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â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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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節 對 加 州 車 輛 登 記 要 求 作 了<br />
概 要 介 紹 。 詳 情 請 查 閱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Department of Motor<br />
Vehicles, DMV) 網 站 。<br />
加 州 車 輛<br />
當 您 向 持 有 營 業 執 照 的 加 州 汽 車<br />
經 銷 商 購 買 新 車 或 舊 車 時 , 汽 車<br />
經 銷 商 會 代 收 使 用 稅 及 手 續 費 ,<br />
以 便 將 車 輛 登 記 及 過 戶 。<br />
汽 車 經 銷 商 把 以 上 收 費 及 文<br />
件 送 交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並<br />
授 予 您 臨 時 駕 駛 權 利 。 通 常<br />
您 在 買 車 後 六 至 八 週 內 會 收<br />
到 一 份 登 記 卡 (registration<br />
card)、 牌 照 、 標 籤 及 產 權 證 書<br />
(Certificate of Title)( 若<br />
適 用 )。<br />
如 果 您 從 私 人 出 售 者 那 裡 獲 得<br />
或 購 買 車 輛 , 您 有 責 任 在 10 日<br />
內 辦 理 產 權 轉 移 手 續 。 請 向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br />
•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產 權 證 書 或<br />
「 產 權 證 書 副 本 申 請 表 」<br />
(Application for Duplicate<br />
Title, REG 227)。<br />
• 售 車 人 提 供 的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br />
(Smog Certification)( 若 有<br />
此 要 求 )。<br />
• 使 用 稅 付 款 ( 若 有 此 要 求 )。<br />
• 「 里 程 披 露 表 」(Odometer<br />
Mileage Disclosure)( 若<br />
適 用 )。<br />
• 適 當 金 額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收 費 。<br />
當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時 , 請 使<br />
用 「 轉 讓 及 解 除 責 任 通 知 書 」<br />
(Notice of Transfer and<br />
Release of Liability, REG<br />
車 輛 登 記 要 求<br />
138) 在 5 日 內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報 告 。 請 填 寫 買 主 姓 名 及 地<br />
址 , 以 及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的<br />
日 期 。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該 表 格 。<br />
請 將 表 格 郵 寄 至 表 格 上 指 定 的<br />
地 址 。<br />
外 州 車 輛<br />
如 果 您 的 車 輛 曾 在 另 一 州 或 外 國<br />
登 記 , 您 必 須 在 成 為 加 州 居 民 或<br />
在 加 州 獲 得 工 作 後 20 日 內 完 成 車<br />
輛 登 記 。( 請 參 閱 第 1 頁 )<br />
非 加 州 居 民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配 偶<br />
可 憑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頒 發 的<br />
有 效 車 牌 或 原 派 駐 地 點 頒 發 之<br />
未 過 期 車 牌 , 在 加 州 駕 駛 其 車<br />
輛 。 他 們 可 在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br />
州 頒 發 的 車 牌 期 滿 之 前 申 請 車<br />
輛 登 記 更 新 , 或 者 可 在 加 州 登<br />
記 其 車 輛 。<br />
外 州 車 輛 登 記 需 要 備 妥 下 列<br />
文 件 :<br />
• 已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 產 權 證 書 或<br />
登 記 申 請 表 」(Application<br />
for Title or Registration,<br />
REG 343)。<br />
• 由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或 汽 車 俱 樂<br />
部 僱 員 填 寫 的 車 輛 確 認 表 。<br />
• 外 州 產 權 證 書 及 / 或 最 新 外 州 登<br />
記 卡 ( 若 未 提 供 產 權 證 書 )。<br />
•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 ( 僅 限<br />
1976 年 及 該 年 度 之 後 出 廠 的<br />
車 輛 )。<br />
• 重 量 證 明 : 僅 限 商 業 車 輛 。<br />
• 相 關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費 用 和<br />
使 用 稅 ( 若 適 用 )。<br />
• 已 填 妥 的 「 里 程 披 露 表 」( 若<br />
適 用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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