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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补 贴 、 成 本 外 部 化 与 风 险 外 部 化—— 中 国 转 轨 经 济 体 制 下 产 能 过 剩 的 形 成 机 理江 飞 涛 , 曹 建 海 , 陈 伟 刚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与 推 进 工 业 结 构 优 化 升级 ”( 批 准 号 :06&ZD002)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 产 能 过 剩 与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中 国 社 科 院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产 能 过 剩 形 成 激 励 研 究 项 目 ”作 者 信 息江 飞 涛 :(1974— ), 男 , 湖 南 常 德 人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工 业 经 济 研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EMAILEMAIL:jiangfeitao@163.comjiangfeitao@163.com; 电话 :1500108229515001082295,6271767362717673。


投 资 补 贴 、 成 本 外 部 化 与 风 险 外 部 化—— 中 国 转 轨 经 济 体 制 下 产 能 过 剩 的 形 成 机 理[ 摘 要 ] 中 国 的 财 政 分 权 体 制 和 以 考 核 GDP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政 府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制 , 使得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强 烈 的 动 机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和 利 用 各 种 优 惠 政 策 招 商 引 资 ; 土 地 的 模 糊 产 权 、环 境 保 护 体 制 上 的 严 重 缺 陷 和 金 融 机 构 的 软 约 束 问 题 , 使 得 低 价 出 让 工 业 土 地 、 牺 牲 环 境 和帮 助 企 业 获 取 金 融 资 源 成 为 地 方 政 府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的 重 要 手 段 。 本 文 进 一 步 建 立 模 型 详 细 说明 : 地 方 政 府 低 价 供 地 所 导 致 的 补 贴 效 应 , 地 方 政 府 牺 牲 环 境 所 导 致 的 成 本 外 部 化 效 应 , 在地 方 政 府 低 价 供 地 以 及 协 调 配 套 贷 款 行 为 下 企 业 自 有 投 资 过 低 所 导 致 严 重 的 风 险 外 部 化 效应 , 扭 曲 了 企 业 的 投 资 行 为 ,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 行 业 内 重 复 建 设 和 产 能 过 剩 。 从 本文 的 研 究 结 论 来 看 , 解 决 重 复 建 设 、 产 能 过 剩 问 题 需 要 在 土 地 产 权 、 环 境 保 护 体 制 、 金 融 体制 、 财 政 体 制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推 进 改 革 。[ 关 键 词 ] 产 能 过 剩 ; 形 成 机 理 ; 投 资 补 贴 ; 成 本 外 部 化 ; 风 险 外 部 化[ 中 图 分 类 号 ]F124 [ 文 献 标 识 码 ]A一 、 对 已 有 研 究 的 评 述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 重 复 建 设 ”、“ 过 度 竞 争 ”、“ 过 度 投 资 ” 和 “ 产 能 过 剩 ” 等 相类 似 的 问 题 , 一 直 困 扰 着 经 济 政 策 部 门 1。 政 策 部 门 认 为 “ 重 复 建 设 ”、“ 过 度 竞 争 ”、“ 产 能过 剩 ” 等 类 似 问 题 , 会 导 致 产 业 组 织 恶 化 、 企 业 利 润 下 降 、 亏 损 增 加 、 加 大 金 融 风 险 、 严 重浪 费 资 源 , 使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矛 盾 更 为 突 出 , 使 经 济 结 构 不 协 调 的 问 题 更 为 严 重 , 影 响 国 民 经济 持 续 、 健 康 、 协 调 发 展 。 对 于 重 复 建 设 、 产 能 过 剩 形 成 机 理 的 研 究 上 , 一 直 存 在 两 种 截 然不 同 的 研 究 传 统 : 一 种 传 统 是 以 “ 市 场 失 灵 ” 来 解 释 重 复 建 设 的 形 成 机 理 ; 一 种 则 是 以 转 轨经 济 中 体 制 缺 陷 对 经 济 主 体 行 为 的 扭 曲 来 解 释 。前 一 种 研 究 传 统 , 可 以 追 溯 到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经 济 学 对 于 经 济 周 期 的 认 识 。 早 期 的 研 究 认为 市 场 经 济 社 会 化 生 产 中 投 资 决 策 的 分 散 化 和 无 政 府 状 态 导 致 了 重 复 建 设 ; 随 后 的 研 究 中 ,多 数 学 者 运 用 产 业 组 织 理 论 , 将 “ 不 合 理 重 复 建 设 ”、“ 过 度 竞 争 ” 的 形 成 , 解 释 成 为 一 种 市场 失 灵 ,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有 四 种 理 论 观 点 :(1) 低 集 中 度 的 市 场 结 构 导 致 重 复 建 设 。 持 这 类 观点 的 学 者 , 多 误 读 了 贝 恩 (Bain ,1959)、 鹤 田 俊 正 (1988) 2 关 于 过 度 竞 争 问 题 的 相 关 论 述 ,也 误 读 了 克 拉 克 (Clark,1940) 的 有 效 竞 争 理 论 , 在 论 证 上 缺 乏 严 密 的 理 论 逻 辑 。(2) 杨蕙 馨 (2000,2004)、 牛 桂 敏 ( 2001) 等 人 认 为 , 行 业 低 进 入 壁 垒 和 高 退 出 壁 垒 的 结 构 性 特征 导 致 重 复 建 设 。 这 种 观 点 面 临 的 理 论 和 逻 辑 上 的 矛 盾 , 就 在 于 退 出 障 碍 就 是 一 种 进 入 障 碍(Caves and Porter,1977;Gilbert,1989;Caves,1998), 高 的 退 出 壁 垒 将 会 导 致 高 的 进 入1 这 几 个 概 念 描 述 的 基 本 上 是 同 一 现 象 , 它 们 之 间 差 异 在 于 描 述 现 象 时 侧 重 点 上 有 所 不 同 。“ 过 度 投 资 ” 等 概 念 侧 重 在 现 象 的 前 端 即 生 产 能 力 的 过 度 投 入 上 , 而 “ 重 复 建 设 ” 和 “ 产 能 过 剩 ” 侧 重 在 产 能 的 大 量闲 置 上 ,“ 过 度 竞 争 ” 和 “ 恶 性 竞 争 ” 侧 重 在 激 烈 的 价 格 竞 争 和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这 方 面 。2 引 自 小 宫 隆 太 郎 、 奥 野 正 宽 等 著 《 日 本 的 产 业 政 策 》, 国 际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1988 年 。


壁 垒 , 低 进 入 壁 垒 和 高 退 出 壁 垒 无 法 并 存 ( 李 伟 ,2006)。( 3) 以 自 由 进 入 的 企 业 数 目 可 能会 大 于 社 会 福 利 最 大 化 情 况 下 的 企 业 数 目 ( 即 过 度 进 入 定 理 ) 解 释 过 度 竞 争 或 重 复 建 设(Kotaro Suzumura & Kazuharu Kiyono,1987; 张 军 ,1998; 曹 建 海 ,2001; 罗 云 辉 ,2004)。该 定 理 的 成 立 严 格 依 赖 于 次 可 加 性 的 成 本 函 数 和 商 业 盗 窃 效 应 两 个 强 假 设 , 由 于 多 数 竞 争 性行 业 中 这 两 个 条 件 均 不 能 满 足 , 以 过 度 进 入 定 理 解 释 竞 争 性 行 业 的 过 度 竞 争 、 重 复 建 设 并 不合 适 ( 江 飞 涛 、 曹 建 海 ,2009)。( 4) 以 保 有 过 剩 生 产 能 力 促 进 企 业 间 的 价 格 合 谋 来 解 释 重复 建 设 或 过 度 竞 争 ( 植 草 益 ,2000; 罗 云 辉 ,2004)。 该 理 论 的 一 个 根 本 缺 陷 是 忽 略 了 过 多的 产 能 投 入 会 带 来 更 多 的 成 本 投 入 ; 此 外 , 由 于 真 实 价 格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性 和 滞 后 性 , 而 产 能投 资 可 观 测 性 很 高 , 保 持 与 默 契 合 谋 时 均 衡 产 量 数 量 的 产 能 而 不 增 加 额 外 产 能 , 相 对 于 价 格协 调 更 有 利 于 保 持 企 业 间 的 合 谋 。以 转 轨 经 济 中 体 制 缺 陷 对 经 济 主 体 行 为 扭 曲 的 研 究 传 统 , 可 以 追 溯 到 科 尔 奈 ( 中 文 版 ,1986) “ 投 资 饥 渴 症 ” 的 论 述 。 科 尔 奈 认 为 , 由 于 缺 乏 内 部 产 生 的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 在 经 典社 会 主 义 体 制 中 存 在 严 重 的 投 资 饥 渴 症 , 中 央 政 府 只 能 通 过 行 政 机 构 严 格 的 投 资 分 配 过 程 从外 部 来 约 束 这 种 投 资 饥 渴 症 。 科 尔 奈 ( 中 文 版 ,2007) 指 出 在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过 程 中 ,投 资 决 策 的 分 散 化 , 放 松 了 政 府 对 企 业 投 资 的 外 部 控 制 , 但 是 却 没 有 通 过 利 润 动 机 或 者 对 财务 困 境 的 担 心 建 立 起 任 何 自 我 控 制 机 制 , 这 使 得 改 革 往 往 加 重 了 经 典 社 会 主 义 体 制 固 有 的 投资 领 域 过 热 倾 向 , 而 并 非 使 之 降 低 。 科 尔 奈 的 开 创 性 研 究 为 重 复 建 设 的 形 成 机 理 开 辟 了 一 个独 特 、 有 益 的 视 角 。 国 内 一 些 学 者 延 续 了 这 一 研 究 传 统 , 进 一 步 从 中 国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 的 体制 缺 陷 来 解 析 重 复 建 设 的 形 成 , 其 研 究 更 多 地 结 合 了 中 国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 实 际 情 况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发 展 和 补 充 了 科 尔 奈 的 研 究 :(1) 张 维 迎 和 马 捷 (1999) 建 立 了 一 个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分 离 条 件 下 的 古 诺 模 型 , 来 说 明 国 有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缺 陷 和 落 后 的 技 术 水 平 , 将 导 致 恶 性 竞 争 。他 们 认 为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者 追 求 个 人 目 标 最 大 化 和 追 求 “ 企 业 效 益 最 大 化 ” 之 间 存 在 严 重 偏 离且 技 术 水 平 足 够 落 后 时 ,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者 就 会 进 行 恶 性 竞 争 。 张 维 迎 和 马 捷 的 研 究 , 在 很 大程 度 上 可 以 看 作 是 对 科 尔 奈 研 究 的 一 种 延 续 。 不 过 , 他 们 的 研 究 主 要 适 合 解 释 改 革 初 期 重 复建 设 的 形 成 。 随 着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加 深 和 破 产 机 制 的 建 立 , 其 所 隐 含 的 条 件 不 再 符 合 实 际 。(2) 杨 培 鸿 (2006) 建 立 了 一 个 基 于 委 托 代 理 框 架 的 模 型 , 从 政 治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分 析 重 复建 设 的 形 成 机 理 。 模 型 分 析 表 明 , 在 信 息 不 对 称 的 条 件 下 , 地 方 政 府 利 用 ( 对 中 央 政 府 ) 信息 优 势 寻 租 的 行 为 会 导 致 重 复 建 设 问 题 。 杨 培 鸿 分 析 中 的 情 形 很 符 合 中 央 政 府 计 划 、 主 导 和出 资 条 件 下 的 基 础 建 设 和 重 点 投 资 项 目 , 但 是 并 不 符 合 一 般 性 行 业 中 的 投 资 行 为 。(3) 皮 建才 (2008) 建 立 了 一 个 先 进 、 落 后 两 地 区 之 间 的 分 工 模 型 。 试 图 以 此 说 明 , 两 个 地 区 先 进 部门 ( 比 如 制 造 业 部 门 ) 的 技 术 差 距 太 小 以 及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初 级 产 品 的 价 格 扭 曲 , 会 导致 先 进 部 门 的 重 复 建 设 。 皮 建 才 的 分 析 中 假 设 先 进 地 区 在 制 造 产 品 的 劳 动 生 产 率 上 略 高 于 落后 地 区 , 并 在 其 模 型 中 抽 象 掉 了 劳 动 力 等 要 素 价 格 差 异 。 但 是 , 先 进 地 区 与 落 后 地 区 之 间 ,这 种 要 素 价 格 上 的 差 异 是 显 著 并 且 十 分 重 要 的 , 落 后 地 区 在 劳 动 力 价 格 、 土 地 价 格 等 生 产 要素 上 所 具 有 的 显 著 成 本 优 势 , 会 使 得 在 技 术 差 距 比 较 小 的 情 况 下 先 进 地 区 制 造 部 门 转 移 到 落后 地 区 具 有 比 较 强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 把 这 种 转 移 当 作 重 复 建 设 并 不 合 适 。20 世 纪 90 年 代 末 以 来 , 许 多 学 者 关 注 到 了 现 阶 段 转 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显 著 变 化 , 并 将 地区 竞 争 中 地 方 政 府 对 于 投 资 的 不 当 干 预 , 作 为 重 复 建 设 的 根 本 性 原 因 。 郭 庆 旺 、 贾 俊 雪 (2006)指 出 地 方 政 府 在 财 政 利 益 和 政 治 晋 升 的 双 重 激 励 下 , 总 是 有 利 用 违 规 税 收 和 土 地 优 惠 政 策 进行 引 资 的 强 烈 动 机 , 继 而 引 发 企 业 的 投 资 冲 动 ; 周 黎 安 (2004) 指 出 中 国 的 地 方 官 员 在 类 似于 政 治 锦 标 赛 式 的 晋 升 体 制 下 , 更 为 关 心 自 己 与 竞 争 者 的 相 对 位 次 , 政 府 官 员 不 愿 意 合 作 却愿 意 支 持 “ 恶 性 ” 竞 争 , 各 级 地 方 官 员 在 招 商 引 资 过 程 中 进 行 恶 性 竞 争 , 并 以 此 解 释 我 国 地方 保 护 主 义 和 重 复 建 设 的 形 成 原 因 。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宏 观 组 (2004) 认 为 , 地 方政 府 、 企 业 和 银 行 三 方 共 谋 土 地 和 贷 款 两 种 最 关 键 的 生 产 要 素 , 导 致 对 全 社 会 而 言 过 度 的 投


