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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於明末義大利耶穌愷士畢方濟奏摺的幾個問題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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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br />

173 題<br />

關 於 明 末 義 大 利 耶 穌 會 士 畢 方 濟 奏 摺 的 幾 個 問 題<br />

關 於 明 末 義 大 利 耶 穌 會 士 畢 方 濟 奏 摺 的 幾 個 問 題<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在 明 代 天 主 教 中 文 史 料 中 ,《 畢 方 濟 奏 摺 》 是 一 份 極 為 重 要 的 資 料 。 從 晚 清<br />

黃 伯 祿 《 正 教 奉 褒 》 開 始 著 錄 , 民 國 以 來 , 治 天 主 教 史 及 研 究 明 清 “ 西 學 ” 的 大 家<br />

們 無 不 徵 引 其 文 , 但 是 , 所 著 錄 與 徵 引 者 對 《 畢 方 濟 奏 摺 》 的 上 奏 時 間 均 未 認 真<br />

考 究 , 或 人 云 亦 云 , 或 無 據 斷 語 , 致 使 這 一 重 要 奏 摺 的 大 部 分 內 容 出 現 了 利 用 上<br />

開 建 王 婧 ( 暨 南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史 籍 研 究 所 廣 湯<br />

的 極 大 誤 區 。 其 中 特 別 是 將 南 明 時 期 中 西 交 往 之 史 實 誤 植 於 崇 禎 朝 , 明 末 ( 含 南<br />

明 ) 時 又 將 畢 方 濟 三 次 出 使 澳 門 之 史 實 混 淆 , 致 使 歷 史 之 顛 覆 。 本 文 不 揣 譾 陋 ,<br />

利 用 大 量 中 西 文 獻 資 料 , 將 《 畢 方 濟 奏 摺 》 的 上 奏 時 間 考 證 清 楚 , 並 力 圖 釐 正 前<br />

人 研 究 中 的 一 些 錯 誤 , 以 期 對 明 末 活 躍 在 明 朝 與 澳 門 外 交 事 務 中 的 畢 方 濟 有 一 更<br />

清 楚 的 認 識 。<br />

州 510632)<br />

一<br />

《 畢 方 濟 奏 摺 》 的 中 文 原 稿 曾 收 藏 于 上 海 徐 家 彙 藏 書 樓 。1949 年 , 徐 家 彙<br />

藏 書 樓 部 分 珍 貴 文 獻 搬 遷 至 菲 律 賓 之 馬 尼 拉 , 後 輾 轉 到 臺 灣 輔 仁 大 學 。1996 年 ,<br />

經 鍾 鳴 旦 , 杜 鼎 克 , 黃 一 農 , 祝 平 一 諸 先 生 的 挑 選 , 這 批 文 獻 最 珍 貴 稀 有 的 37<br />

種 影 印 出 版 , 題 為 《 徐 家 彙 藏 書 樓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獻 》,《 畢 方 濟 奏 摺 》 收 入 該 書 的<br />

第 二 冊 中 。 下 麵 將 該 奏 摺 原 文 迻 錄 於 次 :<br />

泰 西 國 歐 羅 巴 陪 臣 畢 方 濟 謹 奏 : 為 遠 臣 久 切 祝 聖 之 忱 , 謹 修 方 物 之 貢 , 並<br />

陳 一 得 , 仰 佐 中 興 盛 治 事 。 臣 西 極 鄙 儒 , 以 格 物 窮 理 為 學 , 以 事 天 愛 人 為<br />

行 , 潔 己 修 身 。 自 神 宗 朝 偕 先 後 輩 利 瑪 竇 等 , 浮 海 捌 萬 里 , 閱 三 年 所 始 觀<br />

光 上 國 , 荷 蒙 恩 澤 屢 加 , 亡 者 與 葬 , 生 者 給 田 。 即 在 先 帝 時 , 同 輩 占 星 修<br />

曆 , 制 器 講 武 , 效 有 微 勞 , 又 蒙 寵 錫 洊 加 , 禮 數 隆 重 , 更 賜 “ 欽 褒 天 學 ”<br />

匾 額 , 頂 踵 戴 德 三 十 餘 年 。 今 幸 皇 上 龍 飛 , 仁 明 英 武 , 立 就 中 興 大 業 , 訪<br />

道 親 賢 , 問 明 疾 苦 , 振 武 揆 文 , 遐 邇 畢 炤 , 遠 臣 不 勝 欣 戴 , 向 天 虔 祝 , 聖<br />

壽 無 疆 。 敬 制 星 屏 一 架 , 輿 屏 一 架 , 恭 獻 御 前 , 或 可 為 聖 明 仰 觀 俯 察 之 一<br />

資 。 附 貢 西 琴 一 張 , 風 簧 壹 座 , 自 鳴 鐘 壹 架 , 千 里 鏡 壹 筒 , 玻 璃 盞 四 具 ,<br />

西 香 陸 炷 , 火 鏡 壹 圓 , 沙 漏 壹 具 , 白 鸚 鵡 壹 隻 , 助 于 禮 備 樂 明 者 , 伏 乞 皇<br />

男 女<br />

(1949-),<br />

级<br />

者 简 介 : 汤 开 建 , 湖 南 长 沙 人 , 暨 南 大 学 中 国 文 化 籍 研 究 所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中 国 民 族 史 、 中 外 关 系 史 、 中 国 基 督 教 史 及 港 澳 史 等 。 作<br />

王 婧<br />

2006 北 唐 山 人 , 暨 南 大 学 中 国 文 化 史 籍 研 究 所 河 ,<br />

士 研 究 生 。 硕


,1996 年<br />

一<br />

册<br />

辅<br />

174 全<br />

( 集<br />

上 俯 賜 勑 收 。 臣 尤 蒿 目 時 艱 , 思 有 所 以 恢 復 封 疆 , 裨 益 國 家 者 , 一 曰 明 曆<br />

法 以 昭 大 統 ; 一 曰 辨 礦 脈 以 裕 軍 需 ; 一 曰 通 西 商 以 官 海 利 ; 一 曰 購 西 銃 以<br />

資 戰 守 。 蓋 造 化 之 利 , 發 現 於 礦 , 第 不 知 脈 絡 所 在 , 則 妄 鑿 一 日 , 即 需 一<br />

日 之 費 , 西 國 格 物 窮 理 之 書 , 凡 天 文 地 理 、 農 政 、 水 法 、 火 攻 等 器 無 不 備<br />

載 。 其 論 五 金 礦 脈 , 徵 兆 多 端 。 似 宜 往 澳 取 精 識 礦 路 之 儒 , 翻 譯 中 文 , 循<br />

脈 細 察 , 庶 能 左 右 逢 原 也 。 廣 東 澳 商 受 廛 貿 易 , 納 稅 已 經 百 年 , 久 為 忠 順<br />

赤 子 , 偶 因 牙 儈 爭 端 , 阻 遏 上 省 貿 易 。 然 公 禁 私 行 , 利 歸 於 奸 民 者 什 之 九 ,<br />

歸 於 府 庫 者 什 之 一 。 宜 許 其 炤 舊 上 省 , 在 於 何 地 棲 止 , 往 來 有 稽 , 多 寡 有<br />

驗 , 則 歲 可 益 數 萬 金 錢 , 以 充 國 用 。 況 中 商 出 洋 , 每 循 海 岸 , 所 以 多 險 ,<br />

西 商 惟 按 度 數 行 止 , 故 保 無 虞 , 亦 可 推 而 習 之 , 所 利 非 小 也 。 西 銃 之 所 以<br />

可 用 者 , 以 其 銅 鐵 皆 百 煉 , 純 粹 無 滓 , 特 為 精 工 。 切 炤 天 啟 元 年 , 東 酋 跳<br />

樑 , 兵 部 題 奏 , 奉 有 取 西 銃 西 兵 之 旨 , 是 以 臣 輩 陸 若 漢 等 貳 拾 肆 人 , 進 大<br />

銃 肆 位 , 未 及 到 京 , 而 虜 已 遁 。 後 奉 旨 援 登 , 發 銃 擊 虜 , 奇 功 屢 敘 , 既 而<br />

遼 兵 反 戈 , 同 伴 死 節 , 惟 陸 若 漢 帶 傷 赴 闕 。 隨 蒙 兵 部 題 覆 , 恩 蒙 聖 旨 , 將<br />

已 故 公 沙 的 西 勞 等 贈 官 賜 葬 , 陸 若 漢 賞 勞 南 還 調 理 , 老 死 廣 省 , 至 今 未 葬 。<br />

察 得 澳 中 三 巴 寺 旁 有 海 隅 僻 地 , 懇 祈 皇 上 恩 賜 一 區 , 掩 其 枯 骨 , 俾 同 伴 墾<br />

種 供 祀 , 得 以 茸 ( 葺 ) 築 斗 室 , 焚 修 祝 聖 , 以 報 盛 世 澤 枯 之 仁 。 而 諸 商 慕 義 ,<br />

益 以 永 久 矣 。 更 乞 勅 部 取 習 銃 數 人 , 以 傳 煉 藥 點 放 之 術 , 實 摧 鋒 破 敵 之 奇<br />

也 。 至 於 七 政 推 曆 , 交 蝕 不 爽 , 必 取 明 習 天 文 西 士 數 人 , 會 同 欽 天 監 測 算 ,<br />

尤 足 光 示 四 裔 , 垂 則 千 秋 。 臣 感 恩 圖 報 , 無 有 窮 已 , 伏 乞 聖 明 勅 賜 施 行 ,<br />

臣 奉 命 馳 澳 , 礦 書 必 譯 詳 明 , 銃 師 必 訪 精 妙 , 星 速 入 都 , 不 敢 少 緩 。 其 明<br />

曆 識 礦 西 士 , 善 銃 西 將 , 乞 勅 量 給 應 付 廩 糧 , 起 送 入 京 , 不 致 稽 緩 。 庶 于<br />

時 艱 有 濟 , 而 臣 之 微 忱 , 亦 得 少 效 于 萬 一 矣 。 臣 曷 勝 膽 仰 祈 禱 待 命 之 至 ,<br />

伏 候 敕 旨 。 奉 聖 旨 海 禁 初 開 , 畢 方 濟 著 劉 若 金 帶 往 海 上 ,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br />

陸 若 漢 准 給 地 安 葬 , 所 進 星 屏 等 物 , 司 禮 監 察 收 。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上 , 初 七<br />

日 命 下 。 1<br />

檢 奏 摺 原 文 , 畢 方 濟 上 奏 時 間 只 有 “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 的 記 錄 , 並 無 系 年 。<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二<br />

最 早 考 定 《 畢 方 濟 奏 摺 》 時 間 者 , 為 晚 清 教 會 史 家 黃 伯 祿 , 其 在 《 正 教 奉 褒 》<br />

一 書 中 收 錄 了 《 畢 方 濟 奏 摺 》 全 文 , 並 明 確 認 定 “ 崇 禎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 畢<br />

1( 意 ) 毕 方 济 :《 毕 方 济 奏 折 》, 载 《 徐 家 汇 藏 书 楼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献 》,<br />

仁 大 学 神 学 院<br />

。<br />

第 2<br />

页 911~918, ,


灵<br />

序<br />

卷<br />

编<br />

编 章 年<br />

第 卷<br />

年 毕 载 年 载 卷 期 , 年 》,《 学 术 研 究 》, 年 期 。 页<br />

期 ) 稻 叶 君 山 :《 清 朝 全 史 》, 上 册 三 , 中 华 书 局 年 卷<br />

14( 日<br />

》,<br />

,2003<br />

,2003<br />

,2006<br />

期<br />

,1999<br />

》,<br />

》,<br />

,1999<br />

,1915<br />

,1982<br />

。<br />

,1944<br />

,1987<br />

年<br />

评<br />

欧<br />

。<br />

175 題<br />

方 濟 上 疏 。”<br />

利 耶 穌 會 士 畢 方 濟 奏 摺 的 幾 個 問 2 其 所 錄 疏 文 與 徐 家 彙 藏 書 樓 藏 《 畢 方 濟 奏 摺 》 內 容 一 致 。 黃 氏 的 這<br />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一 認 定 , 基 本 上 成 了 教 會 史 研 究 上 的 共 識 , 在 《 正 教 奉 褒 》 的 不 斷 翻 刻 、 整 理 與<br />

徵 引 中 , 無 人 對 黃 氏 這 一 判 定 時 間 質 疑 。 3 2006 年 由 中 華 書 局 出 版 錢 海 岳 先 生 “ 以<br />

四 十 餘 年 之 精 力 完 成 ” 4 在 學 術 界 享 有 盛 譽 的 《 南 明 史 》 稱 :“( 崇 禎 ) 十 二 年 ,<br />

上 《 籌 邊 四 要 》: 曰 明 曆 法 以 昭 大 銃 , 曰 辨 礦 脈 以 裕 軍 需 , 曰 通 西 商 以 富 海 利 ,<br />

曰 購 西 銃 以 資 戰 守 ”。 5 範 文 瀾 《 中 國 通 史 簡 編 》 雲 :“ 崇 禎 十 二 年 , 畢 方 濟 上 富<br />

國 強 兵 四 大 策 ”。 6 蕭 一 山 《 清 代 通 史 》 稱 此 疏 時 間 為 崇 禎 十 二 年 ; 7 陳 垣 《 重 刊 <<br />

靈 言 蠡 勺 > 序 》 言 :“ 崇 禎 十 二 年 冬 方 濟 疏 陳 時 事 四 端 ” 8 ; 鄭 鶴 聲 《 明 季 西 洋 學 術<br />

思 想 之 輸 入 》 著 此 疏 時 間 為 崇 禎 十 二 年 ; 9 張 維 華 《 明 史 歐 洲 四 國 傳 注 釋 》 亦 稱 :<br />

“ 崇 禎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畢 方 濟 奏 疏 ” 10 ; 方 豪 亦 雲 :“ 畢 方 濟 曾 於 崇 禎 十 二 年 上 疏<br />

四 事 ”。 11 其 他 如 曹 增 友 、 顧 衛 民 、 康 志 傑 以 及 我 本 人 以 前 的 文 章 均 認 為 畢 疏 上 於<br />

崇 禎 十 二 年 12 。 可 證 , 畢 方 濟 崇 禎 十 二 年 (1639) 上 疏 說 已 成 為 大 部 分 學 者 的 共<br />

識 。<br />

間 。<br />

但 是 也 有 學 者 並 不 贊 同 《 畢 方 濟 奏 摺 》 上 於 崇 禎 十 二 年 , 並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時<br />

( 一 ) 崇 禎 元 年 (1628) 說 。 張 蔭 麟 《 明 清 之 際 西 學 輸 入 中 國 考 略 》:“ 崇 禎<br />

元 年 (1628) 畢 方 濟 (Sambiaso,Francesco) 上 疏 有 雲 :‘ 臣 蒿 目 時 艱 ……。’” 13 並<br />

稱 , 這 是 引 自 日 本 學 者 稻 葉 君 山 《 清 朝 全 史 》 上 冊 三 第 162 頁 。 查 《 清 朝 全 史 》<br />

原 文 , 稻 葉 先 生 稱 畢 方 濟 上 疏 的 時 間 為 “ 崇 禎 十 二 年 ” 14 而 不 是 “ 崇 禎 元 年 ”。 可 見<br />

2<br />

黄<br />

年<br />

年<br />

,2006<br />

仁 大 学 出 版 社<br />

。<br />

收 录 《 毕 方 济 奏 折 》 时 , 在 目 录 中 标 明 为 辅<br />

1645 年<br />

4<br />

钱<br />

5<br />

前<br />

6<br />

范<br />

册<br />

年<br />

年<br />

转<br />

7<br />

萧<br />

2006 年<br />

8<br />

陈<br />

,2006<br />

页 479,<br />

禄 :《 正 教 奉 褒 》, 载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籍 汇 编 》, 3《 正 教 奉 褒 》 光 绪 十 年 、 二 十 年 、 三 十 年 初 刻 与 翻 刻 时 以 伯<br />

及 2003<br />

2<br />

大 学 陈 方 中 先 生 年 韩 琦 、 吴 旻 对 《 正 教 奉 褒 》 一 书 进 行 整 理 和 校 注 时 , 均 未 对 毕 方 济 奏 折 上 疏 时 间 提 出 质 疑 。 唯 钟 鸣 旦 等 人 编 《 徐 家 汇 藏 书 楼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献 》 第 辅<br />

107,2000<br />

仁<br />

史 的 卓 识 》, 载 《 浙 江 学 刊 》, 页 ,《 西 洋 文 明 之 东 渐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 历 期<br />

9<br />

郑 年<br />

10<br />

张<br />

11<br />

方<br />

12<br />

参<br />

页 篇<br />

卷<br />

章 ,<br />

年<br />

合 刊 年 期<br />

年<br />

年 。<br />

洲<br />

),1942<br />

岳 :《 南 明 史 》 首 卷 顾 颉 刚 题 跋 , 中 华 书 局 揭 《 南 明 史 》, 卷 74,《 毕 方 济 传 》, ( 延 安 版 。 海<br />

