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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生涯類型變遷與民主體制的取向分析-以台灣第二 ...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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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49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以 台 灣 第 二 到 第 七 屆 立 法 院 為 例*廖 達 琪∗∗一 、 前 言二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民 主 體 制 之 關 聯 性 探 析三 、 研 究 個 案 及 方 法 之 說 明四 、 台 灣 立 委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分 析五 、 討 論 及 結 論本 文 嘗 試 從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的 變 遷 , 來 探 看 與 民 主 體制 取 向 的 對 應 關 係 。 首 先 , 本 文 根 據 既 有 的 理 論 及 經 驗 研 究 , 歸結 出 總 統 制 及 內 閣 制 二 大 主 要 民 主 體 制 及 中 間 型 「 半 總 統 制 」 的組 成 邏 輯 , 及 相 對 照 各 體 制 下 會 出 現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不 同 的 組合 趨 勢 。 本 文 再 以 台 灣 為 個 案 , 試 從 經 驗 面 台 灣 立 法 院 從 第 二 屆(1993) 以 降 到 第 七 屆 (2010), 歷 屆 立 法 委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情∗ 本 文 「 立 委 職 涯 」 之 資 料 主 要 以 朱 元 魁 先 生 的 碩 士 論 文 《 國 會 議 員 之 生 涯 類 型 研 究 — 以台 灣 立 委 第 二 屆 到 第 六 屆 為 例 》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為 基 底 ; 立 委 職 涯 類 型 的 歸 類 則 是 由 王 英獎 小 姐 及 陳 佑 善 先 生 負 責 , 但 一 切 文 責 作 者 自 負 ; 除 了 感 謝 上 述 三 位 的 協 助 , 更 要 謝 謝三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的 寶 貴 意 見 。∗∗ 中 山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E-mail: dcliao@fac.nsysu.edu.tw投 稿 日 期 :2009 年 07 月 09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0 年 06 月 24 日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 頁 49-96。


5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形 , 來 反 思 其 間 組 成 結 構 的 變 化 所 對 應 的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 本 文 的主 要 發 現 是 : 台 灣 立 法 院 長 期 發 展 , 較 是 以 「 專 職 型 」 立 委 為 主流 , 這 比 較 接 近 「 總 統 制 」 下 的 國 會 議 員 職 涯 傾 向 。 最 後 , 本 文根 據 這 實 證 觀 察 的 發 現 , 提 出 未 來 台 灣 修 憲 或 國 會 改 革 可 思 考 的方 向 。關 鍵 詞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 民 主 體 制 、 台 灣 、 立 法 院 、 立 法 委 員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51一 、 前 言民 主 體 制 的 經 典 分 類 , 就 是 總 統 制 與 內 閣 制 。 但 這 兩 個 基 於 靜態 法 制 面 的 分 類 , 在 歷 經 行 為 主 義 、 後 行 為 學 派 及 新 制 度 主 義 的 洗禮 後 , 雖 在 教 科 書 中 仍 居 屹 立 不 搖 的 典 範 地 位 , 在 實 務 上 已 屬 傳 統理 念 化 的 模 型 , 並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的 體 制 可 以 完 全 依 模 式 所闡 述 的 特 性 , 一 成 不 變 的 運 作 。 或 者 說 從 行 為 動 態 面 而 言 , 總 統 制或 可 容 納 些 內 閣 制 的 特 質 , 反 之 亦 然 。 比 如 國 會 議 員 的 生 涯 類 型 ,在 內 閣 制 的 制 度 邏 輯 下 , 國 會 議 員 多 不 以 議 會 為 生 涯 終 站 , 反 而 期待 「 議 而 優 則 仕 」, 因 為 立 法 與 行 政 權 力 的 融 合 (fusion of power),多 數 黨 的 議 員 頗 有 機 會 入 閣 , 如 果 入 閣 或 擔 任 其 他 公 職 無 望 , 當 議員 通 常 只 能 聽 從 黨 之 指 揮 , 難 有 自 我 發 揮 的 空 間 , 所 以 不 利 久 待 。相 對 的 , 總 統 制 下 的 國 會 議 員 , 理 論 上 有 較 充 分 的 誘 因 以 國 會 為 終生 志 業 ; 因 為 在 權 力 分 立 下 (separation of power), 國 會 權 重 , 且 政黨 難 以 強 烈 黨 紀 約 束 , 議 員 自 主 空 間 大 , 表 現 機 會 多 , 影 響 力 更 不容 小 覷 。理 論 上 雖 可 做 以 上 之 推 論 , 但 經 驗 實 證 上 , 恐 怕 非 如 此 涇 渭 分明 。 在 一 般 歸 納 為 「 內 閣 制 」 的 國 家 裡 , 國 會 議 員 或 也 有 以 國 會 為終 生 志 業 的 ; 而 在 所 謂 「 總 統 制 」 的 國 家 裡 , 當 然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少以 國 會 為 跳 板 或 過 渡 到 行 政 體 系 的 議 員 , 只 是 在 比 較 下 , 應 該 會 有程 度 的 差 別 。本 文 即 試 圖 探 討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演 化 取 向 的關 係 , 並 以 台 灣 立 法 院 的 長 期 演 化 為 個 案 探 討 。 這 樣 探 討 的 理 由 主要 有 二 項 : 一 是 理 論 上 的 意 義 。 目 前 的 文 獻 對 國 會 議 員 的 生 涯 探 討 ,


5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雖 然 量 不 算 少 , 但 多 集 中 在 美 國 國 會 或 美 國 州 議 會 的 研 究 , 且 多 聚焦 於 各 種 組 織 或 個 人 因 素 與 議 員 生 涯 產 生 的 關 聯 ; 雖 然 也 有 從 歷 史及 國 會 組 織 演 化 的 角 度 , 來 分 析 與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的 關 係(Polsby, 1968), 但 很 少 涉 及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轉 變 與 整 個 政 治 系 統 演化 關 係 的 探 索 。 1 不 過 , 自 第 三 波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陸 續 出 現 後 , 民 主體 制 從 設 計 到 發 展 都 呈 現 多 元 動 態 的 風 貌 , 以 憲 政 體 制 做 靜 態 分類 , 並 仍 以 由 上 而 下 的 視 角 來 切 入 , 已 很 難 掌 握 這 些 國 家 政 治 體 制內 在 變 化 的 趨 勢 ,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走 向 , 2 所 以 本 文 嘗 試 在 理 論 上 聯結 體 制 動 態 發 展 的 一 個 環 節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化 , 與 民 主 體制 演 化 取 向 可 能 互 為 表 裡 的 關 係 。本 文 探 索 此 一 主 題 的 第 二 項 理 由 是 實 務 上 的 考 量 。 因 為 新 興 民主 國 家 易 陷 於 憲 政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 並 時 有 修 憲 的 衝 動 或 需 求 , 3 但傳 統 的 總 統 及 內 閣 制 二 分 法 實 簡 化 了 憲 政 動 態 面 的 複 雜 性 , 4 也 易誤 導 對 體 制 發 展 實 務 面 的 了 解 , 並 易 造 成 在 提 出 修 憲 的 各 式 主 張上 , 或 實 際 推 動 修 憲 的 過 程 裡 , 有 力 而 常 無 理 , 權 謀 總 多 於 邏 輯 。所 以 本 文 試 著 從 下 而 上 的 實 際 觀 看 本 文 的 個 案 — 也 是 新 興 民 主 的 台灣 , 其 立 法 院 中 的 委 員 們 從 第 二 屆 (1993) 到 第 七 屆 (2010) 生 涯1. 文 獻 上 有 橫 向 比 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政 治 系 統 特 質 ( 如 內 閣 或 總 統 制 ) 的 聯 結 , 如Patterson and Loewenberg (1979) 對 英 、 美 、 德 、 肯 亞 的 比 較 , 本 文 後 面 會 討 論 ; 但 沒 有縱 向 歷 史 性 的 回 溯 比 較 , 以 了 解 政 治 系 統 本 身 特 質 的 變 遷 。2. 比 如 , 憲 政 運 作 上 同 時 有 直 選 的 總 統 及 對 議 會 負 責 的 政 府 這 兩 個 特 質 存 在 , 而 被 歸 為 「 半總 統 制 」 的 國 家 , 據 國 內 學 者 吳 玉 山 統 計 有 34 個 (Wu, 2008: 2), 但 如 純 依 憲 政 法 制 架構 來 分 , 可 以 有 55 個 (Elgie, 2007: 8-9)。3. 1970 年 代 以 降 的 第 三 波 民 主 國 家 , 如 葡 萄 牙 自 1976 年 以 來 , 已 修 過 4 次 , 匈 牙 利 3 次 ,拉 脫 維 亞 2 次 , 智 利 及 巴 拿 馬 都 是 3 次 。 整 體 看 來 , 完 全 未 修 的 是 較 少 數 。 參 見 CentralIntelligence Agency (2010)。4. 所 謂 「 半 總 統 制 」 反 而 是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較 普 遍 採 納 的 一 種 體 制 , 但 其 規 範 面 與 實 務 面 ,還 是 有 落 差 , 參 見 註 2。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53類 型 變 遷 情 形 , 來 研 判 台 灣 民 主 體 制 的 演 化 取 向 , 以 為 台 灣 未 來 思考 、 辯 論 或 調 整 憲 政 定 位 的 一 個 實 證 依 據 。本 文 計 分 五 部 份 。 一 是 此 「 前 言 」, 二 是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與 民 主 體 制 之 關 聯 性 探 析 」, 三 為 「 研 究 個 案 及 方 法 之 說 明 」, 四是 「 台 灣 立 委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分 析 」, 五 為 「 討論 與 結 論 」。二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民 主 體 制 之 關 聯 性 探 析如 前 所 述 , 有 關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相 關 文 獻 , 為 數 不 少 , 但甚 少 關 聯 到 民 主 體 制 之 發 展 演 變 。 整 體 而 言 , 這 些 文 獻 大 約 可 分 成三 大 類 , 一 類 是 從 因 素 的 角 度 , 探 討 什 麼 原 因 可 能 造 成 國 會 議 員 生涯 的 穩 定 或 流 動 (Schlesinger, 1966; Fiorina, 1977; Dutton, 1975;Fishel, 1971; Hain, 1974; Abramson et al., 1987; Cox et al., 2000;Hibbing, 2002; Maestas, 2000; Hibbing, 1982; Canon and Sousa, 1992;Moncrief, 1999; Williams and Lascher, 1993; Matthews, 1984;Borchert, 2001; Moore and Hibbing, 1992); 一 類 是 從 結 果 的 角 度 , 探尋 國 會 議 員 不 同 生 涯 發 展 途 徑 之 選 擇 對 國 會 組 織 及 行 政 體 系 可 能 造成 的 影 響 (Hibbing, 2002; Polsby, 1968; King, 2000; Clubb, 1994;Berry et al., 2000; Squire, 1988a, 1988b, 2007; Moncrief et al., 1996;Woods and Baranowski, 2006); 最 後 一 類 則 是 從 比 較 的 角 度 , 試 圖 跨越 不 同 的 民 主 體 制 , 從 國 會 甄 補 人 才 的 功 能 上 , 分 析 各 不 同 體 制 中國 會 甄 補 人 才 的 方 式 、 方 向 , 及 程 度 差 異 (Patterson and Loewenberg,1979: 68-116)。在 這 三 類 文 獻 中 , 最 接 近 本 文 探 討 主 題 的 是 第 三 類 Patterson and


