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15 Views

联合国与外层空间有关的条约和原则 - 国家航天局

联合国与外层空间有关的条约和原则 - 国家航天局

联合国与外层空间有关的条约和原则 - 国家航天局

SHOW MORE
SHOW LESS
  • No tags were found...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ST/SPACE/11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法 律 原 则 宣 言 ,1963 年 12 月 13 日 通 过 ( 第1962(XVIII) 号 决 议 );各 国 利 用 人 造 地 球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所 应 遵 守 的 原 则 ,1982 年12 月 10 日 通 过 ( 第 37/92 号 决 议 );关 于 从 外 层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 ,1986 年 12 月 3 日 通 过 ( 第 41/65 号 决 议 );关 于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原 则 ,1992 年 12 月 14 日 通 过 ( 第 47/68号 决 议 );关 于 开 展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 促 进 所 有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并 特 别 要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宣 言 ,1996 年 12 月 13 日 通 过 ( 第51/122 号 决 议 )。1967 年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约 , 可 以 说 是 为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奠 定 了 一 般 法 律 基 础 , 并 为 发 展 外 层 空 间 法提 供 了 框 架 。 其 他 四 项 条 约 则 可 说 是 对 1967 年 条 约 中 所 列 某 些 概 念 加 以 具 体 处理 。 许 多 政 府 已 批 准 了 这 些 外 空 条 约 , 还 有 许 多 政 府 也 是 按 照 条 约 原 则 行 事 的 。鉴 于 国 际 合 作 在 制 订 外 空 法 准 则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 以 及 其 在 促 进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间 国 际 合 作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秘 书 长 已 吁 请 所 有 尚 未 成 为 各 项 关于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条 约 缔 约 国 的 会 员 国 尽 早 批 准 或 加 入 这 些 条 约 。 1本 出 版 物 的 目 的 是 再 一 次 以 单 行 本 的 形 式 刊 载 联 合 国 迄 今 所 通 过 的 五 项外 层 空 间 条 约 和 五 套 原 则 。希 望 这 册 汇 编 将 成 为 所 有 对 外 层 空 间 法 律 方 面 问 题 感 兴 趣 者 有 用 的 参 考文 件 。1见 秘 书 长 关 于 从 事 空 间 活 动 的 国 际 合 作 以 增 进 冷 战 后 时 代 的 安 全 的 报 告(A/48/221), 并 见 大 会 第 48/39 号 决 议 , 第 2 段 。vi


第 一 部 分联 合 国 条 约


A.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受 到 由 于 人 类 进 入 外 层 空 间 而 在 人 类 面 前 展 现 的 伟 大 前 景 的 鼓 舞 ,承 认 为 和 平 目 的 而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关 系 到 全 人 类 共 同的 利 益 ,相 信 外 层 空 间 的 探 索 和 利 用 应 造 福 于 各 国 人 民 , 不 论 他 们 的 经 济 或 科 学 发展 的 程 度 如 何 ,愿 意 在 为 和 平 目 的 而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科 学 以 及 法 律 方 面 的 广 泛 国际 合 作 作 出 贡 献 ,相 信 这 种 合 作 将 有 助 于 促 进 各 国 和 各 国 人 民 之 间 的 相 互 谅 解 并 加 强 他 们之 间 的 友 好 关 系 ,回 顾 联 合 国 大 会 1963 年 12 月 13 日 一 致 通 过 的 题 为 “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法 律 原 则 宣 言 ” 的 第 1962(XVIII) 号 决 议 ,回 顾 联 合 国 大 会 1963 年 10 月 17 日 一 致 通 过 的 第 1881(XVIII) 号 决 议 , 要求 各 国 不 要 将 任 何 载 有 核 武 器 或 任 何 其 他 种 类 大 规 模 毁 灭 性 武 器 的 物 体 放 置 在环 绕 地 球 的 轨 道 上 , 也 不 要 在 天 体 上 装 置 这 种 武 器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1947 年 11 月 3 日 第 110(II) 号 决 议 , 谴 责 旨 在 或 可 能 煽动 或 鼓 励 任 何 威 胁 和 平 、 破 坏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为 的 宣 传 , 并 认 为 上 述 决 议 也 适 用于 外 层 空 间 ,深 信 缔 结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守 原 则 的 条 约 , 将 促 进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议 定 条 款 如 下 :第 一 条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应 本 着 为 所 有 国 家 谋 福利 与 利 益 的 精 神 , 不 论 其 经 济 或 科 学 发 展 的 程 度 如 何 , 这 种 探 索 和 利 用 应 是 全人 类 的 事 情 。3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应 由 各 国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并 按 国 际 法自 由 探 索 和 利 用 , 不 得 有 任 何 歧 视 , 天 体 的 所 有 地 区 均 得 自 由 进 入 。对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应 有 科 学 调 查 的 自 由 , 各 国 应 在这 类 调 查 方 面 便 利 并 鼓 励 国 际 合 作 。第 二 条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不 得 由 国 家 通 过 提 出 主 权 主 张 , 通过 使 用 或 占 领 ,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据 为 己 有 。第 三 条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活 动 ,应 按 照 国 际 法 , 包 括 联 合 国 宪 章 , 并 为 了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及 增 进 国 际 合 作与 谅 解 而 进 行 。第 四 条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承 诺 不 在 环 绕 地 球 的 轨 道 上 放 置 任 何 载 有 核 武 器 或 任 何其 他 种 类 大 规 模 毁 灭 性 武 器 的 物 体 , 不 在 天 体 上 装 置 这 种 武 器 , 也 不 以 任 何 其他 方 式 在 外 层 空 间 设 置 这 种 武 器 。本 条 约 所 有 缔 约 国 应 专 为 和 平 目 的 使 用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 禁 止 在 天 体 上 建立 军 事 基 地 、 军 事 设 施 和 工 事 , 试 验 任 何 类 型 的 武 器 和 进 行 军 事 演 习 。 不 禁 止为 了 科 学 研 究 或 任 何 其 他 和 平 目 的 而 使 用 军 事 人 员 。 为 和 平 探 索 月 球 与 其 他 天体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装 置 或 设 备 , 也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第 五 条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应 把 航 天 员 视 为 人 类 在 外 层 空 间 的 使 者 , 航 天 员 如 遇 意 外事 故 、 危 难 或 在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上 或 公 海 上 紧 急 降 落 时 , 应 给 予 他 们 一 切 可 能的 协 助 。 航 天 员 降 落 后 , 应 将 他 们 安 全 和 迅 速 地 送 回 航 天 器 的 登 记 国 。在 外 层 空 间 及 天 体 上 进 行 活 动 时 , 任 一 缔 约 国 的 航 天 员 应 给 予 其 他 缔 约 国的 航 天 员 一 切 可 能 的 协 助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如 发 现 在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外 层 空 间 有 对 航 天员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可 能 构 成 危 险 的 任 何 现 象 ,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条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或 联合 国 秘 书 长 。4


第 六 条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对 本 国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活 动 应 负国 际 责 任 , 不 论 这 类 活 动 是 由 政 府 机 构 或 是 由 非 政 府 团 体 进 行 的 。 它 并 应 负 国际 责 任 保 证 本 国 的 活 动 符 合 本 条 约 的 规 定 。 非 政 府 团 体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活 动 , 应 经 本 条 约 有 关 缔 约 国 批 准 并 受 其 不 断 的 监 督 。 一 个国 际 组 织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进 行 活 动 时 , 遵 守 本 条 约 的 责任 应 由 该 国 际 组 织 和 参 加 该 国 际 组 织 的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共 同 承 担 。第 七 条凡 发 射 或 促 使 发 射 物 体 进 入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缔 约国 , 以 及 以 其 领 土 或 设 备 供 发 射 物 体 用 的 缔 约 国 , 对 于 这 种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在 地 球 上 、 在 大 气 空 间 或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使 另 一 缔 约国 或 其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遭 受 损 害 时 , 应 负 国 际 责 任 。第 八 条凡 本 条 约 缔 约 国 为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登 记 国 者 , 对 于 该 物 体 及 其 所 载 人员 , 当 其 在 外 层 空 间 或 在 某 一 天 体 上 时 , 应 保 有 管 辖 权 和 控 制 权 。 向 外 层 空 间发 射 的 物 体 , 包 括 在 某 一 天 体 上 着 陆 或 建 筑 的 物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的 所 有 权 , 不因 其 在 外 层 空 间 或 在 某 一 天 体 上 或 因 其 返 回 地 球 而 受 影 响 。 这 类 物 体 或 组 成 部分 如 果 在 其 所 登 记 的 缔 约 国 境 外 发 现 , 应 交 还 该 缔 约 国 , 如 经 请 求 , 该 缔 约 国应 在 交 还 前 提 供 认 证 资 料 。第 九 条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 应 以 合作 和 互 助 的 原 则 为 指 导 , 其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进 行 的 各 种活 动 , 应 充 分 注 意 本 条 约 所 有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相 应 利 益 。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对 外 层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进 行 的 研 究 和 探 索 , 应 避 免 使 它 们 受 到 有 害 污染 以 及 将 地 球 外 物 质 带 入 而 使 地 球 环 境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并 应 在 必 要 时 为 此 目 的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如 果 本 条 约 某 一 缔 约 国 有 理 由 认 为 , 该 国 或 其 国 民 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计 划 进 行 的 活 动 或 实 验 可 能 对 其 他 缔 约 国 和 平 探 索 和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活 动 产 生 有 害 干 扰 时 , 则 该 缔 约 国在 开 始 进 行 任 何 这 种 活 动 或 实 验 之 前 , 应 进 行 适 当 的 国 际 磋 商 。 如 果 本 条 约 某一 缔 约 国 有 理 由 认 为 , 另 一 缔 约 国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计 划进 行 的 活 动 或 实 验 , 可 能 对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内 的 活 动 产 生 有 害 干 扰 时 , 则 该 缔 约 国 可 请 求 就 该 活 动 或 实 验 进 行 磋 商 。5


第 十 条为 了 按 照 本 条 约 的 宗 旨 促 进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在 内 的 国 际 合 作 ,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 考 虑 本 条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就提 供 机 会 对 其 发 射 的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飞 行 进 行 观 察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要 求 。这 种 观 察 机 会 的 性 质 和 提 供 这 种 机 会 的 条 件 , 应 由 有 关 国 家 议 定 。第 十 一 条为 了 促 进 在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进 行 活 动 的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同 意 , 在 最 大 可 能 和 实 际 可 行的 范 围 内 , 将 这 类 活 动 的 性 质 、 进 行 情 况 、 地 点 和 结 果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并通 告 公 众 和 国 际 科 学 界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接 到 上 述 情 报 后 , 应 准 备 立 即 作 有 效传 播 。第 十 二 条在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上 的 一 切 站 所 、 设 施 、 装 备 和 航 天 器 , 应 在 对 等 的 基 础上 对 本 条 约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开 放 。 这 些 代 表 应 将 所 计 划 的 参 观 ,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提 前 通 知 , 以 便 进 行 适 当 的 磋 商 和 采 取 最 大 限 度 的 预 防 措 施 , 以 保 证 安 全并 避 免 干 扰 所 要 参 观 的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第 十 三 条本 条 约 的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活 动 , 不 论 这 类 活 动 是 由 某 一 缔 约 国 单 独 进 行 还 是 与 其 他 国 家联 合 进 行 , 包 括 在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活 动 在 内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在 进 行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活 动 时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实 际 问 题 , 应 由 本 条 约 各 缔 约 国 与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或 与 该 国际 组 织 内 本 条 约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缔 约 国 成 员 解 决 。第 十 四 条61. 本 条 约 应 开 放 供 所 有 国 家 签 署 。 未 在 本 条 约 按 照 本 条 第 三 款 生 效 之 前签 署 的 任 何 国 家 , 得 随 时 加 入 本 条 约 。2. 本 条 约 须 经 签 署 国 批 准 。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书 应 交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联 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三 国 政 府 保 存 ,该 三 国 政 府 经 指 定 为 保 存 国 政 府 。


3. 本 条 约 应 自 包 括 经 指 定 为 本 条 约 保 存 国 政 府 的 三 国 政 府 在 内 的 五 国政 府 交 存 批 准 书 起 生 效 。4. 对 于 在 本 条 约 生 效 后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的 国 家 , 本 条 约 应 自 其 批 准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之 日 起 生 效 。5. 保 存 国 政 府 应 将 每 一 签 字 的 日 期 、 本 条 约 每 份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书 的 交 存日 期 和 本 条 约 生 效 日 期 以 及 其 他 通 知 事 项 , 迅 速 告 知 所 有 签 署 国 和 加入 国 。6. 本 条 约 应 由 保 存 国 政 府 遵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办 理 登 记 。第 十 五 条本 条 约 任 何 缔 约 国 得 对 本 条 约 提 出 修 正 案 。 修 正 案 应 自 本 条 约 多 数 缔 约 国接 受 之 日 起 , 对 接 受 修 正 案 的 各 缔 约 国 生 效 , 其 后 , 对 其 余 各 缔 约 国 则 应 自 其接 受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十 六 条本 条 约 任 何 缔 约 国 得 在 条 约 生 效 一 年 后 用 书 面 通 知 保 存 国 政 府 退 出 本 条约 。 这 种 退 出 应 自 接 到 通 知 一 年 后 生 效 。第 十 七 条本 条 约 的 中 文 、 英 文 、 法 文 、 西 班 牙 文 和 俄 文 五 种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条 约 应 保 存 在 保 存 国 政 府 的 档 案 库 内 。 本 条 约 经 正 式 核 证 的 副 本 应 由 保 存 国 政府 分 送 签 署 国 和 加 入 国 政 府 。下 列 签 署 人 , 经 正 式 授 权 , 在 本 条 约 上 签 字 , 以 资 证 明 。一 九 六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订 于 伦 敦 、 莫 斯 科 和 华 盛 顿 , 一 式 三 份 。7


