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給付適足性之研究----評勞保、勞退雙重保障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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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老 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br />
---- 評 勞 保 、 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壹 、 前 言<br />
貳 、 勞勞 工 保 險 法 之 老老 年年 給 付 制 度度<br />
一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起 源<br />
二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意 義 及 目 的<br />
三 、 勞勞 工 保 險 之 適 用 原 則<br />
( 一 ) 強 制 性 原 則<br />
( 二 ) 社 會 性 原 則<br />
( 三 ) 法 定 性 原 則<br />
四 、 現 行行 老老 年年 給 付 制 度度 之 規 定<br />
( 一 ) 給 付 條 件<br />
( 二 ) 給 付 方 式 與 標 準<br />
( 三 ) 現 行行 制 度度 之 問 題<br />
參參 、 勞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制 度度<br />
一 、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種 類類<br />
二 、 我 國 勞勞 基 法 之 規 定<br />
( 一 ) 立立 法 過 程 及 背 景<br />
( 二 ) 適 用 對 象<br />
( 三 ) 給 付 標 準<br />
三 、 現 行行 制 度度 下 勞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率<br />
四 、 勞勞 基 法 退 休 制 度度 之 缺 失<br />
肆 、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比 較<br />
一 、 與 軍 公 教 之 退 休 制 度度 之 比 較<br />
二 、 與 美 國 老老 年年 遺 屬 殘 廢 保 險 之 比 較<br />
伍 、 結 論論 及 建 議<br />
一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之 增 訂<br />
( 一 ) 適 用 對 象<br />
( 二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種 類類<br />
( 三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改 制 之 優 點<br />
( 四 ) 勞勞 退 新 制 下 勞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率 與 風 險<br />
二 、 勞勞 工 保 險 給 付 年年 金金 化 之 研 議<br />
( 一 ) 適 用 對 象<br />
( 二 ) 給 付 條 件<br />
指 導 老老 師 : 郝 鳳 鳴<br />
撰 寫 學 員 : 洪 國 朝
( 三 ) 制 度度 特 色<br />
( 四 ) 未 來來 展 望<br />
陸 、 附 錄<br />
一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與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的 比 較<br />
二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新 舊 制 度度 之 比 較<br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63
264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老 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br />
---- 評 勞 保 、 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壹 、 前 言<br />
退 休 , 是 每 位 在 職 場 打 拚 的 上 班 族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 尤 其 工 作 年年 資 愈<br />
久 , 愈 感 受 到 退 休 規 劃 的 重 要 , 但 如 何 能 籌 措 到 足 夠 的 退 休 金金 呢 又 多 少 才<br />
能 夠 滿 足 呢 古 人 說 :『 一 年年 好 景 君 須 記 , 最 是 橙 黃 橘 綠 時 。』 每 個 人 在 經<br />
歷 了了 人 生 的 春 耕 夏 耘 後 , 理理 應 能 擁 有 悠 遊 的 晚 年年 。 可 是 , 是 否 人 人 皆 能 如 願<br />
以 償 呢 其 實 , 很 多 人 是 無 法 如 願 , 尤 其 是 『 工 那 作 , 汗 那 流 , 無 驚 日 頭 大<br />
的 勞勞 動 兄 弟 』。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現 行行 制 度度 之 保 障 是 否 充 足 若若 不不 足 , 該 如 何<br />
因 應 , 在 2004 年年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通 過 之 後 , 是 否 有 改 善 , 在 修 法 後 多 數數 人<br />
都 能 領領 得 退 休 金金 的 情 況 下 , 領領 到 的 金金 額 是 否 能 讓 辛 苦 大 半 輩 子 的 勞勞 工 們 , 有<br />
尊 嚴 的 安 享 晚 年年 而 以 一 次 性 給 付 為 主 的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 付 是 否 也 應 修<br />
正 <br />
所 謂 『 退 休 金金 』,Webster’s 大 字 典 之 定 義 如 下 :「a fixed sum paid regularly<br />
to a person; one paid under given conditions to a person following his retirement<br />
from service (as due to age or disability) or to the surviving dependents of a<br />
person entitled to such pension」。 退 休 金金 一 詞 在 英 文 是 『Pension』 意 即 當 一<br />
個 人 由 於 年年 邁 、 殘 廢 而 退 休 時 , 在 某 些 規 定 條 件 下 所 定 期 給 付 給 他 的 固 定 金金<br />
額 1 。 他 起 源 於 1671 年年 的 英 國 海 關 制 度度 , 是 全 世 界 最 早 的 退 休 金金 。 在 19 世 紀<br />
末 被 工 業 界 採 行行 , 但 此 時 只 是 一 種 酬 庸 , 雇 主 藉 由 退 休 金金 來來 降降 低 離 職 率率 、 防<br />
止 工 人 罷 工 。 時 至 今 日 退 休 金金 不不 再 是 一 種 管 制 、 酬 庸 、 恩 惠 勞勞 工 的 工 具 , 也<br />
不不 是 一 種 延 期 給 付 的 工 資 (deferred pay)( 遞 延 工 資 說 ), 而 是 雇 主 對 久 任<br />
而 退 休 之 勞勞 工 給 予 照 顧 ( 生 活 照 顧 說 ), 並 不不 是 以 提 供 勞勞 務 為 對 價 之 工 資 可<br />
以 涵 蓋 , 亦 非 一 種 工 資 之 遞 延 2 。<br />
因 此 , 退 休 之 規 劃 與 保 障 已 成 為 大 多 數數 國 家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題 。 現 今 已<br />
開 發 國 家 多 採 用 三 層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來來 保 障 老老 年年 生 活 所 需 , 即 根 據 世 界 銀 行行 的 建<br />
議 , 第 一 層 是 政 府 提 供 的 社 會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 , 強 調 消 除 貧 窮 以 及 財 富 重 分 配 , 例例<br />
1<br />
2<br />
符 寶 玲玲 ,「 退 休 基 金金 制 度度 與 管 理理 」, 頁 16, 華 泰 書 局 ,1999 年年 。<br />
生 活 照 顧 說 , 此 說 認 為 退 休 制 度度 之 建 立 , 乃 以 保 障 勞勞 動 者 之 老 年年 生 活 為 目 的 , 此 與 永 久 所 得 說 部 分 觀 點<br />
相 似 , 但 生 活 保 障 說 強 調 雇 主 之 社 會 責 任 , 給 予 退 休 金金 已 非 純 粹 對 於 受 僱 人 之 照 顧 , 而 是 對 於 老 年年 國 民<br />
之 生 活 照 顧 , 區 分 關 鍵 點 在 於 雇 主 責 任 之 社 會 化 , 其 義 務 之 成 立 , 雖 以 雇 傭 關 係 為 基 礎 , 但 因 老 年年 經 濟<br />
保 障 制 度度 之 建 立 , 使 雇 主 責 任 法 定 , 對 於 照 顧 之 方 式 等 退 休 相 關 事 務 之 決 定 權 限 受 約 制 , 社 會 保 險 老 年年<br />
給 付 即 為 適 例 。 遞 延 工 資 說 ( 又 稱 後 付 工 資 說 ) 則 為 我 國 實 務 的 多 數 說 , 認 為 退 休 金金 本 質 上 如 同 薪 資 ,<br />
區 別 僅 在 於 支 付 時 間 不不 同 而 以 , 退 休 金金 亦 屬 服 勞勞 務 之 對 價 , 權 利利 之 取 得 與 薪 資 無 異異 , 此 說 對 於 勞勞 動 者 權<br />
益 之 保 障 功 能 甚 為 明 顯 。 郝 鳳 鳴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 規 範 基 礎 分 析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12 期 , 頁 173。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65<br />
如 我 國 目 前 規 劃 中 的 公 、 勞勞 保 年年 金金 給 付 制 度度 與 國 民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 等 ; 此 者 是 由 國<br />
家 強 制 實 施 的 社 會 福 利利 計 劃 , 目 的 是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保 障 , 但 往 往 卻 不不 足 以 應<br />
付 生 活 。 且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的 退 休 福 利利 制 度度 , 因 面 臨 出 生 率率 減 少 、 人 口 老老 化 、<br />
政 府 預 算 緊 縮 及 各 項 基 金金 投 資 獲 利利 不不 佳 等 原 因 , 陸 續 縮 減 既 有 的 福 利利 政 策 。<br />
3<br />
第 二 層 是 企 業 雇 主 所 提 供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 其 性 質 屬 於 強 制 性 的 職 業 年年 金金 ,<br />
例例 如 我 國 勞勞 基 法 退 休 金金 給 付 制 度度 ; 此 者 是 由 雇 主 補 充 的 退 休 金金 計 劃 , 目 的 是<br />
維 持 退 休 後 的 基 本 生 活 。 就 推 動 成 效 較 佳 的 歐 美 國 家 而 言 , 政 府 通 常 會 要 求<br />
雇 主 以 全 額 或 部 份 負 擔 的 方 式 提 撥 退 休 金金 , 雇 主 與 勞勞 工 都 享 有 稅 法 優 惠 , 勞勞<br />
工 享 有 無 須 繳 納 退 休 金金 存 款 與 投 資 利利 潤 的 所 得 稅 。 第 三 層 則 是 個 人 自 發 性 的<br />
退 休 理理 財 行行 為 , 例例 如 以 稅 賦 優 惠 方 式 鼓 勵勵 個 人 退 休 儲 蓄 及 購 買 商 業 年年 金金 保 險<br />
等 。 此 者 是 透 過 個 人 提 撥 的 儲 蓄 , 目 的 是 提 升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品 質 。<br />
在 從 事 退 休 規 劃 時 , 人 們 常 會 疑 慮 個 人 應 該 準 備 多 少 額 度度 才 足 以 供 自 己<br />
未 來來 老老 年年 生 活 所 需 , 因 此 必 須 先 建 立立 一 個 參參 考 標 準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4 』 便便 是 一<br />
個 很 方 便便 的 參參 考 值 。 根 據 估 算 , 最 適 的 企 業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所 提 供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br />
約 為 30-40%, 而 個 人 退 休 後 的 整 體 所 得 替 代 率率 至 少 應 維 持 60% 以 上 , 才 能<br />
擁 有 一 個 適 足 的 退 休 生 活 。 因 此 , 個 人 在 規 劃 其 退 休 計 劃 時 , 首 要 之 計 , 必<br />
須 先 確 定 個 人 所 擁 有 的 退 休 金金 有 多 少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 , 以 及 勞勞 工 保 險 所 提 供 的<br />
給 付 , 用 以 評 估 退 休 金金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是 否 足 以 供 應 老老 年年 之 生 活 所 需 。<br />
貳 、 勞 工 保 險 法 之 老 年 給 付 制 度<br />
一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起 源<br />
佔 據 美 麗 又 富 饒 的 萊 茵 、 多 瑙 河 畔 者 是 一 個 位 於 歐 洲 的 心 臟 地 區 --- 德 意<br />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是 目 前 全 球 七 大 工 業 強 國<br />
之 一 , 惟 在 十 九 世 紀 初 , 他 還 是 一 個 貧 窮 落 後 的 農 業 地 區 , 直 到 有 鐵 血 宰 相<br />
之 稱 的 「 俾 斯 麥 」(Bismarck) 出 現 , 他 對 外 採 現 實 主 義 將 鬆 散 的 聯 邦 統 一<br />
成 獨 立立 的 軍 事 強 權 , 對 內 讓 封 建 的 社 會 轉 變 成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 用 民 族 主 義<br />
的 口 號 來來 吸 引 資 產 階 級 , 轉 移 資 產 階 級 對 政 府 的 對 抗 , 進 行行 各 項 鋼 鐵 、 冶 煉<br />
開 發 的 工 業 革 命 , 使 整 個 經 濟 一 直 處 在 繁 榮 的 狀 態 , 但 在 機 械 化 、 城 市 化 、<br />
3<br />
4<br />
其 改 革 的 方 向 包 括 , 第 一 、 提 高 退 休 年年 齡 , 例 如 美 國 、 丹 麥 及 新 加 坡 將 退 休 年年 齡 延 長 至 67 歲 , 德 國 建<br />
議 目 前 40 歲 的 人 以 70 歲 為 退 休 年年 齡 ; 第 二 、 將 女女 性 的 退 休 年年 齡 提 高 與 男 性 一 樣 , 例 如 德 國 及 英 國 , 瑞<br />
士 在 今 年年 將 女女 性 的 退 休 年年 齡 由 62 歲 延 後 至 65 歲 ; 第 三 、 提 前 退 休 給 付 減 少 , 例 如 瑞 士 及 澳 洲 ; 第 四 、<br />
提 高 保 費 費 率率 , 例 如 德 國 及 南 韓 ; 第 五 、 鼓 勵 擴 大 私 人 年年 金金 系 統 以 提 供 退 休 給 付 , 例 如 美 國 、 德 國 及 澳<br />
洲 。<br />
所 謂 所 得 替 代 率率 (Replacement Rate) 是 指 退 休 後 所 得 對 退 休 前 所 得 之 比 率率 , 此 比 率率 常 用 來來 衡 量 退 休 給 付<br />
的 適 足 度度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之 計 算 , 是 以 每 月 ( 年年 ) 退 休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除 以 退 休 前 平 均 月 ( 年年 ) 薪 資 。
266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市 場 化 、 科 學 化 後 , 由 於 生 產 技 術 的 大 幅 進 步 , 機 器 取 代 大 量量 的 人 力力 , 導 致<br />
薪 資 低 廉 、 失 業 人 口 暴暴 增 、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 工 廠 為 追 求 利利 潤 , 對 勞勞 工 極 盡 剝<br />
削 之 能 事 , 職 業 傷 害 增 加 , 資 本 家 在 賺 取 財 富 之 後 , 並 未 將 利利 潤 分 享 給 員 工 ,<br />
使 階 級 對 立立 日 益 嚴 重 , 造 成 社 會 恐 慌 。<br />
政 治 方 面 , 勞勞 工 組 織 , 尤 其 是 社 會 民 主 黨 之 發 展 , 使 德 國 政 府 忙 於 應 付<br />
階 級 鬥 爭 , 為 因 應 此 時 期 風 起 雲 湧 、 民 心 思 變 的 潮 流 , 以 及 共 產 主 義 的 興 起 ,<br />
如 馬 克 斯 (Karl Marx)、 恩 格 斯 (Engels) 認 為 企 業 私 有 制 最 後 將 被 工 人 階 級<br />
( 又 稱 無 產 階 級 ,proletariat) 推 翻 , 國 家 開 始 有 計 畫 的 干 預 經 濟 , 甚 至 進 行行<br />
社 會 控 制 與 調 節 , 俾 斯 麥 認 為 如 果 要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 單 憑 鎮 壓 是 不不 夠 的 , 還<br />
必 須 進 一 步 積 極 謀 求 勞勞 工 之 福 利利 , 實 施 勞勞 工 保 險 可 以 緩 和 勞勞 工 生 活 之 惡 化 ,<br />
減 少 罷 工 或 其 他 反 抗 運 動 , 有 利利 確 保 利利 潤 , 也 可 使 勞勞 工 分 享 保 險 的 好 處 , 暫<br />
時 中 斷 階 級 鬥 爭 。 5 因 此 為 照 顧 廣 大 的 勞勞 工 , 於 1883 年年 開 始 , 連連 續 數數 年年 舉 辦<br />
各 項 保 險 , 如 提 出 疾 病 保 險 法 、1885 年年 實 施 傷 害 保 險 法 、1891 年年 實 施 老老 年年<br />
殘 廢 保 險 , 實 施 的 結 果 使 病 人 、 受 傷 的 人 、 老老 人 皆 改 善 了了 地 位 , 範 圍 涵 蓋 疾<br />
病 、 意 外 傷 害 、 殘 廢 、 年年 老老 等 , 讓 工 人 只 要 付 出 少 數數 的 保 險 費 , 就 可 以 得 到<br />
免 費 的 醫 療 照 顧 、 生 活 津 貼 等 , 至 此 , 世 界 最 早 的 勞勞 工 保 險 制 度度 儼 然 成 形 。<br />
我 國 自 助 互 助 的 思 想 淵 源 , 可 溯 至 兩兩 千 年年 前 論論 語 禮禮 運 大 同 篇 所 提 倡 之<br />
「 人 不不 獨 親 其 親 , 不不 獨 子 其 子 , 使 老老 有 所 終 , 壯 有 所 用 , 幼 有 所 長 , 鰥 寡 孤<br />
獨 廢 疾 者 皆 有 所 養 。 6 」 這 是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的 理理 念 , 若若 要 談 到 落 實 , 擁 有 具 體<br />
的 實 施 內 容 及 步 驟 , 則 僅 短 短 數數 十 年年 光 景 而 已 , 約 在 民 國 初 年年 , 先 由 外 商 在<br />
我 國 通 商 口 岸 設 立立 幾 家 外 商 保 險 公 司 , 於 是 現 代 的 保 險 觀 念 才 逐 漸 為 國 人 所<br />
知 , 不不 過 那 僅 限 於 一 般 商 業 性 質 的 產 險 及 壽 險 , 最 早 出 現 「 勞勞 工 保 險 」 一 語<br />
的 是 民 國 15 年年 國 民 黨 的 全 代 會 , 到 民 國 32 年年 中 國 才 第 一 次 辦 理理 的 勞勞 工 保<br />
險 , 即 國 民 政 府 在 四 川 辦 理理 鹽 工 保 險 , 有 助 於 安 定 鹽 工 的 生 活 7 。 於 民 國 34<br />
年年 , 擬 定 四 大 社 會 政 策 綱 領領 , 即 「 民 族 保 育 政 策 綱 領領 」、「 勞勞 工 政 策 綱 領領 」、<br />
「 農 民 政 策 綱 領領 」 及 「 戰 後 社 會 安 全 初 步 設 施 綱 領領 」, 在 「 勞勞 工 政 策 綱 領領 」<br />
提 及 「 儘 先 創 辦 疾 病 及 傷 害 保 險 , 逐 漸 推 行行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 在 「 農 民 政 策<br />
綱 領領 」 中 亦 明 文 表 示 將 「 創 辦 社 會 保 險 」, 特 別 是 在 「 戰 後 社 會 安 全 初 步 實<br />
施 綱 領領 」 中 , 將 社 會 保 險 的 開 辦 視 為 戰 後 三 大 社 會 安 全 設 施 之 一 , 具 體 規 定<br />
5<br />
6<br />
7<br />
郭 恒 鈺 ,「 德 意 志 帝 國 史 話 」, 頁 191-219, 三 民 書 局 ,1992 年年 10 月 。 丁 建 弘 ,「 普 魯 士 的 精 神 與 文 化 」,<br />
頁 301-360,1996 年年 8 月 。 賴 麗 琇 ,「 德 國 史 」, 頁 451-530, 五 南 圖 書 ,2003 年年 11 月 。 邱 啟 明 ,「 社 會 安<br />
全 論 」, 頁 29-36, 三 民 書 局 ,1974 年年 3 月 。 康 國 瑞 ,「 社 會 保 險 」, 頁 2-3, 國 立 編 譯 館 主 編 , 黎 明 文 化<br />
公 司 出 版 ,1983 年年 。<br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現 況 分 析 及 整 合 問 題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頁<br />
15,1993 年年 。<br />
陳 國 鈞 ,「 現 代 勞勞 工 問 題 與 勞勞 工 立 法 」, 頁 299, 正 光 書 局 ,1981 年年 10 月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67<br />
舉 辦 社 會 保 險 實 施 方 式 與 原 則 , 對 保 險 的 對 象 、 保 險 的 費 率率 及 保 險 的 給 付 等<br />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br />
民 國 36 年年 , 國 民 政 府 公 佈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其 中 第 十 三 章 基 本 國 策<br />
第 四 節 社 會 安 全 第 155 條 規 定 :「 國 家 為 謀 社 會 福 利利 , 應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br />
此 乃 我 國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的 最 高 依 據 。 民 國 38 年年 政 府 來來 台 , 百 廢 待 舉 ,<br />
但 國 家 仍 排 除 萬 難 推 行行 勞勞 保 ,39 年年 開 辦 勞勞 工 保 險 , 先 以 單 行行 法 規 「 臺 灣 省 勞勞<br />
工 保 險 辦 法 」 及 其 施 行行 細 則 辦 理理 , 該 辦 法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社 會<br />
處 , 保 險 人 為 臺 灣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勞勞 工 保 險 部 , 而 以 產 礦 事 業 所 雇 用 之 產 業 工<br />
人 為 其 保 險 之 對 象 。 民 國 40 年年 , 臺 灣 省 政 府 依 照 該 辦 法 第 8 條 之 規 定 , 訂<br />
定 「 臺 灣 省 職 業 工 人 保 險 辦 法 」, 以 無 一 定 雇 主 之 職 業 工 人 為 保 險 對 象 。 到<br />
了了 47 年年 「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 才 正 式 立立 法 , 開 啟 了了 其 歷 史 性 的 意 義 及 任 務 。<br />
二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意 義 及 目 的<br />
『 天 有 不不 測 風 雲 , 人 有 旦 夕 禍 福 』, 一 句 流 傳 千 古 的 名 言 , 道 盡 了了 人 世<br />
間 的 無 常 及 變 化 莫 測 。 俗 語 又 說 :「 花 無 百 日 紅 , 人 無 千 日 好 」, 意 即 告 訴<br />
我 們 , 預 測 不不 到 的 事 情 , 常 常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出 現 ,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意 外 造 成 的<br />
