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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被害人因素 - 清华大学OAPS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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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会 给 自 己 造 成 危 险 , 但 轻 率 地 实 施 该 危 险 行 为 而 造 成 法 益 损 害 结 果 ;3) 承 诺 他人 实 施 风 险 行 为 , 即 被 害 人 认 识 到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有 给 自 己 法 益 带 来 危 险 的 场 合 ,却 要 求 、 允 许 或 者 接 受 行 为 人 实 施 该 危 险 行 为 , 因 而 发 生 损 害 后 果 ;4) 参 与 并 强化 危 险 行 为 , 即 被 害 人 认 识 到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有 给 自 己 的 法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危 险 , 却参 与 到 危 险 行 为 中 , 不 仅 没 有 消 除 危 险 , 反 而 使 危 险 大 幅 度 提 高 。 [16]其 中 , 第 一 类 自 我 答 责 形 式 中 , 被 害 人 主 动 侵 入 他 人 的 法 领 域 , 使 自 己 的 利 益损 害 , 但 他 并 不 是 我 们 一 般 意 义 上 所 谓 的 “ 被 害 人 ”, 而 由 于 其 主 动 侵 入 他 人 法 领域 的 行 为 , 针 对 被 侵 入 者 而 言 , 这 里 的 被 害 人 实 际 上 是 “ 行 为 人 ”。 这 种 情 形 与 其说 是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答 责 , 不 如 说 是 从 另 一 种 角 度 阐 释 行 为 人 的 自 我 答 责 。 第 二 类自 我 答 责 中 , 被 害 人 故 意 实 施 自 危 行 为 , 行 为 人 仅 仅 作 为 参 与 人 加 入 到 自 危 行 动中 。 这 种 情 况 下 , 虽 然 可 能 存 在 他 人 的 行 为 , 但 他 人 的 行 为 只 能 被 看 作 事 件 发 生的 环 境 , 自 始 至 终 掌 握 因 果 流 程 的 是 被 害 人 而 非 行 为 人 。 这 种 情 形 , 显 然 应 该 由被 害 人 自 己 承 担 对 损 害 结 果 的 责 任 。 第 四 类 自 我 答 责 情 形 中 , 危 险 由 行 为 人 创 设 ,但 被 害 人 在 认 识 到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参 与 并 强 化 了 危 险 , 使 危 险 幅 度 大 大 提 高 ,按 照 因 果 关 系 原 理 , 这 里 被 害 人 的 实 际 参 与 行 为 已 经 足 以 构 成 介 入 因 素 , 阻 断 先前 行 为 人 所 创 设 的 因 果 流 程 , 因 此 这 种 情 形 下 由 被 害 人 进 行 自 我 答 责 。比 较 有 争 议 的 是 第 三 类 情 形 。 在 这 种 场 合 中 , 被 害 人 虽 然 对 危 险 持 接 受 态 度 ,但 危 险 行 为 完 全 由 行 为 人 实 施 , 被 害 人 对 损 害 结 果 的 作 用 力 相 对 较 小 。 冯 军 老 师的 表 述 为 “ 承 诺 他 人 实 施 风 险 行 为 , 即 被 害 人 认 识 到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有 给 自 己 法 益带 来 危 险 的 场 合 , 却 要 求 、 允 许 或 者 接 受 行 为 人 实 施 该 危 险 行 为 , 因 而 发 生 损 害后 果 ”, 这 不 禁 让 我 们 产 生 疑 问 : 承 诺 危 险 的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承 诺 理 论 有 什 么 关 系 ?是 否 能 够 解 决 自 冒 风 险 的 案 件 ? 判 断 被 害 人 的 自 我 答 责 需 要 满 足 什 么 样 的 条 件 ?其 实 , 第 三 类 情 形 就 是 我 们 通 常 讨 论 的 “ 被 害 人 自 冒 风 险 ”, 对 自 冒 风 险 的 处理 , 学 界 争 论 较 大 , 有 人 主 张 以 自 我 答 责 理 论 解 决 ( 如 这 里 冯 军 老 师 直 接 将 其 划归 为 自 我 答 责 的 情 形 之 一 ), 有 人 主 张 以 被 害 人 承 诺 理 论 解 决 。 且 不 论 究 竟 应 该 选取 何 种 解 决 方 案 , 这 至 少 从 侧 面 反 映 出 了 被 害 人 承 诺 与 被 害 人 自 我 答 责 这 两 种 被害 人 因 素 之 间 在 概 念 上 可 能 存 在 的 混 淆 。2.1.3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基 本 理 论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定 义 在 三 大 被 害 人 因 素 中 争 议 最 多 , 学 者 们 就 其 究 竟 所 属 领 域 为犯 罪 学 还 是 刑 法 学 , 以 及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具 体 情 形 等 问 题 展 开 了 讨 论 。 解 决 上 述 问题 , 不 仅 有 利 于 更 好 理 解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内 涵 , 还 有 助 于 分 清 被 害 人 过 错 与 被 害 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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