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9.2014 Views

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Chinese

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Chinese

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Chinese

SHOW MORE
SHOW LESS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加 利 福 尼 亞<br />

駕 駛 手 冊<br />

Arnold Schwarzenegger, 州 長<br />

加 利 福 尼 亞 州<br />

Sunne Wright McPeak, 部 長<br />

商 業 、 交 通 與 住 宅 部


州 長 盚 粂<br />

加 利 褐 ェㄈ 緍 緋 も 冊<br />

尊 敬 的 加 州 同 胞 :<br />

今 年 , 我 們 在 改 進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運 作 方 面 取<br />

得 了 巨 大 進 展 , 使 之 更 適 合 你 們 的 需 求 。<br />

加 州 居 民 現 在 可 以 在 網 站 上 辦 理 駕 駛 執 照 與 車<br />

輛 登 記 延 期 手 續 。 你 們 可 以 利 用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的 自 動 電 話 系 統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或 安 排 預 約 ;<br />

而 且 各 地 方 辦 事 處 的 等 候 時 間 已 縮 短 , 電 話 忙<br />

音 信 號 也 減 少 了 。 在 未 來 數 月 中 , 我 們 還 將 作<br />

出 更 多 使 人 振 奮 的 改 進 。<br />

請 繼 續 做 負 責 任 的 駕 駛 人 , 佩 戴 下 腰 部 及 肩 部<br />

安 全 帶 , 確 保 乘 車 者 也 這 樣 做 , 而 且 駕 駛 車 輛<br />

前 不 要 服 藥 或 飲 酒 。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都 必 須 做 到<br />

合 理 而 謹 慎 地 駕 駛 。 這 本 手 冊 為 你 們 提 供 了 初<br />

步 知 識 – 接 下 來 要 靠 你 們 自 己 的 努 力 。 感 謝<br />

你 們 協 助 使 加 州 成 為 一 個 更 美 好 、 更 安 全 和 更<br />

適 合 安 居 養 家 的 地 方 。<br />

謹 啟<br />

Arnold Schwarzenegger<br />

i


ぃ 璶 逼 钉 !<br />

要 上 網 !<br />

許 多 DMV 手 續 都 可 以 在 網 上 辦 理 。<br />

車 輛 登 記 更 新<br />

駕 駛 執 照 更 新<br />

駕 駛 執 照 模 擬 考 試<br />

訂 購 特 別 設 計 的 汽 車 牌 照<br />

預 約 ( 路 考 除 外 )<br />

支 付 某 些 類 別 的 交 通 罰 單<br />

尋 找 問 題 的 答 案<br />

獲 取 表 格 、 資 訊 冊 及 手 冊


– 秅 七 ぱ,–ぱ 二 十 四 小 時<br />

…… 請 致 電<br />

1-800-921-1117<br />

使 用 語 音 識 別 系 統 :<br />

預 約 ( 路 考 除 外 )<br />

更 新 車 輛 登 記<br />

…… 或 者<br />

1-800-777-0133<br />

預 約 路 考 ( 週 一 至 週 五<br />

早 上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週<br />

三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br />

…… 或 者 使 用 自 動 應 答 系 統 :<br />

獲 取 表 格 、 資 訊 冊 及 手 冊<br />

聽 取 一 般 資 訊<br />

瞭 解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各<br />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 辦 公 時<br />

間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目 錄<br />

車 輛 登 記 要 求 ............VIII<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資 訊 .........IX<br />

一 般 資 訊 ....................1<br />

免 責 聲 明 ...................................... 1<br />

誰 必 須 持 有 執 照 ? ........................ 1<br />

加 州 居 民 .......................................... 1<br />

加 州 軍 人 .......................................... 1<br />

駐 紮 在 加 州 但 不 屬 於 居 民 的 軍 人 ...... 1<br />

新 居 民 .............................................. 1<br />

到 訪 加 州 的 成 年 人 ............................ 2<br />

到 訪 加 州 的 未 成 年 人 ........................ 2<br />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 2<br />

準 確 的 身 份 證 明 資 訊 ........................ 2<br />

基 本 資 訊 .......................................... 2<br />

換 領 新 執 照 ...................................... 2<br />

更 改 地 址 .......................................... 3<br />

更 改 姓 名 .......................................... 3<br />

執 照 更 新 .......................................... 3<br />

駕 駛 執 照 類 別 ............................... 4<br />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 6<br />

符 合 要 求 的 文 件 ............................... 6<br />

適 用 於 所 有 駕 駛 者 的 申 請 要 求 .......... 7<br />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要 求 ................. 7<br />

對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之 限 制 .......... 8<br />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 要 求 .................... 8<br />

不 受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br />

限 制 的 例 外 情 況 ............................ 9<br />

對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之 要 求 ............. 9<br />

對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 之 要 求 ............... 10<br />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過 程 ...................... 10<br />

考 試 地 點 ........................................ 10<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希 望 您<br />

通 過 考 試 ..................................... 11<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的 考 試 .................. 11<br />

路 考 ............................................... 12<br />

關 於 駕 駛 執 照 的 其 他 資 訊 ........... 13<br />

拒 發 駕 駛 執 照 ................................. 13<br />

限 期 駕 駛 執 照 ................................. 13<br />

執 照 延 期 ........................................ 14<br />

隨 身 攜 帶 執 照 ................................. 14<br />

無 照 駕 駛 者 .................................... 14<br />

採 用 郵 寄 或 網 上 方 式 更 新 執 照 ........ 14<br />

醫 療 資 訊 卡 .................................... 14<br />

器 官 捐 獻 ........................................ 15<br />

交 通 法 規 ...................15<br />

先 行 權 規 則 ................................. 15<br />

一 般 資 訊 ........................................ 15<br />

行 人 ............................................... 15<br />

人 行 橫 道 ........................................ 16<br />

交 叉 路 口 ........................................ 16<br />

環 行 道 ............................................ 17<br />

山 路 ............................................... 18<br />

交 通 訊 號 燈 ................................. 18<br />

行 人 訊 號 燈 ................................. 19<br />

交 通 標 誌 .................................... 19<br />

限 速 ............................................ 20<br />

最 高 限 速 .................................... 20<br />

減 速 行 駛 .................................... 20<br />

交 通 擁 擠 或 天 氣 惡 劣 ...................... 21<br />

拖 車 、 公 共 汽 車 或 大 型 卡 車 ........... 21<br />

週 圍 有 兒 童 .................................... 21<br />

盲 點 交 叉 路 口 ................................. 22<br />

小 巷 ............................................... 22<br />

靠 近 鐵 路 ........................................ 22<br />

靠 近 輕 軌 車 輛 交 叉 口 ...................... 23<br />

靠 近 有 軌 電 車 、<br />

無 軌 電 車 或 公 共 汽 車 ................... 23<br />

商 業 區 或 住 宅 區 ............................. 23<br />

靠 近 動 物 時 .................................... 23<br />

行 車 道 使 用 .................23<br />

路 面 標 線 顏 色 ............................. 23<br />

車 道 選 擇 .................................... 24<br />

變 換 車 道 .................................... 24<br />

腳 踏 車 道 .................................... 24<br />

超 車 車 道 .................................... 25<br />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及 入 口 坡 道 ........... 25<br />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 26<br />

避 讓 區 域 及 車 道 .......................... 26<br />

車 道 終 點 標 誌 ............................. 26<br />

轉 彎 .......................27<br />

右 轉 彎 及 左 轉 彎 舉 例 .................. 28<br />

合 法 回 轉 .................................... 29<br />

非 法 回 轉 .................................... 29<br />

泊 車 ......................30<br />

在 斜 坡 上 泊 車 ............................. 30<br />

在 有 顏 色 路 邊 泊 車 ...................... 30<br />

非 法 泊 車 .................................... 31<br />

特 殊 泊 車 規 則 ............................. 32<br />

信 號 .......................32<br />

其 他 駕 駛 規 則 ...............33<br />

必 須 杜 絕 的 做 法 .......................... 33<br />

必 須 做 到 的 事 項 .......................... 34<br />

安 全 駕 駛 方 法 ...............35<br />

目 光 掃 視 .................................... 35<br />

明 察 前 方 路 況 ................................. 35<br />

明 察 兩 側 交 通 ................................. 36<br />

明 察 後 方 路 況 ................................. 37<br />

保 持 車 窗 和 後 視 鏡 清 潔 .................. 40<br />

調 整 座 位 和 後 視 鏡 .......................... 40<br />

您 能 否 有 效 地 把 車 停 住 ? ............... 40<br />

霧 中 駕 駛 .................................... 40<br />

黑 夜 駕 駛 .................................... 41<br />

下 雨 或 下 雪 時 駕 駛 ...................... 41<br />

v


山 路 駕 駛 .................................... 42<br />

喇 叭 、 前 燈 和 緊 急 信 號 燈 ........... 42<br />

使 用 喇 叭 ........................................ 42<br />

不 要 使 用 喇 叭 ................................. 42<br />

使 用 車 前 燈 .................................... 42<br />

使 用 緊 急 訊 號 燈 ............................. 43<br />

跟 車 距 離 .................................... 43<br />

逐 一 處 理 險 情 ................................. 43<br />

險 情 折 衷 處 理 ................................. 43<br />

有 問 題 的 駕 駛 者 ............................. 43<br />

匯 入 和 離 開 路 上 車 流 .................. 44<br />

匯 入 的 間 隔 距 離 ............................. 44<br />

穿 越 或 駛 入 路 上 車 流<br />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 .......................... 45<br />

離 開 路 上 車 流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 ........ 45<br />

超 越 正 在 行 駛 的 其 他 車 輛 ........... 45<br />

超 車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 ...................... 45<br />

返 回 原 車 道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 ........... 46<br />

安 全 帶 .....................46<br />

關 於 安 全 帶 的 錯 誤 說 法 ............... 47<br />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和 安 全 帶 ............... 47<br />

在 裝 備 安 全 氣 袋 的 車 中<br />

保 持 安 全 ................................... 48<br />

側 面 撞 擊 防 護 安 全 氣 袋 ............... 48<br />

留 在 車 中 無 人 照 看 的 兒 童 ........... 49<br />

與 其 他 車 輛 共 用 道 路 .........50<br />

大 型 卡 車 和 休 閒 車 輛 .................. 50<br />

煞 車 ............................................... 50<br />

轉 彎 ............................................... 50<br />

卡 車 司 機 的 盲 點<br />

–「 不 可 見 區 域 」 ........................ 50<br />

操 控 靈 活 性 .................................... 50<br />

公 共 汽 車 、 有 軌 電 車 及<br />

無 軌 電 車 ................................... 52<br />

輕 軌 車 輛 .................................... 52<br />

緊 急 車 輛 .................................... 52<br />

慢 行 車 輛 .................................... 53<br />

牲 畜 牽 引 的 車 輛 .......................... 53<br />

摩 托 車 ........................................ 53<br />

腳 踏 車 ........................................ 54<br />

失 明 行 人 .................................... 55<br />

修 路 工 人 .................................... 56<br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的 車 輛 .................. 56<br />

避 免 高 速 公 路 塞 車 ...........57<br />

應 對 塞 車 .................................... 57<br />

應 對 駕 駛 怒 氣 ............................. 57<br />

善 用 技 術 設 備 ............................. 57<br />

避 免 事 故 .................................... 57<br />

始 終 讓 別 人 能 看 到 您 的 車 ............... 57<br />

道 路 實 況 ........................................ 58<br />

彎 道 ............................................... 58<br />

道 路 積 水 ........................................ 58<br />

路 滑 ............................................... 58<br />

在 交 通 繁 忙 地 段 駕 駛 ...................... 59<br />

車 流 速 度 ........................................ 59<br />

應 對 緊 急 情 況 ............................. 59<br />

路 滑 時 出 現 打 滑 現 象 ...................... 59<br />

加 速 時 車 輪 打 滑 ............................. 60<br />

打 滑 時 車 輪 鎖 死 ............................. 60<br />

方 向 盤 鎖 定 裝 置 ............................. 60<br />

事 故 原 因 ........................................ 60<br />

事 故 ............................................ 60<br />

捲 入 交 通 事 故 ................................. 61<br />

導 致 失 去 駕 駛 執 照 的 行 為 .....61<br />

財 務 責 任 .................................... 61<br />

保 險 ............................................ 62<br />

保 險 要 求 ........................................ 62<br />

報 告 事 故 ........................................ 62<br />

駕 駛 者 事 故 記 錄 ............................. 63<br />

事 故 、 保 險 和 未 成 年 人 .................. 63<br />

酒 後 駕 駛 .................................... 63<br />

酒 後 駕 駛 很 危 險 ............................. 63<br />

藥 後 駕 駛 ........................................ 63<br />

車 內 有 酒 精 飲 料 ............................. 64<br />

未 滿 21 歲 的 駕 駛 者<br />

( 攜 帶 酒 精 飲 料 ) ....................... 64<br />

所 有 年 齡 的 的 駕 駛 者 ...................... 65<br />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限 量 ...................... 65<br />

行 政 處 罰 ................................... 66<br />

被 法 庭 判 定 酒 後 駕 駛 .................. 66<br />

21 歲 以 上 的 駕 駛 者<br />

- DUI 教 育 班 ,<br />

限 制 性 駕 駛 執 照 。 ....................... 67<br />

酒 後 駕 駛 的 代 價 .......................... 68<br />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一 覽 表 ............... 69<br />

與 成 人 執 照 相 關 的 處 罰 措 施 ........ 70<br />

駕 駛 記 錄 中 的 點 數 ...................... 70<br />

與 臨 時 執 照 相 關 的 處 罰 措 施 ........... 70<br />

違 規 駕 駛 導 致 事 故 增 加 .................. 71<br />

青 少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率 .................. 71<br />

如 何 保 住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 71<br />

故 意 損 壞 財 物<br />

– 所 有 年 齡 的 違 犯 者 .................... 72<br />

在 路 上 爭 賽 車 速 ............................. 72<br />

逃 避 治 安 官 .................................... 72<br />

長 期 逃 學 – 13 歲 至 18 歲 青 少 年 ....... 72<br />

擁 有 武 器 ........................................ 72<br />

上 交 通 違 規 者 學 校 可 以<br />

取 消 罰 單 記 錄 ........................... 73<br />

駕 駛 執 照 被 機 動 車 輛 管<br />

理 局 吊 銷 或 撤 銷 ........................ 73<br />

法 官 下 令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 73<br />

健 康 與 安 全 .................74<br />

年 長 駕 駛 者 安 全 事 項 .................. 74<br />

影 響 年 長 駕 駛 者 的 健 康 問 題 ........... 74<br />

vi


安 全 駕 駛 提 示 ................................. 74<br />

報 告 不 安 全 的 駕 駛 者 .................. 74<br />

視 力 ............................................ 75<br />

聽 力 ............................................ 75<br />

警 覺 性 ........................................ 75<br />

藥 物 ............................................ 76<br />

健 康 與 情 緒 ................................. 76<br />

醫 生 必 須 報 告 的 病 症 .................. 76<br />

其 他 事 項 ...................77<br />

指 定 駕 駛 人 計 劃 .......................... 77<br />

外 交 人 員 駕 駛 執 照 ...................... 77<br />

駕 駛 學 校 .................................... 77<br />

對 某 些 身 心 疾 病 患 者 免<br />

費 頒 發 身 份 證 ........................... 77<br />

身 份 證 (ID) .................................. 78<br />

年 長 駕 駛 者 計 劃 .......................... 78<br />

行 人 的 義 務 ................................. 78<br />

記 錄 保 密 .................................... 79<br />

防 止 盜 車 事 件 的 提 示 .................. 79<br />

道 路 標 誌 例 圖 ...........81, 83<br />

模 擬 試 題 ...............85, 86<br />

來 函 地 址<br />

如 果 您 對 本 手 冊 有 任 何 評 論 或 建 議 , 請 寫 信 給 :<br />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br />

Customer Communications Unit<br />

M/S C165<br />

P.O. Box 932345<br />

Sacramento, CA 94232-3450<br />

© 版 權 所 有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部 ,2006 年 。<br />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br />

本 手 冊 受 「 美 國 版 權 法 」 保 護 。DMV 擁 有 本 手 冊 之 版 權 。 版 權 法<br />

禁 止 下 列 行 為 :(1) 複 製 受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2) 分 銷 受 版 權<br />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之 副 本 ;(3) 以 受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為 依 據 而 編 寫<br />

衍 生 文 本 ;(4) 公 開 展 示 受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 或 者 (5) 公 開 實<br />

施 受 版 權 法 保 護 的 作 品 。 欲 獲 得 複 製 本 手 冊 全 部 或 部 份 內 容 之<br />

許 可 , 請 致 函 :<br />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br />

Legal Office M/SE128<br />

P. O. Box 932382<br />

Sacramento, CA 94232-3820<br />

vii


本 節 對 加 州 車 輛 登 記 要 求 作 了<br />

概 要 介 紹 。 詳 情 請 查 閱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Department of Motor<br />

Vehicles, DMV) 網 站 。<br />

加 州 車 輛<br />

當 您 向 持 有 營 業 執 照 的 加 州 汽 車<br />

經 銷 商 購 買 新 車 或 舊 車 時 , 汽 車<br />

經 銷 商 會 代 收 使 用 稅 及 手 續 費 ,<br />

以 便 將 車 輛 登 記 及 過 戶 。<br />

汽 車 經 銷 商 把 以 上 收 費 及 文<br />

件 送 交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並<br />

授 予 您 臨 時 駕 駛 權 利 。 通 常<br />

您 在 買 車 後 六 至 八 週 內 會 收<br />

到 一 份 登 記 卡 (registration<br />

card)、 牌 照 、 標 籤 及 產 權 證 書<br />

(Certificate of Title)( 若<br />

適 用 )。<br />

如 果 您 從 私 人 出 售 者 那 裡 獲 得<br />

或 購 買 車 輛 , 您 有 責 任 在 10 日<br />

內 辦 理 產 權 轉 移 手 續 。 請 向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br />

•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產 權 證 書 或<br />

「 產 權 證 書 副 本 申 請 表 」<br />

(Application for Duplicate<br />

Title, REG 227)。<br />

• 售 車 人 提 供 的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br />

(Smog Certification)( 若 有<br />

此 要 求 )。<br />

• 使 用 稅 付 款 ( 若 有 此 要 求 )。<br />

• 「 里 程 披 露 表 」(Odometer<br />

Mileage Disclosure)( 若<br />

適 用 )。<br />

• 適 當 金 額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收 費 。<br />

當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時 , 請 使<br />

用 「 轉 讓 及 解 除 責 任 通 知 書 」<br />

(Notice of Transfer and<br />

Release of Liability, REG<br />

車 輛 登 記 要 求<br />

138) 在 5 日 內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報 告 。 請 填 寫 買 主 姓 名 及 地<br />

址 , 以 及 您 出 售 或 轉 讓 車 輛 的<br />

日 期 。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該 表 格 。<br />

請 將 表 格 郵 寄 至 表 格 上 指 定 的<br />

地 址 。<br />

外 州 車 輛<br />

如 果 您 的 車 輛 曾 在 另 一 州 或 外 國<br />

登 記 , 您 必 須 在 成 為 加 州 居 民 或<br />

在 加 州 獲 得 工 作 後 20 日 內 完 成 車<br />

輛 登 記 。( 請 參 閱 第 1 頁 )<br />

非 加 州 居 民 軍 事 人 員 及 其 配 偶<br />

可 憑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頒 發 的<br />

有 效 車 牌 或 原 派 駐 地 點 頒 發 之<br />

未 過 期 車 牌 , 在 加 州 駕 駛 其 車<br />

輛 。 他 們 可 在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br />

州 頒 發 的 車 牌 期 滿 之 前 申 請 車<br />

輛 登 記 更 新 , 或 者 可 在 加 州 登<br />

記 其 車 輛 。<br />

外 州 車 輛 登 記 需 要 備 妥 下 列<br />

文 件 :<br />

• 已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 產 權 證 書 或<br />

登 記 申 請 表 」(Application<br />

for Title or Registration,<br />

REG 343)。<br />

• 由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或 汽 車 俱 樂<br />

部 僱 員 填 寫 的 車 輛 確 認 表 。<br />

• 外 州 產 權 證 書 及 / 或 最 新 外 州 登<br />

記 卡 ( 若 未 提 供 產 權 證 書 )。<br />

• 廢 氣 排 放 合 格 證 ( 僅 限<br />

1976 年 及 該 年 度 之 後 出 廠 的<br />

車 輛 )。<br />

• 重 量 證 明 : 僅 限 商 業 車 輛 。<br />

• 相 關 的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費 用 和<br />

使 用 稅 ( 若 適 用 )。<br />

• 已 填 妥 的 「 里 程 披 露 表 」( 若<br />

適 用 )。<br />

- viii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資 訊<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時 間 為 週 一 、 週 二 、 週 四 及 週 五 上 午<br />

8:00 時 至 下 午 5:00 時 ; 週 三 上 午 9:00 時 至 下 午 5:00 時 。 有 些 辦 事 處<br />

在 每 月 第 三 個 週 六 辦 公 。 少 數 辦 事 處 僅 提 供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登 記 服<br />

務 。 請 撥 以 下 免 費 電 話 號 碼 或 上 網 查 找 離 您 最 近 的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br />

服 務 項 目 。<br />

• 請 撥 1-800-777-0133( 早 上<br />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之 間 ), 透 過<br />

電 話 獲 得 以 下 服 務 :<br />

- 瞭 解 關 於 駕 駛 執 照 及<br />

車 輛 登 記 的 資 訊 , 索<br />

取 表 格 及 出 版 物 。<br />

- 查 詢 辦 事 處 地 址<br />

及 營 業 時 間 。<br />

- 預 約 路 考 。<br />

-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業 務 代 表 洽 詢 。<br />

• 請 撥 1-800-921-1117, 每 週 七<br />

天 、 每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透 過 電 話<br />

獲 得 以 下 服 務 :<br />

- 接 通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的 語 音 識 別 系 統 。<br />

- 使 用 信 用 卡 及 賬 單 通 知<br />

中 的 更 新 識 別 號 碼 辦 理<br />

車 輛 登 記 更 新 手 續 。<br />

- 預 約 筆 試 。<br />

從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網 站 (www.dmv.ca.gov) 上 可 查 閱 以 下 資 訊 :<br />

•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 電 話 號 碼<br />

• 訂 購 專 門 為 個 人 設 計 的 車 牌<br />

• 駕 駛 執 照 及 身 份 證 資 訊<br />

• 車 輛 / 船 隻 登 記 資 訊<br />

• 可 供 下 載 的 表 格<br />

• 出 版 物 – 手 冊 、 資 訊 冊 、 模 擬 試 題<br />

• 年 長 駕 駛 者 資 訊<br />

• 青 少 年 駕 駛 者 資 訊<br />

• 與 州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以 及 聯 邦 機 構 之 鏈 結<br />

本 手 冊 之 印 刷 費 用 部 份 來 自 廣 告 收 入 , 從 而 免 向 駕 駛 者 收 費 。 廣 告 商<br />

刊 登 之 產 品 與 服 務 未 經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推 廣 或 認 可 , 但 我 們 對 廣 告 商<br />

的 重 要 贊 助 深 表 感 謝 。<br />

如 果 您 希 望 在 本 出 版 物 中 刊 登 廣 告 , 請 致 電 加 州 出 版 廣 告 部 (Office of State<br />

Publishing Advertising Department), 電 話 號 碼 :1-866-824-0603。<br />

- ix -


800-927-HELPwww.insurance.ca.gov


一 般 資 訊<br />

免 責 聲 明<br />

本 手 冊 所 提 及 之 各 種 收 費 可 能<br />

隨 法 律 要 求 而 變 更 。<br />

本 手 冊 僅 為 法 規 條 例 之 概 要 。<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DMV)、 執 法<br />

部 門 及 法 院 嚴 格 遵 循 「 加 州 車<br />

輛 法 典 」(<strong>California</strong> Vehicle<br />

Code) 之 全 部 規 定 內 容 。 您 可<br />

以 在 任 何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辦 事<br />

處 購 買 「 車 輛 法 典 」(Vehicle<br />

Code), 亦 可 查 閱 我 們 的 網 站 :<br />

www.dmv.ca.gov。<br />

誰 必 須 持 有 執 照 ?<br />

加 州 居 民<br />

如 果 您 是 加 州 居 民 並 在 公 共<br />

道 路 或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停 車 場<br />

駕 駛 , 您 就 必 須 持 有 加 州 駕<br />

駛 執 照 (<strong>California</strong> driver<br />

license); 但 下 列 人 員 不 需 要<br />

持 有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br />

• 軍 人 或 美 國 (U.S.) 政 府 的 文 職<br />

僱 員 , 但 僅 許 可 其 在 從 事 聯 邦<br />

政 府 公 務 時 駕 駛 由 美 國 政 府 擁<br />

有 或 管 控 的 車 輛 。<br />

• 農 用 車 輛 駕 駛 者 , 而 且 其 農<br />

用 車 輛 通 常 不 在 公 共 道 路 上<br />

行 駛 。<br />

• 駕 駛 合 法 登 記 為 非 公 路 車 輛 或<br />

雪 地 機 動 車 輛 的 駕 駛 者 , 此 等<br />

車 輛 僅 可 直 線 穿 越 公 路 ( 不 包<br />

括 高 速 公 路 )。<br />

加 州 軍 人<br />

如 果 您 是 在 外 州 服 現 役 的 美 國<br />

軍 人 並 持 有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 您<br />

的 執 照 於 您 不 在 加 州 期 間 仍<br />

然 有 效 , 而 且 如 果 您 在 加 州 境<br />

外 光 榮 退 役 , 您 的 執 照 在 退 役<br />

後 30 日 內 仍 然 有 效 。 應 在 上 述<br />

30 日 內 隨 身 攜 帶 您 的 駕 駛 執 照<br />

及 退 役 文 件 。<br />

請 撥 1-800-777-0133, 向 機 動<br />

車 輛 管 理 局 申 請 一 份 駕 駛 執 照<br />

延 期 卡 (DL 236)。 軍 人 家 屬 無<br />

資 格 申 請 延 期 。<br />

駐 紮 在 加 州 但 不 屬 於 居 民 的<br />

軍 人<br />

如 果 您 已 年 滿 18 歲 , 請 查 閱<br />

「 新 居 民 」 及 「 加 州 成 年 訪<br />

客 」 規 則 。 有 資 格 申 請 軍 事 人<br />

員 延 期 的 持 照 人 , 應 當 攜 帶 其<br />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頒 發 的 文 件 ,<br />

向 當 地 執 法 部 門 證 實 其 身 份 。<br />

新 居 民<br />

如 果 您 遷 居 加 州 或 在 加 州 找 到 工<br />

作 並 希 望 在 加 州 駕 駛 , 您 必 須 在<br />

10 日 內 申 請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br />

參 加 下 列 活 動 即 表 明 您 具 有 加<br />

州 居 民 身 份 : 在 加 州 選 舉 中<br />

投 票 ; 按 照 州 內 居 民 費 率 在 加<br />

州 公 立 學 院 或 大 學 繳 納 學 費 ;<br />

提 出 住 宅 擁 有 人 財 產 稅 豁 免 申<br />

請 ; 領 取 執 照 ; 或 享 受 非 居 民<br />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之 任 何 其 他 權 利<br />

或 福 利 。<br />

- 1 -


到 訪 加 州 的 成 年 人<br />

如 果 訪 客 年 滿 18 歲 , 並 且 持 有<br />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 國 之 有 效 駕 駛<br />

執 照 , 您 即 可 在 加 州 駕 駛 , 而<br />

無 需 申 請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br />

到 訪 加 州 的 未 成 年 人<br />

如 果 訪 客 年 齡 在 16 至 18 歲 之<br />

間 , 可 以 在 到 達 加 州 後 10 日 內<br />

憑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州 執 照 或 學 習<br />

駕 駛 許 可 證 在 加 州 駕 駛 。10 日<br />

後 則 必 須 持 有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br />

•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 或<br />

• 非 居 民 未 成 年 人 證 明<br />

( N o n r e s i d e n t M i n o r ’s<br />

Certificate)。 該 文 件 由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頒 發 給 提 供 財<br />

務 責 任 證 明 的 未 成 年 人 。<br />

加 州 駕 駛 執 照<br />

準 確 的 身 份 證 明 資 訊<br />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DL) 及 身 份 證<br />

(ID) 之 可 靠 性 、 正 確 性 、 保 密<br />

性 等 是 各 級 政 府 及 民 間 部 門 特<br />

別 關 注 的 事 項 。<br />

上 述 文 件 必 須 完 全 真 實 準 確 。<br />

加 州 議 會 宣 佈 , 駕 駛 執 照 / 身<br />

份 證 是 加 州 主 要 的 身 份 證 明 文<br />

件 。 加 州 法 律 要 求 所 有 初 次 申<br />

請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的 申 請<br />

人 提 交 根 據 聯 邦 法 律 授 權 之 在<br />

美 國 合 法 居 住 的 證 明 。 您 的 駕<br />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上 載 明 您 的 真 實<br />

和 完 整 的 姓 名 , 該 姓 名 與 您 合<br />

法 居 住 文 件 中 的 姓 名 相 同 。<br />

基 本 資 訊<br />

駕 駛 執 照 表 明 加 州 政 府 允 許 您<br />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駕 駛 。 您 可 以 在<br />

大 多 數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辦 事<br />

處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 請 參 閱 第<br />

ix 頁 。)<br />

祇 要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中 沒 有 懸 而<br />

未 決 的 問 題 , 在 您 繳 納 費 用 ,<br />

正 確 回 答 關 於 法 律 及 安 全 規 則<br />

的 問 題 , 證 明 您 的 身 體 及 精 神<br />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 並 有 安 全 駕 駛<br />

車 輛 的 能 力 , 即 可 獲 得 駕 駛 執<br />

照 。 如 果 您 患 有 疾 病 或 身 體 有<br />

殘 障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可 能 要<br />

求 您 參 加 路 考 ( 和 ) 或 出 具 有<br />

關 您 身 體 狀 況 的 醫 生 證 明 。<br />

受 僱 駕 駛 州 際 商 用 車 輛 者 以 及<br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或 廢 物 車 輛 之 駕<br />

駛 者 , 必 須 年 滿 21 歲 。<br />

換 領 新 執 照<br />

如 果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丟 失 或 損<br />

壞 , 您 必 須 前 往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辦 事 處 , 繳 付 20 美 元 的 費<br />

用 , 以 重 新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 您<br />

必 須 提 供 帶 照 片 的 身 份 證 明 。<br />

如 果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無 法 確 認<br />

您 的 身 份 , 則 不 會 向 您 頒 發 臨<br />

- 2 -


時 執 照 。 如 果 您 是 未 成 年 人 ,<br />

則 須 由 家 長 簽 署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申 請 表 (DL 44)。<br />

一 旦 換 發 駕 駛 執 照 , 原 駕 駛 執<br />

照 即 宣 告 無 效 。 如 果 後 來 找<br />

到 , 應 予 以 銷 毀 。<br />

更 改 地 址<br />

搬 家 時 , 應 於 10 日 內 向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提 供 新 地 址 。 每 一 位<br />

駕 駛 者 都 必 須 填 寫 並 簽 署 一 份<br />

「 地 址 變 更 通 知 表 」(Notice of<br />

Change of Address, DMV 14)。<br />

您 還 可 以 利 用 該 表 更 改 車 輛 登<br />

記 地 址 。 請 將 填 妥 並 簽 名 的 DMV<br />

14 表 郵 寄 至 表 中 指 定 的 地 址 。<br />

您 可 以 打 電 話 索 取 表 格 , 電 話<br />

號 碼 是 1-800-777-0133。 您 亦<br />

可 從 網 上 下 載 表 格 , 網 址 :<br />

www.dmv.ca.gov。<br />

請 在 一 張 小 紙 條 上 打 印 或 書 寫<br />

您 的 新 地 址 。 簽 名 並 註 明 日 期 ,<br />

並 且 把 這 張 紙 條 與 您 的 駕 駛 執<br />

照 / 身 份 證 放 在 一 起 隨 身 攜 帶 。<br />

您 亦 可 打 電 話 索 取 「 地 址 變 更<br />

證 明 卡 」(Change of Address<br />

Certificate card, DL 43),<br />

電 話 號 碼 是 1-800-777-0133。<br />

更 改 地 址 無 須 繳 費 。<br />

提 示 : 郵 局 不 轉 投 機 動 車 輛 管<br />

理 局 信 函 。<br />

更 改 姓 名<br />

如 果 您 需 要 更 改 姓 名 , 請 備 好<br />

您 的 舊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以 及<br />

能 夠 證 實 您 的 「 真 實 及 完 整 姓<br />

名 」 的 文 件 。( 請 參 閱 第 6 頁 )<br />

不 需 要 再 參 加 考 試 , 但 需 要 繳<br />

付 20 美 元 費 用 。 您 需 要 重 新 拍<br />

照 並 做 拇 指 指 紋 。 帶 照 片 的 舊<br />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將 在 註 銷 後 歸<br />

還 給 您 。<br />

執 照 更 新<br />

申 請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更 新 者 必 須<br />

年 滿 18 歲 。<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頒 發 的 普 通 駕<br />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五 年 。 過<br />

期 時 間 為 執 照 截 止 年 份 中 您 的<br />

生 日 。 使 用 過 期 執 照 駕 駛 屬 於<br />

違 法 行 為 。<br />

在 您 的 執 照 過 期 之 前 ,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會 提 前 大 約 兩 個 月 把<br />

更 新 通 知 寄 至 記 錄 中 顯 示 的 您<br />

的 地 址 。 請 遵 循 通 知 中 的 說 明<br />

辦 理 更 新 手 續 。 您 如 果 沒 有 收<br />

到 通 知 , 請 打 電 話 預 約 。( 請<br />

參 閱 第 ix 頁 。)<br />

如 果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無 法 確 認<br />

您 的 身 份 , 則 不 會 向 您 頒 發 臨<br />

時 執 照 。<br />

辦 理 任 何 執 照 手 續 時 都 可 能 需<br />

要 參 加 路 考 。 不 會 僅 僅 因 年 齡<br />

而 要 求 駕 駛 者 參 加 路 考 。<br />

合 格 駕 駛 者 可 以 透 過 郵 件 或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網 站 辦 理 更 新 手<br />

續 。( 請 參 閱 第 14 頁 )<br />

若 需 關 於 執 照 的 更 多 資 訊 ,<br />

請 參 閱 「 商 業 車 輛 駕 駛 者 手<br />

冊 」(Commercial Driver<br />

H a n d b o o k ) 、 「 休 閒 車 輛 及<br />

- 3 -


拖 車 手 冊 」(Recreational<br />

V e h i c l e s a n d T r a i l e r s<br />

Handbook) 或 「 加 利 福 尼 亞 摩<br />

托 車 駕 駛 者 手 冊 」(<strong>California</strong><br />

Motorcycle Handbook)。<br />

駕 駛 執 照 類 別<br />

請 告 訴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您 所 需<br />

要 的 駕 駛 執 照 類 別 。 駕 駛 執 照<br />

共 分 為 以 下 十 類 :<br />

備 註 : 在 通 過 交 通 法 規 及 駕 駛 技<br />

術 考 試 後 ,M1 或 M2 類 執 照 可 附 加<br />

於 其 他 任 何 類 別 的 執 照 上 。<br />

A 類 商 業 車 輛<br />

您 可 以 駕 駛 任 何 合 法 組 合 車<br />

輛 , 包 括 B 類 及 C 類 車 輛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br />

- 任 何 總 重 量 ( G V W R ) 超 過<br />

10,000 磅 的 單 體 車 輛 。<br />

- 任 何 經 加 簽 的 客 車 拖 車 。<br />

- 經 加 簽 的 兩 輛 或 多 輛 車 輛 。<br />

- 任 何 B 類 ( 可 能 需 要 另 外 加<br />

簽 ) 或 C 類 車 輛 。<br />

附 帶 條 件 限 制 的 A 類 消 防 車<br />

您 祇 能 駕 駛 A 類 及 B 類 按 規 定 方<br />

式 組 合 而 成 的 消 防 車 及 所 有 C 類<br />

車 輛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總 重 量 (GVWR) 超 過<br />

10,000 磅 的 單 體 車 輛 。<br />

A 類 非 商 業 車 輛<br />

您 可 以 駕 駛 任 何 C 類 車 輛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總 重 量 超 過<br />

10,000 磅 的 旅 行 拖 車 或 者 總 重<br />

量 超 過 15,000 磅 的 五 輪 旅 行 拖<br />

車 , 不 包 括 租 用 的 拖 車 ( 支 付<br />

租 金 或 提 供 其 他 補 償 )。 請 參<br />

閱 「 休 閒 車 輛 及 拖 車 」 手 冊<br />

(Recreational Vehicles and<br />

Trailers booklet)。<br />

B 類 商 業 車 輛<br />

您 可 以 駕 駛 :<br />

- 總 重 量 超 過 26,000 磅 的 任 何<br />

單 體 車 輛 。<br />

- 重 量 超 過 6,000 磅 的 三 軸<br />

車 輛 。<br />

- 任 何 經 加 簽 的 大 客 車 ( 不 包<br />

括 客 車 拖 車 )。<br />

- 任 何 經 加 簽 的 農 用 車 輛 。<br />

- 所 有 C 類 車 輛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總 重 量 不 超 過<br />

10,000 磅 的 單 體 車 輛 。<br />

備 註 : 凡 學 區 、 私 立 學 校 、 社 區<br />

學 院 及 加 州 大 學 的 僱 員 , 若 駕 駛<br />

載 客 15 人 ( 包 括 駕 駛 者 ) 的 廂 型<br />

車 , 則 必 須 持 有 商 業 駕 駛 執 照 並<br />

加 簽 駕 駛 客 運 車 輛 的 許 可 。<br />

- 4 -


附 帶 條 件 限 制 的 B 類 消 防 車<br />

您 祇 能 駕 駛 B 類 規 定 的 單 體 消 防<br />

車 輛 以 及 所 有 C 類 車 輛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總 重 量 為 10,000 磅<br />