5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Loewenberg (1979) 針 對 美 、 英 、 德 、 肯 亞 四 國 國 會 所 做 的 甄 補 功 能比 較 。 其 次 是 第 二 類 文 獻 , 因 為 其 中 討 論 歸 納 了 國 會 議 員 ( 或 地 方議 員 ) 不 同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 對 議 會 組 織 功 能 的 寓 意 或 影 響 , 而 這 些寓 意 或 影 響 , 可 以 進 一 步 推 衍 出 議 會 相 對 於 行 政 的 角 色 定 位 ; 如 果從 長 時 期 歷 程 來 思 考 , 應 可 從 議 會 功 能 角 色 可 能 發 生 的 變 化 , 再 推導 出 行 政 、 立 法 動 態 關 係 中 , 所 展 現 民 主 體 制 的 變 動 取 向 。 至 於 第一 類 文 獻 , 較 傾 向 個 人 心 理 、 社 會 因 素 的 分 析 , 至 多 拉 高 到 國 會 組織 或 政 黨 層 次 , 來 探 討 這 些 因 素 對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選 擇 的 影 響 ; 而 這樣 的 探 討 較 不 直 接 關 涉 到 議 員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這 一 主題 , 所 以 下 面 的 文 獻 整 理 及 理 論 歸 納 就 不 特 別 涉 及 這 一 方 面 。首 先 是 Patterson 及 Loewenberg (1979) 對 國 會 甄 補 功 能 的 界 定及 與 體 制 特 質 關 聯 性 之 分 析 。 他 們 基 本 認 為 行 政 與 立 法 領 袖 的 重 疊性 (executive-legislative overlap) 是 區 分 國 會 甄 補 性 功 能 高 低 最 重要 的 指 標 (1979: 54-57)。 依 此 標 準 , 他 們 所 研 究 的 四 國 中 , 英 國 內閣 制 下 的 國 會 可 說 是 最 能 發 揮 甄 補 性 之 功 能 , 並 可 以 成 為 這 類 型 國會 之 典 範 。 因 英 國 之 內 閣 首 相 本 身 就 直 接 出 自 國 會 最 大 黨 之 領 袖 ,其 閣 員 更 是 多 由 國 會 議 員 出 任 ,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領 袖 之 重 疊 上 最 為 明顯 ; 德 國 與 肯 亞 兩 國 也 有 類 似 的 趨 勢 , 也 是 被 歸 屬 於 內 閣 制 (1979:57-58)。 相 對 的 , 屬 於 總 統 制 典 範 下 的 美 國 國 會 , 在 甄 補 性 功 能 之發 揮 上 最 為 弱 勢 , 因 為 美 國 之 國 會 議 員 並 不 能 同 時 出 任 行 政 官 員 ,除 非 解 職 (1979: 105-110)。 不 過 ,Patterson and Loewenberg 也 指 出 ,美 國 國 會 雖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官 員 同 時 重 疊 性 的 甄 補 功 能 上 完 全 不 具備 , 但 在 異 時 性 、 及 不 同 立 法 系 統 間 的 甄 補 功 能 卻 不 能 忽 視 ; 也 就是 一 方 面 , 國 會 議 員 雖 不 能 同 時 兼 行 政 官 員 , 但 不 排 除 有 機 會 轉 任行 政 部 門 時 , 辭 職 或 離 任 就 行 政 職 ; 另 一 方 面 , 雙 院 的 國 會 也 可 做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55為 政 治 人 物 的 生 涯 階 梯 : 如 地 方 州 議 員 最 常 晉 升 為 聯 邦 議 員 ; 而 雙 院間 , 尤 其 眾 院 議 員 常 轉 換 跑 道 到 參 院 (Patterson and Loewenberg, 1979:109)。 同 時 , 他 們 也 指 出 , 美 國 總 統 制 下 的 國 會 , 享 有 一 些 實 質 的資 源 及 行 政 治 理 權 , 讓 議 員 較 有 意 願 長 期 的 待 在 立 法 體 系 中 , 比 較能 養 成 專 業 , 從 而 促 使 立 法 機 構 專 業 性 的 提 升 (1979: 110)。其 實 , 完 全 從 內 閣 制 及 總 統 制 所 涵 攝 的 理 論 邏 輯 來 推 , 也 可 導出 與 Patterson and Loewenberg 經 驗 研 究 一 致 的 結 論 。 因 為 內 閣 制 主要 建 立 在 行 政 、 立 法 權 力 合 一 的 行 使 , 所 隱 含 重 視 的 優 先 治 理 價 值是 「 效 能 」 和 「 責 任 」。 所 謂 「 效 能 」, 就 是 在 行 政 、 立 法 統 合 在一 大 黨 或 與 這 一 大 黨 組 成 聯 合 政 府 的 同 一 群 人 手 裡 , 即 使 有 反 對 黨的 監 督 , 應 能 較 迅 速 有 效 的 推 動 政 策 ; 同 時 , 也 不 必 要 耗 費 太 多 成本 在 培 育 立 法 機 構 的 監 督 能 力 上 , 因 為 議 會 中 反 對 黨 的 領 導 菁 英 ,理 論 上 也 具 備 政 府 經 驗 , 且 虎 視 眈 眈 的 欲 奪 回 執 政 權 , 故 自 然 會 運用 從 舊 有 執 政 經 驗 中 所 獲 得 的 資 訊 及 知 識 , 認 真 努 力 的 監 督 執 政 黨 。「 責 任 」 則 是 如 一 般 所 了 解 , 執 政 黨 既 一 定 是 議 會 多 數 , 其 所推 的 政 策 及 其 效 果 , 當 然 很 明 確 的 由 執 政 黨 一 肩 挑 起 。 這 樣 的 治 理系 統 下 , 國 會 主 要 培 育 行 政 官 員 , 不 是 養 成 立 法 專 業 的 地 方 , 國 會議 員 的 生 涯 發 展 多 以 成 為 行 政 官 為 鵠 的 , 不 會 以 終 生 任 議 員 、 不 兼任 官 吏 為 職 志 。 就 如 同 Hibbing (1988: 686, 696) 的 研 究 顯 示 , 英 國的 國 會 近 兩 百 五 十 年 來 (1735-1985), 每 屆 國 會 大 約 平 均 有 三 至 四成 為 新 人 , 而 政 府 職 位 中 , 平 均 七 成 以 上 是 由 國 會 議 員 出 任 。相 對 的 , 總 統 制 是 以 權 力 分 立 為 建 置 邏 輯 , 所 隱 含 重 視 的 優 先治 理 價 值 是 : 制 衡 、 防 腐 。「 制 衡 」 如 一 般 所 理 解 , 立 法 權 是 站 在行 政 的 對 立 面 做 檢 核 , 即 便 有 政 黨 也 很 難 完 全 貫 穿 兩 權 , 所 以 政 策推 動 不 會 有 「 效 能 」 之 感 , 其 實 這 樣 的 體 制 本 不 以 「 效 能 」 為 優 先 。


5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防 腐 」 則 是 在 「 權 力 分 立 」 互 相 攻 克 的 機 制 下 , 所 展 現 對 政 策 過程 , 及 個 別 議 員 作 為 的 「 課 責 性 」(accountable) 要 求 ; 政 黨 對 政 策的 整 體 負 責 性 反 不 是 重 點 。 為 了 要 成 就 立 法 機 構 對 行 政 權 的 制 衡 監督 能 力 , 並 鼓 勵 個 別 立 法 成 員 的 投 入 表 現 , 且 能 被 清 楚 紀 錄 , 對 國會 資 源 設 備 的 挹 注 , 就 不 會 吝 惜 , 也 因 而 易 吸 引 政 治 人 物 以 國 會 議員 為 晉 升 目 標 或 終 生 志 業 , 即 便 並 沒 有 很 多 機 會 可 以 轉 任 到 行 政 體系 中 。以 美 國 的 情 形 為 例 , 自 1930 年 代 的 新 政 以 降 , 因 為 行 政 權 的 日益 擴 大 , 做 為 制 衡 力 量 的 國 會 , 是 否 能 對 等 抗 衡 , 一 直 為 各 方 關 切 。國 會 本 身 於 1946 年 自 訂 改 革 法 案 來 強 化 其 在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的 立法 角 色 , 包 括 一 些 人 事 、 預 算 的 審 定 權 , 學 者 Rosenbloom (2000) 甚至 稱 此 改 革 為 「 建 立 以 立 法 為 中 心 的 公 共 行 政 」。 而 學 者 Fiorina (1977)更 早 指 出 , 因 為 對 行 政 體 系 發 展 膨 脹 的 疑 懼 , 國 會 議 員 在 法 規 授 權 、資 源 擴 張 情 形 下 , 更 易 在 選 區 提 供 服 務 , 造 成 連 任 的 容 易 , 而 讓 一旦 選 上 的 議 員 , 會 以 國 會 為 終 生 志 業 的 機 會 大 為 提 高 。綜 合 以 上 , 從 經 驗 及 理 論 的 兩 端 , 都 可 以 看 出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與民 主 體 制 取 向 的 關 聯 型 態 。 簡 言 之 , 從 理 論 端 推 , 內 閣 制 下 的 國 會議 員 不 會 以 議 會 生 涯 做 為 職 場 的 終 站 , 多 會 將 其 當 做 轉 往 或 兼 職 行政 的 跳 板 。 而 總 統 制 下 的 國 會 議 員 , 多 是 在 議 會 系 統 中 打 轉 , 並 較易 以 立 法 工 作 做 為 專 業 的 志 向 。 從 經 驗 面 看 ,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人 員 高度 重 疊 或 流 通 的 政 體 , 確 實 是 較 歸 向 於 內 閣 制 的 類 型 , 而 行 政 與 立法 人 員 同 時 間 不 互 通 , 甚 至 異 時 也 不 多 交 流 的 情 況 , 則 是 明 確 的 總統 制 定 向 。這 樣 簡 略 的 分 類 , 雖 已 可 提 供 為 本 文 參 考 分 析 的 一 個 架 構 , 但至 少 還 有 兩 項 問 題 , 需 要 進 一 步 處 理 來 豐 富 這 個 架 構 的 內 涵 。 一 個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57是 民 主 體 制 分 類 是 不 是 就 只 限 於 內 閣 及 總 統 制 的 二 元 對 立 ? 另 一 個是 如 何 判 準 國 會 議 員 的 生 涯 類 型 ? 什 麼 是 永 業 或 專 業 性 議 員 ? 什 麼是 跳 板 型 的 ? 因 為 經 驗 世 界 中 國 會 議 員 的 職 涯 發 展 情 況 , 也 許 是 複雜 曲 折 的 , 甚 或 還 有 其 他 的 可 能 , 如 當 了 一 、 兩 任 就 消 失 ; 這 些 類型 不 同 比 率 的 組 合 , 對 體 制 的 定 向 又 有 何 意 義 ?首 先 針 對 民 主 體 制 二 分 的 問 題 , 本 文 以 為 二 元 確 實 窄 化 了 我 們對 憲 政 體 制 的 了 解 (Lijphart, 1999), 但 如 欲 增 加 新 的 分 類 也 不 宜 太多 , 頂 多 加 一 項 混 合 型 , 即 現 在 許 多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憲 政 體 制 被 歸 類為 所 謂 的 「 半 總 統 制 」, 台 灣 也 名 列 其 中 。 因 為 一 方 面 內 閣 / 總 統 制的 分 類 , 行 之 已 久 , 根 深 蒂 固 , 很 難 被 取 代 , 而 「 半 總 統 制 」 又 是依 附 在 這 兩 個 原 型 上 , 來 架 構 其 含 融 雙 方 主 要 特 性 的 體 制 , 5 但 又能 容 納 兩 者 間 許 多 細 節 的 差 異 , 故 甚 適 為 兩 原 型 間 的 中 介 類 型 。 另 一方 面 , 本 文 重 視 的 是 從 經 驗 面 來 反 映 體 制 演 化 的 特 性 , 在 較 缺 乏 前 人相 關 的 研 究 及 資 料 對 比 下 , 民 主 體 制 分 類 以 簡 約 為 原 則 , 較 易 處 理 。至 於 第 二 個 如 何 判 準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問 題 , 就 必 須 借 重 前 面提 到 的 第 二 類 文 獻 , 所 涉 及 有 關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經 驗 歸 類 , 及 所 反 映議 會 特 質 的 討 論 。 其 中 的 先 趨 是 Polsby (1968), 他 是 第 一 個 長 程 歷 史性 回 溯 並 統 計 眾 議 員 在 歷 屆 國 會 中 連 任 者 所 佔 的 比 例 , 並 將 其 連 結至 一 個 國 會 組 織 演 化 發 展 的 概 念 — 制 度 化 (institutionalization)。 在Polsby 的 概 念 邏 輯 裡 , 國 會 議 員 連 任 比 率 愈 高 , 表 示 以 國 會 為 生 涯發 展 場 域 的 議 員 愈 多 , 也 是 顯 示 國 會 向 專 業 化 以 及 制 度 化 發 展 的 一5. 所 謂 「 半 總 統 制 」, 依 杜 佛 傑 (Duverger) 之 定 義 為 :1. 總 統 由 民 選 產 生 ;2. 總 統 擁 有相 當 的 權 力 (considerable powers);3. 存 在 由 首 相 領 軍 的 內 閣 , 並 對 國 會 負 責 (Duverger,1980: 165-187)。 但 也 有 學 者 覺 得 第 2 項 條 件 較 抽 象 不 易 操 作 , 故 只 主 張 留 第 1 及 3 條 件即 可 (Elgie, 2007; Elgie and Moestrup, 2008)。 本 文 也 採 取 較 從 寬 的 認 定 。 即 有 民 選 的 總統 , 又 有 對 國 會 負 責 的 閣 揆 及 內 閣 , 而 行 政 與 立 法 間 的 關 係 處 於 分 立 與 融 合 的 模 糊 地 帶 。


5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個 重 要 面 向 。 6 他 同 時 呈 現 了 自 1789 至 1965 年 間 的 歷 屆 國 會 中 ,第 一 次 擔 任 議 員 的 比 率 , 以 及 議 員 平 均 服 務 的 時 間 ; 前 者 顯 示 新 任議 員 是 清 楚 的 從 19 世 紀 的 平 均 五 成 左 右 , 減 少 至 20 世 紀 的 平 均 約二 成 以 下 。 後 者 的 議 員 平 均 服 務 時 間 則 是 相 反 的 趨 勢 , 愈 近 代 , 議員 的 平 均 服 務 年 限 是 愈 長 的 (1968: 146)。Polsby 成 功 的 將 國 會 議 員生 涯 變 遷 的 動 態 面 , 有 意 義 的 關 聯 到 國 會 組 織 的 演 化 傾 向 , 並 點 出國 會 中 有 以 議 場 為 職 志 的 專 業 型 議 員 , 但 他 的 經 驗 資 料 畢 竟 僅 限 於美 國 眾 議 院 。 到 Squire (1988a, 1988b) 以 美 國 州 議 會 為 對 象 , 做 議 員職 涯 分 析 時 , 發 現 同 樣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雙 元 對 立 的 「 總 統 制 」 類 型 政府 , 州 議 員 以 議 場 為 生 涯 發 展 終 站 的 , 不 見 得 都 有 專 業 , 因 為 議 會本 身 有 無 資 源 挹 注 , 會 影 響 議 員 的 專 業 培 養 。 所 以 「 總 統 制 」 的 體制 類 型 下 , 雙 元 權 力 對 立 , 對 議 員 有 久 任 之 誘 因 , 但 不 見 得 有 專 業之 養 成 。後 來 的 Hibbing (1988), 再 接 續 將 Polsby 之 制 度 化 概 念 應 用 到 其他 民 主 體 制 , 尤 其 是 英 國 的 內 閣 制 , 並 提 出 「 跳 板 型 」 這 一 概 念 ,表 示 英 國 的 議 員 們 , 期 待 往 內 閣 發 展 , 較 少 以 專 業 立 法 為 生 涯 路 徑 ,但 並 不 表 示 這 樣 的 國 會 未 制 度 化 ; 換 言 之 , 在 制 度 化 的 內 閣 制 體 系中 , 長 程 來 看 , 歷 屆 議 會 裡 具 備 現 任 或 前 一 任 ( 反 對 黨 這 一 邊 ) 行政 官 員 身 分 的 「 跳 板 型 」 議 員 , 應 一 直 是 主 流 。 7將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議 會 特 質 做 更 緊 密 結 合 的 是 Squire (1988a,6. Polsby (1968: 144-168) 提 到 國 會 制 度 化 的 面 向 有 : 國 會 組 織 的 複 雜 化 、 疆 界 化 ( 成 員 不輕 易 跨 界 )、 自 主 化 , 及 專 業 化 等 。7. 依 據 Hibbing 之 統 計 , 英 國 政 府 中 , 由 議 員 出 任 有 薪 水 之 工 作 , 自 1950 年 代 以 降 , 均 達八 成 以 上 (1988: 696); 但 Hibbing 並 未 提 出 在 歷 屆 議 會 中 屬 現 任 或 前 任 行 政 官 員 的 比 例有 多 少 ,Hibbing 承 認 這 樣 的 資 料 , 他 無 法 獲 得 (1988); 後 來 他 也 指 出 : 議 員 長 程 職 涯變 遷 的 資 料 不 易 得 , 是 研 究 這 一 課 題 的 一 大 障 礙 (2002)。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591988b)。Squire (1988b: 30-58) 以 美 國 各 州 的 議 會 為 對 象 , 結 合 其 議員 的 生 涯 情 形 , 將 其 分 為 三 類 : 8( 一 ) 生 涯 型 議 會 (career legislature): 此 型 議 會 中 , 議 員 平 均任 期 較 長 , 汰 換 率 較 低 。( 二 ) 跳 板 型 議 會 (springboard legislature): 此 型 議 會 中 , 議 員平 均 任 期 較 短 , 汰 換 率 較 高 , 選 擇 轉 換 政 治 生 涯 , 跳 往 其他 政 治 職 位 發 展 的 議 員 在 比 例 上 佔 優 勢 。( 三 ) 終 止 型 議 會 (dead end): 此 型 議 會 中 , 平 均 任 期 可 能 比 跳板 型 更 短 , 汰 換 率 也 高 ; 議 員 擔 任 一 、 兩 任 後 , 多 會 選 擇離 開 政 治 領 域 , 從 政 治 生 涯 退 休 , 或 從 事 其 他 行 業 。Squire 雖 是 對 議 會 做 分 類 , 其 實 對 議 員 的 生 涯 類 型 也 做 了 較 清 楚的 區 分 ; 一 方 面 , 他 呼 應 了 Polsby 對 議 員 任 期 的 觀 察 , 在 「 生 涯 型議 會 」 中 , 是 以 任 期 長 的 議 員 是 否 居 多 數 為 分 類 依 據 ; 換 言 之 , 久任 議 員 可 算 是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一 種 。 另 一 方 面 , 他 也 運 用 了 Hibbing的 跳 板 概 念 , 所 謂 「 跳 板 型 議 會 」, 其 實 , 也 就 是 任 期 短 , 很 快 轉往 行 政 體 系 發 展 的 「 跳 板 型 」 議 員 居 多 數 的 意 思 。 此 外 , 他 還 提 出了 第 三 種 可 能 — 也 就 是 在 「 終 止 型 議 會 」 中 , 所 發 現 的 做 了 短 期 的議 員 , 就 離 開 政 壇 的 這 種 生 涯 類 型 , 或 可 名 之 為 「 離 散 型 」 議 員 。 9綜 合 文 獻 上 的 討 論 ,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可 大 體 歸 納 為 三 大 類 : 一 是專 職 型 — 較 長 期 連 續 的 在 議 會 中 服 務 的 議 員 歸 屬 此 類 ; 此 類 型 的 議8. 其 實 Squire 和 Hibbing 等 , 都 是 主 張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議 會 特 質 是 互 為 因 果 的 , 尤 其 強 調如 果 議 會 不 能 挹 注 資 源 來 協 助 議 員 問 政 , 議 員 選 擇 跳 往 其 他 政 治 領 域 發 展 , 或 離 開 政 壇的 機 率 就 會 增 加 。 所 以 在 美 國 從 聯 邦 到 地 方 各 級 議 會 , 雖 都 是 權 力 分 立 模 式 ( 行 政 及 立法 各 自 獨 立 產 生 ), 但 所 形 成 的 議 會 特 質 並 不 一 致 , 而 這 些 功 能 角 色 不 一 的 議 會 , 也 會影 響 到 議 員 的 生 涯 選 擇 。9. 「 離 散 型 」 由 朱 元 魁 所 命 名 。 參 見 朱 元 魁 (2008: 46)。


