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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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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 草 案 )<br />

一 、 依 據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br />

二 、 本 規 範 所 稱 有 毒 物 質 , 係 指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br />

三 、 本 規 範 規 定 於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時 , 同 時 必 須 進 行 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作<br />

業 的 開 發 行 為 , 乃 依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五 條 所 列 之 開 發 行 為 中 , 在 其 開 發<br />

行 為 完 工 並 正 常 作 情 況 下 , 仍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釋 放 者 。<br />

針 對 有 害 物 質 之 釋 放 , 應 對 其 周 遭 居 民 進 行 適 當 的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 其 評 估 程<br />

序 與 方 法 應 依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 本 規 範 未 規 定 者 ,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br />

此 評 估 架 構 以 特 定 位 置 的 風 險 評 估 為 基 礎 ( 請 見 圖 一 ), 內 容 包 括 (1) 設 施<br />

描 述 、(2) 數 學 模 式 模 擬 (3) 選 取 暴 露 過 程 、(4) 計 算 媒 介 中 有 害 物 質 濃<br />

度 、(5) 估 計 暴 露 劑 量 、(6) 風 險 量 化 及 (7)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 包 括 模 式 關<br />

鍵 參 數 之 驗 證 )。<br />

四 、 本 規 範 中 的 設 施 描 述 包 括 提 供 製 程 流 程 與 廠 區 設 施 配 置 圖 , 以 作 為 有 害 物 質<br />

鑑 定 與 有 害 物 質 釋 放 量 的 推 估 。 有 害 物 質 鑑 定 、 確 認 污 染 源 與 有 害 物 質 釋 放<br />

量 的 推 估 作 業 詳 見 「 附 件 一 : 有 害 ( 有 毒 ) 物 質 之 鑑 定 」 與 「 附 件 二 : 污 染<br />

源 確 認 與 有 害 物 質 釋 放 量 推 估 」。<br />

五 、 本 規 範 適 用 範 圍 以 離 污 染 源 設 備 半 徑 6 公 里 內 為 原 則 , 如 遇 有 法 定 之 水 源 保<br />

護 區 與 水 源 相 關 水 域 , 則 評 估 範 圍 可 能 需 要 延 伸 至 10 公 里 甚 至 更 遠 。<br />

六 、 本 規 範 污 染 物 之 傳 輸 途 徑 , 乃 選 取 污 染 源 到 受 體 之 間 , 包 括 空 氣 、 水 、 土 壤<br />

與 食 物 鏈 等 所 有 可 能 的 介 質 傳 輸 途 徑 , 並 畫 出 概 念 模 式 架 構 流 程 圖 , 各 途 徑<br />

選 取 的 原 則 詳 見 「 附 件 三 : 多 介 質 模 式 使 用 指 南 」 與 「 附 件 四 : 傳 輸 途 徑 與<br />

數 學 模 式 選 取 」。<br />

七 、 本 規 範 中 所 使 用 數 學 傳 輸 模 式 係 以 供 估 計 空 氣 、 水 、 土 壤 與 食 物 鏈 等 介 質 中<br />

有 害 物 質 濃 度 為 目 的 , 並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以 呈 現 有 害 物 質 濃 度 的<br />

分 佈 與 污 染 源 距 離 關 係 。 現 階 段 主 要 使 用 的 模 式 有 : 空 氣 介 質 使 用 ISC3( 有<br />

關 此 模 式 的 適 用 條 件 , 詳 見 空 氣 品 質 模 式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 地 下 水 與 多 介 質<br />

模 式 建 議 如 下 表 , 得 適 時 增 修 訂 。<br />

選 用 前 項 模 式 , 應 述 明 理 由 、 適 用 條 件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br />

八 、 本 規 範 暴 露 之 過 程 選 取 目 的 係 決 定 評 估 範 圍 內 主 要 的 受 體 類 別 與 適 當 的 暴<br />

露 途 徑 , 同 時 納 入 在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過 程 中 需 要 特 別 考 慮 , 且 必 須 在 數 學 模 擬<br />

中 給 予 指 定 座 標 的 項 目 , 其 項 目 與 步 驟 詳 見 「 附 件 五 : 暴 露 過 程 選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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