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7.2015 Views

營建工程契約之驗收與危險負擔—以「95年度丙工務段便道 ... - 司法新聲

營建工程契約之驗收與危險負擔—以「95年度丙工務段便道 ... - 司法新聲

營建工程契約之驗收與危險負擔—以「95年度丙工務段便道 ... - 司法新聲

SHOW MORE
SHOW LESS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48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379不 生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效 力 , 已 如 上 所 述 , 惟 實 務 上 經 常 有 為 政 策 或 實 際 上 之需 要 , 業 主 提 早 使 用 已 全 部 或 部 分 完 成 之 工 程 , 或 將 該 工 程 提 供 公 用 , 此 時是 否 已 提 前 發 生 受 領 之 效 力 ? 涉 及 民 法 第 508 條 之 解 釋 , 及 業 主 提 前 使 用 至 辦理 驗 收 期 間 , 對 價 風 險 如 何 合 理 分 配 之 問 題 。依 民 法 第 508 條 之 意 旨 , 定 作 人 一 旦 受 領 工 作 物 , 承 攬 人 對 之 即 已 無 事 實上 之 管 領 力 , 具 管 領 能 力 變 更 為 定 作 人 , 是 此 時 應 由 定 作 人 承 擔 工 作 毀 損 滅失 之 風 險 , 若 依 本 條 之 立 法 意 旨 , 則 不 問 定 作 人 是 否 已 驗 收 , 若 已 先 行 使 用, 而 因 業 主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之 原 因 , 發 生 瑕 疵 或 損 害 , 以 致 無 法 辦 理 驗 收 , 則業 主 應 不 得 抗 辯 因 工 程 尚 未 驗 收 而 拒 絕 給 付 工 程 之 尾 款 17 。然 現 行 營 建 工 程 實 務 上 , 有 約 定 於 業 主 驗 收 前 , 因 不 可 抗 力 所 生 之 風 險應 歸 承 攬 人 負 擔 者 , 似 已 將 業 主 先 行 使 用 所 生 風 險 歸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18 , 而 與民 法 第 508 條 規 定 之 意 旨 有 所 出 入 , 則 對 於 民 法 危 險 負 擔 之 規 定 是 否 可 由 當 事人 以 特 約 作 相 反 之 約 定 ? 按 民 法 第 373 條 為 買 賣 契 約 危 險 負 擔 之 規 定 , 其 但 書規 範 有 「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故 其 應 為 任 意 規 定 , 則 民 法 第 508條 可 否 作 同 一 解 釋 19 ? 有 學 者 認 為 驗 收 合 格 係 「 以 定 作 表 示 承 認 其 給 付 於 主要 之 點 為 符 合 契 約 之 履 行 」 為 受 領 之 謂 , 基 於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 此 種 約 定 亦 有17實 務 上 亦 有 多 件 仲 裁 判 斷 持 此 一 見 解 , 如 95 年 度 仲 聲 仁 字 第 38 號 仲 裁 判 斷 書 :「 保 固 缺 失 爭 議 部分 :1.AC 路 面 車 轍 、 剛 性 路 面 磨 光 無 掃 紋 部 分 : 經 查 系 爭 工 程 已 於 90 年 11 月 27 日 先 行 使 用 , 保 固期 間 也 於 93 年 12 月 5 日 期 滿 。 相 對 人 於 期 滿 後 四 個 多 月 的 94 年 4 月 19 日 , 始 表 示 AC 路 面 工 程 有車 轍 問 題 , 且 無 法 證 明 該 問 題 係 在 保 固 期 間 內 發 生 。 按 路 面 在 通 常 使 用 下 所 發 生 之 正 常 耗 損 , 應 不屬 保 固 範 圍 , 故 聲 請 人 予 以 修 復 係 屬 額 外 工 程 , 依 系 爭 合 約 特 定 條 款 第 3.17.3 條 及 第 6.5.4 條 、 民 法第 490 條 及 第 491 條 規 定 , 聲 請 人 請 求 額 外 支 出 之 費 用 為 有 理 由 。2. 不 銹 綱 門 遺 失 部 分 : 本 仲 裁 庭 認為 , 不 銹 鋼 門 遺 失 非 屬 瑕 疵 擔 保 事 項 , 自 不 在 聲 請 人 保 固 責 任 範 圍 內 , 且 系 爭 工 程 於 90 年 11 月 27日 提 前 開 放 通 車 , 並 於 92 年 12 月 5 日 驗 收 合 格 , 本 工 程 已 由 相 對 人 受 領 , 按 民 法 第 508 條 第 1 項 之規 定 :「 工 作 毀 損 、 滅 失 之 危 險 , 於 定 作 人 受 領 前 , 由 承 攬 人 負 擔 , 如 定 作 人 受 領 遲 延 者 , 其 危 險 由定 作 人 負 擔 。」, 本 件 風 險 既 已 移 轉 由 相 對 人 負 擔 , 聲 請 人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 故 聲 請 人 予 以 修 復 係 屬 額外 工 程 , 依 系 爭 合 約 特 定 條 款 第 3.17.3 條 及 第 6.5.4 條 、 民 法 第 490 條 及 第 491 條 規 定 , 請 求 額 外 支出 之 費 用 為 有 理 由 。」18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第 9 條 「 施 工 管 理 」:「…( 七 ) 工 程 保 管 :1. 履 約 標 的未 經 驗 收 移 交 接 管 單 位 接 收 前 , 所 有 已 完 成 之 工 程 及 到 場 之 材 料 、 機 具 、 設 備 , 包 括 機 關 供 給 及 廠商 自 備 者 , 均 由 廠 商 負 責 保 管 。 如 有 損 壞 缺 少 , 概 由 廠 商 負 責 賠 償 。 其 經 機 關 驗 收 付 款 者 , 所 有 權屬 機 關 , 禁 止 轉 讓 、 抵 押 或 任 意 更 換 、 拆 換 。2. 工 程 未 經 驗 收 前 , 機 關 因 需 要 使 用 時 , 廠 商 不 得 拒 絕。 但 應 由 雙 方 會 同 使 用 單 位 協 商 認 定 權 利 與 義 務 。 使 用 期 間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 致 遺 失 或 損壞 者 , 應 由 機 關 負 責 。」 是 若 係 可 歸 責 於 承 包 商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 似 仍 應 由 承 包 商負 責 。19參 照 李 金 松 , 營 建 工 程 契 約 風 險 分 配 之 研 究 -- 以 公 共 工 程 為 中 心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 頁 80 以 下 。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