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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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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之 驗 證 ( 二 )」<br />

白 樣 品 之 分 析 結 果 , 可 判 知 樣 品 在 運 送 過 程<br />

是 否 遭 受 污 染 。<br />

二 、 每 一 工 作 天 分 析 樣 品 前 , 執 行 檢 量 線 查 核 , 以 確<br />

認 檢 量 線 之 適 用 性 。<br />

係 指 將 適 當 濃 度 之 標 準 品 ( 其 來 源 與 配 製 檢 量<br />

線 之 標 準 品 不 同 ) 添 加 於 與 樣 品 相 似 的 基 質 中 , 所<br />

配 製 成 的 樣 品 , 或 濃 度 經 確 認 之 樣 品 。 前 述 樣 品<br />

經 與 待 測 樣 品 相 同 前 處 理 及 分 析 步 驟 , 藉 此 可 確<br />

定 分 析 結 果 的 可 信 度 或 品 質 。<br />

三 、 每 批 次 或 每 10 個 樣 品 執 行 一 次 添 加 分 析 , 以 監 測<br />

及 評 估 分 析 數 據 。<br />

為 確 認 樣 品 中 有 無 基 質 干 擾 或 所 用 的 檢 測 方<br />

法 是 否 適 當 , 將 樣 品 分 為 二 部 分 , 一 部 分 依 與 待<br />

測 樣 品 相 同 前 處 理 及 分 析 步 驟 直 接 檢 測 , 另 一 部<br />

分 添 加 適 當 量 之 待 測 物 標 準 品 後 , 再 依 樣 品 前 處<br />

理 、 分 析 步 驟 檢 測 。 藉 此 可 了 解 檢 測 方 法 之 適 用<br />

性 及 樣 品 之 基 質 干 擾 。 添 加 後 樣 品 中 待 測 物 濃 度<br />

應 為 原 樣 品 待 測 物 濃 度 之 1 至 5 倍 , 或 當 樣 品 濃<br />

度 為 ND 或 遠 低 於 管 制 值 時 , 則 添 加 後 樣 品 中 待 測<br />

物 濃 度 應 為 接 近 法 規 管 制 標 準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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