<br />

頼 行 動 に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転 移 が 見 られるかを 調 べる。3)TJL と TJJ の 会 話 に 文 化 的 な 相 違 が 原 因 で<br />

生 じた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問 題 があるかを 調 べる。<br />

依 頼 談 話 の『 先 行 部 』に 限 定 し 調 査 した 結 果 、 日 台 間 における 依 頼 側 , 被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の<br />

使 用 人 数 , 使 用 率 , 談 話 展 開 の 順 序 には 統 計 的 に 有 意 差 が 出 た。また、 接 触 場 面 の 会 話 では 中 間 言<br />

語 語 用 論 的 な 問 題 が 観 察 された。<br />

キーワード: 依 頼 の『 先 行 部 』、「 発 話 類 型 」、 上 級 の 台 湾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転 移 、 被 依<br />

頼 側 のストラテジー、 会 話 参 加 者 間 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br />

64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br />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零 、はじめに<br />

第 2 言 語 学 習 者 が Face-Threatening-Acts (FTA) を 起 こした 発 話 行 為 のうち、 特 に 問<br />

題 になる 場 面 の 1 つは 依 頼 場 面 である。Brown & Levinson(1987)は、 依 頼 は 修 復 行 動 が<br />

必 要 な FTA 行 為 であり、negative politeness もしくは off record の 対 象 であると 述 べ<br />

ている。これまでに 依 頼 行 動 を 通 して 対 照 語 用 論 的 な 調 査 が 行 われてきており、 次 のよう<br />

なことが 報 告 されている。まず 異 なる 文 化 では 語 用 論 的 規 範 が 異 なるため、それぞれの 社<br />

会 では 文 化 的 に 特 有 な politeness strategy が 使 用 されている( 西 原 2002)。 学 習 者 の 言<br />

語 使 用 について 分 析 する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的 な 研 究 では、 学 習 者 の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誤 用<br />

(socio-pragmatic error)を 引 き 起 こす 可 能 性 をもつものとして、 母 語 の 影 響 、 学 習 訓 練 の<br />

効 果 のほかに、 談 話 構 造 や 文 脈 的 な 変 数 の 影 響 があることを 報 告 している(Kasper1998)。<br />

本 稿 は 依 頼 行 動 を 通 して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における 台 湾 人 上 級 学 習 者 (TJL)の 中 間 言 語 語 用<br />

論 的 な 問 題 点 を 中 心 に 考 察 する。 接 触 場 面 の 特 徴 と 問 題 点 を 論 じるにあたり、 日 台 両 母 語<br />

場 面 の 対 照 語 用 論 的 な 分 析 結 果 を 基 準 にする。<br />

壹 、 先 行 研 究<br />

Blum-Kulka ほか(1989)は 異 なる 文 化 では 文 化 的 に 特 有 な politeness strategy が 使 用<br />

されるという 立 場 をとり、 多 言 語 文 化 間 における 発 話 行 為 について 比 較 分 析 をしている。<br />

この 研 究 は 依 頼 を 伝 えるためのストラテジーには 社 会 文 化 の 相 違 による 影 響 はあるかとい<br />

う 問 いを 直 接 性 / 間 接 性 という 観 点 から 解 明 しようとしている。その 結 果 、 異 言 語 文 化 間 に<br />

よる 語 用 論 的 な 相 違 が 見 つかった。Blum-Kulka の 研 究 によって 対 照 語 用 論 的 な 研 究 の 重 要<br />

性 と 研 究 するための 基 本 的 な 枠 組 みがより 明 確 にされたと 思 われる。<br />

中 国 語 における 語 用 論 的 な 特 徴 は 次 のような 点 が 明 らかにされている。 水 野 (1996)で<br />

は、 中 国 語 は 語 の 補 足 による 丁 寧 度 の 調 整 が 難 しいために、 依 頼 前 後 の 談 話 におけるダイ<br />

ナミックな 語 用 論 的 手 段 が 多 く 使 用 される。そして 発 話 行 為 のストラテジーを 選 択 する 際<br />

の 要 因 として、 中 国 人 ( 台 湾 人 )は 上 下 関 係 より 親 疎 関 係 と 権 限 ( 威 信 )のほうを 重 視 し<br />

ていると 述 べている。 中 国 語 における 談 話 の 展 開 の 特 徴 として 謝 (2001)、 池 田 ほか(2000、<br />

2005)は、 中 国 人 は 自 己 主 張 を 優 先 する 単 刀 直 入 な 言 い 方 を 好 み、 談 話 の 最 初 から 話 の 核<br />

心 に 触 れるような 展 開 の 型 を 好 む 傾 向 があると 述 べている。また 語 用 論 的 な 信 念 に 関 して<br />

山 口 (1997)は、 中 国 人 依 頼 者 は 親 友 なら 多 少 負 担 をかけても 人 間 関 係 上 の 心 配 はなく、<br />

依 頼 は 引 き 受 けてもらえるだろうという 共 通 の 認 識 があると 報 告 している。このように、<br />

『 依 頼 』には 中 国 人 特 有 の 語 用 論 的 信 念 が 反 映 されている。 従 って 中 国 社 会 の 語 用 論 的 な<br />

6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知 識 が 中 国 人 学 習 者 の 日 本 語 による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 活 動 に 影 響 することが 考 えられる。<br />

上 記 に 先 行 研 究 の 成 果 を 述 べたが、 今 までの 研 究 は 依 頼 側 についてのみの 分 析 がほと<br />

んどである。<br />

被 依 頼 側 も 含 めて 談 話 管 理 の 視 点 から 分 析 した 研 究 は 筆 者 の 知 っている 限 りでは 猪 崎<br />

(2000)のみである。 依 頼 の 談 話 では 依 頼 側 が 主 導 権 を 持 って 会 話 を 進 めることが 多 いが、<br />

被 依 頼 側 の 応 答 を 無 視 して 一 方 的 に 会 話 を 進 めることは 考 えられない。 特 に 接 触 会 話 の 場<br />

合 、 学 習 者 の 母 語 と 目 標 言 語 との 間 での 文 化 的 信 念 の 相 違 も 加 わり、 目 標 言 語 の 規 範 から<br />

逸 脱 した 様 々な 問 題 が 起 きると 考 えられる。そのような 逸 脱 について、Kasper(1998)は、<br />

受 信 者 がそれを 理 解 できれば 問 題 にはならないこともあると 述 べている。よって 本 稿 は 依<br />

頼 場 面 参 加 者 双 方 の 行 動 について 分 析 をし、 学 習 者 の 逸 脱 を 被 依 頼 者 がどう 受 け 止 めて 応<br />

答 しているかについて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も 含 めて 考 察 する。<br />

課 題 は 次 の 通 りである。<br />

1) 日 台 母 語 場 面 の 対 照 会 話 分 析 をして、 日 本 人 と 台 湾 人 が 依 頼 するとき・されるとき<br />

に 用 いるストラテジー 及 び 談 話 展 開 のパターンには 社 会 文 化 的 な 相 違 があるかを 調 査 する。<br />

2)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における 台 湾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TJL)の 談 話 展 開 のパターンとストラテ<br />

ジー, 言 語 表 現 を 分 析 し、1)の 結 果 をもとに TJL の 依 頼 行 動 に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転 移 が 見 ら<br />

れるかを 調 べる。3) 学 習 者 TJL と 日 本 人 TJJ 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に 文 化 的 な 相 違 が 原 因<br />

