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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於明末義大利耶穌愷士畢方濟奏摺的幾個問題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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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清 间 在 华 耶 稣 会 士 列 传 (1552-1773)》, 揭<br />

一<br />

192 全<br />

( 集<br />

通 。 那 麼 畢 方 濟 攜 帶 貢 品 從 澳 門 出 發 到 南 京 , 途 中 約 需 三 個 月 , 亦 即 十 一 月 底 或<br />

十 二 月 初 才 能 到 達 南 京 , 這 一 時 間 的 判 定 正 好 與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上 疏 進 貢 吻 合 。<br />

再 從 《 畢 方 濟 奏 摺 》 中 為 弘 光 朝 提 出 的 富 國 強 兵 四 策 來 看 , 全 是 為 加 強 澳 門<br />

與 明 政 府 的 關 係 或 是 直 接 為 澳 門 謀 取 利 益 的 。( 一 ) 修 曆 , 修 曆 的 人 員 需 從 澳 門<br />

選 送 ;( 二 ) 採 礦 ,“ 宜 往 澳 取 精 識 礦 路 之 儒 ”;( 三 ) 開 海 通 商 , 則 更 是 開 放 與 澳<br />

門 的 海 上 貿 易 , 允 許 葡 商 進 入 廣 州 市 場 ;( 四 ) 購 銃 , 則 是 入 澳 購 買 澳 門 生 產 的<br />

西 洋 大 炮 。 非 常 明 顯 , 畢 方 濟 的 進 貢 與 上 疏 完 全 是 在 澳 門 教 會 的 支 持 與 影 響 下 完<br />

成 的 一 次 外 交 行 為 。 耶 穌 會 希 望 通 過 這 一 計 畫 達 到 三 贏 的 局 面 。 首 先 是 支 持 了 南<br />

明 政 權 的 中 興 大 業 ; 其 次 是 解 決 明 末 以 來 澳 門 經 濟 中 出 現 的 困 局 ; 三 是 通 過 這 些<br />

支 持 進 一 步 達 到 以 天 主 教 歸 化 明 王 朝 的 目 的 。<br />

崇 禎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七 日 , 南 明 政 府 即 批 復 :“ 奉 聖 旨 海 禁 初 開 , 畢 方 濟 著<br />

劉 若 金 帶 往 海 上 , 商 議 澳 舶 事 宜 ”。 這 實 際 上 是 派 畢 方 濟 、 劉 若 金 代 表 南 明 政 府<br />

去 與 澳 門 葡 人 談 判 , 以 爭 取 澳 門 的 支 援 。 此 事 費 賴 之 《 畢 方 濟 傳 》 有 載 :<br />

弘 光 帝 立 , 一 面 與 滿 人 議 和 , 一 面 任 畢 方 濟 為 使 臣 赴 澳 門 葡 人 處 求 援 。 澳<br />

門 院 長 ( 耶 穌 會 院 )Gaspard de Amaral 神 父 召 開 會 議 , 由 日 本 中 國 省 區 監<br />

會 鐸 Emmanuel de Azevedo 神 父 主 持 , 議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 畢 方 濟 可 接 受 此<br />

任 務 , 條 件 是 不 妨 礙 教 務 與 耶 穌 會 會 規 ; 另 外 , 首 先 有 利 於 教 會 , 其 次 有<br />

利 於 澳 門 地 區 。 於 是 畢 方 濟 允 為 使 臣 , 但 求 事 成 之 後 , 允 許 自 由 傳 教 , 並<br />

許 教 友 建 設 教 堂 。 103<br />

這 一 次 畢 方 濟 與 澳 門 方 面 的 海 上 談 判 獲 得 成 功 , 於 是 , 弘 光 帝 于 弘 光 元 年 三<br />

月 末 正 式 發 佈 詔 書 , 任 命 畢 方 濟 神 父 為 欽 差 大 臣 前 往 澳 門 , 現 錄 詔 書 原 文 :<br />

爾 畢 生 為 貴 國 盡 職 服 務 , 忠 誠 、 謹 慎 , 且 精 通 科 學 , 而 今 朕 命 爾 為 欽 差 大<br />

臣 , 赴 廣 東 向 澳 門 城 的 商 人 開 放 海 禁 詔 令 , 安 撫 眾 人 , 商 船 可 往 返 , 中 華<br />

賴 有 供 應 , 人 民 得 以 便 利 , 朕 發 現 爾 等 系 …… 之 人 , 可 自 由 往 返 貿 易 , 任<br />

何 人 不 得 阻 攔 。 此 事 雙 方 共 贏 ; 爾 等 長 居 鎮 境 , 並 經 常 在 遷 貿 他 國 , 此 已<br />

非 一 朝 之 事 。 茲 朕 廢 除 海 禁 , 依 照 律 例 , 所 有 往 來 船 隻 , 所 裝 商 品 接 受 檢<br />

查 , 你 們 追 求 應 得 利 益 , 朕 亦 得 便 。 從 今 以 後 , 不 得 受 奸 人 指 使 , 違 反 律<br />

例 , 不 得 矇 騙 稅 口 , 夾 帶 貨 物 , 收 贓 , 否 則 將 遭 懲 處 。 朕 之 官 員 應 為 朕 著<br />

想 , 善 待 番 商 , 中 外 一 體 , 勿 滋 事 , 戒 突 亂 。 此 詔 書 下 達 之 時 尚 未 繳 納 之<br />

關 稅 , 特 赦 免 繳 。 爾 等 忠 誠 , 中 華 受 益 , 朕 當 另 行 開 恩 , 爾 等 定 不 會 失 望 。<br />

欽 差 大 臣 須 謹 慎 行 事 , 使 其 知 曉 朕 之 旨 意 。 為 朕 事 業 之 效 勞 , 當 得 重 報 。<br />

104<br />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br />

)<br />

103<br />

前<br />

104<br />

阿<br />

49-V-13.fº 381v-382。<br />

》,JA 达 图 书 馆 ,《 耶 稣 会 士 在 亚 洲 儒 页<br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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