重 :《 垣<br />

页 3548。<br />

3 :《 中 国 通 史 简 编 》 第 澜 文<br />

,<br />

引 自 陈 其 泰 :《 范 文 澜 : 对 宋 元 明 清 时 。<br />

海 书 店 出 版 社 上<br />

第 6<br />

1 :《 清 代 通 史 》, 第 山 一<br />

5 第 ,<br />

23 第 ,<br />

刊 <<br />

勺 ><br />

载 《 明 清 间 耶 稣 会 士 译 著 提 要 》, 页 155, 》,<br />

海 书 店 出 版 社<br />

康 志 杰 ,《 西 域 之 逸 象 出 版 社 ; 拙 作 《 明 季 澳 葡 政 权 的 走 向 及 与 ;<br />

; 顾 卫 民 ,《 中 国 天 主 民 中 国 之 高 岳<br />

第 4<br />

,<br />

7、8<br />

,<br />

古 籍 出 版 社 ,《 军 器 与 兵 制 》, 教 文 化 出 版 社 海<br />

:《. 蠡 。 鹤 声 季 西 洋 学 术 思 想 之 输 入 》 载 《 文 史 杂 志 》, 。<br />

华 :《 明 史 欧 洲 四 国 传 注 释 》, 言<br />

:《 中 西 交 通 史 》, 下 册 , 阅 曹 增 友 ,《 传 教 士 与 中 国 科 学 教 编 年 史 维<br />

济 豪 方<br />

第 4<br />

页 169,<br />

上<br />

第 4<br />

宗<br />

上<br />

第 4<br />

页 785,<br />

大<br />

13<br />

张<br />

》, 国 政 府 之 关 系 考 中 奇<br />

《 新 史 学 》,<br />

137,<br />

麓 书 社 。<br />

明 中 后 期 广 州 交 易 会 始 末 ;《<br />

142,<br />

士 ——<br />

“<br />

页 108,2005<br />

荫 麟 :《 明 清 之 际 西 学 输 入 中 国 考 略 》,《 清 华 学 报 》<br />

人 ”<br />

页 162,<br />

中 西 初 识 》, 页 71, 《<br />

第 1<br />

,<br />

。<br />

第 12<br />

第 3<br />

页 42,2001<br />

第 5<br />

第 1<br />

页 59,1924


一<br />

,1999<br />

,1990<br />

,1958<br />

,1997 年<br />

册<br />

176 全<br />

( 集<br />

這 是 張 蔭 麟 先 生 引 誤 。<br />

( 二 ) 崇 禎 二 年 (1629) 說 。 梁 啟 超 《 中 國 近 三 百 年 學 術 史 》:“ 崇 禎 二 年 ,<br />

畢 方 濟 上 疏 言 改 良 槍 炮 ” 15 。 張 子 高 、 楊 根 《 鴉 片 戰 爭 前 西 方 化 學 傳 我 國 的 情 況 》<br />

亦 稱 :“ 英 文 本 《 中 國 百 科 全 書 》 裏 在 敍 述 1628 年 畢 氏 行 蹤 後 有 這 樣 一 句 話 :‘ 後<br />

來 被 召 入 都 , 以 協 助 在 廷 諸 耶 穌 會 士 進 行 曆 象 工 作 ’ ( S.Couling : The<br />

Encyclopaedia Sinica, P.497)。 此 ‘ 後 來 ’ 一 詞 , 從 上 下 文 看 來 , 不 是 指 月 份 而 是 指<br />

年 份 。 據 此 則 崇 禎 二 年 可 以 看 作 上 奏 的 可 能 最 早 年 份 。” 16<br />

首 先 , 我 們 認 為 此 處 梁 任 公 提 出 的 “ 崇 禎 二 年 ” 說 , 很 可 能 是 一 種 漏 誤 。 其 史<br />

源 也 應 是 黃 伯 祿 的 《 正 教 奉 褒 》, 只 不 過 是 他 將 “ 崇 禎 十 二 年 ”, 漏 看 了 一 個 “ 十 ”<br />

字 而 誤 記 為 “ 崇 禎 二 年 ”。 那 張 子 高 、 楊 根 二 位 先 生 的 推 論 是 否 合 理 ? 崇 禎 二 年<br />

(1629 年 ) 徐 光 啟 在 京 開 設 曆 局 , 延 請 “ 西 洋 陪 臣 鄧 玉 函 、 龍 華 民 ” 參 加 修 曆 ,<br />

此 時 畢 方 濟 確 實 是 協 助 修 曆 人 員 之 一 , 但 當 時 畢 方 濟 並 非 如 英 文 《 中 國 百 科 全 書 》<br />

所 言 :“ 被 召 入 都 ”, 而 他 是 在 南 京 教 區 工 作 , 正 如 徐 宗 澤 所 言 :“ 鄧 玉 函 、 龍 華<br />

民 在 北 京 因 徐 公 舉 薦 奉 旨 修 曆 , 於 是 亦 奉 皇 上 命 , 命 畢 公 在 南 京 協 助 修 曆 。” 17 又<br />

據 費 賴 之 《 畢 方 濟 傳 》, 從 1628-1633 年 , 畢 方 濟 一 直 在 南 京 傳 教 。 期 間 外 出 到<br />

過 山 西 、 開 封 及 山 東 , 但 從 未 進 京 。 18 可 證 , 崇 禎 二 年 (1629 年 ) 畢 方 濟 不 可 能<br />

去 北 京 上 疏 崇 禎 帝 。<br />

再 據 畢 疏 所 言 :“ 將 已 故 公 沙 的 西 勞 等 贈 官 賜 葬 ”。 我 們 查 驗 公 沙 的 西 勞 死 於<br />

何 時 ?《 崇 禎 長 編 》 卷 五 八 “ 登 城 失 守 , 公 沙 的 、 魯 未 略 等 十 二 名 捐 軀 殉 難 。” 19 韓<br />

雲 《 戰 守 惟 西 洋 火 器 第 一 議 》:<br />

公 沙 等 在 京 者 , 後 為 登 撫 調 用 。…… 不 意 值 孔 有 德 之 亂 , 公 沙 等 複 登 陴<br />

奮 擊 , 以 圖 報 萬 一 , 而 身 已 先 隕 矣 。 20<br />

孔 有 德 登 州 之 變 在 崇 禎 五 年 。《 國 榷 》 卷 九 十 二 :<br />

( 崇 禎 五 年 正 月 ) 辛 醜 , 登 州 城 陷 。 時 孔 有 德 上 書 孫 元 化 , 元 化 信 其 言 ,<br />

午 刻 開 門 , 納 張 燾 兵 二 三 百 人 , 蓋 偽 降 也 。 各 官 力 阻 不 聽 , 置 於 太 平 營 , 夜<br />

漏 十 刻 內 應 ,…… 合 開 東 門 , 殺 官 吏 紳 民 幾 盡 。 21<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15<br />

梁<br />

册<br />

年<br />

子 高 、 杨 根 :《 鸦 片 战 争 前 西 方 化 学 传 入 我 国 的 情 况 》, 载 《 清 华 大 学 学 报 ( 自 然 科 学 版 )》,<br />

16<br />

张<br />

17<br />

徐<br />

年<br />

期<br />

年<br />

北<br />

8 :《 梁 启 超 全 集 》, 第 超 启<br />

页 4441, ,<br />

京 出 版 社<br />

。<br />

之<br />

韩<br />

中<br />

傅<br />

18( 法<br />

上<br />

页 160~161, (1552-1773)》,<br />

页 11,1964<br />

第 2<br />

。<br />

泽 :《 中 国 天 主 教 传 教 史 概 论 》, 页 351, 宗<br />

海 书 店 出 版 社<br />

。<br />

21( 明<br />

年<br />

壬<br />

中<br />

费 赖 之 著 , 梅 乘 骐 、 梅 乘 骏 译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天 主 教 上 海 教 区 光 启 社 。 )<br />

崇<br />

20( 明<br />

19《<br />

崇<br />

长 编 》, 卷 58, 祯<br />

五 年 四 月 丙 子 条 。 祯<br />

书 馆 善 本 书 室 藏 明 崇 祯 九 年 刻 本 。 图<br />

3 霖 :《 守 圉 全 书 》 卷 韩 )<br />

1<br />

“ 战 守 惟 西 洋 火 器 第 一 议 》, 台 北 央 研 究 《 云<br />

院 ”<br />

斯 年<br />

6 迁 著 , 张 宗 祥 校 点 :《 国 榷 》, 第 谈 )<br />

卷 92, ,<br />

崇 祯 五 年 正 月 辛 丑 , 页 5581, 申<br />

华 书 局<br />


) 迈 克 。<br />

库<br />

(1552-1773)》,<br />

页 三<br />

卷 中<br />

号<br />

书 房 年 原<br />

,1991<br />

,1982<br />

,1995 年<br />

。<br />

177 題<br />

可 知 , 公 沙 的 西 勞 確 死 於 崇 禎 五 年 正 月 登 州 孔 有 德 之 變 中 。 既 知 畢 疏 中 記 錄 公 沙<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的 西 勞 之 死 , 又 知 公 沙 的 西 勞 死 在 崇 禎 五 年 , 則 畢 疏 上 于 崇 禎 元 年 及 崇 禎 二 年 說<br />

就 不 攻 自 破 了 。<br />

( 三 ) 崇 禎 六 年 (1633) 說 。 費 賴 之 《 畢 方 濟 傳 》 稱 :“1633 年 上 崇 禎 皇 帝<br />

奏 疏 , 蓋 因 陸 若 漢 神 甫 是 年 歿 于 廣 州 , 方 濟 上 疏 奏 請 賜 墓 地 ” 22 。 費 賴 之 認 為 陸 若<br />

漢 神 父 是 1633 年 “ 歿 于 廣 州 ”, 畢 方 濟 疏 中 言 及 “ 陸 若 漢 賞 勞 南 還 調 理 , 老 死 廣 省 ,<br />

至 今 未 葬 ”, 故 將 畢 疏 時 間 定 在 1633 年 。 裴 化 行 亦 贊 同 費 賴 之 說 :<br />

陸 神 父 死 于 廣 東 , 時 在 一 六 三 三 年 。 當 由 畢 神 父 , 即 于 一 六 三 三 年 上 奏<br />

崇 禎 帝 , 請 賜 在 澳 門 的 某 廟 基 , 為 陸 神 父 墳 地 。 23<br />

關 於 陸 若 漢 之 死 , 在 史 料 上 出 現 了 一 些 歧 義 。 陸 若 漢 死 於 1633 年 之 說 尚 有 可 商<br />

榷 之 處 。 榮 振 華 《 在 華 耶 穌 會 士 列 傳 及 書 目 補 編 》 稱 :<br />

( 陸 若 漢 ) 逝 世 :1633 年 8 月 1 日 。 24<br />

庫 珀 《 通 辭 : 羅 德 里 格 斯 》 一 書 的 結 語 寫 道 :<br />

在 耶 穌 會 士 的 信 裏 , 不 但 沒 有 羅 德 里 格 斯 的 出 生 年 月 , 連 去 世 的 日 期 也<br />

沒 有 記 載 。 但 是 , 埋 葬 在 聖 保 祿 聖 殿 內 的 耶 穌 會 士 名 冊 裏 , 第 一 次 寫 明 瞭 羅<br />

德 里 格 斯 是 1633 年 8 月 1 日 去 世 的 。 25<br />

土 井 忠 生 《 吉 利 支 丹 論 考 》 亦 載 :<br />

據 記 載 , 他 ( 陸 若 漢 ) 於 1633 年 8 月 1 日 身 患 疝 氣 病 突 然 去 世 。 26<br />

可 以 看 出 , 陸 若 漢 死 於 1633 年 是 來 源 於 一 處 記 錄 , 即 澳 門 聖 保 祿 教 堂 死 亡 名 冊<br />

中 的 記 錄 。<br />

這 一 記 錄 是 否 有 誤 , 我 們 來 看 看 其 他 的 材 料 。 同 在 費 賴 之 書 中 尚 保 了 一 段 珍 貴 的<br />

記 錄 :<br />

1633 年 陸 若 漢 神 父 又 出 現 在 澳 門 , 並 從 那 裏 , 于 同 年 2 月 5 日 , 致 信<br />

總 會 長 神 父 , 又 于 11 月 30 日 , 致 信 葡 萄 牙 參 贊 神 父 , 反 對 利 瑪 竇 神 父 採 用<br />

的 名 詞 。1634 年 3 月 20 日 , 監 會 鐸 神 父 在 一 封 信 中 報 導 了 陸 神 父 逝 世 的 消<br />

息 。 27<br />

既 然 1633 年 11 月 還 有 陸 若 漢 在 澳 門 寫 的 信 , 那 就 可 以 證 明 澳 門 聖 保 祿 教 堂 的 死<br />

亡 登 記 簿 可 能 有 誤 。 又 有 1634 年 3 月 20 日 , 監 會 鐸 神 父 的 信 報 導 陸 若 漢 神 父 的<br />

华 书 局<br />

1992 年<br />

23( 法<br />

22(<br />

,1995<br />

4859, 页<br />

法 英<br />

26(<br />

27<br />

日<br />

24(<br />

25(<br />

前<br />

珀 著 , 松 本 たま 译 ,《 通<br />

荣 振 华 著 , 耿 昇 译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补 编 》, 下 册 , 辞 -ロドリゲス》, 年 )<br />

费 赖 之 著 , 冯 承 钧 译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 上 册 , 页 148, )<br />

华 书 局 中<br />

土 井 忠 生 :《 吉 利 支 丹 论 考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br />

省 堂<br />

。<br />

6 化 行 考 释 ,《 明 末 耶 稣 会 士 一 封 信 》, 载 《 国 立 北 平 图 书 馆 馆 刊 》 第 裴 )<br />

第 5<br />

,<br />

。<br />

页 565,<br />

。 年<br />

页 70,<br />

尔 ·<br />

页 346,<br />

243。


一<br />

期<br />

178 全<br />

( 集<br />

死 亡 , 亦 可 證 明 陸 神 父 不 應 死 於 1633 年 。 最 重 要 的 是 , 土 井 忠 生 看 到 陸 若 漢 生<br />

前 著 述 《 日 本 教 會 史 》 的 馬 德 里 C 本 。 在 這 一 版 本 中 , 陸 若 漢 有 一 段 “ 寫 給 讀 者 ”<br />

的 弁 言 , 其 中 有 兩 處 提 到 “1634 年 ”。<br />

( 一 ) 日 本 列 島 是 距 今 92 年 前 被 發 現 的 , 從 1542 年 到 現 在 1634 年 , 有<br />

過 這 些 島 的 記 載 很 少 , 大 部 分 有 記 載 的 都 是 我 會 ( 耶 穌 會 ) 的 東 西 。 28<br />

( 二 ) 通 過 日 本 的 新 教 會 的 起 源 , 開 端 及 特 別 原 理 , 寫 一 下 從 1549 年 ( 沙<br />

勿 略 登 上 鹿 兒 島 之 年 ) 到 1634 年 的 85 年 間 持 續 管 理 這 個 教 會 , 我 們 接 受<br />

神 的 旨 意 , 以 及 由 許 多 著 名 的 殉 教 者 和 光 榮 的 證 聖 者 創 造 出 來 的 豐 碩 成<br />

果 。 29<br />

陸 若 漢 的 這 篇 “ 寫 給 讀 者 的 弁 言 , 經 熟 悉 陸 若 漢 書 信 獨 特 筆 跡 的 土 井 忠 生 對<br />

照 , 弁 言 確 系 陸 若 漢 本 人 親 筆 撰 寫 。 土 井 忠 生 還 聲 明 , 陸 若 漢 在 撰 寫 《 日 本 教 會<br />

史 》 的 全 書 框 架 中 , 把 最 後 執 筆 的 年 份 反 復 寫 明 是 1634 年 。 如 此 看 來 ,《 日 本 教<br />

會 史 》 內 提 供 的 證 據 與 1634 年 3 月 20 日 監 會 鐸 神 父 的 信 是 吻 合 的 。 即 陸 若 漢 逝<br />

世 的 時 間 應 是 1634 年 年 初 , 而 不 是 1633 年 , 陸 若 漢 逝 世 的 地 點 是 澳 門 , 而 不 是<br />

廣 州 。<br />

既 然 證 明 陸 若 漢 逝 世 在 崇 禎 七 年 (1634) 而 非 崇 禎 六 年 (1633 年 ), 則 費 賴<br />

之 “ 崇 禎 六 年 (1633) 畢 方 濟 上 疏 ” 為 誤 。<br />

否 定 上 述 三 說 後 , 我 們 再 來 看 , 基 本 可 以 代 表 學 術 界 共 識 的 黃 伯 祿 提 出 的 “ 崇<br />

禎 十 二 年 ” 說 是 否 正 確 。 儘 管 此 說 不 存 在 與 “ 崇 禎 五 年 公 沙 的 西 勞 死 ” 和 “ 崇 禎 七 年<br />

陸 若 漢 死 ” 的 矛 盾 ,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認 真 檢 讀 畢 方 濟 奏 摺 的 原 文 , 就 可 以 發 現 畢 方<br />

濟 此 疏 的 上 疏 時 間 不 應 在 崇 禎 十 二 年 。 我 們 將 畢 疏 中 “ 先 帝 ” 一 詞 考 證 清 楚 即 可 凸<br />

顯 黃 伯 祿 崇 禎 十 二 年 說 的 謬 誤 。 畢 疏 稱 :<br />

即 在 先 帝 時 , 同 輩 占 星 修 曆 , 制 器 講 武 , 效 有 微 勞 , 又 蒙 寵 錫 洊 加 , 禮 數<br />

隆 重 , 更 賜 “ 欽 褒 天 學 ” 匾 額 , 頂 踵 戴 德 三 十 餘 年 。<br />

畢 疏 中 這 一 段 文 字 講 了 西 洋 教 士 的 三 件 事 : 一 是 占 星 修 曆 ; 二 是 制 器 講 武 ;<br />

三 是 賜 “ 欽 褒 天 學 ” 匾 。 搞 清 了 這 三 件 事 發 生 的 時 間 , 就 知 道 這 位 “ 先 帝 ” 是 誰 ?<br />

( 一 ) 占 星 修 曆 。 西 教 士 參 加 北 京 “ 修 曆 ” 工 作 有 兩 次 , 一 次 在 萬 曆 三 十 九 年<br />

(1611),《 禮 部 薦 西 儒 修 曆 疏 》:<br />

訪 得 大 西 洋 歸 化 之 臣 龐 迪 峨 、 熊 三 拔 等 帶 有 彼 國 曆 法 諸 書 , 測 驗 推 步 , 講 求<br />

源 委 , 足 備 採 用 , 已 經 具 題 , 合 照 洪 武 十 五 年 上 命 翰 林 院 李 翀 、 吳 伯 宗 及 本 監 靈<br />

台 郎 海 達 兒 等 譯 修 西 域 曆 法 等 書 事 例 , 合 令 龐 迪 峨 、 熊 三 拔 將 大 西 洋 曆 法 及 度 數<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29<br />