或 低 於 此 重 量 的 單 體 車 輛 。<br />

B 類 非 商 業 車 輛<br />

您 可 以 駕 駛 :<br />

- 任 何 C 類 車 輛 。<br />

- 經 加 簽 的 長 度 超 過 40 英 尺 但<br />

低 於 45 英 尺 的 房 車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任 何 C 類 車 輛 。 請 參<br />

閱 「 休 閒 車 輛 與 拖 車 」 手 冊 。<br />

基 本 C 類<br />

您 可 以 駕 駛 :<br />

- 總 重 量 為 26,000 磅 或 低 於 此<br />

重 量 的 兩 軸 車 輛 。<br />

- 總 重 量 為 6,000 磅 或 低 於 此<br />

重 量 的 三 軸 車 輛 。<br />

- 長 度 為 過 40 英 尺 或 低 於 此 長<br />

度 的 房 車 。<br />

- 載 客 人 數 超 過 10 人 但 低 於<br />

15 人 ( 包 括 駕 駛 者 ) 的 多 人<br />

共 乘 車 輛 。 駕 駛 者 必 須 在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存 有 有 效 的 醫<br />

療 檔 案 ,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醫 療<br />

卡 。 駕 駛 者 還 必 須 有 一 份 簽<br />

名 的 證 明 , 聲 明 該 駕 駛 者 在<br />

過 去 五 年 內 未 因 魯 莽 駕 駛 、<br />

酒 後 駕 駛 或 事 故 後 逃 逸 而 被<br />

定 罪 。(VC §12804.9[j])<br />

農 民 或 農 場 僱 員 可 以 駕 駛 :<br />

- 總 綜 合 重 量 ( G C W R ) 為<br />

26,000 磅 或 低 於 此 重 量 的<br />

組 合 車 輛 , 但 該 車 輛 必 須 專<br />

門 用 於 農 業 生 產 , 並 且 不 用<br />

於 賺 取 租 金 或 其 他 補 償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br />

- 總 重 量 為 10,000 磅 或 低 於<br />

此 重 量 的 單 體 車 輛 ( 包 括<br />

可 能 配 備 的 拖 架 )。<br />

如 果 車 輛 重 量 至 少 為 4,000 磅 , 您<br />

可 以 拖 曳 一 輛 :<br />

- 拖 掛 客 車 , 或 總 重 量 在<br />

10,000 磅 以 下 的 五 輪 旅 行 拖<br />

車 , 但 拖 曳 不 涉 及 補 償 。<br />

- 總 重 量 超 過 10,000 磅 但 低 於<br />

15,000 磅 的 五 輪 旅 行 拖 車 ,<br />

但 拖 曳 不 涉 及 補 償 並 須 經 過<br />

加 簽 。<br />

備 註 :<br />

• C 類 執 照 車 輛 拖 曳 的 車 輛 不 得<br />

超 過 一 輛 。<br />

• 無 論 重 量 如 何 , 任 何 客 車 拖 曳<br />

的 車 輛 均 不 得 超 過 一 輛 。<br />

• 任 何 空 車 重 量 在 4,000 磅 以 下<br />

的 機 動 車 輛 均 不 得 拖 曳 總 重<br />

量 為 6,000 磅 或 以 上 的 車 輛 。<br />

(VC §21715)<br />

- 5 -


C 類 商 業 車 輛<br />

您 可 以 駕 駛 載 運 須 加 掛 標 牌 的<br />

危 險 材 料 或 廢 物 的 任 何 C 類 車 輛<br />

(「 健 康 與 安 全 法 」§§25115 及<br />

25117), 但 須 持 有 載 運 危 險 材<br />

料 的 許 可 證 。<br />

您 可 以 拖 曳 同 樣 的 C 類 車 輛 。<br />

M1 類 摩 托 車<br />

您 可 以 駕 駛 任 何 兩 輪 摩 托 車 、<br />

機 動 腳 踏 車 或 機 動 滑 板 車 。<br />

M2 類 摩 托 車<br />

您 可 以 駕 駛 任 何 機 動 腳 踏 車 、<br />

機 動 腳 踏 兩 用 車 、 任 何 加 裝 馬<br />

達 的 腳 踏 車 或 機 動 滑 板 車 。<br />

救 護 車 駕 駛 證 書<br />

如 果 您 希 望 駕 駛 用 於 急 救 服 務<br />

的 商 用 救 護 車 (VC §2512),<br />

請 在 任 何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辦 事<br />

處 申 請 。 您 可 以 購 買 一 本 「 救<br />

護 車 駕 駛 手 冊 」 ( A m b u l a n c e<br />

Driver Handbook), 定 價 5 美 元 。<br />

培 訓 證 明 文 件<br />

如 果 您 希 望 駕 駛 公 共 汽 車 , 您<br />

必 須 持 有 A 類 或 B 類 執 照 並 加 簽<br />

駕 駛 客 運 車 輛 的 許 可 。<br />

申 領 駕 駛 執 照<br />

初 次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時 ,<br />

您 必 須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生 日<br />

期 / 合 法 居 住 文 件 及 社 會 安 全 號<br />

碼 。 根 據 您 提 交 的 出 生 日 期 / 合<br />

法 居 住 文 件 , 您 的 第 一 份 加 州<br />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可 能 與 該 文<br />

件 的 過 期 日 相 同 。 如 果 您 的 駕<br />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申 請 表 中 的 姓<br />

名 與 您 的 出 生 日 期 / 合 法 居 住<br />

文 件 中 的 不 同 , 您 還 必 須 提 供<br />

符 合 要 求 的 真 實 及 完 整 姓 名 文<br />

件 。( 請 見 下 頁 。) 還 會 讓 您<br />

做 拇 指 指 紋 * 並 為 您 拍 照 。 如 需<br />

辦 理 任 何 其 他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br />

手 續 , 您 必 須 出 示 帶 照 片 的 身<br />

份 證 明 。<br />

符 合 要 求 的 文 件<br />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生 日 期 / 合 法 居<br />

住 文 件 或 真 實 及 完 整 姓 名 文 件<br />

必 須 由 縣 或 州 政 府 機 構 頒 發 。<br />

該 文 件 是 經 認 證 的 副 本 ( 原 件<br />

總 是 在 發 證 機 構 存 檔 ), 上 面<br />

加 蓋 鋼 印 或 原 始 印 鑑 。 經 認 證<br />

的 副 本 會 退 還 給 您 。 如 果 您 把<br />

經 認 證 的 副 本 作 為 出 生 日 期 /<br />

合 法 居 住 證 明 或 真 實 及 完 整 姓<br />

名 文 件 而 提 供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將 不 予 接 受 。<br />

*「 拇 指 指 紋 」 不 僅 表 示 拇 指 指 紋 , 亦 可 在<br />

無 拇 指 的 情 況 下 表 示 其 他 手 指 指 紋 。<br />

- 6 -


以 下 是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生 日<br />

期 / 合 法 居 住 證 明 文 件 舉<br />

例 : 美 國 出 生 證 (U.S. Birth<br />

Certificate)、 印 地 安 人 血 統<br />

證 明 (Proof of Indian Blood<br />

D e g r e e ) 、 美 國 護 照 ( U . S .<br />

Passport)、 美 國 軍 人 身 份 證<br />

(U.S. Armed Forces ID Cards)、<br />

入 籍 證 明 (Certificate of<br />

Naturalization)、 永 久 居 民 卡<br />

(Permanent Resident Card)、<br />

外 國 護 照 或 隨 附 有 效 I-94 的<br />

墨 西 哥 邊 境 入 境 卡 (Mexican<br />

Border Crossing Card)。<br />

我 們 會 與 社 會 安 全 局 (Social<br />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核<br />

對 您 的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br />

真 實 及 完 整 姓 名 證 明 文 件<br />

係 指 :<br />

• 收 養 文 件 – 包 含 您 由 於 被 收<br />

養 而 獲 得 的 合 法 姓 名 。<br />

• 更 改 姓 名 文 件 – 包 含 您 在 更<br />

改 姓 名 前 後 使 用 的 合 法 姓 名 。<br />

• 結 婚 證 。<br />

• 離 婚 文 件 – 包 含 因 法 院 裁 決<br />

而 使 用 的 合 法 姓 名 。<br />

適 用 於 所 有 駕 駛 者 的 申 請<br />

要 求<br />

欲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 您 必 須 :<br />

• 提 交 一 份 妥 善 填 寫 的 機 動 車 輛<br />

管 理 局 申 請 表 (DL 44)。 在 該<br />

表 格 上 簽 名 意 味 著 您 同 意 在 治<br />

安 官 提 出 要 求 時 接 受 化 驗 , 以<br />

確 定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或 藥 物 含<br />

量 。 如 果 您 拒 絕 在 該 表 格 上 簽<br />

名 , 您 就 不 會 得 到 許 可 證 或 執<br />

照 。<br />

•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生 日 期 / 合<br />

法 居 住 文 件 。<br />

• 填 寫 您 的 真 實 全 名 。<br />

• 提 供 您 的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 我 們<br />

會 與 社 會 安 全 局 核 對 該 號 碼 。<br />

• 如 果 是 申 請 新 執 照 或 因 更 改 類<br />

別 而 申 請 許 可 證 或 執 照 , 需 繳<br />

付 26 美 元 申 請 費 。 該 項 費 用 不<br />

會 退 還 , 但 有 效 期 限 為 12 個<br />

月 , 並 且 您 可 以 在 這 12 個 月 內<br />

根 據 需 要 參 加 三 次 交 通 法 規 考<br />

試 。 如 果 您 在 12 個 月 內 既 獲 得<br />

實 習 駕 駛 許 可 證 又 獲 得 駕 駛 執<br />

照 , 該 項 費 用 則 包 括 這 兩 項 內<br />

容 。 如 果 申 請 過 期 , 您 必 須 重<br />

新 提 交 文 件 , 繳 付 申 請 費 , 並<br />

參 加 規 定 的 考 試 。<br />

• 通 過 視 力 檢 查 。 根 據 法 律 , 凡<br />

視 力 較 好 的 一 隻 眼 睛 矯 正 後 視<br />

力 為 20/200 或 更 差 的 人 士 不 能<br />

獲 得 駕 駛 執 照 。 您 不 得 使 用 加<br />

裝 望 遠 鏡 的 眼 鏡 或 類 似 鏡 片 來<br />

達 到 此 項 視 力 標 準 。<br />

• 拍 照 。<br />

• 做 拇 指 指 紋 。<br />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要 求<br />

未 成 年 人 指 未 滿 18 歲 者 。 未 成<br />

年 人 在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或 更 改 執<br />

照 類 別 時 必 須 由 家 長 或 法 定 監<br />

護 人 在 申 請 表 上 簽 名 。<br />

- 7 -


備 註 : 在 年 滿 18 歲 之 前 而 且 在<br />

領 取 加 州 執 照 之 前 , 未 成 年 人<br />

不 得 從 事 賺 取 收 入 的 駕 駛 工<br />

作 , 並 且 不 得 駕 駛 載 有 學 生 的<br />

校 車 。<br />

欲 獲 得 許 可 證 , 您 必 須 :<br />

• 至 少 年 滿 1 5 1 / 2 歲 但 不 足<br />

18 歲 。<br />

• 符 合 申 請 要 求 。<br />

•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在 DL 44 表 上<br />

簽 名 。<br />

• 通 過 交 通 法 規 及 道 路 標 誌 考<br />

試 。 如 果 您 未 能 通 過 考 試 , 在<br />

補 考 前 必 須 等 候 一 星 期 。 這 樣<br />

您 可 以 有 時 間 學 習 。<br />

• 如 果 您 的 年 齡 在 1 5 1 / 2 歲 至<br />

17 1 / 2 歲 之 間 , 請 證 明 您 已 經<br />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br />

- 已 經 完 成 駕 駛 者 教 育 計 劃<br />

( D E ) 及 駕 駛 者 培 訓 計 劃<br />

(DT)。(DL 387、DL 388、<br />

D L 3 8 8 A 、 O L 2 3 7 或<br />

OL 238)<br />

- 已 經 完 成 駕 駛 者 教 育 計<br />

劃 , 正 在 參 加 駕 駛 者 培 訓<br />

計 劃 。(DL 387、DL 392、<br />

OL 237 或 OL 392)<br />

- 已 經 報 名 並 正 在 參 加 經 批 准<br />

的 駕 駛 者 教 育 及 駕 駛 者 培 訓<br />

綜 合 計 劃 。(DL 400)<br />

在 您 向 一 位 教 練 開 始 學 習 實 際<br />

駕 駛 前 或 年 滿 17 1 /2 歲 前 , 臨 時<br />

許 可 證 無 效 。<br />

如 果 您 僅 僅 持 有 加 州 臨 時 許 可<br />

證 , 而 您 打 算 在 加 州 境 外 駕<br />

駛 , 請 在 駕 駛 前 與 您 所 訪 問 的<br />

州 或 國 家 的 駕 駛 執 照 管 理 機 構<br />

聯 絡 。<br />

備 註 : 如 果 您 至 少 年 滿<br />

17 1 / 2 歲 , 您 無 須 完 成 駕 駛 者 教<br />

育 計 劃 或 駕 駛 者 培 訓 計 劃 , 即<br />

可 獲 得 許 可 證 。 但 是 , 您 如 果<br />

希 望 在 18 歲 以 前 獲 得 執 照 , 則<br />

須 提 供 完 成 駕 駛 者 教 育 計 劃 及<br />

駕 駛 者 培 訓 計 劃 的 證 明 。<br />

對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之<br />

限 制<br />

您 在 練 習 駕 駛 時 , 必 須 由 家<br />

長 、 監 護 人 、 配 偶 或 年 滿 25 歲<br />

的 其 他 成 年 人 陪 同 , 此 等 成 年<br />

人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加 州 駕 駛 執<br />

照 。 此 人 必 須 能 隨 時 掌 控 車<br />

輛 。 臨 時 許 可 證 並 不 允 許 您 單<br />

獨 駕 駛 – 甚 至 不 允 許 您 單 獨<br />

駕 車 前 往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參 加<br />

路 考 。<br />

如 果 您 持 M1 或 M2 許 可 證 , 您 不<br />

得 載 運 乘 客 。 您 僅 限 於 在 白 天<br />

駕 駛 , 而 且 不 能 在 高 速 公 路 上<br />

駕 駛 。<br />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 要 求<br />

您 必 須 :<br />

• 至 少 年 滿 16 歲 。<br />

• 證 明 您 已 經 完 成 駕 駛 者 教<br />

育 計 劃 及 駕 駛 者 培 訓 計 劃 。<br />

( D L 3 8 7 、 D L 3 8 8 、<br />

DL 388A、OL 237 或 OL 238)<br />

- 8 -


• 持 有 加 州 實 習 駕 駛 許 可 證 至 少 滿<br />

六 個 月 。<br />

• 實 習 駕 駛 許 可 證 上 有 家<br />

長 簽 名 , 證 明 您 已 經 按<br />

照 「 家 長 對 未 成 年 人 培<br />

訓 指 南 」 ( P a r e n t - T e e n<br />

Training Guide) 完 成 50 個 小<br />

時 指 導 下 的 駕 駛 練 習 ( 其 中<br />

10 小 時 必 須 是 夜 間 駕 駛 )。 請<br />

致 電 1-800-777-0133, 索 取 該<br />

手 冊 。<br />

• 通 過 路 考 。 您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br />

間 共 有 三 次 路 考 機 會 。 如 果 第<br />

一 次 路 考 未 能 通 過 , 第 二 次 及<br />

第 三 次 路 考 時 必 須 每 次 交 5 美<br />

元 補 考 費 , 並 須 等 候 兩 星 期<br />

才 可 以 補 考 。<br />

您 一 旦 有 了 臨 時 執 照 , 即 可 單<br />

獨 駕 駛 , 祇 要 您 不 出 事 故 或<br />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 ( 請 參 閱 第<br />

70 頁 。)<br />

您 年 滿 18 歲 時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就<br />

不 再 是 「 臨 時 」 駕 駛 執 照 。 您 可<br />

以 保 留 這 份 有 照 片 的 駕 駛 執 照 ,<br />

亦 可 繳 納 20 美 元 換 領 一 份 不 帶 「<br />

臨 時 」 字 樣 的 駕 駛 執 照 。<br />

在 獲 得 執 照 的 最 初 12 個 月 中 ,<br />

您 不 得 在 下 午 1 1 時 至 早 上<br />

5:00 之 間 駕 駛 , 亦 不 得 在 車 內<br />

載 有 20 歲 以 下 的 乘 客 , 除 非 有<br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年 滿 25 歲 的 持<br />

照 駕 駛 者 或 持 有 執 照 或 經 過 認<br />

證 的 駕 駛 教 練 陪 同 。<br />

不 受 未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 限 制<br />

的 例 外 情 況<br />

您 如 果 無 法 獲 得 合 理 的 交 通 工<br />

具 , 而 必 須 駕 駛 , 則 法 律 允 許<br />

下 列 例 外 情 況 。 您 必 須 出 具<br />

一 封 便 函 , 說 明 駕 駛 之 必 要 性<br />

以 及 該 特 殊 駕 駛 階 段 的 截 止<br />

日 期 。<br />

• 醫 療 必 需 性 。 該 便 函 必 須 由 您<br />

的 醫 生 簽 名 。<br />

• 學 校 活 動 或 學 校 授 權 的 活 動 。<br />

該 便 函 必 須 由 校 長 、 教 務 長 或<br />

其 代 理 人 簽 名 。<br />

• 就 業 必 需 性 。 該 便 函 必 須 由 僱<br />

主 簽 名 並 證 實 就 業 狀 況 。<br />

• 家 庭 成 員 有 迫 切 需 求 。 該 便<br />

函 必 須 由 家 長 或 法 定 監 護 人<br />

簽 名 。<br />

• 經 濟 上 獨 立 的 未 成 年 人 。 無 須<br />

提 供 任 何 文 件 。 但 是 , 此 前 您<br />

必 須 已 經 宣 佈 自 己 為 經 濟 上 獨<br />

立 的 未 成 年 人 , 並 已 向 機 動<br />

車 輛 管 理 局 提 供 「 財 務 責 任<br />

證 明 」(Proof of Financial<br />

Responsibility, SR 1P),<br />

用 於 代 替 保 證 人 簽 名 。<br />

對 成 年 人 駕 駛 許 可 證 之 要 求<br />

您 如 果 年 滿 18 歲 , 符 合 申 請 執<br />

照 要 求 , 並 通 過 路 考 , 即 可 獲<br />

得 加 州 駕 駛 執 照 。 並 無 最 高 年<br />

齡 限 制 。<br />

- 9 -


您 如 果 希 望 接 受 專 業 駕 駛 教 育<br />

及 培 訓 , 請 參 閱 第 77 頁 。<br />

學 習 駕 駛 時 必 須 持 有 實 習 駕 駛<br />

許 可 證 。 陪 伴 駕 駛 者 必 須 年 滿<br />

18 歲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加 州 駕 駛 執<br />

照 。 該 陪 同 人 必 須 與 您 同 在 一<br />

輛 車 中 , 並 能 隨 時 掌 控 車 輛 。<br />

實 習 駕 駛 許 可 證 不 允 許 您 獨 自<br />

駕 駛 – 甚 至 不 得 獨 自 駕 車 前<br />

往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參 加 路 考 。<br />

如 果 您 持 M1 或 M2 許 可 證 , 您 不<br />

得 載 運 乘 客 , 僅 限 於 在 白 天 駕<br />

駛 , 而 且 不 能 在 高 速 公 路 上<br />

駕 駛 。<br />

欲 獲 得 許 可 證 , 您 必 須 :<br />

• 至 少 年 滿 18 歲 。<br />

• 符 合 申 請 要 求 。<br />

• 通 過 交 通 法 規 及 道 路 標 誌 考 試 。<br />

對 成 年 人 駕 駛 執 照 之 要 求<br />

如 果 您 從 未 領 過 駕 駛 執 照 , 您<br />

必 須 :<br />

• 至 少 年 滿 18 歲 。<br />

• 完 成 領 取 許 可 證 要 求 的 所 有<br />

步 驟 。<br />

• 隨 身 攜 帶 實 習 駕 駛 許 可 證 。<br />

• 通 過 路 考 。 如 果 第 一 次 未 能<br />

通 過 路 考 , 您 必 須 等 候 至 第<br />

二 天 或 下 次 預 約 時 間 才 能 補<br />

考 。 如 果 第 一 次 路 考 未 能 通<br />

過 , 第 二 次 及 第 三 次 路 考 時<br />

必 須 每 次 交 5 美 元 補 考 費 。<br />

如 果 您 持 有 外 州 或 外 國 駕 駛 執<br />

照 , 您 必 須 :<br />

• 至 少 年 滿 18 歲 。<br />

• 完 成 領 取 許 可 證 要 求 的 所 有 步<br />

驟 。( 如 果 您 的 雙 目 綜 合 視 力<br />

未 達 到 20/70, 則 不 會 向 您 頒<br />

發 臨 時 執 照 。)<br />

• 交 回 有 效 的 外 國 駕 駛 執 照 。 外<br />

州 執 照 將 在 註 銷 後 退 還 給 您 。<br />

備 註 : 如 果 持 有 外 州 或 美 國 領<br />

地 之 駕 駛 執 照 , 通 常 免 除 路<br />

考 。 但 是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有<br />

權 要 求 任 何 申 請 人 參 加 路 考 。<br />

持 有 外 國 駕 駛 執 照 的 申 請 人 必<br />

須 參 加 路 考 。<br />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過 程<br />

考 試 地 點<br />

您 可 以 在 提 供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的<br />

任 何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辦 事 處 參<br />

加 筆 試 、 接 受 視 力 檢 查 及 參 加<br />

路 考 。 初 次 申 請 執 照 或 升 級 為<br />

另 一 類 別 時 , 需 要 進 行 筆 試 及<br />

視 力 檢 查 。 申 請 執 照 更 新 可 能<br />

需 要 筆 試 。 對 於 不 改 變 類 別 的<br />

- 10 -


駕 駛 執 照 更 新 , 通 常 不 要 求 路<br />

考 。 但 是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有<br />

權 要 求 任 何 申 請 人 參 加 路 考 。<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br />

務 均 可 預 約 。 路 考 通 常 需 要<br />

預 約 。<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希 望 您 通 過<br />

考 試<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希 望 您 通 過 考<br />

試 。 法 規 考 試 有 多 種 語 言 可 供<br />

選 擇 。 但 是 , 您 必 須 能 夠 辨 認<br />

英 文 交 通 標 誌 。 如 果 未 用 您 的<br />

母 語 提 供 考 試 , 您 可 以 請 一 名<br />

口 譯 人 員 協 助 您 參 加 考 試 。 考<br />

試 還 採 用 錄 音 及 大 號 字 體 ( 英<br />

文 ) 等 形 式 。 如 果 您 在 考 試 方<br />

面 有 困 難 , 請 告 訴 機 動 車 輛 管<br />

理 局 工 作 人 員 。 如 果 您 遵 循 以<br />

下 建 議 , 就 更 有 可 能 成 功 :<br />

• 閱 讀 本 手 冊 。 花 幾 天 時 間 溫 習<br />

手 冊 中 的 資 訊 。<br />

• 請 一 位 家 庭 成 員 或 朋 友 對 您 進<br />

行 測 驗 。<br />

• 仔 細 閱 讀 考 題 。 不 要 把 考 題<br />

想 偏 了 。 每 道 題 祇 有 一 個 正<br />

確 答 案 。<br />

• 所 有 考 題 均 以 本 手 冊 內 容 為<br />

準 。 如 果 您 未 能 正 確 回 答 某<br />

一 道 題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僱<br />

員 可 告 訴 您 在 何 處 查 找 正 確<br />

答 案 。<br />

• 試 做 第 8 5 頁 及 第 8 6 頁 的 模<br />

擬 考 題 。 模 擬 考 題 亦 登 載<br />

於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網 站 :<br />

www.dmv.ca.gov。<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的 考 試<br />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包 含 以 下 內 容 :<br />

• 視 力 檢 查 。 如 果 您 需 要 佩 戴 普<br />

通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才 能 通 過 這<br />

項 測 試 , 您 就 必 須 佩 戴 眼 鏡 。<br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上 會 註 明 您 在 駕<br />

駛 時 必 須 佩 戴 「 矯 正 視 力 的 眼<br />

鏡 」。 如 果 您 未 能 通 過 視 力 檢<br />

查 , 您 需 要 去 看 眼 科 醫 生 。 可<br />

能 須 參 加 路 考 。<br />

• 關 於 交 通 法 規 、 道 路 標 誌 及 安<br />

全 駕 駛 規 則 的 考 試 ( 筆 試 或 錄<br />

音 考 試 ), 旨 在 瞭 解 您 是 否 知<br />

道 如 何 按 照 法 規 駕 駛 車 輛 。<br />

• 必 要 時 須 參 加 路 考 。 路 考 通 常<br />

需 要 預 約 。 參 加 路 考 時 請 務 必<br />

攜 帶 :<br />

- 您 原 來 的 駕 駛 執 照 或 實 習 駕<br />

駛 許 可 證 ( 如 有 的 話 )。<br />

- 一 位 持 照 駕 駛 者 。<br />

- 車 輛 保 險 證 明 。<br />

- 一 輛 可 以 安 全 駕 駛 的 車 輛 ,<br />

車 輛 前 後 需 要 懸 掛 車 牌 。 該<br />

車 輛 的 剎 車 燈 、 喇 叭 、 泊 車<br />

閘 及 電 子 訊 號 必 須 功 能 正<br />

- 11 -


常 , 輪 胎 不 能 過 度 磨 損 。<br />

駕 駛 者 一 側 的 窗 玻 璃 必 須 搖<br />

下 。 前 方 擋 風 玻 璃 不 得 阻 擋<br />

或 妨 礙 視 線 , 車 輛 必 須 配 備<br />

兩 隻 後 視 鏡 ( 其 中 一 隻 必 須<br />

在 車 輛 外 部 左 側 )。<br />

考 官 將 要 求 您 開 關 前 燈 、 雨<br />

刷 、 除 霜 器 及 緊 急 訊 號 燈 。<br />

您 必 須 演 示 如 何 使 用 泊 車<br />

閘 。 您 還 必 須 出 示 符 合 要 求<br />

的 車 輛 保 險 證 明 。 如 果 您 租<br />

車 參 加 路 考 , 租 車 合 約 中 則<br />

須 註 明 駕 駛 者 有 保 險 。 您 還<br />

必 須 繫 安 全 帶 。<br />

備 註 : 如 果 車 輛 不 符 合 上 述 要<br />

求 或 您 在 路 考 時 拒 絕 繫 安 全<br />

帶 , 路 考 就 會 推 遲 。<br />

路 考<br />

路 考 給 您 機 會 證 明 您 能 安 全 駕<br />

駛 。 路 考 時 祇 允 許 您 本 人 及 考<br />

官 ( 或 其 他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人<br />

員 ) 在 車 內 。 車 中 不 能 載 運 動<br />

物 。 考 官 會 給 您 指 示 , 不 會 故<br />

意 為 難 您 或 讓 您 做 任 何 非 法 的<br />

事 情 。 祇 有 在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規<br />

定 後 才 能 夠 參 加 路 考 。<br />

考 官 會 要 求 您 做 手 臂 訊 號 。<br />

( 請 參 閱 第 32 頁 ) 但 是 , 在 考<br />

試 過 程 中 , 您 必 須 使 用 車 輛 的<br />

轉 彎 訊 號 燈 。<br />

在 路 考 中 , 考 官 會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br />

• 您 如 何 起 動 車 輛 。 離 開 路 邊<br />

時 , 您 是 否 查 看 後 視 鏡 , 回<br />

頭 查 看 , 並 且 查 看 後 方 有 無<br />

車 輛 超 車 ? 您 是 否 使 用 了 訊<br />

號 燈 並 且 等 到 情 況 安 全 時 才<br />

匯 入 車 流 ?<br />

• 您 如 何 在 惡 劣 天 氣 條 件 下 駕<br />

駛 。 在 使 用 雨 刷 及 下 雪 、 下<br />

雨 、 有 霧 或 前 方 能 見 距 離 不<br />

足 1,000 英 尺 時 , 您 是 否 打 開<br />

前 燈 ?<br />

• 您 如 何 控 制 車 輛 。 您 是 否 正 確<br />

使 用 了 油 門 、 剎 車 、 方 向 盤<br />

( 雙 手 握 在 相 對 的 兩 側 ) 及 其<br />

他 控 制 裝 置 ?<br />

• 您 在 車 流 中 如 何 駕 駛 。 您 是 否<br />

使 用 了 正 確 的 車 道 ? 您 在 從 路<br />

邊 起 動 或 換 道 時 是 否 使 用 訊 號<br />

燈 ? 是 否 回 頭 檢 查 ? 您 是 否 於<br />

轉 彎 前 在 適 當 距 離 就 打 開 轉 彎<br />

訊 號 燈 ? 跟 隨 其 他 車 輛 時 , 您<br />

是 否 保 持 了 安 全 距 離 ?<br />

• 您 是 否 遵 守 交 通 燈 及 交 通 標 誌<br />

( 如 限 速 標 誌 )。<br />

• 您 如 何 穿 過 視 線 受 阻 或 擁 擠 的<br />

交 叉 路 口 。 您 是 否 認 真 查 看 標<br />

誌 、 交 通 燈 、 行 人 及 其 他 車<br />

輛 ? 您 是 否 正 確 避 讓 及 使 用<br />

先 行 權 ?<br />

- 12 -


• 您 如 何 使 用 方 向 盤 。 在 轉 彎 時<br />

您 是 否 使 用 了 正 確 的 車 道 ? 轉<br />

彎 是 否 過 大 或 過 急 ?<br />

• 您 如 何 停 車 。 您 停 車 時 是 否 平<br />

穩 ? 是 否 在 停 車 線 以 內 或 路 口<br />

停 車 ? 您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能 否 迅<br />

速 安 全 地 停 車 ? 如 果 是 手 排 檔<br />

車 輛 , 您 在 減 速 停 車 時 是 否 保<br />

持 檔 位 ?<br />

• 您 如 何 倒 車 。 您 在 倒 車 時 是 否<br />

從 右 側 回 頭 查 看 ? 您 能 否 沿 直<br />

線 倒 車 ? 您 是 否 能 夠 完 全 掌 控<br />

車 輛 ?<br />

• 您 怎 樣 根 據 限 速 標 誌 、 附 近<br />

車 輛 的 數 量 、 穿 越 街 道 的 行<br />

人 以 及 目 光 所 及 的 前 方 距 離<br />

來 變 換 速 度 ?<br />

• 您 是 否 遵 循 基 本 車 速 法 規 , 且<br />

絕 不 超 過 路 況 所 允 許 的 安 全 速<br />

度 ?<br />

• 您 是 否 尊 重 他 人 的 權 利 。 您 對<br />

其 他 駕 駛 者 及 行 人 是 否 禮 讓 ?<br />

您 是 否 正 確 避 讓 或 適 當 使 用 先<br />

行 權 ?<br />

• 您 是 否 全 神 貫 注 地 駕 駛 。<br />

考 試 結 束 時 , 您 會 拿 到 計 分<br />

紙 , 而 且 考 官 將 與 您 討 論 路 考<br />

結 果 。 如 果 您 通 過 了 路 考 , 您<br />

會 獲 得 一 份 有 效 期 為 60 天 的 臨<br />

時 執 照 。<br />

關 於 駕 駛 執 照 的<br />

其 他 資 訊<br />

拒 發 駕 駛 執 照<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對 任 何 篡 改 或<br />

試 圖 偽 造 駕 駛 執 照 者 採 取 最 嚴<br />

厲 的 懲 罰 措 施 。 如 果 您 有 下 列<br />

行 為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亦 有 權<br />

拒 絕 向 您 頒 發 駕 駛 執 照 :<br />

• 有 酗 酒 或 濫 用 藥 品 的 記 錄 。<br />

• 曾 經 非 法 使 用 駕 駛 執 照 , 在<br />

申 請 時 謊 報 資 訊 或 在 考 試 時<br />

作 弊 。<br />

• 不 理 解 交 通 法 規 或 標 誌 。<br />

• 不 具 備 駕 駛 技 術 或 因 健 康 原 因<br />

而 無 法 安 全 駕 駛 。<br />

• 涉 及 法 庭 正 在 審 理 的 案 件 。<br />

• 冒 名 頂 替 或 允 許 他 人 代 考 , 以<br />

圖 騙 取 駕 駛 執 照 。<br />

• 偽 造 出 生 日 期 / 合 法 居 住 文 件<br />

或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br />

• 拒 絕 在 申 請 表 (DL 44) 中 的<br />

保 證 欄 簽 名 或 拒 絕 提 供 拇 指<br />

指 紋 。<br />

關 於 進 一 步 資 訊 , 請 查 閱 第<br />

61 頁 「 導 致 失 去 駕 駛 執 照 的 各<br />

種 行 為 」。<br />

限 期 駕 駛 執 照<br />

身 體 或 健 康 有 問 題 的 駕 駛 者 可<br />

能 需 要 定 期 重 新 接 受 醫 生 檢<br />

- 13 -


查 , 或 者 不 足 五 年 ( 限 期 執<br />

照 ) 即 需 要 重 新 參 加 機 動 車 輛<br />

管 理 局 考 試 。 詳 情 請 參 閱 「 健<br />

康 與 安 全 」 一 節 。<br />

執 照 延 期<br />

如 果 在 駕 駛 執 照 過 期 時 您 不 在<br />

加 州 ( 不 超 過 一 年 ), 您 可 在<br />

駕 駛 執 照 過 期 前 免 費 申 請 延<br />

期 一 年 。 領 取 限 期 駕 駛 執 照 的<br />

人 士 不 得 採 用 此 種 方 法 申 請<br />

延 期 。 請 將 申 請 郵 寄 至 :DMV,<br />

P.O. Box 942890, Sacramento,<br />

CA 94290-0001。 請 註 明 姓 名 、<br />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 出 生 日 期 、 加<br />

州 居 住 地 址 以 及 您 在 外 州 的<br />

地 址 。<br />

隨 身 攜 帶 執 照<br />

您 在 駕 駛 時 必 須 攜 帶 駕 駛 執<br />

照 。 任 何 警 官 讓 您 出 示 駕 駛 執<br />

照 時 都 應 按 要 求 出 示 。 您 如 果<br />

捲 入 事 故 , 還 應 向 其 他 駕 駛 者<br />

出 示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 請 參 閱<br />

第 61 頁 。)<br />

無 照 駕 駛 者<br />

把 汽 車 借 給 無 照 駕 駛 者 或 駕 駛<br />

權 被 暫 時 吊 銷 的 駕 駛 者 屬 於 違<br />

法 行 為 。 如 果 該 人 士 在 駕 駛 時<br />

被 發 現 , 您 的 汽 車 可 能 被 扣 留<br />

30 天 。(VC §14602.6)<br />

除 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或 許<br />

可 證 , 否 則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在 公<br />

路 或 公 共 停 車 場 內 駕 駛 , 而 無<br />

論 其 年 齡 如 何 。 法 律 還 規 定 ,<br />

除 非 駕 駛 者 持 有 適 當 類 別 的 執<br />

照 , 否 則 您 不 得 聘 用 、 許 可 或<br />

授 權 該 人 士 在 街 道 或 公 路 上 駕<br />

駛 該 類 車 輛 。<br />

採 用 郵 寄 或 網 上 方 式 更 新<br />

執 照<br />

如 果 您 尚 未 連 續 兩 次 獲 得 五 年<br />

延 期 , 並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br />

您 可 能 有 資 格 透 過 郵 件 申 請<br />

更 新 , 而 無 須 參 加 交 通 法 規<br />

考 試 :<br />

• 您 目 前 持 有 的 執 照 在 70 歲<br />

以 前 過 期 。<br />

• 您 使 用 的 不 是 試 用 執 照 。<br />

(VC §14250)<br />

• 過 去 兩 年 中 , 您 未 曾 違 反 同 意<br />

出 庭 的 書 面 約 定 。<br />

• 過 去 兩 年 中 , 您 未 曾 在 血 液<br />

中 酒 精 含 量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的<br />

情 形 下 違 法 駕 駛 (BAC), 或 者<br />

拒 絕 接 受 或 未 能 完 成 化 學 品<br />

或 酒 精 製 品 初 步 測 試 而 被 暫<br />

時 吊 銷 執 照 。<br />

• 您 的 違 規 點 數 不 超 過 一 個 點 。<br />

備 註 : 如 果 您 收 到 的 郵 寄 方 式<br />

更 新 通 知 中 有 一 個 更 新 識 別 號<br />

碼 (RIN), 您 就 可 以 在 網 上 辦 理<br />

執 照 更 新 手 續 。<br />

醫 療 資 訊 卡<br />

請 打 電 話 , 免 費 索 取 醫 療 資<br />

訊 卡 (DL 390), 電 話 號 碼 是<br />

1-800-777-0133。 該 卡 用 於 記<br />

錄 您 的 血 型 、 過 敏 症 、 醫 生 姓<br />

名 及 其 他 醫 療 資 訊 。 該 卡 可<br />

與 駕 駛 執 照 / 身 份 證 一 起 隨 身<br />

攜 帶 。<br />

- 14 -


器 官 捐 獻<br />

您 可 選 擇 死 後 捐 獻 身 體 、 身 體<br />

器 官 或 心 臟 起 搏 器 , 以 便 用 於<br />

醫 學 移 植 、 研 究 或 同 時 用 於 這<br />

兩 個 目 的 。<br />

從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 祇 要 核 選<br />

駕 駛 執 照 或 身 份 證 申 請 表 上 的<br />

方 框 , 您 就 可 以 在 加 州 器 官<br />

及 組 織 捐 獻 者 登 記 處 (Donate<br />

Life <strong>California</strong> Organ and<br />

Tissue Registry) 登 記 , 成 為<br />

器 官 捐 獻 者 。 如 果 核 選 「 是 」<br />

(“Yes”), 表 示 您 同 意 在 死 後<br />

捐 獻 器 官 和 組 織 。 該 資 訊 將 寄<br />

至 加 州 器 官 及 組 織 捐 獻 者 登 記<br />

處 , 並 在 器 官 和 組 織 登 記 簿 中<br />

備 案 。 如 果 您 未 滿 18 歲 , 則 由<br />

家 長 在 適 當 時 機 最 終 決 定 是 否<br />

捐 獻 。 您 也 可 以 在 繳 付 申 請 費<br />

時 向 加 州 器 官 及 組 織 捐 獻 者 登<br />

記 處 捐 獻 。<br />

欲 瞭 解 捐 獻 計 劃 詳 情 , 請 查<br />

閱 網 站 .. www.dmv.ca.gov 或<br />

與 加 州 器 官 及 組 織 捐 獻 者<br />

登 記 處 聯 絡 , 網 址 是 ..<br />

www.donatelifecalifornia.org。 您<br />

亦 可 與 下 列 組 織 就 器 官 / 組 織 捐<br />

獻 或 捐 款 事 宜 聯 絡 :<br />

• 加 州 移 植 器 官 網 絡<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Transplant<br />

