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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論台灣政治哲學研究的發展趨向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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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黃 默 * **‧ 陳 俊 宏一 、 前 言二 、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的 復 興三 、 政 治 哲 學 與 政 治 實 踐四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現 況五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困 境六 、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幾 點 建 議七 、 結 論自 一 九 七 ○ 年 代 以 來 ,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在 英 美 世 界 快 速 的 發 展 , 除 了 「 新政 治 思 想 史 」 的 出 現 取 代 傳 統 對 經 典 作 品 的 研 究 以 外 , 政 治 理 論 的 學 者 也在 從 事 巨 型 的 規 範 性 政 治 理 論 的 建 構 , 並 對 政 治 現 實 重 大 議 題 的 哲 學 性 反省 上 貢 獻 良 多 。 長 期 以 來 , 台 灣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發 展 和 英 美 政 治 學 界 的 關係 相 當 密 切 , 然 而 上 述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的 發 展 趨 勢 , 並 未 顯 著 地 反 應 到 台 灣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研 究 作 品 中 , 學 者 仍 著 力 在 對 西 方 思 潮 的 引 介 上 。 隨 著 學術 專 業 化 分 工 日 益 細 密 ,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研 究 也 出 現 研 究 範 圍 日 益 窄 化 , 研究 取 向 脫 離 政 治 現 實 , 以 及 各 次 領 域 之 間 彼 此 無 法 對 話 的 現 象 。 本 文 主 要目 的 是 對 本 學 科 的 發 展 做 初 步 的 反 省 , 透 過 瞭 解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發展 , 進 一 步 分 析 台 灣 當 前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現 況 及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 進 而 主 張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研 究 者 應 該 擴 展 當 前 的 研 究 範 圍 , 除 了 對 思 想 家 作 品 的 詮 釋外 , 應 該 多 方 面 從 事 對 政 治 現 實 以 及 公 共 政 策 的 哲 學 性 反 省 ; 同 時 也 可 針對 某 一 議 題 嘗 試 和 其 他 政 治 學 門 次 領 域 或 非 政 治 學 領 域 的 工 作 者 共 同 研究 。 對 內 整 合 政 治 學 門 各 次 領 域 的 知 識 貢 獻 , 對 外 從 事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 最後 本 文 也 對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研 究 方 向 , 提 出 幾 項 可 供 未 來 發 展 的 建 議 。關 鍵 字 : 政 治 哲 學 、 關 聯 性 、 活 力 、 公 共 事 務 、 審 議*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專 任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專 任 講 師東 吳 政 治 學 報 /1997/ 第 八 期 / 頁 1-45


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一 、 前言「 我 們 為 什 麼 要 念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史 ?」,「 政 治 哲 學 和 政 治 現 實 有 什 麼關 係 ?」 作 為 一 個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研 究 及 教 學 者 , 這 些 是 我 們 經 常 被 問 到 或自 我 反 思 的 問 題 。 理 論 家 從 不 同 的 立 場 出 發 , 對 此 問 題 的 解 答 可 能 有 許 多種 , 尤 其 在 政 治 理 論 經 過 不 同 學 派 衝 擊 及 洗 禮 後 的 現 在 。 有 些 學 者 主 張 從 事政 治 理 論 的 目 的 在 於 理 解 政 治 生 活 的 本 質 ; 或 者 解 釋 至 今 影 響 人 類 政 治 思 考深 遠 的 政 治 經 典 (canon); 或 者 訓 練 我 們 的 學 生 關 於 政 治 學 作 為 一 門 學 科 的歷 史 與 方 法 , 並 鼓 勵 學 生 質 疑 或 改 變 學 院 中 對 政 治 思 考 的 種 種 預 設 及 前 提 。有 的 則 主 張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在 於 釐 清 政 治 語 言 的 意 義 ; 有 的 則 主 張 政 治 理 論的 任 務 在 於 改 造 世 界 。 有 的 甚 至 認 為 在 當 今 民 主 憲 政 之 下 , 政 治 哲 學 最 重 要的 目 的 之 一 , 即 是 去 呈 現 一 種 政 治 性 的 正 義 觀 。 這 些 不 同 的 看 法 本 身 也 就 預設 了 作 為 一 個 政 治 理 論 的 工 作 者 , 對 於 政 治 理 論 的 研 究 性 質 以 及 自 己 角 色 扮演 的 認 知 。 這 是 一 個 攸 關 學 科 性 質 與 範 圍 的 嚴 肅 問 題 , 須 要 謹 慎 地 來 處 理 1 ,尤 其 對 於 台 灣 地 區 的 研 究 者 而 言 。 長 期 以 來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一 直 受 到國 際 學 術 界 發 展 的 影 響 , 尤 其 視 知 識 傳 授 者 本 身 受 到 何 種 思 潮 的 影 響 , 因 此不 同 時 期 也 就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學 術 潮 流 及 學 術 生 態 。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是 希 望 透 過探 索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近 二 十 年 的 發 展 趨 向 , 來 檢 視 當 前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狀1. 在 西 方 關 於 此 議 題 的 討 論 相 當 多 , 在 五 ○ 年 代 實 證 主 義 的 衝 擊 下 , 即 興 起 關 於 這 一 方 面 的 討 論 。例 如 A. Cobban ( 1953 ) ; D. Easton ( 1951 ) ; P.Laslett ( 1956 ) ; I. Berlin ( 1962 ) ; L. Strauss( 1957 )。 最 近 關 於 此 議 題 的 討 論 又 逐 漸 興 起 , 如 美 國 相 當 重 要 的 期 刊 《Political Theory》, 在1995 年 曾 經 刊 出 以 Jeffrey Issac: The Strange Silence of Political Theory 為 主 的 專 輯 , 目 的 在 討 論 為何 自 八 九 年 共 黨 政 權 一 一 垮 台 之 後 , 政 治 理 論 對 其 離 奇 冷 漠 的 原 因 。 在 專 輯 中 , 許 多 政 治 哲 學領 域 重 量 級 人 物 如 William Connolly, George Kateb, Seyla Benhabib 等 人 , 皆 參 與 討 論 , 立 論 相 當尖 銳 , 互 不 相 讓 。 另 外 可 參 考 Shapiro & Chapman (eds) Theory and Practice, 書 中 針 對 理 論 與 實 踐的 辯 論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檢 視 。 專 輯 收 錄 包 括 Warldron ; Nussbaum ; Brison 等 人 文 章 , 論 辯 相 當 精彩 。 此 外 另 可 參 考 Ball ( 1995 ) ; Barry ( 1990 ) ; Horton ( 1990 ) ; Miller and Seidentop ( 1983 );Miller ( 1990 ) 等 等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3況 , 並 主 張 當 前 台 灣 地 區 有 關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必 需 跨 越 現 有 的 研 究 範 圍 , 多關 注 政 治 現 實 的 問 題 , 並 理 解 理 論 所 具 有 的 實 踐 意 涵 , 才 能 使 政 治 理 論 的 研究 更 有 活 力 。我 們 都 知 道 , 在 西 方 ,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相 當 富 戲 劇 性 。 隨 著 一 九 六 ○ 年23代 對 政 治 理 論 憑 弔 的 祭 文 或 哀 悼 文 的 紛 紛 提 出 ,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研 究 與 發 展經 歷 了 行 為 主 義 及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的 衝 擊 , 而 被 迫 賦 予 安 樂 死 。 然 而 西 方 政 治理 論 研 究 卻 在 七 ○ 年 代 以 不 同 的 型 態 死 而 復 活 。 發 展 的 趨 勢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以下 幾 種 :思 想 史 詮 釋 : 即 所 謂 「 新 政 治 思 想 史 」 的 出 現 , 強 調 以 歷 史 研 究取 代 傳 統 對 文 本 的 詮 釋 。規 範 性 政 治 理 論 的 建 構 : 試 圖 在 對 人 性 與 人 類 基本 需 求 之 抽 象 基 礎 上 , 證 成 政 治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原 則 。 我 們 可 以 John Rawls 的《 正 義 論 》 出 版 , 所 引 發 的 討 論 及 批 判 可 以 看 出 這 一 趨 勢 的 蓬 勃 發 展 。 隨 即也 引 發 所 謂 自 由 主 義 與 社 群 主 義 的 論 辯 。政 治 理 論 的 實 際 應 用 : 政 治 理 論對 實 際 現 象 的 關 照 從 對 制 度 問 題 的 關 心 , 轉 移 到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討 論 。 例 如 社會 福 利 、 性 別 與 族 群 差 異 、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等 等 。 本 文 將 在 第 二 節 大 略 性 的 描述 英 美 學 界 近 幾 十 年 發 展 的 輪 廓 。透 過 上 述 的 介 紹 , 我 們 理 解 到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復 興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特 色 : 公共 政 策 的 規 範 性 反 省 , 政 治 哲 學 和 具 體 的 政 治 現 實 做 了 密 切 的 結 合 。 然 而 究竟 政 治 哲 學 與 政 治 實 踐 應 呈 現 何 種 關 係 , 也 一 直 在 學 院 中 爭 論 不 休 , 許 多 人批 評 這 樣 的 結 合 已 經 違 背 政 治 哲 學 工 作 的 要 旨 。 本 文 將 在 第 三 節 中 討 論 此 議題 , 並 提 出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中 幾 個 重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實 例 , 回 應 上 述 說 法 ,並 希 望 透 過 這 樣 的 說 明 , 進 一 步 檢 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狀 況 。長 期 以 來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的 發 展 , 不 論 是 研 究 主 題 或 是 研 究 人 員 的 訓練 等 , 受 到 英 美 學 界 的 影 響 相 當 大 , 因 此 近 幾 年 我 們 看 到 上 述 英 美 學 術 界 的發 展 趨 勢 , 也 透 過 「 引 介 」 或 「 詮 釋 」 的 方 式 , 反 映 在 台 灣 的 政 治 哲 學 研 究2. 例 如 Laslett ( 1956:vii ) 即 認 為 「 在 此 時 , 無 論 如 何 , 政 治 哲 學 已 經 死 亡 」。3. 可 進 一 步 參 考 Wolin (1960: V ) 。


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上 。 然 英 美 學 術 資 源 和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學 科 自 主 性 應 保 持 何 種 關 係 ? 這 個問 題 將 在 本 文 第 四 節 加 以 討 論 。此 外 本 文 也 將 檢 討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在 學 科 日 益 專 工 分 化 , 所 面 臨 的 研 究 日益 窄 化 的 現 象 ; 以 及 經 驗 研 究 與 規 範 研 究 截 然 二 分 的 思 維 下 , 阻 斷 了 和 其 他領 域 對 話 的 機 會 , 同 時 也 限 制 了 研 究 的 可 能 貢 獻 。 本 文 主 張 當 前 台 灣 地 區 有關 政 治 理 論 的 研 究 必 需 跨 越 現 有 的 研 究 範 圍 , 多 關 注 政 治 現 實 的 問 題 , 並 理解 理 論 所 具 有 的 實 踐 意 涵 , 才 能 使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更 有 活 力 。 最 後 本 文 將 對台 灣 政 治 理 論 研 究 未 來 的 發 展 提 供 幾 項 參 考 意 見 。必 須 說 明 的 是 ,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及 問 題 的 面 向 很 廣 , 不 可 能 僅 就 一 篇 文章 即 能 窮 盡 , 因 此 本 文 在 寫 作 上 有 幾 個 限 制 : 本 文 所 指 政 治 理 論 的 範 圍 統括 一 般 所 謂 的 政 治 思 想 (political thought) 與 政 治 哲 學 (political philosophy)4 , 因 此 幾 個 概 念 交 互 使 用 , 並 未 精 細 的 區 別 政 治 理 論 內 部 的 學 科 性 質 及 範圍 。 由 於 在 知 識 生 產 的 來 源 上 , 台 灣 政 治 思 想 研 究 主 要 資 源 來 自 於 英 語 世界 國 家 , 因 此 本 文 所 談 的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狀 況 只 限 於 英 語 世 界(Anglo-American) 的 國 家 , 並 未 處 理 有 關 歐 陸 (continental) 政 治 哲 學 的 發展 , 所 談 到 的 歐 洲 大 陸 國 家 重 要 的 政 治 理 論 作 品 也 只 限 於 在 英 語 世 界 中 產 生重 大 影 響 力 的 作 品 。 本 文 也 無 法 全 面 性 的 處 理 英 語 世 界 政 治 理 論 的 流 派 與發 展 , 因 此 許 多 重 要 的 思 潮 如 馬 克 斯 主 義 、 後 現 代 主 義 、 後 結 構 主 義 等 將 被排 除 在 討 論 範 圍 之 外 。 儘 管 本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針 對 政 治 理 論 的 過 去 及 未 來作 學 科 反 省 與 建 議 , 然 而 無 法 在 此 處 理 及 檢 討 有 關 「 中 西 文 化 如 何 交 流 互 通 」及 「 社 會 科 學 如 何 中 國 化 」 等 複 雜 而 嚴 肅 的 問 題 5 , 本 文 目 的 只 在 概 略 性 地 提出 幾 個 發 展 趨 勢 , 一 方 面 用 以 反 省 及 對 照 過 去 的 發 展 方 向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說4. 本 文 在 此 採 用 David Miller ( 1987 ) 的 區 別 : 將 政 治 理 論 分 為 「 作 為 政 治 思 想 史 的 政 治 理 論 」、「 作 為 形 式 模 型 建 構 的 政 治 理 論 」、「 作 為 理 論 式 政 治 科 學 的 政 治 理 論 」。 因 此 政 治 哲 學 或 政 治思 想 史 , 都 只 是 政 治 理 論 的 一 個 分 支 。5. 這 一 方 面 的 議 題 可 參 考 : 楊 國 樞 、 文 崇 一 ( 1982 ); 李 亦 園 、 楊 國 樞 、 文 崇 一 等 ( 1985 );賴 澤 涵 ( 1987 ); 葉 啟 政 ( 1991 ); 傅 大 為 ( 1990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5是 作 者 在 尋 求 自 我 認 同 的 一 項 嘗 試 。二 、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的 復 興自 從 一 九 六 ○ 年 代 , 政 治 哲 學 正 式 被 宣 告 壽 終 正 寢 , 自 七 ○ 年 代 死 而 復活 , 短 短 二 十 年 間 發 展 相 當 迅 速 。 回 首 一 九 五 ○ 年 代 中 期 到 一 九 七 ○ 年 代間 , 有 人 對 政 治 理 論 的 未 來 哀 悼 , 有 人 則 對 政 治 理 論 的 衰 微 額 手 稱 慶 , 可 說呈 現 幾 家 歡 樂 幾 家 愁 的 景 象 。在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Logical Positivism) 看 來 , 政 治 哲 學 已 經 失 去 其 作 為一 門 知 識 及 學 科 的 合 法 性 。 因 為 所 有 的 知 識 必 須 經 過 感 官 的 觀 察 , 同 時 「 價值 」 判 準 也 無 法 從 感 官 的 經 驗 事 實 中 得 知 ; 社 會 科 學 唯 有 透 過 自 然 科 學 方 法的 引 用 , 才 能 找 到 真 理 。 另 一 方 面 , 既 然 「 概 念 」 的 意 義 及 「 理 論 」 的 建 構直 接 來 自 於 經 驗 的 觀 察 , 則 以 尋 求 永 恆 價 值 為 職 志 的 傳 統 政 治 哲 學 , 不 再 具有 成 為 一 門 知 識 或 學 科 的 合 法 性 , 其 所 表 達 的 只 是 一 些 帶 有 偏 見 的 價 值 囈 語6 。邏 輯 實 證 論 表 現 在 政 治 學 科 的 現 象 則 是 行 為 主 義 的 出 現 7 。 行 為 主 義 表 現出 幾 種 特 色 : 政 治 科 學 應 該 區 別 「 事 實 」 與 「 價 值 」、 以 自 然 科 學 使 用 的 方法 作 為 政 治 研 究 的 主 要 分 析 工 具 ; 政 治 科 學 應 是 經 驗 性 而 非 規 範 性 學 科 , 因此 試 圖 透 過 經 驗 理 論 形 式 取 代 過 去 傳 統 規 範 性 政 治 理 論 的 架 構 ,「 國 家 」 概念 被 「 政 治 體 系 」 所 取 代 (Easton, 1953); 透 過 對 經 驗 事 實 的 分 析 及 解 釋 所得 的 知 識 , 取 代 傳 統 政 治 思 想 作 為 理 解 政 治 世 界 的 資 源 (Held, 1991:12)。在 這 樣 的 學 術 思 潮 衝 擊 下 , 也 難 怪 有 人 會 對 於 政 治 哲 學 的 未 來 敲 響 了 喪 鐘 。然 而 在 六 ○ 年 代 後 期 及 七 ○ 年 代 初 期 , 隨 著 哲 學 領 域 中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衰6. 這 一 方 面 可 參 考 Plant ( 1991:3-16 ) 對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說 明 。7. 儘 管 行 為 主 義 主 張 嚴 格 的 區 分 哲 學 與 科 學 , 然 而 行 為 主 義 事 實 上 是 奠 基 在 實 證 主 義 的 哲 學 基 礎上 。 見 Ball ( 1995:41-44 )。


