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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us Development and Facilities Office 校園發展及設施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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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頁 數簡 介 ................................................................................ 1南 山 苑 ................................................................................ 2住 宿 須 知 守 則 ........................................................................ 31. 居 住 環 境 ................................................................................ 32. 清 理 垃 圾 ................................................................................ 33. 維 修 及 保 養 .......................................................................... 44. 使 用 大 學 設 施 及 器 具 ................................................................ 45. 加 建 及 改 建 設 施 ..................................................................... 46. 張 貼 告 示 或 標 誌 ....................................................................... 57. 住 宅 單 位 檢 查 及 維 修 或 改 善 工 程 .............................................. 58. 防 火 及 安 全 .............................................................................. 59. 飼 養 寵 物 .................................................................................. 510. 保 安 服 務 ................................................................................ 611. 車 輛 停 泊 ................................................................................ 612. 車 輛 清 洗 設 施 ........................................................................ 713. 交 誼 室 ................................................................................... 714. 使 用 公 共 地 方 ........................................................................ 715. 禁 煙 條 例 .............................................................................. 816. 花 園 美 化 ................................................................................ 8


簡 介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是 一 所 由 政 府 資 助 , 為 本 地 及 海 外學 生 ( 本 科 生 及 研 究 生 )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高 等 學府 。 為 適 應 社 會 需 求 , 它 亦 提 供 知 識 更 新 渠 道 及人 文 、 自 然 、 科 技 等 方 面 的 資 源 。為 了 完 成 大 學 使 命 , 城 大 擁 有 一 支 教 學 及 管 理 經驗 豐 富 的 師 資 隊 伍 , 他 們 從 事 各 種 學 術 研 究 並 提供 相 關 的 專 業 服 務 。大 學 教 職 員 均 來 自 不 同 國 家 。 部 份 職 員 會 被 安 排入 住 大 學 教 職 員 宿 舍 , 包 括 德 智 苑 ( 位 於 達 之 路 八十 八 號 ) 、 南 山 苑 ( 位 於 南 山 邨 道 二 十 三 號 ) 及 學 術交 流 大 樓 ( 位 於 達 之 路 八 十 一 號 ) 。鑑 於 大 學 房 屋 政 策 改 變 , 部 份 空 置 宿 舍 單 位 將 出租 給 大 學 教 職 員 及 其 他 人 仕 , 與 此 同 時 , 大 學 希望 能 為 不 同 類 別 的 住 客 提 供 和 諧 及 舒 適 的 居 住 環境 , 確 保 物 業 服 務 質 量 與 此 前 相 同 。此 住 戶 手 冊 旨 於 向 住 客 說 明 一 般 居 住 規 則 及 資料 , 以 便 遵 守 和 查 尋 。 租 客 並 須 在 與 大 學 簽 訂 之租 務 條 款 時 , 應 參 閱 此 手 冊 。最 後 , 校 園 發 展 及 設 施 管 理 處 祈 望 每 位 住 客 都 能有 一 個 愉 快 及 舒 適 的 居 住 環 境 。P. 1


南 山 苑南 山 苑 位 於 南 山 邨 道 二 十 三號 , 該 苑 內 有 兩 座 住 宅 , 共 五十 四 個 單 位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校 園 發 展 及 設 施 管 理 處 負 責日 常 管 理 。該 苑 建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 佔 地 四千 九 佰 平 方 米 , 戶 外 寛 敞 , 易於 休 閒 。P. 2