で 生 じた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問 題 があるかを 調 べる。<br />

なお、これまでの 研 究 では 中 国 人 と 台 湾 人 学 習 者 は 同 一 視 されてきたが、 中 国 語 が 標 準<br />

語 として 話 されている 台 湾 と 中 国 ではその 使 用 に 無 視 できない 地 域 差 があると 思 われる。<br />

このような 問 題 点 を 認 識 して、 本 稿 は 台 湾 人 留 学 生 のみを 調 査 の 対 象 に 限 定 した。<br />

貳 、データの 収 集<br />

本 研 究 はロールプレイでデータを 収 集 した。 場 面 は 大 学 院 入 試 の 準 備 をしている A が 先<br />

に 入 学 している 親 友 の B に 勉 強 を 助 けてもらいたいと 頼 むという 設 定 である。 依 頼 側 にと<br />

っては 緊 急 度 が 高 い 頼 みである 一 方 、 依 頼 を 引 き 受 けることは 被 依 頼 者 にとっては 負 担 の<br />

大 きい 設 定 である。このような 設 定 を 決 めたのは、 大 学 院 入 学 を 目 指 している 学 生 にとっ<br />

ては 入 学 試 験 がもっとも 大 きい 心 配 の 種 であり、 留 学 生 が 実 際 によく 遭 遇 する 問 題 だから<br />

である。なお、ロールカードは 本 稿 末 に 提 示 した。<br />

一 、 日 台 母 語 場 面 のロールプレイ 調 査<br />

日 本 人 、 台 湾 人 の 母 語 場 面 の 録 音 調 査 は 日 本 及 び 台 湾 で 収 集 した。 調 査 協 力 者 は 日 本 お<br />

よび 台 湾 に 在 住 する、20 代 から 30 代 前 半 までの 大 学 生 である。<br />

台 湾 人 母 語 話 者 は、 台 北 にある 銘 伝 大 学 の 学 生 を 対 象 として、30 組 計 60 人 からデータ<br />

を 収 集 した。 外 国 語 学 習 の 影 響 を 最 小 限 にするために、 日 本 語 学 科 の 学 生 の 場 合 は 日 本 語<br />

学 習 歴 が 1 年 以 下 の 学 習 者 に 限 定 した。<br />

66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日 本 語 母 語 話 者 は、 名 古 屋 大 学 の 大 学 生 及 び 椙 山 女 学 園 大 学 の 学 生 を 対 象 として、30 組<br />

計 60 人 からデータを 収 集 した。ここでも 外 国 語 学 習 の 影 響 を 最 小 限 にするために、 中 国 語<br />

学 習 歴 は 1 年 以 下 の 学 習 者 に 限 定 した。<br />

日 台 両 母 語 場 面 ともロールプレイは 同 性 同 士 で 行 い、ロールプレイの 相 手 は 親 しい 友 人<br />

に 頼 むように 手 配 した。<br />

二 接 触 場 面 のロールプレイ 調 査<br />

接 触 場 面 の 調 査 は 日 本 で 実 施 した。 台 湾 人 上 級 学 習 者 30 名 ( 男 性 15 名 、 女 性 15 名 )に<br />

それぞれ 同 性 の 親 しい 日 本 人 ( 男 性 15 名 、 女 性 15 名 )とロールプレイをするように 依 頼<br />

し、30 組 (60 名 )のデータを 収 集 した。<br />

調 査 協 力 者 の 台 湾 人 留 学 生 は 全 員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験 1 級 に 合 格 している。なお、 調 査 時 点<br />

で、 学 習 者 は 日 本 で 生 活 しており、 日 本 語 で 授 業 をうけ、 論 文 を 書 いている。<br />

調 査 協 力 者 の 職 業 や 年 齢 など 談 話 のスタイルに 影 響 を 与 えると 考 えられる 要 因 を 統 一 す<br />

るために、 依 頼 側 を 20 代 から 30 代 前 半 までに 限 定 し、 日 本 人 相 手 は 調 査 協 力 者 と 同 年 代 、<br />

同 性 の 大 学 の 親 しい 友 達 に 限 定 した。 親 しさの 基 準 は 台 湾 人 調 査 協 力 者 自 身 に 判 断 しても<br />

らった。 台 湾 人 調 査 協 力 者 の 情 報 は 次 の 表 の 通 りである。<br />

表 1 接 触 場 面 の 分 析 資 料<br />

身 分 : 日 本 在 住 で 日 本 の 大 学 に 在 籍 している 台 湾 人 留 学 生<br />

性 別 : 男 :15 名 女 :15 名 ( 合 計 30 名 )<br />

所 属 大 学 :1. 名 古 屋 大 学 2. 愛 知 教 育 大 学 3. 一 橋 大 学<br />

4. 広 島 大 学 5. 東 京 大 学 6. 大 阪 大 学<br />

調 査 場 所 : 各 大 学 構 内 の 研 究 室<br />

平 均 日 本 語 学 習 歴 :6.8 年 (4‐12 年 )<br />

平 均 年 齢 :24.5 歳 (24‐31 歳 )<br />

平 均 日 本 滞 在 期 間 :3.5 年 (1‐8 年 )<br />

日 本 語 能 力 レベル: 上 級 ( 全 員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験 1 級 試 験 に 合 格 しており、<br />