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微 8 , 以 及 行 為 主 義 在 分 析 及 解 釋 政 治 現 象 上 面 臨 了 許 多 研 究 上 的 盲 點 , 也 無法 在 政 治 價 值 的 選 擇 上 提 供 任 何 有 效 的 判 準 , 進 而 產 生 學 科 的 認 同 危 機 。 同時 在 政 治 現 實 上 , 所 謂 「 意 識 型 態 終 結 」(the End of Ideology) 的 迷 失 , 一步 步 被 打 破 ;「 自 由 主 義 」 並 非 如 那 些 高 唱 意 識 型 態 終 結 的 人 所 言 那 樣 的 完美 無 缺 , 它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意 識 型 態 , 其 普 遍 性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質 疑 。另 一 方 面 , 當 時 的 美 國 社 會 面 臨 黑 人 民 權 運 動 、 左 派 學 生 運 動 、 反 越 戰9等 政 治 事 件 的 衝 擊 , 造 就 了 豐 沃 的 思 想 土 壤 , 可 用 來 探 究 政 治 的 基 本 價 值 ,以 及 尋 求 成 就 這 些 價 值 的 可 能 途 徑 。Bernard Williams 即 指 出 , 七 ○ 年 代 規 範政 治 理 論 的 復 興 , 部 份 的 原 因 即 來 自 於 解 決 政 治 現 實 危 機 的 迫 切 感 , 也 就 是對 於 現 存 制 度 面 對 強 大 威 脅 時 , 油 然 而 生 的 恐 懼 感 (Bernard Williams,1980:57)。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之 下 , 政 治 理 論 終 於 擺 脫 過 去 的 陰 霾 , 顯 示 出 復 甦的 跡 象 (Horton, 1990:129 ; Miller, 1990:421 ; Held, 1991:11)。 下 列 的 區 分無 法 全 面 性 的 掌 握 當 代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 僅 概 略 的 描 繪 出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趨勢 :巨 型 理 論 的 回 歸任 何 政 治 理 論 建 構 的 原 初 動 機 , 都 有 其 政 治 環 境 的 問 題 及 背 景 。 六 ○ 年代 中 期 在 英 語 世 界 出 現 的 幾 個 運 動 , 對 整 個 現 代 西 方 社 會 建 立 的 哲 學 基 礎 提出 懷 疑 , 也 因 此 替 從 事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者 , 提 供 了 一 個 對 政 治 現 實 作 規 範 性反 省 的 契 機 。 然 而 自 七 ○ 年 代 以 來 , 政 治 理 論 的 回 歸 , 都 傾 向 較 抽 象 的 層 次 。他 們 都 試 圖 找 出 某 些 普 遍 的 真 理 或 哲 學 基 礎 , 作 為 政 治 組 織 的 基 本 原 則 。 在他 們 看 來 , 政 治 哲 學 對 政 治 事 務 所 做 的 判 斷 , 不 同 於 分 析 哲 學 或 邏 輯 實 證 主義 者 所 言 , 只 是 主 觀 的 價 值 偏 好 , 這 些 判 斷 都 具 有 理 性 的 基 礎 ; 同 時 這 些 理性 的 判 斷 , 可 以 引 導 實 際 政 治 走 向 正 確 的 方 向 (Strauss, 1957)。8. 關 於 邏 輯 實 證 論 興 衰 的 討 論 可 參 見 Held ( 1991:11-19 ) ; Plant ( 1990:17-21 )。9. 美 國 是 否 出 兵 打 越 戰 對 許 多 人 的 影 響 力 似 乎 相 當 大 。 見 Ball ( 1995:49-50 ) 的 自 白 , Horton( 1990:129-130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7這 似 乎 又 回 到 傳 統 對 政 治 理 論 的 主 張 , 只 是 較 傳 統 政 治 理 論 更 注 重 方法 , 特 別 是 尋 求 某 些 客 觀 的 理 性 基 礎 , 來 證 成 社 會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Miller,1990:428; Shapiro, 1990:5)。 我 們 可 以 Rawls 於 1971 出 版 之 A Theory ofJustice 為 例 。Rawls 的 理 論 主 要 是 處 理 分 配 正 義 (Distributive Justice) 的 問 題 ,因 而 也 涉 及 到 政 治 義 務 、 國 家 角 色 等 問 題 , 最 重 要 的 是 他 將 「 權 利 」 議 題 重新 帶 回 政 治 哲 學 的 討 論 當 中 。 他 試 圖 透 過 契 約 論 的 方 式 , 以 及 原 初 情 境(original position) 作 為 基 點 , 建 構 一 個 取 代 功 利 主 義 的 道 德 理 論 , 以 此 來論 證 社 會 基 本 構 成 原 則 的 合 理 性 基 礎 , 全 文 長 達 六 百 ○ 七 頁 10 , 條 理 分 明 ,論 證 嚴 謹 , 徹 底 反 駁 邏 輯 實 證 論 的 指 控 。 透 過 他 的 「 無 知 之 幕 」 的 設 計 下 ,所 有 的 個 人 皆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社 會 地 位 ,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才 能 稟 賦 。 因 為 在 他看 來 , 唯 有 將 這 些 因 素 排 除 之 後 , 才 能 尋 求 一 個 公 平 的 條 件 , 讓 每 個 人 都 認為 自 己 居 於 平 等 的 地 位 。 在 這 樣 的 條 件 下 , 理 性 的 個 人 會 選 擇 他 所 謂 的 兩 個正 義 原 則 。 這 種 企 圖 在 對 人 性 與 人 類 需 要 的 抽 象 基 礎 上 , 描 繪 出 一 個 自 由 與公 道 社 會 的 理 論 型 態 , 可 以 說 又 返 回 到 傳 統 風 格 的 巨 型 政 治 理 論 (Skinner,1985) 11 。 隨 後 Nozick,Anarchy, Stae and Utopia;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the Liberal State; 都 可 說 是 對 其 理 論 所 提 出 的 另 一 種 理 論 嘗 試 。然 而 這 種 試 圖 透 過 某 些 抽 象 的 基 設 , 來 尋 求 政 治 社 會 制 度 合 理 性 的 理 論途 徑 , 隨 即 遭 受 到 所 謂 社 群 主 義 的 抨 擊 。 在 方 法 論 的 層 次 上 , 他 們 主 張 這 種建 基 於 原 子 論 式 個 體 及 工 具 理 性 的 假 設 , 錯 誤 的 理 解 個 人 的 價 值 、 目 的 及 認同 , 以 為 個 人 可 以 獨 立 於 其 作 為 一 個 社 群 成 員 身 份 , 來 思 索 自 己 的 目 的 及 價值 , 未 能 清 楚 的 認 知 到 理 解 人 類 行 為 的 唯 一 途 徑 , 只 有 透 過 個 人 的 社 會 、 文化 及 歷 史 的 脈 絡 才 有 可 能 。「 社 群 」 提 供 了 個 人 與 他 人 建 立 彼 此 共 同 關 係 的10. Barry ( 1989:19 ) 即 指 出 , 姑 且 不 論 Rawls 的 理 論 在 論 證 上 的 對 錯 與 否 , 光 是 在 那 樣 的 學 術 氛 圍中 , 從 事 長 達 六 百 多 頁 規 範 性 的 推 理 及 論 證 , 就 已 相 當 值 得 讚 賞 。11. Skinner 認 為 這 種 巨 型 理 論 的 建 構 除 了 在 政 治 哲 學 的 領 域 看 到 之 外 , 社 會 哲 學 領 域 同 樣 反 應 出 這一 趨 勢 。 例 如 哈 柏 瑪 斯 的 作 品 即 為 明 顯 的 例 子 。 見 Skinner ( 1985 ) 中 譯 本 可 參 考 《 歐 洲 思 潮 簡介 》, 第 一 卷 , 稻 鄉 出 版 社 p9。


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環 境 與 背 景 。 社 群 主 義 同 時 也 批 判 這 種 理 論 途 徑 強 調 原 則 的 普 遍 性 , 忽 視 了文 化 特 殊 性 對 正 義 原 則 構 成 的 作 用 。 在 規 範 層 面 上 , 社 群 主 義 進 一 步 主 張 以「 共 善 政 治 」 來 取 代 「 權 利 政 治 」。 這 一 論 辯 在 學 界 喧 嚷 了 許 久 , 興 起 一 股討 論 的 風 潮 , 至 今 方 興 未 艾 , 也 因 而 造 就 了 許 多 論 辯 戰 將 以 及 許 多 精 彩 的 作品 12 。 九 三 年 ,John Rawls 又 出 版 了 《 政 治 自 由 主 義 》 一 書 , 修 正 早 年 的 許 多論 證 , 強 調 其 正 義 理 論 的 「 政 治 性 」, 並 在 其 兩 個 正 義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 思 考合 理 的 多 元 主 義 (reasonable pluralism) 對 民 主 政 治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以 及 化 解 之道 。 毫 不 意 外 地 , 此 書 出 版 之 後 , 隨 即 受 到 學 界 熱 烈 的 討 論 及 評 論 , 也 帶 引出 許 多 和 政 治 現 實 相 關 的 議 題 。政 治 思 想 史 的 發 展「 政 治 思 想 史 」 作 為 一 門 學 科 , 是 在 七 ○ 年 代 透 過 方 法 論 上 的 論 爭 之後 , 才 獲 得 其 自 主 性 的 。 一 群 不 滿 於 過 去 對 於 政 治 思 想 典 籍 詮 釋 以 及 政 治 思想 課 程 教 授 的 學 者 , 從 研 究 的 性 質 、 目 的 及 方 法 上 , 對 傳 統 政 治 思 想 的 研 究提 出 挑 戰 。 他 們 主 張 :1、 在 研 究 性 質 上 , 政 治 思 想 史 是 歷 史 研 究 而 非 哲 學研 究 , 以 別 於 傳 統 對 經 典 作 品 的 研 究 。2、 在 研 究 目 的 上 , 政 治 思 想 史 的 目的 在 還 原 求 真 , 重 現 文 本 的 原 貌 , 而 非 論 善 惡 或 求 是 非 。3、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講 求 的 是 歷 史 (historical) 解 釋 , 而 非 哲 學 、 文 獻 (textual) 的 分 析 。 在 這些 學 者 看 來 , 所 謂 「 文 本 」 的 意 義 , 不 能 僅 從 當 代 的 解 釋 觀 點 來 閱 讀 文 本 即可 獲 得 。 因 為 作 者 使 用 的 語 言 、 所 使 用 的 論 證 都 有 賴 於 文 本 產 生 時 的 知 識 環境 。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理 解 文 本 中 所 使 用 的 觀 念 及 論 證 的 脈 絡 (context)。 例 如Skinner 即 認 為 要 理 解 文 本 , 不 僅 要 瞭 解 它 在 字 義 上 所 表 示 的 意 義 , 更 要 理 解12. 被 列 為 自 由 主 義 的 學 者 及 作 品 包 括 Rawls ( 1971 ) A Theory of Justice.; Nozick ( 1974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以 及 Dworkin ( 1977 )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被 列 為 社 群 主 義 的 學 者 及 作 品則 包 括 Sandel ( 1982 ) Liberalism and Limits of Justice.; MacIntyre ( 1984 ) After Virtue; Taylor,( 1985 ) Philosophy and Human Science: Philosophical Papers II ; Walzer ( 1983 ) Spheres of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等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9作 者 的 意 圖 (intention)。 他 認 為 思 想 家 的 意 圖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事 實 , 研 究 典籍 的 首 要 之 務 即 在 重 新 發 覺 思 想 家 的 意 圖 。 但 是 思 想 家 的 意 圖 並 非 單 從 文 字的 表 面 意 義 即 能 把 握 , 而 是 經 常 潛 藏 在 文 字 背 後 , 並 且 常 受 到 人 、 事 、 時 地等 各 種 因 素 的 牽 引 而 產 生 變 化 。 他 並 且 將 意 義 分 為 「 廣 義 」 及 「 狹 義 」 兩 種 :狹 義 的 意 義 僅 限 於 字 面 上 所 指 涉 的 意 義 (locutionary meaning), 廣 義 的 意 義則 指 非 文 字 直 接 指 涉 的 意 義 , 而 包 括 隱 喻 的 或 明 示 的 語 氣 、 提 示 等 等 。 因 此 ,詮 釋 典 籍 時 必 需 瞭 解 思 想 家 如 何 使 用 語 言 來 表 達 他 的 意 圖 , 以 瞭 解 作 者 在 歷史 的 脈 絡 中 所 欲 解 決 的 問 題 以 及 對 問 題 的 解 答 , 如 此 才 能 掌 握 典 籍 的 原 意 。因 此 一 個 詮 釋 者 必 須 深 刻 地 明 白 特 定 思 想 家 的 意 圖 、 語 言 及 該 思 想 家 對 所 處環 境 的 理 解 , 同 時 避 免 將 自 己 的 情 境 因 素 牽 涉 其 中 , 才 能 做 出 忠 實 的 詮 釋 。透 過 在 性 質 、 目 的 及 方 法 上 的 說 明 , 政 治 思 想 史 擺 脫 了 過 去 政 治 哲 學 或政 治 哲 學 史 的 研 究 及 論 述 方 式 , 奠 定 了 學 科 的 自 主 性 。 近 年 來 英 美 學 術 界 在政 治 思 想 史 研 究 上 的 革 命 , 實 際 成 果 相 當 豐 碩 , 除 了 對 經 典 作 品 提 出 新 的 詮釋 , 並 從 歷 史 系 絡 中 重 現 原 典 的 意 義 之 外 13 , 另 一 方 面 則 有 學 者 試 圖 從 概 念變 遷 史 的 角 度 , 來 理 解 不 同 政 治 環 境 下 概 念 所 呈 現 的 意 義 14 。 例 如 對 於 Liberty的 分 類 架 構 的 批 判 與 重 建 (Skinner, 1984); 對 State(Skinner, 1989)、Citizenship(Walzer, 1989)、Revolution(Dunn, 1989)、Patriotism(Ditez, 1989) 以及 Democracy(Hanson, 1989 ; Dunn, 1992) 做 概 念 史 的 詮 釋 。 他 們 主 張 透 過政 治 思 想 史 典 籍 的 詮 釋 , 使 我 們 得 以 在 每 一 個 不 同 的 新 時 代 裡 , 以 新 的 歷 史視 野 來 反 省 當 代 與 過 去 世 代 政 治 價 值 之 間 的 變 遷 及 轉 折 , 並 因 此 喚 起 我 們「 創 造 性 地 重 建 社 會 生 活 的 知 覺 」(Gunnell, 1979:161) 15 。13. 例 如 Pocock ( 1985 ) 對 Harrington 以 及 Machiavelli 的 詮 釋 ; Skinner ( 1978 ) 對 Machiavelli; Dunn( 1969 ) 對 Locke 的 重 新 詮 釋 。14. 這 樣 的 理 論 趨 勢 促 使 了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 也 就 是 研 究 政 治 思 想 中 主 要 概 念 的 概 念 史 發 展 。 舉 例 而言 ,Ball(1988)Transforming Political Discourse, 以 及 T.Ball、J.Farr、R.L.Hanson ( eds )(1989)Political Innovation and Conceptual Change, 都 是 這 一 類 的 作 品 。15. Miller(1990:425-427) 認 為 概 念 史 的 研 究 有 以 下 的 好 處 :一 、 使 我 們 理 解 現 階 段 政 治 論 辯 中 流 行 的 概 念 的 歷 史 , 並 透 過 歷 史 解 釋 使 我 們 知 道 當 代 概