前 葡<br />

28(<br />

年<br />

波 书 店 ,1978<br />

。<br />

陆 若 汉 著 , 土 井 忠 生 等 译 注 :《 日 本 教 会 史 》, 页 71,《 大 航 海 时 代 丛 书 》, )<br />

第 1<br />

, 岩<br />

《 日 本 教 会 史 》, 页 73。 揭


,1984 籍 出 版 社 古 海<br />

。(1552-1773)》, (1552-1773)》, ,2006<br />

179 題<br />

諸 書 , 同 徐 光 啟 等 對 譯 成 書 , 與 雲 路 等 參 訂 詮 改 云 云 。 萬 曆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30<br />

日 具 題 萬 曆 四 十 一 年 , 李 之 藻 又 :<br />

力 薦 迪 峩 、 三 拔 及 華 民 、 陽 瑪 諾 等 , 言 :“ 其 所 論 天 文 歷 數 , 有 中 國 昔 賢 所<br />

未 及 者 , 不 徒 論 其 度 數 , 又 能 明 其 所 以 然 之 理 。 其 所 制 窺 天 、 窺 日 之 器 , 種 種 精<br />

絕 。 今 迪 峩 等 年 齡 向 衰 , 乞 敕 禮 部 開 局 , 取 其 曆 法 , 譯 出 成 書 ”。 31<br />

但 這 一 次 修 曆 並 未 成 功 。 費 賴 之 《 鄧 玉 函 傳 》:<br />

1611 年 , 熊 三 拔 等 已 開 始 著 手 修 曆 之 事 , 但 因 中 國 官 員 之 嫉 視 , 設 置 種 種<br />

障 礙 , 以 後 又 因 南 京 教 難 突 發 , 修 曆 一 事 遂 告 中 止 。 32<br />

《 明 史 》 卷 三 十 一 《 曆 志 》 亦 稱 :<br />

時 庶 務 因 循 , 未 暇 開 局 也 。 33<br />

第 二 次 在 崇 禎 二 年 。 據 徐 光 啟 崇 禎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的 奏 疏 :<br />

竊 照 臣 光 啟 於 崇 禎 二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奉 旨 督 領 修 正 曆 法 事 務 , 於 九 月 十 五 日<br />

袛 領 敕 書 , 二 十 二 日 開 局 供 事 。 一 月 有 餘 , 與 歸 化 陪 臣 龍 華 民 、 鄧 玉 函 等<br />

前 後 翻 譯 著 述 書 表 七 卷 , 製 造 大 儀 三 座 。 34<br />

又 據 費 賴 之 《 鄧 玉 函 傳 》:<br />

崇 禎 二 年 五 月 初 一 日 之 日 食 , 又 因 失 驗 , 帝 欲 罪 台 官 。 禮 部 左 侍 郎 徐 光 啟<br />

上 言 :“ 台 官 測 候 , 本 郭 守 敬 法 。 元 時 嘗 當 食 不 食 , 守 敬 且 爾 , 無 怪 台 官<br />

之 失 占 。 臣 聞 曆 久 必 差 , 宜 及 時 修 正 。” 同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 崇 禎 帝 手 諭 徐<br />

光 啟 “ 特 允 廷 准 , 命 爾 督 領 改 修 曆 法 事 務 ”。 徐 光 啟 當 即 舉 薦 西 洋 天 文 學 家<br />

參 與 修 曆 。 時 在 北 京 的 歐 洲 人 僅 鄧 玉 函 與 龍 華 民 兩 神 父 , 乃 召 鄧 玉 函 主 其<br />

事 , 徐 光 啟 、 李 之 藻 、 李 天 經 輔 之 , 三 人 皆 系 教 友 。 同 時 , 崇 禎 帝 又 命 製<br />

造 必 要 的 各 種 天 文 儀 器 。 35<br />

崇 禎 三 年 四 月 , 鄧 玉 函 患 病 身 故 , 徐 光 啟 又 推 薦 湯 若 望 與 羅 雅 谷 入 局 修 曆 。<br />

費 賴 之 《 湯 若 望 傳 》:<br />

1630 年 5 月 , 鄧 玉 函 神 父 逝 世 , 朝 廷 徵 召 湯 若 望 、 羅 雅 谷 兩 神 父 至 京 師 ,<br />

繼 續 鄧 玉 函 修 曆 未 竟 之 業 。 36<br />

中 西 文 獻 均 確 證 , 西 教 士 在 京 正 式 參 加 開 局 修 曆 , 時 在 崇 禎 二 年 以 後 。<br />

( 二 ) 制 器 講 武 。<br />

30<br />

韩<br />

年<br />

32<br />

前 揭 《 明 史 》 清<br />

31(<br />

33<br />

前<br />

明<br />

35<br />

上 前<br />

346,<br />

34(<br />

36<br />

前<br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br />

178~179。<br />

188。<br />

179。<br />

中<br />

,1974 年<br />

中<br />

页 、 吴 旻 校 注 :《 熙 朝 崇 正 集 》, 华 书 局 ) 张 廷 玉 等 撰 :《 明 史 》 卷 31,《 历 志 》1, 页 529,<br />

琦<br />

页 25,<br />

。<br />

7,《 修 历 因 事 暂 辍 略 陈 事 绪 疏 》, 页 卷<br />

卷 31,《 历 志 ) 徐 光 启 撰 , 王 重 民 辑 校 :《 徐 光 启 集 》, 下 册 , 年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揭<br />

》1, 页 529。<br />

华 书 局<br />


《 揭 :《 守 圉 全 书 》 之<br />

委<br />

一<br />

载<br />

180 全<br />

( 集<br />

西 方 人 士 參 加 明 朝 的 “ 制 器 講 武 ” 應 該 有 三 次 , 一 次 在 天 啟 三 年 (1623), 葡 人 首<br />

領 獨 命 峨 率 領 葡 萄 牙 銃 師 進 京 時 , 曾 在 京 參 加 製 造 銃 炮 、 火 藥 。 委 黎 多 《 報 效 始<br />

末 疏 》:<br />

天 啟 三 年 四 月 到 京 , 奉 聖 旨 :“ 澳 夷 遠 來 報 效 , 忠 順 可 嘉 , 准 與 朝 見 犒<br />

賞 , 以 示 優 厚 , 餘 依 議 行 , 欽 此 欽 遵 ” 複 蒙 賜 宴 圖 形 , 銃 師 獨 命 峨 等 , 在 京<br />

製 造 火 藥 、 銃 車 , 教 練 選 鋒 , 點 放 俱 能 彈 雀 中 的 。” 37<br />

韓 雲 《 戰 守 惟 西 洋 火 器 第 一 議 》:<br />

後 獨 命 峩 等 陛 見 , 得 諭 旨 , 令 製 造 火 器 、 銃 車 , 教 練 選 鋒 , 點 放 鳥 銃 , 鹹 能<br />

彈 雀 中 的 。 38<br />

但 是 , 這 一 次 在 京 “ 制 器 講 武 ” 沒 有 一 個 是 西 教 士 , 均 為 葡 萄 牙 銃 師 , 與 畢 疏<br />

所 言 之 “ 同 輩 ( 即 西 教 士 之 意 )” 不 合 。<br />

第 二 次 是 崇 禎 三 年 (1630), 陸 若 漢 與 公 沙 的 西 勞 率 領 葡 萄 牙 銃 師 進 京 , 亦<br />

曾 在 京 參 加 製 造 火 器 的 工 作 。 徐 光 啟 崇 禎 三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 恭 報 教 演 日 期 疏 》:<br />

二 月 初 三 日 奉 聖 旨 :“ 銃 夷 留 京 製 造 教 演 等 事 , 徐 光 啟 還 與 總 提 協 商 酌 行 。” 39<br />

徐 氏 崇 禎 三 年 五 月 又 有 《 移 兵 部 照 會 》:<br />

為 照 會 西 洋 銃 師 奉 旨 留 京 ,…… 自 正 月 迄 今 四 閱 月 矣 ,…… 見 今 亟 求 製 造 ,<br />

以 資 教 演 , 以 備 緩 急 ; 則 諸 夷 之 不 便 出 京 , 不 待 言 矣 。 40<br />

徐 氏 崇 禎 三 年 又 有 《 聞 風 憤 激 直 獻 芻 蕘 疏 》 載 陸 若 漢 疏 :<br />

漢 等 天 末 遠 臣 ,…… 頃 入 京 都 ,…… 漢 等 居 王 土 , 食 王 谷 , 應 憂 皇 上 之 憂 ,<br />

敢 請 容 漢 等 悉 留 統 領 以 下 人 員 , 教 演 製 造 , 保 護 神 京 。 止 令 漢 偕 通 官 一 員 ,<br />

傔 伴 二 名 , 董 以 一 二 文 臣 , 前 往 廣 東 濠 鏡 澳 , 遴 選 銃 師 藝 士 常 與 紅 毛 對 敵<br />

者 二 百 名 , 傔 伴 二 百 名 , 統 以 總 管 , 分 以 隊 伍 , 令 彼 自 帶 堪 用 護 銃 盔 甲 槍<br />

刀 牌 盾 火 槍 火 標 諸 色 器 械 , 星 夜 前 來 。 41<br />

據 此 可 知 , 崇 禎 三 年 進 京 留 在 京 師 制 器 講 武 者 , 也 只 是 西 洋 銃 師 。 唯 一 一 位<br />

西 教 士 陸 若 漢 也 于 同 年 返 回 澳 門 募 兵 。 故 此 , 這 一 次 在 京 “ 制 器 ” 者 , 亦 非 畢 疏 所<br />

言 之 “ 同 輩 ”。<br />

第 三 次 西 方 士 人 參 加 明 朝 的 “ 制 器 講 武 ” 就 是 德 國 耶 穌 會 士 湯 若 望 。 崇 禎 二 年<br />

徐 光 啟 開 設 曆 局 延 請 西 教 士 龍 華 民 、 鄧 玉 函 入 局 , 但 鄧 玉 函 不 久 即 “ 患 病 身 故 ”,<br />

又 延 請 湯 若 望 、 羅 雅 谷 入 局 修 曆 。 湯 若 望 進 入 明 廷 , 很 受 崇 禎 帝 寵 遇 。“ 崇 禎 七<br />

年 , 命 若 望 將 窺 天 各 種 儀 器 , 移 置 於 宮 廷 禁 地 , 築 台 陳 設 , 許 若 望 隨 便 出 入 。” 42<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37<br />

38<br />

39<br />

40<br />

41 42 萧 前<br />

之<br />

《 徐 光 启 集 》, 上 册 , 揭<br />

多 《 报 效 始 末 疏 》。 韩 黎<br />

卷 6,《 移 兵 部 照 会 》,<br />

恭 报 教 演 日 期 疏 》, 卷 6,《 闻 风 愤 激 直 献 刍 荛 疏 》, 卷 3<br />

1<br />

卷 3<br />

1<br />

页 291。<br />

云 《 战 守 惟 西 洋 火 器 第 一 议 》。<br />

瑟 :《 天 主 教 传 行 中 国 考 》, 卷 4, 若<br />

页 113,<br />

页 297~298。<br />

页 298~299。<br />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籍 汇 编 》, 辅 仁 大 学 出 版 社 ,


。<br />

载<br />

(1552-1773)》,<br />

商<br />

。<br />

181 題<br />

崇 禎 九 年 (1636), 湯 若 望 擔 任 了 明 廷 制 炮 的 重 任 。 蕭 若 瑟 《 天 主 教 傳 行 中 國 考 》:<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側 聞 湯 若 望 不 惟 精 通 天 文 , 且 長 於 製 造 。 即 令 鑄 炮 製 械 , 亦 無 不 可 。 於 是 飭<br />

兵 部 傳 旨 , 令 若 望 監 造 軍 用 大 炮 。 若 望 以 素 所 未 習 , 上 疏 固 辭 , 不 允 , 始 勉 強 奉<br />

命 。 先 鑄 鋼 炮 二 十 尊 , 帝 派 大 臣 驗 放 , 驗 得 精 堅 利 用 , 有 裨 戎 行 。 奏 聞 之 後 , 又<br />

詔 : 再 鑄 五 百 尊 , 內 有 重 一 萬 二 千 斤 , 裝 藥 二 十 八 斤 者 。 炮 彈 及 遠 , 觸 無 不 摧 。<br />

43<br />

費 賴 之 《 湯 若 望 神 父 傳 略 》:<br />

其 時 滿 洲 人 勢 力 日 盛 , 漸 有 進 逼 京 師 之 勢 。 一 日 某 大 臣 走 訪 湯 若 望 , 談 及<br />

國 勢 日 危 , 當 如 何 挽 救 防 禦 。 若 望 談 及 制 炮 之 術 , 言 之 甚 詳 。 此 大 臣 即 命<br />

其 制 炮 ; 若 望 雖 婉 辭 說 , 此 實 得 之 于 書 本 , 而 無 實 際 經 驗 , 但 此 大 臣 仍 強<br />

其 為 之 , 蓋 其 認 為 若 望 既 知 製 造 天 文 儀 器 , 自 當 熟 悉 制 炮 之 術 。<br />

1636 年 , 在 皇 宮 附 近 設 置 了 一 所 鑄 鐵 廠 , 開 始 制 炮 。 湯 若 望 初 步 製 成 了<br />

大 炮 20 門 , 口 徑 能 容 40 磅 的 炮 彈 。 此 後 , 又 製 成 一 種 輕 型 長 炮 , 可 扛 在<br />

兩 名 士 卒 肩 上 放 射 , 也 可 置 在 駱 駝 背 上 放 射 。 如 此 持 續 2 年 , 從 事 制 炮 任<br />

務 。 44<br />

德 人 魏 特 《 湯 若 望 傳 》 載 湯 若 望 制 炮 事 甚 詳 , 唯 將 湯 氏 制 炮 時 間 置 於 崇 禎 十<br />

五 年 (1642)。 45 黃 伯 祿 《 正 教 奉 褒 》 亦 載 湯 若 望 制 炮 事 , 但 黃 氏 將 此 事 至 於 崇<br />

禎 十 三 年 (1640), 46 此 二 說 皆 誤 ( 詳 證 見 下 ), 當 以 崇 禎 九 年 為 確 。 這 一 次 湯 若<br />

望 崇 禎 九 年 至 十 年 為 明 廷 鑄 炮 , 即 是 畢 疏 所 言 “ 同 輩 占 星 修 曆 , 制 器 講 武 。”<br />

( 三 ) 賜 “ 欽 褒 天 學 ” 匾 。 賜 匾 之 事 , 見 於 多 處 記 錄 。《 天 主 教 傳 行 中 國 考 》<br />

載 湯 若 望 制 炮 成 功 後 :<br />

帝 心 大 悅 ,…… 既 而 又 賜 匾 額 一 方 , 上 書 “ 欽 褒 天 學 ” 四 大 金 字 , 命 大 臣 齎<br />

送 天 主 堂 懸 掛 , 一 路 鼓 樂 相 隨 , 司 鐸 等 則 盛 禮 迎 迓 , 闔 城 聞 見 , 哄 傳 遠 邇 ,<br />

大 足 為 聖 教 之 榮 。…… 此 崇 禎 十 一 年 事 也 。 47<br />

黃 伯 祿 《 正 教 奉 褒 》:<br />

崇 禎 十 一 年 , 禮 部 題 敘 , 湯 若 望 等 創 法 講 解 , 著 有 功 效 , 並 道 氣 沖 然 , 頗<br />

資 矜 式 , 理 應 褒 異 。 上 賜 匾 楔 , 署 曰 “ 欽 褒 天 學 ”, 飭 送 天 主 堂 懸 掛 。 48<br />

由 “ 皇 明 閩 景 教 堂 輯 ” 的 《 熙 朝 崇 正 集 》 還 保 存 崇 禎 十 一 年 《 禮 部 題 准 給 扁 “ 欽<br />

褒 天 學 ” 疏 》 原 文 :<br />

2003<br />

揭 《 天 主 教 传 行 中 国 考 》, 年<br />

43<br />

44<br />

前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46<br />

前 德<br />

45(<br />

47<br />

48<br />

前 揭 《 正 教 奉 褒 》, 4, 4, 卷<br />

) 魏 特 著 , 杨 丙 辰 译 :《 汤 若 望 传 》, 册 ,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籍 汇 编 》。 页<br />

, 章<br />

,1949 书 馆 年 印 务<br />

页 113~114。<br />

190。<br />

揭 《 正 教 奉 褒 》,<br />

第 1<br />

第 6<br />

页 163,<br />

揭 《 天 主 教 传 行 中 国 考 》,<br />

页 480,<br />

页 114。<br />

页 479。


54( 清<br />

,1997 年<br />

一<br />

,1984 年<br />

江<br />

182 全<br />

( 集<br />

案 查 崇 禎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該 本 部 題 為 遵 旨 制 器 告 成 , 諸 臣 勞 瘁 堪 錄 ,<br />

懇 乞 聖 明 , 俯 賜 優 敘 , 以 勵 人 心 , 以 鼓 後 效 事 。…… 如 遠 臣 羅 雅 谷 、 湯 若<br />

望 等 立 法 指 授 , 訣 秘 符 天 , 功 應 首 敘 , 且 兩 臣 原 奉 有 “ 修 曆 演 器 , 著 有 勤<br />

勞 ” 之 旨 云 云 。…… 如 遠 臣 湯 若 望 創 法 立 器 , 妙 合 天 行 , 今 推 步 前 勞 已 著 ,<br />

講 解 後 效 方 新 , 功 宜 首 敘 。 乃 道 氣 沖 然 , 力 辭 田 房 之 給 , 理 當 先 給 扁 楔 ,<br />

以 示 褒 異 ,…… 崇 禎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具 題 。 49<br />

