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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思考•辯 - 世新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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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判 • 思 考 • 辯<br />

- 辯 論 研 究 -<br />

游 梓 翔 ‧ 溫 偉 群 / 譯 著<br />

1


李 濤 序<br />

辯 論 並 不 愉 快 , 但 是 , 它 的 確 能 促 進 我 們 的 社 會 更 進 步 , 更 民 主 。<br />

在 長 期 傳 統 影 響 下 , 我 們 社 會 對 於 好 辯 的 人 始 終 有 偏 見 。 通 常 , 朋 友 之 間 爭 辯<br />

一 次 , 友 情 也 就 差 不 多 了 。 當 然 , 萬 一 跟 自 己 的 長 官 、 父 母 頂 幾 句 嘴 , 那 罪 行 可 就<br />

更 大 了 。 說 起 來 , 東 西 文 化 對 辯 論 認 知 的 差 異 , 完 全 是 成 長 環 境 不 同 而 造 成 的 。 他<br />

們 從 小 就 受 到 鼓 勵 要 據 理 力 爭 , 不 管 對 象 是 老 師 或 是 父 母 。 另 外 , 更 重 要 的 是 大 人<br />

也 會 教 導 孩 子 將 辯 論 的 輸 贏 與 自 尊 分 開 ; 而 且 充 分 地 尊 重 他 人 發 言 的 權 利 。 僅 僅 是<br />

這 一 點 , 我 們 可 能 就 要 花 上 幾 代 的 時 間 , 從 根 做 起 。<br />

記 得 很 清 楚 , 以 辯 論 為 主 的 電 視 節 目 ── 新 聞 追 擊 , 五 年 前 第 一 次 播 出 時 , 就<br />

有 觀 眾 打 電 話 找 我 。 他 問 我 電 視 台 的 地 址 , 我 很 興 奮 觀 眾 對 節 目 有 了 熱 烈 的 回 響 ,<br />

可 是 , 這 位 觀 眾 又 很 焦 急 的 拜 託 我 , 務 必 要 把 一 位 參 加 辯 論 的 來 賓 留 下 來 , 等 他 到 。<br />

我 們 很 好 奇 的 追 問 他 到 底 有 何 指 教 , 他 很 氣 憤 地 說 :「 那 傢 伙 說 話 太 可 恨 , 我 要 來<br />

揍 他 。」 這 個 實 例 聽 起 來 有 些 荒 唐 , 可 是 , 類 似 的 情 形 卻 隨 時 在 我 們 的 周 遭 下 不 斷<br />

地 上 演 , 立 法 院 常 發 生 的 鬧 劇 也 就 是 辯 論 不 適 應 的 典 型 例 子 。<br />

辯 論 雖 然 不 是 我 們 傳 統 的 一 部 分 , 所 幸 的 , 在 一 連 串 國 際 化 的 努 力 過 程 中 , 現<br />

代 的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 也 溶 入 了 我 們 工 商 界 的 運 作 ; 公 司 同 仁 為 觀 點 不 同 的 爭 辯 開 始<br />

逐 漸 流 行 、 普 遍 , 不 過 , 在 我 國 , 除 非 你 中 了 六 合 彩 , 否 則 現 階 段 想 當 眾 跟 老 闆 來<br />

個 Debate 還 是 少 試 為 妙 !<br />

非 常 高 興 看 到 尚 在 政 大 新 聞 系 及 東 吳 法 律 系 就 讀 的 游 梓 翔 、 溫 偉 群 兩 位 同 學 ,<br />

很 用 心 的 在 半 年 內 翻 譯 出 來 < 批 判 、 思 考 、 辯 > 這 本 提 供 辯 論 邏 輯 、 思 考 與 方 式 的<br />

奸 書 , 因 為 它 來 得 及 時 。 隨 著 民 主 、 自 由 化 的 發 展 , 以 辯 論 爭 取 認 同 的 時 代 即 將 來<br />

到 。 事 實 上 , 我 們 的 社 會 也 唯 有 習 慣 接 受 批 判 , 養 成 尊 重 他 人 發 言 的 權 利 後 , 才 能<br />

真 正 邁 入 進 步 與 安 定 的 軌 跡 中 。<br />

李 濤<br />

華 視 新 聞 廣 場<br />

主 持 人<br />

2


盧 秀 燕 序<br />

中 國 人 一 向 比 較 缺 乏 就 事 論 事 、 說 理 辯 論 的 能 力 和 雅 量 , 因 此 很 多 事 情 的 決 定 ,<br />

往 往 不 是 訴 諸 說 理 或 公 決 ; 而 且 受 制 於 人 情 或 少 數 人 的 意 見 。<br />

我 個 人 認 為 , 造 成 中 國 人 不 重 視 思 辯 風 氣 的 原 因 可 能 有 兩 個 :<br />

第 一 , 民 族 性 使 然 。 一 般 來 說 , 東 方 人 比 較 羞 怯 、 內 斂 ; 不 若 西 方 人 活 潑 、 敢<br />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 並 勇 於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益 。 在 許 多 討 論 的 場 合 中 , 一 個 人 即 使 有 意<br />

見 如 鯁 在 喉 、 不 吐 不 快 ; 但 是 一 想 到 要 在 眾 目 睽 睽 之 下 說 話 , 成 為 大 家 注 意 的 焦 點 ,<br />

就 寧 可 打 消 念 頭 、 保 持 緘 默 。<br />

第 二 , 教 育 的 刻 意 壓 抑 。 長 久 以 來 , 我 們 的 教 育 就 給 學 生 灌 溉 一 些 似 是 而 非 觀<br />

念 , 如 「 沉 默 是 金 」、「 言 多 必 失 」。 尊 崇 修 身 養 性 、 貶 抑 說 話 藝 術 的 結 果 , 使 大<br />

家 更 理 所 當 然 的 疏 於 表 達 能 力 的 培 養 , 甚 至 產 生 一 些 錯 誤 的 觀 念 。 例 如 , 以 嫉 妒 、<br />

嘲 諷 的 心 態 視 經 常 主 動 在 公 眾 面 前 說 話 的 人 為 「 放 炮 」、「 愛 表 現 」; 政 府 官 員 也<br />

常 以 「 多 做 少 說 」、「 言 多 必 失 」 的 「 明 訓 」, 做 為 拒 絕 和 民 眾 溝 通 的 藉 口 。<br />

近 年 來 政 冶 、 社 會 愈 趨 開 放 , 民 眾 因 為 言 論 空 間 的 頓 然 開 闊 , 也 較 敢 爭 取 維 護<br />

自 己 的 權 益 。 但 是 因 為 欠 缺 說 理 、 公 決 的 辯 論 訓 練 , 大 家 在 爭 取 權 益 時 , 往 往 不 透<br />

過 民 主 的 手 段 , 而 發 展 出 一 些 奇 怪 的 決 策 模 式 , 如 「 誰 的 聲 音 大 , 誰 就 有 理 」、「 誰<br />

的 拳 頭 大 , 誰 就 是 贏 家 」。<br />

今 年 中 , 因 為 新 加 坡 舉 辦 一 次 華 語 地 區 大 學 生 的 辯 論 比 賽 , 使 辯 論 比 賽 一 時 之<br />

間 在 台 灣 蔚 為 風 潮 。 但 是 就 像 任 何 流 行 的 事 物 一 樣 , 來 得 急 去 也 快 , 我 並 沒 有 看 到<br />

任 何 辯 論 風 氣 和 精 神 的 種 子 ,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生 根 萌 芽 。<br />

辯 論 比 賽 只 是 培 養 大 家 說 理 、 服 從 公 決 觀 念 的 訓 練 規 則 而 已 。 但 是 即 使 這 樣 ,<br />

目 前 在 台 灣 這 方 面 的 書 籍 仍 然 十 分 缺 乏 。 因 此 < 批 判 . 思 考 . 辯 > 推 出 以 後 , 雖 然<br />

可 能 因 為 規 則 不 同 而 引 起 一 些 爭 議 , 但 是 我 個 人 仍 然 認 為 它 對 辯 論 學 教 育 的 推 廣 ,<br />

會 有 一 些 正 面 的 功 能 。<br />

台 灣 辯 論 風 氣 雖 然 不 盛 , 但 是 曾 經 在 學 校 參 加 過 辯 論 比 賽 而 且 喜 歡 的 年 輕 人 也<br />

不 少 。 但 是 一 般 年 輕 人 「 只 是 喜 歡 」, 並 不 把 它 當 做 一 門 學 問 。 本 書 兩 位 作 者 和 一<br />

3


般 年 輕 人 不 同 的 是 , 他 們 對 自 己 的 喜 好 執 著 、 更 關 注 、 更 有 理 想 , 並 且 希 望 對 它 有<br />

所 貢 獻 。 他 們 對 本 書 所 做 努 力 , 我 相 當 的 了 解 。 因 此 不 管 讀 者 是 不 是 喜 歡 或 肯 定 這<br />

本 書 , 至 少 我 認 為 他 們 的 精 神 和 付 出 值 得 你 我 的 鼓 勵 !<br />

盧 秀 燕<br />

華 視 新 聞 廣 場 執 行 製 作<br />

一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十 日<br />

4


自 序<br />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八 月 到 七 十 七 年 八 月 之 間 的 這 段 時 間 , 是 我 們 有 生 以 來 最 難 忘 的<br />

一 年 。<br />

本 書 的 兩 位 譯 著 者 , 在 大 學 以 前 所 讀 的 學 校 完 全 相 同 , 加 上 對 演 說 辯 論 活 動 的<br />

共 同 興 趣 , 成 為 了 難 得 的 莫 逆 之 交 。<br />

高 中 時 , 我 們 分 任 語 言 社 的 正 副 社 長 , 附 中 活 躍 的 社 團 環 境 , 讓 我 們 深 深 愛 上<br />

了 各 類 語 言 活 動 , 尤 其 是 校 園 辯 論 。 我 們 花 在 準 備 辯 論 比 賽 、 討 論 , 參 加 辯 論 比 賽<br />

上 的 時 間 , 甚 至 比 用 在 書 本 上 的 還 多 。<br />

升 上 大 學 , 我 們 雖 然 「 終 於 」 考 上 了 不 同 的 學 校 , 但 見 面 切 磋 辯 論 技 巧 , 仍 是<br />

我 們 最 熱 衷 的 事 。 所 以 , 我 們 常 常 一 塊 待 在 政 大 圖 書 館 中 蒐 集 資 料 , 一 塊 在 東 吳 法<br />

學 院 的 教 室 中 討 論 。 辯 論 是 我 們 共 同 的 學 校 , 共 同 的 語 言 。<br />

七 十 六 年 八 月 , 就 在 我 們 對 辯 論 的 熱 愛 與 實 力 , 雙 雙 達 到 最 高 峰 時 , 我 們 卻 毅<br />

然 退 出 了 辯 論 界 , 放 棄 了 大 有 機 會 奪 得 的 獎 盃 , 不 再 參 加 任 何 的 辯 論 錦 標 賽 。 許 多<br />

認 識 我 們 的 學 長 、 同 學 都 不 禁 疑 惑 地 問 :「 你 們 瘋 了 嗎 ?」<br />

我 們 沒 有 瘋 ! 我 們 之 所 以 離 開 這 個 熱 愛 的 活 動 , 是 因 為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存 在 心 中<br />

