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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政 實 錄<br />

Taichung City Council<br />

<strong><strong>20</strong><strong>14</strong></strong> 第 4 期<br />

林 榮 進 議 員<br />

積 極 維 護 原 住 民 權 益<br />

拒 絕 縣 市 合 併 讓 原 住 民 邊 緣 化<br />

二 、 促 實 施 原 住 民 學 童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br />

三 、 促 進 辦 理 原 住 民 學 生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br />

四 、 推 動 辦 理 原 住 民 取 得 職 業 駕 照 大 貨 車<br />

補 助 。<br />

五 、 爭 取 辦 理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位 按 比 例 分<br />

配 給 原 住 民 。<br />

六 、 積 極 爭 取 設 置 原 住 民 完 全 中 學 。 積 極<br />

爭 取 優 先 進 用 、 升 遷 具 資 格 之 原 住 民<br />

教 師 。( 教 育 局 規 劃 中 )<br />

七 、 積 極 爭 取 設 立 臺 中 市 「 原 住 民 文 化 主<br />

題 運 動 公 園 」、「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br />

「 臺 中 市 原 住 民 福 利 中 心 」、「 推<br />

動 自 強 新 村 及 花 東 新 村 就 地 重 建 」、<br />

林 榮 進 議 員 表 示 , 原 住 民 院 轄 市 之 原<br />

鄉 , 因 縣 市 合 併 後 , 未 蒙 其 利 , 反 受 其 害 。<br />

如 原 鄉 之 聯 外 道 路 不 再 補 助 , 人 事 不 能 自<br />

決 , 和 平 區 公 所 未 能 優 先 進 用 或 升 遷 原 住<br />

民 , 與 各 機 關 業 務 不 清 及 疊 床 架 屋 有 關 。<br />

原 住 民 的 個 人 所 得 只 有 一 般 國 民 的<br />

0.516 倍 , 原 住 民 之 最 低 生 活 費 是 一 般 國 民<br />

的 0.582 倍 , 原 漢 生 活 水 準 差 距 愈 來 愈 大 ,<br />

林 議 員 積 極 為 原 住 民 爭 取 福 利 , 要 求 市 府 落<br />

實 以 下 的 保 障 :<br />

一 、 爭 取 55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br />

「 和 平 區 原 住 民 文 化 園 區 」 、「 原<br />

住 民 植 物 森 林 園 區 」、「 佳 陽 及 松 茂<br />

遷 村 案 」、 促 請 市 長 部 落 巡 禮 爭 取 建<br />

設 。<br />

八 、 林 議 員 任 內 爭 取 推 動 各 項 原 住 民 權 益 措<br />

施 計 32 案 , 並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改 善 和 平 基<br />

層 建 設 計 125 案 , 排 解 糾 紛 210 案 , 法<br />

律 服 務 75 案 。<br />

林 榮 進 議 員 表 示 , 身 為 山 地 原 住 民 籍 議<br />

員 , 為 避 免 原 住 民 權 益 被 邊 緣 化 , 必 會 扮 演<br />

好 為 原 住 民 發 聲 的 角 色 , 落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權<br />

益 , 避 免 淪 為 二 等 市 民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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