1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這 種 政 治 思 想 史 的 革 命 , 也 具 體 展 現 在 書 籍 的 編 纂 以 及 課 程 的 設 計 上 。例 如 劍 橋 大 學 編 纂 的 政 治 思 想 史 讀 本 (Cambridge Texts in the History ofPolitical Thought) 系 列 叢 書 即 是 明 顯 的 例 子 。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 政 治 思 想 史 方法 論 、 政 治 概 念 史 等 課 程 的 出 現 , 也 明 確 地 反 應 此 一 學 科 的 性 質 。政 治 現 實 的 規 範 性 反 省第 三 個 趨 勢 則 是 和 社 會 議 題 有 關 的 政 治 論 述 , 亦 即 關 照 於 實 際 政 治 現 象的 政 治 理 論 (Miller, 1990:434)。 在 某 些 理 論 家 看 來 , 經 由 對 現 實 條 件 的 理解 與 檢 驗 , 政 治 原 則 才 能 顯 現 其 真 實 的 意 義 。 因 此 許 多 理 論 家 所 從 事 的 即 在於 如 何 將 證 成 的 政 治 原 則 , 具 體 展 現 在 實 際 政 治 制 度 、 社 會 網 絡 的 安 排 或 公共 政 策 的 制 定 上 。 我 們 看 到 有 的 是 將 現 有 已 經 發 展 的 理 論 實 際 應 用 在 政 策 領域 上 , 例 如 Beitz( 1979) 將 Rawls 的 理 論 應 用 在 國 際 關 係 的 研 究 上 ,Daniel(1985, 1989) 則 將 Rawls 正 義 理 論 的 思 考 架 構 , 處 理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以 及 老 人年 金 的 問 題 ,Wenz(1987) 則 進 一 步 將 正 義 理 論 應 用 在 環 境 倫 理 學 的 探 討 上16 ; 有 的 則 是 針 對 公 共 議 題 或 是 公 共 政 策 的 規 畫 上 提 出 哲 學 性 的 討 論 及 反省 。 例 如 墮 胎 問 題 (abortion)、 安 樂 死 、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倫 理 問 題 、 色 情 刊物 ( pornography)、 社 會 福 利 (social welfare)、 綠 色 政 治 (Green Politics)、全 民 健 保 等 議 題 的 討 論 上 , 政 治 哲 學 家 提 出 許 多 重 要 的 見 解 , 對 於 議 題 的 釐清 以 及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方 向 的 規 劃 上 , 助 益 頗 大 。 以 至 於 會 出 現 像 《 哲 學 與 公共 事 務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這 樣 標 榜 以 哲 學 面 向 處 理 公 共 議題 , 並 對 公 共 政 策 作 哲 學 性 反 省 的 刊 物 17 。念 的 使 用 不 是 唯 一 的 意 義 , 有 助 於 我 們 用 不 同 的 概 念 架 構 來 思 考 相 同 的 研 究 主 題 。二 、 有 助 於 釐 清 當 今 使 用 的 概 念 , 過 去 在 意 義 轉 折 上 的 種 種 面 貌 。三 、 透 過 概 念 史 的 理 解 , 使 得 我 們 更 加 清 楚 當 今 所 處 的 社 會 及 政 治 環 境 的 特 徵 。16 例 如 Beitz ( 1979 )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aniel ( 1985 ) Just Health Care.;Daniel ( 1989 ) Am I My Parents Keeper? ; Wenz ( 1988 ) Environmental Justice。17. 在 發 刊 詞 中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即 明 白 表 達 出 該 刊 物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的 哲 學 思 維 , 可 以在 議 題 的 釐 清 及 可 能 的 解 決 途 徑 上 提 出 貢 獻 。 也 希 望 理 論 家 可 以 針 對 實 質 的 法 律 、 社 會 及 政 治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1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針 對 現 今 許 多 新 興 議 題 進 行 哲 學 性 的 反 思 , 例 如 女 性 主 義18 1920、 環 保 政 治 以 及 科 技 政 治 等 議 題 、 或 所 謂 的 另 類 陳 述 , 如 同 性 戀 、 少 數民 族 議 題 等 21 。 關 於 這 些 議 題 的 討 論 , 隨 著 這 些 議 題 具 體 展 現 在 上 述 種 種 新社 會 運 動 (new social movement) 的 論 述 上 , 形 成 一 股 巨 大 的 論 述 力 量 。由 上 述 可 以 得 知 , 當 代 英 美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呈 現 出 多 樣 的 面 貌 , 重 視 思想 「 史 」 典 籍 的 重 新 詮 釋 ; 透 過 對 政 治 概 念 作 歷 史 分 析 , 更 加 理 解 政 治 概 念與 政 治 世 界 互 為 建 構 的 關 係 ; 巨 型 規 範 性 理 論 的 建 構 ; 政 治 理 論 應 用 於 實 際公 共 政 策 歸 劃 等 。 正 如 Berlin 在 六 ○ 年 代 學 界 對 於 政 治 理 論 的 前 途 充 斥 著 憂慮 的 氣 氛 中 , 所 提 出 振 聾 發 瞶 之 聲 :「 只 要 還 有 理 性 的 好 奇 心 存 在 —— 一 種基 於 動 機 和 理 性 , 而 非 僅 僅 根 據 因 果 或 者 功 能 性 關 聯 、 或 者 統 計 機 率 的 合 理化 與 解 釋 的 企 圖 ——, 政 治 理 論 就 不 會 完 全 在 地 球 上 消 逝 。」(Berlin,1962:33)三 、 政 治 哲 學 與 政 治 實 踐從 上 一 節 的 說 明 中 , 我 們 知 道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的 復 興 呈 現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特色 : 從 事 對 政 治 現 實 的 規 範 分 析 。 然 而 在 政 治 學 界 , 對 於 政 治 哲 學 與 政 治 現實 應 保 持 何 種 關 係 , 事 實 上 看 法 相 當 分 歧 。 有 的 主 張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在 於 改問 題 , 也 可 以 針 對 實 質 問 題 所 涉 及 到 的 較 抽 象 層 次 的 議 題 , 作 哲 學 式 的 討 論 。18. 女 性 主 義 的 理 論 發 展 相 當 蓬 勃 , 包 括 自 由 主 義 、 馬 克 斯 主 義 、 基 進 主 義 、 精 神 分 析 社 會 主 義 、後 現 代 主 義 、 生 態 女 性 主 義 等 等 派 別 。 關 於 女 性 主 義 思 潮 及 流 派 的 討 論 可 見 Tong( 1989 )。19. 例 如 Goodin ( 1992 ) Green Political Theory; Wenz ( 1988 ) Environmental Justice;Eckersley(1992)Environmentalism and Political Theory: Toward an Ecocentric Aproach 等 作 品 皆 是 。20. 見 Jonas ( 1984 )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1. 這 些 議 題 的 性 質 在 傳 統 的 領 域 分 類 上 無 法 將 其 歸 類 , 因 此 對 於 這 些 議 題 的 研 究 , 不 僅 打 破 傳 統的 領 域 界 限 , 甚 至 打 破 原 有 的 學 科 界 限 , 而 獨 立 成 為 一 個 研 究 的 次 領 域 。 近 年 來 國 外 許 多 大 學都 已 超 脫 原 有 的 學 科 界 限 , 針 對 上 述 這 些 議 題 , 成 立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單 位 。


1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造 世 界 22 , 因 此 政 治 哲 學 是 政 治 現 實 的 指 導 原 則 。 然 而 大 部 分 的 政 治 理 論 家對 於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則 持 不 同 的 看 法 , 不 認 為 從 事 理 論 思 考 而 得 的 原 則 , 可以 或 應 該 做 為 人 們 選 擇 政 策 時 的 判 斷 依 據 。 他 們 通 常 認 為 只 要 從 事 對 「 原 則 」以 及 其 他 理 論 家 的 原 則 的 理 解 與 解 釋 , 他 們 的 工 作 即 算 完 成 , 至 於 理 論 的 原則 和 政 府 政 策 之 間 的 結 合 就 交 由 公 民 自 己 來 做 決 定 (Thompson, 1984)。 有的 則 根 本 否 定 政 治 哲 學 和 政 治 實 踐 的 關 連 性 , 認 為 政 治 哲 學 應 該 被 視 為 一 種解 釋 的 活 動 而 非 實 踐 的 活 動 。 在 Shapiro & Wagner(1995) 所 編 的 《 理 論 與實 踐 》 一 書 中 , 即 蒐 集 了 許 多 篇 對 此 議 題 論 辯 的 精 彩 文 章 , 其 中 JeremyWaldron 即 主 張 純 (pure) 理 論 的 重 要 性 。 以 下 我 們 就 以 他 的 主 張 作 為 討 論 的焦 點 。Jeremy Waldron 有 兩 個 主 要 的 論 證 :政 治 哲 學 不 應 該 和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訂 有 太 緊 密 的 結 合 ;我 們 在 理 解 或 教 授 政 治 思 想 的 經 典 時 , 不 應 該 援 引 或 指 涉 當 代 的 政 策辯 論 。就 第 一 點 而 言 , 他 批 評 應 用 政 治 理 論 於 實 際 政 策 的 危 險 性 。 就 第 二 點 來說 , 根 據 他 的 看 法 , 許 多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在 詮 釋 過 去 的 經 典 作 品 時 , 常 常 是以 透 過 質 問 原 作 者 對 哪 些 原 則 、 政 策 及 實 踐 的 喜 好 , 而 來 理 解 這 作 品 , 例 如有 些 女 性 主 義 者 在 理 解 柏 拉 圖 時 23 , 認 為 柏 拉 圖 可 能 會 允 許 女 人 作 守 衛 者 ,但 他 不 會 允 許 她 在 照 顧 一 個 家 庭 的 同 時 , 又 擔 任 政 治 上 的 任 務 。 而 用 這 樣 的角 度 來 理 解 柏 拉 圖 , 事 實 上 已 經 將 當 代 政 治 脈 絡 中 出 現 的 政 治 議 題 , 投 射 到對 其 作 品 的 理 解 中 , 並 試 圖 尋 求 解 答 (Waldron, 1995:141)。另 一 方 面 ,Waldron 認 為 這 樣 的 詮 釋 方 式 事 實 上 誤 解 了 柏 拉 圖 的 作 品 ,22. 例 如 Strauss 認 為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 即 在 於 真 實 的 瞭 解 政 治 事 物 的 本 質 以 及 正 當 或 善 的 政 治 秩 序 的 本質 。 在 Strauss 看 來 , 政 治 理 論 在 尋 求 良 善 體 制 的 知 識 , 某 個 意 義 上 即 是 哲 學 上 尋 求 良 善 生 活 知 識 的 一部 份 。 政 治 哲 學 的 判 斷 不 只 是 一 種 主 觀 的 價 值 偏 好 , 他 還 具 有 一 個 客 觀 的 理 性 基 礎 , 而 這 些 理性 的 判 斷 可 以 提 供 政 治 思 考 的 方 向 。 沒 有 了 規 範 性 的 政 治 哲 學 , 則 政 治 生 活 即 沒 有 方 向 。 因 此在 Horton ( 1990:130 ) 看 來 ,Rawls, Nozick, Dworkin 等 人 的 理 論 被 視 為 傳 統 政 治 哲 學 的 復 甦 , 主要 的 理 論 任 務 即 在 於 尋 求 形 而 上 的 真 理 或 哲 學 基 礎 作 為 組 織 政 治 的 基 本 原 則 。23. 例 如 Okin ( 1979 ) 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3錯 誤 的 將 他 的 作 品 視 為 一 套 規 約 式 的 藍 圖 。 在 他 看 來 , 柏 拉 圖 的 《 理 想 國 》只 是 一 部 啟 發 式 教 學 的 作 品 , 目 的 在 於 使 我 們 更 清 楚 的 理 解 什 麼 是 正 義 , 我們 不 應 該 錯 誤 地 期 待 他 的 作 品 能 真 正 實 現 , 他 只 是 站 在 哲 學 家 的 立 場 告 訴 我們 某 一 種 正 義 是 好 的 , 他 既 非 官 員 也 非 立 憲 專 家 , 因 此 他 也 就 不 是 在 寫 政 治行 動 綱 要 。在 他 看 來 ,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即 在 於 拓 展 與 深 化 我 們 對 政 治 場 域 的 視 野 ,以 及 對 於 在 政 治 場 域 中 種 種 政 治 判 斷 及 政 治 決 定 的 理 解 (Warldon,1995:143)。 而 政 治 哲 學 中 所 謂 的 經 典 , 其 偉 大 之 處 即 在 於 此 , 至 於 經 典 是否 具 有 實 踐 的 意 義 , 不 是 評 定 此 一 文 本 是 否 偉 大 的 指 標 。 以 諾 錫 克 的 《 無 政府 、 國 家 與 烏 托 邦 》 來 說 ,Waldron 為 此 書 受 到 Brian Barry 嚴 厲 的 批 判 而 叫屈 , 因 為 此 書 的 價 值 在 於 它 改 變 了 我 們 思 考 及 反 省 正 義 觀 念 的 角 度 , 而 不 在於 他 論 證 或 否 定 了 某 種 政 策 制 訂 的 藍 圖 。 我 們 不 應 把 政 治 哲 學 作 品 視 為 政 治的 主 張 (political advocacy), 或 是 一 套 社 會 政 策 的 藍 圖 (Warldon, 1995:142)。換 言 之 , 我 們 理 解 經 典 作 品 的 目 的 , 在 於 透 過 經 典 的 理 解 與 詮 釋 , 深 化我 們 對 於 政 治 及 社 會 本 質 、 以 及 我 們 用 來 思 考 政 治 社 會 的 種 種 概 念 的 不 同 視野 。 我 們 不 應 該 將 政 治 哲 學 家 視 為 是 立 法 家 , 也 不 應 期 待 政 治 哲 學 對 現 實 能發 揮 什 麼 作 用 。 因 此 儘 管 在 當 代 所 謂 政 治 哲 學 與 公 共 事 務 連 結 的 潮 流 相 當 興盛 , 但 Waldron 認 為 我 們 必 須 謹 防 這 種 對 政 治 上 重 要 議 題 解 決 的 過 度 關 注 ,卻 進 而 取 代 了 我 們 政 治 哲 學 主 要 的 任 務 : 對 政 治 經 典 從 事 既 艱 難 又 枯 燥 的 理解 (understanding) 工 作 (Waldron, 1995:170-171)。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以 當 代 的眼 光 去 詮 釋 過 去 的 經 典 , 也 不 應 認 定 這 些 作 品 可 以 是 公 共 政 策 或 是 處 方 , 他們 並 不 指 引 我 們 應 該 去 做 什 麼 , 他 們 只 是 政 治 哲 學 上 的 議 題 。 令 他 遺 憾 地 ,在 當 代 我 們 卻 看 到 許 多 領 域 都 在 從 事 所 謂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結 合 。 哲 學 家 像 是 在醫 院 中 的 主 治 醫 生 , 對 於 人 的 生 與 死 提 出 種 種 的 診 斷 處 方 ; 哲 學 家 也 像 是 在法 學 院 中 對 於 法 律 提 供 客 觀 理 性 的 解 釋 及 提 出 種 種 正 義 思 考 指 標 的 先 知 ; 甚至 像 是 政 府 官 員 一 般 , 參 與 種 種 立 法 制 訂 的 建 議 , 從 愛 滋 病 防 治 、 性 別 議 題甚 至 參 與 在 全 民 健 保 、 家 庭 計 畫 的 具 體 議 程 研 擬 中 。 在 Waldron 看 來 , 這 些