的 問 題 , 終 於 在 一 個 偶 然 的 機 會 下 得 到 答 案 。<br />

早 在 高 中 時 , 我 們 就 常 常 被 以 下 幾 個 問 題 困 擾 : 為 什 麼 辯 論 總 是 只 能 膚 淺 地 討<br />

論 問 題 呢 ? 為 什 麼 質 詢 答 辯 像 吵 架 一 樣 ? 為 什 麼 我 們 始 終 聽 不 到 一 致 的 辯 論 學 說 ?<br />

為 什 麼 要 舉 辦 辯 論 比 賽 ? 我 們 找 尋 了 國 內 的 許 多 辯 論 著 作 , 詢 問 了 許 多 先 進 , 卻 一<br />

直 得 不 到 可 靠 的 解 答 。<br />

直 到 暑 假 的 某 一 天 , 我 們 無 意 間 閱 讀 到 一 本 辯 論 的 英 文 著 作 , 心 中 的 這 些 疑 惑<br />

才 豁 然 開 解 。 原 來 許 多 的 「 問 題 」 並 非 出 自 校 園 辯 論 本 身 , 而 是 來 自 大 家 對 辯 論 的<br />

誤 解 , 以 及 一 些 自 作 聰 明 的 不 當 修 正 。<br />

這 一 年 來 , 我 們 跑 遍 了 國 內 大 小 的 圖 書 館 、 舊 書 攤 , 我 們 透 過 進 口 商 購 進 原 文<br />

叢 書 , 把 對 辯 論 「 實 務 」 的 熱 情 , 移 轉 至 「 學 術 」 的 工 作 上 。 我 們 不 再 與 辯 論 場 上<br />

的 對 方 辯 論 , 我 們 開 始 與 辯 論 界 的 諸 多 「 問 題 」 辯 論 。<br />

5


這 份 改 革 的 工 作 , 曾 經 得 到 許 多 人 的 鼓 勵 , 我 們 的 文 章 出 現 在 < 民 生 報 >、<<br />

中 國 論 壇 >, 我 們 得 到 教 育 局 及 一 些 國 中 的 演 講 邀 約 , 我 們 引 進 的 制 度 在 電 視 上 播<br />

放 。<br />

我 們 也 遭 遇 了 相 當 多 的 挫 折 , 辯 論 界 一 些 既 得 利 益 者 深 恐 改 變 , 幾 個 錦 標 賽 的<br />

主 辦 單 位 也 在 「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 的 心 態 下 , 未 能 接 受 我 們 改 革 的 建 議 。<br />

這 實 在 是 令 人 難 忘 的 一 年 。 檢 討 這 一 年 來 的 種 種 , 我 們 深 深 覺 得 , 辯 論 界 缺 乏<br />

一 本 完 整 的 著 作 。<br />

所 以 我 們 寫 下 了 本 書 。 由 於 中 美 兩 地 辯 論 活 動 幾 乎 不 曾 交 流 , 差 距 甚 大 ( 即 使<br />

掛 著 同 一 標 題 的 理 論 、 制 度 ), 原 本 計 畫 中 的 「 翻 譯 」, 完 成 時 已 成 為 「 譯 著 」,<br />

我 們 中 介 於 「 理 論 」 與 「 實 務 」 間 , 扮 演 橋 樑 的 角 色 。<br />

我 們 雖 不 敢 誇 口 這 本 書 的 成 就 , 但 比 起 過 去 不 是 只 有 「 理 論 」, 就 是 只 談 「 實<br />

務 」 的 其 他 著 作 , 本 書 應 是 最 好 的 一 本 。<br />

完 成 本 書 , 我 們 要 感 謝 很 多 的 人 , 業 強 出 版 社 林 總 編 輯 的 慨 允 出 版 及 殷 切 指 正 ,<br />

李 濤 大 哥 及 盧 秀 燕 姐 百 忙 中 抽 空 賜 序 , 對 我 們 而 言 都 是 莫 大 的 鼓 勵<br />

我 們 也 要 感 謝 為 本 書 做 謄 稿 及 校 對 工 作 的 吳 韻 儀 和 唐 欣 儀 兩 位 學 妹 , 沒 有 她 們<br />

這 本 書 將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 我 們 在 附 中 、 達 人 、 文 德 女 中 的 學 生 , 對 本 書 也 有 不 少 貢<br />

獻 , 許 多 理 論 都 在 他 們 的 學 習 與 活 動 中 得 到 印 證 。<br />

政 大 演 辯 社 率 先 推 動 本 書 的 部 分 理 念 , 師 大 附 中 訓 導 處 的 全 力 配 合 , 語 言 社 廖<br />

國 宏 、 鄒 瑩 瑩 、 陳 萱 同 學 的 協 助 , 都 是 我 們 由 衷 感 謝 的 。<br />

在 大 家 的 幫 助 下 , 這 本 書 終 於 順 利 誕 生 。 筆 者 相 信 本 書 的 出 現 , 只 是 我 國 辯 論<br />

界 的 一 小 步 , 若 要 改 革 成 功 , 還 需 要 更 多 同 好 後 學 的 合 作 與 共 識 。<br />

游 梓 翔 、 溫 偉 群<br />

一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廿 日<br />

6


目 錄<br />

李 濤 序 ............................................................................................... 2<br />

盧 秀 燕 序 ........................................................................................... 3<br />

自 序 .................................................................................................... 5<br />

第 一 章 導 論 : 人 人 都 需 要 辯 論 ............................................ 12<br />

1•1. 自 己 作 決 定 ...............................................................................13<br />

1•2. 小 組 討 論 ...................................................................................13<br />

1•3. 說 服 ............................................................................................14<br />

1•4. 宣 傳 ............................................................................................15<br />

1•5. 威 迫 ............................................................................................15<br />

1•6. 辯 論 ............................................................................................16<br />

練 習 與 討 論 ..............................................................................................20<br />

第 二 章 擬 定 方 案 : 如 何 準 備 辯 論 ? ................................... 22<br />

2•1. 方 案 ............................................................................................22<br />

2•2. 正 方 方 案 ...................................................................................24<br />

2•3. 反 方 方 案 ...................................................................................26<br />

練 習 與 討 論 ..............................................................................................28<br />

第 三 章 腦 力 激 盪 : 集 思 廣 益 的 藝 術 ................................... 29<br />

3•1.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29<br />

3•2. 腦 力 激 盪 的 方 法 ......................................................................29<br />

3•3.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 ......................................................................32<br />

7


練 習 與 討 論 ..............................................................................................33<br />

第 四 章 施 展 奇 招 : 出 奇 制 勝 的 策 略 ................................... 34<br />

4•1. 穩 紮 穩 打 與 出 奇 制 勝 .............................................................34<br />

4•2. 使 用 「 奇 招 」 的 極 限 .............................................................38<br />

4•3. 出 奇 制 勝 ── 使 用 奇 招 的 教 育 意 義 ...................................39<br />

練 習 與 討 論 ..............................................................................................40<br />

第 五 章 反 駁 : 辯 論 中 的 攻 防 戰 ............................................ 41<br />

5•1. 選 擇 反 駁 對 象 的 原 則 .............................................................41<br />

5•2. 反 駁 的 程 序 ...............................................................................42<br />

5•3. 基 本 的 反 駁 方 法 ......................................................................43<br />

5•4. 幾 種 特 殊 的 反 駁 方 法 .............................................................45<br />

5•5. 重 建 方 案 的 考 慮 原 則 .............................................................48<br />

練 習 與 討 論 ..............................................................................................48<br />

第 六 章 辯 論 制 度 : 西 方 「 歪 」 風 不 敵 儒 家 思 想 ?......... 50<br />

6•1. 牛 津 標 準 式 ...............................................................................50<br />

6•2. 質 詢 式 ........................................................................................52<br />

6•3. 林 道 式 ........................................................................................54<br />

6•4. 直 接 交 鋒 式 ...............................................................................55<br />

6•5. 插 問 式 ........................................................................................56<br />

練 習 與 討 論 ..............................................................................................57<br />

第 七 章 新 加 坡 式 : 從 辯 論 理 論 評 兩 岸 學 生 舌 戰 ............. 58<br />

7•1. 儒 家 思 想 ? 西 方 歪 風 ? .........................................................58<br />

7•2. 溫 文 儒 雅 ? 咄 咄 逼 人 .............................................................60<br />

8


7•3. 新 加 坡 式 ...................................................................................61<br />

7•4. 結 語 ............................................................................................64<br />

練 習 與 討 論 ..............................................................................................65<br />

第 八 章 電 視 辯 論 : 如 何 面 對 「 開 麥 拉 」?...................... 66<br />

8•1. 配 合 傳 播 媒 介 的 辯 論 .............................................................66<br />

8•2. 電 視 辯 論 的 場 地 安 排 .............................................................68<br />

8•3.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 ......................................................................69<br />

練 習 與 討 論 ..............................................................................................69<br />

第 九 章 裁 決 辯 論 : 如 何 建 立 「 司 法 威 信 」?.................. 70<br />

9•1. 如 何 擔 任 校 園 辯 論 的 裁 判 .....................................................70<br />

9•2. 裁 判 理 念 ...................................................................................80<br />

9•3. 評 分 單 的 功 能 ...........................................................................81<br />

9•4. 平 手 ............................................................................................82<br />

9•5. 聽 眾 裁 決 用 評 分 單 ..................................................................83<br />

練 習 與 討 論 ..............................................................................................83<br />

第 十 章 辯 士 職 責 : 兩 條 好 漢 在 一 班 ................................... 85<br />

10•1.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85<br />

10•2. 一 般 辯 論 的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85<br />

10•3. 相 抗 計 畫 辯 論 的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89<br />

10•4.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 ......................................................................91<br />

練 習 與 討 論 ..............................................................................................91<br />

第 十 一 章 質 詢 : 發 問 與 回 答 的 藝 術 ................................... 93<br />

11•1. 質 詢 者 ........................................................................................93<br />

9


11•2. 答 辯 者 ........................................................................................96<br />

11•3.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7<br />

11•4. 後 續 攻 擊 (follow-through) .................................................98<br />

11•5.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 ......................................................................98<br />

練 習 與 討 論 ............................................................................................100<br />

第 十 二 章 辯 論 規 則 : 辯 論 界 的 大 革 命 ............................. 101<br />

12•1. 辯 題 ..........................................................................................101<br />

12•2. 雙 方 立 場 .................................................................................103<br />

12•3. 舉 證 ..........................................................................................105<br />

12•4. 申 論 ..........................................................................................107<br />

12•5. 質 詢 與 答 辯 .............................................................................108<br />

12•6. 裁 判 ..........................................................................................112<br />

練 習 與 討 論 ............................................................................................113<br />

第 十 三 章 辯 論 錦 標 賽 : 如 何 開 辯 論 會 ? ........................ 114<br />

13•1. 邀 請 ..........................................................................................114<br />

13•2. 辯 題 ..........................................................................................117<br />

13•3. 隊 伍 ..........................................................................................118<br />

13•4. 裁 判 ..........................................................................................119<br />

13•5. 賽 程 安 排 .................................................................................120<br />

13•6. 工 作 人 員 .................................................................................126<br />

13•7. 比 賽 制 度 .................................................................................129<br />

練 習 與 討 論 ............................................................................................131<br />

第 十 四 章 經 營 辯 論 社 : 社 團 管 理 學 ................................. 132<br />

10


14•1. 招 收 新 生 .................................................................................132<br />

14•2. 訓 練 新 生 .................................................................................133<br />

14•3. 訓 練 代 表 隊 .............................................................................135<br />

14•4. 獎 勵 ..........................................................................................137<br />