6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員 如 在 美 國 國 會 的 情 境 , 或 可 以 發 展 出 專 業 , 但 在 資 源 相 對 不 充 裕的 議 會 中 , 即 使 久 任 議 員 , 但 不 一 定 有 專 業 , 為 了 避 免 混 淆 , 所 以本 文 以 「 專 職 型 」 稱 較 長 久 待 在 議 會 中 的 議 員 , 以 求 更 完 整 的 含 納有 或 無 專 業 的 資 深 議 員 。 10 二 是 跳 板 型 — 在 議 會 中 服 務 的 任 期 較短 , 很 快 就 轉 換 到 行 政 體 系 或 其 他 民 選 的 行 政 工 作 ; 三 是 離 散 型 —在 議 會 中 服 務 任 期 亦 短 , 且 離 開 後 往 政 治 以 外 的 領 域 發 展 。這 三 個 概 念 上 的 分 類 , 可 能 還 不 足 以 完 全 掌 握 經 驗 世 界 中 的 複雜 現 象 , 比 如 多 長 的 服 務 任 期 是 「 長 」 呢 ? 如 果 服 務 相 當 一 段 時 間 ,做 了 行 政 官 , 又 回 任 議 員 , 這 樣 的 來 回 算 「 專 職 型 」 還 是 「 跳 板 型 」?還 是 應 多 一 項 「 專 職 加 跳 板 」 類 別 來 涵 括 可 能 的 變 化 型 態 ? 基 於 政體 分 類 上 , 已 多 加 一 項 「 半 總 統 制 」, 本 文 也 認 為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上亦 宜 多 此 一 類 , 來 盡 可 能 涵 括 經 驗 上 的 現 象 。 至 於 確 切 服 務 長 或 短的 切 割 點 , 必 須 到 實 際 案 例 中 操 作 界 定 , 本 文 在 下 節 會 討 論 。以 上 根 據 文 獻 , 對 議 員 的 生 涯 類 型 做 了 四 大 分 類 , 但 這 些 類 型在 國 會 中 的 不 同 分 佈 情 形 , 代 表 的 意 義 為 何 呢 ? 與 本 文 的 另 一 核 心關 切 —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 究 竟 是 何 關 聯 呢 ? 如 前 所 述 ,「 總 統 制 」下 的 國 會 , 因 為 權 力 或 資 源 較 充 裕 的 享 有 , 議 員 可 能 較 有 意 願 待 在國 會 中 發 展 , 所 以 「 專 職 型 」 議 員 應 會 較 多 ;「 內 閣 制 」 中 , 則 會是 「 跳 板 型 」 的 議 員 為 主 流 , 因 為 國 會 主 要 是 行 政 官 員 的 甄 補 及 養成 場 所 , 較 不 會 提 供 足 夠 的 誘 因 , 讓 議 員 久 待 ; 而 介 於 「 總 統 制 」及 「 內 閣 制 」 中 間 的 「 半 總 統 制 」, 會 是 何 景 象 , 則 較 乏 文 獻 探 討 ;本 文 試 圖 從 理 論 邏 輯 來 推 論 體 制 的 發 展 特 質 , 而 提 出 「 專 職 加 跳 板型 」 議 員 較 多 的 國 會 , 反 映 的 應 該 也 是 較 混 合 的 「 半 總 統 制 」 體 質 。10. Squire 在 2007 年 時 , 亦 做 了 相 同 方 式 的 界 定 , 所 謂 的 專 業 (professionalism), 是 比 純 粹的 專 職 (careerism), 要 包 含 更 多 條 件 (Squire, 2007: 211)。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61綜 合 本 節 的 討 論 , 歸 納 整 理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取 向 對 應 關 係 的 概 念 架 構 如 表 一 :表 一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優 先 順 序組 合國 會 議 員 不 同 生 涯 類 型 之 組 合多 跳 板 型 專 職 加 跳 板 專 職 型中離 散 型專 職 型專 職 加 跳 板專 職 加 跳 板跳 板 型離 散 型極 少 專 職 型 離 散 型 跳 板 型民 主 體 制 取 向 : 內 閣 制 傾 向 半 總 統 制 傾 向 總 統 制 傾 向註 : 本 表 由 作 者 自 製 。表 一 所 欲 表 達 的 在 第 一 欄 中 是 : 當 國 會 中 的 議 員 , 以 「 跳 板 型 」為 主 流 ,「 專 職 型 」 議 員 最 少 , 而 做 了 一 段 時 間 議 員 就 離 開 政 壇 的「 離 散 」 型 , 和 某 種 在 議 會 及 行 政 職 務 中 常 有 轉 換 或 兼 任 情 況 的 「 專職 加 跳 板 」 型 , 大 約 是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的 比 率 , 這 樣 的 組 合 反 映 的 是較 貼 近 內 閣 制 的 民 主 體 制 。 第 三 欄 中 則 呈 現 出 : 當 國 會 中 「 專 職 型 」議 員 居 最 多 數 ,「 跳 板 型 」 為 最 少 數 , 而 其 他 兩 類 也 還 是 居 中 , 則反 映 的 是 傾 「 總 統 制 」 的 特 質 。 第 二 欄 則 欲 顯 現 : 當 國 會 中 「 專 職加 跳 板 」 型 是 最 多 數 , 而 「 離 散 型 」 是 最 少 數 , 其 他 純 「 專 職 」 及純 「 跳 板 」 型 則 介 於 其 間 , 這 樣 的 類 型 結 構 則 反 映 的 是 「 半 總 統 制 」傾 向 。 因 「 半 總 統 制 」 理 論 上 同 時 提 供 了 轉 任 行 政 官 員 或 待 在 有 一定 權 力 的 議 會 繼 續 努 力 的 雙 重 誘 因 , 所 以 在 「 跳 板 」 及 「 專 職 」 立法 之 間 有 往 返 現 象 的 機 率 應 為 最 高 , 而 輕 易 離 開 議 場 職 涯 的 「 離 散 」機 率 , 應 為 最 低 , 因 為 議 場 具 有 進 攻 退 守 之 優 勢 。


6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佛 ,1980),1990 年 代 的 六 次 修 憲 後 ( 廖 達 琪 ,2005a), 現 在 多以 「 雙 首 長 」 或 「 半 總 統 制 」 名 之 ; 公 元 2000 年 後 首 次 經 歷 政 黨 輪替 , 但 卻 有 少 數 執 政 , 總 統 擴 權 等 各 種 抱 怨 之 聲 ( 廖 達 琪 、 許 家 豪 ,2002:29-38); 主 張 修 憲 回 歸 內 閣 制 有 之 ( 孫 善 豪 ,2006), 再 進一 步 推 向 「 總 統 制 」 的 說 法 亦 存 在 ( 廖 達 琪 ,2000); 但 多 是 從 法制 結 構 的 角 度 探 討 , 獨 缺 由 下 而 上 從 動 態 面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組合 的 變 遷 , 來 尋 思 了 解 實 體 走 向 所 展 現 的 特 質 , 究 竟 歸 向 哪 一 類 民主 體 制 較 妥 當 ? 所 以 本 文 嘗 試 做 這 樣 的 努 力 , 並 爬 梳 出 各 體 制 的 邏輯 及 其 中 國 會 及 議 員 應 然 面 的 角 色 功 能 , 希 望 對 台 灣 未 來 的 憲 政 或國 會 改 革 , 有 一 份 實 證 的 依 據 。 三 是 台 灣 立 法 院 比 較 正 常 運 作 的 時期 雖 然 到 目 前 只 有 17 年 (1993-2010), 12 且 才 歷 經 選 制 的 重 大 改革 ( 廖 達 琪 等 ,2006:28), 似 不 易 從 中 歸 納 長 期 的 趨 勢 。 不 過 ,2005 年 的 修 憲 , 將 立 院 選 制 改 革 為 並 立 兩 票 制 , 此 選 制 對 現 任 立 委發 展 長 程 生 涯 甚 為 有 利 , 且 有 助 於 立 院 中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的 穩 定性 , 所 以 依 2008 年 的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 頗 可 以 做 未 來 較 長 程 的 評 估 ,也 就 是 本 研 究 的 歸 納 推 論 應 可 以 超 越 眼 前 可 實 際 觀 察 的 17 年 , 只 要有 關 選 制 的 憲 政 條 款 在 可 預 見 的 將 來 未 再 被 修 訂 。 13本 文 選 定 的 台 灣 立 法 院 , 追 蹤 歷 屆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係 從 第 二 屆 開始 (1993)。 主 要 因 為 第 一 屆 的 立 法 院 仍 是 威 權 體 制 下 的 遺 緒 , 這屆 立 委 的 原 始 成 員 是 於 1948 年 從 全 中 國 大 陸 及 台 灣 地 區 選 出 的 , 他12. 因 自 1949 年 國 民 黨 撤 退 來 台 , 就 凍 結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 含 國 大 、 立 委 及 監 委 ) 的 改 選 ,且 一 直 延 長 其 任 期 , 直 到 1991 年 年 底 , 才 全 部 退 職 。1992 年 則 全 部 重 新 改 選 ,1993 年就 任 。 詳 參 見 廖 達 琪 (2005b)。13. 2005 年 的 修 憲 亦 將 未 來 的 修 憲 門 檻 提 高 , 先 是 修 憲 提 案 要 經 過 立 法 院 四 分 之 三 的 同 意 ,再 付 諸 公 民 投 票 , 需 要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的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 才 通 過 該 提 案 。 所 以 未 來 修 憲 實不 容 易 。 參 見 廖 達 琪 等 (2008:357-396)。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65們 一 直 延 任 至 1991 年 底 全 面 退 職 為 止 ( 廖 達 琪 ,2005b); 所 以 ,這 些 立 委 沒 有 生 涯 類 型 可 追 蹤 , 因 為 他 們 不 必 被 改 選 。 其 間 雖 因 這些 1948 年 選 出 的 老 立 委 逐 漸 凋 零 , 而 於 1969 年 開 始 , 有 每 隔 三 年的 增 額 立 委 選 舉 , 14 擴 大 台 灣 地 區 的 代 表 性 , 但 所 佔 全 部 立 委 總 額的 比 例 不 算 高 , 15 且 直 到 1987 年 解 嚴 以 前 , 都 沒 有 一 般 民 主 體 制中 所 出 現 較 正 常 的 政 黨 競 爭 。 16根 據 大 法 官 第 261 號 釋 憲 文 ,1948 年 選 出 的 所 有 中 央 民 意 代 表才 於 1991 年 底 全 部 退 職 , 而 於 1992 年 有 全 面 的 改 選 。 自 1993 年 起 ,台 灣 及 立 法 院 才 進 入 較 正 常 的 民 主 運 作 程 序 — 有 至 少 兩 個 合 法 且 有實 力 的 政 黨 競 爭 , 立 法 委 員 主 要 由 台 灣 各 地 區 選 出 , 17 任 期 到 即 全部 改 選 。 所 以 立 法 院 雖 然 自 1948 年 開 始 即 不 停 運 轉 , 但 一 直 定 位 為第 一 屆 , 第 二 屆 乃 始 於 1993 年 。自 1993 年 的 第 二 屆 開 始 , 立 法 院 已 歷 經 1996、1999、2002、2005 及 2008 年 的 第 三 到 第 七 屆 。 中 間 因 為 台 灣 憲 政 體 制 的 一 再 修訂 , 立 法 院 的 委 員 人 數 及 委 員 產 生 的 選 舉 制 度 均 有 重 大 變 化 。 就 人數 而 言 , 第 二 (1993) 及 三 屆 (1996) 均 維 持 160 餘 人 , 18 第 四 屆14. 1969 年 選 出 為 台 灣 地 區 增 補 立 委 , 名 額 僅 11 名 , 且 與 1949 年 選 出 之 立 委 同 樣 享 不 用 改選 之 權 益 。1972 年 以 後 為 增 額 立 委 , 每 三 年 改 選 。 參 見 廖 達 琪 (2005b:386)。15. 增 額 立 委 共 舉 行 過 6 次 選 舉 :1972,1975,1980,1983,1986,1989; 歷 次 所 選 出 名 額佔 立 法 院 總 額 之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11%,13%,24%,27%,31%, 及 58%。 參 見 廖 達 琪 (2005b:386)。16. 因 國 民 黨 自 1949 年 宣 佈 戒 嚴 , 其 間 不 能 自 由 組 黨 ; 當 時 , 有 兩 個 合 法 政 黨 — 青 年 及 民社 黨 , 但 並 無 選 舉 競 爭 力 ; 而 有 選 舉 競 爭 力 的 政 治 人 物 結 合 號 稱 「 黨 外 」, 卻 不 能 正 式組 黨 。1986 年 這 些 人 正 式 組 成 「 民 進 黨 」, 但 1987 年 解 嚴 後 , 才 取 得 合 法 性 。 參 見 廖達 琪 (2005b:343-391)。17. 各 屆 立 法 委 員 中 , 都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僑 選 立 委 , 非 由 台 灣 地 區 選 出 , 但 數 量 甚 少 , 第 二 、三 屆 為 6 席 , 四 到 六 屆 為 8 席 , 第 七 屆 則 包 含 在 不 分 區 席 次 中 , 由 政 黨 自 行 調 配 。18. 第 二 屆 161 人 , 第 三 屆 164 人 , 為 因 應 人 口 之 增 加 。