1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人 似 乎 忘 記 了 哲 學 的 主 要 任 務 。 因 為 不 在 其 位 不 謀 其 政 , 既 然 未 任 官 職 , 就不 應 從 事 政 策 的 制 訂 。Waldron 的 主 張 相 當 程 度 的 反 應 出 學 界 中 對 於 政 治 哲學 的 理 解 以 及 自 己 角 色 扮 演 的 認 知 。 然 而 這 樣 的 說 法 不 僅 狹 隘 的 思 考 政 治 哲學 的 性 質 , 也 忽 視 了 任 何 深 層 的 理 解 活 動 本 身 也 是 一 種 實 踐 的 過 程 。對 於 Waldron 主 張 政 治 哲 學 的 任 務 是 在 理 解 及 解 釋 政 治 世 界 的 看 法 , 我們 是 同 意 的 , 然 而 我 們 實 在 不 能 理 解 為 什 麼 這 樣 的 目 的 , 唯 有 遠 離 政 治 現 實才 能 做 到 ?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下 我 們 該 如 何 評 估 我 們 所 建 構 的 理 論 的 可 行 性 ?在 作 者 看 來 , 即 使 我 們 的 理 論 工 作 是 在 深 化 我 們 對 政 治 世 界 的 理 解 , 我 們 更應 該 涉 入 實 際 層 面 中 , 在 更 進 一 步 理 解 他 人 觀 點 的 同 時 , 建 構 出 一 個 更 趨 完整 的 理 論 。 我 們 不 僅 需 要 檢 驗 理 論 在 實 踐 意 義 的 重 要 性 , 同 時 也 必 須 理 解 理論 對 實 踐 的 依 賴 性 , 不 僅 在 於 從 理 論 來 檢 視 及 評 估 公 共 政 策 , 同 時 更 可 以 透過 此 來 形 塑 及 建 構 理 論 本 身 (Bison, 1995:216)。 正 如 Thomas Nagel 所 言 ,客 觀 性 (objectivity) 需 要 主 觀 的 素 材 才 能 達 致 , 而 要 尋 求 人 類 道 德 原 則 的 建構 , 其 素 材 則 必 須 從 人 類 的 生 活 中 來 找 尋 。 但 為 了 不 使 政 治 理 論 成 為 烏 托 邦時 ,Nagel 對 此 提 出 一 個 相 當 清 楚 的 說 明 。 他 認 為 我 們 理 論 工 作 的 目 的 在 於尋 求 一 個 政 治 體 系 的 構 成 , 其 本 身 不 但 是 可 欲 的 (desirable), 同 時 此 一 目標 本 身 是 我 們 可 以 理 性 去 遵 循 的 (reasonably conform)。 政 治 理 論 要 免 除 烏托 邦 就 必 須 同 時 尋 求 這 兩 種 證 成 (justification)。 因 此 政 治 理 論 本 身 兼 具 有「 理 想 」(ideal) 以 及 「 說 服 」(persuasive) 的 功 能 。 它 表 達 一 個 集 體 生 活的 理 想 , 同 時 試 圖 展 現 給 生 活 於 集 體 中 的 每 一 個 人 , 讓 他 們 有 意 願 生 活 在 這樣 的 政 治 體 制 之 中 。 一 個 理 想 若 無 法 激 發 及 說 服 人 們 生 活 在 其 中 , 則 會 淪 為一 個 烏 托 邦 。 但 任 何 的 政 治 體 系 如 果 完 全 依 循 個 人 的 動 機 , 則 無 法 具 體 展 現任 何 的 理 想 。 然 而 正 是 由 於 政 治 理 論 中 「 理 想 」 以 及 「 說 服 」 兩 種 功 能 彼 此產 生 衝 突 , 導 致 任 何 真 正 值 得 追 求 的 理 想 無 法 被 說 服 , 而 可 以 被 說 服 的 生活 , 卻 可 能 是 一 個 毫 無 希 望 可 言 的 妥 協 , 因 此 政 治 理 論 要 免 除 烏 托 邦 , 就 必須 擺 盪 其 中 , 找 出 平 衡 點 (Nagel, 1990:904)。因 此 本 文 的 要 旨 不 在 於 鼓 勵 政 治 理 論 工 作 者 投 入 所 有 的 心 力 對 日 常 生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5活 的 議 題 做 出 立 即 的 解 決 及 反 應 , 因 為 我 們 既 不 是 立 委 諸 公 , 也 不 是 政 府 官員 , 尤 其 體 認 在 當 今 的 論 述 空 間 下 , 許 多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上 常 常 在 尚 未 理 性 的討 論 及 理 解 之 前 , 即 被 要 求 表 態 靠 邊 站 , 使 得 議 題 的 焦 點 更 加 的 模 糊 , 不 易問 題 的 釐 清 。 然 而 本 文 主 張 政 治 哲 學 就 像 是 謹 慎 從 事 的 沒 有 時 間 限 制 的 公 民議 論 (conscientious civic discussion without a deadline), 哲 學 家 可 以 在 沒 有時 間 壓 力 及 吵 雜 喧 鬧 的 情 形 下 , 做 較 細 緻 及 深 層 的 討 論 。 我 們 可 以 從 某 一 個理 論 出 發 , 去 檢 視 在 實 踐 層 面 上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 進 一 步 來 反 省 理 論 建 構 的動 機 以 及 許 多 的 價 值 預 設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也 可 以 從 實 際 的 議 題 出 發 , 進 一步 來 反 省 我 們 要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時 會 碰 觸 到 哪 些 哲 學 問 題 ? 即 使 我 們 的 動 機是 要 從 事 理 論 建 構 的 工 作 , 我 們 仍 然 可 以 從 一 個 具 有 實 踐 意 義 的 道 德 議 題 作為 思 考 起 點 , 傾 聽 他 人 的 聲 音 , 重 視 他 人 的 觀 點 , 如 此 將 會 有 助 於 我 們 建 構更 為 完 整 的 理 論 。 以 下 我 們 將 以 幾 個 實 例 來 說 明 。以 Gutmann & Thompson 的 作 品 為 例 , 從 兩 位 作 者 長 期 關 心 的 議 題 以 及 發表 的 作 品 中 , 可 以 看 出 作 者 在 這 方 面 的 用 心 。 在 《 倫 理 與 政 治 》(Ethic andPolitics) 一 書 中 ,Gutmann & Thompson 即 開 宗 明 義 地 指 出 倫 理 在 政 治 場 域 的重 要 性 , 尤 其 在 面 對 諸 如 核 子 武 器 、 嚇 阻 、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affirmativeaction)、 墮 胎 、 愛 滋 病 防 治 等 議 題 時 , 公 共 部 門 不 能 再 迴 避 討 論 倫 理 議 題 。因 為 公 共 部 門 可 以 合 法 的 使 用 武 器 來 執 行 政 策 , 而 這 些 政 策 的 後 果 會 直 接 影響 到 我 們 以 及 後 代 子 孫 的 利 益 。 他 們 所 做 的 利 益 分 配 , 例 如 全 民 健 保 或 就 業機 會 等 等 議 題 的 決 定 , 攸 關 我 們 的 生 計 。 正 因 為 官 員 與 制 度 的 作 為 深 刻 地 影響 我 們 的 福 祉 , 同 時 在 民 主 政 治 之 下 , 政 府 官 員 及 部 門 是 以 人 民 的 託 付 之 名而 行 事 , 我 們 當 然 必 須 促 使 他 們 的 種 種 政 策 及 行 為 , 必 須 符 合 我 們 共 享 的 倫理 規 範 (Gutmann & Thompson, 1990:xii) 24 。24. 所 謂 道 德 或 倫 理 原 則 , 指 的 是 當 某 一 行 為 會 影 響 他 人 及 社 會 的 福 祉 時 , 所 應 尊 重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以 及 當 這 些 行 為 會 影 響 個 人 及 社 會 福 祉 時 , 集 體 的 政 策 及 實 踐 所 應 該 滿 足 的 基 本 條 件 。 因 此 作者 試 圖 從 「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 以 及 「 政 策 本 身 」 的 倫 理 特 質 兩 個 面 向 來 考 量 倫 理 與 政 治 的 關 係 。


1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在 Gutmann & Thompson 看 來 , 儘 管 公 共 政 策 不 必 然 是 政 治 場 域 中 最 重要 的 一 部 份 , 但 是 在 當 代 的 政 治 中 確 實 扮 演 越 趨 重 要 的 角 色 。 因 此 知 道 如 何以 倫 理 的 眼 光 來 思 考 公 共 政 策 的 目 的 及 手 段 , 不 僅 對 於 政 府 官 員 而 言 是 重 要的 , 對 於 在 民 主 過 程 中 的 每 一 個 參 與 者 而 言 , 都 是 一 件 相 當 重 要 且 基 本 的事 。 因 此 他 們 從 美 國 社 會 實 際 發 生 的 案 例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 例 如 合 法 使用 暴 力 問 題 , 以 及 官 員 背 信 問 題 等 , 來 思 考 政 治 過 程 中 涉 及 的 倫 理 問 題 ; 另一 方 面 則 從 分 配 正 義 、 機 會 平 等 、 個 人 自 由 等 哲 學 上 思 維 的 課 題 出 發 , 來 檢視 諸 如 墮 胎 、 愛 滋 病 防 範 、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等 政 策 內 容 本 身 的 適 切 性 。 在 他們 最 近 的 著 作 中 , 他 們 更 進 一 步 從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的 討 論 中 , 反 省 當 代 主 流 的民 主 理 論 傳 統 : 程 序 式 民 主 (Procedural Democracy ) 以 及 憲 政 民 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在 回 應 以 及 解 決 公 共 議 題 上 的 種 種 缺 失 , 並 在這 個 實 踐 意 義 的 基 礎 上 , 進 而 建 構 所 謂 的 審 議 式 的 民 主 理 論 (DeliberativeDemocracy)(Gutmann&Thompson, 1996)。關 於 生 活 品 質 (The Quality of Life) 的 討 論 , 近 來 也 成 為 學 術 論 辯 以 及政 策 制 訂 的 話 題 。 所 謂 生 活 品 質 , 長 期 以 來 即 是 經 濟 、 社 會 評 估 、 公 共 政 策 、社 會 管 制 以 及 社 區 歸 劃 的 主 要 指 標 。Nussbaum & Sen 在 九 三 年 所 合 編 的 書 《 生活 品 質 》 中 25 , 即 在 於 檢 驗 生 活 品 質 此 一 概 念 。 他 們 的 問 題 意 識 在 於 , 當 我們 在 研 究 一 個 國 家 或 世 界 某 一 區 域 的 繁 榮 情 形 以 及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時 , 我 們 該 如 何 來 判 斷 ? 哪 些 資 訊 是 我 們 所 必 需 的 ? 什 麼 標 準 和 人 類 的 繁 榮息 息 相 關 ?過 去 最 常 用 的 即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指 標 , 例 如 國 民 基 本 所 得 (GNP), 然 而在 許 多 看 人 看 來 , 此 乃 是 最 粗 暴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指 標 。 因 為 我 們 不 僅 需 要 知 道一 方 面 理 解 在 使 用 某 一 成 就 政 治 目 標 的 方 法 時 , 所 面 臨 的 道 德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則 檢 驗 此 一 目 標內 容 本 身 的 道 德 問 題 。 政 治 過 程 的 道 德 問 題 在 於 檢 驗 政 治 的 運 作 時 , 政 府 官 員 是 否 使 用 不 好 的手 段 來 成 就 好 的 目 的 。 假 若 我 們 無 法 避 免 政 府 官 員 以 不 好 的 手 段 成 就 好 的 目 的 的 話 , 我 們 也 必須 尋 求 使 用 這 些 手 段 的 道 德 限 制 ( Gutmann & Thompson, 1990: xiii )。25. 重 要 的 理 論 家 除 了 兩 位 著 名 的 編 者 之 外 , 包 括 G.A.Cohen, Michael Walzer, Charles Taylor, HilaryPutnam, Thomas Scanlon, Derek Parfit, 都 參 與 其 中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7他 們 是 否 擁 有 財 富 , 我 們 還 要 知 道 他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life style)。 我 們 必 需知 道 他 們 的 生 活 期 望 值 , 也 須 知 道 他 們 的 健 康 照 顧 以 及 醫 療 服 務 的 品 質 、 教育 狀 況 ( 不 僅 是 就 學 率 , 還 包 括 教 育 的 品 質 )、 就 業 狀 況 以 及 勞 資 關 係 ; 我們 也 須 知 道 公 民 在 社 會 及 個 人 關 係 網 絡 中 擁 有 哪 些 自 由 、 家 庭 關 係 以 及 家 庭中 的 性 別 關 係 如 何 構 成 ; 同 時 理 解 是 哪 些 結 構 阻 礙 或 促 成 了 人 文 活 動 的 其 他相 關 層 面 。 因 此 實 有 必 要 系 統 性 的 探 究 生 活 品 質 概 念 的 內 容 , 以 及 使 其 具 體有 用 的 方 法 。 在 這 本 書 中 我 們 看 到 , 不 論 是 經 濟 學 家 、 政 策 制 定 者 、 社 會 科學 家 以 及 哲 學 家 , 共 同 面 臨 如 何 評 估 及 測 量 生 活 品 質 的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 這 本 書 試 圖 從 三 個 面 向 來 理 解 生 活 品 質 的 概 念 及 適 用 性 : 檢討 傳 統 研 究 途 徑 以 效 益 (utlility) 為 主 要 價 值 的 適 切 性 , 並 思 考 以 能 力(capability) 取 代 效 益 的 可 行 性 ; 另 一 方 面 處 理 建 構 生 活 品 質 指 標 時 , 在 方法 論 層 次 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 比 方 說 文 化 相 對 主 義 對 於 指 標 普 遍 性 的 挑 戰 ; 最後 則 從 性 別 平 等 、 醫 療 資 源 利 用 以 及 生 活 水 平 幾 個 實 際 面 向 來 理 解 生 活 品 質概 念 的 可 行 性 。就 概 念 層 次 的 討 論 中 , 最 被 詬 病 以 及 受 到 許 多 的 質 疑 的 即 是 經 濟 學 家 所提 出 的 GNP 指 標 , 而 其 理 論 的 基 礎 , 即 在 於 成 就 個 人 利 益 (utility) 或 偏 好(preference) 最 大 化 。 然 而 效 益 (utility) 能 夠 測 量 嗎 ? 當 我 們 在 評 估 人 的生 活 品 質 時 , 效 益 是 一 個 正 確 的 測 量 指 標 嗎 ? 偏 好 的 形 成 是 否 受 制 於 外 在 環境 而 呈 現 扭 曲 與 不 公 26 ? 許 多 哲 學 家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論 辯 此 一 議 題 。 他 們 嚴 厲批 判 GNP 指 標 的 粗 暴 性 , 而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重 視 財 富 以 及 收 入 分 配 的 狀 況 , 以及 評 估 在 此 一 國 度 中 人 們 能 夠 從 事 活 動 的 場 域 有 多 少 ( 也 就 是 他 們 在 不 同 生活 領 域 中 能 夠 做 以 及 能 夠 成 為 什 麼 ), 換 言 之 , 他 們 試 圖 以 能 力 (capability)來 取 代 效 益 。另 一 方 面 , 作 者 在 尋 求 評 估 生 活 品 質 的 適 當 標 準 時 , 也 處 理 文 化 相 對 主26. Amartya Sen ( 1993 ) 源 引 自 古 希 臘 及 羅 馬 傳 統 的 信 仰 , 認 為 偏 好 的 形 成 可 能 因 壓 制 以 及 不 良 的教 育 系 統 而 受 到 扭 曲 及 改 變 , 這 個 情 形 若 以 傳 統 女 人 的 處 境 來 看 即 可 明 瞭 。


1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義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問 題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 換 言 之 , 當 某 一 標 準 可 以 用 來 評 估 在 世界 不 同 角 落 中 的 不 同 人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時 , 那 個 觀 點 是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27 ? 究 竟每 個 地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測 量 , 必 須 以 潛 藏 於 該 國 傳 統 中 地 域 性 的 指 標 來 評估 , 還 是 指 標 本 身 具 有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普 遍 意 義 ? 此 外 更 從 性 別 平 等 、 醫 療資 源 利 用 幾 個 角 度 來 思 考 實 際 公 共 政 策 如 何 處 理 生 活 品 質 的 問 題 。對 Nussbaum 來 說 , 有 關 於 生 活 品 質 的 研 究 , 是 她 將 對 於 古 典 政 治 傳 統的 理 解 及 研 究 , 呈 現 在 當 代 生 活 的 一 種 實 踐 活 動 。 這 些 研 究 成 果 以 及 測 量 的指 標 , 對 於 國 際 組 織 在 收 集 資 訊 以 及 評 估 各 國 表 現 上 , 有 重 大 的 參 考 意 義 。她 同 時 推 崇 Amartya Sen 及 其 研 究 伙 伴 , 在 其 參 與 的 1993 Human DevelopmentReport 中 , 從 哲 學 的 基 礎 上 挑 戰 了 以 往 以 「 效 益 」 作 為 生 活 品 質 指 標 的 傳 統研 究 途 徑 , 也 回 應 文 化 相 對 主 義 對 指 標 的 普 遍 性 的 質 疑 及 挑 戰 。 這 些 哲 學 家的 工 作 不 僅 在 於 其 提 出 有 用 的 指 標 ; 他 們 也 試 圖 在 哲 學 的 抽 象 層 次 上 花 費 相當 心 力 來 證 成 他 們 的 研 究 途 徑 的 正 當 性 , 換 言 之 , 提 供 他 們 指 標 實 踐 的 基礎 , 正 是 來 自 於 他 們 在 哲 學 上 證 成 的 理 由 (Nussbaum, 1995:205-206)。再 以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為 例 。 戰 後 世 界 人 口 激 增 , 資 源 耗 費 殆 盡 , 空 氣 、 河川 、 土 壤 深 受 污 染 之 害 , 引 起 人 們 的 關 注 。 人 們 理 解 到 忽 視 環 境 後 果 的 經 濟成 長 對 人 類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的 破 壞 , 不 但 威 脅 到 社 會 的 未 來 發 展 , 甚 至 危 及 到後 代 子 孫 的 生 存 ,『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 因 之 被 提 出 來 。 簡 言 之 , 世 代 之 間 正 義指 涉 這 一 代 人 在 做 決 定 時 , 是 否 對 後 代 負 有 任 何 道 德 上 的 義 務 ?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子 孫 對 我 們 能 否 有 任 何 權 利 主 張 ? 具 體 來 說 這 一 觀 念 與 環 保 議 題 與27. 比 方 說 , 我 們 是 應 該 去 探 究 每 個 國 家 或 區 域 的 地 方 傳 統 裡 是 否 有 利 於 生 活 繁 榮 ? 或 者 是 以 一 個所 謂 好 的 普 世 的 人 類 生 活 標 準 , 評 估 這 些 不 同 於 這 一 標 準 的 不 同 傳 統 ? 假 定 我 們 堅 持 傳 統 的 重要 性 , 則 我 們 可 以 比 較 確 定 我 們 的 基 本 原 則 : 尊 重 差 異 。 然 而 在 很 多 傳 統 中 包 含 許 多 不 正 義 以及 壓 制 性 元 素 , 而 要 反 駁 這 些 因 素 則 不 得 不 從 一 個 較 具 批 判 性 、 普 遍 性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 另 一 方面 , 若 以 一 個 普 遍 性 的 標 準 來 思 考 人 類 的 生 活 品 質 , 儘 管 可 以 很 清 楚 地 理 解 到 傳 統 造 就 某 些 人被 壓 制 以 及 邊 緣 化 的 影 響 , 然 而 卻 面 臨 一 個 方 法 論 上 的 問 題 : 這 一 普 遍 的 標 準 其 基 礎 為 何 ? 這些 基 礎 從 何 而 來 ? 人 們 又 如 何 知 道 它 是 最 好 的 ? 處 理 這 一 議 題 會 面 臨 到 忽 視 以 及 未 能 深 入 理 解各 區 域 文 化 生 活 的 指 控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19福 利 政 策 息 息 相 關 。 比 方 說 , 由 於 我 們 不 斷 對 自 然 環 境 進 行 掠 奪 式 的 開 發 ,耗 用 許 多 不 可 再 生 資 源 , 同 時 留 下 一 個 充 滿 高 度 污 染 的 環 境 給 後 代 , 下 一 代人 若 想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她 們 將 花 費 巨 大 的 財 力 與 時 間 相 對 我 們 這 個 世 代 而 言負 擔 更 加 沈 重 。 因 此 享 有 一 個 良 好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 在 當 代 與 未 來 世 代 之 間 並不 是 公 平 的 分 配 。 另 一 方 面 , 當 代 福 利 國 家 對 於 福 利 政 策 提 供 財 物 基 礎 的 方式 是 政 府 自 稅 收 中 提 取 經 費 以 因 應 當 年 的 福 利 支 出 , 即 所 謂 「 隨 收 隨 附 制 」(Pay As You Go)。 然 而 此 制 度 即 是 奠 基 在 世 代 契 約 的 基 礎 上 , 換 言 之 , 每一 個 世 代 之 所 以 願 意 履 行 福 利 提 供 者 的 義 務 , 即 在 於 未 來 他 們 有 權 要 求 下 一個 世 代 提 供 相 同 的 福 利 服 務 , 並 預 期 下 一 個 世 代 的 人 也 會 承 擔 相 同 的 義 務 。因 此 不 論 是 福 利 政 策 或 是 環 保 議 題 都 涉 及 世 代 的 問 題 , 不 論 涉 及 的 世 代 是 近期 幾 個 世 代 或 是 更 遙 遠 的 世 代 。關 於 此 議 題 的 探 討 ,Peter Laslett 可 說 是 最 早 提 出 這 個 觀 念 的 學 者 。 他 在七 ○ 年 代 初 一 篇 論 文 中 即 已 提 到 。 然 而 他 也 體 認 到 此 議 題 不 論 在 概 念 或 是 理論 建 構 上 , 都 需 進 一 步 釐 清 28 。 經 過 二 十 多 年 來 鍥 而 不 捨 的 持 續 討 論 ,PeterLaslett 在 1992 年 與 James Fishkin 合 編 一 本 論 文 集 Justice Between Age Groupsand Generations, 算 是 對 此 議 題 有 了 初 步 的 成 果 。 在 合 輯 中 他 進 一 步 提 出 一個 比 擬 (metaphor) 及 兩 個 觀 念 , 企 圖 對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理 論 建 構 中 所 面 臨 的困 境 , 尋 求 突 破 的 可 能 性 29 。 他 把 不 同 年 齡 群 以 及 世 代 關 係 比 擬 為 一 個 慶 典節 目 中 稍 嫌 散 漫 的 遊 行 隊 伍 , 走 在 前 面 的 人 會 影 響 到 後 面 人 的 行 為 , 但 在 隊伍 後 段 的 人 卻 不 可 能 影 響 到 前 面 人 的 行 為 。 他 又 提 出 IntergenerationalTricontract 與 Intragenerational Intercohort Trust 兩 個 概 念 , 希 望 藉 此 來 釐 清 不同 年 齡 群 與 世 代 間 的 關 係 。 在 他 看 來 , 世 代 之 間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係 並 非 一 個 兩28. 參 見 Peter Laslett ( 1979 ) “The Conversation Between the Generations"; 以 及 Peter Laslett ( 1992 ),“Is There a Generational Contract?", in Peter Laslett &James Fishkin (eds), Philosophy, Politics andSociety, Fifth Series, Sixth Series.29. 參 見 Peter Laslett ( 1992 ), “Is There a Generational Contract?", in Peter Laslett &James Fishkin(eds),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 Fifth Series, Sixth Series.


