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高等教育雙聯學制實施之研究 - 香港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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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RA Conference 200628 – 30 November 2006 Hong Kong教 務 處 部 分 主 要 負 責 學 生 學 歷 的 審 定 、 通 過 , 並 且 往 往 要 負 責 國 際 合 約 的 處 理 與國 際 合 作 的 事 項 辦 理 , 有 些 學 校 另 外 設 置 學 術 副 校 長 ( 或 由 副 教 務 長 處 理 ) 專 門 處 理 國際 合 作 事 宜 , 協 助 校 長 到 國 外 簽 約 、 與 國 外 學 校 洽 談 合 作 事 宜 。 所 有 重 要 的 合 約 都 會通 過 教 務 處 來 進 行 處 理 。校 長 對 雙 聯 學 制 的 態 度 是 影 響 學 校 推 動 雙 聯 學 制 的 主 因 , 大 部 分 主 動 推 動 的 學校 , 都 反 應 校 長 相 當 支 持 , 甚 或 主 動 去 簽 約 。 而 校 長 的 積 極 會 帶 動 院 所 與 國 際 合 作 中心 的 士 氣 , 並 且 可 以 得 到 較 多 的 經 費 處 理 雙 聯 學 制 事 宜 。 因 此 , 校 長 的 支 持 與 否 , 佔了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四 、 簽 訂 合 約一 份 合 約 的 談 成 往 往 必 須 經 過 多 次 的 協 商 與 談 判 , 因 此 簽 約 必 須 經 過 多 個 層 次 ,從 教 師 或 學 校 與 對 方 學 校 合 作 , 到 雙 方 學 校 互 訪 , 到 談 判 學 分 的 承 認 、 學 費 的 多 寡 、學 生 的 篩 選 … 等 , 往 往 需 要 1-3 年 的 時 間 , 並 且 需 要 經 過 學 校 、 國 際 合 作 單 位 、 院 系 、教 授 等 層 級 。 簽 約 的 內 容 依 照 訪 談 內 容 彙 整 , 可 以 分 為 學 校 、 國 際 交 流 單 位 、 學 院 系所 與 學 生 四 個 層 級 ( 有 些 學 校 只 有 其 中 三 個 層 級 , 系 所 或 學 生 不 單 獨 簽 約 ):( 一 ) 學 校 層 級學 校 通 常 由 校 長 或 教 務 長 代 表 簽 約 , 學 校 層 級 的 合 約 是 比 較 廣 泛 、 抽 象 與 宣 示 性的 合 作 協 議 書 (general agreement) 或 是 姊 妹 校 合 作 書 (sister cooperation) 等 , 學 校 層 級 的簽 約 步 驟 最 為 繁 複 , 首 先 必 須 先 由 系 所 或 學 院 去 洽 談 , 國 際 合 作 單 位 ( 或 研 發 處 ) 提 供草 約 或 合 約 範 本 , 上 陳 教 務 處 , 教 務 處 要 審 核 是 否 與 教 務 相 關 法 規 、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等相 抵 觸 , 再 送 到 校 長 室 , 讓 校 長 批 准 , 如 果 教 務 處 審 核 不 通 過 , 則 必 須 退 回 重 擬 , 學校 對 此 層 級 的 簽 約 相 當 的 慎 重 。( 二 ) 國 際 合 作 單 位 層 級國 際 合 作 中 心 是 負 責 協 調 、 協 助 的 部 分 , 沒 有 辦 法 去 幫 系 所 決 定 要 上 什 麼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等 專 業 的 東 西 。 只 要 是 雙 方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 並 且 能 夠 不 違 背 教 務 處 頒 發 學 位的 資 格 , 基 本 上 在 這 個 層 級 審 核 條 約 時 , 合 約 都 會 通 過 。( 三 ) 學 院 系 所 層 級學 院 或 系 所 層 級 的 合 約 , 有 些 學 校 只 有 談 到 學 院 , 系 所 不 單 獨 談 合 作 條 約 ; 有 些學 校 則 以 系 所 單 獨 簽 約 。 因 此 院 長 或 是 系 主 任 在 此 層 級 便 擔 任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往 往必 須 代 表 院 系 , 與 對 方 學 校 洽 談 合 作 的 細 節 , 包 含 學 分 數 、 學 生 篩 選 、 學 生 考 試 、 畢業 資 格 與 學 費 等 事 宜 。( 四 ) 學 生 個 人 層 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