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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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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毒 物 質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之 修 正 建 議<br />

原 修 文 建 議 之 修 正 後 修 文 說 明<br />

第<br />

九<br />

條<br />

本 規 範 評 估 暴 露 劑 量 在<br />

於 估 計 人 體 經 由 呼 吸 、 飲<br />

食 、 與 皮 膚 等 途 徑 攝 取 有<br />

害 物 質 的 劑 量 , 以 作 為 風<br />

險 量 化 的 依 據 , 其 項 目 與<br />

步 驟 詳 見 附 件 四 。<br />

第<br />

九<br />

條<br />

本 規 範 評 估 暴 露 劑 量 在 於<br />

「 結 合 釋 放 量 推 估 、 傳 輸<br />

模 式 計 算 與 暴 露 途 徑 考<br />

量 , 以 」 估 計 人 體 經 由 呼<br />

吸 、 飲 食 、 與 皮 膚 等 途 徑<br />

攝 取 有 害 物 質 的 劑 量 ,<br />

作 為 風 險 量 化 的 依 據 , 其<br />

項 目 與 步 驟 詳 見 附 件 四 。<br />

原 說 明 不<br />

足 , 補 充 說 明<br />

暴 露 劑 量 之<br />

評 估 方 法 。<br />

第<br />

十<br />

條<br />

本 規 模 之 風 險 量 化 包 括<br />

致 癌 、 非 致 癌 、 與 急 毒 性<br />

三 種 健 康 風 險 , 其 項 目 與<br />

量 化 步 驟 與 公 式 詳 見 附<br />

件 五 。<br />

第<br />

十<br />

一<br />

條<br />

本 規 「 範 」 之 風 險 量 化 包<br />

括 致 癌 、 非 致 癌 、 與 急 毒<br />

性 三 種 健 康 風 險 , 其 項 目<br />

與 量 化 步 驟 與 公 式 詳 見 附<br />

件 「 六 」。<br />

修 正 原 文 。<br />

配 合 附 件 之<br />

新 增 , 故 須 改<br />

變 附 件 序<br />

號 。<br />

第<br />

十<br />

一<br />

條<br />

本 規 範 之 不 確 定 性 分 析<br />

分 為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兩<br />

種 , 其 項 目 與 分 析 步 驟 詳<br />

見 附 件 六 。<br />

第<br />

十<br />

二<br />

條<br />

本 規 範 之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分<br />

為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兩 種 ,<br />

其 項 目 與 分 析 步 驟 詳 見 附<br />

件 「 七 」。<br />

配 合 附 件 之<br />

新 增 , 故 須 改<br />

變 附 件 序<br />

號 。<br />

第<br />

十<br />

二<br />

條<br />

完 成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後 , 應<br />

呈 現 結 果 包 括 風 險 量 化<br />

之 計 算 與 結 果 、 不 確 定 性<br />

之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 其 處<br />

理 方 式 詳 見 附 件 七 。<br />

第<br />

十<br />

三<br />

條<br />

完 成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後 , 應<br />

呈 現 結 果 包 括 風 險 量 化 之<br />

計 算 與 結 果 、「 各 受 體 類<br />

別 接 受 來 自 不 同 暴 露 途 徑<br />

的 劑 量 與 風 險 、 評 估 範 圍<br />

內 最 大 風 險 , 以 及 」 不 確<br />

定 性 之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br />

其 處 理 方 式 詳 見 附 件<br />

「 八 」。<br />

結 果 之 呈 現<br />

應 涵 蓋 暴 露<br />

並 依 受 體 、 途<br />

徑 分 類 呈<br />

現 。<br />

配 合 附 件 之<br />

新 增 , 故 須 改<br />

變 附 件 序<br />

號 。<br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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