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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綫延綫進度報告及主要基建工程的撥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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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資 料 文 件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鐵 路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觀 塘 線 延 線 進 度 報 告 及主 要 基 建 工 程 的 撥 款 申 請引 言本 文 件 向 委 員 匯 報 擬 議 觀 塘 線 延 線 的 進 展 , 及 徵 求 委員 支 持 撥 款 申 請 進 行 相 關 的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背 景附 件 一2. 觀 塘 線 延 線 全 長 約 2.6 公 里 , 由 現 時 觀 塘 線 油 麻 地 站延 伸 至 新 建 的 何 文 田 站 及 黃 埔 站 【 走 線 圖 見 附 件 一 】。 乘 客可 於 何 文 田 站 轉 乘 將 來 的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 沙 中 線 )。 觀 塘 線延 線 會 為 何 文 田 、 紅 磡 及 黃 埔 一 帶 居 民 提 供 方 便 的 鐵 路 服 務 。3. 我 們 曾 分 別 在 2010 年 7 月 6 日 及 2010 年 7 月 14 日 向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鐵 路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匯報 觀 塘 線 延 線 規 劃 和 設 計 工 作 的 進 展 , 及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聽 取多 個 團 體 代 表 的 意 見 。 我 們 得 悉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團 體 代 表 提 出的 主 要 關 注 及 要 求 , 並 已 作 出 回 應 。最 新 進 展附 件 二4. 觀 塘 線 延 線 鐵 路 原 來 方 案 在 2009 年 11 月 27 日 刊 憲 。為 配 合 詳 細 設 計 發 展 , 以 及 回 應 市 民 在 反 對 書 提 出 的 建 議 ,當 局 修 訂 觀 塘 線 延 線 方 案 , 並 在 2010 年 6 月 25 日 刊 憲 。 我們 已 於 2010 年 7 月 6 日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匯 報 當 局 就 市 民 建 議 及訴 求 所 作 出 的 修 訂 , 市 民 的 主 要 關 注 事 項 及 當 局 的 回 應 見 附件 二 。 我 們 在 過 去 數 月 已 向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及 持 份 者 簡 介 修 訂內 容 , 及 按 法 定 程 序 處 理 市 民 就 修 訂 方 案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第 1 頁


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5. 2010 年 11 月 30 日 的 會 議 上 ,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 行 政 長官 指 令 根 據 《 鐵 路 條 例 》 第 11(4) 條 , 授 權 進 行 觀 塘 線 延 線修 訂 方 案 , 包 括 有 關 的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授 權 公 告 將 於 2010年 12 月 10 日 刊 憲 , 以 完 成 這 鐵 路 項 目 的 法 定 諮 詢 程 序 。6. 觀 塘 線 延 線 是 現 有 港 鐵 網 絡 的 伸 延 , 屬 於 香 港 鐵 路 有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項 目 , 會 根 據 擁 有 權 模 式 推 展 。2008 年 3月 , 我 們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 觀 塘 線 延 線 的 預 算 成 本 約 為 42億 元 ( 以 2007 年 價 格 估 算 ), 在 財 政 上 難 以 達 致 收 支 平 衡 。自 2007 至 2009 年 兩 年 間 , 由 於 建 築 材 料 的 大 幅 漲 價 , 建 築工 程 價 格 上 升 約 百 份 之 三 十 。 此 外 , 港 鐵 公 司 在 詳 細 設 計 中所 衍 生 的 項 目 細 節 及 修 訂 也 令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 港 鐵 公 司 按 目前 估 算 , 觀 塘 線 延 線 預 計 建 造 成 本 約 為 53 億 至 56 億 元 之 間( 以 2009 年 價 格 估 算 )。 雖 然 鐵 路 方 案 經 已 獲 授 權 進 行 , 港 鐵 公司 的 詳 細 設 計 亦 已 到 最 後 階 段 , 但 仍 須 就 工 程 及 技 術 需 要 作 最 後微 調 。 因 此 , 鐵 路 方 案 的 最 終 工 程 造 價 可 能 會 受 此 影 響 而 須 作 輕度 調 整 , 估 計 將 於 明 年 第 一 季 內 定 案 。 政 府 會 繼 續 謹 慎 監 察 工程 的 預 算 開 支 , 並 確 保 港 鐵 公 司 小 心 控 制 成 本 。 我 們 亦 已 聘請 獨 立 顧 問 審 核 工 程 的 造 價 預 算 及 估 計 資 金 差 額 。7. 我 們 亦 於 2008 年 3 月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行 政 會 議 要 求 當 局 研 究 , 在 擬 設 的 何 文 田 站 ( 前 山 谷 道 邨 )上 蓋 用 地 , 是 否 適 合 用 作 鐵 路 加 物 業 發 展 模 式 。 該 幅 土 地 約為 2.6 公 頃 。 在 詳 細 考 慮 及 研 究 後 , 我 們 認 為 該 幅 用 地 可 作鐵 路 加 物 業 發 展 用 途 。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正 就 該 用 地 的 車 站 上 蓋住 宅 物 業 發 展 進 行 規 劃 工 作 。 我 們 將 會 審 慎 考 慮 及 審 核 港 鐵的 物 業 發 展 建 議 , 並 已 聘 用 獨 立 顧 問 協 助 我 們 這 方 面 的 工作 。 我 們 會 充 份 顧 及 有 關 地 段 的 規 劃 要 求 , 盡 量 使 物 業 發 展權 的 價 值 , 不 會 與 鐵 路 項 目 所 需 的 資 金 差 額 脫 節 , 務 求 確 保政 府 對 該 項 目 的 補 助 公 道 合 理 , 但 也 不 能 影 響 鐵 路 營 運 的 審慎 商 業 原 則 。主 要 基 建 工 程8. 為 配 合 觀 塘 線 延 線 通 車 , 我 們 有 需 要 改 善 行 人 和 運 輸設 施 , 令 觀 塘 線 延 線 能 充 分 發 揮 預 期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效 益 。 我們 建 議 把 60TR 號 工 程 項 目 提 升 為 甲 級 ;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第 2 頁