住 宿 須 知 守 則1. 居 住 環 境1.1 為 了 保 持 良 好 的 居 住 環 境 , 住 客 應 詳 細 閱 讀 住 宿 守則 。 住 客 應 保 持 屋 苑 清 潔 衛 生 。 同 時 , 為 免 擾 人 清夢 , 請 勿 在 晚 上 十 一 時 至 早 上 七 時 內 , 進 行 導 致 過量 噪 音 的 活 動 , 例 如 : 樂 器 、 電 視 、 收 音 機 、 音 響 、麻 雀 或 其 他 嘈 吵 活 動 。 違 者 將 可 能 依 據 香 港 特 別 行政 區 法 律 被 起 訴 。1.2 違 者 將 負 責 大 學 因 噪 音 或 有 關 滋 擾 活 動 而 被 香 港 特別 行 政 區 追 究 一 切 法 律 索 賠 、 訴 訟 及 傳 喚 。1.3 住 客 及 其 家 人 應 避 免 進 行 一 些 造 成 滋 擾 、 危 害 他 人安 全 或 健 康 的 行 為 。1.4 為 了 確 保 能 夠 擁 有 一 個 安 靜 的 居 住 環 境 , 在 一 般 情況 下 , 的 士 在 晚 上 十 一 時 至 早 上 七 時 期 間 , 禁 止 駛入 本 邨 。2. 清 理 垃 圾2.1 為 他 人 著 想 , 請 勿 將 垃 圾 或 物 件 拋 出 窗 外 或 棄 置 於公 眾 地 方 。2.2 經 常 保 持 室 內 衛 生 清 潔 。 垃 圾 應 使 用 膠 袋 盛 載 和 包紮 妥 當 後 , 再 放 進 垃 圾 槽 或 垃 圾 房 內 。 任 何 易 燃 或過 大 物 品 , 不 可 放 進 垃 圾 槽 內 。 通 常 清 潔 工 人 每 天早 上 約 七 時 三 十 分 會 到 各 樓 層 收 集 垃 圾 。2.3 大 件 棄 物 如 傢 具 和 電 器 經 過 適 當 處 理 後 , 可 置 於 本邨 入 口 保 安 室 對 面 的 垃 圾 房 處 。2.4 為 了 便 於 回 收 利 用 , 大 學 鼓 勵 住 客 參 與 垃 圾 分 類 活動 ,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三 十 一 項 。P. 3


3. 維 修 及 保 養3.1 住 客 須 對 住 宅 單 位 負 責 , 若 發 現 有 損 壞 之 設 施 , 應盡 快 向 管 理 服 務 台 報 告 。3.2 有 關 維 修 及 保 養 室 內 裝 置 及 設 施 的 要 求 須 向 管 理 服務 台 申 請 。 住 客 亦 鼓 勵 報 告 有 關 公 共 地 方 損 壞 之 項目 。3.3 租 住 期 間 , 租 客 須 自 費 負 責 維 修 及 保 養 室 內 裝 置 及設 施 。3.4 為 了 避 免 淤 塞 排 水 管 道 , 住 客 須 提 醒 家 庭 成 員 及 僕人 , 不 可 將 垃 圾 、 剩 餘 物 、 碎 布 、 衛 生 巾 或 其 他 不能 溶 解 的 物 件 倒 進 坐 廁 。 另 外 , 將 衛 生 巾 倒 進 坐 廁不 但 淤 塞 喉 管 , 而 且 更 會 造 成 住 客 不 便 及 衛 生 問題 , 屬 不 道 德 行 為 , 住 客 須 負 責 所 有 維 修 及 相 關 費用 。4. 使 用 大 學 設 施 及 器 具4.1 住 客 及 其 家 人 應 小 心 使 用 大 學 提 供 之 設 施 及 器 具 ,以 免 造 成 滋 擾 、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或 健 康 。4.2 住 客 須 負 責 任 何 遺 失 或 損 壞 大 學 提 供 的 設 施 及 器具 。5. 加 建 及 改 建 設 施5.1 除 獲 校 園 發 展 及 設 施 管 理 處 處 長 書 面 批 准 外 , 住 客不 可 加 建 或 改 建 單 位 內 任 何 裝 置 及 設 施 。5.2 在 交 還 單 位 前 , 住 客 必 須 將 已 更 改 的 裝 置 和 設 施 復原 。P. 4


6. 張 貼 告 示 或 標 誌6.1 住 客 在 樓 宇 地 下 大 堂 佈 告 板 張 貼 告 示 , 須 獲 管 理 服務 台 預 先 批 核 。6.2 樓 宇 的 外 牆 、 窗 戶 、 露 台 及 公 共 地 方 不 得 懸 掛 或 展示 標 誌 、 橫 額 或 廣 告 。7. 住 宅 單 位 檢 查 及 維 修 或 改 善 工 程必 要 時 , 大 學 會 發 出 通 告 並 有 權 進 入 住 客 單 位 檢 查 及 維修 或 改 善 樓 宇 設 施 。 住 客 應 給 予 合 作 及 提 供 協 助 完 成 檢查 及 維 修 或 改 善 工 程 。8. 防 火 及 安 全8.1 不 可 將 危 險 、 易 燃 及 非 法 物 品 存 放 在 單 位 內 。 .8.2 為 防 止 火 警 意 外 及 保 持 本 苑 清 潔 , 單 位 門 前 和 公 眾地 方 不 可 擺 放 神 位 、 燃 點 香 燭 及 其 他 祭 奠 物 品 。8.3 請 勿 讓 電 線 或 插 座 等 負 荷 過 量 , 以 免 引 致 火 災 。8.4 所 有 通 道 、 樓 梯 、 升 降 機 大 堂 等 公 眾 地 方 , 必 須 保持 暢 通 。8.5 防 火 門 不 得 隨 意 打 開 , 以 免 影 響 或 妨 礙 其 防 火 效 能 。9. 飼 養 寵 物依 據 大 學 的 一 般 住 宿 規 則 , 本 苑 是 禁 止 飼 養 寵 物 。P. 5