日 本 語 で 授 業 をうけ、 論 文 を 書 いている 学 習 者 )<br />

会 話 の 日 本 人 相 手 (30 名 ): 台 湾 人 調 査 協 力 者 と 同 年 代 の 大 学 の 友 人<br />

接 触 場 面 のデータと 母 語 場 面 のデータそれぞれ 30 組 , 合 わせて 90 組 、 約 450 分 間 のデータ<br />

を 文 字 化 した。 文 字 化 の 作 業 は 筆 者 が 行 って、その 後 日 本 語 と 中 国 語 の 母 語 話 者 それぞれ 1 名<br />

に 確 認 を 求 め 修 正 を 行 った。<br />

67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參 、 資 料 の 分 析 について<br />

本 稿 では、 談 話 のはじめから 依 頼 者 が 依 頼 したいことをはっきり 切 り 出 すまでのやり 取<br />

りを『 先 行 部 』と 呼 び、それまでの 談 話 を 考 察 の 範 囲 に 限 定 する。<br />

一 『 先 行 部 』における 分 析 単 位 :「 発 話 類 型 」<br />

「 発 話 類 型 」は 英 語 の”Semantic formula1”の 訳 語 であり、「 意 味 公 式 」と 訳 される 場<br />

合 もある( 藤 森 1995、 生 駒 ・ 志 村 1993、 徐 2006、2007)。「 発 話 類 型 」はある 特 定 の 発 話<br />

行 為 を 具 現 化 するときに、1 つの 単 語 、フレーズ、もしくは 文 として 具 現 化 される 可 能 性<br />

があり、 文 法 的 に 不 完 全 な 文 の 形 をとる 場 合 もある。「 発 話 類 型 」はある 発 話 行 為 を 直 接 的<br />

あるいは 間 接 的 に 表 現 し、その 発 話 行 為 の 効 力 を 伝 えることが 可 能 である 機 能 単 位 である。<br />

二 「 発 話 類 型 」の 分 類<br />

本 研 究 のデータでは、『 先 行 部 』における 発 話 は 依 頼 側 が 11、 被 依 頼 側 が 8 つの「 発 話<br />

類 型 」に 分 けられた。「 発 話 類 型 」の 名 称 , 定 義 , 例 ,は 本 稿 の 末 尾 に 示 す 通 りである。な<br />

お、 依 頼 側 の 枠 組 みを 設 ける 際 Blum-Kulka ほか(1989), 村 上 (1998)を 参 考 にして 修 正<br />

を 加 えた。 被 依 頼 側 についての 研 究 は 筆 者 の 知 る 限 りでは、 猪 崎 (2000)のみである。 被<br />

依 頼 側 の 枠 組 みを 設 ける 際 は 猪 崎 (2000)の 分 類 を 参 考 にした。そのほか、 依 頼 ではない<br />

が、 発 話 機 能 の 分 類 についてはザトラウスキー(1993)では 詳 しく 述 べているので、ザト<br />

ラウスキーを 参 考 にしている。<br />

三 「 発 話 類 型 」の 認 定 作 業<br />

「 発 話 類 型 」に 分 節 化 し、 認 定 する 際 の 基 準 は 次 のようである。まず 意 味 内 容 上 まとま<br />

った 発 話 を 認 定 することが 分 節 化 の 第 一 条 件 である。 意 味 が 識 別 できない、 話 者 の 発 話 意<br />

図 が 判 別 できない 意 味 不 完 全 な 語 句 あるいは 文 は、 分 析 から 除 外 する。 次 に、 認 定 された<br />

発 話 を 意 味 機 能 によって 最 小 の 単 位 に 区 切 っていく。その 際 、 同 じ 発 話 に 意 味 機 能 の 同 じ<br />

表 現 が 連 続 的 に 使 用 されてもそれは 1 つとして 数 える。 例 えば、「あのさ ええとね」は1<br />

つと 数 える。「あのさ」と「ええとね」はどちらも 言 いよどみという 意 味 機 能 の 点 で 共 通 し<br />

ており、それ 以 上 に 意 味 的 に 分 割 できないので、1 つとして 数 えることにする。<br />

このような 手 順 に 従 って「 発 話 類 型 」を 認 定 するが、 実 際 のデータでは、 区 切 りが 難 し<br />

いことがある。そのような 場 合 は、 発 話 が 途 中 で 切 れても 意 味 の 判 別 ができる 場 合 は 1 つ<br />

の「 発 話 類 型 」として 数 える。 一 方 、 意 味 を 判 別 できない 場 合 は 分 析 対 象 から 除 外 した。<br />

「 発 話 類 型 」の 認 定 は 生 駒 ・ 志 村 (1993)にならい、 複 数 の 認 定 者 が 行 った。 筆 者 の 他<br />

1 「Semantic formula」という 用 語 の 説 明 は(Olshtain & Cohen 1983)、( 生 駒 ・ 志 村 1993)、( 藤 森<br />

1995)を 参 照 されたい。<br />

68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に 日 本 、 台 湾 の 母 語 話 者 それぞれ 2 名 に 協 力 を 求 めて、 計 5 名 で 共 同 認 定 作 業 を 行 なった。<br />

認 定 作 業 の 前 に「 発 話 類 型 」の 定 義 と 具 体 例 について 共 同 認 定 者 に 説 明 した。1 つの 場 面<br />

において 3 名 の 認 定 者 間 で 意 見 が 分 かれた 発 話 は 分 析 から 取 り 除 いた。3 名 のうち 1 名 の<br />

判 定 が 違 っている 場 合 は、 認 定 者 間 で 協 議 したあと 最 終 決 定 をしたが、3 名 それぞれ 意 見<br />

が 分 かれた 発 話 は 分 析 から 除 外 した(TT:5%; JJ:5.5%; 接 触 場 面 :6%を 除 外 した)。<br />

3 人 の 認 定 者 間 の 一 致 率 は、 中 国 語 の 場 合 依 頼 側 が 87.5%、 被 依 頼 側 が 83.7%だった。<br />

日 本 語 母 語 場 面 では 依 頼 側 が 86%、 被 依 頼 側 が 81%である。 一 方 接 触 場 面 の 場 合 、 依 頼 側<br />

(TJL)が 84%で 被 依 頼 側 (JJ)が 84.5%という 結 果 を 得 た。<br />

肆 、 分 析 の 結 果<br />

一 『 先 行 部 』における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br />

『 先 行 部 』で 依 頼 側 が 使 用 した「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 を 表 2 にまとめた。 表<br />

2 では TT 母 語 場 面 で 使 用 人 数 の 多 い「 発 話 類 型 」の 順 に 並 べた。ただし「 注 目 要 求 」は 他<br />

の「 発 話 類 型 」に 先 行 して 使 用 されることが 多 いので 一 番 目 に 提 示 する。 人 数 及 び 使 用 率<br />

におけるグループ 間 の 差 についてそれぞれカイ 二 乗 検 定 をかけたが、5 つの「 発 話 類 型 」<br />

において 有 意 差 が 検 証 された。この 5 つの 有 意 差 も 表 2 に 示 す。<br />

表 2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 、グループ 間 の P 値<br />

談 話 の 構 成 発 話 類 型<br />

切 り 出 し 成<br />

分<br />

緩 和 補 強 成<br />

分<br />

発 話 類 型 の<br />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グループ 間 の P 値<br />

TT JJ TJL TT と JJ TT と TJL JJ と TJL<br />

注 目 要 求 29 27 29<br />

苦 境 の 説<br />

明<br />

依 頼 の 予<br />

告<br />

相 手 の 状<br />

況<br />

小 計<br />

24.1% 25% 23.6%<br />

30 30 30<br />

21.6% 22.4% 24.4%<br />

20 12 15 .038*<br />

8.1% 3.6% 6%<br />

16 28 17 .000*** .001**<br />

18% 22.7% 16.7%<br />

- - -<br />

71.8% 73.7% 70.7%<br />

冗 談<br />

13 1 5 .000*** .024*<br />

3.6% 0.8% 1.4%<br />

10 15 10<br />

配 慮 発 話<br />

5.1% 3.8% 4.3%<br />

相 手 をた 7 3 6<br />

てる 1.8% 1.8% 2%<br />

友 情 の 強 2 2 3<br />

6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調 0.5% 1% 1.4%<br />

条 件 限 定 2 1 4<br />

1.3% 0.5% 1.1%<br />

見 返 り<br />

2 0 0<br />

0.5% 0% 0%<br />

小 計<br />

- - -<br />

12.8% 7.9% 10.2%<br />

注 目 表 示 注 目 表 示 28 29 28<br />

15.5% 18.4% 19.1%<br />

合 計 使 用 率 合 計 100% 100% 100%<br />

表 注 1: 発 話 類 型 における 上 段 の 数 字 は 使 用 人 数 ( 人 ), 下 段 は 使 用 率 (%)<br />

表 注 2:グループ 間 における 数 字 は 上 段 が 使 用 人 数 の P 値 , 下 段 は 使 用 率 の P 値 。<br />

表 注 3:n=30 *P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2 接 触 場 面 の 学 習 者 (TJL)<br />

TJL の「 注 目 要 求 」の 使 用 人 数 は 29 人 (23.6%)で TT と JJ と 同 様 にほぼ 全 員 が 使 用 して<br />

いる。<br />

「 注 目 要 求 」の 表 現 内 容 の 面 では 本 稿 の TJL は【A 型 】25 人 ,【B 型 】2 人 ,【C 型 】2 人 。<br />

これは 両 母 語 場 面 とは 極 めて 大 きい 差 である。 特 に JJ とは 異 なり、25 人 の TJL が 相 手 を<br />

名 前 で 呼 びかけている。 相 手 に 対 する 親 近 感 を 示 そうとする TJL の 心 情 は「 注 目 要 求 」の<br />

表 現 形 式 に 反 映 されており、TT よりも positive politeness strategy を 使 用 しているこ<br />

とが 分 かった。 相 手 との 間 の 親 近 感 の 強 調 は 母 語 の 語 用 論 的 な 知 識 を 利 用 している 可 能 性<br />

があり、TJL にとって 円 滑 な 人 間 関 係 を 作 るうえでは 親 しさの 強 調 が 重 要 のようである。<br />

(ニ)「 切 り 出 し 成 分 」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1 母 語 場 面 の TT と JJ<br />