又 崇 禎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廿 八 日 《 禮 部 祠 祭 清 吏 司 為 遵 旨 議 敍 事 》 載 :<br />

炤 得 修 曆 遠 臣 湯 若 望 等 修 曆 、 城 守 兩 著 勞 , 昨 經 本 部 議 題 , 給 扁 額 褒 異 ,<br />

已 奉 欽 依 在 案 。 又 經 吏 部 題 覆 , 應 聽 禮 部 給 扁 , 咨 會 前 來 , 奉 堂 定 名 “ 欽<br />

褒 天 學 ” 四 字 , 今 炤 扁 額 , 本 部 置 造 已 完 , 相 應 訂 期 迎 送 , 合 行 知 會 。 50<br />

據 上 可 知 , 湯 若 望 獲 賜 匾 之 殊 榮 , 是 因 為 他 的 兩 大 功 勞 , 即 “ 修 曆 、 城 守 ”,<br />

城 守 , 則 為 制 炮 也 。 前 疏 言 :“ 崇 禎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該 本 部 題 為 遵 旨 制 器 告<br />

成 ”, 而 褒 獎 湯 若 望 , 就 是 指 制 炮 事 。 上 述 資 料 均 可 證 , 湯 若 望 制 炮 功 成 於 崇 禎<br />

十 年 , 其 起 始 則 在 崇 禎 九 年 , 而 賜 匾 褒 獎 則 在 崇 禎 十 一 年 。<br />

詳 證 以 上 三 事 , 均 發 生 在 崇 禎 朝 , 可 知 畢 疏 中 的 “ 先 帝 ” 當 即 崇 禎 帝 也 。 故 可<br />

證 , 畢 疏 不 可 能 是 崇 禎 十 二 年 上 疏 。<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三<br />

上 節 我 們 已 經 否 定 了 諸 家 關 於 《 畢 方 濟 奏 摺 》 的 上 奏 時 間 , 那 《 畢 方 濟 奏 摺 》<br />

時 間 究 竟 上 於 何 時 ? 我 們 還 得 從 奏 摺 原 文 獲 得 的 基 本 訊 息 予 以 求 證 。<br />

首 先 是 “ 今 幸 皇 上 龍 飛 ” 一 語 。“ 龍 飛 ” 一 詞 , 在 古 文 獻 中 一 般 指 新 皇 帝 的 即 位 。<br />

這 就 反 映 畢 方 濟 上 奏 時 間 應 是 明 朝 一 位 新 皇 帝 即 位 不 久 的 時 間 。 明 毅 宗 朱 由 檢 崇<br />

禎 十 七 年 三 月 ,“ 崩 於 萬 歲 山 ”, 51 李 自 成 入 京 師 , 明 亡 。 52 崇 禎 十 七 年 五 月 初 三 ,<br />

福 王 朱 由 崧 在 南 京 正 式 登 基 , 53 為 南 明 政 府 第 一 位 皇 帝 。 這 是 我 們 判 定 《 畢 方 濟<br />

奏 摺 》 上 奏 時 間 第 一 時 限 。 由 於 奏 摺 後 面 注 明 了 上 奏 的 月 日 為 “ 十 二 月 初 六 日<br />

上 ”, 朱 由 崧 的 福 王 政 府 前 後 只 有 一 年 時 間 , 即 崇 禎 十 七 年 五 月 至 弘 光 元 年 五 月 。<br />

54<br />

因 此 , 我 們 可 以 判 定 , 畢 方 濟 上 奏 時 間 應 為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br />

第 二 , 明 人 李 清 《 南 渡 錄 》 卷 四 保 存 了 一 條 十 分 珍 貴 的 材 料 稱 , “( 崇 禎 十<br />

49<br />

50<br />

51<br />

52 前 《 熙 朝 崇 正 集 》, 页 38~39。 揭<br />

苏 古 籍 出 版 社<br />

。<br />

《 熙 朝 崇 正 集 》, 页 42。 揭<br />

53( 清<br />

中<br />

《 明 史 》, 卷 24,《 本 纪 》,《 庄 烈 帝 二 》, 揭<br />

页 335。<br />

《 明 史 》, 卷 24,《 本 纪 》,《 庄 烈 帝 二 》, 揭<br />

页 335。<br />

黄 宗 羲 :《 弘 光 实 录 》, 卷 4, 弘 光 元 年 五 月 甲 辰 , 载 《 南 明 史 料 ( 八 种 )》, )<br />

页 78,<br />

计 六 奇 :《 明 季 南 略 》, 卷 1,《 福 王 登 极 》, )<br />

页 8~10,<br />

华 书 局<br />


59( 清<br />

甲<br />

中<br />

,1997<br />

,1997<br />

,1958<br />

183 題<br />

七 年 甲 申 十 二 月 癸 亥 ) 歐 羅 巴 國 陪 臣 畢 雲 霽 入 貢 。” 55 很 明 顯 , 此 畢 雲 霽 即 為 畢 方<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濟 , 或 明 末 畢 方 濟 曾 用 中 文 名 為 “ 畢 雲 霽 ”。 畢 疏 稱 :<br />

遠 臣 不 勝 欣 戴 , 向 天 虔 祝 , 聖 壽 無 疆 。 敬 制 星 屏 一 架 , 輿 屏 一 架 , 恭 獻 御<br />

前 , 或 可 為 聖 明 仰 觀 俯 察 之 一 資 。 附 貢 西 琴 一 張 , 風 簧 壹 座 , 自 鳴 鐘 壹 架 ,<br />

千 里 鏡 壹 筒 , 玻 璃 盞 四 具 , 西 香 陸 炷 , 火 鏡 壹 圓 , 沙 漏 壹 具 , 白 鸚 鵡 壹 隻 ,<br />

助 于 禮 備 樂 明 者 , 伏 乞 皇 上 俯 賜 勑 收 。<br />

畢 疏 中 所 言 的 這 次 進 貢 就 是 《 南 渡 錄 》 中 提 到 的 “ 畢 雲 霽 入 貢 ”。 也 就 是 在 進<br />

貢 的 同 時 , 畢 方 濟 給 弘 光 帝 上 了 這 一 奏 摺 , 時 間 就 應 是 在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br />

56<br />

第 三 , 畢 疏 後 附 有 當 時 皇 帝 的 批 復 :“ 奉 聖 旨 海 禁 初 開 , 畢 方 濟 著 劉 若 金 帶<br />

往 海 上 ,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 據 黃 宗 羲 《 弘 光 實 錄 》 卷 三 :<br />

(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 庚 午 , 使 西 人 畢 方 濟 通 洋 舶 。 57<br />

談 遷 《 國 榷 》 卷 一 百 三 十 :<br />

( 甲 申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庚 午 ) 令 大 西 洋 人 畢 方 濟 等 從 劉 若 金 往 議 粵 ( 澳 )<br />

船 事 宜 。 58<br />

據 顧 炎 武 《 聖 安 皇 帝 本 紀 》 上 及 《 南 渡 錄 》 卷 三 , 劉 若 金 在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月<br />

即 任 都 察 院 右 僉 都 禦 史 ,“ 提 督 福 建 、 廣 東 沿 海 開 墾 屯 田 、 市 舶 、 魚 鹽 、 橋 稅 、<br />

珠 池 , 兼 理 海 防 軍 務 。” 59 故 弘 光 帝 派 劉 若 金 同 畢 方 濟 一 起 “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 商<br />

議 澳 舶 事 宜 ” 是 在 畢 方 濟 上 奏 後 的 第 二 天 就 下 達 了 命 令 , 可 證 ,《 畢 方 濟 奏 摺 》 的<br />

上 奏 時 間 即 是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1645 年 1 月 3 日 )。 全 部 時 間 的 順 序 應<br />

為 :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進 貢 及 上 奏 摺 , 十 二 月 初 七 批 復 命 下 ; 十 二 月 初 九<br />

( 癸 亥 ) 則 是 司 禮 監 收 貢 品 的 時 間 ;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 庚 午 ) 畢 方 濟 與 劉 若 金 赴 海<br />

上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br />

四<br />

有 關 畢 方 濟 中 文 奏 摺 的 時 間 搞 清 後 , 又 一 個 問 題 隨 之 出 現 。 即 《 畢 方 濟 奏 摺 》<br />

中 明 確 提 出 :<br />

陸 若 漢 賞 勞 南 還 調 理 , 老 死 廣 省 , 至 今 未 葬 。 察 得 澳 中 三 巴 寺 旁 有 海 隅 僻<br />

56<br />

刘<br />

年<br />

57<br />

前<br />

辑<br />

册<br />

年<br />

李 清 :《 南 渡 录 》, 卷 4, 载 《 南 明 史 料 ( 八 种 )》, 苏 古 籍 出 版 社 。 若 金 , 字 用 汝 , 潜 江 县 人 , 天 启 乙 丑 进 士 。 初 令 福 建 浦 城 , 摘 奸 弥 盗 , 两 邑 惮 之 。 迁 南 吏 )<br />

页 301,<br />

58<br />

前<br />

册<br />

江<br />

年<br />

明 江 部 主 事 , 转 淮 海 兵 备 , 投 劾 归 里 。 已 而 优 诏 起 用 , 特 擢 副 都 御 史 , 督 闽 广 , 晋 兵 部 侍 郎 、 刑 部 尚 书 , 后 以 疾 归 。(( 雍 正 )《 湖 广 通 志 》 卷 49,《 乡 贤 志 》, 四 库 全 书 文 渊 阁 本 。) 著 有 《 本 草 述 》,<br />

55(<br />

5 二 卷 。(《 四 库 未 收 书 辑 刊 》, 第 十 三<br />

11、12 第 ,<br />

, 北 京 出 版 社 。)<br />

《 弘 光 实 录 》, 卷 3, 载 《 南 明 史 料 ( 八 种 )》, 揭<br />

页 60,<br />

苏 古 籍 出 版 社<br />

。<br />

6 国 榷 》, 第 《 揭<br />

卷 130, ,<br />

崇 祯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庚 午 , 页 6169, 申<br />

华 书 局<br />

。<br />

顾 炎 武 :《 圣 安 皇 帝 本 纪 》, 上 卷 , 载 《 南 明 史 料 ( 八 种 )》, 页 104~105。 )<br />

揭 《 南 渡 录 》, 卷 3, 载 《 南 明 史 料 ( 八 种 )》, 前<br />

页 278。


(Michael<br />

一<br />

。1644<br />

184 全<br />

( 集<br />

地 , 懇 祈 皇 上 恩 賜 一 區 , 掩 其 枯 骨 , 俾 同 伴 墾 種 供 祀 , 得 以 茸 ( 葺 ) 築 斗<br />

室 , 焚 修 祝 聖 , 以 報 盛 世 澤 枯 之 仁 。 而 諸 商 慕 義 , 益 以 永 久 矣 。<br />

畢 方 濟 上 奏 時 間 是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 也 就 是 至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br />

時 , 陸 若 漢 的 墓 地 仍 然 是 沒 有 著 落 的 , 然 據 《 耶 穌 會 士 在 亞 洲 》:<br />

1644 年 10 月 6 日 , 提 舉 司 (Tequessy) 根 據 察 院 (Chayem, 指 巡 撫 ) 在 廣<br />

州 下 達 的 批 示 及 其 他 中 國 高 官 和 香 山 縣 令 的 批 文 , 提 舉 司 (Tequessy) 發<br />

文 賜 地 安 葬 陸 若 漢 神 父 。 發 文 所 賜 之 地 本 在 青 洲 對 面 的 新 圍 牆 之 內 , 但 後<br />

來 中 國 官 員 認 為 臨 水 的 蠔 埕 山 腳 下 更 合 適 。10 月 26 日 , 卡 斯 巴 爾 · 德 · 亞<br />

瑪 拉 爾 (Gaspar de Amaral) 神 父 以 神 學 院 院 長 的 身 份 , 首 次 接 管 此 地 ,<br />

在 那 裏 豎 起 四 根 木 椿 。 上 書 : 這 地 系 察 院 以 中 國 皇 帝 的 名 義 賜 給 聖 保 祿 教<br />

堂 神 父 們 作 為 安 魂 之 所 。 幾 天 之 後 , 木 椿 被 拔 掉 了 。1645 年 4 月 18 日 ,<br />

卡 斯 巴 爾 · 德 · 亞 瑪 拉 爾 (Gaspar de Amaral) 神 父 再 次 接 管 此 地 , 在 位 於 銀<br />

坑 東 邊 的 小 山 上 豎 起 一 個 十 字 架 。 由 於 有 提 舉 司 的 公 文 , 還 開 採 了 石 料 。<br />

60<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庫 珀 《 通 事 陸 若 漢 傳 — 一 位 耶 穌 會 會 士 日 本 、 中 國 行 跡 》:<br />

1644 年 10 月 6 日 , 廣 東 當 局 頒 令 將 澳 門 西 邊 對 面 山 (Lapa) 一 塊 地 作 為<br />

陸 若 漢 的 墓 地 。 這 樣 十 分 偶 然 的 巧 合 是 , 陸 若 漢 與 兩 個 Lapa 有 緣 。 一 個<br />

在 葡 萄 牙 , 另 一 個 在 中 國 。10 月 26 日 , 澳 門 學 院 院 長 神 學 院 卡 斯 巴 爾 ·<br />

德 · 亞 瑪 拉 爾 (Gaspar de Amaral) 神 父 正 式 接 管 了 此 地 並 在 那 裏 豎 起 了 幾<br />

個 告 示 牌 。 上 面 寫 道 , 廣 東 按 察 使 以 皇 帝 名 義 將 此 地 賜 給 聖 保 祿 教 堂 神 父<br />

們 作 為 墓 地 。 但 顯 然 這 沒 有 得 到 所 有 澳 門 人 的 好 感 , 幾 天 之 後 這 些 告 示 牌<br />

便 消 失 了 。 為 了 確 定 對 此 土 地 的 擁 有 權 , 第 二 年 4 月 18 日 在 當 地 豎 起 了<br />

一 個 十 字 架 , 但 是 關 於 此 地 產 權 及 其 用 途 的 爭 執 一 直 不 斷 , 直 到 畢 方 濟 神<br />

父 從 南 京 帶 來 了 皇 帝 將 此 地 賜 給 陸 若 漢 神 父 作 墓 地 的 的 命 令 為 止 。 同 時 ,<br />

還 給 了 其 他 幾 塊 地 , 用 於 安 葬 Manuel Pereira 和 António Mesquita。 61<br />

1644 年 10 月 6 日 即 崇 禎 十 七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 也 就 是 在 畢 方 濟 上 奏 請 賜 陸 若<br />

漢 墓 地 的 三 個 月 前 , 廣 東 官 府 已 經 發 文 賜 給 了 陸 若 漢 一 塊 墓 地 , 為 什 麼 在 崇 禎 十<br />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的 奏 摺 畢 方 濟 還 要 向 弘 光 帝 請 賜 墓 地 呢 ? 我 們 認 為 主 要 原 因<br />

是 在 畢 方 濟 上 奏 之 前 , 因 1643 年 末 畢 方 濟 帶 來 的 訊 息 , 南 京 方 面 需 要 “ 炮 手 和 火<br />

60 Beatriz Basto da Silva ,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Macau,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br />

Educação e Juventude , 2ª edição, 1997, p.123.<br />

1995 年 提 译 小<br />

年<br />

并 未 派 钦 差 来 广 州 处 理 陆 若 汉 墓 地 之 事 , 而 是 广 东 地 方 政 府 的 处 理 意 见 。 此 处 所 引 用 《 耶 稣 会 士<br />

61( 英<br />

365,1994 年 库<br />

Cooper):《 通<br />

一<br />

译 施 白 蒂 《 澳 门 编 年 史 》( 页 51, 雨<br />

门 基 金 会 ,<br />

澳<br />

· 克 尔 珀 迈 )<br />

—— 若 汉 传 陆 事<br />

位 耶 稣 会 会 士 日 本 、 中 国 行 迹 》,<br />

Tequessy( 将 时 )<br />

) 成 钦 差 和 特 使 , 致 使 引 用 者 产 生 很 大 错 误 司 举<br />

, 弘 光 帝<br />

364- 本 , 页 斯 里<br />

。<br />

在 亚 洲 》 葡 语 译 文 由 金 国 平 先 生 重 新 翻 译 改 订 而 成 。


(D’Elia)<br />

(Outem)<br />

:“<br />

。1645<br />

:“<br />

。”(António<br />

:“<br />

。”(Relação<br />

185 題<br />

槍 ”,<br />

末 義 大 利 耶 穌 會 士 畢 方 濟 奏 摺 的 幾 個 問 62 澳 門 教 會 也 就 將 陸 若 漢 賜 地 安 葬 之 事 同 明 朝 廣 東 政 府 進 行 交 涉 。 因 此 出 現<br />

明 於 關<br />

了 1644 年 10 月 6 日 賜 地 。 而 1644 年 10 月 6 日 的 賜 地 , 是 “ 根 據 察 院 在 廣 州 下<br />

達 的 批 示 及 其 他 中 國 高 官 和 香 山 縣 令 的 批 文 ” 而 賜 , 並 沒 有 弘 光 帝 賜 給 陸 若 漢 墓<br />

地 的 專 門 手 諭 或 聖 旨 , 澳 門 方 面 深 知 , 僅 有 廣 東 地 方 政 府 的 批 示 , 而 無 中 國 皇 帝<br />

的 首 肯 , 將 國 有 土 地 賞 賜 給 外 國 人 , 是 很 難 得 到 承 認 的 。 澳 門 本 土 葡 人 居 留 地 所<br />

引 起 的 爭 執 即 是 前 車 之 鑒 。 亦 如 庫 珀 所 言 :“ 關 於 此 地 產 權 及 其 用 途 的 爭 執 一 直<br />

不 斷 。” 故 釘 下 地 界 的 木 樁 幾 天 之 後 就 被 人 推 倒 。 澳 門 方 面 深 切 擔 憂 這 一 塊 由 中<br />

國 高 官 和 香 山 官 員 批 出 的 地 是 否 有 效 , 因 此 希 望 通 過 畢 方 濟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再 上 奏<br />

