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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U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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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及 民 國 一 ○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僅 經 核 閱 , 未 依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查 核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 均 以 新 臺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一 、 公 司 沿 革本 公 司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於 中 華 民 國 設 立 登 記 , 並 於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四 月 開 始 營 業 , 主 要 業 務 為 專 業 晶 圓 製 造 整合 服 務 。 本 公 司 股 票 自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七 月 起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起 , 本 公 司 部 分已 發 行 之 股 票 以 美 國 存 託 憑 證 方 式 於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二 、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民 國 一 ○ 二 年 及 一 ○ 一 年 上 半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經 董 事 會 於 民 國 一 ○ 二 年 八 月 七 日 通 過 發布 。三 、 新 發 布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1. 截 至 財 務 報 告 發 布 日 為 止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未 適 用 下 列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已 核准 但 尚 未 適 用 之 新 發 布 、 修 訂 及 修 正 準 則 或 解 釋 如 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以 下 簡 稱 IASB) 將 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並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逐 步 取 代 國 際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 以 下 簡 稱 IAS 39)。 第 一 階 段 係 關 於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分 類 及 衡量 , 此 部 分 之 準 則 自 民 國 一 ○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日 生 效 , 理 事 會 陸 續 再 對 減 損 方 法 與 避險 會 計 進 行 修 正 。 惟 我 國 民 國 一 ○ 二 年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時 , 不 得 提 前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金融 工 具 」。 首 次 採 用 第 一 階 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將 影 響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分 類及 衡 量 , 但 不 影 響 金 融 負 債 之 分 類 及 衡 量 。 其 他 兩 階 段 之 修 正 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影 響 尚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2. 業 經 IASB 發 布 ,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準 則 編 號 新 準 則 或 修 正 專 案 名 稱 生 效 日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比 較 揭 露 對 首 次 採 用 者 之 有限 度 豁 免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民 國 一 ○○ 年 一 月 一 日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民 國 一 ○○ 年 一 月 一 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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