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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E 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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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 非 符 合 下 述 條 件 , 否 則 左 軚 車 輛 不 得 根 據 按 第 43(1A) 條 發 出 的 試 車 牌 照 而 使 用 —<br />

(a) 該 車 輛 是 在 如 此 使 用 前 的 12 個 月 內 輸 入 香 港 的 ;<br />

(b) 該 車 輛 擬 轉 口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及<br />

(c) 該 車 輛 符 合 《1949 年 國 際 公 約 》 第 22 條 第 1、2 及 3 段 的 規 定 。<br />

(5) 除 第 (1) 及 (2) 款 及 第 46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按 第 43(1) 條 發 出 的 試 車 牌 照 僅 可 用 於 —<br />

(a) 駕 駛 在 送 交 汽 車 買 賣 者 或 展 出 者 過 程 中 的 未 登 記 非 左 軚 車 輛 ;<br />

(b) 為 向 有 可 能 買 車 的 人 作 出 售 前 示 範 而 駕 駛 非 左 軚 車 輛 ;<br />

(c) 為 作 機 械 測 試 而 駕 駛 非 左 軚 車 輛 ; 或<br />

(d) 為 檢 驗 、 修 理 或 售 前 改 裝 翻 新 而 駕 駛 非 左 軚 車 輛 。<br />

(6) 除 第 (1) 及 (2) 款 及 第 46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按 第 43(1A) 條 發 出 的 試 車 牌 照 僅 可 用 於 —<br />

(a) 駕 駛 在 送 交 汽 車 買 賣 者 或 展 出 者 過 程 中 的 未 登 記 左 軚 車 輛 ;<br />

(b) 為 檢 驗 、 修 理 或 售 前 改 裝 翻 新 而 駕 駛 左 軚 車 輛 ; 或<br />

(c) 為 將 未 登 記 左 軚 車 輛 轉 口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而 將 該 車 輛 駛 往 口 岸 或 邊 境 管 制 站 。<br />

(7) 如 本 規 例 授 權 某 車 輛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被 用 於 某 用 途 , 該 車 輛 不 得 根 據 該 牌 照 而 被 用 於 其 他 用 途 。<br />

(8) 在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使 用 非 左 軚 車 輛 時 , 在 車 上 運 載 的 乘 客 不 得 超 過 2 人 , 但 如 署 長 已 給 予 書 面 許<br />

可 , 准 其 運 載 超 過 2 名 乘 客 , 則 屬 例 外 , 而 在 此 情 況 下 , 乘 客 的 數 目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許 可 所 指 明 的<br />

數 目 。<br />

(9) 在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使 用 左 軚 車 輛 時 —<br />

(a) 除 該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或 獲 授 權 使 用 者 外 , 任 何 其 他 人 均 不 得 駕 駛 該 車 輛 ; 及<br />

(b) 該 車 輛 不 可 運 載 任 何 乘 客 。<br />

(10) 在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使 用 左 軚 車 輛 時 , 如 署 長 或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要 求 , 車 輛 的 駕 駛 人 須 隨 即 出 示<br />

該 車 輛 是 在 之 前 的 12 個 月 內 輸 入 香 港 的 證 據 。<br />

(2012 年 第 88 號 法 律 公 告 )<br />

條 : 48 試 車 牌 照 的 行 程 紀 錄 冊 L.N. 88 of 2012 09/07/2012<br />

(1) 試 車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須 就 根 據 該 牌 照 而 使 用 的 車 輛 所 行 駛 的 所 有 行 程 , 備 存 一 本 紀 錄 冊 。<br />

(2) 試 車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br />

(a) 紀 錄 冊 載 有 附 表 14 指 明 的 詳 情 ; 及<br />

(b) 除 該 附 表 另 有 指 明 外 , 該 等 詳 情 須 在 行 程 開 始 之 前 清 晰 可 讀 地 記 入 。<br />

(3) 將 有 關 詳 情 記 入 紀 錄 冊 的 人 , 須 確 保 記 入 的 詳 情 清 晰 可 讀 。<br />

(4) 在 署 長 或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要 求 時 , 試 車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須 隨 即 出 示 根 據 第 (1) 款 備 存 的 紀 錄 冊 ,<br />

以 供 查 閱 。<br />

(5) 正 在 駕 駛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而 使 用 的 非 左 軚 車 輛 的 獲 授 權 使 用 者 , 或 在 有 意 的 買 家 為 測 試 或 試 用 而<br />

駕 駛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而 使 用 的 非 左 軚 車 輛 時 在 場 及 掌 管 該 車 輛 的 獲 授 權 使 用 者 —<br />

(a) 須 在 該 車 輛 上 攜 帶 下 述 文 件 的 複 本 —<br />

(i) 紀 錄 冊 ; 或<br />

(ii) ( 如 紀 錄 冊 載 有 根 據 該 牌 照 使 用 車 輛 作 超 過 30 次 行 程 的 詳 情 ) 紀 錄 冊 中 載 有 最 近 30 次 行 程<br />

的 詳 情 的 部 分 ; 及<br />

(b) 在 署 長 或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要 求 時 , 須 隨 即 出 示 該 複 本 以 供 查 閱 。<br />

(6) 如 車 輛 的 構 造 僅 供 1 人 使 用 , 而 該 車 輛 正 由 有 意 的 買 家 為 測 試 或 試 用 而 根 據 試 車 牌 照 使 用 , 則 該<br />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第 (5)(a) 款 指 明 的 紀 錄 冊 的 複 本 或 紀 錄 冊 的 有 關 部 分 的 複 本 備 存 在 該 車 輛<br />

上 , 以 供 署 長 或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查 閱 。<br />

(2012 年 第 88 號 法 律 公 告 )<br />

第 374E <strong>章</strong> - 《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 規 例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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