摺 懇 求 弘 光 帝 對 澳 門 賜 地 之 產 權 予 以 確 認 。<br />

1645 年 12 月 2 日 澳 門 司 庫 的 信 亦 稱 :<br />

在 澳 門 畢 公 得 奉 旨 齎 賜 陸 若 翰 神 父 墳 地 。 該 墳 地 很 廣 , 地 又 肥 沃 。 倘 能 開<br />

墾 種 植 起 來 , 我 們 傳 教 區 , 因 商 業 的 衰 落 , 近 來 經 濟 上 貧 乏 , 將 來 也 可 稍<br />

得 補 助 。 在 墳 地 上 豎 立 了 大 十 字 架 , 又 立 一 石 碑 , 用 中 文 寫 明 , 系 奉 旨 欽<br />

賜 的 墓 地 , 使 地 方 官 不 敢 稍 有 褻 慢 。 63<br />

非 常 清 楚 1644 年 10 月 時 中 國 官 府 方 面 批 給 澳 門 的 墓 地 時 是 沒 有 皇 帝 的 諭<br />

旨 , 故 不 同 方 面 對 這 一 墓 地 的 產 權 是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 且 存 在 著 爭 執 。 直 到 畢 方 濟<br />

帶 來 了 經 弘 光 、 隆 武 二 帝 親 自 批 復 的 旨 意 後 , 才 確 定 這 一 塊 墓 地 實 為 中 國 皇 帝 賜<br />

給 曾 為 明 廷 建 有 奇 功 且 多 次 奔 波 於 北 京 —— 澳 門 間 勞 累 而 死 的 陸 若 漢 的 墳 地 。 即<br />

如 1645 年 12 月 2 日 澳 門 耶 穌 會 士 的 信 稱 ,“ 諭 到 , 一 切 遵 命 而 行 。” 64 由 於 畢 方<br />

濟 到 澳 門 , 傳 達 旨 意 時 , 弘 光 帝 已 死 , 隆 武 帝 即 位 , 仍 委 畢 方 濟 以 舊 任 , 故 這 塊<br />

地 一 般 稱 之 為 “ 隆 武 帝 賜 地 ” 65 , 因 為 直 到 隆 武 福 州 登 極 之 後 , 陸 若 漢 墓 地 賜 地 之<br />

事 才 正 式 確 定 下 來 。 66<br />

4856。<br />

前 揭 《 明 末 耶 会 一 信 》, 载 《 国 立 北 平 图 书 馆 馆 刊 》 第 卷 第 号 , 页 4855。 稣 德 礼 贤 士 甫 称 武 帝 赐 封 地 在 澳 门 对 岸 62 António de Gouveia , Cartas Ânuas da China : 1636, 1643 a 1649 .Edição, Introdução e Notas de<br />

Horácio Peixoto de Araújo ,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e Lisboa, Biblioteca Nacional ,<br />

1998 , p.128.<br />

63<br />

6 5<br />

64<br />

6 5<br />

2 15 Lappa<br />

65 1934 月 日 神 ( 前 揭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 页 147。)<br />

年<br />

66<br />

官<br />

隆<br />

岛<br />

。” 坑 村 中 银 之<br />

的 认 定 似 乎 解 决 , 但 仍 存 在 很 多 麻 烦 年 耶 稣 会 年 报 称 毕 方 济 神 父 被 安 排 在 非 常 方<br />

de<br />

Gouveia , Cartas Ânuas da China : 1636, 1643 a 1649 .Edição, Introdução e Notas de Horácio Peixoto<br />

de Araújo ,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e Lisboa, Biblioteca Nacional , 1998 P.272-273.)<br />

,<br />

为 中 国 立 下 汗 马 功 劳 的 陆 若 汉 神 父 做 墓 地 的 山 丘 , 在 广 州 建 立 一 座 以 皇 帝 名 命 名 的 教 堂 ,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与 澳 门 有 关 的 事 情 。 尽 管 这 些 批 文 在 当 权 的 官 员 那 里 一 帆 风 顺 , 但 是 退 休 官 员 和 百 姓 , 给<br />

我 年<br />

豪 华 的 行 宫 中 。 所 有 在 任 和 退 休 的 官 员 都 前 来 拜 访 他 。 他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澳 门 学 院 的 事 情 。 一 座 赐<br />

尤 其 是 对 澳 门 非 常 反 感 的 广 州 人 民 制 造 了 很 多 麻 烦 , 所 以 事 情 没 有 完 全 办 妥<br />

anno de<br />

Fé da da Rainha, & Principe da China, & outras pessoas de casa Real, que se baptizarão o 年 略 的<br />

da conversão a nossa Sancta<br />

1646 正 解 决 问 题 时 应 在 真 而<br />

, 据 当 时 的 报 告 称<br />

至 此 叙 述 的 国 王 的 前 任 ( 隆 武 帝 ) 给 了 我<br />

神 甫 1646<br />

( 指 出 使 结 束 的 年 代 ) 为 其 出 使 澳 门 的 效 劳<br />

们 耶 稣 会 的 神 甫 一 处 名 叫 蠔 田<br />

(fazenda), 园 庄<br />

补 他 们 在 那 一 带 的 生 计 , 以 谢 毕 方 济


》16《<br />

一<br />

页<br />

186 全<br />

( 集<br />

明 廷 賜 陸 若 漢 墓 地 對 澳 門 耶 穌 會 來 說 是 一 件 很 大 的 事 情 。 早 在 明 萬 曆 之 時 ,<br />

澳 門 耶 穌 會 就 將 自 己 的 占 地 擴 展 到 澳 城 以 外 的 青 州 島 上 , 並 在 島 上 建 蓋 教 堂 。 但<br />

其 產 權 並 未 獲 明 政 府 的 承 認 。 故 就 青 洲 一 地 的 產 權 問 題 耶 穌 會 與 廣 東 政 府 發 生 多<br />

次 衝 突 。 67 陸 若 漢 逝 世 後 , 因 陸 若 漢 多 次 為 明 王 朝 效 力 —— 購 炮 募 兵 , 為 發 展 明<br />

朝 的 西 洋 軍 事 力 量 做 出 了 重 大 貢 獻 。 因 此 , 澳 門 耶 穌 會 遂 藉 口 陸 若 漢 尚 無 地 安 葬<br />

為 由 , 向 明 王 朝 索 要 墓 地 。 這 塊 墓 地 在 畢 方 濟 的 奏 摺 中 稱 “ 三 巴 寺 旁 ” 的 “ 海 隅 僻<br />

地 ”, 實 際 上 這 一 塊 賜 地 不 僅 不 在 澳 城 之 內 , 而 且 也 不 在 澳 門 半 島 之 內 , 而 是 在<br />

澳 門 半 島 對 面 的 對 面 山 地 區 ( 即 今 珠 海 灣 仔 的 銀 坑 )。 據 耶 穌 會 的 信 稱 :“ 該 墳 地<br />

很 廣 , 地 又 肥 沃 ”。 68 還 稱 這 塊 地 是 “ 一 處 名 叫 蠔 田 的 莊 園 ”。 69 到 底 這 塊 地 有 多 廣 ,<br />

萬 曆 帝 在 北 京 給 利 瑪 竇 賜 墓 地 是 “ 地 基 二 十 畝 ”, 70 而 康 熙 帝 在 廣 州 賜 給 出 使 羅 馬<br />

的 使 臣 艾 若 瑟 的 地 是 “ 山 地 十 畝 , 備 禮 安 葬 ; 置 田 業 二 十 六 畝 零 , 實 為 春 秋 拜 掃<br />

永 遠 之 費 ”, 71 共 計 三 十 六 畝 。 如 陸 若 漢 賜 地 取 其 中 數 , 則 為 二 十 八 畝 , 可 見 賜 地<br />

之 大 。 據 龍 思 泰 稱 , 這 塊 地 “ 其 面 積 估 計 比 青 洲 大 四 倍 , 其 範 圍 從 拱 北 東 南 部 山<br />

腳 開 始 , 一 直 延 伸 到 海 邊 被 稱 為 蠔 埕 的 地 方 ”。 72 一 塊 比 青 州 還 大 4 倍 的 土 地 , 大<br />

致 應 該 和 當 時 澳 門 城 面 積 相 當 , 等 於 是 耶 穌 會 亦 得 了 一 個 澳 門 , 這 對 當 時 的 澳 門<br />

耶 穌 會 來 說 , 具 有 多 大 的 利 益 誘 惑 。 這 就 是 澳 門 耶 穌 會 為 什 麼 不 斷 向 明 朝 提 出 賜<br />

地 的 主 要 原 因 。<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五<br />

解 決 了 上 述 諸 問 題 , 最 後 要 談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畢 方 濟 的<br />

進 貢 上 疏 與 澳 門 的 關 係 , 也 就 是 畢 方 濟 三 使 澳 門 。<br />

( 一 ) 畢 方 濟 一 使 澳 門 (1643 年 )<br />

從 萬 曆 末 年 明 廷 開 始 入 澳 門 購 炮 起 , 直 到 崇 禎 三 年 陸 若 漢 再 次 赴 澳 門 購 炮 募<br />

1648, Lisboa, 1650, in Charles Ralph Boxer, Estud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 : séculos XVI a XVIII<br />

( 1.º tomo), Lisboa, Fundação Oriente , p.149.)<br />

1991,<br />

67<br />

年 。 参<br />

68<br />

前<br />

6 5 号 , 页 4856。<br />

69 Relação da conversão a nossa Sancta Fé da da Rainha, & Principe da China, & outras pessoas de<br />

casa Real, que se baptizarão o anno de 1648, Lisboa, 1650, in Charles Ralph Boxer, Estudos para a<br />

história de Macau : séculos XVI a XVIII ( 1.º tomo), Lisboa, Fundação Oriente , 1991, p.149.)<br />

70<br />

第 第<br />

前<br />

71<br />

清<br />

澳 揭 《 明 末 耶 稣 会 士 一 封 信 》, 载 《 国 立 北 平 图 书 馆 馆 刊 》 卷 青<br />

1998 年 年<br />

72( 瑞<br />

Henry Gray 于<br />

in the City Canton”) of<br />

章 卷<br />

章<br />

Souza 书<br />

东 澳<br />

,2002<br />

,1997<br />

见 金 国 平 、 吴 志 良 《 东 西 望 洋<br />

沧 桑 》, 页 305~323, 洲<br />

门 成 人 教 育 出 版 社<br />

香<br />

《 熙 朝 崇 正 集 》,《 钦 赐 大 西 洋 陪 臣 葬 地 居 舍 记 》, 页 24。 揭<br />

John 间 耶 稣 会 士 艾 若 瑟 墓 碑 , 为 英 人 熙 康<br />

游 广 州 河 南 瑶 台 乡 时 发 现 , 乃 将 碑<br />

文 录 , 收 入 所 撰 《 广 州 城 漫 游 记 》(“Walks<br />

631,<br />

港 De<br />

店 印<br />

行 ,1875<br />

17 引 林 子 昇 《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纪 澳 门 与 中 国 的 关 系 》, 第 转 。<br />

页 168, ,<br />

门 基 金 会 ,<br />

。 年<br />

。<br />

3 龙 思 泰 著 , 吴 义 雄 等 译 :《 早 期 澳 门 史 》, 第 ) 典<br />

第 2<br />

页 167, ,<br />

方 出 版 社


,1999 年 号<br />

(6 月<br />

日<br />

,1995<br />

)C.R.<br />

,“The<br />

册<br />

。” 见<br />

丁<br />

沈<br />

187 題<br />

兵 , 在 這 一 時 間 段 內 , 由 於 明 王 朝 急 需 澳 門 葡 人 的 軍 事 援 助 及 西 教 士 的 修 曆 , 明<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廷 與 澳 門 保 持 著 良 好 關 係 。 73 但 由 於 崇 禎 三 年 陸 若 漢 招 募 的 葡 萄 牙 遠 征 軍 計 畫 中<br />

途 流 產 , 明 廷 反 對 西 人 進 京 的 勢 力 增 強 , 再 加 上 在 對 澳 門 開 放 的 廣 州 貿 易 市 場 上<br />

葡 商 的 違 法 亂 紀 :<br />

以 輸 餉 為 名 , 以 市 舶 為 窟 , 省 會 之 區 , 縱 橫 如 沸 , 公 家 一 年 僅 得 其 二 萬 金<br />

之 餉 , 而 金 錢 四 布 , 徒 飽 積 攬 奸 胥 之 腹 。 番 哨 聽 其 衝 突 , 夷 鬼 聽 其 搶 掠 ,<br />

地 方 聽 其 蹂 踐 , 子 女 聽 其 拐 誘 。 74<br />

西 文 資 料 也 有 相 同 記 錄 :<br />

他 們 既 不 交 納 船 鈔 , 也 不 交 納 進 出 的 貨 稅 , 許 多 葡 萄 牙 船 隻 還 是 在 海 岸 徘<br />

徊 , 一 旦 什 麼 人 被 逮 住 , 這 些 外 國 人 就 向 省 政 府 官 員 大 聲 抱 怨 , 遁 詞 狡 辯 ,<br />

說 該 政 府 無 權 懲 治 這 些 闖 入 者 。 75<br />

到 崇 禎 十 三 年 (1640) 時 , 明 廷 下 令 關 閉 廣 州 市 場 , 禁 止 葡 萄 牙 人 在 廣 州 貿<br />

易 。 76 澳 門 方 面 一 直 希 望 恢 復 廣 州 貿 易 , 並 多 次 派 市 政 議 員 為 代 表 赴 廣 州 談 判 ,<br />

要 求 開 通 廣 州 貿 易 , 但 一 直 未 曾 獲 准 。 77 據 博 克 塞 (C.R.Boxer) 公 佈 的 葡 文 資 料 ,<br />

78<br />

崇 禎 十 六 年 (1643) 十 二 月 , 兩 廣 總 督 沈 猶 龍 突 然 向 澳 門 方 面 提 出 , 要 求 :<br />

澳 門 提 供 一 門 大 鐵 炮 和 一 名 炮 手 來 防 衛 廣 州 , 以 對 付 可 怕 的 造 反 者 李<br />

自 成 發 動 預 期 的 進 攻 。 同 時 出 於 同 一 目 的 , 還 送 另 外 三 名 炮 手 至 南 京 。 79<br />

《 澳 門 編 年 史 》 亦 載 此 事 :<br />

1643 年 12 月 12 日 , 澳 門 決 定 滿 足 中 國 官 員 通 過 畢 方 濟 神 父 轉 達 的 請 求 ,<br />

派 遣 一 名 炮 手 去 廣 州 。 當 時 畢 方 濟 和 三 位 炮 手 正 在 廣 州 準 備 前 往 南 京 。 同<br />

時 也 決 定 , 除 派 遣 炮 手 之 外 , 還 送 去 一 尊 鐵 炮 作 為 澳 門 市 的 贈 品 。 80<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擔 任 溝 通 兩 廣 總 督 沈 猶 龍 與 澳 門 方 面 關 係 者 即 是 畢 方 濟 神<br />

73<br />

汤<br />

卷<br />

期<br />

45,2001 年<br />

74<br />

中<br />

第 1<br />

75<br />

前<br />

76 “1640 年<br />

12 :《 明 季 澳 葡 政 权 的 走 向 及 与 中 国 政 府 之 关 系 》, 载 《 新 史 学 》, 第 建 开<br />

第 3<br />

,<br />

19~<br />

。 国 第 一 历 史 档 案 馆 、 暨 南 大 学 古 籍 研 究 所 合 编 :《 明 清 时 期 澳 门 问 题 档 案 文 献 汇 编 》, 人 页<br />