沈 重 打 擊 , 是 值 得 我 們 深 究 的 課 題 。 由 於 生 老老 病 死 乃 每 個 人 必 經 的 過 程 , 人<br />
們 為 了了 不不 讓 一 次 的 事 故 就 造 成 全 家 庭 的 無 以 為 計 , 或 者 一 次 的 災 難 就 向 命 運<br />
投 降降 , 因 此 產 生 了了 將 損 害 分 散 給 多 數數 人 以 降降 低 殺 傷 力力 的 想 法 。 於 是 人 類類 社 會<br />
發 展 出 『 保 險 』 這 種 填 補 損 害 的 制 度度 , 即 透 過 多 數數 人 合 作 , 來來 分 散 風 險 , 以<br />
聚 沙 成 塔 的 方 式 , 發 揮 團 結 力力 量量 大 的 精 神 。<br />
根 據 聯 合 國 開 發 總 署 的 報 告 , 地 震 、 颱 風 、 洪 水 及 乾 旱 四 種 天 然 災 害 在<br />
過 去 20 年年 , 已 造 成 全 球 超 過 150 萬 人 死 亡 , 並 造 成 鉅 額 損 失 , 例例 如 2004 年年<br />
南 亞 大 海 嘯 有 三 十 多 萬 人 死 亡 ,2005 年年 美 國 卡 崔 娜 颶 風 , 損 失 上 千 億 美 元 ;<br />
台 灣 亦 面 臨 同 樣 的 危 機 ,921 大 地 震 及 從 1995 年年 的 賀 伯 颱 風 至 2005 年年 的 龍<br />
王 颱 風 , 十 年年 間 經 歷 六 十 多 個 颱 風 豪 雨 , 讓 台 灣 在 沒 有 戰 爭 發 生 的 狀 況 下 ,<br />
超 過 三 千 多 人 死 亡 , 損 失 八 百 多 億 台 幣 8 。 此 種 天 災 , 無 法 事 先 避 免 , 只 好 事<br />
後 謀 求 補 救 , 最 佳 途 徑 就 是 運 用 保 險 制 度度 , 來來 分 散 風 險 , 因 此 有 人 說 :「 保<br />
險 , 乃 自 人 類類 有 史 以 來來 用 以 彌 補 各 種 損 失 所 創 設 最 完 善 之 制 度度 !」 9 因 保 險 具<br />
有 儲 蓄 、 安 定 、 經 濟 、 社 會 、 政 策 等 功 能 , 可 知 保 險 具 有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 維<br />
持 生 活 安 定 ,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之 作 用 , 亦 成 為 現 今 工 商 社 會 不不 可 或 缺 的 體 制 。<br />
其 中 最 能 夠 彰 顯 保 險 意 涵 , 以 及 讓 人 民 感 受 到 國 家 存 在 意 義 的 就 是 — 實<br />
施 『 社 會 保 險 』。 所 謂 社 會 保 險 係 指 「 政 府 為 推 行行 社 會 政 策 , 對 於 多 數數 國 民<br />
可 能 遭 遇 到 的 風 險 , 應 用 保 險 技 術 , 採 用 強 制 方 式 ,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 提 供 保<br />
8<br />
中 國 時 報 , 社 論 ,2006 年年 3 月 29 日 A2 版 。<br />
9<br />
江 朝 國 ,「 保 險 法 基 礎 理理 論 」, 頁 23, 瑞 興 ,2002 年年 9 月 。
268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險 給 付 , 以 保 障 其 最 低 收 入 安 全 及 基 本 照 顧 的 一 種 制 度度 10 。」 此 為 國 家 保 障<br />
民 眾 最 直 接 的 方 式 , 且 我 國 憲 法 第 155 條 明 文 規 定 「 國 家 為 謀 社 會 福 利利 , 應<br />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 將 之 列 為 基 本 國 策 , 增 修 憲 法 條 文 第 10 條 復 規 定 「 國<br />
家 應 重 視 社 會 保 險 」, 在 在 顯 現 其 重 要 性 。<br />
勞勞 工 保 險 目 的 即 在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因 傷 病 、 死 亡 、 殘 廢 或 年年 老老 體 衰 後 , 暫<br />
時 或 永 遠 不不 能 藉 由 自 己 的 勞勞 力力 或 體 力力 換 取 工 資 及 報 酬 時 , 能 夠 因 保 險 的 給 付<br />
度度 過 難 關 , 甚 至 有 尊 嚴 的 繼 續 活 下 去 , 維 持 基 本 的 生 存 權 。 依 大 法 官 會 議 解<br />
釋 字 第 549 號 、 第 560 號 、 第 568 號 認 為 此 乃 立立 法 機 關 本 於 憲 法 第 153 條 保<br />
護 勞勞 工 生 活 、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之 基 本 國 策 所 建 立立 之 社 會 福 利利 制 度度 、 社 會 安 全 措<br />
施 , 旨 在 保 障 勞勞 工 生 活 安 定 、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穩 定 勞勞 資 關 係 。 當 我 們 回 首 過<br />
往 , 幾 十 年年 來來 , 台 灣 各 項 建 設 突 飛 猛 進 , 締 造 舉 世 聞 名 的 經 濟 奇 蹟 11 , 這 都<br />
是 廣 大 的 勞勞 工 們 辛 勤 工 作 、 胼 手 胝 足 , 在 這 塊 土 地 上 默 默 努 力力 耕 耘 , 才 有 現<br />
今 富 裕 安 定 的 社 會 。 勞勞 工 保 險 自 從 民 國 39 年年 開 辦 , 迄 今 已 經 五 十 多 個 年年 頭 ,<br />
從 烽 火 煙 雲 的 戰 後 , 到 百 廢 待 舉 的 重 建 , 以 至 邁 向 穩 定 繁 榮 的 現 代 化 , 每 一<br />
個 環 節 , 都 有 勞勞 工 的 身 影 , 也 有 賴 勞勞 保 在 他 們 最 需 要 幫 助 時 , 發 揮 及 時 雨 的<br />
作 用 , 適 時 穩 定 人 心 , 讓 他 們 無 後 顧 之 憂 。<br />
此 乃 因 勞勞 保 的 給 付 範 圍 包 括 生 育 、 傷 病 、 殘 廢 、 老老 年年 及 死 亡 , 人 生 中 的<br />
重 大 階 段 , 勞勞 工 保 險 都 與 每 位 勞勞 工 攜 手 一 同 走 過 , 如 同 父 母 的 雙 手 般 , 一 手<br />
拉 著 需 要 幫 助 的 勞勞 工 , 助 他 向 前 , 一 手 扶 著 需 要 依 靠 的 晚 年年 , 給 予 希 望 。 且<br />
在 出 險 時 , 直 接 為 現 金金 給 付 , 讓 勞勞 工 彈 性 運 用 以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 可 見 其 與 勞勞<br />
工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據 勞勞 保 局 統 計 , 至 95 年年 8 月 , 全 國 被 保 險 人 數數 為 八 百 六<br />
十 多 萬 人 , 投 保 單 位 超 過 45 萬 個 12 , 占 全 國 總 就 業 人 口 的 絕 大 多 數數 , 且 不不 論論<br />
是 在 股 市 狂 飆 、 景 氣 大 好 之 時 , 還 是 在 失 業 率率 高 漲 、 人 民 痛 苦 指 數數 攀 升 之 際<br />
13 , 被 保 險 人 數數 都 持 續 維 持 一 定 之 水 準 , 以 及 每 年年 數數 十 萬 件 理理 賠 案<br />
14 , 表 示 勞勞<br />
10<br />
柯 木 興 , 社 會 保 險 , 中 國 社 會 保 險 學 會 , 頁 58,1999 年年 8 月 。<br />
11<br />
在 民 國 四 十 年年 時 ,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約 為 140 美 元 , 到 95 年年 時 約 為 1 萬 5 千 多 美 元 。 五 十 幾 年年 下 來來<br />
12<br />
13<br />
國 民 的 所 得 有 大 幅 度度 的 成 長 , 同 時 經 濟 穩 定 , 失 業 率率 、 通 貨 膨 脹 比 率率 甚 低 , 並 且 所 得 分 配 相 當 平 均 , 因<br />
此 被 世 界 銀 行 譽 為 「 台 灣 經 濟 奇 蹟 」。 數 據 參參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摘 要 」、「 中<br />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國 民 所 得 」 、 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610111754371.xls 、<br />
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查 訪 日 期 :2007 年年 6 月 7 日 。<br />
數 據 參參 勞勞 工 保 險 局 編 , 中 華 民 國 95 年年 勞勞 工 保 險 統 計 年年 報 及 勞勞 保 局 網 站 。<br />
如 依 據 ( 一 ) 主 計 處 94 年年 度度 薪 資 與 生 產 力 統 計 結 果 , 有 史 以 來來 首 度度 出 現 實 質 經 常 性 薪 資 ( 固 定 月 薪 )<br />
負 成 長 的 現 象 , 代 表 通 膨 增 加 速 度度 大 於 薪 資 成 長 速 度度 。( 二 ) 全 年年 平 均 失 業 率率 為 4.5%, 失 業 人 數 大 約<br />
為 四 十 多 萬 人 。( 三 )94 年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結 果 : 台 灣 個 人 所 得 最 高 族 群 ( 前 十 分 之 一 ), 其 所 得 金金 額 是<br />
最 低 族 群 ( 後 十 分 之 一 ) 的 61 倍 之 多 , 為 歷 史 高 峰 。 台 灣 的 家 庭 所 得 差 距 , 最 高 所 得 組 ( 前 五 分 之 一 )<br />
的 家 庭 平 均 年年 所 得 高 達 180 萬 元 , 而 最 低 組 ( 後 五 分 之 一 ) 的 家 庭 年年 所 得 僅 有 29 萬 6 千 元 , 兩 者 差 距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69<br />
保 已 普 遍 為 人 民 所 接 納 及 信 賴 。<br />
之 所 以 稱 「 勞勞 工 保 險 」 乃 是 因 保 險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保 障 勞勞 工 的 各 種 意 外 事<br />
故 損 害 , 而 保 險 的 組 成 份 子 都 是 勞勞 工 本 身 之 故 。 勞勞 工 保 險 為 多 數數 國 家 最 先 辦<br />
理理 者 , 因 勞勞 工 在 工 業 國 家 人 口 中 , 人 數數 最 多 , 勞勞 工 問 題 複 雜 而 影 響 嚴 重 , 為<br />
現 代 社 會 問 題 的 重 心 , 各 國 遂 想 出 以 勞勞 工 保 險 的 方 式 來來 解 決 勞勞 工 們 的 許 多 問<br />
題 , 已 被 公 認 為 最 有 效 的 辦 法 。 15 因 此 勞勞 工 保 險 可 為 如 下 定 義 「 勞勞 工 保 險 乃<br />
是 政 府 為 了了 實 施 社 會 政 策 而 舉 辦 的 強 制 性 人 身 保 險 。 國 家 為 保 障 勞勞 工 經 濟 安<br />
全 , 以 勞勞 工 為 對 象 , 結 合 多 數數 可 能 遭 遇 相 同 危 險 事 故 的 個 人 , 成 立立 利利 益 與 共<br />
的 團 體 , 採 強 制 的 手 段 , 運 用 保 險 的 技 術 , 當 被 保 險 人 遭 遇 特 定 危 險 事 故 而<br />
招 致 損 害 或 損 失 時 , 將 危 險 分 散 予 全 體 負 擔 , 並 對 其 本 人 或 家 屬 提 供 現 金金 給<br />
付 ,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盡 繳 費 的 義 務 , 才 能 享 受 請 領領 給 付 的 權 利利 , 其 目 的 在 保 障<br />
勞勞 工 生 活 所 需 的 最 低 收 入 安 全 」。<br />
三 、 勞勞 工 保 險 之 適 用 原 則<br />
勞勞 工 保 險 雖 為 保 險 制 度度 的 一 種 , 但 性 質 與 一 般 保 險 頗 不不 同 , 由 於 勞勞 工 保<br />
險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的 一 種 , 社 會 保 險 的 適 用 原 則 勞勞 工 保 險 亦 多 有 適 用 外 , 本 文<br />
僅 就 強 制 性 原 則 、 社 會 性 原 則 、 法 定 性 原 則 說 明 。 16<br />
( 一 ) 強 制 性 原 則<br />
參參 加 保 險 的 方 式 , 可 分 為 強 制 與 任 意 兩兩 種 , 若若 是 由 政 府 以 法 律律 規 定 被 保<br />
險 人 一 定 要 參參 加 , 含 有 強 制 作 用 者 , 為 強 制 保 險 (Compulsory insurance)。<br />
相 反 的 , 參參 加 與 否 完 全 出 於 被 保 險 人 , 係 基 於 當 事 人 雙 方 個 人 意 願 、 依 契 約<br />
自 由 原 則 而 成 立立 保 險 契 約 為 任 意 保 險 。 強 制 保 險 所 適 用 的 原 則 稱 為 強 制 原 則<br />
(Compulsory Principle), 多 數數 社 會 保 險 屬 於 此 者 , 採 行行 此 原 則 者 如 勞勞 工 保<br />
險 條 例例 第 6 條 「 年年 滿 15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之 左 列 勞勞 工 , 應 以 其 雇 主 、 所 屬<br />
團 體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 全 部 參參 加 勞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 公 教 人 員 保<br />
險 法 第 6 條 「 符 合 規 定 之 保 險 對 象 , 應 一 律律 參參 加 本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 其 保 險<br />
期 間 自 承 保 之 日 起 至 離 職 之 日 止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11 條 之 1「 符 合 第<br />
十 條 規 定 之 保 險 對 象 , 除 第 十 一 條 所 定 情 形 外 , 應 一 律律 參參 加 本 保 險 。」 17 。<br />
達 6.07 倍 , 表 示 貧 富 差 距 一 直 擴 大 。<br />
14<br />
94 年年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 保 險 的 各 項 給 付 或 理理 賠 金金 額 合 計 約 八 千 七 百 多 億 元 , 平 均 一 天 超 過 24 億 , 換 言 之 ,<br />
15<br />
16<br />
17<br />
台 灣 所 有 保 險 機 構 平 均 每 一 個 小 時 要 為 因 受 傷 或 生 病 、 因 故 殘 廢 者 、 有 家 屬 身 故 者 或 財 產 遭 受 毀 損 或 滅<br />
失 者 等 支 付 超 過 一 億 元 的 賠 償 。 可 知 , 不不 論 是 社 會 保 險 、 商 業 保 險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中 , 都 已 有 相 當 程 度度 的<br />
重 要 性 。 數 據 參參 黎 曉 英 , 每 小 時 給 1 億 - 除 了 保 險 誰 做 得 到 現 代 保 險 金金 融 理理 財 雜 誌 第 181 期 , 頁 98。<br />
陳 國 鈞 ,「 現 代 勞勞 工 問 題 與 勞勞 工 立 法 」, 頁 288, 正 光 書 局 ,1981 年年 10 月 。<br />
行 政 院 勞勞 委 會 , 勞勞 工 教 育 教 材 --- 勞勞 工 保 險 之 理理 念 、 立 法 與 實 例 ,1998 年年 3 月 。<br />
即 當 你 在 社 會 上 有 一 個 特 定 的 身 分 , 政 府 就 規 定 你 一 定 要 有 的 保 險 , 例 如 身 為 一 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就<br />
一 定 得 要 參參 加 健 保 ; 是 一 個 勞勞 工 身 分 , 就 一 定 要 參參 加 勞勞 保 ; 有 一 個 車 主 的 身 分 ; 就 一 定 要 參參 加 汽 機 車 強
270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為 何 勞勞 工 保 險 要 採 用 強 制 的 方 式 , 無 自 由 選 擇 投 保 與 否 之 權 , 凡 符 合 法<br />
定 要 件 者 均 應 全 部 強 制 納 入 保 險 關 係 , 不不 論論 其 危 險 性 高 低 或 性 別 、 年年 齡 等 差<br />
異 , 且 違 反 規 定 或 拒 不不 投 保 者 , 還 會 遭 受 處 罰 因 勞勞 工 保 險 制 度度 設 計 的 目 的<br />
不不 單 以 保 護 勞勞 動 者 而 已 , 更更 有 確 保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 危 險 分 攤 社 會 化 與 整 體 社<br />
會 生 活 安 全 的 政 策 目 標 , 為 一 種 政 策 性 保 險 18 , 因 此 還 須 考 量量 大 多 數數 人 的 利利<br />
益 及 負 擔 能 力力 , 基 於 社 會 互 助 、 危 險 分 攤 及 公 共 利利 益 之 因 素 , 藉 由 多 數數 人 的<br />
投 保 而 來來 幫 助 、 照 顧 、 分 擔 少 數數 人 所 發 生 的 危 險 事 故 , 因 為 投 保 人 數數 越 多 ,<br />
基 於 大 數數 法 則 , 費 用 負 擔 較 低 , 且 雇 主 較 具 有 負 擔 能 力力 , 而 使 得 制 度度 易易 於 推<br />
行行 。 故 由 國 家 制 定 法 律律 規 定 範 圍 的 國 民 均 應 參參 加 保 險 , 才 能 使 得 大 家 獲 得 基<br />
本 的 保 障 。<br />
雖 然 強 制 原 則 將 會 減 少 個 人 經 濟 自 由 與 可 用 之 所 得 , 但 對 整 個 社 會 將 產<br />
生 積 極 的 利利 益 , 並 擴 大 社 會 福 利利 及 個 人 的 經 濟 安 全 。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第 472<br />
號 認 為 強 制 納 保 規 定 並 未 再 增 加 人 民 的 義 務 , 係 屬 合 憲 19 , 因 為 這 是 基 於 社<br />
會 互 助 及 公 共 利利 益 之 考 量量 , 並 無 逾 越 憲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之 必 要 程 度度 。<br />
因 為 需 一 律律 強 制 參參 加 , 所 以 對 危 險 之 高 低 無 須 為 評 估 之 核 保 手 續 , 且 除<br />
有 參參 加 義 務 外 , 保 險 人 亦 有 接 受 投 保 之 義 務 20 , 換 言 之 , 勞勞 工 保 險 只 有 依 法<br />
參參 加 , 依 法 承 保 之 問 題 , 此 亦 為 勞勞 工 保 險 最 大 的 特 點 之 一 。 此 目 的 在 防 止 逆<br />
選 擇 21 (adverse selection) 情 形 的 發 生 , 以 免 風 險 低 者 不不 願 多 繳 保 費 而 逃 避 ,<br />
18<br />
制 險 。<br />
政 策 性 保 險 係 政 府 為 了 保 障 特 定 族 群 的 福 祉 而 立 法 強 制 規 定 參參 與 投 保 , 但 是 政 府 對 於 這 類類 保 險 並 不不 編<br />
列 預 算 , 也 不不 直 接 參參 與 經 營 , 而 由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經 營 , 這 種 保 險 稱 為 政 策 性 保 險 , 典 型 的 例 子 為 強 制 汽<br />
車 責 任 保 險 , 因 政 府 為 使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之 受 害 人 迅 速 獲 得 基 本 保 障 並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強 制 要 求 汽 機<br />
車 所 有 人 都 要 買 責 任 保 險 , 否 則 , 將 處 以 數 千 元 不不 等 的 罰 鍰 。 另 外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也 是 , 凡 參參 加 保 險 的 同<br />
學 ,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外 來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 或 致 殘 廢 或 身 故 時 , 由 承 接 的 保 險 公 司 依 照 保 險<br />
單 條 款 約 定 的 標 準 , 給 付 保 險 金金 , 使 病 患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的 同 學 , 獲 得 金金 錢 上 的 補 助 。 在 概 念 上 , 政 策<br />
性 保 險 與 社 會 保 險 還 是 有 區 別 的 , 兩 者 在 經 營 主 體 、 政 府 補 助 與 否 、 保 險 費 負 擔 比 例 上 都 不不 同 。<br />
19<br />
釋 字 第 472 號 解 釋 ─ 孫 森 焱 協 同 意 見 書 、 釋 字 524 號 之 解 釋 文 。<br />
20<br />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第 六 百 零 九 號 指 出 , 勞勞 工 保 險 局 不不 能 因 勞勞 工 危 險 過 高 而 拒 絕 其 投 保 , 各 投 保 單 位 所 屬<br />
之 勞勞 工 對 於 是 否 加 入 勞勞 工 保 險 亦 無 選 擇 之 權 , 因 此 縱 使 某 勞勞 工 風 險 較 高 , 他 仍 應 依 法 強 制 加 入 勞勞 保 , 繳<br />
納 保 險 費 , 分 擔 自 己 與 其 他 加 保 勞勞 工 所 生 保 險 事 故 之 危 險 。<br />
21<br />
所 謂 「 逆 選 擇 」 係 指 保 險 人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狀 況 處 於 資 訊 不不 對 等 的 狀 態 , 被 保 險 人 企 圖 選 擇 較 自 己 預 期 平<br />
均 損 失 水 準 為 高 的 保 險 種 類類 , 以 謀 求 領領 取 較 高 額 的 保 險 金金 , 若 對 具 有 不不 同 風 險 的 人 要 求 相 同 的 保 費 , 勢<br />
必 導 致 實 際 上 風 險 高 的 人 爭 相 參參 與 保 險 , 而 實 際 上 風 險 低 的 人 不不 願 意 參參 與 保 險 , 因 為 低 風 險 者 會 認 為 自<br />
己 貼 補 了 高 風 險 者 , 就 會 從 原 來來 的 保 險 計 畫 中 退 出 , 去 參參 加 他 認 為 保 費 較 低 的 保 險 , 因 而 留 在 原 計 畫 中<br />
者 必 為 風 險 較 高 者 , 其 預 期 損 失 理理 應 高 於 原 有 之 設 計 , 此 易易 破 壞 收 支 相 等 原 則 , 而 影 響 財 務 健 全 。 參參 陳<br />
英 鈐 ,「 自 由 法 治 國 」 與 「 社 會 法 治 國 」 的 制 度度 選 擇 — 評 釋 字 四 七 二 與 四 七 三 號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 本 土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1<br />
風 險 高 者 競 相 參參 加 。 相 反 的 , 商 業 保 險 則 是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購 買 與 否 , 因 每<br />
個 人 的 需 求 不不 同 , 如 有 些 高 所 得 者 , 會 以 投 資 型 保 單 作 為 避 稅 方 式 , 或 債 權<br />
人 為 避 免 債 務 人 拒 絕 清 償 而 投 保 信 用 保 險 , 商 業 保 險 還 會 要 求 要 保 人 據 實 說<br />
明 其 自 身 狀 況 , 於 評 估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投 保 22 。<br />
( 二 ) 社 會 性 原 則<br />
所 謂 社 會 性 , 係 透 過 社 會 政 策 的 方 法 , 以 及 社 會 性 危 險 的 維 護 等 方 式 ,<br />
尋 求 社 會 多 數數 人 的 生 活 保 障 , 屬 於 一 種 國 家 的 扶 助 性 。 分 述 如 下 :<br />
1、 社 會 安 全 原 則 : 美 國 社 會 家 Walter Afriedlander 教 授 謂 :「 社 會 安 全 是<br />
對 於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生 活 所 偶 發 的 , 而 非 個 人 能 力力 所 能 預 知 之 事 件 , 如<br />
疾 病 、 失 業 、 老老 年年 無 依 、 工 業 災 害 等 , 給 予 個 人 或 家 庭 之 保 護 , 其 方 式<br />
為 社 會 保 險 、 公 共 救 助 , 疾 病 預 防 及 一 般 福 利利 工 作 23 。」 因 此 , 勞勞 工 保<br />
險 乃 國 家 為 遂 行行 社 會 安 全 政 策 的 方 式 之 一 。 若若 無 社 會 安 全 為 最 高 原 則 ,<br />
勞勞 工 保 險 亦 失 去 其 根 本 價 值 。<br />
2、 最 低 收 入 保 障 原 則 (minimum floor of income protection): 所 謂 最 低 收<br />
入 保 障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能 提 供 維 持 某 種 生 活 水 準 的 給<br />
付 , 達 到 一 般 社 會 生 活 最 基 本 的 需 要 程 度度 , 而 其 餘 那 些 無 法 滿 足 基 本 需<br />
