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董 事 簡 介 ( 續 )何 博 士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區 代 表 。 何 博 士 持 有 英 國 倫 敦 城 市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博士 學 位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榮 譽 工 商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榮 譽 法 律 學 博 士 學 位 、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工 程 研 究 文 憑 ( 岩 土 ) 及 香 港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 何 博 士 現 為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董 事 會 成員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基 建 發 展 服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 及 廣 東 大 亞 灣 核 電 站 及 嶺 澳 核 電 站 核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此 外 , 何 博 士 亦 為 廸 臣 發 展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70 歲 , 自 2007 年 10 月 起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 彼 於1962 年 畢 業 於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 薛 先 生 於 1985 年 為 上 海 市 電 力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 由 1986 年 至 2000 年 , 薛 先 生 為 上 海市 電 力 工 業 局 的 副 局 長 及 上 海 市 電 力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 由 1994 年 至 2000 年 , 薛 先 生 亦 為 華 能 國 際 電 力 開 發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總 經 理 。 由 2000 年 至 2005 年 , 薛 先 生 為 中 國 華 能 集 團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黨 委 書 記 及 總 經 理 。 薛 先 生 在 電 業方 面 具 20 年 以 上 經 驗 。,39 歲 , 自 2009 年 3 月 起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員 。 葉 先 生 為 香 港 執 業 會 計 師 。 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之 會 員 。 彼 於 會 計 、 審 計 及 財 務管 理 方 面 擁 有 約 15 年 經 驗 。 葉 先 生 現 為 永 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神 州 奧 美 網 絡 ( 國 際 ) 有 限 公 司 、 域 高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司 、 中 國 星 電 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卓 智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16 2009 年 年 報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本 公 司 於 2009 年 蓬 勃 發 展 。 除 電 力 業 務 錄 得 強 勁 利 潤 增 長 外 , 收 購 江 蘇 中 能 100% 股 本 權 益 亦 令 本 集 團 收 益 及 經營 利 潤 大 增 。 於 2009 年 6 月 至 12 月 間 , 本 公 司 透 過 發 行 4,458.2 百 萬 股 新 股 成 功 籌 集 所 得 款 項 約 9,320.1 百 萬 港 元 。上 述 配 售 所 得 資 金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強 化 作 用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錄 得 顯 著 增 長 , 達 人 民 幣 4,355.6 百 萬 元 , 較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止年 度 的 收 益 人 民 幣 3,521.4 百 萬 元 增 長 23.7%。 增 長 主 要 為 從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 電 力 業 務 的 收 益 綜 合 入 帳 所 致 。2009 年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淨 額 為 人 民 幣 176.0 百 萬 元 , 而 2008 年 為 利 潤 人 民 幣 1,922.9 百 萬 元 。2009 年 的 虧 損主 要 由 一 次 性 員 工 購 股 權 費 用 人 民 幣 745.8 百 萬 元 、 一 次 性 融 資 費 用 人 民 幣 129.7 百 萬 元 及 收 購 電 力 業 務 所 產 生 的商 譽 減 值 虧 損 人 民 幣 95.9 百 萬 元 所 致 。 撇 除 上 述 開 支 及 其 他 一 次 性 開 支 , 本 集 團 經 營 利 潤 大 於 人 民 幣 800 百 萬 元 。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 , 本 集 團 與 一 名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一 份 配 售 協 議 , 以 按 每 股 1.55 港 元 價 格 配 售 50,000,000 股 新 股 。配 售 已 於 2009 年 6 月 3 日 完 成 ,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達 77.5 百 萬 港 元 。於 2009 年 8 月 4 日 , 本 公 司 與 多 名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協 議 , 按 每 股 2.83 港 元 價 格 認 購 1,300,000,000 股 新 股 。 配 售 已於 2009 年 8 月 11 日 完 成 , 本 公 司 成 功 籌 得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3,679.0 百 萬 港 元 。於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本 公 司 與 中 投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協 議 , 按 每 股 1.79 港 元 認 購 價 發 行 3,108,163,054 股 新 股 。 認 購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為 5,563.6 百 萬 港 元 ,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 償 還 借 款 及 投 資 於 光 伏 或 太 陽 能 項 目 。 認 購 已 於 2009 年12 月 23 日 完 成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籌 得 約 9,320.1 百 萬 港 元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配 售 所 得 款 項 主 要 已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1. 約 2,732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贖 回 餘 下 有 抵 押 票 據 ;2. 約 2,34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3. 約 286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作 配 售 及 收 購 光 伏 業 務 的 交 易 成 本 ( 包 括 佣 金 、 法 律 及 其 他 專 業 費 用 );4. 約 113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江 蘇 中 能 及 徐 州 光 伏 電 站 的 資 本 開 支 ; 及5. 約 139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償 還 貸 款 及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