7 第 , 册<br />

《 兵 部 尚 书 熊 明 遇 等 为 澳 关 宜 分 里 外 之 界 以 香 山 严 出 入 之 防 事 题 行 稿 》, 页 12, 档<br />

77<br />

前<br />

年<br />

克 塞<br />

葡 萄 牙 援 明 抗 清 的 军 事 远 征 》), 载 《 澳 门 历 史 研 究 》(Estudos<br />

《 早 期 澳 门 史 》, 页 101。 揭<br />

民 出 版 社<br />

。<br />

11<br />

) 中 国 皇 帝 下 旨 , 禁 止 葡 萄 牙 人 在 广 州 贸 易<br />

施 白 蒂 著 , 小 雨 译 ,《 澳<br />

称 澳<br />

Military Anabasis in support of Ming against Qingby Portuguese during<br />

1621- 1647”(《1621-1647<br />

书 博 年 均<br />

清<br />

78(<br />

英<br />

79(<br />

para a<br />

编 年 史 》,《 十 七 世 纪 编 年 史 》, 页 48, 门<br />

门 基 金 会<br />

。<br />

《 早 期 澳 门 史 》, 页 101。 揭<br />

王 永 瑞 《( 康 熙 ) 新 修 广 州 府 志 》 卷 18, )<br />

丁 魁 楚 崇 祯 十 六 年 出 任 两 广 总 督 。(《 北 京 图<br />

39 古 籍 珍 本 丛 刊 》, 第 馆 书<br />

页 368, ,<br />

文 献 出 版 社 ) 然 ( 雍 正 )《 广 东 通 志 》 卷 27,( 道 光 ) 目<br />

Historia de Macau)1(1991):199。<br />

80<br />

前<br />

广 东 通 志 》 卷 18, 《<br />

· 氏 崇 祯 十 七 年 任 两 广 总 督 , 结 合 《 明 史 魁 楚 传 》、《 明 丁 称<br />

· 犹 龙 传 》 史<br />

证 《( 康 熙 ) 新 修 广 州 府 志 》 误 , 丁 氏 出 任 两 广 总 督 应 为 崇 祯 十 七 年 。 可<br />

《 澳 门 编 年 史 》,《 十 七 世 纪 编 年 史 》 页 50。 揭


》162,<br />

(1552-1773)》,<br />

一<br />

,1980<br />

,2002<br />

188 全<br />

( 集<br />

父 。 據 費 賴 之 提 供 的 資 料 , 從 1638 年 到 1644 年 , 畢 方 濟 一 直 在 “ 揚 州 、 蘇 州 、<br />

寧 波 , 以 及 江 南 、 浙 江 兩 省 其 他 城 市 傳 教 ” 81 ; 據 榮 振 華 稱 : 畢 方 濟 1631-1643 年<br />

在 南 京 傳 教 。 82 那 畢 方 濟 什 麼 時 候 回 到 了 南 方 。1643 年 的 耶 穌 會 年 報 保 存 了 一 份<br />

十 分 寶 貴 的 資 料 :<br />

他 與 駐 紮 在 那 裏 ( 南 京 ) 的 總 督 相 交 甚 歡 , 接 待 他 的 規 格 很 高 。 應 總 督 的 請<br />

求 , 畢 方 濟 神 父 開 始 踏 上 漫 長 的 旅 途 , 前 往 澳 門 , 為 帝 國 服 務 , 將 為 中 國 商<br />

洽 幾 個 炮 手 和 火 槍 , 以 對 付 那 個 反 叛 者 ( 李 自 成 )。 同 時 想 辦 法 將 ( 耶 穌<br />

會 的 ) 人 帶 入 中 國 , 因 為 把 他 們 夾 帶 在 總 督 的 使 團 內 不 是 什 麼 難 事 , 但 由<br />

於 後 來 出 現 的 事 件 , 沒 有 帶 進 人 來 。 83<br />

這 位 駐 紮 在 南 京 且 又 與 畢 方 濟 有 交 情 的 “ 總 督 ” 是 誰 呢 ? 我 們 認 為 是 崇 禎 十<br />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1643 年 9 月 2 日 ) 上 任 南 京 兵 部 尚 書 的 史 可 法 。 84 《 明 史 · 史<br />

可 法 傳 》 稱 史 可 法 :<br />

拜 南 京 兵 部 尚 書 , 參 贊 機 務 。 因 武 備 久 弛 , 奏 行 更 新 八 事 。 85<br />

史 可 法 整 頓 武 備 的 第 一 要 事 , 就 是 造 炮 、 習 炮 。 崇 禎 十 六 年 九 月 上 《 為 特 舉 逸 才 ,<br />

以 資 練 備 疏 》:<br />

兵 之 所 長 者 , 火 器 耳 。 是 必 造 之 甚 佳 , 儲 之 甚 多 , 習 之 甚 精 , 而 後 試 之 有<br />

效 , 非 漫 然 嘗 試 者 也 。 南 部 各 營 火 器 , 不 但 不 多 , 並 不 能 造 , 不 能 習 , 而<br />

總 由 於 知 之 者 無 其 人 。 86<br />

於 是 , 他 推 薦 了 一 個 人 —— 陳 於 階 。“ 量 授 南 欽 天 監 博 士 職 銜 , 教 練 諸 營 火<br />

器 。” 87 陳 於 階 為 何 人 ? 徐 光 啟 之 外 甥 , 亦 為 一 天 主 教 徒 。“ 幼 從 光 啟 學 天 算 , 又<br />

受 神 學 于 義 大 利 人 畢 方 濟 , 問 銃 法 于 日 爾 曼 人 湯 若 望 。” 88 于 火 器 製 造 尤 精 。 造 炮<br />

有 人 , 但 精 於 火 炮 技 術 的 炮 手 奇 缺 。 史 可 法 遂 邀 當 時 在 福 建 傳 教 的 副 省 華 南 區 省<br />

長 艾 儒 略 赴 澳 門 商 量 有 關 火 炮 事 宜 , 李 嗣 玄 《 思 及 艾 先 生 行 跡 》:<br />

未 (1643 年 ) 89 師 駕 再 臨 , 僅 駐 堂 數 日 , 即 赴 留 都 史 大 司 馬 ( 諱 可 法 ) 之<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81<br />

前<br />

82<br />

前<br />

592。<br />

83 António de Gouveia , Cartas Ânuas da China : 1636, 1643 a 1649 .Edição, Introdução e Notas de<br />

Horácio Peixoto de Araújo ,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e Lisboa, Biblioteca Nacional ,<br />

1998 , p.128.<br />

6<br />

页<br />

99, 页 5984。 卷 第<br />

84<br />

前<br />

85<br />

前<br />

86<br />

原<br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补 编 》, 页 国 榷 册 , 崇 祯 十 六 年 七 月 辛 亥 , 揭 《 明 史 》, 列 传 页 更 新 八 中 的 一 条 即 年 88<br />

陈 明<br />

87(<br />

89<br />

李<br />

癸<br />

卷 274,《<br />

集<br />

7016~7017。“ 癸<br />

册<br />

” 事<br />

台 中<br />

“ 内 库 神 器 不 能 为<br />

年<br />

年<br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br />

161。<br />

习 ”。( 张 纯 修 :《 史 可 法 集 》, 卷 1,《 上 留 都 军 政 八 事 疏 》, 不<br />

页 9,1984<br />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为 陈 垣 抄 本 , 不 见 史 可 法 集 中 , 转 引 自 前 揭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人 物 传 》, 上 册 , 页 249。 疏<br />

史 可 法 :《 为 特 举 逸 才 以 资 练 备 疏 》, 转 引 自 前 揭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人 物 传 》, 上 册 , 页 )<br />

250。<br />

1 陈 垣 学 术 论 文 集 》, 第 :《 垣<br />

明 末 殉 国 者 陈 于 阶 传 》, 页 249, ,《<br />

华 书 局<br />

。<br />

“ 为 正 更<br />

未 ”。<br />

“ 《 思 及 艾 先 生 行 迹 》() 原 文 为 玄 嗣<br />

卯 ”, 实 误 , 据 李 九 功 、 沈 从 先 、 李 嗣 玄 《 西 海 艾 先<br />

生 行 略 》( 载 《 耶 稣 会 罗 马 档 案 馆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献 》, 第 12<br />

页 254, ,<br />

北 利 氏 学 社<br />

。)


,1980<br />

189 題<br />

約 , 將 有 事 澳 中 , 既 而 以 鞭 長 不 及 , 乃 不 果 。 90<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史 可 法 與 畢 方 濟 的 關 係 如 何 ? 我 們 沒 有 資 料 證 明 。 史 可 法 長 期 督 師 揚 州 , 畢<br />

方 濟 亦 曾 在 揚 州 傳 教 , 二 人 是 否 相 交 相 識 , 俟 考 。 但 曾 在 畢 方 濟 門 下 學 習 過 神 學<br />

且 “ 日 與 西 士 講 求 製 造 之 學 ” 91 而 又 擔 任 “ 教 練 諸 營 火 器 ” 的 陳 於 階 一 定 會 向 史 可 法<br />

推 薦 畢 方 濟 。 於 是 在 副 省 華 南 區 省 長 艾 儒 略 不 能 成 行 的 情 況 下 , 畢 方 濟 就 取 代 了<br />

艾 儒 略 而 赴 澳 門 。 故 1644 年 耶 穌 會 年 報 稱 :“ 當 時 在 南 京 教 堂 的 畢 方 濟 神 父 出 差<br />

去 了 澳 門 。” 92 ( 這 裏 還 是 指 1643 年 畢 方 濟 出 使 澳 門 的 事 情 ) 畢 方 濟 離 南 京 赴 澳<br />

門 應 在 1643 年 9 月 以 後 , 於 是 才 有 1643 年 12 月 澳 門 往 廣 州 和 南 京 贈 炮 和 炮 手<br />

之 舉 。 但 從 目 前 所 見 的 資 料 和 當 時 的 形 勢 分 析 , 畢 方 濟 和 當 時 支 援 南 京 的 3 名 葡<br />

萄 牙 炮 手 並 未 成 行 。 因 為 到 崇 禎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時 , 張 獻 忠 已 攻 陷 江 西 所 有 郡 縣 ,<br />

從 廣 州 往 南 京 的 交 通 已 完 全 被 義 軍 遮 斷 。 93 支 援 明 朝 的 葡 炮 和 炮 手 決 不 會 在 此 時<br />

冒 險 北 行 。 故 我 們 認 為 , 畢 方 濟 這 時 應 住 在 廣 州 或 澳 門 , 靜 待 時 局 的 變 化 。<br />

( 二 ) 畢 方 濟 二 使 澳 門 (1645 年 )<br />

崇 禎 十 七 年 (1644) 三 月 崇 禎 帝 自 殺 於 景 山 , 李 自 成 進 北 京 , 明 亡 。 同 年 五<br />

月 , 福 王 朱 由 崧 即 位 于 南 京 , 建 立 南 明 第 一 個 政 權 。 面 對 中 國 政 治 格 局 發 生 的 重<br />

大 變 化 , 澳 門 教 會 ( 當 時 澳 門 主 教 區 管 轄 中 國 傳 教 事 務 ) 與 澳 葡 政 府 必 定 會 對 正<br />

處 在 劇 變 中 的 中 國 政 治 形 勢 制 定 新 的 政 策 。<br />

從 崇 禎 末 年 開 始 , 在 耶 穌 會 的 計 畫 中 就 開 始 力 圖 從 自 上 而 下 地 使 明 王 朝 歸 依<br />

天 主 教 。《 天 主 教 傳 行 中 國 考 》 卷 四 :<br />

湯 若 望 心 猶 未 滿 , 必 欲 勸 得 皇 上 奉 教 , 通 國 欽 崇 , 心 始 愉 快 。 會 西 洋 巴 維<br />

耶 國 君 , 以 耶 穌 行 跡 , 精 繪 一 冊 , 又 用 蠟 質 , 裝 塑 耶 穌 聖 嬰 , 與 三 王 來 朝<br />

像 , 寄 至 中 國 , 囑 若 望 進 呈 皇 上 , 以 為 開 教 之 一 助 。 塑 像 與 繪 像 , 皆 精 妙<br />

絕 倫 , 眉 目 逼 肖 栩 栩 欲 活 , 見 者 莫 不 稱 奇 。 若 望 將 圖 中 聖 跡 , 譯 以 華 文 ,<br />

注 於 冊 上 , 崇 禎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 趨 朝 進 呈 , 當 蒙 皇 上 賞 收 。…… 又 召 諸 王<br />

后 妃 來 觀 , 將 冊 像 事 蹟 , 為 之 指 示 講 解 , 王 后 諸 人 , 即 謙 恭 下 拜 , 已 而 命<br />

將 冊 像 , 供 奉 殿 廷 。 若 望 乃 乘 機 上 書 , 闡 明 天 主 造 世 宰 世 , 及 降 凡 救 世 之<br />

理 , 力 勸 皇 上 奉 教 ,…… 崇 禎 帝 , 因 左 右 侍 從 不 乏 奉 教 之 人 , 業 已 習 聞 其<br />

說 , 茲 又 閱 若 望 章 奏 , 頗 為 心 動 , 雖 未 能 毅 然 信 從 , 而 於 聖 教 之 真 正 , 異<br />

端 之 無 根 , 固 已 灼 有 所 見 。…… 僉 謂 , 崇 禎 帝 業 已 棄 絕 異 端 , 或 將 奉 天 主<br />

教 , 亦 未 可 知 , 此 雖 揣 測 之 詞 , 於 教 會 之 推 行 , 則 大 有 裨 益 。 一 時 風 聲 所<br />

90<br />

91<br />

陈 前<br />

集<br />

册<br />

年<br />

92 António de Gouveia , Cartas Ânuas da China : 1636, 1643 a 1649 . Edição, Introdução e Notas de<br />

Horácio Peixoto de Araújo ,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e Lisboa, Biblioteca Nacional ,<br />

中<br />

1998 , P.184<br />

93<br />

前<br />

2 思 及 艾 先 生 行 迹 》, 载 《 徐 家 汇 藏 书 楼 明 清 天 主 教 文 献 》, 第 《 揭<br />

页 928。 ,<br />

1 陈 垣 学 术 论 文 集 》, 第 :《 垣<br />

明 末 殉 国 者 陈 于 阶 传 》, 页 249, ,《<br />

华 书 局<br />

。<br />

《 明 季 北 略 》, 下 册 , 卷 19,《 张 献 忠 陷 江 西 郡 县 》, 揭<br />

页 392~393。


一<br />

190 全<br />

( 集<br />

感 , 奉 教 者 日 增 月 盛 , 據 當 時 西 士 所 記 載 , 崇 禎 末 年 , 傳 教 十 三 省 ,( 當<br />

時 全 國 止 十 五 省 , 惟 雲 貴 未 傳 到 。) 教 友 約 十 五 六 萬 , 內 有 大 官 十 四 員 ,<br />

進 士 十 名 , 舉 人 十 一 名 , 秀 才 生 監 數 百 計 。 94<br />

崇 禎 雖 最 終 未 能 奉 教 , 但 明 朝 宮 廷 及 上 層 士 大 夫 奉 教 之 風 已 相 當 流 行 。《 中<br />

國 基 督 徒 史 》:<br />

湯 若 望 進 宮 後 , 便 與 好 幾 位 太 監 建 立 友 誼 , 使 他 們 初 步 學 到 了 《 福 音 書 》。<br />

他 是 要 靠 這 些 太 監 而 向 皇 帝 本 人 傳 教 嗎 ? 一 位 新 的 公 斯 當 定 ( 康 斯 坦 丁 ,<br />

Constantine) 之 夢 可 能 仍 在 牽 動 這 些 耶 穌 會 士 的 思 想 , 他 們 朝 思 暮 想 的 就<br />

是 基 督 宗 教 在 羅 馬 全 盛 時 期 的 榮 耀 。……1637 年 ,18 位 上 層 宮 廷 貴 夫 人<br />

接 受 洗 禮 。…… 這 樣 的 皈 依 不 斷 增 加 ,1642 年 達 到 五 十 餘 人 。 95<br />

可 見 , 到 明 王 朝 滅 亡 的 前 夕 , 天 主 教 已 在 明 朝 的 上 層 社 會 紮 下 很 深 的 根 基 。<br />

如 果 明 朝 不 亡 ,“ 他 們 朝 思 暮 想 的 就 是 基 督 教 在 羅 馬 全 盛 時 期 的 榮 耀 ” 也 許 就 可 能<br />

在 中 國 實 現 。 然 而 滿 清 鐵 騎 的 入 關 與 南 下 , 粉 碎 了 耶 穌 會 歸 化 明 王 朝 的 宏 偉 計<br />

畫 , 但 是 耶 穌 會 並 沒 有 放 棄 這 一 計 畫 。 隨 著 福 王 政 權 在 南 京 的 建 立 , 他 們 意 識 到 ,<br />

殘 存 的 南 明 政 權 更 需 要 外 來 力 量 的 支 援 , 而 澳 門 則 是 可 以 對 南 明 政 權 進 行 有 力 支<br />

持 的 最 重 要 力 量 。 於 是 他 們 又 開 始 了 新 的 歸 化 明 王 朝 的 計 畫 , 即 繼 續 扶 持 南 明 政<br />

權 , 支 持 南 明 政 權 的 中 興 大 業 , 力 圖 讓 明 王 朝 自 上 而 下 地 歸 依 天 主 教 , 並 由 此 而<br />

改 善 澳 門 與 明 政 府 的 關 係 。 這 一 計 畫 的 實 施 , 首 先 是 有 利 於 天 主 教 對 華 傳 教 , 其<br />

次 也 會 給 澳 門 帶 來 極 大 的 利 益 。 畢 方 濟 的 進 貢 與 上 疏 即 是 這 一 決 策 的 第 一 步 行<br />

動 。<br />

澳 門 教 會 為 畢 方 濟 向 弘 光 政 權 的 進 貢 做 了 充 分 的 準 備 , 共 籌 集 到 各 種 外 來 器<br />

物 及 動 物 達 11 種 , 即 : 星 屏 一 架 、 輿 屏 一 架 、 西 琴 一 張 、 風 簧 壹 座 、 自 鳴 鐘 壹<br />

架 、 千 里 鏡 壹 筒 、 玻 璃 盞 四 具 、 西 香 陸 炷 、 火 鏡 壹 圓 、 沙 漏 壹 具 、 白 鸚 鵡 壹 隻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畢 方 濟 進 貢 的 “ 星 屏 ” 與 “ 輿 屏 ”。“ 星 屏 ” 當 是 人 工 製 作 的 《 天 文 圖 》<br />

屏 風 ,“ 輿 屏 ” 則 是 人 工 製 作 的 《 地 理 圖 》 屏 風 。 我 們 認 為 這 兩 幅 圖 均 應 是 畢 方 濟<br />

所 作 。 據 巴 爾 托 利 《 中 國 耶 穌 會 史 》:<br />

其 ( 畢 方 濟 ) 正 直 賢 良 , 精 通 天 文 、 數 理 …… 後 有 朝 旨 至 , 命 其 測 量 北 極<br />

高 度 , 觀 察 日 蝕 , 改 良 曆 法 , 是 亦 與 官 吏 接 交 之 良 法 也 。 方 濟 預 測 某 日 某<br />

時 有 日 、 月 蝕 , 其 後 果 驗 , 由 是 人 愈 重 之 。 96<br />

可 見 畢 方 濟 確 實 是 一 位 “ 精 通 天 文 ” 的 西 教 士 。 畢 方 濟 輿 地 之 學 亦 十 分 精 到 ,<br />

現 存 於 梵 蒂 岡 教 廷 、 維 也 納 奧 地 利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比 利 時 根 特 大 學 、 瑞 典 斯 德 哥 爾<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94<br />