要 的 人 就 以 社 會 救 助 加 以 補 充 之 , 使 被 保 險 人 能 面 對 突 發 事 故 所 造 成 的<br />
經 濟 損 失 與 生 活 不不 便便 。 然 而 所 謂 基 本 生 活 並 非 固 定 不不 變 , 其 將 因 為 社 會<br />
一 般 生 活 水 準 的 變 動 , 而 有 所 改 變 , 如 通 貨 膨 脹 、 物 價 水 準 等 , 故 亦 須<br />
適 時 加 以 調 整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 因 此 又 有 人 稱 之 為 社 會 適 當 性 (social<br />
adequacy) 原 則 24 。<br />
3、 自 給 自 足 原 則 : 勞勞 工 保 險 財 源 原 則 上 由 雇 主 、 受 僱 者 所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與<br />
信 託 基 金金 投 資 收 益 等 來來 籌 措 , 雖 然 不不 以 營 利利 為 目 的 , 但 其 財 務 必 須 要 自<br />
給 自 足 、 收 支 平 衡 25 , 運 用 保 險 技 術 , 以 達 成 社 會 福 利利 措 施 之 具 體 實 現 ,<br />
來來 對 於 人 民 之 最 低 收 入 安 全 提 供 保 障 。 並 須 利利 用 大 數數 法 則 以 釐 定 其 保 險<br />
22<br />
23<br />
法 學 雜 誌 第 4 期 , 頁 90,1999 年年 10 月 。 歐 紫 苑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探 討 , 台 灣 經 濟 金金 融 月 刊 , 第 25 卷<br />
第 6 期 , 頁 34,1989 年年 6 月 。<br />
核 保 (Underwriting) 係 指 由 專 門 之 人 員 就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體 狀 況 、 職 業 危 險 、 投 保 種 類類 、 保 險 金金 額 ,<br />
進 行 評 估 與 承 保 與 否 的 過 程 , 如 完 全 符 合 規 定 者 , 以 標 準 體 (Standard Life) 承 保 , 雖 不不 符 合 但 可 以 接<br />
受 者 , 屬 弱 體 (Substandard Life) 會 增 加 種 種 限 制 , 若 是 狀 況 惡 劣 者 , 則 不不 予 接 受 。 參參 林 麗 銖 編 ,「 人 身<br />
與 財 產 保 險 經 營 」, 頁 7、24-47, 平 安 公 司 ,2004 年年 2 月 。<br />
康 國 瑞 ,「 社 會 保 險 」, 頁 4 -5, 國 立 編 譯 館 主 編 , 黎 明 文 化 公 司 出 版 ,1983 年年 。<br />
24<br />
徐 廣 正 , 勞勞 工 保 險 加 保 前 事 故 影 響 契契 約 效 力 之 研 究 , 勞勞 工 研 究 季 刊 第 109 期 , 頁 61,1992 年年 10 月 。<br />
25<br />
所 謂 收 支 相 等 原 則 , 係 指 保 險 費 收 入 總 額 與 保 險 給 付 支 出 總 額 維 持 相 等 數 值 而 言 , 以 P=WZ 的 公 式 來來<br />
表 示 ,P 為 純 保 費 ,W 為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的 機 率率 ,Z 為 保 險 金金 。 參參 陳 雲 中 ,「 保 險 學 要 義 」, 頁 73, 三 民<br />
書 局 ,2002 年年 8 月 修 訂 六 版 。
272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費 率率 , 以 謀 收 支 平 衡 , 故 有 別 於 其 他 完 全 由 政 府 財 政 支 應 之 社 會 福 利利 制<br />
度度 , 在 勞勞 工 保 險 中 政 府 通 常 僅 於 補 助 保 險 費 及 行行 政 事 務 費 的 角 色 。<br />
4、 社 會 連連 帶 責 任 原 則 : 所 謂 「 社 會 連連 帶 責 任 」 係 指 人 類類 彼 此 間 , 休 戚 與 共 、<br />
患 難 分 擔 , 更更 肯 定 個 人 利利 益 從 屬 於 社 會 利利 益 。 因 此 , 社 會 連連 帶 責 任 具 有<br />
助 他 性 , 即 透 過 他 人 的 幫 助 及 所 得 再 分 配 來來 確 保 生 活 保 障 。<br />
( 三 ) 法 定 性 原 則<br />
勞勞 工 保 險 有 其 特 殊 的 政 策 目 標 , 為 了了 落 實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利利 之 意 旨 , 凡<br />
涉 及 人 民 權 利利 義 務 之 事 項 , 都 應 有 明 確 規 範 , 如 釋 字 609 號 認 為 勞勞 工 參參 加 勞勞<br />
工 保 險 所 生 之 公 法 上 權 利利 , 關 於 保 險 效 力力 之 開 始 、 停 止 、 終 止 、 保 險 事 故 之<br />
種 類類 及 保 險 給 付 之 履 行行 等 , 應 以 法 律律 定 之 ; 縱 使 由 法 律律 授 權 命 令令 為 補 充 規 定<br />
者 , 該 授 權 應 具 體 明 確 , 且 須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能 預 見 , 執 行行 機 關 僅 能 於 符 合 立立<br />
法 意 旨 且 未 逾 越 母 法 規 定 之 限 度度 內 , 就 細 節 性 、 技 術 性 事 項 , 以 施 行行 細 則 定<br />
之 , 內 容 亦 不不 得 牴 觸 母 法 或 對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利 增 加 法 律律 所 無 之 限 制 。 26 因 此<br />
本 文 將 之 歸 類類 稱 之 為 「 法 定 性 原 則 」。 此 者 與 商 業 保 險 不不 同 , 因 締 約 當 事 人<br />
雙 方 經 濟 實 力力 相 當 , 因 此 得 就 契 約 條 款 逐 一 討 論論 , 取 得 雙 方 同 意 之 後 , 該 契<br />
約 內 容 即 為 生 效 , 不不 用 經 過 繁 複 的 立立 法 程 序 , 此 者 較 容 易易 因 應 多 變 競 爭 環<br />
境 。 換 言 之 , 分 別 適 用 法 律律 保 留 原 則 與 私 法 自 治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 相 關 內 容 ,<br />
分 述 如 下 :<br />
1、 給 付 依 法 訂 定 原 則 : 勞勞 工 保 險 制 度度 對 於 給 付 內 容 均 依 法 律律 訂 定 , 如 給 付<br />
方 式 、 給 付 條 件 及 給 付 項 目 等 均 依 法 律律 明 文 規 定 , 但 給 付 的 問 題 卻 也 是<br />
人 民 與 國 家 爭 訟 最 多 的 地 方 , 如 屬 不不 屬 於 保 險 效 力力 範 圍 之 內 該 項 殘 廢<br />
等 級 為 何 雖 然 法 條 已 經 有 明 文 規 定 , 但 落 實 後 , 仍 會 出 現 許 多 爭 議 。<br />
且 基 於 依 法 行行 政 原 則 , 法 有 明 定 的 當 然 可 以 給 付 , 相 反 的 , 會 趕 不不 上 時<br />
代 的 腳 步 , 國 家 為 照 顧 勞勞 工 權 益 , 幾 十 年年 來來 一 直 提 高 給 付 標 準 、 放 寬 給<br />
付 範 圍 、 增 加 給 付 內 容 , 但 仍 趕 不不 上 民 眾 所 需 。<br />
2、 給 付 權 利利 原 則 : 勞勞 工 保 險 之 加 入 , 多 係 經 由 法 律律 規 定 強 制 , 只 要 符 合 該<br />
項 保 險 所 欲 保 障 之 對 象 , 即 可 成 為 該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 不不 需 經 由 資 產 與<br />
所 得 調 查 , 給 付 權 利利 之 來來 源 , 可 認 為 是 一 種 被 保 險 人 已 繳 納 保 險 費 及 法<br />
令令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的 一 項 法 定 權 利利 。<br />
3、 公 正 平 等 原 則 : 保 險 是 一 種 自 助 互 助 的 經 濟 合 作 制 度度 , 亦 是 一 種 持 續 性 、<br />
長 期 性 的 事 業 , 每 位 成 員 的 行行 為 經 常 是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 甚 至 會 影 響 整<br />
個 保 險 制 度度 的 財 務 營 運 與 保 險 資 金金 的 穩 定 性 。 因 此 , 勞勞 工 保 險 必 須 做 到<br />
公 正 、 平 等 , 且 不不 分 種 族 、 年年 齡 、 性 別 、 階 級 身 份 而 有 所 不不 同 。<br />
26<br />
釋 字 456 號 、474 號 參參 照 , 另 釋 字 524 號 指 出 全 民 健 保 因 攸 關 國 民 之 福 祉 至 鉅 , 法 律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依 一<br />
定 程 序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以 補 充 法 律 規 定 不不 足 者 , 該 機 關 即 應 予 以 遵 守 , 不不 得 捨 法 規 命 令 不不 用 , 而 發 布 規 範<br />
行 政 體 系 內 部 事 項 之 行 政 規 則 為 之 替 代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3<br />
4、 不不 必 完 全 提 存 基 金金 (fully funded) 準 備 原 則 : 保 險 為 一 種 自 助 互 助 的 經<br />
濟 合 作 制 度度 , 屬 繼 續 性 與 永 久 性 的 事 業 。 透 過 強 制 方 式 , 新 加 保 者 源 源<br />
不不 斷 , 藉 由 世 代 間 轉 移 作 用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 被 保 險 人 所 繳<br />
納 之 保 險 費 只 要 足 以 支 應 整 個 制 度度 的 當 期 財 務 支 出 需 要 即 為 已 足 。 勞勞 工<br />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 付 不不 需 要 完 全 提 存 基 金金 準 備 , 其 財 源 部 分 由 自 己 負 擔 , 部 分<br />
由 下 一 代 分 擔 , 兼 顧 風 險 分 攤 與 世 代 互 助 , 以 減 少 當 代 勞勞 資 費 用 負 擔 ,<br />
而 採 逐 期 調 整 保 險 費 率率 的 方 式 , 來來 解 決 財 務 問 題 , 以 免 增 加 財 務 負 擔 及<br />
通 貨 貶 值 的 影 響 , 故 無 須 類類 似 民 營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養 老老 保 險 或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br />
而 依 法 提 存 完 全 責 任 準 備 。<br />
四 、 現 行行 老老 年年 給 付 制 度度 之 規 定<br />
老老 年年 係 一 可 預 測 之 風 險 , 因 此 若若 不不 發 生 特 定 事 故 而 致 死 亡 , 每 個 勞勞 動 者<br />
皆 會 步 入 老老 年年 之 階 段 。 也 由 於 年年 老老 體 衰 之 緣 故 , 通 常 勞勞 動 者 於 進 入 老老 年年 時<br />
期 , 皆 已 無 法 完 全 勝 任 原 有 之 工 作 , 難 以 藉 由 工 作 所 得 維 持 其 基 本 之 生 活 。<br />
勞勞 工 保 險 規 劃 老老 年年 給 付 制 度度 即 為 了了 保 障 該 老老 年年 風 險 , 對 於 退 離 工 作 職 位 者 ,<br />
給 予 維 持 原 有 或 基 本 之 生 活 水 平 而 設 計 。 經 由 工 作 平 時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 以 所<br />
得 移 轉 或 代 替 契 約 互 助 之 功 能 , 保 障 老老 年年 退 休 勞勞 工 之 經 濟 安 全 。 目 前 我 國 勞勞<br />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 付 即 基 於 此 一 原 則 而 設 計 , 給 付 標 準 類類 似 基 礎 年年 金金 之 性 質 , 而<br />
與 勞勞 基 法 退 休 制 度度 共 同 構 成 老老 年年 勞勞 工 之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 27<br />
( 一 ) 給 付 條 件<br />
依 照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第 58 條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得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給 付 之 條 件 有 下<br />
列 四 種 , 包 括 :1、 參參 加 保 險 之 年年 資 合 計 滿 一 年年 , 年年 滿 60 歲 或 女 性 被 保 險 人<br />
年年 滿 55 歲 退 職 者 。2、 參參 加 保 險 之 年年 資 合 計 滿 15 年年 , 年年 滿 55 歲 退 職 者 。3、 在<br />
28<br />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參參 加 保 險 之 年年 資 合 計 滿 25 年年 退 職 者 。4、 參參 加 保 險 之 年年 資 合 計<br />
滿 25 年年 , 年年 滿 50 歲 退 職 者 。5、 擔 任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具 有 危 險 、 堅 強 體<br />
力力 等 特 殊 性 質 之 工 作 合 計 滿 5 年年 , 年年 滿 55 歲 退 職 者 。 但 需 注 意 的 是 被 保 險 人<br />
已 領領 取 老老 年年 給 付 者 , 不不 得 再 行行 參參 加 勞勞 工 保 險 。<br />
從 上 可 得 知 , 請 領領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 通 常 需 符 合 三 項 要 件 :(1) 達 到 一<br />
定 年年 齡 、(2) 參參 加 保 險 滿 一 定 年年 資 、(3) 退 職 。 故 被 保 險 人 如 尚 未 『 退 職 』,<br />
縱 年年 齡 已 符 合 規 定 , 亦 不不 得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給 付 29 。 換 言 之 , 被 保 險 人 除 以 達 到 法<br />
定 年年 齡 和 具 有 一 定 投 保 年年 資 外 , 尚 須 有 退 職 之 事 實 發 生 , 亦 即 勞勞 雇 雙 方 勞勞 動<br />
契 約 終 止 之 情 況 , 始 得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給 付 , 而 投 保 單 位 則 應 於 被 保 險 人 退 職 當 日<br />
27<br />
28<br />
郝 鳳 鳴 , 社 會 保 障 法 講 義 --- 勞勞 工 保 險 法 , 頁 156-157,2005 年年 3 月 。<br />
所 謂 「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 依 據 勞勞 保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83 條 係 指 下 述 三 種 情 形 :1、 被 保 險 人 在 有 隸 屬 關 係<br />
之 雇 主 、 機 構 或 團 體 內 加 保 。 2、 被 保 險 人 在 依 法 令 規 定 合 併 或 改 組 前 後 之 雇 主 、 機 構 或 團 體 加 保 。3、<br />
被 保 險 人 在 依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規 定 移 轉 民 營 前 後 之 雇 主 、 機 構 或 團 體 加 保 。<br />
29<br />
內 政 部 71 年年 台 內 社 字 第 63291 號 函 。
274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為 其 辦 理理 退 保 手 續 , 由 勞勞 保 局 據 以 核 算 保 險 費 及 保 險 給 付 , 而 若若 投 保 單 位 提<br />
前 將 退 保 申 請 書 郵 寄 至 勞勞 保 局 , 其 保 險 效 力力 之 停 止 及 老老 年年 給 付 之 事 故 日 , 仍<br />
應 依 退 職 日 為 準 30 。<br />
( 二 ) 給 付 方 式 與 標 準<br />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 付 制 度度 係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之 一 環 , 基 於 社 會 成 員 間 之 互 助<br />
與 社 會 風 險 分 攤 之 原 則 規 劃 設 計 , 因 此 被 保 險 人 參參 加 保 險 之 年年 資 愈 久 , 其 所<br />
繳 納 之 保 險 費 越 多 , 對 於 勞勞 工 保 險 功 能 促 進 與 財 務 貢 獻 愈 大 , 因 此 當 投 保 年年<br />
資 達 一 定 年年 限 , 老老 年年 給 付 基 數數 之 計 算 即 會 增 加 。 至 於 可 以 領領 到 多 少 老老 年年 給<br />
付 依 據 勞勞 保 條 例例 第 59 條 之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依 規 定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給 付 者 , 其 保 險<br />
年年 資 合 計 每 滿 一 年年 按 其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31 , 發 給 一 個 月 老老 年年 給 付 ; 其 保 險 年年<br />
資 合 計 超 過 15 年年 者 , 其 超 過 部 分 , 每 滿 一 年年 發 給 二 個 月 老老 年年 給 付 。 但 最 高 以<br />
45 個 月 為 限 , 滿 半 年年 者 以 一 年年 計 。」。<br />
第 61 條 也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年年 逾 60 歲 繼 續 工 作 者 , 其 逾 60 歲 以 後 之 保 險 年年<br />
資 最 多 以 五 年年 計 , 於 退 職 時 依 第 59 條 規 定 , 核 給 老老 年年 給 付 。 但 合 併 60 歲 以 前<br />
之 老老 年年 給 付 , 最 高 以 50 個 月 為 限 。 另 外 於 68 年年 2 月 前 的 年年 資 中 斷 2 年年 內 併 計 ,<br />
77 年年 2 月 前 的 年年 資 中 斷 6 年年 內 併 計 , 現 在 年年 資 中 斷 都 併 計 ; 服 役 期 間 主 動 證 明<br />
可 列 入 中 斷 期 , 因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係 屬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 是 依 「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br />
規 定 辦 理理 , 勞勞 工 工 作 參參 加 勞勞 保 , 由 政 府 、 雇 主 及 勞勞 工 共 同 繳 納 保 險 費 , 勞勞 保<br />
年年 資 不不 因 轉 換 工 作 而 中 斷 , 前 後 不不 同 公 司 加 保 的 勞勞 保 年年 資 可 合 併 計 算 , 俟 勞勞<br />
工 依 法 退 職 , 符 合 請 領領 規 定 , 即 可 向 勞勞 保 局 申 請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 並 保 障 勞勞 工<br />
權 益 。<br />
( 三 ) 現 行行 制 度度 之 問 題<br />
由 於 台 灣 人 口 結 構 正 以 飛 快 的 速 度度 老老 化 當 中 ,60 歲 以 上 老老 年年 人 口 佔 總 人<br />
口 比 率率 逐 年年 升 高 , 預 估 到 民 國 101 年年 時 , 將 達 16.07%, 民 國 121 年年 時 , 將<br />
達 29.97%, 所 以 , 老老 年年 經 濟 生 活 安 全 保 障 已 成 刻 不不 容 緩 的 課 題 。 然 而 我 國<br />
的 老老 年年 給 付 卻 採 行行 全 球 罕 見 的 一 次 給 付 制 度度 , 也 產 生 許 多 問 題 。<br />
由 於 一 次 給 付 具 有 容 易易 受 到 經 濟 變 動 因 素 、 通 貨 膨 脹 之 影 響 , 而 勞勞 工 領領<br />
取 一 次 給 付 後 則 必 須 另 外 承 擔 財 務 管 理理 的 風 險 , 倘 若若 其 投 資 失 敗 或 遭 逢 其 他<br />
重 大 事 故 , 易易 使 其 資 金金 消 耗 殆 盡 而 無 法 維 持 老老 年年 生 活 。 且 現 行行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br />
給 付 須 同 時 符 合 年年 齡 、 年年 資 及 退 職 要 件 , 才 可 以 請 領領 , 對 於 已 經 符 合 年年 齡 及<br />
年年 資 條 件 , 但 較 早 退 職 者 , 由 於 未 能 同 時 成 就 給 付 條 件 , 則 不不 可 以 請 領領 , 無<br />
法 照 顧 到 此 類類 勞勞 工 之 老老 年年 生 活 。<br />
30<br />
31<br />
郝 鳳 鳴 , 社 會 保 障 法 講 義 --- 勞勞 工 保 險 法 , 頁 161,2005 年年 3 月 。<br />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以 請 領領 前 有 效 的 3 年年 平 均 計 算 , 這 3 年年 內 如 被 雇 主 以 多 報 少 可 向 投 保 單 位 請 求 賠 償 差<br />
額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5<br />
再 者 , 現 行行 制 度度 對 於 老老 年年 給 付 標 準 及 年年 資 之 計 算 均 有 其 上 限 規 定 , 因 此<br />
多 數數 勞勞 工 在 其 已 達 給 付 標 準 上 限 時 即 辦 理理 退 休 , 造 成 中 高 齡 勞勞 工 不不 願 再 就<br />
業 , 所 申 領領 有 限 之 一 次 給 付 亦 無 法 保 障 年年 資 較 長 之 勞勞 工 退 休 生 活 需 要 。<br />
而 老老 年年 給 付 以 最 後 三 年年 之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作 為 計 算 基 礎 , 此 不不 僅 與 先 進<br />
國 家 以 較 長 或 全 部 工 作 期 間 之 投 保 薪 資 作 為 計 算 標 準 不不 同 , 亦 造 成 平 時 投 保<br />
薪 資 以 多 報 少 , 卻 於 屆 成 就 給 付 條 件 時 始 大 幅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之 弊 端 , 且 因 近<br />
年年 經 濟 景 氣 不不 佳 , 勞勞 工 面 臨 事 業 單 位 裁 員 、 減 薪 或 因 轉 換 工 作 而 導 致 薪 資 降降<br />
低 等 情 形 時 有 所 聞 , 對 原 本 長 年年 覈 實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勞勞 工 因 工 作 生 涯 晚 期 , 投<br />
保 薪 資 銳 減 , 影 響 其 老老 年年 給 付 總 額 , 引 發 現 行行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是 否 公 平 合<br />
理理 問 題 。<br />
參 、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制 度<br />
一 、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種 類類<br />
( 一 ) 雇 主 提 供 的 退 休 金金 ( 職 業 退 休 金金 ): 指 由 雇 主 預 先 與 受 雇 人 約 定 受 雇<br />
人 可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的 資 格 條 件 、 方 式 。 基 本 上 ,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依 其 給 付 性 質<br />
之 不不 同 , 可 分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Defined Benefit Plan)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32 (Defined<br />
Contribution Plan), 我 國 的 勞勞 動 基 準 法 的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就 是 屬 於 確 定<br />
給 付 制 , 而 勞勞 退 新 制 中 的 個 人 帳 戶 制 則 是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 近 年年 來來 各 國<br />
在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發 展 趨 勢 中 , 以 從 確 定 給 付 型 態 的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逐 漸 改 為<br />