2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代 契 約 所 能 解 決 , 必 須 藉 助 於 一 個 三 代 契 約 。 換 言 之 , 權 利 的 享 有 與 義 務 的負 擔 都 是 單 方 向 的 , 每 一 代 人 從 他 父 母 親 的 照 顧 中 享 有 權 利 , 而 對 他 的 子 女負 有 義 務 。 同 時 , 同 世 代 中 不 同 年 齡 群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即 類 似 於 信 託 的 關係 , 而 國 家 或 政 府 則 扮 演 此 一 信 託 關 係 實 現 的 角 色 。 姑 且 不 論 他 的 努 力 是 否成 功 , 他 的 試 探 對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無 疑 是 推 進 了 一 步 。 因 為 長 期 以 來 , 政 治理 論 往 往 預 設 了 一 個 沒 有 時 間 限 制 的 世 界 , 認 為 當 世 代 的 種 種 政 治 觀 念 原 則以 及 政 治 制 度 , 都 可 以 適 用 於 任 何 時 刻 , 任 何 的 世 代 。 傳 統 政 治 理 論 對 於 正義 、 平 等 以 及 功 利 原 則 的 討 論 , 也 都 是 在 這 樣 的 思 維 下 所 做 的 考 量 , 因 此 把世 代 之 間 正 義 問 題 帶 入 政 治 哲 學 的 討 論 中 , 可 說 是 一 個 革 命 性 的 改 變 。與 上 述 的 情 況 類 似 , 從 女 性 主 義 的 研 究 中 , 我 們 同 樣 也 可 以 看 出 政 治 哲學 研 究 的 新 視 野 。 作 為 一 股 新 的 政 治 思 潮 , 女 性 主 義 不 僅 在 理 論 上 對 傳 統 政治 哲 學 產 生 巨 大 的 衝 擊 , 當 「 個 人 即 政 治 的 」(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 口號 喊 出 後 , 女 性 主 義 已 經 打 破 了 過 去 原 有 對 政 治 的 界 定 及 理 解 。 它 同 時 也 是一 股 運 動 , 具 有 相 當 的 實 踐 力 量 。 我 們 可 以 從 英 美 世 界 , 女 性 主 義 思 潮 以 及婦 女 運 動 的 蓬 勃 發 展 可 以 看 的 出 來 。 政 治 論 述 和 政 治 實 踐 緊 密 的 扣 合 一 起 。Mickinnon 即 是 一 個 例 子 。 她 在 早 年 關 心 性 騷 擾 問 題 , 即 以 Sexual Harassmentand Working Woman 一 書 在 法 理 學 領 域 做 出 重 大 貢 獻 。 她 把 性 騷 擾 視 為 基 於性 意 識 (sexuality) 的 一 種 歧 視 , 是 父 權 社 會 結 構 性 的 產 物 , 反 應 權 力 的 不平 等 , 同 時 這 樣 的 不 平 等 還 受 到 現 存 法 律 的 保 障 , 並 非 個 別 的 行 為 。1980 年間 , 她 與 Andrea Dworkin 共 同 合 作 企 圖 透 過 《 反 歧 視 法 》(antidiscriminationlaw), 禁 止 色 情 刊 物 的 出 版 , 雖 然 成 功 地 使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州 明 尼 波 里 斯 以 及印 第 安 那 州 印 第 安 那 波 里 斯 兩 個 地 方 通 過 反 色 情 法 令 , 但 最 終 仍 遭 最 高 法 院認 為 違 反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對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障 , 而 被 判 定 為 違 憲 。 她 的 主張 也 隨 即 引 發 自 由 派 , 包 括 自 由 主 義 女 性 主 義 陣 營 的 批 評 , 認 為 她 們 的 主 張不 僅 違 憲 , 對 於 婦 女 運 動 長 期 的 發 展 而 言 , 也 是 不 智 與 危 險 的 訴 求 30 。198930 關 於 反 歧 視 法 的 爭 論 可 參 考 Catharine A. Mackinnon ( 1993 ), Only Words, Harvard University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21年 ,Mickinnon 發 表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試 圖 建 立 一 個 女 性主 義 的 國 家 理 論 , 對 她 或 對 女 性 主 義 的 理 論 建 構 來 說 , 都 可 說 是 一 大 突 破 。在 書 中 , 她 對 意 識 揚 昇 (conscious rasing) 有 深 入 的 討 論 , 一 方 面 將 其 作 為一 種 運 動 上 的 實 踐 , 同 時 也 是 一 個 方 法 論 上 的 主 張 。 同 時 , 她 進 一 步 分 析 色情 、 強 暴 與 墮 胎 , 認 為 它 們 只 是 反 應 了 男 人 的 價 值 與 權 力 的 宰 制 , 並 被 嵌 入法 律 之 中 。 因 此 , 女 性 主 義 運 動 必 須 認 清 此 一 事 實 , 並 起 而 追 求 改 變 , 創 造一 新 的 法 理 學 , 一 個 反 應 女 性 主 義 訴 求 的 法 律 體 系 。 雖 然 Mickinnon 所 關 心 的是 自 由 主 義 所 主 導 的 美 國 社 會 , 但 是 她 的 研 究 對 於 亞 非 社 會 來 說 , 也 應 該 有他 山 之 石 的 作 用 。最 後 我 們 再 以 Richard Falk 來 做 說 明 。Falk 研 究 國 際 法 多 年 , 著 作 等 身 。對 追 求 一 個 正 義 與 和 平 的 世 界 秩 序 十 分 執 著 。 早 年 他 同 情 與 支 持 越 南 對 美 國的 戰 爭 與 伊 斯 蘭 回 教 革 命 , 認 為 是 亞 非 反 抗 西 方 霸 權 的 正 義 之 戰 , 必 對 人 類幸 福 有 所 貢 獻 。 但 事 與 願 違 , 越 南 與 伊 朗 革 命 並 沒 有 帶 來 民 主 政 治 與 人 權 保障 的 繁 榮 景 象 , 最 後 他 也 不 得 不 承 認 做 了 錯 誤 的 判 斷 31 。 雖 是 如 此 , 他 對 規範 性 的 國 際 關 係 與 世 界 秩 序 研 究 的 努 力 , 值 得 重 視 , 對 於 突 破 了 戰 後 幾 十 年來 以 政 治 現 實 主 義 為 主 導 的 局 面 功 不 可 沒 。 他 在 1980 年 代 一 篇 討 論 格 老 秀斯 (Hugo Giotius) 的 文 章 中 32 , 對 國 際 法 的 發 展 與 一 個 正 義 的 世 界 秩 序 的 構想 , 有 一 段 發 人 深 省 的 話 。 他 強 調 如 果 我 們 企 圖 追 求 一 個 較 理 想 、 較 完 美 的世 界 , 我 們 必 須 不 存 任 何 幻 想 , 我 們 必 須 具 有 一 種 綜 合 想 像 與 思 維 的 創 造力 , 必 需 深 刻 了 解 既 有 體 系 對 變 遷 的 抗 拒 力 量 , 同 時 體 會 到 改 革 的 可 能 領域 。 他 把 這 領 域 稱 之 為 影 子 地 帶 (Shadowland), 即 尚 未 形 成 但 卻 即 將 出 現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pp 22-31;Catharine A. Mackinnon &Andrea Dworkin ( 1988 ),Pornography and Civil Rights: A New Day for Women's Equality ; Nadine Strossen ( 1994 ),Defending Pornography, Schibner Press.31. 參 見 Falk Richard ( 1988 ), “Manifesting World Order: A Scholarly Manifesto," in Joseph Kruzel &James. N Rosenau, Journeys Through World Politics, Lexington Books,.32. 參 見 Richard Falk ( 1983 ), The End of World Worder: Essays on Normativ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Holmes & Meier.


2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的 權 力 結 構 所 投 射 回 來 的 那 一 個 空 間 , 也 就 是 改 革 最 有 成 功 可 能 的 空 間 。 他同 時 把 二 十 世 紀 末 比 擬 為 格 老 秀 斯 的 時 代 , 是 一 個 大 變 遷 的 時 代 , 同 時 也 是出 現 集 大 成 的 思 想 家 的 時 代 。1995 年 Richard Falk 出 版 On Human Governance 報 告 書 , 暢 論 世 界 政 治 秩序 的 新 趨 勢 。 此 報 告 是 取 材 於 多 年 來 世 界 秩 序 研 究 計 畫 World Order ModelsProject 的 活 動 , 基 本 論 點 在 於 體 認 人 類 歷 史 發 展 正 走 向 一 個 轉 捩 點 , 傳 統 政治 已 不 可 能 繼 續 維 持 下 去 , 但 今 後 何 去 何 從 卻 有 待 大 家 的 努 力 。 換 言 之 , 傳統 的 地 緣 統 治 以 被 地 域 統 治 (geogovernance) 所 取 代 。 所 謂 地 域 統 治 乃 是 指當 代 世 界 社 會 與 經 濟 逐 步 整 合 的 趨 勢 , 在 這 狀 況 下 , 傳 統 主 權 國 家 已 逐 步 式微 。 然 而 在 當 前 人 類 既 可 能 走 向 非 人 道 的 地 域 統 治 , 也 就 是 資 本 主 義 宰 制 的世 界 秩 序 ; 但 也 可 能 走 向 人 道 的 地 域 統 治 , 也 即 是 走 向 一 個 民 主 的 社 會 , 一個 既 充 分 保 障 弱 勢 族 群 的 基 本 權 利 , 也 同 時 顧 及 環 保 的 社 會 。從 以 上 的 例 子 可 以 得 知 , 對 於 政 治 現 實 提 出 關 心 , 並 不 意 謂 著 對 於 政 治現 實 給 予 立 即 有 效 的 解 答 ; 對 於 那 些 非 常 專 注 於 立 即 政 治 事 務 , 並 期 待 給 於立 即 解 答 的 哲 學 工 作 , 確 實 會 失 去 思 考 的 深 度 及 廣 度 ; 同 時 不 在 其 位 不 謀 其政 , 那 是 政 策 制 訂 者 的 事 , 並 非 政 治 哲 學 家 的 事 。 然 而 以 上 述 來 看 , 哲 學 家 ,經 濟 學 家 共 聚 一 堂 從 事 有 關 生 活 品 質 的 研 究 , 目 的 即 在 試 圖 提 出 論 證 以 說 服(convince) 在 世 界 不 同 角 落 的 學 者 以 及 政 策 制 訂 者 , 採 取 不 同 的 思 考 途 徑 。儘 管 他 們 很 清 楚 自 己 並 未 站 在 任 何 具 影 響 力 的 發 言 位 置 上 , 然 而 他 們 仍 願 意持 續 不 斷 地 對 此 課 題 保 持 謹 慎 的 關 心 。 這 正 是 政 治 哲 學 重 要 之 處 , 因 為 它 可以 在 不 受 時 空 壓 力 下 , 對 於 現 實 議 題 進 行 持 續 性 的 分 析 及 理 解 , 補 給 政 策 制訂 過 程 中 可 能 面 臨 的 狹 隘 及 缺 失 。 即 使 政 治 哲 學 的 目 的 是 要 拓 展 與 深 化 我 們對 政 治 場 域 的 視 野 , 以 及 對 於 在 政 治 場 域 中 種 種 政 治 判 斷 及 政 治 決 定 的 理解 , 然 而 獲 得 對 於 政 治 場 域 較 深 較 廣 的 視 野 本 身 即 是 一 種 實 踐 的 過 程 , 因 此保 持 對 於 政 治 實 踐 的 信 念 , 可 以 驅 使 我 們 更 加 深 化 我 們 的 哲 學 視 野(Nussbaum, 1995:207)。 本 文 希 望 透 過 上 述 的 說 明 為 基 礎 , 進 而 對 於 台 灣當 前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作 一 概 略 的 檢 視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23四 、 台 灣 當 前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現 況作 為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學 術 社 群 的 一 員 大 都 瞭 解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的 發展 , 不 論 是 研 究 主 題 或 是 研 究 人 員 的 訓 練 等 , 受 到 英 美 學 界 的 影 響 相 當 大 ,因 此 近 幾 年 我 們 看 到 上 述 英 美 學 術 界 的 發 展 趨 勢 也 反 映 在 台 灣 的 政 治 哲 學研 究 上 。 假 設 上 述 對 於 英 美 政 治 理 論 發 展 的 描 述 大 致 正 確 的 話 , 則 上 述 幾 個趨 勢 反 映 在 台 灣 當 前 的 學 術 界 情 形 為 何 ? 這 些 學 術 趨 勢 又 是 如 何 地 在 台 灣學 術 界 呈 現 的 ?作 者 針 對 近 五 年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的 期 刊 論 文 、 研 討 會 論 文 及 研 究 計 畫 的 數量 及 內 容 做 粗 略 的 分 析 33 ,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大 部 份 的 作 品 仍 停 留 在 對 西 方 政 治思 想 家 作 品 的 引 介 及 詮 釋 。 從 整 體 的 輪 廓 來 看 , 近 年 來 自 由 主 義 以 及 社 群 主義 的 論 爭 , 討 論 的 比 較 多 ,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舉 辦 過 若 干 次 大型 研 討 會 並 出 版 專 書 。 例 如 「 正 義 及 其 相 關 問 題 」 34 、「 政 治 社 群 」 35 、「 多元 主 義 」 36 。 而 所 謂 「 新 政 治 思 想 史 」 在 英 美 世 界 所 發 揮 的 影 響 力 , 雖 未 在33. 本 文 的 資 料 來 源 是 根 據 八 十 年 至 八 十 五 年 間 , 中 華 民 國 期 刊 論 文 索 引 中 , 有 關 政 治 思 想 的 作 品 ,以 及 國 科 會 獎 助 計 畫 及 作 品 作 粗 略 的 內 容 分 析 。 在 期 刊 論 文 部 份 , 我 們 針 對 166 篇 政 治 理 論 的 相關 著 作 , 作 粗 略 的 內 容 分 析 發 現 , 大 部 份 的 作 品 以 引 介 西 方 政 治 思 潮 或 詮 釋 某 思 想 家 作 品 為 主 ,關 於 政 治 現 實 或 公 共 政 策 作 規 範 性 分 析 的 作 品 則 相 當 少 見 。 在 國 科 會 獎 助 計 畫 部 份 , 近 年 來 許多 整 合 型 計 畫 構 想 的 提 出 , 則 有 逐 漸 改 變 方 向 的 趨 勢 。 例 如 中 研 院 社 科 所 由 郭 秋 永 教 授 所 主 持之 大 型 整 合 型 計 畫 『 民 主 政 治 專 題 研 究 』 的 主 要 意 圖 , 即 在 於 對 於 民 主 政 治 下 相 關 重 要 議 題 或概 念 , 進 行 思 想 史 的 分 析 。 黃 默 教 授 所 主 持 『 台 灣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有 關 正 義 社 會 的 省 思 』 的 計 畫則 試 圖 從 自 由 主 義 與 社 群 主 義 的 論 爭 、 女 性 主 義 的 政 治 論 述 與 實 踐 、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理 論 等 議 題 ,從 理 論 的 理 解 , 進 一 步 檢 驗 台 灣 政 治 現 實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 如 國 家 認 同 、 民 族 主 義 、 性 別 平 等 、環 保 運 動 以 及 福 利 政 策 的 議 題 , 並 意 圖 提 出 規 範 性 的 反 省 , 都 可 以 看 出 這 樣 的 一 個 趨 勢 。34. 在 此 次 會 議 中 幾 篇 專 文 即 針 對 Rawls 的 正 義 理 論 的 詮 釋 及 批 判 。 例 如 戴 華 ( 1991 ); 張 福 建( 1991 ); 施 俊 吉 ( 1991 ) 等 。35. 這 次 的 會 議 中 除 了 引 介 Rawls 晚 期 理 論 上 的 轉 變 之 外 , 則 出 現 一 些 針 對 社 群 主 義 政 治 理 論 家 對 自由 主 義 的 批 判 及 提 出 的 解 決 途 徑 的 詮 釋 作 品 。 例 如 戴 華 ( 1995 ); 林 火 旺 ( 1995 ); 蕭 高 彥( 1995 ); 錢 永 祥 ( 1995 ) 等 。36. 在 此 次 研 討 會 中 , 對 於 當 前 西 方 對 於 多 元 主 義 以 及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討 論 , 學 者 們 從 不 同 的 理 論流 派 , 作 相 當 精 闢 的 分 析 。 例 如 蕭 高 彥 ( 1996 ); 林 火 旺 ( 1996 ); 蔡 英 文 ( 1996 ); 張 福 建( 1996 ); 江 宜 樺 ( 1996 ); 黃 瑞 祺 ( 1996 ) 等 等