前<br />

96<br />

前 法<br />

95(<br />

年<br />

页 142~144,<br />

《 天 主 教 传 行 中 国 考 》, 卷 4, 载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籍 汇 编 》, 揭<br />

页 115~117。<br />

光 启 文 化 事 业 ,2005<br />

。<br />

) 沙 百 里 著 , 耿 昇 、 郑 德 弟 原 译 , 古 伟 瀛 、 潘 玉 玲 增 订 :《 中 国 基 督 徒 史 》,<br />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 页 144。 揭


》“ 译<br />

102<br />

前 。) 年<br />

(Francisco<br />

,1986<br />

,1983<br />

:“<br />

当<br />

。” 以<br />

及<br />

, 章<br />

,1996 年<br />

海 远 东 出 版 社 上<br />

,“ 臣<br />

191 題<br />

摩 大 學 圖 書 館 的 1648 年 《 坤 輿 全 圖 》 即 為 畢 方 濟 所 作 。 97 我 們 認 為 , 畢 方 濟 進<br />

問 個 幾 的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貢 的 這 架 “ 輿 屏 ” 就 是 以 他 繪 製 的 《 坤 輿 全 圖 》 製 作 成 屏 風 的 , 98 而 他 繪 製 這 幅 《 坤<br />

輿 全 圖 》 亦 是 準 備 進 獻 明 廷 的 貢 品 , 現 存 的 幾 份 印 本 應 是 畢 方 濟 1648 年 在 廣 州<br />

刊 刻 的 。 又 據 《 明 季 南 略 》 卷 四 中 保 存 的 一 條 資 料 :<br />

( 弘 光 元 年 (1645) 五 月 十 一 日 壬 辰 ) 附 記 :( 馬 ) 士 英 衛 卒 三 百 人 , 從<br />

通 濟 門 出 , 門 者 不 放 , 欲 兵 之 。 乃 出 私 衙 元 寶 三 廳 , 立 刻 搶 盡 。 有 一 圍 屏 ,<br />

瑪 瑙 石 及 諸 寶 所 成 , 其 價 無 算 , 乃 西 洋 貢 入 者 , 百 姓 擊 碎 之 , 各 取 一 小 塊<br />

即 值 百 余 金 。 99<br />

圍 屏 , 即 是 環 繞 障 蔽 的 屏 風 , 取 一 小 塊 即 價 值 百 余 金 , 可 以 反 映 這 一 圍 屏 是<br />

極 為 稀 罕 貴 重 之 物 , 而 這 “ 西 洋 貢 入 ” 的 “ 圍 屏 ” 也 應 是 畢 方 濟 進 貢 的 “ 星 屏 ” 或 “ 輿<br />

屏 ” 中 的 一 架 , 因 為 弘 光 朝 一 年 間 , 西 洋 入 貢 者 僅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畢 方 濟 這 一<br />

次 。 如 此 貴 重 精 緻 的 工 藝 品 , 再 加 上 畢 方 濟 親 自 繪 製 的 天 文 、 地 理 圖 , 可 以 想 見 ,<br />

澳 門 教 會 與 畢 方 濟 為 這 次 進 貢 所 作 的 精 心 準 備 。 可 以 說 這 次 進 貢 是 繼 萬 曆 二 十 九<br />

年 (1601) 利 瑪 竇 進 貢 後 , 傳 教 士 第 二 次 大 規 模 地 向 明 廷 進 貢 。 利 瑪 竇 的 進 貢 是<br />

澳 門 耶 穌 會 長 期 的 準 備 與 支 持 才 得 以 完 成 的 , 100 畢 方 濟 這 次 進 貢 亦 獲 得 了 澳 門 教<br />

會 的 大 力 支 持 , 所 進 貢 的 物 品 價 值 甚 至 超 過 萬 曆 二 十 九 年 的 進 貢 。 101<br />

如 果 我 們 推 定 , 崇 禎 十 七 年 (1644) 五 月 福 王 即 位 南 京 的 消 息 傳 到 澳 門 需 要<br />

兩 三 個 月 的 話 , 那 麼 澳 門 方 面 新 政 策 的 制 定 至 少 應 在 崇 禎 十 七 年 八 月 間 。 崇 禎 十<br />

七 年 春 , 張 獻 忠 部 與 明 軍 左 良 玉 戰 , 大 敗 , 遂 率 軍 從 楚 入 川 。 102 廣 州 至 南 京 道 又<br />

97<br />

李<br />

年<br />

仅 知 国 家 图 书 馆 善 本 部 藏 有 民 国 年 间 据 梵 蒂 冈 图 书 馆 藏 《 坤 舆 全 图 》 木 刻 本 的 摄 影 本 。 据<br />

图 为 毕 方 济<br />

于 南 京 绘 制 , 转 引 自<br />

Bernard-Maitre,op. cit., p.347, 该<br />

Sambiasi)1633 年<br />

国<br />

(1623~1688)—— 鲁<br />

科<br />

工<br />

外<br />

,2001<br />

98<br />

将<br />

以 华 文 , 刻 为 《 万 国 图 》 屏 风 ”。 庞 迪 我 、 熊 三 拔 亦 制 作 《 万 国 地 海 全 图 》 屏 风 国 所 刻 《 万 国 地 海 全 图 》 原 有 四 扇 , 今 止 得 二 扇 , 谨 将 原 屏 风 照 式 图 画 , 仍 补 完 《 中 国 图 》 及 《 西 图<br />

聪 :《 欧 洲 收 藏 部 分 中 文 古 地 图 叙 录 》, 页 8~10, 孝<br />

际 文 化 出 版 公 司<br />

。 我 国 现<br />

南 方 国 图 》 二 扇 , 共 四 扇 , 皆 易 以 华 文<br />

上 参 阅 艾 儒 略 著 、 谢 方 校 释 《 职 方 外 记 》 卷 首 李 之<br />

社 地 图 绘 制 在 屏 风 上 作 为 礼 品 似 为 明 末 上 流 社 会 之 时 尚 , 如 李 之 藻 就 将 利 玛 窦 的 《 万 国 坤 舆 页<br />

《 西 洋 乾 象 坤 舆 图 二 屏 总 序 》:“ 皇 明 崇 祯 初 年 , 西 洋 人 汤 若 望 作 《 乾 象 坤 舆 图 》, 作 八 帖 , 为 屏<br />

· 阳 《 南 怀 仁 对 中 国 地 理 学 和 制 图 学 的 贡 献 》, 载 魏 若 望 《 传 教 士 学 东 林<br />

· · 师 交 家 南 怀 程 家<br />

《28 都<br />

章<br />

,2004<br />

仁<br />

国 际 学 术 研 讨 会 论 文 集 》, 页 140, 汶<br />

163,<br />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br />

。 年<br />

中<br />

99<br />

前<br />

章<br />

年 。 日 本 南 蛮 屏 风 画 中 也 有 不 少 地 图 屏 风 , 如<br />

市 图 及 万 国 图 屏 风 》、《 世 界 地 图 屏 风 》、《 万<br />

上<br />

100<br />

何<br />

卷<br />

章<br />

卷<br />

章<br />

书 局<br />

耶 稣 会 获 得 在 北 京 一 个 多 世 纪 居 住 权 的 礼 物 不 到 九 百 达 克 特 , 这 笔 钱 还 是 在 。<br />

6 刻 职 方 外 记 序 》, 庞 迪 我 、 熊 三 拔 《 奏 疏 》 页 《 藻<br />

页 17,<br />

华 书 局<br />

。 又 朝 鲜 崔 锡 鼎<br />

《 明 季 南 略 》, 卷 4,《 马 士 英 奔 浙 》, 揭<br />

,<br />

华<br />

8 转 引 自 黄 时 鉴 、 龚 缨 晏 《 利 玛 窦 世 界 地 图 研 究 》 第 ”。 子<br />

页 120, ,<br />

海 古 籍 出 版 社<br />

101<br />

史<br />

年<br />

使<br />

迁 称 船 难 后 , 澳 门 的 耶 稣 会 修 道 院 院 长 想 千 方 设 百 法 募 集 的 。”(( 美 ) 史 景 迁 著 , 陈 恒 、 梅 景<br />

及<br />

中<br />

8 图 屏 风 》 等 , 参 见 上 引 《 利 玛 窦 世 界 地 图 研 究 》, 第 绘 国<br />

,<br />

1599 年<br />

,2005<br />

页 130。<br />

页 214。<br />

,<br />

义 征 译 :《 利 玛 窦 的 记 忆 之<br />

西 方 遇 到 西 方 》,<br />

4 等 译 :《 利 玛 窦 札 记 》, 第 济 高<br />

第 1<br />

页 314,<br />

第 4<br />

第 9<br />

页 377~378,<br />

宫 ——<br />

第 6<br />

页 263,<br />

《 明 季 南 略 》, 卷 10,《 张 献 忠 乱 蜀 本 末 》, 揭<br />

页 353。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1552-1773)》, 揭<br />

一<br />

192 全<br />

( 集<br />

通 。 那 麼 畢 方 濟 攜 帶 貢 品 從 澳 門 出 發 到 南 京 , 途 中 約 需 三 個 月 , 亦 即 十 一 月 底 或<br />

十 二 月 初 才 能 到 達 南 京 , 這 一 時 間 的 判 定 正 好 與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上 疏 進 貢 吻 合 。<br />

再 從 《 畢 方 濟 奏 摺 》 中 為 弘 光 朝 提 出 的 富 國 強 兵 四 策 來 看 , 全 是 為 加 強 澳 門<br />

與 明 政 府 的 關 係 或 是 直 接 為 澳 門 謀 取 利 益 的 。( 一 ) 修 曆 , 修 曆 的 人 員 需 從 澳 門<br />

選 送 ;( 二 ) 採 礦 ,“ 宜 往 澳 取 精 識 礦 路 之 儒 ”;( 三 ) 開 海 通 商 , 則 更 是 開 放 與 澳<br />

門 的 海 上 貿 易 , 允 許 葡 商 進 入 廣 州 市 場 ;( 四 ) 購 銃 , 則 是 入 澳 購 買 澳 門 生 產 的<br />

西 洋 大 炮 。 非 常 明 顯 , 畢 方 濟 的 進 貢 與 上 疏 完 全 是 在 澳 門 教 會 的 支 持 與 影 響 下 完<br />

成 的 一 次 外 交 行 為 。 耶 穌 會 希 望 通 過 這 一 計 畫 達 到 三 贏 的 局 面 。 首 先 是 支 持 了 南<br />

明 政 權 的 中 興 大 業 ; 其 次 是 解 決 明 末 以 來 澳 門 經 濟 中 出 現 的 困 局 ; 三 是 通 過 這 些<br />

支 持 進 一 步 達 到 以 天 主 教 歸 化 明 王 朝 的 目 的 。<br />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七 日 , 南 明 政 府 即 批 復 :“ 奉 聖 旨 海 禁 初 開 , 畢 方 濟 著<br />

劉 若 金 帶 往 海 上 ,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 這 實 際 上 是 派 畢 方 濟 、 劉 若 金 代 表 南 明 政 府<br />

去 與 澳 門 葡 人 談 判 , 以 爭 取 澳 門 的 支 援 。 此 事 費 賴 之 《 畢 方 濟 傳 》 有 載 :<br />

弘 光 帝 立 , 一 面 與 滿 人 議 和 , 一 面 任 畢 方 濟 為 使 臣 赴 澳 門 葡 人 處 求 援 。 澳<br />

門 院 長 ( 耶 穌 會 院 )Gaspard de Amaral 神 父 召 開 會 議 , 由 日 本 中 國 省 區 監<br />

會 鐸 Emmanuel de Azevedo 神 父 主 持 , 議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 畢 方 濟 可 接 受 此<br />

任 務 , 條 件 是 不 妨 礙 教 務 與 耶 穌 會 會 規 ; 另 外 , 首 先 有 利 於 教 會 , 其 次 有<br />

利 於 澳 門 地 區 。 於 是 畢 方 濟 允 為 使 臣 , 但 求 事 成 之 後 , 允 許 自 由 傳 教 , 並<br />

許 教 友 建 設 教 堂 。 103<br />

這 一 次 畢 方 濟 與 澳 門 方 面 的 海 上 談 判 獲 得 成 功 , 於 是 , 弘 光 帝 于 弘 光 元 年 三<br />

月 末 正 式 發 佈 詔 書 , 任 命 畢 方 濟 神 父 為 欽 差 大 臣 前 往 澳 門 , 現 錄 詔 書 原 文 :<br />

爾 畢 生 為 貴 國 盡 職 服 務 , 忠 誠 、 謹 慎 , 且 精 通 科 學 , 而 今 朕 命 爾 為 欽 差 大<br />

臣 , 赴 廣 東 向 澳 門 城 的 商 人 開 放 海 禁 詔 令 , 安 撫 眾 人 , 商 船 可 往 返 , 中 華<br />

賴 有 供 應 , 人 民 得 以 便 利 , 朕 發 現 爾 等 系 …… 之 人 , 可 自 由 往 返 貿 易 , 任<br />

何 人 不 得 阻 攔 。 此 事 雙 方 共 贏 ; 爾 等 長 居 鎮 境 , 並 經 常 在 遷 貿 他 國 , 此 已<br />

非 一 朝 之 事 。 茲 朕 廢 除 海 禁 , 依 照 律 例 , 所 有 往 來 船 隻 , 所 裝 商 品 接 受 檢<br />

查 , 你 們 追 求 應 得 利 益 , 朕 亦 得 便 。 從 今 以 後 , 不 得 受 奸 人 指 使 , 違 反 律<br />

例 , 不 得 矇 騙 稅 口 , 夾 帶 貨 物 , 收 贓 , 否 則 將 遭 懲 處 。 朕 之 官 員 應 為 朕 著<br />

想 , 善 待 番 商 , 中 外 一 體 , 勿 滋 事 , 戒 突 亂 。 此 詔 書 下 達 之 時 尚 未 繳 納 之<br />

關 稅 , 特 赦 免 繳 。 爾 等 忠 誠 , 中 華 受 益 , 朕 當 另 行 開 恩 , 爾 等 定 不 會 失 望 。<br />

欽 差 大 臣 須 謹 慎 行 事 , 使 其 知 曉 朕 之 旨 意 。 為 朕 事 業 之 效 勞 , 當 得 重 報 。<br />

104<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103<br />

前<br />

104<br />

阿<br />

49-V-13.fº 381v-382。<br />

》,JA 达 图 书 馆 ,《 耶 稣 会 士 在 亚 洲 儒 页<br />

163。


(1552-1773)》,<br />

193 題<br />

臨 行 前 , 弘 光 帝 還 為 畢 方 濟 題 詞 :<br />

的 幾 個 問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聖 諭 歐 邏 巴 陪 臣 畢 方 濟 : 誠 于 事 天 , 端 于 修 身 , 信 義 素 孚 。 弘 光 歲 次 乙 酉<br />

105<br />

春 王 吉 旦 立<br />

《 聖 教 史 略 》 卷 十 二 載 :<br />

於 是 預 備 登 程 。 皇 上 乃 崇 其 官 銜 。 給 他 隨 員 從 仆 多 人 。 帶 兵 三 千 名 。 起 節<br />

南 下 。 一 路 地 方 官 款 接 如 禮 。 澳 門 葡 國 總 督 聞 信 。 盛 陳 儀 仗 迎 迓 。 如 迎 大<br />

臣 之 禮 。 不 料 。 所 商 各 節 。 方 將 就 緒 。 而 南 京 失 守 之 信 忽 至 。 事 遂 中 止 。<br />

106<br />

弘 光 帝 于 弘 光 元 年 五 月 (1645 年 6 月 ) 被 俘 , 南 京 失 守 , 弘 光 朝 與 澳 門 交<br />

往 事 遂 告 中 止 。 但 畢 方 濟 出 使 澳 門 並 沒 有 半 途 而 廢 。 據 費 賴 之 《 畢 方 濟 傳 》:<br />

時 唐 王 立 于 福 州 , 年 號 隆 武 。 唐 王 前 識 畢 方 濟 於 常 熟 , 至 是 仍 以 弘 光 委 任<br />

之 事 委 諸 方 濟 , 並 作 書 召 之 。 107<br />

澳 門 耶 穌 會 士 1645 年 12 月 2 日 的 信 也 有 記 載 :<br />

從 皇 帝 自 盡 以 來 ( 崇 禎 帝 ) 地 方 官 長 選 了 皇 帝 之 叔 ( 弘 光 ) 即 位 于 南 京 。<br />

新 皇 帝 和 畢 方 濟 (François Sambiasi) 神 父 的 感 情 很 好 , 所 以 用 欽 使 的 名<br />

義 遣 他 到 澳 門 , 賞 賜 他 穿 了 大 紅 朝 服 , 還 賜 了 許 多 其 他 尊 貴 的 官 銜 , 都 經<br />

辭 謝 不 受 的 了 。 用 這 儀 仗 進 程 之 前 , 畢 神 父 曾 先 求 副 省 長 (Gaspar<br />

d’Amara) 准 許 , 得 准 後 , 他 才 從 廣 州 動 身 。 當 他 入 城 的 一 天 , 合 城 文 武<br />

官 員 都 出 城 外 前 去 迎 接 。 畢 神 父 就 在 這 歡 迎 聲 中 進 了 城 。 倘 我 們 在 這 城<br />

裏 , 沒 有 那 些 和 我 們 素 乏 好 感 的 人 , 這 禮 節 原 來 還 要 隆 重 些 。 神 父 的 從 人<br />

很 多 , 攜 有 許 多 絲 織 的 旗 , 都 是 紅 底 子 上 繪 了 十 字 架 像 , 在 船 上 —— 從 內<br />

河 乘 來 的 船 上 —— 也 有 一 面 十 字 旗 。 這 樁 出 人 意 料 的 事 情 , 使 人 一 方 面 驚<br />

訝 , 一 方 面 安 慰 。 從 前 我 們 做 夢 也 沒 有 想 到 , 在 這 短 期 內 , 能 發 生 如 此 的<br />

大 奇 跡 。 當 神 父 正 在 這 城 中 辦 事 時 , 傳 到 了 這 個 消 息 : 新 皇 帝 懼 為 滿 人 所<br />

俘 , 已 削 髮 為 僧 了 。 似 乎 戴 過 皇 冠 的 頭 髮 , 是 不 能 容 忍 再 戴 別 的 東 西 的 !<br />

福 建 官 紳 已 擁 立 了 新 皇 帝 ( 隆 武 ) 仍 系 皇 族 。 臣 民 有 了 這 個 新 皇 , 得 享 目<br />

前 的 幸 福 , 可 免 臣 服 于 滿 洲 異 族 , 而 為 其 俘 虜 。 因 滿 洲 人 是 他 們 所 視 為 蠻<br />

夷 的 。<br />

因 了 這 個 新 皇 的 擁 立 , 我 們 耶 穌 會 得 到 極 大 的 利 益 。 為 全 滿 我 們 的 希 望 ,<br />

只 還 缺 一 事 , 即 新 皇 尚 未 奉 教 。 但 除 此 以 外 , 可 說 純 系 我 們 的 人 了 。 新 皇<br />

同 畢 神 父 極 稱 友 善 , 大 人 可 在 他 為 表 示 最 大 的 友 善 特 給 畢 公 的 一 函 上 就 知<br />

道 其 梗 概 了 。 即 位 後 得 悉 畢 公 所 受 前 皇 的 優 異 寵 遇 , 便 諭 令 仍 留 原 任 , 一<br />

105<br />

前<br />

。<br />

106<br />

萧<br />

107<br />

前<br />

中 国 天 主 教 史 人 物 传 》, 上 册 , 若 瑟 :《 圣 教 史 略 》, 卷 12,《 毕 方 济 出 使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页 北 献 县 耶 稣 会 河<br />