個 人 帳 戶 型 態 之 確 定 提 撥 制 度度 為 主 。 關 於 兩兩 者 之 不不 同 , 以 表 格 分 述 如 下 。<br />
【 圖 表 1】 確 定 給 付 制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之 區 別<br />
制 度度 確 定 給 付 制 (DB) 確 定 提 撥 制 (DC)<br />
定 義<br />
特 色<br />
勞勞 資 雙 方 預 先 約 定 在 工 作 一 定 期 間<br />
後 , 雇 主 將 給 付 某 一 定 金金 額 的 退 休 金金 福<br />
利利 給 受 雇 人 。<br />
由 雇 主 承 諾 在 員 工 退 休 時 保 證 給 付 確<br />
定 退 休 金金 。<br />
雇 主 在 受 雇 人 工 作 期 間 按 期 提 撥 退 休 準 備<br />
金金 , 至 受 雇 人 個 人 的 帳 戶 , 一 直 到 受 雇 人 工<br />
作 期 間 屆 滿 為 止 。<br />
由 雇 主 定 期 提 撥 確 定 金金 額 到 員 工 退 休 金金 帳<br />
戶 以 籌 措 退 休 金金 。<br />
投 資 決 定 權 由 雇 主 決 定 。 由 員 工 決 定 。<br />
優 點 退 休 給 付 有 保 障 、 員 工 沒 有 投 資 風 險 、<br />
由 專 職 投 資 人 經 營 投 資 。<br />
有 機 會 得 到 較 高 的 投 資 報 酬 率率 。<br />
較 有 效 率率 , 利利 於 經 營 : 雇 主 依 照 提 存 比 例 提<br />
存 退 休 準 備 金金 , 易易 於 計 算 。<br />
缺 點 額 外 報 酬 屬 於 雇 主 、 攜 帶 性 不不 佳 。 有 投 資 風 險 。<br />
32<br />
郝 鳳 鳴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 規 範 基 礎 分 析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12 期 , 頁 182。 所 謂 『 確 定 』, 非 指 金金 額 確 定 ,<br />
而 是 退 休 金金 支 付 基 準 之 原 則 確 定 。
276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投 資 風 險<br />
通 貨 膨 脹 風<br />
險<br />
退 休 金金 的 提 撥 風 險 及 投 資 風 險 皆 由 雇<br />
主 承 擔<br />
通 常 依 最 後 薪 資 計 算 , 可 避 免 退 休 前 之<br />
通 膨 風 險 。<br />
投 資 風 險 由 員 工 承 擔 。<br />
須 透 過 高 投 資 報 酬 率率 才 可 避 免 。<br />
倒 閉 風 險 雇 主 倒 閉 使 得 勞勞 工 領領 不不 到 退 休 金金 。 委 託 之 金金 融 機 構 倒 閉 , 使 得 勞勞 工 領領 不不 到 退 休<br />
( 二 ) 個 人 提 供 的 退 休 金金 : 由 於 不不 是 每 個 勞勞 工 都 可 以 享 受 到 退 休 金金 的 福 利利 或<br />
雇 主 給 予 的 仍 不不 足 以 保 障 個 人 的 老老 年年 生 活 。 故 許 多 國 家 的 稅 法 有 獎 勵勵 國<br />
民 自 行行 提 供 養 老老 儲 蓄 。 如 美 國 有 『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IRA) 即 稅 法 規 定 每<br />
人 每 年年 可 以 提 存 一 定 金金 額 到 養 老老 儲 蓄 帳 戶 , 此 可 免 稅 。<br />
二 、 我 國 勞勞 基 法 之 規 定<br />
( 一 ) 立立 法 過 程 及 背 景<br />
勞勞 動 基 準 法 的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之 建 立立 , 係 基 於 過 去 事 業 單 位 內 自 設 退 休 金金 制<br />
度度 的 情 形 , 並 不不 普 遍 和 完 善 , 雖 然 勞勞 動 者 已 受 有 「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 老老 年年 退 休<br />
制 度度 的 保 障 , 可 是 為 了了 更更 能 保 障 勞勞 動 者 退 休 後 生 活 的 安 定 性 , 台 灣 省 政 府 乃<br />
於 民 國 40 年年 4 月 頒 訂 「 台 灣 省 工 廠 工 人 退 休 規 則 」,40 年年 7 月 頒 訂 「 台 灣<br />
省 礦 工 退 休 規 則 」。 然 而 雖 經 政 府 多 方 宣 導 與 推 行行 , 但 是 雇 主 對 此 項 勞勞 動 者<br />
福 利利 的 觀 念 仍 未 建 立立 , 且 工 會 實 力力 不不 強 無 法 發 揮 談 判 協 商 之 功 能 , 其 次 上 述<br />
此 兩兩 種 法 規 的 法 律律 地 位 又 受 質 疑 , 且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又 不不 明 確 等 問 題 , 常 常 造<br />
成 勞勞 資 間 的 訴 訟 不不 斷 , 使 得 該 法 實 施 於 事 業 單 位 的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成 效 不不 彰 。 然<br />
而 , 在 面 臨 愈 來來 愈 多 的 年年 邁 勞勞 動 者 , 在 退 休 後 可 能 會 陷 入 生 活 困 窘 之 問 題 ,<br />
因 此 政 府 為 求 提 高 企 業 生 產 力力 , 實 現 社 會 的 公 平 正 義 , 穩 定 政 權 等 的 經 濟 、<br />
社 會 、 政 治 背 景 之 下 , 乃 積 極 加 強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之 發 展 及 健 全 , 故 於 民 國 73 年年<br />
制 定 「 勞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際 , 置 入 「 退 休 制 度度 」 專 章 , 以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制 定 退<br />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最 低 標 準 , 其 目 的 係 期 望 透 過 法 律律 之 強 制 規 定 , 使 事 業 單 位 自 訂<br />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更更 能 普 及 , 以 對 勞勞 動 者 更更 多 一 層 保 障 。 另 外 , 為 配 合 此 制 度度 之 推<br />
行行 , 政 府 更更 於 民 國 74 年年 配 合 公 布 「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提 撥 及 管 理理 辦 法 」、「 事<br />
業 單 位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提 撥 退 休 準 備<br />
金金 , 以 緩 和 一 般 企 業 無 法 一 次 給 付 鉅 額 退 休 金金 之 困 難 。<br />
( 二 ) 適 用 對 象<br />
我 國 勞勞 基 法 第 53 條 規 定 :「 勞勞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得 自 請 退 休 : 一 、<br />
工 作 15 年年 以 上 年年 滿 55 歲 者 。 二 、 工 作 25 年年 以 上 者 33 。」 此 為 自 請 退 休 ; 第<br />
54 條 規 定 :「 勞勞 工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雇 主 不不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一 、 年年 滿 60<br />
歲 者 。 二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規 定 之 年年 齡 ,<br />
金金 。<br />
33<br />
若 工 作 已 經 15 年年 以 上 但 年年 齡 未 滿 55 歲 ; 或 年年 齡 雖 然 已 滿 55 歲 , 但 年年 資 尚 未 達 15 年年 者 , 均 不不 合 自 請 退<br />
休 的 條 件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7<br />
對 於 擔 任 具 有 危 險 、 堅 強 體 力力 等 特 殊 性 質 之 工 作 者 ,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報 請 中 央<br />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調 整 。 但 不不 得 少 於 五 十 五 歲 。」 此 為 強 制 退 休 。<br />
( 三 ) 給 付 標 準<br />
而 退 休 金金 之 給 與 標 準 為 何 呢 依 勞勞 基 法 第 55 條 規 定 :『 按 其 工 作 年年 資 每<br />
滿 一 年年 給 與 兩兩 個 基 數數 , 但 超 過 15 年年 之 工 作 年年 資 , 每 滿 一 年年 給 與 一 個 基 數數 ,<br />
最 高 以 45 個 基 數數 為 限 。』 凡 適 用 於 勞勞 基 法 第 3 條 規 定 之 行行 業 均 應 由 事 業 單<br />
位 按 月 提 撥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 建 立立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 所 謂 基 數數 「 係 指 核 准 退<br />
休 時 一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 以 點 數數 折 算 退 休 金金 , 為 計 算 退 休 金金 數數 額 之 基 礎 。<br />
即 核 准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數 所 得 之 金金 額 , 工<br />
資 之 內 容 亦 應 依 勞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34 。<br />
退 休 金金 給 付 以 核 准 退 休 時 1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乘 上 基 數數 , 其 平 均 工 資 , 按 勞勞<br />
基 法 第 2 條 的 定 義 「 工 資 謂 勞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 薪 金金 及 按<br />
計 時 、 計 日 、 計 月 、 計 件 以 現 金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金 、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br />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 而 平 均 工 資 「 係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6 個 月<br />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數 所 得 之 金金 額 。 工 作 未 滿 6 個 月 者 , 謂 工<br />
作 期 間 工 資 總 額 除 以 工 作 期 間 之 總 日 數數 所 得 之 金金 額 。 工 資 按 工 作 日 數數 、 時 數數<br />
或 論論 件 計 算 者 , 其 依 上 述 方 式 計 算 之 平 均 工 資 , 如 少 於 該 期 內 工 資 總 額 除 以<br />
實 際 工 作 日 數數 所 得 金金 額 60% 者 , 以 60% 計 。」<br />
而 能 領領 得 多 少 退 休 金金 , 主 要 和 工 作 年年 資 的 長 短 有 密 切 關 係 , 所 謂 『 工 作<br />
年年 資 』 係 指 勞勞 工 於 事 業 單 位 從 事 工 作 所 累累 積 之 年年 資 , 並 以 勞勞 雇 關 係 是 否 存 續<br />
為 認 定 之 依 據 。 而 『 同 一 事 業 』 是 指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 涵 蓋 總 機 構 及 分 支 機 構<br />
35 。 年年 資 的 計 算 是 自 受 僱 日 起 算 在 該 事 業 的 工 作 年年 資 , 假 如 換 工 作 , 則 年年 資<br />
必 須 從 頭 算 起 , 並 沒 有 辦 法 累累 積 , 但 是 若若 是 因 事 業 的 改 組 或 轉 讓 , 經 過 新 雇<br />
主 的 同 意 認 定 之 後 , 仍 可 以 繼 續 的 合 併 計 算 , 即 由 新 雇 主 繼 續 予 以 承 認 之 年年<br />
資 。 由 於 年年 資 的 認 定 直 接 影 響 到 將 來來 領領 得 金金 額 的 多 寡 , 故 爭 議 也 相 當 的 多 ,<br />
主 要 紛 爭 列 舉 如 下 :<br />
34<br />
一 個 基 數 等 於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 所 謂 平 均 工 資 係 指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六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除 以<br />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 所 得 之 金金 額 而 言 。 至 於 工 資 為 勞勞 工 因 工 作 獲 得 的 報 酬 , 包 括 工 資 、 薪 津 及 按 計 時 、 計 日 、<br />
計 月 、 計 件 以 現 金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的 獎 金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的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br />
35<br />
內 政 部 75 年年 12 月 26 日 台 內 勞勞 字 第 464100 號 函 。
278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 圖 表 2】 年年 資 計 算 之 爭 議<br />
爭 點 解 決 方 式 依 據<br />
1. 罷 工 如 經 合 法 罷 工 程 序 所 為 之 罷 工 行 為 , 其 工 作 年年 勞勞 委 會 84.8.26 台 勞勞 資 3 字 第 127289 號 。<br />
資 應 予 併 計 。36<br />
2. 自 行 辭 職 之 認 為 自 行 辭 職 離 廠 之 工 人 , 離 廠 時 未 領領 取 任 何 內 政 部 75.7.4 內 勞勞 字 第 422383 號 函 。<br />
勞勞 工 再 返 回 原 資 遣 費 或 離 職 金金 , 如 再 次 回 廠 工 作 , 嗣 後 資 遣<br />
單 位 工 作 之 年年 時 , 其 前 後 年年 資 除 勞勞 資 雙 方 事 前 約 定 不不 再 併 計<br />
資 計 算 法<br />
外 , 應 准 予 合 併 計 算 。<br />
3. 調 動 若 由 不不 適 用 本 法 之 單 位 調 到 適 用 本 法 之 單 勞勞 委 會 78.5.24 台 勞勞 動 3 字 第 12178 號<br />
位 : 工 作 年年 資 不不 予 併 計 。<br />
借 調 37: 應 合 併 計 算<br />
函 。 勞勞 委 會 82.7.29 台 勞勞 動 3 字 第 41107<br />
號 函 。<br />
4. 試 用 若 試 用 期 間 屆 滿 , 而 為 留 用 , 其 間 應 併 入 。 內 政 部 75.8.8 台 內 勞勞 字 第 408297 號 函 。<br />
5. 留 職 停 薪 其 年年 資 應 除 此 期 間 前 後 合 併 計 算 。 內 政 部 75.12.29 台 內 勞勞 字 第 124434 號 函 。<br />
三 、 現 行行 制 度度 下 勞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率<br />
勞勞 工 在 現 行行 勞勞 退 舊 制 下 之 退 休 金金 給 付 ( 不不 含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 付 ), 其 所<br />
得 替 代 率率 約 為 20%, 比 起 雇 主 退 休 金金 應 提 供 之 最 適 比 例例 30-40% 仍 有 差 距 , 這<br />
意 味 著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在 現 行行 勞勞 退 舊 制 下 是 稍 嫌 不不 足 的 , 尤 其 目 前 是 低 利利 率率 時<br />
代 , 當 我 們 以 較 低 的 利利 率率 計 算 時 , 現 行行 勞勞 退 舊 制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 幾 乎 無 法 達 到<br />
25%。 而 且 從 下 列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比 較 來來 看 , 更更 可 查 知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38 。<br />
【 圖 表 3】 所 得 替 代 率率 之 估 算<br />
任 職 30 年年 所 得 替 代 率率 (%)<br />
項 目 利利 率率 2% 利利 率率 4% 利利 率率 6%<br />
公<br />
務<br />
人<br />
員<br />
退 撫 基 金金<br />
一 次 給 付<br />
月 退 給 付<br />
男 性 19.4 24.6 30.1<br />
女女 性 17.9 23.0 28.5<br />
男 性 56.4 71.4 87.5<br />
女女 性 56.1 72.0 89.3<br />
勞勞<br />
工<br />
公 保<br />
舊 制 勞勞 基 法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br />
男 性 15.5 19.7 24.1<br />
女女 性<br />
14.4 18.4 22.8<br />
男 性 19.4 24.6 30.1<br />
女女 性 17.9 23.0 28.5<br />
36<br />
因 為 雖 然 勞勞 工 於 罷 工 期 間 暫 時 終 止 勞勞 務 之 提 供 , 但 是 和 雇 主 間 的 勞勞 雇 關 係 仍 然 繼 續 存 在 。<br />
37 此 之 借 調 須 為 勞勞 動 者 在 原 雇 主 雇 用 下 , 在 他 企 業 從 事 相 當 期 間 之 工 作 。<br />
38 王 儷 玲玲 , 從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之 適 足 度度 談 退 休 財 務 規 劃 , 退 休 基 金金 年年 刊 ,2002 年年 。 王 儷 玲玲 ,「 年年 金金 保 險 人 - 身<br />
風 險 管 理理 與 理理 財 」, 第 10 章 , 智 勝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2001 年年 。 王 儷 玲玲 , 退 休 財 務 規 劃 與 年年 金金 保 險 , 退 休 基<br />
金金 季 刊 第 1 卷 2 期 , 頁 9-28,2000 年年 12 月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79<br />
勞勞 保<br />
男 性 19.4 24.6 30.1<br />
女女 性<br />
17.9 23.0 28.5<br />
在 上 開 表 格 中 的 勞勞 動 退 休 後 的 經 濟 狀 況 根 本 不不 夠 支 付 勞勞 工 退 休 後 生 活<br />
所 需 , 若若 一 般 勞勞 工 符 合 請 領領 資 格 的 25 年年 工 作 年年 資 而 言 , 退 休 後 的 老老 年年 所 得<br />
為 2,499,827 元 , 則 只 夠 勉 強 維 持 至 勞勞 工 退 休 後 的 第 8 年年 , 而 往 後 的 生 活 來來<br />
源 便便 無 著 落 , 況 且 每 位 勞勞 工 狀 況 不不 一 , 而 退 休 金金 年年 資 計 算 是 以 同 一 事 業 單 位<br />
為 限 , 因 此 在 退 休 金金 的 計 算 中 能 以 最 高 基 數數 45 個 基 數數 計 算 者 便便 寥 寥 無 幾 ,<br />
更更 遑 論論 在 退 休 後 能 得 到 8 年年 的 保 障 。<br />
四 、 勞勞 基 法 退 休 制 度度 之 缺 失<br />
現 行行 勞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規 定 之 退 休 制 度度 有 許 多 缺 失 ,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種 原 因 ,<br />
造 成 看 似 高 額 的 退 休 金金 有 如 掛 在 牆 上 的 牛 排 一 樣 , 看 的 到 卻 吃 不不 到 :<br />
( 一 ) 勞勞 工 不不 易易 領領 到 退 休 金金 : 台 灣 的 勞勞 工 為 什 麼 領領 不不 到 退 休 金金 呢 因 為 現 行行<br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退 休 條 件 「 太 嚴 苛 」。 我 國 經 濟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br />
中 小 企 業 平 均 存 活 週 期 約 在 13 年年 左 右 , 企 業 能 維 持 25 年年 以 上 者 只 佔<br />
4.4%。 然 而 退 休 金金 之 請 領領 要 件 , 依 勞勞 基 法 第 53 條 規 定 , 必 須 在 同 一<br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滿 15 年年 、 年年 滿 55 歲 或 工 作 滿 25 年年 。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br />
往 往 勞勞 工 仍 未 達 退 休 條 件 , 事 業 單 位 即 已 關 廠 結 束 營 業 , 勞勞 工 自 然 無<br />
法 拿 到 退 休 金金 。 39 而 且 勞勞 工 的 流 動 率率 高 ( 勞勞 工 的 平 均 工 作 年年 資 也 只 有<br />
8 年年 ), 勞勞 工 在 同 一 企 業 工 作 不不 滿 兩兩 年年 者 , 約 佔 30%, 在 同 一 企 業 工<br />
作 十 年年 以 上 者 只 約 佔 15%。 不不 同 事 業 單 位 間 的 工 作 年年 資 不不 能 併 計 ,<br />
更更 增 加 了了 勞勞 工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的 困 難 。 另 一 個 弱 勢 勞勞 工 族 群 ---- 女 性 , 也<br />
很 難 領領 得 到 退 休 金金 , 根 據 勞勞 委 會 統 計 , 台 灣 15 到 64 歲 的 已 婚 婦 女 中 ,<br />
高 達 55% 曾 因 結 婚 、 生 育 、 照 顧 家 庭 等 因 素 而 中 途 退 出 職 場 ; 後 來來<br />
即 使 成 功 復 職 , 也 因 就 業 中 斷 , 而 無 法 累累 積 足 夠 的 年年 資 。 根 據 勞勞 委 會<br />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 過 去 二 十 年年 全 台 灣 能 領領 到 退 休 金金 的 女 性 , 總 人 數數 還 不不<br />
到 十 萬 人 。<br />
( 二 ) 採 行行 「 一 次 給 付 」: 勞勞 工 一 次 領領 得 全 數數 之 退 休 金金 後 , 可 能 因 為 自 行行 運<br />
用 不不 當 , 或 因 通 貨 膨 脹 等 原 因 , 使 得 退 休 金金 在 短 期 間 消 耗 殆 盡 , 不不 易易<br />
確 保 退 休 後 老老 年年 生 活 , 再 加 上 未 來來 人 類類 平 均 餘 命 不不 斷 延 長 , 更更 使 勞勞 工<br />
暴暴 露 在 活 太 久 的 長 壽 風 險 中 , 難 以 充 分 保 障 老老 年年 的 生 活 。<br />
39<br />
彼 得 ‧ 杜 拉 克 在 他 的 著 作 「 下 一 個 社 會 」(Managing in the Next Society) 中 指 出 , 所 有 企 業 和 組 織 的 平 均<br />
壽 命 都 縮 短 了 , 過 去 用 人 機 構 的 壽 命 都 超 過 員 工 壽 命 , 但 是 未 來來 , 壽 命 超 過 三 十 年年 的 企 業 、 政 府 機 構 或<br />
計 畫 會 很 少 。 受 雇 人 員 , 尤 其 是 知 識 工 作 者 , 會 逐 漸 比 最 成 功 的 組 織 都 長 壽 , 可 見 「 全 球 化 時 代 , 沒 有<br />
一 個 企 業 可 以 保 證 終 身 雇 用 」。
280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 三 ) 多 數數 雇 主 未 依 法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 現 行行 法 對 於 未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的 事<br />
業 單 位 罰 則 過 輕 , 導 致 多 數數 事 業 單 位 皆 未 依 法 提 撥 。 或 僅 按 最 低 比 率率<br />
2% 提 撥 , 致 退 休 準 備 金金 提 撥 比 率率 偏 低 , 基 金金 成 長 緩 慢 。<br />
( 四 ) 不不 肖 雇 主 對 於 資 深 或 屆 退 勞勞 工 藉 故 解 雇 , 極 易易 造 成 勞勞 資 爭 議 : 依 現 行行<br />
勞勞 基 法 規 定 , 雇 主 要 解 雇 一 位 勞勞 工 事 實 上 非 常 容 易易 , 因 此 雇 主 為 避 免<br />
支 付 退 休 金金 , 往 往 藉 故 將 勞勞 工 解 雇 , 造 成 勞勞 工 領領 不不 到 退 休 金金 。<br />