2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台 灣 學 術 界 引 起 廣 泛 的 討 論 , 但 是 關 於 政 治 思 想 史 方 法 論 的 討 論 也 被 介 紹 到台 灣 來 37 , 許 多 學 者 也 透 過 「 新 政 治 思 想 史 」 在 方 法 論 上 的 啟 示 , 重 新 詮 釋重 要 思 想 家 的 經 典 作 品 38 , 以 及 對 於 政 治 上 重 要 概 念 如 民 主 、 代 表 、 多 數 決的 重 新 詮 釋 39 , 成 果 相 當 豐 碩 。 但 是 關 於 女 性 主 義 、 科 技 、 環 保 議 題 討 論 則 相當 貧 乏 40 。 然 而 隨 著 這 些 議 題 近 年 來 不 斷 的 出 現 在 臺 灣 的 社 會 場 域 中 , 在 可預 見 的 未 來 , 關 於 這 些 議 題 的 討 論 將 逐 漸 的 受 到 重 視 。 至 於 規 範 性 的 反 省 公共 政 策 的 作 品 也 是 屈 指 可 數 41 , 中 研 院 社 科 所 舉 辦 的 「 公 共 與 哲 學 規 範 」 研討 會 基 本 上 算 是 這 一 方 面 的 初 探 42 。 然 整 體 而 言 ,「 引 介 」 及 「 詮 釋 」 多 於理 論 的 建 構 以 及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反 省 。五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困 境37. 參 見 陳 思 賢 ( 1989 ); 陳 瑞 崇 ( 1993 )。 至 於 方 法 論 的 論 爭 所 指 涉 到 的 詮 釋 學 , 近 年 來 則 在 哲 學界 及 社 會 學 界 中 廣 為 流 傳 。38. 如 陳 思 賢 ( 1994:1995 ) 的 柏 克 ; 陳 思 賢 ( 1991 )、 蔡 英 文 ( 1996 ) 的 歐 克 夏 ; 陳 瑞 崇 ( 1995 ) 對霍 布 斯 。39. 中 研 院 社 科 所 在 去 年 已 向 國 科 會 申 請 有 關 民 主 研 究 的 三 年 期 的 大 型 整 合 型 計 畫 , 試 圖 從 思 想 史的 觀 點 , 釐 清 人 權 ( human rights )、 代 表 ( representation )、 參 與 ( participation )、 多 數 決( majority )、 自 由 ( liberity )、 平 等 ( equality ) 等 重 要 概 念 和 民 主 政 治 的 關 係 。40. 關 於 女 性 主 義 的 引 介 過 去 大 都 在 文 學 界 、 社 會 學 界 中 較 為 豐 富 , 政 治 學 界 的 文 獻 出 現 較 少 。 根據 國 科 會 八 十 五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刊 的 文 獻 指 出 , 目 前 正 在 執 行 中 的 研 究 計 畫 則 有 周 碧 娥 :《 性 別 、 婦 女 運 動 與 民 主 化 :1985 年 以 來 台 灣 的 婦 女 與 政 治 》; 林 方 玫 ,《 女 性 主 義 、 認 同 政治 與 參 與 式 民 主 》。 至 於 環 保 與 政 治 、 科 技 與 政 治 的 議 題 則 尚 未 有 系 統 的 作 品 出 現 。 將 政 治 哲學 上 的 論 證 來 討 論 環 境 倫 理 學 的 作 品 可 參 考 戴 華 ( 1993 ):「 永 續 發 展 的 規 範 意 義 」, 載 於 《 台灣 經 濟 預 測 與 發 展 》 第 24 卷 第 1 期 pp:63-87。 黃 默 《 世 代 之 間 的 正 義 》,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告 書 ,1996。41. 最 近 欣 聞 學 者 嘗 試 將 西 方 關 於 政 治 哲 學 中 關 於 公 民 教 育 的 討 論 進 一 步 落 實 在 教 材 的 編 寫 上 。 例如 瞿 海 源 教 授 所 主 持 的 研 究 計 畫 中 , 除 了 進 行 對 於 西 方 重 要 文 獻 的 譯 介 之 外 , 更 進 一 步 從 事 國中 「 公 民 與 道 德 」 教 科 書 的 編 纂 工 作 。 此 外 林 火 旺 教 授 近 幾 年 的 作 品 中 , 除 了 思 考 以 John Rawls為 主 的 自 由 主 義 論 述 之 外 , 也 嘗 試 透 過 對 西 方 關 於 公 民 身 份 ( citizenship ) 以 及 公 民 道 德 ( civicvirtue ) 的 理 解 與 討 論 , 進 一 步 思 考 當 前 台 灣 公 民 教 育 的 改 進 方 向 , 都 可 以 說 是 政 治 理 論 與 公 共政 策 結 合 的 實 例 , 然 而 總 體 而 言 , 仍 是 少 數 。42. 在 這 次 研 討 會 中 , 儘 管 也 討 論 到 如 墮 胎 、 環 境 倫 理 學 以 及 公 共 領 域 等 問 題 , 然 而 仍 停 留 在 引 介西 方 對 此 議 題 的 討 論 , 未 具 體 觸 及 臺 灣 的 現 實 問 題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25透 過 上 述 對 英 美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趨 勢 , 以 及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和 英 美 政治 理 論 的 密 切 關 係 。 不 禁 使 我 們 立 即 面 臨 這 樣 的 問 題 :「 引 介 這 些 英 美 政 治思 想 作 品 的 目 的 為 何 ?」「 這 些 英 美 學 術 界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台 灣 政 治 現 實 有 什麼 關 係 ?」 在 台 灣 的 時 空 環 境 中 , 對 第 一 個 問 題 的 解 答 , 在 某 種 程 度 也 解 答了 第 二 個 問 題 , 也 就 是 透 過 西 方 理 論 資 源 的 理 解 , 作 為 面 對 台 灣 具 體 情 境 問題 時 的 理 論 資 源 , 並 試 圖 尋 求 未 來 平 等 對 話 的 可 能 。 本 文 將 從 對 此 問 題 的 反省 , 逐 一 檢 討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本 身 學 科 以 及 和 其 他 領 域 及 學 科 間 出 現 的 一 些 問題 。政 治 理 論 研 究 遠 離 政 治 現 實由 上 述 可 知 ,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的 發 展 , 在 理 論 的 討 論 和 議 題 的 選 擇 上和 西 方 的 關 係 密 切 。 不 論 是 「 新 政 治 思 想 史 」 對 於 原 典 的 重 新 詮 釋 , 將 所 謂的 「 經 典 」 作 品 放 置 在 歷 史 的 脈 絡 中 重 新 還 其 原 意 ; 或 是 政 治 哲 學 直 接 針 對公 共 政 策 作 哲 學 性 的 反 省 , 皆 是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蓬 勃 發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 然 而 這幾 個 不 同 趨 勢 , 不 論 是 以 新 的 方 法 工 具 重 新 詮 釋 經 典 、 建 構 巨 型 理 論 或 對 公共 政 策 的 哲 學 性 反 省 , 在 台 灣 大 都 是 以 「 引 介 」 的 方 式 呈 現 。 我 們 看 到 許 多的 作 品 針 對 某 位 思 想 家 的 政 治 思 想 作 整 全 性 (comprehensive) 介 紹 , 或 是 針對 思 想 家 某 一 概 念 的 詮 釋 及 批 判 。 這 一 方 面 我 們 看 到 許 多 精 彩 的 作 品 , 使 讀者 能 一 窺 理 論 家 浩 瀚 艱 深 理 論 的 全 貌 , 也 看 到 許 多 學 者 費 盡 苦 心 地 為 思 想 家解 答 了 許 多 疑 難 雜 症 。 然 而 這 種 「 哲 學 式 的 政 治 理 論 」 不 再 探 索 具 體 的 政 治情 境 , 以 後 設 理 論 (metatheory) 與 範 疇 取 代 了 人 與 其 具 體 的 政 治 情 境 , 成為 政 治 思 索 的 主 要 對 象 時 , 使 得 政 治 理 論 和 政 治 現 實 漸 行 漸 遠 。 以 他 人 的 政治 理 論 為 思 索 的 主 要 對 象 , 而 忽 略 了 直 接 面 對 政 治 的 必 要 性 , 造 成 學 院 政 治理 論 越 來 越 傾 向 於 在 空 洞 化 , 在 脫 離 歷 史 脈 絡 的 格 局 裡 進 行 政 治 批 判 ,「 政治 性 」 已 被 馴 服 , 成 為 「 沒 有 政 治 的 政 治 哲 學 」 43 (Mouffe, 1993:41), 同 時43. 在 許 多 學 者 看 來 , 不 論 是 《 正 義 論 》 或 《 政 治 自 由 主 義 》 都 好 似 對 於 現 實 世 界 的 紛 紛 擾 擾 視 而不 見 。 見 張 福 建 ( 1996:19 ) 的 批 評 。


2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也 失 去 了 實 踐 的 相 關 性 (Shapiro, 1990:5-7 ; Dunn, 1986:182)。事 實 上 , 要 探 究 政 治 理 論 遠 離 政 治 現 實 的 理 由 其 實 相 當 多 , 在 許 多 學 者看 來 , 學 科 分 工 及 專 業 化 或 許 也 是 主 要 的 因 素 。 當 代 的 政 治 理 論 已 經 成 為 一個 專 業 化 的 學 術 次 領 域 , 他 們 學 術 實 踐 活 動 已 被 規 則 化 、 常 態 化 。 在 學 院 中 ,我 們 往 往 針 對 被 認 可 的 主 題 , 遵 循 學 術 的 規 範 , 替 自 己 和 他 人 在 理 解 文 本 時的 迷 惑 作 解 答 。 這 個 情 況 對 於 促 進 學 術 社 群 、 制 度 的 發 展 , 以 及 促 進 專 業 化知 識 的 成 長 有 一 定 的 貢 獻 , 然 而 卻 可 能 遭 遇 到 知 識 一 致 性 (conformity) 的 危險 , 以 及 抑 制 更 多 與 常 民 生 活 相 關 議 題 的 研 究 (Issac, 1995:643)。 另 一 方 面 ,越 來 越 多 的 政 治 理 論 家 只 願 意 和 同 行 對 話 , 其 讀 者 群 相 當 程 度 地 局 限 於 學 院中 從 事 相 關 研 究 議 題 及 興 趣 的 學 者 , 影 響 力 也 只 在 學 院 中 流 傳 ; 面 對 的 是 專業 化 的 聽 眾 而 非 一 般 的 讀 者 群 。 比 較 喜 歡 專 業 的 語 言 甚 過 素 樸 的 表 達 , 喜 歡深 奧 有 系 統 的 陳 述 甚 過 於 常 識 性 的 理 解 ; 政 治 理 論 家 也 傾 向 於 從 事 期 刊 論 文的 寫 作 , 而 不 喜 歡 通 俗 性 的 文 章 , 很 多 作 品 透 過 專 業 的 學 術 審 查 及 種 種 規 範之 下 , 出 現 在 學 術 社 群 中 (Ricci, 1984:9-10)。 作 品 不 僅 無 法 在 社 會 中 廣 為流 傳 , 進 而 影 響 一 般 大 眾 ; 即 使 同 是 從 事 政 治 學 科 教 學 的 其 他 領 域 的 研 究者 , 也 未 必 能 夠 閱 讀 得 到 。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造 成 的 結 果 是 學 院 裡 彼 此 流 傳 著彼 此 的 作 品 , 學 院 的 知 識 生 產 者 同 樣 也 是 知 識 的 消 費 者 (Simons, 1995:688)。或 許 正 是 這 樣 的 表 達 的 方 式 , 是 造 成 當 今 政 治 理 論 對 於 政 治 現 實 , 表 現 出 離奇 沈 默 的 部 份 原 因 (Issac, 1995:647)。 然 而 政 治 理 論 唯 有 在 學 院 之 外 產 生 共鳴 , 才 有 意 義 。 所 謂 重 要 的 經 典 作 品 , 馬 基 維 利 的 《 君 王 論 》、 霍 布 斯 《 利維 坦 》、 洛 克 《 政 府 論 次 講 》 等 , 不 僅 富 有 相 當 高 的 文 學 及 藝 術 價 值 44 , 往往 也 涉 及 當 時 代 的 政 治 爭 議 。 因 此 當 代 學 科 分 工 造 成 了 學 院 政 治 理 論 家 生 活於 象 牙 塔 之 中 , 遠 離 了 真 實 的 世 界 (Miller & Siedentop, 1983: 4; Ricci, 1984:ix-x)。 政 治 理 論 家 不 僅 遠 離 了 公 眾 議 題 , 他 們 也 失 去 了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連 結44. 誰 也 無 法 否 定 尼 采 的 《 查 拉 圖 斯 特 拉 如 是 說 》 是 部 偉 大 的 哲 學 作 品 , 同 時 也 是 偉 大 的 文 學 藝 術作 品 , 然 而 卡 維 爾 諾 的 《 看 不 見 的 城 市 》 是 不 是 呢 ? 關 於 政 治 哲 學 是 否 應 該 用 專 業 的 語 言 及 論述 方 式 來 呈 現 , 抑 或 以 文 學 的 手 法 達 致 追 求 真 理 的 目 的 , 可 參 見 Ronald Beiner ( 1992: 10 ),What`s Matter With Liberalism,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的 討 論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27及 互 動 。Gunnell(1987:10-42) 稱 此 種 現 象 是 政 治 理 論 的 異 化 (the alieation ofpolitical theory), 而 這 種 現 象 同 樣 反 映 在 當 前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的 研 究 作 品中 。然 而 正 如 上 述 所 言 , 我 們 並 非 主 張 抽 象 的 理 論 思 維 是 錯 的 , 事 實 上 任 何研 究 都 無 法 避 免 地 需 要 這 些 工 作 , 政 治 理 論 的 建 構 , 缺 少 這 些 同 樣 也 是 無 法想 像 的 。 政 治 理 論 家 也 不 是 要 變 成 政 治 上 積 極 參 與 者 或 是 政 論 家 或 是 經 驗 科學 家 。 但 是 , 我 們 必 須 理 解 到 一 點 : 我 們 從 事 研 究 以 及 調 查 的 世 界 是 和 這 些人 所 思 考 的 是 同 一 個 對 象 , 而 非 那 些 脫 離 現 實 不 切 實 際 的 真 實 。 因 此 政 治 理論 研 究 作 為 一 種 志 業 (vocation), 除 了 重 視 自 己 的 知 識 興 趣 之 外 , 是 否 應該 清 楚 的 體 認 到 詮 釋 及 引 介 西 方 的 政 治 理 論 , 和 台 灣 具 體 的 政 治 現 實 產 生 什麼 有 意 義 的 關 連 ? 既 然 在 知 識 生 產 的 來 源 上 , 我 們 和 西 方 的 發 展 潮 流 緊 密 相扣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狀 況 , 則 我 們 的 重 要 任 務 即 在 於 , 如 何 吸 取 西 方 學 術 資 源 並與 西 方 學 術 界 建 立 平 等 的 對 話 。 我 們 必 須 思 考 當 西 方 的 學 術 資 源 或 理 論 上 的建 構 , 進 入 台 灣 的 政 治 論 述 場 域 之 後 , 產 生 了 什 麼 影 響 ? 換 言 之 , 當 我 們 面對 台 灣 當 前 的 處 境 時 , 這 些 西 方 的 學 術 資 產 , 除 了 能 夠 讓 我 們 重 新 去 正 視 這些 過 去 未 曾 重 視 , 而 如 今 被 發 掘 的 議 題 之 外 , 它 能 夠 給 予 我 們 什 麼 理 論 途 徑上 的 資 源 ? 作 者 在 此 不 是 否 定 政 治 哲 學 領 域 工 作 者 對 於 西 方 重 要 政 治 思 想作 品 的 詮 釋 及 引 介 , 而 是 認 為 除 了 在 詮 釋 個 別 思 想 家 的 理 論 之 外 , 我 們 是 否應 該 理 解 這 樣 的 思 想 資 源 可 以 給 予 當 前 的 政 治 環 境 產 生 什 麼 樣 有 意 義 的 連結 。 以 上 述 所 謂 個 人 主 義 與 社 群 主 義 論 爭 為 例 , 爭 論 的 焦 點 大 致 可 以 區 分 為「 自 我 的 構 成 」(Constitution of the Self)、「 社 群 的 性 質 」(the Nature ofCommunity)、「 普 遍 主 義 與 相 對 主 義 」(Universalism v. s Relativism)、「 國家 中 立 性 原 則 」(Neutrality) 、「 文 化 歸 屬 與 國 家 認 同 」(Cultural Attributeand National Identity) 等 。 上 述 有 些 議 題 的 討 論 對 我 們 似 無 切 膚 之 痛 , 有 些則 具 有 相 當 的 啟 示 , 例 如 「 文 化 歸 屬 」 及 「 國 家 認 同 」 的 問 題 , 對 於 當 前 台灣 社 會 處 在 「 國 家 認 同 」 分 歧 嚴 重 的 處 境 而 言 , 是 相 當 有 意 義 的 論 述 。 政 治理 論 研 究 者 有 責 任 也 有 必 要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提 供 理 論 上 的 分 析 以 及 實 際 上 可