Donor Network),<br />

1-888-570-9400<br />

• 黃 金 州 捐 獻 者 服 務 處 (Golden<br />

State Donor Services),<br />

916-567-1600<br />

• 生 命 共 享 組 織 (Lifesharing),<br />

619-521-1983<br />

• 同 一 傳 統 組 織 (OneLegacy),<br />

1-800-786-4077<br />

交 通 法 規<br />

先 行 權 規 則<br />

一 般 資 訊<br />

先 行 權 規 則 有 助 於 人 們 安 全 駕<br />

駛 。 除 遵 守 此 類 規 則 外 , 還 應<br />

當 禮 貌 行 車 並 運 用 常 識 。 騎 腳<br />

踏 車 者 和 摩 托 車 駕 駛 者 及 行 人<br />

也 都 必 須 遵 守 這 些 規 則 。<br />

切 勿 爭 用 先 行 權 。 如 果 對 方 駕<br />

駛 者 在 應 當 讓 行 的 時 候 沒 有 讓<br />

行 , 不 要 計 較 。 應 讓 其 他 駕 駛<br />

者 先 行 。 這 樣 可 以 避 免 車 禍 發<br />

生 , 並 使 駕 駛 更 為 愉 快 。<br />

但 是 , 如 果 對 方 駕 駛 者 期 待 您<br />

依 照 路 權 規 則 行 車 , 則 您 應 當<br />

先 行 。 此 時 您 如 果 不 先 行 , 可<br />

能 會 延 誤 交 通 或 造 成 事 故 。<br />

行 人<br />

行 人 安 全 是 一 個 嚴 重 問 題 。 交<br />

通 事 故 中 的 死 亡 者 有 六 分 之 一<br />

是 行 人 。 附 近 有 行 人 時 應 謹 慎<br />

駕 駛 ,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穿 越 您 的<br />

車 道 。<br />

行 人 指 步 行 者 或 使 用 旱 冰 鞋 或<br />

滑 板 之 類 等 用 具 為 交 通 工 具<br />

者 , 但 不 包 括 騎 腳 踏 車 者 。 行<br />

人 還 可 能 指 使 用 三 輪 車 或 四 輪<br />

車 或 機 動 輪 椅 的 殘 障 人 士 。<br />

- 15 -


• 遇 到 行 人 穿 越 路 口 或 其 他 人 行<br />

橫 道 , 務 必 停 車 。 如 果 前 方 有<br />

車 在 人 行 橫 道 處 停 車 , 切 勿 超<br />

車 。 您 可 能 看 不 到 正 在 穿 越 道<br />

路 的 行 人 。<br />

• 不 要 在 人 行 道 上 駕 駛 , 除 非<br />

在 門 前 車 道 或 小 巷 中 必 須 穿<br />

越 人 行 道 。 穿 越 時 , 應 為 行<br />

人 讓 行 。<br />

• 切 勿 在 人 行 橫 道 中 停 車 。 這 樣<br />

會 給 行 人 造 成 危 險 。<br />

• 請 記 住 , 如 果 行 人 用 目 光 注<br />

視 您 , 則 表 明 他 / 她 準 備 穿 越<br />

街 道 。 應 讓 行 人 先 行 。<br />

• 無 論 路 口 是 否 有 交 通 燈 或 路 面<br />

是 否 漆 有 白 線 , 行 人 在 路 口 永<br />

遠 享 有 先 行 權 。<br />

• 應 給 老 年 行 人 留 出 更 多 時 間<br />

穿 越 街 道 。 如 果 發 生 車 禍 ,<br />

他 們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比 年 輕 人<br />

更 高 。<br />

關 於 失 明 行 人 的 資 訊 請 參 閱 第<br />

55 頁 。<br />

人 行 橫 道<br />

人 行 橫 道 指 連 接 街 道 兩 側 人 行<br />

道 的 部 份 , 該 部 份 用 線 條 標<br />

出 , 專 供 行 人 穿 越 街 道 時 使<br />

用 。 每 一 個 路 口 都 有 人 行 橫<br />

道 , 而 無 論 是 否 用 白 色 線 條 標<br />

誌 。 大 多 數 人 行 橫 道 設 在 路<br />

口 , 但 也 可 能 設 在 街 區 中 部 。<br />

轉 彎 時 , 應 注 意 查 看 是 否 有 人<br />

在 穿 越 街 道 。 在 人 行 橫 道 內 ,<br />

行 人 永 遠 享 有 先 行 權 。<br />

人 行 橫 道 經 常 有 白 色 線 條 標<br />

誌 。 在 學 校 人 行 橫 道 處 可 能 漆<br />

有 黃 色 人 行 橫 道 線 。 住 宅 區 的<br />

人 行 橫 道 通 常 沒 有 標 誌 。<br />

有 些 人 行 橫 道 口 有 閃 爍 的 燈<br />

光 , 警 告 您 可 能 有 行 人 穿 行 。<br />

無 論 燈 光 是 否 閃 爍 , 均 應 注<br />

意 是 否 有 行 人 , 並 隨 時 準 備<br />

停 車 。<br />

交 叉 路 口<br />

交 叉 路 口 指 任 何 一 條 車 道 與 另<br />

一 條 車 道 相 交 之 處 。 交 叉 路<br />

口 包 括 橫 向 街 道 、 側 街 、 小<br />

巷 、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以 及 不 同 公<br />

路 或 道 路 上 的 車 輛 相 互 交 匯 的<br />

地 點 。<br />

• 在 沒 有 S T O P ( 停 車 ) 或<br />

YIELD( 讓 行 ) 標 誌 的 交 叉 路<br />

口 , 應 減 慢 車 速 , 並 隨 時 準<br />

備 停 車 。 為 已 經 駛 入 或 剛 剛<br />

駛 入 交 叉 路 口 的 車 輛 讓 行 。<br />

此 外 , 為 先 行 到 達 的 車 輛 讓<br />

行 , 或 者 為 與 您 同 時 到 達 並<br />

在 您 右 方 的 車 輛 讓 行 。<br />

• 在 沒 有 STOP 或 YIELD 標 誌 的 丁<br />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 應 為 直 行 車 道<br />

上 的 車 輛 讓 行 。 直 行 車 道 上 的<br />

車 輛 有 先 行 權 。<br />

- 16 -


• 如 果 每 個 方 向 均 有 S T O P 標<br />

誌 , 應 首 先 停 車 , 然 後 遵 守<br />

以 上 規 則 。<br />

• 如 果 需 要 左 轉 , 應 為 所 有 距 離<br />

很 近 並 有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的 車 輛<br />

讓 行 。 此 外 , 還 應 注 意 摩 托 車<br />

駕 駛 者 、 騎 腳 踏 車 者 及 行 人 。<br />

在 有 分 隔 線 的 公 路 或 有 多 條 車<br />

道 的 公 路 上 , 應 注 意 您 必 須 穿<br />

越 的 所 有 車 道 內 的 車 輛 。 祇 有<br />

在 安 全 時 才 能 左 轉 。<br />

安 全 建 議 : 在 左 轉 之 前 , 車 輪<br />

應 朝 向 正 前 方 , 然 後 在 安 全 時<br />

才 開 始 轉 彎 。 如 果 車 輪 朝 向 左<br />

方 時 被 後 面 的 車 撞 到 , 您 會 被<br />

推 入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流 中 。<br />

• 如 果 您 在 道 路 旁 停 車 或 正 在<br />

離 開 停 車 場 等 處 , 在 重 新 駛<br />

入 道 路 之 前 , 應 為 道 路 上 的<br />

車 輛 讓 行 。<br />

環 行 道<br />

環 行 道 是 車 輛 環 繞 一 個 中 央 安<br />

全 島 沿 逆 時 針 方 向 行 駛 的 交 叉<br />

路 口 。 進 入 或 離 開 環 行 道 的 車<br />

輛 必 須 為 車 輛 、 騎 腳 踏 車 者 及<br />

行 人 讓 行 。<br />

當 您 接 近 環 行 道 時 ..<br />

• 在 接 近 環 行 道 時 應 減 速 。<br />

• 為 穿 過 道 路 的 行 人 及 騎 腳 踏 車<br />

者 讓 行 。<br />

• 注 意 是 否 有 引 導 車 輛 行 駛 或<br />

禁 止 某 些 行 動 的 標 誌 及 人 行<br />

道 標 誌 。<br />

• 僅 在 車 輛 之 間 有 足 夠 距 離 時 猜<br />

能 駛 入 環 行 道 。<br />

• 按 逆 時 針 方 向 行 駛 。 不 要 停 車<br />

或 超 越 其 他 車 輛 。<br />

• 變 換 車 道 或 離 開 環 行 道 時 應 使<br />

用 轉 彎 訊 號 燈 。<br />

• 如 果 錯 過 出 口 , 繼 續 行 駛 , 直<br />

至 返 回 出 口 處 。<br />

如 果 環 行 道 有 多 條 車 道 , 則 應<br />

根 據 您 的 目 的 地 選 擇 入 口 或 出<br />

口 車 道 。 例 如 ..<br />

• 如 需 在 交 叉 路 口 右 轉 , 應 選 擇<br />

右 面 的 車 道 , 並 從 右 面 車 道 駛<br />

離 環 行 道 。( 藍 車 )<br />

多 車 道 和 單 車 道 環 行 道<br />

- 17 -


• 如 需 直 行 穿 過 交 叉 路 口 ,<br />

可 選 擇 任 何 一 條 車 道 , 並 從<br />

您 進 入 的 車 道 駛 離 環 行 道 。<br />

( 紅 車 )<br />

• 如 需 左 轉 , 應 選 擇 左 面 的 車<br />

道 , 並 從 左 面 車 道 駛 離 環 行<br />

道 。( 黃 車 )<br />

山 路<br />

如 果 兩 輛 車 在 很 陡 的 道 路 上 迎<br />

面 駛 來 , 並 無 法 通 行 , 面 朝 山<br />

下 的 車 輛 必 須 倒 退 讓 行 , 直 至<br />

向 山 上 行 駛 的 車 輛 能 夠 通 行 。<br />

面 朝 山 下 的 車 輛 在 倒 車 時 能 夠<br />

較 好 地 控 制 車 輛 。<br />

交 通 訊 號 燈<br />

紅 燈 。 紅 色 訊 號 燈 的<br />

含 義 是 「 停 車 」。 您<br />

可 以 在 紅 燈 處 停 車 ,<br />

然 後 在 避 讓 行 人 、<br />

腳 踏 車 及 可 能 造 成<br />

危 險 的 臨 近 車 輛 之 後 , 向 右<br />

轉 。 切 勿 在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右<br />

轉 。 如 果 有 「 紅 燈 禁 止 轉 彎 」<br />

(NO TURN ON RED) 的 標 誌 , 切<br />

勿 轉 彎 。<br />

紅 色 箭 頭 。 紅 色 箭 頭<br />

的 含 義 是 「 停 車 」。<br />

應 保 持 停 車 狀 態 , 直<br />

至 綠 燈 或 綠 色 箭 頭 亮<br />

起 。 紅 色 箭 頭 處 不 得<br />

轉 彎 。<br />

閃 爍 紅 燈 。 閃 爍 紅 色<br />

訊 號 燈 的 含 義 是 「 停<br />

車 」。 在 停 車 後 , 如<br />

果 安 全 即 可 通 過 。 應<br />

遵 守 先 行 權 規 則 。<br />

黃 燈 。 黃 色 訊 號 燈 的<br />

含 義 是 「 小 心 」。 此<br />

時 紅 色 訊 號 燈 即 將 亮<br />

起 。 當 您 看 到 黃 色 訊<br />

號 燈 時 , 如 果 能 夠 安<br />

全 停 車 , 即 應 當 停 車 。 如 果 無<br />

法 安 全 停 車 , 即 應 小 心 穿 過 交<br />

叉 路 口 。<br />

黃 色 箭 頭 。 黃 色 箭 頭<br />

的 含 義 是 「 受 保 護 」<br />

的 轉 彎 時 間 即 將 結<br />

束 。 應 作 好 準 備 服 從<br />

下 一 個 訊 號 燈 。 下 一 個 訊 號 燈<br />

可 能 是 綠 燈 、 紅 燈 或 紅 箭 頭 。<br />

閃 爍 黃 燈 。 閃 爍 的 黃 色<br />

訊 號 燈 警 告 您 要 小 心 。<br />

您 無 須 在 閃 爍 的 黃 色 訊<br />

號 燈 處 停 車 , 但 您 必 須<br />

減 慢 車 速 , 在 進 入 交 叉<br />

路 口 前 應 特 別 當 心 。<br />

綠 燈 。 綠 色 訊 號 燈 的 含<br />

義 是 「 通 行 」, 但 在 您<br />

通 行 之 前 應 避 讓 已 經 進<br />

入 交 叉 路 口 的 車 輛 、 腳<br />

踏 車 或 行 人 。 您 如 果 要<br />

左 轉 ,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來 完<br />

成 轉 彎 , 並 須 同 時 避 免 迎 面 駛<br />

來 的 車 輛 、 腳 踏 車 或 行 人 構 成<br />

危 險 。 如 果 您 在 訊 號 燈 變 成 紅<br />

色 之 前 無 法 完 全 穿 越 路 口 , 則<br />

不 應 駛 入 路 口 。 您 如 果 在 路 口<br />

阻 礙 交 通 , 可 能 會 被 罰 款 。<br />

綠 色 箭 頭 。 綠 色 箭 頭<br />

的 含 義 是 「 通 行 」 。<br />

須 按 照 箭 頭 指 示 轉 彎 ,<br />

但 應 首 先 避 讓 已 經 駛 入<br />

- 18 -


交 叉 路 口 的 車 輛 、 腳 踏 車 或 行<br />

人 。 綠 色 箭 頭 允 許 您 進 行 「 受<br />

保 護 的 」 轉 彎 。 這 意 味 著 在 您<br />

看 到 綠 色 箭 頭 期 間 , 迎 面 駛 來<br />

的 車 輛 、 腳 踏 車 及 行 人 會 被 紅<br />

燈 攔 阻 。<br />

交 通 燈 失 靈 。 如 果 交 通 燈 失<br />

靈 , 應 在 到 達 交 叉 路 口 時 停<br />

車 , 把 該 路 口 視 作 四 面 有 停 車<br />

標 誌 的 路 口 。<br />

行 人 訊 號 燈<br />

行 人 訊 號 燈 顯 示 下 列 字 樣 或<br />

圖 像 ..<br />

• 「 行 走 」(Walk) 或<br />

用 燈 光 顯 示 的 一 位<br />

「 行 走 者 」, 即 表<br />

明 可 以 穿 越 街 道 。<br />

• 「 禁 止 行 走 」<br />

(Don’t Walk) 或 用<br />

燈 光 顯 示 一 隻 「 舉<br />

起 的 手 」, 即 表 示<br />

您 不 能 穿 越 街 道 。<br />

• 閃 爍 的 「 禁 止<br />

行 走 」 ( D o n ’ t<br />

W a l k ) 或 用 燈 光 顯 示 一 隻<br />

「 舉 起 的 手 」, 表 示 您 不 能 穿<br />

越 街 道 。 因 為 此 時 交 通 燈 即 將<br />

改 變 。 如 果 在 燈 光 閃 爍 時 您 已<br />

經 開 始 穿 越 街 道 , 應 儘 快 完<br />

成 穿 行 。<br />

在 許 多 交 通 燈 處 , 您 都 需 要 按<br />

行 人 按 鈕 才 能 啟 動 「 行 走 」 或<br />

「 行 走 者 」 訊 號 。 如 果 沒 有 行<br />

人 訊 號 , 行 人 必 須 遵 守 交 通 燈<br />

指 示 。<br />

交 通 標 誌<br />

您 可 以 從 交 通 標 誌 的 形 狀 判 斷<br />

其 含 義 。 以 下 是 一 些 常 用 的 形<br />

狀 。<br />

八 角 形 紅 色 STOP 標 誌<br />

STOP<br />

意 味 著 , 您 在 任 何 時<br />

候 看 到 STOP 標 誌 都 必<br />

須 停 車 。 在 穿 越 人 行 橫 道 或 白<br />

色 「 停 車 線 」 之 前 均 需 停 車 。<br />

停 車 線 是 漆 在 路 面 上 的 寬 白<br />

線 。 如 果 沒 有 人 行 橫 道 或 停 車<br />

線 標 誌 , 應 在 路 口 前<br />

停 車 。<br />

三 角 形 紅 色 YIELD 標<br />

誌 的 含 義 是 減 速 , 作<br />

好 停 車 準 備 , 必 要 時 讓 其 他 車<br />

輛 、 行 人 或 騎 腳 踏 車 者 先 行 。<br />

正 方 形 紅 色 及 白 色<br />

監 管 標 誌 告 訴 您 必<br />

DO NOT<br />

須 遵 循 的 規 則 。 例<br />

ENTER<br />

ENTER<br />

如 ,「 禁 止 進 入 」<br />

(DO NOT ENTER) 標 WRONG<br />

WRONG WAY<br />

誌 意 味 著 不 得 進 入 WAY<br />

某 一 條 道 路 或 某<br />

個 出 口 ( 該 標 誌 通 常 出 現 在<br />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處 )。 在 「 禁<br />

止 進 入 」(DO NOT ENTER) 的<br />

旁 邊 還 可 能 設 置 「 錯 行 」<br />

(WRONG WAY) 的 標 誌 。 如 果 您<br />

看 到 以 上 兩 個 標 誌 或 其 中 一 個<br />

標 誌 , 則 應 駛 到 路 邊 並 停 車 。<br />

因 為 您 在 逆 向 行 車 。 等 到 安 全<br />

時 把 車 輛 倒 回 或 轉 彎 , 返 回 您<br />

原 來 所 在 的 道 路 。 在 夜 間 , 如<br />

- 19 -


果 您 逆 向 行 車 , 車 燈 照 耀 下 路<br />

面 反 光 標 誌 會 呈 現 紅 色 。<br />

若 紅 色 圓 圈 中 有 一 條 紅<br />

線 , 則 永 遠 表 示 「 禁<br />

止 」。 圓 圈 內 的 圖 形 表<br />

明 被 禁 止 的 行 為 。 該 標<br />

誌 下 面 可 能 有 文 字 , 也<br />

可 能 沒 有 文 字 。<br />

圓 形 標 誌 告 訴 您 前 面<br />

是 鐵 路 交 叉 口 。<br />

五 邊 形 標 誌 表 明 附 近<br />

有 學 校 。<br />

菱 形 標 誌 警 告 駕 駛 者 前 面 有 特 殊<br />

路 況 及 危 險 。 許 多 警 告 標 誌 都 採<br />

用 菱 形 。 您 必 須 遵 守 所 有 警 告 標<br />

誌 , 而 無 論 其 形 狀 如 何 。<br />

白 色 長 方 形 標 誌 告 訴 您 必 須 遵<br />

守 的 重 要 規 則 。<br />

更 多 示 例 請 參 閱 第 81 頁 及 第<br />

83 頁 。<br />

限 速<br />

加 州 的 「 基 本 車 速 法 」(Basic<br />

Speed Law) 規 定 , 駕 駛 者 必 須<br />

根 據 當 時 的 狀 況 安 全 行 車 , 駕 駛<br />

速 度 絕 不 能 超 過 能 保 證 安 全 行 車<br />

的 速 度 。 例 如 , 即 使 您 在 每 小 時<br />

限 速 55 英 里 的 路 段 內 以 45 英 里 的<br />

速 度 行 駛 , 但 如 果 有 大 霧 , 您 仍<br />

有 可 能 由 於 「 根 據 當 時 狀 況 車 速<br />

太 快 」 而 受 罰 單 。 您 在 任 何 時 候<br />

都 不 得 超 越 標 誌 顯 示 的 限 速 , 即<br />

使 您 認 為 以 這 一 速 度 駕 駛 很 安 全<br />

亦 應 如 此 。<br />

無 論 標 誌 顯 示 的 限 速 是 多 少 , 您<br />

的 車 速 應 取 決 於 下 列 因 素 ..<br />

• 路 上 車 輛 的 數 目 及 速 度 。<br />

• 路 面 是 否 光 滑 、 坎 坷 、 有 沙 石 、<br />

潮 濕 、 乾 燥 、 寬 闊 或 狹 窄 。<br />

• 路 邊 是 否 有 騎 腳 踏 車 者 或 行 人 。<br />

• 是 否 下 雨 、 起 霧 、 下 雪 、 刮 風<br />

或 有 沙 塵 。<br />

最 高 限 速<br />

加 州 大 多 數 公 路 的 最 高 限 速 是<br />

每 小 時 65 英 里 。 在 標 誌 顯 示<br />

70 英 里 車 速 時 , 您 可 以 以 每 小<br />

時 70 英 里 的 速 度 行 駛 。 沒 有 分<br />

隔 的 雙 車 道 公 路 以 及 拖 車 的 最<br />

高 限 速 為 每 小 時 55 英 里 , 除 非<br />

另 有 限 速 標 誌 。<br />

在 每 一 個 地 區 都 有 根 據 不 同 路<br />

況 及 交 通 狀 況 而 設 置 的 其 他 限<br />

速 標 誌 。 所 有 限 速 均 以 理 想 的<br />

駕 駛 條 件 為 依 據 。 施 工 區 內 通<br />

常 需 要 減 速 行 駛 。<br />

在 任 何 道 路 上 , 駕 駛 速 度 超 越<br />

指 定 限 速 或 超 越 當 時 條 件 許 可<br />

的 安 全 車 速 , 不 僅 危 險 , 而 且<br />

違 法 。 速 度 越 快 , 需 要 的 停 車<br />

距 離 也 就 越 長 。 用 於 避 免 危 險<br />

或 車 禍 的 時 間 也 越 少 。 在 車 速<br />

為 每 小 時 60 英 里 時 , 撞 車 的 力<br />

量 不 是 車 速 為 30 英 里 時 的 兩<br />

倍 , 而 是 四 倍 !<br />

- 20 -


減 速 行 駛<br />

交 通 擁 擠 或 天 氣 惡 劣<br />

在 交 通 擁 擠 或 天 氣 惡 劣 時 , 您<br />

必 須 減 速 行 駛 。 但 是 , 如 果 您<br />

因 行 駛 過 慢 , 而 阻 礙 了 正 常<br />

合 理 的 交 通 , 您 可 能 會 收 到<br />

罰 單 。 當 您 的 車 速 比 其 他 車<br />

輛 慢 , 則 不 應 佔 用 「 一 號 」<br />

( 快 速 ) 車 道 。 ( 請 參 閱 第<br />

24 頁 。) 當 後 面 有 車 緊 緊 追 隨<br />

而 希 望 提 高 車 速 時 , 您 應 換 至<br />

右 車 道 。<br />

拖 車 、 公 共 汽 車 或 大 型 卡 車<br />

當 您 駕 駛 拖 車 、 大 客 車 或 三 軸<br />

或 多 軸 卡 車 時 , 您 必 須 在 右 車<br />

道 或 為 慢 行 車 輛 指 定 的 車 道 內<br />

行 駛 。 如 果 車 道 內 沒 有 標 誌 ,<br />

但 同 一 方 向 有 四 條 車 道 , 您 祇<br />

能 在 靠 右 側 的 兩 條 車 道 中 的 一<br />

條 車 道 內 行 駛 。<br />

週 圍 有 兒 童<br />

在 距 離 學 校 500 英 尺 內 , 如 果<br />

兒 童 在 戶 外 活 動 或 穿 越 街 道 ,<br />

限 速 為 每 小 時 25 英 里 , 除 非<br />

另 有 標 誌 說 明 。 另 外 , 如 果 學<br />

校 週 圍 沒 有 圍 欄 , 並 且 兒 童 在<br />

戶 外 活 動 , 您 絕 對 不 能 超 過 每<br />

小 時 25 英 里 的 車 速 。 在 學 校 、<br />

操 場 、 公 園 及 居 民 區 附 近 駕 駛<br />

時 , 須 更 加 謹 慎 , 因 為 兒 童 可<br />

能 會 突 然 闖 入 街 道 。<br />

在 接 近 學 校 時 , 應 注 意 觀 察 ..<br />

• 騎 腳 踏 車 者 及 行 人 。<br />

• 學 校 安 全 巡 視 員 或 學 校 人 行 護<br />

衛 員 , 並 服 從 他 們 的 指 揮 。 為<br />

了 保 證 交 通 指 揮 員 的 安 全 , 在<br />

繼 續 行 進 前 , 應 留 出 時 間 讓 人<br />

行 護 衛 員 安 全 到 達 路 邊 。<br />

• 停 下 的 校 車 及 穿 越 街 道 的 兒<br />

童 。 有 些 校 車 在 準 備 停 車 及<br />

兒 童 下 車 時 閃 爍 黃 燈 。 閃 爍<br />

黃 燈 , 警 示 您 應 該 減 速 並 準<br />

備 停 車 。 在 校 車 閃 爍 紅 燈 時<br />

( 紅 燈 位 於 車 前 部 及 車 後 頂<br />

部 ), 您 無 論 沿 哪 個 方 向 行 駛<br />

都 必 須 停 車 , 直 至 兒 童 安 全 穿<br />

過 街 道 , 且 紅 燈 停 止 閃 爍 。 法<br />

律 規 定 , 在 紅 燈 閃 爍 時 您 必 須<br />

停 在 原 地 (VC §22454)。 如 果<br />

您 未 停 車 , 則 可 能 被 處 以 最<br />

高 達 1,000 美 元 的 罰 款 , 並 且<br />

您 的 駕 駛 權 可 能 被 暫 時 吊 銷 一<br />

年 。 如 果 校 車 是 在 有 分 隔 的 道<br />

所 有 車 輛 都 必 須 停 車<br />

- 21 -


路 或 多 車 道 ( 每 一 方 向 至 少 兩<br />

條 車 道 ) 的 公 路 之 另 一 側 , 您<br />

無 需 停 車 。<br />

盲 點 交 叉 路 口<br />

盲 點 交 叉 路 口 的 限 速 是 每 小 時<br />

15 英 里 。 在 穿 越 路 口 前 最 後<br />

100 英 尺 內 , 如 果 在 任 何 路 口 均<br />

沒 有 停 車 標 誌 , 而 且 在 任 一 方<br />

向 您 的 能 見 距 離 不 足 100 英 尺 ,<br />

該 交 叉 路 口 即 被 視 作 「 盲 點 」<br />

路 口 。 交 叉 路 口 處 的 樹 木 、 灌<br />

木 、 建 築 物 或 停 泊 的 車 輛 可 能<br />

阻 擋 您 的 側 面 視 線 。 如 果 視 線<br />

被 阻 擋 , 應 緩 慢 行 進 , 直 至 能<br />

夠 看 清 為 止 。<br />

小 巷<br />

所 有 小 巷 的 限 速 均 為 每 小 時<br />

15 英 里 。<br />

靠 近 鐵 路<br />

如 果 您 距 離 鐵 路 交 叉 口 不 超 過<br />

100 英 尺 , 並 且 軌 道 兩 側 來 往 方<br />

向 的 視 野 不 足 400 英 尺 , 則 限 速<br />

為 每 小 時 15 英 里 。 如 果 交 叉 口<br />

設 有 安 全 門 、 警 報 訊 號 或 旗 號<br />

員 , 您 的 車 速 可 以 超 過 每 小 時<br />

15 英 里 。<br />

接 近 鐵 路 或 鐵 路 交 叉 口 時 ..<br />

• 向 兩 側 查 看 , 並 傾 聽 是 否 有 火<br />

車 。 許 多 鐵 路 交 叉 口 都 有 多 條<br />

車 道 , 因 此 應 於 穿 越 前 隨 時 根<br />

據 必 要 而 作 好 停 車 準 備 。 僅 限<br />

在 指 定 的 交 叉 口 穿 越 鐵 路 , 並<br />

且 祇 能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穿<br />

越 鐵 路 。<br />

• 隨 時 注 意 任 何 一 條 鐵 道 上 朝 任<br />

意 一 個 方 向 行 駛 的 火 車 。 如 果<br />

您 在 穿 過 鐵 道 後 需 要 停 車 , 務<br />

必 確 保 在 停 車 前 您 的 車 輛 已 經<br />

駛 離 鐵 道 。<br />

• 絕 對 不 要 在 鐵 道 上 停 車 。 請<br />

記 住 , 火 車 無 法 迅 速 停 車 或<br />

改 道 。 如 果 您 停 在 鐵 道 上 ,<br />

則 有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危 險 。<br />

• 注 意 在 穿 過 鐵 道 之 前 必 須 停<br />

下 的 車 輛 。 這 些 車 輛 包 括 公<br />

共 汽 車 、 校 車 及 載 運 危 險 物<br />

品 的 卡 車 。<br />

• 請 記 住 , 閃 爍 的 紅 燈 表 示 停<br />

車 ! 當 鐵 路 交 叉 口 安 全 裝 置<br />

已 經 啟 動 或 有 人 警 告 您 火 車 即<br />

將 到 達 時 , 在 離 最 近 的 鐵 道 至<br />

少 15 英 尺 處 停 車 。 如 果 您 看 到<br />

火 車 弛 近 或 者 聽 到 即 將 到 來 的<br />

火 車 的 汽 笛 聲 、 喇 叭 聲 或 響 鈴<br />

聲 , 則 應 停 車 。<br />

• 即 使 沒 有 看 到 火 車 , 也 不 要<br />

繞 過 交 叉 口 欄 杆 或 從 交 叉 口<br />

欄 杆 下 駛 過 。 應 等 待 欄 杆 打<br />

開 。 如 果 欄 杆 無 法 正 常 開 關 ,<br />

應 撥 打 貼 在 交 叉 口 附 近 的 鐵 路<br />

緊 急 情 況 電 話 號 碼 , 或 者 通 知<br />

當 地 警 察 或 加 州 高 速 公 路 巡 警<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Highway Patrol)。<br />

- 22 -


靠 近 輕 軌 車 輛 交 叉 口<br />

鐵 路 交 叉 口 的 規 則 同 樣 適 用 於<br />

輕 軌 車 輛 交 叉 口 。 如 果 無 法 看<br />

清 兩 個 方 向 是 否 有 車 或 者 不<br />

確 定 是 否 有 其 他 輕 軌 車 輛 或 火<br />

車 駛 來 , 切 勿 穿 過 車 道 。 切 勿<br />

繞 過 關 閉 的 欄 杆 或 從 欄 杆 下 方<br />

駛 過 。 備 註 : 輕 軌 車 輛 噪 音 很<br />

小 , 並 且 行 駛 速 度 比 貨 車 快 。<br />

靠 近 有 軌 電 車 、 無 軌 電 車 或<br />

公 共 汽 車<br />

在 能 夠 安 全 超 車 時 , 超 車 限 速<br />

為 不 超 過 每 小 時 10 英 里 。 該 限<br />

速 適 用 於 停 有 有 軌 電 車 、 無 軌<br />

電 車 或 公 共 汽 車 並 由 警 察 或 交<br />

通 燈 管 制 交 通 的 安 全 區 或 交 叉<br />

路 口 。 安 全 區 是 為 行 人 指 定 的<br />

空 間 , 用 突 起 的 圓 形 標 誌 或 其<br />

他 路 面 標 誌 標 出 。 在 有 軌 電 車<br />

或 無 軌 電 車 與 普 通 車 輛 使 用 同<br />

一 條 道 路 的 區 域 內 , 您 常 會 見<br />

到 標 出 的 安 全 區 。<br />

商 業 區 或 住 宅 區<br />

限 速 為 每 小 時 25 英 里 , 除 非 另<br />

有 標 示 。<br />

靠 近 動 物 時<br />

如 果 您 看 到 動 物 或 牲 畜 , 應 減<br />

速 , 並 聽 從 動 物 看 管 人 員 的 指<br />

揮 。 如 果 您 看 到 路 上 有 一 隻 走<br />

失 的 動 物 , 應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br />

減 速 或 停 車 。<br />

車 道 標 誌 示 例<br />

(1) 黃 色 實 線 .. 如 果 靠 近 您 的 一 側 是 黃 色 實<br />

線 , 則 不 能 超 車 。<br />

(2) 雙 實 線 .. 不 能 超 車 。<br />

(3) 黃 色 虛 線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超 車 。<br />

行 車 道 使 用<br />

路 面 標 線 顏 色<br />

黃 色 實 線 .. 道 路 中 心 的 黃 色 實<br />

線 表 明 該 道 路 用 於 雙 向 行 駛 。<br />

黃 色 虛 線 .. 如 果 黃 色 虛 線 靠 近<br />

您 的 車 道 一 側 , 您 可 以 超 車 。<br />

雙 黃 實 線 .. 意 味 著 禁 止 超 車 。<br />

絕 不 要 超 越 左 側 的 雙 黃 實 線 ,<br />

除 非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br />

• 在 交 叉 路 口 左 轉 。<br />

• 轉 入 或 轉 出 一 條 私 人 道 路 或 門<br />

前 車 道 。<br />

• 在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內 行 駛 , 指 定<br />

的 入 口 在 左 側 。<br />

• 您 所 在 一 側 的 車 道 關 閉 或 有 障<br />

礙 物 , 您 按 照 指 示 而 使 用 另 一<br />

側 的 車 道 。<br />

兩 組 雙 黃 實 線 .. 如 果 兩 組 雙 黃 實<br />

線 之 間 的 距 離 寬 度 至 少 為 兩 英 尺<br />

或 兩 英 尺 以 上 , 則 這 兩 組 雙 黃 實<br />

線 應 當 被 視 作 實 物 障 礙 。 切 勿 在<br />

該 障 礙 區 行 車 或 穿 越 該 障 礙 區 或<br />

- 23 -


B<br />

者 在 該 障 礙 區 左 轉 或 回 轉 , 除<br />

非 在 該 障 礙 區 的 指 定 開 口 處 。<br />

( 請 參 閱 上 圖 “B"。)<br />

白 色 實 線 .. 表 示 沿 同 一 方 向 行<br />

進 的 車 道 , 例 如 單 行 道 。<br />

白 色 虛 線 .. 用 於 分 隔 同 一 方 向<br />

的 兩 條 或 多 條 車 道 。<br />

車 道 選 擇<br />

車 道 經 常 用 數 字 標 誌 。 左 側 車<br />

道 或 「 快 」 車 道 稱 為 「1 號 車<br />

道 」。1 號 車 道 右 側 的 車 道 稱<br />

為 2 號 車 道 , 然 後 是 3 號 車 道 ,<br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br />