B. 营 救 宇 宙 航 行 员 、 送 回 宇 宙 航 行 员 和 归 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的物 体 的 协 定各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1原 则 的 条 约 的 重 要 意 义 , 该 条 约 呼 吁 全 力 营 救 发 生 意 外 、 遇 难 或 紧 急 降 落 的宇 宙 航 行 员 , 完 全 迅 速 地 交 还 宇 宙 航 行 员 和 归 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希 望 发 扬 承 担 这 种 义 务 的 精 神 , 进 一 步 使 承 担 的 义 务 具 体 化 。希 望 在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 促 进 国 际 合 作 。遵 循 人 道 的 感 情 。兹 议 定 条 款 如 下 :第 1 条每 个 缔 约 国 获 悉 或 发 现 宇 宙 飞 船 人 员 在 其 管 辖 的 区 域 、 在 公 海 、 在 不 属 任何 国 家 管 辖 的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 发 生 意 外 , 处 于 灾 难 状 态 , 进 行 紧 急 或 非 预 定 的降 落 时 , 要 立 即 :(a) 通 知 发 射 当 局 ; 在 不 能 判 明 发 射 当 局 或 不 能 立 即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发 射 当局 的 情 况 下 , 要 立 即 用 它 所 拥 有 的 一 切 适 用 的 通 信 手 段 , 公 开 通 报 这 个 情 况 ;(b)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他 要 立 即 动 用 他 所 拥 有 的 一 切 适 用 的 通 信 手 段 ,传 播 这 个 消 息 。第 2 条宇 宙 飞 船 人 员 如 因 意 外 事 故 、 遇 难 和 紧 急 的 或 非 预 定 的 降 落 , 降 落 在 任 一缔 约 国 管 辖 的 区 域 内 , 该 国 应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 营 救 飞 船 人 员 并 给 他 们一 切 必 要 的 帮 助 。 该 国 应 把 它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所 取 得 的 结 果 , 通 知 发 射 当 局 和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如 果 发 射 当 局 的 帮 助 能 保 证 迅 速 营 救 , 或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有 助 于有 效 的 寻 找 和 营 救 工 作 , 发 射 当 局 应 与 该 缔 约 国 合 作 , 以 便 有 效 地 实 施 寻 找 和营 救 工 作 。 这 项 工 作 将 在 缔 约 国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下 , 缔 约 国 与 发 射 当 局 密 切 磋 商进 行 。1第 2222(XXI) 号 决 议 , 附 件 。8


第 3 条如 获 悉 或 发 现 宇 宙 飞 船 人 员 在 公 海 或 在 不 属 任 何 国 家 管 辖 的 其 他 任 何 地方 降 落 , 必 要 时 凡 力 所 能 及 的 缔 约 国 , 均 应 协 助 寻 找 和 营 救 这 些 人 员 。 保 证 他们 迅 速 得 救 。 缔 约 国 得 将 其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所 取 得 的 结 果 通 知 发 射 当 局 和 联 合国 秘 书 长 。第 4 条宇 宙 飞 船 人 员 如 因 意 外 事 故 、 遇 难 和 紧 急 的 或 非 预 定 的 降 落 , 在 任 一 缔 约国 管 辖 的 区 域 内 着 陆 , 或 在 公 海 、 不 属 于 任 何 国 家 管 辖 的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被 发 现 ,他 们 的 安 全 应 予 以 保 证 并 立 即 交 还 给 发 射 当 局 的 代 表 。第 5 条1. 每 个 缔 约 国 获 悉 或 发 现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返 回 地 球 , 并 落 在 它 所管 辖 的 区 域 内 、 公 海 、 或 不 属 任 何 国 家 管 辖 的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时 , 应 通知 发 射 当 局 和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2. 每 个 缔 约 国 若 在 它 管 辖 的 区 域 内 发 现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时 , 应 根据 发 射 当 局 的 要 求 , 并 如 有 请 求 , 在 该 当 局 的 协 助 下 , 采 取 它 认 为 是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 来 保 护 该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3.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若 在 发 射 当 局 管 辖 的 区 域 外 发 现 ,应 在 发 射 当 局 的 要 求 下 归 还 给 该 发 射 当 局 的 代 表 , 或 交 给 这 些 代 表 支配 。 如 经 请 求 , 这 些 代 表 应 在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归 还 前 , 提 出 证 明 资料 。4. 尽 管 本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有 规 定 , 但 如 果 缔 约 国 有 理 由 认 为 在 其 管 辖的 区 域 内 出 现 的 或 在 其 他 地 方 保 护 着 的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 就 其性 质 来 说 , 是 危 险 的 和 有 害 的 时 候 , 则 可 通 知 发 射 当 局 在 该 缔 约 国 的领 导 和 监 督 下 ,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消 除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的 危 险 。5. 按 照 本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履 行 保 护 和 归 还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组 成部 分 义 务 所 花 费 的 费 用 , 应 由 发 射 当 局 支 付 。第 6 条就 本 公 约 的 宗 旨 而 言 ,“ 发 射 当 局 ” 是 指 对 发 射 负 责 的 国 家 , 或 是 指 对 发 射负 责 的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 但 要 以 该 组 织 声 明 承 担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而其 大 多 数 成 员 系 本 公 约 和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的 活 动 原 则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9


第 7 条1. 本 公 约 准 许 一 切 国 家 签 字 。 在 本 公 约 根 据 本 条 第 三 款 生 效 前 , 未 在 本公 约 上 签 字 的 任 何 国 家 随 时 可 加 入 本 公 约 。2. 本 公 约 须 经 签 字 国 批 准 。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文 件 应 送 交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和 国 联 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存 放 ,为 此 指 定 这 三 国 政 府 为 交 存 国 政 府 。3. 本 公 约 在 五 国 政 府 , 包 括 本 公 约 交 存 国 政 府 在 内 , 交 存 批 准 书 后 生 效 。4. 对 于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后 ,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文 件 的 国 家 , 本 公 约 应 于 其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文 件 之 日 起 生 效 。5. 交 存 国 政 府 应 将 每 次 签 字 日 期 、 每 次 批 准 书 及 加 入 文 件 交 存 日 期 、 本公 约 生 效 日 期 及 其 他 事 项 , 立 即 通 知 所 有 签 字 国 和 加 入 国 。6. 本 公 约 应 由 交 存 国 政 府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予 以 登 记 。第 8 条本 公 约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均 可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修 正 。 对 每 个 要 接 受 这 些 修 正 的 缔约 国 来 说 , 修 正 案 在 多 数 缔 约 国 通 过 后 , 即 可 生 效 ; 其 后 , 对 其 余 每 个 加 入 国来 说 , 修 正 案 应 于 其 接 受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9 条任 何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生 效 一 年 后 , 都 可 书 面 通 知 交 存 国 政 府 , 退 出 公 约 。 退出 公 约 应 从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生 效 。第 10 条本 公 约 的 中 文 、 英 文 、 法 文 、 俄 文 及 西 班 牙 文 文 本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均 交交 存 国 政 府 存 档 。 交 存 国 政 府 应 把 经 签 字 的 本 公 约 之 副 本 送 交 各 签 字 国 和 加 入国 政 府 。为 此 , 下 列 全 权 代 表 在 本 公 约 上 签 字 , 以 昭 信 守 。一 九 六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订 于 伦 敦 、 莫 斯 科 和 华 盛 顿 , 一 式 三 份 。10


C. 空 间 物 体 所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本 公 约 缔 约 国 ,确 认 全 人 类 共 同 关 注 , 并 促 进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回 顾 了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原 则 的 条 约 。考 虑 到 从 事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国 家 及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虽 将 采 取 种 种 预 防 性措 施 , 但 这 些 实 体 仍 会 偶 然 造 成 损 害 。确 认 极 需 制 定 关 于 空 间 物 体 所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的 有 效 国 际 规 则 与 程 序 ; 特别 要 保 证 , 对 这 种 损 害 的 受 害 人 按 本 公 约 规 定 迅 速 给 予 充 分 公 正 的 赔 偿 。深 信 制 定 这 些 规 则 与 程 序 , 有 助 于 加 强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的 国际 合 作 。兹 议 定 条 款 如 下 :第 一 条就 适 用 本 公 约 而 言 :(a) “ 损 害 ” 的 概 念 , 是 指 生 命 丧 失 , 身 体 受 伤 或 健 康 的 其 他 损 害 ; 国 家 、自 然 人 、 法 人 的 财 产 , 或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财 产 受 损 失 或 损 害 ;(b) “ 发 射 ” 包 括 发 射 未 成 功 在 内 ;(c) “ 发 射 国 ” 是 指 :(1) 发 射 或 促 使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国 家 ;(2) 从 其 领 土 或 设 施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国 家 ;(d) “ 空 间 物 体 ”, 包 括 空 间 物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 物 体 的 运 载 工 具 和 运 载 工 具的 部 件 。第 二 条发 射 国 对 其 空 间 物 体 在 地 球 表 面 , 或 给 飞 行 中 的 飞 机 造 成 损 害 , 应 负 有 赔偿 的 绝 对 责 任 。11


第 三 条任 一 发 射 国 的 空 间 物 体 在 地 球 表 面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 对 另 一 发 射 国 的 空 间物 体 , 或 其 所 载 人 员 或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时 , 只 有 损 害 是 因 前 者 的 过 失 或 其 负 责 人员 的 过 失 而 造 成 的 条 件 下 , 该 国 才 对 损 害 负 有 责 任 。第 四 条1. 任 一 发 射 国 的 空 间 物 体 在 地 球 表 面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 对 另 一 发 射 国 的空 间 物 体 , 或 其 所 载 人 员 或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 并 因 此 对 第 三 国 , 或 第 三国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造 成 损 害 时 , 前 两 国 应 在 下 述 范 围 内 共 同 和 单 独 对第 三 国 负 责 任 :(a) 若 对 第 三 国 的 地 球 表 面 或 飞 行 中 的 飞 机 造 成 损 害 , 前 两 国 应对 第 三 国 负 绝 对 责 任 ;(b) 若 在 地 球 表 面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 对 第 三 国 的 空 间 物 体 , 或 其所 载 人 员 或 财 产 , 造 成 损 害 , 前 两 国 对 第 三 国 所 负 的 责 任 , 要 根 据 它们 的 过 失 , 或 所 属 负 责 人 员 的 过 失 而 定 。2. 在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谈 共 同 及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的 所 有 案 件 中 , 对 损 害 的 赔 偿责 任 应 按 前 两 国 过 失 的 程 度 分 摊 ; 若 前 两 国 的 过 失 程 度 无 法 断 定 , 赔偿 应 由 两 国 平 均 分 摊 。 但 分 摊 赔 偿 责 任 , 不 得 妨 碍 第 三 国 向 共 同 及 单独 负 有 责 任 的 发 射 国 的 任 何 一 国 或 全 体 , 索 取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应 予偿 付 的 全 部 赔 偿 的 权 利 。第 五 条1.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家 共 同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时 , 对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应共 同 及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2. 发 射 国 在 赔 偿 损 害 后 , 有 权 向 共 同 参 加 发 射 的 其 他 国 家 要 求 补 偿 。 参加 共 同 发 射 的 国 家 应 缔 结 协 定 , 据 所 负 的 共 同 及 个 别 责 任 分 摊 财 政 义务 。 但 这 种 协 定 , 不 得 妨 碍 受 害 国 向 承 担 共 同 及 个 别 责 任 的 发 射 国 的任 何 一 国 或 全 体 , 索 取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应 予 偿 付 的 全 部 赔 偿 的 权力 。3. 从 其 领 土 或 设 施 上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国 家 , 应 视 为 参 加 共 同 发 射 的 国家 。12


第 六 条1. 除 本 条 第 二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发 射 国 若 证 明 , 全 部 或 部 分 是 因 为 要 求 赔偿 国 , 或 其 所 代 表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重 大 疏 忽 , 或 因 为 它 ( 他 ) 采 取 行动 或 不 采 取 行 动 蓄 意 造 成 损 害 时 , 该 发 射 国 对 损 害 的 绝 对 责 任 , 应 依证 明 的 程 度 予 以 免 除 。2. 发 射 国 如 果 因 为 进 行 不 符 合 国 际 法 , 特 别 是 不 符 合 联 合 国 宪 章 及 关 于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条 约 的 活 动 而 造 成 损 害 , 其 责 任 绝 不 能 予 以 免 除 。第 七 条本 公 约 之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发 射 国 的 空 间 物 体 对 下 列 人 员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a) 该 发 射 国 的 国 民 ;(b) 在 空 间 物 体 从 发 射 至 降 落 的 任 何 阶 段 内 参 加 操 作 的 、 或 在 空 间 物 体 从发 射 至 降 落 的 任 何 阶 段 内 , 应 发 射 国 的 邀 请 而 留 在 紧 接 预 定 发 射 或 回 收 区 地 带的 外 国 国 民 。第 八 条1. 遭 受 损 害 的 国 家 , 或 遭 受 损 害 的 任 一 国 家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可 向 发 射国 提 出 赔 偿 损 害 的 要 求 。2. 若 受 害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原 籍 国 未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该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所 在 国 可 就 其 所 受 的 损 害 ,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3. 若 永 久 居 民 的 原 籍 国 或 永 久 居 民 在 其 境 内 遭 受 损 害 的 国 家 , 均 未 提 出赔 偿 要 求 , 或 均 未 通 知 有 意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永 久 居 民 的 居 住 国 得 就 其所 受 的 损 害 ,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第 九 条赔 偿 损 害 的 要 求 , 应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 要 求 赔 偿 国 若 与 发 射 国无 外 交 关 系 , 可 请 另 一 国 代 其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代 表 其 在本 公 约 内 的 所 有 利 益 。 要 求 赔 偿 国 也 可 通 过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但 要以 要 求 赔 偿 国 与 发 射 国 均 系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为 条 件 。13


