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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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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商 务 指 南第 二 十 一 条 获 得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数 量 的 经 营 者者 申 领 许 可 证 时 ,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网网 上 申 请 的 ,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电电 子 表 格 并 传 送 至 相 应 的 发 证 机机 构构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者 通 过 网网 上 申 请 的 , 经 营 者者 应 当 同 时 将 相 关 出 口 合 同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发 证 机机 构构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发 证 机机 构构 应 在 收 到到 内 容 正 确 且 形 式 完 备 的 许 可 数 量 有 效 申 请 后 , 按 照 商 务 部 授 权 的 地 方 商 务 主 管部 门 下 达 的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数 量 批 准 文 件 和和 相 关 电电 子 数 据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签 发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行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管 理 的 商 品品 , 经 营 者者 在 办 理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证 后 , 应 向 质 检 总 局 授 权 的 临 时 发 证 机机构构 申 领 纺 织 品品 原 产 地 证 书 ⃞ 发 证 机机 构构 凭 许 可 证 签 发 纺 织 品品 原 产 地 证 书 ⃞原 产 地 证 书 与 许 可 证 的 数 量 ⃝ 金 额 等 内 容 应 完 全 一 致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营 者者 凭 加 盖 纺 织 品品 许 可 证 专 用 章 的 许 可 证 办 理 出 口 报 关 手 续 ; 在 有 关 进 口 国 ( 地 区 ) 凭 商 务 部 电电子 数 据 和和 书 面 许 可 证 及 主 管 发 证 机机 构构 出 具 的 原 产 地 证 验 放 通 关 ⃞第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在 办 理 相 关 纺 织 品品 出 口 手 续 时 , 需 验 核 加 盖 纺 织 品品 许 可 证 专 用 章 的 许 可 证 ⃞ 对 属 法 定 检 验 出 口的 纺 织 品品 , 海 关 还 应 凭 检 验 检 疫疫 机机 构构 出 具 的 ⃣ 出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 办 理 验 放 手 续 ⃞商 务 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署 对 许 可 证 实 施 电电 子 联 网网 核 查查 ⃞ 有 关 电电 子 核 查查 机机 制 及 相 关 验 核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公 布 ⃞第 二 十 六 条 纺 织 品品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证 不 得 伪 造 和和 变 造 ⃞ 凡 伪 造 ⃝ 变 造 出 口 许 可 批 准 文 件 或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和 国 外 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和 国 海 关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 及 ⃣ 货 物 出 口 许 可 证 管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罚罚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口 样 品品 的 , 对 于 每 批 商 品品 数 量 不 超超 过 50 件 ( 含 50 件 ⃝ 套 ⃝ 双 ⃝ 公 斤 或 其 它 商 品品 单 位 , 不 包包 括 打 ⃝打 双 ⃝ 打 套 ⃝ 吨 数 量 单 位 ) 的 , 可 免 领 出 口 许 可 证 ; 但 属 于 进 口 国 ( 地 区 ) 海 关 要 求 凭 许 可 证 放 行 的 , 经 营 者者 应 在本本 企 业 可 申 请 数 量 范 围 内 向 发 证 机机 构构 申 领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赴 国 ( 境 ) 外 参 展 或 者者 举 办 展 览 会 的 展 品品 ⃝ 展 卖 品品 的 出 口 , 参 照 ⃣ 货 物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相 关规 定 办 理 ; 属 于 进 口 国 ( 地 区 ) 海 关 要 求 凭 许 可 证 放 行 的 , 按 照 本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营 者者 规 避 本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将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商 品品 经 第 三 国 ( 地 区 ) 转 口 至 ⃣ 管 理 商 品品 目 录 ⃤ 规 定 的国 家 ( 地 区 ) 的 , 商 务 部 将 依 法 予 以 处 罚罚 , 自 相 关 行 政 处 罚罚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禁 止 该 经 营 者者 从 事 所 有 与 本本 办 法相 关 的 出 口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对 许 可 证 的 签 发 ⃝ 执 法 部 门 的 调 查查 ⃝ 发 证 机机 构构 的 核 查查 , 以 及 对 违 反 本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发 证 机机 构构 和和 伪 造 ⃝ 变 造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者者 的 处 罚罚 , 按 照 ⃣ 货 物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外 发 加 工 方 式 在 内 地 加 工 且 原 产 地 非 中 国 内 地 的 纺 织 品品 不 适 用 本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本本 办 法 由 商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5 2008 年 棉 花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数 量 、 申 请 条 件 和 分 配 原 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家孰 发 展宛 和 改 革遊 委 员 会 公 告2007 年 第 62 号根 据 ⃣ 农 产 品品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制 定 了 ⃣2008 年 粮 食 ⃝ 棉 花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数 量 ⃝ 申 请 条 件 和和 分 配 原则 ⃤, 现 予 以 公 告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和 改 革 委委 员员 会二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附逡 :2008 年寇 粮 食遤 、 棉 花 进辦 口 关 税 配迚 额遠 数 量迣 、 申 请 条 件 和 分 配迚 原 则根 据 ⃣ 农 产 品品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商 务 部 ⃝ 国 家 发 展 和和 改 革 委委 员员 会 令 2003 年 第 4 号 ), 现 将 2008 年粮 食 ⃝ 棉 花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数 量 ⃝ 申 领 条 件 和和 分 配 原 则 公 布 如 下 :一 ⃝2008 年 粮 食 ⃝ 棉 花 进 口 关 税 配 额 量 为 : 小 麦 963.6 万 吨 , 国 营 贸 易 比 例 90%; 玉玉 米 720 万 吨 , 国 营 贸 易 比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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