應 在 車 流 速 度 最 平 穩 的 一 條 車<br />

道 內 行 駛 。 如 果 在 您 的 一 側 有<br />

三 條 車 道 可 供 選 擇 , 選 擇 中 間<br />

的 一 條 車 道 駕 駛 最 為 穩 妥 。 如<br />

果 您 希 望 提 高 車 速 、 超 車 或 左<br />

轉 , 可 使 用 左 車 道 。 當 您 車 速<br />

較 慢 、 進 入 或 退 出 道 路 時 , 應<br />

使 用 右 車 道 。<br />

如 果 您 行 進 的 方 向 祇 有 兩 條 車<br />

道 , 使 用 右 車 道 最 為 穩 妥 。<br />

不 要 不 停 地 變 換 車 道 。 儘 量 順<br />

著 一 條 車 道 行 駛 。 一 旦 您 開 始<br />

穿 越 交 叉 路 口 , 應 逕 直 穿 越 ,<br />

不 要 停 留 。 如 果 您 開 始 轉 彎 ,<br />

應 繼 續 轉 彎 , 不 要 停 留 。 最 後<br />

一 刻 改 變 主 意 會 有 可 能 造 成 車<br />

禍 。 如 果 您 錯 過 一 個 路 口 ,<br />

應 繼 續 行 駛 至 下 一 個 路 口 , 然<br />

後 返 回 原 處 並 按 照 目 的 地 路 線<br />

行 駛 。<br />

變 換 車 道<br />

變 換 車 道 包 括 ..<br />

• 從 一 條 車 道 換 至 另 一 條 車 道 。<br />

• 從 入 口 坡 道 進 入 高 速 公 路 。<br />

• 從 路 邊 或 路 肩 駛 入 車 道 。<br />

在 變 換 車 道 前 , 應 發 出 訊 號 ,<br />

查 看 所 有 後 視 鏡 , 並 且 ..<br />

• 查 看 後 方 及 側 面 的 車 輛 。<br />

• 回 頭 查 看 左 側 或 右 側 , 確 保 您<br />

要 駛 入 的 車 道 內 無 車 。<br />

• 查 看 您 的 盲 點 範 圍 內 是 否 有 車<br />

輛 或 摩 托 車 。<br />

• 確 保 在 您 要 換 入 的 車 道 內 有 足<br />

夠 的 空 間 讓 您 插 入 。<br />

腳 踏 車 道<br />

腳 踏 車 道 的 標 誌 是 在 街 道 一 側<br />

有 一 條 白 色 實 線 , 距 路 邊 約 四<br />

英 尺 或 更 寬 。 這 條 線 在 接 近<br />

路 口 時 通 常 變 為 虛 線 。 腳 踏 車<br />

道 的 路 面 上 漆 有 「 腳 踏 車 道 」<br />

(BIKE LANE) 的 字 樣 。 轉 彎 時 ,<br />

車 道 編 號 示 例<br />

- 24 -


如 果 距 離 前 方 右 轉 彎 處 或 其 他<br />

門 前 車 道 入 口 處 不 足 200 英 尺 ,<br />

則 必 須 進 入 腳 踏 車 道 轉 彎 。 除<br />

此 之 外 , 在 任 何 其 他 時 候 均 不<br />

得 在 腳 踏 車 道 內 駕 駛 。<br />

您 可 以 在 腳 踏 車 道 內 泊 車 ,<br />

除 非 有 「 禁 止 泊 車 」 ( N o<br />

Parking) 的 標 誌 。<br />

設 有 人 行 道 時 , 行 人 不 得 佔 用<br />

腳 踏 車 道 。 機 動 騎 腳 踏 車 者 應<br />

當 慎 用 腳 踏 車 道 , 避 免 與 普 通<br />

腳 踏 車 相 撞 。<br />

超 車 車 道<br />

在 超 車 前 , 應 注 意 查 看 前 方 路<br />

況 及 交 通 狀 況 , 搞 清 是 否 會 有<br />

其 他 車 輛 進 入 您 的 車 道 。<br />

切 勿 為 了 超 車 而 駛 出 鋪 設 的 路<br />

面 或 道 路 的 主 要 行 車 部 份 , 亦<br />

不 得 駛 上 路 肩 。 道 路 的 主 要 行<br />

車 部 份 之 邊 緣 漆 有 一 條 白 線 。<br />

在 交 叉 路 口 、 鐵 路 交 叉 口 及 購<br />

物 中 心 入 口 處 超 車 十 分 危 險 。<br />

應 從 左 面 超 車 。 僅 在 下 列 情 形<br />

下 , 才 可 從 右 面 超 車 ..<br />

• 開 放 的 公 路 路 面 上 明 確 標 有<br />

兩 條 或 兩 條 以 上 與 您 同 一 方<br />

向 的 車 道 。<br />

• 前 方 駕 駛 者 正 在 左 轉 , 而 您<br />

無 須 駛 出 路 面 。 如 果 前 方 駕<br />

駛 者 亮 起 左 轉 燈 , 切 勿 從 左<br />

面 超 車 。<br />

正 確<br />

錯 誤<br />

應 從 左 面 超 越 腳 踏 車 。 如 果 您<br />

在 路 面 很 窄 的 車 道 內 行 駛 , 應<br />

等 候 對 面 車 道 內 無 車 , 然 後 再<br />

超 越 腳 踏 車 。 切 勿 緊 貼 著 腳 踏<br />

車 超 越 。<br />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及 入 口 坡 道<br />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是 高 速 公 路 上 專<br />

供 大 客 車 及 / 或 合 用 車 輛 使 用<br />

的 車 道 。 如 果 您 車 內 的 人 數 符<br />

合 合 用 車 的 最 低 規 定 或 者 您 駕<br />

駛 的 是 帶 有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特<br />

別 標 牌 的 低 排 氣 車 輛 , 則 您 可<br />

以 使 用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或 入 口 坡<br />

道 。 摩 托 車 可 使 用 合 用 車 行 車<br />

道 , 除 非 另 有 標 誌 。<br />

入 口 坡 道 或 高 速 公 路 兩 旁 的 標<br />

誌 告 訴 您 合 用 車 的 人 數 限 制 及<br />

CARPOOL IS<br />

2 OR MORE<br />

PERSONS<br />

PER VEHICLE<br />

MOTORCYCLES<br />

OK<br />

- 25 -


該 限 制 的 適 用 時 間 。 合 用 車<br />

行 車 道 的 路 面 漆 有 菱 形 標 誌<br />

( ) 及 「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br />

(Carpool Lane) 的 字 樣 。 此 類 車<br />

道 也 稱 為 高 載 客 量 車 輛 (HOV) 專<br />

用 道 。 切 勿 穿 越 兩 條 平 行 的 實<br />

線 進 入 或 退 出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br />

除 非 在 指 定 的 入 口 或 出 口 。<br />

掛 有 拖 車 的 車 輛 通 常 不 允 許 使<br />

用 合 用 車 行 車 道 , 因 為 此 類 車<br />

輛 車 速 較 慢 , 通 常 僅 限 在 右 車<br />

道 內 行 駛 。<br />

中 間 左 轉 車 道<br />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設 在 雙 向 街 道 的<br />

中 間 , 兩 側 各 有 兩 條 線 。 內 側<br />

是 虛 線 , 外 側 是 實 線 。 如 果 街<br />

道 上 有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 您 在 左<br />

轉 (VC §21460.5[c]) 或 開 始 許 可<br />

的 回 轉 時 , 必 須 使 用 該 車 道 。<br />

您 在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內 行 駛 的 距<br />

離 不 得 超 過 200 英 尺 。 該 車 道 並<br />

非 正 常 行 車 道 或 超 車 道 。 使 用<br />

此 車 道 左 轉 前 , 應 先 打 亮 訊 號<br />

燈 , 完 全 駛 入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br />

不 要 斜 跨 標 誌 線 停 車 , 致 使 您<br />

的 車 尾 阻 擋 交 通 。 確 認 車 道 來<br />

往 兩 個 方 向 均 無 車 輛 , 然 後 才<br />

能 在 安 全 的 情 形 下 轉 彎 。 要 注<br />

意 同 一 車 道 內 迎 面 駛 來 開 始 左<br />

轉 的 車 輛 。<br />

從 側 街 或 門 前 車 道 出 來 左 轉<br />

時 , 應 先 打 亮 訊 號 燈 , 並 等 候<br />

安 全 時 機 。 然 後 駛 入 中 間 左 轉<br />

車 道 。 安 全 時 再 匯 入 車 流 。<br />

您 可 以 穿 越 中 間 左 轉 車 道 。<br />

避 讓 區 域 及 車 道<br />

兩 條 車 道 的 道 路 上 有<br />

時 會 有 特 別 「 避 讓 」<br />

區 域 標 誌 。 如 果 您 的<br />

車 速 較 慢 , 應 駛 入 避<br />

讓 區 域 , 讓 後 面 的 車<br />

先 行 。<br />

有 些 兩 條 車 道 的 道 路 上 有 超 車<br />

車 道 。 如 果 您 在 兩 條 車 道 的 公<br />

路 或 道 路 上 緩 慢 行 駛 , 而 該 路<br />

段 不 能 安 全 超 車 , 您 的 車 後 積<br />

壓 了 五 輛 或 更 多 車 輛 , 您 就 應<br />

當 駛 入 避 讓 區 域 或 避 讓 車 道 ,<br />

讓 其 他 車 輛 先 行 。<br />

車 道 終 點 標 誌<br />

在 接 近 高 速 公 路 車 道 ( 以 及 某<br />

些 城 市 街 道 的 車 道 ) 之 終 點<br />

BIKE<br />

LANE<br />

BIKE<br />

LANE<br />

- 26 -


處 , 路 面 上 通 常 繪 有 粗 大 的 虛<br />

線 。 如 果 您 的 車 道 標 有 此 類 虛<br />

線 , 應 作 好 準 備 , 退 出 高 速 公<br />

路 或 該 車 道 。 注 意 查 看 出 口 或<br />

匯 合 之 類 的 標 誌 。<br />

轉 彎<br />

左 轉 。 左 轉 前 , 靠 近 道 路 中 間<br />

分 隔 線 行 駛 或 進 入 左 轉 車 道 。<br />

在 轉 彎 前 約 100 英 尺 處 開 始 打<br />

亮 訊 號 燈 。 從 左 側 回 頭 查 看 ,<br />

同 時 減 慢 車 速 。 在 停 車 線 前 停<br />

車 。 先 朝 左 看 , 然 後 朝 右 看 ,<br />

然 後 再 朝 左 看 , 安 全 時 方 可 轉<br />

彎 。 左 轉 時 切 勿 轉 彎 過 急 或 者<br />

「 佔 用 」 對 面 車 輛 的 車 道 。<br />

安 全 建 議 : 在 左 轉 之 前 , 車 輪<br />

應 朝 向 正 前 方 , 然 後 在 安 全 時<br />

才 開 始 轉 彎 。 如 果 車 輪 朝 向 左<br />

邊 , 若 被 後 面 的 車 撞 上 , 您 會<br />

被 擠 入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流 中 。<br />

在 單 行 道 上 紅 燈 時 左 轉 。 先 打<br />

亮 訊 號 燈 , 在 紅 燈 前 的 停 車 線<br />

或 路 口 前 停 車 。 如 果 您 要 轉 入<br />

的 車 道 是 車 流 向 左 行 駛 的 單 行<br />

道 , 並 且 沒 有 標 誌 禁 止 左 轉 ,<br />

則 可 左 轉 。 您 必 須 為 行 人 、 腳<br />

踏 車 或 綠 燈 通 行 的 車 輛 讓 行 。<br />

右 轉 。 右 轉 前 應 靠 近 道 路 右 側<br />

行 駛 。 如 果 有 腳 踏 車 道 , 應 在<br />

轉 彎 前 200 英 尺 內 再 進 入 腳 踏<br />

車 道 。 注 意 查 看 可 能 夾 在 您 的<br />

車 輛 與 路 邊 之 間 的 腳 踏 車 或 摩<br />

托 車 。 在 轉 彎 前 約 100 英 尺 處<br />

開 始 打 亮 訊 號 燈 。 從 右 側 回 頭<br />

查 看 , 同 時 減 慢 車 速 。 在 停 車<br />

線 前 停 車 。 左 右 查 看 , 並 在 安<br />

全 時 轉 彎 。 轉 彎 切 勿 過 大 。 應<br />

在 右 車 道 內 完 成 轉 彎 。<br />

紅 燈 右 轉 。 先 打 亮 訊 號 燈 , 在<br />

紅 燈 前 的 停 車 線 或 路 口 前 停<br />

車 。 如 果 沒 有 標 誌 禁 止 右 轉 ,<br />

則 可 右 轉 。 您 必 須 為 行 人 、 腳<br />

踏 車 或 綠 燈 通 行 的 車 輛 讓 行 。<br />

左 轉 示 例<br />

右 轉 示 例<br />

- 27 -


紅 色 箭 頭 處 不 得 轉 彎 。 在 看 到<br />

紅 色 箭 頭 時 不 得 右 轉 或 左 轉 。<br />

右 轉 彎 及 左 轉 彎 舉 例<br />

圖 中 車 旁 的 號 碼 指 本 文 中 的 段<br />

落 號 碼 。 在 各 種 情 況 下 均 須 打<br />

亮 轉 彎 訊 號 燈 。<br />

1. 在 雙 行 道 內 左 轉 。 從 最 靠 近 街<br />

道 中 心 的 左 車 道 開 始 轉 彎 。 如<br />

果 安 全 , 您 可 以 轉 入 橫 向 街 道<br />

的 任 意 一 條 車 道 ( 如 箭 頭 所<br />

示 )。 如 果 設 有 中 間 左 轉 車<br />

道 , 您 必 須 從 該 車 道 轉 彎 。 但<br />

如 果 標 誌 或 箭 頭 許 可 , 您 也 可<br />

以 從 其 他 車 道 左 轉 。<br />

2. 右 轉 。 在 轉 彎 之 前 及 之 後 都 應<br />

在 靠 近 右 側 路 邊 的 車 道 內 行<br />

駛 。 轉 彎 切 勿 過 大 , 以 致 進 入<br />

另 一 條 車 道 。 要 注 意 查 看 您 的<br />

車 輛 與 路 邊 之 間 有 無 腳 踏 車 。<br />

有 時 路 旁 標 誌 或 路 面 標 誌 會 允<br />

許 您 從 另 一 條 車 道 右 轉 ( 見 圖<br />

中 * 號 )。<br />

3. 從 雙 行 道 左 轉 進 入 單 行 道 。 從<br />

最 靠 近 街 道 中 心 的 車 道 轉 彎 。<br />

如 箭 頭 所 示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br />

可 以 轉 入 任 何 車 道 。<br />

4. 從 單 行 道 左 轉 進 入 雙 行 道 。 從<br />

最 左 側 車 道 開 始 轉 彎 。 如 箭 頭<br />

所 示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轉<br />

入 任 何 車 道 。<br />

1<br />

1<br />

*<br />

2<br />

7<br />

5<br />

6<br />

*<br />

5. 從 單 行 道 左 轉 進 入 單 行 道 。 從<br />

最 左 側 車 道 開 始 轉 彎 。 當 心 您<br />

- 28 -


的 車 輛 與 路 邊 之 間 可 能 有 腳 踏<br />

車 , 因 為 腳 踏 車 可 以 合 法 使 用<br />

左 轉 車 道 左 轉 。 如 箭 頭 所 示 ,<br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轉 入 任 何<br />

車 道 。<br />

6. 從 單 行 道 右 轉 進 入 單 行 道 。 從<br />

最 右 側 車 道 內 開 始 轉 彎 。 在 安<br />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轉 入 任 何 車<br />

道 。 有 時 路 旁 標 誌 或 路 面 標 誌<br />

會 允 許 您 從 另 一 條 車 道 右 轉 (<br />

見 圖 中 * 號 )。<br />

7. 在 丁 字 路 口 從 單 行 道 轉 入 雙 行<br />

道 。 直 行 車 輛 享 有 先 行 權 。 您<br />

可 以 從 中 間 車 道 右 轉 或 左 轉 。<br />

轉 彎 時 當 心 位 於 您 內 側 的 車 輛<br />

或 腳 踏 車 。<br />

合 法 回 轉<br />

回 轉 是 指 您 在 同 一 條 道 路 上 返<br />

回 頭 , 朝 相 反 方 向 行 駛 。 回 轉<br />

時 , 應 首 先 打 亮 訊 號 燈 , 然 後<br />

從 最 左 側 的 車 道 或 中 間 左 轉 車<br />

道 開 始 轉 彎 。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可<br />

以 回 轉 ..<br />

• 在 安 全 及 法 律 許 可 的 前 提 下 穿<br />

越 雙 黃 線 。<br />

• 在 住 宅 區 內 ..<br />

- 如 果 200 英 尺 以 內 沒 有 車 輛<br />

朝 您 駛 來 。<br />

- 交 通 標 誌 或 訊 號 燈 為 您 提 供<br />

保 護 , 使 您 不 致 於 與 朝 您 駛<br />

來 的 車 輛 相 撞 。<br />

• 在 綠 燈 或 綠 色 箭 頭 亮 起 的 交 叉<br />

路 口 , 除 非 有 「 禁 止 回 轉 」<br />

(No U-turn) 標 誌 。<br />

• 在 有 分 隔 線 的 公 路 上 , 僅 限 在<br />

分 隔 線 開 口 處 回 轉 。<br />

非 法 回 轉<br />

禁 止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回 轉 ..<br />

• 在 有 分 隔 區 的 雙 向 公 路 上 穿 越<br />

分 隔 區 、 路 邊 、 空 地 或 兩 組 雙<br />

黃 線 。<br />

• 由 於 彎 道 、 坡 路 、 雨 、 霧 或 其<br />

他 原 因 , 使 您 無 法 看 清 每 一 方<br />

向 200 英 尺 以 外 的 情 況 。<br />

• 設 有 「 禁 止 回 轉 」<br />

(No U-turn) 標 誌 的 地 方 。<br />

• 可 能 與 其 他 車 輛 相 撞 時 。<br />

• 單 行 道 。<br />

• 在 消 防 站 前 面 。 絕 對 不 要 使 用<br />

消 防 站 的 門 前 車 道 作 回 轉 。<br />

• 在 商 業 區 。 有 教 堂 、 公 寓 、 多<br />

戶 住 宅 、 俱 樂 部 及 公 共 建 築 物<br />

( 學 校 除 外 ) 的 區 域 也 被 視 作<br />

商 業 區 。 僅 限 在 交 叉 路 口 或 專<br />

供 轉 彎 的 開 口 處 轉 彎 。<br />

- 29 -


在 斜 坡 上 泊 車<br />

當 您 泊 車 時 :<br />

泊 車<br />

• 如 果 是 在 坡 度 的 車 道 上 泊<br />

車 , 應 適 當 偏 轉 車 輪 , 以 防<br />

在 泊 車 閘 失 靈 時 車 輛 滑 入 街<br />

道 中 心 。<br />

• 如 果 泊 車 時 車 頭 朝 向 下 坡 , 應<br />

將 前 輪 轉 向 路 邊 的 路 緣 石 或 路<br />

邊 。 還 應 啟 用 泊 車 閘 。<br />

• 如 果 停 車 時 車 頭 朝 向 上 坡 , 應<br />

將 前 輪 轉 向 與 路 緣 石 相 反 的 方<br />

向 , 並 使 車 輛 倒 退 幾 英 寸 。 一<br />

隻 前 輪 的 後 部 應 輕 輕 抵 住 路 緣<br />

石 。 還 應 啟 用 泊 車 閘 。<br />

• 無 論 是 車 頭 朝 向 上 坡 還 是 朝 向<br />

下 坡 , 如 果 沒 有 路 緣 石 , 均 應<br />

偏 轉 車 輪 , 以 防 在 泊 車 閘 失 靈<br />

時 車 輛 滑 入 道 路 中 心 。<br />

無 論 何 時 都 要 啟 用 泊 車 閘 , 泊<br />

車 時 可 設 置 在 檔 位 或 「 泊 車 」<br />

(“park”) 位 置 。<br />

在 有 顏 色 路 邊 泊 車<br />

在 有 顏 色 路 邊 泊 車 時 , 必 須 遵<br />

守 以 下 特 別 泊 車 規 則 :<br />

白 色 .. 僅 限 臨 時 停 車 , 供 乘 客<br />

上 下 車 或 投 送 郵 件 使 用 。<br />

綠 色 .. 可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停 車 。<br />

注 意 綠 色 區 域 旁 邊 的 標 牌 或 標<br />

在 路 緣 上 的 允 許 停 留 的 時 間 。<br />

黃 色 .. 僅 限 乘 客 上 下 車 或 裝 卸<br />

貨 物 時 臨 時 停 車 。 非 商 業 車 輛<br />

的 駕 駛 者 通 常 須 留 在 車 內 。<br />

紅 色 .. 禁 止 停 車 、 逗 留 或 泊<br />

車 。( 公 共 汽 車 可 以 在 公 共 汽<br />

車 紅 色 標 誌 區 臨 時 停 車 。)<br />

藍 色 .. 僅 限 使 用 殘 障<br />

人 士 泊 車 牌 或 殘 障 退<br />

伍 軍 人 牌 照 的 人 士 使<br />

用 。 有 上 述 泊 車 牌 或<br />

特 殊 牌 照 的 殘 障 人 士<br />

可 在 特 別 區 域 泊 車 ,<br />

而 不 受 時 間 限 制 。 其 他 駕 駛<br />

者 不 得 佔 用 其 泊 車 位 。 合 格 人<br />

士 可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的 任 何<br />

一 個 辦 事 處 申 請 泊 車 牌 或 特 別<br />

牌 照 。 課 向 持 有 殘 障 牌 照 或 殘<br />

障 退 伍 軍 人 牌 照 的 人 士 頒 發 身<br />

份 證 。<br />

DOWN 下 坡 HILL UP 上 HILL 坡 NO 沒 有 CURB– 路 邊 時 UP 的 上 HILL 坡<br />

or DOWN 或 下 坡 HILL<br />

- 30 -


備 註 : 濫 用 殘 障 人 士 泊 車 牌 將<br />

導 致 取 消 特 別 泊 車 權 利 。 這<br />

種 行 為 屬 於 輕 罪 , 最 高 可 處<br />

以 1000 美 元 罰 款 或 在 縣 監 獄 六<br />

個 月 以 內 的 監 禁 , 亦 可 二 者<br />

併 罰 。<br />

非 法 泊 車<br />

絕 對 不 要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泊 車 或<br />

離 開 車 輛 ..<br />

• 設 有 「 禁 止 泊 車 」<br />

(No Parking) 標 誌 的 地 方 。<br />

• 在 有 標 記 或 無 標 記 的 人 行 橫 道<br />

或 人 行 道 上 或 在 阻 擋 門 前 車 道<br />

的 地 方 。<br />

• 在 人 行 道 上 的 輪 椅 出 入 口 處 三<br />

英 尺 以 內 或 可 能 會 阻 擋 輪 椅 出<br />

入 口 的 地 方 。<br />

• 在 殘 障 人 士 泊 車 位 , 除 非 您 是<br />

殘 障 人 士 並 且 有 殘 障 泊 車 牌 或<br />

特 別 車 牌 。<br />

殘 障 泊 車 位 旁 的 斜 線 區 域 示 例<br />

• 在 殘 障 人 士 泊 車 位 旁 邊<br />

漆 有 多 條 斜 線 的 地 方 。<br />

(VC §22507.8)<br />

• 在 指 定 用 於 無 排 放 車 輛 泊 車 或<br />

加 油 的 地 方 , 在 此 種 地 方 泊 車<br />

的 車 輛 必 須 出 示 相 關 標 牌 。<br />

• 在 隧 道 內 或 橋 上 , 除 非 是 在 有<br />

標 誌 許 可 的 地 點 。<br />

• 在 距 離 消 防 栓 或 消 防 站 門 前 車<br />

道 15 英 尺 以 內 。<br />

• 在 鐵 道 上 或 距 離 鐵 道 7 1 /2 英 尺<br />

範 圍 之 內 。<br />

• 在 安 全 區 與 路 邊 之 間 。<br />

• 「 併 排 泊 車 」。( 在 路 邊 所 有<br />

合 法 泊 車 位 被 佔 用 的 情 形 下 併<br />

排 泊 車 。)<br />

• 把 車 停 泊 在 街 道 上 逆 向 的<br />

一 側 。<br />

• 在 漆 有 紅 色 的 路 緣 處 。<br />

•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 除 非 ..<br />

- 由 於 緊 急 事 故 , 或<br />

- 警 察 或 交 通 裝 置 要 求 必 須 停<br />

車 , 或<br />

- 專 門 許 可 停 車 的 地 點 。 如 果<br />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停 車 、 泊 車 或<br />

逗 留 時 間 超 過 四 小 時 , 車 輛<br />

可 能 被 拖 走 ( 即 使 由 於 故 障<br />

而 無 法 駕 駛 的 車 輛 也 不 例<br />

外 )。(VC §22651[f])<br />

備 註 : 如 果 您 必 須 在 公 路 上 停<br />

車 , 應 把 車 停 在 路 面 之 外 的 地<br />

點 , 並 坐 在 車 中 , 直 至 有 人<br />

前 來 幫 助 。 留 出 足 夠 的 空 間 供<br />

其 他 車 輛 暢 通 行 駛 。 從 任 何 一<br />

個 方 向 駛 來 的 車 輛 必 須 能 夠 在<br />

200 英 尺 以 外 看 到 您 的 車 。<br />

- 31 -


特 殊 泊 車 規 則<br />

• 當 您 在 水 平 街 道 上 沿 路 緣 泊<br />

車 時 , 前 後 車 輪 必 須 與 路 邊<br />

平 行 , 並 且 距 離 路 緣 不 得 超<br />

過 18 英 寸 。 如 果 沒 有 路 緣 ,<br />

則 應 當 與 街 道 平 行 泊 車 。<br />

• 在 熄 火 及 啟 用 泊 車 閘 之 前 , 駕<br />

駛 者 絕 對 不 要 離 開 車 輛 。<br />

• 不 要 打 開 靠 車 流 一 側 的 車 門 ,<br />

除 非 能 保 證 安 全 而 且 不 會 妨 礙<br />

交 通 。 注 意 查 看 正 在 超 越 您 車<br />

輛 的 腳 踏 車 及 摩 托 車 。 在 上 下<br />

車 後 應 及 時 關 門 。<br />

訊 號<br />

當 您 打 算 左 轉 、 右 轉 、 減 速 或<br />

停 車 時 , 務 必 向 其 他 駕 駛 者 發<br />

出 訊 號 。 可 以 使 用 手 臂 訊 號 或<br />

車 燈 訊 號 。 如 果 陽 光 很 強 , 難<br />

以 看 清 車 燈 , 應 同 時 使 用 手 臂<br />

訊 號 。<br />

摩 托 車 駕 駛 者 常 常 使 用 手 臂 訊<br />

號 , 以 引 起 別 人 注 意 。 騎 腳 踏<br />

車 者 在 右 轉 時 可 伸 出 右 臂 指 向<br />

右 側 。<br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必 須 使 用 訊 號 ..<br />

• 在 左 轉 或 右 轉 前 的 最 後 100 英<br />

尺 內 。 注 意 – 即 使 您 打 訊<br />

號 , 也 不 要 自 動 假 定 您 想 要<br />

佔 用 的 車 道 內 無 車 。<br />

• 在 每 次 換 車 道 前 。 另 外 , 換 車<br />

道 前 還 需 要 回 頭 查 看 並 需 查 看<br />

盲 點 。<br />

•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行 駛 時 , 換 車<br />

道 時 須 至 少 提 前 五 秒 鐘 打 亮<br />

訊 號 。<br />

• 讓 其 他 駕 駛 者 瞭 解 您 的 意 圖 。<br />

• 在 靠 向 路 邊 或 離 開 路 邊 之 前 。<br />

• 變 換 行 車 方 向 時 。<br />

• 即 使 您 看 到 週 圍 無 車 , 也 要 打<br />

亮 訊 號 。 否 則 您 沒 有 看 到 的 車<br />

輛 可 能 會 與 您 撞 車 。<br />

如 果 您 打 算 在 穿 過 交 叉 路 口 後<br />

轉 彎 , 應 等 您 的 車 輛 駛 入 交 叉<br />

路 口 後 再 開 始 打 亮 訊 號 。 如 果<br />

您 過 早 打 亮 訊 號 , 其 他 駕 駛 者<br />

會 誤 以 為 您 打 算 在 交 叉 路 口 轉<br />

彎 , 因 此 有 可 能 從 路 邊 出 車 。<br />

如 果 轉 彎 訊 號 燈 在 轉 彎 後 沒 有<br />

自 行 熄 滅 , 應 記 住 關 掉 轉 彎 訊<br />

號 燈 。<br />

左 轉<br />

右 轉<br />

減 速 或 停 車<br />

- 32 -


其 他 駕 駛 規 則<br />

必 須 杜 絕 的 做 法<br />

• 如 果 車 輛 由 於 裝 載 貨 物 或 載 客<br />

而 無 法 控 制 、 影 響 您 的 前 方 或<br />

側 面 視 線 , 切 勿 駕 駛 。<br />

• 如 果 客 車 內 部 或 外 部 裝 載 的 物<br />

品 超 出 左 側 擋 泥 板 , 或 超 出 右<br />

側 擋 泥 板 六 英 寸 以 上 , 切 勿 駕<br />

駛 。 如 果 貨 物 超 出 車 尾 四 英 尺<br />

以 上 , 必 須 加 裝 12 英 寸 的 紅 色<br />

或 反 光 橙 色 正 方 形 警 告 旗 , 夜<br />

間 則 需 要 使 用 兩 隻 紅 燈 。<br />

• 切 勿 允 許 任 何 人 在 非 用 於 載 客<br />

的 位 置 乘 坐 。<br />

• 切 勿 允 許 任 何 人 在 小 型 卡 車<br />

或 其 他 類 型 卡 車 的 貨 箱 內 搭<br />

乘 , 除 非 車 廂 內 裝 有 座 位 ,<br />

乘 客 能 夠 坐 在 座 位 上 , 並 且<br />

繫 安 全 帶 。<br />

• 切 勿 在 小 型 卡 車 或 其 他 類 型 的<br />

卡 車 中 載 運 動 物 , 除 非 能 將 動<br />

物 妥 善 安 放 。<br />

• 切 勿 把 動 物 扔 在 或 棄 置 在 公<br />

路 上 。 這 種 行 為 觸 犯 法 律 ,<br />

並 將 受 到 處 罰 .. 最 高 1,000 美<br />

元 罰 款 或 六 個 月 監 禁 , 或 二<br />

者 併 罰 。<br />

• 切 勿 拖 拽 任 何 使 用 腳 踏 車 、<br />

非 機 動 車 輛 、 旱 冰 鞋 、 雪<br />

撬 、 滑 雪 板 或 玩 具 車 作 為 交<br />

通 工 具 的 人 。<br />

• 切 勿 在 路 旁 隨 意 丟 棄 垃 圾 。 此<br />

種 行 為 將 被 處 以 1,000 美 元 罰<br />

款 , 還 可 能 命 令 您 揀 回 丟 棄 的<br />

垃 圾 。 對 隨 意 丟 棄 垃 圾 的 判 決<br />

將 載 於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中 。<br />

• 切 勿 使 用 頭 戴 式 耳 機 或 在 兩 耳<br />

中 同 時 使 用 耳 塞 。<br />

• 切 勿 佩 戴 兩 側 鏡 框 過 寬 以 致 阻<br />

擋 您 側 面 視 線 的 眼 鏡 。<br />

• 如 果 車 上 裝 有 顯 示 器 , 且 駕 駛<br />

者 能 夠 看 到 顯 示 器 , 並 且 顯 示<br />

的 內 容 不 是 車 輛 資 訊 或 全 球 定<br />

位 資 訊 , 切 勿 駕 駛 該 車 輛 。<br />

• 切 勿 按 喇 叭 , 除 非 用 於 安 全<br />

警 告 。<br />

• 切 勿 向 車 外 丟 棄 香 煙 、 雪 茄 或<br />

任 何 燃 燒 或 有 火 星 的 物 品 。<br />

• 切 勿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開 槍 或 對 交<br />

通 標 記 進 行 射 擊 。<br />

- 33 -


• 切 勿 在 前 方 擋 風 玻 璃 處 或 側<br />

面 及 後 方 車 窗 處 擺 放 阻 擋 視<br />

線 的 標 誌 或 其 他 物 品 。 切 勿<br />

在 後 視 鏡 上 懸 掛 物 品 。 擋 風<br />

玻 璃 / 車 窗 上 的 膠 籤 僅 限 貼 在<br />

以 下 位 置 ..<br />

- 在 乘 客 一 側 擋 風 玻 璃 右 下 角<br />

的 七 英 寸 見 方 處 ; 或 後 車 窗<br />

下 角 處 。<br />

- 駕 駛 者 一 側 下 角 五 英 寸 見<br />

方 處 。<br />

- 駕 駛 者 身 後 的 側 面 車 窗 。<br />

• 切 勿 駕 駛 機 動 車 輛 進 入 指 定 的<br />

荒 野 區 。(VC §38301.5)<br />

• 切 勿 駕 駛 裝 有 有 色 安 全 玻 璃 的<br />

車 輛 。 如 果 您 的 皮 膚 對 陽 光 過<br />

敏 , 您 可 以 在 白 天 使 用 移 動 式<br />

窗 帘 , 但 必 須 有 醫 生 證 明 。<br />

• 切 勿 阻 塞 或 妨 礙 殯 喪 行 列 。<br />

參 與 送 葬 的 車 輛 享 有 先 行<br />

權 , 如 果 干 擾 、 妨 礙 或 打 斷<br />

殯 葬 行 列 , 您 會 收 到 罰 單 。<br />

(VC §2817) 殯 葬 行 列 由 交 通<br />

警 官 領 行 , 行 列 中 所 有 車 輛<br />

的 擋 風 玻 璃 上 均 有 送 葬 標<br />

記 , 以 示 區 別 。<br />

• 切 勿 在 公 共 街 道 或 公 路 上 駕 駛<br />

「 摩 托 跑 車 」 或 讓 兒 童 駕 駛 這<br />

種 車 輛 。 此 類 車 輛 的 製 造 或 設<br />

計 不 適 用 於 公 路 用 途 , 而 且 不<br />

符 合 聯 邦 安 全 標 準 。<br />

必 須 做 到 的 事 項 :<br />

• 在 狹 窄 的 山 路 上 行 駛 時 , 您 必<br />

須 儘 量 靠 右 側 行 駛 。 如 果 您 的<br />

前 方 視 線 不 足 200 英 尺 , 您 必<br />

須 按 喇 叭 。<br />

• 從 日 落 後 30 分 鐘 起 直 至 日 出 前<br />

30 分 鐘 止 , 您 必 須 開 亮 前 燈 。<br />

• 當 對 面 車 輛 距 離 您 不 超 過<br />

500 英 尺 或 者 與 您 沿 同 一 方<br />

向 行 駛 的 前 方 車 輛 距 離 您 不<br />

超 過 300 英 尺 時 , 您 必 須 使 用<br />

近 光 燈 。<br />

• 如 果 雪 、 雨 、 霧 或 低 能 見 度<br />

( 不 超 過 1,000 英 尺 ) 使 您 不<br />

得 不 啟 用 雨 刷 時 , 您 必 須 打<br />

開 前 燈 。<br />

- 34 -


安 全 駕 駛 方 法<br />

目 光 掃 視<br />

用 目 光 掃 視 ( 即 用 眼 睛 觀 察 週<br />

圍 ) 四 週 , 在 車 輛 週 圍 保 持 安<br />

全 距 離 。 在 另 一 位 駕 駛 者 出 錯<br />

時 , 您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反 應 時<br />

間 。 獲 得 該 反 應 時 間 的 方 法 是<br />

在 您 的 車 輛 四 週 保 持 「 緩 衝 空<br />

間 」。 該 緩 衝 空 間 使 您 有 足 夠<br />

的 煞 車 距 離 或 能 夠 避 開 車 禍 。<br />

明 察 前 方 路 況<br />

為 避 免 措 手 不 及 , 您 應 當 把 目<br />

光 放 在 車 前 10 至 15 秒 的 距 離 。<br />

駕 駛 者 需 要 看 這 麼 遠 的 距 離 才<br />

能 及 早 發 現 危 險 。 始 終 盯 著 緊<br />

靠 車 前 的 路 面 很 危 險 。 您 在 掃<br />

視 前 方 時 , 要 同 時 注 意 週 圍 的<br />

車 輛 。 使 用 後 視 鏡 。 在 您 和 前<br />

方 車 輛 之 間 保 持 足 夠 的 距 離 ,<br />

給 自 己 留 出 「 生 路 」。 駕 駛 錯<br />

誤 會 導 致 車 禍 。<br />

在 市 區 ,10 至 15 秒 的 距 離 大<br />

約 相 當 於 一 個 街 區 長 。 在 公<br />

路 上 ,10 至 15 秒 的 距 離 約 為<br />

0.25 英 里 。<br />

看 到 全 景 。 您 如 果 僅 僅 看 到 道<br />

路 中 間 , 就 會 忽 視 側 面 及 後<br />

方 發 生 的 事 件 。 掃 視 有 助 於 您<br />

看 到 :<br />

• 在 您 到 達 某 一 位 置 時 可 能 已 經<br />

進 入 該 位 置 的 車 輛 和 行 人 。<br />

• 前 方 出 現 問 題 的 警 告 標 誌 。<br />

• 為 您 提 供 行 車 指 示 的 標 誌 。<br />

在 變 換 車 道 之 前 要 回 頭 查 看 ,<br />

因 為 後 視 鏡 有 盲 點 。 摩 托 車 或<br />

腳 踏 車 可 能 隱 藏 在 盲 點 中 。 注<br />

意 觀 察 即 將 發 生 的 事 件 , 例 如<br />

可 能 滾 入 街 心 的 球 或 正 在 開 啟<br />

的 車 門 。<br />

注 意 危 險 跡 象 。 目 光 應 當 超 出<br />

前 方 車 輛 , 向 更 遠 的 地 方 看 。<br />

不 要 讓 目 光 「 停 滯 在 」 一 個 位<br />

置 。 目 光 應 當 四 處 掃 視 。 不<br />

時 察 看 後 視 鏡 ( 每 2 至 5 秒 一<br />

次 ), 以 便 瞭 解 週 圍 車 輛 的 位<br />

置 。<br />

綠 車 在 往 哪 裡 去 ?<br />

陰 影 區 域 是 您 的 盲 點 。<br />

- 35 -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 隨 時 準 備 應 對<br />

交 通 狀 況 的 變 化 。 注 意 觀 察 其<br />

他 駕 駛 者 發 出 的 訊 號 。 在 高 速<br />

公 路 入 口 和 交 叉 路 口 處 提 防 有<br />

車 輛 匯 入 車 流 。 做 好 準 備 , 防<br />

止 路 況 和 車 流 迅 速 發 生 變 化 。<br />

瞭 解 哪 些 車 道 內 無 車 , 以 便 在<br />

必 要 時 使 用 。<br />

切 勿 尾 追 行 車 ! 許 多 駕 駛 者 看<br />

不 到 遠 處 , 因 為 他 們 尾 隨 過<br />

緊 , 前 方 車 輛 阻 擋 了 他 們 的<br />

視 線 。<br />

您 和 前 方 車 輛 之 間 的 距 離 越<br />

大 , 在 看 到 危 險 後 您 享 有 的 反<br />

應 時 間 就 越 多 , 您 也 就 越 有 可<br />

能 停 車 或 避 免 危 險 。<br />

大 部 份 撞 上 車 尾 的 事 故 是 因 為<br />

尾 追 行 車 。 為 避 免 尾 追 行 車 ,<br />

請 遵 循 「3 秒 規 則 」。 當 前 方<br />

車 輛 通 過 某 一 位 置 時 ( 如 路<br />

標 ), 開 始 數 「 一 千 零 一 、 一<br />

千 零 二 、 一 千 零 三 」。 這 個 時<br />

間 大 約 是 3 秒 。 如 果 您 在 數 完 之<br />

前 已 經 超 越 該 位 置 , 就 說 明 您<br />

尾 隨 過 緊 。<br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需 要 留 出 4 秒 或 更<br />