第 十 条1. 赔 偿 损 害 的 要 求 , 须 于 损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 或 判 明 应 负 责 任 的 发 射 国 之日 起 一 年 内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2. 若 不 知 损 害 业 已 发 生 的 国 家 , 或 未 能 判 明 应 负 责 任 的 发 射 国 的 国 家 ,应 于 获 悉 上 述 事 实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若 有 理 由 认 为 , 要求 赔 偿 国 由 于 关 心 留 意 , 已 知 道 了 上 述 事 实 , 提 出 要 求 赔 偿 的 时 间 ,从 知 道 上 述 事 实 之 日 起 ,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3. 本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限 制 , 也 适 用 于 对 损 害 的 程 度 不 完 全了 解 的 情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要 求 赔 偿 国 有 权 从 该 时 限 期 满 起 至 全 部了 解 损 害 程 度 后 一 年 止 , 修 订 其 要 求 , 提 出 补 充 文 件 。第 十 一 条1. 根 据 本 公 约 向 发 射 国 提 出 赔 偿 损 害 要 求 , 无 须 等 到 要 求 赔 偿 国 , 或 其代 表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可 能 有 的 一 切 当 地 补 救 办 法 用 完 后 才 提 出 。2. 本 公 约 不 妨 碍 一 国 , 或 其 可 能 代 表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向 发 射 国 的 法 院 、行 政 法 庭 或 机 关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若 一 国 已 在 发 射 国 的 法 院 、 行 政 法 庭或 机 关 提 出 了 赔 偿 损 害 的 要 求 , 就 不 得 根 据 本 公 约 或 其 他 对 有 关 各 国均 有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协 定 , 为 同 一 损 害 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第 十 二 条发 射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负 责 偿 付 的 损 害 赔 偿 额 , 应 按 国 际 法 、 公 正 合 理 的 原 则来 确 定 , 以 使 对 损 害 所 作 的 赔 偿 , 能 保 证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国 家或 国 际 组 织 把 损 害 恢 复 到 未 发 生 前 的 原 有 状 态 。第 十 三 条除 要 求 赔 偿 国 与 按 本 公 约 规 定 应 进 行 赔 偿 的 国 家 另 就 赔 偿 方 式 达 成 协 议外 , 赔 偿 应 付 给 要 求 赔 偿 国 的 货 币 ; 若 该 国 请 求 时 , 以 赔 偿 国 的 货 币 偿 付 。第 十 四 条若 在 要 求 赔 偿 国 通 知 发 射 国 已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文 件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 赔 偿 要 求据 第 九 条 规 定 , 通 过 外 交 谈 判 仍 未 获 得 解 决 , 有 关 各 方 应 于 任 一 方 提 出 请 求 时 ,成 立 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14


第 十 五 条1. 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应 由 三 人 组 成 : 一 人 由 要 求 赔 偿 国 指 派 , 一 人 由 发 射国 指 派 , 第 三 人 由 双 方 共 同 选 派 , 并 担 任 主 席 。 每 一 方 应 于 请 求 成 立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指 派 出 其 人 员 。2. 若 选 派 主 席 未 能 于 请 求 成 立 委 员 会 之 日 起 四 个 月 内 达 成 协 议 , 任 一 方得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另 于 两 个 月 内 指 派 。第 十 六 条1. 若 一 方 未 于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指 派 出 其 人 员 , 主 席 应 根 据 另 一 方 的 要 求 ,组 成 仅 有 一 个 委 员 的 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2. 不 管 委 员 会 由 于 什 么 原 因 , 而 出 现 委 员 空 缺 时 , 委 员 会 应 按 原 定 的 指派 程 序 进 行 补 派 。3. 委 员 会 应 自 行 决 定 它 的 程 序 。4. 委 员 会 应 选 定 一 个 或 数 个 开 会 的 地 点 , 并 决 定 其 他 一 切 行 政 事 项 。5. 除 单 一 委 员 的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决 定 和 裁 决 外 , 委 员 会 的 一 切 决 定 和 裁 决均 应 以 过 半 数 的 表 决 通 过 。第 十 七 条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人 数 , 不 得 因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要 求 赔 偿 国 或 发射 国 共 同 参 加 委 员 会 处 理 任 一 案 件 , 而 有 所 增 加 。 共 同 参 加 的 要 求 赔 偿 国 , 应按 与 一 个 要 求 赔 偿 国 相 同 的 方 式 和 条 件 , 共 同 指 派 一 名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两 个 或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射 国 参 加 时 , 应 按 同 样 的 方 式 共 同 指 派 一 名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要 求赔 偿 国 或 发 射 国 若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指 派 出 人 选 , 主 席 应 组 成 单 一 委 员 的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应 决 定 赔 偿 的 要 求 是 否 成 立 , 在 需 要 赔 偿 的 情 况 下 , 并 确定 应 付 赔 偿 的 总 额 。第 十 九 条1. 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应 按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行 事 。2. 若 各 方 同 意 ,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应 是 最 终 的 , 并 具 有 约 束 力 ; 否 则 委 员 会应 提 出 最 终 的 建 议 性 裁 决 , 由 各 方 认 真 加 以 考 虑 。 委 员 会 应 提 出 其 决15


定 或 裁 决 的 理 由 。3. 委 员 会 应 尽 速 作 出 决 定 或 裁 决 , 至 迟 也 要 在 委 员 会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作 出 , 除 非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将 此 期 限 加 以 延 长 。4. 委 员 会 应 公 布 其 决 定 或 裁 决 。 委 员 会 应 将 决 定 或 裁 决 的 正 式 副 本 送 交各 方 和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第 二 十 条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规 定 , 要 求 赔 偿 委 员 会 的 经 费 应 由 各 方 平 等 分 担 。第 二 十 一 条若 空 间 物 体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严 重 地 危 及 人 的 生 命 , 或 严 重 干 扰 人 民 的 生 命 条件 或 重 要 中 心 的 功 能 , 各 缔 约 国 , 特 别 是 发 射 国 , 在 受 害 国 请 求 时 应 审 查 能 否提 供 适 当 与 迅 速 的 援 助 。 但 本 条 规 定 不 影 响 各 缔 约 国 按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所 具 有 的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二 条1. 若 任 何 从 事 空 间 活 动 的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声 明 接 受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其 一 半 成 员 系 本 公 约 及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 本 公 约 , 除 第 二十 四 条 至 第 二 十 七 条 外 , 对 所 称 国 家 的 一 切 规 定 , 完 全 适 用 于 该 组 织 。2. 凡 既 是 这 种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 又 是 本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 应 采 取 一 切适 当 步 骤 , 保 证 该 组 织 按 上 款 的 规 定 发 表 声 明 。3. 若 国 际 政 府 间 组 织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对 损 害 负 有 责 任 , 该 组 织 及 其 成员 国 中 的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 应 承 担 共 同 及 个 别 责 任 ; 但 :(a) 对 这 种 损 害 的 任 何 赔 偿 要 求 , 应 首 先 向 该 组 织 提 出 ;(b) 唯 有 在 该 组 织 于 六 个 月 内 , 未 支 付 经 协 议 或 决 定 规 定 为 赔 偿损 害 而 应 付 的 款 额 时 , 要 求 赔 偿 国 才 得 要 求 , 该 组 织 成 员 国 中 的 本 公约 缔 约 国 负 责 支 付 该 款 额 。4. 凡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发 表 了 声 明 的 组 织 , 受 到 损 害 时 , 应 由 该 组 织内 的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16


第 二 十 三 条1.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现 行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的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 不 发 生 影响 。2. 本 公 约 规 定 , 不 妨 碍 各 国 缔 结 国 际 协 定 , 重 申 、 补 充 或 推 广 本 公 约 各条 款 。第 二 十 四 条1. 本 公 约 应 开 放 供 一 切 国 家 签 字 。 在 本 公 约 根 据 本 条 第 三 款 生 效 之 前 ,没 有 在 本 公 约 上 签 字 的 任 何 国 家 可 随 时 加 入 本 公 约 。2. 本 公 约 应 由 签 字 国 批 准 ,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文 件 应 送 交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和 国 联 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存 放 ,为 此 指 定 这 三 国 政 府 为 交 存 国 政 府 。3. 本 公 约 应 于 第 五 个 批 准 书 交 存 时 生 效 。4. 对 于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生 ,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文 件 的 国 家 , 本 公 约 应 于 其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文 件 之 日 起 生 效 。5. 交 存 国 政 府 应 将 每 次 签 字 日 期 、 每 次 批 准 书 及 加 入 文 件 交 存 日 期 、 本公 约 生 效 日 期 及 其 他 事 项 , 迅 速 通 知 所 有 签 字 国 和 加 入 国 。6. 本 公 约 应 由 交 存 国 政 府 遵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予 以 登 记 。第 二 十 五 条本 公 约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均 可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修 正 。 对 每 个 缔 约 国 来 说 , 每 项 修正 在 多 数 缔 约 国 通 过 后 即 可 生 效 , 对 以 后 每 个 加 入 国 来 说 , 修 正 应 于 其 接 受 之日 起 生 效 。第 二 十 六 条本 公 约 生 效 十 年 后 应 将 审 查 本 公 约 的 问 题 列 入 联 合 国 大 会 临 时 议 程 , 以 便参 照 公 约 过 去 的 实 施 情 况 , 审 议 是 否 须 作 修 订 。 但 公 约 在 生 效 五 年 后 的 任 何 时期 内 , 根 据 三 分 之 一 的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请 求 并 经 缔 约 国 过 半 数 同 意 , 应 召 开 本 公约 缔 约 国 会 议 审 查 本 公 约 。第 二 十 七 条本 公 约 任 何 缔 约 国 在 公 约 生 效 一 年 后 , 都 可 书 面 通 知 交 存 国 政 府 , 退 出 公17


约 。 退 出 公 约 应 从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生 效 。第 二 十 八 条本 公 约 的 中 文 、 英 文 、 法 文 、 俄 文 及 西 班 牙 文 文 本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均 交交 存 国 政 府 存 档 。 交 存 国 政 府 应 把 经 签 字 的 本 公 约 之 副 本 送 交 各 签 字 国 和 加 入国 政 府 。为 此 , 下 列 全 权 代 表 在 本 公 约 上 签 字 , 以 昭 信 守 。一 九 七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订 于 伦 敦 、 莫 斯 科 和 华 盛 顿 , 一 式 三 份 。18


D. 关 于 登 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公 约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全 体 人 类 为 和 平 目 的 而 促 进 探 索 及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共 同 利 益 ,回 顾 一 九 六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1体 在 内 外 层 空 间 的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内 曾 确 认 各 国 对 其 本 国 在 外 层 空间 的 活 动 应 负 国 际 责 任 , 并 提 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登 记 有 案 的 国 家 ,又 回 顾 一 九 六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营 救 宇 宙 飞 行 员 、 送 回 宇 宙 飞 行 员 和 归2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的 协 定 规 定 , 一 个 发 射 当 局 对 于 其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而在 发 射 当 局 领 域 界 限 之 外 发 现 的 物 体 , 经 请 求 时 , 应 在 交 还 前 提 供 证 明 的 资 料 ,再 回 顾 一 九 七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外 空 物 体 所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确 立 了 关 于 发 射 国 家 对 其 外 空 物 体 造 成 的 损 害 所 负 责 任 的 国 际 规 则 和 程 序 ,3盼 望 根 据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守 原 则 的 条 约 , 拟 订 由 发 射 国 登 记 其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规 定 ,还 盼 望 在 强 制 的 基 础 上 设 置 一 个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保 持 的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体 总 登 记 册 ,也 盼 望 为 缔 约 各 国 提 供 另 外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借 以 帮 助 辨 认 外 空 物 体 ,相 信 一 种 强 制 性 的 登 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制 度 , 将 特 别 可 以 帮 助 辨 认 此等 物 体 , 并 有 助 于 管 理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法 的 施 行 和 发 展 ,兹 协 议 如 下 :第 一 条为 了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a) “ 发 射 国 ” 一 词 是 指㈠ 一 个 发 射 或 促 使 发 射 外 空 物 体 的 国 家 ;23第 2345(XXII) 号 决 议 , 附 件 。第 2777(XXVI) 号 决 议 , 附 件 。19


㈡ 一 个 从 其 领 土 上 或 设 备 发 射 外 空 物 体 的 国 家 。(b) “ 外 空 物 体 ” 一 词 包 括 一 个 外 空 物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以 及 外 空 物 体 的 发 射载 器 及 其 零 件 。(c)国 。“ 登 记 国 ” 一 词 是 指 一 个 依 照 第 二 条 将 外 空 物 体 登 入 其 登 记 册 的 发 射第 二 条1. 发 射 国 在 发 射 一 个 外 空 物 体 进 入 或 越 出 地 球 轨 道 时 , 应 以 登 入 其 所 须保 持 的 适 当 登 记 册 的 方 式 登 记 该 外 空 物 体 。 每 一 发 射 国 应 将 其 设 置 此种 登 记 册 情 事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2. 任 何 此 种 外 空 物 体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射 国 时 , 各 该 国 应 共 同 决 定 由 其 中的 那 一 国 依 照 本 条 第 1 款 登 记 该 外 空 物 体 , 同 时 注 意 到 关 于 各 国 探 索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八条 的 规 定 , 并 且 不 妨 碍 各 发 射 国 间 就 外 空 物 体 及 外 空 物 体 上 任 何 人 员的 管 辖 和 控 制 问 题 所 缔 结 的 或 日 后 缔 结 的 适 当 协 定 。3. 每 一 登 记 册 的 内 容 项 目 和 保 持 登 记 册 的 条 件 应 由 有 关 的 登 记 国 决 定 。第 三 条1.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保 持 一 份 登 记 册 , 记 录 依 照 第 四 条 所 提 供 的 情 报 。2. 这 份 登 记 册 所 载 情 报 应 充 分 公 开 , 听 任 查 阅 。第 四 条201. 每 一 登 记 国 应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尽 速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供 给 有 关 登入 其 登 记 册 的 每 一 个 外 空 物 体 的 下 列 情 报 :(a) 发 射 国 或 多 数 发 射 国 的 国 名 ;(b) 外 空 物 体 的 适 当 标 志 或 其 登 记 号 码 ;(c) 发 射 的 日 期 和 地 域 或 地 点 ;(d) 基 本 的 轨 道 参 数 , 包 括 :㈠ 交 点 周 期 ,㈡ 倾 斜 角 ,㈢ 远 地 点 ,