14•5. 公 開 辯 論 .................................................................................138<br />

14•6. 社 團 組 織 .................................................................................139<br />

14•7. 籌 募 經 費 .................................................................................140<br />

14•8. 邀 請 裁 判 .................................................................................140<br />

14•9. 表 格 ..........................................................................................142<br />

練 習 與 討 論 ............................................................................................142<br />

附 錄 1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規 則 ................................ 145<br />

11


第 一 章 導 論 : 人 人 都 需 要 辯 論<br />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學 校 和 社 團 , 要 求 它 們 的 學 生 和 成 員 學 習 批 判 性 思 考 。 因 為 批 判<br />

性 思 考 已 被 視 為 現 代 高 度 競 爭 的 專 業 工 商 社 會 中 , 一 項 不 可 或 缺 的 能 力 ; 而 辯 論 就<br />

是 學 習 和 運 用 批 判 性 思 考 原 理 原 則 的 一 種 方 法 。<br />

我 們 生 活 中 許 多 重 要 的 過 程 , 都 是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的 , 其 中 有 些 是 你 自 己<br />

對 自 己 的 溝 通 (intrapersonal communications), 例 如 我 們 在 心 裏 衡 量 一 個 重 要 決 定 的<br />

利 弊 ; 另 一 些 則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溝 通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s), 例 如 兩 個 朋 友<br />

在 你 面 前 辯 論 , 都 希 望 你 支 持 他 們 自 己 的 意 見 ; 你 也 可 能 加 入 一 場 辯 論 , 向 上 司 爭<br />

取 有 利 於 己 的 決 定 。<br />

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 的 運 用 , 就 大 多 數 情 況 而 言 , 是 指 批 判 性 地 下 決 定 。 而 我 們 人<br />

生 的 成 敗 與 否 , 取 決 於 自 己 能 不 能 下 明 智 的 判 斷 、 作 出 正 確 的 決 定 , 和 世 人 是 否 同<br />

意 、 且 支 持 我 們 的 決 定 。 生 活 中 許 多 重 要 的 活 動 都 與 決 定 有 關 : 你 是 否 要 加 入 某 個<br />

社 團 ? 要 不 要 唸 研 究 所 ? 應 不 應 該 接 受 某 份 工 作 ? 先 買 車 還 是 先 買 房 子 ? 要 不 要 投<br />

資 某 種 股 票 ? 要 不 要 投 票 給 某 位 候 選 人 ?-- 這 還 不 過 是 我 們 所 作 決 定 的 千 萬 分 之<br />

一 而 已 ; 同 時 , 基 於 個 人 的 利 益 或 責 任 , 我 們 必 須 尋 求 他 人 的 某 項 決 定 : 希 望 得 到<br />

一 項 獎 學 金 、 某 份 工 作 , 希 望 顧 客 買 我 們 的 產 品 , 或 是 選 民 把 票 投 給 自 己 。<br />

有 些 人 用 擲 銅 板 作 決 定 。 假 若 你 作 的 決 定 並 不 重 要 -- 例 如 今 晚 要 看 那 場 電<br />

影 ?-- 用 擲 銅 板 或 其 它 不 動 大 腦 的 方 式 還 沒 什 麼 要 緊 。 但 若 是 件 重 要 的 事 , 一 個<br />

成 熟 的 人 應 以 理 性 的 方 式 作 出 決 定 。 換 言 之 , 妳 必 須 批 判 性 地 剖 析 各 層 面 的 理 由 、<br />

證 據 、 推 論 , 以 支 持 你 的 選 擇 。<br />

接 下 來 , 要 討 論 的 便 是 我 們 生 活 中 各 種 作 決 定 的 方 式 , 以 及 辯 論 與 它 們 之 間 的<br />

關 係 。<br />

12


1‧1. 自 己 作 決 定<br />

如 果 某 件 事 完 全 在 你 的 掌 握 之 中 , 你 就 必 須 自 己 作 決 定 。 例 如 你 的 問 題 是 「 我<br />

該 不 該 去 看 今 晚 的 球 賽 呢 ?」, 而 考 慮 到 缺 乏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球 場 。 假 使 你 自 已 有 車<br />

子 便 罷 , 但 若 是 你 想 要 朋 友 載 你 去 , 就 必 須 得 到 他 的 同 意 了 。<br />

複 雜 的 問 題 有 時 須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意 見 , 如 亨 利 . 福 特 (Henry Ford) 在 決 定 不 再<br />

生 產 T 型 車 種 時 ,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金 錢 和 數 以 千 計 的 員 工 , 都 同 時 受 到 此 一 決 定 的 影<br />

響 。 同 樣 地 , 美 國 總 統 雷 根 (Ronald Reagan) 同 意 軍 售 伊 朗 , 布 希 (George Bush) 選<br />

定 其 競 選 夥 伴 , 下 最 後 決 定 的 人 , 都 是 他 們 自 已 。<br />

在 需 要 個 人 作 決 定 時 , 妳 會 發 現 辯 論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辦 法 。 這 裏 提 及 的 「 辯 論 」,<br />

可 能 是 我 們 在 心 裏 衡 量 利 弊 得 失 , 自 己 和 自 己 的 辯 論 ; 也 可 能 是 我 們 安 排 其 他 人 在<br />

自 己 面 前 辯 論 。 如 美 國 名 政 論 家 華 特 . 李 普 曼 (Walter Lippmann) 在 < 如 何 作 決 定 ><br />

(How to Make Decisions) 一 文 中 就 曾 提 及 , 美 國 的 多 位 總 統 都 是 令 幕 僚 在 自 己 面 前<br />

辯 論 , 然 後 才 下 最 後 決 定 。<br />

也 許 我 們 永 遠 不 須 為 類 似 國 家 政 策 這 樣 的 重 大 問 題 作 決 定 - 但 我 們 仍 可 學 習 這<br />

一 種 方 法 。 假 如 你 是 學 生 會 會 長 、 班 聯 會 主 席 、 或 是 童 軍 團 團 長 , 在 你 作 決 定 前 ,<br />

不 妨 先 舉 行 這 種 辯 論 。<br />

作 成 個 人 決 定 之 後 , 若 執 行 決 定 也 在 我 們 的 掌 握 之 中 , 那 麼 這 項 決 定 便 能 立 刻<br />

付 諸 行 動 , 但 若 你 還 需 他 人 的 同 意 和 合 作 , 就 必 須 使 他 們 與 你 達 成 一 致 的 決 定 。 此<br />

時 你 可 使 用 小 組 討 論 (group discussion)、 說 服 (persuasion)、 宣 傳 (propaganda)、<br />

威 迫 (coercion)、 辯 論 (debate), 或 是 此 類 方 法 的 綜 合 運 用 。<br />

1‧2. 小 組 討 論<br />

若 你 所 組 的 團 體 符 合 下 列 五 點 條 件 時 , 即 可 用 小 組 討 論 來 作 決 定 :<br />

(1) 你 們 都 認 為 有 問 題 要 處 理 。<br />

(2) 有 相 容 的 價 值 標 準 。<br />

(3) 有 相 似 的 目 的 。<br />

13


(4) 都 希 望 達 成 一 致 的 協 議 。<br />

(5) 人 數 不 多 。<br />

若 小 組 討 論 是 在 理 性 、 謹 慎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它 將 成 為 一 種 有 效 的 決 策 方 式 。<br />

如 果 你 的 團 體 超 過 二 十 人 , 而 想 進 行 有 效 的 討 論 便 變 得 困 難 重 重 , 甚 至 不 可 能 。<br />

例 如 參 議 員 在 委 員 會 裏 可 以 討 論 , 但 是 在 院 會 裏 便 不 可 能 得 到 那 樣 多 的 發 言 機 會 。<br />

辯 論 可 能 發 生 在 小 組 討 論 時 , 特 別 是 當 大 家 意 見 有 很 大 差 距 的 時 候 ; 因 人 數 太<br />

多 而 不 能 討 論 時 , 由 委 員 會 ( 人 數 較 少 ) 先 進 行 討 論 , 再 將 討 論 完 成 的 提 案 交 付 大<br />

會 辯 論 , 也 可 節 省 很 多 時 間 。<br />

就 如 同 個 人 決 定 一 樣 , 若 小 組 沒 有 權 力 將 決 定 立 刻 付 諸 實 行 , 而 須 得 到 其 他 人<br />

的 同 意 和 合 作 , 就 必 須 應 用 其 它 的 方 法 。<br />

1‧3. 說 服<br />

說 服 是 一 種 用 來 影 響 他 人 行 為 、 信 念 、 態 度 和 價 值 判 斷 的 溝 通 行 為 。 顯 而 易 見<br />

地 , 辯 論 有 時 也 被 當 作 說 服 的 方 法 。 但 是 , 說 服 並 不 像 辯 論 那 樣 理 性 , 如 萬 寶 路 牛<br />

仔 的 廣 告 會 被 視 為 最 成 功 的 說 服 之 一 , 它 使 不 是 用 一 種 尋 求 理 性 決 定 的 方 法 。<br />

通 常 發 動 說 服 者 希 望 霸 佔 住 某 一 個 領 域 , 以 避 免 另 一 方 的 意 見 出 現 。 美 國 的 香<br />

煙 公 司 不 願 作 電 視 廣 告 的 原 因 是 -- 法 令 規 定 電 視 台 應 給 禁 煙 團 體 相 同 的 廣 告 時<br />

間 。 他 們 寧 願 把 錢 花 在 沒 有 這 項 規 定 的 媒 體 上 。 這 也 是 說 服 和 辯 論 不 同 之 處 。<br />

說 服 的 發 動 者 在 自 己 進 行 說 服 前 , 往 往 先 下 決 定 。 說 服 活 動 常 常 持 續 到 別 人 接<br />

受 了 這 項 決 定 , 或 是 他 們 發 現 已 經 不 可 能 成 功 為 止 。 在 此 之 前 , 基 於 己 方 的 利 益 ,<br />

他 們 可 能 會 與 其 他 說 服 者 結 合 , 而 成 為 宣 傳 家 ; 他 們 也 可 能 與 其 對 手 會 面 , 而 成 為<br />

辯 論 的 參 與 者 。 例 如 , 香 煙 公 司 為 達 成 宣 傳 效 果 , 也 可 能 公 開 邀 集 生 理 學 者 辯 論 「 煙<br />

與 癌 的 關 係 」。 此 時 , 辯 論 技 巧 對 這 些 說 服 發 動 者 來 說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br />