( 五 ) 雇 主 的 過 度度 負 擔 : 把 退 休 金金 給 付 的 責 任 , 強 制 全 部 由 雇 主 負 擔 , 易易 引<br />
起 企 業 財 務 危 機 或 影 響 投 資 意 願 。<br />
( 六 ) 雇 主 給 付 退 休 金金 成 本 不不 易易 估 算 : 企 業 無 法 確 知 退 休 員 工 人 數數 , 及 退 休<br />
前 半 年年 薪 資 , 致 無 法 精 算 提 撥 比 率率 , 精 確 估 算 經 營 成 本 。 且 提 撥 之 勞勞<br />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又 不不 得 融 資 , 更更 造 成 雇 主 提 撥 意 願 偏 低 , 寧 可 受 罰 , 而<br />
將 應 提 撥 之 準 備 金金 留 作 資 金金 來來 自 行行 運 用 。<br />
( 七 ) 舊 制 沿 襲 日 本 「 終 身 雇 用 」 觀 念 , 與 社 會 發 展 扞 格 , 不不 切 實 際 。<br />
肆 、 老 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比 較<br />
一 、 與 軍 公 教 之 退 休 制 度度 之 比 較<br />
一 般 勞勞 工 與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保 障 有 何 差 異 呢 根 據 監 察 院 出 版 的 「 我 國 社<br />
會 福 利利 制 度度 總 體 簡 調 查 報 告 」 指 出 , 我 國 現 行行 軍 公 教 退 撫 制 度度 設 計 有 退 休<br />
金金 、 養 老老 給 付 、 現 金金 補 償 給 與 、18% 優 惠 存 款 等 措 施 , 形 成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br />
保 障 一 枝 獨 秀 的 狀 況 。 整 理理 附 表 如 下 :<br />
【 圖 表 4】 一 般 勞勞 工 與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度 之 比 較<br />
一 般 勞勞 工<br />
40<br />
軍 公 教 人 員<br />
退 休 條 件 參參 上 述 。 任 職 5 年年 以 上 年年 滿 60 歲 , 或 者 是 任 職 滿 25 年年 41 。<br />
退 休 金金 的<br />
給 與 標 準<br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包 含 : 勞勞 基 法 的 勞勞 工 退 休<br />
42<br />
金金 和 勞勞 保 的 老 年年 給 付 兩 部 分<br />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金 包 含 :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法 的 退<br />
休 金金 和 軍 公 教 保 險 的 養 老 給 付 兩 部 分 43 。<br />
年年 齡 門 檻 必 須 年年 滿 60 歲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年 齡 門 檻 則 是 50 歲 。<br />
領領 取 方 式<br />
未 來來 實 施 新 制 後 , 勞勞 工 也 可 以 和 軍 公<br />
教 一 樣 請 領領 月 退 休 金金 。<br />
在 於 軍 公 教 的 退 休 金金 可 以 選 擇 44 : 領領 取 月 退 休<br />
金金 , 活 到 老 領領 到 老 ; 領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金 的 軍 公 教 人<br />
40<br />
郝 鳳 鳴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 規 範 基 礎 分 析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12 期 , 頁 177。<br />
41<br />
根 據 自 願 退 休 之 條 件 , 現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年年 齡 , 除 65 歲 外 , 可 以 提 前 至 60 歲 , 甚 至 55 歲 。 尤 其 是<br />
國 中 、 小 教 師 , 更 可 能 提 前 至 50 歲 。<br />
42<br />
依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平 均 每 人 可 領領 約 140 萬 元 , 勞勞 工 保 險 老 年年 給 付 平 均 每 人 約 73 萬 元 。<br />
43<br />
如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1. 滿 5 年年 者 , 給 付 5 個 月 。2. 超 過 5 年年 者 , 自 第 6 年年 起 至 第 10 年年 , 每 超 過 一<br />
年年 , 增 給 一 個 月 。3. 超 過 10 年年 者 , 自 第 11 年年 起 至 第 15 年年 , 每 超 過 一 年年 , 增 給 二 個 月 。4. 超 過 15 年年 者 ,<br />
自 第 16 年年 起 至 第 19 年年 , 每 超 過 一 年年 , 增 給 三 個 月 。5. 滿 20 年年 以 上 者 , 給 付 36 個 月 。<br />
44<br />
任 職 15 年年 以 上 者 , 擇 一 支 領領 之 :1. 一 次 退 休 金金 。2. 月 退 休 金金 。3. 二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退 休 金金 和 二 分 之 一 之 月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81<br />
員 , 民 國 84 年年 以 前 的 舊 制 部 分 可 以 享 有 18% 的<br />
45<br />
優 惠 存 款 利利 息<br />
結 婚 補 助 僅 有 八 天 給 薪 的 婚 假 。 兩 個 月 薪 俸 額 , 十 四 天 的 結 婚 假 。<br />
而 所 謂 18% 優 惠 存 款 利利 息 , 其 法 源 依 據 原 來來 只 是 一 只 行行 政 命 令令 。 當 時 係<br />
依 立立 法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48 年年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草 案 時 , 基 於 公 務 人<br />
員 支 領領 一 次 退 休 金金 係 以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月 俸 額 , 造 成 退 休 實 質 所 得 偏 低 , 為 照<br />
顧 退 休 人 員 生 活 , 遂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行 細 則 , 增 列 32 條 規 定 :「 依<br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公 務 人 員 支 領領 一 次 退 休 金金 得 辦 理理 優 惠 存 款 。」。 銓 敘 部 乃<br />
發 布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金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 民 國 53 年年 由 國 防 部 發 布 『 陸 海 空<br />
退 伍 除 役 官 兵 退 伍 金金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辦 法 』; 民 國 54 年年 , 由 教 育 部 發 布 『 學<br />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金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br />
雖 然 84 年年 以 後 的 公 務 人 員 年年 資 , 已 不不 再 享 有 優 存 利利 息 補 貼 , 唯 當 今 中<br />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每 年年 566 億 元 的 利利 息 補 貼 , 往 後 還 會 繼 續 攀 升 ,15 年年 後 才 會 達<br />
到 最 補 貼 高 峰 。 已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有 34 萬 人 , 具 有 退 撫 舊 制 年年 資 可 適 用 優<br />
惠 存 款 制 度度 之 現 職 軍 公 教 人 員 估 達 五 十 萬 餘 人 左 右 。 46<br />
且 根 據 下 表 可 得 知 , 我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休 條 件 較 為 寬 鬆 , 但 支 領領 月 退<br />
休 金金 者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 均 超 過 75% 以 上 , 且 所 得 愈 高 者 , 其 所 得 替 代 率率 愈 高 ,<br />
已 經 明 顯 大 幅 超 過 一 般 的 國 際 水 準 。 若若 再 加 上 公 保 之 養 老老 給 付 , 及 18% 優 惠<br />
存 款 之 利利 息 收 入 , 其 所 得 替 代 率率 均 超 過 100%。 相 較 於 一 般 勞勞 工 , 我 國 目 前<br />
勞勞 保 加 勞勞 基 法 的 退 休 金金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大 約 是 38%, 兩兩 者 可 說 不不 成 比 例例 。<br />
退 休 金金 。4. 三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退 休 金金 和 三 分 之 二 之 月 退 休 金金 。5. 四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退 休 金金 和 四 分 之 三 之 月 退<br />
休 金金 。<br />
45<br />
如 此 一 來來 , 軍 公 教 的 退 休 金金 就 比 大 多 數 的 勞勞 工 優 渥 。 根 據 統 計 ,95 年年 退 休 勞勞 工 平 均 領領 取 的 退 休 金金 為 131<br />
萬 1301 元 。<br />
46<br />
根 據 2006 年年 8 月 的 資 料 ,18% 之 優 惠 存 款 戶 約 34 萬 餘 人 , 其 中 以 軍 人 佔 58.36% 最 高 ; 教 育 人 員 22.73<br />
%; 公 務 人 員 18.75%。
282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47<br />
【 圖 表 5】 公 、 教 退 休 者 實 際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br />
單 位 : 元<br />
公<br />
務<br />
人<br />
員<br />
:<br />
非<br />
主<br />
管<br />
教<br />
育<br />
人<br />
員<br />
委 任 五 等<br />
年年 功 三<br />
48<br />
一 般<br />
415 俸 點 優 存<br />
薦 任 八 等 一 般<br />
年年 功 三<br />
550 俸 點 優 存<br />
簡 任<br />
12 等<br />
年年 功 三<br />
750 俸 點<br />
一 般<br />
優 存<br />
退 休 俸 額 一 般<br />
600 元<br />
優 存<br />
49<br />
去 本<br />
一 次 給 付<br />
一 次 退 休 公 保 養 老 月 總 收 替 代 率率<br />
金金<br />
給 付<br />
入<br />
月 退 俸<br />
月 退 休 存 款<br />
金金<br />
收 入<br />
月 總<br />
收 入<br />
替 代 率率<br />
1,692,790 929,700 16,810 38.52% 29,079 5,959 35,038 80.29%<br />
留 本 1,692,790 929,700 4,643 10.64% 29,079 1,646 30,726 70.42%<br />
去 本 1,692,790 929,700 34,878 79.93% 29,079 12,895 41,974 96.19%<br />
留 本 1,692,790 929,700 43,635 73.71% 29,079 13,946 43,635 98.60%<br />
去 本 2,234550 1,234,440 22,236 38.62% 38,306 7,912 46,218 80.28%<br />
留 本 2,234550 1,234,440 6,143 10.67% 38,306 2,186 40,492 70.34%<br />
去 本 2,234550 1,234,440 46,109 80.09% 38,306 17,121 55,427 96.27%<br />
留 本 2,234550 1,234,440 42,509 73.84% 38,306 18,517 57,570 98.70%<br />
去 本 3,037,110 1,685,880 30,306 37.22% 51,975 10,806 62,781 77.11%<br />
留 本 3,037,110 1,685,880 8.364 10.27% 51,975 2,985 54,960 67.51%<br />
去 本 3,037,110 1,685,880 62,745 77.07% 51,975 23,383 75,358 92.56%<br />
留 本 3,037,110 1,685,880 57,835 71.04% 51,975 25,288 77,263 94.91%<br />
去 本 3,106,905 1,550,340 29,853 40.95% 48,302 9,937 58,239 79.89%<br />
留 本 3,106,905 1,550,340 8,247 11.31% 48,302 2,745 51,047 70.03%<br />
去 本 3,106,905 1,550,340 63,879 87.63% 48,302 21,503 69,805 95.76%<br />
留 本 3,106,905 1,550,340 59,604 81.77% 48,302 23,255 71,557 98.16%<br />
從 上 述 附 表 可 得 知 , 國 家 對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保 障 是 相 當 完 善 的 。 而<br />
且 月 退 俸 是 退 休 時 薪 水 的 70% 至 100%; 再 者 , 月 退 俸 隨 軍 公 教 調 薪 而 以 相<br />
等 的 比 例例 調 高 , 月 退 俸 也 按 調 薪 的 比 例例 調 整 ; 所 以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永 遠 跟 得 上<br />
物 價 上 漲 比 率率 , 保 證 收 入 永 不不 縮 水 。 最 後 , 提 撥 率率 不不 會 超 過 每 月 薪 水 的 5% 50 。<br />
據 官 方 統 計 , 領領 月 退 俸 終 生 所 得 為 領領 一 次 給 付 的 三 倍 ; 民 間 的 智 慧 是 說 , 退<br />
休 後 七 年年 內 不不 死 的 話 , 就 應 該 請 領領 月 退 俸 ; 因 為 , 七 年年 內 所 領領 月 退 俸 總 和 就<br />
已 超 過 一 次 退 休 金金 數數 額 。 以 二 零 零 一 年年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為 例例 ,82% 是 請 領領 月<br />
退 俸 的 。<br />
47<br />
根 據 2006 年年 7 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統 計 計 算 之 平 均 年年 資 約 28 年年 , 其 中 舊 制 21 年年 , 新 制 7 年年 。 教 育 人 員 之 平<br />
均 年年 資 約 32 年年 , 其 中 舊 制 26 年年 , 新 制 6 年年 。<br />
48<br />
一 般 之 利利 率率 為 2.125%; 優 存 之 利利 率率 為 18%。<br />
49<br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之 計 算 :(1) 未 計 入 其 他 現 金金 給 與 補 償 金金 和 福 利利 互 助 金金 ;(2) 去 本 : 本 金金 至 死 亡 之 日 止 , 全<br />
部 花 完 , 平 均 餘 命 二 十 年年 。<br />
50<br />
軍 公 教 保 險 費 率率 目 前 約 是 薪 水 的 3.575%(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八 條 : 本 薪 的 4.5% 至 9%), 軍 公 教 退 撫 提<br />
撥 率率 目 前 約 是 薪 水 的 8.8%(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八 條 : 本 薪 兩 倍 的 8% 至 12%); 但 二 者 的 65% 由 政 府 負<br />
擔 , 而 受 雇 者 只 負 擔 其 中 的 35%。 二 者 加 起 來來 , 受 雇 者 的 負 擔 不不 會 超 過 每 月 薪 水 4.4%。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83<br />
就 軍 公 教 之 退 休 生 活 的 保 障 程 度度 而 言 , 依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 一 方 面 必 須 「 維<br />
持 退 休 人 員 之 基 本 生 活 」( 釋 字 第 280 號 ), 但 另 方 面 更更 強 調 :「 必 須 考 量量<br />
國 家 之 經 濟 及 財 政 狀 況 , 依 資 源 有 效 利利 用 之 原 則 , 並 注 意 與 一 般 國 民 間 之 平<br />
等 關 係 , 就 福 利利 資 源 為 妥 善 之 分 配 … . 不不 得 超 過 達 成 立立 法 目 的 所 需 必 要 限 度度 而<br />
給 予 明 顯 過 度度 之 照 顧 。」( 釋 字 第 485 號 )。 同 時 , 釋 字 第 542 號 再 度度 重 申<br />
485 號 之 意 旨 即 「 在 目 的 上 須 具 資 源 有 效 利利 用 、 妥 善 分 配 之 正 當 性 , 在 手 段<br />
上 須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且 屬 客 觀 上 所 必 要 , 亦 即 需 考 量量 手 段 與 目 的 達 成 間 之<br />
有 效 性 及 合 比 例例 性 。」 在 當 前 國 民 失 業 情 況 嚴 重 , 國 家 之 經 濟 及 財 政 狀 況 惡<br />
化 下 , 對 於 退 休 門 檻 等 問 題 , 是 否 應 該 重 新 思 量量 , 避 免 有 不不 工 作 還 比 在 工 作<br />
領領 的 更更 多 的 奇 特 現 象 。<br />
【 圖 表 6】 我 國 現 有 之 退 休 體 系<br />
勞勞 工 退 休 體 系 : 勞勞 基 法 規 定 之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提 撥 、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給<br />
付 、 福 利利 互 助 金金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之 按 月 提 撥<br />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體 系 :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金金 、 公 保 養 老老 給 付 、 福 利利 互 助<br />
金金<br />
私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體 系 : 私 校 退 撫 金金 、 私 校 保 險 退 休 給 付<br />
國 營 企 業 員 工 退 休 體 系 : 依 事 業 單 位 性 質 可 分 屬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保<br />
險 及 勞勞 工 保 險 體 系 、 各 自 採 行行 之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 福 利利 互 助 金金<br />
其 他 法 定 外 退 休 體 系 : 非 勞勞 基 法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提 撥 、 勞勞<br />
工 保 險 或 其 他 保 險 退 休 給 付 、 福 利利 互 助 金金 、 其 它 私 人 儲 蓄 及 購 買 之<br />
保 險 年年 金金 。<br />
二 、 與 美 國 老老 年年 遺 屬 殘 廢 保 險 之 比 較<br />
美 國 的 社 會 保 障 機 制 歷 史 悠 久 , 也 是 第 一 個 建 立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度 的 國 家 ,<br />
他 可 以 長 久 維 持 國 家 的 安 定 繁 榮 並 促 進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 使 美 國 的 全 球 競 爭 力力<br />
數數 十 年年 來來 都 高 居 第 一 , 制 度度 的 設 計 自 有 其 可 供 他 人 參參 考 之 優 勢 , 本 項 主 要 以<br />
美 國 的 規 定 為 主 , 但 限 於 篇 幅 及 與 本 文 的 關 連連 性 51 , 故 將 範 圍 限 縮 在 老老 年年 、<br />
遺 屬 、 殘 廢 保 險 (Old Age, Survivors, Disability Insurance, 簡 稱 OASDI), 合<br />
先 述 明 。<br />
51<br />
因 老 年年 、 殘 廢 、 遺 屬 保 險 係 屬 長 期 保 險 , 當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老 年年 、 殘 廢 或 死 亡 保 險 事 故 時 , 這 些 事 故 性 質<br />
需 要 受 保 障 的 時 間 較 長 , 故 須 提 供 長 期 性 之 保 險 給 付 , 以 符 需 要 。 依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原 則 , 被 保 險 人 依 法<br />
退 休 後 至 其 死 亡 為 止 的 期 間 , 或 成 殘 廢 無 法 繼 續 工 作 致 喪 失 收 入 後 的 未 來來 期 間 , 或 改 領領 老 年年 給 付 到 其 死<br />
亡 為 止 期 間 , 或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死 亡 後 其 受 扶 養 之 家 屬 到 達 一 定 年年 齡 或 規 定 的 期 間 , 均 應 發 給 保 險 給 付 ,<br />
以 資 保 障 。 很 顯 然 的 , 老 年年 、 殘 廢 及 死 亡 等 三 種 保 險 事 故 , 具 有 共 同 的 特 性 , 此 特 性 即 是 被 保 險 人 之 經<br />
濟 活 動 及 其 遺 屬 依 賴 生 計 的 終 止 , 此 與 我 國 勞勞 工 保 險 的 主 要 給 付 比 較 有 關 , 故 以 此 為 討 論 的 主 軸 。 其 他<br />
如 疾 病 保 險 (Cash Sickness Insurance)、 醫 療 扶 助 (Medicaid)、 政 府 雇 員 退 休 方 案 (Government Employee<br />
Retirement Systems)、 住 院 保 險 與 補 充 醫 療 保 險 (HI 與 SMI) 這 些 即 不不 討 論 。
284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美 國 於 1935 年年 通 過 羅 斯 福 總 統 主 張 之 社 會 安 全 法 案 (Social Security<br />
Act), 他 是 以 受 雇 者 為 對 象 而 實 施 的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度 , 最 開 始 僅 包 括 年年 金金<br />
保 險 (Pension), 以 及 其 後 以 退 休 老老 人 為 保 障 對 象 的 「 老老 年年 健 康 保 險 ( 也 有<br />
將 之 稱 為 醫 療 保 險 )」(Medicare)。1939 年年 再 列 入 遺 屬 保 險 ,1954 年年 復 修 訂<br />
增 加 殘 廢 保 險 , 故 而 通 稱 為 「 老老 年年 遺 屬 殘 廢 保 險 」, 為 美 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的<br />
重 心 。 此 者 對 於 美 國 社 會 保 險 政 策 產 生 巨 大 的 改 變 , 是 美 國 最 大 並 且 是 最 重<br />
要 的 所 得 維 持 法 案 , 利利 用 社 會 保 險 的 原 理理 原 則 , 每 月 提 供 現 金金 給 付 以 彌 補 部<br />
分 因 老老 年年 退 休 、 殘 廢 或 死 亡 所 導 致 的 個 人 及 家 庭 收 入 的 損 失 。<br />
多 年年 來來 , 此 制 度度 提 供 了了 相 當 程 度度 的 所 得 重 分 配 , 對 於 低 薪 資 所 得 者 、 從<br />
事 高 身 心 障 礙 風 險 工 作 的 勞勞 工 , 對 這 些 人 提 供 較 為 完 善 的 給 付 , 相 對 的 高 薪<br />
工 作 者 、 或 雙 薪 家 庭 在 此 體 系 下 並 一 定 馬 上 享 有 同 等 優 渥 的 對 待 , 很 明 顯 地<br />
具 有 重 分 配 效 果 , 也 就 是 說 , 低 薪 資 所 得 者 比 高 薪 資 所 得 者 可 獲 得 更更 高 的 所<br />