表 2 に 基 づいて、「 切 り 出 し」における「 苦 境 の 説 明 」を 見 ると、TT と JJ の 両 グループと<br />

も 全 員 が 使 用 していた。これは、 負 担 度 の 大 きい 依 頼 を 行 う 場 合 には 日 台 ともに「 苦 境 の<br />

説 明 」が「 切 り 出 し 成 分 」として 中 核 的 、ないしは 必 須 の 発 話 類 型 であることを 示 してい<br />

る。ただし、 苦 境 の 理 由 の 提 示 の 仕 方 には 日 台 で 相 違 が 見 られた。<br />

日 台 の「 苦 境 の 説 明 」は 大 きく 2 種 類 に 分 けられた。1 つ 目 は、 依 頼 者 が 自 分 が 困 ってい<br />

ることを 相 手 に 訴 えて 依 頼 を 成 功 させようとする 語 り 方 である。2 つ 目 は、 話 題 と 相 手 と<br />

の 関 わりを 持 たせて 相 手 の 理 解 を 得 ながら、 相 手 の 共 感 をうまく 利 用 するような 語 り 方 で<br />

ある。 本 稿 の TT は 前 者 のほう、つまり 自 分 の 悩 みを 優 先 して 強 調 する 語 り 方 をする 傾 向 が<br />

ある。 実 際 の 会 話 では、TT は「 受 からなかったらこのまま 帰 されるよ、 本 当 に 悩 んでる」<br />

のような 発 話 で 承 諾 が 得 られないと 大 変 な 結 果 になることを 理 由 に 依 頼 の 正 当 化 を 図 って<br />

いる 者 が 多 く 25 人 だった。 話 題 と 相 手 の 関 連 性 について 配 慮 をした 人 は 僅 か 5 人 しかいな<br />

かった。<br />

一 方 、JJ は 相 手 の 理 解 と 共 感 を 求 めることを 優 先 して 考 えているようである。JJ は「 苦<br />

境 の 説 明 」の 中 で、 相 手 との 関 わりをもたせる 話 し 方 をしている。 実 際 の 会 話 例 では JJ<br />

は「あの 授 業 大 変 なのを 知 ってるよね」「あの 授 業 、 課 題 多 いよね」のように 話 題 と 相 手 の<br />

関 連 性 にまず 言 及 する。それから 25 人 の JJ は「よね」「じゃんね」「でしょう」のような<br />

表 現 を 用 いて 相 手 の 理 解 と 共 感 を 求 めながら 話 を 展 開 している。TT が「 悩 んでる」という<br />

心 情 を 相 手 に 訴 えるのに 対 して、JJ は 相 手 の 理 解 を 引 き 出 しながら、それを 自 分 の 談 話<br />

に 取 り 入 れる 話 し 方 をしており、 日 台 間 で 相 違 が 見 られた。<br />

続 いて「 依 頼 の 予 告 」では、TT の 使 用 人 数 が JJ を 上 回 り 有 意 差 が 認 められた(p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2 接 触 場 面 の 学 習 者 (TJL)<br />

った。<br />

TJL も 全 員 が「 苦 境 の 説 明 」を 使 用 している。 使 用 率 の 24.4%は 3 場 面 でもっとも 高 か<br />

「 苦 境 の 説 明 」の 語 り 方 に 関 しては、 話 題 と 相 手 との 関 連 性 について 言 及 した TJL とそ<br />

うではない TJL はそれぞれ 15 人 であり、 母 語 場 面 のようにどちらかの 使 用 に 偏 ることはな<br />

かった。ただし、「 苦 境 の 説 明 」の 表 現 形 式 は JJ とは 大 きく 異 なっている。TJL は「だよ」<br />

(18 人 )とか「~んだ」(5 人 )のような JJ には 見 られない 表 現 を 使 っており、 一 方 的 に<br />

「 苦 境 の 説 明 」をしているという 印 象 を 受 ける。「よね」のような 表 現 を 使 って 相 手 の 理 解<br />

を 求 めている JJ が 28 人 いるのに 対 して、TJL は 6 人 しか 使 用 していない。さらに「 苦 境<br />

の 説 明 」の 内 容 については TJL は「 悩 みを 抱 えてるんだよ」、「 困 っている」のような 表 現<br />

を 使 っている。これは 中 国 語 の「 很 煩 惱 」、「 好 煩 」と 似 ており、 自 分 の 内 面 的 な 感 情 を 訴<br />

える 表 現 である。そのような 一 方 的 な 訴 え 方 は 相 手 との 共 感 作 りを 目 指 す「 大 変 だよね」<br />

のような 表 現 を 使 用 している JJ とは 大 きく 異 なっている。<br />

これらのことを 総 合 して 考 えると、TJL は「 苦 境 の 説 明 」をするとき、 話 題 と 相 手 の 関<br />

連 性 を 重 視 して 優 先 させているとは 言 えない。TJL は 相 手 の 理 解 を 求 めるよりも、 自 分 が<br />

困 っている 心 情 を 一 方 的 に 語 る 話 し 方 をしている。 自 分 の 悩 みを 優 先 して 相 手 に 訴 えるよ<br />

うな 語 り 方 は TT と 共 通 している。<br />

「 依 頼 の 予 告 」は、 使 用 人 数 の 15 人 と 使 用 率 の 6%は TT と JJ の 中 間 だった。<br />

「 相 手 の 状 況 」の 使 用 率 の 16.7%が 3 場 面 で 一 番 少 なかったうえ、TJL の「 相 手 の 状 況 」<br />

の 使 用 人 数 の 17 人 も 少 なく、JJ との 間 で 有 意 差 があった(p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 苦 境 の 説 明 → 依 頼 の 予 告 】 15 6 5 .015* .006**<br />

1 母 語 場 面 の TT と JJ<br />

表 3 でまず 目 につくのは、「 切 り 出 し」として【 苦 境 の 説 明 のみ】を 使 用 した 者 が TT で<br />

は 14 人 とほぼ 半 数 なのに 対 して、JJ では2 人 しかいないことである(p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し 方 より、 用 件 を 先 に 出 すほうが 学 習 者 にとっては 話 しやすいからではないかと 考 えられ<br />

る。また 目 的 を 先 に 告 げる 話 し 方 のほうが 相 手 の 理 解 の 助 けになり、 話 題 とは 関 係 のない<br />

やり 取 りが 避 けられるから 効 果 的 だと 思 われる。Blum-kulka ほか(1987)は、 談 話 の 最 初 に<br />

話 題 に 方 向 性 をつけるような 展 開 の 型 は 語 用 論 的 な 明 瞭 さがはっきりしており、 相 手 への<br />

負 担 が 少 なく 丁 寧 度 の 高 い 談 話 であると 述 べている。そうだとすれば「 依 頼 の 予 告 」とい<br />

う 慣 用 的 な 表 現 を 談 話 の 最 初 に 用 いる TJL の 話 し 方 は 有 効 な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ストラ<br />

テジーだとも 考 えられる。<br />

( 四 )「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1 母 語 場 面 の TT と JJ<br />

表 2 に 見 られるとおり「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6 項 目 の 合 計 を 見 ると TT の 方 が JJ より 4.9% 多<br />

かった。<br />

そのうち 有 意 差 が 検 出 されもっとも 大 きく 相 違 が 見 られたのは「 冗 談 」である。TT の 13<br />

人 が 冗 談 を 言 っているのに 対 して JJ には 僅 か1 人 しか 見 られなかった(p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次 に、「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のうち、 使 用 率 が 一 番 多 かったのは「 配 慮 発 話 」である。「 配<br />