辯 論 知 識 亦 有 助 於 我 們 對 抗 這 些 說 服 , 如 果 你 以 批 判 性 思 考 來 分 析 這 些 說 服 ,<br />

你 將 較 易 作 出 理 性 的 決 定 。 假 使 你 很 有 正 義 感 , 你 甚 至 可 能 挺 身 而 出 與 這 些 不 實 的<br />

說 服 辯 論 。<br />

14


1‧4. 宣 傳<br />

宣 傳 是 一 群 人 ( 通 常 經 過 嚴 密 的 訓 練 ), 為 了 影 響 大 量 的 閱 聽 眾 (mass audience),<br />

以 有 組 織 的 方 式 、 多 種 的 媒 體 來 進 行 說 服 的 一 種 活 動 。 在 過 去 , 宣 傳 常 和 宗 教 、 政<br />

冶 或 社 會 團 體 連 接 在 一 起 。 而 今 天 , 商 業 廣 告 也 被 擴 張 成 宣 傳 的 一 種 。 宣 傳 在 一 般<br />

人 的 印 象 裏 往 往 有 負 面 的 意 義 , 因 此 我 們 常 聽 到 有 人 說 :「 我 明 明 是 在 『 提 供 資 料 』,<br />

你 為 什 麼 說 我 在 『 宣 傳 』 呢 ?」<br />

其 實 , 宣 傳 和 說 服 一 樣 , 是 好 是 壞 端 賴 其 是 否 基 於 正 確 的 證 據 和 推 論 而 定 。 基<br />

於 善 意 目 的 的 宣 傳 , 如 防 癌 協 會 的 公 益 廣 告 、 排 隊 上 公 車 的 運 動 , 在 社 會 中 也 屢 見<br />

不 鮮 。<br />

和 說 服 的 發 動 者 相 同 , 宣 傳 家 也 在 其 開 始 宣 傳 前 就 作 成 了 自 己 的 決 定 。 而 他 們<br />

的 宣 傳 活 動 , 也 是 持 續 到 說 服 了 別 人 , 或 是 發 現 不 可 能 成 功 為 止 。 有 時 候 , 宣 傳 家<br />

會 發 現 有 必 要 和 其 對 手 進 行 辯 論 , 以 達 成 某 種 宣 傳 效 果 。 例 如 , 政 黨 為 宣 傳 己 方 的<br />

政 綱 , 也 可 能 會 邀 請 他 黨 舉 行 政 治 辯 論 。 此 時 , 辯 論 學 知 識 的 運 用 與 否 , 便 能 操 縱<br />

宣 傳 的 勝 負 。<br />

同 樣 地 , 辯 論 知 識 亦 有 助 於 我 們 抵 抗 宣 傳 。 只 有 當 我 們 運 用 批 判 性 思 考 以 透 視<br />

宣 傳 時 , 才 能 分 辨 它 是 好 是 壞 。<br />

1‧5. 威 迫<br />

威 迫 是 以 威 脅 或 強 迫 來 達 成 決 定 的 方 法 。 父 母 用 威 迫 禁 止 小 孩 玩 火 柴 盒 , 社 會<br />

以 刑 責 威 迫 人 民 不 可 犯 罪 , 國 家 發 動 戰 爭 以 威 迫 他 國 改 變 其 既 定 決 議 。 任 何 一 個 自<br />

由 的 社 會 都 對 威 迫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 父 母 不 會 濫 用 威 迫 ; 社 會 只 有 在 某 人 經 過 法 庭 的<br />

辯 論 程 序 , 確 定 有 罪 之 後 , 才 會 判 他 入 獄 ; 國 家 只 有 在 國 會 同 意 後 , 才 能 向 他 國 宣<br />

戰 。<br />

極 權 社 會 則 恰 好 相 反 , 常 可 見 到 威 迫 , 而 辯 論 卻 受 到 嚴 格 的 限 制 ( 語 出 索 忍 尼<br />

辛 )。 在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中 , 除 非 是 經 過 充 分 而 公 平 的 辯 論 , 否 則 , 威 迫 是 不 被 接 受<br />

的 。<br />

15


除 此 外 , 辯 論 還 與 一 種 特 殊 的 威 迫 方 式 密 不 可 分 , 那 就 是 洗 腦 (braIn washing)。<br />

洗 腦 一 詞 , 在 韓 戰 後 廣 為 大 眾 所 知 。 它 是 在 嚴 密 控 制 和 高 度 壓 力 的 情 境 下 , 運 用 一<br />

連 串 的 聲 音 、 理 由 、 說 服 和 宣 傳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 以 威 迫 受 刑 人 達 成 決 定 的 方 法 。 控<br />

制 洗 腦 的 團 體 , 往 往 嚴 懲 說 「 錯 」 話 的 人 , 並 獎 勵 說 「 對 」 話 的 人 。<br />

辯 論 知 識 是 設 計 洗 腦 的 基 本 要 件 , 安 排 洗 腦 的 人 必 須 使 受 刑 人 或 俘 虜 相 信 他 們<br />

的 話 都 是 「 合 理 的 」, 因 此 需 要 運 用 謬 論 , 以 達 成 此 效 果 。<br />

另 一 方 面 , 辯 論 知 識 方 可 抵 抗 洗 腦 , 因 為 你 能 輕 易 地 察 覺 他 們 話 中 的 謬 誤 , 表<br />

面 上 一 套 , 但 心 裏 想 的 卻 截 然 不 同 。<br />

1‧6. 辯 論<br />

除 了 以 上 幾 種 作 決 定 的 辦 法 , 皆 與 辯 論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外 , 辯 論 (debate) 本 身 也<br />

被 民 主 社 會 用 來 作 許 多 決 定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中 文 的 「 辯 論 」 在 英 文 裏 有 兩 個 字 ,<br />

Debate 與 Argumentation。Argumentation 用 來 泛 稱 一 切 辯 論 活 動 , 而 Debate 則 是 指 較 正 式<br />

的 辯 論 。 民 主 社 會 設 計 來 作 決 定 的 辯 論 , 是 屬 於 Debate 一 類 。<br />

這 類 比 較 正 式 的 辯 論 ,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br />

1‧6‧1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Special Debate)<br />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是 指 按 照 特 定 場 合 而 訂 定 規 則 的 一 種 辯 論 , 由 於 它 與 政 治 特 別<br />

有 關 , 也 有 學 者 稱 之 為 「 政 治 辯 論 」。<br />

這 種 辯 論 最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 就 是 美 國 在 西 元 1858 年 舉 行 的 「 林 道 辯 論 」(Lincoln<br />

-DougIas Debate)。 後 來 的 甘 迺 迪 - 尼 克 森 辯 論 (1960)、 福 特 - 卡 特 辯 論 (1976)、<br />

卡 特 - 雷 根 辯 論 (I980) 以 及 雷 根 - 孟 岱 爾 辯 論 (1984) 都 是 特 殊 場 合 辯 論 的 典 型 例<br />

子 。 我 國 比 較 重 要 的 則 有 反 對 黨 興 起 後 的 趙 少 康 - 謝 長 廷 辯 論 (1987)。<br />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 沒 有 一 定 的 規 則 與 程 序 , 完 全 是 在 雙 方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 依 據<br />

場 合 的 需 要 而 定 。<br />

雖 然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以 政 治 辯 論 為 主 , 但 也 有 些 例 外 , 例 如 學 者 間 的 辯 論 、 電<br />

視 辯 論 節 目 ( 見 第 8 章 ) 等 。<br />

16


1‧6‧2 法 庭 辯 論 (Judicial Debate)<br />

法 庭 辯 論 , 顧 名 思 義 是 在 法 庭 中 進 行 的 辯 論 。 它 是 根 據 程 序 法 ( 在 我 國 主 要 是<br />

刑 事 訴 訟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 來 進 行 , 目 的 是 決 定 被 告 是 否 有 罪 或 者 當 事 人 主 張 的 事<br />

項 是 否 有 理 。<br />

辯 論 學 的 觀 念 亦 可 應 用 在 法 庭 辯 論 中 , 但 法 庭 辯 論 的 程 序 通 常 十 分 複 雜 且 專 業<br />

化 , 除 了 辯 論 技 巧 外 , 還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法 學 素 養 , 方 能 在 法 庭 辯 論 中 有 好 的 表 現 。<br />

1‧6‧3 議 事 辯 論 (Parliamentary Debate)<br />

議 事 辯 論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來 進 行 的 辯 論 。 也 許 很 多 人 會 問 :「 議 事 規 則 不 是 用<br />

來 開 會 的 嗎 ? 怎 麼 能 用 來 辯 論 呢 ?」 實 際 上 , 開 會 是 指 它 的 形 式 , 辯 論 才 為 其 內 涵 。<br />

議 事 辯 論 的 目 的 , 是 藉 著 通 過 、 修 正 或 打 消 動 議 的 過 程 , 為 團 體 找 到 一 致 的 決 議 。<br />

因 為 它 的 本 質 是 辯 論 , 辯 論 學 的 原 則 和 技 巧 自 然 也 能 運 用 在 開 會 裏 。 和 法 庭 辯<br />

論 一 樣 , 要 精 通 議 事 辯 論 , 技 巧 和 議 事 規 則 的 瞭 解 同 等 重 要 , 缺 一 不 可 。<br />

1‧6‧4 校 園 辯 論 (Academic Debate)<br />

校 園 辯 論 , 也 有 人 稱 為 「 教 育 性 辯 論 」(Educational Debate) 和 「 競 賽 辯 論 」<br />

(Competitive Debate)。 是 指 在 校 園 中 舉 行 , 含 教 育 性 目 的 且 常 具 競 賽 形 態 的 辯 論 ,<br />

也 就 是 我 們 一 般 說 的 「 辯 論 比 賽 」。<br />

我 們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 校 園 辯 論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教 育 , 而 非 競 賽 。 舉 辦 校 園 辯 論<br />

是 為 了 讓 學 生 熟 悉 辯 論 學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 使 他 們 能 因 應 民 主 社 會 中 無 所 不 在 的 辯 論<br />

場 合 。 以 競 賽 方 式 來 舉 辦 只 是 為 了 激 勵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而 已 , 換 言 之 , 比 賽 是 輔 助<br />

的 手 段 , 而 非 校 園 辯 論 的 目 的 所 在 。 正 如 前 所 說 , 辯 論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十 分 重 要 , 在<br />

學 校 這 個 「 社 會 的 先 修 班 」 中 , 自 然 不 能 缺 少 。<br />

美 國 當 代 著 名 的 辯 論 學 者 奧 斯 汀 . 佛 里 萊 (Austin J. Freeley) 認 為 校 園 辯 論 有 以<br />

下 十 七 點 價 值 :<br />

(1) 辯 論 可 為 學 生 日 後 參 與 民 主 自 由 社 會 作 充 分 的 準 備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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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辯 論 訓 練 社 會 的 領 導 者 。 美 國 在 I960 年 曾 作 過 份 研 究 , 在 一 百 六 十 位 由<br />

參 議 員 、 眾 議 員 、 政 府 官 員 、 法 官 、 政 治 幕 僚 人 員 和 其 他 領 導 者 組 成 的<br />

樣 本 中 , 竟 有 一 百 位 在 大 學 中 曾 參 加 校 園 辯 論 。 其 中 , 更 有 九 十 位 認 為<br />

辯 論 經 驗 對 他 們 的 成 功 「 非 常 有 幫 助 」 或 有 「 無 法 估 計 的 幫 助 」。 而 在<br />

六 十 位 沒 有 辯 論 經 驗 的 人 員 中 , 有 二 十 六 位 感 到 後 悔 。<br />

(3) 辯 論 提 供 日 常 辯 論 (argumentation) 的 訓 練 。<br />

(4) 辯 論 提 供 學 生 對 當 代 重 要 問 題 , 進 行 研 究 和 徹 底 分 析 的 機 會 。 參 加 校 園<br />

辯 論 的 學 生 常 常 比 一 般 同 學 有 更 多 、 更 詳 盡 的 社 會 認 識 , 這 個 原 因 據 查<br />

理 . 包 德 溫 (Charles Sears Baldwin) 的 分 析 , 是 因 為 經 由 辯 論 來 學 習 , 會<br />

替 知 識 帶 來 活 力 。 這 可 能 也 是 新 聞 相 關 科 系 常 將 辯 論 列 為 必 修 科 目 的 原<br />

因 。<br />

(5) 辯 論 培 養 良 好 的 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 。 美 國 學 者 泰 德 . 傑 克 森 (Ted. R. Jackson)<br />