得 替 代 率率 。 有 效 地 減 少 老老 人 和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貧 窮 , 透 過 此 方 式 , 會 比 完 全 以<br />
工 作 生 涯 的 所 得 來來 決 定 給 付 的 方 式 , 更更 能 以 較 少 的 花 費 而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 其<br />
次 , 低 薪 工 作 者 的 生 命 歷 程 比 高 薪 工 作 者 短 , 如 果 年年 金金 給 付 完 全 反 映 工 作 者<br />
先 前 的 所 得 , 則 高 薪 工 作 者 將 自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中 獲 得 遠 高 於 低 薪 工 作 者 之 給<br />
付 , 因 為 其 平 均 壽 命 較 高 , 他 們 可 領領 取 更更 多 年年 的 社 會 安 全 年年 金金 , 所 以 這 個 制<br />
度度 的 規 劃 也 某 程 度度 的 維 繫 社 會 安 定 。 其 重 要 性 可 從 下 面 的 表 中 看 出 來來 52 :<br />
【 圖 表 7】 老老 年年 、 遺 屬 、 殘 廢 保 險 之 金金 額<br />
2006 Beneficiary Data<br />
Retired workers( 退 休 勞勞 工 ) 34 million $33 billion<br />
$1,007 average monthly benefit<br />
Dependents( 退 休 勞勞 工 其 依 賴 的 眷 屬 ) 3 million $1.5 billion<br />
Disabled workers( 殘 廢 勞勞 工 ) 6.6 million $6.3 billion<br />
$943 average monthly benefit<br />
Dependents( 殘 廢 勞勞 工 其 依 賴 的 眷 屬 ) 1.8 million $ .5 billion<br />
Survivors( 遺 屬 ) 6.6 million $5.7 billion $971 average monthly benefit<br />
美 國 老老 年年 殘 廢 遺 屬 制 度度 , 其 制 度度 性 質 屬 於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 以 「 受 雇 者 」<br />
為 保 障 對 象 , 和 我 國 類類 似 同 屬 於 在 職 保 險 , 需 有 工 作 才 能 參參 加 , 此 者 是 一 種<br />
與 薪 資 相 關 (Salary–Related Pension System) 的 保 險 制 度度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br />
52<br />
SSA, Brief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http://www.ssa.gov。In 2006, nearly 49 million Americans will receive<br />
approximately $539 billion in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An estimated 162 million workers, 96% of all workers, are<br />
covered under Social Security. 根 據 2006 年年 發 佈 的 年年 度度 報 告 中 , 在 2005 年年 估 計 已 有 1.62 億 美 國 人 從 中 獲 得<br />
保 障 , 而 這 一 數 位 幾 乎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成 年年 公 民 , 將 近 五 千 萬 人 正 在 領領 取 OASDI 的 老 年年 給 付 , 對 於 不不 依<br />
靠 子 女女 贍 養 的 美 國 老 人 來來 說 , 最 重 要 的 是 OASDI 支 撐 著 他 們 的 生 活 , 越 是 低 收 入 的 老 人 越 依 賴 政 府 的<br />
扶 助 。 數 據 參參 http://www.ssa.gov/pressoffice/basicfact.htm。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85<br />
時 ,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相 關 年年 金金 ( 即 年年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與 薪 資 高 低 相 關 ), 此 經 費 之<br />
來來 源 主 要 由 受 雇 者 和 雇 主 的 薪 資 稅 (Payroll Tax) 來來 支 應 , 由 受 雇 者 與 雇 主<br />
共 同 分 擔 , 受 雇 者 於 就 業 期 間 必 須 依 規 定 繳 納 , 薪 資 稅 為 薪 資 的 6.2%, 若若<br />
是 自 雇 者 則 為 12.4% 53 , 聯 邦 政 府 將 這 些 錢 收 取 後 存 放 在 由 政 府 管 理理 的 老老 年年<br />
遺 屬 殘 廢 保 險 信 託 基 金金 中 (OASDI Trust Funds)。 54<br />
可 知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度 與 薪 資 稅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其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個 方<br />
案 是 「 所 得 維 持 方 案 」(Income Maintenance Program) 中 的 「 社 會 保 險 方 案 」<br />
( Social Insurance Programs ), 薪 資 稅 指 的 就 是 一 般 所 謂 的 「 職 業 稅 」<br />
(Employment Taxes), 依 薪 資 表 來來 課 稅 , 因 生 產 勞勞 動 因 素 所 給 付 的 薪 資 或 薪<br />
酬 所 課 賦 的 一 種 稅 。 薪 資 稅 雖 然 是 所 得 稅 (Income Taxes) 的 一 種 , 但 是 薪<br />
資 稅 (Payroll Taxes) 稅 基 有 別 於 個 人 所 得 稅 (Personal Income Tax), 因 為 納<br />
稅 者 由 其 它 來來 源 所 獲 得 的 收 入 , 並 不不 列 入 計 算 的 稅 基 之 中 , 換 言 之 , 薪 資 稅<br />
只 考 慮 勞勞 動 力力 薪 酬 而 不不 考 慮 財 產 及 其 他 所 得 。 被 保 險 人 長 久 以 來來 所 繳 納 的 錢<br />
都 用 來來 將 來來 做 為 支 付 退 休 金金 、 傷 殘 保 險 金金 和 遺 屬 福 利利 上 面 。<br />
老老 年年 給 付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加 入 保 險 至 一 定 期 間 或 達 到 一 定 年年 齡 退 休 或 依<br />
法 退 休 導 致 所 得 喪 失 時 所 發 給 之 保 險 給 付 而 言 。 所 謂 退 休 年年 齡 一 般 是 指 被 保<br />
險 人 依 法 已 停 止 從 事 其 正 規 工 作 或 實 際 有 報 酬 之 活 動 , 並 正 式 退 出 勞勞 動 市 場<br />
的 年年 齡 。 而 老老 年年 給 付 是 大 多 數數 老老 年年 人 的 主 要 的 收 入 來來 源 , 因 52% 勞勞 工 的 沒 有<br />
私 人 養 老老 金金 保 險 ,31% 的 勞勞 工 沒 有 為 退 休 特 別 去 準 備 , 如 儲 蓄 55 , 對 老老 年年 人<br />
而 言 , 這 筆 錢 是 很 重 要 維 繫 生 活 的 來來 源 , 而 美 國 OASDI 有 關 老老 年年 給 付 的 計<br />
算 方 式 , 要 件 有 兩兩 個 , 一 個 是 必 須 累累 積 足 夠 的 所 得 積 點 , 另 一 個 是 達 到 退 休<br />
年年 齡 , 每 一 位 勞勞 工 的 年年 金金 數數 額 , 視 其 工 作 生 涯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及 其 本 人 或 遺 屬<br />
的 年年 齡 而 定 , 當 勞勞 工 達 到 足 夠 工 作 點 數數 , 且 符 合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的 年年 齡 就 可 以 申<br />
請 退 休 , 因 此 , 勞勞 雇 雙 方 都 有 共 識 , 這 是 必 須 參參 加 的 制 度度 。<br />
年年 金金 計 算 的 基 準 是 自 21 歲 起 , 扣 除 五 年年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外 之 平 均 投 保 薪<br />
資 , 假 如 在 此 期 間 以 外 之 年年 工 資 所 得 較 高 時 , 則 可 以 取 代 ,62 歲 起 即 可 請 領領<br />
此 年年 金金 。 有 關 受 扶 養 者 方 面 , 被 保 險 人 退 休 金金 的 百 分 之 50 支 付 給 年年 滿 65 歲<br />
以 上 之 妻 子 或 丈 夫 , 或 結 婚 至 少 10 年年 以 上 的 離 婚 配 偶 , 或 者 支 付 給 照 顧 16<br />
歲 以 下 小 孩 或 殘 障 者 的 妻 子 或 丈 夫 , 以 及 支 付 給 每 位 18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或 受<br />
其 扶 養 的 孫 子 女 。 56<br />
53<br />
The 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為 聯 邦 保 險 費 法 。 其 中 老 年年 遺 屬 保 險 為 5.6%, 殘 廢 保 險 為 0.6%。<br />
54<br />
Gary Burtless, 美 國 社 會 保 險 及 其 改 革 , 收 錄 於 郭 明 政 編 , 社 會 保 險 之 改 革 與 展 望 , 政 大 勞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br />
研 究 中 心 , 翰 蘆 圖 書 , 頁 94-97,2006 年年 2 月 。<br />
55<br />
Social Security is the major source of income for most of the elderly. 52% of the workforce has no private pension<br />
56<br />
coverage. 31% of the workforce has no savings set aside specifically for retirement. http://www.ssa.gov<br />
鄭 清 風 , 美 國 老 年年 殘 廢 遺 屬 保 險 制 度度 之 概 況 , 勞勞 工 之 友 第 516 期 , 頁 17,1993 年年 12 月 。
286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從 上 述 可 知 , 美 國 老老 年年 殘 廢 遺 屬 保 險 制 度度 係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體 制 , 以 有 酬<br />
受 僱 者 及 部 分 自 僱 者 為 對 象 , 給 付 採 取 年年 金金 方 式 , 對 退 休 、 殘 廢 勞勞 工 及 受 其<br />
撫 養 人 以 及 被 保 險 人 撫 養 人 及 遺 屬 等 按 月 提 供 現 金金 給 付 , 以 維 持 勞勞 工 遭 遇 老老<br />
年年 、 殘 廢 與 死 亡 等 事 故 發 生 時 正 常 經 濟 生 活 , 以 免 陷 入 貧 窮 。 美 國 的 規 定 會<br />
比 我 國 來來 的 較 少 爭 議 , 因 他 是 以 生 涯 平 均 薪 資 所 得 及 積 點 來來 計 算 , 相 較 於 我<br />
國 只 計 算 退 休 前 三 年年 的 平 均 , 容 易易 產 生 以 多 報 少 、 不不 參參 加 保 險 、 掛 名 投 保 等<br />
諸 多 問 題 , 他 們 為 了了 自 己 的 權 益 , 多 會 依 照 規 定 加 入 OASDI。<br />
伍 、 結 論 及 建 議<br />
退 休 法 制 具 雙 重 意 義 , 一 為 因 老老 年年 而 退 職 之 規 範 , 一 為 退 休 金金 保 障 或 老老<br />
年年 勞勞 工 生 活 保 障 之 規 範 。 兩兩 者 相 互 關 聯 , 若若 符 合 年年 齡 、 年年 資 或 工 作 能 力力 衰 減<br />
等 得 以 退 職 之 條 件 , 常 同 時 成 就 老老 年年 給 付 請 領領 之 資 格 , 而 退 休 金金 給 付 時 亦 與<br />
工 作 年年 資 及 薪 資 數數 額 連連 動 。 前 者 關 注 之 焦 點 在 於 : 特 定 之 時 間 內 因 老老 年年 而 使<br />
雇 傭 關 係 消 滅 之 權 利利 義 務 關 係 變 動 ; 後 者 除 規 範 退 休 制 度度 之 組 織 , 自 勞勞 動 契<br />
約 生 效 日 起 , 關 係 人 之 間 即 受 到 相 關 規 範 約 制 , 期 間 不不 但 持 續 , 一 生 工 作 生<br />
涯 達 數數 十 年年 之 久 , 若若 老老 年年 給 付 之 方 式 為 年年 金金 制 ( 月 退 俸 ), 退 休 規 範 有 效 期<br />
間 與 給 付 受 益 人 之 生 命 存 活 期 間 相 同 。<br />
根 據 壽 險 業 所 製 作 的 第 四 回 合 生 命 表 , 目 前 台 灣 男 人 平 均 餘 命 是 72 歲 ,<br />
女 性 是 77 歲 , 而 年年 金金 生 命 表 , 男 人 則 是 82 歲 , 女 人 更更 高 壽 , 達 86 歲 57 。 究<br />
竟 應 該 準 備 多 少 退 休 金金 才 夠 根 據 勞勞 委 會 所 公 布 勞勞 工 平 均 薪 資 ,30 歲 每 月 薪<br />
資 平 均 為 2.5 萬 元 。 假 設 每 年年 調 薪 3%,60 歲 時 , 每 月 薪 資 約 為 6 萬 元 。 根<br />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調 查 ,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 約 60%<br />
至 80%, 也 就 是 說 , 退 休 後 每 個 月 要 3.6 萬 元 的 退 休 生 活 費 , 才 能 維 持 原 來來<br />
的 生 活 水 準 58 。 假 設 退 休 金金 的 投 資 報 酬 率率 為 3.5%, 通 膨 率率 是 2%, 一 旦 如 年年<br />
金金 生 命 表 所 說 男 人 活 到 82 歲 的 話 , 所 需 要 的 退 休 金金 是 810 萬 元 。<br />
舉 例例 來來 說 , 某 甲 於 25 歲 時 進 入 公 司 , 選 用 勞勞 退 新 制 , 未 來來 他 們 於 退 休<br />
時 將 可 獲 得 來來 自 政 府 社 會 福 利利 的 「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189 萬 元 ( 退 休 前 3 年年 平<br />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4.2 萬 ×45 個 月 的 退 休 基 數數 )、 來來 自 企 業 提 撥 的 262 萬 元 ( 自 25<br />
歲 起 採 用 勞勞 退 新 制 , 新 制 雇 主 及 勞勞 工 各 提 撥 6%)。 上 述 金金 額 加 總 後 , 距 離 希<br />
望 的 退 休 生 活 費 目 標 810 萬 元 , 仍 有 359 萬 元 的 差 距 , 那 這 個 資 金金 缺 口 該 怎<br />
麼 補 足 呢 <br />
從 前 述 可 知 , 單 單 一 種 保 障 , 是 相 當 薄 弱 的 , 對 年年 紀 越 大 越 需 要 完 整 照<br />
57<br />
所 謂 的 年年 金金 生 命 表 , 是 壽 險 業 用 來來 計 算 年年 金金 費 率率 時 用 來來 參參 考 的 依 據 。 年年 金金 生 命 表 的 平 均 餘 命 , 之 所 以 比<br />
58<br />
目 前 實 際 的 平 均 餘 命 高 出 十 歲 左 右 , 主 要 是 因 為 現 在 高 齡 趨 勢 下 , 未 來來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很 可 能 會 愈 來來 愈 長<br />
壽 , 因 此 , 現 在 計 算 費 率率 時 , 就 必 須 保 守 以 待 , 以 免 未 來來 要 給 付 給 保 戶 的 年年 金金 準 備 不不 夠 。<br />
而 國 際 勞勞 工 公 約 所 揭 示 的 標 準 則 是 :40~45%。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87<br />
顧 的 勞勞 工 而 言 , 現 行行 制 度度 不不 但 保 障 很 不不 完 善 , 有 許 多 規 定 已 不不 符 合 現 代 社 會<br />
動 向 , 且 已 經 到 了了 必 須 改 革 的 地 步 , 柏 拉 圖 認 為 「 法 律律 是 一 切 人 類類 智 慧 聰 明<br />
的 結 晶 , 包 括 一 切 社 會 思 想 和 道 德 。」, 古 有 云 :『 禮禮 法 以 時 而 定 , 制 令令 各 順<br />
其 宜 』 法 律律 須 因 時 因 地 做 調 整 , 才 能 更更 貼 切 地 保 障 人 民 、 順 應 潮 流 , 讓 居 於<br />
經 濟 弱 勢 之 勞勞 工 , 不不 會 求 助 無 門 。 所 幸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部 分 , 已 完 成 修 法 , 但 很<br />
遺 憾 的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部 分 , 仍 在 舊 制 度度 下 ,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突 破 困 境 。 因 此 本<br />
文 最 後 以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的 修 訂 以 及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年年 金金 化 的 修 正 建 議 為 結<br />
論論 。<br />
一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之 增 訂<br />
由 於 舊 制 有 著 上 述 的 缺 失 , 因 此 有 制 訂 新 制 之 必 要 。 有 人 形 容 : 過 去 20<br />
年年 , 台 灣 600 萬 勞勞 工 的 退 休 制 度度 好 像 一 件 繡 龍 刺 鳳 的 古 裝 , 既 不不 合 時 , 又 不不<br />
合 身 ,100 個 人 只 有 1 個 人 能 穿 , 後 來來 終 於 完 成 修 改 勞勞 退 制 度度 , 聯 手 為 勞勞 工<br />
設 計 出 另 一 款 新 衣 , 以 便便 更更 能 迎 合 未 來來 潮 流 。 此 新 衣 乃 為 確 保 勞勞 工 於 退 休 時<br />
一 定 能 領領 到 退 休 金金 , 乃 有 個 人 帳 戶 制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等 改 革 制 度度 出 現 。<br />
新 制 的 優 點 在 於 從 勞勞 工 投 入 勞勞 動 市 場 開 始 , 就 由 雇 主 及 勞勞 工 本 身 的 提 撥<br />
而 累累 積 退 休 金金 , 不不 會 因 為 勞勞 工 轉 換 工 作 而 必 須 重 新 起 算 工 作 年年 資 , 對 於 勞勞 工<br />
較 有 保 障 , 勞勞 工 退 休 時 一 定 能 領領 得 到 退 休 金金 。 對 雇 主 而 言 , 雇 主 也 較 能 明 確<br />
計 算 所 需 負 擔 的 提 撥 金金 額 , 更更 能 有 效 控 制 其 生 產 成 本 。<br />
( 一 ) 適 用 對 象<br />
勞勞 退 條 例例 之 強 制 適 用 對 象 為 適 用 勞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勞 工 ; 實 際 從 事 勞勞 動 之<br />
雇 主 及 經 雇 主 同 意 為 其 提 撥 退 休 金金 之 不不 適 用 勞勞 基 法 之 本 國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br />
任 經 理理 人 , 得 自 願 提 撥 , 其 提 撥 率率 不不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6, 且 在 前 述 工 作 者 自 願<br />
提 繳 時 , 雇 主 得 在 百 分 之 6 之 提 繳 範 圍 內 , 另 行行 為 其 提 繳 。 至 於 外 國 籍 勞勞 工 ,<br />
由 於 多 屬 短 期 僱 用 , 如 強 制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提 撥 退 休 金金 , 日 後 其 返 國 達 到 退 休<br />
條 件 時 ,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的 方 式 及 身 分 的 查 證 將 會 產 生 許 多 問 題 , 故 將 其 排 除 適<br />
用 。 另 外 , 無 工 作 之 勞勞 工 亦 不不 得 透 過 自 願 提 繳 , 來來 參參 加 勞勞 退 新 制 。<br />
( 二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種 類類<br />
可 分 成 兩兩 種 , 以 個 人 帳 戶 制 為 主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為 輔 :<br />
1、 個 人 帳 戶 制 :<br />
依 勞勞 退 條 例例 之 規 定 , 雇 主 應 為 適 用 本 條 例例 之 勞勞 工 , 按 月 提 繳 退 休 金金 , 為<br />
強 制 提 繳 , 提 繳 率率 不不 得 低 於 勞勞 工 每 月 工 資 之 百 分 之 6, 提 繳 後 儲 存 於 勞勞<br />
保 局 設 立立 之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個 人 專 戶 。 另 外 , 勞勞 工 亦 得 在 每 月 工 資 百 分 之 6<br />
的 範 圍 內 , 自 願 另 行行 提 繳 退 休 金金 , 且 自 願 提 撥 部 分 得 自 當 年年 度度 個 人 綜 合<br />
所 得 淨 額 中 全 數數 扣 除 , 即 勞勞 工 自 願 提 撥 部 份 享 有 稅 賦 遞 延 優 惠 。<br />
在 勞勞 退 條 例例 的 規 定 下 , 勞勞 工 年年 滿 60 歲 , 工 作 年年 資 滿 15 年年 以 上 者 , 得 請<br />
領領 月 退 休 金金 , 勞勞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金 專 戶 本 金金 及 累累 積 收 益 , 依 據 年年 金金 生 命<br />
表 ,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利 率率 等 基 礎 計 算 所 得 之 金金 額 ,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288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金金 。 計 算 方 式 是 將 帳 戶 金金 額 除 以 當 年年 度度 平 均 餘 命 , 為 照 顧 長 壽 勞勞 工 , 勞勞<br />
工 開 始 請 領領 月 退 休 金金 時 , 應 一 次 提 繳 一 定 金金 額 , 投 保 年年 金金 保 險 , 作 為 超<br />
過 平 均 餘 命 水 準 後 之 年年 金金 給 付 之 用 , 稱 之 為 「 延 壽 年年 金金 」。 另 外 一 種 為<br />
一 次 退 休 金金 , 其 一 指 一 次 領領 取 勞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金 專 戶 之 本 金金 及 累累 積 收 益 。<br />
當 勞勞 工 已 領領 取 月 退 休 金金 , 但 未 屆 平 均 餘 命 即 死 亡 者 , 其 個 人 退 休 金金 專 戶<br />
結 算 剩 餘 金金 額 , 應 由 其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領 人 領領 回 ; 於 請 領領 前 死 亡 者 , 則 由<br />
其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領 人 請 領領 一 次 退 休 金金 。 其 二 為 工 作 年年 資 未 滿 15 年年 者 ,<br />
每 月 請 領領 之 退 休 金金 金金 額 必 然 不不 足 以 支 應 老老 年年 基 本 生 活 之 需 求 , 且 行行 政 作<br />
業 繁 複 , 故 規 定 其 應 一 次 請 領領 退 休 金金 。<br />
勞勞 工 退 休 新 制 之 優 點 在 於 : 不不 怕 換 工 作 、 不不 怕 公 司 倒 閉 、 瞭 解 個 人 退 休<br />
金金 之 存 儲 情 形 , 利利 於 老老 年年 規 劃 、 工 作 年年 資 高 者 , 領領 取 額 度度 將 比 舊 制 多 、<br />
有 能 力力 額 外 提 撥 6% 的 人 , 還 可 以 節 稅 , 退 休 時 領領 取 雙 倍 。 個 人 帳 戶 制<br />
雖 有 上 述 優 點 , 但 仍 有 下 列 缺 點 :<br />
(1) 退 休 金金 縮 水 ( 退 休 金金 不不 足 的 風 險 ): 在 勞勞 退 新 制 下 , 員 工 提 撥 部 份<br />
屬 於 自 願 性 質 , 若若 員 工 完 全 沒 有 自 願 提 撥 , 個 人 帳 戶 制 的 平 均 投 資 報<br />
酬 率率 必 須 大 於 5%, 勞勞 工 的 退 休 金金 所 得 才 能 與 舊 制 相 同 。 對 於 中 低 收<br />
入 的 勞勞 工 而 言 , 可 能 較 傾 向 不不 提 撥 , 因 為 他 們 有 限 的 收 入 可 能 不不 足 以<br />
