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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E 章-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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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在 移 轉 時 或 在 緊 接 移 轉 時 候 之 前 , 該 等 車 輛 為 同 一 人 所 擁 有 。<br />

條 : 12A 由 署 長 邀 請 申 請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L.N. 14 of 2006 10/03/2006<br />

(1) 署 長 可 不 時 藉 憲 報 刊 登 的 公 告 , 邀 請 任 何 人 申 請 以 拍 賣 方 式 發 售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以 作 分 配 。<br />

(2) 署 長 —<br />

(a) 須 決 定 申 請 須 於 哪 段 期 間 內 送 抵 署 長 ; 及<br />

(b) 可 指 明 須 根 據 第 12C 條 考 慮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 指 明 數 目 ”)。<br />

(3) 如 署 長 接 獲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超 過 指 明 數 目 , 則 署 長 須 安 排 以 抽 籤 揀 選 須 根 據 第 12C 條 考 慮 的 申<br />

請 。<br />

(4) 第 (1) 款 所 指 的 公 告 須 述 明 —<br />

(a) 根 據 第 (2)(a) 款 決 定 的 期 間 ;<br />

(b) 指 明 數 目 ; 及<br />

(c) 如 接 獲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超 過 指 明 數 目 , 即 以 抽 籤 揀 選 須 根 據 第 12C 條 考 慮 的 申 請 。<br />

(5) 署 長 須 以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 就 任 何 上 述 揀 選 的 結 果 發 出 通 知 。<br />

(2005 年 第 25 號 第 10 條 )<br />

條 : 12B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的 申 請 方 式 L.N. 14 of 2006 10/03/2006<br />

(1) 意 欲 根 據 第 12I 條 獲 分 配 某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的 人 , 可 應 根 據 第 12A(1) 條 作 出 的 邀 請 , 向 署 長 申<br />

請 以 拍 賣 方 式 發 售 該 登 記 號 碼 (“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 以 作 分 配 。<br />

(2) 第 (1) 款 所 指 的 申 請 須 採 用 署 長 指 明 的 表 格 (“ 申 請 表 ”)。<br />

(3) 申 請 人 須 —<br />

(a) 在 申 請 表 上 為 填 寫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而 指 定 的 方 格 內 , 以 印 刷 體 填 上 該 擬 使 用 的<br />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 使 組 成 該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的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目 字 的 排 列 方 式 ( 只 以<br />

單 行 排 列 , 或 兼 以 單 行 及 雙 行 排 列 ) 得 以 清 楚 顯 示 ; 及<br />

(b) 藉 留 空 適 當 方 格 以 顯 示 空 位 ( 如 需 要 的 話 )。<br />

(4)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回 應 根 據 第 12A(1) 條 作 出 的 某 一 項 邀 請 時 , 提 出 多 於 一 份 申 請 。<br />

(5) 署 長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即 不 得 受 理 任 何 —<br />

(a) 要 求 撤 回 該 申 請 的 請 求 ; 或<br />

(b) 要 求 修 改 第 (3) 款 所 提 述 的 在 有 關 的 申 請 表 上 的 詳 情 的 請 求 。<br />

(2005 年 第 25 號 第 10 條 )<br />

條 : 12C 考 慮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的 申 請 以 對 該 申 請 是 否 須 由 署 長 予 以 決<br />

定 一 事 作 出 定 奪<br />

L.N. 14 of 2006 10/03/2006<br />

(1) 署 長 須 按 照 本 條 考 慮 接 獲 的 為 獲 得 分 配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或 ( 在 根 據 第<br />

12A(3) 條 以 抽 籤 作 出 揀 選 的 情 況 下 ) 以 抽 籤 揀 選 的 上 述 申 請 , 以 對 該 申 請 是 否 須 根 據 第 12F 條 予 以 決 定<br />

一 事 作 出 定 奪 。<br />

(2) 如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說 明 , 則 為 獲 得 分 配 該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br />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 即 不 得 根 據 第 12F 條 予 以 決 定 —<br />

(a) 該 號 碼 不 符 合 第 12E 條 列 出 的 規 定 ;<br />

(b) 該 號 碼 是 已 根 據 本 規 例 配 予 或 分 配 的 登 記 號 碼 ;<br />

(c) 該 號 碼 是 一 個 已 經 有 申 請 就 它 提 出 的 擬 使 用 的 自 訂 登 記 號 碼 , 而 該 申 請 是 回 應 根 據 第<br />

12A(1) 條 作 出 的 先 前 的 邀 請 而 提 出 的 , 且 —<br />

第 374E <strong>章</strong> - 《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 規 例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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