在 以 一 百 位 大 學 辯 士 與 一 百 四 十 七 位 非 辯 士 比 較 後 發 現 , 辯 士 的 批 判 性<br />

思 考 測 驗 分 數 明 顯 地 超 過 非 辯 士 。<br />

(6) 辯 論 有 助 於 知 識 的 整 合 。 知 識 的 整 合 是 許 多 教 育 學 家 希 望 達 到 的 目 標 ,<br />

例 如 大 學 的 通 識 課 程 。 其 實 , 校 園 辯 論 是 整 合 知 識 的 更 好 辦 法 , 如 果 一<br />

位 法 律 系 的 學 生 , 參 加 「 安 樂 死 應 合 法 」 的 辯 論 , 他 就 必 須 去 瞭 解 法 律<br />

以 外 的 科 目 , 像 醫 學 、 哲 學 、 社 會 學 、 心 理 學 甚 至 神 學 的 知 識 , 而 且 還<br />

必 須 將 這 些 知 識 整 合 在 一 起 。<br />

(7) 辯 論 培 養 深 入 蒐 集 資 料 的 能 力 。<br />

(8) 辯 論 強 調 質 的 教 學 (quality instruction)。 辯 論 學 這 種 特 殊 的 學 問 , 需 要 老<br />

師 對 學 生 密 切 的 個 別 指 導 。 在 教 學 方 法 隨 著 教 學 工 具 的 進 步 但 益 增 加 、<br />

進 展 的 今 天 , 這 種 質 的 教 學 , 對 日 漸 淡 泊 的 師 生 關 係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br />

(9) 辯 論 提 高 學 生 的 學 識 。 研 究 學 識 時 所 需 要 的 技 巧 , 像 是 找 資 料 、 處 理 資<br />

料 、 組 織 資 料 的 能 力 , 都 可 經 由 校 園 辯 論 來 訓 練 。 而 且 辯 論 和 上 課 不 同 ,<br />

在 上 課 時 , 教 授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 通 常 是 根 據 學 生 的 一 般 程 度 。 但 是 在 校<br />

園 辯 論 中 , 他 們 的 對 手 卻 很 少 是 「 一 般 程 度 」, 而 多 為 「 程 度 以 上 」 的<br />

學 生 。 辯 論 便 因 此 而 刺 激 他 們 在 學 問 上 作 更 大 的 努 力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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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辯 論 培 養 精 闢 而 立 即 的 反 應 。 在 辯 論 、 質 詢 中 , 使 用 事 先 擬 好 的 稿 子 而<br />

照 本 宣 科 , 通 常 不 會 有 很 好 的 表 現 , 因 為 辯 論 需 要 的 是 立 即 的 反 應 。<br />

(11) 辯 論 培 養 批 判 性 傾 聽 (Critical Listening) 的 能 力 。 尼 科 爾 思 和 史 蒂 芬 斯<br />

(Ralph G. Nichols and Leonard A. Stevens) 在 1957 年 出 版 的 < 你 在 聽 嗎 ><br />

(Are you Listening?) 一 書 中 發 現 , 一 般 人 平 時 只 聽 到 全 部 內 容 約 百 分 之<br />

二 十 五 。 想 想 看 , 要 是 一 位 辯 士 在 辯 論 中 遺 漏 了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內 容 ,<br />

他 還 能 辯 論 下 去 嗎 ? 辯 論 中 需 要 的 不 僅 是 專 心 的 傾 聽 , 更 必 須 從 傾 聽 中<br />

進 行 批 判 。<br />

(12) 辯 論 培 養 卓 越 的 寫 作 能 力 。 也 許 你 會 問 ,「 辯 論 不 是 要 即 席 嗎 ? 它 跟 寫<br />

作 有 什 麼 關 係 ?」。 事 實 上 ,「 即 席 」 不 同 於 「 即 興 」, 它 雖 然 是 當 場<br />

反 應 , 但 仍 須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 準 備 辯 論 時 , 所 用 的 分 析 與 思 考 方 式 , 或<br />

是 預 先 設 計 的 絕 妙 好 辭 , 都 和 寫 作 技 巧 有 關 。 況 且 , 正 方 一 辯 的 稿 子 完<br />

全 是 事 先 擬 好 的 。<br />

(13) 辯 論 培 養 成 熟 的 判 斷 能 力 。 通 用 語 意 學 (General Semantics) 的 學 者 告 訴<br />

我 們 , 人 類 的 許 多 問 題 , 皆 導 因 於 將 原 本 十 分 複 雜 的 事 情 , 以 簡 化 的 一<br />

值 或 兩 值 導 向 (one or two-Valued orientation) 來 處 理 。 校 園 辯 論 則 訓 練 學<br />

生 多 值 導 向 (multi-VaIued orientation) 的 思 考 能 力 , 因 為 在 設 計 正 方 方<br />

案 和 反 方 立 場 的 過 程 中 , 辯 士 們 會 發 現 一 個 問 題 , 可 有 多 重 的 角 度 與 不<br />

同 的 層 次 來 處 理 , 而 不 可 能 找 到 絕 對 的 「 真 理 」。 有 些 辯 士 在 剛 開 始 辯<br />

論 「 墮 胎 應 合 法 化 」 時 , 認 為 「 墮 胎 怎 麼 可 以 合 法 化 ? 那 實 在 太 不 道 德<br />

了 !…"」, 可 是 在 他 擔 任 過 正 方 後 , 卻 改 變 立 場 , 表 示 「 我 們 應 該 以 母<br />

親 的 角 度 來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 辯 士 們 將 學 習 到 : 末 充 分 瞭 解 問 題<br />

就 妄 下 斷 言 是 很 危 險 的 。<br />

(14) 辯 論 培 養 勇 氣 。 這 一 點 只 要 問 問 他 人 ( 或 你 自 已 ) 為 什 麼 不 敢 參 加 辯 論<br />

比 賽 , 就 可 以 知 道 了 。<br />

(15) 辯 論 訓 練 良 好 的 演 說 能 力 。 其 實 , 辯 論 在 某 種 層 面 上 , 可 說 是 再 好 不 過<br />

的 即 席 演 講 比 賽 (extemporaneous Speech Contest)。<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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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辯 論 培 養 學 生 瞭 解 社 會 成 員 彼 此 差 異 的 能 力 。 在 校 園 辯 論 中 , 知 己 知 彼<br />

是 很 重 要 的 , 當 妳 遭 遇 到 來 自 南 北 各 地 及 不 同 學 科 背 景 的 對 手 時 , 將 會<br />

明 瞭 社 會 上 不 同 組 成 分 子 中 的 差 異 。<br />

(17) 辯 論 培 養 基 本 的 傳 播 溝 通 能 力 。 傳 播 學 者 指 出 , 傳 播 是 人 類 的 一 種 基 本<br />

行 為 。 而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 校 園 辯 論 此 種 經 過 精 心 設 計 的 口 頭 傳 播 活 動 ,<br />

可 達 成 訓 練 閱 讀 、 說 話 、 推 理 、 寫 作 、 傾 聽 等 基 本 傳 播 技 巧 的 效 果 。<br />

本 書 所 討 論 的 就 是 校 園 辯 論 的 基 本 原 則 與 方 法 , 而 且 精 通 本 書 , 可 供 你 發 揮 之<br />

處 將 不 止 於 打 贏 辯 論 比 賽 而 已 , 在 本 章 前 面 所 討 論 過 的 辯 論 情 境 中 , 你 都 將 有 高 人<br />

一 等 的 能 力 。 因 此 , 無 論 成 為 一 位 優 秀 的 辯 士 是 不 是 你 的 短 程 目 標 , 你 都 應 該 把 日<br />

後 在 社 會 中 具 有 卓 越 的 辯 論 與 決 策 能 力 , 看 成 是 閱 讀 本 書 的 長 程 目 標 。<br />

現 在 , 至 少 你 已 掌 握 了 一 項 優 勢 , 那 就 是 : 你 已 經 知 道 人 人 都 需 要 辯 論 , 你 也<br />

已 經 擁 有 本 書 , 而 別 人 未 必 知 道 。<br />

翻 到 第 二 章 , 讓 我 們 開 始 吧 ! 如 果 你 也 想 試 試 看 上 面 十 七 項 價 值 會 不 會 在 你 的<br />

身 上 實 現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寫 出 你 最 近 參 加 的 二 十 種 日 常 辯 論 (argumentation) 情 境 , 交<br />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2. 你 能 不 能 找 出 , 任 何 一 個 不 需 要 辯 論 學 知 識 的 專 業 或 事 業 領 域 。<br />

把 它 寫 下 來 , 並 交 給 指 導 老 師 。<br />

3. 和 你 的 同 學 討 論 ( 超 過 二 十 人 可 分 小 組 ) 下 面 這 句 話 :「 寧 可 只<br />

辯 論 而 不 解 決 問 題 , 也 不 要 不 經 辯 論 就 解 決 它 。」 你 覺 得 這 句 話<br />

對 嗎 ? 為 什 麼 ?<br />

4. 韋 伯 斯 特 (Daniel Webster) 曾 說 :「 如 果 我 的 所 有 財 產 和 能 力 ,<br />

都 將 被 取 走 , 只 許 剩 下 一 種 的 話 , 我 將 會 選 擇 保 留 我 說 話 的 能<br />

20


力 。 因 為 說 話 能 力 將 會 迅 速 幫 助 我 奪 回 其 他 的 一 切 。」 如 果 是 你 ,<br />

也 會 這 樣 選 擇 嗎 ? 向 老 師 與 同 學 說 明 你 的 決 定 和 理 由 。<br />

21


第 二 章 擬 定 方 案 : 如 何 準 備 辯 論 ?<br />

若 想 在 各 種 辯 論 中 獲 得 勝 利 , 你 必 須 設 計 一 個 有 條 有 理 , 並 且 周 延 的 架 構 , 因<br />

此 , 你 必 須 先 有 方 案 (case) 的 概 念 。<br />

2‧1. 方 案<br />

什 麼 是 方 案 呢 ? 我 們 可 以 舉 美 國 法 庭 辯 論 的 例 子 加 以 說 明 。 當 一 位 律 師 要 上 最<br />

高 法 院 辯 論 前 , 他 必 須 先 向 法 院 提 出 一 份 摘 要 (brief), 內 容 是 這 位 律 師 可 能 提 出<br />

的 所 有 論 點 、 證 據 的 重 要 記 載 。 但 是 , 在 辯 論 中 , 他 並 不 會 提 出 所 有 的 資 料 , 而 是<br />

選 擇 其 中 最 具 說 服 力 的 部 份 , 這 一 部 分 實 際 運 用 的 論 點 與 證 據 組 合 , 就 是 這 位 律 師<br />

在 這 場 法 庭 辯 論 中 的 方 案 。<br />

同 樣 地 , 在 校 園 辯 論 中 , 擔 任 一 位 辯 士 , 你 也 可 以 將 與 題 目 有 關 的 所 有 論 點 和<br />

證 據 列 舉 出 來 , 做 成 摘 要 , 這 將 使 你 對 題 目 有 充 分 的 瞭 解 。 然 後 再 根 據 辯 論 的 實 際<br />

需 要 , 從 摘 要 中 選 出 適 當 的 部 分 組 成 方 案 。<br />

基 本 上 , 一 個 方 素 要 包 含 以 下 幾 個 要 素 :<br />

(1) 題 目 和 必 要 的 說 明 。<br />

(2) 一 般 性 論 點 (stcck issue? 或 general issues)<br />

(3) 具 體 論 點 (Specific issues)、 爭 點 (contentions) 和 證 據 ( 見<br />

圖 2-1)<br />

(4) 預 備 好 的 反 駁 ( 見 第 五 章 )<br />

(5) 辯 士 職 責 分 配 ( 見 第 十 章 )<br />

22


圖 2-1<br />

論 證 :<br />

每 一 個<br />

論 點 都<br />

有 幾 個<br />

論 證 來<br />

支 持 ,<br />

論 證 由<br />

證 據 →<br />

推 論 →<br />

爭 論 與<br />

結 論 之<br />

部 分 組<br />

成 。<br />

辯 題<br />

一 般 性 論 點<br />

具 體 論 點<br />

1-1 1-2 1-3 2-1 2-2 3-1<br />

支 持 各 論 點 的 論 證<br />

論 點 : 正 反 方 意 見 相<br />

左 的 爭 論 焦 點 , 依 層<br />

次 高 低 分 為 一 般 性<br />

論 點 與 具 體 論 點<br />

如 果 你 是 位 有 經 驗 的 辯 士 , 在 此 可 能 會 有 個 疑 惑 。 就 是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 學 長 學<br />