6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1999) 開 始 到 第 六 屆 (2005), 則 為 225 人 , 19 第 七 屆 (2008)又 裁 減 至 113 人 。 20 就 選 舉 制 度 而 言 , 21 第 二 到 第 六 屆 均 採 複 數 選區 單 記 不 可 讓 渡 投 票 制 , 第 七 屆 則 改 成 並 立 兩 票 制 ( 王 業 立 ,2006:30-37), 混 合 比 例 代 表 及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 就 憲 政 體 制 而 言 ,第 二 屆 (1993-96) 時 , 法 理 文 字 上 的 憲 法 仍 被 認 為 偏 向 「 內 閣 制 」;第 三 屆 (1996-99) 時 , 歷 經 第 一 次 總 統 直 選 (1996) 及 1997 年 第四 次 修 憲 , 體 制 上 已 被 認 為 修 向 「 半 總 統 制 」; 第 四 屆 到 第 七 屆(1999-2008) 間 的 三 次 修 憲 (1999,2000,2005), 確 立 了 立 法 院為 獨 一 國 會 的 地 位 ( 陳 新 民 ,2002; 廖 達 琪 等 ,2006)。這 些 變 革 多 少 顯 示 影 響 立 院 運 作 的 憲 政 制 度 面 都 未 穩 定 下 來 ,立 法 委 員 的 生 涯 發 展 也 難 免 不 被 這 些 變 動 所 波 及 。 如 果 純 從 靜 態 法制 面 , 由 上 而 下 的 推 論 , 依 照 表 一 的 對 應 關 係 , 第 二 屆 的 偏 「 內 閣制 」 體 制 , 邏 輯 上 「 跳 板 型 」 會 多 一 些 ; 第 三 屆 以 後 ,「 跳 板 型 」19. 1997 年 修 憲 精 省 , 而 將 省 議 會 之 代 表 名 額 (77 人 ), 轉 納 至 立 法 院 中 , 成 為 225 人 。參 見 陳 新 民 (2002:149)。20. 2005 年 修 憲 由 225 裁 至 113 人 , 有 諸 多 因 素 , 但 最 主 要 為 民 進 黨 前 主 席 林 義 雄 之 堅 持 ,及 多 數 民 意 之 支 持 , 參 見 廖 達 琪 等 (2008:357-396)。21. 台 灣 的 立 委 選 制 , 從 第 二 到 第 七 屆 均 維 持 不 到 三 分 之 一 的 不 分 區 名 額 , 由 政 黨 提 名 , 按政 黨 自 區 域 選 舉 中 , 所 得 票 之 總 和 比 例 , 換 算 成 各 政 黨 可 分 的 席 次 ; 再 按 政 黨 提 名 名 單依 序 排 出 當 選 者 。 這 些 不 分 區 立 委 , 因 產 生 方 式 和 區 域 立 委 不 同 , 其 生 涯 類 型 是 否 可 和區 域 立 委 等 同 計 算 呢 ? 本 文 以 為 這 兩 者 在 本 文 的 聚 焦 關 懷 下 , 其 差 異 性 並 非 重 點 , 應 可不 做 區 分 的 處 理 其 生 涯 類 型 。 原 因 為 本 文 的 關 懷 重 點 , 是 從 經 驗 實 務 上 國 會 議 員 的 生 涯類 型 結 構 , 反 推 到 可 能 反 映 的 體 制 特 質 , 是 由 下 而 上 , 不 是 由 上 分 析 體 制 特 質 , 再 查 看議 員 生 涯 類 型 。 所 以 影 響 個 別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的 動 機 及 制 度 因 素 不 是 分 析 重 點 , 反 而 是 國會 整 體 呈 現 的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 及 理 論 上 可 對 應 的 體 制 特 性 , 才 是 關 注 點 。 現 試 舉 一實 例 說 明 : 某 一 不 分 區 立 委 , 因 為 政 黨 提 名 限 於 兩 屆 的 因 素 , 做 完 兩 屆 , 即 不 出 現 於 政壇 , 本 文 會 將 其 歸 類 為 「 離 散 型 」; 而 政 黨 有 這 樣 的 規 制 , 也 或 是 某 種 不 想 培 養 「 專 職 」,或 「 專 職 加 跳 板 型 」 議 員 的 傾 向 ; 集 體 長 程 累 計 下 來 議 員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組 合 的 圖 像 , 可以 看 出 體 制 運 作 的 實 況 , 而 不 只 是 從 憲 政 文 字 上 做 框 架 性 的 理 解 。 這 也 才 是 本 文 欲 聚 焦的 重 點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67應 會 減 少 , 而 在 「 半 總 統 制 」 的 體 制 框 架 下 ,「 專 職 加 跳 板 」 應 會增 加 ; 唯 有 「 專 職 型 」 這 一 類 應 不 會 是 立 院 主 流 ; 因 為 台 灣 的 憲 政體 制 , 不 論 實 際 的 運 作 為 何 , 法 理 文 字 所 呈 現 的 政 體 類 型 , 還 從 未被 歸 類 為 「 總 統 制 」。 不 過 , 實 際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呢 ? 如 果 從 實 際 動態 面 出 發 , 是 否 能 更 清 晰 的 反 應 出 台 灣 政 體 的 特 質 ? 尤 其 在 歷 經 這麼 多 的 體 制 變 革 , 而 我 們 也 不 明 瞭 這 些 變 革 對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發 展 的影 響 程 度 。 如 能 從 下 而 上 的 探 看 , 應 能 讓 我 們 一 方 面 掌 握 議 員 生 涯變 遷 的 實 際 傾 向 ; 另 一 方 面 , 也 有 助 於 我 們 透 過 對 這 總 體 趨 勢 的 理解 , 來 反 思 政 治 體 質 的 特 性 。本 文 所 欲 探 究 的 , 就 是 在 這 些 大 的 制 度 變 革 下 , 歷 屆 立 院 中 立委 的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 所 展 現 的 現 象 及 積 累 下 來 的 主 要 趨 勢 為 何 ? 如果 歷 經 這 些 變 革 , 仍 能 展 現 出 某 種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的 主 流 趨 勢 , 再 據此 依 照 表 一 的 概 念 架 構 , 研 判 台 灣 民 主 體 制 的 演 化 取 向 , 才 比 較 有經 驗 事 實 的 依 據 。 當 然 , 這 些 變 革 可 能 造 成 的 干 擾 也 必 須 處 理 討 論 。在 表 一 的 概 念 架 構 中 , 所 提 出 的 「 專 職 」、「 跳 板 」、「 專 職加 跳 板 」 及 「 離 散 」 各 型 , 又 如 何 適 當 的 操 作 界 定 到 各 屆 立 法 院 的立 法 委 員 們 身 上 呢 ? 本 文 基 於 立 法 院 受 觀 察 的 期 限 僅 17 年 , 另 一 方面 考 量 憲 法 本 已 規 定 立 委 不 得 兼 任 官 吏 ( 第 七 十 五 條 ), 所 以 對 「 專職 」 的 認 定 期 限 不 會 太 長 , 而 對 從 立 法 到 行 政 的 「 跳 板 」 概 念 , 也不 是 以 同 時 間 兼 任 行 政 職 與 否 的 重 疊 方 式 計 算 , 而 是 以 某 一 屆 個 別立 委 , 做 了 立 委 之 後 的 任 職 , 是 否 和 行 政 系 統 有 關 為 計 算 基 礎 。 除了 這 兩 個 條 件 限 制 , 本 文 還 要 進 一 步 考 量 兩 個 問 題 : 一 是 立 委 「 專職 」 是 以 過 去 的 經 歷 認 定 , 但 是 否 「 跳 」 到 行 政 體 系 等 , 必 須 是 未來 性 考 量 。 這 兩 者 間 標 準 不 一 致 , 該 如 何 處 理 呢 ? 二 是 立 法 院 歷 史不 長 , 歷 任 新 手 不 少 , 而 「 新 手 」 如 果 做 為 一 種 分 類 , 其 實 無 法 評


6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估 出 未 來 的 職 涯 變 遷 傾 向 , 其 比 率 的 高 低 或 只 能 視 為 是 國 會 機 關 制度 化 程 度 的 一 個 指 標 (Polsby, 1968)。 新 手 出 現 則 該 如 何 歸 類 呢 ?本 文 基 於 理 論 意 涵 的 優 位 性 ,「 專 職 」 的 認 定 雖 主 要 是 以 歷 史回 溯 方 式 計 算 , 但 為 了 有 前 瞻 性 , 且 與 「 專 職 加 跳 板 」 有 所 區 隔 ,也 會 觀 察 某 一 立 委 在 擔 任 相 當 一 段 時 間 ( 符 合 專 職 標 準 ) 之 後 的 發展 , 如 果 轉 任 到 「 行 政 職 」, 就 要 考 量 是 否 是 「 專 職 加 跳 板 」 了 。如 果 沒 有 轉 任 , 才 算 「 專 職 」。 但 對 「 新 手 」 的 分 類 , 則 力 求 「 標準 」 是 前 瞻 的 , 以 與 其 他 類 型 一 致 , 且 又 能 具 有 理 論 價 值 ; 乃 另 分出 一 「 潛 在 專 職 型 」, 是 以 新 當 選 立 委 的 未 來 續 任 情 形 做 評 估 , 可說 是 「 專 職 型 」 的 次 類 型 。 這 樣 的 類 別 帶 入 , 一 方 面 可 減 少 台 灣 立法 院 因 運 作 時 間 不 長 , 歷 史 不 豐 厚 , 新 手 難 免 多 些 的 困 擾 ; 另 一 方面 , 在 分 析 上 , 可 看 出 歷 屆 立 法 院 做 為 培 育 專 職 型 立 委 的 變 遷 情 形 。但 前 瞻 性 的 評 估 立 委 的 生 涯 類 型 , 牽 涉 到 應 以 未 來 幾 年 的 發 展為 分 類 依 據 的 問 題 。 本 文 在 無 前 例 可 參 照 的 情 形 下 , 衡 量 台 灣 立 法院 正 常 運 轉 時 間 不 長 的 條 件 限 制 , 選 定 「 四 年 」 為 一 評 估 生 涯 發 展傾 向 的 時 間 基 礎 , 主 要 理 由 為 :( 一 ) 台 灣 立 委 三 年 為 一 任 期 , 22 所 以 任 期 結 束 後 的 四 年 內 ,一 定 會 有 兩 次 立 委 選 舉 發 生 , 觀 察 立 委 的 續 任 或 不 續 任情 形 , 就 可 以 縱 貫 三 屆 , 相 當 能 判 斷 出 其 生 涯 路 徑 。 比如 第 二 屆 1993 年 開 始 任 立 委 ,1996 年 為 任 期 結 束 , 之後 4 年 為 2000 年 ; 這 中 間 此 一 立 委 會 經 歷 1996 年 的 第三 屆 及 1999 年 的 第 四 屆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 加 上 1993 這 一屆 , 就 可 看 出 其 在 這 三 屆 的 生 涯 路 徑 。22. 因 為 2005 年 的 修 憲 , 立 委 任 期 直 到 第 七 屆 (2008~), 才 延 長 為 4 年 。 但 本 文 分 析 的 時期 (1993-2010), 均 是 三 年 一 任 期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69( 二 ) 台 灣 其 他 的 選 舉 , 含 地 方 縣 市 長 、 議 員 及 總 統 大 選 , 都是 四 年 發 生 一 次 , 所 以 列 四 年 追 蹤 期 , 可 以 觀 察 到 立 委轉 任 其 他 政 治 職 務 的 情 形 。 如 1993 年 任 立 委 ,1996 年二 月 任 期 結 束 , 到 2000 年 的 4 年 間 ,1997 年 有 地 方 縣市 選 舉 ,1996 年 有 總 統 大 選 , 這 位 立 委 有 機 會 轉 任 地 方首 長 , 或 因 總 統 大 選 , 而 有 入 閣 之 情 形 。綜 合 以 上 這 些 考 量 , 本 文 為 求 對 立 委 各 生 涯 類 型 分 類 的 周 延 及互 斥 , 提 出 各 類 型 具 體 操 作 定 義 為 :( 一 ) 專 職 型 : 曾 任 立 委 達 到 第 三 次 或 以 上 , 並 在 第 三 次 當 選後 的 七 年 內 , 未 轉 往 行 政 體 系 發 展 者 ;( 二 ) 潛 在 專 職 型 : 初 次 擔 任 立 委 , 或 任 立 委 僅 二 屆 以 下 , 但在 此 屆 結 束 的 後 續 四 年 內 , 仍 主 要 任 立 委 者 ;( 三 ) 跳 板 型 : 如 果 僅 初 任 , 或 再 任 立 委 , 而 在 任 期 中 , 或 任期 結 束 後 的 四 年 內 , 轉 到 行 政 部 門 或 其 他 公 職 發 展 者 ( 含地 方 政 府 或 黨 職 ), 則 為 「 跳 板 型 」;( 四 ) 專 職 加 跳 板 : 如 果 已 擔 任 至 少 兩 次 立 委 , 第 3 次 當 選 後的 七 年 內 ( 含 任 期 內 及 結 束 後 的 四 年 ), 轉 任 行 政 體 系( 或 其 他 黨 職 、 公 職 ) 發 展 , 則 為 「 專 職 加 跳 板 」( 五 ) 離 散 型 : 擔 任 立 委 一 屆 至 二 屆 , 在 任 期 結 束 後 的 四 年 內 ,並 未 再 往 任 何 其 他 公 職 發 展 者 。以 上 是 各 型 的 界 定 。 但 第 二 屆 、 第 六 及 七 屆 的 情 況 較 特 殊 。 第二 屆 (1993) 是 第 一 次 台 灣 全 面 選 出 立 委 , 但 因 在 此 之 前 , 有 6 次增 額 立 委 之 選 舉 , 故 曾 任 「 增 額 」 之 資 歷 , 自 併 入 計 算 , 如 王 金 平 ,自 1972( 第 1 次 增 額 ) 年 起 即 任 增 額 立 委 , 第 二 屆 亦 選 上 , 故 在 第二 屆 時 的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歸 為 「 專 職 型 」, 且 王 院 長 一 直 擔 任 立 委 ,