资 。 李 军 杰 、 钟 君 (2004) 和 李 军 杰 (2005) 认 为 : 过 分 注 重 经 济 增 长 、 招 商 引 资 的 政 绩 考核 体 决 定 性 的 引 导 了 政 府 官 员 的 行 为 , 不 完 善 的 市 场 体 制 使 地 方 政 府 能 控 制 对 稀 缺 资 源 , 进而 保 障 地 方 政 府 的 意 愿 得 到 实 现 。 在 这 样 的 约 束 条 件 下 , 地 方 政 府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各 种 各 样 的优 惠 条 件 , 例 如 零 地 价 、 税 收 优 惠 、 压 低 电 价 等 , 这 极 大 地 降 低 了 私 人 投 资 成 本 , 使 私 人 投资 成 本 远 远 低 于 社 会 成 本 , 从 而 扭 曲 企 业 的 投 资 行 为 , 使 企 业 进 行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周 黎 安 、 李 军 杰 等 人 的 研 究 , 为 我 们 进 一 步 分 析 现 阶 段 的 重 复 建 设 形 成 机 理 提 供 了 很 好的 思 考 与 借 鉴 。 但 这 些 研 究 有 的 着 重 于 地 方 政 府 行 为 , 有 的 侧 重 于 重 复 建 设 的 宏 观 影 响 , 对于 地 方 政 府 的 不 当 经 济 干 预 行 为 如 何 扭 曲 企 业 的 投 资 行 为 , 最 终 导 致 重 复 建 设 的 形 成 机 理 则很 少 涉 及 。 系 统 完 整 地 阐 述 我 国 转 轨 体 制 下 重 复 建 设 、 产 能 过 剩 的 形 成 机 理 , 应 包 含 以 下 三部 分 的 内 容 :(1) 深 入 分 析 我 国 现 有 政 治 经 济 体 制 下 地 方 政 府 为 什 么 具 有 强 烈 的 动 机 采 取 各种 手 段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2) 深 入 分 析 我 国 转 轨 经 济 中 体 制 缺 陷 如 何 为 地 方 政 府 吸 引 资 本 流 入提 供 了 不 当 竞 争 的 手 段 ;(3) 解 析 地 方 政 府 这 些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的 不 当 手 段 如 何 扭 曲 企 业 的 投资 行 为 并 导 致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 或 重 复 建 设 )。二 、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的 动 机 、 手 段 及 其 体 制 基 础1.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企 业 的 强 烈 动 机 及 其 体 制 原 因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在 地 区 经 济 增 长 中 , 扮 演 了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脚 色 。 他 们 以超 乎 寻 常 的 热 情 寻 求 一 切 可 能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推 动 地 方 经 济 的 发 展 ( 周 黎 安 ,2007)。 地 方政 府 之 所 以 具 有 强 烈 的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和 利 用 各 种 优 惠 政 策 招 商 引 资 的 动 机 , 主 要 基 于 两 方 面的 原 因 : 一 是 财 政 分 权 使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采 用 不 当 手 段 推 动 投 资 的 强 烈 动 机 ; 二 是 官 员 政 治 晋升 体 系 使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采 用 不 当 手 段 推 动 投 资 的 强 烈 动 机 。(1) 财 政 分 权 与 地 方 政 府 采 用 不 当 手 段 推 动 投 资 的 热 情在 传 统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地 方 政 府 只 是 行 政 体 系 中 的 一 级 组 织 , 不 具 有 “ 经 济 人 ” 的特 征 。 然 而 , 随 着 放 权 让 利 改 革 的 深 化 以 及 “ 分 灶 吃 饭 ” 财 政 体 制 的 实 施 , 地 方 政 府 被 赋 予了 具 有 较 强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利 益 , 在 整 个 经 济 体 系 中 具 有 了 “ 准 市 场 主 体 ” 的 地 位 , 具 备 了 “ 经济 人 ” 的 特 征 。 经 过 二 十 几 年 的 改 革 ,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了 自 己 的 经 济 利 益 和 经 济 地 位 , 为 地 方追 求 经 济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提 供 了 动 力 , 为 地 方 政 府 确 立 了 追 求 经 济 发 展 的 目 标 。 因 为 财 政 分 权是 地 方 政 府 的 各 种 利 益 和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相 关 性 大 大 提 高 。 经 济 增 长 、 就 业 率 的 实 现 在 很 大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当 地 的 投 资 量 和 投 资 项 目 状 况 , 由 此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很 强 的 动 机 争 取 资 本 资 源 、扩 大 投 资 规 模 。由 于 财 政 分 权 后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 有 比 较 强 烈 的 动 机 推 动 投 资 发 展 经 济 ,扩 大 税 基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 钱 颖 一 (Qian and Roland,1998) 和 Jin 等 (2005) 就 曾 指 出 , 中 国地 方 政 府 具 有 推 动 投 资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强 烈 动 机 , 主 要 有 两 个 基 本 原 因 : 第 一 个 是 行 政 分 权 ,中 央 政 府 从 20 世 纪 80 年 代 初 开 始 就 把 很 多 经 济 管 理 的 权 利 下 放 到 地 方 , 是 地 方 政 府 拥 有 相对 自 主 的 经 济 决 策 权 ; 第 二 个 是 以 财 政 包 干 为 内 容 所 谓 财 政 分 权 改 革 , 中 央 把 很 多 财 权 下 放到 地 方 , 而 且 是 财 政 包 干 合 同 , 使 得 地 方 和 中 央 分 享 财 政 收 入 , 后 来 的 分 税 制 改 革 延 续 了 这一 思 路 ,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财 政 分 权 改 革 以 后 ,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显 著 的 “ 法 团 化 ”(Lacal state corporatism) 趋 势 。所 谓 “ 法 团 化 ”, 指 的 是 地 方 政 府 直 接 介 入 经 济 , 担 任 管 理 企 业 的 角 色 的 过 程 , 以 及 各 级 政府 、 政 党 与 所 辖 企 业 形 成 的 一 个 类 似 大 型 企 业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 在 经 济 转 轨 时 期 , 先 有 党 、 政 、地 方 企 业 , 后 来 又 有 地 方 民 营 企 业 , 它 们 相 互 结 合 , 形 成 一 定 意 义 上 的 法 团 组 织 , 构 成 了 中国 经 济 改 革 的 微 观 层 次 上 的 制 度 基 础 。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具 有 “ 法 团 化 ” 趋 向 的 地 方 辖 区 往往 把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和 环 境 外 溢 影 响 都 视 为 “ 外 部 性 ” 问 题 , 并 将 尽 可 能 多 地争 取 外 来 投 资 、 金 融 资 源 、 上 级 政 府 资 助 或 特 别 优 惠 (Qian and Roland,1998)。