支 付 他 們 作 定 期 的 提 撥 , 雖 然 個 人 帳 戶 制 下 有 兩兩 年年 期 定 存 的 保 障 , 但<br />
如 果 投 資 報 酬 無 法 適 時 地 提 高 , 仍 會 使 得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率 偏 低 。 再 加<br />
上 勞勞 工 必 須 自 行行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與 通 貨 膨 脹 風 險 , 最 後 可 能 會 造 成 退 休<br />
金金 嚴 重 不不 足 , 甚 至 無 法 支 付 退 休 後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59<br />
【 圖 表 8】 基 金金 收 益 率率 、 通 貨 膨 脹 對 所 得 替 代 率率 之 影 響<br />
基 金金 收 益 率率 6% 通 貨 膨 脹 1% 以 上 基 金金 收 益 率率 3% 通 貨 膨 脹 1% 以 上<br />
所 得 替 代 率率 24% 低 於 20% 12.1% 低 於 10%<br />
平 均 月 薪 40000 元 , 9600 元 低 於 8000 元 4840 元 低 於 3836 元<br />
每 月 可 領領<br />
平 均 月 薪 24417 元 , 5860 元 低 於 4883 元 2954 元 低 於 2342 元<br />
每 月 可 領領<br />
(2) 無 社 會 互 助 功 能 : 雖 然 此 制 課 與 雇 主 提 撥 之 義 務 , 但 雇 主 若若 不不 願 意<br />
增 加 人 事 成 本 , 而 將 員 工 薪 資 和 每 月 應 提 撥 的 退 休 金金 合 併 計 算 , 則 相<br />
當 於 勞勞 工 只 是 自 己 按 月 存 下 來來 部 分 薪 水 罷 了了 , 等 於 是 自 己 養 自 己 , 毫<br />
無 社 會 或 世 代 互 助 的 功 能 。<br />
(3) 政 府 不不 負 擔 最 後 財 務 責 任 : 未 來來 若若 發 生 財 務 崩 盤 、 通 貨 膨 脹 或 是<br />
59<br />
勞勞 退 新 制 開 辦 以 來來 , 參參 加 自 提 的 人 數 從 42 萬 人 滑 落 到 2007 年年 2 月 中 的 30.5 萬 人 , 因 基 金金 收 益 太 差 , 如<br />
2006 年年 度度 利利 息 收 益 12.35 億 元 、 提 繳 勞勞 工 數 約 430 萬 人 粗 估 , 去 年年 每 位 勞勞 工 的 收 益 約 是 287 元 。 參參 經 濟<br />
日 報 , 退 休 金金 算 盤 ,2007 年年 4 月 9 日 B2 版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89<br />
60<br />
基 金金 管 理理 運 用 虧 損 等 危 機 時 , 所 有 責 任 得 由 勞勞 工 自 行行 承 擔 , 需 透 過<br />
降降 低 給 付 或 提 高 費 率率 來來 因 應 , 國 庫 完 全 不不 介 入 。 則 勞勞 工 必 須 承 擔 二 三<br />
十 年年 後 退 休 時 不不 確 定 的 風 險 , 對 於 勞勞 工 退 休 生 活 的 保 障 似 有 不不 周 。<br />
2、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br />
僱 用 勞勞 工 人 數數 二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經 工 會 同 意 ,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br />
經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勞勞 工 同 意 後 ,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年 金金 保 險 , 得 不不 提<br />
繳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 但 選 擇 參參 加 年年 金金 保 險 之 勞勞 工 人 數數 未 達 全 體 勞勞 工 人 數數 二 分<br />
之 一 以 上 者 , 仍 不不 得 實 施 。 事 業 單 位 採 行行 年年 金金 保 險 者 , 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br />
機 關 核 准 。 年年 金金 保 險 之 平 均 收 益 率率 和 個 人 帳 戶 制 同 , 皆 不不 得 當 地 銀 行行 二<br />
年年 定 期 存 款 利利 率率 。 而 雇 主 每 月 負 擔 年年 金金 保 險 費 之 提 繳 率率 , 亦 不不 得 低 於 勞勞<br />
工 每 月 工 資 百 分 之 6。 年年 金金 保 險 之 契 約 應 由 雇 主 擔 任 要 保 人 , 勞勞 工 為 被<br />
保 險 人 及 受 益 人 。 若若 勞勞 工 離 職 後 再 就 業 , 所 屬 年年 金金 保 險 契 約 應 由 新 雇 主<br />
擔 任 要 保 人 , 繼 續 提 繳 保 險 費 , 勞勞 工 之 新 雇 主 未 辦 理理 年年 金金 保 險 者 , 應 依<br />
規 定 提 繳 退 休 金金 。 除 勞勞 雇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 所 屬 年年 金金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費<br />
由 勞勞 工 全 額 自 行行 負 擔 ; 勞勞 工 無 法 提 繳 時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契 約 之 存 續 , 依 保 險<br />
法 及 各 該 保 險 契 約 辦 理理 。<br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優 點 在 於 不不 怕 換 工 作 、 可 享 有 意 外 險 或 醫 療 險 等 之 保 障 、 年年<br />
金金 化 終 身 領領 取 , 退 休 收 入 固 定 。 但 亦 有 其 問 題 :<br />
(1) 難 以 整 合 : 所 謂 「 可 攜 帶 式 」, 指 勞勞 工 的 工 作 年年 資 和 退 休 金金 不不 隨 勞勞<br />
工 之 更更 換 工 作 而 中 斷 , 即 使 勞勞 工 換 了了 新 工 作 , 原 工 作 年年 資 和 退 休 金金 仍<br />
隨 勞勞 工 一 併 「 攜 帶 」 至 新 事 業 單 位 。 然 而 , 既 是 商 業 保 險 性 質 , 則 容<br />
易易 產 生 勞勞 工 前 後 兩兩 個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在 不不 同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兩兩 家 保 險 公<br />
司 間 退 休 金金 及 工 作 年年 資 如 何 移 轉 的 難 題 。<br />
(2) 保 險 給 付 之 問 題 : 如 果 勞勞 工 想 在 退 休 後 領領 到 較 多 的 退 休 金金 , 則 每 月<br />
保 費 勢 必 提 高 , 勞勞 工 是 否 願 意 負 擔 高 額 保 費 , 就 有 很 大 的 爭 議 ; 然 而 ,<br />
若若 降降 低 保 費 之 繳 交 , 則 將 來來 勞勞 工 之 退 休 金金 是 否 足 以 維 持 勞勞 工 之 老老 年年 生<br />
活 , 也 頗 令令 人 懷 疑 。<br />
(3) 勞勞 退 條 例例 規 定 下 的 年年 金金 保 險 是 一 種 商 業 保 險 , 事 業 單 位 僅 能 向 一 家<br />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 且 新 制 要 求 承 辦 年年 金金 保 險 之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保 證 其 年年 金金<br />
保 險 之 平 均 收 益 率率 不不 低 於 當 年年 銀 行行 二 年年 期 之 定 期 存 款 利利 率率 , 雖 對 保 障<br />
勞勞 工 退 休 給 付 有 相 當 正 面 意 義 , 但 在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不不 甚 理理 想 的 情 況<br />
下 , 保 險 公 司 要 負 擔 操 作 年年 金金 保 險 的 行行 政 費 用 , 並 考 量量 通 貨 膨 脹 因<br />
素 , 若若 還 要 擔 保 一 定 的 收 益 , 實 難 想 像 哪 一 家 保 險 公 司 有 意 願 承 辦 新<br />
60<br />
如 在 美 國 企 業 醜 聞 的 恩 隆隆 案 中 , 持 有 恩 隆隆 股 票 的 共 同 基 金金 和 退 休 基 金金 成 為 受 害 者 , 恩 隆隆 股 票 一 向 是 美 國<br />
退 休 基 金金 的 最 愛 之 一 , 全 美 最 大 退 休 基 金金 加 州 公 職 人 員 退 休 基 金金 持 有 300 萬 股 恩 隆隆 股 票 , 加 州 教 師 退 休<br />
基 金金 持 有 200 萬 股 , 紐 約 州 共 同 退 休 基 金金 表 示 損 失 達 6,000 萬 美 元 。
290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制 中 之 年年 金金 保 險 。 再 者 , 承 辦 年年 金金 保 險 之 保 險 公 司 若若 因 經 營 不不 善 倒<br />
閉 , 退 休 勞勞 工 之 權 益 又 該 如 何 是 另 一 棘 手 問 題 。<br />
( 三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改 制 之 優 點<br />
1. 擴 大 適 用 對 象 : 凡 適 用 勞勞 動 基 準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br />
獲 取 工 資 之 本 國 籍 勞勞 工 , 皆 適 用 新 制 。 以 往 定 期 契 約 工 、 工 讀 生 、 清<br />
潔 工 是 無 法 符 合 勞勞 基 法 退 休 要 件 , 所 以 沒 有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的 機 會 。 新 制<br />
開 辦 後 , 只 要 有 受 雇 主 僱 用 之 事 實 , 其 雇 主 即 應 為 選 擇 新 制 之 勞勞 工 按<br />
月 提 撥 退 休 金金 。<br />
2. 賦 予 勞勞 工 制 度度 選 擇 權 : 新 制 施 行行 時 , 原 適 用 勞勞 動 基 準 法 勞勞 工 得 就 新 舊<br />
勞勞 工 退 休 制 度度 擇 一 適 用 。 但 選 擇 新 制 後 就 不不 能 再 選 回 舊 制 , 選 擇 舊 制<br />
者 , 於 五 年年 內 仍 可 選 擇 新 制 , 但 之 後 不不 得 再 變 更更 選 回 舊 制 。<br />
3. 新 制 年年 資 不不 怕 斷 : 工 作 年年 資 不不 因 轉 換 工 作 或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 歇 業 而 受<br />
影 響 , 退 休 金金 可 攜 帶 式 , 勞勞 工 確 領領 退 休 金金 。<br />
4. 年年 金金 給 付 確 保 退 休 生 活 : 個 人 退 休 金金 專 戶 制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之 退 休 金金 皆<br />
採 年年 金金 給 付 方 式 , 確 保 老老 年年 退 休 生 活 。<br />
5. 雇 主 經 營 成 本 明 確 : 僱 用 勞勞 工 成 本 易易 估 計 , 減 少 為 規 避 退 休 金金 而 藉 故<br />
資 遣 、 解 僱 員 工 之 勞勞 資 爭 議 , 有 利利 競 爭 力力 提 昇 。<br />
( 四 ) 勞勞 退 新 制 下 勞勞 工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率 與 風 險<br />
在 勞勞 退 新 制 個 人 帳 戶 制 下 , 勞勞 工 所 能 領領 到 的 退 休 金金 額 度度 決 定 於 退 休 時 個<br />
人 帳 戶 餘 額 的 多 寡 , 如 果 在 服 務 期 間 投 資 報 酬 率率 愈 高 , 則 勞勞 工 可 以 領領 取 的 退<br />
休 金金 也 就 愈 多 ; 但 相 反 的 , 如 果 投 資 報 酬 率率 偏 低 , 則 勞勞 工 在 退 休 時 所 領領 取 的<br />
退 休 金金 也 會 降降 低 。<br />
在 個 人 帳 戶 制 下 , 假 設 雇 主 每 月 提 撥 勞勞 工 薪 資 的 6% 到 帳 戶 中 , 若若 不不 考<br />
慮 勞勞 工 自 提 的 1-6%, 僅 考 慮 雇 主 的 提 撥 部 分 , 則 勞勞 工 在 退 休 時 可 以 領領 到 的 所<br />
得 替 代 率率 其 實 並 不不 高 。 舉 例例 而 言 , 如 果 勞勞 工 25 歲 開 始 參參 加 個 人 帳 戶 制 , 剛 開<br />
始 起 薪 是 25000 元 , 薪 資 成 長 率率 是 2%, 於 60 歲 退 休 , 退 休 前 平 均 投 資 報 酬 率率<br />
為 5% 61 , 在 退 休 時 可 以 領領 到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約 為 23%-26%( 約 與 現 行行 舊 制 相<br />
同 )。<br />
61<br />
計 算 時 暫 不不 考 慮 通 貨 膨 脹 與 延 壽 年年 金金 之 成 本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91<br />
62<br />
【 圖 表 9】 個 人 帳 戶 制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比 較 表<br />
參參 加 年年 齡 投 資 報 酬 率率 3% 投 資 報 酬 率率 5% 投 資 報 酬 率率 8%<br />
25 15-18% 23-26% 44-50%<br />
35 10-13% 14-16% 21-24%<br />
45 6-8% 7-8% 9-11%<br />
55 1-2% 2-3% 2-3%<br />
以 勞勞 工 退 休 所 得 的 角 度度 而 言 , 退 休 金金 從 確 定 給 付 制 轉 向 確 定 提 撥 制 , 這<br />
種 轉 變 雖 然 提 供 了了 勞勞 工 可 以 透 過 良良 好 的 投 資 決 策 來來 增 加 退 休 所 得 的 可 能<br />
性 , 但 也 同 時 增 加 了了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財 源 的 風 險 , 但 至 少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 每 位 勞勞<br />
工 都 可 領領 到 退 休 金金 。<br />
二 、 勞勞 工 保 險 給 付 年年 金金 化 之 研 議<br />
何 謂 勞勞 工 保 險 給 付 年年 金金 化 為 何 須 將 勞勞 工 保 險 給 付 年年 金金 化 、 其 目 的 與 作<br />
用 何 在 所 謂 年年 金金 63 , 指 一 種 按 年年 、 按 月 給 付 的 制 度度 , 係 指 受 益 人 於 一 定 期<br />
間 內 或 生 命 存 續 期 間 受 領領 之 經 常 性 支 付 金金 額 , 因 年年 金金 常 以 「 年年 」 為 支 付 之 計<br />
算 基 準 , 故 以 「 年年 金金 」 稱 之 , 社 會 保 險 的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 包 括 老老 年年 、 殘 廢 及 遺 屬 三<br />
種 , 當 被 保 險 人 遭 遇 老老 年年 、 殘 廢 或 死 亡 事 故 時 , 提 供 持 續 性 的 定 期 給 付 , 以<br />
保 障 本 人 及 其 家 屬 一 直 到 死 或 能 自 立立 為 止 的 一 種 制 度度 ; 其 中 , 老老 年年 給 付 是 年年<br />
金金 制 度度 中 最 主 要 的 項 目 。 64<br />
年年 金金 不不 同 於 一 次 給 付 , 在 於 較 能 確 實 保 障 老老 年年 往 後 的 生 活 , 使 無 依 的 人<br />
們 能 定 時 收 得 生 活 費 用 ,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 且 可 使 個 人 不不 致 因 運 用 失 常 , 或 因<br />
通 貨 膨 脹 而 貶 值 , 而 喪 失 以 後 生 活 的 保 障 , 失 去 保 險 旨 意 的 優 點 。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br />
較 符 合 社 會 保 險 的 原 理理 , 也 較 能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生 活 , 符 合 當 前 社<br />
會 的 需 要 ; 尤 其 是 在 人 口 逐 漸 老老 化 , 平 均 壽 命 提 高 , 老老 年年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的 今<br />
日 , 年年 金金 制 已 經 成 為 各 國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所 普 遍 採 行行 的 制 度度 , 也 是 我 們 的 社 會<br />
將 來來 應 走 的 路 。<br />
但 現 行行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卻 採 行行 一 次 給 付 制 度度 , 此 一 作 法 不不 但 是 世 界 社 會 安<br />
全 制 度度 發 展 之 特 例例 , 且 不不 符 合 被 保 險 人 生 活 保 障 之 實 際 需 求 , 此 者 存 在 著 易易<br />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貶 值 或 投 資 不不 當 而 耗 盡 的 高 風 險 , 以 致 不不 能 確 切 保 障 退 休 勞勞 工<br />
之 老老 年年 生 活 等 問 題 , 多 年年 來來 一 直 是 社 會 各 界 所 關 切 努 力力 改 革 的 重 點 。<br />
62<br />
至 於 勞勞 工 在 其 他 年年 金金 制 下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 會 因 保 險 契契 約 之 內 容 而 有 所 差 異異 , 且 保 險 契契 約 之 種 類類 與 內 容 不不 易易<br />
整 合 與 比 較 , 如 變 額 年年 金金 或 其 他 投 資 型 年年 金金 保 險 商 品 等 , 所 以 不不 討 論 勞勞 工 在 其 他 年年 金金 制 下 的 所 得 替 代 率率 。<br />
63<br />
柯 木 興 , 年年 金金 、 保 險 與 年年 金金 保 險 , 保 險 專 刊 第 34 輯 , 頁 154,1995 年年 2 月 ; 江 朝 國 , 我 國 保 險 法 關 於 年年<br />
金金 規 定 之 探 討 , 保 險 專 刊 第 37 輯 , 頁 49,1994 年年 9 月 。<br />
64<br />
黃 葵 楠 ,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後 - 勞勞 工 保 險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勞勞 工 之 友 第 530 期 , 頁 10,1995 年年 2 月 。
292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 一 ) 適 用 對 象<br />
勞勞 工 保 險 給 付 之 對 象 , 包 括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等 受 益 人 。 現 行行 勞勞 工 保 險<br />
制 度度 改 採 年年 金金 給 付 後 宜 逐 步 擴 大 強 制 投 保 之 適 用 範 圍 , 凡 與 雇 主 間 存 在 僱 傭<br />
關 係 之 專 職 受 雇 人 , 無 論論 其 年年 齡 、 行行 業 別 及 雇 用 單 位 之 性 質 及 規 模 , 均 以 強<br />
制 加 入 為 原 則 , 對 於 部 分 工 時 、 兼 職 或 任 職 於 兩兩 個 以 上 服 務 單 位 之 受 雇 人 ,<br />
以 及 所 得 或 營 業 額 在 一 定 金金 額 以 下 之 雇 主 、 自 由 業 與 自 營 作 業 者 等 非 受 雇 人<br />
亦 應 予 以 強 制 納 保 。 至 於 所 得 或 營 業 額 在 一 定 金金 額 以 上 之 雇 主 、 自 由 業 與 自<br />
營 作 業 者 等 非 受 雇 人 得 由 其 選 擇 是 否 加 保 。<br />
對 於 在 施 行行 前 曾 經 或 已 參參 加 勞勞 工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 其 有 效 保 險 年年 資 均 予<br />
承 認 , 且 賦 予 選 擇 新 制 年年 金金 或 現 制 一 次 給 付 之 權 利利 。 至 於 施 行行 後 初 次 加 保 之<br />
被 保 險 人 , 則 為 強 制 適 用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之 對 象 。<br />
( 二 ) 給 付 條 件<br />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制 度度 係 屬 按 月 領領 取 之 制 度度 ,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年 資 愈<br />
長 , 投 保 薪 資 愈 高 , 所 領領 的 年年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愈 高 , 與 現 行行 一 次 給 付 制 度度 相 較 ,<br />
並 無 給 付 基 數數 上 限 之 規 定 , 勞勞 工 可 以 活 到 老老 領領 到 老老 。<br />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例 修 正 草 案 第 61 條 之 1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參參 加 保 險 年年 資 合<br />
計 滿 20 年年 , 年年 滿 60 歲 者 且 退 職 者 , 得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參參 加 保<br />
險 之 年年 資 合 計 滿 二 十 年年 , 退 職 時 未 滿 六 十 歲 者 , 得 自 其 年年 滿 六 十 歲 時 請 領領 老老<br />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 另 對 符 合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條 件 之 被 保 險 人 繼 續 工 作 加 保 者 , 應<br />
增 給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 以 鼓 勵勵 高 齡 勞勞 工 投 入 勞勞 動 市 場 。 可 知 請 領領 之 要 件 在 於 被<br />
保 險 人 於 屆 齡 退 職 ( 約 在 60 歲 至 65 歲 之 間 ) 且 保 險 年年 資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 始<br />
能 請 領領 年年 金金 給 付 。<br />
給 付 金金 額 以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來來 計 算 , 即 按 被 保 險 人 歷 年年 加 保 期 間 每 月 投<br />
保 薪 資 與 各 該 月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之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之 平 均 比 值 為 基 礎 , 再 乘 以<br />
符 合 年年 金金 給 付 條 件 前 三 年年 之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 以 鼓 勵勵 投 保<br />
單 位 覈 實 申 報 投 保 薪 資 , 並 兼 顧 對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之 公 平 合 理理 性 及 健 全 保 險 財<br />
務 。<br />
為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適 當 之 生 活 水 準 及 兼 顧 年年 金金 給 付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 規 定 給<br />
付 標 準 為 保 險 年年 資 合 計 每 滿 一 年年 , 依 其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發 給 百 分 之 一 老老 年年 年年<br />
金金 給 付 ( 即 每 一 投 保 年年 資 之 所 得 替 代 率率 為 百 分 之 一 ); 未 滿 一 年年 者 , 依 其 實<br />
際 加 保 月 數數 按 比 例例 計 算 ; 未 滿 一 個 月 者 , 不不 予 計 算 。 例例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年年 滿 60<br />
歲 退 職 時 , 其 保 險 年年 資 為 25 年年 , 則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可 領領 取 金金 額 相 當 於 其 平 均<br />
月 投 保 薪 資 之 百 分 之 25 之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 增 給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部 分 , 於 其 延<br />
