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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投信「S 投資法」委託代理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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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約 定 事 項1. 受 益 人 同 意 復 華 投 信 得 依 約 定 事 項 辦 理 申 購 / 買 回 基 金 事 宜 , 無 需 逐 次 取 得 受 益 人 之 交 易 指 示 ,每 次 申 購 / 買 回 金 額 由 該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代 為 收 付 。2. 原 始 基 金 及 標 的 基 金 均 為 營 業 日 才 執 行 買 回 / 轉 申 購 交 易 。 如 交 易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 則 遞 延 至 次 一營 業 日 執 行 交 易 。3. 如 符 合 轉 申 購 或 買 回 交 易 執 行 標 準 , 則 約 定 轉 申 購 日 或 買 回 點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為 轉 申 購 或 買 回 交易 實 際 執 行 日 。4. 受 益 人 同 意 如 執 行 轉 申 購 後 , 標 的 基 金 之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有 超 過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所 核 准 之 淨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虞 時 , 復 華 投 信 得 拒 絕 接 受 該 期 轉 申 購 交 易 , 並 將 轉 申 購 單 位 數 留置 原 始 基 金 帳 戶 。5. 買 回 交 易 執 行 係 每 營 業 日 檢 查 , 受 益 人 同 意 如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並 轉 申 購 原 始 基 金 後 , 原 始 基 金 之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有 超 過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核 准 之 淨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虞 時 , 復 華 投信 得 拒 絕 接 受 該 次 轉 申 購 交 易 , 並 將 標 的 基 金 之 買 回 款 項 匯 至 受 益 人 約 定 之 買 回 匯 款 帳 戶 , 而本 授 權 書 即 自 動 終 止 。6. 買 回 交 易 執 行 後 , 下 一 期 約 定 轉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 NAV 如 大 於 或 等 於 上 一 期 轉 申 購 日 標 的 基 金NAV, 則 依 授 權 書 原 約 定 事 項 繼 續 執 行 轉 申 購 交 易 。 但 買 回 款 在 途 期 間 如 遇 下 一 期 轉 申 購 日 ,則 自 動 延 至 次 二 期 轉 申 購 日 再 做 是 否 執 行 轉 申 購 交 易 之 判 斷 。7. 受 益 人 若 申 請 辦 理 買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原 始 基 金 或 標 的 基 金 , 本 授 權 書 立 即 終 止 , 復 華 投 信 無 需事 先 通 知 。8. 受 益 人 如 需 終 止 本 授 權 書 , 需 填 寫 完 備 之 「S 投 資 法 授 權 變 更 申 請 書 」, 並 於 約 定 轉 申 購 日 五 個營 業 日 前 送 / 寄 達 至 復 華 投 信 。9. 依 據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 應 向 金 融 消 費 者 說 明 之 重 要 內 容 本 公 司 已 揭 露 於 網 站 中 , 相 關 資訊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網 站 (http://www.fhtrust.com.tw/)。10. 本 授 權 書 如 有 任 何 未 盡 事 項 , 悉 依 據 本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 公 開 說 明 書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辦 理 。11. 本 授 權 書 簽 定 後 , 前 述 法 令 有 修 正 者 ,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 本 授 權 書 仍 屬 有 效 不 需 重 新 簽 定 。12. 如 因 本 授 權 書 涉 訟 時 , 受 益 人 及 復 華 投 信 同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基 金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公 開 說 明 書 交 付 方 式 :為 保 障 投 資 人 的 權 益 , 請 您 在 申 購 前 務 必 確 認 已 依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申 購 基 金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公 開說 明 書 , 在 無 法 確 認 您 已 取 得 該 基 金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公 開 說 明 書 前 , 經 理 公 司 將 無 法 受 理 您 的申 購 。 如 對 公 開 說 明 書 取 得 方 式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即 來 電 經 理 公 司 客 服 專 線 0800-005-168。本 人 已 由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基 金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公 開 說 明 書 ,【 請 務 必 勾 選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種 】□ 已 由 經 理 公 司 交 付 或 其 他 銷 售 機 構 取 得 。□ 已 由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http://www.fhtrust.com.tw/) 或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http://newmops.tse.com.tw/) 下 載 取 得 。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預 告 書 :受 益 人 了 解 本 次 申 購 基 金 之 內 容 、 目 標 、 投 資 方 針 、 投 資 風 險 及 受益 人 所 享 有 之 權 利 、 相 關 資 料 與 規 定 , 該 基 金 可 能 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而 對 原 投 入 之 本 金 或 收 益 有 所 減 損 (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為 全 部 本 金 ),受 益 人 已 評 估 其 潛 在 之 風 險 後 , 自 行 作 成 獨 立 審 慎 之 投 資 決 定 , 願承 擔 該 等 投 資 風 險 , 如 有 任 何 投 資 損 失 , 概 與 本 公 司 無 涉 。 本 人 瞭 解 本 人 風 險 屬 性 檢 核 結 果 及 本 次 申 購 商 品 之 風 險 屬 性 , 投 資決 策 係 依 本 人 最 終 判 斷 為 之 。主管受 益 人 留 存 印 鑑 ( 未 成 年 人 請 加 蓋 法 定 代 理 人 印 鑑 ):____________覆核經辦核印第 2 頁 / 共 2 頁 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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