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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rdeen Global Funds - Fundsuperma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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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a )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收 購 附 有 投 票 權 , 使 其 有 權 對 發 行 機 構 管 理 層 行 使 重 大 影 響 力 的 股 份 。<br />

b)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購 超 過 :<br />

- 同 一 發 行 商 無 投 票 權 股 份 的 10%;<br />

- 同 一 發 行 商 債 務 證 券 的 10%;<br />

- 同 一 發 行 商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的 10%。<br />

c) 假 如 債 務 證 券 或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的 總 金 額 或 已 發 行 工 具 淨 額 不 能 計 算 , 則 第 二 及 第 三 段 的 限 制 在 收 購 時 可 不<br />

予 理 會 。<br />

第 V. 段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由 歐 盟 成 員 國 或 其 本 地 機 構 或 任 何 其 他 合 資 格 國 家 發 行 或 擔 保 , 或 由 一 個 或 以 上 歐 盟 成<br />

員 國 為 成 員 的 公 眾 國 際 機 構 發 行 的 可 轉 讓 證 券 及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br />

假 如 股 份 由 一 家 在 非 歐 盟 成 員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持 有 , 其 資 產 主 要 投 資 於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在 該 國 的 發 行 機 構 證 券 ,<br />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持 有 股 份 的 規 定 亦 將 豁 免 。 因 根 據 該 國 法 例 , 此 一 持 有 乃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可 投 資 該 國 發 行 機 構 的 唯 一<br />

途 徑 , 惟 來 自 該 非 成 員 國 的 公 司 的 投 資 政 策 須 符 合 第 III.、 V. 段 及 VI.a)、 b)、 c) 及 d) 段 所 訂 下 的 限 制 。<br />

VI. a)<br />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可 收 購 第 (I)c) 段 所 述 的 UCITS 及 / 或 其 他 UCIs 單 位 , 惟 基 金 淨 資 產 不 超 過 10% 可 投 資 於<br />

UCITS 或 其 他 UCIs 單 位 或 單 一 的 UCITS 或 其 他 UCI。<br />

b) UCITS 持 有 的 相 關 投 資 或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投 資 的 其 他 UCIs 就 上 文 III. 所 載 的 投 資 限 制 而 言 毋 須 考 慮 。<br />

c) 當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管 理 公 司 或 受 管 理 公 司 共 同 管 理 或 控 制 連 結 或 受 重 大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的 任 何 其<br />

他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或 委 派 UCITS 或 其 他 UCIs 單 位 時 , 該 管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公 司 不 可 就 其 投 資 於 該 等 UCITS<br />

及 / 或 UCIs 單 位 向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收 取 認 購 或 贖 回 費 用 。<br />

就 一 項 基 金 於 UCITS 及 其 他 UCIs 的 投 資 而 言 , 向 該 基 金 及 UCITS 及 / 或 其 他 UCIs 單 位 收 取 的 管 理 費 總<br />

額 ( 不 包 括 任 何 表 現 費 用 , 如 有 ) 不 得 超 過 有 關 資 產 的 4%。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將 在 其 年 報 表 示 該 基 金 在 有 關 期 間<br />

內 向 有 關 基 金 及 UCITS 及 其 他 UCIs 收 取 的 管 理 費 總 額 。<br />

d)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可 收 購 同 一 UCITS 或 其 他 UCI 單 位 不 超 過 25%。 假 如 當 時 的 已 發 行 單 位 總 額 無 法 計 算 , 該<br />

限 制 在 收 購 時 可 不 予 理 會 。 假 如 UCITS 或 其 他 UCI 有 不 同 的 部 分 , 此 項 限 制 經 參 考 由 有 關 UCITS 或 其 他<br />

UCI 發 行 的 所 有 單 位 時 經 合 併 所 有 部 分 後 將 告 適 用 。<br />

VII.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須 確 保 各 基 金 有 關 衍 生 工 具 的 全 球 風 險 不 超 逾 有 關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br />

計 算 風 險 時 已 考 慮 相 關 資 產 的 現 行 價 值 、 對 應 方 風 險 、 可 預 見 的 市 場 波 動 及 變 現 持 倉 的 可 用 時 間 。 此 亦 適 用 於<br />

下 列 各 分 段 。<br />

假 如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投 資 於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相 關 資 產 的 風 險 合 共 不 可 超 過 上 文 第 III 段 所 訂 下 的 投 資 限 額 。 當 安<br />

本 環 球 基 金 投 資 於 以 指 數 為 基 礎 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時 , 該 等 投 資 毋 須 如 第 III 段 所 訂 限 制 合 併 。<br />

當 一 種 可 轉 讓 證 券 或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含 有 一 項 衍 生 工 具 時 , 後 者 在 遵 守 本 第 VII 段 的 規 定 時 必 須 加 以 考 慮 。<br />

VIII. a)<br />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就 任 何 基 金 借 取 超 過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10% 的 金 額 , 任 何 該 等 借 款 須 自 銀 行 借 取 及 僅 為 暫 時<br />

性 質 , 惟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可 以 背 對 背 貸 款 方 式 收 購 外 幣 ;<br />

b)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給 予 第 三 方 貸 款 或 代 表 第 三 方 擔 任 擔 保 人 。<br />

此 項 限 制 不 會 防 礙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i) 收 購 可 轉 讓 證 券 、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或 (I)c)、e) 及 f) 所 述 的 其 他 未 繳 足 款 項<br />

的 金 融 工 具 , 及 (ii) 進 行 許 可 的 證 券 借 貸 活 動 , 此 將 不 被 視 為 構 成 作 出 貸 款 。<br />

c)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進 行 可 轉 讓 證 券 、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未 平 倉 銷 售 。<br />

d) 安 本 環 球 基 金 不 可 收 購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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