長 的 距 離 :<br />

• 您 的 車 後 有 人 尾 追 行 車 。 在 這<br />

種 情 況 下 , 您 必 須 在 前 方 留 出<br />

更 長 距 離 。 這 樣 , 您 在 必 要<br />

時 可 逐 步 減 速 , 避 免 突 然 煞<br />

車 – 也 可 避 免 後 方 尾 隨 車<br />

輛 撞 上 您 的 車 !<br />

• 路 滑 時 駕 駛 。<br />

• 在 潮 濕 或 結 冰 路 面 、 金 屬 路 面<br />

( 如 橋 樑 、 鐵 道 等 ) 或 砂 石 路<br />

面 跟 隨 摩 托 車 行 車 。 摩 托 車 在<br />

這 些 路 面 上 較 容 易 滑 倒 。<br />

• 後 方 駕 駛 者 想 要 超 車 。 在 這 種<br />

情 況 下 , 您 必 須 在 前 方 留 出 足<br />

夠 距 離 , 以 便 超 車 者 有 足 夠 的<br />

空 間 匯 入 車 流 。<br />

• 掛 有 拖 車 或 載 運 重 物 時 。 額 外<br />

重 量 會 使 煞 車 更 困 難 。<br />

• 前 方 大 型 車 輛 阻 擋 您 的 視<br />

線 。 加 大 距 離 使 您 能 夠 看 到<br />

車 輛 週 圍 。<br />

• 看 到 公 共 汽 車 、 校 車 或 帶 有 標<br />

牌 的 車 輛 停 在 鐵 路 交 叉 口 。 這<br />

些 車 輛 在 鐵 路 交 叉 口 必 須 停<br />

車 , 因 此 請 及 早 減 速 , 留 出<br />

足 夠 距 離 。<br />

• 匯 入 高 速 公 路 時 。<br />

如 果 您 尾 隨 過 緊 , 另 一 位 駕 駛<br />

者 「 切 入 」 您 的 車 前 , 請 鬆 開<br />

油 門 。 這 樣 可 加 大 您 和 前 方 車<br />

輛 之 間 的 距 離 , 避 免 猛 踩 煞 車<br />

或 猛 然 駛 入 另 一 條 車 道 。<br />

明 察 兩 側 交 通<br />

任 何 時 候 接 近 可 能 有 人 穿 越 或<br />

進 入 您 的 車 道 之 處 或 車 流 匯 合<br />

之 處 , 您 都 應 當 查 看 車 輛 兩<br />

側 , 確 保 無 人 無 車 。 在 交 叉 路<br />

- 36 -


口 、 人 行 橫 道 和 鐵 路 交 叉 口 處<br />

務 必 查 看 兩 側 。<br />

交 叉 路 口 :<br />

• 查 看 兩 側 , 即 使 其 他 車 輛 被<br />

紅 燈 或 停 車 標 誌 阻 攔 時 也 不<br />

例 外 :<br />

- 先 向 左 看 , 因 為 左 面 來 車 離<br />

您 更 近 。<br />

- 再 向 右 看 。<br />

- 再 次 向 左 看 , 以 防 在 您 第<br />

一 次 向 左 看 之 後 出 現 人 和<br />

車 輛 。<br />

• 不 要 依 賴 交 通 標 誌 。 有 些 駕<br />

駛 者 不 遵 守 交 通 標 誌 , 因<br />

此 , 在 進 入 交 叉 路 口 前 需 要<br />

左 右 查 看 , 並 且 注 意 迎 面 而<br />

來 的 車 輛 。<br />

在 車 輛 週 圍 保 持 緩 衝 空 間 :<br />

• 切 勿 在 另 一 駕 駛 者 的 盲 點 中<br />

行 駛 。 另 一 駕 駛 者 可 能 看 不<br />

到 您 的 車 輛 , 從 而 在 換 道 時<br />

與 您 相 撞 。<br />

• 在 多 股 車 道 的 街 道 上 避 免 與 其<br />

他 車 輛 併 排 行 駛 。 另 一 位 駕 駛<br />

者 可 能 會 擠 入 您 的 車 道 或 在 未<br />

查 看 之 前 換 道 , 與 您 相 撞 。 因<br />

此 請 超 前 或 滯 後 駕 駛 。<br />

• 如 有 可 能 , 即 使 在 您 享 有 先 行<br />

權 的 情 況 下 也 為 匯 入 高 速 公 路<br />

的 車 輛 留 出 空 間 。<br />

• 在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處 , 切 勿 與 其<br />

他 車 輛 併 行 。 其 他 駕 駛 者 可 能<br />

突 然 決 定 從 出 口 駛 離 公 路 或<br />

進 入 出 口 後 突 然 返 回 高 速 公<br />

路 。<br />

• 使 您 的 車 輛 與 停 泊 的 車 輛 之 間<br />

保 持 距 離 。 有 人 可 能 從 停 泊 的<br />

車 輛 中 下 車 。 車 門 可 能 突 然 打<br />

開 , 停 泊 的 車 輛 也 可 能 突 然 駛<br />

入 車 道 。<br />

• 在 腳 踏 車 附 近 務 必 小 心 駕 駛 。<br />

在 您 的 車 輛 和 腳 踏 車 之 間 始 終<br />

應 當 留 出 足 夠 的 空 間 。<br />

明 察 後 方 路 況<br />

在 作 出 下 列 動 作 之 前 請 務 必 查<br />

看 後 方 :<br />

• 換 道 。 確 保 您 沒 有 妨 礙 換 入 車<br />

道 內 的 車 輛 行 駛 。<br />

• 迅 速 減 速 。 掃 一 眼 後 視 鏡 。 當<br />

您 準 備 轉 入 橫 向 道 路 或 門 前 車<br />

道 時 以 及 進 入 泊 車 位 之 前 停 車<br />

時 , 務 必 查 看 後 視 鏡 。<br />

• 駛 下 長 距 離 或 陡 峻 的 坡 道 。<br />

在 長 距 離 的 陡 峻 坡 道 上 , 注<br />

意 觀 察 大 型 車 輛 。 它 們 能 迅<br />

速 加 速 。<br />

• 倒 車 。 倒 車 總 是 很 危 險 , 因 為<br />

很 難 看 到 車 輛 後 方 。 當 您 倒 車<br />

或 退 出 泊 車 位 時 , 請 務 必 :<br />

- 在 上 車 前 查 看 車 後 方 。<br />

- 37 -


須 繫 安 全 帶 , 否 則 會 受 罰 單<br />

This is a simple two-color


- 倒 車 時 從 右 側 回 頭 查 看 。<br />

作 為 一 項 安 全 措 施 , 開 始<br />

倒 車 之 前 還 要 從 左 側 回 頭<br />

查 看 。<br />

- 不 要 僅 僅 依 賴 後 視 鏡 或 僅 僅<br />

從 側 面 窗 口 查 看 。<br />

- 緩 慢 倒 車 , 以 防 發 生 事 故 。<br />

經 常 查 看 後 方 交 通 狀 況 , 瞭 解<br />

是 否 有 人 尾 追 行 車 ( 另 一 位<br />

駕 駛 者 緊 緊 跟 隨 您 的 車 輛 )。<br />

如 果 有 人 尾 追 行 車 , 請 當 心 !<br />

在 停 車 前 緩 慢 煞 車 。 輕 踩 煞 車<br />

數 次 , 警 告 尾 追 行 車 者 您 在<br />

減 速 。<br />

請 儘 快 「 甩 掉 」 尾 追 行 車 者 ,<br />

您 可 以 更 換 車 道 , 或 減 慢 車 速<br />

讓 尾 追 行 車 者 超 車 。 如 果 上 述<br />

方 法 無 效 , 您 可 以 在 安 全 時 駛<br />

離 路 面 , 讓 尾 追 行 車 者 先 行 。<br />

保 持 車 窗 和 後 視 鏡 清 潔<br />

保 持 擋 風 玻 璃 和 側 面 車 窗 內 外<br />

清 潔 。 強 烈 的 陽 光 或 燈 光 照 在<br />

有 污 垢 的 窗 子 上 會 使 您 很 難 看<br />

清 車 外 的 情 況 。 開 車 之 前 應 當<br />

清 除 所 有 車 窗 和 外 部 視 鏡 上 的<br />

冰 、 霜 或 露 水 。<br />

確 保 您 的 視 線 不 受 阻 擋 , 也 不<br />

妨 礙 別 人 看 到 您 。 如 果 您 在 雨<br />

天 或 雪 天 駕 駛 , 您 可 能 有 時 需<br />

要 停 車 , 刮 除 擋 風 玻 璃 、 前 燈<br />

或 尾 燈 上 的 泥 或 雪 。<br />

調 整 座 位 和 後 視 鏡<br />

在 繫 安 全 帶 之 前 調 整 座 位 。 座<br />

位 應 當 有 足 夠 高 度 , 以 便 您 看<br />

到 路 面 。 如 果 您 仍 然 看 不 到 ,<br />

請 使 用 坐 墊 。<br />

駕 駛 之 前 首 先 調 整 後 視 鏡 和<br />

側 面 視 鏡 。 如 果 您 的 車 輛 裝 備<br />

了 日 間 / 夜 間 視 鏡 , 請 學 習 使<br />

用 。 夜 間 設 置 可 減 弱 後 方 車 燈<br />

照 射 的 強 度 , 有 助 於 您 看 得 更<br />

清 楚 。<br />

您 能 否 有 效 地 把 車 停 住 ?<br />

如 果 道 路 前 方 有 障 礙 物 , 您 需<br />

要 及 時 看 見 才 能 停 車 。 假 設<br />

您 的 輪 胎 和 煞 車 很 好 並 且 路 面<br />

乾 燥 :<br />

• 時 速 為 5 5 英 里 時 需 要 大 約<br />

400 英 尺 才 能 夠 作 出 反 應 , 及<br />

時 把 車 停 住 。<br />

• 時 速 為 35 英 里 時 , 需 要 大 約<br />

210 英 尺 才 能 夠 作 出 反 應 並 及<br />

時 把 車 停 住 。<br />

請 根 據 天 氣 和 路 況 調 節 駕 駛 速<br />

度 ( 基 本 限 速 法 )。( 請 參 閱<br />

第 20 頁 ) 白 天 駕 駛 時 , 如 果 看<br />

不 清 楚 或 視 線 祇 能 達 到 1000 英<br />

尺 以 內 的 距 離 , 應 打 開 車 燈 。<br />

霧 中 駕 駛<br />

關 於 霧 中 駕 駛 的 最 好 勸 告 是 避<br />

免 霧 中 駕 駛 。 您 應 當 考 慮 等 霧<br />

散 後 再 上 路 。 如 果 您 必 須 上<br />

路 , 請 減 慢 速 度 , 打 開 近 光<br />

燈 。 遠 光 燈 會 反 射 光 線 , 使 您<br />

目 眩 。<br />

- 40 -


絕 對 不 要 在 駕 駛 時 僅 僅 使 用 泊<br />

車 燈 或 霧 燈 。<br />

拉 開 與 前 方 車 輛 之 間 的 距 離 ,<br />

隨 時 準 備 能 夠 在 前 方 目 光 所 及<br />

的 距 離 內 停 車 。 除 非 絕 對 必<br />

要 , 避 免 穿 越 車 道 或 超 車 。 看<br />

不 到 車 輛 時 注 意 聽 聲 音 。 必 要<br />

時 使 用 雨 刷 和 除 霜 器 , 以 便 儘<br />

可 能 看 得 清 楚 。<br />

如 果 霧 很 大 , 您 幾 乎 看 不 見 ,<br />

請 完 全 離 開 道 路 停 車 。 在 能 看<br />

清 之 前 切 勿 繼 續 駕 駛 。 關 閉 車<br />

燈 , 否 則 後 方 駕 駛 者 可 能 會 看<br />

到 您 的 尾 燈 , 然 後 直 衝 過 來 撞<br />

上 您 的 車 。<br />

黑 夜 駕 駛<br />

夜 間 駕 駛 要 減 慢 車 速 , 因 為 您<br />

可 能 看 到 的 距 離 較 短 , 如 果 前<br />

方 發 生 險 情 , 可 用 於 停 車 的 時<br />

間 較 少 。 請 確 保 能 夠 在 前 燈 照<br />

射 的 距 離 以 內 停 車 。<br />

夜 間 下 雨 時 請 使 用 近 光 燈 。 駕<br />

駛 時 切 勿 僅 僅 使 用 泊 車 燈 。<br />

在 合 法 情 況 下 請 儘 量 使 用 遠 光<br />

燈 ( 例 如 在 開 闊 的 鄉 村 或 黑 暗<br />

的 城 市 街 道 中 )。 使 用 遠 光 燈<br />

時 , 應 避 免 照 射 其 他 車 輛 , 影<br />

響 其 他 駕 駛 者 的 視 線 。 必 要 時<br />

減 弱 燈 光 。 如 果 另 一 位 駕 駛 者<br />

沒 有 減 弱 燈 光 :<br />

• 不 要 直 視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燈 。<br />

• 注 視 您 的 車 道 右 側 邊 緣 。<br />

• 用 眼 角 餘 光 觀 察 迎 面 而 來 的<br />

車 輛 。<br />

• 切 勿 使 用 您 的 遠 光 燈 「 回 敬 」<br />

對 方 駕 駛 者 。 如 果 您 這 樣 做 ,<br />

雙 方 都 會 看 不 清 楚 。<br />

夜 間 駕 駛 時 , 請 記 住 :<br />

• 夜 間 很 難 看 清 楚 摩 托 車 , 因 為<br />

大 多 數 摩 托 車 祇 有 一 盞 尾 燈 。<br />

• 大 部 份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是 在 夜 間 。<br />

在 高 速 公 路 施 工 區 要 減 速 。<br />

• 在 您 駛 離 光 線 明 亮 的 地 方 時 ,<br />

請 緩 慢 駕 駛 , 直 至 您 的 眼 睛 適<br />

應 了 黑 暗 。<br />

• 如 果 有 一 輛 祇 有 一 盞 燈 的 車 輛<br />

迎 面 而 來 , 儘 量 靠 車 道 右 側 行<br />

駛 。 這 可 能 是 騎 腳 踏 車 或 騎 摩<br />

托 車 的 人 , 也 可 能 是 壞 掉 一 盞<br />

前 燈 的 汽 車 。<br />

下 雨 或 下 雪 時 駕 駛<br />

許 多 路 面 在 剛 開 始 下 雨 或 下 雪<br />

時 最 滑 , 因 為 油 污 和 灰 塵 尚 未<br />

沖 走 。 在 路 面 剛 開 始 有 雨 或 雪<br />

時 減 慢 速 度 。 打 開 雨 刷 、 前 燈<br />

和 除 霜 器 。<br />

如 果 在 暴 雨 或 大 雪 中 駕 駛 , 您<br />

的 前 方 視 野 可 能 不 會 超 過 100 英<br />

尺 。 如 果 您 的 視 野 不 超 過 這 一<br />

範 圍 , 您 的 最 高 安 全 行 車 速 度<br />

為 每 小 時 30 英 里 。 您 可 能 需 要<br />

不 時 停 車 , 刮 去 擋 風 玻 璃 、 前<br />

燈 和 尾 燈 上 的 泥 或 雪 。<br />

- 41 -


如 果 您 在 多 雪 地 區 駕 駛 , 請 攜<br />

帶 尺 寸 號 碼 正 確 、 確 實 適 合 您<br />

的 汽 車 驅 動 輪 的 防 滑 鏈 。 應 當<br />

在 需 要 使 用 之 前 學 會 安 裝 防 滑<br />

鏈 。<br />

山 路 駕 駛<br />

如 果 是 陡 坡 或 急 彎 , 您 不 可 能<br />

瞭 解 對 面 的 情 況 。 接 近 坡 道 或<br />

彎 道 時 請 減 慢 車 速 , 以 便 在 看<br />

到 有 危 險 時 停 車 。 您 的 速 度 必<br />

須 足 夠 緩 慢 , 能 夠 及 時 停 車 。<br />

任 何 時 間 您 的 視 線 被 陡 坡 或 彎<br />

道 阻 擋 , 您 都 必 須 假 設 前 面<br />

有 車 。 不 得 在 距 離 陡 坡 或 彎 道<br />

三 分 之 一 英 里 以 內 超 車 , 因 為<br />

您 至 少 需 要 該 距 離 才 能 安 全<br />

超 車 。<br />

在 接 近 彎 道 或 坡 頂 時 切 勿 沿 道<br />

路 左 側 行 駛 , 因 為 您 的 視 線 受<br />

到 阻 擋 , 無 法 瞭 解 是 否 能 夠 安<br />

全 超 車 。<br />

喇 叭 、 前 燈 和 緊 急 訊 號 燈<br />

使 用 喇 叭<br />

• 必 要 時 使 用 喇 叭 避 免 發 生<br />

事 故 。 其 他 情 況 下 不 要 使<br />

用 喇 叭 。<br />

• 儘 量 與 其 他 駕 駛 者 有 「 目 光<br />

接 觸 」。 如 果 對 方 駕 駛 者 可<br />

能 在 您 前 方 轉 彎 , 鳴 喇 叭 予<br />

以 提 示 。<br />

• 在 狹 窄 的 山 路 上 行 車 時 , 如<br />

果 前 方 視 野 不 足 200 英 尺 , 應<br />

當 鳴 響 喇 叭 。<br />

不 要 使 用 喇 叭<br />

• 如 果 一 位 駕 駛 者 行 車 緩 慢 ,<br />

不 要 用 喇 叭 催 促 他 / 她 加 快 速<br />

度 。 該 駕 駛 者 可 能 生 病 、 迷<br />

路 或 車 有 問 題 。<br />

• 如 果 將 自 己 的 車 減 速 或 暫 停<br />

就 能 夠 避 免 事 故 , 則 不 要 鳴<br />

喇 叭 。 使 用 煞 車 比 鳴 喇 叭 更<br />

安 全 。<br />

• 不 要 僅 僅 為 指 出 其 他 駕 駛 者<br />

的 錯 誤 而 鳴 喇 叭 。 他 們 可 能<br />

在 聽 到 喇 叭 時 錯 亂 , 以 致 犯<br />

更 多 錯 誤 。<br />

• 絕 對 不 要 因 為 自 己 感 到 惱 火 或<br />

不 滿 而 鳴 喇 叭 。<br />

使 用 車 前 燈<br />

• 在 多 雲 、 下 雨 、 下 雪 或 有 霧<br />

時 。 如 果 天 氣 狀 況 要 求 您 使<br />

用 雨 刷 , 您 必 須 打 開 前 燈 。<br />

• 在 下 霜 的 早 晨 , 其 他 駕 駛 者 的<br />

車 窗 可 能 結 冰 或 「 起 霧 」。<br />

• 任 何 時 間 您 看 不 清 楚 其 他 車<br />

輛 , 此 時 其 他 駕 駛 者 也 看 不<br />

清 楚 您 的 車 輛 。<br />

• 在 較 窄 的 鄉 間 道 路 或 山 路<br />

上 , 最 好 是 打 開 車 燈 行 駛 ,<br />

即 使 是 在 陽 光 下 。 這 樣 有 助<br />

於 其 他 駕 駛 者 看 到 您 , 從 而<br />

避 免 迎 面 撞 車 。<br />

• 有 必 要 引 起 對 方 駕 駛 者 注<br />

意 時 。<br />

- 42 -


使 用 緊 急 訊 號 燈<br />

如 果 您 看 到 前 方 發 生 事 故 , 請<br />

打 開 緊 急 訊 號 燈 警 告 後 方 駕 駛<br />

人 , 亦 可 輕 輕 地 連 續 三 、 四 次<br />

踩 煞 車 示 意 。 在 減 速 或 停 車 時<br />

亦 可 使 用 手 臂 訊 號 。<br />

除 非 是 為 了 安 全 或 遵 守 交 通 法<br />

規 , 否 則 絕 不 要 在 路 上 停 車 。<br />

如 果 需 要 停 車 , 請 提 早 踩 煞<br />

車 , 向 後 方 駕 駛 者 發 出 訊 號 。<br />

如 果 您 的 車 在 路 上 拋 錨 , 務 必<br />

使 其 他 駕 駛 者 能 夠 看 到 。 如 果<br />

車 有 問 題 , 需 要 停 下 , 請 遵 循<br />

以 下 規 則 :<br />

•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 把 車 從<br />

道 路 上 移 開 , 使 之 遠 離 過<br />

往 車 輛 。<br />

• 如 果 您 無 法 把 車 駛 下 路 面 , 請<br />

停 在 人 們 從 後 方 能 夠 看 到 您 和<br />

車 的 地 方 。 不 要 把 車 停 在 剛 翻<br />

過 山 坡 處 或 剛 結 束 轉 彎 處 。<br />

• 如 果 不 在 行 駛 中 , 打 開 緊 急<br />

訊 號 燈 。 如 果 您 的 車 沒 有 裝<br />

備 緊 急 訊 號 燈 , 可 以 使 用 轉<br />

彎 燈 代 替 。<br />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把 車 身 前 罩 撐<br />

起 , 作 為 緊 急 訊 號 。<br />

• 為 其 他 駕 駛 者 提 供 足 夠 的 警<br />

示 。 在 車 後 200 至 300 英 尺 處<br />

放 置 緊 急 閃 光 燈 或 三 角 警 告 標<br />

誌 。 這 樣 , 其 他 駕 駛 者 將 有 足<br />

夠 時 間 換 道 。 在 使 用 警 示 燭 火<br />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 它 們 可 能 造 成<br />

火 災 , 尤 其 是 在 易 燃 液 體 附 近<br />

使 用 。<br />

• 如 果 您 沒 有 警 示 燭 火 , 請 遵 循<br />

上 述 規 則 , 並 坐 在 車 中 , 直 至<br />

有 人 前 來 幫 助 。 請 注 意 自 身 安<br />

全 , 遠 離 路 面 。 記 住 , 如 果 車<br />

停 在 道 路 中 間 , 絕 對 不 要 嘗 試<br />

更 換 輪 胎 。<br />

跟 車 距 離<br />

逐 一 處 理 險 情<br />

假 設 左 側 有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輛 ,<br />

右 面 有 一 位 騎 腳 踏 車 的 兒 童 。<br />

不 要 在 該 車 輛 與 兒 童 之 間 行<br />

駛 , 一 次 處 理 一 個 險 情 。 首 先<br />

減 慢 車 速 , 讓 對 面 車 輛 駛 過 。<br />

然 後 再 靠 左 行 駛 , 與 腳 踏 車 拉<br />

開 距 離 後 再 超 越 腳 踏 車 。<br />

險 情 折 衷 處 理<br />

有 時 道 路 兩 側 同 時 出 現 險 情 。<br />

例 如 右 側 有 停 泊 的 車 輛 , 左 側<br />

有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輛 。 在 此 種 情<br />

況 下 , 最 佳 方 案 是 「 險 情 折 衷<br />

處 理 」。 在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和 停<br />

泊 的 車 之 間 居 中 行 駛 。<br />

如 果 一 種 危 險 大 於 另 一 種 危<br />

險 , 在 危 險 較 大 的 一 邊 多 留 一<br />

些 空 間 。 假 如 左 面 有 迎 面 而 來<br />

的 車 輛 , 右 側 有 騎 腳 踏 車 的<br />

兒 童 。 該 兒 童 更 可 能 突 然 轉<br />

向 。 因 此 , 可 向 左 側 稍 微 靠 近<br />

一 些 , 增 大 與 該 兒 童 之 間 的<br />

距 離 。<br />

- 43 -


有 問 題 的 駕 駛 者<br />

與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的 駕 駛 者 保 持<br />

緩 衝 距 離 。 下 列 人 員 可 能 造 成<br />

險 情 :<br />

• 由 於 視 線 被 建 築 物 、 樹 木 或 其<br />

他 車 輛 阻 擋 而 看 不 到 您 的 駕 駛<br />

者 。<br />

• 從 門 前 車 道 或 泊 車 位 倒 車 並 且<br />

車 窗 上 有 雪 或 冰 的 駕 駛 者 。<br />

• 當 您 接 近 彎 道 或 迎 面 而 來 的 車<br />

輛 時 超 越 您 的 駕 駛 者 。<br />

• 由 於 需 要 躲 避 車 輛 、 行 人 、 腳<br />

踏 車 、 障 礙 物 或 前 方 車 道 減 少<br />

而 即 將 強 行 進 入 您 的 車 道 的 駕<br />

駛 者 。<br />

• 用 雨 傘 遮 住 面 部 或 帽 子 拉 得 很<br />

低 以 致 蓋 住 眼 睛 的 行 人 。<br />

• 注 意 力 分 散 的 人 , 例 如 :<br />

- 送 貨 的 人 。<br />

- 施 工 工 人 。<br />

- 兒 童 , 他 們 經 常 不 觀 察 路 況<br />

便 衝 入 街 道 。<br />

- 打 手 提 電 話 或 與 車 上 乘 客 講<br />

話 的 駕 駛 者 。<br />

- 開 車 時 照 料 兒 童 或 看 地 圖 的<br />

駕 駛 者 。<br />

• 感 到 困 惑 的 人 , 例 如 :<br />

- 遊 客 , 經 常 是 在 複 雜 的 交 叉<br />

路 口 。<br />

- 尋 找 街 道 號 碼 或 無 明 顯 原 因<br />

減 速 的 駕 駛 者 。<br />

匯 入 和 離 開 路 上 車 流<br />

任 何 時 候 匯 入 車 流 都 必 須 發 出<br />

訊 號 , 並 且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空 間<br />

安 全 進 入 。 您 必 須 與 已 經 在 車<br />

道 內 的 車 輛 分 享 空 間 , 並 且 瞭<br />

解 完 成 以 下 操 作 所 需 要 的 間 隔<br />

距 離 : 與 另 一 車 流 匯 合 、 穿 過<br />

或 進 入 車 流 以 及 離 開 車 流 。<br />

匯 入 的 間 隔 距 離<br />

按 照 與 車 流 相 同 或 接 近 的 速 度<br />

進 入 高 速 公 路 。( 請 記 住 , 大<br />

多 數 高 速 公 路 上 的 最 高 限 速 是<br />

每 小 時 65 英 里 。) 除 非 絕 對 必<br />

要 , 進 入 高 速 公 路 上 的 車 流 前<br />

切 勿 停 車 。 高 速 公 路 上 的 車 輛<br />

享 有 先 行 權 。<br />

任 何 時 間 匯 入 另 一 車 流 都 需 要<br />

至 少 四 秒 時 間 。 這 意 味 著 您 本<br />

人 以 及 您 在 其 前 方 進 入 車 道 的<br />

駕 駛 者 祇 有 兩 秒 的 跟 隨 距 離 。<br />

• 不 要 嘗 試 擠 入 太 小 的 間 隔 距<br />

離 。 給 自 己 留 出 足 夠 的 安 全<br />

空 間 。<br />

• 觀 察 四 週 的 車 輛 。 使 用 後 視 鏡<br />

和 轉 彎 訊 號 燈 。 換 道 前 迅 速 回<br />

頭 查 看 。 在 您 和 前 方 車 輛 之 間<br />

留 出 三 秒 距 離 。 確 保 您 在 必 須<br />

停 車 時 能 夠 安 全 停 車 。<br />

- 44 -


• 如 果 您 必 須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穿 越<br />

多 條 車 道 , 請 逐 一 穿 越 。 如 果<br />

您 停 下 來 等 候 所 有 車 道 內 都 無<br />

車 , 您 就 會 阻 擋 車 流 , 甚 至 可<br />

能 造 成 車 禍 。<br />

穿 越 或 駛 入 路 上 車 流 所 需 的<br />

間 隔 距 離<br />

您 在 完 全 停 車 後 穿 越 或 進 入 市<br />

區 車 流 或 公 路 上 的 車 流 時 , 總<br />

是 需 要 足 夠 的 空 間 ( 與 任 何 一<br />

個 方 向 的 來 車 所 保 持 的 距 離 )<br />

才 能 把 車 速 提 升 至 與 其 他 車 輛<br />

相 同 。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 您 需 要<br />

的 間 隔 距 離 如 下 :<br />

• 在 市 區 街 道 上 大 約 為 半 個<br />

街 區 。<br />

• 在 公 路 上 大 約 為 一 個 街 區 。<br />

如 果 您 要 穿 越 車 道 或 轉 彎 , 確<br />

保 沒 有 人 或 車 輛 阻 擋 前 方 或 側<br />

面 的 道 路 。 您 不 希 望 被 困 在<br />

交 叉 路 口 , 面 對 向 您 駛 來 的<br />

車 流 。<br />

即 使 您 面 對 綠 燈 , 如 果 前 方 有<br />

車 阻 擋 , 仍 然 不 要 穿 越 。<br />

不 要 僅 僅 因 為 看 到 前 方 來 車 打<br />

開 轉 彎 訊 號 燈 , 便 開 始 轉 彎 。<br />

該 駕 駛 者 可 能 打 算 越 過 您 之 後<br />

再 轉 彎 。 也 可 能 前 次 轉 彎 後 忘<br />

記 關 閉 轉 彎 訊 號 燈 。 摩 托 車 尤<br />

為 如 此 。 其 轉 彎 訊 號 燈 常 常 不<br />

會 自 動 關 閉 。 務 必 等 候 另 一 駕<br />

駛 者 真 正 開 始 轉 彎 之 後 , 再 繼<br />

續 行 車 。<br />

離 開 路 上 車 流 所 需 的 間 隔<br />

距 離<br />

如 果 您 打 算 駛 離 高 速 公 路 , 確<br />

保 您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 您 應 當 知<br />

道 您 打 算 駛 離 的 那 個 出 口 以 及<br />

前 一 個 出 口 。 為 了 安 全 駛 離 出<br />

口 , 您 應 當 :<br />

• 換 道 時 一 次 穿 越 一 條 車 道 , 直<br />

至 您 進 入 駛 離 高 速 公 路 的 正 確<br />

車 道 。<br />

• 發 出 打 算 駛 離 出 口 的 訊<br />

號 – 大 約 從 駛 離 出 口 前 五<br />

秒 開 始 。<br />

• 確 保 您 在 駛 離 車 流 時 保 持 適 當<br />

的 速 度 – 不 要 過 快 ( 以 免 失<br />

去 控 制 ), 也 不 要 過 慢 ( 以 便<br />

車 流 仍 然 能 夠 自 由 流 動 )。<br />

超 越 正 在 行 駛 的 其 他 車 輛<br />

超 車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br />

超 車 前 務 必 發 出 訊 號 。 在 您 確<br />

知 有 足 夠 的 間 隔 距 離 返 回 原 車<br />

道 之 前 , 切 勿 開 始 超 車 。<br />

避 免 在 雙 車 道 的 道 路 上 超 車 ,<br />

包 括 摩 托 車 和 腳 踏 車 。 這 樣 很<br />

危 險 。 每 一 次 超 車 都 會 提 高 發<br />

生 事 故 的 概 率 。 在 超 越 腳 踏 車<br />

時 要 耐 心 。 首 先 減 速 , 然 後 在<br />

安 全 時 再 超 車 。 切 勿 把 腳 踏 車<br />

擠 下 道 路 。<br />

按 照 50 至 55 英 里 的 時 速 , 在 您<br />

和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輛 之 間 需 要 有<br />

10 至 12 秒 的 距 離 才 能 安 全 超<br />

車 。 按 照 55 英 里 的 時 速 計 算 ,<br />

10 至 12 秒 可 行 駛 800 英 尺 以 上 。<br />

迎 面 而 來 的 車 輛 也 會 行 駛 同 樣<br />

的 距 離 。 這 意 味 著 您 需 要 至 少<br />

1600 英 尺 ( 約 三 分 之 一 英 里 )<br />

才 能 安 全 超 車 。 而 在 三 分 之 一<br />

- 45 -


英 里 之 外 判 斷 對 面 車 輛 的 速 度<br />

很 困 難 。<br />

您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必 須 判 斷 是 否<br />

有 足 夠 的 超 車 距 離 :<br />

• 有 車 輛 迎 面 而 來 。<br />

• 在 坡 道 上 或 彎 道 上 。<br />

• 在 交 叉 路 口 。<br />

• 道 路 上 有 障 礙 物 。<br />

迎 面 車 的 速 度 比 看 起 來 更 快 。<br />

距 離 很 遠 的 車 看 起 來 似 乎 原 地<br />

不 動 。 事 實 上 如 果 您 能 夠 看 到<br />

對 面 車 輛 在 接 近 您 , 可 能 已<br />

經 距 離 太 近 , 就 不 應 當 開 始<br />

超 車 。<br />

返 回 原 車 道 所 需 的 間 隔 距 離<br />

在 您 返 回 原 來 所 在 的 車 道 之<br />

前 , 確 保 您 與 剛 剛 超 越 的 車 輛<br />

之 間 已 經 拉 開 距 離 , 不 致 造 成<br />

危 險 。 一 種 方 法 是 在 您 的 車 內<br />

後 視 鏡 中 查 看 被 超 越 的 車 輛 。<br />

如 果 您 能 同 時 看 到 兩 盞 車 燈 ,<br />

您 就 有 足 夠 的 距 離 返 回 原 車<br />

道 。 不 要 認 為 您 有 足 夠 的 時 間<br />

就 嘗 試 一 次 超 越 幾 輛 車 。 此<br />

外 , 不 要 假 設 其 他 駕 駛 者 會 為<br />

您 讓 路 。<br />

車 。 如 果 不 繫 安 全 帶 , 您 可 能<br />

被 罰 款 。 另 外 , 如 果 未 繫 安 全<br />

帶 的 乘 客 未 滿 16 歲 , 駕 駛 者 將<br />

被 罰 款 。<br />

如 果 車 上 有 安 全 帶 , 您 應 該 始<br />

終 繫 安 全 帶 ( 包 括 肩 部 安 全<br />

帶 ), 而 且 即 使 車 上 裝 有 安 全<br />

氣 袋 亦 如 此 。 如 果 您 在 駕 駛 時<br />

僅 僅 繫 下 腰 安 全 帶 , 若 發 生 事<br />

故 , 您 逃 生 的 概 率 是 不 繫 安 全<br />

帶 者 的 兩 倍 。 如 果 您 同 時 繫 下<br />

腰 安 全 帶 和 肩 部 安 全 帶 , 您 逃<br />

生 的 概 率 會 提 高 三 至 四 倍 。<br />

孕 婦 繫 下 腰 安 全 帶 時 位 置 應 當<br />

儘 量 在 腹 部 以 下 , 肩 部 安 全 帶<br />

則 應 當 在 兩 乳 之 間 和 凸 起 的 腹<br />

部 側 面 。<br />

警 告 : 使 用 安 全 帶 能 夠 減 少 在<br />

發 生 事 故 時 您 被 從 車 中 拋 出 的<br />

可 能 性 。 您 如 果 沒 有 同 時 安 裝<br />

和 使 用 下 腰 安 全 帶 和 肩 部 安 全<br />

帶 , 在 某 些 車 禍 中 可 能 會 受 到<br />

嚴 重 傷 害 或 致 命 傷 害 。 僅 繫 下<br />

腰 安 全 帶 會 增 大 脊 椎 或 腹 部 受<br />

傷 的 可 能 性 , 特 別 是 兒 童 。 如<br />

果 您 的 車 上 沒 有 肩 部 安 全 帶 ,<br />

可 能 可 以 加 裝 。<br />

安 全 帶<br />

下 腰 安 全 帶 和 肩 部 安 全 帶 都 必<br />

須 功 能 正 常 。 您 本 人 及 年 滿<br />

16 歲 或 體 重 達 60 磅 的 所 有 乘 客<br />

均 須 繫 安 全 帶 , 否 則 不 得 開<br />

- 46 -


關 於 安 全 帶 的 錯 誤 說 法<br />

安 全 帶 能 夠 減 輕 傷 害 和 減 少 死<br />

亡 。 許 多 研 究 和 實 際 撞 車 試 驗<br />

均 證 實 這 一 點 。 您 是 否 聽 到 過<br />

下 列 說 法 ?<br />

• 「 出 車 禍 時 安 全 帶 可 能 把 您<br />

困 在 車 內 。」 其 實 , 鬆 開 安<br />

全 帶 祇 需 要 不 到 一 秒 時 間 。<br />

這 種 怕 人 的 故 事 常 常 描 述 起<br />

火 或 落 入 深 水 中 的 車 輛 。 其<br />

實 , 安 全 帶 使 您 免 於 被 「 震<br />

昏 」。 您 如 果 神 志 清 醒 , 逃<br />

生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br />

• 「 長 途 行 車 有 必 要 繫 安 全 帶 ,<br />

但 在 市 區 短 途 則 不 需 要 。」<br />

在 所 有 車 禍 死 亡 人 數 中 , 有 一<br />

半 人 死 於 離 家 25 英 里 之 內 的 地<br />

方 。 不 要 拿 您 自 己 和 乘 客 的 生<br />

命 開 玩 笑 。 每 次 行 車 都 要 繫 安<br />

全 帶 。<br />

• 「 有 些 人 在 發 生 車 禍 時 被 拋<br />

出 車 外 , 但 拍 拍 屁 股 就 走 開<br />

了 。」 如 果 您 在 發 生 車 禍 時 沒<br />

有 被 拋 出 車 外 , 逃 生 的 可 能 性<br />

會 比 被 拋 出 車 外 提 高 五 倍 。 安<br />

全 帶 能 夠 防 止 您 被 拋 到 另 一 輛<br />

車 的 車 輪 下 。<br />

• 「 我 祇 是 去 一 下 商 店 。 我 的 小<br />

弟 弟 或 小 妹 妹 反 正 不 需 要 兒 童<br />

座 椅 了 。 繫 安 全 帶 太 麻 煩 。」<br />

對 於 兒 童 來 說 , 車 禍 是 最 容 易<br />

避 免 的 死 亡 原 因 。 請 使 用 經 核<br />

准 的 安 全 座 椅 , 並 給 孩 子 繫 安<br />

全 帶 。 這 樣 做 不 但 明 智 , 而 且<br />

也 是 法 律 規 定 。<br />

這 些 圖 片 顯 示 了 車 禍 時 可 能 發<br />

生 的 情 況 。 車 已 經 停 下 , 但 您<br />

的 身 體 仍 然 以 同 樣 的 速 度 前<br />

進 , 直 至 撞 上 儀 錶 盤 或 擋 風 玻<br />

璃 。 如 果 時 速 為 30 英 里 , 就 相<br />

當 於 從 三 層 樓 頂 部 落 到 地 面 。<br />

如 果 您 的 車 輛 側 面 被 撞 擊 , 撞<br />

擊 的 力 量 會 使 您 在 座 位 中 左 右<br />

擺 動 。 肩 部 安 全 帶 和 下 腰 安 全<br />

帶 使 您 更 有 可 能 控 制 車 輛 。<br />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和 安 全 帶<br />