(2)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系 与 地 方 政 府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推 动 投 资 的 热 情地 方 政 府 干 预 企 业 的 投 资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的 动 机 , 在 于 现 有 以 考 核 GDP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政府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制 , 使 得 政 府 官 员 有 很 强 的 动 力 推 进 本 地 投 资 和 经 济 增 长 。 虽 然 财 税 激 励无 疑 构 成 地 方 政 府 行 为 的 一 个 重 要 动 力 , 但 作 为 处 于 行 政 金 字 塔 之 中 的 政 府 官 员 , 除 了 关 心地 方 的 财 政 收 入 之 外 , 自 然 也 关 心 其 在 “ 官 场 ” 升 迁 中 的 机 遇 。 这 种 激 励 在 现 实 中 可 能 更 为重 要 。 周 黎 安 (2004,2007) 以 晋 升 锦 标 赛 模 型 , 详 细 分 析 在 我 国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系 下 , 地方 政 府 和 地 方 官 员 的 行 为 特 征 。 周 黎 安 (2007) 认 为 中 国 地 方 官 员 的 晋 升 体 系 非 常 类 似 于 晋升 锦 标 赛 模 型 , 其 理 由 有 以 下 四 点 : 第 一 , 中 国 是 中 央 集 权 的 国 家 , 中 央 和 上 级 部 门 具 有 集中 的 人 事 权 。 第 二 , 无 论 省 与 省 之 间 , 还 是 在 市 、 地 区 、 县 、 乡 之 间 都 有 非 常 相 似 的 地 方 。中 国 从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就 已 经 显 出 端 倪 的 M 型 经 济 结 构 , 使 得 各 个 省 区 ( 包 括 省 以 下 的 区 域经 济 ) 的 经 济 绩 效 具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可 比 性 。 第 三 , 在 中 国 目 前 的 政 治 体 制 下 , 地 方 政 府 官 员对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巨 大 的 影 响 力 和 控 制 力 , 一 些 重 要 的 资 源 、 如 行 政 审 批 、 土 地 征 用 、 贷款 担 保 、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等 等 均 掌 握 在 地 方 政 府 手 中 。 第 四 , 跨 地 区 的 地 方 官 员 之 间 的 合 谋 在中 国 目 前 的 晋 升 体 制 下 不 是 一 个 现 实 的 威 胁 , 地 方 官 员 之 间 的 高 度 竞 争 才 是 常 态 。 原 因 在 于晋 升 与 不 晋 升 之 间 存 在 巨 大 的 利 益 差 异 , 这 不 仅 表 现 为 行 政 权 利 和 地 位 之 间 的 巨 大 差 异 , 而且 在 政 治 前 景 上 也 不 可 同 日 而 语 。中 国 政 府 体 制 的 特 征 是 权 力 的 一 体 化 和 等 级 化 ,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面 临 上 级 政 府 的 垂 直 监督 , 所 受 的 水 平 方 向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非 常 有 限 , 尤 其 是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 直 接 对 象 —— 民 众 与 企业 不 能 直 接 影 响 地 方 官 员 的 任 命 , 虽 然 他 们 是 最 有 信 息 监 督 和 评 价 政 府 服 务 质 量 的 主 体 。 而中 国 长 期 以 来 的 属 地 化 分 级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又 强 化 了 地 方 政 府 的 实 际 权 利 , 尤 其 是 自 由 处 置权 。 给 定 政 府 目 标 的 多 维 性 和 多 任 务 特 征 , 如 果 上 级 采 取 弱 激 励 方 式 , 让 官 员 的 晋 升 与 当 地经 济 增 长 或 其 它 可 测 度 的 经 济 指 标 脱 钩 , 采 取 一 种 模 糊 和 主 观 的 评 价 方 式 决 定 政 府 的 政 绩 ,那 势 必 导 致 地 方 官 员 的 自 由 处 置 权 最 终 成 为 官 员 偷 懒 、 受 贿 或 不 作 为 的 特 权 。 这 里 最 大 的 困难 在 于 , 如 果 人 事 任 免 权 和 对 官 员 的 考 核 均 在 上 级 政 府 , 上 级 政 府 获 得 关 于 下 级 地 方 官 员 能力 和 服 务 质 量 信 息 的 成 本 将 是 高 昂 的 , 这 种 成 本 越 高 , 地 方 官 员 手 里 的 自 由 处 置 权 ( 合 法 伤害 权 ) 的 自 由 度 越 高 。 因 此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采 用 以 GDP 增 长 为 基 础 的 强 激 励 的 晋 升 锦 标赛 , 是 对 地 方 官 员 不 受 监 督 和 制 约 的 自 由 处 置 权 的 一 种 引 导 。 周 黎 安 等 (2005) 运 用 中 国 改革 以 来 省 级 水 平 的 数 据 系 统 地 验 证 了 地 方 官 员 晋 升 与 地 方 经 济 绩 效 的 显 著 关 联 , 他 们 的 研 究发 现 省 级 官 员 的 升 迁 概 率 与 省 区 GDP 的 增 长 率 显 著 呈 显 著 的 正 相 关 关 系 , 而 且 , 中 央 在 考核 地 方 政 府 官 员 的 绩 效 时 理 性 地 运 用 相 对 绩 效 评 估 的 方 法 来 减 少 绩 效 考 核 的 误 差 , 增 加 其 可能 的 激 励 效 果 。晋 升 锦 标 赛 使 得 政 府 官 员 同 时 在 经 济 上 和 政 治 上 竞 争 , 经 济 竞 争 由 于 受 到 以 零 和 博 弈 为特 征 的 行 政 竞 争 的 支 配 而 出 现 资 源 配 置 扭 曲 的 现 象 。 这 是 因 为 , 晋 升 职 位 总 是 有 限 的 , 晋 升锦 标 赛 具 有 一 种 “ 赢 家 通 吃 ” 和 “ 零 和 博 弈 ” 的 特 征 , 一 人 提 升 势 必 降 低 别 的 竞 争 者 的 晋 升机 会 , 这 种 激 烈 的 政 治 竞 争 就 会 转 化 为 了 政 治 收 益 不 计 社 会 经 济 成 本 和 效 益 一 味 推 动 经 济 规模 增 长 的 竞 争 ( 周 黎 安 ,2007)。 在 我 国 经 济 的 增 长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投 资 的 增 长 , 这 种 经济 和 政 治 上 的 竞 争 不 可 避 免 的 成 为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不 记 代 价 争 夺 资 本 流 入 和 投 资 资 源 的 竞 争 。因 此 , 地 方 政 府 往 往 在 招 商 竞 争 时 , 大 大 压 低 土 地 价 格 , 甚 至 “ 零 地 价 ” 供 地 , 并 在 税 收 上提 供 各 种 优 惠 ; 地 方 政 府 甚 至 为 了 吸 引 投 资 者 , 在 劳 动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方 面 不 作 为 , 压 低 劳动 力 成 本 , 人 为 提 高 投 资 者 的 利 润 空 间 。2.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的 主 要 手 段 及 其 体 制 基 础财 政 分 权 与 以 考 核 GDP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政 府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制 , 使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不 当 干预 企 业 投 资 的 强 烈 动 机 。 而 土 地 和 环 境 的 “ 模 糊 产 权 ” 问 题 以 及 金 融 体 系 的 “ 预 算 软 约 束 ”问 题 , 为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提 供 了 最 为 重 要 的 手 段 。 在 经 济 转 型 期 , 中 央 政 府 由 于


没 有 足 够 的 制 度 创 新 “ 知 识 ” 以 及 无 法 全 面 掌 握 各 个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 从 而 不 得 不 借 助 代 理人 ( 地 方 政 府 ) 临 近 现 场 , 通 过 其 能 够 掌 握 较 多 信 息 的 优 势 去 推 动 制 度 创 新 。 但 是 , 中 央 政府 在 预 留 给 地 方 政 府 制 度 创 新 空 间 的 同 时 , 客 观 上 也 留 下 了 “ 模 糊 产 权 ”、“ 预 算 软 约 束 ” 等非 规 范 的 制 度 环 境 。 通 过 攫 取 界 定 模 糊 的 产 权 ( 例 如 辖 区 内 的 土 地 ) 和 预 算 “ 软 约 束 ”( 金融 租 金 ) 领 域 的 “ 公 共 ” 资 源 , 地 方 政 府 获 取 了 对 投 资 进 行 巨 额 实 质 性 补 贴 的 能 力 ( 李 军 杰 ,2004)。 此 外 , 环 境 产 权 的 模 糊 和 环 境 保 护 体 制 中 存 在 的 根 本 性 缺 陷 , 也 让 许 多 地 方 政 府 ( 特别 是 经 济 相 对 落 后 的 地 区 ) 将 放 宽 环 保 标 准 、 容 忍 企 业 在 本 地 区 的 环 境 污 染 作 为 吸 引 企 业 投资 的 一 个 重 要 手 段 。 对 于 许 多 高 能 耗 、 高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行 业 来 说 , 地 方 政 府 的 这 一 措 施 能 在很 大 程 度 上 降 低 企 业 的 生 产 成 本 , 实 质 上 是 企 业 生 产 成 本 的 外 部 化 。(1) 土 地 “ 模 糊 产 权 ” 与 地 方 政 府 对 投 资 者 的 低 价 供 地 行 为 。所 谓 “ 模 糊 产 权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 ), 是 指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新 出 现 的盈 利 性 的 资 本 产 权 束 因 为 没 有 得 到 最 终 控 制 权 的 及 时 、 明 确 地 界 定 , 从 而 处 于 “ 开 放 状 态 ”,进 而 成 为 被 竞 相 攫 取 的 “ 公 地 ”。 随 着 中 国 城 市 化 和 城 市 面 积 的 迅 速 扩 展 , 大 量 农 村 土 地 转变 为 城 市 土 地 将 不 可 避 免 。 根 据 中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 农 村 土 地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的 “ 集 体 所 有 ”。但 是 , 由 于 “ 集 体 ” 和 “ 集 体 所 有 ” 从 来 就 没 有 得 到 清 晰 的 界 定 , 这 些 土 地 的 产 权 事 实 上 是虚 置 的 , 或 者 说 是 “ 模 糊 ” 的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由 于 靠 近 城 市 的 特 殊 的 区 位 优 势 , 随 着城 市 化 的 推 进 , 这 些 耕 地 就 产 生 了 被 用 来 进 行 商 业 性 开 发 从 而 盈 利 的 可 能 , 即 出 现 了 盈 利 性的 资 本 产 权 束 。 而 在 这 些 新 出 现 的 产 权 束 未 能 重 新 得 到 明 确 界 定 的 情 况 下 , 它 就 处 于 “ 开 放状 态 ”, 即 可 能 被 人 们 用 低 成 本 获 得 。在 土 地 征 用 阶 段 , 地 方 政 府 能 通 过 强 制 手 段 低 成 本 获 取 土 地 , 基 本 上 剥 夺 了 失 地 农 民 因转 变 用 途 而 产 生 的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 地 方 政 府 取 得 土 地 之 后 , 出 于 本 届 班 子 的 政 绩 和 可 支 配 资金 的 最 大 化 , 倾 向 于 对 不 同 用 途 上 的 土 地 采 取 不 同 步 同 出 让 方 式 的 差 别 定 价 战 略 。 地 方 政 府会 在 土 地 一 级 市 场 上 垄 断 性 地 出 让 商 业 和 住 宅 用 地 获 取 巨 大 收 益 , 并 获 取 了 以 低 于 征 收 开 发成 本 价 格 出 让 工 业 用 地 所 需 要 的 财 政 支 持 ; 对 于 工 业 用 地 、 仓 储 用 地 地 方 政 府 更 看 重 的 是 工厂 建 成 之 后 给 本 地 区 带 来 的 GDP、 税 收 、 就 业 等 政 绩 利 益 和 长 期 利 益 , 倾 向 于 低 地 价 、 甚至 零 地 价 方 式 招 商 引 资 或 者 提 供 给 进 行 投 资 的 本 地 企 业 ( 曹 建 海 ,2004)。 这 一 做 法 实 际 上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补 贴 , 投 资 者 不 但 获 取 了 土 地 转 变 用 途 的 全 部 增 值 收 益 , 以 低 于 征 地 成本 和 开 发 成 本 获 取 土 地 , 实 际 上 还 获 取 了 地 方 政 府 代 为 征 用 开 发 土 地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实 质 财 政补 贴 。 我 们 之 所 以 把 低 价 供 地 看 作 是 投 资 补 贴 主 要 是 因 为 : 土 地 并 不 是 产 能 投 资 中 的 沉 没 成本 , 项 目 运 营 结 束 后 , 可 以 转 让 , 因 而 土 地 购 置 成 本 并 不 是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和 销 售 成 本 的 组 成部 分 , 政 府 对 企 业 的 投 资 的 低 价 供 地 甚 至 零 地 价 供 地 行 为 , 可 以 使 得 企 业 在 项 目 运 营 结 束 后以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土 地 获 取 额 外 的 投 资 收 益 。李 扬 等 (2005) 进 一 步 指 出 :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还 在 于 , 作 为 人 类 一 切 经 济 活 动 的 承 载 物 ,土 地 从 来 就 是 最 优 良 的 信 贷 发 放 标 的 物 。 政 府 掌 握 了 土 地 , 也 就 掌 握 了 对 地 区 金 融 资 源 的 配置 权 。 由 于 企 业 拿 到 土 地 之 后 便 可 持 之 到 银 行 要 求 相 应 的 贷 款 , 因 而 , 土 地 批 租 权 实 质 上 就演 变 成 地 方 政 府 取 得 信 贷 的 权 利 。 政 府 及 相 关 官 员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 政 治 晋 升 ” 的 各 种 政 治 和经 济 的 目 的 , 对 不 同 企 业 给 予 不 同 的 安 排 。 结 果 , 往 往 是 资 本 密 集 型 、 高 能 耗 、 高 产 值 的 大型 企 业 很 容 易 用 较 低 价 格 取 得 土 地 , 而 处 于 发 展 初 期 的 中 小 企 业 却 得 不 到 政 府 应 有 的 支 持 。(2)“ 软 预 算 约 束 ” 与 地 方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企 业 金 融 。在 1994 年 国 有 银 行 开 始 商 业 化 改 革 之 前 , 我 国 的 金 融 资 源 是 被 中 央 政 府 高 度 集 中 控 制的 。 在 一 个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中 , 国 有 银 行 实 质 上 承 担 着 政 府 分 配 金 融 资 源 的 任 务 , 其 基 层 机 构更 只 是 完 成 计 划 的 工 具 。 地 方 政 府 频 繁 “ 跑 部 ” 去 争 取 的 就 不 止 是 无 偿 的 财 政 资 金 , 还 包 括事 实 上 也 不 必 偿 还 的 金 融 资 源 。 从 1994 年 开 始 的 国 有 银 行 体 制 改 革 ,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改 变 了上 述 状 况 。 但 是 , 由 于 银 行 并 不 真 正 为 其 吸 收 存 款 的 安 全 负 责 , 同 时 也 不 真 正 为 其 贷 款 的 风