㈣ 近 地 点 。(e) 外 空 物 体 的 一 般 功 能 。2. 每 一 登 记 国 得 随 时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供 给 有 关 其 登 记 册 内 所 载 外 空 物体 的 其 他 情 报 。3. 每 一 登 记 国 应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最 大 限 度 内 , 尽 速 将 其 前 曾 提 送 情 报 的 原在 地 球 轨 道 内 但 现 已 不 复 在 地 球 轨 道 内 的 外 空 物 体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长 。第 五 条每 当 发 射 进 入 或 越 出 地 球 轨 道 的 外 空 物 体 具 有 第 四 条 、 第 (1) 款 ,(b) 项 所 述的 标 志 或 登 记 号 码 , 或 二 者 兼 有 时 , 登 记 国 在 依 照 第 四 条 提 送 有 关 该 外 空 物 体的 情 报 时 应 将 此 项 事 实 通 知 秘 书 长 。 在 此 种 情 形 下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应 将 此 项 通知 记 入 登 记 册 。第 六 条本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施 行 如 不 能 使 一 个 缔 约 国 辨 认 对 该 国 或 对 其 所 辖 任 何自 然 人 或 法 人 造 成 损 害 、 或 可 能 具 有 危 险 性 或 毒 性 的 外 空 物 体 时 , 其 他 缔 约 各国 , 特 别 包 括 拥 有 空 间 监 视 和 跟 踪 设 备 的 国 家 , 应 在 可 行 的 最 大 限 度 内 响 应 该缔 约 国 所 提 出 或 经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代 其 提 出 , 在 公 允 和 合 理 的 条 件 下 协 助 辨 认该 物 体 的 请 求 。 提 出 这 种 请 求 的 缔 约 国 应 在 可 行 的 最 大 限 度 内 提 供 关 于 引 起 这项 请 求 的 事 件 的 时 间 、 性 质 及 情 况 等 情 报 。 给 予 这 种 协 助 的 安 排 应 由 有 关 各 方协 议 商 定 。第 七 条1. 除 本 公 约 第 八 条 至 第 十 二 条 [ 连 第 八 条 和 第 十 二 条 在 内 ] 外 , 凡 提 及 国家 时 , 应 视 为 适 用 于 从 事 外 空 活 动 的 任 何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 但 该 组 织须 声 明 接 受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并 且 该 组 织 的 多 数 会 员 国 须 为本 公 约 和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外 层 空 间 的活 动 的 原 则 的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2.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任 何 这 种 国 际 组 织 的 会 员 国 ,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步骤 , 保 证 该 组 织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发 表 声 明 。第 八 条1. 本 公 约 应 听 由 所 有 国 家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签 字 。 凡 在 本 公 约 按 照 本 条21


第 3 款 生 效 以 前 尚 未 签 字 于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国 家 得 随 时 加 入 本 公 约 。2. 本 公 约 应 经 各 签 字 国 批 准 。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3. 本 公 约 应 于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交 存 第 五 件 批 准 书 时 在 已 交 存 批 准 书 的国 家 间 发 生 效 力 。4. 对 于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后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的 国 家 , 本 公 约 应 自 其 交 存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之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5. 秘 书 长 应 将 每 一 签 字 日 期 、 交 存 本 公 约 的 每 一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书 日 期 、本 公 约 生 效 日 期 和 其 他 通 知 事 项 , 迅 速 告 知 所 有 签 字 国 和 加 入 国 。第 九 条本 公 约 任 何 缔 约 国 得 对 本 公 约 提 出 修 正 案 。 修 正 案 对 于 每 一 接 受 修 正 案 的缔 约 国 应 在 过 半 数 缔 约 国 接 受 该 修 正 案 时 发 生 效 力 , 嗣 后 对 于 其 余 每 个 缔 约 国应 在 该 缔 约 国 接 受 修 正 案 之 日 发 生 效 力 。第 十 条本 公 约 生 效 十 年 以 后 , 应 在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内 列 入 复 核 本 公 约 的 问题 , 以 便 按 照 公 约 过 去 施 行 情 形 , 考 虑 其 是 否 需 要 修 订 。 但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五 年以 后 的 任 何 时 期 , 如 经 缔 约 各 国 三 分 之 一 的 请 求 并 征 得 多 数 缔 约 国 的 同 意 , 应即 召 开 缔 约 国 会 议 复 核 本 公 约 。 此 种 复 核 应 特 别 计 及 任 何 相 关 的 技 术 发 展 情 形 ,包 括 有 关 识 别 外 空 物 体 的 技 术 发 展 情 形 。第 十 一 条本 公 约 任 何 缔 约 国 得 在 本 公 约 生 效 一 年 以 后 以 书 面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退出 本 公 约 。 退 出 公 约 应 自 接 获 该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发 生 效 力 。第 十 二 条本 公 约 原 本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其 阿 拉 伯 文 、 中 文 、 英 文 、 法 文 、 俄 文及 西 班 牙 文 本 同 样 作 准 。 秘 书 长 应 将 本 公 约 经 证 明 的 副 本 分 送 所 有 签 字 国 和 加入 国 。为 此 , 下 列 签 字 人 , 经 各 自 政 府 正 式 授 权 , 签 字 于 本 公 约 , 以 昭 信 守 。 本公 约 于 一 九 七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在 纽 约 听 由 各 国 签 署 。22


E. 关 于 各 国 在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上 活 动 的 协 定本 协 定 各 缔 约 国 ,注 意 到 各 国 在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的 探 索 和 利 用 方 面 所 获 得 的 成 就 ,认 识 到 构 成 地 球 的 天 然 卫 星 的 月 球 在 探 索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起 着 重 大 的 作 用 ,决 心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促 成 各 国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方 面 合 作 的 进一 步 发 展 ,切 望 不 使 月 球 成 为 国 际 冲 突 的 场 所 ,铭 记 着 开 发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的 自 然 资 源 所 可 能 带 来 的 利 益 ,回 顾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则 的 条 约 、 1 营 救 宇 宙 航 行 员 、 送 回 宇 宙 航 行 员 和 归 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的协 定 、 2 3空 间 物 体 所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 和 关 于 登 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公 约 , 4考 虑 到 对 于 此 类 有 关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的 国 际 文 书 的 各 项 条 款 必 须 参 照 外层 空 间 的 探 索 和 利 用 的 继 续 进 展 , 加 以 阐 释 和 发 展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第 1 条1. 本 协 定 内 关 于 月 球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太 阳 系 内 地 球 以 外 的 其 他 天 体 , 但如 任 何 此 类 天 体 已 有 现 已 生 效 的 特 别 法 律 规 则 , 则 不 在 此 限 。2. 为 了 本 协 定 的 目 的 ,“ 月 球 ” 一 词 包 括 环 绕 月 球 的 轨 道 或 其 他 飞 向 或 飞绕 月 球 的 轨 道 。3. 本 协 定 不 适 用 于 循 自 然 方 式 到 达 地 球 表 面 的 地 球 外 物 质 。第 2 条月 球 上 的 一 切 活 动 , 包 括 其 探 索 和 利 用 在 内 , 应 按 照 国 际 法 , 尤 其 是 联 合4第 3235(XXIX) 号 决 议 , 附 件 。23


国 宪 章 的 规 定 , 考 虑 到 一 九 七 ○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大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各 国 依 联 合 国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和 合 作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宣 言 , 5 顾 及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及 促 进国 际 合 作 与 相 互 谅 解 的 利 益 并 适 当 顾 及 所 有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相 应 利 益 予 以 进 行 。第 3 条1. 月 球 应 供 全 体 缔 约 国 专 为 和 平 目 的 而 加 以 利 用 。2. 在 月 球 上 使 用 武 力 或 以 武 力 相 威 胁 , 或 从 事 任 何 其 他 敌 对 行 为 或 以 敌对 行 为 相 威 胁 概 在 禁 止 之 列 。 利 用 月 球 对 地 球 、 月 球 、 宇 宙 飞 行 器 、宇 宙 飞 行 器 或 人 造 外 空 物 体 的 人 员 实 施 任 何 此 类 行 为 或 从 事 任 何 此类 威 胁 , 也 应 同 样 禁 止 。3. 缔 约 各 国 不 得 在 环 绕 月 球 的 轨 道 上 或 飞 向 或 飞 绕 月 球 的 轨 道 上 , 放 置载 有 核 武 器 或 任 何 其 他 种 类 的 大 规 模 毁 灭 性 武 器 的 物 体 , 或 在 月 球 上或 月 球 内 放 置 或 使 用 此 类 武 器 。4. 禁 止 在 月 球 上 建 立 军 事 基 地 、 军 事 装 置 及 防 御 工 事 , 试 验 任 何 类 型 的武 器 及 举 行 军 事 演 习 。 但 不 禁 止 为 科 学 研 究 或 为 任 何 其 他 和 平 目 的 而使 用 军 事 人 员 。 也 不 禁 止 使 用 为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月 球 所 必 要 的 任 何 装备 或 设 备 。第 4 条1. 月 球 的 探 索 和 利 用 应 是 全 体 人 类 的 事 情 并 应 为 一 切 国 家 谋 福 利 , 不 问它 们 的 经 济 或 科 学 发 展 程 度 如 何 。 应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规 定 , 充 分 注 意今 世 与 后 代 人 类 的 利 益 、 以 及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与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进 步 和发 展 的 需 要 。2. 缔 约 各 国 应 遵 循 合 作 和 互 助 原 则 从 事 一 切 有 关 探 索 和 利 用 月 球 的 活动 。 按 照 本 协 定 进 行 的 国 际 合 作 , 应 尽 量 扩 大 范 围 , 并 可 在 多 边 基 础上 、 双 边 基 础 上 、 或 通 过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第 5 条1. 缔 约 各 国 应 在 实 际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尽 量 将 它 们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月 球 方 面的 活 动 告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以 及 公 众 和 国 际 科 学 界 。 每 次 飞 往 月 球 的 任务 的 时 间 、 目 的 、 位 置 、 轨 道 参 数 和 期 间 的 情 报 应 在 发 射 后 立 即 公 布 ,而 关 于 每 次 任 务 的 结 果 , 包 括 科 学 结 果 在 内 的 情 报 则 应 在 完 成 任 务 时5第 2625(XXV) 号 决 议 , 附 件 。24


公 布 。 如 果 一 次 飞 行 任 务 的 期 间 超 过 六 十 天 , 应 将 任 务 进 行 情 况 的 情报 , 包 括 科 学 结 果 在 内 , 每 隔 三 十 天 公 布 一 次 。 如 飞 行 任 务 超 过 六 个月 , 则 在 六 个 月 以 后 , 只 须 将 这 方 面 的 重 要 补 充 情 报 予 以 公 布 。2. 如 一 个 缔 约 国 获 知 另 一 缔 约 国 计 划 同 时 在 月 球 上 的 同 一 区 域 、 或 环 绕月 球 的 同 一 轨 道 、 或 飞 向 或 飞 绕 月 球 的 同 一 轨 道 进 行 活 动 时 , 应 立 即将 其 自 己 进 行 活 动 的 时 间 和 计 划 通 知 该 缔 约 国 。3. 缔 约 各 国 在 进 行 本 协 定 所 规 定 的 活 动 时 , 应 将 其 在 外 层 空 间 , 包 括 月球 在 内 所 发 现 的 可 能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健 康 的 任 何 现 象 以 及 任 何 有 机生 命 迹 象 ,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公 众 、 和 国 际 科 学 界 。第 6 条1. 所 有 缔 约 各 国 都 享 有 不 受 任 何 种 类 的 歧 视 ,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 并 按 照 国际 法 的 规 定 在 月 球 上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自 由 。2. 缔 约 各 国 为 促 进 本 协 定 各 项 规 定 的 实 施 而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时 , 应 有 权 在月 球 上 采 集 并 移 走 矿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的 标 本 。 发 动 采 集 此 类 标 本 的 缔 约各 国 可 保 留 其 处 置 权 , 并 可 为 科 学 目 的 而 使 用 这 些 标 本 。 缔 约 各 国 应顾 到 宜 否 将 此 类 标 本 的 一 部 分 供 给 感 兴 趣 的 其 他 缔 约 国 和 国 际 科 学界 作 科 学 研 究 之 用 。 缔 约 各 国 在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时 , 也 可 使 用 适 当 数 量的 月 球 矿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以 支 援 它 们 的 任 务 。3. 缔 约 各 国 同 意 于 派 遣 人 员 前 往 月 球 或 在 其 上 建 立 装 置 时 , 在 实 际 可 行的 范 围 内 宜 尽 量 交 换 科 学 和 其 他 人 员 。第 7 条1. 缔 约 各 国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月 球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月 球 环 境 的 现 有 平衡 遭 到 破 坏 , 不 论 这 种 破 坏 是 由 于 在 月 球 环 境 中 导 致 不 利 变 化 , 还 是由 于 引 入 环 境 外 物 质 使 其 环 境 受 到 有 害 污 染 , 或 由 于 其 他 方 式 而 产生 。 缔 约 各 国 也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地 球 环 境 由 于 引 入 地 球 外 物 质 或 由 于其 他 方 式 而 受 到 有 害 影 响 。2. 缔 约 各 国 应 将 它 们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并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预 先 将 它 们 在 月 球 上 放 置 的 一 切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放置 的 目 的 通 知 秘 书 长 。3. 缔 约 各 国 应 就 月 球 上 具 有 特 殊 科 学 重 要 性 的 地 区 向 其 他 缔 约 国 和 秘书 长 提 出 报 告 , 以 便 在 不 损 害 其 他 缔 约 国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考 虑 将 这 些地 区 指 定 为 国 际 科 学 保 护 区 , 并 经 同 联 合 国 各 主 管 机 构 协 商 后 , 对 这些 地 区 商 定 特 别 保 护 办 法 。25


