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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之 修 正 建 議<br />
表 6.2-1、 技 術 規 範 草 案 內 文 之 第 二 次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br />
經 第 一 次 修 正 之 草 案 內 容 建 議 之 修 正 後 修 文 說 明<br />
第<br />
三<br />
條<br />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br />
時 , 應 評 估 開 發 行 為 完 工<br />
並 正 常 運 轉 情 況 下 , 因 有<br />
危 害 物 質 之 釋 放 , 對 其 周<br />
遭 居 民 身 體 健 康 危 害 的<br />
風 險 。 其 評 估 程 序 與 方 法<br />
應 依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 本 規<br />
範 未 規 定 者 , 依 其 他 相 關<br />
法 令 辦 理 。<br />
此 評 估 架 構 以 特 定 位 置<br />
的 風 險 評 估 為 基 礎 ( 請 見<br />
圖 一 ), 內 容 包 括 (1)<br />
設 施 描 述 、(2) 數 學 模<br />
式 模 擬 (3) 選 取 暴 露 過<br />
程 、(4) 計 算 媒 介 中 有<br />
第<br />
三<br />
條<br />
「 本 規 範 規 定 於 進 行 環 境<br />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時 , 同 時 必<br />
須 進 行 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br />
作 業 的 開 發 行 為 , 乃 依 據<br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五 條 所<br />
列 之 開 發 行 為 中 , 在 其 開<br />
發 行 為 完 工 並 正 常 作 情 況<br />
下 , 仍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釋 放<br />
者 。」<br />
「 針 對 」 有 害 物 質 之 釋<br />
放 ,「 應 對 其 周 遭 居 民 進<br />
行 適 當 的 健 康 風 險 評<br />
估 」。 其 評 估 程 序 與 方 法<br />
應 依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 本 規<br />
範 未 規 定 者 , 依 其 他 相 關<br />
加 入 環 境 影<br />
響 評 估 法 第<br />
五 條 所 列 之<br />
開 發 行 為 , 修<br />
正 原 條 文 沒<br />
有 先 行 定 義<br />
需 要 進 行 風<br />
險 評 估 之 開<br />
發 行 為 , 並 潤<br />
飾 文 字 。<br />
在 不 確 定 性<br />
分 析 部 分 , 則<br />
新 增 「 模 式 關<br />
鍵 參 數 之 驗<br />
證 」 方 法 , 以<br />
害 物 質 濃 度 、(5) 估 法 令 辦 理 。<br />
降 低 評 估 結<br />
計 暴 露 劑 量 、(6) 風 險<br />
量 化 及 (7) 不 確 定 性 分<br />
析 。<br />
此 評 估 架 構 以 特 定 位 置 的<br />
風 險 評 估 為 基 礎 ( 請 見 圖<br />
一 ), 內 容 包 括 (1) 設 施<br />
描 述 、(2) 數 學 模 式 模 擬<br />
(3) 選 取 暴 露 過 程 、(4)<br />
計 算 媒 介 中 有 害 物 質 濃<br />
度 、(5) 估 計 暴 露 劑 量 、<br />
(6) 風 險 量 化 及 (7) 不<br />
果 之 不 確 定<br />
性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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