姊 或 許 並 未 要 求 你 作 摘 要 , 甚 至 你 從 來 也 不 曾 有 此 習 慣 , 即 使 如 此 , 你 在 辯 論 場 上<br />

仍 是 常 勝 將 軍 , 那 麼 , 摘 要 的 製 作 還 有 必 要 嗎 ?<br />

當 然 有 必 要 ! 因 為 在 辯 論 賽 的 準 備 過 程 中 , 不 充 分 地 找 尋 資 料 , 並 加 以 記 載 與<br />

整 理 , 而 企 圖 去 建 構 一 個 「 想 贏 」 的 方 案 , 不 但 是 不 道 德 的 , 同 時 也 是 很 危 險 的 。<br />

更 具 體 地 說 , 沒 有 摘 要 的 基 礎 , 一 個 「 想 贏 」 的 方 案 , 充 其 量 不 過 是 一 個 對 事 實 了<br />

解 淺 薄 的 看 法 。 或 只 是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一 些 不 重 要 的 旁 支 論 點 (side issues) 上 罷 了 。<br />

這 種 方 案 從 倫 理 面 而 言 , 徒 然 降 低 了 比 賽 水 準 與 趣 味 , 更 加 深 了 一 般 知 識 份 子<br />

看 不 起 校 園 辯 論 的 心 態 ; 從 辯 士 的 利 益 而 言 , 當 你 遇 到 準 備 充 分 的 隊 伍 時 , 你 的 方<br />

案 將 會 變 得 不 堪 一 擊 。( 當 然 , 在 此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 目 前 國 內 各 項 比 賽 中 題 目 數 量 、<br />

發 言 時 間 等 因 素 也 助 長 了 多 數 辯 士 不 充 份 準 備 的 情 形 , 這 些 都 極 待 改 進 。 而 且 這 也<br />

正 是 為 什 麼 不 作 摘 要 的 隊 伍 還 可 能 是 「 常 勝 將 軍 」 的 原 因 。)<br />

23


2‧2. 正 方 方 案<br />

無 論 正 方 或 反 方 在 建 構 方 案 時 , 都 與 三 個 「 一 般 性 論 點 」(stock issues 或 general<br />

issues)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這 三 個 一 般 性 論 點 是 :<br />

(1) 需 要 (need)-- 現 狀 (status quo) 是 否 有 嚴 重 的 問 題 而 必 須 做 根 本<br />

的 改 變 ?( 根 本 的 改 變 通 常 指 的 就 是 辯 題 。)<br />

(2) 計 劃 (plan)-- 正 方 提 出 的 方 法 , 可 不 可 行 , 有 沒 有 實 現 的 可 能 昵 ?<br />

(3) 利 益 (advantages)-- 實 行 正 方 計 畫 的 利 益 是 否 大 於 弊 端 ? 它 能 不<br />

能 解 決 現 狀 產 生 的 問 題 ?<br />

國 內 辯 論 賽 的 題 目 都 是 「 政 策 牲 命 題 」, 通 常 以 :「 應 採 行 」、「 應 設 立 」、<br />

「 應 開 放 」、「 應 予 合 法 化 」 寫 成 。 上 面 三 個 一 般 性 論 點 就 是 所 有 政 策 性 的 題 目 都<br />

可 以 而 且 都 必 須 使 用 的 思 考 原 則 。<br />

對 於 上 述 三 點 , 反 方 可 只 針 對 其 中 一 點 提 出 質 疑 ; 正 方 則 須 將 三 點 都 包 括 在 方<br />

案 中 , 並 加 以 證 明 。 以 下 我 們 將 對 這 三 個 一 般 性 論 點 , 作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br />

2‧2‧1 需 要<br />

正 方 的 立 場 是 主 張 現 狀 必 須 改 變 。 由 於 改 變 可 能 要 支 出 許 多 費 用 , 可 能 會 有 許<br />

多 困 難 , 也 可 能 招 致 損 害 , 所 以 正 方 的 基 本 義 務 就 是 提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來 說 明 改 變 的<br />

必 要 。<br />

履 行 此 種 義 務 , 傳 統 的 方 法 -- 需 要 分 析 方 案 , 是 指 出 現 狀 有 嚴 重 的 問 題 , 若<br />

不 作 根 本 的 改 變 就 無 法 解 決 。 換 言 之 , 如 果 正 方 只 是 指 出 現 狀 有 問 題 , 還 不 足 以 證<br />

明 現 行 政 策 或 制 度 必 須 改 變 。 當 一 個 問 題 被 提 出 時 , 我 們 還 得 問 : 問 題 到 底 有 多 嚴<br />

重 ? 對 人 民 造 成 了 那 些 損 害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個 問 題 是 「 根 屬 於 」(inherent, 見 第<br />

十 章 ) 於 現 行 政 策 或 制 度 嗎 ? 或 只 是 人 為 的 疏 失 呢 ? 最 後 , 我 們 還 得 檢 討 , 是 否 只<br />

須 將 現 行 政 策 或 制 度 作 某 些 修 正 , 就 可 解 決 問 題 , 而 不 須 作 根 本 的 改 變 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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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比 較 利 益 分 析 法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alysis)<br />

欲 證 明 改 變 的 需 要 , 除 了 上 述 方 法 , 正 方 也 可 不 攻 擊 現 狀 而 採 取 「 比 較 利 益 分<br />

析 方 案 」。<br />

在 美 國 , 雖 然 早 在 1945 年 就 有 人 提 出 了 比 較 利 益 分 析 法 , 但 一 直 到 近 幾 年 , 這<br />

種 方 法 才 被 大 量 使 用 。<br />

比 較 利 益 分 析 法 , 是 主 張 現 狀 雖 然 沒 有 嚴 重 的 問 題 , 但 若 採 用 他 們 提 議 的 計 畫 ,<br />

將 更 能 滿 足 人 們 的 需 要 。 為 了 說 明 「 比 較 利 益 分 析 方 案 」, 和 傳 統 的 「 需 要 分 析 方<br />

案 」 之 間 的 不 同 , 我 們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例 子 作 個 說 明 。<br />

張 三 在 某 大 公 司 任 職 , 他 和 老 闆 處 得 不 好 、 薪 水 很 低 、 沒 有 升 遷 機 會 、 工 作 也<br />

沒 有 保 障 ; 李 四 在 另 一 家 公 司 上 班 , 他 和 老 闆 相 處 融 洽 、 享 有 優 厚 待 遇 、 升 遷 管 道<br />

暢 通 、 還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保 障 、 現 在 如 果 兩 個 人 都 有 一 個 新 的 工 作 機 會 , 則 他 們 的 考<br />

慮 就 會 形 成 兩 種 思 考 模 式 , 我 們 可 說 張 三 的 模 式 是 「 需 要 分 析 方 案 」, 而 李 四 的 是<br />

「 比 較 利 益 方 案 」。 你 可 以 發 現 在 兩 種 方 案 下 , 採 取 行 動 與 否 的 理 由 將 不 相 同 ( 參<br />

見 表 2 一 I)。 總 括 地 說 就 是 :「 在 需 要 分 析 方 案 中 , 改 變 的 理 由 是 基 於 過 去 或 現 在 ;<br />

而 在 比 較 利 益 方 案 中 , 改 變 的 理 由 是 基 於 未 來 。」<br />

表 2-1<br />

問 題 張 三 李 四<br />

如 果 不 改 變 現 在 的 工 作 , 就 無 法 繼<br />

續 工 作 下 去 嗎 ?<br />

是<br />

否<br />

現 在 的 工 作 , 對 我 造 成 了 傷 害 嗎 ? 是 否<br />

新 工 作 可 以 解 決 我 的 問 題 嗎 ? 可 能 可 以 其 實 現 在 也 沒 什 麼 問 題<br />

我 會 考 慮 換 工 作 嗎 ? 一 定 會 可 能 會<br />

柏 納 德 . 布 洛 克 教 授 (Professor Bernard Brock) 指 出 正 方 在 使 用 比 較 利 益 方 案 時 ,<br />

應 做 到 下 列 四 點 :<br />

(1) 正 方 須 支 持 現 行 政 策 所 欲 達 成 的 目 標 。<br />

(2) 正 方 提 出 的 計 重 須 相 容 於 (compatible with) 現 行 政 策 。( 也 就 是 說 ,<br />

正 方 並 不 主 張 現 狀 不 能 達 到 目 標 。 如 果 主 張 現 狀 無 法 達 到 目 標 , 就 是 需<br />

要 分 析 方 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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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 方 須 證 明 現 行 政 策 的 目 標 , 在 他 們 的 計 畫 下 更 能 達 成 。<br />

(4) 正 方 須 能 證 明 採 用 他 們 的 計 畫 , 將 帶 來 比 修 正 現 狀 更 大 的 利 益 , 因 此 不<br />

能 以 修 正 現 狀 的 方 式 來 取 代 他 們 的 計 畫 。<br />

讀 者 必 須 注 意 , 無 論 正 方 採 取 需 要 分 析 或 比 較 利 益 刀 案 , 正 方 都 應 負 擔 證 明 現<br />

狀 需 要 改 變 的 舉 證 責 任 (burden of proof)。<br />

2‧2‧3 計 劃<br />

除 須 說 明 現 狀 必 須 改 變 外 , 正 方 還 應 提 出 一 套 可 行 的 計 畫 來 解 決 現 行 政 策 的 問<br />

題 。 亦 即 正 方 不 能 只 破 壞 而 不 建 設 。 計 畫 應 包 含 機 構 、 授 權 、 執 行 、 經 費 人 員 、 附<br />

屬 行 動 等 五 部 分 ( 見 十 二 章 )<br />

2‧2‧4 利 益<br />

計 畫 除 應 可 行 , 還 應 帶 來 超 過 現 行 政 策 的 利 益 。 說 明 正 方 方 案 的 利 益 , 是 正 方<br />

的 第 三 項 義 務 。 利 益 不 是 絕 對 , 而 是 相 對 的 。 就 政 策 本 身 而 言 , 利 益 必 須 大 於 弊 端 ;<br />

就 與 現 狀 的 比 較 而 言 , 正 方 政 策 的 淨 利 益 必 須 大 於 現 行 制 度 。<br />

正 方 計 畫 的 解 決 力 (solvency) 也 是 利 益 的 一 部 分 。 解 決 力 意 指 正 方 方 案 能 解 決<br />

多 少 現 狀 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見 第 十 章 )。<br />

2‧3. 反 方 方 案<br />

在 辯 論 中 擔 任 反 方 的 同 學 必 須 了 解 , 雖 然 正 方 政 策 已 明 訂 於 題 目 上 , 但 其 政 策<br />

的 根 本 理 由 、 計 畫 細 節 、 利 益 評 估 , 都 必 須 等 待 正 方 上 台 後 才 能 揭 曉 。 因 此 反 方 應<br />

具 備 「 彈 性 」 的 方 案 觀 念 , 做 全 面 的 準 備 。 反 方 不 宜 預 先 設 定 正 方 將 說 些 什 麼 , 並<br />

僅 依 這 項 猜 測 建 構 方 案 , 一 定 要 在 確 實 聽 到 正 方 的 發 言 後 , 再 調 整 己 方 的 立 場 。<br />

「 水 來 土 掩 , 兵 來 將 擋 」, 是 反 方 準 備 方 案 的 基 本 原 則 。 或 許 在 台 上 ,「 土 」<br />

和 「 將 」 只 能 擇 一 行 之 , 但 反 方 應 對 兩 者 皆 充 分 準 備 。<br />

基 本 上 , 反 方 負 有 製 造 交 鋒 點 (clashes) 的 義 務 。 當 正 一 提 出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時 ,<br />