,1932 年<br />

页 200。<br />

页 87,<br />

163。


德<br />

一<br />

194 全<br />

( 集<br />

切 優 遇 特 寵 , 悉 仍 其 舊 。 且 諭 令 廣 東 地 方 官 禮 遇 畢 公 , 一 如 皇 家 自 己 的 人 。<br />

諭 到 , 一 切 遵 命 而 行 。 新 皇 又 賞 賜 畢 公 一 敕 牓 , 四 周 刻 有 花 紋 , 文 字 系 金<br />

鑲 的 , 皆 系 頌 揚 畢 神 父 和 其 他 在 中 國 多 年 傳 天 主 教 的 大 西 洋 人 。 這 是 廣 東<br />

地 方 官 很 驚 訝 的 。 108<br />

這 封 信 還 提 到 :<br />

准 這 一 年 內 入 澳 門 口 的 商 船 貨 物 , 得 免 繳 納 入 口 稅 , 此 數 很 大 , 達 1200<br />

Xarafini。 畢 神 父 又 另 得 一 諭 , 賜 葡 人 得 享 很 大 自 由 , 可 到 廣 州 去 營 商 。<br />

又 為 許 多 供 給 澳 門 糧 食 的 埠 口 上 , 皆 得 免 稅 。 最 後 又 得 皇 恩 , 在 廣 州 城 內<br />

敕 建 一 天 主 教 堂 。 但 皇 上 所 賜 帑 款 , 已 婉 言 辭 卻 了 。 此 舉 同 會 士 是 不 很 贊<br />

同 的 。 但 畢 公 熟 悉 中 國 情 形 , 他 知 道 有 時 能 辭 卻 一 種 恩 惠 , 正 所 以 備 得 很<br />

大 的 恩 惠 。 教 外 的 最 重 要 官 長 , 其 中 如 總 督 , 109 也 捐 有 大 宗 錢 款 , 為 建 造<br />

聖 堂 費 用 。 110<br />

葡 萄 牙 國 家 檔 案 館 還 保 存 一 份 1645 年 12 月 20 日 的 檔 。 檔 的 主 要 內 容 亦 是 :<br />

免 國 王 兩 條 船 稅 , 澳 門 船 免 全 年 。 並 證 明 畢 方 濟 為 中 國 皇 帝 大 使 。 111<br />

( 三 ) 畢 方 濟 三 使 澳 門 (1646 年 )<br />

從 上 述 資 料 看 , 畢 方 濟 第 二 次 出 使 澳 門 是 受 南 明 弘 光 、 隆 武 二 帝 之 托 , 其 抵<br />

達 澳 門 的 時 間 應 是 1645 年 12 月 初 。 112 “( 畢 方 濟 ) 神 父 在 澳 門 逗 留 了 一 個 月 ”,<br />

113<br />

這 一 次 出 使 大 約 是 在 隆 武 二 年 (1646) 正 月 間 結 束 。 這 從 被 譯 為 法 文 的 隆 武 的<br />

一 封 詔 書 可 知 :<br />

臣 民 強 我 監 國 , 汝 識 我 已 二 十 年 , 我 誓 恢 復 祖 業 而 竭 力 為 吾 民 謀 幸 福 。 盼<br />

我 老 友 速 來 以 備 諮 詢 。 我 作 書 召 汝 已 三 次 , 今 欲 任 汝 為 武 職 大 員 , 然 後 任<br />

汝 為 使 臣 , 願 汝 有 以 慰 我 。 隆 武 元 年 正 月 初 四 日 。 114<br />

此 詔 書 署 款 時 間 為 “ 隆 武 元 年 正 月 初 四 ”, 唐 王 聿 鍵 是 弘 光 元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在<br />

福 州 即 位 , 當 年 即 “ 改 元 隆 武 ”。 隆 武 元 年 只 能 從 六 月 十 五 日 起 算 , 故 無 “ 隆 武 元<br />

年 正 月 初 四 ” 說 。 可 知 , 此 “ 隆 武 元 年 正 月 初 四 ”, 當 為 “ 隆 武 二 年 正 月 初 四 ”。 就<br />

是 隆 武 帝 下 詔 書 將 畢 方 濟 從 澳 門 召 回 的 時 間 應 是 隆 武 二 年 正 月 初 四 日 。<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108<br />

前<br />

卷<br />

号<br />

109 1645 年<br />

载<br />

110<br />

前<br />

111<br />

葡<br />

Jesuit.,liv. 83,doc. n° 57。<br />

卷<br />

号<br />

112<br />

根<br />

年<br />

月<br />

6 明 末 耶 稣 会 士 一 封 信 》, 载 《 国 立 北 平 图 书 馆 馆 刊 》 第 《 揭<br />

第 5<br />

页 4855。 ,<br />

113 António de Gouveia , Cartas Ânuas da China : 1636, 1643 a 1649 . Edição, Introdução e Notas de<br />

Horácio Peixoto de Araújo ,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e Lisboa, Biblioteca Nacional ,<br />

亚<br />

1998 , P.274.<br />

114<br />

前<br />

5 总 督 为 丁 魁 楚 。 前 揭 《 天 主 教 传 行 中 国 考 》 卷 广 两<br />

:“( 丁 魁 楚 ) 亦 曾 进 教 受 洗 ,<br />

6 明 末 耶 稣 会 士 一 封 信 》, 载 《 国 立 北 平 图 书 馆 馆 刊 》 第 《 揭<br />

第 5<br />

页 4856。 ,<br />

名 路 加 ”, 此 信 称 他 为 教 外 人 士 , 可 见 丁 氏 应 为 一 同 情 和 支 持 天 主 教 的 教 外 人 士 。 圣<br />

ANTT/Cart. 国 家 档 案 馆 藏 , 牙 萄<br />

1645 稣 会 耶 据<br />

12 , 毕 方 济 抵 达 广 东 后 , 至 报 年<br />

抵 澳 , 且 与 澳 门 圣 保 禄 学 院 院 长 卡 斯<br />

· 尔 巴<br />

· 拉 尔 ( 即 谭 玛 尔 ) 有 两 三 封 信 磋 商 。 玛<br />

《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及 书 目 》, 上 册 , 页 146。 揭


(1552-1773)》,<br />

(1552-1773)》,<br />

(1552-1773)》,<br />

195 題<br />

第 二 次 出 使 澳 門 之 行 雖 已 結 束 , 但 作 為 明 朝 政 府 出 使 澳 門 的 目 的 似 乎 尚 未 達<br />

問 個 幾 摺 奏 濟 方 畢 士 會 穌 耶 利 大 義 末 明 於 關<br />

到 。 雖 然 明 朝 政 府 對 澳 門 方 面 已 給 予 相 當 多 的 優 惠 條 件 , 包 括 赴 廣 州 自 由 通 商 、<br />

免 稅 及 建 教 堂 , 但 澳 門 方 面 卻 未 見 任 何 對 明 王 朝 援 助 的 承 諾 和 行 動 。 可 見 , 畢 方<br />

濟 第 二 次 出 使 澳 門 並 未 完 成 使 命 。<br />

隆 武 二 年 (1646) 正 月 後 , 畢 方 濟 奉 召 至 福 州 , 面 見 隆 武 。 據 《 畢 方 濟 傳 》:<br />

畢 方 濟 奉 命 而 至 , 隆 武 信 任 之 心 尤 切 , 欲 任 之 為 大 臣 。 時 隆 武 帝 位 頗 危 ,<br />

方 濟 勸 之 信 教 , 以 期 永 生 之 望 。 隆 武 許 其 在 廣 州 擁 有 教 堂 一 所 和 居 宅 一<br />

處 , 以 及 其 他 傳 教 特 權 。 115<br />

正 因 為 畢 方 濟 的 第 二 次 出 使 並 未 獲 得 澳 門 方 面 的 實 際 援 助 和 承 諾 。 隆 武 帝 遂<br />

派 畢 方 濟 第 三 次 出 使 澳 門 :<br />

方 濟 遂 以 使 臣 身 份 , 偕 同 太 監 龐 天 壽 同 赴 澳 門 。 116<br />

隆 武 二 年 (1646) 八 月 , 隆 武 帝 遇 難 。 畢 方 濟 第 三 次 出 使 澳 門 具 體 時 間 不 詳 ,<br />

據 《 耶 穌 會 士 在 亞 洲 》 中 的 資 料 , 畢 方 濟 1646 年 6 月 15 日 ( 農 曆 五 月 初 三 日 )<br />

還 在 福 州 , 但 從 龐 天 壽 已 參 加 隆 武 二 年 八 月 擁 立 永 曆 帝 監 國 的 會 議 來 看 , 117 畢 方<br />

濟 從 福 州 出 發 的 時 間 不 應 晚 于 隆 武 二 年 六 月 。 但 當 畢 方 濟 、 龐 天 壽 到 廣 州 時 , 隆<br />

武 政 權 已 經 覆 滅 , 故 新 立 桂 王 永 曆 政 權 “ 因 龐 天 壽 之 進 言 , 永 曆 仍 以 隆 武 所 予 特<br />

權 , 授 諸 畢 方 濟 ” 118 。 畢 方 濟 這 一 次 出 使 澳 門 , 結 束 的 時 間 應 在 1646 年 年 底 , 這<br />

一 次 出 使 獲 得 了 澳 門 葡 人 的 軍 事 支 持 。 施 白 蒂 《 澳 門 編 年 史 》:<br />

1646 年 , 尼 古 拉 · 費 雷 拉 (Nicolau Ferreira) 率 領 三 百 葡 萄 牙 士 兵 離 開 澳 門<br />

前 去 援 助 ( 駐 紮 在 南 方 的 ) 明 軍 抵 抗 清 軍 。 119<br />

費 賴 之 《 瞿 安 德 傳 》 亦 稱 :<br />

當 時 葡 萄 牙 軍 官 尼 古 拉 · 費 雷 以 拉 應 明 帝 之 請 , 率 領 葡 兵 300 人 從 澳 門 出<br />

發 , 入 中 國 內 地 參 與 勤 王 之 役 。 120<br />

陳 綸 緒 神 父 發 現 藏 于 西 班 牙 國 家 圖 書 館 的 珍 貴 文 獻 《 中 華 帝 國 局 勢 之 總 結 》<br />

一 書 中 收 錄 了 瞿 安 德 的 一 封 信 , 其 中 稱 :<br />

( 永 曆 元 年 (1647) 正 月 , 清 將 李 成 棟 犯 肇 慶 )…… 永 曆 帝 不 知 所 措 , 奉<br />

教 官 員 Lucas( 焦 璉 ) 適 時 出 現 , 他 屬 下 擁 有 強 大 兵 力 以 及 從 澳 門 來 的 葡<br />

萄 牙 槍 炮 手 , 我 與 這 位 聖 教 的 保 護 者 Doctor Lucas 同 行 。 另 一 位 在 永 歷 朝<br />

116<br />

117<br />

118<br />

前 119<br />

120<br />

前 1648<br />

, 为 毕<br />

页 62~66,<br />

10 月 年<br />

济 这 次 去 澳 门 , 庞 天 寿 实 际 上 , 参 见 金 国 平 、 吴 志 良 门 理 工 学 院 中 西 文 化 方<br />

澳<br />

115<br />

前<br />

季 南 略 》, 卷 9,《 粤 中 立 永 历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页 》,2004 同 行 。 现 存 葡 文 资 料 只 记 录 了 庞 天 寿 一 次 访 问 澳 门 , 《 庞 天 寿 率 团 访 澳 记 》,《 中 西 文 化 研 究 年 期 研 究 所 。 未 并<br />

334。<br />

163。 1 澳 门 编 年 史 》,《 十 七 世 纪 编 年 史 》, 页 53。<br />

揭 《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页 302。<br />

第<br />

163。


清 式 式 耜 守 桂 林 》 及 ( 清 ) 戴 笠 《 行 在 阳 秋 》<br />

124(<br />

一<br />

,2006<br />

五 。<br />

(1647)<br />

:“ 时<br />

瞿<br />

196 全<br />

( 集<br />

掌 兵 權 的 天 主 教 徒 是 龐 天 壽 , 鑒 於 兵 力 短 缺 , 龐 氏 遂 將 堡 壘 的 防 禦 工 作 交<br />

付 澳 門 來 援 的 槍 炮 手 ( 由 Nicolas Ferreyra 率 領 )。 121<br />

上 述 資 料 均 可 證 明 一 點 , 隆 武 二 年 (1646) 畢 方 濟 出 使 澳 門 獲 得 了 成 功 , 澳<br />

門 葡 人 派 葡 兵 三 百 人 支 援 剛 剛 建 立 的 永 曆 政 權 , 這 些 葡 兵 1646 年 底 從 澳 門 出<br />

發 ,1647 年 初 到 達 桂 林 , 被 安 置 在 奉 教 將 領 焦 璉 的 部 下 , 並 參 加 了 永 曆 元 年 的<br />

桂 林 保 衛 戰 。 122 錢 海 岳 《 南 明 史 》 卷 七 十 四 《 畢 方 濟 傳 》:<br />

永 曆 元 年 ,( 畢 方 濟 ) 入 桂 林 , 大 制 西 洋 銃 。 清 兵 迫 , 糾 夷 兵 三 百 , 助 瞿<br />

式 耜 城 守 , 大 破 清 兵 , 桂 林 獲 全 。 123<br />

可 見 , 畢 方 濟 及 他 赴 澳 門 帶 來 300 名 葡 萄 牙 士 兵 , 均 參 加 了 桂 林 保 衛 戰 , 在<br />

桂 林 他 還 幫 助 永 歷 朝 廷 製 造 了 西 洋 銃 , 這 些 由 畢 方 濟 製 造 的 西 洋 銃 , 在 桂 林 保 衛<br />

戰 中 還 發 揮 了 重 大 作 用 。 124<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本 文 是 在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金 國 平 先 生 鼎 力 支 援 下 完 成 的 , 金 先 生 不 僅 提 供 了 大<br />

量 珍 貴 的 葡 文 資 料 , 還 提 出 了 許 多 寶 貴 的 修 改 意 見 , 文 中 其 他 日 文 、 葡 文 資 料 則<br />

分 別 由 廣 東 外 語 外 貿 大 學 劉 小 珊 教 授 、 廣 東 工 業 大 學 田 渝 博 士 幫 助 翻 譯 , 在 此 一<br />

併 致 謝 !<br />

121 Chan, ):A European Document on the Fall of the Ming Dynasty<br />

(1644-1649),Monumenta Serica, no.35(1981-1983), pp.75-109, 转 年 绪 纶 Albert( 陈<br />

—— 明 蛇<br />

第 一 代 天 主 教 徒 》, 见 黄 一 农 《 两 头 的<br />

古 籍 出 版 社 。 末 清 初 的 第 一 代 天 主 教 徒 》, 海<br />

引 自 黄 一 农 :《 两 头<br />

末 清 初<br />

122<br />

详<br />

明 上<br />

123<br />

前<br />

月 乙 丑 条<br />

三 王 兵 将<br />

耜 与 焦 琏 分 门 婴 守 , 用 西 洋 铳 击 中 骑 兵 , 王 师 稍 均 顺<br />

有 相 同 之 载<br />

页 334,<br />

蛇 ——<br />

页 334~337。<br />

页 3548。<br />

《 南 明 史 》, 卷 74,《 毕 方 济 传 》, ) 徐 鼒 《 小 腆 纪 年 附 考 》, 下 册 , 揭<br />

治 帝 四 年<br />

抵 桂 林 。……<br />

卷 14,<br />

”; 前 揭 《 明 季 南 略 》 卷 12《 却<br />

页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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