7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未 曾 跳 往 行 政 職 , 故 各 屆 均 歸 為 「 專 職 型 」( 詳 參 見 附 件 一 )。 第六 屆 則 任 期 結 束 才 年 餘 (2005-08), 而 第 七 屆 才 開 始 年 餘 (2008-),談 不 上 未 來 四 年 內 的 發 展 情 形 ; 本 文 僅 能 就 歷 史 回 溯 性 強 的 「 專 職型 」 做 較 正 確 的 整 理 呈 現 , 其 餘 類 型 僅 能 說 是 聊 備 一 格 , 難 以 準 確推 估 。 不 過 , 就 「 專 職 型 」 這 一 項 的 比 率 , 就 可 透 露 出 一 些 體 制 發展 的 訊 息 , 何 況 第 七 屆 選 制 改 為 並 立 兩 票 制 , 理 論 上 對 立 委 的 生 涯發 展 有 長 遠 的 影 響 ( 廖 達 琪 等 ,2006:27-51), 值 得 帶 入 做 評 估 。本 文 希 望 經 過 對 「 專 職 型 」 的 計 算 及 處 理 , 第 六 及 七 屆 可 以 和前 面 四 屆 , 有 一 個 平 台 , 進 行 宏 觀 性 的 比 較 觀 察 台 灣 立 法 院 中 立 法委 員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的 大 體 變 遷 趨 勢 , 及 探 討 其 所 反 映 的 民 主 體 制 取向 。四 、 台 灣 立 委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體 制 取 向 分 析根 據 前 面 對 各 生 涯 類 型 的 界 定 , 本 研 究 逐 一 整 理 歸 納 出 台 灣 立法 院 從 第 二 到 第 七 屆 的 歷 屆 不 同 生 涯 類 型 立 委 的 組 合 情 形 , 及 各 屆各 個 立 委 的 具 體 歸 類 ( 收 錄 於 附 件 一 )。 這 裡 將 歷 屆 立 委 生 涯 類 型組 合 的 人 數 、 百 分 比 及 排 序 整 理 呈 現 於 表 二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71表 二台 灣 第 二 至 七 屆 立 法 院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之 組 合第 二 屆(1993-96)排序第 三 屆(1996-99)排序第 四 屆(1999-2002)排序第 五 屆(2002-05)排序第 六 屆(2005-08)排序第 七 屆(2008-12) 23N 24 % N % N % N % N % N %專職型 13 8.28% 4 22 13.25% 4 53 23.45% 2 36 15.58% 3 59 24.69% 2 61 48.41% 1跳板型 66 42.04% 1 32 19.28% 3 20 8.85% 4 27 11.69% 4 33 13.81% 4 2 1.59% 5潛在專職 54 34.39% 2型61 36.75% 1 91 40.27% 1 96 41.56% 1 46 19.25% 3 53 42.06% 2專職加跳板3 1.91% 5 11 6.63% 5 13 5.75% 5 12 5.19% 5 17 7.11% 5 6 4.76% 3離散型 21 13.38% 3 40 24.10% 2 49 21.68% 3 60 25.97% 2 84 35.15% 1 4 3.17% 4總人數 157 100.00% 166 100.00% 226 100.00% 231 100.00% 239 100.00% 126 100.00%排序註 : 由 作 者 整 理 製 表 。23. 第 七 屆 起 , 立 委 選 制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及 比 例 代 表 並 立 的 混 合 制 , 且 任 期 改 為 4 年 。 因 此 屆立 委 係 2008 年 初 才 新 任 , 其 未 來 生 涯 路 徑 亦 難 推 估 , 僅 「 專 職 型 」 一 項 , 完 全 引 用 相同 標 準 ( 曾 任 立 委 達 第 3 次 ) 來 分 類 , 其 餘 各 項 僅 是 暫 時 的 推 估 。 其 中 「 潛 在 專 職 型 」一 類 偏 高 , 主 要 是 因 這 裡 依 分 類 標 準 , 將 第 七 屆 的 新 手 立 委 ( 包 含 第 一 及 第 二 次 選 上 者 )全 部 納 入 , 但 無 法 考 量 其 未 來 是 否 仍 在 立 法 院 。 這 樣 的 歸 類 , 雖 多 少 膨 脹 了 「 潛 在 專 職型 」 的 比 率 , 但 以 目 前 的 新 選 制 , 容 易 造 成 現 任 者 連 任 的 優 勢 , 這 樣 的 推 估 , 亦 不 致 太離 譜 。 此 外 , 第 七 屆 亦 根 據 立 委 的 最 新 (2010) 變 遷 情 形 , 做 歸 類 分 析 。 放 入 「 離 散型 」 者 , 主 要 係 當 選 立 委 未 滿 兩 屆 , 現 因 案 去 職 者 ( 有 江 連 福 , 張 碩 文 , 李 乙 廷 , 及廖 正 井 )。24. 立 法 院 各 屆 立 委 總 人 數 , 法 規 上 為 161,164,225,225,225, 及 113 人 , 但 因 立 委 有出 缺 遞 補 之 情 形 , 故 實 際 人 數 超 過 法 規 人 數 。 唯 第 二 屆 年 代 稍 久 (1993), 有 4 人 的 資料 從 缺 。


7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表 二 顯 示 台 灣 立 法 院 從 第 二 屆 到 第 七 屆 的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組 合 。乍 看 之 下 , 確 實 有 些 變 遷 , 但 變 動 中 其 實 一 直 有 頗 穩 定 的 趨 勢 展 現 。比 較 明 顯 的 變 遷 是 「 專 職 型 」 及 「 跳 板 型 」 在 歷 屆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 專 職 型 」 在 第 二 屆 僅 佔 8.28%, 逐 屆 有 升 高 趨 勢 , 到 第 七 屆 , 已佔 全 部 立 委 的 接 近 半 數 (48.41%); 而 「 跳 板 型 」 則 是 呈 現 逐 屆 遞減 趨 勢 , 從 第 二 屆 的 42.04% 降 至 第 六 屆 前 後 的 10% 左 右 , 表 示 擔 任兩 屆 或 一 屆 立 委 就 轉 任 各 種 行 政 職 務 的 比 例 在 各 屆 中 沒 有 增 強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潛 在 專 職 型 」, 也 就 是 以 新 任 立 委 ( 二 屆 以 下 )在 屆 期 結 束 後 的 四 年 內 , 是 否 仍 任 立 委 為 分 類 依 據 , 在 歷 屆 中 , 都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歸 屬 此 類 , 如 果 扣 掉 估 算 立 委 生 涯 路 徑 發 展 時 間 ,未 足 四 年 的 第 六 及 第 七 屆 ,「 潛 在 專 職 型 」 幾 近 均 為 立 院 的 最 多 數( 排 序 除 第 二 屆 為 2 外 , 餘 均 為 1)。 這 樣 的 趨 勢 多 少 也 說 明 台 灣立 院 的 制 度 發 展 仍 未 深 化 , 新 手 偏 多 ; 但 新 手 的 日 後 生 涯 , 卻 仍 是以 「 當 立 委 」 為 主 流 趨 勢 , 較 少 轉 到 行 政 部 門 或 政 黨 及 其 他 公 部 門發 展 。其 他 的 兩 型 —「 專 職 加 跳 板 」 及 「 離 散 型 」, 如 果 扣 除 第 七 屆先 不 論 , 在 歷 屆 立 院 中 所 佔 百 分 比 的 變 動 並 不 大 。 前 者 大 約 為 6% 上下 , 排 序 均 為 第 5; 後 者 則 平 均 佔 二 成 上 下 , 排 序 則 大 致 在 2 與 3間 。 第 六 屆 應 是 特 例 , 因 第 七 屆 立 委 人 數 減 半 , 第 六 屆 任 期 結 束 後 ,「 離 散 」 的 立 委 一 時 難 免 增 多 , 故 比 例 (35.15%) 和 排 序 第 1, 都是 空 前 。第 七 屆 係 現 在 進 行 式 , 如 果 依 照 立 委 減 半 的 效 應 及 單 一 選 區 的理 論 邏 輯 , 及 第 七 屆 實 際 的 選 舉 結 果 和 目 前 發 展 狀 況 , 應 可 略 窺 未來 變 化 的 端 倪 。 因 單 一 選 區 有 利 現 任 立 委 連 任 , 會 減 少 「 離 散 」;而 台 灣 僅 第 一 次 實 踐 的 結 果 , 就 顯 示 113 席 中 , 僅 25 席 為 初 任 立 委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73(22%), 近 八 成 為 續 任 。 同 時 立 委 減 半 , 讓 每 位 立 委 掌 握 的 權 限增 高 , 也 讓 立 院 成 為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職 場 ; 且 擔 任 過 立 委 或 行 政 官 的 ,也 更 易 在 單 一 選 區 中 獲 勝 , 所 以 在 專 職 立 法 和 行 政 出 路 間 , 就 長 程來 看 , 應 會 有 增 加 互 相 流 通 之 機 會 ( 廖 達 琪 等 ,2006:41-44); 目前 , 以 2010 年 的 紀 錄 而 言 , 現 任 立 委 因 參 與 地 方 縣 市 長 選 舉 而 當 選首 長 , 及 轉 任 行 政 體 系 離 職 的 , 總 計 有 8 位 , 其 中 2 位 任 立 委 未 滿兩 屆 即 轉 任 , 歸 類 為 「 跳 板 型 」;6 位 已 任 至 第 三 屆 或 以 上 , 再 轉任 , 歸 類 為 「 專 職 加 跳 板 型 」, 比 率 為 4.76%, 排 序 已 躍 升 至 第 3。換 言 之 ,「 專 職 加 跳 板 」 型 未 來 應 會 持 續 增 加 , 但 能 否 達 到 排 序 第1, 以 眼 前 「 專 職 」 及 「 潛 在 專 職 」 佔 近 九 成 的 比 例 , 似 乎 在 可 預 見的 將 來 ,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度 。所 以 , 或 可 說 , 立 法 院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的 組 合 結 構 自 第 七 屆 起 ,會 有 較 重 大 的 變 遷 , 但 即 使 有 這 些 可 能 的 變 遷 , 立 法 院 長 期 以 來 還是 展 現 出 相 當 穩 定 的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 具 體 而 言 是 :( 一 )「 專 職 型 」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 從 一 開 始 不 到 10%, 一 直 到第 七 屆 的 近 50%。( 二 )「 潛 在 專 職 型 」, 則 長 期 為 立 院 中 的 主 流 , 如 與 「 專 職型 」 合 計 , 走 專 職 化 路 線 的 立 委 是 大 宗 。( 三 )「 跳 板 型 」 在 第 二 屆 時 , 確 實 曾 居 優 勢 ; 但 第 四 屆 以 後 ,已 不 成 為 立 院 中 的 主 流 。( 四 )「 離 散 型 」 大 體 亦 居 第 2 或 3 位 , 可 說 一 直 高 居 不 下 。( 五 )「 專 職 加 跳 板 型 」 長 期 以 來 是 最 少 數 ( 居 第 5 位 ); 不過 , 第 七 屆 顯 示 有 增 加 的 跡 象 。從 以 上 這 些 趨 勢 看 來 , 台 灣 立 法 院 中 委 員 的 職 涯 類 別 組 合 所 反映 的 體 制 特 質 ,1990 年 代 初 期 ( 第 二 屆 時 ) 確 實 最 接 近 「 內 閣 制 」,