险 负 责 , 其 预 算 约 束 依 然 硬 不 起 来 。 而 所 谓 银 行 的 “ 预 算 软 约 束 ”, 事 实 上 正 是 政 府 干 预 金融 活 动 的 另 一 种 表 述 。与 传 统 体 制 相 比 , 正 在 改 革 过 程 之 中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经 营 行 为 已 经 有 了 较 大 的 变 化 。 但 是 ,在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尚 不 完 善 的 前 提 下 , 由 于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的 分 支 机 构 掌 握 着 一 定 的 配 置 金融 资 源 的 权 利 , 由 于 大 量 的 以 地 方 资 本 为 基 础 且 主 要 服 务 于 地 方 的 金 融 机 构 纷 纷 建 立 , 在 中央 政 府 逐 步 放 弃 一 部 分 对 金 融 资 源 的 控 制 权 的 同 时 , 地 方 政 府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承 接 了 干 预 金 融活 动 的 权 利 。 不 过 , 由 于 地 处 一 隅 , 地 方 政 府 干 预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的 形 式 有 了 变 化 。 一 方 面 ,它 们 可 以 用 优 厚 的 “ 配 套 ” 条 件 或 其 他 因 素 来 诱 引 银 行 在 本 地 投 入 金 融 资 源 , 另 一 方 面 , 它们 则 更 多 地 通 过 默 许 、 容 忍 、 甚 至 鼓 励 本 地 企 业 用 展 期 、 拖 欠 、 甚 至 逃 废 债 的 方 式 来 攫 取 全国 性 金 融 资 源 。 由 于 国 有 银 行 的 预 算 约 束 仍 然 是 软 的 , 由 于 中 央 有 关 当 局 用 无 穷 尽 的 “ 救 助 ”措 施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容 忍 甚 至 确 认 了 这 种 软 预 算 约 束 , 地 方 政 府 的 这 种 攫 取 全 国 性 金 融 资 源 的手 段 总 能 够 奏 效 。 在 这 种 格 局 下 ,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 甚 至 非 国 有 企 业 )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金 融 风 险仍 然 会 由 国 有 银 行 承 担 , 而 且 最 终 还 是 会 转 嫁 给 中 央 政 府 ( 李 扬 等 ,2005)。(3) 环 境 的 “ 模 糊 产 权 ”、 环 保 制 度 缺 陷 及 地 方 政 府 对 本 地 企 业 环 境 污 染 的 纵 容环 境 产 权 具 有 公 共 品 的 特 征 , 外 部 性 比 较 强 , 许 多 环 境 资 源 缺 乏 清 晰 的 产 权 , 政 府 可 以通 过 制 定 或 维 护 适 当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建 立 产 权 制 度 , 提 高 环 境 效 率 ; 在 已 经 存 在 产 权 但 实 施 产权 的 成 本 非 常 高 的 情 况 下 , 政 府 则 通 过 健 全 法 律 和 司 法 结 构 以 纠 正 外 部 性 造 成 的 损 失 来 提 高环 境 效 率 。 近 年 来 , 虽 然 中 央 政 府 越 来 越 关 注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 也 加 大 了 环 境 保 护 的 投 入 , 在环 境 保 护 制 度 上 做 了 一 些 调 整 。 但 是 , 在 推 进 环 境 产 权 的 优 化 、 完 善 和 健 全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律 、 以 及 保 证 法 律 的 有 效 执 行 上 进 展 很 有 限 。 我 国 在 环 境 产 权 的 分 割 和 清 晰 化 方 面 严 重 落 后于 发 达 国 家 , 污 染 企 业 的 责 任 和 居 民 的 公 共 权 益 很 不 明 晰 , 对 于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所 规 定 的 法 律责 任 要 求 不 严 , 基 本 上 没 有 刑 事 制 裁 条 款 , 对 环 境 违 法 者 基 本 上 不 处 罚 , 就 是 处 罚 大 多 也 是行 政 制 裁 , 很 少 有 法 院 进 行 司 法 审 判 ( 高 有 福 ,2006)。 由 于 司 法 的 不 独 立 , 地 方 政 府 对 于司 法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力 , 地 方 政 府 维 护 本 地 企 业 干 预 司 法 时 , 被 污 染 损 害 合 法 权 益 的 居 民 很 难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权 。 由 于 在 中 国 的 行 政 体 制 中 , 地 方 官 员 是 对 上 级 负 责 , 并 不 对 选 民 负 责 ,被 污 染 损 害 权 益 的 居 民 也 难 以 通 过 选 票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我 国 的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实 行 双 重 管 理 体 制 , 即 各 地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局 , 既 要 接 受 地 方 政府 、 地 方 党 委 的 领 导 , 又 要 接 受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局 ( 部 ) 及 党 委 的 监 督 指 导 , 其 中 以 地 方 管 理为 主 。 在 这 种 管 理 体 制 下 , 充 分 考 虑 本 地 的 环 保 部 门 对 于 上 级 部 门 所 具 有 的 信 息 优 势 , 地 方政 府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主 导 了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的 工 作 。 中 国 是 垂 直 型 的 行 政 体 制 ,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政 府 是 一 种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虽 然 中 央 政 府 将 环 境 和 经 济 的 协 调 发 展 作 为 整 体 目 标 , 由 于 环 境观 测 的 信 息 成 本 非 常 高 , 经 济 观 测 的 信 息 成 本 相 对 很 低 , 中 央 政 府 难 以 向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环 境与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的 激 励 合 同 , 只 能 退 而 求 其 次 , 提 供 以 经 济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激 励 合 同 , 这 种 激励 合 同 不 可 避 免 的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为 追 求 经 济 增 长 而 忽 略 环 境 保 护 。 杨 海 生 、 陈 少 凌 和 周 永 章(2008) 的 实 证 研 究 进 一 步 表 明 , 地 方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是 以 吸 引 资 本 作 为 首 要 目 标 , 特别 是 资 本 密 度 比 较 低 的 落 后 地 区 , 往 往 以 非 常 宽 松 的 环 保 政 策 、 以 牺 牲 环 境 为 代 价 来 竞 争 资本 流 入 和 产 业 转 移 。 宽 松 的 环 境 政 策 、 对 企 业 环 境 污 染 的 纵 容 , 会 使 企 业 ( 特 别 是 在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排 放 的 产 业 ) 的 生 产 成 本 严 重 外 部 化 。三 、 产 能 过 剩 形 成 机 理 的 简 单 模 型根 据 以 上 分 析 , 土 地 的 模 糊 产 权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能 为 企 业 投 资 提 供 大 量 实 质 性 补 贴 以 及 重要 的 融 资 抵 押 品 , 金 融 体 系 的 软 预 算 约 束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能 够 帮 助 本 地 企 业 转 嫁 融 资 成 本 和 风险 成 本 , 环 境 的 模 糊 产 权 和 环 境 保 护 体 制 上 的 缺 陷 ,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为 吸 引 投 资 和 固 化 本 地 资源 牺 牲 环 境 , 这 些 使 得 投 资 者 的 私 人 成 本 远 远 小 于 社 会 成 本 , 并 获 取 大 量 来 自 社 会 财 富 转 移