凡 是 未 滿 六 歲 或 體 重 在 60 磅 以<br />

下 的 兒 童 都 必 須 使 用 經 聯 邦 政<br />

府 批 准 的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 座 椅<br />

需 安 放 在 車 輛 的 後 排 座 位 上 。<br />

撞 擊<br />

如 果 圖 中 的 粗 紅 箭 頭 是 另 一 輛 車 從 側 面 撞 擊<br />

您 的 方 向 :<br />

1. 您 首 先 會 摔 到<br />

駕 駛 者 一 側 的<br />

車 門 。<br />

2 . 然 後 被 「 彈<br />

回 」, 摔 到 乘<br />

客 一 側 的 門 。<br />

汽 車<br />

駕 駛 者<br />

- 47 -


未 滿 六 歲 或 體 重 不 到 60 磅 的 兒<br />

童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可 以 安 置 在 前<br />

排 座 位 上 :<br />

• 車 上 沒 有 後 排 座 位 , 或 者 後<br />

排 座 位 是 朝 向 側 面 或 後 面 的<br />

座 位 。<br />

•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在 後 排 座 位 上 無<br />

法 適 當 安 裝 。<br />

• 所 有 後 排 座 位 已 經 被 12 歲 以 下<br />

的 兒 童 佔 用 。<br />

• 由 於 醫 學 原 因 兒 童 必 須 安 置 在<br />

前 排 座 位 上 。<br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兒 童 在 裝 有 安<br />

全 氣 袋 的 車 中 不 得 安 置 在 前 排<br />

座 位 上 :<br />

• 不 足 一 歲 。<br />

• 體 重 不 足 20 磅 。<br />

• 其 安 全 座 椅 朝 向 車 的 後 方 。<br />

六 歲 以 上 和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以<br />

及 六 歲 以 下 但 體 重 在 60 磅 以 上<br />

的 兒 童 , 必 須 妥 善 安 置 在 適 當<br />

的 安 全 座 椅 中 或 繫 上 符 合 聯 邦<br />

安 全 標 準 的 安 全 帶 。<br />

在 裝 備 安 全 氣 袋 的 車 中 保 持<br />

安 全<br />

大 多 數 人 都 能 夠 在 不 關 閉 氣 袋<br />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措 施 消 除 或 減 輕<br />

風 險 。 最 大 的 風 險 是 距 離 氣 袋<br />

過 近 。 氣 袋 需 要 大 約 10 英 寸 的<br />

空 間 充 氣 。 如 果 您 能 夠 對 車 輛<br />

保 持 完 全 控 制 , 應 當 在 安 全 氣<br />

袋 封 套 和 您 之 間 ( 從 方 向 盤 中<br />

心 至 您 的 胸 骨 部 位 ) 至 少 保 留<br />

10 英 寸 的 距 離 。 如 果 您 在 保 持<br />

10 英 寸 的 距 離 時 無 法 安 全 駕<br />

駛 , 請 與 車 輛 經 銷 商 或 製 造 商<br />

聯 絡 , 瞭 解 遠 離 安 全 氣 袋 的 其<br />

他 方 法 。<br />

乘 客 也 應 當 與 乘 客 一 側 的 安 全<br />

氣 袋 保 持 至 少 10 英 寸 的 距 離 。<br />

側 面 撞 擊 防 護 安 全 氣 袋<br />

在 側 面 撞 車 時 , 側 面 撞 擊 防 護<br />

安 全 氣 袋 能 為 成 人 提 供 更 多 安<br />

全 保 障 。 然 而 , 側 面 安 全 氣 袋<br />

旁 邊 的 兒 童 會 有 重 傷 或 死 亡 危<br />

險 。 由 於 側 面 安 全 氣 袋 的 設 計<br />

和 性 能 不 同 , 如 果 車 上 有 兒<br />

童 , 您 應 該 考 慮 使 用 側 面 安 全<br />

氣 袋 所 帶 來 的 利 益 和 風 險 。 研<br />

究 顯 示 , 當 側 面 安 全 氣 袋 充 氣<br />

時 , 靠 在 上 面 的 兒 童 會 有 重 傷<br />

危 險 。 此 類 研 究 還 顯 示 , 如 果<br />

將 兒 童 放 在 適 合 年 齡 和 體 重 ,<br />

並 且 正 確 安 裝 的 兒 童 安 全 座 椅<br />

中 , 則 不 會 有 重 傷 危 險 。 當 側<br />

面 安 全 氣 袋 充 氣 時 , 此 類 兒 童<br />

通 常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br />

- 48 -


留 在 車 中 無 人 照 看 的 兒 童<br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把 六 歲 或 六 歲<br />

以 下 的 兒 童 留 在 車 中 且 無 人 照<br />

看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br />

• 當 時 的 條 件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或 安<br />

全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例 如 : 在<br />

高 溫 天 氣 將 兒 童 留 在 鎖 閉 的<br />

車 內 。<br />

• 發 動 機 沒 有 熄 火 , 鑰 匙 留 在<br />

點 火 器 中 , 或 兩 種 情 況 都<br />

有 。 兒 童 可 能 把 車 輛 點 火 或<br />

開 動 , 對 自 己 或 他 人 造 成 傷<br />

害 ( 和 ) 或 死 亡 。<br />

例 外 情 況 : 如 果 有 年 滿 12 歲<br />

的 人 照 看 , 兒 童 可 以 留 在<br />

車 內 。<br />

法 院 可 能 對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者 判<br />

處 罰 款 , 並 要 求 違 規 者 參 加 社<br />

區 教 育 計 劃 。 另 外 , 如 果 兒 童<br />

由 於 被 單 獨 留 在 車 內 而 受 傷 ,<br />

需 要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 或 者 死<br />

亡 , 處 罰 會 更 加 嚴 重 。<br />

- 49 -


與 其 他 車 輛 共 用 道 路<br />

大 型 卡 車 和 休 閒 車 輛<br />

為 避 免 與 大 型 卡 車 或 休 閒 車 輛<br />

相 撞 , 駕 駛 者 必 須 瞭 解 大 型 車<br />

輛 的 物 理 性 能 及 操 作 方 式 。<br />

煞 車<br />

與 小 型 客 車 相 比 , 以 同 樣 速 度<br />

行 駛 的 大 型 車 輛 需 要 的 煞 車 時<br />

間 更 長 。 普 通 客 車 以 55 英 里 的<br />

時 速 行 駛 時 平 均 煞 車 距 離 約 為<br />

400 英 尺 。 但 是 , 以 同 樣 速 度 行<br />

駛 的 大 型 卡 車 需 要 大 約 800 英 尺<br />

才 能 把 車 停 住 。 不 要 切 入 大 型<br />

卡 車 前 方 後 突 然 減 速 或 停 車 。<br />

卡 車 司 機 將 無 法 及 時 停 車 , 從<br />

而 避 免 與 您 相 撞 。<br />

轉 彎<br />

對 所 有 轉 彎 車 輛 而 言 , 後 輪 的<br />

轉 彎 半 徑 都 小 於 前 輪 。 車 輛 越<br />

長 , 差 別 越 大 。 因 此 , 大 型 車<br />

輛 必 須 先 增 加 轉 彎 寬 度 , 然 後<br />

再 轉 彎 。 當 您 尾 隨 大 型 卡 車<br />

時 , 開 始 超 車 前 注 意 其 轉 彎 訊<br />

號 燈 。 如 果 您 認 為 卡 車 要 左<br />

轉 , 等 候 一 秒 鐘 , 再 查 看 其 轉<br />

彎 訊 號 燈 。 該 卡 車 可 能 實 際 上<br />

是 在 做 右 轉 。<br />

卡 車 司 機 的 盲 點 – 「 不 可<br />

見 區 域 」<br />

由 於 卡 車 司 機 坐 得 很 高 , 客 車<br />

駕 駛 者 誤 以 為 他 們 能 夠 更 好 地<br />

看 到 路 況 。 雖 然 卡 車 司 機 的 前<br />

方 視 野 的 確 較 遠 , 卡 車 上 的 鏡<br />

子 也 較 大 , 但 卡 車 司 機 還 是 有<br />

非 常 嚴 重 的 盲 點 。 您 的 車 輛 可<br />

能 進 入 這 些 盲 點 。 如 果 您 在 這<br />

些 盲 點 中 行 車 , 卡 車 司 機 就 無<br />

法 採 取 避 讓 措 施 來 避 免 險 情 發<br />

生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您 在 卡<br />

車 的 側 視 鏡 中 看 不 到 卡 車 司<br />

機 , 他 也 就 看 不 到 您 。 此 類 盲<br />

點 常 常 稱 為 「 不 可 見 區 域 」<br />

(NO ZONE)。<br />

操 控 靈 活 性<br />

卡 車 的 設 計 是 為 了 運 貨 , 其 操<br />

控 靈 活 性 不 如 客 車 。 大 型 卡 車<br />

的 煞 車 和 啟 動 距 離 較 長 。 轉 彎<br />

時 需 要 更 多 空 間 , 其 重 量 也 很<br />

大 。 在 多 車 道 的 公 路 和 高 速 公<br />

路 上 , 大 型 卡 車 通 常 在 車 道 的<br />

中 心 行 駛 , 以 免 阻 礙 交 通 。 這<br />

也 使 卡 車 司 機 在 躲 避 險 情 而 必<br />

須 換 道 時 能 夠 有 更 多 選 擇 。<br />

陰 影 區 域 是 司 機 的 盲 點 。<br />

- 50 -


在 大 型 卡 車 附 近 行 車 時 請 避 免<br />

以 下 錯 誤 :<br />

• 為 離 開 公 路 或 轉 彎 而 在 車 流 中<br />

或 公 路 上 切 入 卡 車 前 方 。 切 入<br />

卡 車 前 方 的 空 間 很 危 險 。 例<br />

如 , 在 道 路 因 施 工 而 變 成 單<br />

車 道 時 , 嘗 試 搶 在 卡 車 前 面<br />

很 危 險 , 這 樣 會 減 少 卡 車 司<br />

機 所 保 持 的 安 全 距 離 , 使 您<br />

自 己 面 臨 危 險 。 進 入 施 工 區<br />

時 您 應 減 速 , 按 順 序 進 入 。 切<br />

勿 為 了 在 下 一 個 出 口 駛 離 高 速<br />

公 路 而 加 速 超 越 卡 車 。 您 應 當<br />

減 慢 車 速 , 在 卡 車 後 面 駛 離 出<br />

口 – 這 祇 需 要 多 用 幾 秒 鐘 時<br />

間 。<br />

• 超 車 時 不 要 與 卡 車 併 行 。 超 越<br />

卡 車 時 一 定 要 從 左 面 超 車 , 超<br />

越 後 應 繼 續 前 行 。 不 要 與 卡 車<br />

平 行 駕 駛 , 因 為 這 會 讓 卡 車 司<br />

機 很 難 甚 至 無 法 在 道 路 前 方 出<br />

現 障 礙 時 採 取 避 讓 措 施 。<br />

不 要 在 輕 軌 車 輛 前 方 轉 彎<br />

• 跟 隨 過 緊 或 尾 追 行 車 。 在 卡 車<br />

後 面 行 車 時 , 如 果 您 跟 隨 過<br />

緊 , 看 不 到 卡 車 司 機 的 側 視<br />

鏡 , 卡 車 司 機 就 看 不 到 您 。<br />

緊 追 卡 車 或 任 何 其 他 車 輛 都 很<br />

危 險 , 因 為 您 失 去 了 自 己 的 安<br />

全 距 離 。 如 果 前 方 車 輛 突 然 停<br />

車 , 您 怎 麼 辦 ?<br />

• 絕 對 不 要 低 估 向 您 駛 來 的 牽 引<br />

車 – 拖 車 的 尺 寸 與 速 度 。 大 型<br />

牽 引 車 – 拖 車 經 常 看 起 來 速 度<br />

很 慢 , 因 為 其 體 積 龐 大 。 許 多<br />

客 車 與 卡 車 相 撞 的 事 故 都 發 生<br />

在 交 叉 路 口 , 因 為 客 車 司 機 沒<br />

有 意 識 到 卡 車 距 離 很 近 或 速 度<br />

很 快 。<br />

白 色 虛 線 表 示 安 全 區<br />

- 51 -


公 共 汽 車 、 有 軌 電 車 及 無 軌<br />

電 車<br />

切 勿 駕 駛 穿 越 安 全 區 , 安 全 區<br />

是 專 門 為 行 人 設 置 的 區 域 , 路<br />

面 有 凸 起 的 圓 丘 或 其 他 標 記 。<br />

如 果 乘 客 上 下 電 車 的 地 點 不 是<br />

安 全 區 , 您 應 當 停 在 距 離 最 近<br />

的 車 門 或 站 臺 之 後 , 等 候 乘 客<br />

到 達 安 全 地 點 再 繼 續 行 駛 。<br />

當 公 共 汽 車 或 電 車 停 在 安 全 區<br />

或 有 警 察 或 交 通 燈 管 制 的 交 叉<br />

路 口 時 ,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您 可<br />

以 超 車 , 但 車 速 不 得 超 過 每 小<br />

時 10 英 里 。<br />

切 勿 從 左 面 超 越 輕 軌 車 輛 或 電<br />

車 , 無 論 車 輛 是 在 開 動 還 是 停<br />

著 。 例 外 情 況 :<br />

• 您 在 單 行 道 上 。<br />

• 鐵 軌 離 右 側 太 近 , 致 使 您 無<br />

法 從 右 面 超 車 。<br />

•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讓 您 從 左 面<br />

超 車 。<br />

輕 軌 車 輛<br />

輕 軌 車 輛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享 有 與<br />

其 他 車 輛 同 等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br />

雖 然 每 一 個 人 都 必 須 遵 守 同 樣<br />

的 交 通 規 則 , 但 由 於 輕 軌 車 輛<br />

體 積 很 大 , 所 以 必 須 具 備 特 別<br />

駕 駛 技 術 。<br />

下 面 一 些 具 體 步 驟 能 夠 使 您 在<br />

遇 到 輕 軌 車 輛 時 保 證 安 全 :<br />

• 注 意 輕 軌 車 輛 的 行 車 路 線 。 當<br />

心 建 築 物 、 樹 木 等 會 阻 擋 輕 軌<br />

車 輛 司 機 的 視 線 。<br />

• 切 勿 在 迎 面 駛 來 的 輕 軌 車 輛 前<br />

方 轉 彎 。<br />

• 如 果 輕 軌 車 輛 和 普 通 車 輛 共 用<br />

道 路 , 務 必 與 輕 軌 車 輛 保 持 安<br />

全 距 離 。<br />

• 在 轉 彎 穿 越 軌 道 前 , 查 看 是 否<br />

有 正 在 駛 來 的 輕 軌 車 輛 。 祇 有<br />

在 訊 號 燈 ( 如 有 的 話 ) 允 許 您<br />

通 過 時 才 能 轉 彎 。<br />

備 註 : 在 設 有 交 通 燈 處 , 輕 軌<br />

車 輛 有 時 會 使 訊 號 改 變 常 規 ,<br />

因 此 在 訊 號 燈 指 示 您 通 過 之 前<br />

不 要 啟 動 車 輛 。<br />

緊 急 車 輛<br />

您 必 須 給 警 車 、 消 防 車 、 救 護<br />

車 或 使 用 警 笛 或 紅 燈 的 其 他 緊<br />

急 車 輛 讓 道 。 儘 量 把 車 靠 近 道<br />

路 右 側 邊 緣 停 車 , 等 候 緊 急 車<br />

輛 通 過 。 但 是 , 絕 不 要 在 交 叉<br />

路 口 中 停 車 。 如 果 看 到 緊 急 車<br />

向 緊 急 車 輛 讓 行 。<br />

- 52 -


輛 時 您 正 在 交 叉 路 口 中 , 請 繼<br />

續 穿 越 路 口 , 然 後 儘 快 靠 向 右<br />

邊 停 車 。 緊 急 車 輛 常 常 會 沿 反<br />

向 的 街 道 行 駛 , 繼 續 趕 路 。 有<br />

時 還 透 過 高 音 喇 叭 讓 阻 擋 其 道<br />

路 的 駕 駛 者 避 開 。<br />

您 必 須 服 從 交 通 警 察 、 執 勤 警<br />

察 或 消 防 人 員 的 指 揮 、 命 令 或<br />

訊 號 , 即 使 這 意 味 著 與 現 有<br />

標 誌 、 訊 號 燈 或 交 通 規 則 有<br />

衝 突 。<br />

在 緊 急 車 輛 執 行 任 務 時 , 在 其<br />

後 方 300 英 尺 以 內 尾 隨 行 駛 屬 於<br />

違 法 行 為 。<br />

如 果 您 把 車 開 到 火 災 、 事 故 或<br />

其 他 災 難 現 場 圍 觀 , 您 可 能 被<br />

逮 捕 。 圍 觀 者 會 妨 礙 警 察 、 消<br />

防 人 員 、 醫 療 人 員 或 其 他 救 護<br />

人 員 、 或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人 員 提<br />

供 重 要 服 務 。<br />

慢 行 車 輛<br />

有 些 車 輛 在 設 計 上 比 普 通 車 輛<br />

慢 。 注 意 這 些 車 輛 , 在 靠 近 它<br />

們 之 前 調 節 您 的 車 速 。<br />

農 業 機 械 、 牲 畜 拉 的 車 輛 和 道<br />

路 維 修 車 輛 的 時 速 通 常 在 25 英<br />

里 以 下 。 慢 行 車 輛 背 後 有 橙 色<br />

三 角 符 號 。 看 上 去 和 圖 中 所 列<br />

標 誌 類 似 。<br />

另 外 , 請 當 心 大 型 卡 車 和 馬 力<br />

不 足 的 小 型 車 輛 在 距 離 較 長 或<br />

陡 峻 的 坡 道 上 失 速 , 而 且 它 們<br />

在 匯 入 車 流 時 需 要 更 久 才 能 提<br />

升 至 與 其 他 車 輛 相 同 的 速 度 。<br />

某 些 其 他 類 型 的 慢 行 機 動 車 輛<br />

( 例 如 輪 椅 車 、 輕 型 摩 托 車 和<br />

高 爾 夫 車 ) 可 能 有 權 合 法 使 用<br />

公 共 道 路 。 請 根 據 情 況 調 節 您<br />

的 車 速 。<br />

牲 畜 牽 引 的 車 輛<br />

馬 車 、 騎 馬 者 或 其 他 動 物 有 權<br />

與 您 共 享 道 路 。 驚 嚇 馬 匹 或 牲<br />

畜 是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的 行 為 。 必<br />

要 時 減 速 或 停 車 , 或 在 騎 馬<br />

者 或 放 牧 者 提 出 請 求 時 減 速 或<br />

停 車 。<br />

摩 托 車<br />

摩 托 車 駕 駛 者 與 汽 車 駕 駛 者 享<br />

有 同 等 權 利 與 責 任 。 雖 然 每 一<br />

個 人 都 必 須 遵 守 同 樣 的 交 通 規<br />

則 , 但 摩 托 車 駕 駛 者 面 臨 異 常<br />

- 53 -


危 險 , 因 為 摩 托 車 很 難 被 別 人<br />

看 到 ( 許 多 摩 托 車 在 白 天 日 光<br />

下 行 駛 也 打 開 前 燈 ), 並 且 要<br />

求 有 特 殊 的 駕 駛 技 能 。<br />

以 下 建 議 可 幫 助 您 與 摩 托 車 駕<br />

駛 者 安 全 分 享 道 路 :<br />

• 當 您 換 道 或 進 入 一 條 主 幹 道<br />

時 , 查 看 週 圍 是 否 有 摩 托<br />

車 。 另 外 還 需 要 透 過 視 鏡 查<br />

看 。 摩 托 車 體 積 很 小 , 容 易<br />

隱 藏 在 車 輛 的 盲 點 中 。<br />

• 在 摩 托 車 後 方 行 駛 時 , 與 之<br />

保 持 四 秒 的 距 離 。 該 距 離 可<br />

避 免 在 摩 托 車 翻 倒 時 撞 到 駕<br />

駛 者 。<br />

• 讓 摩 托 車 單 獨 佔 有 整 個 車<br />

道 。 雖 然 與 摩 托 車 共 享 車<br />

道 並 不 違 法 , 但 這 樣 做 不<br />

安 全 。<br />

• 轉 彎 前 查 看 是 否 有 摩 托 車 並<br />

確 定 其 速 度 。<br />

• 請 記 住 對 您 來 說 祇 不 過 是 略<br />

有 不 便 的 路 況 , 也 可 能 對 摩<br />

托 車 駕 駛 者 構 成 重 大 險 情 。<br />

窪 坑 、 砂 石 、 潮 濕 或 打 滑 的<br />

路 面 、 路 面 裂 縫 、 鐵 路 交 叉<br />

口 和 有 槽 的 路 面 都 會 導 致 摩<br />

托 車 突 然 變 換 速 度 或 方 向 。<br />

如 果 您 能 夠 記 住 上 述 路 況 可<br />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 並 且 小 心 專<br />

注 地 駕 駛 , 您 就 能 幫 助 減 少<br />

摩 托 車 事 故 及 傷 亡 。<br />

腳 踏 車<br />

公 共 街 道 上 的 騎 腳 踏 車 者 與 汽<br />

車 駕 駛 者 享 有 同 等 權 利 與 責<br />

任 。 腳 踏 車 是 正 常 車 流 的 一 部<br />

份 , 有 權 與 其 他 駕 駛 者 共 用 道<br />

路 。 汽 車 駕 駛 者 與 騎 腳 踏 車 者<br />

均 應 牢 記 下 列 要 點 :<br />

• 騎 腳 踏 車 者 :<br />

- 腳 踏 車 必 須 與 其 他 車 輛 同 向<br />

行 駛 , 禁 止 逆 向 行 車 。<br />

- 腳 踏 車 應 當 沿 直 線 行 駛 , 儘 量<br />

靠 近 右 側 路 緣 石 或 路 邊 – 不<br />

要 在 人 行 道 上 騎 車 。<br />

- 在 左 轉 和 右 轉 時 必 須 和 汽 車<br />

轉 彎 相 同 , 使 用 相 同 的 轉 彎<br />

車 道 。<br />

STOP, LOOK<br />

騎 腳 踏 車 者 轉 彎<br />

BEFORE CROSSING<br />

STOP, LOOK<br />

BEFORE CROSSING<br />

有 專 用 車 道 的 交 叉 路 口<br />

RIDE A STRAIGHT LINE—DON’T TURN IN AND OUT<br />

BETWEEN PARKED CARS. LEAVE SPACE TO AVOID<br />

SUDDENLY OPENED DOORS.<br />

RIDE A STRAIGHT LINE—DON’T TURN IN AND OUT<br />

BETWEEN PARKED CARS. LEAVE SPACE TO AVOID<br />

SUDDENLY OPENED DOORS.<br />

MERGE LEFT TO PASS<br />

VEHICLE TURNING RIGHT<br />

- 54 -<br />

MERGE LEFT TO PASS<br />

VEHICLE TURNING RIGHT


- 可 合 法 地 在 左 轉 前 向 左 側<br />

靠 近 , 超 越 停 泊 或 移 動 的<br />

車 輛 、 另 一 輛 腳 踏 車 或 動<br />

物 , 或 轉 彎 以 避 開 瓦 礫 或<br />

其 他 險 情 。<br />

- 在 單 行 道 上 可 選 擇 靠 近 左 側<br />

路 緣 石 或 道 路 邊 緣 行 駛 。<br />

- 可 使 用 左 轉 車 道 。 如 果 腳 踏<br />

車 需 要 直 行 , 應 當 選 擇 直 行<br />

車 道 , 而 不 要 靠 近 路 邊 行<br />

駛 , 以 免 妨 礙 車 輛 右 轉 。<br />

- 可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某 些 設 有 標<br />

誌 的 路 段 合 法 行 駛 。 在 高 速<br />

公 路 上 接 近 或 超 越 腳 踏 車 時<br />

必 須 小 心 謹 慎 。<br />

• 汽 車 駕 駛 者 必 須 :<br />

- 在 靠 近 車 流 處 打 開 車 門 前<br />

或 右 轉 彎 前 注 意 是 否 有 腳<br />

踏 車 。<br />

- 在 向 路 邊 或 腳 踏 車 道 靠 攏 時<br />

注 意 安 全 。<br />

- 不 要 在 即 將 右 轉 時 超 越 腳<br />

踏 車 。 首 先 匯 入 車 道 , 然<br />

後 轉 彎 。<br />

或 部 份 失 明 , 駕 駛 者 在 轉 彎 或<br />

倒 車 時 對 他 們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br />

以 下 建 議 有 助 於 幫 助 失 明 行 人 :<br />

• 停 車 地 點 距 離 人 行 橫 道 不 要 超<br />

過 五 英 尺 。 失 明 行 人 借 助 於 車<br />

輛 引 擎 的 聲 音 判 斷 是 否 有 車 ,<br />

因 此 駕 駛 者 應 當 靠 近 人 行 橫 道<br />

停 車 , 以 便 失 明 的 人 聽 見 。<br />

• 不 要 用 語 言 為 失 明 行 人 指 引 方<br />

向 。 失 明 行 人 在 決 定 穿 越 街 道<br />

前 會 傾 聽 所 有 的 聲 音 。<br />

• 不 要 為 穿 越 街 道 的 失 明 行 人 等<br />

候 太 久 。 如 果 失 明 行 人 收 回 腳<br />

步 或 手 杖 , 這 就 表 明 駕 駛 者 應<br />

當 先 行 。<br />

• 不 要 未 經 查 看 就 在 紅 燈 處 右<br />

轉 。 開 始 轉 彎 前 , 先 查 看 是<br />

否 有 行 人 或 車 輛 。<br />

• 在 有 行 人 等 候 的 每 一 個 人 行 橫<br />

道 前 停 車 。<br />

• 不 要 在 人 行 橫 道 中 間 停 車 。 這<br />

樣 會 迫 使 失 明 行 人 繞 車 而 行 ,<br />

進 入 人 行 橫 道 以 外 的 車 流 。<br />

失 明 行 人<br />

使 用 引 路 犬 或 白 色 手 杖 ( 無 論<br />

末 端 是 否 是 紅 色 ) 的 行 人 始 終<br />

享 有 先 行 權 。 這 些 人 完 全 失 明<br />

- 55 -


• 不 要 阻 擋 任 何 人 行 道 。<br />

• 不 要 對 盲 人 鳴 喇 叭 。 盲 人 不 知<br />

道 您 是 在 對 誰 鳴 喇 叭 , 可 能 會<br />

受 到 喇 叭 聲 音 的 驚 嚇 。<br />

修 路 工 人<br />

道 路 施 工 人 員 用 橙 色 標 誌 和 反<br />

光 背 心 向 您 發 出 警 訊 。 您 有<br />

責 任 在 通<br />

過 施 工 區<br />

時 緩 慢 行<br />

駛 , 以 確<br />

保 您 本 人<br />

和 工 人 們<br />

的 安 全 。<br />

請 記 住 :<br />

「 在 錐 形<br />

標 誌 區 域 慢 行 」(“Slow for the<br />

Cone Zone”)。 修 路 工 人 的 生 命<br />

掌 握 在 您 的 手 中 。<br />

用 於 維 護 公 路 的 車 輛 漆 成 白<br />

色 , 帶 有 橙 色 條 紋 。 請 隨 時 做<br />

好 準 備 , 為 施 工 設 備 減 速 或 停<br />

車 。 當 您 在 施 工 區 內 行 車 時 ,<br />

附 近 會 有 工 人 。<br />

在 道 路 施 工 時 可 能 關 閉 一 條 或<br />

多 條 車 道 。 橙 色 標 誌 和 變 換 訊<br />

文 的 告 示 板 警 告 您 前 方 有 人 或<br />

移 動 緩 慢 的 設 備 。 標 誌 會 告 訴<br />

您 哪 些 車 道 被 關 閉 , 由 一 排 橙<br />

色 錐 形 或 桶 形 路 標 構 成 的 通 道<br />

會 引 導 您 通 往 開 放 的 車 道 。 切<br />

勿 穿 越 該 錐 形 或 桶 形 路 標 構 成<br />

的 防 護 線 。<br />

不 要 為 了 觀 看 道 路 施 工 而 停 車<br />

或 減 速 。 應 按 照 施 工 區 規 定 的<br />

限 速 行 駛 。 服 從 施 工 場 地 訊 號<br />

員 的 任 何 特 殊 標 誌 或 指 令 。<br />

備 註 : 當 公 路 施 工 和 維 護 區 域<br />

有 工 人 在 場 時 , 罰 款 金 額 會 加<br />

倍 。(VC §42010)<br />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的 車 輛<br />

菱 形 標 誌 意 味 著 卡 車 上 載 運 的<br />

貨 物 可 能 具 有 危 險 性 ( 例 如 汽<br />

油 、 爆 炸 物 等 )。( 請 參 閱 第<br />

81 頁 。) 如 果 此 類 貨 物 意 外 洩<br />

漏 , 加 州 公 路 巡 警 (CHP) 或 消<br />

防 人 員 知 道 如 何 處 理 。 帶 有 此<br />

類 標 誌 的 車 輛 在 穿 越 鐵 軌 前 必<br />

須 停 車 。<br />

- 56 -


避 免 高 速 公 路 塞 車<br />

應 對 塞 車<br />

根 據 加 州 交 通 安 全 署<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Office of Traffic<br />

Safety, OTS) 的 研 究 , 稍 微 改 變<br />

一 下 駕 駛 習 慣 , 就 有 助 於 緩 解<br />

交 通 阻 塞 的 狀 況 。<br />

應 避 免 以 下 駕 駛 習 慣 :<br />

• 圍 觀 – 在 發 生 車 禍 或 任 何 稍<br />

有 意 外 的 事 件 時 減 速 觀 看 。<br />

• 尾 追 行 車 – 行 車 時 與 前 方 車<br />

輛 距 離 太 近 。<br />

• 毫 無 必 要 地 變 換 車 道 – 在 高<br />

速 公 路 上 來 回 穿 行 。<br />

•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 在 駕 駛 時 吃<br />

東 西 、 對 著 後 視 鏡 梳 妝 打 扮 、<br />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 讀 報 等 。<br />

• 車 輛 保 養 不 善 – 車 輛 在 高 速<br />

公 路 上 發 生 故 障 或 癱 瘓 , 或 汽<br />

油 耗 盡 。<br />

應 對 駕 駛 怒 氣<br />

駕 駛 怒 氣 是 指 一 位 駕 駛 者 對 另<br />

一 位 駕 駛 者 表 示 憤 怒 。 以 下 建<br />

議 有 助 於 避 免 惹 火 其 他 駕 駛<br />

者 :<br />

• 不 要 在 其 他 車 輛 前 近 距 離<br />

切 入 。<br />

• 不 要 在 左 道 ( 快 車 道 ) 中 緩 慢<br />

行 車 。<br />

• 不 要 尾 追 行 車 。<br />

• 不 要 對 其 他 駕 駛 者 作 手 勢 。<br />

• 僅 限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才 鳴 喇<br />

叭 。<br />

以 下 做 法 可 避 免 您 捲 入 暴 力 事<br />

故 :<br />

• 避 免 與 發 怒 的 駕 駛 者 目 光<br />

接 觸 。<br />

• 讓 開 發 怒 的 駕 駛 者 。<br />

善 用 技 術 設 備<br />

手 提 電 話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能 夠 救<br />

命 。 如 果 妥 善 使 用 , 在 非 緊 急<br />

情 況 下 也 是 很 好 的 工 具 。 應 遵<br />

循 以 下 提 示 , 安 全 而 負 責 任 地<br />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br />

