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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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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節 對 加 州 車 輛 登 記 要 求 作 了<br />

概 要 介 紹 。 詳 情 請 查 閱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Department of Motor<br />

Vehicles, DMV) 網 站 。<br />

加 州 車 輛<br />

當 您 向 持 有 營 業 執 照 的 加 州 汽 車<br />

經 銷 商 購 買 新 車 或 舊 車 時 , 汽 車<br />

經 銷 商 會 代 收 使 用 稅 及 手 續 費 ,<br />

以 便 將 車 輛 登 記 及 過 戶 。<br />

汽 車 經 銷 商 把 以 上 收 費 及 文<br />

件 送 交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並<br />

授 予 您 臨 時 駕 駛 權 利 。 通 常<br />

您 在 買 車 後 六 至 八 週 內 會 收<br />

到 一 份 登 記 卡 (registration<br />

card)、 牌 照 、 標 籤 及 產 權 證 書<br />

(Certificate of Title)( 若<br />

適 用 )。<br />

如 果 您 從 私 人 出 售 者 那 裡 獲 得<br />

或 購 買 車 輛 , 您 有 責 任 在 10 日<br />

內 辦 理 產 權 轉 移 手 續 。 請 向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br />

•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產 權 證 書 或<br />

「 產 權 證 書 副 本 申 請 表 」<br />

(Application for Duplicate<br />

Title, REG 227)。<br />

• 售 車 人 提 供 的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br />

(Smog Certification)( 若 有<br />

此 要 求 )。<br />

• 使 用 稅 付 款 ( 若 有 此 要 求 )。<br />

• 「 里 程 披 露 表 」(Odometer<br />

Mileage Disclosure)( 若<br />

適 用 )。<br />

• 適 當 金 額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收 費 。<br />

當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時 , 請 使<br />

用 「 轉 讓 及 解 除 責 任 通 知 書 」<br />

(Notice of Transfer and<br />

Release of Liability, REG<br />

車 輛 登 記 要 求<br />

138) 在 5 日 內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報 告 。 請 填 寫 買 主 姓 名 及 地<br />

址 , 以 及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的<br />

日 期 。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該 表 格 。<br />

請 將 表 格 郵 寄 至 表 格 上 指 定 的<br />

地 址 。<br />

外 州 車 輛<br />

如 果 您 的 車 輛 曾 在 另 一 州 或 外 國<br />

登 記 , 您 必 須 在 成 為 加 州 居 民 或<br />

在 加 州 獲 得 工 作 後 20 日 內 完 成 車<br />

輛 登 記 。( 請 參 閱 第 1 頁 )<br />

非 加 州 居 民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配 偶<br />

可 憑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頒 發 的<br />

有 效 車 牌 或 原 派 駐 地 點 頒 發 之<br />

未 過 期 車 牌 , 在 加 州 駕 駛 其 車<br />

輛 。 他 們 可 在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br />

州 頒 發 的 車 牌 期 滿 之 前 申 請 車<br />

輛 登 記 更 新 , 或 者 可 在 加 州 登<br />

記 其 車 輛 。<br />

外 州 車 輛 登 記 需 要 備 妥 下 列<br />

文 件 :<br />

• 已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 產 權 證 書 或<br />

登 記 申 請 表 」(Application<br />

for Title or Registration,<br />

REG 343)。<br />

• 由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或 汽 車 俱 樂<br />

部 僱 員 填 寫 的 車 輛 確 認 表 。<br />

• 外 州 產 權 證 書 及 / 或 最 新 外 州 登<br />

記 卡 ( 若 未 提 供 產 權 證 書 )。<br />

•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 ( 僅 限<br />

1976 年 及 該 年 度 之 後 出 廠 的<br />

車 輛 )。<br />

• 重 量 證 明 : 僅 限 商 業 車 輛 。<br />

• 相 關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費 用 和<br />

使 用 稅 ( 若 適 用 )。<br />

• 已 填 妥 的 「 里 程 披 露 表 」( 若<br />

適 用 )。<br />

- v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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