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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 - U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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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續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外 , 均 以 新 臺 幣 千 元 為 單 位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獎 酬 計 畫 若 被 取 消 , 則 視 為 於 取 消 日 即 已 既 得 , 並 立 即 認 列 尚 未 認 列 之 剩 餘 股 份 基礎 給 付 費 用 , 此 包 括 企 業 或 員 工 可 控 制 之 非 既 得 條 件 並 未 達 成 之 獎 酬 計 畫 。 若 原 先 取 消 之 獎 酬 係 由 新 的 獎 酬計 畫 取 代 且 於 給 與 日 即 被 確 認 將 取 代 被 取 消 之 獎 酬 計 畫 , 則 將 取 消 及 新 給 與 之 獎 酬 計 畫 視 同 原 始 獎 酬 計 畫 之修 改 。流 通 在 外 選 擇 權 之 稀 釋 效 果 將 於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時 , 以 額 外 股 份 計 算 其 稀 釋 效 果 。21. 收 入 認 列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將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且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 收 入 以 已 收 或 應 收 取 對 價 之 公允 價 值 衡 量 。 各 項 收 入 認 列 之 條 件 及 方 式 列 示 如 下 :銷 貨 收 入銷 貨 收 入 應 於 下 列 條 件 完 全 滿 足 時 認 列 :(1) 企 業 已 將 商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予 買 方 ;(2) 企 業 對 於 已 經 出 售 之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3)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4)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 及(5) 與 交 易 相 關 之 已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係 依 客 戶 訴 怨 狀 況 、 歷 史 經 驗 以 及 任 何 會 影 響 之 因 素 合 理 估 計 可 能 會 發 生 之 產 品 退 回 及 折讓 , 並 於 產 品 出 售 當 年 度 認 列 。利 息 收 入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包 括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及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其 利 息收 入 係 以 有 效 利 率 法 估 列 , 並 將 利 息 收 入 認 列 於 損 益 。股 利 收 入當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有 權 收 取 股 利 時 , 方 認 列 相 關 股 利 收 入 。22. 所 得 稅所 得 稅 費 用 ( 利 益 ) 係 指 包 含 於 決 定 本 期 損 益 中 , 與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有 關 之 彙 總 數 。當 期 所 得 稅本 期 及 前 期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 資 產 ), 係 以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已 立 法 或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衡 量 。 當 期 所得 稅 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認 列 於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者 , 係 分 別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權 益 而 非 損 益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百 分 之 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部 分 , 於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配 盈 餘 之 日 列 為 所 得 稅 費 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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