的 外 部 收 益 , 改 变 企 业 投 资 的 激 励 结 构 , 扭 曲 企 业 的 投 资 行 为 。投 资 补 贴 将 会 严 重 地 扭 曲 企 业 的 产 能 投 资 行 为 和 竞 争 行 为 ( 曼 弗 里 德 · 诺 依 曼 ,2003),而 成 本 外 部 化 必 然 会 导 致 厂 商 生 产 超 过 社 会 福 利 最 大 化 的 过 剩 产 量 。 政 府 补 贴 可 以 包 括 以 下形 式 : 直 接 的 转 移 支 付 、 税 收 豁 免 、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出 让 土 地 、 为 企 业 提 供 政 府 担 保 以 及 对 公营 企 业 注 资 等 等 。 如 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没 有 私 人 愿 意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的 情 况 下 , 政 府 增 加 股 权 投入 也 属 于 补 贴 行 为 。 历 史 上 , 欧 共 体 各 成 员 国 纷 纷 以 大 量 政 府 补 贴 的 方 式 努 力 扩 大 其 本 国 钢铁 企 业 的 市 场 份 额 , 导 致 上 世 纪 70 年 代 中 期 到 90 年 代 初 期 欧 共 体 钢 铁 工 业 严 重 的 产 能 过 剩和 社 会 福 利 的 严 重 损 失 。 在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通 过 土 地 政 策 、 税 收 减 免 对 本 地 企 业 以 及 来 本地 进 行 投 资 的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补 贴 。 税 制 改 革 前 , 税 收 减 免 是 对 企 业 投 资 进 行 补 贴 的 主 要 手 段 ;税 制 改 革 之 后 ,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税 收 减 免 对 企 业 投 资 进 行 补 贴 的 能 力 被 削 弱 了 , 低 价 或 免 费 提供 土 地 成 为 地 方 政 府 新 的 最 主 要 的 投 资 补 贴 手 段 。相 对 于 土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 政 府 低 价 供 地 为 投 资 方 提 供 了 额 外 的 巨 额 收 益 , 形 成 对 企 业 投资 的 巨 额 实 质 性 补 贴 , 并 大 大 降 低 了 项 目 投 资 中 的 自 有 投 资 , 使 风 险 外 部 化 。 在 实 际 项 目 运作 过 程 中 , 土 地 还 扮 演 了 一 个 极 为 重 要 的 关 键 性 角 色 , 即 企 业 将 低 价 或 免 费 获 得 的 土 地 作 为抵 押 物 , 从 银 行 获 取 数 量 相 当 于 土 地 市 场 价 值 的 低 息 贷 款 作 为 投 资 资 金 , 加 之 工 业 建 筑 安 装行 业 普 遍 存 在 垫 资 行 为 , 使 企 业 就 可 以 以 很 少 的 自 有 资 金 投 入 推 动 资 本 密 集 项 目 , 形 成 庞 大的 生 产 能 力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这 种 自 有 资 金 的 极 低 投 入 还 会 被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的 会 计 处 理 ( 将低 价 获 取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市 值 计 入 自 有 资 本 投 入 ) 所 掩 盖 。 地 方 政 府 帮 助 本 地 重 点 扶 持 企 业和 本 地 重 点 投 资 项 目 “ 协 调 ” 银 行 贷 款 , 干 预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投 放 , 进 一 步 减 少 了 投 资 企 业 的所 需 自 有 投 入 , 使 企 业 投 资 风 险 的 外 部 化 进 一 步 加 剧 。1. 投 资 补 贴 效 应 与 企 业 过 度 产 能 投 资近 年 来 , 钢 铁 、 铜 冶 炼 、 电 解 铝 等 重 化 工 行 业 是 各 地 争 相 以 各 种 优 惠 补 贴 政 策 争 取 投 资的 重 点 行 业 , 在 这 些 行 业 中 的 企 业 普 遍 都 面 临 各 级 政 府 的 投 资 补 贴 , 这 些 行 业 也 是 本 轮 产 能过 剩 的 主 要 行 业 。 本 部 分 建 立 模 型 , 以 解 释 存 在 普 遍 投 资 补 贴 行 业 中 代 表 性 企 业 过 度 产 能投 资 行 为 。 假 设 企 业 行 为 符 合 严 格 产 能 约 束 下 二 阶 段 价 格 竞 争 的 模 型 , 由 于 存 在 重 复 建 设 、过 度 竞 争 的 行 业 均 为 竞 争 性 行 业 , 企 业 的 产 量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生 产 能 力 的 约 束 ; 在 二 阶 段模 型 中 , 企 业 在 第 一 阶 段 决 定 生 产 能 力 的 大 小 ,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产 能 投 资 , 企 业 在 第 二 阶 段 生产 生 产 能 力 约 束 下 生 产 最 大 产 量 , 并 以 尽 可 能 高 的 价 格 出 售 其 全 部 产 品 。在 政 府 补 贴 体 制 下 , 企 业 投 资 的 收 入 由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 一 是 产 品 的 销 售 收 入 , 一 是 政 府低 价 供 地 等 投 资 优 惠 行 为 所 形 成 的 补 贴 净 收 入 ;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成 本 ,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 一 部分 是 形 成 产 能 的 固 定 成 本 投 入 , 一 部 分 是 生 产 和 销 售 产 品 的 变 动 成 本 。 企 业 是 利 润 最 大 化 的厂 商 。 其 数 学 表 达 形 式 如 下 :R( q)= r ( q)r ( q)p+C ( q)= K(q)+ c(q)s∏( q)= R(q)− C(q)= r ( q)+ r ( q)− K ( q)− c(q)ps其 中 r p(q) 表 示 销 售 q 数 量 产 品 的 销 售 收 入 、 (q)表 示 投 资 q 数 量 产 能 时 获 得 的 投 资 补贴 净 收 入 , R(q)表 示 总 收 入 , rs( 0) = 0, R ( 0) = p0, R ( 0) = 0。 C(q)是 生 产 q 数 量 产品 的 生 产 总 成 本 , K(q)是 投 资 q 数 量 产 能 的 固 定 成 本 , , c( 0) = 0 ,r sC ( 0) = 0


K ( 0) =0。 在 我 国 实 际 经 济 运 行 中 , 投 资 越 大 所 能 获 取 的 低 价 土 地 越 多 , 甚 至 投 资 越 大 获取 土 地 的 价 格 更 为 便 宜 , 即 产 能 投 资 规 模 越 大 在 土 地 上 所 能 获 取 的 补 贴 越 高 , 故r s '(q)> 00 且 ''(q)≥ 。 表 示 企 业 投 资 产 生 的 净 利 润 。 在 投 资 补 贴 下 ,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利r s∏1 1润 最 大 化 时 的 产 能 q , q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p's' 111 ' 1 ' 1∏ ( q ) = r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 0(1)且 ∏' ( q1 ) < 0没 有 投 资 补 贴 的 情 况 时 :r s( q)= 0∏( q)= R(q)− C(q)= rp ( q)− K ( q)− c(q)* *没 有 补 贴 时 ,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利 润 最 大 化 时 的 产 能 q , q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p' ** ' * ' *∏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 0(2)''p'' ** '' * '' *且 ∏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 0假 设 1,''r p'' ''( q)− K ( q)− c ( q)≤ 0 , 即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的 边 际 净 收 益 非 增 。 生 产 厂 商 面临 剩 余 需 求 曲 线 , 生 产 和 销 售 数 量 的 上 升 会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下 降 ; 同 时 对 原 材 料 、 劳 动 力 等 的需 求 上 升 会 导 致 这 些 生 产 要 素 的 价 格 上 升 , 并 且 从 大 量 实 证 来 看 , 我 国 存 在 产 能 过 剩 、 重 复建 设 的 行 业 均 为 竞 争 性 行 业 , 所 以 随 着 生 产 数 量 的 增 加 , 边 际 生 产 成 本 非 减 ; 因 此 假 设 1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符 合 我 国 产 能 过 剩 、 重 复 建 设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命 题 1, 投 资 补 贴 ,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过 度 产 能 投 资 和 产 出 。*证 明 : 没 有 补 贴 时 ,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产 能 数 量 为 q , 提 供 投 资 补 贴 后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的 产1 1 *能 为 q , q 、 q 分 别 满 足 以 下 方 程'p's' 111 ' 1 ' 1∏ ( q ) = r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 0'p' ** ' * ' *∏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 0(1)(2)由 式 (1) 推 出 :'''p sr s 01 ' 1 ' 11r ( q ) − K ( q ) − c ( q ) = −r( q ) < 0( 因 为 ( Q)> )'p1 ' 1 ' 1* ' * ' *结 合 式 (2), 有 : r ( q ) − K ( q ) − c ( q ) < r ( q ) − K ( q ) − c ( q )'''' ''1 *在 r p( q)− K ( q)− c ( q)≤ 0 的 条 件 下 , q > q'p


即 存 在 投 资 补 贴 时 企 业 的 产 能 投 资 显 著 高 于 不 存 在 投 资 补 贴 时 的 产 能 投 资 。 从 附 录 1 的图 解 , 我 们 可 以 很 直 观 的 理 解 这 一 结 论 , 从 附 录 1 的 图 解 , 可 以 看 出 : 命 题 1 的 成 立 并 不 依赖 于 厂 商 边 际 生 产 成 本 递 增 或 者 不 变 的 假 设 , 在 边 际 生 产 成 本 递 减 的 情 况 下 , 命 题 1 也 是 可'' ''能 成 立 的 ; 命 题 1 成 立 , 并 不 依 赖 于 ( q)− K ( q)− c ( q)≤ 0 的 假 设 。''r p命 题 2,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越 高 , 企 业 过 度 产 能 投 资 的 情 况 越 严 重 。证 明 : 假 设 , r s1 ' ( q)= a , r s2 ' ( q)= b ,a、b 为 常 数 , 且 a > b 即 , 第 一 种 情 形 的 补 贴水 平 超 过 第 二 种 情 形 的 补 贴 水 平 。在 第 一 种 补 贴 情 形 下 ,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产 能 数 量 为 , 第 二 种 选 择 投 资 产 能 数 量 为 q ,q12、 q 分 别 满 足 以 下 方 程q12'(111''q ) + a − K ( q ) − c ( q ) = 0(3)r p'''q ) + b−K ( q ) − c ( q ) = 0(4)r p(222式 (3) 减 式 (4) 得 :'r p(111222'''''q ) − K ( q ) − c ( q ) − [ rp ( q ) − K ( q ) − c ( q )] = b − a < 0'''' ''又 ∵ rp ( q)− K ( q)− c ( q)≤ 0∴ q1> q2附 录 2 图 解 分 析 我 们 可 以 非 常 直 观 看 出 :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越 高 , 厂 商 产 能 投 资 水 平 越 高 ;''r p'' ''命 题 2 的 成 立 亦 不 依 赖 于 ( q)− K ( q)− c ( q)≤ 0 的 假 设 。命 题 3,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足 够 高 时 , 会 诱 使 企 业 投 资 原 本 亏 损 的 项 目 或 者 供 需 均 衡 、 供 过于 求 的 行 业 。证 明 : 投 资 项 目 A, 固 定 资 本 投 资 成 本 为 K (q) , 产 品 生 产 成 本 为 c(q), 销 售 收 入 为r p(q) , ( q)− K ( q)− c(q)< 0 , 当 投 资 补 贴 足 够 高 时 , 使r pr ( q)+ r ( q)− K ( q)− c(q)> 0 时 , 项 目 就 变 得 有 利 可 图 , 会 使 得 企 业 投 资 这 一 项 目 。sp对 于 供 需 均 衡 或 者 供 过 于 求 行 业 的 B,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 企 业 新 的 产 能 投 资 和 产 品 供 应'' '会 导 致 亏 损 , 数 学 表 达 为 : r p( q)− K ( q)− c ( q)< 0 ( q > 0 )在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 企 业 不 会 投 资 此 行 业 。 政 府 为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投 资 补 贴 , 投 资 补 贴 水'r s平 为 ( q), 如 果 补 贴 水 平 达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 可 以 使 得 :不 等 式 r ( q)+ r ( q)− K ( q)− c(q)> 0 存 在 正 数 解 时 , 企 业 就 会 投 资 供 需 均 衡 甚 至 供 过p于 求 的 行 业 。s