慮 発 話 」の 使 用 人 数 は 10 人 で TT と 同 じであり、JJ より 5 人 少 なかった。「 配 慮 発 話 」 以<br />

外 の「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 は 両 母 語 話 者 に 比 べると 多 いが、 母 語 話 者 と<br />

の 間 の 有 意 差 は 認 められなかった。<br />

今 回 のような 頼 みにくい 用 件 を 依 頼 する 場 合 、 学 習 者 にとって 依 頼 を 切 り 出 すのに 心 的<br />

な 負 担 が 大 きいと 思 われる。それでも 学 習 者 の TJL は「 冗 談 」や「 相 手 を 立 てる」などの<br />

台 湾 人 の 特 徴 とも 言 えそうな「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を 多 く 使 用 している。JJ が「 配 慮 発 話 」<br />

を 集 中 して 使 用 することによって 相 手 への 配 慮 を 示 しているのに 対 して、TJL は「 冗 談 」<br />

と「 相 手 を 立 てる」などの「 緩 和 ・ 補 強 成 分 」を 用 いることによって 依 頼 の 前 触 れを 工 夫<br />

し、 対 人 関 係 上 の 配 慮 をしていると 言 えそうである。<br />

( 五 )「 注 目 表 示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 注 目 表 示 」は、3 場 面 でほぼ 全 員 が 使 用 しており、 接 触 場 面 の TJL の 使 用 率 が 一 番 多<br />

かった。この 項 目 には 特 に 有 意 差 が 見 られなかった。<br />

4-1 節 では 依 頼 側 の 言 語 行 動 について 報 告 したが、TT と JJ には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br />

用 順 序 及 び 表 現 内 容 の 面 で 言 語 文 化 的 な 相 違 が 見 られた。そして TJL の positive<br />

politeness の 使 用 ,「 苦 境 の 説 明 」の 繰 り 返 しが 多 い 語 り 方 や 表 現 の 内 容 については 中 国<br />

語 の 影 響 があると 思 われるものもある。 一 方 、「 依 頼 の 予 告 」と「 相 手 の 状 況 」を 会 話 の 最<br />

初 に 用 いる 展 開 のパターンは 学 習 者 特 有 のストラテジーだと 考 えられる。<br />

TJL の 言 語 行 動 に 対 して 接 触 場 面 の 被 依 頼 側 の TJJ がどのように 対 応 して、どのような<br />

問 題 が 起 きているかについては 4-2 節 で 報 告 する。<br />

二 『 先 行 部 』における 被 依 頼 側<br />

被 依 頼 側 が 使 用 した「 発 話 類 型 」は 表 4 にまとめた。 表 4 では TT 母 語 場 面 で 使 用 人 数 の 高<br />

い「 発 話 類 型 」の 順 に 並 べたあと、3 グループ 間 における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 で 有 意 差 がで<br />

た P 値 を 表 に 示 す。<br />

談 話 の 構<br />

成<br />

表 4 被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 使 用 率 と 3 グループ 間 の P 値<br />

発 話 類 型<br />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グループ 間 で 有 意 差 が 出 た 項 目<br />

のP 値<br />

TT JJ TJJ TT と JJ TT と TJJ JJ と TJJ<br />

会 話 の 進<br />

行 に 関 与<br />

する 成 分<br />

注 目 表 示<br />

説 明 要 求<br />

情 報 提 供<br />

相 手 の 状 況<br />

30 30 30<br />

22.7% 26.6% 40% .01* .02*<br />

16 12 18<br />

16.1% 10.9% 13.3%<br />

15 26 17 .002** .01*<br />

31.3% 46.9% 31.5% .02* .026*<br />

10 9 5<br />

10.4% 9.4% 6.1%<br />

75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気 配 り 発<br />

話<br />

先 取 り 応 答<br />

小 計<br />

思 いやり 発<br />

話<br />

冗 談<br />

友 情 の 強 調<br />

小 計<br />

1 1 1<br />

0.5% 1% 0.6%<br />

- - -<br />

81% 94.8% 91.9% .002** .023*<br />

15 2 3 .000*** .001**<br />

8.1% 2.6% 2.4%<br />

10 2 5 .011*<br />

9% 2.6% 5.5%<br />

4 0 2<br />

1.9% 0 1.2%<br />

- - -<br />

19% 5.2% 9.1% .002** .039*<br />

合 計 合 計 100% 100% 100%<br />

( 一 )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br />

1 母 語 場 面 の TT と JJ<br />

表 4 で TT と JJ の 使 用 人 数 と 使 用 率 ともに 上 位 に 上 がった 発 話 類 型 は「 注 目 表 示 」と「 情<br />

報 提 供 」の 2 項 目 だった。4-1 節 で 報 告 したように 依 頼 側 の 場 合 、「 苦 境 の 説 明 」と「 相 手<br />

の 状 況 」が 重 要 な 中 核 要 素 であるため、それに 応 答 した 聞 き 手 の 発 話 に「 注 目 表 示 」と「 情<br />

報 提 供 」が 多 かったことは 予 測 通 りである。 依 頼 側 の TT と JJ の「 相 手 の 状 況 」において<br />

有 意 差 が 出 たことは 既 に 報 告 したが、 被 依 頼 側 の「 情 報 提 供 」 発 話 使 用 人 数 (p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て、 被 依 頼 側 が「 可 愛 い A のためだったらしょうがないな」のような 冗 談 めいた 口 調 で「 思<br />

いやり 発 話 」で 返 している 例 が 観 察 された。「 思 いやり 発 話 」や「 冗 談 」を 用 いて 協 力 的 な 姿<br />

勢 を 示 している TT の 発 話 に 中 国 社 会 の 語 用 論 的 な 信 念 が 反 映 されていると 考 えられる。そ<br />

のような 中 国 語 母 語 同 士 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から positive politeness の 使 用 は、 台 湾<br />

社 会 では 理 解 されやすい 有 効 なストラテジーであることが 示 唆 された。<br />

山 口 (1997)は、 中 国 語 社 会 では 被 依 頼 側 は 親 友 に 頼 りにされたら 引 き 受 けることが 多<br />

い。また 依 頼 が 自 分 に 対 する 信 頼 に 基 づくものだと 感 じたら、 必 ずその 信 頼 に 報 いるとい<br />

う 考 え 方 が 中 国 文 化 にあると 述 べている。 本 稿 でも 同 じ 結 論 が 得 られた。<br />

2 日 台 母 語 場 面 の 被 依 頼 側 と 接 触 場 面 の 日 本 人 被 依 頼 側 の 比 較<br />

接 触 場 面 の 被 依 頼 側 TJJ と 母 語 場 面 の JJ で 有 意 差 が 見 られたのは「 注 目 表 示 」と「 情 報<br />

提 供 」の 2 項 目 である。「 注 目 表 示 」は 使 用 率 (p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なるが、その 重 要 性 と 相 違 点 について 教 育 の 場 で 常 に 提 示 することは 大 事 なことであろう。<br />

3『 先 行 部 』のまとめ<br />

同 年 代 の 親 友 同 士 における 依 頼 行 動 について、 日 台 母 語 場 面 と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について 分<br />

析 した 結 果 、 以 下 のような 結 論 が 得 られた。<br />

1) 日 本 と 台 湾 の 間 では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信 念 が 異 なっていることが 分 かった。 親 友 同 士 に<br />