7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因 為 「 內 閣 制 」 期 待 較 多 的 「 跳 板 型 」 議 員 ,「 離 散 型 」 及 「 專 職加 跳 板 型 」 居 中 ,「 專 職 型 」 則 較 少 。 台 灣 立 院 在 1993 到 1996 年間 的 情 形 , 則 是 「 跳 板 型 」 最 多 ( 排 序 1),「 離 散 型 」 也 不 少 ( 排序 3), 但 「 專 職 加 跳 板 型 」 偏 少 ( 排 序 5), 而 純 「 專 職 型 」 確 實較 少 ( 排 序 4); 不 過 有 一 「 潛 在 專 職 型 」 相 當 多 (34.39%, 排 序 2),難 以 在 我 們 的 表 一 中 給 予 適 當 定 位 , 只 能 算 是 對 新 成 立 的 國 會 機 構未 來 發 展 取 向 的 一 個 估 計 值 ; 以 「 潛 在 專 職 型 」 的 認 定 標 準 而 言 ----當 了 一 至 二 屆 立 委 後 , 未 來 四 年 中 仍 留 在 立 院 者 ; 依 此 計 算 , 立 院的 新 手 , 繼 續 留 在 立 院 的 比 率 是 相 當 高 的 ; 這 麼 高 的 留 任 比 率 , 也意 寓 了 立 院 的 制 度 發 展 過 程 中 ,「 專 職 型 」 的 立 委 逐 漸 佔 了 上 風 ,而 政 治 體 制 的 特 質 , 也 慢 慢 脫 離 「 內 閣 制 」, 向 所 謂 「 半 總 統 制 」或 「 總 統 制 」 滑 動 。但 就 第 二 類 介 於 總 統 與 內 閣 制 中 間 的 「 半 總 統 制 傾 向 」 而 論 ,「 專 職 加 跳 板 」 期 待 是 最 多 ; 而 「 離 散 型 」 則 是 最 少 ,「 專 職 」 及「 跳 板 」 型 則 介 於 其 間 。 這 個 圖 象 與 台 灣 立 法 院 從 第 二 到 第 六 屆 展現 的 趨 勢 , 則 最 是 不 合 。 因 為 第 二 到 第 六 屆 的 「 專 職 加 跳 板 」 型 總殿 後 ,「 離 散 型 」 反 而 居 優 勢 。 第 七 屆 才 出 現 「 專 職 型 」 較 居 領 先的 地 位 ( 第 1), 其 他 類 型 尚 難 推 估 。 前 已 提 及 , 第 七 屆 是 新 選 制下 的 產 品 , 未 來 只 要 選 制 不 變 , 以 第 七 屆 的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來 推估 未 來 較 準 確 。 換 言 之 , 台 灣 立 院 直 到 第 七 屆 的 立 委 生 涯 結 構 才 較反 映 出 有 點 「 半 總 統 制 」 的 意 象 , 但 又 不 是 無 可 挑 剔 , 因 為 「 專 職型 」 佔 的 比 率 最 高 (48.41%), 而 「 專 職 加 跳 板 」 雖 已 位 居 第 3 高 ,但 目 前 只 有 4.76%, 與 「 專 職 型 」 及 「 潛 在 專 職 型 」 加 總 的 近 9 成比 例 , 實 在 相 去 懸 殊 ; 在 理 想 的 對 應 關 係 上 , 這 一 項 應 為 最 多 。 即便 立 院 長 期 演 化 發 展 , 這 一 項 能 不 能 取 代 「 專 職 型 」, 成 為 第 1 位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75大 有 疑 問 ! 因 為 從 4.76% 要 追 到 50% 左 右 , 實 難 如 登 天 ; 25 再 加 上 「 潛在 專 職 型 」 的 粗 估 (42.06%), 未 來 朝 向 專 職 化 立 委 發 展 的 比 率 可能 高 達 8、9 成 ; 長 此 以 往 ,「 專 職 加 跳 板 」 要 成 為 立 院 的 第 一 大 類別 , 仍 是 不 具 可 能 性 。最 後 , 第 三 類 的 「 總 統 制 傾 向 」, 其 中 「 專 職 型 」 為 最 高 ,「 跳板 型 」 為 最 少 ,「 專 職 加 跳 板 」 及 「 離 散 型 」 則 居 中 。 這 個 圖 象 反倒 不 僅 接 近 第 三 到 五 屆 立 院 的 趨 勢 , 也 與 第 六 、 七 屆 的 情 形 若 合 符節 。 因 為 如 前 所 述 , 立 院 中 「 專 職 型 」 及 「 潛 在 專 職 型 」 長 期 居 於較 優 先 地 位 , 這 是 總 統 制 下 國 會 獨 有 的 特 質 , 而 「 跳 板 型 」 只 有 在90 年 代 初 期 , 台 灣 未 大 幅 修 憲 前 , 居 於 優 先 地 位 ; 但 其 比 率 在 1997年 修 為 「 半 總 統 制 」 後 , 則 下 降 甚 多 ; 表 示 行 政 職 已 不 是 立 委 職 涯發 展 的 主 要 歸 宿 , 這 是 符 合 總 統 制 權 力 分 立 之 邏 輯 。 至 於 各 屆 中 「 專職 加 跳 板 」 型 的 低 比 率 , 雖 與 「 總 統 制 傾 向 」 期 待 的 中 間 地 位 不 相契 合 , 但 因 立 院 本 身 演 化 歷 史 仍 不 長 , 尚 在 制 度 化 的 進 程 中 , 似 乎可 相 當 程 度 的 解 釋 這 其 中 的 落 差 。整 體 而 言 , 立 院 的 立 委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跨 越 一 些 重 大 的 制 度 改革 , 長 期 所 展 現 的 趨 勢 , 是 傾 向 總 統 制 的 成 分 最 高 ,「 半 總 統 制 」還 有 待 觀 察 , 但 親 近 的 機 率 不 大 ;「 內 閣 制 」 則 是 昨 日 黃 花 , 難 以逆 轉 。 這 樣 的 研 究 發 現 寓 意 為 何 呢 ?25. 即 便 以 選 制 的 邏 輯 推 論 , 因 為 立 委 連 任 機 率 高 , 而 某 些 立 委 選 區 與 縣 市 的 行 政 區 完 全 重合 (10 個 ), 從 立 委 轉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 或 反 之 亦 然 的 機 率 會 增 高 , 但 仍 不 足 以 大 量 提 升「 專 業 加 跳 板 」 之 比 率 。


7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五 、 討 論 及 結 論儘 管 台 灣 的 憲 政 體 制 曾 長 期 被 定 位 為 內 閣 制 , 即 使 歷 經 1990 年代 以 降 七 次 的 修 憲 , 體 制 仍 被 定 位 為 所 謂 的 「 半 總 統 制 」, 幾 近 無人 從 法 制 規 範 面 , 可 以 得 出 台 灣 民 主 體 制 為 「 總 統 制 」 這 樣 的 推 論 。但 本 文 從 權 力 分 立 或 融 合 這 基 本 區 分 總 統 及 內 閣 制 的 邏 輯 , 來 探 看體 制 特 性 , 並 從 歷 屆 立 委 的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變 遷 的 實 證 經 驗 面 觀 察 ,所 得 卻 是 較 偏 「 總 統 制 」 的 取 向 ; 或 換 言 之 ,「 專 職 型 」 及 「 潛 在專 職 型 」 立 委 居 主 流 是 長 久 以 來 的 趨 勢 , 未 來 也 看 不 出 逆 轉 的 可 能 。26實 務 上 既 是 如 此 , 未 來 在 憲 政 制 度 面 及 行 政 立 法 間 角 色 互 動 關 係上 , 或 應 有 如 下 的 思 考 及 調 整 :( 一 ) 如 果 未 來 有 修 憲 的 機 會 , 憲 政 制 度 面 的 調 整 應 是 朝 向 「 總統 制 」, 現 實 上 已 很 難 扭 向 內 閣 制 。 27而 總 統 制 意 味 著 權力 分 立 原 則 更 確 立 , 立 院 要 扮 演 監 督 制 衡 及 防 範 行 政 腐 化的 角 色 , 要 有 更 充 裕 的 資 訊 及 資 源 來 與 龐 大 的 行 政 體 系 相抗 衡 ; 立 院 才 會 是 吸 引 立 委 養 成 及 發 揮 專 業 的 地 方 , 以 備集 體 承 擔 並 勝 任 這 樣 的 角 色 。( 二 ) 如 果 未 來 修 憲 不 易 , 仍 維 持 現 有 架 構 , 行 政 和 立 法 間 的 關係 , 也 會 朝 較 對 立 及 制 衡 的 方 向 演 化 。 因 為 在 現 有 的 單 一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的 選 制 下 , 立 委 連 任 機 率 高 , 而 轉 任 行 政26. 一 方 面 , 除 非 修 憲 改 變 選 制 , 回 到 所 謂 SNTV 制 ; 但 修 憲 門 檻 高 , 通 過 機 率 不 大 。 另 一方 面 , 國 內 民 意 一 直 有 不 信 任 立 法 院 的 傾 向 , 讓 大 量 立 委 可 轉 任 政 務 官 , 好 像 也 不 符 社會 的 期 待 。27. 其 實 韓 國 也 曾 試 圖 扭 轉 為 內 閣 制 過 , 但 太 影 響 各 方 政 治 人 物 的 利 益 佈 局 , 故 終 未 成 (Park,1990; Kim, 1997)。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77發 展 的 機 率 並 不 大 的 情 形 下 , 行 政 與 立 法 間 自 然 有 分 庭 抗禮 的 架 勢 。 在 專 職 立 委 增 多 , 進 而 可 能 形 成 增 加 資 訊 及 資源 供 應 的 壓 力 情 況 下 , 這 樣 的 立 法 院 如 果 能 積 極 回 應 , 提升 立 院 本 身 的 制 衡 力 , 28 也 會 將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更 導 向 類 似在 總 統 制 下 的 權 力 分 立 制 衡 型 態 。 這 樣 做 付 出 的 代 價 是 國家 資 源 必 須 做 雙 套 的 挹 注 , 行 政 是 一 套 , 立 法 也 需 要 接 近對 等 的 一 套 , 29 但 並 不 保 證 「 行 政 」 的 效 能 。 因 為 「 權 力分 立 」 的 核 心 價 值 從 不 是 追 求 「 效 能 」 政 府 。 但 這 樣 做 的好 處 是 政 府 政 策 推 動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會 增 加 , 減 少 貪 腐 , 而多 數 立 委 的 資 訊 增 加 或 專 業 的 養 成 , 也 會 形 成 較 有 理 性 的問 政 。當 然 , 立 法 院 也 可 能 選 擇 不 做 積 極 回 應 , 維 持 目 前 狀 況 , 連 任數 屆 的 立 委 還 是 會 一 心 想 往 行 政 發 展 , 但 又 苦 無 太 多 機 會 , 立 院 本身 提 供 的 生 涯 發 展 誘 因 及 資 源 均 不 夠 , 所 以 立 委 問 政 看 似 凶 悍 潑辣 , 實 際 未 能 搔 著 行 政 癢 處 , 讓 行 政 仍 能 迴 避 立 院 的 監 督 , 卻 使 有專 業 素 養 的 人 才 卻 步 於 行 政 體 系 , 以 免 橫 遭 立 委 無 端 修 理 ; 在 施 政「 效 能 」 或 政 策 過 程 的 「 透 明 」 上 都 會 落 空 。總 結 , 本 文 嘗 試 從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結 構 的 變 遷 , 來 探 看 與 民主 體 制 取 向 的 對 應 關 係 。 首 先 , 本 文 根 據 既 有 的 理 論 及 經 驗 研 究 ,歸 結 出 總 統 制 及 內 閣 制 二 大 主 要 民 主 體 制 及 中 間 型 「 半 總 統 制 」 的組 成 邏 輯 , 及 相 對 照 各 體 制 下 會 出 現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不 同 的 組 合趨 勢 。 本 文 再 以 台 灣 為 個 案 , 試 從 經 驗 面 台 灣 立 法 院 從 第 二 屆 (1993)28. 如 挹 注 更 多 專 業 人 力 提 供 立 法 諮 詢 及 資 訊 , 致 力 於 立 法 過 程 本 身 的 專 精 化 , 及 立 法 組 織的 層 級 分 工 化 等 等 ( 廖 達 琪 ,2008)。29. 美 國 國 會 是 最 典 型 的 案 例 。


7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以 降 到 第 七 屆 (2010), 歷 屆 立 法 委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情 形 , 來 反 思其 間 組 成 結 構 的 變 化 所 對 應 的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本 文 的 主 要 發 現 是 : 台 灣 立 法 院 長 期 以 來 , 大 體 是 以 「 專 職 型 」立 委 為 主 流 ; 但 台 灣 憲 法 在 傾 向 「 內 閣 制 」 時 , 立 院 立 委 的 生 涯 路徑 確 實 較 反 映 出 內 閣 制 以 國 會 為 「 跳 板 」 的 特 質 ; 而 台 灣 憲 法 修 訂傾 向 「 半 總 統 制 」 後 (1997), 立 委 的 生 涯 路 徑 更 展 現 專 業 化 的 取向 ,「 專 職 型 」 立 委 成 為 立 院 主 流 , 反 映 的 是 較 接 近 「 總 統 制 」 下的 國 會 議 員 職 涯 圖 象 。 最 後 , 本 文 根 據 這 實 證 觀 察 的 發 現 , 提 出 未來 台 灣 修 憲 或 國 會 改 革 可 思 考 的 方 向 。本 文 的 實 證 分 析 , 無 論 如 何 , 僅 限 於 17 年 的 台 灣 立 法 院 經 驗 ,而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發 展 類 型 的 變 遷 或 要 百 年 以 上 的 演 化 , 才 呈 現 相 對穩 定 的 圖 象 , 這 是 本 文 在 經 驗 檢 證 上 最 大 的 限 制 。 雖 然 本 文 所 建 構的 「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 在 應 用 到 台 灣 這 個 個 案上 , 展 現 一 定 程 度 的 靜 態 法 制 與 動 態 行 為 間 的 呼 應 及 契 合 ; 不 過 ,或 者 基 於 台 灣 立 院 歷 史 太 短 淺 , 或 是 由 於 「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 分 為 三類 型 , 其 實 嫌 多 , 其 中 「 半 總 統 制 」 這 一 型 , 在 台 灣 這 個 個 案 上 ,立 法 委 員 職 涯 發 展 路 徑 的 實 際 與 理 論 模 型 預 期 不 太 契 合 。 這 其 中 的落 差 , 有 待 未 來 檢 視 更 多 的 個 案 , 來 進 一 步 檢 討 修 訂 本 文 所 提 出 的「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取 向 」 的 關 連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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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85a Rubber Stamp Become a Roaring L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Role of Taiwan’s Legislative Yuan during the Process ofDemocratization (1950-2000).”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Philosophy 17, 2: 343-391.)廖 達 琪 等 。2006。〈 修 憲 對 立 法 院 功 能 與 角 色 之 影 響 ── 從 表 演 場 到表 演 場 〉。《 台 灣 民 主 季 刊 》3,1:27-57。(Liao, Da-Chi et al.2006. “The Impact of the Seventh Amendment to the ROCConstitution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aiwan’s LegislativeYuan: from Arena to Arena.” Taiwan Democracy Quarterly 3, 1:27-57.)廖 達 琪 。2008。〈 議 會 改 革 ─ 「 賦 權 」 與 「 剝 權 」 兩 條 路 線 的 競 合 〉。《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104: 140-157。 (Liao, Da-Chi. 2008.“Parliamentary Reform: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the Line of Empowerment and that of Depowerment.” Taiwan LawJournal 104: 140-157.)廖 達 琪 等 。2008。〈 台 灣 剛 性 憲 法 的 迷 思 : 源 起 、 賡 續 暨 其 對 憲 改 的影 響 〉。《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集 刊 》20,3:357-395。(Liao, Da-Chiet al. 2008. “The Myth of a Rigid Constitution in Taiwan: ItsOrigin, Persistence, and Impact upon Constitutional Reforms.”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 20, 3: 357-395.)


