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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研究 - K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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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目 前 已 经 具 备 完 善 的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法 律 和 法 规 。 此 外 , 外 商 投 资 和 进 出 口<br />

规 定 已 经 被 投 资 商 所 接 受 。 仍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角 度 看 , 接 下 来 将 仍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来<br />

介 绍 知 识 产 权 法 和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br />

仍 经 济 角 度 去 理 解 文 化 产 业 将 有 助 于 制 定 相 应 的 扶 持 政 策 。 文 化 产 业 依 靠 版 权<br />

和 其 他 相 关 权 利 来 鼓 励 内 容 创 造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确 保 产 权 持 有 者 对 版 权 产 品 的 专 属<br />

权 以 防 止 第 三 方 滥 用 , 同 时 也 促 使 他 们 研 发 新 服 务 以 适 应 消 费 者 需 求 并 由 此 获 得 创<br />

造 性 收 益 。<br />

因 此 知 识 产 权 既 可 以 激 励 创 造 具 有 市 场 价 值 ( 在 保 证 版 权 所 有 者 得 到 应 有 回 报<br />

) 的 文 化 内 容 , 也 可 以 作 为 促 成 版 权 所 有 者 和 诸 如 分 销 网 络 等 价 值 链 条 中 其 他 经 营<br />

者 之 间 的 交 易 工 具 。<br />

这 个 分 类 文 件 是 在 中 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计 划 二 期 框 架 下 编 写 的 , 考 虑 到 知 识 产 权<br />

法 规 对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的 关 键 性 作 用 以 及 此 项 仸 务 的 局 限 性 , 下 面 的 章 节 主 要 阐 明 知<br />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框 架 并 提 供 与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最 具 相 关 性 的 法 规 综 览 。<br />

2. 知 识 产 权 架 构<br />

2.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规<br />

自 仍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后 (2001), 中 国 一 直 致 力 于 促 进 国 内 的 经 济 发 展 、 实 施 知<br />

识 产 权 立 法 以 及 提 高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力 度 。<br />

当 前 的 国 家 法 律 体 现 版 权 原 则 并 反 映 国 际 惯 例 ( 主 要 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公 约 规 定<br />

):<br />

-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 版 权 持 有 者 有 权 利 自 由 选 择 其 作 品 使 用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br />

- 专 属 性 原 则 : 版 权 持 有 者 有 权 利 保 证 其 权 利 的 专 属 性 ( 与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相 关 联<br />

的 权 利 )<br />

- 属 地 权 原 则 : 版 权 持 有 者 有 权 决 定 其 作 品 授 权 的 使 用 地 ( 与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相 关<br />

联 的 权 利 )<br />

- 执 行 性 原 则 : 通 过 法 律 防 止 非 授 权 使 用 知 识 产 权 受 保 护 的 作 品 。<br />

上 述 原 则 对 文 化 产 业 的 正 常 运 作 至 关 重 要 , 共 同 维 护 版 权 持 有 者 使 用 文 化 内 容<br />

的 权 利 , 并 可 以 促 进 对 创 意 的 进 一 步 投 资 。<br />

知 识 产 权 的 执 行 依 然 是 推 动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一 个 重 大 问 题 , 问 题 主<br />

要 存 在 于 假 冒 伪 务 和 盗 版 文 化 产 品 品 牌 及 技 术 的 大 规 模 生 产 、 销 售 和 使 用 。<br />

2.2 版 权 法<br />

中 国 版 权 法 于 1990 年 起 草 ,1991 年 生 效 , 并 在 2001 年 进 行 了 修 改 ( 其 中 特 别<br />

修 改 了 有 关 互 联 网 的 内 容 )。<br />

中 国 的 版 权 法 与 大 多 数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版 权 法 非 常 相 似 , 都 大 力 保 护 文 化 创 意 产<br />

业 。 它 可 以 保 障 如 下 各 个 领 域 的 运 作 : 写 作 、 讲 演 、 音 乐 、 戏 剧 、 舞 蹈 作 品 、 美 术<br />

作 品 、 摄 影 作 品 、 电 影 、 电 视 、 视 频 图 形 、 工 程 设 计 、 产 品 设 计 、 图 像 制 作 、 计 算<br />

机 软 件 以 及 网 络 创 作 。 保 护 版 权 有 效 期 为 作 者 在 世 时 间 以 及 去 世 后 的 50 年 ( 电 影 、<br />

视 听 教 材 、 摄 影 作 品 的 保 护 期 限 为 首 次 公 布 后 的 50 年 )。 作 品 人 人 格 权 则 是 永 久 的<br />

。 然 而 该 保 护 条 款 也 因 作 品 的 形 态 而 异 。 对 于 电 影 、 摄 影 、 电 视 、 视 听 作 品 —— 如<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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