•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時 , 應 把 車<br />

停 在 路 邊 。<br />

• 利 用 手 提 電 話 的 各 種 功 能 。<br />

• 使 用 非 手 持 通 話 裝 置 。<br />

• 把 電 話 放 在 手 邊 便 於 取 用 處 。<br />

• 在 危 險 條 件 下 不 使 用 電 話 。<br />

• 注 意 路 況 。<br />

• 撥 號 時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br />

• 不 進 行 分 散 注 意 力 的 通 話 。<br />

• 使 用 電 話 求 助 。<br />

避 免 事 故<br />

始 終 讓 別 人 能 看 到 您 的 車<br />

第 35 頁 的 圖 顯 示 了 駕 駛 者 的 盲<br />

點 。 如 果 您 僅 僅 從 後 視 鏡 中 查<br />

看 , 就 看 不 到 這 些 盲 點 中 的 車<br />

- 57 -


輛 。 應 回 頭 查 看 盲 點 中 是 否 有<br />

車 。 在 穿 越 另 一 位 駕 駛 者 的 盲<br />

點 區 域 時 速 度 要 快 , 否 則 應 減<br />

慢 速 度 , 脫 離 盲 點 區 域 。<br />

道 路 實 況<br />

車 速 越 快 , 您 對 車 的 控 制 力 越<br />

小 。 不 要 僅 僅 參 考 合 法 的 限 速<br />

標 誌 , 還 應 當 考 慮 影 響 安 全 行<br />

車 的 因 素 。 例 如 , 在 結 冰 的 彎<br />

曲 山 道 下 坡 時 您 的 時 速 是 否<br />

應 當 是 35 英 里 ( 交 通 標 誌 限<br />

速 )? 許 多 缺 乏 經 驗 的 駕 駛 者<br />

不 能 在 各 種 路 況 下 把 車 速 降 至<br />

安 全 速 度 。 因 此 , 缺 乏 經 驗 的<br />

駕 駛 者 比 經 驗 豐 富 的 駕 駛 者 更<br />

容 易 發 生 「 失 控 」 事 故 。<br />

彎 道<br />

在 彎 道 上 , 您 的 車 輛 會 承 受 很<br />

強 的 離 心 力 , 在 路 滑 時 尤 為 如<br />

此 。 雨 、 泥 、 雪 或 砂 石 可 能 會<br />

造 成 路 滑 。 有 時 公 路 上 的 彎 道<br />

之 前 並 沒 有 限 速 標 誌 , 您 必 須<br />

自 行 判 斷 彎 度 如 何 , 並 在 必 要<br />

時 改 變 車 速 。 在 進 入 彎 道 之 前<br />

應 減 速 。 在 彎 道 上 煞 車 可 能 會<br />

造 成 車 輪 打 滑 。<br />

道 路 積 水<br />

如 果 道 路 積 水 , 應 減 慢 速 度 。<br />

在 下 暴 雨 的 情 況 下 車 速 達 到 每<br />

小 時 50 英 里 時 , 輪 胎 會 與 路 面<br />

完 全 脫 離 接 觸 , 車 輛 將 在 水 上<br />

行 駛 或 處 於 「 滑 行 」 狀 態 。 如<br />

果 稍 微 改 變 方 向 或 一 陣 大 風 吹<br />

來 , 車 輛 可 能 會 打 滑 。 如 果 車<br />

輛 開 始 在 水 上 行 駛 , 應 逐 漸 放<br />

慢 車 速 – 切 勿 踩 煞 車 。<br />

路 滑<br />

祇 要 路 上 開 始 下 雨 就 減 速 。 許<br />

多 道 路 在 剛 開 始 下 雨 時 最 滑 ,<br />

因 為 路 面 的 油 污 和 灰 塵 尚 未 沖<br />

走 。 如 果 路 滑 , 您 的 輪 胎 就 不<br />

能 很 好 地 抓 住 路 面 。 您 的 車 速<br />

必 須 低 於 在 乾 燥 路 面 上 的 行 車<br />

速 度 。 應 遵 循 以 下 指 引 調 節<br />

車 速 :<br />

• 道 路 潮 濕 – 減 慢 五 至 十<br />

英 里 。<br />

• 積 雪 – 把 速 度 降 低 一 半 。<br />

• 冰 – 緩 慢 爬 行 。<br />

有 些 路 面 在 潮 濕 時 比 其 他 路 面<br />

更 滑 , 此 類 道 路 通 常 設 有 警 告<br />

標 誌 。 以 下 提 示 有 助 於 您 發 現<br />

容 易 打 滑 的 道 路 :<br />

• 在 冷 而 潮 濕 的 天 氣 , 樹 林 或 建<br />

築 物 的 陰 影 中 可 能 有 冰 。 這 種<br />

地 點 結 冰 最 早 , 化 冰 最 晚 。<br />

• 橋 樑 和 立 交 橋 比 其 他 路 面<br />

結 冰 較 早 , 注 意 橋 上 可 能<br />

有 不 易 看 清 的 結 冰 處 。<br />

• 熱 天 下 雨 時 , 最 初 幾 分 鐘 路 面<br />

非 常 滑 。 熱 氣 使 得 瀝 青 中 的 油<br />

浮 上 表 面 。 油 在 被 沖 走 之 前 會<br />

使 路 面 很 滑 。<br />

- 58 -


在 交 通 繁 忙 地 段 駕 駛<br />

在 交 通 繁 忙 地 段 駕 駛 時 應 當 減<br />

慢 車 速 , 以 便 有 足 夠 的 間 隔 距<br />

離 停 車 。<br />

作 為 一 般 規 則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br />

應 當 減 速 :<br />

• 在 購 物 中 心 、 泊 車 場 和 市 中 心<br />

商 業 區 。<br />

• 在 交 通 繁 忙 的 道 路 上 。<br />

• 當 您 看 到 前 面 數 輛 車 亮 起 煞 車<br />

燈 時 。<br />

• 在 狹 窄 的 橋 上 或 隧 道 中 。<br />

• 經 過 收 費 站 時 。<br />

• 在 學 校 和 操 場 附 近 以 及 住 宅<br />

區 中 。<br />

車 流 速 度<br />

當 一 輛 車 的 速 度 比 其 他 車 輛 的<br />

速 度 更 快 或 更 慢 時 , 就 容 易 發<br />

生 車 禍 。<br />

如 果 您 的 速 度 比 車 流 更 快 , 您<br />

就 得 不 停 地 超 車 。 每 一 次 超 車<br />

都 會 增 大 發 生 事 故 的 風 險 。 不<br />

錯 , 風 險 可 能 不 是 很 大 , 但 如<br />

果 您 不 停 地 超 車 , 風 險 就 會 增<br />

加 。 研 究 表 明 , 如 果 您 需 要 行<br />

車 一 小 時 , 超 速 行 駛 僅 能 節 省<br />

幾 分 鐘 時 間 。<br />

速 度 低 於 其 他 車 輛 或 突 然 停 車<br />

與 超 速 行 駛 同 樣 危 險 。 速 度 緩<br />

慢 將 導 致 您 身 後 的 車 輛 積 壓 ,<br />

可 能 造 成 尾 部 撞 車 。 如 果 您 後<br />

面 的 許 多 車 輛 都 在 換 道 超 越<br />

您 , 則 您 應 轉 入 右 道 行 駛 , 為<br />

其 他 車 輛 超 車 提 供 方 便 。<br />

應 對 緊 急 情 況<br />

路 滑 時 出 現 打 滑 現 象<br />

平 時 安 全 的 道 路 變 滑 後 也 會 很<br />

危 險 。 路 面 上 的 冰 和 積 雪 可 能<br />

導 致 車 輛 打 滑 , 在 車 速 過 高 或<br />

下 坡 時 尤 為 如 此 。 如 果 車 輛 開<br />

始 打 滑 :<br />

• 鬆 開 油 門 踏 板 ,<br />

• 停 止 踩 煞 車 , 並 且<br />

• 順 著 滑 動 的 方 向 轉 動 方 向 盤 。<br />

如 果 您 在 打 滑 的 路 面 上 無 法 控<br />

制 車 輛 , 應 嘗 試 尋 找 能 夠 阻 擋<br />

車 輛 的 物 體 。 儘 量 讓 一 隻 輪 子<br />

駛 上 乾 燥 的 路 面 或 路 肩 。 您 可<br />

能 必 須 緩 慢 駛 入 一 堆 積 雪 或 一<br />

叢 灌 木 才 能 把 車 停 住 。<br />

為 了 防 止 車 輛 在 滑 溜 的 路 面 上<br />

打 滑 :<br />

• 減 慢 行 車 速 度 , 拉 大 與 前 方 車<br />

輛 的 距 離 。<br />

• 接 近 彎 道 和 交 叉 路 口 時 減 速<br />

行 駛 。<br />

• 避 免 急 轉 彎 。<br />

• 避 免 突 然 停 車 。 應 「 快 速<br />

連 續 輕 踩 煞 車 數 次 」 以 減 速<br />

或 停 車 。( 若 裝 有 防 鎖 定 煞<br />

車 系 統 , 則 不 應 連 踩 煞 車<br />

數 次 。)<br />

• 下 陡 坡 前 將 檔 位 換 至 低 速 檔 。<br />

- 59 -


• 避 免 特 別 滑 的 路 段 , 如 有<br />

冰 、 潮 濕 的 樹 葉 、 油 或 水 坑<br />

的 路 段 。<br />

如 果 煞 車 潮 濕 , 為 使 之 乾 燥 ,<br />

可 同 時 踩 下 油 門 和 煞 車 , 使 車<br />

輛 在 阻 力 下 行 駛 , 直 至 煞 車 系<br />

統 恢 復 正 常 。<br />

加 速 時 車 輪 打 滑<br />

加 速 時 車 輪 打 滑 現 象 通 常 發 生<br />

在 驅 動 輪 不 能 附 著 路 面 的 情<br />

況 。 要 保 持 對 車 輛 的 控 制 , 就<br />

不 能 踩 煞 車 。 而 應 逐 漸 放 鬆 油<br />

門 , 並 在 車 輛 開 始 直 行 時 將 前<br />

輪 撥 正 。<br />

打 滑 時 車 輪 鎖 死<br />

這 種 打 滑 的 原 因 通 常 是 在 高 速<br />

行 駛 時 踩 煞 車 過 猛 , 導 致 車 輪<br />

鎖 死 。 無 論 方 向 盤 轉 向 何 方 ,<br />

車 都 會 滑 動 。 此 時 應 當 鬆 開 煞<br />

車 , 將 車 輪 解 鎖 。 然 後 等 車 輛<br />

開 始 直 行 時 再 將 前 輪 撥 正 。 讓<br />

車 緩 慢 減 速 , 直 至 能 以 安 全 速<br />

度 繼 續 行 駛 。<br />

方 向 盤 鎖 定 裝 置<br />

當 車 輛 還 在 移 動 時 , 禁 止 將 點<br />

火 器 置 於 「 鎖 定 」 位 置 , 這 樣<br />

會 使 轉 向 系 統 在 方 向 盤 轉 動 時<br />

被 鎖 定 , 從 而 失 去 對 車 輛 的<br />

控 制 。<br />

事 故 原 因<br />

最 常 見 的 事 故 原 因 是 :<br />

• 以 不 安 全 的 速 度 行 車<br />

• 逆 向 行 駛<br />

• 不 適 當 轉 彎<br />

• 違 反 有 關 先 行 權 的 規 則<br />

• 違 反 停 車 訊 號 及 標 誌<br />

事 故<br />

如 果 您 看 到 前 方 車 輛 的 緊 急 訊<br />

號 燈 在 閃 爍 , 就 應 當 減 速 。 因<br />

為 前 方 可 能 發 生 事 故 或 出 現 其<br />

他 緊 急 情 況 。 如 果 有 人 請 求 ,<br />

可 停 車 提 供 協 助 , 否 則 應 小 心<br />

通 過 。<br />

如 有 可 能 , 應 避 免 在 事 故 現 場<br />

附 近 行 車 。 如 果 沒 有 車 輛 堵 塞<br />

道 路 , 受 傷 者 就 能 儘 快 獲 得 救<br />

助 。 如 果 您 必 須 在 事 故 現 場 附<br />

近 行 車 , 不 要 為 了 觀 看 而 減 速<br />

或 停 車 。 這 樣 可 能 會 引 起 另 一<br />

起 事 故 。 小 心 駛 過 事 故 現 場 ,<br />

注 意 道 路 上 的 人 員 。<br />

近 距 離 尾 隨 消 防 車 、 警 車 、 救<br />

護 車 或 其 他 有 警 笛 或 閃 爍 燈 的<br />

緊 急 車 輛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br />

禁 止 駕 車 前 往 交 通 事 故 、 火 災<br />

或 其 他 災 難 事 故 的 現 場 圍 觀 。<br />

否 則 可 能 會 被 捕 。 您 還 會 阻 擋<br />

警 察 、 消 防 隊 員 以 及 救 護 車 的<br />

去 路 。<br />

- 60 -


應 當 聽 從 警 察 或 消 防 隊 員 的 指<br />

揮 , 即 使 這 樣 做 意 味 著 忽 視 正<br />

常 的 交 通 法 規 或 標 誌 。<br />

捲 入 交 通 事 故<br />

如 果 您 捲 入 交 通 事 故 :<br />

• 您 必 須 停 車 。 可 能 有 人 受 傷 ,<br />

需 要 您 的 幫 助 。 如 果 您 不 停<br />

車 , 也 許 會 因 「 撞 車 後 逃 跑 」<br />

而 受 到 嚴 厲 處 罰 。<br />

• 如 果 有 人 受 傷 , 應 撥 打<br />

9-1-1。<br />

• 如 果 沒 有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br />

則 應 把 車 輛 駛 離 車 道 , 不<br />

要 阻 礙 交 通 。<br />

• 向 捲 入 事 故 的 其 他 駕 駛 者 、 人<br />

員 或 任 何 治 安 官 出 示 您 的 駕 駛<br />

執 照 、 登 記 卡 、 財 務 責 任 證 明<br />

及 現 時 住 址 。<br />

• 如 果 有 人 死 亡 或 受 傷 , 您 ( 或<br />

您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 經 紀 人 或 法<br />

律 代 表 ) 必 須 在 事 故 後 24 小<br />

時 內 向 警 方 或 加 州 公 路 巡 警<br />

(CHP) 提 交 書 面 報 告 。<br />

• 如 有 要 求 , 您 ( 或 您 的 保 險 代<br />

理 人 、 經 紀 人 或 法 律 代 表 ) 必<br />

須 在 10 日 內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提 交 書 面 報 告 。( 請 參 閱 第<br />

62 頁 。)<br />

• 如 果 您 撞 上 停 泊 的 車 輛 或 其 他<br />

財 產 , 應 當 留 下 一 張 寫 有 您 姓<br />

名 及 地 址 的 字 條 , 將 字 條 留 在<br />

車 中 或 牢 固 地 附 在 車 外 。 向 當<br />

地 警 察 報 告 事 故 , 如 果 不 屬 於<br />

地 方 管 轄 , 則 應 當 向 加 州 公 路<br />

巡 警 (CHP) 報 告 。<br />

• 如 果 您 停 泊 的 車 輛 自 行 滑 動 ,<br />

撞 上 另 一 輛 車 , 應 當 找 到 被 撞<br />

車 輛 的 車 主 , 並 且 按 上 述 步 驟<br />

向 有 關 部 門 報 告 。<br />

• 如 果 您 撞 死 或 撞 傷 動 物 ,<br />

應 當 打 電 話 給 當 地 人 道 社 團<br />

(humane society)、 警 察 或<br />

加 州 公 路 巡 警 (CHP)。 不 要 移<br />

動 受 傷 的 動 物 或 置 受 傷 的 動<br />

物 於 不 顧 , 任 其 死 亡 。<br />

導 致 失 去<br />

駕 駛 執 照 的 行 為<br />

財 務 責 任<br />

加 州 的 「 強 制 財 務 責 任 法 」 規<br />

定 每 一 位 機 動 車 輛 的 駕 駛 者 及<br />

車 主 必 須 始 終 承 擔 財 務 責 任<br />

(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 承 擔 財 務<br />

責 任 的 方 式 有 四 種 :<br />

• 購 買 機 動 車 輛 責 任 保 險 。<br />

•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繳 納<br />

35,000 美 元 保 證 金 。<br />

• 向 持 有 加 州 營 業 執 照 的 公<br />

司 購 買 價 值 為 35,000 美 元<br />

的 擔 保 。<br />

• 持 有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頒 發 的 自<br />

我 保 險 證 明 。<br />

您 無 論 何 時 駕 駛 , 都 必 須 隨 身<br />

攜 帶 書 面 財 務 責 任 證 明 。 在 收<br />

到 罰 單 或 發 生 事 故 之 後 , 必 須<br />

向 治 安 官 出 示 此 證 明 。 您 可 能<br />

需 要 繳 納 罰 款 , 否 則 車 輛 會 被<br />

扣 留 。<br />

- 61 -


保 險<br />

保 險 要 求<br />

法 律 規 定 您 必 須 對 駕 駛 時 的 行<br />

為 以 及 您 所 擁 有 的 機 動 車 輛 承<br />

擔 財 務 責 任 。 為 了 提 供 財 務 責<br />

任 證 明 , 絕 大 部 份 駕 駛 者 購 買<br />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 如 果 您 遇 到 交<br />

通 事 故 , 而 該 事 故 不 在 您 的 保<br />

險 計 劃 賠 償 範 圍 之 內 或 您 沒 有<br />

保 險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將 被 暫 時<br />

吊 銷 。 如 果 駕 駛 者 身 份 不 明 ,<br />

肇 事 車 輛 擁 有 者 的 駕 駛 執 照 將<br />

被 暫 時 吊 銷 。<br />

您 的 保 險 * 對 每 次 事 故 的 最 低 保<br />

賠 額 必 須 達 到 :<br />

• 祇 有 一 人 死 亡 或 受 傷 ,<br />

15,000 美 元 。<br />

• 超 過 一 人 死 亡 或 受 傷 ,<br />

30,000 美 元 。<br />

• 財 產 損 失 ,5,000 美 元 。<br />

購 買 保 險 之 前 , 您 應 當 確 認 代<br />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以 及 您 所 選 擇<br />

的 保 險 公 司 持 有 加 州 保 險 部<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Department of<br />

Insurance) 頒 發 的 營 業 執 照 。<br />

請 撥 1-800-927-HELP 電 話 確 認<br />

其 執 照 的 有 效 性 。<br />

如 果 您 祇 是 到 加 州 訪 問 , 或 者<br />

剛 剛 搬 遷 到 加 州 , 您 應 當 瞭 解<br />

很 多 外 州 保 險 公 司 沒 有 獲 准 在<br />

加 州 營 業 。 在 加 州 駕 駛 前 , 應<br />

當 事 先 向 您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br />

瞭 解 萬 一 發 生 事 故 他 們 是 否 保<br />

賠 。 您 一 旦 在 加 州 發 生 事 故 ,<br />

就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條 件<br />

才 能 避 免 您 的 駕 駛 權 被 暫 時<br />

吊 銷 :<br />

1. 您 的 責 任 保 險 範 圍 必 須 包 括<br />

人 身 傷 害 和 財 產 損 失 , 保 額<br />

達 到 或 超 過 上 文 所 列 限 額 ;<br />

2. 您 的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出 具 一 份<br />

授 權 書 , 授 權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作 為 其 在 加 州 處 理 法 律 事<br />

務 的 代 理 人 ; 及<br />

3. 您 在 來 加 州 之 前 必 須 已 經 投<br />

保 。 一 旦 車 輛 在 加 州 登 記 ,<br />

您 就 不 得 將 外 州 保 單 更 新 。<br />

報 告 事 故<br />

您 如 果 捲 入 事 故 , 在 下 列 情 況<br />

下 必 須 在 10 天 內 向 機 動 車 輛 管<br />

理 局 報 告 :<br />

• 任 何 人 的 財 產 損 失 超 過<br />

750 美 元 。<br />

• 有 人 受 傷 ( 無 論 多 麼 輕 微 ) 或<br />

死 亡 。<br />

每 位 駕 駛 者 ( 或 駕 駛 者 的 保 險<br />

代 理 人 、 經 紀 人 或 法 律 代 表 )<br />

都 必 須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報<br />

告 , 報 告 時 必 須 填 寫 「 加 州<br />

交 通 事 故 報 告 表 」(Report of<br />

Traffic Accident Occuring in<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form (SR 1))。<br />

加 州 公 路 巡 警 ( C H P ) 或 地<br />

方 警 察 不 會 代 您 報 告 。 請<br />

致 電 1-800-777-0133, 索 取<br />

SR 1 表 格 ; 您 亦 可 在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網 站 下 載 該 表 格 :<br />

www.dmv.ca.gov。<br />

* 阿 拉 梅 達 縣 、 弗 雷 斯 洛 縣 、 洛 杉 磯 縣 、 橙 郡 、 河<br />

濱 郡 、 聖 迭 哥 郡 及 舊 金 山 郡 實 行 低 費 用 機 動 車 輛<br />

保 險 。 請 向 您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洽 詢 。<br />

- 62 -


您 必 須 提 交 該 報 告 :<br />

• 無 論 您 是 否 是 導 致 事 故 發 生 的<br />

人 , 並 且<br />

• 即 使 事 故 發 生 在 私 人 財 產 上 也<br />

不 例 外 。<br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您 的 駕 駛 權 將 被<br />

暫 時 吊 銷 :<br />

• 您 不 報 告 。<br />

• 如 果 發 生 事 故 時 您 沒 有 適 當 的<br />

保 險 , 您 在 四 年 內 將 不 能 駕<br />

駛 。 在 駕 駛 權 暫 時 吊 銷 的 最<br />

後 三 年 中 , 如 果 您 能 夠 提 供<br />

加 州 保 險 證 明 書 (<strong>California</strong><br />

Insurance Proof Certificate,<br />

SR 22), 並 在 此 期 間 保 持 該 證<br />

明 , 則 可 退 還 您 的 執 照 。<br />

駕 駛 者 事 故 記 錄<br />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報 告 的 事 故 :<br />

• 執 法 人 員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報<br />

告 的 每 一 件 涉 及 您 的 事 故 都 將<br />

記 錄 在 您 的 駕 駛 檔 案 中 , 除 非<br />

提 交 報 告 的 警 官 證 明 是 其 他 人<br />

的 過 錯 。<br />

• 如 果 有 人 遭 受 750 美 元 以 上 的<br />

損 失 、 受 傷 或 死 亡 , 由 您 或 捲<br />

入 事 故 的 另 一 方 報 告 的 每 項 事<br />

故 都 將 記 錄 在 您 的 檔 案 中 。<br />

無 論 事 故 由 誰 引 起 , 機 動 車 輛<br />

管 理 局 都 必 須 保 留 該 記 錄 。<br />

事 故 、 保 險 和 未 成 年 人<br />

如 果 您 未 滿 18 歲 , 家 長 必 須 在<br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表 上 簽 字 並<br />

就 您 駕 駛 承 擔 財 務 責 任 , 除 非<br />

他 們 提 請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取 消<br />

您 的 執 照 。 當 您 年 滿 18 歲 時 ,<br />

家 長 的 責 任 自 動 終 止 。<br />

如 果 您 捲 入 事 故 , 可 能 要 承 擔<br />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您 還 有 可 能 被<br />

罰 款 。<br />

酒 後 駕 駛<br />

酒 後 駕 駛 很 危 險<br />

您 在 飲 酒 或 服 藥 以 後 會 失 去 判<br />

斷 能 力 。 這 常 常 是 在 您 身 體 中<br />

首 先 發 生 的 變 化 。 失 去 判 斷 能<br />

力 或 理 智 將 影 響 您 對 聲 音 、 眼<br />

前 的 物 體 以 及 週 圍 其 他 車 輛 速<br />

度 的 反 應 。 人 體 需 要 一 個 小 時<br />

才 能 排 除 「 一 杯 酒 」 的 影 響 。<br />

如 果 在 一 個 小 時 內 飲 酒 超 過 一<br />

杯 , 則 每 多 喝 一 杯 就 應 當 為<br />

自 己 增 加 一 個 小 時 的 「 醒 酒<br />

時 間 」 。 但 是 , 最 好 讓 沒 有<br />

飲 酒 的 人 駕 駛 。 ( 請 參 閱 第<br />

77 頁 。)<br />

藥 後 駕 駛<br />

上 文 提 及 關 於 酒 精 的 資 訊 也 有<br />

許 多 適 用 於 藥 物 。 州 政 府 制 定<br />

的 關 於 酒 後 駕 駛 的 法 律 同 樣 是<br />

關 於 藥 後 駕 駛 的 法 律 。 其 定 義<br />

是 「 酒 後 駕 駛 ( 和 ) 或 藥 後 駕<br />

駛 」。 如 果 警 察 懷 疑 您 是 在 受<br />

藥 物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駕 駛 , 就 會<br />

要 求 您 做 血 液 / 尿 液 測 試 。 拒<br />

絕 接 受 測 試 者 執 照 會 被 暫 時 吊<br />

- 63 -


銷 更 長 時 間 或 被 撤 銷 。 凡 被 判<br />

定 擁 有 、 出 售 或 製 造 非 法 藥 物<br />

者 , 其 執 照 可 能 被 暫 時 吊 銷 六<br />

個 月 。<br />

使 用 任 何 影 響 駕 駛 能 力 的 藥 物<br />

( 法 律 不 區 分 該 藥 物 為 處 方<br />

藥 、 非 處 方 藥 還 是 非 法 藥 物 )<br />

都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 如 果 您 不 確<br />

定 是 否 可 以 在 服 藥 後 駕 駛 , 應<br />

事 先 向 醫 生 或 藥 劑 師 洽 詢 並 閱<br />

讀 藥 品 的 警 告 標 簽 。 以 下 是 一<br />

些 可 供 參 考 的 資 訊 :<br />

• 大 部 份 治 療 感 冒 、 花 粉 症 和 過<br />

敏 症 或 使 神 經 或 肌 肉 鎮 靜 的 藥<br />

物 都 會 使 人 昏 昏 欲 睡 。<br />

• 數 種 藥 物 混 合 服 用 或 將 藥 物 與<br />

酒 精 混 合 服 用 會 有 危 險 。 很 多<br />

藥 物 與 酒 精 混 合 服 用 時 會 產 生<br />

意 外 的 副 作 用 。<br />

• 「 活 力 丸 」、「 興 奮 劑 」 及 減<br />

肥 藥 片 可 以 使 駕 駛 者 在 短 時 間<br />

內 分 外 清 醒 。 但 隨 後 會 使 人 緊<br />

張 、 頭 暈 和 無 法 集 中 注 意 力 。<br />

此 類 藥 物 還 會 影 響 視 力 。<br />

任 何 「 可 能 導 致 嗜 睡 或 頭 暈 」<br />

的 藥 物 都 不 應 當 在 駕 駛 前 服<br />

用 。 服 用 任 何 藥 物 前 , 請 務 必<br />

閱 讀 藥 物 標 籤 , 瞭 解 其 作 用 。<br />

車 內 有 酒 精 飲 料<br />

無 論 車 輛 是 否 在 公 路 上 行 駛 ,<br />

法 律 對 車 上 載 運 含 酒 精 飲 料 或<br />

毒 品 都 有 非 常 嚴 格 的 限 制 。 在<br />

任 何 車 輛 中 都 禁 止 飲 用 任 何 含<br />

量 的 酒 精 飲 料 。<br />

車 中 載 運 的 烈 酒 、 啤 酒 或 葡 萄<br />

酒 容 器 必 須 裝 滿 、 加 封 、 未 曾<br />

開 啟 。 否 則 必 須 放 在 後 車 廂 或<br />

乘 客 不 乘 坐 的 地 方 。 車 前 小 工<br />

具 箱 內 放 有 已 經 開 封 的 含 酒 精<br />

飲 料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br />

該 法 律 對 公 共 汽 車 、 出 租 車 、<br />

露 營 車 輛 或 汽 車 住 宅 中 的 非 駕<br />

駛 者 不 適 用 。<br />

請 參 閱 第 77 頁 「 指 定 駕 駛 者<br />

計 劃 」。<br />

未 滿 21 歲 的 駕 駛 者 ( 攜 帶 酒<br />

精 飲 料 )<br />

如 果 您 未 滿 21 歲 :<br />

• 您 不 得 在 車 內 攜 帶 啤 酒 、 葡 萄<br />

酒 或 白 酒 , 除 非 由 家 長 或 法 律<br />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士 陪 同 。 例 外 情<br />

況 : 如 果 您 為 持 有 非 現 場 售 酒<br />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工 作 , 您 可 以 載<br />

運 酒 精 飲 料 。<br />

• 您 不 得 在 車 中 為 自 己 攜 帶 酒 精<br />

飲 料 。 如 果 發 現 您 在 車 內 攜 帶<br />

酒 精 飲 料 , 您 的 車 輛 最 高 可 能<br />

會 被 扣 30 日 。 法 庭 可 對 您 處 以<br />

- 64 -


最 高 1,000 美 元 的 罰 款 或 暫 時<br />

吊 銷 您 的 駕 駛 權 達 一 年 , 或 要<br />

求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將 您 第 一 份<br />

執 照 推 遲 一 年 頒 發 ( 如 果 您 尚<br />

未 取 得 執 照 )。<br />

• 如 果 判 定 您 駕 駛 時 血 液 中 酒<br />

精 濃 度 (BAC) 達 到 .0% 或 以<br />

上 , 或 在 酒 後 駕 駛 , 您 的 駕<br />

駛 權 將 被 撤 銷 一 年 。 如 果 是<br />

初 犯 , 您 必 須 完 成 經 認 可 的<br />

杜 絕 酒 後 駕 駛 (DUI) 教 育 班 的<br />

教 育 課 程 。 如 果 再 犯 , 杜 絕<br />

酒 後 駕 駛 (DUI) 教 育 班 可 能 會<br />

延 長 , 而 且 參 加 杜 絕 酒 後 駕<br />

駛 (DUI) 教 育 班 期 間 不 會 獲 得<br />

限 制 性 執 照 。<br />

所 有 年 齡 的 的 駕 駛 者<br />

在 過 量 飲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酒 類<br />

( 包 括 咳 嗽 糖 槳 等 藥 物 ) ,<br />

或 服 用 任 何 藥 物 ( 包 括 處 方<br />

藥 ), 或 混 合 服 用 酒 類 或 藥 物<br />

後 駕 駛 均 屬 違 法 行 為 。<br />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限 量<br />

任 何 人 士 的 下 列 行 為 均 屬 違 法<br />

行 為 :<br />

• BAC 達 到 .08% 或 以 上 時 駕 駛 機<br />

動 車 輛 。<br />

• BAC 達 到 .04% 或 以 上 時 駕 駛 需<br />

要 商 業 駕 駛 執 照 的 車 輛 。<br />

• 如 果 年 齡 不 足 2 1 歲 , 在<br />

BAC 達 到 .0% 或 以 上 時 駕 駛<br />

機 動 車 輛 。<br />

• 如 果 年 齡 不 足 1 8 歲 , 在<br />

BAC 達 到 任 何 可 檢 測 標 準 時<br />

駕 駛 機 動 車 輛 。<br />

如 果 違 犯 酒 後 駕 駛 法 律 , 法 庭<br />

可 暫 時 吊 銷 21 歲 以 下 人 士 的 駕<br />

駛 權 、 推 遲 尚 未 領 取 執 照 者 的<br />

執 照 頒 發 日 期 , 或 要 求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撤 銷 其 駕 駛 權 。<br />

在 酒 後 駕 駛 行 為 被 發 現 後 ,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可 對 您 的 駕 駛 權<br />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 而 且 法 庭 可 能<br />

會 對 此 違 法 行 為 另 外 採 取 措<br />

施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的 措 施 祇<br />

涉 及 您 的 駕 駛 權 。 法 庭 的 措 施<br />

則 可 能 涉 及 罰 款 、 監 禁 、 暫 時<br />

吊 銷 或 撤 銷 您 的 駕 駛 權 以 及 參<br />

加 杜 絕 酒 後 駕 駛 (DUI) 教 育 班 。<br />

當 您 駕 駛 任 何 船 隻 、 水 上 飛<br />

機 、 滑 水 板 或 類 似 裝 置 時 , 類<br />

似 的 規 定 也 適 用 。( 港 口 和 航<br />

行 法 (Harbors and Navigation<br />

Code) 此 類 判 決 會 載 入 您 的 駕<br />

駛 記 錄 , 法 庭 在 作 出 機 動 車 輛<br />

酒 後 駕 駛 判 決 時 , 會 參 考 該 記<br />

錄 以 確 認 有 無 「 前 科 」。 對 於<br />

您 駕 駛 機 動 車 輛 期 間 的 違 法 行<br />

為 , 此 類 判 決 還 可 以 用 於 確 定<br />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駕 駛 權 的 期<br />

限 , 或 確 定 重 發 執 照 的 條 件 。<br />

- 65 -


行 政 處 罰<br />

您 在 加 州 駕 駛 即 表 示 : 在 您 因<br />

酒 精 、 藥 物 或 二 者 綜 合 影 響 下<br />

駕 駛 被 捕 時 , 您 同 意 接 受 呼<br />

氣 、 血 液 或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br />

尿 液 測 試 。<br />

不 足 21 歲 – 絕 不 允 許 酒 後 駕<br />

駛 。 如 果 不 足 21 歲 , 並 且 治 安<br />

官 有 理 由 相 信 您 已 飲 酒 而 將 您<br />

拘 押 , 您 必 須 接 受 初 步 酒 精 含<br />

量 篩 選 測 試 (PAS) 或 其 他 化 驗 。<br />

在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 試 中 , 如 果<br />

BAC 達 到 .01% 或 以 上 , 治 安 官<br />

可 沒 收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 簽 發 為<br />

期 30 日 的 臨 時 執 照 、 發 出 暫 時<br />

吊 銷 執 照 一 年 的 命 令 , 然 後 決<br />

定 是 否 釋 放 您 、 將 您 移 送 到 青<br />

少 年 管 教 機 構 或 與 您 的 家 長 聯<br />

絡 。 您 可 以 在 10 日 內 申 請 機 動<br />

車 輛 管 理 局 行 政 聽 證 。<br />

如 果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 試 顯 示 的<br />

BAC 達 到 .05%, 治 安 官 可 要 求 您<br />

接 受 呼 氣 測 試 或 血 液 測 試 。 有<br />

些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 試 裝 置 會 提<br />

供 記 錄 , 該 記 錄 可 作 為 證 據 遞<br />

交 法 庭 。 其 他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br />

試 裝 置 不 提 供 記 錄 , 因 此 治 安<br />

官 可 在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 試 後 要<br />

求 採 取 呼 氣 或 血 液 測 試 。 在 選<br />

擇 或 完 成 測 試 之 前 , 您 無 權 向<br />

律 師 洽 詢 。<br />

如 果 後 續 測 試 顯 示 的 B A C 達<br />

到 . 0 5 % 或 以 上 , 治 安 官 會<br />

簽 發 暫 時 吊 銷 執 照 的 命 令 ,<br />

並 以 酒 後 駕 駛 罪 名 拘 押 您<br />

(VC §23140), 直 至 可 以 將 您 移<br />

交 給 家 長 或 青 少 年 管 教 機 構 。<br />

如 果 BAC 達 到 .08% 或 以 上 , 治<br />

安 官 可 拘 捕 您 。(VC §§23152<br />

或 23153)<br />

如 果 治 安 官 有 理 由 相 信 您 受 到<br />

酒 精 及 藥 物 的 綜 合 影 響 , 即 使<br />

您 已 經 接 受 酒 精 含 量 篩 選 測 試<br />

( 和 ) 或 呼 氣 測 試 , 您 可 能 仍<br />

需 要 接 受 血 液 或 尿 液 測 試 , 因<br />

為 呼 氣 測 試 不 能 檢 測 藥 物 。<br />

如 果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測 試 , 您 的<br />

駕 駛 權 將 被 暫 時 吊 銷 。 即 使 您<br />

後 來 改 變 主 意 , 同 意 接 受 測<br />

試 , 您 的 駕 駛 權 仍 會 因 為 酒 後<br />

駕 駛 和 拒 絕 測 試 兩 個 理 由 而 被<br />

暫 時 吊 銷 , 雖 然 這 兩 種 措 施 會<br />

同 時 執 行 。<br />

被 法 庭 判 定 酒 後 駕 駛<br />

如 果 您 被 判 定 駕 駛 時 BAC 過 高 ,<br />

或 在 酒 精 或 藥 物 影 響 或 兩 者 同<br />

時 影 響 (DUI) 下 駕 駛 , 您 可 能 會<br />

被 判 處 最 高 六 個 月 的 監 禁 , 如<br />

屬 初 犯 , 您 必 須 繳 付 390 美 元 至<br />

1000 美 元 罰 款 ( 外 加 罰 款 金 額<br />

約 三 倍 的 懲 罰 金 額 )。 您 的 車<br />

輛 可 能 會 被 扣 留 , 您 還 必 須 支<br />

付 存 車 費 用 。<br />

- 66 -


法 庭 的 初 次 判 決 會 暫 時 吊 銷 您<br />

的 駕 駛 權 六 個 月 , 並 要 求 您 在<br />

重 發 執 照 之 前 參 加 杜 絕 酒 後 駕<br />

駛 (DUI) 教 育 班 。 該 教 育 班 的<br />

期 限 不 定 。 若 BAC 達 到 .15% 或<br />

以 上 , 並 且 因 為 其 他 原 因 已 有<br />

違 規 記 錄 或 拒 絕 接 受 化 驗 , 法<br />

庭 可 命 令 您 參 加 九 個 月 或 以 上<br />

的 教 育 班 。 您 可 能 還 要 在 車 上<br />

安 裝 點 火 器 聯 鎖 裝 置 (IID)。<br />

如 果 您 的 呼 吸 中 有 酒 精 氣 味 ,<br />

點 火 器 聯 鎖 裝 置 可 阻 止 您 起 動<br />

車 輛 。 如 果 有 人 因 您 的 酒 後 駕<br />

駛 而 受 傷 , 暫 時 吊 銷 期 限 為 一<br />

年 。<br />

如 果 有 人 在 事 故 中 受 重 傷 或 死<br />

亡 , 您 可 能 受 到 加 州 「 三 次 出<br />

局 」(Three Strikes) 法 律 的 懲<br />

罰 。 您 還 可 能 面 臨 民 事 訴 訟 。<br />

所 有 酒 後 駕 駛 判 決 均 會 在 機 動<br />

車 輛 管 理 局 的 記 錄 中 保 存 十<br />

年 , 如 果 在 此 期 間 又 有 違 規 行<br />

為 , 法 庭 及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會<br />

採 取 更 為 嚴 厲 的 處 罰 。<br />

BAC 低 於 法 定 限 制 標 準 並 不 意 味<br />

著 能 夠 安 全 駕 駛 。 在 血 液 中 酒<br />

精 濃 度 低 於 法 定 限 制 標 準 時 ,<br />

幾 乎 所 有 駕 駛 者 仍 顯 示 出 受 酒<br />

精 影 響 。 即 使 未 經 BAC 測 試 , 您<br />

停 車 後 所 表 現 的 受 影 響 狀 況 也<br />

足 以 判 定 為 酒 後 駕 駛 。<br />

21 歲 以 上 的 駕 駛 者 - 杜 絕<br />

酒 後 駕 駛 教 育 班 , 限 制 性 駕<br />

駛 執 照 。<br />

所 有 被 判 定 酒 後 駕 駛 者 都 必 須 完<br />

成 杜 絕 酒 後 駕 駛 教 育 班 課 程 。<br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您 年 滿 21 歲 並<br />

已 在 杜 絕 酒 後 駕 駛 教 育 班 登<br />

記 , 祇 要 提 交 加 州 保 險 證 明 書<br />

(<strong>California</strong> Insurance Proof<br />

Certificate, SR 22) 並 繳 付 限<br />

制 性 執 照 與 重 發 執 照 費 用 ,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會 向 您 頒 發 限 制<br />

性 駕 駛 執 照 , 該 執 照 允 許 您 在<br />

上 / 下 班 、 就 業 ( 除 非 您 持 有 商<br />

業 駕 駛 執 照 ) 期 間 及 杜 絕 酒 後<br />

駕 駛 教 育 班 上 / 下 課 期 間 駕 駛 。<br />

但 是 , 如 果 認 為 允 許 您 駕 駛 會<br />

造 成 「 交 通 安 全 」 或 「 公 共 安<br />

全 隱 患 」, 法 庭 可 禁 止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向 您 頒 發 限 制 性 執<br />

照 。 其 他 針 對 您 的 措 施 也 可 能<br />

禁 止 向 您 頒 發 限 制 性 執 照 。<br />

第 二 次 及 其 後 受 到 酒 後 駕 駛 判<br />

決 會 導 致 處 罰 加 重 , 包 括 暫 時<br />

吊 銷 兩 年 或 撤 銷 四 年 。 在 規 定<br />

的 暫 時 吊 銷 / 撤 銷 期 限 結 束 後 ,<br />

並 且 已 經 參 加 或 完 成 杜 絕 酒 後<br />

駕 駛 教 育 班 的 課 程 , 您 可 以 獲<br />

得 限 制 性 執 照 並 駕 車 前 往 任 何<br />

必 要 的 處 所 , 但 您 必 須 :<br />

• 在 車 上 安 裝 點 火 器 聯 鎖 裝 置 。<br />

• 同 意 不 駕 駛 任 何 沒 有 點 火 器 聯<br />

鎖 裝 置 的 車 輛 。<br />

• 同 意 完 成 規 定 的 杜 絕 酒 後 駕<br />

駛 教 育 班 課 程 。<br />

- 67 -


酒 後 駕 駛 的 代 價<br />

您 如 果 酒 後 駕 駛 (DUI), 可 能 需 付 出 以 下 代 價 ( 近 似 值 ):<br />

拖 車 費 ------------------------------------------- 150 美 元<br />

存 車 費 ---------------------------------------- 每 天 50 美 元<br />

登 記 、 做 指 紋 和 拍 照 費 ----------------------------- 156 美 元<br />

重 發 駕 駛 執 照 費 ----------------------------------- 125 美 元<br />

增 收 汽 車 保 險 費 ------------------------------ 每 年 1000 美 元<br />

(3 年 強 制 保 險 要 求 )<br />

酒 後 駕 駛 初 犯 罰 款 -------------------------------- 1588 美 元<br />

法 庭 收 費 ----------------------------------------- 816 美 元<br />

社 區 服 務 費 --------------------------------------- 150 美 元<br />

酒 後 駕 駛 受 害 者 基 金 ------------------------------- 100 美 元<br />

酗 酒 教 育 基 金 -------------------------------------- 50 美 元<br />

杜 絕 酒 後 駕 駛 教 育 班 學 費 --------------------------- 550 美 元<br />

酒 後 駕 駛 受 害 者 影 響 課 程 費 -------------------------- 20 美 元<br />

時 間 賠 償 費 ---------------------------------------- 35 美 元<br />

一 年 公 共 交 通 費 -------------------------- 500 美 元 至 800 美 元<br />

最 低 收 費 與 罰 款 總 額 ----------------------------- 8240 美 元 *<br />

* 如 果 您 聘 請 律 師 , 初 步 洽 詢 費 用 可 能 介 於 750 美 元 至 1,000 美 元<br />

之 間<br />

在 酒 精 / 藥 物 影 響 下 駕 駛 無 安 全 可 言 。<br />

即 使 祇 喝 一 杯 酒 , 也 可 能 使 您 成 為 不 安 全 的 駕 駛 者 。<br />

資 料 來 源 : 加 州 交 通 安 全 辦 公 室 (<strong>California</strong> Office of Traffic Safety)、 全 國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局 (National<br />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世 紀 理 事 會 (The Century Council)<br />