已 為 辯 論 佈 好 基 礎 , 反 方 再 據 此 基 礎 加 以 反 擊 , 產 生 一 個 個 正 反 意 見 的 交 鋒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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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方 方 案 也 可 根 據 立 場 的 差 異 ,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主 要 型 式 。<br />

2‧3‧1 維 持 現 狀 (Status quo)<br />

採 取 維 持 現 狀 立 場 , 雙 方 的 主 要 交 鋒 點 集 中 在 「 需 要 」 上 。 反 方 可 以 指 出 現 狀<br />

的 優 點 和 成 功 之 處 , 可 以 說 明 改 變 現 狀 的 困 難 和 代 價 。 在 正 方 採 「 比 較 利 益 方 案 」<br />

時 , 可 以 指 出 正 方 計 畫 所 欲 達 到 的 目 標 是 遜 於 反 方 的 。<br />

反 方 也 可 以 分 配 部 分 時 間 攻 擊 正 方 「 計 畫 」 的 不 可 行 ,「 利 益 」 上 弊 大 於 利 ,<br />

以 徹 底 擊 倒 正 方 。<br />

2‧3‧2 修 正 現 狀 (minor changes)<br />

若 反 方 在 準 備 之 後 , 發 現 現 狀 的 部 分 缺 失 無 法 解 決 , 則 可 採 修 正 現 狀 的 立 場 。<br />

修 正 現 狀 時 必 須 注 意 : 反 方 應 主 張 這 些 缺 失 並 非 根 屬 (inherent, 見 第 十 章 ) 於 制 度<br />

本 身 , 無 須 破 壞 制 度 即 可 解 決 ; 而 且 在 承 認 缺 失 後 , 必 須 立 刻 提 出 你 將 如 何 改 善 。<br />

2‧3‧3 相 抗 計 劃<br />

反 方 方 可 承 認 現 狀 的 確 問 題 重 重 , 必 須 改 變 , 但 卻 主 張 正 方 方 案 並 非 最 佳 的 解<br />

決 方 式 , 而 自 行 提 出 一 項 違 背 現 狀 , 又 與 正 方 政 策 ( 辯 題 ) 不 同 的 計 畫 。<br />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 必 須 避 免 合 題 (topical, 見 第 十 章 ), 即 相 抗 計 畫 不 應 與 辯 題 所<br />

蘊 含 的 可 能 計 畫 , 有 任 何 雷 同 的 情 形 。 否 則 反 方 有 被 正 方 全 盤 吸 收 的 危 險 。<br />

採 相 抗 計 畫 的 反 方 , 已 經 同 意 正 方 的 「 需 要 」 論 證 , 認 為 現 狀 需 要 改 變 。 因 此<br />

主 要 的 交 鋒 點 便 落 在 「 計 畫 」 與 「 利 益 」 上 。 這 對 反 方 而 言 比 較 不 利 , 因 為 正 方 將<br />

輕 易 地 越 過 「 需 要 」, 僅 需 堅 守 「 計 畫 」 與 「 利 益 」 的 城 池 。 不 過 在 正 方 「 需 要 」<br />

的 立 論 很 強 時 , 採 取 相 抗 計 畫 的 反 方 , 也 可 因 而 躲 過 正 方 的 重 擊 。<br />

除 以 上 三 種 立 場 外 , 有 時 反 方 也 會 採 取 「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 的 方 案 。 這 種 方 式 可<br />

能 給 裁 判 一 種 不 負 責 任 的 感 覺 , 而 且 裁 判 若 採 「 政 策 」 的 裁 決 典 範 ( 見 第 九 章 ),<br />

反 方 將 因 而 落 敗 , 使 用 時 不 可 不 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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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用 「 需 要 分 析 方 案 」 擬 定 「 陰 謀 犯 罪 過 程 之 新 聞 , 應 限 制 報 導 」<br />

的 正 方 方 案 。<br />

2. 用 「 比 較 利 益 方 案 」 擬 定 「 大 學 生 應 可 擔 任 助 選 員 」 的 正 方 方 案 。<br />

3. 任 選 一 種 反 方 立 場 , 擬 定 「 高 中 聯 考 應 加 計 在 校 成 績 的 反 方 方<br />

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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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腦 力 激 盪 : 集 思 廣 益 的 藝 術<br />

「 腦 力 激 盪 」(Brain storming) 這 種 廣 為 廣 告 界 運 用 的 思 考 方 式 , 同 樣 也 可 以 用<br />

在 辯 論 裡 。 所 不 同 的 是 , 廣 告 人 要 激 盪 的 是 產 品 的 名 稱 , 創 意 的 文 案 ; 而 辯 士 們 所<br />

要 激 盪 的 則 是 克 敵 制 勝 的 方 法 。<br />

3‧1. 運 用 腦 力 激 盪<br />

雖 然 在 傳 統 上 , 辯 士 們 通 常 透 過 謹 慎 小 心 , 深 思 熟 慮 , 而 且 程 序 分 明 的 邏 輯 思<br />

考 方 式 來 建 構 辯 論 。 但 近 來 已 有 不 少 的 美 國 辯 士 , 為 了 使 準 備 的 過 程 更 有 效 率 , 運<br />

用 「 直 覺 」、「 運 氣 」、「 靈 感 」 或 「 意 外 發 現 」 等 方 式 , 配 合 傳 統 方 式 使 用 。<br />

例 如 某 位 辯 士 剛 拿 起 一 份 因 為 太 深 奧 而 被 放 棄 的 資 料 , 就 一 眼 看 到 了 某 項 重 要<br />

證 據 ; 或 是 某 位 隊 員 「 因 為 好 玩 」 而 看 了 看 原 本 被 視 為 不 可 能 採 用 的 計 畫 , 卻 因 而<br />

發 現 它 比 現 在 採 用 的 還 完 美 。 幸 運 之 神 常 眷 顧 某 些 人 , 即 使 在 準 備 辯 論 時 也 不 例 外 。<br />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 腦 力 激 盪 被 用 做 表 達 那 些 可 能 忽 略 或 延 誤 掉 的 意 念 , 以 集 合 大<br />

家 的 幸 運 之 神 的 一 種 辦 法 。 在 辯 論 的 準 備 中 , 從 分 析 題 目 , 找 資 料 到 分 析 資 料 建 構<br />

方 案 , 腦 力 激 盪 都 十 分 有 用 。<br />

在 此 我 們 必 須 提 醒 讀 者 , 腦 力 激 盪 只 是 一 種 輔 助 方 式 , 絕 不 可 以 用 它 來 取 代 本<br />

書 的 其 他 準 備 方 式 , 記 住 ,「 人 沒 有 天 天 過 年 的 」!<br />

3‧2. 腦 力 激 盪 的 方 法<br />

通 常 , 腦 力 激 盪 的 參 與 者 , 是 圍 著 圓 桌 來 進 行 激 盪 。 此 外 , 要 有 效 地 發 揮 集 思<br />

廣 益 的 功 能 , 腦 力 激 盪 還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八 點 要 求 :<br />

3‧2‧1 必 須 限 制 參 與 者 的 人 數<br />

腦 力 激 盪 在 小 團 體 中 比 較 有 效 , 十 五 人 是 參 與 者 人 數 的 上 限 。 超 過 十 五 人 的 腦<br />

力 激 盪 , 成 員 們 發 言 的 機 會 與 時 間 都 相 對 地 減 少 , 刺 激 每 個 人 儘 量 發 言 的 效 果 也 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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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折 扣 。 人 數 少 則 無 妨 , 兩 三 個 人 , 甚 至 獨 自 一 人 , 如 果 正 確 地 應 用 以 下 的 原 則 ,<br />

一 樣 能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br />

3‧2‧2 必 須 限 制 使 用 的 時 間<br />

腦 力 激 盪 的 目 的 , 是 大 量 生 產 意 念 (ideas)。 而 為 了 鼓 勵 參 與 者 提 出 意 見 , 在<br />

激 盪 中 不 准 成 員 對 他 人 的 意 念 提 出 攻 擊 。 因 為 如 此 , 激 盪 的 時 間 不 宜 太 長 , 通 常 都<br />

限 制 在 一 小 時 以 內 。 超 過 一 小 時 還 不 許 其 他 成 員 批 評 , 不 僅 浪 費 時 間 , 而 且 影 響 參<br />

與 者 的 情 緒 。 其 實 , 根 據 學 者 的 意 見 , 在 二 十 分 鐘 至 四 十 分 鐘 之 間 的 腦 力 激 盪 , 是<br />

為 最 有 效 的 ( 辯 論 中 應 用 的 腦 力 激 盪 , 一 般 訂 為 半 小 時 )<br />

3‧2‧3 事 先 公 佈 激 盪 的 主 題<br />

無 論 遲 至 激 盪 開 始 時 , 或 早 在 開 始 前 一 兩 天 , 腦 力 激 盪 的 主 辦 人 都 應 事 先 公 佈<br />

或 宣 讀 主 題 。 就 辯 論 中 的 應 用 來 說 , 早 點 公 佈 辯 題 有 助 於 辯 士 深 入 了 解 辯 題 , 增 加<br />

腦 力 激 盪 的 效 果 。<br />

3‧2‧4 鼓 勵 所 有 參 與 者 發 表 意 見<br />

腦 力 激 盪 的 目 的 , 我 們 已 經 說 過 , 是 希 望 儘 可 能 蒐 集 到 較 多 的 意 念 。 因 此 , 我<br />

們 應 該 鼓 勵 每 一 位 成 員 發 言 。 腦 力 激 盪 的 領 導 者 ( 如 指 導 老 師 或 辯 論 隊 的 隊 長 ) 應<br />

該 塑 造 一 種 友 善 而 親 切 的 氣 氛 , 他 可 以 這 麼 說 :「…… 好 , 我 們 現 在 就 跟 聊 天 一 樣 ,<br />

大 家 隨 便 說 說 自 己 的 看 法 。」 同 時 , 領 導 者 還 可 以 鼓 勵 參 與 腦 力 激 盪 的 人 員 修 正 或<br />

擴 大 他 人 提 出 的 意 見 。<br />

3‧2‧5 不 要 遵 循 規 律 的 思 考 模 式<br />

雖 然 , 傳 統 的 討 論 方 式 通 常 是 根 據 哲 學 家 杜 威 , 在 1910 年 的 < 我 們 如 何 思 考 ><br />

(How we think?) 一 書 中 , 所 提 出 的 「 省 察 式 思 考 法 」(reflective thinking)。 也 就 是<br />