第 8 条第 9 条1. 缔 约 各 国 可 在 月 球 的 表 面 或 表 面 之 下 的 任 何 地 点 进 行 其 探 索 和 利 用的 活 动 , 但 须 遵 守 本 条 约 的 其 他 规 定 。2. 为 此 目 的 , 缔 约 各 国 特 别 可 以 :(a) 在 月 球 上 降 落 及 从 月 球 发 射 外 空 物 体 ;(b) 将 它 们 的 人 员 、 外 空 运 载 器 、 装 备 、 设 施 、 站 所 和 装 置 放 置在 月 球 的 表 面 或 表 面 之 下 的 任 何 地 点 。 人 员 、 外 空 运 载 器 、 装 备 、 设施 、 站 所 和 装 置 可 在 月 球 表 面 或 表 面 之 下 自 由 移 动 或 自 由 被 移 动 。3. 缔 约 各 国 依 据 本 条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进 行 的 活 动 不 应 妨 碍 其 他 缔 约 国 在月 球 上 的 活 动 。 发 生 此 种 妨 碍 时 有 关 缔 约 各 国 应 依 照 第 十 五 条 第 2 款和 第 3 款 规 定 进 行 协 商 。1. 缔 约 各 国 可 在 月 球 上 建 立 配 置 人 员 及 不 配 置 人 员 的 站 所 。 建 立 站 所 的缔 约 国 应 只 使 用 为 站 所 进 行 业 务 所 需 要 的 地 区 , 并 应 立 即 将 该 站 所 的位 置 和 目 的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以 后 每 隔 一 年 该 缔 约 国 应 同 样 将 站 所是 否 继 续 使 用 , 及 其 目 的 有 无 变 更 通 知 秘 书 长 。2. 设 置 站 所 应 不 妨 碍 依 照 本 协 定 及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一 条 规 定 在 月 球 上 进 行活 动 的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人 员 、 运 载 器 和 设 备 自 由 进 入 月 球 所 有 地 区 。第 10 条1.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实 际 可 行 的 措 施 , 以 保 护 在 月 球 上 的 人 的 生 命 和健 康 。 为 此 目 的 , 缔 约 各 国 应 视 在 月 球 上 的 任 何 人 为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五 条所 称 的 宇 宙 航 行 员 , 并 视 其 为 营 救 宇 宙 航 行 员 、 送 回 宇 宙 航 行 员 和 归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的 协 定 所 称 外 空 飞 行 器 人 员 的 一 部 分 。2. 缔 约 各 国 应 以 其 站 所 、 装 置 、 运 载 器 、 及 其 他 设 备 供 月 球 上 遭 难 人 员避 难 之 用 。第 11 条1. 月 球 及 其 自 然 资 源 均 为 全 体 人 类 的 共 同 财 产 , 这 将 在 本 协 定 的 有 关 条款 , 尤 其 是 本 条 第 5 款 中 表 现 出 来 。26


2. 月 球 不 得 由 国 家 依 据 主 权 要 求 , 通 过 利 用 或 占 领 ,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法据 为 已 有 。3. 月 球 的 表 面 或 表 面 下 层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或 其 中 的 自 然 资 源 均 不 应 成 为任 何 国 家 、 政 府 间 或 非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 国 家 组 织 或 非 政 府 实 体 或 任 何自 然 人 的 财 产 。 在 月 球 表 面 或 表 面 下 层 , 包 括 与 月 球 表 面 或 表 面 下 层相 连 接 的 构 造 物 在 内 , 安 置 人 员 、 外 空 运 载 器 、 装 备 设 施 、 站 所 和 装置 , 不 应 视 为 对 月 球 或 其 任 何 领 域 的 表 面 或 表 面 下 层 取 得 所 有 权 。 上述 条 款 不 影 响 本 条 第 5 款 所 述 的 国 际 制 度 。4. 缔 约 各 国 有 权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和 按 照 国 际 法 和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探 索 和 利用 月 球 , 不 得 有 任 何 性 质 的 歧 视 。5. 本 协 定 缔 约 各 国 承 诺 一 俟 月 球 自 然 资 源 的 开 发 即 将 可 行 时 , 建 立 指 导此 种 开 发 的 国 际 制 度 , 其 中 包 括 适 当 程 序 在 内 。 本 款 该 按 照 本 协 定 第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实 施 。6. 为 了 便 利 建 立 本 条 第 5 款 所 述 的 国 际 制 度 , 缔 约 各 国 应 在 实 际 可 行 的范 围 内 尽 量 将 它 们 在 月 球 上 发 现 的 任 何 自 然 资 源 告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以 及 公 众 和 国 际 科 学 界 。7. 即 将 建 立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主 要 宗 旨 应 为 :(a) 有 秩 序 地 和 安 全 地 开 发 月 球 的 自 然 资 源 ;(b) 对 这 些 资 源 作 合 理 的 管 理 ;(c) 扩 大 使 用 这 些 资 源 的 机 会 ;(d) 所 有 缔 约 国 应 公 平 分 享 这 些 资 源 所 带 来 的 惠 益 , 而 且 应 当 对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 以 及 各 个 直 接 或 间 接 对 探 索 月 球 作 出 贡 献的 国 家 所 作 的 努 力 , 给 予 特 别 的 照 顾 。8. 有 关 月 球 自 然 资 源 的 一 切 活 动 均 应 适 当 进 行 , 以 便 符 合 本 条 第 7 款 所订 各 项 宗 旨 以 及 本 协 定 第 六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第 12 条1. 缔 约 各 国 对 其 在 月 球 上 的 人 员 、 运 载 器 、 装 备 、 设 施 、 站 所 和 装 置 应保 有 管 辖 权 和 控 制 权 , 外 空 运 载 器 、 装 备 、 设 备 、 站 所 和 装 置 的 所 有权 不 因 其 在 月 球 上 而 受 影 响 。2. 凡 在 预 定 位 置 以 外 的 场 地 发 现 的 运 载 器 , 装 置 及 装 备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应依 照 营 救 宇 宙 航 行 员 、 送 回 宇 宙 航 行 员 和 归 还 发 射 到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协 定 第 五 条 处 理 。27


3. 缔 约 各 国 如 遇 足 以 威 胁 人 命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可 使 用 其 他 缔 约 国 在 月 球上 的 装 备 、 运 载 器 、 装 置 、 设 施 或 供 应 品 。 此 种 使 用 应 迅 速 通 知 联 合国 秘 书 长 或 有 关 缔 约 国 。第 13 条一 个 缔 约 国 获 悉 并 非 其 本 国 所 发 射 的 外 空 物 体 在 月 球 上 坠 毁 、 强 迫 着 陆 、或 其 他 非 出 自 本 意 的 着 陆 时 , 应 迅 速 通 知 发 射 该 物 体 的 缔 约 国 和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第 14 条1. 本 协 定 缔 约 各 国 对 于 本 国 在 月 球 上 的 各 种 活 动 应 负 国 际 责 任 , 不 论 这类 活 动 是 由 政 府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团 体 所 进 行 的 , 并 应 负 国 际 责 任 保 证 本国 活 动 的 进 行 符 合 本 协 定 所 载 的 各 项 规 定 。 缔 约 各 国 应 保 证 它 们 所 管辖 的 非 政 府 团 体 只 有 在 该 缔 约 国 的 管 辖 和 不 断 监 督 下 方 可 在 月 球 上从 事 各 种 活 动 。2.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 由 于 在 月 球 上 的 活 动 的 增 加 , 除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和 空 间 物 体所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 内 的 条 款 以 外 或 许 需 要 有 关 在 月 球 上 引起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细 节 办 法 。 对 任 何 此 类 办 法 的 拟 订 均 应 依 照 本 协定 第 十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第 15 条281. 每 一 缔 约 国 得 查 明 其 他 缔 约 国 从 事 探 索 及 利 用 月 球 的 活 动 确 是 符 合本 协 定 的 规 定 。 为 此 目 的 , 在 月 球 上 的 一 切 外 空 运 载 器 、 装 备 、 设 施 、站 所 和 装 置 应 对 其 他 缔 约 国 开 放 。 这 些 缔 约 国 应 于 合 理 期 间 事 先 发 出所 计 划 的 参 观 通 知 , 以 便 举 行 适 当 协 商 和 采 取 最 大 限 度 的 预 防 措 施 ,以 保 证 安 全 和 避 免 干 扰 被 参 观 设 备 的 正 常 操 作 。 为 实 行 本 条 , 任 何 一个 缔 约 国 可 使 用 其 自 己 的 手 段 , 亦 可 在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全 面 或 局 部协 助 下 , 或 经 由 联 合 国 体 制 内 的 适 当 国 际 程 序 , 遵 照 宪 章 的 规 定 采 取行 动 。2. 一 个 缔 约 国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另 一 缔 约 国 未 能 履 行 依 照 本 协 定 所 负 的 义务 或 相 信 另 一 缔 约 国 妨 害 其 在 本 协 定 规 定 下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时 , 可 要 求与 该 国 举 行 协 商 。 接 获 此 种 要 求 的 缔 约 国 应 立 即 开 始 协 商 , 不 得 迟 延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国 如 提 出 要 求 , 应 有 权 参 加 协 商 。 每 一 参 加 此 等 磋 商 的缔 约 国 , 应 对 任 何 争 议 寻 求 可 以 互 相 接 受 的 解 决 办 法 , 并 应 体 念 所 有缔 约 各 国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上 项 磋 商 结 果 应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并 由 秘书 长 将 所 获 情 报 转 送 一 切 有 关 缔 约 国 。


3. 如 果 磋 商 结 果 未 能 导 致 一 项 可 以 互 相 接 受 而 又 适 当 顾 及 所 有 缔 约 国权 利 和 利 益 的 解 决 办 法 , 有 关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 以 他 们 所 选 择 的并 且 适 合 争 端 的 情 况 和 性 质 的 其 他 和 平 方 法 解 决 这 项 争 端 。 如 果 在 开展 协 商 方 面 发 生 困 难 或 协 商 结 果 未 能 导 致 一 项 可 以 互 相 接 受 的 解 决办 法 , 任 何 缔 约 国 可 无 须 征 求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同 意 要 求 联 合 国秘 书 长 协 助 解 决 争 端 。 一 个 缔 约 国 如 果 没 有 同 另 一 有 关 缔 约 国 保 持 外交 关 系 , 则 应 自 行 选 择 由 其 自 己 出 面 参 加 协 商 或 经 由 另 外 的 缔 约 国 或秘 书 长 作 为 中 间 人 参 加 协 商 。第 16 条除 第 十 七 条 至 第 二 十 一 条 外 , 凡 在 本 协 定 内 提 及 国 家 时 , 应 视 为 适 用 于 进行 外 空 活 动 的 任 何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 但 该 组 织 须 声 明 接 受 本 协 定 内 所 规 定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并 且 该 组 织 的 多 数 会 员 国 须 为 本 条 约 及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 为 本 协 定 缔 约 国 的任 何 此 等 组 织 的 会 员 国 ,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步 骤 , 以 保 证 该 组 织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发表 声 明 。第 17 条本 协 定 任 何 缔 约 国 均 得 对 本 协 定 提 出 修 正 案 。 修 正 案 对 于 每 一 接 受 修 正 案的 本 协 定 缔 约 国 在 本 协 定 多 数 缔 约 国 接 受 修 正 案 时 发 生 效 力 , 其 后 对 于 本 协 定其 余 每 个 缔 约 国 , 在 该 缔 约 国 接 受 修 正 案 之 日 发 生 效 力 。第 18 条本 协 定 生 效 后 十 年 , 联 合 国 大 会 应 在 临 时 议 程 内 列 入 审 查 本 协 定 的 问 题 ,以 便 参 照 本 协 定 过 去 的 实 施 情 况 , 审 议 是 否 需 加 修 正 。 但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五 年 后的 任 何 时 候 , 作 为 协 定 保 存 人 的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经 本 协 定 三 分 之 一 的 缔 约 国 提出 要 求 , 并 经 多 数 缔 约 国 同 意 , 即 应 召 开 缔 约 国 会 议 , 以 审 查 本 协 定 。 审 查 会议 还 应 按 照 第 十 一 条 第 1 款 所 述 原 则 , 并 且 在 特 别 考 虑 到 任 何 有 关 的 技 术 发 展的 情 况 下 , 审 议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第 5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问 题 。第 19 条1. 本 协 定 应 开 放 给 所 有 国 家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签 署 。2. 本 协 定 应 经 各 签 字 国 批 准 。 在 本 协 定 按 照 本 条 第 3 款 生 效 前 未 在 本 协定 签 字 的 任 何 国 家 得 随 时 加 入 本 协 定 。 批 准 书 和 加 入 书 应 交 存 联 合 国秘 书 长 。29


第 20 条3. 本 协 定 应 在 五 国 政 府 交 存 批 准 书 后 第 三 十 天 生 效 。4. 对 于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交 存 批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的 国 家 , 本 协 定 应 自 其 交 存 批准 书 或 加 入 书 之 日 后 第 三 十 天 开 始 生 效 。5. 秘 书 长 应 将 每 次 签 字 的 日 期 , 交 存 每 项 批 准 或 加 入 本 协 定 文 书 的 日期 , 本 协 定 生 效 日 期 , 和 接 得 其 他 通 知 的 情 况 立 即 通 知 所 有 签 字 国 和加 入 国 。任 何 缔 约 国 可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一 年 书 面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退 出 本 协 定 。 这种 退 出 应 在 接 得 通 知 后 一 年 生 效 。第 21 条本 协 定 的 阿 拉 伯 文 、 中 文 、 英 文 、 法 文 、 俄 文 及 西 班 牙 文 六 种 文 本 具 有 同等 效 力 , 并 应 交 存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由 秘 书 长 将 本 协 定 正 式 核 证 的 副 本 分 送 各 签署 国 和 加 入 国 。为 此 , 下 列 签 字 人 , 经 本 国 政 府 正 式 授 权 , 在 本 协 定 上 签 字 , 以 昭 信 守 。本 公 约 于 一 九 七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纽 约 开 放 供 各 国 签 署 。30


