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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92-U1E1-02-10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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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場 工 作 之 執 行<br />

四 、 每 批 次 或 每 10 個 樣 品 至 少 執 行 品 質 查 核 樣 品 分<br />

析 。<br />

( 一 ) 查 核 樣 品 之 配 製 濃 度 , 如 檢 測 方 法 未 規 定<br />

時 , 一 般 為 以 約 檢 量 線 之 中 間 濃 度 行 之 。 若<br />

為 執 行 法 規 規 定 的 檢 測 , 此 時 為 檢 測 樣 品 中<br />

待 測 物 之 濃 度 與 法 規 管 制 標 準 值 作 比 對 , 則<br />

添 加 的 濃 度 須 選 擇 下 列 兩 種 濃 度 之 較 高 者 :<br />

相 當 於 或 低 於 法 規 管 制 標 準 , 或 背 景 濃 度 ( 若<br />

有 過 去 分 析 的 數 據 時 ) 的 1 至 5 倍 的 濃 度 。<br />

( 二 ) 至 少 每 十 個 樣 品 同 時 分 析 一 個 查 核 樣 品 , 若<br />

每 批 次 樣 品 數 少 於 十 個 , 則 每 批 次 應 執 行 一<br />

個 查 核 樣 品 分 析 。 檢 驗 室 應 記 錄 查 核 樣 品 編<br />

號 、 檢 測 日 期 、 查 核 樣 品 濃 度 值 、 查 核 樣 品<br />

測 定 值 、 及 查 核 樣 品 回 收 率 。<br />

( 三 ) 若 檢 驗 方 法 未 規 定 查 核 樣 品 分 析 結 果 的 容<br />

許 規 範 標 準 , 檢 驗 室 於 自 行 建 立 之 檢 驗 室 品<br />

管 樣 品 容 許 規 範 標 準 完 成 前 , 暫 以 80 至<br />

120 % 作 為 查 核 樣 品 之 回 收 率 容 許 標 準 ; 若<br />

檢 驗 室 已 自 行 建 立 查 核 樣 品 回 收 率 的 管 制 標<br />

準 , 則 檢 驗 室 查 核 樣 品 的 分 析 結 果 應 落 在 此<br />

規 範 標 準 之 內 。<br />

五 、 重 覆 分 析<br />

( 一 ) 指 將 一 樣 品 取 二 等 分 , 依 相 同 前 處 理 及 分 析<br />

步 驟 , 針 對 同 批 次 中 之 同 一 樣 品 執 行 兩 次 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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