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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E 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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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目 字 之 前 的 英 文 字 母 或 數 目 字 的 最 右 面 邊 緣 的 垂 直 線 , 橫 向 量 度 至 貫 穿 該 尾 隨 的 一<br />

個 英 文 字 母 或 數 目 字 的 最 左 面 邊 緣 的 垂 直 線 。<br />

2. 登 記 號 碼 的 展 示 及 登 記 號 碼 的 顏 色 、 構 造 、 裝 配 及 照 明<br />

(a) 除 (f) 節 另 作 訂 明 外 , 登 記 號 碼 須 垂 直 展 示 在 汽 車 的 車 頭 及 車 尾 , 以 便 該 登 記 號 碼 上 的 每 個<br />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均 屬 垂 直 ; 此 外 , 展 示 在 車 頭 的 登 記 號 碼 , 從 車 前 看 , 須 易 於 識 別 ; 而<br />

展 示 在 車 尾 的 , 則 從 車 後 看 , 須 易 於 識 別 。<br />

(b) 除 (c) 節 另 作 訂 明 外 , 登 記 號 碼 須 展 示 在 一 個 反 光 的 字 牌 上 , 該 字 牌 須 符 合 1972 年 9 月 11 日 公<br />

布 編 號 B.S.AU 145a 的 英 國 標 準 規 格 就 反 光 字 牌 而 訂 的 規 定 ; 該 字 牌 的 類 型 亦 須 為 署 長 已 就<br />

其 發 出 證 明 書 , 證 明 該 類 型 字 牌 是 符 合 該 等 規 定 的 。 此 外 - (1983 年 第 391 號 法 律 公 告 )<br />

(i) 展 示 在 汽 車 車 頭 的 登 記 號 碼 , 須 為 白 底 黑 色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 而 展 示 在 車 尾 的 , 則<br />

須 為 黃 底 黑 色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br />

(ii) 字 牌 上 構 成 白 底 或 黃 底 的 部 分 , 須 用 反 光 物 料 製 成 , 在 無 論 何 時 均 須 保 持 在 清 潔 及 有<br />

效 狀 況 ;<br />

(iii) 以 上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採 用 反 光 物 料 ; 及<br />

(iv) 字 牌 上 須 永 久 清 晰 地 標 有 B.S.AU 145a 的 規 格 編 號 , 以 表 示 該 車 牌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 該 字<br />

牌 製 造 廠 商 的 名 稱 、 商 標 或 其 他 識 別 該 廠 商 的 記 號 亦 須 永 久 清 晰 地 標 在 字 牌 上 。<br />

(c) 在 不 損 害 (b) 節 的 原 則 下 , 如 一 輛 雙 層 巴 士 的 設 計 是 將 一 個 登 記 號 碼 展 示 在 該 輛 巴 士 的 車<br />

尾 , 併 合 在 巴 士 結 構 內 , 並 採 用 內 裏 照 明 , 則 展 示 在 該 輛 巴 士 車 尾 的 登 記 號 碼 可 由 刻 在 黃<br />

色 表 面 上 耐 磨 的 黑 色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組 成 。 除 該 登 記 號 碼 外 , 該 表 面 上 不 得 刻 有 任 何 其<br />

他 英 文 字 母 、 數 目 字 或 標 記 。 (1983 年 第 391 號 法 律 公 告 )<br />

(d) 反 光 字 牌 須 牢 固 地 固 定 在 汽 車 上 。<br />

(e) 登 記 號 碼 上 的 任 何 英 文 字 母 或 數 目 字 須 屬 不 能 拆 除 者 ; 如 英 文 字 母 或 數 目 字 乃 分 開 製 造 ,<br />

但 只 要 是 焊 在 或 牢 固 地 釘 在 該 字 牌 的 表 面 , 則 並 不 違 反 本 規 定 。 此 外 , 如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br />

字 乃 展 示 在 一 塊 扁 平 字 牌 上 , 則 字 牌 可 製 有 凸 起 的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br />

(f) 登 記 號 碼 不 須 展 示 在 電 單 車 或 拖 車 的 車 頭 。 如 屬 傷 殘 者 車 輛 , 凡 署 長 已 豁 免 該 傷 殘 者 車 輛<br />

或 已 就 該 類 型 傷 殘 者 車 輛 豁 免 遵 守 (a) 節 的 規 定 , 則 有 關 的 登 記 號 碼 不 須 展 示 在 該 傷 殘 者 車<br />

輛 的 車 頭 。 (1984 年 第 262 號 法 律 公 告 )<br />

(g) 除 根 據 本 規 例 須 展 示 或 標 明 的 英 文 字 母 、 數 目 字 或 標 記 外 , 任 何 其 他 英 文 字 母 、 數 目 字 或<br />

標 記 均 不 得 展 示 在 反 光 字 牌 上 。<br />

(h) 當 任 何 類 別 的 車 輛 附 於 一 個 靠 機 械 驅 動 的 汽 車 的 車 頭 或 車 尾 時 , 規 定 須 展 示 在 該 輛 機 械 驅<br />

動 汽 車 的 車 頭 或 車 尾 的 登 記 號 碼 或 該 號 碼 的 複 本 , 須 根 據 所 屬 情 況 展 示 在 附 於 該 機 械 驅 動<br />

汽 車 的 車 輛 的 車 頭 或 車 尾 。 展 示 的 方 式 與 規 定 該 登 記 號 碼 在 拖 曳 或 驅 動 該 車 輛 的 機 械 驅 動<br />

汽 車 上 展 示 的 方 式 相 同 。<br />

(i) 每 當 一 輛 汽 車 在 《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374 <strong>章</strong> , 附 屬 法 例 G)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黑 夜 時 間<br />

或 低 能 見 度 情 形 下 在 道 路 上 行 駛 時 , 該 輛 汽 車 須 有 一 盞 亮 着 的 燈 , 其 設 計 須 採 用 反 射 或 其<br />

他 方 式 照 明 , 俾 從 該 汽 車 後 面 不 逾 15.25 米 遠 的 任 何 地 方 看 去 , 可 易 於 識 別 展 示 在 該 汽 車 車<br />

尾 或 展 示 在 附 於 該 車 尾 的 車 輛 上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登 記 號 碼 的 每 一 個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br />

(j) 在 本 段 中 , 反 光 字 牌 (reflex-reflecting number plate) 指 一 塊 展 示 汽 車 登 記 號 碼 的 長 方 形 扁 平 字<br />

牌 , 該 字 牌 上 登 記 號 碼 的 襯 底 乃 由 反 光 物 料 造 成 , 而 整 個 字 牌 則 附 於 適 合 的 托 墊 物 料 上 。<br />

(2005 年 第 25 號 第 28 條 )<br />

( 格 式 變 更 ─2012 年 第 2 號 編 輯 修 訂 紀 錄 )<br />

第 374E <strong>章</strong> - 《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 規 例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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