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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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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使 用 其 他 評 估 模 式 , 應 先 檢 附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br />

( 一 )、 選 取 數 學 模 式 的 基 本 假 設 。<br />

( 二 )、 模 式 程 式 。<br />

( 三 )、 國 內 或 國 外 個 案 模 式 及 模 擬 結 果 。<br />

( 四 )、 與 第 六 點 認 可 模 式 之 比 對 結 果 。<br />

八 、 本 規 範 暴 露 之 過 程 選 取 目 的 係 規 定 除 一 般 數 學 模 擬 隨 距 離 時 間 選 定 座 標 外 ,<br />

在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過 程 中 需 要 特 別 考 慮 , 而 必 須 在 數 學 模 擬 中 給 予 指 定 座 標 的<br />

項 目 , 其 項 目 與 步 驟 詳 見 附 件 三 。<br />

九 、 本 規 範 評 估 暴 露 劑 量 在 於 估 計 人 體 經 由 呼 吸 、 飲 食 、 與 皮 膚 等 途 徑 攝 取 有 害<br />

物 質 的 劑 量 , 以 作 為 風 險 量 化 的 依 據 , 其 項 目 與 步 驟 詳 見 附 件 四 。<br />

十 、 本 規 模 之 風 險 量 化 包 括 致 癌 、 非 致 癌 、 與 急 毒 性 三 種 健 康 風 險 , 其 項 目 與 量<br />

化 步 驟 與 公 式 詳 見 附 件 五 。<br />

十 一 、 本 規 範 之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分 為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兩 種 , 其 項 目 與 分 析 步 驟 詳 見<br />

附 件 六 。<br />

十 二 、 完 成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後 , 應 呈 現 結 果 包 括 風 險 量 化 之 計 算 與 結 果 、 不 確 定 性<br />

之 定 性 與 定 量 分 析 , 其 處 理 方 式 詳 見 附 件 七 。<br />

十 三 、 依 本 規 範 執 行 健 康 危 害 風 險 評 估 之 過 程 、 結 果 , 應 將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納 入 環<br />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評 估 書 中 :<br />

( 一 )、 評 估 資 料 中 必 須 包 括 有 害 物 質 釋 放 源 位 置 與 評 估 範 圍 內 現 有 與 計<br />

畫 將 興 建 之 學 校 、 醫 院 、 托 兒 所 、 幼 稚 園 、 養 老 院 , 和 水 源 與 其 相<br />

關 河 川 溪 流 等 之 相 關 位 置 。<br />

( 二 )、 評 估 範 圍 內 地 形 、 地 物 特 徵 之 研 判 資 料 。<br />

( 三 )、 評 估 範 圍 內 有 害 物 質 背 景 濃 度 ( 如 實 地 量 測 , 應 配 合 數 學 模 式 中 之<br />

座 標 , 在 每 一 座 標 點 與 晴 朗 天 氣 下 , 分 三 天 採 三 次 樣 本 , 採 樣 與 樣<br />

本 分 析 方 法 則 參 照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標 準 方 法 )。<br />

( 四 )、 氣 象 資 料 。<br />

( 五 )、 與 相 關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作 比 較 。<br />

前 項 資 料 之 作 業 , 應 依 附 件 八 之 查 核 清 單 辦 理 , 並 檢 附 模 擬 程 式 檔 、 執 行 檔 、<br />

參 數 檔 等 電 腦 磁 片 , 必 要 時 應 提 出 文 字 輸 出 檔 。<br />

十 四 、 本 規 範 不 適 用 於 游 離 輻 射 、 非 游 離 輻 射 、 與 電 磁 波 之 健 康 危 害 風 險 評 估 。<br />

十 五 、 本 規 範 自 公 告 日 起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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