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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鐵路基建設施消防安全規定制訂指引(第二版本) - 香港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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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a) 須 設 有 足 夠 消 防 栓 ( 具 備 雙 出 水 口 或 兩 個 單 出 水<br />

口 ) 及 消 防 喉 轆 , 以 確 保 長 度 不 超 過 30 米 的 滅<br />

火 喉 及 喉 轆 軟 喉 可 達 至 車 站 的 任 何 部 分 。<br />

(b) 鐵 路 站 的 消 防 栓 / 喉 轆 系 統 須 同 時 可 供 相 連 隧<br />

道 或 高 架 鐵 路 的 消 防 栓 系 統 使 用 。<br />

(xi)<br />

所 設 通 訊 系 統 須 能 供 3 個 獨 立 通 話 組 別 的 消 防 人 員<br />

於 同 一 時 間 在 車 站 內 以 所 攜 的 消 防 處 無 線 電 設 備 進<br />

行 有 效 而 具 效 率 的 集 束 無 線 電 通 訊 。 此 外 , 該 車 站<br />

的 無 線 電 覆 蓋 範 圍 亦 須 達 車 站 地 面 各 個 緊 急 入 口 50<br />

米 半 徑 範 圍 。 位 於 指 定 緊 急 入 口 、 輔 助 緊 急 入 口 及<br />

軌 旁 的 緊 急 救 援 入 口 的 消 防 處 專 用 電 話 控 制 板 須 設<br />

置 直 線 電 話 , 以 便 與 車 務 控 制 中 心 和 車 站 控 制 室 聯<br />

絡 。<br />

(xii)<br />

須 遵 照 《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 的 規 定 。 此 外 , 指 定 緊 急<br />

入 口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最 低 限 度 尺 寸 應 為 1 400<br />

毫 米 x 2 400 毫 米 。 輔 助 緊 急 入 口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br />

的 最 低 限 度 尺 寸 一 般 須 符 合 《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 所 訂<br />

的 訂 明 規 定 , 但 前 提 是 該 車 站 的 指 定 緊 急 入 口 能 提<br />

供 通 道 前 往 車 站 所 有 樓 層 / 範 圍 。<br />

(xiii) 須 遵 照 《 消 防 安 全 守 則 》 的 規 定 。<br />

(xiv) 視 乎 車 站 使 用 的 性 質 而 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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