おける 依 頼 場 面 では、TT は positive politeness を 多 く 使 用 して、 明 るい 会 話 の 雰 囲<br />

気 作 りと 親 しさの 強 調 を 重 視 している。 一 方 、JJ は negative politeness を 使 用 する<br />

傾 向 がある。そして 依 頼 の 事 情 を 説 明 するときに TT は 自 分 の 悩 みを 一 方 的 に 主 張 する<br />

ような 語 り 方 を 用 いる 一 方 、JJ は 相 手 の 理 解 と 共 感 を 求 めることを 優 先 する 談 話 の 仕<br />

方 を 用 いる。 被 依 頼 側 の 場 合 TT は「 気 配 り 発 話 」で 協 力 的 な 姿 勢 を 明 示 するが、JJ は<br />

「 注 目 表 示 」と「 情 報 の 提 供 」で 自 分 の 理 解 や 共 感 を 示 している。<br />

2) 上 級 の TJL が 日 本 人 に 依 頼 するときに、 母 語 からの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転 移 が 見 られた。<br />

それから 日 台 母 語 場 面 とは 異 なる 学 習 者 特 有 の 依 頼 の 仕 方 も 観 察 された。 社 会 語 用 論<br />

的 な 転 移 としては、 相 手 の 名 前 で 呼 びかける「 注 目 要 求 」のような positive politeness<br />

の 使 用 が 挙 げられる。そのほか「 苦 境 の 説 明 」をする 際 、 自 分 の 悩 みを 優 先 して 主 張<br />

し、 話 題 と 相 手 との 関 連 性 にはあまり 言 及 しない 語 り 方 ,「 悩 む; 困 る」などの 表 現 も<br />

母 語 の 影 響 を 受 けているようである。 母 語 の 語 用 論 的 信 念 を 接 触 会 話 に 持 ち 込 んだ TJL<br />

の 発 話 が 接 触 場 面 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に 影 響 を 与 えていたことが 分 かった。 一 方 、<br />

学 習 者 特 有 の 談 話 展 開 のパターンとしては、【 相 手 の 状 況 / 依 頼 の 予 告 → 苦 境 の 説 明 】<br />

が 観 察 されたが、これは 有 効 な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ストラテジーとしても 考 えられる。<br />

3)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では 社 会 語 用 論 的 な 相 違 が 原 因 による 問 題 が 起 きていた。「 苦 境 の 説 明 」<br />

の 語 り 方 ,「 苦 境 の 説 明 」の 前 後 の 発 話 類 型 の 配 列 順 序 には 中 国 語 の 影 響 があると 思 われる。<br />

そのような 相 違 は、 被 依 頼 側 の TJJ を 戸 惑 わせて、 結 果 的 に TJJ に 中 立 的 な 応 答 をさせ 続<br />

けていた。 中 立 的 な 応 答 が 多 く「 情 報 の 提 供 」が 少 ない TJJ の 応 答 は、また TJL を 話 しづ<br />

らくさせていたことも 調 査 で 明 らかになった。<br />

伍 、おわりに<br />

本 稿 では、 依 頼 の 談 話 の『 先 行 部 』に 限 定 して 分 析 を 行 った。 依 頼 の『 先 行 部 』では、<br />

日 本 と 台 湾 の 間 では「 発 話 類 型 」の 使 い 方 と 表 現 内 容 、 談 話 展 開 の 面 で 言 語 文 化 的 な 相 違<br />

が 見 られた。またそのような 日 台 間 の 相 違 が 学 習 者 に 語 用 論 的 な 転 移 を 起 こさせ、それが<br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会 話 の 特 徴 になっていることも 報 告 した。<br />

依 頼 会 話 を 参 加 者 双 方 の 視 点 から 分 析 し、 接 触 場 面 のインターアクションの 問 題 に 焦 点<br />

を 当 てたことは 新 たな 試 みであった。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を 被 依 頼 側 がどのように 受 け 止 めて、<br />

どのような 表 現 で 応 答 しているかも 考 察 に 含 めたことによって、 接 触 場 面 の 中 間 言 語 語 用<br />

論 的 な 問 題 を 論 じる 際 、 新 たな 知 見 が 得 られたと 考 える。<br />

78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今 度 は 台 湾 人 が 日 本 人 に 依 頼 をするという 設 定 をしたが、 今 後 は 日 本 人 が 台 湾 人 に 依 頼<br />

をするデータも 収 集 し、 今 回 のデータと 比 較 分 析 をしていきたい。<br />

参 考 文 献<br />

1. 池 田 裕 ・ 三 好 理 英 子 ・ 村 木 万 里 子 (2000):「 中 国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の 言 語 行 動 - 日 本 語 と<br />

中 国 語 における 依 頼 -」『 多 摩 留 学 生 センター 紀 要 』2,27-38: 多 摩 留 学 生 センター。<br />

2. 池 田 裕 ・ 三 好 理 英 子 ・ 村 木 万 里 子 (2005):「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の 依 頼 の 言 語 行 動 - 中 国 語 及<br />

び 英 語 の 母 語 話 者 と 日 本 語 母 語 話 者 の 比 較 -」『 東 呉 大 学 日 本 語 文 学 系 2005 年 日 語 教<br />

学 国 際 会 議 予 稿 集 』,121-135: 東 呉 大 学 。<br />

3. 猪 崎 保 子 (2000):「 接 触 場 面 における「 依 頼 」のストラテジー-JJ とフランス 人 日 本 語<br />

学 習 者 の 場 合 -」『 世 界 の 日 本 語 教 育 』10,129-145: 国 際 交 流 基 金 日 本 語 国 際 センター<br />

4. 熊 谷 智 子 (1995):「 依 頼 の 仕 方 」『 日 本 語 学 』10,22-31: 明 治 書 院 。<br />

5.ザトラウスキー・ポリー(1993)『 勧 誘 のストラテジーと 日 英 会 話 分 析 』くろしお 出 版<br />

6. 謝 (2001):「 談 話 レベルから 見 た「 依 頼 発 話 」の 切 り 出 し 方 - 日 本 人 大 学 生 同 士 と 中 国<br />

人 大 学 生 同 士 の 依 頼 談 話 から-」『 日 本 語 教 育 年 報 』5,77-101: 東 京 外 国 語 大 学 日 本<br />

語 課 程 ・ 留 学 生 課 共 編 。<br />

7. 徐 孟 鈴 (2006):「 依 頼 会 話 【 終 結 部 】の 考 察 - 日 本 人 ・ 台 湾 人 ・ 台 湾 人 上 級 学 習 者 の 接 触 場<br />

面 のロールプレイデータを 比 較 して-」『 言 葉 と 文 化 』7,67-84: 名 古 屋 大 学 。<br />

8. 徐 孟 鈴 (2007):「 上 級 の 台 湾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の「 再 依 頼 のストラテジー」- 日 台 両 母 語 場 面 の<br />

ロールプレイデータと 比 較 して-」『 表 現 研 究 』85,22-33: 表 現 研 究 学 会 。<br />

9. 西 原 鈴 子 (2002):「 異 言 語 におけるポライトネスの 諸 相 」『 異 文 化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 研<br />

究 』5,1-11: 愛 知 淑 徳 大 学 出 版 会 。<br />

10. 藤 森 弘 子 (1995):「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に 見 られる「 弁 明 」 意 味 公 式 の 形 式 と 使 用 - 中 国 人 ・ 韓<br />

国 人 学 習 者 の 場 合 -」『 日 本 語 教 育 』87,79-89: 日 本 語 教 育 学 会 。<br />

11. 村 上 京 子 (1998):「 外 国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における 要 求 場 面 の 談 話 進 行 に 関 する 規 範 構 造 」<br />