第 二 部 分大 会 通 过 的 原 则


A.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法 律 原 则 宣 言大 会 ,鉴 于 人 类 进 入 外 层 空 间 展 现 的 宏 伟 前 途 , 而 深 受 鼓 舞 ,确 认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进 展 , 关 系 着 全 人 类 的 共 同 利 益 。深 信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应 为 人 类 造 福 , 各 国 不 论 其 经 济 或 科 学 发 展 程度 如 何 均 能 受 益 ,希 望 对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科 学 和 法 律 方 面 的 广 泛 国 际 合 作 , 做 出贡 献 ,深 信 这 种 合 作 有 助 于 促 进 相 互 了 解 , 加 强 各 国 之 间 和 各 民 族 之 间 的 友 好 关系 ,回 顾 了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联 大 ( 二 届 ) 第 110 号 决 议 , 曾 谴 责 企 图 煽动 或 鼓 励 任 何 威 胁 与 破 坏 和 平 或 侵 略 行 为 的 宣 传 , 该 决 议 也 适 用 于 外 层 空 间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各 会 员 国 一 致 通 过 的 大 会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 十 六届 ) 第 1721 号 决 议 及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 十 七 届 ) 第 1802 号 决 议 ,现 郑 重 宣 告 , 各 国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时 , 应 遵 守 下 列 原 则 :1.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 必 须 为 全 人 类 谋 福 利 和 利 益 。2. 各 国 都 可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国 际 法 自 由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及 天体 。3. 外 层 空 间 和 天 体 决 不 能 通 过 主 权 要 求 、 使 用 或 占 领 、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法 ,据 为 一 国 所 有 。4.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活 动 ,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法 ( 包 括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规 定 , 以 保 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增 进 国 际 合 作 与 了 解 。5. 各 国 对 本 国 ( 不 管 是 政 府 部 门 或 非 政 府 部 门 ) 在 外 层 空 间 的 活 动 , 以及 对 保 证 本 国 的 活 动 遵 守 本 宣 言 所 规 定 的 原 则 , 均 负 有 国 际 责 任 。 非政 府 部 门 在 外 层 空 间 的 活 动 , 需 经 本 国 批 准 与 经 常 监 督 。 国 际 组 织 在外 层 空 间 从 事 活 动 时 , 应 由 该 国 际 组 织 及 其 各 成 员 国 承 担 遵 守 本 宣 言所 规 定 原 则 的 责 任 。6. 各 国 在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时 应 遵 守 合 作 和 互 助 的 原 则 。 各 国 在 外 层空 间 进 行 各 种 活 动 , 应 妥 善 考 虑 其 他 国 家 的 相 应 利 益 。 一 国 若 有 理 由认 为 该 国 ( 或 该 国 的 国 民 ) 计 划 在 外 层 空 间 进 行 的 活 动 或 试 验 , 会 对其 他 国 家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活 动 产 生 妨 碍 时 , 应 在 进 行 这 种33


活 动 和 试 验 之 前 , 进 行 适 当 的 国 际 磋 商 。 一 国 若 有 理 由 认 为 , 另 一 国计 划 在 外 层 空 间 进 行 的 活 动 或 试 验 , 会 妨 碍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的 活 动 时 , 可 要 求 对 这 种 活 动 或 试 验 进 行 磋 商 。7. 凡 登 记 把 物 体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家 , 对 该 物 体 及 所 载 人 员 在 外 层 空 间期 间 , 仍 保 持 管 理 及 控 制 权 。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的 物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的 所有 权 , 不 因 其 通 过 外 层 空 间 或 返 回 地 球 , 而 受 影 响 。 这 些 物 体 或 组 成部 分 若 在 登 记 国 国 境 以 外 被 发 现 , 应 送 还 登 记 国 。 但 在 送 还 之 前 , 根据 要 求 , 登 记 国 应 提 出 证 明 资 料 。8. 向 外 层 空 间 发 射 物 体 的 国 家 或 向 外 层 空 间 发 射 物 体 的 发 起 国 家 , 以 及被 利 用 其 国 土 或 设 施 向 外 层 空 间 发 射 物 体 的 国 家 , 对 所 发 射 的 物 体 或组 成 部 分 在 地 球 、 天 空 或 外 层 空 间 造 成 外 国 , 或 外 国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损 害 时 , 应 负 有 国 际 上 的 责 任 。9. 各 国 应 把 宇 宙 航 行 员 视 为 人 类 派 往 外 层 空 间 的 使 节 。 在 他 们 如 因 意 外事 故 、 遇 难 、 于 外 国 领 土 或 公 海 紧 急 降 落 时 , 各 国 应 向 他 们 提 供 一 切可 能 的 援 救 措 施 。 紧 急 降 落 的 宇 宙 航 行 员 , 应 安 全 迅 速 地 交 还 给 登 记国 。34


B. 各 国 利 用 人 造 地 球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所 应 遵 守 的 原 则大 会 ,回 顾 其 1972 年 11 月 9 日 第 2916(XXVII) 号 决 议 内 强 调 需 要 制 订 各 国 利 用人 造 地 球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所 应 遵 守 的 原 则 , 并 注 意 到 缔 结 一 项 或 多项 国 际 协 定 的 重 要 性 ,又 回 顾 其 1973 年 12 月 18 日 第 3182(XXVIII) 号 、1974 年 11 月 12 日 第3234(XXIX) 号 、1975 年 11 月 18 日 第 3388(XXX) 号 、1976 年 11 月 8 日 第 31/8号 、1977 年 12 月 20 日 第 32/196 号 、1978 年 11 月 10 日 第 33/16 号 、1979 年12 月 5 日 第 34/66 号 、1980 年 11 月 3 日 第 35/14 号 和 1981 年 11 月 18 日 第 36/35号 决 议 , 其 中 决 定 考 虑 在 其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关 于 各 国 利 用 人 造 地 球 卫 星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所 应 遵 守 的 一 组 原 则 草 案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及 其 法 律 小 组 委 员 会 作 出 了 种 种遵 守 上 述 各 项 决 议 所 载 指 示 的 努 力 ,考 虑 到 直 接 广 播 卫 星 已 经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实 验 , 而 且 若 干 国 家 已 有 一 系 列的 直 接 广 播 卫 星 系 统 正 在 运 行 操 作 , 并 且 可 能 在 不 久 的 将 来 进 行 商 业 化 操 作 ,考 虑 到 国 际 直 接 广 播 卫 星 的 运 行 操 作 将 会 产 生 重 大 的 国 际 政 治 、 经 济 、 社会 和 文 化 影 响 ,相 信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原 则 的 确 立 将 会 对 加 强 此 一 领 域 内 国 际 合 作 以 及促 进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方 面 作 出 贡 献 ,通 过 本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 各 国 利 用 人 造 地 球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所 应遵 守 的 原 则 》。附 件 . 各 国 利 用 人 造 地 球 卫 星 进 行 国 际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所 应 遵 守 的 原 则A. 宗 旨 和 目 标1.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活 动 的 进 行 , 不 得 侵 犯 各 国 主 权 , 包 括 不得 违 反 不 干 涉 原 则 ,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有 关 联 合 国 文 书 所 载 明 的 人 人 有 寻 求 、 接 受和 传 递 情 报 和 思 想 的 权 利 。35


2. 这 类 活 动 应 促 进 文 化 和 科 学 领 域 情 报 和 知 识 的 自 由 传 播 和 相 互 交 流 , 有 助于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教 育 、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发 展 , 提 高 所 有 人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并在 适 当 考 虑 到 各 国 政 治 和 文 化 完 整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娱 乐 。3. 因 此 , 这 类 活 动 的 进 行 , 应 促 进 所 有 国 家 和 人 民 之 间 的 相 互 了 解 , 加 强 友好 关 系 与 合 作 , 以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和 安 全 。B. 国 际 法 律 的 适 用 性4.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领 域 的 活 动 应 遵 照 国 际 法 , 其 中 包 括 联 合国 宪 章 、1967 年 1 月 27 日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的 外 层 空间 活 动 原 则 的 条 约 , 1 国 际 电 信 公 约 及 其 无 线 电 规 则 的 有 关 条 款 , 以 及 关 于 各 国间 友 好 关 系 与 合 作 及 关 于 人 权 的 国 际 文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C. 权 利 和 利 益5. 各 国 在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活 动 以 及 授 权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个人 和 实 体 从 事 这 种 活 动 方 面 , 权 利 一 律 平 等 。 各 国 和 各 国 人 民 有 权 并 应 当 享 有这 些 活 动 带 来 的 利 益 各 国 均 可 依 照 有 关 各 方 议 定 的 条 件 , 不 受 歧 视 地 取 得 这 一方 面 的 技 术 。D. 国 际 合 作6.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的 活 动 , 应 当 以 国 际 合 作 为 基 础 , 并 应 当促 进 国 际 合 作 应 当 为 这 种 合 作 订 立 适 当 安 排 。 发 展 中 国 家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接 电 视 广 播 以 加 速 其 本 国 发 展 的 需 要 应 特 别 得 到 考 虑 。E. 和 平 解 决 争 端7. 任 何 可 能 因 为 这 些 原 则 所 包 括 的 活 动 而 引 起 的 国 际 争 端 , 应 根 据 联 合 国 宪章 的 规 定 , 通 过 争 端 各 当 事 方 所 同 意 的 、 公 认 的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程 序 来 解 决 。F. 国 家 责 任8. 各 国 应 对 其 本 身 或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所 从 事 的 关 于 利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视 广 播 的 活 动 , 以 及 任 何 这 种 活 动 均 须 符 合 本 文 件 所 载 原 则 , 承 担 国 际 责 任 。9. 如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使 用 卫 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 则 该 组 织 本 身 及 其 参加 国 都 应 承 担 上 文 第 8 段 所 述 责 任 。36


G. 协 商 的 义 务 和 权 利10. 在 某 一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卫 星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广 播 国 或 收 视 国 如 经 同一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任 何 广 播 国 或 收 视 国 要 求 协 商 , 应 当 迅 速 就 其 利 用 卫 星 进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的 活 动 同 要 求 国 进 行 协 商 , 但 这 种 协 商 将 不 影 响 这 些 国 家同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就 此 问 题 可 能 进 行 的 其 他 协 商 。H. 版 权 和 有 关 权 利11. 在 不 妨 害 国 际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各 国 应 当 在 双 边 和 多 边 的 基 础 上 进 行合 作 以 便 缔 结 有 关 国 家 ( 或 在 其 管 辖 下 行 事 的 主 管 法 律 实 体 ) 之 间 的 适 当 协 定 ,保 障 版 权 和 有 关 权 利 。 各 国 在 进 行 合 作 时 ,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利 用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以加 速 本 国 发 展 的 利 益 , 应 当 予 以 特 别 照 顾 。I. 对 联 合 国 的 通 知12. 为 了 促 进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 凡 利 用 或 授 权 利 用 卫星 进 行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活 动 的 国 家 , 应 当 尽 量 将 这 些 活 动 的 性 质 通 知 联 合 国秘 书 长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有 效 地 转 告 联 合 国 各 有 关 专 门机 构 以 及 公 众 和 国 际 科 学 界 。J. 国 家 间 的 协 商 和 协 议13. 拟 议 设 立 或 授 权 设 立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卫 星 服 务 的 国 家 应 将 此 意 图 立 即通 知 收 视 国 , 如 有 任 一 收 视 国 提 出 协 商 要 求 , 并 应 迅 速 与 之 协 商 。14. 国 际 直 接 电 视 广 播 卫 星 服 务 的 建 立 , 必 须 事 先 满 足 上 文 第 13 段 规 定 的 条件 , 并 根 据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有 关 文 书 规 定 的 协 议 和 ( 或 ) 安 排 以 及 遵 照 本 文 件 各 项原 则 进 行 。15. 对 于 卫 星 信 号 无 法 避 免 的 辐 射 外 溢 ,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有 关 文 书 得 暂 免 适 用 。37


C. 关 于 从 外 层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大 会 ,回 顾 其 1974 年 11 月 12 日 第 3234(XXIX) 号 决 议 , 其 中 建 议 和 平 利 用 外 层空 间 委 员 会 法 律 小 组 委 员 会 审 议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所 涉 的 法 律 问 题 , 以 及 1975年 11 月 18 日 第 3388(XXX) 号 、1976 年 11 月 8 日 第 31/8 号 、1977 年 12 月 20日 第 32/196A 号 、1978 年 11 月 10 日 第 33/16 号 、1979 年 12 月 5 日 第 34/66号 、1980 年 11 月 13 日 第 35/14 号 、1981 年 11 月 18 日 第 36/35 号 、1982 年 12月 10 日 第 37/89 号 、1983 年 12 月 15 日 第 38/80 号 、1984 年 12 月 14 日 第 39/96号 和 1985 年 12 月 19 日 第 40/162 号 决 议 , 其 中 要 求 详 细 审 议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所 涉 法 律 问 题 , 以 期 拟 订 同 遥 感 有 关 的 原 则 草 案 。审 议 了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于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 草 案 的 案 文 ,6及 其 所 附 的 关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已 根 据 在 法 律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审 议结 果 , 核 可 了 关 于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 草 案 案 文 ,相 信 通 过 关 于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 将 有 助 于 加 强 在 此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通 过 本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关 于 从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 。附 件 . 关 于 从 外 层 空 间 遥 感 地 球 的 原 则原 则 一就 有 关 遥 感 活 动 的 这 些 原 则 而 言 :(a) “ 遥 感 ” 一 词 是 指 为 了 改 善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 土 地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目的 , 利 用 被 感 测 物 体 所 发 射 、 反 射 或 衍 射 的 电 磁 波 的 性 质 从 空 间 感 测 地 球 表 面 ;(b) “ 原 始 数 据 ” 一 词 是 指 空 间 物 体 所 载 遥 感 器 取 得 的 并 从 空 间 以 遥 测 方式 用 电 磁 信 号 播 送 或 以 照 相 胶 卷 、 磁 带 或 任 何 其 他 手 段 传 送 到 地 面 的 粗 泛 数 据 ;(c) “ 处 理 过 的 数 据 ” 一 词 是 指 为 了 能 利 用 原 始 数 据 而 对 这 种 数 据 进 行 处理 所 得 到 的 产 物 ;6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 补 编 第 20 号 》(A/41/20 和 Corr.1)。38


