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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鐵路基建設施消防安全規定制訂指引(第二版本) - 香港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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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公 眾 地 方 」<br />

公 眾 不 可 進 入 的 車 站 區 域 , 只 應 用 於 與 鐵 路 日 常 營 運 有 關 的<br />

用 途 , 包 括 辦 公 室 、 員 工 專 用 區 、 機 房 及 其 他 屋 宇 裝 備 。 而<br />

非 公 眾 地 方 一 概 應 以 不 少 於 2 小 時 耐 火 時 效 的 實 體 耐 火 間 隔<br />

與 車 站 的 公 眾 地 方 分 隔 開 來 。<br />

「 安 全 通 道 」<br />

由 鐵 路 公 司 車 站 管 理 人 員 直 接 管 轄 的 通 道 , 發 生 火 警 時 乘 客<br />

及 其 他 車 站 佔 用 人 可 經 此 疏 散 。 在 通 道 內 , 以 排 煙 系 統 維 持<br />

不 少 於 2.5 米 的 無 煙 淨 空 高 度 最 少 達 60 分 鐘 , 以 供 疏 散 。 此 等<br />

通 道 一 般 會 位 於 緊 接 火 警 地 點 的 上 一 層 或 下 一 層 , 或 毗 連 發<br />

生 火 警 的 區 域 。 安 全 通 道 須 設 有 樓 梯 及 / 或 自 動 梯 , 通 往 最<br />

緊 接 的 樓 層 或 本 指 引 所 界 定 的 最 終 安 全 地 點 。<br />

「 安 全 地 點 」<br />

安 全 通 道 的 入 口 , 或 通 往 本 指 引 界 定 為 最 終 安 全 地 點 的 防 護<br />

通 道 的 入 口 。<br />

「 主 配 電 站 ( 分 區 配 電 站 )」<br />

按 規 劃 署 發 布 的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所 界 定 , 總 變 電 站<br />

或 分 區 電 力 站 是 由 超 高 壓 變 電 站 或 高 容 量 變 壓 站 供 電 的 電 力<br />

分 站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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