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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政 實 錄<br />
捍 衛 醫 護 人 員 尊 嚴<br />
建 立 急 診 室 處 理 醫 療 暴 力 標 準 流 程<br />
林 珮 涵 議 員 表 示 , 醫 護 人 員 必 須 長 期 輪<br />
值 , 在 精 神 與 體 力 上 的 壓 力 非 常 大 , 因 此 醫<br />
護 人 員 的 超 高 流 動 率 時 有 所 聞 , 再 加 上 長 期<br />
以 來 相 對 低 於 市 場 薪 資 水 平 的 工 作 待 遇 難 以<br />
改 善 , 還 鬧 了 很 久 的 護 士 荒 ; 這 還 不 是 最 糟<br />
的 ! 近 幾 年 常 在 電 視 媒 體 上 演 的 就 是 「 醫 院<br />
暴 力 」 的 問 題 , 其 中 又 以 急 診 室 發 生 的 暴 力<br />
事 件 最 多 , 許 多 家 屬 因 為 擔 心 醫 療 處 置 不 夠<br />
積 極 , 而 出 現 言 語 、 甚 至 肢 體 暴 力 情 形 。<br />
林 議 員 要 求 市 府 衛 生 局 應 該 對 於 容 易<br />
發 生 醫 療 暴 力 的 急 診 室 , 進 行 狀 況 演 練 , 在<br />
第 一 時 間 的 通 報 警 網 以 及 處 置 的 標 準 作 業 流<br />
程 都 應 該 儘 速 建 立 , 務 必 讓 法 律 保 護 辛 苦 的<br />
醫 護 人 員 。 另 外 , 由 於 醫 護 人 員 大 多 數 仍 為<br />
女 性 , 在 處 理 此 類 醫 院 暴 力 上 往 往 較 趨 於 弱<br />
勢 , 如 果 能 在 晉 用 上 鼓 勵 較 多 男 性 的 醫 護 人<br />
員 , 可 能 在 處 理 上 能 有 所 幫 助 。<br />
林 議 員 指 出 , 關 於 醫 療 院 的 治 安 以 及<br />
醫 護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的 問 題 , 並 不 是 毫 無 規 範<br />
依 據 的 , 依 據 103 年 新 修 正 的 醫 療 法 第 24 條<br />
第 2 項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 為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安<br />
全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強 暴 、 脅 迫 、 恐 嚇 或 其 他<br />
非 法 之 方 法 , 妨 礙 醫 療 業 務 之 執 行 , 致 生 危<br />
害 醫 療 安 全 或 其 設 施 。」 對 於 醫 療 暴 力 的 行<br />
為 人 , 應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br />
鍰 。 許 多 醫 界 人 士 都 認 為 , 這 項 修 法 是 對 於<br />
第 一 線 醫 護 人 員 的 一 項 重 大 保 障 , 也 是 法 律<br />
的 一 項 進 步 。<br />
林 珮 涵 議 員 也 期 許 衛 生 局 能 輔 導 醫 療 體<br />
系 , 建 立 起 自 我 的 防 護 能 力 , 既 然 法 律 已 授<br />
權 醫 療 院 所 能 採 取 此 法 定 保 護 措 施 , 市 府 與<br />
醫 院 應 共 同 努 力 , 保 護 第 一 線 的 醫 生 與 護 士<br />
的 安 全 。<br />
中 市 民 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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