10. 保 安 服 務10.1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 屋 苑 入 口 大 門 開 放 時 間 為 早 上 七 時至 晚 上 十 一 時 正 。 未 經 大 學 許 可 的 任 何 車 輛 , 不 得在 上 述 時 段 進 入 本 苑 。10.2 訪 客 、 承 包 商 及 工 人 在 進 入 本 苑 之 前 , 必 須 在 保 安室 登 記 。 大 學 有 權 禁 止 非 受 權 及 其 他 人 士 進 入 本 邨 。10.3 在 入 口 處 的 保 安 室 內 設 有 二 十 四 小 時 監 控 的 自 動 化樓 宇 保 安 系 統 。 保 安 員 將 負 責 保 安 及 會 定 時 巡 邏 並接 受 管 理 服 務 台 監 督 。10.4 每 幢 住 宅 均 已 安 裝 對 講 機 系 統 , 入 口 處 設 有 控 制 面板 器 , 住 戶 在 允 許 訪 客 進 入 大 樓 之 前 , 可 以 通 過 單位 內 的 對 講 系 統 進 行 監 視 。 為 保 安 理 由 , 住 客 不 可將 大 門 密 碼 洩 漏 給 其 他 人 仕 。10.5 每 戶 客 廳 對 講 機 上 及 主 人 房 內 均 設 有 「 紅 色 緊 急 按鈕 」。 當 按 動 緊 急 按 鈕 時 , 訊 號 可 直 達 本 苑 入 口 處 的保 安 室 , 以 便 保 安 員 盡 快 到 達 單 位 支 援 。10.6 住 客 須 經 常 檢 查 室 內 設 施 包 括 門 窗 、 潔 具 、 電 力 裝置 等 。 若 有 損 壞 , 應 盡 快 修 理 , 以 防 安 全 和 正 常 使用 。10.7 住 客 應 採 取 妥 善 的 預 防 措 施 , 包 括 鎖 好 門 窗 , 以 抵擋 颱 風 和 暴 雨 吹 襲 。10.8 每 單 位 均 裝 上 窗 花 , 住 客 應 經 常 鎖 好 , 以 防 安 全 。10.9 若 發 現 苑 內 有 可 疑 人 物 , 請 立 即 向 管 理 服 務 台 報 告 。11. 車 輛 停 泊11.1 住 客 必 須 持 有 大 學 發 出 之 有 效 泊 車 証 , 方 可 停 泊 車輛 於 南 山 苑 停 車 場 內 。 停 車 場 是 沒 有 指 定 車 位 , 住客 可 隨 意 停 泊 於 任 何 停 車 位 內 。P. 6


16.4 住 客 如 發 現 苑 內 有 異 常 損 壞 的 花 卉 樹 木 , 請 通 知 管理 服 務 台 或 保 安 室 處 理 。17. 嬉 戲 區17.1 嬉 戲 設 施 置 於 第 二 座 地 下 。 住 客 使 用 時 須 小 心 照 顧孩 童 。17.2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 住 客 嚴 格 禁 止 在 嬉 戲 區 、 停 車 場 及其 他 公 共 地 方 進 行 球 類 活 動 、 玩 單 車 、 滑 屐 / 滑 板及 其 他 有 可 能 危 及 行 人 或 設 施 損 害 的 活 動 。18. 晒 晾 衣 服18.1 每 個 單 位 內 的 雜 物 間 均 設 有 晾 衣 架 , 住 客 應 盡 量 使用 晾 衣 設 施 及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或 將 其 更 換 位 置 。18.2 為 保 持 外 觀 整 齊 和 顧 及 大 學 形 象 , 樓 宇 的 露 台 欄杆 、 窗 戶 、 外 牆 或 其 他 公 共 地 方 不 得 晒 晾 衣 服 。19. 窗 戶 保 養19.1 每 單 位 均 已 安 裝 標 準 鋁 質 窗 花 及 蚊 網 。 住 客 不 可 改裝 其 他 款 式 的 窗 花 及 蚊 網 。19.2 鋁 質 窗 框 表 面 已 經 電 鍍 而 無 須 另 行 髹 色 。 住 客 可 使用 溫 和 清 潔 劑 清 洗 , 而 不 能 用 硬 刷 、 沙 紙 或 Brasso等 粗 糙 、 堅 硬 的 潔 具 , 以 免 損 壞 窗 框 表 面 。19.3 為 安 全 起 見 , 住 客 應 定 期 檢 修 窗 戶 , 若 發 現 損 壞 窗 鉸 或 其他 部 份 , 應 立 即 修 理 或 更 換 。P. 9