2. 成 本 外 部 化 与 企 业 过 度 产 能 投 资在 中 国 的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 , 地 方 政 府 为 了 竞 争 外 部 资 本 和 固 化 本 地 资 本 , 往 往 大 大 放 松环 境 保 护 标 准 , 纵 容 当 地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 使 高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中 的 环 境 成 本 严 重 外 部 化 。 高 污染 行 业 生 产 中 环 境 成 本 的 严 重 外 部 化 , 进 而 导 致 这 些 行 业 中 的 企 业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以 及 进 一步 加 重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命 题 4, 地 方 政 府 在 竞 争 资 本 的 过 程 中 以 牺 牲 环 境 为 代 价 , 会 导 致 高 污 染 企 业 在 产 能 上的 投 资 显 著 增 加 。证 明 : 假 设 在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下 , 企 业 的 生 产 成 本 为 :C 1(q)= K1(q)+ c1(q)。 地 方 政府 纵 容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以 后 , 高 污 染 企 业 的 生 产 成 本 为 : C 2(q)= K 2( q)+ c2(q)。 在 地 方 政府 纵 容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以 后 , 高 污 染 企 业 的 生 产 成 本 会 显 著 低 于 严 格 环 境 保 护 时 的 生 产 成 本 。为 简 要 说 明 纵 容 环 境 污 染 对 企 业 产 能 投 资 的 影 响 , 我 们 假 设 严 格 环 境 保 护 条 件 下 和 纵 容 污 染条 件 下 企 业 生 产 成 本 差 值 为 常 数 a,即 :C1 ′(q)−C2 ′(q)= K1(′ q)+ c1 ′(q)− K2 ′(q)−c2 ′(q)= a >0 。在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下 , 企 业 投 资 产 能 为,q 满 足 下 式 :q11''''∏ ( q1) = rp( q1) − K1 ( q1) − c1 ( q1)= 0(3)在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下 , 企 业 投 资 产 能 为,q 满 足 下 式 :q22∏''(2 p 222 p 222'''''q ) = r ( q ) − K 2 ( q ) − c2( q ) = r ( q ) − K1 ( q ) − c1 ( q ) − a = 0(4)式 (3) 减 去 式 (4) 得 :r''p(111 p 222''''q ) − K1 ( q ) − c1 ( q ) −[r ( q ) − K1 ( q ) − c1 ( q )] = −a< 0'r p''由 于 ( q)K1 ( q)− c1 ( q)非 增 , 故 q < 。− 1q2地 方 政 府 牺 牲 环 境 竞 争 资 本 的 政 策 会 显 著 增 加 当 地 高 污 染 行 业 企 业 的 产 能 投 资 和 产 出 。在 许 多 政 策 文 件 中 , 往 往 把 高 污 染 、 高 能 耗 行 业 的 重 复 建 设 、 产 能 过 剩 认 为 是 导 致 我 国 严 重环 境 污 染 的 重 要 原 因 。 而 命 题 4 的 证 明 却 表 明 ,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的 根 本 性 缺 陷 、 地 方 政 府牺 牲 环 境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才 是 我 国 近 年 来 高 污 染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环 境 严 重 恶 化 的 根 本 性 原 因 。3. 风 险 外 部 化 与 企 业 产 能 投 资 中 的 过 度 风 险 行 为在 中 国 的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 , 新 建 投 资 中 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率 低 是 一 个 普 遍 现 象 。 低 自 有 出资 , 使 得 项 目 失 败 后 投 资 者 承 担 损 失 比 较 少 , 损 失 主 要 有 从 原 有 使 用 者 身 上 剥 夺 的 土 地 增 值收 益 和 银 行 承 担 了 ,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风 险 显 著 外 部 化 , 进 一 步 强 化 企 业 的 过 度 投 资 倾 向 。 以 下通 过 简 单 模 型 进 行 分 析 。风 险 中 性 投 资 者 A, 面 临 新 建 投 资 项 目 B 的 投 资 决 策 , 项 目 B 所 需 要 的 总 投 资 为 I t,投 产 后 市 场 情 况 好 的 概 率 为 P , 投 产 后 市 场 情 况 不 好 的 概 率 为 1− P , 市 场 情 况 好 时 项 目 A


R的 净 收 益 为 R , 净 收 益 率 为 , r = 。 市 场 情 况 不 好 时 , 则 要 承 担 退 出 成 本 退 出 市 场 ,rI tc退 出 成 本 率 ( 退 出 成 本 占 总 投 资 的 比 例 ) 为 , 企 业 中 股 东 权 益 资 本 为 E , 投 资 者 在 信 贷ex市 场 上 面 临 融 资 约 束 , 企 业 在 信 贷 市 场 上 至 多 能 获 取 数 量 等E × l 的 贷 款 , l 为 银 行 愿 意 为Ip企 业 提 供 最 大 贷 款 数 额 与 权 益 资 本 的 比 例 。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自 有 出 资 记 为 I , 设 ,pip=Iip为 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率 。在 成 熟 市 场 中 , 容 纳 新 建 投 资 项 目 新 设 子 公 司 的 权 益 资 本 完 全 由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出 资 组成 , 设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出 资 为 I , I P= E , 如 投 资 者 要 完 成 新 建 投 资 项 目 , 其 自 有 投 资 需 满( )P*** 1足 : I I 1 l , 其 自 有 投 资 比 率 满 足 。 在 我 国 转 轨 体 制 中 , 由 于 地 方 政p≥t÷ +i p≥*1+ l府 低 价 供 地 ( 甚 至 零 地 价 供 地 行 为 ) 等 投 资 补 贴 行 为 , 新 设 公 司 的 股 权 资 本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即 :1投 资 者 实 际 出 资 ( 记 为 I ) 与 地 方 政 府 补 贴 的 土 地 资 本 ( 记 为 S ), 地 方 政 府 干 预 金 融 系 统p信 贷 投 放 , 使 银 行 超 出 合 理 的 风 险 承 受 范 围 , 给 企 业 提 供 过 度 贷 款 , 记 转 轨 体 制 下 银 行 愿 意为 企 业 提 供 最 大 贷 款 数 额 与 权 益 资 本 的 比 例l 1L显 著 大 于 成 熟 市 场 经 济 的 情 形 。 在 转 轨 体 制t1下 , 其 自 有 投 资 只 须 满 足 IPIt− SL× l1≥1+l1。 在 现 实 经 济 中 , 地 方 政 府 为 重 点 项 目 、 重 点 企业 提 供 巨 额 的 土 地 资 本 补 贴 , 同 时 干 预 信 贷 使l 1非 常 高 ,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出 资 仅 满 足 融 资 约 束1下 的 最 低 要 求 , 即 : IpIt− SL× l1=1+l1, 远 远 小 于 成 熟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自 有 出1 1 It− SL× l1资 。 此 时 , 自 有 出 资 率 为 : ip= ×。1+l I1t命 题 5 现 行 转 轨 体 制 下 投 资 者 实 际 自 有 投 资 比 率 过 低 , 导 致 投 资 风 险 的 外 部 化 问 题 。当 项 目 投 产 后 面 临 不 佳 的 市 场 状 况 时 , 将 付 出 退 出 成 本 退 出 市 场 , 此 时 整 个 项 目 的 总 损失 ( 记 为 D ) 为 :D = C = I × cextex投 资 者 仅 以 其 自 有 投 入 承 当 损 失 , 设 项 目 失 败 后 投 资 者 承 当 的 损 失 为 D p, 当DP≥ C ex时 , 即 当 ip≥ cex时 , 则 : Dp= D = Cex= It× cex当 Ip≤ C ex时 , 即 当 ip≤ cex时 , 则 : Dp= IP在 我 国 经 济 运 行 中 , 地 方 政 府 对 于 钢 铁 等 重 工 业 给 予 土 地 政 策 、 协 调 投 资 贷 款 重 点 扶 持


政 策 , 使 得 投 资 者 所 需 的 自 有 投 资 比 例 大 大 下 降 ; 钢 铁 、 电 解 铝 、 铜 冶 炼 工 业 等 产 能 过 剩 行业 , 固 定 资 本 投 入 巨 大 并 且 具 有 很 强 的 资 产 专 用 性 , 退 出 成 本 相 对 比 较 高 ; 地 方 政 府 的 不 当干 预 使 得 自 有 投 资 率 i 显 著 小 于 退 出 成 本 率 c , 此 时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损 失 为 :D = I = I × ipptp而 项 目 的 总 损 失 为 : D = I t× cex当 i p


收 益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风 险 成 本 、 自 身 缺 乏 投 资 价 值 的 项 目 )。∂P∂ir0 =2( i + r)>p p0i 越 小 , 则p0 越 小 , 表 明 自 有 投 资 比 例 越 低 , 投 资 者 会 投 资 风 险 越 大 、 自 身 投 资 价 值p越 低 的 项 目 。4. 投 资 补 贴 、 成 本 外 部 化 与 行 业 产 能 过 剩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会 导 致 产 能 过 剩 。 本 文 将 以 图 解 的 方 式 证 明 这 一 观 点 , 这 一 观 点 可 以 由两 个 命 题 组 成 : 命 题 7,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并 导 致 社 会 福利 上 的 损 失 ; 命 题 8,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产 品 市 场 上 全 行 业 的 亏 损 。命 题 7,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并 导 致 社 会 福 利 上 的 损 失 。存 在 普 遍 补 贴 的 行 业 A 中 , 有 n 家 生 产 企 业 , 生 产 同 质 产 品 , 其 反 需 求 曲 线 为 P(Q),'假 设 对 于 任 意 Q值 , 都 有 P ( Q)< 0, q ( i为 整 数 , 且 0 < i ≤ n ) 表 示 第 i 家 企 业 的 产 量 ,C i ( q i ) i q iC i ( qi) = Ki( qi) + ci( qi)i表 示 第 家 企 业 生 产 数 量 产 品 时 的 总 成 本 , , 社 会 总 供 给量 Q = ∑q i( 0 < i ≤ n ), W(Q)表 示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情 形 下 , 生 产 销 售 Q数 量 时 , 社 会 福i利 为 生 产 者 剩 余 与 消 费 者 剩 余 之 和 , 即 :W ( Q)= ∫ P(s)ds −0Q∑iC ( q )ii*产 能 过 剩 行 业 均 为 竞 争 性 行 业 , 不 存 在 投 资 补 贴 时 , 竞 争 性 均 衡 时 行 业 总 产 量 为Q, 企**业 产 i q量 为i, 经 济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告 诉 我 们 , 在 竞 争 性 均 衡 产 量Q处 , 消 费 者 和 生 产 者 通过 生 产 和 消 费 环 节 获 取 的 剩 余 之 和 最 大 化 , 即 :**Q ≠ Q , 则 W ( Q)< W ( Q )1存 在 普 遍 性 补 贴 时 , 企 业 i产 量 为 , 从 命 题 1 的 结 论 , 可 知 :q >1 *iq iq i** 1又 ∵ Q = ∑q i, Qi∴1 *Q > Q。= ∑i1q i存 在 普 遍 投 资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生 产 者 剩 余 =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中 获 取 的 剩 余 + 对 生 产 者 的 投 资 补 贴