(d) “ 分 析 过 的 资 料 ” 一 词 是 指 对 处 理 过 的 数 据 和 从 其 他 来 源 获 得 的 数 据和 知 识 进 行 解 释 所 得 到 的 资 料 ;(e) “ 遥 感 活 动 ” 一 词 是 指 遥 感 空 间 系 统 、 原 始 数 据 收 集 和 储 存 站 的 操 作 ,以 及 处 理 、 解 释 和 传 播 处 理 过 的 数 据 的 活 动 。原 则 二遥 感 活 动 应 为 所 有 国 家 谋 福 利 和 利 益 , 不 论 它 们 的 经 济 、 社 会 或 科 学 和 技术 发 展 程 度 如 何 , 并 应 特 别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原 则 三进 行 遥 感 活 动 应 遵 守 国 际 法 , 包 括 联 合 国 宪 章 、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1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和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的 有 关 文书 。原 则 四进 行 遥 感 活 动 应 遵 守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一 条 所 载 的 原 则 , 该 条 特 别 规 定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间 应 为 所 有 国 家 谋 福 利 和 利 益 , 而 不 论 其 经 济 或 科 学 发 展 程 度 如 何 , 并 订 明 在平 等 基 础 上 自 由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原 则 。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时 应 尊 重 所 有 国 家和 人 民 对 其 财 富 和 自 然 资 源 享 有 完 全 和 永 久 主 权 的 原 则 , 同 时 应 适 当 顾 及 其 他国 家 及 其 管 辖 下 的 实 体 依 照 国 际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这 种 活 动 的 进 行 不 得 损及 被 感 测 国 家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利 益 。原 则 五进 行 遥 感 活 动 的 国 家 应 促 进 遥 感 活 动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 为 此 目 的 , 它 们 应向 其 他 国 家 提 供 参 与 其 事 的 机 会 。 每 项 这 种 参 与 都 应 基 于 公 平 和 彼 此 接 受 的 条件 。原 则 六为 使 遥 感 活 动 所 带 来 的 惠 益 在 最 大 范 围 内 得 到 享 用 , 应 通 过 协 定 或 其 他 安排 , 鼓 励 各 国 设 立 和 操 作 数 据 收 集 和 储 存 站 以 及 处 理 和 解 释 设 施 , 尤 其 是 可 行时 在 区 域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39


原 则 七参 加 遥 感 活 动 的 国 家 应 按 照 彼 此 同 意 的 条 件 向 其 他 有 兴 趣 的 国 家 提 供 技术 援 助 。原 则 八联 合 国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有 关 机 构 应 促 进 遥 感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 包 括 技 术 援助 和 协 调 。原 则 九4按 照 关 于 登 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公 约 第 四 条 和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的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进 行遥 感 计 划 的 国 家 应 通 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 经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请 求 , 尤 其 是 受 该 计 划影 响 的 任 何 发 展 中 国 家 请 求 , 该 国 还 应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最 大 限 度 内 提 供 任 何 其 他有 关 资 料 。原 则 十遥 感 应 促 进 地 球 自 然 环 境 的 保 护 。为 此 目 的 , 参 加 遥 感 活 动 并 确 定 其 拥 有 的 资 料 能 防 止 有 害 于 地 球 自 然 环 境的 任 何 现 象 的 国 家 应 将 此 类 资 料 提 供 给 有 关 国 家 。原 则 十 一遥 感 应 促 进 保 护 人 类 免 受 自 然 灾 害 侵 袭 。为 此 目 的 , 参 加 遥 感 活 动 并 确 定 其 拥 有 的 处 理 过 的 数 据 和 分 析 过 的 资 料 对受 到 自 然 灾 害 侵 袭 或 很 可 能 受 到 即 将 发 生 的 自 然 灾 害 侵 袭 的 国 家 也 许 有 助 益 的国 家 , 应 尽 快 将 这 种 数 据 和 资 料 送 交 有 关 国 家 。原 则 十 二有 关 被 感 测 国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原 始 数 据 和 处 理 过 的 数 据 一 经 制 就 , 该 国 即 得在 不 受 歧 视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合 理 费 用 条 件 取 得 这 些 数 据 。 被 感 测 国 亦 得 按 同 样 基础 和 条 件 取 得 任 何 参 与 遥 感 活 动 的 国 家 所 拥 有 的 关 于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分 析 过 的资 料 , 在 这 方 面 , 应 特 别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和 利 益 。40


原 则 十 三为 促 进 和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尤 其 是 照 顾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 从 外 层 空 间 遥感 地 球 的 国 家 经 请 求 应 同 领 土 被 感 测 的 国 家 举 行 协 商 , 以 提 供 参 与 机 会 和 增 进双 方 由 此 得 到 的 惠 益 。原 则 十 四根 据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则 的 条 约 第 六 条 , 操 作 遥 感 卫 星 的 国 家 应 对 其 活 动 承 担 国 际 责 任 , 并 确 保 此 类活 动 的 实 施 符 合 这 些 原 则 和 国 际 法 规 范 , 不 论 此 类 活 动 是 由 政 府 实 体 或 非 政 府实 体 进 行 的 还 是 通 过 该 国 所 参 加 的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的 。 这 条 原 则 不 妨 碍 国 际 法 关于 遥 感 活 动 的 国 家 责 任 的 规 范 的 适 用 。原 则 十 五这 些 原 则 的 适 用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端 应 通 过 既 定 的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程 序 予 以解 决 。41


D. 关 于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原 则大 会 ,7审 议 了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报 告 及 委 员 会 所核 可 并 附 在 其 报 告 的 关 于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原 则 的 案 文 , 8认 识 到 核 动 力 源 由 于 体 积 小 、 寿 命 长 及 其 他 特 性 , 特 别 适 用 于 甚 至 必 须 用于 在 外 层 空 间 的 某 些 任 务 ,还 认 识 到 核 动 力 源 在 外 层 空 间 的 使 用 应 当 集 中 于 能 够 利 用 核 动 力 源 特 性的 那 些 用 途 ,又 认 识 到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应 当 以 包 括 或 然 风 险 分 析 在 内 的 彻 底安 全 评 价 为 基 础 , 特 别 应 着 重 减 少 公 众 意 外 地 接 触 到 有 害 辐 射 或 放 射 物 质 的 危险 ,确 认 在 这 方 面 需 要 一 组 含 有 目 标 和 准 则 的 原 则 , 以 确 保 在 外 层 空 间 安 全 使用 核 动 力 源 ,申 明 这 组 原 则 适 用 于 专 门 在 空 间 物 体 上 为 非 推 进 目 的 发 电 的 、 其 特 性 大 体上 与 原 则 通 过 时 所 使 用 的 系 统 和 执 行 的 任 务 相 似 的 外 层 空 间 核 动 力 源 ,认 识 到 这 组 原 则 将 来 需 要 参 照 新 的 核 动 力 用 途 和 国 际 上 对 辐 射 防 护 提 出的 新 建 议 而 进 行 订 正 ,通 过 下 列 关 于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原 则 。原 则 1. 国 际 法 的 适 用 性涉 及 在 外 层 空 间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活 动 应 按 照 国 际 法 进 行 , 尤 其 是 《 联 合 国宪 章 》 和 《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与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原 则条 约 》 1 。78《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 补 编 第 20 号 》(A/47/20)。同 上 , 附 件 。42


原 则 2. 用 语1. 为 这 些 原 则 的 目 的 ,“ 发 射 国 ” 和 “ 发 射 …… 的 国 家 ” 两 词 是 指 , 在 与 有关 原 则 相 关 的 某 一 时 刻 对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实 施 管 辖 和 控 制的 国 家 。2. 为 原 则 9 的 目 的 , 其 中 所 载 “ 发 射 国 ” 一 词 的 定 义 适 用 于 该 原 则 。3. 为 原 则 3 的 目 的 ,“ 可 预 见 的 ” 和 “ 一 切 可 能 的 ” 两 词 是 用 来 形 容 其 实 际发 生 的 总 体 可 能 性 到 达 了 据 认 为 对 安 全 分 析 来 说 是 有 可 信 可 能 性 的程 度 的 一 类 事 件 或 情 况 。“ 深 入 防 范 总 概 念 ” 一 词 在 适 用 于 外 层 空 间 核动 力 源 时 是 指 用 各 种 设 计 形 式 和 航 天 操 作 代 替 或 补 充 运 转 的 系 统 , 以防 止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减 轻 其 后 果 。 实 现 这 一 目 的 并 非 一 定 要 求 每 个 单一 部 件 都 有 冗 余 的 安 全 系 统 。 鉴 于 空 间 使 用 和 各 种 航 天 任 务 的 特 殊 要求 , 不 可 能 把 任 何 一 套 特 定 的 系 统 或 特 点 规 定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的 所 必 须的 。 为 原 则 3 第 2(d) 段 的 目 的 ,“ 使 其 进 入 临 界 状 态 ” 不 包 括 诸 如 零 功率 测 试 这 类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所 必 需 的 行 动 。原 则 3. 安 全 使 用 的 准 则 和 标 准为 了 尽 量 减 少 空 间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数 量 和 所 涉 的 危 险 , 核 动 力 源 在 外 层 空 间的 使 用 应 限 于 用 非 核 动 力 源 无 法 合 理 执 行 的 航 天 任 务1. 关 于 放 射 性 防 护 和 核 安 全 的 一 般 目 标(a) 发 射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的 国 家 应 力 求 保 护 个 人 、 人 口 和 生 物 圈免 受 辐 射 危 害 。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的 设 计 和 使 用 应 极 有 把 握 地 确 保 使 危害 在 可 预 见 的 操 作 情 况 下 或 事 故 情 况 下 均 低 于 第 1(b) 和 (c) 段 界 定 的 可 接 受 水平 。这 种 设 计 和 使 用 还 应 极 可 靠 地 确 保 放 射 性 材 料 不 会 显 著 地 污 染 外 层 空 间 。(b) 在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正 常 操 作 期 间 , 包 括 从 第 2(b) 段 界 定 的 足够 高 的 轨 道 重 返 之 时 , 应 遵 守 国 际 辐 射 防 护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对 公 众 的 适 当 辐 射 防护 目 标 。 在 此 种 正 常 操 作 期 间 , 不 得 产 生 显 著 的 辐 照 ;(c) 为 限 制 事 故 造 成 的 辐 照 , 核 动 力 源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构 造 应 考 虑 到 国 际 上有 关 的 和 普 遍 接 受 的 辐 照 防 护 准 则 。除 发 生 具 有 潜 在 严 重 放 射 性 后 果 之 事 故 的 或 然 率 极 低 的 情 况 外 , 核 动 力 源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极 有 把 握 地 将 辐 照 限 于 有 限 的 地 理 区 域 , 对 于 个 人 的 辐 照 量 则 应限 于 不 超 过 每 年 1mSv 的 主 剂 量 限 度 。 允 许 采 用 若 干 年 内 每 年 5mSv 的 辐 照 副剂 量 限 度 , 但 整 个 生 命 期 间 的 平 均 年 有 效 剂 量 当 量 不 得 超 过 每 年 1mSv 的 主 剂量 限 度 。43


