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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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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之 驗 證 ( 二 )」<br />

二 、 選 擇 適 合 之 傳 輸 途 徑<br />

選 擇 從 污 染 源 到 受 體 之 間 適 合 的 環 境 傳 輸 途 徑 , 則<br />

須 考 量 大 氣 途 徑 、 地 表 水 途 徑 、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途 徑 、 場<br />

外 土 壤 污 染 途 徑 、 食 物 鏈 途 徑 等 之 可 能 性 。 例 如 : 污 染<br />

場 址 是 否 有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會 釋 放 至 大 氣 中 、 是 否 有 容 易<br />

被 沖 蝕 之 潛 在 污 染 物 、 鄰 近 區 域 土 壤 中 是 否 有 檢 測 到 污<br />

染 物 、 鄰 近 農 田 所 使 用 之 灌 溉 水 ( 地 表 水 或 地 下 水 ) 是<br />

否 有 被 污 染 等 。<br />

三 、 選 擇 適 當 的 暴 露 情 境<br />

如 同 傳 輸 途 徑 之 選 擇 考 量 , 並 非 所 有 暴 露 途 徑 在 每<br />

個 模 擬 案 例 中 皆 存 在 , 需 依 據 傳 輸 途 徑 之 選 定 , 判 斷 何<br />

種 暴 露 途 徑 可 能 會 隨 之 發 生 。 須 考 量 之 暴 露 途 徑 包 括 :<br />

吸 入 受 污 染 之 空 氣 或 懸 浮 微 粒 , 飲 用 受 污 染 之 地 下 水 或<br />

地 表 水 , 食 用 受 污 染 之 肉 、 魚 、 奶 製 品 和 農 作 物 等 , 及<br />

皮 膚 接 觸 到 受 污 染 之 土 壤 或 水 。<br />

3.3 M<strong>EPA</strong>S 與 MMSOILS 模 式 架 構 異 同 之 比 較<br />

3.3.1 污 染 源 (Source Term)<br />

MMSOILS 主 要 係 作 為 比 較 各 有 害 廢 棄 場 址 之 相 對<br />

危 害 性 的 篩 選 工 具 , 因 此 主 要 評 估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從 地 下<br />

儲 槽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s)、 地 表 圍 塘 (surface<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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