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算 ,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8 億 2,690 萬 元 , 用 以 進 行 觀 塘 線 延 線的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該 項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的 詳 情 如 下 。(A)工 程 範 圍9. 60TR 號 工 程 計 劃 的 範 圍 包 括 –(a) 建 造 一 條 連 接 擬 建 的 何 文 田 站 與 何 文 田 邨 及 愛 民邨 的 有 蓋 行 人 連 接 系 統 , 包 括 -(i) 共 約 425 米 長 橫 跨 常 樂 街 、 佛 光 街 、 忠 義街 及 孝 民 街 的 行 人 天 橋 及 連 接 忠 義 街 至 忠孝 街 的 行 人 天 橋 ;(ii) 共 約 205 米 長 , 從 何 文 田 站 橫 過 忠 孝 街 及佛 光 街 的 行 人 隧 道 ;(iii) 五 座 分 別 設 於 忠 孝 街 、 佛 光 街 、 常 樂 街 及愛 民 邨 保 民 樓 側 的 升 降 機 塔 , 內 設 共 九 部升 降 機 ; 以 及(iv) 共 約 270 米 長 , 沿 何 文 田 體 育 館 東 面 邊 界至 東 何 文 田 配 水 庫 遊 樂 場 西 北 角 的 有 蓋 行人 通 道 。(b) 建 造 一 條 橫 跨 漆 咸 道 北 , 並 與 現 有 行 人 天 橋 結合 , 連 接 何 文 田 站 及 蕪 湖 街 的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 包括 -(i) 一 條 約 100 米 長 橫 跨 漆 咸 道 北 的 行 人 天橋 , 以 連 接 擬 建 的 何 文 田 站 及 蕪 湖 街 ; 以及(ii) 三 條 約 14 米 長 設 於 蕪 湖 街 臨 時 遊 樂 場 的自 動 梯 。(c) 在 何 文 田 站 附 近 建 造 一 個 樓 面 面 積 約 1,900 平 方米 的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 包 括 -(i) 約 160 米 長 供 專 營 巴 士 和 綠 色 專 線 小 巴 使用 的 停 車 處 及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 以 及(ii) 約 30 米 長 供 的 士 及 私 家 車 使 用 的 落 客 處 。附 件 三顯 示 擬 議 觀 塘 線 延 線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的 平 面 圖 載 於 附 件 三 。10. 我 們 計 劃 委 託 港 鐵 公 司 負 責 實 施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預 計第 3 頁


