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由 金 融 機 構 給 予 授 信 , 取 有 授 信 合 約 、 繳 息 收 據 、 押 匯 文 件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者 。 曾 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 工 業 局 等 機 構 予 以 輔 導 , 取 有 證 明 者 。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續 予 輔 導 年 限 之 起 算 日 資 本 額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者 : 自 增 資 後 逾 八 千 萬 元 之 變 更 登 記日 ( 公 司 組 織 )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獨 資 、 合 夥 企 業 ) 核 發 日起 算 。 營 業 額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者 : 自 超 逾 一 億 元 年 度 之 最 後 一 日 起算 。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者 : 自 臺 閩 地 區 勞 工 保 險 機構 受 理 事 業 最 近 十 二 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人 數 達 二 百 人 ( 生 產 事業 ) 或 達 五 十 人 ( 一 般 事 業 ) 之 最 後 一 個 月 底 起 算 。 授 信 單 位 對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之 企 業 <strong>移</strong> 送 信 用 保 證 , 其 授 信 核 准日 期 應 在 前 述 之 年 限 內 , 如 實 際 動 用 日 期 在 該 輔 導 年 限 之 後 ,送 保 時 應 <strong>請</strong> 註 明 授 信 核 准 日 期 及 合 約 動 用 期 間 。 不 適 用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續 予 輔 導 之 有 關 規 定 無 論 有 無 經 有 關 單 位 輔 導 , 生 產 事 業 連 續 營 業 未 滿 半 年 , 一 般 事業 連 續 營 業 未 滿 一 年 , 即 已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者 , 均 不 得 適 用 本基 金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續 予 輔 導 之 有 關 規 定 。 另 雖 符 合 上 述 「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續 予 輔 導 之 有 關 規 定 」, 但股 票 已 上 市 或 上 櫃 之 企 業 ( 興 櫃 企 業 不 在 此 限 ), 授 信 單 位 在 其上 市 、 上 櫃 日 以 後 核 准 之 授 信 案 件 不 得 再 適 用 該 規 定 送 保 。8
信 用 或 營 業 狀 況 不 良 企 業 <strong>移</strong> 送 信 用 保 證 注 意 事 項授 信 單 位 於 授 信 時 , 知 悉 企 業 有 下 <strong>列</strong> 不 良 情 形 之 一 者 , 應 依 各 該 送 保 限 制 方 式 辦 理 :使 用 票 據 情 形 授 信 往 來 企 業 淨 值 獲 利 能 力 其 他 企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或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之 債 務 本 金 企 業 淨 值 依 最 近 年 依 企 業 營 利授 配 偶 或 由 其 ( 負 責 人 或 配 偶 ) 逾 期 二 個 月 以 上 始 清 償 , 清 度 財 務 報 表 為 負 事 業 所 得 稅權擔 任 負 責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使 用 償 後 尚 未 滿 二 個 月 。 數 , 但 期 中 財 務 報 表 結 算 申 報 書票 據 最 近 三 年 內 有 下 <strong>列</strong> 情 況已 轉 為 正 數 。 之 「 帳 載 結 算保之 一 者 :金 額 」 欄 之 全證 退 票 ( 註 一 ) 尚 未 辦 妥 清年 所 得 額 , 最成 償 註 記 張 數 未 達 應 受 拒 絕近 三 年 連 續數最往 來 處 分 之 標 準 。 有 「 偽 報 票 據 遺 失 經 法 院虧 損 。高 判 刑 確 定 」 之 紀 錄 。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 但 已 獲五暫 予 恢 復 往 來 , 在 暫 予 恢成復 往 來 期 間 者 。限專案申<strong>請</strong> 企 業 最 近 一 年 內 變 更 負 責 企 業 最 近 一 年 內 變 更 負 責人 , 原 負 責 人 或 由 其 擔 任 負責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於 變 更 當 時已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 至 授 信時 仍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人 , 變 更 當 時 原 負 責 人 或 由其 擔 任 負 責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有債 務 本 金 逾 期 尚 未 清 償 之 情事 , 至 授 信 時 仍 未 清 償 。 企 業 負 責 人 信 用 卡 消 費 款 項未 繳 , 遭 發 卡 銀 行 強 制 停卡 , 且 授 信 時 仍 未 繳 清 延 滯款 項 。 企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之 保 證 、 背書 債 務 , 逾 期 已 達 三 個 月 以上 或 已 受 催 討 。 企 業 或 其 負責 人 被 提 起訴 訟 或 其 資產 受 假 扣押 、 假 處分 、 禁 止 處分 或 裁 定 拍賣 聲 <strong>請</strong> 。不得送保 企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或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或 其 負 責 人 或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淨 值 有 下 <strong>列</strong> 情配 偶 或 由 其 ( 負 責 人 或 配 偶 )擔 任 負 責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使 用票 據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中 , 或知 悉 其 退 票 尚 未 辦 妥 清 償 註記 之 張 數 已 達 應 受 拒 絕 往 來處 分 之 標 準 。配 偶 或 由 其 ( 負 責 人 或 配 偶 )擔 任 負 責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之 債務 , 有 下 <strong>列</strong> 情 形 之 一 : 債 務 本 金 逾 期 尚 未 清 償 。 尚 未 依 約 定 分 期 攤 還 , 已超 過 一 個 月 。 應 繳 利 息 尚 未 繳 付 , 延 滯期 間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形 之 一 : 依 最 近 年 度 財 務報 表 之 淨 值 為 負數 , 且 期 中 財 務 報表 尚 未 轉 為 正 數 。 依 最 近 年 度 財 務報 表 之 淨 值 雖 為正 數 , 但 期 中 財 務報 表 為 負 數 。※ 授 信 單 位 於 授 信 時 , 知 悉 企 業 原 已 核 准 尚 在 有 效 動 用 期 限 內 之 保 證 額 度 , 有 下 列 情 形 應 函 洽 本 基 金 同 意後 , 始 得 繼 續 動 用 送 保 。 授 權 額 度 , 有 本 表 所 列 「 授 權 保 證 成 數 最 高 五 成 」 欄 情 事 。 專 案 額 度 , 有 本 表 所 列 「 授 權 保 證 成 數 最 高 五 成 」 或 「 限 專 案 申 <strong>請</strong> 」 欄 情 事 。註 一 :「 退 票 」 係 指 因 存 款 不 足 、 發 票 人 簽 章 不 符 、 擅 自 指 定 金 融 業 者 為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或 本 票 提 示 期 限 經 過前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等 理 由 所 發 生 之 退 票 。註 二 : 企 業 如 有 本 表 「 授 權 保 證 成 數 最 高 五 成 」 欄 所 <strong>列</strong> 不 良 情 事 , 亦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申 <strong>請</strong>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