23. 長 假 安 排住 客 在 長 假 離 港 前 ,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23.1 安 排 繳 清 電 話 、 電 力 、 水 務 及 煤 氣 等 費 用 , 以 免 中斷 服 務 。 若 因 逾 期 未 繳 付 費 用 而 導 致 終 止 服 務 , 住客 須 負 責 恢 復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23.2 貴 重 物 品 應 鎖 好 , 保 險 費 用 自 理 。 住 客 若 遺 失 物 品 ,大 學 概 不 負 責 。23.3 關 掉 單 位 內 的 食 水 、 沖 廁 水 及 媒 氣 閘 掣 。23.4 若 在 此 期 間 單 位 內 無 人 居 住 , 住 客 須 預 先 將 持 有 鑰匙 的 親 人 或 朋 友 資 料 通 知 管 理 服 務 台 , 以 便 緊 急 時與 他 們 聯 絡 。23.5 代 為 保 管 鑰 匙 的 親 人 或 朋 友 , 須 定 期 檢 查 單 位 。 若發 現 某 處 急 需 修 理 或 其 他 可 疑 情 況 , 應 立 即 通 知 管理 服 務 台 。24. 電 力 、 水 務 、 煤 氣 供 應 及 付 款 安 排24.1 每 個 單 位 都 配 有 基 本 的 水 、 電 、 煤 氣 服 務 設 施 。24.2 水 務 、 電 力 及 煤 氣 登 記 的 用 戶 名 均 為 「 香 港 城 市 大學 」, 住 客 入 住 時 無 須 辦 理 轉 名 手 續 。24.3 單 位 內 已 安 裝 電 話 插 座 。 住 客 只 需 向 認 可 電 訊 公 司申 請 即 可 使 用 , 費 用 自 理 。24.4 住 客 須 分 別 向 城 大 財 務 處 及 相 關 公 司 按 月 繳 付 租金 、 泊 車 費 及 電 力 、 水 務 和 煤 氣 費 用 。24.5 若 因 逾 期 未 繳 付 費 用 而 導 致 終 止 服 務 , 住 客 須 負 責恢 復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24.6 住 客 在 交 還 單 位 給 大 學 前 , 必 須 繳 清 有 關 費 用 。P. 11


25. 電 力 供 應25.1 單 位 內 電 力 安 裝 均 符 合 香 港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安 全標 準 之 五 十 赫 茲 交 流 電 及 220 伏 特 電 力 , 包 括 漏 電保 護 裝 置 , 在 任 何 電 器 設 備 使 用 不 當 時 , 保 護 裝 置將 自 動 切 斷 電 源 。25.2 若 單 位 電 源 ( 跳 掣 ), 住 客 可 自 行 重 開 電 掣 。 入 住 前 ,管 理 員 將 向 新 住 客 演 示 電 掣 重 開 過 程 , 但 在 「 開 掣 」前 須 確 保 相 關 插 頭 均 已 拔 除 。25.3 若 有 重 複 「 跳 掣 」 現 象 , 請 聯 絡 管 理 服 務 台 或 保 安室 給 予 協 助 。26. 電 器 用 品 使 用單 位 內 所 有 房 間 均 設 有 13A 電 源 插 座 。 無 論 任 何 時 候 ,住 客 不 得 超 負 荷 使 用 電 源 插 座 。26.1 為 安 全 起 見 , 請 勿 同 時 在 一 插 頭 接 上 過 多 電 器 用品 。 住 客 須 確 保 電 器 用 品 安 全 , 若 發 現 損 壞 的 電 線或 插 頭 , 應 及 時 更 換 。26.2 依 照 法 例 , 所 有 電 力 布 綫 、 維 修 及 安 裝 工 作 , 必 須由 註 冊 電 工 負 責 。26.3 單 位 內 均 已 安 裝 窗 口 或 分 體 式 冷 氣 機 。 租 客 須 負 責檢 查 及 維 修 費 用 。26.4 住 客 須 定 期 清 洗 冷 氣 機 隔 塵 網 , 以 保 持 其 效 能 良 好 。27. 煤 氣 設 施 使 用27.1 煤 氣 設 施 包 括 浴 室 熱 水 器 和 廚 房 煮 食 爐 具 。27.2 如 發 覺 煤 氣 設 施 操 作 不 正 常 , 住 客 應 立 即 通 知 煤 氣公 司 檢 查 及 修 理 。 為 安 全 起 見 , 住 客 在 使 用 前 必 須仔 細 閱 讀 說 明 書 。 用 完 後 或 離 開 單 位 前 , 須 確 保 煤氣 設 施 已 完 全 關 閉 。P. 12