『 平 成 8-9 年 度 科 学 研 究 費 補 助 金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1-30: 名 古 屋 大 学 留 学 生 センター。<br />

12. 水 野 かほる(1996):「 依 頼 の 言 語 行 動 における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 中 国 人 日 本 語 学 習 者 の<br />

場 合 -」『 名 古 屋 大 学 言 語 文 化 論 集 』XVⅡ 巻 2 号 ,91-106: 名 古 屋 大 学 出 版 会 。<br />

13. 山 口 和 代 (1997):「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スタイルと 社 会 文 化 的 要 因 - 中 国 人 及 び TT 留 学<br />

生 を 対 象 に-」『 日 本 語 教 育 』93,39-59: 日 本 語 教 育 学 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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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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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Ide, S. (1989) Formal forms and discernment: two neglected aspects of universal<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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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a-Champaign.<br />

80


中 間 言 語 語 用 論 の 視 点 から 見 た「 依 頼 の 談 話 」- 日 台 接 触 場 面 の 考 察 を 中 心 に-<br />

資 料 1:ロールカード<br />

依 頼 者 用 ロールカード<br />

学 生 A<br />

あなたは 大 学 院 に 入 るための 勉 強 をしており、そのために「 応 用 言 語 学 」という 授 業<br />

を 取 っています。しかし、 英 語 がまだ 十 分 ではないので、 授 業 が 分 からないのです。<br />

親 友 の B は 去 年 あなたが 受 けようとしている 大 学 院 に 合 格 しており、 応 用 言 語 学 の 授<br />

業 をとっていました。それで B に 助 けてほしいと 思 っています。B は 論 文 やバイトで<br />

忙 しいのを 知 っていますし、 謝 礼 を 払 うゆとりもありません。それでも 悩 んだ 末 にあ<br />

なたは B に 頼 むことにしました。<br />

B の 家 を 訪 問 し、しばらく 雑 談 をしてから 依 頼 を 始 め、B が 承 諾 するまで 依 頼 を 続<br />

けてください。<br />

・ 被 依 頼 者 のBは 親 友 です。<br />

・ 被 依 頼 者 は 余 裕 がないのを 知 っていますが、どのように 依 頼 しますか。 最 後<br />

は 普 段 のように 自 然 に 会 話 を 終 らせましょう。<br />

被 依 頼 者 用 ロールカード<br />

学 生 B:<br />

親 友 の A が 訪 ねてきました。 何 か 頼 みごとがあるようです。しばらく 世 間 話 をした<br />

ら、 受 験 のことで 依 頼 の 相 談 をしはじめました。あなたは A が 受 けようとしている 大<br />

学 に 去 年 合 格 したので、A を 助 けてあげたいのですが、 自 分 の 論 文 やアルバイトが 忙<br />

しいので 依 頼 を 受 けるためには 何 らかの 犠 牲 を 払 わ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断 りたい 気<br />

持 ちを A に 2、3 回 匂 わせた 後 、 仕 方 なく 依 頼 を 引 き 受 けることにしました。<br />

親 友 の A が 訪 ねてきました。しばらく 雑 談 をしてから 依 頼 を 始 めました。B が 承 諾<br />

するまで 依 頼 を 続 けてください。<br />

・ 依 頼 者 の A は 親 友 です。<br />

・ 依 頼 は 自 分 にとって 負 担 であることを、A に 2、3 回 匂 わせます。<br />

・ 悩 んだ 末 、 最 後 は 仕 方 なく、 仕 事 を 引 き 受 けてあげましょう。 最 後 は 普 段 の<br />

ように 自 然 に 会 話 を 終 らせましょう。<br />

資 料 2:「 発 話 類 型 」 一 覧<br />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br />

