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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路向的策略規劃未來路向的策略規劃 - Hong Kong Institut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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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地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法 律 事 務 專 欄<br />

內 地 仲 裁 基 本 概 述<br />

郭 靖 華 FHKIS, FRICS<br />

在 上 一 篇 文 章 中 , 我 們 簡 要 地 介 紹 了 香 港 仲 裁 的 基 本 情 況 。<br />

在 香 港 與 內 地 頻 繁 活 躍 的 商 事 活 動 交 往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 大<br />

家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接 觸 到 與 內 地 仲 裁 有 關 的 事 項 。 為 了 讓 大 家<br />

對 內 地 仲 裁 的 有 關 情 況 有 所 瞭 解 , 在 這 篇 文 章 中 , 我 們 將 簡<br />

要 地 介 紹 內 地 仲 裁 的 基 本 情 況 。<br />

內 地 仲 裁 , 按 照 受 理 的 爭 議 類 別 ,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合 同 糾 紛 案<br />

件 和 其 他 財 產 權 益 糾 紛 仲 裁 ,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和 集 體 承 包 合 同<br />

仲 裁 等 。 本 文 將 闡 述 有 關 建 築 業 的 合 同 糾 紛 仲 裁 。<br />

1. 基 本 的 法 律 法 規<br />

在 內 地 , 就 建 築 業 合 同 糾 紛 仲 裁 案 件 而 言 , 與 其 他 合 同 糾 紛<br />

仲 裁 案 件 一 樣 , 適 用 1994 年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br />

(“ 仲 裁 法 ”)。 此 外 , 還 有 2006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br />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br />

而 關 於 上 述 提 及 的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br />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 集 體 承 包 合 同 仲 裁 , 則 適 用 《 中 華 人<br />

民 共 和 國 農 村 土 地 承 包 經 營 糾 紛 調 解 仲 裁 法 》。<br />

2. 貿 仲 和 其 他 仲 裁 委 員 會<br />

在 內 地 , 建 築 工 程 合 同 糾 紛 案 件 由 哪 個 仲 裁 機 構 進 行 審 理 ,<br />

由 當 事 人 在 仲 裁 協 議 ( 包 括 合 同 中 訂 立 的 仲 裁 條 款 或 以 其 他<br />

書 面 方 式 ) 中 進 行 選 擇 。<br />

內 地 一 個 重 要 的 仲 裁 委 員 會 , 是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br />

會 (“ 貿 仲 ”), 是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經 濟 貿 易 等 爭 議 的 常<br />

設 商 事 仲 裁 機 構 。 貿 仲 是 中 國 國 際 貿 易 促 進 委 員 會 (“ 貿 促<br />

會 ”) 於 1956 年 4 月 設 立 的 , 當 時 名 稱 為 對 外 貿 易 仲 裁 委<br />

員 會 。 中 國 實 行 對 外 開 放 政 策 後 , 為 適 應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不 斷<br />

發 展 的 新 需 要 , 對 外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於 1980 年 改 名 為 對 外<br />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 之 後 又 於 1988 年 改 名 為 中 國 國 際 經<br />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 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 起 同 時 啟 用 “ 中<br />

國 國 際 商 會 仲 裁 院 ” 的 名 稱 。<br />

貿 仲 的 總 會 設 在 北 京 。 由 於 其 業 務 不 斷 發 展 壯 大 , 貿 仲 分<br />

別 於 1989 年 、1990 年 和 2009 年 設 立 了 華 南 分 會 ( 前 稱<br />

“ 深 圳 分 會 ”), 上 海 分 會 和 西 南 分 會 。 其 中 , 西 南 分 會 於<br />

2009 年 1 月 5 日 在 重 慶 完 成 司 法 登 記 , 依 法 成 立 , 開 始 正<br />

式 受 理 案 件 。 北 京 總 會 、 華 南 分 會 、 上 海 分 會 和 西 南 分 會 同<br />

屬 於 一 個 仲 裁 委 員 會 , 適 用 相 同 的 仲 裁 規 則 和 仲 裁 員 名 冊 ,<br />

是 同 一 個 統 一 的 整 體 。 因 此 , 當 事 人 可 以 在 仲 裁 協 議 中 選 擇<br />

北 京 總 會 、 華 南 分 會 、 上 海 分 會 和 西 南 分 會 中 的 任 何 一 個 進<br />

行 仲 裁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貿 仲 在 各 地 貿 促 會 和 經 濟 比 較 發 達<br />

的 城 市 設 立 了 仲 裁 辦 事 處 , 辦 事 處 從 事 仲 裁 宣 傳 和 仲 裁 協 議<br />

的 推 廣 和 諮 詢 工 作 , 不 能 受 理 仲 裁 案 件 。<br />

此 外 , 貿 仲 與 中 國 建 築 業 協 會 合 作 設 立 了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br />

仲 裁 委 員 會 工 程 建 設 專 業 委 員 會 , 為 工 程 建 設 領 域 企 業 、 組<br />

織 或 個 人 提 供 與 解 決 爭 議 有 關 的 法 律 諮 詢 等 服 務 。<br />

此 外 , 各 地 也 有 仲 裁 委 員 會 。 例 如 北 京 仲 裁 委 員 會 (“ 北<br />

仲 ”)、 上 海 仲 裁 委 員 會 、 深 圳 仲 裁 委 員 會 等 。 當 事 人 也 可<br />

以 在 仲 裁 協 議 中 選 擇 某 地 的 仲 裁 委 員 會 進 行 仲 裁 。<br />

實 踐 中 , 如 果 當 事 人 選 擇 在 北 京 進 行 仲 裁 , 那 麼 在 考 慮 是 選<br />

擇 北 仲 進 行 仲 裁 , 還 是 選 擇 貿 仲 ( 北 京 總 會 ) 進 行 仲 裁 的 時<br />

候 , 可 能 需 要 綜 合 考 慮 兩 個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特 點 進 行 決 定 。 例<br />

如 :<br />

(1) 作 出 裁 決 的 期 限 。 就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案 件 而 言 , 兩 個 仲 裁<br />

委 員 會 作 出 裁 決 期 限 一 般 情 況 下 是 相 同 的 ; 就 國 內 仲 裁<br />

案 件 而 言 , 二 者 作 出 裁 決 的 期 限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均 是 組<br />

庭 之 日 起 4 個 月 , 但 如 果 適 用 簡 易 程 式 的 話 , 北 仲 作 出 裁<br />

決 的 時 間 為 組 庭 之 日 起 75 天 , 而 貿 仲 相 對 長 一 些 , 為 組<br />

庭 之 日 起 3 個 月 。<br />

(2) 仲 裁 員 名 冊 不 同 。 二 者 的 仲 裁 員 名 冊 不 同 , 在 仲 裁 員 資<br />

源 的 積 累 上 也 就 不 一 樣 , 當 事 人 可 以 根 據 具 體 的 需 要 進<br />

行 選 擇 。<br />

3. 仲 裁 規 則<br />

貿 仲 於 1988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8 年 、2000 年 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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