27.3 如 發 覺 煤 氣 洩 漏 , 須 冷 靜 並 參 考 下 列 指 引 :• 立 即 關 閉 廚 房 內 的 煤 氣 總 掣 。• 切 勿 開 關 電 掣 , 例 如 冷 氣 機 、 電 燈 、 風 扇 等 ,因 此 舉 可 能 會 導 致 爆 炸 。• 打 開 門 窗 。• 不 可 按 動 鄰 舍 門 鐘 。• 致 電 煤 氣 公 司 檢 查 。• 聯 絡 管 理 服 務 台 或 保 安 室 求 助 。28. 自 來 水 及 咸 水 使 用28.1 自 來 水 須 煮 沸 後 方 可 飲 用 。28.2 咸 水 只 限 於 沖 廁 用 途 。28.3 若 發 現 水 管 漏 水 , 應 立 即 關 閉 水 管 總 掣 並 安 排 修理 。 住 客 離 開 單 位 時 , 必 須 確 定 水 喉 掣 已 關 妥 。28.4 在 新 住 客 入 住 時 , 管 理 員 會 介 紹 單 位 內 總 水 掣 位 置 。29. 蟲 害 治 理本 處 現 聘 用 專 業 公 司 對 苑 內 內 公 共 地 方 進 行 定 期 蟲 害 防治 工 作 。 必 要 時 , 住 客 可 自 費 在 其 單 位 內 進 行 蟲 害 防 治工 作 。 住 客 應 小 心 進 行 蟲 害 防 治 工 作 , 以 免 造 成 滋 擾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或 健 康 。30. 蚊 患 防 預30.1 管 理 服 務 台 會 定 期 清 理 公 共 地 方 積 水 及 割 除 雜 草 ,以 減 少 蚊 患 滋 生 。P. 13


30.2 每 星 期 住 戶 須 將 室 內 花 瓶 和 水 養 植 物 至 少 換 水 一次 ; 及 清 除 器 皿 如 花 瓶 、 花 盆 及 水 桶 內 的 污 水 , 以減 少 蚊 患 滋 生 。31. 廢 物 回 收大 學 長 期 致 力 予 推 廣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 現 今 , 廢 物 回 收 已成 為 大 學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 在 此 , 我 們 亦 鼓 勵 住 客 積極 參 與 該 項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 為 方 便 閣 下 回 收 廢 物 , 我 們在 停 車 場 放 置 了 分 類 回 收 筒 , 用 以 回 收 塑 料 瓶 、 鋁 罐 及廢 紙 。 若 閣 下 對 本 苑 的 廢 物 回 收 活 動 有 任 何 建 議 , 歡 迎向 管 理 服 務 台 反 映 。32. 能 源 節 省為 保 護 環 境 , 建 議 住 戶 使 用 慳 電 燈 膽 及 節 省 能 源 的 電 器用 品 。 離 開 單 位 時 並 關 掉 不 使 用 的 照 明 系 統 及 電 器 。33. 颱 風 暴 雨 防 預香 港 的 颱 風 季 節 一 般 為 每 年 的 六 月 至 十 月 。 颱 風 訊 號 分為 一 至 十 級 。 暴 雨 警 報 時 , 住 客 應 在 有 颱 風 來 臨 期 間 採取 必 要 的 預 防 措 施 , 並 將 窗 戶 關 好 。P. 14


常 用 電 話 號 碼警 署 、 救 護 車 及 消 防 局 999水 務 署 2824 5000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2678 2678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2880 6988電 信 盈 科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1000南 山 苑 管 理 服 務 台 2319 2539南 山 苑 保 安 室 2319 2285大 學 保 安 熱 綫 3442 8888人 力 資 源 處3442 9259 /3442 9281住 戶 手 冊 會 定 期 檢 討 並 自 行 更 新 , 以 達 完 善 。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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