2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行 的 建 議 。 這 時 候 我 們 除 了 理 解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在 概 念 層 次 上 如 何 思 考 「 族 群認 同 」、「 民 族 認 同 」 以 及 「 國 家 認 同 」 的 糾 結 關 係 , 以 及 在 實 際 層 面 上 對於 這 問 題 的 反 省 之 外 , 我 們 更 必 須 去 理 解 認 同 問 題 在 台 灣 如 何 呈 現 , 最 後 更應 指 出 這 個 本 土 經 驗 , 如 何 可 能 對 國 際 學 術 界 產 生 刺 激 與 補 充 的 作 用 45 。再 以 民 主 理 論 的 研 究 為 例 , 透 過 嚴 謹 的 學 理 探 討 , 釐 清 民 主 政 治 的 概 念意 涵 , 並 且 對 其 相 關 的 基 本 假 定 、 核 心 觀 念 及 重 要 議 題 做 出 分 析 、 批 判 及 評估 , 對 於 當 前 處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台 灣 社 會 當 然 有 其 重 要 性 ; 然 而 除 此 之 外 , 我們 是 否 應 該 進 一 步 扣 緊 台 灣 當 前 民 主 化 過 程 所 發 生 的 種 種 問 題 , 做 規 範 性 的評 估 與 反 省 。這 不 必 然 是 一 種 實 用 論 的 看 法 , 也 不 必 然 預 設 從 事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目 的在 於 對 當 前 的 政 治 問 題 提 供 立 即 有 效 的 解 決 途 徑 ; 而 在 於 西 方 學 術 界 的 理 論在 於 解 決 它 們 處 境 下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46 , 因 此 我 們 同 樣 必 需 思 考 我 們 自 己 的 處境 , 進 一 步 理 解 這 樣 的 理 論 途 徑 能 夠 給 與 我 們 什 麼 樣 的 資 源 , 不 必 完 全 拒 斥但 也 不 是 全 盤 接 受 , 唯 有 如 此 , 我 們 才 能 深 刻 的 體 認 出 我 們 自 己 的 問 題 , 甚而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理 論 , 和 西 方 進 行 學 術 對 話 也 才 有 可 能 。今 年 甫 復 刊 的 ( 當 代 ) 47 雜 誌 在 發 刊 詞 有 一 段 話 發 人 深 省 :( 當 代 ) 雖 然 不 敢 指 望 專 以 「 文 化 菁 英 」 為 讀 者 對 象 , 但 我 們 確 有 溝 通 學術 界 及 文 化 界 的 意 願 。 知 識 份 子 的 重 要 職 責 就 是 要 為 學 術 和 文 化 兩 界 搭橋 , 如 果 尖 端 學 術 不 能 在 文 化 界 引 起 共 鳴 , 而 一 般 流 行 的 庸 俗 趣 味 反 倒 成為 當 前 人 文 的 主 流 , 那 就 是 知 識 份 子 的 失 職 。(《 當 代 》,1986)巷45. 請 參 考 江 宜 樺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劃 「 族 群 身 份 , 文 化 歸 屬 與 政 治 認 同 : 論 當 代 西 方 社 群 主 義 思潮 對 臺 灣 社 會 認 同 問 題 的 啟 示 」 計 劃 書 , 作 者 提 出 相 當 清 楚 的 說 明 。46. 例 如 社 群 主 義 的 興 起 某 種 程 度 也 在 對 西 方 個 人 主 義 產 生 的 弊 端 的 一 種 反 省 。 見 Bellah, Robert, etal ( 1985 ), Habits of the Heart: Individualism and Commitment in American Life, New York: Harper& Row.47. 《 當 代 》 可 以 說 近 十 年 來 引 介 西 方 思 潮 著 力 最 甚 的 刊 物 , 然 而 隨 著 《 中 國 論 壇 》、《 當 代 》 以及 《 島 嶼 邊 緣 》 等 雜 誌 的 相 繼 停 刊 , 一 方 面 使 我 們 體 認 到 試 圖 在 學 術 及 文 化 兩 屆 搭 立 橋 樑 的 艱難 性 , 另 一 方 面 更 使 我 們 深 切 的 體 認 到 兩 者 的 落 差 如 此 之 大 , 更 遑 論 學 界 與 一 般 大 眾 的 距 離 了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29經 驗 研 究 與 規 範 研 究 的 截 然 二 分儘 管 行 為 主 義 革 命 未 能 造 成 典 範 性 的 革 命 , 然 其 強 調 以 自 然 科 學 研 究 方法 來 研 究 政 治 行 為 , 以 致 建 構 科 學 理 論 , 仍 是 政 治 科 學 研 究 的 重 心 。 許 多 研究 也 指 出 , 經 由 行 為 主 義 的 衝 擊 以 及 政 治 分 析 的 專 業 化 , 造 成 政 治 研 究 領 域形 成 歷 史 的 、 規 範 的 、 經 驗 的 三 雄 頂 立 的 局 面 (Gunnell, 1987; Held,1991:11-21)。「 政 治 理 論 」 和 「 政 治 科 學 」 的 分 家 , 雖 未 顯 示 出 政 治 科 學的 知 識 優 於 政 治 理 論 或 政 治 哲 學 , 然 彼 此 各 搞 各 的 , 對 其 他 領 域 的 研 究 置 若罔 聞 , 確 是 學 院 裡 常 見 的 現 象 。 我 們 常 常 聽 到 許 多 經 驗 研 究 者 認 為 自 己 嚴 守研 究 分 際 , 不 處 理 規 範 性 問 題 , 其 理 論 任 務 在 於 「 描 述 」 及 「 解 釋 」 政 治 現象 ; 有 的 則 以 「 科 學 的 」 眼 光 看 待 政 治 理 論 , 認 為 透 過 冥 想 得 來 的 知 識 , 虛虛 玄 玄 , 經 不 起 科 學 方 法 的 檢 驗 ; 從 事 規 範 性 理 論 研 究 者 則 對 於 政 治 現 狀 所做 的 經 驗 性 研 究 能 否 掌 握 人 類 生 活 世 界 的 真 相 產 生 存 疑 , 因 此 也 抱 持 著 冷 漠的 態 度 , 長 期 以 來 學 界 似 乎 謹 守 著 經 驗 性 研 究 與 規 範 性 研 究 的 劃 分 。 事 實上 , 任 何 認 知 活 動 都 必 然 涉 及 解 釋 (interpretation), 而 任 何 一 種 解 釋 必 然蘊 含 某 一 種 特 定 的 概 念 、 信 仰 及 標 準 。 任 何 一 種 我 們 從 事 對 政 治 現 象 的 解 釋架 構 , 必 然 決 定 了 我 們 對 現 象 的 看 法 。 它 不 僅 決 定 了 我 們 的 理 解 , 也 決 定 了我 們 對 政 治 行 動 過 程 及 結 果 的 評 估 。 所 以 不 僅 在 研 究 上 嚴 守 價 值 中 立 是 不 可能 ; 不 迴 避 價 值 問 題 , 正 視 衝 突 價 值 的 選 擇 , 更 是 政 治 研 究 者 必 需 面 臨 的 課題 。 因 此 成 功 的 政 治 理 論 必 然 包 括 對 概 念 及 原 則 作 哲 學 性 的 分 析 , 以 及 對 政治 結 構 及 政 治 過 程 作 經 驗 性 的 理 解 48 , 任 何 一 方 皆 不 可 偏 廢 。 唯 有 透 過 經 驗研 究 持 續 地 探 索 現 實 的 種 種 現 象 , 才 能 使 政 治 理 論 有 效 地 提 供 理 解 、 詮 釋 及改 善 不 斷 在 蛻 變 中 的 人 類 的 政 治 存 在 的 參 考 圖 像 ( 許 國 賢 ,1993:22) 49 。48. 政 治 理 論 可 以 包 括 幾 個 層 次 : 一 、 哲 學 層 次 : 關 注 概 念 及 規 範 的 問 題 ; 二 、 經 驗 分 析 層 次 : 關心 理 解 及 解 釋 的 問 題 ; 三 、 關 心 評 價 的 問 題 ; 四 、 歷 史 層 次 : 檢 驗 政 治 論 述 的 變 遷 過 程 , 以 古鑑 今 ( Held, 1991:18 )。49. 以 作 者 今 年 的 研 究 為 例 , 在 今 年 的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中 , 試 圖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 focus group ) 的 研究 方 法 ,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幾 個 涉 及 重 大 環 境 正 義 ( environmental justice ) 議 題 的 當 事 人 進 行 訪談 , 以 瞭 解 他 們 對 於 代 間 正 義 (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 議 題 的 看 法 。 這 其 中 包 括 核 四 興 建


3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儘 管 政 治 哲 學 和 經 驗 研 究 存 在 著 方 法 上 的 分 歧 , 但 是 彼 此 之 間 不 應 是 一 種 完全 敵 對 或 不 相 容 的 關 係 , 而 是 可 以 彼 此 對 話 , 呈 現 一 種 相 互 依 存 、 互 助 共 容的 研 究 面 貌 50 。以 民 主 理 論 為 例 ,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礎 以 及 立 憲 主 義 的 基 本 原 則 , 都 是經 過 歷 史 的 過 程 , 而 構 成 當 代 政 治 社 會 的 重 要 建 制 。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的 演 變 ,這 些 規 範 性 基 礎 是 否 經 得 起 考 驗 是 值 得 我 們 反 思 的 。 在 西 方 對 於 性 別 、 族群 、 少 數 團 體 等 議 題 的 研 究 , 不 斷 地 挑 戰 傳 統 對 於 「 什 麼 是 政 治 的 」 的 理 解 ,其 不 僅 突 顯 出 傳 統 政 治 理 論 對 差 異 性 (difference) 的 忽 視 , 也 進 一 步 思 考 如何 將 差 異 予 以 制 度 化 51 。 另 一 方 面 學 界 也 在 思 考 如 何 因 應 來 自 科 技 不 斷 進 步對 現 有 民 主 制 度 產 生 的 衝 擊 52 , 以 及 對 於 層 出 不 窮 的 環 境 議 題 在 制 度 上 尋 求解 決 之 道 53 。 以 台 灣 的 現 狀 而 言 , 當 前 正 逐 步 邁 向 民 主 化 的 道 路 , 然 而 期 間所 產 生 的 種 種 政 治 亂 象 ( 如 黑 金 政 治 )、 對 民 主 觀 念 的 混 淆 ( 如 民 粹 主 義 54 )以 及 制 度 的 爭 論 ( 如 憲 政 體 系 的 建 立 ), 均 顯 示 對 民 主 政 治 做 系 統 性 評 估 的所 涉 及 到 環 境 正 義 以 及 蘭 嶼 核 廢 料 儲 存 所 涉 及 的 族 群 正 義 問 題 , 也 包 括 鹿 港 反 杜 邦 事 件 中 所 涉及 的 跨 國 資 本 以 及 公 害 輸 出 的 議 題 ; 以 及 濱 南 工 業 區 開 發 案 中 關 於 野 鳥 保 護 等 深 度 生 態 觀 點 與經 濟 發 展 理 念 的 衝 突 ; 以 及 當 前 台 灣 政 經 結 構 中 石 化 資 本 所 具 有 的 支 配 力 , 另 一 方 面 也 希 望 透過 此 研 究 體 認 當 前 台 灣 環 保 運 動 所 面 臨 的 來 自 國 家 機 器 以 及 資 本 家 重 重 的 挑 戰 。 在 研 究 過 程中 ,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的 是 , 不 管 是 來 自 不 同 學 術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 具 有 政 策 壟 斷 力 的 官 員 或 資 本家 、 或 是 來 自 不 同 社 會 底 層 的 人 民 , 都 有 一 套 相 當 清 楚 何 謂 「 正 義 」 的 看 法 。 彼 此 各 說 各 話 ,立 場 堅 定 。 然 而 令 人 無 奈 的 是 , 在 現 有 的 政 經 結 構 下 , 何 謂 正 義 的 原 則 以 及 政 策 , 事 實 上 也 是顯 而 易 見 的 。 從 事 政 治 哲 學 的 研 究 者 該 如 何 思 考 這 樣 的 現 象 , 是 一 個 需 要 嚴 肅 思 考 的 課 題 , 尤其 在 當 前 學 院 中 正 籠 罩 在 對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關 於 「 正 義 」 及 其 相 關 議 題 熱 絡 的 研 究 氛 圍 中 。 儘 管目 前 研 究 仍 在 進 行 中 , 成 效 也 尚 難 評 估 , 然 而 至 少 使 我 們 較 清 楚 的 掌 握 西 方 理 論 資 源 以 及 當 前政 治 現 實 之 間 的 差 異 點 , 有 助 於 我 們 在 源 引 理 論 甚 至 在 建 構 理 論 的 過 程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參 考 。50. 可 以 參 考 Conover 等 人 ( 1991 ), 針 對 政 治 哲 學 界 興 起 的 自 由 主 義 與 社 群 主 義 的 論 爭 中 有 關 公 民資 格 ( citizenship ) 的 討 論 , 希 望 透 過 經 驗 研 究 , 比 較 英 美 兩 國 公 民 的 實 際 態 度 , 是 一 個 有 趣 的例 子 。51. 這 一 方 面 可 以 參 考 Benhabib (ed) ( 1996 ); Young, ( 1990 ); Phillips ( 1995 )。52. 可 參 考 Iain McLean, ( 1989 ) 的 論 證 。53. 可 參 考 Lafferty & Meadowcroft (eds) ( 1996 ) 一 書 中 關 於 民 主 政 治 與 環 境 主 義 間 的 討 論 。54. 參 考 黃 光 國 ( 1995 ); 錢 永 祥 、 王 振 寰 ( 1995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31迫 切 性 。 儘 管 政 治 學 界 對 於 民 主 化 過 程 以 及 其 制 度 層 面 的 各 種 問 題 , 已 經 建立 了 相 當 完 備 的 經 驗 性 研 究 。 然 而 迄 今 為 止 , 除 了 部 份 的 同 仁 開 始 從 事 民 主政 治 重 要 概 念 的 思 想 史 研 究 之 外 55 , 尚 未 見 到 對 於 民 主 政 治 做 規 範 性 的 評 估研 究 , 也 顯 少 見 到 針 對 台 灣 自 戰 後 民 主 發 展 的 進 程 中 , 有 關 「 民 主 論 述 」 做歷 史 性 的 研 究 56 。「 民 主 」 作 為 一 套 西 方 價 值 體 系 及 思 維 方 式 如 何 在 台 灣 生根 ? 它 又 是 以 什 麼 論 述 方 式 呈 現 ? 在 不 同 的 歷 史 情 境 中 , 它 又 如 何 成 為 人 們共 同 肯 認 及 追 求 的 價 值 ? 搜 尋 台 灣 民 主 的 未 來 道 路 , 除 了 正 視 現 在 , 期 許 未來 , 更 要 回 首 過 去 。除 了 做 「 論 述 史 」 的 研 究 之 外 , 對 「 民 主 」 的 研 究 更 需 關 照 政 治 制 度 以外 的 許 多 面 向 。「 民 主 」 作 為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 不 僅 在 政 治 制 度 上 呈 現 , 也 具體 展 現 在 人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 如 性 別 與 族 群 差 異 關 係 、 家 庭 、 工 作 場 所 、 學校 、 社 會 組 織 、 科 技 及 大 眾 媒 體 等 等 ; 如 果 不 全 面 性 的 關 照 這 些 面 向 而 宣 稱台 灣 已 邁 向 民 主 社 會 , 是 無 法 掌 握 台 灣 民 主 的 未 來 。 對 於 這 些 面 向 的 研 究 都必 須 同 時 兼 具 經 驗 事 實 的 觀 察 以 及 規 範 性 的 評 估 與 反 省 。綜 上 所 述 , 如 果 能 夠 整 合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同 仁 , 針 對 台 灣 民 主 化 過 程 中呈 現 出 的 種 種 政 治 現 象 作 經 驗 性 的 觀 察 及 分 析 , 並 進 一 步 提 出 規 範 性 的 反省 , 是 一 個 必 須 關 注 的 研 究 方 向 ,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呈 現 台 灣 民 主 的 全 貌 ,也 才 能 真 正 發 揮 理 論 的 影 響 力 57 。55. 從 今 年 提 出 國 科 會 申 請 的 計 畫 來 看 , 除 了 上 述 中 研 院 社 科 所 關 於 民 主 理 論 相 關 概 念 作 思 想 史 研究 的 整 合 型 計 畫 持 續 進 行 之 外 , 據 聞 呂 亞 力 教 授 所 主 持 的 大 型 整 合 型 計 畫 申 請 , 試 圖 從 理 論 、經 驗 以 及 歷 史 的 角 度 , 探 究 台 灣 的 民 主 歷 程 , 可 以 說 是 朝 此 方 向 的 初 步 嘗 試 , 也 確 實 彌 補 過 去這 一 方 面 研 究 的 不 足 。56. 學 界 關 於 台 灣 政 治 論 述 史 的 討 論 , 可 參 考 傅 大 為 ( 1988 ) ; 錢 永 祥 ( 1988 ); 陳 瑞 崇 ( 1993,1994a, 1994b ) 薛 化 元 ( 1996 )。57. 作 者 更 深 切 的 期 望 在 台 灣 能 出 現 如 美 國 學 界 出 版 的 《 民 主 期 刊 》( Journal of Democracy ) 此 類 性質 的 刊 物 , 針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各 個 層 面 ( 不 論 國 內 或 國 外 ) 提 出 經 驗 解 釋 與 規 範 反 省 , 進 一 步 深化 民 主 的 價 值 。