社 会 总 福 利 = 生 产 者 剩 余 + 消 费 者 剩 余 — 对 生 产 者 补 贴 的 转 移 支 付存 在 普 遍 投 资 补 贴 情 形 下 , 均 衡 产 量 时 的 社 会 福 利 可 表 示 为 :1 1W ( Q ) =∫1Q01 1 1P(s)ds − P(Q ) × Q + P(Q ) × Q −∑iC ( q ) +ii∑iRS i( q ) −i∑iR ( q )S ii简 化 得 :1Q1 111W ( Q ) = P(s)ds −∑Ci( qi) = W ( Q )∫0∵ 1 Q * 1 11Q > , W ( Q ) = W ( Q )i**且 Q ≠ Q , 则 W ( Q)< W ( Q )1 1*∴ W ( Q ) < W ( Q )即 :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并 导 致 社 会 福 利 上 的 损 失 。从 附 录 五 的 图 示 说 明 很 直 观 的 反 映 了 这 一 命 题 的 证 明 。命 题 8,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产 品 市 场 上 全 行 业 的 亏 损 。产 能 过 剩 的 行 业 均 为 竞 争 性 行 业 , 均 衡 时 , 行 业 整 体 经 济 利 润 为 零 , 不 存 在 普 遍 投 资 补贴 时 :** *∑∏(qi) = ∑[rp( qi) − C(qi)] = 0ii即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 行 业 内 企 业 在 产 品 市 场 利 润 之 和 , 并 等 于 零 。而 在 普 遍 投 资 补 贴 情 形 下 , 竞 争 性 均 衡 使 得 行 业 整 体 经 济 利 润 为 零 :∑i1∏(q ) =i∑i11[ r ( q ) − C(q )] +pii∑i1r ( q ) = 0s即 普 遍 投 资 补 贴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 行 业 内 利 润 为 企 业 产 品 市 场 利 润 与 投 资 补 贴 净 收 益 之和 , 并 且 利 润 值 等 于 零 , 由 于 存 在 大 量 投 资 补 贴 :i∑ir s( q i) >> 0∑∑**故 [ r ( q ) − C(q )] = − r ( q )


行 业 亏 损 的 情 况 的 会 越 严 重 。命 题 9, 地 方 政 府 纵 容 本 地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 高 污 染 行 业 企 业 生 产 成 本 严 重 外 部 化 , 导 致高 污 染 行 业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并 导 致 社 会 福 利 上 的 损 失 。高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成 本 外 部 化 会 导 致 过 多 产 能 投 入 、 产 品 产 出 ( 相 对 于 社 会 福 利 最 大 化 时均 衡 产 出 ) 以 及 导 致 社 会 福 利 损 失 , 在 几 乎 所 有 的 经 济 学 教 材 上 都 有 证 明 , 本 文 不 再 赘 述 。四 、 结 论 与 政 策 含 义财 政 分 权 和 以 考 核 GDP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政 府 官 员 政 治 晋 升 体 制 ,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强 烈的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和 利 用 各 种 优 惠 政 策 招 商 引 资 的 动 机 , 特 别 是 对 于 具 有 高 投 入 、 高 产 出 的 特征 的 行 业 , 无 论 从 政 绩 显 示 还 是 从 财 政 、 地 方 就 业 等 方 面 考 虑 ,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非 常 强 的动 机 推 动 这 些 行 业 的 企 业 在 本 地 的 投 资 ; 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模 糊 产 权 问 题 和 金 融 体 系 的 软 预算 约 束 , 使 得 为 投 资 企 业 提 供 低 价 土 地 、 减 免 投 资 企 业 税 收 等 投 补 贴 措 施 、 帮 助 企 业 获 取 金融 资 源 的 措 施 成 为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微 观 经 济 、 吸 引 投 资 的 主 要 手 段 。地 方 政 府 在 地 区 经 济 竞 争 中 不 当 干 预 微 观 经 济 的 行 为 , 主 要 从 三 个 方 面 导 致 企 业 的 过 度产 能 投 资 行 为 和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1 地 方 政 府 低 价 供 地 等 投 资 补 贴 , 会 显 著 扭 曲 投 资 企 业 的 投资 行 为 ,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行 为 , 并 进 而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即 产 能 过剩 ), 以 及 社 会 福 利 上 的 巨 大 损 失 和 产 品 市 场 上 全 行 业 的 亏 损 。2 地 方 政 府 为 吸 引 投 资 和 固化 本 地 资 源 , 纵 容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 使 本 地 高 污 染 行 业 企 业 的 生 产 成 本 严 重 外 部 化 , 从 而 导 致这 些 企 业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和 产 品 生 产 ; 普 遍 的 牺 牲 环 境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的 做 法 使 得 高 污 染 行 业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全 社 会 总 福 利 损 失 。3 地 方 政 府 的 不 当 干 预 下 , 企 业 自 有 投 资 比 率 过 低 ,投 资 风 险 显 著 外 部 化 , 投 资 风 险 显 著 的 外 部 化 进 而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产 能 投 资 行 为 和 行 业 产 能 过剩 。从 本 文 对 产 能 过 剩 、 重 复 建 设 形 成 机 理 的 研 究 结 论 来 看 , 从 根 本 上 治 理 产 能 过 剩 、 重 复建 设 应 当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入 手 :1 改 革 财 税 体 制 和 以 考 核 GDP 增 长 为 核 心 的 政 府 官 员 政 治晋 升 体 制 , 消 除 地 方 政 府 不 当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的 强 烈 动 机 ;2 改 革 现 有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 明 晰 土地 产 权 , 杜 绝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低 价 供 地 为 企 业 投 资 提 供 补 贴 的 行 为 ;3 改 革 现 有 的 环 境 保 护 体制 , 保 障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规 的 严 格 执 行 , 防 止 地 方 政 府 牺 牲 环 境 竞 争 资 本 流 入 ;4 进 一 步 硬化 银 行 预 算 约 束 、 理 顺 地 方 政 府 与 银 行 的 关 系 , 通 过 市 场 手 段 提 高 企 业 投 资 中 自 有 资 本 金 比例 , 降 低 企 业 投 资 行 为 中 的 风 险 外 部 化 问 题 。 由 于 这 些 转 轨 经 济 体 制 中 的 根 本 性 弊 端 导 致 了产 能 过 剩 、 重 复 建 设 , 治 理 政 策 必 然 会 触 及 到 深 层 次 的 经 济 、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 根 治 重 复 建 设需 要 政 策 部 门 有 进 一 步 推 进 经 济 与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心 。[ 参 考 文 献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宏 观 组 , 2004:《 产 权 约 束 、 投 资 低 效 与 通 货 紧 缩 》,《 经 济 研 究 》 第 9 期 。


曹 建 海 . 2001:《 中 国 产 业 过 度 竞 争 的 制 度 分 析 》,《 学 术 季 刊 》 第 1 期 。曹 建 海 ,2004:《 论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与 重 复 建 设 之 关 联 》,《 中 国 土 地 》 第 11 期 。高 有 福 ,2006:《 环 境 保 护 中 政 府 行 为 的 经 济 学 分 析 与 对 策 研 究 》, 吉 林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郭 庆 旺 、 贾 俊 雪 ,2006: 《 地 方 政 府 行 为 、 投 资 冲 动 与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 管 理 世 界 》 第 5 期 .江 飞 涛 、 曹 建 海 ,2009: 《 市 场 失 灵 还 是 体 制 扭 曲 ?—— 重 复 建 设 形 成 机 理 研 究 中 的 争 论 、 缺 陷 与 新 的 进展 》,《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 第 1 期 。科 尔 奈 ,1986:《 短 缺 经 济 学 》, 中 文 版 , 经 济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尔 奈 ,2007:《 社 会 主 义 体 制 —— 共 产 主 义 政 治 经 济 学 》, 中 文 版 , 中 央 编 译 出 版 社 .李 军 杰 、 钟 君 ,2004:《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经 济 行 为 分 析 —— 基 于 公 共 选 择 视 角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2004 年 第 4 期李 军 杰 ,2005:《 经 济 转 型 中 的 地 方 政 府 经 济 行 为 变 异 分 析 》,《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 第 1 期 。李 扬 等 ,2005:《 中 国 城 市 金 融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 人 民 出 版 社 。曼 弗 里 德 · 诺 依 曼 ,2003:《 竞 争 政 策 —— 历 史 、 理 论 与 实 践 》, 中 文 版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罗 云 辉 ,2004:《 过 度 竞 争 : 经 济 学 分 析 与 治 理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牛 桂 敏 ,2001:《 从 过 度 竞 争 到 有 效 竞 争 : 我 国 产 业 组 织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 第 3 期皮 建 才 ,2008:《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重 复 建 设 的 内 在 机 制 研 究 》,《 经 济 理 论 与 经 济 管 理 》 第 4 期 。小 宫 隆 太 郎 、 奥 野 正 宽 等 ,1988:《 日 本 的 产 业 政 策 》, 中 文 版 , 国 际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杨 培 鸿 ,2006:《 重 复 建 设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分 析 : 一 个 基 于 委 托 代 理 框 架 的 模 型 》,《 经 济 学 季 刊 》 第 1 期 。杨 海 生 、 陈 少 凌 和 周 永 章 ,2008:《 地 方 政 府 竞 争 与 环 境 政 策 —— 来 自 中 国 省 份 数 据 的 证 据 》,《 南 方 经 济 》第 6 期 。杨 蕙 馨 ,2000:《 从 进 入 退 出 角 度 看 中 国 产 业 组 织 的 合 理 化 》,《 东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科 版 )》 第 4 期 。杨 蕙 馨 ,2004:《 中 国 企 业 的 进 入 退 出 :1985—2000 年 汽 车 与 电 冰 箱 产 业 的 案 例 研 究 》,《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第 3 期 。张 军 ,1998:《 转 轨 经 济 中 的 “ 过 度 进 入 ” 问 题 —— 对 “ 重 复 建 设 ” 的 经 济 学 分 析 》,《 复 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第 1 期 。植 草 益 ,2000:《 日 本 的 产 业 组 织 : 理 论 与 实 证 前 沿 》, 中 文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周 黎 安 ,2004:《 晋 升 博 弈 中 政 府 官 员 的 激 励 与 合 作 —— 兼 论 我 国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重 复 建 设 问 题 长 期 存 在 的原 因 》,《 经 济 研 究 》 第 6 期 。周 黎 安 、 李 宏 彬 、 陈 烨 ,2005:《 相 对 绩 效 考 核 : 关 于 中 国 地 方 晋 升 的 一 项 经 验 研 究 》,《 经 济 学 报 》 第 l 期 。周 黎 安 ,2007:《 中 国 地 方 官 员 的 晋 升 锦 标 赛 模 式 研 究 》,《 经 济 研 究 》 第 7 期 。Bain,1959: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 New York: John Wiley.Caves, R.E., and M.E. Poter,1977: “From Entry Barriers to Mobility Barriers”, QuarterlyJournal of Economics 2.Caves, R. E.,1998: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nd new Finding on the Turnover and Mobility ofFirm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4.[4] Clark J. M., 1940: “Toward a Concept of Workable Competition”, American EconomicReview, vol.555.[5] Gilbert, R.J., 1989: “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in Handbook of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6] Jin,Hehui., Yingyi Qian, and Berry Weingast, 2005: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Fiscal Incentive: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89.[7] Qian. Y. and G. Roland, 1998: “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AmericanEconomic Review 5.