8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附 件 一 歷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第 二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金 平 、 王 天 競 、 洪 玉 欽 、 洪 昭 男 、 黃 正 一 、廖 福 本 、 饒 穎 奇 、 劉 松 藩 、 朱 高 正 、 周 書 府 、邱 連 輝 、 黃 主 文 、 蔡 勝 邦跳 板 型 何 智 輝 、 林 壽 山 、 王 建 煊 、 江 偉 平 、 吳 德 美 、李 源 泉 、 洪 濬 哲 、 林 聰 明 、 程 建 人 、 華 加 志 、廖 光 生 、 劉 炳 華 、 謝 深 山 、 關 中 、 林 志 嘉 、林 錫 山 、 洪 冬 桂 、 翁 重 鈞 、 王 顯 明 、 呂 新 民 、李 友 吉 、 施 台 生 、 魏 鏞 、 方 來 進 、 呂 秀 蓮 、江 鵬 堅 、 侯 海 熊 、 陳 水 扁 、 姚 嘉 文 、 陳 哲 男 、陳 婉 真 、 黃 信 介 、 黃 煌 雄 、 廖 永 來 、 葉 耀 鵬 、魏 耀 乾 、 陳 志 彬 、 陳 健 民 、 彭 百 顯 、 盧 修 一 、謝 長 廷 、 蘇 嘉 全 、 李 慶 雄 、 葉 菊 蘭 、 吳 東 昇 、李 必 賢 、 劉 政 鴻 、 周 伯 倫 、 余 玲 雅 、 尤 宏 、林 光 華 、 李 進 勇 、 陳 定 南 、 陳 昭 南 、 陳 唐 山 、黃 昭 輝 、 黃 爾 璇 、 廖 大 林 、 蔡 式 淵 、 戴 振 耀 、謝 聰 敏 、 顏 錦 福 、 蘇 煥 智 、 陳 錫 章 、 陳 光 復 、郭 振 權13(8.28%)66(42.04%)潛 在 專職 型朱 鳳 芝 、 林 國 龍 、 洪 秀 柱 、 丁 守 中 、 沈 智 慧 、黃 昭 順 、 李 鳴 皋 、 李 顯 榮 、 高 育 仁 、 劉 光 華 、洪 奇 昌 、 林 明 義 、 林 源 山 、 洪 性 榮 、 徐 中 雄 、郁 慕 明 、 徐 成 焜 、 張 文 儀 、 曹 爾 忠 、 莊 金 生 、郭 廷 才 、 郭 金 生 、 陳 宏 昌 、 陳 清 寶 、 陳 傑 儒 、陳 朝 容 、 曾 永 權 、 曾 振 農 、 游 淮 銀 、 楊 吉 雄 、葛 雨 琴 、 趙 永 清 、 劉 國 昭 、 潘 維 剛 、 蔡 中 涵 、鄭 逢 時 、 蕭 金 蘭 、 韓 國 瑜 、 羅 傳 進 、 朱 星 羽 、沈 富 雄 、 林 濁 水 、 邱 垂 貞 、 施 明 德 、 柯 建 銘 、翁 金 珠 、 張 旭 成 、 張 俊 宏 、 許 添 財 、 蔡 同 榮 、陳 癸 淼 、 李 慶 華 、 周 荃 、 謝 啟 大54(34.39%)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87專 職 加跳 板趙 少 康 、 張 俊 雄 、 余 政 憲 3(1.91%)離 散 型 陳 建 平 、 王 世 雄 、 王 國 清 、 李 宗 正 、 高 天 來 、高 巍 和 、 張 建 國 、 張 堅 華 、 郭 石 城 、 陳 璽 安 、21(13.38%)游 日 正 、 詹 裕 仁 、 趙 振 鵬 、 劉 瑞 生 、 蔡 友 土 、嚴 啟 昌 、 朱 勝 號 、 許 國 泰 、 趙 綉 娃 、 劉 文 慶 、林 瑞 卿第 三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天 競 、 丁 守 中 、 王 金 平 、 朱 鳳 芝 、 林 國 龍 、洪 玉 欽 、 洪 秀 柱 、 洪 昭 男 、 沈 智 慧 、 饒 穎 奇 、劉 松 藩 、 廖 福 本 、 翁 重 鈞 、 陳 定 南 、 洪 奇 昌 、朱 高 正 、 周 荃 、 劉 國 昭 、 蔡 中 涵 、 蔡 勝 邦 、 蕭金 蘭 、 羅 傳 進跳 板 型 林 政 則 、 李 必 賢 、 施 台 生 、 王 志 雄 、 蔡 璧 煌 、蕭 萬 長 、 陳 志 彬 、 陳 健 民 、 周 陽 山 、 尤 宏 、李 進 勇 、 林 光 華 、 蔡 式 淵 、 謝 聰 敏 、 范 巽 綠 、李 應 元 、 鄭 寶 清 、 蔡 明 憲 、 余 玲 雅 、 范 振 宗 、黃 天 福 、 蘇 貞 昌 、 蘇 嘉 全 、 蕭 裕 珍 、 許 添 財 、蘇 煥 智 、 陳 鴻 基 、 陳 瓊 讚 、 鄭 永 金 、 靳 曾 珍 麗 、朱 惠 良 、 郝 龍 斌潛 在 專 林 郁 方 、 馮 定 國 、 劉 盛 良 、 章 仁 香 、 許 舒 博 、職 型 林 炳 坤 、 林 建 榮 、 林 宏 宗 、 黃 昭 順 、 李 鳴 皋 、高 育 仁 、 劉 光 華 、 李 顯 榮 、 林 明 義 、 林 源 山 、洪 性 榮 、 徐 中 雄 、 徐 少 萍 、 徐 成 焜 、 張 文 儀 、曹 爾 忠 、 郭 廷 才 、 陳 宏 昌 、 陳 清 寶 、 陳 傑 儒 、陳 朝 容 、 曾 永 權 、 曾 振 農 、 游 淮 銀 、 楊 吉 雄 、朱 星 羽 、 趙 永 清 、 潘 維 剛 、 鄭 逢 時 、 韓 國 瑜 、李 慶 華 、 謝 啟 大 、 沈 富 雄 、 林 濁 水 、 邱 垂 貞 、施 明 德 、 柯 建 銘 、 翁 金 珠 、 張 旭 成 、 張 俊 宏 、22(13.25%)32(19.28%)61(36.75%)


8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周 伯 倫 、 黃 爾 璇 、 蔡 同 榮 、 顏 錦 福 、 蔡 煌 瑯 、王 拓 、 王 雪 峰 、 李 俊 毅 、 林 忠 正 、 林 豐 喜 、林 文 郎 、 陳 其 邁 、 彭 紹 瑾 、 鄭 朝 明 、 瓦 歷 斯 貝 林 、高 揚 昇專 職 加 林 錫 山 、 林 志 嘉 、 盧 修 一 、 謝 長 廷 、 洪 冬 桂 、跳 板 型 李 友 吉 、 黃 主 文 、 張 俊 雄 、 葉 菊 蘭 、 陳 癸 淼 、郁 慕 明離 散 型 鍾 利 德 、 黃 秀 孟 、 莊 金 生 、 郭 金 生 、 王 顯 明 、葛 雨 琴 、 全 文 盛 、 吳 惠 祖 、 何 聖 隆 、 李 文 郎 、杜 振 榮 、 張 光 錦 、 黃 清 林 、 謝 敘 宗 、 簡 金 卿 、高 惠 宇 、 陳 一 新 、 陳 漢 強 、 傅 崑 成 、 賴 來 焜 、錢 達 、 林 瑞 卿 、 陳 光 復 、 廖 大 林 、 林 哲 夫 、劉 進 興 、 謝 錦 川 、 姚 立 明 、 張 晉 城 、 郭 振 權 、王 令 麟 、 王 素 筠 、 吳 克 清 、 林 耀 興 、 蔡 正 揚 、鄭 龍 水 、 巴 燕 達 魯 、 簡 錫 堦 、 廖 學 廣 、 羅 福 助11(6.36%)40(24.10%)第 四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金 平 、 何 智 輝 、 洪 秀 柱 、 洪 昭 男 、 朱 鳳 芝 、李 鳴 皋 、 李 顯 榮 、 林 宏 宗 、 林 明 義 、 林 國 龍 、洪 性 榮 、 徐 中 雄 、 高 育 仁 、 張 文 儀 、 曹 爾 忠 、郭 廷 才 、 陳 宏 昌 、 陳 清 寶 、 陳 傑 儒 、 曾 永 權 、曾 振 農 、 游 淮 銀 、 黃 昭 順 、 廖 福 本 、 劉 光 華 、潘 維 剛 、 鄭 逢 時 、 蕭 金 蘭 、 韓 國 瑜 、 饒 穎 奇 、李 慶 雄 、 沈 富 雄 、 周 伯 倫 、 林 濁 水 、 邱 垂 貞 、柯 建 銘 、 洪 奇 昌 、 張 旭 成 、 張 俊 宏 、 黃 爾 璇 、蔡 同 榮 、 劉 盛 良 、 顏 錦 福 、 王 天 競 、 李 慶 華 、沈 智 慧 、 陳 朝 容 、 劉 松 藩 、 謝 啟 大 、 施 明 德 、徐 成 焜 、 趙 永 清 、 蔡 中 涵53(23.45%)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89跳 板 型 林 政 則 、 高 揚 昇 、 鄭 永 金 、 陳 瓊 讚 、 朱 立 倫 、徐 慶 元 、 張 福 興 、 姚 高 橋 、 陳 明 文 、 范 巽 綠 、李 應 元 、 陳 忠 信 、 陳 昭 南 、 楊 秋 興 、 鄭 寶 清 、郝 龍 斌 、 馮 滬 祥 、 李 炷 烽 、 林 瑞 圖 、 戴 振 耀20(8.85%)潛 在 專職 型專 職 加跳 板 型呂 新 民 、 林 建 榮 、 林 炳 坤 、 徐 少 萍 、 許 舒 博 、章 仁 香 、 曾 華 德 、 黃 敏 惠 、 楊 仁 福 、 劉 政 鴻 、蔡 家 福 、 王 昱 婷 、 江 綺 雯 、 吳 光 訓 、 吳 清 池 、李 全 教 、 李 嘉 進 、 林 正 二 、 林 南 生 、 林 益 世 、林 進 春 、 邱 鏡 淳 、 張 蔡 美 、 許 登 宮 、 郭 素 春 、陳 根 德 、 陳 健 治 、 陳 學 聖 、 曾 蔡 美 佐 、 游 月 霞 、楊 文 欣 、 楊 瓊 瓔 、 廖 風 德 、 廖 婉 汝 、 蔡 鈴 蘭 、盧 秀 燕 、 穆 閩 珠 、 羅 明 才 、 關 沃 暖 、 王 拓 、王 雪 峰 、 李 俊 毅 、 林 忠 正 、 林 豐 喜 、 林 文 郎 、陳 其 邁 、 蔡 煌 瑯 、 鄭 朝 明 、 王 幸 男 、 余 政 道 、李 文 忠 、 卓 榮 泰 、 周 清 玉 、 周 雅 淑 、 周 慧 瑛 、林 國 華 、 林 重 謨 、 邱 太 三 、 唐 碧 娥 、 徐 志 明 、張 川 田 、 張 秀 珍 、 張 清 芳 、 張 學 舜 、 許 榮 淑 、曹 啟 鴻 、 梁 牧 養 、 陳 勝 宏 、 陳 景 峻 、 湯 金 全 、彭 紹 瑾 、 葉 宜 津 、 劉 俊 雄 、 賴 勁 麟 、 賴 清 德 、鍾 金 江 、 馮 定 國 、 李 慶 安 、 周 錫 瑋 、 林 春 德 、邱 創 良 、 秦 慧 珠 、 黃 義 交 、 劉 文 雄 、 鄭 金 玲 、謝 章 捷 、 鍾 紹 和 、 賴 士 葆 、 瓦 歷 斯 貝 林 、 陳 進 丁 、蔡 豪林 志 嘉 、 許 添 財 、 蘇 煥 智 、 張 俊 雄 、 洪 玉 欽 、丁 守 中 、 林 源 山 、 翁 重 鈞 、 楊 吉 雄 、 葉 菊 蘭 、陳 定 南 、 朱 星 羽 、 翁 金 珠91(40.27%)13(5.75%)離 散 型 王 令 麟 、 吳 克 清 、 林 耀 興 、 陳 鴻 基 、 黃 秀 孟 、鍾 利 德 、 靳 曾 珍 麗 、 方 醫 良 、 李 正 宗 、 李 先 仁 、周 五 六 、 周 正 之 、 宋 煦 光 、 候 惠 仙 、 洪 讀 、49(21.68%)