後 退 職 期 間 , 每 超 過 一 年年 依 其 應 領領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增 給 百 分 之 四 。 例例 如 被<br />
保 險 人 於 年年 滿 60 歲 時 , 其 保 險 年年 資 為 25 年年 , 被 保 險 人 繼 續 工 作 5 年年 至 65<br />
歲 始 退 職 , 保 險 年年 資 增 加 為 30 年年 , 則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可 領領 取 金金 額 相 當 於 其 平<br />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之 百 分 之 36 之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93<br />
( 三 ) 制 度度 特 色<br />
1. 勞勞 工 保 險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 具 有 「 選 擇 性 」 , 當 勞勞 工 擁 有 退 休 資 格 時 ,<br />
可 以 選 擇 領領 年年 金金 或 一 次 金金 。 對 於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施 行行 前 曾 經 或 已 參參 加<br />
勞勞 工 保 險 者 , 賦 予 其 於 退 職 時 得 選 擇 請 領領 現 制 一 次 給 付 或 新 制 年年 金金 給 付<br />
之 權 利利 , 由 於 是 在 退 職 的 時 候 始 作 選 擇 , 其 保 險 年年 資 及 投 保 薪 資 均 較 為<br />
確 定 , 被 保 險 人 並 可 依 其 個 人 意 願 、 生 涯 規 劃 或 身 體 狀 況 , 甚 至 可 試 算<br />
一 次 領領 取 或 按 月 領領 取 年年 金金 何 者 較 為 有 利利 。 65<br />
2. 勞勞 工 可 活 到 老老 領領 到 老老 , 不不 用 擔 心 一 次 給 付 所 產 生 之 投 資 不不 當 風 險 。 且 增<br />
給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之 設 計 , 可 以 鼓 勵勵 高 齡 勞勞 工 投 入 勞勞 動 市 場 , 促 進 勞勞 動 人 力力 資<br />
源 之 運 用 。<br />
3.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年 資 愈 長 , 投 保 薪 資 愈 高 , 每 月 所 領領 的 年年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愈<br />
多 。 年年 金金 給 付 與 現 行行 一 次 給 付 相 較 , 並 無 基 數數 上 限 之 規 定 。 對 於 年年 滿<br />
60 歲 , 但 未 能 符 合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條 件 者 , 可 以 請 領領 老老 年年 一 次 金金 , 以 保<br />
障 其 老老 年年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 與 現 行行 達 不不 到 老老 年年 給 付 條 件 者 , 毫 無 任 何 給 付<br />
相 比 , 較 為 有 利利 。<br />
4. 勞勞 工 保 險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制 度度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年 資 已 滿 20 年年 , 退 職 時 雖 未<br />
滿 60 歲 , 得 等 待 至 年年 滿 60 歲 時 請 領領 , 與 現 行行 老老 年年 一 次 給 付 須 同 時 符 合<br />
年年 齡 、 年年 資 及 退 職 要 件 才 可 請 領領 之 條 件 相 比 , 較 為 有 利利 。<br />
5. 對 於 領領 取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期 間 死 亡 者 , 訂 有 由 其 遺 屬 繼 續 領領 取 之 規 定 , 可<br />
使 被 保 險 人 無 身 後 之 憂 。<br />
6. 為 符 合 社 會 保 險 個 人 公 平 性 的 原 則 , 即 令令 被 保 險 人 給 付 所 得 與 以 往 對 保<br />
險 費 之 貢 獻 密 切 連連 結 ,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則 採 被 保 險 人 歷 年年 加 保<br />
期 間 之 每 月 投 保 薪 資 與 各 該 月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之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之 平 均 比<br />
值 為 基 礎 , 再 乘 以 符 合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條 件 前 三 年年 之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月<br />
投 保 薪 資 即 換 算 成 現 值 計 算 , 勞勞 工 未 來來 可 依 其 實 際 工 作 所 得 或 報 酬 來來 決<br />
定 其 年年 金金 額 度度 , 以 確 保 合 理理 之 老老 年年 經 濟 生 活 。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金金 額 可 以 隨<br />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數 及 受 僱 員 工 實 質 薪 資 年年 增 率率 計 算 調 整 , 不不 僅 反 映 勞勞 工 實<br />
際 生 活 需 要 , 亦 可 解 決 因 通 貨 膨 脹 致 荷 包 縮 水 的 風 險 。<br />
7. 有 「 繼 續 性 」, 過 去 許 多 人 因 工 作 未 滿 應 請 領領 退 休 金金 年年 限 就 離 開 職 場 ,<br />
無 法 領領 退 休 金金 。 未 來來 不不 論論 工 作 多 久 , 年年 資 都 算 ,60 歲 時 都 可 領領 回 老老 年年<br />
年年 金金 。 但 年年 資 15 年年 以 下 , 只 能 領領 一 次 退 休 金金 。<br />
( 四 ) 未 來來 展 望<br />
在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化 、 無 子 化 , 年年 輕 人 口 迅 速 萎 縮 的 趨 勢 中 , 可 預 期 地 ,<br />
未 來來 領領 取 老老 年年 一 次 給 付 或 老老 年年 年年 金金 給 付 的 人 數數 勢 必 隨 著 增 加 , 而 年年 輕 世 代 之<br />
負 擔 必 相 對 加 重 。 但 生 在 此 一 世 代 的 我 們 除 希 望 享 有 較 高 的 保 險 給 付 水 準<br />
65<br />
聯 合 報 , 勞勞 保 年年 金金 制 草 案 通 過 , 2007 年年 4 月 10 日 A6 版 。
294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外 , 似 乎 也 有 責 任 為 後 代 子 孫 著 想 , 畢 竟 「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 而 勞勞 工 保 險<br />
僅 是 社 會 安 全 制 度度 的 一 環 , 老老 年年 生 活 保 障 仍 須 藉 由 鼓 勵勵 個 人 儲 蓄 、 企 業 退 休<br />
金金 或 其 他 社 會 福 利利 等 措 施 來來 共 同 加 以 努 力力 。<br />
任 何 制 度度 皆 有 窮 盡 之 時 , 良良 法 美 意 亦 有 落 差 之 際 , 每 個 法 令令 的 制 定 , 皆<br />
有 其 宗 旨 、 目 的 、 最 高 的 理理 想 , 但 常 因 外 在 壓 力力 或 各 方 利利 益 團 體 之 折 衝 而 難<br />
以 盡 如 人 意 , 或 如 管 子 所 言 :『 法 立立 令令 行行 , 則 民 之 用 者 眾 矣 。 法 不不 立立 令令 不不 行行 ,<br />
則 民 之 用 者 寡 矣 。』, 由 於 勞勞 保 條 例例 修 正 草 案 牽 涉 層 面 太 廣 , 此 修 正 草 案 從<br />
研 議 到 現 在 , 前 後 經 過 數數 十 年年 時 間 , 仍 還 是 停 留 在 草 案 階 段 , 可 見 其 取 得 多<br />
數數 人 共 識 之 困 難 , 但 此 為 未 來來 無 法 避 免 之 趨 勢 , 禮禮 運 「 大 同 篇 曾 揭 諸 :『 人<br />
不不 獨 親 其 親 , 不不 獨 子 其 子 , 使 老老 有 所 終 , 壯 有 所 用 , 幼 有 所 長 , 矜 寡 孤 獨 廢<br />
疾 者 皆 有 所 養 』 的 大 同 世 界 之 最 高 理理 想 , 亦 宛 如 烏 托 邦 的 崇 高 願 景 , 此 也 是<br />
勞勞 工 保 險 的 終 極 目 標 , 本 文 仍 衷 心 期 盼 , 勞勞 工 保 險 可 以 秉 持 此 信 念 , 修 正 不不<br />
合 理理 之 規 定 , 讓 最 需 要 保 障 的 勞勞 工 , 能 獲 得 最 根 本 之 照 顧 , 期 盼 在 未 來來 有 朝<br />
一 日 , 能 順 利利 通 過 新 法 , 讓 每 位 勞勞 工 都 有 一 個 安 穩 的 晚 年年 !<br />
陸 、 附 錄<br />
一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與 勞勞 保 老老 年年 給 付 的 比 較<br />
項 目<br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br />
舊 制<br />
新 制<br />
勞勞 保 老 年年 給 付<br />
法 源 依 據 勞勞 動 基 準 法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 勞勞 工 保 險 條 例<br />
適 用 對 象<br />
適 用 勞勞 基 法 之 勞勞 工<br />
適 用 勞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符 合 勞勞 工 保 險 條<br />
籍 勞勞 工<br />
例 規 定 者<br />
收 支 保 管 單 中 央 信 託 局 勞勞 工 保 險 局 勞勞 工 保 險 局<br />
位<br />
於 服 務 單 位 退 休 並<br />
年年 滿 六 十 歲 時 向 勞勞 符 合 勞勞 工 保 險 條<br />
請 領領 條 件 及 符 合 請 領領 退 休 金金 條 件 時 , 由 雇 主 保 局 請 領領 個 人 帳 戶 例 請 領領 老 年年 給 付<br />
方 式 給 付 退 休 金金<br />
累 積 金金 額 條 件 時 向 勞勞 保 局<br />
請 領領<br />
給 付 方 式 退 休 金金 一 次 付 清 月 退 或 一 次 給 付 一 次 給 付<br />
給 付 標 準<br />
前 十 五 年年 每 一 年年 給 二 個 基 數 , 第 個 人 帳 戶 累 積 金金 額 前 十 五 年年 每 一 年年 給 一 個 月 , 第 十 六<br />
十 六 年年 起 每 一 年年 給 一 個 基 數 , 最 及 收 益<br />
年年 起 每 一 年年 給 二 個 月 , 最 高 以 四 十<br />
高 總 數 以 四 十 五 個 基 數 為 限<br />
五 個 月 為 限 , 加 計 六 十 歲 以 後 年年<br />
( 按 退 休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br />
資 , 最 高 總 數 以 五 十 個 月 為 限 ( 按 退<br />
休 前 三 年年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95<br />
二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新 舊 制 度度 之 比 較<br />
勞勞 動 基 準 法<br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br />
制 度度 採 行 「 確 定 給 付 制 」。<br />
採 行 「 確 定 提 撥 制 」。<br />
由 雇 主 於 平 時 提 存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 並 由 雇 主 於 平 時 為 勞勞 工 提 存 退 休 金金 或 保 險 費 , 以 個 人 退<br />
以 事 業 單 位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監 督 委 員 休 金金 專 戶 制 ( 個 人 帳 戶 制 ) 為 主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為 輔 。<br />
會 之 名 義 , 專 戶 存 儲 。<br />
年年 資<br />
採 計<br />
適 用<br />
對 象<br />
退 休<br />
要 件<br />
領領 取<br />
方 式<br />
退 休 金金<br />
計 算<br />
雇 主<br />
負 擔<br />
勞勞 工<br />
負 擔<br />
工 作 年年 資 採 計 以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為 限 , 因 工 作 年年 資 不不 以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為 限 , 年年 資 不不 因 轉 換 工 作<br />
離 職 或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 歇 業 而 就 新 職 , 或 因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 歇 業 而 受 影 響 。<br />
工 作 年年 資 重 新 計 算 。<br />
勞勞 基 法 適 用 單 位 勞勞 工 ( 不不 含 定 期 契契 約 工 1、 適 用 對 象 為 適 用 勞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本 國 籍 勞勞 工 。<br />
與 外 勞勞 ) 。<br />
2、 實 際 從 事 勞勞 動 之 雇 主 及 經 雇 主 同 意 為 其 提 繳 退 休<br />
金金 之 不不 適 用 勞勞 動 基 準 法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或 委 任 經 理理<br />
人 , 得 自 願 提 繳 , 並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提 繳 及 請 領領 退 休<br />
金金 。<br />
3、 受 派 遣 者 、 部 分 工 時 者 、 家 內 勞勞 動 者 , 有 受 雇 主<br />
僱 用 之 事 實 , 則 其 雇 主 即 應 為 其 按 月 提 撥 勞勞 工 退 休<br />
金金 。<br />
勞勞 工 工 作 15 年年 以 上 年年 滿 55 歲 者 或 工 作 新 制 實 施 後 :<br />
25 年年 以 上 , 得 自 請 退 休 ; 符 合 勞勞 動 基 1、 適 用 舊 制 年年 資 之 退 休 金金 : 勞勞 工 須 符 合 勞勞 動 基 準 法<br />
準 法 第 54 條 強 制 退 休 要 件 時 , 亦 得 請 第 53 條 ( 自 請 退 休 ) 或 第 54 條 ( 強 制 退 休 ) 規 定 之<br />
領領 退 休 金金 。<br />
退 休 要 件 時 , 得 向 雇 主 請 領領 退 休 金金 。<br />
2、 適 用 新 制 年年 資 之 退 休 金金 : 選 擇 適 用 勞勞 工 個 人 退 休<br />
金金 專 戶 制 之 勞勞 工 於 年年 滿 60 歲 , 且 適 用 新 制 年年 資 15 年年<br />
以 上 , 得 自 請 退 休 , 向 勞勞 保 局 請 領領 月 退 休 金金 ; 適 用 新<br />
制 年年 資 未 滿 15 年年 時 應 請 領領 一 次 退 休 金金 。 另 選 擇 適 用<br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之 勞勞 工 , 領領 取 保 險 金金 之 要 件 , 依 保 險 契契 約<br />
之 約 定 而 定 。<br />
一 次 領領 退 休 金金 。 領領 月 退 休 金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金 。<br />
按 工 作 年年 資 , 每 滿 一 年年 給 與 兩 個 基 數 。※ 個 人 退 休 金金 專 戶 制 :<br />
但 超 過 15 年年 之 工 作 年年 資 , 每 滿 一 年年 給 1、 月 退 休 金金 : 勞勞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金 專 戶 本 金金 及 累 積 收<br />
與 一 個 基 數 , 最 高 總 數 以 45 個 基 數 為 益 , 依 據 年年 金金 生 命 表 ,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利 率率 等 基 礎 計 算<br />
限 。 未 滿 半 年年 者 以 半 年年 計 ; 滿 半 年年 者 以 所 得 之 金金 額 ,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金金 。<br />
一 年年 計 。<br />
2、 一 次 退 休 金金 : 一 次 領領 取 勞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金 專 戶 之 本<br />
金金 及 累 積 收 益 。<br />
※ 年年 金金 保 險 制 : 領領 取 金金 額 , 依 保 險 契契 約 之 約 定 而 定 。<br />
採 彈 性 費 率率 , 以 勞勞 工 每 月 工 資 總 額 之 百 退 休 金金 提 撥 率率 採 「 固 定 費 率率 」, 雇 主 負 擔 成 本 明 確 。<br />
分 之 2 至 15 作 為 提 撥 基 準 , 應 提 撥 多 提 撥 率率 不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6。<br />
少 退 休 準 備 金金 , 難 以 估 算 。<br />
勞勞 工 毋 需 提 撥 。<br />
勞勞 工 在 工 資 百 分 之 6 範 圍 內 可 以 自 願 提 撥 , 享 有 稅 賦<br />
即 勞勞 工 無 需 扣 繳 費 用 。<br />
優 惠 。
296 老老 年年 給 付 適 足 性 之 研 究 ---- 評 勞勞 保 、 勞勞 退 雙 重 保 障 是 否 充 足<br />
優 點 1、 鼓 勵 勞勞 工 久 任 。<br />
2、 單 一 制 度度 , 較 易易 理理 解 。<br />
缺 點 1、 勞勞 工 難 以 符 合 領領 取 退 休 金金 要 件 。<br />
1、 年年 資 採 計 不不 受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限 制 , 讓 每 一 個 勞勞<br />
工 都 領領 得 到 退 休 金金 。<br />
2、 提 撥 率率 固 定 , 避 免 企 業 經 營 之 不不 確 定 感 。<br />
3、 促 成 公 平 的 就 業 機 會 。<br />
2、 退 休 金金 提 撥 率率 採 彈 性 費 率率 , 造 成 雇 2、 員 工 流 動 率率 可 能 提 高 。<br />
主 不不 確 定 的 成 本 負 擔 。<br />
3、 僱 用 中 高 齡 勞勞 工 成 本 相 對 偏 高 , 造<br />
成 中 高 齡 勞勞 工 之 就 業 障 礙 。<br />
1、 勞勞 工 必 須 擇 優 適 用 。<br />
雇 主 未 提 撥 未 繼 續 按 月 提 撥 勞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金 者 , 處 自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至 完 繳 前 一 日 止 , 每 逾 一 日 加 徵<br />
之 罰 責<br />
收 支<br />
保 管 單 位<br />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並 其 應 提 繳 金金 額 百 分 之 三 之 滯 納 金金 至 應 提 繳 金金 額 之 一<br />
按 月 連 續 處 罰 。<br />
◎ 罰 則 過 輕 , 未 達 嚇 阻 效 果 , 導 致 多 數 二 倍 之 滯 納 金金 至 繳 足 為 止 ; 其 按 月 加 徵 之 滯 納 金金 , 未<br />
事 業 單 位 皆 未 依 法 提 撥 。<br />
中 央 信 託 局 。 勞勞 工 保 險 局 。<br />
所 有 權 雇 主 。 勞勞 工 。<br />
倍 為 止 , 仍 不不 繳 足 者 , 自 次 日 起 按 月 加 徵 應 提 繳 金金 額<br />
滿 一 個 月 部 分 , 按 比 例 計 算 。<br />
參 考 文 獻 :<br />
Gary Burtless, 美 國 社 會 保 險 及 其 改 革 , 收 錄 於 郭 明 政 編 , 社 會 保 險 之 改 革 與<br />
展 望 , 政 大 勞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研 究 中 心 , 翰 蘆 圖 書 ,2006 年年 2 月 。<br />
SSA, Brief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http://www.ssa.gov。<br />
王 儷 玲玲 , 從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之 適 足 度度 談 退 休 財 務 規 劃 , 退 休 基 金金 年年 刊 ,2002 年年 。<br />
退 休 財 務 規 劃 與 年年 金金 保 險 , 退 休 基 金金 季 刊 1 卷 2 期 ,2000 年年 12 月 。<br />
行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度 現 況 分 析 及 整 合 問 題 , 行行 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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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忠 吉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制 度度 的 比 較 與 選 擇 , 國 家 政 策 論論 壇 , 第 2 卷 第 2 期 ,2002<br />
年年 1 月 。<br />
周 麗 芳 、 呂 宜 霖 , 勞勞 退 金金 三 軌 制 的 財 務 面 分 析 , 民 主 政 治 與 社 會 福 利利 學 術 研<br />
討 會 ,2002 年年 4 月 。<br />
林 炫 秋 , 臺 灣 、 德 國 與 美 國 企 業 退 休 給 付 法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研<br />
究 所 博 士 論論 文 ,2000 年年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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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駿 彥 , 退 休 金金 法 制 之 研 究 , 臺 灣 勞勞 動 法 學 會 ,2002 年年 。<br />
邱 駿 彥 , 退 休 金金 法 制 之 檢 討 --- 以 日 本 法 制 為 例例 , 臺 灣 勞勞 動 法 學 會 研 討 會 ,2001<br />
年年 2 月 。<br />
柯 木 興 , 社 會 保 險 , 中 國 社 會 保 險 學 會 ,1999 年年 8 月 。<br />
徐 廣 正 , 勞勞 工 保 險 加 保 前 事 故 影 響 契 約 效 力力 之 研 究 , 勞勞 工 研 究 季 刊 第 109 期 ,<br />
1992 年年 10 月 。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97<br />
郝 鳳 鳴 , 社 會 保 障 法 講 義 --- 勞勞 工 保 險 法 ,2005 年年 3 月 。<br />
郝 鳳 鳴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規 範 基 礎 分 析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112 期 。<br />
康 國 瑞 , 社 會 保 險 , 國 立立 編 譯 館 主 編 , 黎 明 公 司 出 版 ,1983 年年 。<br />
符 寶 玲玲 , 退 休 基 金金 制 度度 與 管 理理 , 華 泰 書 局 ,1999 年年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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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驥 , 勞勞 工 退 休 金金 條 例例 草 案 有 關 給 付 部 分 之 估 算 ,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2001 年年<br />
12 月 。<br />
楊 通 軒 , 勞勞 基 法 中 退 休 與 資 遣 法 制 之 研 究 , 勞勞 資 關 係 論論 叢 第 9 期 ,1999 年年 6<br />
月 。<br />
鄭 清 風 , 美 國 老老 年年 殘 廢 遺 屬 保 險 制 度度 之 概 況 , 勞勞 工 之 友 第 516 期 ,1993 年年<br />
12 月 。<br />
簡 文 成 , 退 休 金金 給 付 與 提 撥 實 務 , 永 然 文 化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1 年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