Investment subsidies, cost externalization and risk externalization--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overcapacity during economy system transformationThis paper explain how the defect of economy system of china and the unhealthycompeti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lead to the formation of redundant construction and excesscapacity: the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of china and the promo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officer based on the growth of GDP result in the competition of capital inflow, so there isa strong motive forces local government to intervene enterprises' investment and issue manypreferential policies. Ambiguously defined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the seriously defect of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soft-restric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makelocal government take the ways of underselling industry land, sacrificing environment andhelping enterprises to obtain financial resources as important means for this competition.The investment subsidies effect caused by local government’s behavior of underselling land,The cost externalization effect caused by their behavior of sacrifing environment, and theseriously risk externalization effect caused by the low own funds of enterprises which isthe result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behavior of underselling land and supporting loan,distort enterprises’ investment behavior, lead to excess investment of capacity, theredundant construction in an industry and over-capacit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thispaper, in order to settle the problem of redundant construction and over-capacity, we shouldpromote reformation in the field of land property right,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echanism,financial system, fiscal system and the promotion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er.Keywords: over-capacity, investment subsidies, cost externalization, riskexternalization


附 录 :附 录 1: 命 题 1“ 投 资 补 贴 会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的 产 能 投 资 和 产 出 ” 的 图 示 说 明 。图 1 中 ,MR* 表 示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的 边 际 收 益 曲 线 ,MR 0 表 示 投 资 补 贴 以 后 的 边 际 收 益 曲 线 ,Q* 表 示 没 有 补 贴 时 厂 商 利 润最 大 化 时 的 所 需 投 资 的 产 能 ,Q 0 表 示 有 补 贴 时 厂 商 选 择 的 利 润 最 大 化 时 所 需 投 资 的 产 能 , 提 供 投 资 补 贴 后 , 厂 商 的 边 际 收 益 曲线 会 向 上 向 外 移 动 , 投 资 补 贴 后 厂 商 选 择 的 产 能 投 资 要 显 著 大 于 补 贴 前 的 产 能 投 资 。 从 图 1, 我 们 还 可 以 看 出 , 命 题 1 的 成 立 并不 依 赖 于 厂 商 边 际 生 产 成 本 递 增 或 者 假 设 边 际 成 本 不 变 的 假 设 , 在 边 际 生 产 成 本 递 减 的 情 况 下 , 命 题 1 也 是 可 能 成 立 的 。PMCMRMR 0Q*Q 0*Q图 1投 资 补 贴 前 后 企 业 产 能 投 资 水 平 对 比 (a)PMCMR*MR 0Q* Q 0Q图 2投 资 补 贴 前 后 企 业 产 能 投 资 水 平 对 比 (b)从 图 2, 我 们 也 可 以 看 出 投 资 补 贴 会 显 著 增 加 企 业 的 产 能 投 资 , 图 2 还 显 示 出 命 题 1 的 成 立 , 并 不 需 要 依 赖 于


''r p''''( Q)− K ( Q)− c ( Q)≤ 0的 假 设 。附 录 2: 命 题 2“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越 高 , 企 业 过 度 产 能 投 资 的 数 量 越 大 ” 的 图 示 说 明 。图 3 非 常 直 观 显 示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越 高 , 厂 商 产 能 投 资 水 平 越 高 。 图 4 则 显 示 , 命 题 2 的 成 立 亦 不 依 赖 于''rp ( Q ) − K''''( Q ) − c ( Q ) ≤0的 假 设 。PMCQMR 1MRMR* 2Q Q Q2 1图 3*投 资 补 贴 水 平 对 厂 商 产 能 投 资 数 量 的 影 响 (a)PMCQ*MRMR*1MR 2Q Q 1 2Q图 4投 资 补 贴 水 平 对 厂 商 产 能 投 资 数 量 的 影 响 (b)


附 录 3: 命 题 “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足 够 高 时 , 会 诱 使 企 业 投 资 原 本 亏 损 的 项 目 或 者 供 需 均 衡 、 供 过 于 求 的 行 业 ” 的 图 示 说 明 。图 5 直 观 反 映 当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很 高 时 , 会 诱 使 企 业 投 资 供 需 均 衡 甚 至 供 大 于 求 的 行 业 : 图 5 中 , 在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在 供 需 已 经 均 衡 的 行 业 或 者 供 大 于 求 的 行 业 中 , 产 品 的 边 际 收 入 小 于 边 际 成 本 , 在 这 一 行 业 进 行 新 的 产 能 投 资 将 会 亏 损 , 企 业将 不 会 投 资 这 一 行 业 , 当 投 资 补 贴 水 平 比 较 高 时 , 将 边 际 收 益 曲 线 向 上 推 至 边 际 成 本 曲 线 上 方 , 企 业 投 资 这 一 行 业 将 变 得 有 利可 图 , 企 业 将 这 一 行 业 中 进 行 新 的 产 能 投 资 。PMCMR 1MQ 1R*Q图 5投 资 补 贴 下 企 业 投 资 供 过 于 求 的 行 业明 。附 录 四 : 命 题 4“ 地 方 政 府 在 竞 争 资 本 的 过 程 中 以 牺 牲 环 境 为 代 价 , 会 导 致 高 污 染 企 业 在 产 能 上 的 投 资 显 著 增 加 ” 的 图 示 说MC1MC2MRQ 1Q 2Q图 6环 境 保 护 政 策 对 高 污 染 产 业 企 业 产 能 投 资 的 影 响附 录 五 : 命 题 7 “ 普 遍 的 投 资 补 贴 将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均 衡 产 出 , 并 导 致 社 会 福 利 上 的 损 失 ” 与 命 题 8“ 普 遍 的 投 资补 贴 将 导 致 产 品 市 场 上 全 行 业 的 亏 损 ” 的 图 示 说 明 。


PaSP 0cdeARP 1DbQ 0Q 1Q图 7投 资 补 贴 与 行 业 产 能 过 剩在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 需 求 曲 线 D 即 为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益 曲 线 , 市 场 均 衡 时 企 业 的 产 品 价 格 等 于 产 品 生 产 的 平 均 成 本 , 产 品 市场 的 利 润 等 于 0, 在 图 7 中 , 在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 均 衡 产 量 为 Q 0 , 均 衡 价 格 为 P 0 , 产 品 市 场 的 利 润 率 为 0。 当 在 行 业 中 存 在 普遍 的 投 资 补 贴 时 , 行 业 的 收 益 包 括 两 个 部 分 : 产 品 市 场 的 销 售 收 入 和 投 资 补 贴 两 部 分 , 投 资 补 贴 使 得 行 业 平 均 收 益 曲 线 向 上 移动 , 在 图 7 中 在 需 求 曲 线 D 上 方 的 AR 曲 线 为 行 业 平 均 收 益 曲 线 , 存 在 广 泛 投 资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 行 业 的 均 衡 产 出 出 现 在 行 业 的平 均 收 益 等 于 平 均 生 产 成 本 的 情 况 下 , 当 平 均 收 益 大 于 平 均 成 本 时 , 行 业 存 在 超 额 利 润 会 引 起 新 的 进 入 者 和 新 的 产 能 投 资 , 直到 平 均 收 益 等 于 平 均 成 本 , 图 7 中 , 广 泛 的 投 资 补 贴 使 得 均 衡 产 出 Q 1 显 著 大 于 没 有 补 贴 时 的 均 衡 产 量 Q 0。 在 没 有 投 资 补 贴 时 ,均 衡 产 出 时 社 会 总 福 利 为 三 角 形 abc 的 面 积 。 在 投 资 补 贴 情 形 下 , 投 资 补 贴 产 生 的 生 产 者 剩 余 并 不 能 进 入 厂 商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产 生 的 社 会 福 利 , 因 为 这 部 分 生 产 者 剩 余 只 是 来 自 于 社 会 其 他 经 济 主 体 同 等 数 量 福 利 的 转 移 , 在 投 资 补 贴 情 形 下 , 均 衡 时 的 社会 总 福 利 等 于 三 角 形 abc 的 面 积 减 去 三 角 形 dec 的 面 积 , 社 会 总 福 利 显 著 小 于 没 有 补 贴 时 的 情 形 。 与 没 有 补 贴 时 的 情 形 相 比 ,投 资 补 贴 会 导 致 过 多 的 产 能 投 入 和 产 量 , 并 且 会 导 致 社 会 总 福 利 的 显 著 损 失 , 这 正 是 命 题 7 中 的 结 论 。从 图 7, 我 们 很 容 易 证 明 命 题 8 成 立 。 投 资 补 贴 时 均 衡 产 量 显 著 大 于 没 有 补 贴 时 产 品 市 场 均 衡 时 的 产 量 , 在 图 7 中 , 投 资补 贴 后 产 品 市 场 出 清 价 格 为 P 1,P 1 显 著 小 于 产 品 的 平 均 生 产 成 本 , 产 品 市 场 中 厂 商 只 能 获 取 低 于 正 常 水 平 的 利 润 , 甚 至 在 产 品市 场 中 忍 受 亏 损 , 通 过 获 取 政 府 巨 额 的 投 资 补 贴 来 获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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