应 通 过 系 统 设 计 使 发 生 上 述 具 有 潜 在 严 重 放 射 后 果 的 事 故 的 或 然 率 非 常小 。本 段 提 及 的 准 则 今 后 若 有 修 改 , 应 尽 快 适 用 ;(d) 应 根 据 深 入 防 范 总 概 念 设 计 、 建 造 和 操 作 对 安 全 十 分 重 要 的 系 统 。 根据 这 一 概 念 , 可 预 见 的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故 障 都 必 须 可 用 另 一 种 可 能 是 自 动 的 行 动或 程 序 加 以 纠 正 或 抵 销 。应 确 保 对 安 全 十 分 重 要 的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 办 法 除 其 他 外 包 括 使 这 些 系 统 的部 件 具 有 冗 余 配 备 、 实 际 分 离 、 功 能 隔 离 和 适 当 的 独 立 。还 应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提 高 安 全 水 平 。2. 核 反 应 堆(a) 核 反 应 堆 可 用 于 :㈠ 行 星 际 航 天 任 务 ;㈡ 第 2(b) 段 界 定 的 足 够 高 的 轨 道 ;㈢低 地 球 轨 道 , 条 件 是 航 天 任 务 执 行 完 毕 后 核 反 应 堆 须 存 放 在 足 够高 的 轨 道 上 ;(b) 足 够 高 的 轨 道 是 指 轨 寿 命 足 够 长 , 足 以 使 裂 变 产 物 衰 变 到 大 约 为 锕 系元 素 活 性 的 轨 道 。 足 够 高 轨 道 必 须 能 够 使 对 现 有 和 未 来 外 空 航 天 任 务 构 成 的 危险 和 与 其 他 空 间 物 体 相 撞 的 危 险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 在 确 定 足 够 高 的 轨 道 的 高 度 时还 应 考 虑 到 毁 损 反 应 堆 的 部 件 在 再 入 地 球 大 气 层 之 前 也 须 经 过 规 定 的 衰 变 时间 。(c) 核 反 应 堆 只 能 用 高 浓 缩 铀 235 燃 料 。 核 反 应 堆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到 裂 变 和活 化 产 物 的 放 射 性 衰 变 。(d) 核 反 应 堆 在 达 到 工 作 轨 道 或 行 星 际 飞 行 轨 道 前 不 得 使 其 进 入 临 界 状态 。(e) 核 反 应 堆 的 设 计 和 建 造 应 确 保 在 达 到 工 作 轨 道 前 发 生 一 切 可 能 事 件时 均 不 能 进 入 临 界 状 态 , 此 种 事 件 包 括 火 箭 爆 炸 、 再 入 、 撞 击 地 面 或 水 面 、 沉入 水 下 或 水 进 入 堆 芯 。(f) 为 显 著 减 少 载 有 核 反 应 堆 的 卫 星 在 其 寿 命 低 于 足 够 高 轨 道 的 轨 道 上操 作 期 间 ( 包 括 在 转 入 足 够 高 轨 道 的 操 作 期 间 ) 发 生 故 障 的 可 能 性 , 应 有 一 个极 可 靠 的 操 作 系 统 , 以 确 保 有 效 地 和 有 控 制 地 处 理 反 应 堆 。443.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发 电 机(a) 行 星 际 航 天 任 务 和 其 他 脱 离 地 球 引 力 场 的 航 天 任 务 可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发 电 机 。 如 航 天 任 务 执 行 完 毕 后 将 发 电 机 存 入 在 高 轨 道 上 , 则 也 可 用 于 地球 轨 道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须 作 出 最 终 的 处 理 。(b)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发 电 机 应 用 封 闭 系 统 加 以 保 护 , 该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构 造 应保 证 在 可 预 见 的 轨 道 条 件 下 在 再 入 高 层 大 气 时 承 受 热 力 和 空 气 动 力 , 轨 道 运 行条 件 在 有 关 时 包 括 高 椭 圆 轨 道 或 双 曲 线 轨 道 。 一 旦 发 生 撞 击 , 封 闭 系 统 和 同 位素 的 物 理 形 态 应 确 保 没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散 入 环 境 , 以 便 可 以 通 过 一 次 回 收 作 业 完全 清 除 撞 击 区 的 放 射 性 。原 则 4. 安 全 评 价1. 在 发 射 时 符 合 原 则 2 第 1 段 定 义 的 发 射 国 , 应 在 发 射 之 前 在 适 用 情 况下 与 设 计 、 建 造 或 制 造 核 动 力 源 者 , 或 将 操 作 该 空 间 物 体 者 、 或 将 从其 领 土 或 设 施 发 射 该 空 间 物 体 者 合 作 , 确 保 进 行 彻 底 和 全 面 的 安 全 评价 。 这 一 评 价 还 应 涉 及 航 天 任 务 的 所 有 有 关 阶 段 , 并 应 顾 及 所 涉 一 切系 统 , 包 括 发 射 手 段 、 空 间 平 台 、 核 动 力 源 及 其 设 备 、 以 及 地 面 与 空间 之 间 的 控 制 和 通 信 手 段 。2. 这 一 评 价 应 遵 守 原 则 3 所 载 关 于 安 全 使 用 的 指 导 方 针 和 标 准 。3. 根 据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十 一 条 , 应 在 每 一 次 发 射 之 前 公 布 这 一 安 全 评 价 的 结果 同 时 在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说 明 打 算 进 行 发 射 的 大 约 时 间 , 并 应 通 知 联 合国 秘 书 长 , 各 国 如 何 能 够 在 发 射 前 尽 早 获 得 这 种 安 全 评 价 结 果 。原 则 5. 重 返 时 的 通 知1. 发 射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的 任 何 国 家 在 该 空 间 物 体 发 生 故 障 而产 生 放 射 性 物 质 重 返 地 球 的 危 险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国 家 。 通 知 应 按照 下 列 格 式 :(a) 系 统 参 数 :㈠发 射 国 的 名 称 , 包 括 在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时 可 以 与 其 接 触 以 索 取更 多 资 料 或 得 到 援 助 的 有 关 当 局 的 地 址 ;㈡ 国 际 称 号 ;㈢ 发 射 日 期 和 发 射 地 区 或 地 点 ;㈣ 对 轨 道 寿 命 、 轨 迹 和 撞 击 地 区 作 出 最 佳 预 测 所 需 的 资 料 ;㈤ 航 天 器 的 一 般 功 能 ;45


(b) 关 于 核 动 力 源 的 放 射 危 险 性 的 资 料 :㈠ 动 力 源 的 类 型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 反 应 堆 ;㈡可 能 落 到 地 面 的 燃 料 与 受 沾 染 和 / 或 活 化 组 件 的 可 能 物 理 状态 、 数 量 和 一 般 放 射 特 性 。“ 燃 料 ” 一 词 是 指 作 为 热 源 或 动 力源 的 核 材 料 。这 份 资 料 也 应 当 送 交 给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2. 一 旦 知 道 发 生 故 障 , 发 射 国 即 应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格 式 的 资 料 。 资 料 应 尽可 能 频 密 地 加 以 更 新 , 并 且 在 预 计 重 返 地 球 大 气 稠 密 层 的 时 刻 接 近时 , 增 加 提 供 最 新 资 料 的 频 率 , 以 便 国 际 社 会 了 解 情 况 并 有 充 分 时 间计 划 任 何 被 认 为 是 必 要 的 国 家 应 变 措 施 。3. 还 应 以 同 样 的 频 率 将 最 新 的 资 料 提 供 给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原 则 6. 协 商根 据 原 则 5 提 供 资 料 的 国 家 , 应 尽 量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对 其 他 国 家 的索 取 进 一 步 资 料 的 要 求 或 协 商 的 要 求 迅 速 予 以 答 复 。原 则 7. 对 各 国 提 供 的 协 助1. 在 接 到 关 于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及 其 组 件 预 计 将 重 返 地 球 大 气层 的 通 知 以 后 , 拥 有 空 间 监 测 和 跟 踪 设 施 的 所 有 国 家 均 应 本 着 国 际 合作 精 神 , 尽 早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和 有 关 国 家 提 供 它 们 可 能 拥 有 的 关 于 载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发 生 故 障 的 有 关 情 报 , 以 便 使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的各 国 能 够 对 情 况 作 估 计 , 并 采 取 任 何 被 认 为 是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2. 在 载 有 核 动 力 源 的 空 间 物 体 及 其 组 件 重 返 地 球 大 气 层 之 后 :(a) 发 射 国 应 根 据 受 影 响 国 家 的 要 求 , 迅 速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以 消 除实 际 的 和 可 能 的 影 响 , 包 括 协 助 查 明 核 动 力 源 撞 击 地 球 表 面 的 地 点 ,侦 测 重 返 的 物 质 和 进 行 回 收 或 清 理 活 动 。(b) 除 发 射 国 以 外 的 所 有 拥 有 有 关 技 术 能 力 的 国 家 、 及 拥 有 这 种 技 术能 力 的 国 际 组 织 , 均 应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受 影 响 国 家 的 要 求 , 提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在 根 据 上 述 (a)、(b) 分 段 提 供 协 助 时 , 应 考 虑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特 别 需 要 。46


原 则 8. 责 任按 照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则 的 条 约 第 六 条 , 各 国 应 为 本 国 在 外 层 空 间 涉 及 使 用 核 动 力 源 的 活 动 承 担 国 际责 任 , 而 不 论 这 些 活 动 是 由 政 府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实 体 进 行 , 并 应 承 担 国 际 责 任 ,保 证 本 国 所 进 行 的 此 类 活 动 符 合 该 条 约 和 这 些 原 则 中 的 建 议 。 如 果 涉 及 使 用 核动 力 源 的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是 由 一 个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 则 应 由 该 国 际 组 织 和 参 加 该 组织 的 国 家 承 担 遵 守 上 述 条 约 和 这 些 原 则 中 所 载 建 议 的 责 任 。原 则 9. 赔 偿 责 任 和 赔 偿1. 按 照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3守 原 则 的 条 约 第 七 条 和 空 间 物 体 所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 的 各 项规 定 , 发 射 或 请 人 代 国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每 一 国 家 , 以 及 从 其 领 土 或 设施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的 每 一 国 家 对 此 种 空 间 物 体 或 其 构 成 部 分 所 造 成 的损 害 应 承 担 国 际 赔 偿 责 任 。 这 完 全 适 用 于 此 种 空 间 物 体 载 有 核 动 力 源的 情 况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共 同 发 射 空 间 物 体 时 , 各 发 射 国 应 按 照上 述 公 约 第 五 条 对 任 何 损 害 共 同 及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2. 此 类 国 家 按 照 上 述 公 约 所 应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 应 按 照 国 际 法 和 公 平 合理 的 原 则 确 定 , 以 便 提 供 的 损 害 赔 偿 使 以 其 名 义 提 出 索 赔 的 自 然 人 或法 人 、 国 家 或 国 际 组 织 能 够 恢 复 至 损 害 发 生 前 的 状 态 。3. 为 了 本 原 则 的 目 的 , 所 作 的 赔 偿 应 包 括 偿 还 有 适 足 依 据 的 搜 索 、 回 收和 清 理 工 作 的 费 用 , 其 中 包 括 第 三 方 提 供 援 助 的 费 用 。原 则 10. 解 决 争 端由 于 执 行 这 些 原 则 所 引 起 任 何 争 端 将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规 定 , 通 过 谈 判 或其 他 既 有 的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程 序 来 解 决 。原 则 11. 审 查 和 修 订这 些 原 则 应 由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修 订 , 时 间 不 应 迟 于 原 则 通过 后 二 年 。47


E. 关 于 开 展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 促 进 所 有 国 家 的福 利 和 利 益 , 并 特 别 要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宣 言大 会 ,9审 议 了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该 报 告 所附 经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 关 于 开 展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 促 进 所 有 国 家的 福 利 和 利 益 , 并 特 别 要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宣 言 》 案 文 , 10铭 记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别 回 顾 《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 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守 原 则 的 条 约 》 1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回 顾 其 关 于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11铭 记 第 二 次 联 合 国 探 索 及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会 议 和 其 他 与 此 领 域 有 关 的国 际 会 议 的 建 议 ,认 识 到 国 家 间 及 国 家 与 国 际 组 织 间 在 为 和 平 目 的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面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的 范 围 和 意 义 日 益 增 大 ,考 虑 到 在 国 际 合 作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经 验 ,深 信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以 便 为 了 互 利 和 所 有 有 关 各 方 利 益 而 在 该 领 域实 现 广 泛 有 效 协 作 的 必 要 性 和 意 义 ,期 望 促 进 下 述 原 则 的 实 施 , 即 探 索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的 外 层空 间 , 应 是 为 了 所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 无 论 其 经 济 或 科 学 发 展 程 度 如 何 , 并 应成 为 全 人 类 的 事 业 ,通 过 本 决 议 附 件 所 载 《 关 于 开 展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 促 进 所有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 并 特 别 要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宣 言 》。91011《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五 十 一 届 会 议 , 补 编 第 20 号 》(A/51/20)。同 上 , 附 件 四 。见 《 第 二 次 联 合 国 探 索 及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会 议 的 报 告 ,1982 年 8 月 9 日 至21 日 , 维 也 纳 》 和 更 正 (A/CONF.101/10 和 Corr.1 和 2)。48


附 件 . 关 于 开 展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促 进 所 有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 并 特 别 要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的 宣 言1. 应 根 据 包 括 《 联 合 国 宪 章 》 和 《 关 于 各 国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包 括 月 球 与其 他 天 体 活 动 所 应 遵 守 原 则 的 条 约 》 4 在 内 的 国 际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开 展 为 和 平 目 的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 下 称 “ 国 际 合 作 ”)。 开 展 这 一 国 际 合 作 应 是 为了 促 进 所 有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 不 论 其 经 济 、 社 会 或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程 度 如 何 ,并 应 成 为 全 人 类 的 事 业 。 应 特 别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2. 各 国 均 可 在 公 平 和 可 以 相 互 接 受 的 基 础 上 自 行 决 定 参 加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的 所 有 方 面 。 这 种 合 作 活 动 的 合 同 条 件 应 当 公 平 合 理 , 应 当 完全 符 合 有 关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利 益 , 例 如 知 识 产 权 。3. 所 有 国 家 , 特 别 是 具 有 有 关 空 间 能 力 和 正 在 进 行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方 案的 国 家 , 应 当 在 公 平 和 可 以 相 互 接 受 的 基 础 上 帮 助 促 进 和 推 动 国 际 合 作 。 在 这方 面 ,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空 间 方 案 刚 起 步 的 国 家 在 与 空 间 能 力 较 先进 的 国 家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时 所 产 生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4.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时 应 当 采 取 有 关 国 家 认 为 最 有 效 和 适 当 的 方 式 , 除 其 他 外 ,包 括 政 府 与 非 政 府 的 方 式 ; 商 业 与 非 商 业 的 方 式 ; 全 球 、 多 边 、 区 域 或 双 边 的方 式 ; 以 及 各 种 发 展 水 平 的 国 家 之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5. 国 际 合 作 在 特 别 顾 及 发 展 中 国 家 需 要 的 同 时 , 应 考 虑 到 它 们 对 技 术 援 助 的需 要 和 合 理 有 效 地 分 配 财 政 和 技 术 资 源 , 尤 其 应 当 致 力 达 到 下 列 目 标 :(a) 促 进 空 间 科 学 和 技 术 及 其 应 用 的 发 展 ;(b) 推 动 有 关 国 家 的 实 用 和 适 当 空 间 能 力 的 发 展 ;(c) 促 进 各 国 在 可 以 相 互 接 受 的 基 础 上 交 流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6. 国 家 机 构 和 国 际 机 构 、 研 究 机 构 、 发 展 援 助 组 织 以 及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 都 应 当 考 虑 如 何 适 当 发 挥 空 间 应 用 和 国 际 合 作 的 潜 力 , 以 求 实 现 其 发 展 目标 。7. 应 当 加 强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 除 其 他 外 , 应 发 挥 在 开 展 探 索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领 域 中 作 为 国 家 和 国 际 活 动 交 流 信 息 论 坛 的 作 用 。8. 应 当 鼓 励 所 有 国 家 根 据 其 空 间 能 力 及 其 参 与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程 度 ,为 联 合 国 空 间 应 用 方 案 和 国 际 合 作 领 域 的 其 他 倡 议 作 出 贡 献 。49


外 层 空 间 事 务 厅维 也 纳 国 际 中 心邮 政 信 箱 500,A-1400 奥 地 利 , 维 也 纳电 话 :+(43) (1) 26060-4950传 真 :+(43) (1) 26060-5830


Printed in AustriaV.02-57668–November 2002–45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Sales No. C.02.I.20ST/SPACE/11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