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這 些 工 程 將 於 2011 年 展 開 , 並 於 2015 年 與 觀 塘 線 延 線 同 步竣 工 。(B)理 由11. 擬 建 的 何 文 田 站 將 位 於 前 山 谷 道 邨 第 一 期 位 置 , 故 需有 利 便 的 行 人 連 接 系 統 接 駁 何 文 田 邨 、 愛 民 邨 及 漆 咸 道 北 以南 的 紅 磡 區 , 以 方 便 乘 客 。 擬 建 的 行 人 連 接 系 統 是 連 繫 何 文站 與 其 覆 蓋 的 載 客 範 圍 ( 包 括 鄰 近 屋 苑 及 紅 磡 北 部 ) 的 重 要 設施 。 目 前 , 何 文 田 邨 及 愛 民 邨 位 於 高 低 起 伏 的 地 域 上 , 在 既長 且 斜 的 斜 路 行 走 頗 為 費 勁 , 對 於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而 言 尤甚 。 不 少 區 內 居 民 向 政 府 提 出 要 求 改 善 行 人 接 駁 設 施 及 提 供無 障 礙 綠 化 通 道 的 訴 求 。 擬 議 連 接 何 文 田 站 與 何 文 田 邨 及 愛民 邨 的 行 人 系 統 將 提 供 安 全 、 平 坦 和 無 障 礙 的 通 道 連 接 何 文田 站 與 鄰 近 屋 苑 和 紅 磡 北 部 。 該 行 人 連 接 系 統 有 助 克 服 現 時的 地 理 環 境 , 及 提 供 平 坦 舒 適 度 的 步 行 環 境 , 亦 可 改 善 何 文田 區 及 紅 磡 區 之 間 的 連 繫 , 鼓 勵 使 用 環 保 的 鐵 路 服 務 , 對 區內 居 民 及 鐵 路 乘 客 有 所 禆 益 。12. 鄰 近 蕪 湖 街 的 紅 磡 舊 區 與 何 文 田 區 被 漆 咸 道 北 分 隔 ,兩 區 的 地 面 高 度 差 距 約 爲 30 米 。 現 時 該 處 除 了 設 有 一 條 橫 跨漆 咸 道 北 的 無 蓋 行 人 天 橋 , 附 近 並 無 其 他 行 人 過 路 設 施 。 擬議 橫 跨 漆 咸 道 北 的 行 人 接 駁 天 橋 將 連 接 紅 磡 區 及 何 文 田 站 近仁 風 街 休 憩 處 的 入 口 , 與 現 有 的 無 蓋 行 人 天 橋 結 合 , 並 保 留現 有 的 升 降 機 及 樓 梯 。13. 充 分 利 用 鐵 路 運 輸 作 爲 客 運 交 通 系 統 骨 幹 及 提 供 更 好的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是 運 輸 政 策 的 其 中 兩 個 主 要 目 標 。 為 使觀 塘 線 延 線 與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配 合 得 宜 , 我 們 需 要 在 何 文田 站 附 近 建 造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 以 應 付 何 文 田 區 內 以 及 鄰 近 屋苑 的 需 求 。 在 進 行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工 程 的 同 時 , 我 們 會 修 改 忠孝 街 的 部 分 路 段 , 以 配 合 未 來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的 設 計 。14. 我 們 打 算 委 託 港 鐵 公 司 實 施 各 項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 以 加強 鐵 路 工 程 與 主 要 基 建 工 程 之 間 的 配 合 和 協 調 , 使 有 關 工 程與 觀 塘 線 延 線 工 程 同 步 進 行 及 同 步 竣 工 。 當 觀 塘 線 延 線 通 車時 , 市 民 便 可 使 用 上 述 運 輸 設 施 往 來 觀 塘 線 延 線 何 文 田 站 ,從 而 直 達 整 個 鐵 路 網 絡 。第 4 頁


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百 萬 元小 計730.1 ( 按2010 年9 月 價格 計 算 )(f) 價 格 調 整 準 備 96.8總 計826.9 ( 按 付 款當 日 價格 計 算 )未 來 路 向19. 在 徵 詢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 我 們 計 劃 在 2011 年 1 月諮 詢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並 於 2011 年 2 月 徵 求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撥 款 。徵 詢 意 見20. 政 府 及 港 鐵 公 司 會 繼 續 與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保 持 緊 密 溝 通及 聯 繫 , 以 期 觀 塘 線 延 線 於 2015 年 竣 工 , 服 務 市 民 。21. 請 委 員 備 悉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及 支 持 上 述 撥 款 建 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第 6 頁


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附 件 二(d)交 通 的 影 響就 居 民 憂 慮 德 安 街 及 船 景 街 擬 建 的 車 站 入 口 會 佔 用 路面 , 令 區 內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惡 化 , 港 鐵 已 研 究 更 改 該 區道 路 定 線 的 設 計 以 配 合 區 內 交 通 。 港 鐵 已 向 居 民 解 釋重 新 定 線 的 路 段 , 設 計 會 符 合 相 關 法 例 及 設 計 準 則 。在 施 工 期 間 會 實 施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 盡 量 減 輕 工 程 造 成的 干 擾 。(e)在 私 家 路 興 建 鐵 路 車 站有 居 民 對 在 黃 埔 花 園 私 家 街 道 內 興 建 鐵 路 車 站 , 可 能引 至 的 維 修 和 法 律 責 任 表 達 關 注 。 我 們 已 解 釋 , 興 建觀 塘 線 延 線 可 將 鐵 路 網 絡 由 油 麻 地 站 伸 延 至 黃 埔 , 這項 工 程 不 但 提 升 現 有 的 鐵 路 服 務 , 亦 進 一 步 改 善 當 區的 交 通 及 有 助 減 少 路 面 的 交 通 , 為 區 內 市 民 提 供 方 便快 捷 的 鐵 路 服 務 。 根 據 港 鐵 現 有 鐵 路 的 經 驗 , 車 站 範圍 以 外 的 維 修 責 任 , 都 是 由 該 地 段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業主 負 責 , 車 站 不 會 為 私 人 物 業 業 主 帶 來 額 外 的 責 任 和費 用 承 擔 。 當 隧 道 和 車 站 落 成 後 , 港 鐵 公 司 會 把 暫 時佔 用 的 道 路 修 復 至 現 有 水 平 , 才 會 交 還 給 業 主 。第 2 頁


HRWKTE001-SK0055.dgn 30-11-2010立 法 會 CB(1)603/10-11(03) 號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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