- 68 -


– – <br />

<br />

<br />

- 69 - - 67 -


• 遞 交 SR 22。<br />

• 繳 付 限 制 性 執 照 重 發 費 用 。<br />

與 成 人 執 照 相 關 的 處 罰 措 施<br />

您 如 果 因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被 警 察<br />

命 令 停 車 , 必 須 簽 名 保 證 您 將<br />

在 交 通 法 庭 上 出 庭 。 在 法 庭<br />

上 , 您 可 以 承 認 有 罪 , 作 無 罪<br />

申 辯 或 繳 付 保 釋 費 。 繳 付 保 釋<br />

費 與 承 認 有 罪 具 有 同 等 效 果 。<br />

如 果 您 不 理 會 交 通 罰 單 , 而 且<br />

拒 絕 履 行 出 庭 的 保 證 , 您 沒<br />

有 出 庭 (failure to appear,<br />

FTA) 的 行 為 將 載 入 您 的 駕 駛 記<br />

錄 。 如 果 您 沒 有 繳 付 罰 款 (fail<br />

to pay a fine, FTP), 法 庭<br />

會 通 知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該 行<br />

為 也 將 載 入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 即<br />

使 祇 發 生 一 次 FTA 或 FTP, 機 動<br />

車 輛 管 理 局 仍 然 會 暫 時 吊 銷 您<br />

的 駕 駛 執 照 。 在 暫 時 吊 銷 期 滿<br />

時 , 您 還 必 須 繳 付 55 美 元 重 發<br />

執 照 費 。<br />

每 次 您 被 判 定 在 行 駛 過 程 中 違<br />

反 了 交 通 法 規 , 法 庭 就 會 通 知<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有 關 這 一 判<br />

決 的 記 錄 會 載 入 您 的 駕 駛 記 錄<br />

中 。 由 其 他 州 報 告 的 違 規 行 為<br />

也 會 載 入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中 。<br />

駕 駛 記 錄 中 的 點 數<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保 存 所 有 關 於<br />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的 判 決 及 交 通 事<br />

故 的 公 開 檔 案 。 根 據 違 規 行<br />

為 的 類 別 , 每 一 次 違 規 記 錄<br />

將 在 檔 案 中 保 存 36 個 月 或 更 長<br />

時 間 。<br />

無 論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屬 於 何 種 類<br />

型 , 如 果 在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中 出<br />

現 下 列 「 點 數 」, 您 可 能 被 視<br />

作 疏 忽 的 駕 駛 者 :<br />

12 個 月 內 4 個 點<br />

24 個 月 內 6 個 點<br />

36 個 月 內 8 個 點<br />

以 下 是 一 個 點 的 違 規 行 為 舉 例 :<br />

• 被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br />

• 由 於 失 誤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br />

以 下 是 兩 個 點 的 違 規 行 為 舉 例 :<br />

• 鹵 莽 駕 駛 或 事 故 後 逃 跑<br />

• 酒 後 駕 駛 / 藥 後 駕 駛<br />

• 在 駕 駛 執 照 被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br />

期 間 駕 駛<br />

如 果 您 累 積 過 多 「 點 數 」, 就<br />

會 失 去 駕 駛 執 照 。 駕 駛 商 業 車<br />

輛 時 違 規 所 記 錄 的 點 數 是 正 常<br />

情 況 下 的 一 點 五 倍 。<br />

與 臨 時 執 照 相 關 的 處 罰 措 施<br />

作 為 一 個 群 體 , 青 少 年 發 生 事<br />

故 的 概 率 是 成 年 人 的 兩 倍 , 而<br />

其 行 車 累 積 里 程 僅 為 成 年 駕 駛<br />

者 的 二 分 之 一 。 也 就 是 說 , 青<br />

少 年 平 均 每 英 里 事 故 發 生 率 是<br />

成 年 駕 駛 者 的 四 倍 。<br />

研 究 表 明 , 新 駕 駛 者 死 亡 的 原<br />

因 是 下 列 各 因 素 的 綜 合 : 缺 乏<br />

- 70 -


經 驗 、 對 自 己 駕 駛 的 車 輛 不 熟<br />

悉 、 以 及 不 給 自 己 和 車 輛 留 出<br />

任 何 餘 地 。<br />

違 規 駕 駛 導 致 事 故 增 加<br />

在 15 歲 至 19 歲 的 駕 駛 者 中 , 幾<br />

乎 有 一 半 人 在 開 始 駕 駛 後 的 一<br />

年 中 被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br />

駕 駛 時 超 速 ( 經 常 導 致 對 車 輛<br />

失 去 控 制 ) 是 青 少 年 駕 駛 者 最<br />

經 常 發 生 的 違 規 行 為 。 其 違 規<br />

行 為 中 約 有 50% 是 超 速 。<br />

當 您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時 , 發 生 事<br />

故 的 可 能 性 增 大 。<br />

青 少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率<br />

15 歲 至 19 歲 的 駕 駛 者 發 生 事<br />

故 、 受 傷 和 被 判 定 違 規 的 比 率<br />

非 常 高 。 對 青 少 年 而 言 , 交 通<br />

事 故 是 最 常 見 的 死 亡 原 因 。 如<br />

果 您 不 足 18 歲 , 發 生 致 命 交 通<br />

事 故 的 概 率 是 普 通 駕 駛 者 的 大<br />

約 2 1 /2 倍 。 而 發 生 受 傷 交 通 事 故<br />

的 比 率 高 出 普 通 駕 駛 者 三 倍 。<br />

如 何 保 住 臨 時 駕 駛 執 照<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會 密 切 關 注 您<br />

的 駕 駛 記 錄 , 並 將 根 據 記 錄 中<br />

的 事 故 及 違 規 行 為 採 取 措 施 。<br />

下 面 是 一 些 舉 例 :<br />

• 您 如 果 接 到 交 通 罰 單 , 但 沒 有<br />

出 庭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將 暫 時<br />

吊 銷 您 的 駕 駛 權 , 直 至 您 出 庭<br />

為 止 。<br />

• 您 如 果 接 到 交 通 罰 單 , 但 沒 有<br />

繳 付 罰 金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將<br />

暫 時 吊 銷 您 的 駕 駛 權 , 直 至 您<br />

繳 付 罰 金 為 止 。<br />

• 您 如 果 在 12 個 月 內 有 一 次 作<br />

為 「 有 錯 的 」 一 方 捲 入 事 故<br />

或 被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將 向 您 發 出 一<br />

封 警 告 信 。<br />

• 您 如 果 在 12 個 月 內 第 二 次 作 為<br />

「 有 錯 的 」 一 方 捲 入 事 故 或 被<br />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 或 二 者 兼<br />

有 ), 則 您 在 30 天 內 將 不 能<br />

單 獨 駕 駛 , 除 非 由 家 長 或 年<br />

滿 25 歲 的 其 他 持 照 駕 駛 者 陪<br />

伴 。<br />

• 您 如 果 在 12 個 月 內 第 三 次 作 為<br />

「 有 錯 的 」 一 方 捲 入 事 故 或 被<br />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 或 兩 種 情<br />

況 總 共 達 到 三 次 ), 您 的 駕 駛<br />

執 照 將 被 暫 時 吊 銷 六 個 月 , 您<br />

還 將 被 處 以 一 年 考 察 。<br />

• 您 如 果 在 被 考 察 期 間 再 次 作 為<br />

「 有 錯 的 」 一 方 捲 入 事 故 或 被<br />

判 定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並 罰 計 點<br />

數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將 被 再 次 暫<br />

時 吊 銷 。( 青 少 年 法 庭 裁 定 的<br />

違 反 交 通 事 故 行 為 也 將 通 知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備 案 。)<br />

• 您 如 果 年 齡 在 13 歲 至 21 歲 之<br />

間 , 被 判 定 飲 酒 或 使 用 管 制<br />

- 71 -


品 , 法 庭 將 通 知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把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暫 時 吊 銷 一<br />

年 。 您 如 果 沒 有 駕 駛 執 照 , 法<br />

庭 將 通 知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把 您<br />

許 可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的 時 間 延 後<br />

一 年 。 您 還 可 能 必 須 參 加 杜 絕<br />

酒 後 駕 駛 教 育 班 。<br />

所 有 限 制 期 、 暫 時 吊 銷 期 或 考 察<br />

期 在 您 年 滿 18 歲 以 後 持 續 有 效 ,<br />

直 至 期 滿 。<br />

基 於 您 的 駕 駛 記 錄 , 在 合 理 情<br />

況 下 還 可 能 採 取 其 他 更 為 嚴 厲<br />

的 措 施 。 請 記 住 , 在 您 的 駕 駛<br />

權 被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後 , 您 將<br />

不 得 持 有 任 何 駕 駛 執 照 或 許 可<br />

證 在 加 州 駕 駛 。<br />

故 意 損 壞 財 物 – 所 有 年 齡<br />

的 違 犯 者<br />

故 意 損 壞 財 物 是 指 用 油 漆 或 其<br />

他 液 體 損 壞 任 何 財 物 表 面 , 刮<br />

磨 此 類 表 面 , 或 在 表 面 任 意 塗<br />

寫 。 如 果 年 滿 13 歲 者 犯 有 該 破<br />

壞 行 為 , 法 庭 將 下 令 暫 時 吊<br />

銷 、 限 制 或 延 遲 取 得 其 駕 駛 權<br />

一 年 。<br />

成 年 人 如 果 被 判 定 犯 有 類 似 故<br />

意 損 壞 財 物 行 為 , 其 駕 駛 執 照<br />

也 將 被 暫 時 吊 銷 一 年 。<br />

在 路 上 爭 賽 車 速<br />

如 果 您 駕 車 在 路 上 爭 賽 車 速 ,<br />

並 對 他 人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而 自 己<br />

沒 有 受 傷 , 您 會 被 處 以 最 少<br />

30 日 至 最 高 6 個 月 的 監 禁 。<br />

逃 避 治 安 官<br />

任 何 人 有 意 逃 避 或 試 圖 逃 避 正<br />

在 履 行 公 務 的 治 安 官 將 構 成 輕<br />

罪 , 可 處 以 在 縣 監 獄 中 服 一 年<br />

以 下 監 禁 。(VC §2800.1)<br />

如 果 被 判 定 在 逃 避 警 察 追 捕 過<br />

程 中 對 他 人 造 成 嚴 重 身 體 傷 害<br />

(VC §2800.3[a]), 該 人 士 會 受<br />

到 下 列 處 罰 :<br />

• 在 州 監 獄 中 服 三 年 、 五 年 或 七<br />

年 監 禁 或 在 縣 監 獄 中 服 一 年 以<br />

下 監 禁<br />

• 2,000 美 元 以 上 ,10,000 美 元<br />

以 下 罰 款<br />

• 罰 款 與 監 禁 併 罰<br />

如 果 被 判 定 在 逃 避 警 察 追 捕<br />

過 程 中 造 成 他 人 死 亡 ( V C<br />

§2800.3[b]), 該 人 士 會 被 處 以<br />

在 州 監 獄 中 服 四 年 、 六 年 或 十<br />

年 監 禁 。<br />

長 期 逃 學 – 13 歲 至 18 歲 青<br />

少 年<br />

13 歲 至 18 歲 的 青 少 年 如 果 被 判<br />

定 長 期 逃 學 , 法 庭 將 下 令 暫 時<br />

吊 銷 、 限 制 、 延 遲 或 撤 銷 其 駕<br />

駛 權 一 年 。<br />

擁 有 武 器<br />

法 庭 將 :<br />

• 對 被 判 定 擁 有 可 隱 藏 武 器 或 彈<br />

藥 的 未 成 年 人 , 暫 時 吊 銷 或 撤<br />

銷 其 駕 駛 權 , 或<br />

- 72 -


• 對 被 判 定 犯 有 與 武 器 相 關 之 輕<br />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 採 取 與 駕 駛 執<br />

照 相 關 的 懲 罰 措 施 。<br />

上 交 通 違 規 者 學 校 可 以 取 消<br />

罰 單 記 錄<br />

當 駕 駛 者 因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被 處<br />

罰 時 , 法 官 可 向 駕 駛 者 提 供 在<br />

交 通 違 規 者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的 計<br />

劃 。 駕 駛 者 可 於 18 個 月 內 的 任<br />

何 時 候 參 加 一 次 , 結 業 後 可 撤<br />

銷 一 張 罰 單 記 錄 。<br />

駕 駛 執 照 被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br />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br />

如 因 疏 忽 駕 駛 而 累 積 過 多 點<br />

數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將 對 您 進<br />

行 一 年 考 察 ( 其 中 包 括 六 個 月<br />

的 駕 駛 執 照 暫 時 吊 銷 期 ) 或 撤<br />

銷 您 的 駕 駛 權 。 ( 請 參 閱 第<br />

70 頁 )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命 令 中<br />

會 載 明 您 申 請 聽 證 的 權 利 。<br />

在 暫 時 吊 銷 或 撤 銷 期 限 結 束<br />

時 , 您 可 以 申 請 新 執 照 , 但 您<br />

必 須 提 供 財 務 責 任 證 明 。<br />

如 果 在 車 禍 中 有 人 受 傷 , 並 且<br />

您 被 判 定 撞 車 後 逃 跑 或 鹵 莽 駕<br />

駛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將 被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撤 銷 。<br />

法 官 下 令 暫 時 吊 銷 駕 駛 執 照<br />

如 果 您 有 下 列 任 何 行 為 , 法 官<br />

有 權 暫 時 吊 銷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br />

• 違 反 限 速 法 規 或 鹵 莽 駕 駛 。<br />

• 酒 後 駕 駛 / 藥 後 駕 駛 。<br />

• 撞 車 後 逃 跑 。<br />

• 距 離 住 宅 1,000 英 尺 以 內 在 車<br />

中 從 事 淫 蕩 行 為 和 賣 淫 。<br />

• 在 公 路 上 攻 擊 其 他 駕 駛 者 、 乘<br />

客 、 騎 腳 踏 車 者 或 行 人 ( 駕 駛<br />

怒 氣 )。<br />

• 在 鐵 路 交 叉 口 沒 有 按 照 規 定<br />

停 車 。<br />

• 為 逃 避 執 法 官 員 而 開 飛 車 , 構<br />

成 重 罪 或 輕 罪 。<br />

無 論 點 數 多 少 , 許 多 涉 及 使 用<br />

車 輛 的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可 能 導 致<br />

重 罰 , 如 罰 款 ( 和 ) 或 監 禁 。<br />

- 73 -


健 康 與 安 全<br />

年 長 駕 駛 者 安 全 事 項<br />

一 般 而 言 , 年 長 駕 駛 者 – 特<br />

別 是 超 過 70 歲 的 駕 駛 者 – 平<br />

均 每 英 里 事 故 發 生 率 高 於 其<br />

他 駕 駛 者 群 體 ( 不 包 括 青 少<br />

年 )。 另 外 , 年 長 駕 駛 者 在 撞<br />

車 事 故 中 受 傷 後 也 更 難 恢 復 。<br />

如 果 您 對 某 位 年 長 駕 駛 者 感 到<br />

耽 憂 , 請 參 閱 「 報 告 不 安 全 的<br />

駕 駛 者 」 一 節 。<br />

影 響 年 長 駕 駛 者 的 健 康 問 題<br />

年 長 駕 駛 者 的 健 康 問 題 會 導 致<br />

反 應 遲 緩 、 視 力 和 聽 力 減 退 、<br />

動 作 受 影 響 以 及 決 策 緩 慢 。 在<br />

作 出 有 關 駕 駛 的 決 定 時 , 應 當<br />

考 慮 到 青 光 眼 、 關 節 炎 、 中<br />

風 、 阿 爾 海 默 氏 症 等 健 康 問<br />

題 。 如 果 必 須 對 某 人 駕 駛 作 出<br />

限 制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會 頒 發<br />

有 條 件 的 駕 駛 執 照 , 而 不 會 撤<br />

銷 其 駕 駛 權 。<br />

安 全 駕 駛 提 示<br />

應 留 心 您 以 及 家 中 年 長 者 或 朋<br />

友 駕 駛 能 力 的 變 化 。 您 可 以 採<br />

取 下 列 措 施 :<br />

• 不 在 黑 夜 、 傍 晚 或 惡 劣 氣 候 條<br />

件 下 駕 駛 。<br />

• 使 用 坐 墊 , 或 向 汽 車 經 銷 商 瞭<br />

解 煞 車 和 油 門 延 長 裝 置 或 其 他<br />

車 輛 改 動 方 法 。<br />

• 確 保 您 的 擋 風 玻 璃 和 車 前 燈<br />

清 潔 , 這 樣 有 助 於 減 少 強 光<br />

照 射 。<br />

• 確 保 您 佩 戴 的 眼 鏡 適 合 您 目 前<br />

的 視 力 狀 況 。<br />

• 向 您 的 醫 生 瞭 解 幫 助 您 安 全 駕<br />

駛 的 建 議 。<br />

• 參 加 「 年 長 駕 駛 者 培 訓 計<br />

劃 」。( 請 參 閱 第 78 頁 ) 欲<br />

查 閱 經 批 准 的 計 劃 清 單 , 請<br />

訪 問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網 站 :<br />

www.dmv.ca.gov。<br />

• 參 加 駕 駛 者 評 估 或 康 復 計 劃 。<br />

• 切 勿 酒 後 駕 駛 , 因 為 您 的 身 體<br />

可 能 對 酒 精 更 敏 感 , 在 服 藥 後<br />

尤 為 如 此 。<br />

• 考 慮 使 用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打 電<br />

話 給 當 地 老 年 人 辦 事 處 (Area<br />

Agency on Aging), 索 取 交<br />

通 服 務 機 構 清 單 。<br />

報 告 不 安 全 的 駕 駛 者<br />

您 如 果 為 一 位 不 再 能 夠 安 全 駕<br />

駛 的 家 庭 成 員 、 朋 友 或 其 他 人<br />

的 安 全 耽 心 , 可 按 照 以 下 地 址<br />

寫 信 給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 您 也<br />

可 以 使 用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網 站<br />

上 的 重 新 考 試 申 請 表 (DS 699)。<br />

請 註 明 該 人 士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br />

期 、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以 及 目 前 地<br />

- 74 -


址 , 並 說 明 為 什 麼 該 人 士 是 一<br />

位 不 安 全 的 駕 駛 者 。 該 表 格 必<br />

須 簽 名 , 並 寄 至 :<br />

DMV<br />

Driver Safety Actions Unit<br />

M/S J234<br />

P.O. Box 942890<br />

Sacramento, CA 94290-0001<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會 就 重 新 考 試<br />

事 宜 與 該 人 士 聯 絡 。 在 下 列 情<br />

況 下 將 進 行 路 考 :<br />

• 醫 生 報 告 此 人 有 時 會 失 去<br />

知 覺 。<br />

• 交 通 官 員 認 為 此 人 無 法 安 全 駕<br />

駛 , 要 求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對 其<br />

進 行 審 查 。<br />

• 家 庭 成 員 向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提<br />

供 誠 實 的 報 告 , 報 告 此 人 無 法<br />

安 全 駕 駛 。<br />

視 力<br />

安 全 駕 駛 需 要 良 好 的 視 力 。 您<br />

如 果 看 不 清 楚 就 不 能 判 斷 距 離<br />

或 發 現 問 題 , 也 就 無 法 採 取 應<br />

對 行 動 。 您 還 需 要 「 用 眼 角 餘<br />

光 」 觀 察 情 況 。 這 樣 , 在 目 視<br />

前 方 的 同 時 也 能 看 到 從 兩 側 追<br />

上 來 的 車 輛 。<br />

您 可 能 看 得 很 清 楚 , 然 而 還 是<br />

無 法 對 距 離 作 出 判 斷 。 要 知 道<br />

您 與 其 他 車 輛 的 距 離 , 良 好 的<br />

判 斷 能 力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很 多<br />

人 在 白 天 看 得 很 清 楚 , 但 在 夜<br />

間 看 東 西 有 困 難 。 有 些 人 在 暗<br />

淡 光 線 下 看 東 西 有 困 難 。 還 有<br />

人 在 對 面 車 燈 照 耀 下 看 東 西 有<br />

困 難 。<br />

每 隔 一 、 兩 年 檢 查 一 次 眼 睛 很<br />

有 必 要 。 如 果 不 檢 查 , 您 可 能<br />

永 遠 不 知 道 您 的 週 邊 視 力 很 弱<br />

或 缺 乏 良 好 的 距 離 判 斷 能 力 。<br />

聽 力<br />

很 多 人 並 未 瞭 解 聽 力 對 駕 駛 的<br />

重 要 性 。 聽 力 可 以 提 醒 您 週 圍<br />

有 險 情 – 喇 叭 、 警 笛 、 輪 胎<br />

與 路 面 摩 擦 產 生 的 刺 耳 聲 音<br />

等 。 有 時 您 雖 然 看 不 到 車 輛 ,<br />

但 可 以 聽 到 , 車 輛 處 於 盲 點 中<br />

更 是 如 此 。<br />

如 果 車 內 的 收 音 機 、CD 播 放 機<br />

或 錄 音 機 開 得 音 量 過 大 , 即 使<br />

聽 力 很 好 也 聽 不 到 外 面 的 聲<br />

音 。 駕 駛 時 , 不 要 雙 耳 戴 耳 機<br />

或 耳 塞 。<br />

聽 力 與 視 力 一 樣 , 退 化 過 程 可<br />

能 很 緩 慢 , 以 致 於 您 沒 有 察<br />

覺 。 知 道 自 己 耳 聾 或 聽 力 有 困<br />

難 的 駕 駛 者 可 以 作 相 應 調 整 。<br />

他 們 可 以 養 成 習 慣 , 更 依 靠 自<br />

己 的 視 覺 。<br />

警 覺 性<br />

當 您 疲 勞 時 , 警 覺 性 就 下 降 。<br />

您 的 身 體 在 夜 間 自 然 想 要 睡<br />

眠 , 大 多 數 駕 駛 者 在 夜 間 警 覺<br />

性 下 降 , 特 別 是 在 午 夜 之 後 。<br />

您 也 許 不 能 象 平 常 一 樣 及 早 發<br />

現 危 險 或 快 速 作 出 反 應 , 因<br />

此 , 發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br />

如 果 您 昏 昏 欲 睡 , 唯 一 安 全 的<br />

解 決 辦 法 是 下 路 停 車 , 補 充 一<br />

些 睡 眠 。<br />

- 75 -


要 在 長 途 旅 行 中 避 免 疲 勞 ,<br />

必 須 :<br />

• 啟 程 前 充 分 休 息 , 至 少 晚 上 和<br />

平 時 睡 得 一 樣 多 。<br />

• 不 要 服 用 任 何 使 您 嗜 睡 的<br />

藥 物 。<br />

• 不 要 長 時 間 駕 駛 , 儘 量 避 免 在<br />

深 夜 駕 駛 。<br />

• 即 使 沒 有 感 到 疲 勞 , 仍 然 要 經<br />

常 停 車 休 息 。<br />

• 保 持 目 光 在 道 路 的 不 同 位 置 移<br />

動 。 交 替 觀 察 近 處 和 遠 處 、 左<br />

側 和 右 側 的 景 物 。<br />

• 試 著 嚼 口 香 糖 或 跟 著 收 音 機<br />

唱 歌 。<br />

• 把 車 窗 搖 下 , 呼 吸 一 些 新 鮮<br />

空 氣 。<br />

如 果 您 在 白 天 總 是 感 到 疲 勞 並<br />

經 常 打 瞌 睡 , 應 當 請 醫 生 檢 查<br />

是 否 有 睡 眠 失 調 症 。<br />

藥 物<br />

務 必 記 住 , 無 論 是 處 方 藥 還 是<br />

非 處 方 藥 都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性 。<br />

用 於 治 療 感 冒 或 過 敏 的 非 處 方<br />

藥 會 使 您 昏 昏 欲 睡 , 影 響 您 的<br />

駕 駛 能 力 。 如 果 您 必 須 在 駕 駛<br />

前 服 藥 , 應 向 醫 生 或 藥 劑 師 瞭<br />

解 該 藥 物 的 影 響 。 您 有 責 任 瞭<br />

解 您 所 服 用 的 藥 物 的 影 響 。<br />

在 您 決 定 駕 駛 之 前 , 切 勿 :<br />

• 混 合 服 藥 , 除 非 遵 照 醫 囑 。<br />

• 服 用 開 給 他 人 的 藥 。<br />

• 將 藥 物 與 酒 精 飲 料 混 合 服<br />

用 。 處 方 藥 和 非 處 方 藥 都 是<br />

如 此 。<br />

健 康 與 情 緒<br />

您 的 個 性 影 響 您 的 駕 駛 方 式 。<br />

不 要 讓 情 緒 影 響 您 安 全 駕 駛 。<br />

駕 駛 時 應 當 盡 可 能 運 用 您 所 具<br />

有 的 良 好 判 斷 能 力 、 常 識 、 禮<br />

貌 及 安 全 駕 駛 知 識 。<br />

弱 視 、 心 臟 病 、 糖 尿 病 、 癲 癇<br />

等 疾 病 可 能 影 響 您 的 駕 駛 能<br />

力 , 應 與 醫 生 討 論 您 的 病 情 ,<br />

並 遵 從 醫 生 的 建 議 。 您 還 應 當<br />

告 訴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可 能 影 響<br />

您 安 全 駕 駛 能 力 的 所 有 疾 病 。<br />

醫 生 必 須 報 告 的 病 症<br />

凡 年 滿 14 歲 的 病 人 , 醫 生 如 果<br />

在 診 斷 時 發 現 其 患 有 知 覺 喪<br />

失 、 癡 呆 ( 精 神 障 礙 ) 或 有 關<br />

病 症 時 , 必 須 報 告 。(「 健 康<br />

與 安 全 法 典 」§103900 條 )<br />

雖 然 法 律 沒 有 規 定 , 但 是 , 當<br />

醫 生 認 為 其 病 人 因 某 種 病 症<br />

無 法 安 全 駕 駛 時 , 亦 可 就 此<br />

報 告 。<br />

- 76 -


其 他 事 項<br />

指 定 駕 駛 人 計 劃<br />

指 定 駕 駛 人 計 劃 (Designated<br />

Driver Program) 是 一 項 行 之 有<br />

效 的 預 防 酒 後<br />

駕 駛 的 措 施 。<br />

該 計 劃 鼓 勵 同<br />

時 外 出 的 一 群<br />

人 中 選 擇 一 人<br />

避 免 飲 用 含 酒<br />

精 的 飲 料 , 由<br />

他 / 她 負 責 安 全 接 送 同 伴 。<br />

對 指 定 駕 駛 人 的 要 求 :<br />

• 必 須 年 滿 21 歲 , 持 有 有 效 的 駕<br />

駛 執 照 。<br />

• 必 須 是 兩 人 或 多 人 中 的 一 位 ,<br />

並 且 向 服 務 員 口 頭 表 明 自 己 是<br />

預 先 指 定 的 駕 駛 者 。<br />

• 必 須 在 外 出 活 動 的 全 過 程 中 避<br />

免 飲 用 含 酒 精 的 飲 料 。<br />

• 不 得 是 由 於 其 他 原 因 而 使 其 能<br />

力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的 駕 駛 者 。<br />

• 必 須 理 解 餐 廳 或 酒 吧 管 理 人<br />

員 有 權 隨 時 拒 絕 為 任 何 人 提<br />

供 服 務 。<br />

外 交 人 員 駕 駛 執 照<br />

凡 持 有 美 國 國 務 院<br />

(U.S. Department of State) 頒<br />

發 的 有 效 外 交 人 員 駕 駛 執 照 的<br />

非 居 民 人 士 , 無 須 申 領 加 州 駕<br />

駛 執 照 。<br />

駕 駛 學 校<br />

在 學 習 駕 駛 時 , 應 當 在 公 立 或<br />

私 立 高 中 或 經 州 政 府 頒 發 執 照<br />

的 駕 駛 學 校 取 得 合 格 的 培 訓 。<br />

加 州 的 專 業 駕 駛 學 校 及 其 教 員<br />

在 達 到 嚴 格 的 考 核 標 準 後 由 機<br />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頒 發 執 照 。 此 類<br />

學 校 必 須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 取<br />

得 擔 保 , 並 保 存 完 整 的 記 錄 以<br />

供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檢 查 。 學 校<br />

的 車 輛 必 須 接 受 年 度 檢 查 。 教<br />

員 必 須 每 三 年 通 過 一 次 資 格 筆<br />

試 , 或 者 提 供 在 交 通 安 全 方 面<br />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的 證 明 。 您 如 果<br />

接 受 某 一 專 業 駕 駛 學 校 提 供<br />

的 服 務 , 應 要 求 教 員 出 示 身<br />

份 證 。<br />

對 某 些 身 心 疾 病 患 者 免 費 頒<br />

發 身 份 證<br />

至 於 因 身 體 或 精 神 (P&M) 疾 病 不<br />

能 繼 續 安 全 駕 駛 的 人 士 , 如 果<br />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br />

局 將 用 一 張 免 費 的 身 份 證 取 代<br />

其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 欲 知 詳 情 ,<br />

請 致 電 1-800-777-0133。<br />

- 77 -


身 份 證 (ID)<br />

機 動 車 輛 管 理 局 向 所 有 年 齡 的<br />

人 頒 發 身 份 證 。 要 獲 得 一 張 原<br />

始 身 份 證 , 必 須 提 供 一 份 載 有<br />

出 生 日 期 / 合 法 居 留 身 份 的 證 明<br />

文 件 以 及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 請<br />

參 閱 第 6 頁 ) 辦 理 身 份 證 更 換 或<br />

更 新 時 , 您 必 須 攜 帶 有 照 片 的<br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辦 理 普 通 身 份<br />

證 的 費 用 為 21 美 元 。 身 份 證 的<br />

有 效 期 從 頒 發 之 日 開 始 , 一 直<br />

延 續 至 此 後 您 的 第 六 個 生 日 。<br />

您 如 果 年 滿 62 歲 , 就 可 以 免 費<br />

獲 得 一 張 老 年 身 份 證 , 老 年 身<br />

份 證 有 效 期 為 10 年 。<br />

如 果 需 要 改 變 地 址 , 請 參 閱 第<br />

3 頁 。<br />

年 長 駕 駛 者 計 劃<br />

年 長 駕 駛 者 計 劃 (Mature Driver<br />

Program) 是 某 些 保 險 公 司 向 年<br />

滿 55 歲 的 駕 駛 者 提 供 的 八 小 時<br />

課 程 。 其 內 容 包 括 年 長 駕 駛 者<br />

特 別 感 興 趣 的 若 干 主 題 。<br />

保 險 公 司 對 完 成 該 課 程 並 獲<br />

頒 結 業 證 書 者 可 能 提 供 保 費<br />

打 折 。<br />

行 人 的 義 務 *<br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行 人 必 須 向 車<br />

輛 讓 行 :<br />

• 在 穿 越 或 走 過 沒 有 交 通 標 誌 的<br />

交 叉 路 口 或 人 行 橫 道 時 。<br />

• 在 沒 有 人 行 橫 道 的 交 叉 路<br />

口 違 反 交 通 訊 號 穿 越 街 道 時<br />

(Jaywalk)。<br />

請 記 住 : 目 視 駕 駛 者 並 不 意<br />

味 著 駕 駛 者 會 看 到 您 或 為 您<br />

讓 行 。<br />

在 駛 近 的 車 輛 可 能 對 您 造 成 危<br />

險 時 , 切 勿 突 然 離 開 路 邊 或 其<br />

他 安 全 地 點 走 入 或 跑 入 車 道 。<br />

即 使 在 人 行 橫 道 中 也 是 如 此 。<br />

法 律 規 定 , 駕 駛 者 必 須 照 顧<br />

任 何 行 人 的 安 全 – 但 如 果 駕<br />

駛 者 因 為 不 能 及 時 停 車 而 撞<br />

上 您 , 法 律 也 不 能 使 您 免 於<br />

傷 害 。<br />

請 務 必 遵 循 交 通 訊 號 。 在 交 叉<br />

路 口 有 行 人 訊 號 或 普 通 交 通 燈<br />

時 , 您 必 須 遵 守 關 於 行 人 的 規<br />

則 。( 請 參 閱 第 19 頁 ) 如 果 交<br />

叉 路 口 沒 有 訊 號 管 制 , 駕 駛 者<br />

必 須 在 任 何 人 行 橫 道 ( 無 論 是<br />

否 有 標 記 ) 處 向 您 讓 行 。<br />

當 您 面 對 的 訊 號 燈 開 始 變 綠 或<br />

顯 示 「 行 走 」(WALK) 時 , 先 左<br />

右 查 看 , 再 向 左 查 看 , 還 必 須<br />

向 訊 號 燈 變 換 前 已 經 進 入 交 叉<br />

路 口 的 車 輛 讓 行 。<br />

* 健 身 跑 步 者 必 須 遵 守 關 於 行 人 的 規 則 。<br />

- 78 -


在 分 隔 的 街 道 上 , 如 果 您 已 經<br />

穿 越 部 份 路 面 , 訊 號 燈 開 始 閃<br />

爍 或 換 為 「 禁 止 行 走 」(DON’T<br />

WALK) 或 顯 示 一 隻 舉 起 的 手 時 ,<br />

您 可 以 繼 續 穿 越 街 道 。<br />

在 穿 越 街 道 時 , 切 勿 不 必 要 地<br />

阻 攔 或 延 誤 交 通 。<br />

行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收 費 橋 樑 或 公<br />

路 橋 樑 上 行 走 , 除 非 橋 上 有 人<br />

行 道 , 並 且 有 標 誌 顯 示 允 許<br />

行 走 。<br />

如 果 沒 有 人 行 道 , 應 面 向 迎 面<br />

而 來 的 車 輛 ( 見 圖 )。 如 果 高<br />

速 公 路 上 有 標 誌 告 訴 您 禁 止 行<br />

走 , 切 勿 在 該 公 路 上 行 走 或<br />

跑 步 。<br />

在 夜 晚 , 應 穿 白 色 和 帶 反 光 材<br />

料 的 衣 服 , 或 打 手 電 筒 , 以 便<br />

駕 駛 者 更 容 易 看 到 您 。<br />

記 錄 保 密<br />

您 的 駕 駛 執 照 檔 案 中 的 大 部 份<br />

資 訊 是 向 公 眾 公 開 的 。 您 的 家<br />

庭 住 址 僅 限 經 授 權 機 構 查 閱 。<br />

如 果 您 的 郵 寄 地 址 與 家 庭 地 址<br />

不 同 , 則 郵 寄 地 址 受 到 的 限 制<br />

較 少 。<br />

但 是 , 關 於 駕 駛 者 身 體 或 精 神<br />

狀 況 的 記 錄 絕 對 保 密 。<br />

您 在 繳 費 後 可 以 從 任 何 機 動 車<br />

輛 管 理 局 辦 事 處 取 得 一 份 您<br />

本 人 的 駕 駛 記 錄 , 在 取 得 該 資<br />

訊 前 , 您 必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身 份<br />

證 明 。<br />

防 止 盜 車 事 件 的 提 示<br />

如 果 遵 從 下 列 建 議 , 您 可 以 最<br />

大 限 度 減 少 車 輛 被 盜 的 風 險 。<br />

在 美 國 , 平 均 每 21 分 鐘 就 有 一<br />

輛 車 被 盜 。 車 輛 被 盜 會 耗 費 受<br />

害 人 的 時 間 和 金 錢 , 並 增 加 社<br />

會 的 保 費 負 擔 。 此 外 , 竊 車 者<br />

經 常 用 偷 來 的 車 輛 從 事 其 他 犯<br />

罪 活 動 。<br />

盜 車 案 多 發 生 於 長 時 間 停 放 眾<br />

多 車 輛 的 場 所 , 例 如 購 物 中<br />

心 、 學 院 、 體 育 比 賽 、 電 影 院<br />

以 及 大 型 公 寓 建 筑 。 盜 車 案 隨<br />

時 都 可 能 發 生 , 每 週 及 每 天 的<br />

各 個 時 間 均 有 可 能 發 生 。<br />

下 列 提 示 可 用 於 防 止 車 輛 被 盜 :<br />

• 切 勿 ..<br />

- 在 離 開 後 讓 車 輛 保 持 起 動 ,<br />

即 使 您 祇 是 短 時 間 購 物 。<br />

- 將 鑰 匙 插 在 點 火 器 中 或 留 在<br />

車 中 。 將 鑰 匙 放 在 上 鎖 車 庫<br />

或 鑰 匙 暗 箱 中 。<br />

- 79 -


- 將 貴 重 品 放 在 顯 眼 處 , 即 使<br />

車 已 上 鎖 。 應 將 它 們 放 在 看<br />

不 到 的 地 方 。<br />

- 將 個 人 身 份 文 件 放 在 車 上 ,<br />

例 如 產 權 證 或 信 用 卡 。<br />

• 請 務 必 :<br />

- 搖 上 車 窗 並 給 車 輛 上 鎖 , 即<br />

使 在 家 門 前 泊 車 也 是 如 此 。<br />

- 如 有 可 能 , 儘 量 在 人 流 量<br />

大 、 光 線 好 的 區 域 泊 車 。<br />

- 車 輛 被 盜 後 立 即 報 警 。<br />

• 建 議 :<br />

- 安 裝 可 鎖 住 方 向 盤 、 轉 向 柱<br />

或 煞 車 的 機 械 裝 置 。<br />

- 考 慮 購 買 車 輛 被 盜 跟 蹤 / 安<br />

全 系 統 , 尤 其 是 您 的 車 輛 屬<br />

於 經 常 被 盜 的 車 型 時 。<br />

- 如 果 必 須 將 鑰 匙 交 給 泊 車<br />

員 、 服 務 生 或 機 械 師 , 則 祇<br />

留 下 點 火 器 鑰 匙 。<br />

- 在 卡 片 上 記 錄 您 的 車 牌 和 車<br />

輛 資 訊 , 並 隨 身 攜 帶 。 如 果<br />

車 輛 被 盜 , 警 察 會 需 要 這 些<br />

資 訊 。<br />

- 80 -


- 78 81 --


- 83 - - 79 -


- 81 85 --


OSP OSP 04 84648 06 94487<br />

- 86 - - 83 -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