3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政 治 研 究 與 其 他 領 域 的 疏 離社 會 科 學 的 專 業 分 工 , 是 近 代 知 識 進 步 的 一 種 表 徵 , 許 多 領 域 日 益 專 業化 , 寫 作 的 產 品 規 範 化 、 形 式 化 , 自 成 一 套 學 術 系 統 。 然 各 領 域 從 不 同 的 面相 及 角 度 來 分 析 政 治 現 象 , 無 法 呈 現 整 個 政 治 社 會 的 圖 像 , 因 此 常 常 有 見 樹不 見 林 的 情 形 。「 專 業 化 」 使 各 專 業 領 域 產 生 對 政 治 生 活 特 定 部 份 的 理 解 及研 究 , 其 所 呈 現 的 是 片 面 及 單 向 的 。 然 而 專 業 化 並 不 必 然 導 致 知 識 的 片 斷化 。 如 果 各 領 域 可 以 共 聚 一 堂 , 針 對 某 一 議 題 從 其 研 究 角 度 及 面 向 共 同 探討 , 相 信 必 能 產 生 更 大 的 理 論 貢 獻 。以 上 述 《 生 活 品 質 》 一 書 為 例 , 可 以 說 是 經 濟 學 與 哲 學 兩 個 學 科 領 域 合作 的 嘗 試 , 其 目 的 在 鼓 勵 進 一 步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 且 能 夠 使 研 究 成 果 成 為 政 策制 定 的 參 考 。 這 樣 的 嘗 試 不 僅 造 成 許 多 經 濟 學 者 在 面 對 他 們 研 究 出 發 點 的 哲學 問 題 時 較 具 敏 感 性 , 使 他 們 在 從 事 任 何 指 標 的 建 構 時 不 得 不 處 理 基 本 的 哲學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 哲 學 家 也 逐 漸 理 解 到 連 結 基 本 的 理 論 研 究 工 作 和 對 實 際複 雜 問 題 理 解 之 間 的 重 要 性 (Nussbaum & Sen, 1993:vi)。若 以 此 來 看 ,「 政 治 認 同 」(Political identity) 的 爭 議 可 能 是 台 灣 社 會未 來 五 年 至 十 年 之 間 , 主 要 面 臨 的 議 題 之 一 。 因 此 隨 著 台 灣 認 同 衝 突 問 題 的日 益 嚴 重 , 在 文 學 界 、 社 會 學 界 、 文 化 研 究 者 、 以 及 政 治 學 界 , 都 有 許 多 的學 者 同 時 在 從 事 這 一 方 面 的 研 究 , 然 而 因 彼 此 缺 乏 溝 通 與 互 動 , 以 至 於 各 自單 打 獨 鬥 , 未 能 集 中 火 力 , 產 生 更 大 的 力 量 。 因 此 若 能 結 合 不 同 領 域 及 學 科的 研 究 者 , 分 別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從 事 「 政 治 認 同 」 的 研 究 , 相 信 必 能 發 揮 整 合性 研 究 的 功 能 , 使 研 究 成 果 更 具 深 度 及 廣 度 。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反 省 也 是 如此 。 舉 最 近 爭 論 不 休 的 醫 藥 分 業 問 題 來 看 , 整 個 爭 議 從 都 到 尾 都 呈 現 出 好 似只 是 醫 界 與 藥 界 之 間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 而 無 關 於 消 費 者 的 權 利 保 障 以 及 政 策在 制 訂 過 程 以 及 政 策 本 身 正 當 性 的 許 多 問 題 。 然 而 這 是 攸 關 全 民 健 康 照 顧 體系 以 及 國 家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的 重 大 議 題 , 不 可 輕 忽 之 。 在 學 界 中 , 不 論 是 政 治哲 學 、 社 會 學 、 社 會 工 作 以 及 福 利 經 濟 學 的 學 者 ,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議 題 的 研 究成 果 頗 為 豐 碩 。 倘 能 進 一 步 對 類 似 此 議 題 進 行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並 持 續 表 示 關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33心 , 必 能 對 現 有 混 亂 的 決 策 過 程 以 及 政 策 內 容 提 出 建 言 。綜 上 所 述 , 我 們 可 以 說 , 處 於 台 灣 當 前 的 環 境 , 政 治 理 論 的 研 究 除 了 不斷 尋 求 經 驗 與 規 範 、 理 論 與 實 際 的 對 話 之 外 , 我 們 同 時 必 須 深 切 地 體 認 到 台灣 與 西 方 對 話 的 必 要 性 。 儘 管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走 向 與 發 展 和 西 方 學 界 的 關 係相 當 密 切 , 未 來 仍 將 會 繼 續 維 持 這 樣 的 關 係 , 改 變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 但 我 們 也應 該 力 求 逐 步 追 求 平 等 的 對 話 , 獨 立 建 立 自 己 學 術 思 想 上 的 基 礎 。六 、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幾 點 建 議以 上 我 們 已 大 致 的 描 繪 出 台 灣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的 研 究 方 向 以 及 面 臨 的 困境 , 面 對 未 來 的 走 向 我 們 有 以 下 幾 點 具 體 建 議 :著 重 公 共 政 策 的 規 範 性 反 省從 上 述 對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的 發 展 趨 勢 的 說 明 可 知 , 自 六 ○ 年 代 被 宣 告 壽 終正 寢 , 演 變 到 今 天 呈 現 出 蓬 勃 發 展 的 景 象 , 政 治 哲 學 和 公 共 議 題 形 成 有 意 義的 聯 結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特 色 。 然 而 這 同 時 也 是 目 前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界 較 少 嘗 試 的面 向 。以 性 別 議 題 為 例 , 過 去 在 台 灣 , 從 事 女 性 主 義 政 治 論 述 的 研 究 寥 寥 可數 。 近 年 來 女 性 主 義 逐 漸 被 引 介 到 台 灣 來 , 但 都 僅 限 於 文 學 界 、 社 會 學 界 ;政 治 學 界 在 這 一 方 面 投 入 的 人 力 相 當 的 少 。 然 而 女 性 主 義 論 述 的 重 要 性 不 容忽 視 , 在 西 方 我 們 看 到 女 性 主 義 論 述 的 實 踐 力 量 相 當 驚 人 , 婦 女 運 動 的 蓬 勃發 展 , 不 僅 打 破 原 有 政 治 的 疆 界 , 在 尋 求 新 的 政 治 生 活 上 , 也 提 出 了 許 多 的可 能 性 。 面 臨 台 灣 女 性 意 識 的 覺 醒 , 許 多 衝 撞 父 權 體 制 的 運 動 策 略 不 斷 展 現在 公 共 場 域 之 中 , 然 而 許 多 議 題 的 開 發 及 討 論 , 仍 需 要 更 多 人 的 參 與 , 因 此應 當 鼓 勵 從 事 女 性 主 義 的 理 論 研 究 , 並 進 一 步 尋 求 在 制 度 以 及 政 策 上 落 實 性別 平 等 的 可 能 性 。 我 們 同 樣 也 期 待 更 多 人 力 投 注 於 對 於 少 數 族 群 以 及 弱 勢 團體 的 研 究 , 不 斷 關 注 在 「 正 義 」 的 理 想 與 現 實 之 間 , 尋 求 一 個 符 合 社 會 正 義


3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的 藍 圖 。另 一 方 面 , 長 期 以 來 在 政 府 「 經 濟 掛 帥 」 旗 幟 的 號 召 以 及 「 科 技 萬 能 」、「 征 服 自 然 」 的 觀 念 支 配 下 , 不 斷 地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 卻 對 自 然 環 境 造 成 無 可彌 補 的 傷 害 。 如 今 我 們 已 經 面 臨 到 環 境 品 質 無 法 忍 受 的 地 步 。 如 果 每 一 代 人承 認 其 後 代 子 孫 享 有 某 些 權 利 及 機 會 去 享 有 世 界 的 資 源 , 則 每 個 人 在 做 決 定的 時 候 必 須 承 擔 道 德 上 的 義 務 , 不 損 害 到 後 代 子 孫 的 生 存 及 福 祉 58 。 因 此 在面 臨 當 前 環 境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尤 其 當 今 關 於 「 國 家 競 爭 力 」 的 討 論 不 斷 , 然卻 仍 沈 溺 在 經 濟 成 長 的 迷 失 之 中 , 忽 視 綠 色 思 潮 對 於 傳 統 競 爭 力 迷 失 的 衝 擊之 時 , 如 何 思 考 當 前 台 灣 社 會 的 進 步 及 發 展 , 又 不 以 犧 牲 後 代 福 祉 為 代 價 ,59從 一 般 性 原 則 的 論 證 及 公 共 政 策 各 面 向 作 哲 學 性 的 反 省 , 可 能 是 將 來 我 們必 須 走 的 方 向 。台 灣 政 治 論 述 的 重 建 :正 如 上 述 所 說 的 , 從 「 論 述 」 的 角 度 去 理 解 台 灣 的 政 治 發 展 , 是 當 前 缺乏 的 思 考 面 向 。 隨 著 台 灣 戒 嚴 時 期 的 結 束 , 逐 步 朝 向 民 主 化 的 目 標 在 前 進 ,政 治 論 述 呈 現 出 開 放 與 多 元 的 景 象 。 然 而 回 首 過 去 台 灣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進 程 中經 歷 許 多 的 階 段 , 不 同 階 段 的 政 治 論 述 卻 未 曾 被 細 密 的 整 理 60 。 在 當 今 西 方學 界 已 發 展 出 政 治 思 想 史 方 法 論 的 有 利 條 件 下 ,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他 們 所 提供 在 方 法 上 的 資 源 , 實 際 理 解 台 灣 政 治 發 展 的 過 程 , 從 概 念 變 遷 與 政 治 發 展兩 者 互 為 建 構 的 關 係 出 發 , 重 新 詮 釋 台 灣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的 政 治 論 述 ; 亦 即 經58. 從 世 代 正 義 的 角 度 來 論 證 每 個 世 代 的 每 個 人 具 有 同 等 機 會 去 享 有 世 界 的 資 源 , 不 論 他 是 屬 於 過去 現 在 或 未 來 的 世 代 。59. 參 考 黃 默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劃 《 世 代 之 間 正 義 問 題 》 成 果 報 告 書 , 1996。60. 以 《 自 由 中 國 》 半 月 刊 時 期 的 政 治 論 述 為 例 , 在 那 個 時 空 中 , 他 們 已 經 激 烈 的 討 論 過 如 民 主 、自 由 、 憲 法 、 議 會 、 政 黨 政 治 、 地 方 自 治 甚 至 省 籍 問 題 。《 自 由 中 國 》 可 說 是 促 進 台 灣 政 治 意識 的 產 生 , 以 及 凝 聚 過 程 中 一 個 相 當 關 鍵 的 力 量 , 他 們 所 建 構 的 政 治 論 述 和 當 前 的 政 治 述 論 具有 相 當 的 關 聯 性 , 但 卻 因 為 政 治 因 素 而 形 成 論 述 的 中 斷 , 這 是 相 當 遺 憾 的 事 。 近 年 來 我 們 已 經看 到 許 多 關 於 《 自 由 中 國 》 的 研 究 , 然 到 解 嚴 之 前 的 政 治 時 空 下 的 政 治 論 述 則 尚 未 見 到 有 系 統的 研 究 。


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35由 西 方 對 語 言 與 政 治 生 活 關 係 深 刻 地 反 省 , 並 在 這 樣 的 思 維 及 方 法 的 操 作下 , 重 建 戰 後 台 灣 政 治 論 述 史 , 使 政 治 思 想 史 研 究 具 體 展 現 在 台 灣 的 歷 史 脈絡 中 。七 、 結論本 文 寫 作 的 主 要 目 的 , 在 於 對 本 學 科 的 發 展 做 初 步 的 反 省 與 建 議 。 透 過上 述 的 說 明 , 本 文 粗 略 地 描 述 了 西 方 自 一 九 七 ○ 年 代 以 來 政 治 理 論 的 發 展 趨向 , 也 同 時 指 出 , 儘 管 長 期 以 來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的 發 展 和 英 美 政 治 學 界 的 關 係相 當 密 切 , 然 而 上 述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的 發 展 趨 勢 , 並 未 顯 著 地 反 應 到 台 灣 政 治思 想 領 域 的 研 究 作 品 中 , 學 者 仍 著 力 在 對 西 方 思 潮 的 引 介 上 。 另 一 方 面 , 隨著 學 術 專 業 化 分 工 日 益 細 密 ,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也 出 現 研 究 範 圍 日 益 窄 化 , 研 究取 向 脫 離 政 治 現 實 , 以 及 各 次 領 域 之 間 彼 此 無 法 對 話 的 現 象 。 因 此 本 文 主 張政 治 哲 學 研 究 者 應 該 擴 展 當 前 的 研 究 範 圍 , 除 了 對 思 想 家 作 品 的 詮 釋 外 , 應該 多 方 面 從 事 對 政 治 現 實 以 及 公 共 政 策 的 哲 學 性 反 省 ; 同 時 也 可 針 對 某 一 議題 嘗 試 和 其 他 政 治 學 門 次 領 域 或 非 政 治 學 領 域 的 工 作 者 共 同 研 究 , 對 內 整 合政 治 學 門 各 次 領 域 的 知 識 貢 獻 , 對 外 從 事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 也 希 望 本 文 的 寫 作能 對 於 政 治 哲 學 社 群 的 學 科 發 展 的 反 省 , 發 揮 拋 磚 引 玉 的 作 用 。參 考 書 目Ackerman Bruce(1980),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 Press.Ball Terence.(1988), Transforming Political Discourse, Oxford: Clare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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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哲 學 要 跨 出 去 ! 論 台 灣 政 治 哲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趨 向 45Political Philosophy Must Reach outMab HuangChung-Hong ChenThis essay presents a preliminary arguement that political philosophy mustreach out if it is to be relevant, vital and lively. New political forces andimportant issues of our time must be faced up to. Of course, politicalphilosopher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lawmakers and/or executives, yet itis imperative that they bring their deliberations to bear on public affairs.In supporting its position, this essay primarily cites the revival of political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nations, particularly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the1970s. The pursuit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its practitioners in Taiwan aregently taken to task. In the concluding part, a few suggestions are made as to theareas of research that should deserve encouragement.Keywords:political philosophy, relevancy, vitality, public affairs, delib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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