9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范 揚 盛 、 張 明 雄 、 許 素 葉 、 郭 榮 振 、 陳 振 雄 、陳 榮 盛 、 黃 木 添 、 黃 顯 洲 、 楊 作 洲 、 劉 炳 偉 、劉 憲 同 、 盧 逸 峰 、 蕭 苑 瑜 、 謝 言 信 、 簡 錫 堦 、巴 燕 達 魯 、 王 世 勛 、 王 麗 萍 、 王 兆 釧 、 何 嘉 榮 、林 宗 男 、 許 鍾 碧 霞 、 陳 振 盛 、 張 世 良 、 鄭 龍 水 、營 志 宏 、 鍾 新 財 、 羅 福 助 、 朱 惠 良 、 伍 澤 元 、陳 超 明 、 黃 明 和 、 葉 憲 修 、 廖 學 廣第 五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金 平 、 朱 鳳 芝 、 何 智 輝 、 洪 秀 柱 、 李 顯 榮 、洪 昭 男 、 徐 中 雄 、 陳 宏 昌 、 黃 昭 順 、 高 育 仁 、鄭 逢 時 、 徐 少 萍 、 許 舒 博 、 章 仁 香 、 洪 奇 昌 、沈 富 雄 、 周 伯 倫 、 林 濁 水 、 邱 垂 貞 、 柯 建 銘 、張 俊 宏 、 趙 永 清 、 蔡 同 榮 、 王 拓 、 王 雪 峰 、李 俊 毅 、 林 豐 喜 、 林 文 郎 、 蔡 煌 瑯 、 鄭 朝 明 、沈 智 慧 、 李 慶 華 、 蔡 中 涵 、 朱 星 羽 、 呂 新 民 、林 炳 坤跳 板 型 陳 學 聖 、 黃 敏 惠 、 廖 風 德 、 秦 慧 珠 、 龐 建 國 、曾 蔡 美 佐 、 卓 榮 泰 、 陳 忠 信 、 陳 唐 山 、 周 清 玉 、賴 勁 麟 、 周 雅 淑 、 湯 金 全 、 劉 世 芳 、 段 宜 康 、羅 文 嘉 、 蘇 治 芬 、 曹 啟 鴻 、 錢 林 慧 君 、 陳 建 銘 、蘇 盈 貴 、 邱 太 三 、 張 花 冠 、 郭 正 亮 、 江 丙 坤 、王 昱 婷 、 吳 敦 義36(15.58%)27(11.69%)潛 在 專職 型李 全 教 、 林 南 生 、 陳 根 德 、 曾 華 德 、 楊 仁 福 、楊 瓊 瓔 、 廖 婉 汝 、 鍾 紹 和 、 劉 銓 忠 、 蔡 家 福 、盧 秀 燕 、 羅 明 才 、 羅 世 雄 、 李 和 順 、 卓 伯 源 、林 益 世 、 侯 彩 鳳 、 紀 國 棟 、 張 昌 財 、 陳 杰 、章 孝 嚴 、 黃 健 庭 、 黃 德 福 、 蔡 正 元 、 廖 國 棟 、96(41.56%)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91孫 大 千 、 王 幸 男 、 余 政 道 、 李 文 忠 、 林 重 謨 、唐 碧 娥 、 徐 志 明 、 張 川 田 、 許 榮 淑 、 陳 景 峻 、葉 宜 津 、 賴 清 德 、 王 淑 慧 、 江 昭 儀 、 李 明 憲 、李 鎮 楠 、 杜 文 卿 、 林 育 生 、 林 岱 樺 、 林 進 興 、邱 創 進 、 侯 水 盛 、 高 志 鵬 、 郭 玟 成 、 郭 榮 宗 、陳 朝 龍 、 彭 添 富 、 湯 火 聖 、 蔡 啟 芳 、 盧 博 基 、鄭 國 忠 、 蕭 美 琴 、 謝 明 源 、 藍 美 津 、 魏 明 谷 、李 慶 安 、 周 錫 瑋 、 林 春 德 、 林 正 二 、 林 郁 方 、黃 義 交 、 劉 文 雄 、 鄭 金 玲 、 呂 學 樟 、 李 永 萍 、李 鴻 鈞 、 林 德 福 、 邱 毅 、 柯 淑 敏 、 徐 耀 昌 、傅 崐 萁 、 趙 良 燕 、 劉 憶 如 、 鍾 榮 吉 、 顧 崇 廉 、吳 成 典 、 何 敏 豪 、 黃 宗 源 、 黃 政 哲 、 廖 本 煙 、羅 志 明 、 陳 進 丁 、 蔡 豪 、 高 金 素 梅 、 顏 清 標 、尤 清 、 邱 議 瑩 、 林 惠 官 、 簡 肇 棟 、 楊 麗 環 、邱 鏡 淳專 職 加跳 板 型陳 志 彬 、 陳 健 民 、 彭 百 顯 、 張 旭 成 、 陳 其 邁 、劉 松 藩 、 饒 穎 奇 、 劉 政 鴻 、 顏 錦 福 、 林 忠 正 、瓦 歷 斯 貝 林 、 李 嘉 進12(5.19%)離 散 型 江 綺 雯 、 林 進 春 、 張 蔡 美 、 陳 健 治 、 游 月 霞 、楊 文 欣 、 穆 閩 珠 、 關 沃 暖 、 王 鍾 渝 、 李 雅 景 、孫 國 華 、 高 仲 源 、 郭 添 財 、 陳 麗 惠 、 黃 逢 時 、周 慧 瑛 、 林 國 華 、 張 秀 珍 、 張 清 芳 、 張 學 舜 、梁 牧 養 、 劉 俊 雄 、 鍾 金 江 、 邱 永 仁 、 邱 彰 、高 孟 定 、 陳 道 明 、 陳 勝 宏 、 陳 金 德 、 陳 宗 義 、陳 茂 男 、 郭 俊 銘 、 鄭 貴 蓮 、 蘇 嘉 富 、 謝 章 捷 、李 桐 豪 、 林 政 義 、 林 淑 敏 、 殷 乃 平 、 高 明 見 、曹 原 彰 、 許 淵 國 、 陳 飛 龍 、 陳 進 興 、 陳 劍 松 、楊 富 美 、 鄭 三 元 、 鄭 志 龍 、 鄭 美 蘭 、 謝 鈞 惠 、吳 東 昇 、 許 登 宮 、 王 政 中 、 林 志 隆 、 程 振 隆 、邱 創 良 、 何 金 松 、 鄭 余 鎮 、 陳 文 茜 、 蔡 鈴 蘭60(25.97%)


9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第 六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金 平 、 丁 守 中 、 朱 鳳 芝 、 何 智 輝 、 洪 秀 柱 、李 慶 華 、 李 顯 榮 、 徐 中 雄 、 曾 永 權 、 黃 昭 順 、徐 少 萍 、 許 舒 博 、 陳 朝 容 、 潘 維 剛 、 李 慶 安 、林 郁 方 、 林 建 榮 、 林 益 世 、 陳 根 德 、 曾 華 德 、曾 蔡 美 佐 、 楊 仁 福 、 楊 瓊 瓔 、 廖 婉 汝 、 蔡 家 福 、盧 秀 燕 、 羅 明 才 、 林 濁 水 、 柯 建 銘 、 洪 奇 昌 、趙 永 清 、 蔡 同 榮 、 李 俊 毅 、 林 文 郎 、 蔡 煌 瑯 、鄭 朝 明 、 王 幸 男 、 余 政 道 、 李 文 忠 、 林 重 謨 、唐 碧 娥 、 徐 志 明 、 張 川 田 、 許 榮 淑 、 彭 紹 瑾 、葉 宜 津 、 賴 清 德 、 沈 智 慧 、 馮 定 國 、 林 春 德 、林 正 二 、 黃 義 交 、 劉 文 雄 、 鄭 金 玲 、 林 炳 坤 、陳 進 丁 、 蔡 豪 、 鍾 紹 和 、 劉 銓 忠59(24.69%)跳 板 型潛 在 專職 型江 丙 坤 、 卓 伯 源 、 羅 世 雄 、 李 永 萍 、 蘇 起 、 高思 博 、 朱 俊 曉 、 雷 倩 、 伍 錦 霖 、 尤 清 、 黃 昭 輝 、彭 添 富 、 蕭 美 琴 、 李 昆 澤 、 林 岱 樺 、 莊 碩 漢 、陳 重 信 、 蔡 英 文 、 謝 欣 霓 、 盧 天 麟 、 郭 林 勇 、賴 幸 媛 、 劉 寬 平 、 李 復 甸 、 蔡 其 昌 、 劉 憶 如 、吳 敦 義 、 黃 健 庭 、 吳 志 揚 、 李 紀 珠 、 張 花 冠 、傅 崐 萁 、 郭 正 亮林 德 福 、 侯 彩 鳳 、 邱 毅 、 紀 國 棟 、 孫 大 千 、 郭素 春 、 陳 杰 、 楊 麗 環 、 廖 國 棟 、 蔡 正 元 、 賴 士葆 、 蔣 孝 嚴 、 孔 文 吉 、 吳 育 昇 、 林 鴻 池 、 林 滄敏 、 李 復 興 、 江 義 雄 、 帥 化 民 、 張 慶 忠 、 陳 秀卿 、 費 鴻 泰 、 周 守 訓 、 黃 志 雄 、 蔡 錦 隆 、 謝 國樑 、 高 志 鵬 、 郭 玟 成 、 田 秋 堇 、 林 淑 芬 、 陳 啟昱 、 陳 瑩 、 黃 偉 哲 、 黃 淑 英 、 潘 孟 安 、 管 碧 玲 、薛 凌 、 李 鴻 鈞 、 徐 耀 昌 、 張 顯 耀 、 羅 淑 蕾 、 高金 素 梅 、 顏 清 標 、 呂 學 樟 、 郭 榮 宗 、 吳 清 池33(13.81%)46(19.25%)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93專 職 加跳 板 型林 志 嘉 、 洪 玉 欽 、 翁 重 鈞 、 曹 爾 忠 、 劉 政 鴻 、周 錫 瑋 、 黃 敏 惠 、 陳 志 彬 、 陳 景 峻 、 張 俊 雄 、章 仁 香 、 王 昱 婷 、 李 全 教 、 李 嘉 進 、 林 南 生 、邱 鏡 淳 、 王 拓17(7.11%)離 散 型 吳 光 訓 、 吳 成 典 、 吳 學 璋 、 張 昌 財 、 黃 德 福 、白 添 枝 、 吳 松 柏 、 吳 英 毅 、 林 正 峰 、 柯 俊 雄 、曹 壽 民 、 黃 良 華 、 葉 芳 雄 、 謝 文 政 、 王 世 勛 、王 淑 慧 、 江 昭 儀 、 李 明 憲 、 李 鎮 楠 、 杜 文 卿 、林 進 興 、 邱 永 仁 、 邱 創 進 、 侯 水 盛 、 郭 俊 銘 、陳 朝 龍 、 陳 金 德 、 湯 火 聖 、 蔡 啟 芳 、 盧 博 基 、鄭 國 忠 、 謝 明 源 、 藍 美 津 、 魏 明 谷 、 王 世 堅 、王 塗 發 、 王 榮 璋 、 吳 明 敏 、 吳 秉 叡 、 吳 富 貴 、沈 發 惠 、 林 國 慶 、 林 耘 生 、 林 育 生 、 林 樹 山 、高 健 智 、 徐 國 勇 、 張 慶 惠 、 曹 來 旺 、 莊 和 子 、許 德 祥 、 陳 秀 惠 、 陳 明 真 、 陳 東 榮 、 陳 憲 中 、陳 宗 仁 、 黃 誠 、 黃 劍 輝 、 楊 芳 婉 、 鄭 運 鵬 、 顏文 章 、 林 惠 官 、 柯 淑 敏 、 趙 良 燕 、 鍾 榮 吉 、 顧崇 廉 、 梅 長 綺 、 蔡 勝 佳 、 何 敏 豪 、 黃 宗 源 、 黃政 哲 、 廖 本 煙 、 羅 志 明 、 尹 伶 瑛 、 陳 銀 河 、 曾燦 燈 、 黃 適 卓 、 李 和 順 、 李 敖 、 林 為 洲 、 張 麗善 、 楊 宗 哲 、 張 碩 文 、 江 連 福84(35.15%)


9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第 七 屆 立 委 生 涯 發 展類 別 立 委 姓 名專 職 型 王 金 平 、 朱 鳳 芝 、 洪 秀 柱 、 曾 永 權 、 黃 昭 順 、丁 守 中 、 李 慶 華 、 徐 中 雄 、 徐 少 萍 、 翁 重 鈞 、曹 爾 忠 、 劉 盛 良 、 潘 維 剛 、 林 正 二 、 李 慶 安 、林 建 榮 、 林 益 世 、 陳 根 德 、 黃 義 交 、 楊 仁 福 、楊 瓊 瓔 、 廖 婉 汝 、 劉 銓 忠 、 鄭 金 玲 、 盧 秀 燕 、鐘 紹 和 、 羅 明 才 、 吳 清 池 、 呂 學 璋 、 李 鴻 鈞 、林 郁 方 、 林 德 福 、 邱 毅 、 侯 彩 鳳 、 紀 國 棟 、孫 大 千 、 徐 耀 昌 、 郭 素 春 、 陳 杰 、 楊 麗 環 、廖 國 棟 、 蔣 孝 嚴 、 蔡 正 元 、 賴 士 葆 、 柯 建 銘 、李 俊 毅 、 蔡 煌 瑯 、 余 政 道 、 翁 金 珠 、 葉 宜 津 、賴 清 德 、 高 志 鵬 、 郭 玟 成 、 林 炳 坤 、 高 金 素 梅 、顏 清 標 、 王 幸 男 、 許 舒 博 、 郭 榮 宗 、 彭 紹 瑾 、蔡 同 榮61(48.41%)跳 板 型 李 紀 珠 、 吳 志 揚 2 (1.59%)潛 在 專職 型專 職 加跳 板 型孔 文 吉 、 江 義 雄 、 吳 育 昇 、 李 復 興 、 周 守 訓 、林 滄 敏 、 林 鴻 池 、 帥 化 民 、 張 慶 忠 、 張 顯 耀 、陳 秀 卿 、 費 鴻 泰 、 黃 志 雄 、 蔡 錦 隆 、 謝 國 樑 、羅 淑 蕾 、 王 進 士 、 江 玲 君 、 李 明 星 、 林 明 溱 、張 嘉 郡 、 陳 淑 慧 、 蔣 乃 辛 、 鄭 汝 芬 、 鄭 麗 文 、盧 嘉 辰 、 蕭 景 田 、 簡 東 明 、 田 秋 堇 、 林 淑 芬 、邱 議 瑩 、 陳 啟 昱 、 陳 瑩 、 黃 偉 哲 、 黃 淑 英 、管 碧 玲 、 潘 孟 安 、 薛 凌 、 余 天 、 陳 亭 妃 、陳 節 如 、 蘇 震 清 、 涂 醒 哲 、 康 世 儒 、 陳 福 海 、王 廷 升 、 馬 文 君 、 黃 仁 杼 、 趙 麗 雲 、 劉 建 國 、賴 坤 成 、 簡 肇 棟 、 陳 明 文吳 敦 義 、 李 嘉 進 、 邱 鏡 淳 、 傅 崑 其 、 黃 健 庭 、張 花 冠53(42.06%)6 (4.76%)離 散 型 江 連 福 、 李 乙 廷 、 張 碩 文 、 廖 正 井 4 (3.17%)


國 會 議 員 生 涯 類 型 變 遷 與 民 主 體 制 的 取 向 分 析 95Changes in Legislative Career Types andthe Developmental Orientation of Democracy:A Study of Taiwan’s Legislative Yuan fromthe Second Term to the Seventh TermDa-chi Liao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shift and 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oflegislators’ career types and studies its relations to the developmentsof a democracy. First of all, we reviewed existing theories andempirical research to deduce the structural logic behind the twomajor democratic models, the “presidential system” and the “cabinetsystem”, and that of a third and median model, the“quasi-presidential system.” Then these are compared with the trendin which legislators’ career types appear within each system. Thispaper uses Taiwan as a case study to examine Taiwanese legislatorsfrom the second term (1993) to the seventh term (2010) to see if theshift and change in their career types have reflected on thedevelopmental orientation of the democracy. The main finding ofthis paper is that in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aiwan’sLegislative Yuan, “career” legislators are the mainstream, and thiscareer type is closer to the legislative career inclinations in a*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9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presidential system.” Lastly, based on these findings, this papersuggests possible direction for futur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orlegislative reform in Taiwan.Key words: career models of legislators, democracy, Taiwan,Legislative Yuan, legisl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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