談 話 の 構 成 発 話 類 型 の 名 称 及 び 定 義 日 本 語 の 例<br />

注 目 要 求 : 談 話 開<br />

始 の 部 分 で、 相 手<br />

の 注 意 を 引 くた<br />

めの 発 話<br />

予<br />

備<br />

の<br />

依<br />

頼<br />

行<br />

動<br />

切 り 出 し 成 分<br />

: 依 頼 する 前<br />

に 情 報 を 提 供<br />

したり、 要 請<br />

したりする 発<br />

話<br />

1.「 注 目 要 求 」: 言 い 淀 みや 呼 び<br />

かけなど 相 手 の 注 意 を 喚 起 する<br />

発 話<br />

2.「 依 頼 の 予 告 」: 依 頼 するとき<br />

の 決 まり 語 句<br />

3.「 苦 境 の 説 明 」: 困 っている 事<br />

柄 の 説 明 する 発 話<br />

4.「 相 手 の 状 況 」: 相 手 に 情 報 を<br />

求 めて、 依 頼 行 為 実 現 の 可 能 性 を<br />

確 かめる 発 話<br />

あのう/ねえ。A ちゃ<br />

ん<br />

お 願 いがあるんだけ<br />

ど。<br />

先 生 が 早 口 でついて<br />

いけないの。<br />

あの 授 業 とったこと<br />

あるよね。<br />

81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期 第 一 卷<br />

緩 和 ・ 補 強 成<br />

分 : 依 頼 表 現<br />

の 前 後 に 付 け<br />

足 してなんと<br />

か 依 頼 を 聞 い<br />

てもらおうと<br />

するストラテ<br />

ジー<br />

注 目 表 示<br />

5.「 配 慮 発 話 」:かけた 負 担 に 気<br />

づいていることの 言 明 発 話<br />

6.「 条 件 限 定 」: 依 頼 の 内 容 に 限<br />

定 をつける 発 話<br />

7.「 見 かえり」: 相 手 への 貢 献 を<br />

申 し 出 る<br />

8.「 相 手 を 立 てる」: 相 手 を 持 ち<br />

上 げる 発 話<br />

9.「 友 情 の 強 調 」: 依 頼 を 正 当 化<br />

するためお 互 いの 親 しさを 強 調<br />

する 発 話<br />

10.「 冗 談 」: 冗 談 を 言 うことによ<br />

って 明 るい 雰 囲 気 を 作 る 発 話<br />

11.「 注 目 表 示 」: 先 行 発 話 を 承 認<br />

し、 同 調 を 示 す 応 答<br />

迷 惑 だと 分 かってる<br />

んだけど。<br />

少 しでいいから。<br />

御 飯 ぐらいはおごる<br />

よ。<br />

B は 頭 良 いから。<br />

B しかいないんだ。<br />

私 のような 天 才 もさ<br />

すがに 参 ったのよ。<br />

そうだね。<br />

被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類 型 」<br />

談 話 の 構 成 発 話 類 型 の 名 称 及 び 定 義 日 本 語 の 例<br />

1.「 注 目 表 示 」: 先 行 発 話 を 承 認 する 応<br />

答<br />

そうか、そうなん<br />

だ。<br />

2.「 情 報 提 供 」: 先 行 質 問 への 応 答 また<br />

は 話 題 に 関 連 する 情 報 の 補 足 の 発 話<br />

うん、 取 ったこと<br />

あるよ。<br />

会 話 の 進 行 に<br />

関 わるもの<br />

3.「 相 手 の 状 況 」: 相 手 の 状 況 を 尋 ね・<br />

確 認 をする 発 話<br />

そういえば、とっ<br />

てるよね、あの 授<br />

業 。<br />

4.「 説 明 要 求 」: 相 手 に 情 報 を 求 めて 発 どういうこと?<br />

話 継 続 を 促 す 発 話<br />

5.「 先 取 り 応 答 」: 依 頼 側 の 発 話 を 予 測 教 えろってこと?<br />

して 先 取 る 発 話<br />

6.「 思 いやり 発 話 」: 話 題 に 関 して 協 力<br />

的 の 姿 勢 を 示 す 発 話<br />

できることなら 手<br />

伝 いたいけど。<br />

気 配 り 発 話<br />

7.「 友 情 の 強 調 」: 協 力 的 な 姿 勢 を 示 そ お 前 のためなんだ<br />

うと 友 情 について 言 及 する 発 話<br />

8.「 冗 談 」: 冗 談 を 言 うことによって 明<br />

るい 雰 囲 気 を 作 る 発 話<br />

から。<br />

おまえは 成 績 悪 か<br />

ったからね。<br />

82


德 明 學 報<br />

歷 年 出 版 期 數 與 卷 期 對 照 表<br />

期 數 出 版 日 期 卷 期 數<br />

第 1 期 民 國 62 年 05 月 第 1 期<br />

第 2 期 民 國 63 年 11 月 第 2 期<br />

第 3 期 民 國 64 年 11 月 第 3 期<br />

第 4 期 民 國 71 年 11 月 第 4 期<br />

第 5 期 民 國 74 年 06 月 第 5 期<br />

第 6 期 民 國 76 年 11 月 第 6 期<br />

第 7 期 民 國 78 年 11 月 第 7 期<br />

第 8 期 民 國 80 年 11 月 第 8 期<br />

第 9 期 民 國 82 年 11 月 第 9 期<br />

第 10 期 民 國 84 年 02 月 第 10 期<br />

第 11 期 民 國 85 年 03 月 第 11 期<br />

第 12 期 民 國 86 年 03 月 第 12 期<br />

第 13 期 民 國 87 年 05 月 第 13 期<br />

第 14 期 民 國 88 年 03 月 第 14 期<br />

第 15 期 民 國 88 年 12 月 第 15 期<br />

第 16 期 民 國 89 年 12 月 第 16 期<br />

第 17 期 民 國 90 年 06 月 第 17 期<br />

第 18 期 民 國 90 年 12 月 第 18 期<br />

第 19 期 民 國 91 年 06 月 第 19 期<br />

第 20 期 民 國 91 年 12 月 第 20 期<br />

第 21 期 民 國 92 年 06 月 第 21 期<br />

第 22 期 民 國 92 年 12 月 第 22 期<br />

第 23 期 民 國 93 年 06 月 第 23 期<br />

第 24 期 民 國 93 年 12 月 第 24 期<br />

第 25 期 民 國 94 年 06 月 第 25 期<br />

第 26 期 民 國 94 年 12 月 第 26 期<br />

第 27 期 民 國 95 年 06 月 第 27 期<br />

第 28 期 民 國 96 年 01 月 第 28 期<br />

第 29 期 民 國 96 年 08 月 第 29 期<br />

第 30 期 民 國 97 年 01 月 第 30 期<br />

第 31 期 民 國 97 年 07 月 第 31 期<br />

第 32 期 民 國 97 年 12 月 第 32 期<br />

第 33 期 民 國 98 年 06 月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一 期<br />

第 3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二 期<br />

第 34 期 民 國 99 年 06 月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四 卷 第 一 期 ISSN 2078-4899<br />

發 行 人 : 郭 憲 章<br />

編 審 者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br />

主 任 委 員 : 王 安 邦<br />

編 審 委 員 : 羅 能 清 、 潘 昭 賢 、 朱 慧 德 、 林 琦 妙 、 陳 一 進<br />

蕭 裕 正 、 楊 明 正 、 曹 修 源 、 黃 運 圭 、 王 高 文<br />

宋 文 彬 、 陳 谷 宗 、 陳 光 憲<br />

胡 均 立 ( 交 通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br />

洪 世 章 ( 清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br />

執 行 秘 書 : 黃 玉 麗<br />

出 版 者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br />

地 址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br />

電 話 :(02)2658-5801 分 機 2131<br />

網 址 :http://www.takming.edu.tw<br />

印 刷 者 : 采 毅 設 計 印 刷 有 限 公 司<br />

地 址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港 墘 路 100 巷 2 號<br />

電 話 :(02)2657-3638<br />

創 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五 月<br />

出 版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br />

版 權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二 期<br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br />

ISSN 2078-4899<br />

l Vol.33 No.2 December 2009<br />

中 心<br />

蔡 旭 琛<br />

徐 Jen-Chang 翠 琇 1<br />

Chou, Yi Liu、<br />

周 嘉 榮<br />

ol.33 No.2 December 2009<br />

心<br />

Hsu-Shen Tsai、<br />

Tsui-Hsiu Hsu、<br />

Chia-Jung Chou<br />

Wen-Ming Han<br />

Chen Fang、 Wei-Tso Chen<br />

Sheng-Nien Chou<br />

方 誠<br />

周 勝 年<br />

劉 任 昌<br />

楊 朝 成<br />

丘 慶 駿<br />

16<br />

蔡 旭 琛<br />

Ching-Chun 徐 翠 琇 Chiu 1<br />

周 嘉 榮<br />

32<br />

方 誠<br />

周 勝 年<br />

劉 任 昌<br />

楊 朝 成<br />

48<br />

丘 慶 駿<br />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二 期<br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br />

ISSN 2078-4899<br />

Qing-Chun Chiu<br />

Chau-Chen Yang<br />

48<br />

1<br />

15<br />

31<br />

A Kernel-based Fuzzy Compactness<br />

and Separation Clustering Algorithm<br />

Measuring the Functional Size of a<br />

1 Collaboration Application<br />

Endogenous Using COSMIC-FFP: Labor Supply,<br />

Adjustment<br />

LogisticsManagement<br />

Cost and Optimal<br />

System<br />

Tariffs<br />

A Study on Freedom of High Seas<br />

21 The Period Fisheries between and Principle the of Ex-Dividend<br />

Sustainable<br />

Date Development and the Payment Date<br />

The strong country AroseDiscuss<br />

Relationship Between Monarch<br />

Lee Sow-chu 39<br />

and His Subjects From ‘The History of<br />

47 The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University<br />

and<br />

Eastern<br />

第 三 College<br />

Zhou<br />

十 三 Student<br />

Dynasty’<br />

卷 第 Grievance 二 期<br />

Appealing Systems in the Context<br />

16<br />

of Guidelines The Effect of Regarding Swimming the Training University on<br />

Yu-Lan Chen 53 and Balance College Movements Student Grievance Display in Children Process<br />

32 中 華 民<br />

with<br />

國 九<br />

Down’s<br />

十 八<br />

Syndrome<br />

年 十 二 月<br />

Hsu, Meng-Ling 63<br />

Interlanguage-Pragmatic Transfer in<br />

Requests: Analysis of Contact Discourse<br />

by Advanced Taiwanese Learners of<br />

Japanese<br />

ISSN 2078-4899<br />

第 三 十 三 卷 第 二<br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br />

ISSN 2078-48<br />

<br />

Takming University Journal Vol.33 No.2 December 2009<br />

蔡 旭 琛<br />

緊 緻 和 分 隔 的 核 模 糊 分 類 演 算 法 徐 翠 琇 1<br />

周 嘉 榮<br />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br />

方 誠<br />

勞 動 供 給 , 調 整 成 本 與 最 適 關 稅 16<br />

周 勝 年<br />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br />

息 日 至 發 放 日 之 間 隔 天 數<br />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br />

TEL:(02)2658-5801 轉 2131<br />

http://www.takming.edu.tw/publish/<br />

專 申 訴 制 度 之 研 究 :<br />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為 中 心<br />

劉 任 昌<br />

楊 朝 成<br />

32<br />

丘 ISSN 慶 駿 2078-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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