根 據 (1) 理 解 問 題 或 困 難 ,(2) 界 定 問 題 ,(3) 設 想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4) 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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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各 種 方 法 ,(5) 檢 驗 這 些 方 法 來 進 行 的 。 但 是 , 腦 力 激 盪 不 應 該 遵 循 一 定 的 思 考<br />

模 式 。<br />

在 腦 力 激 盪 中 , 我 們 希 望 的 是 「 扣 板 機 效 果 」(trigger effect), 當 一 個 意 念 被<br />

提 出 來 的 時 侯 , 也 許 其 他 人 會 受 到 這 個 意 念 的 影 響 ; 而 引 發 出 一 聯 串 的 意 念 。 即 使<br />

扣 動 板 機 的 那 個 意 念 並 不 理 想 , 但 好 的 意 念 或 許 就 緊 接 在 它 的 後 面 , 如 果 因 為 固 定<br />

的 思 考 模 式 , 而 限 制 了 大 家 的 思 考 ,「 神 來 之 筆 」 可 能 就 不 會 出 現 了 。<br />

例 如 在 設 計 辯 論 方 案 時 , 也 許 你 的 辯 論 隊 已 經 討 論 完 「 需 要 」 論 點 , 而 正 在 進<br />

行 「 計 畫 」 論 點 的 討 論 , 假 使 有 人 在 這 時 候 , 又 加 下 了 需 要 論 點 的 板 機 , 千 萬 不 要<br />

去 阻 止 它 。<br />

3‧2‧6 不 允 許 批 評<br />

在 腦 力 激 盪 的 時 間 中 , 不 可 以 批 評 蘅 估 任 何 意 念 。 因 為 批 評 會 打 擊 參 與 者 提 供<br />

意 見 的 興 趣 , 也 會 降 低 扣 板 機 效 果 。 腦 力 激 盪 的 領 導 人 應 該 禁 止 成 員 批 評 , 激 盪 的<br />

目 的 是 「 想 ! 想 ! 想 !」 而 且 僅 此 而 已 。<br />

我 國 也 有 許 多 辯 士 在 準 備 比 賽 時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 但 絕 大 多 數 都 缺 乏 「 不 准 批 評<br />

的 觀 念 」。 參 與 過 這 類 型 腦 力 激 盪 的 辯 士 , 因 而 常 有 膠 著 在 一 點 上 , 板 機 「 卡 」 住<br />

的 經 驗 。<br />

3‧2‧7 記 錄 所 有 的 意 念<br />

所 有 的 意 念 , 即 使 有 些 看 來 毫 無 價 值 , 也 都 必 須 記 錄 下 來 。 在 腦 力 激 盪 中 , 最<br />

廣 為 使 用 的 方 法 就 是 指 定 兩 、 三 位 成 員 , 將 各 種 意 念 迅 速 地 記 錄 在 黑 板 上 。 我 國 部<br />

份 辯 士 用 的 也 是 這 種 辦 法 。<br />

除 了 使 用 黑 板 之 外 , 美 國 還 有 兩 種 方 法 可 供 我 們 參 考 。「 意 念 樹 」 法 (idea tree)<br />

是 在 參 與 者 的 中 間 , 放 置 一 根 貼 滿 雙 面 膠 的 桿 子 , 並 發 給 參 與 激 盪 者 一 些 紙 條 , 大<br />

家 各 自 激 盪 意 念 , 寫 在 紙 條 中 , 並 把 它 們 貼 在 桿 子 上 。「 字 籤 筒 」 法 (cracker barrel),<br />

是 在 討 論 者 的 中 間 放 一 個 筒 子 , 成 員 們 將 寫 好 的 意 念 放 到 筒 子 裡 去 。 在 廣 告 公 司 裡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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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念 樹 上 和 字 籤 筒 中 的 紙 條 , 都 將 在 激 盪 完 畢 後 , 被 記 錄 下 來 , 交 給 負 責 評 估 的 單<br />

位 。 當 然 , 如 果 這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並 不 理 想 , 他 們 可 以 再 請 出 意 念 樹 和 字 籤 筒 。<br />

3‧2‧8 最 後 嚴 肅 地 評 估 意 念<br />

當 腦 力 激 盪 結 束 時 , 所 有 的 意 念 應 該 都 已 經 被 記 錄 在 黑 板 或 紙 上 了 。 這 時 , 我<br />

們 使 可 以 開 始 批 評 和 評 估 這 些 意 念 。<br />

有 的 時 候 , 這 些 意 念 由 激 盪 的 參 與 者 來 評 估 , 但 更 常 見 的 是 出 決 策 單 位 或 負 責<br />

決 策 的 人 , 來 進 行 意 念 的 檢 驗 工 作 。 他 可 能 是 廣 告 公 司 的 老 闆 , 或 是 辯 論 隊 的 指 導<br />

老 師 。<br />

在 評 估 的 工 作 中 , 往 往 會 有 一 種 額 外 的 收 穫 , 那 就 是 我 們 常 常 因 此 又 思 考 出 新<br />

的 意 念 。<br />

3‧2‧9 將 完 成 的 意 念 分 類<br />

完 成 意 念 的 評 估 後 , 我 們 要 做 的 工 作 把 這 些 成 果 分 類 。 也 就 是 說 , 屬 於 「 需 要 」、<br />

「 計 畫 」 等 不 同 性 質 的 意 念 , 把 它 們 各 自 整 理 在 一 塊 , 這 將 有 助 於 我 們 在 建 構 方 案<br />

時 的 運 用 。<br />

3‧3.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br />

腦 力 激 盪 的 觀 念 , 除 了 在 校 園 辯 論 裡 運 用 之 外 , 也 可 以 應 用 在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br />

法 庭 辯 論 , 以 及 議 事 辯 論 中 。<br />

如 果 某 位 候 選 人 即 將 與 對 手 辯 論 , 他 不 太 可 能 讀 完 所 有 關 於 對 手 的 資 料 ; 即 使<br />

讀 完 了 , 也 不 可 能 準 確 地 分 析 這 些 資 料 。<br />

這 時 候 , 他 便 可 要 求 他 的 幕 僚 消 化 、 分 析 資 料 , 並 且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 再 由 他 來<br />

評 估 , 選 擇 可 用 的 意 見 。 如 此 , 便 可 得 到 集 思 廣 益 的 效 果 。<br />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裡 , 助 理 不 僅 要 整 理 文 件 、 收 發 信 函 , 他 們 更 得 隨 時 為 律 師 提 供<br />

意 見 。 尤 其 愈 到 複 雜 的 案 子 時 , 牽 涉 的 法 律 、 判 例 和 學 說 多 如 牛 毛 , 這 時 律 師 的 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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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論 點 便 常 是 助 理 們 腦 力 激 盪 的 成 果 。 而 律 師 在 整 個 準 備 過 程 中 , 就 只 需 擔 任 作 決<br />

定 的 角 色 。<br />

議 事 辯 論 也 可 以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 例 如 市 議 會 的 質 詢 小 組 , 在 決 定 聯 合 質 詢 的 策<br />

略 時 , 便 可 透 過 腦 力 激 盪 , 使 質 詢 更 能 切 中 市 政 的 弊 端 。 這 樣 的 方 法 , 你 也 可 以 運<br />

用 在 你 的 系 大 會 或 班 會 中 。<br />

需 要 準 備 的 日 常 辯 論 , 同 樣 可 以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 例 如 你 和 社 團 幹 部 向 訓 導 處 爭<br />

取 經 費 之 前 , 可 以 使 用 腦 力 激 盪 , 想 出 有 力 的 說 詞 , 這 樣 爭 取 到 經 費 的 可 能 性 便 大<br />

得 多 。 而 如 果 你 明 天 要 代 表 公 司 進 行 談 判 , 找 「 智 囊 團 」 替 你 激 盪 一 下 , 將 使 你 更<br />

有 把 握 。<br />

總 之 , 只 要 需 要 進 行 辯 論 , 腦 力 激 盪 便 值 得 你 考 慮 採 用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將 你 的 班 上 , 分 成 兩 組 , 一 組 使 用 可 以 批 評 別 人 意 見 的 「 省 察<br />

法 」; 另 一 組 則 使 用 「 腦 力 激 盪 法 」, 分 別 討 論 「 如 何 改 善 台 北<br />

市 的 交 通 問 題 ?」, 計 時 二 十 分 鐘 , 各 組 派 一 名 同 學 , 向 全 班 報<br />

告 討 論 結 果 。<br />

2.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 在 指 導 老 師 的 帶 領 下 , 構 思 「 高 中 聯 考 慮 加 計 在<br />

校 成 績 」 這 個 題 目 。<br />

3. 用 「 意 念 樹 」 或 「 字 籤 筒 」 法 , 準 備 「 男 女 合 班 比 男 女 分 班 好 」<br />

的 理 由 。<br />

4. 全 班 討 論 「 腦 力 激 盪 」 與 「 省 察 法 」 何 者 較 好 , 並 說 明 原 因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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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施 展 奇 招 : 出 奇 制 勝 的 策 略<br />

若 欲 成 為 校 園 辯 論 的 常 勝 將 軍 , 不 僅 必 須 充 分 了 解 建 構 方 案 、 反 駁 、 重 建 等 基<br />

本 工 夫 , 並 經 常 練 習 外 , 還 應 了 解 一 些 「 出 奇 制 勝 的 策 略 」。 由 於 這 些 策 略 往 往 大<br />

出 對 手 的 意 料 之 外 , 也 有 辯 士 稱 之 為 「 奇 招 」。<br />

許 多 人 認 為 「 奇 招 」 是 「 旁 門 左 道 」, 而 反 對 辯 士 運 用 「 奇 招 」。 其 實 「 奇 招 」<br />

十 分 具 教 育 價 值 。 運 用 「 奇 招 」, 一 方 面 達 到 「 制 勝 」 的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訓 練<br />

辯 士 靈 活 運 用 頭 腦 、 創 新 思 考 , 不 致 畫 地 自 限 , 侷 促 在 固 定 的 思 考 模 式 中 。<br />

這 一 章 我 們 就 是 要 介 紹 這 種 「 奇 招 」── 出 奇 制 勝 的 策 略 。<br />

4‧1. 穩 紮 穩 打 與 出 奇 制 勝<br />

我 們 將 不 出 奇 招 , 依 平 常 思 路 來 處 理 比 賽 的 準 備 方 式 為 「 穩 紮 穩 打 」 型 , 與 此<br />

相 對 的 , 就 是 本 章 的 主 角 --「 出 奇 制 勝 」 型 。<br />

穩 紮 穩 打 型 的 準 備 方 式 , 是 蒐 集 並 整 理 報 章 雜 誌 上 的 相 關 資 料 , 加 以 篩 選 , 再<br />

佐 以 辯 士 自 己 發 掘 的 其 他 證 據 , 而 擬 出 方 案 。 換 言 之 , 此 法 完 全 藉 著 有 利 於 己 方 的<br />

各 種 論 點 和 事 實 , 來 擊 敗 對 方 。<br />

出 奇 制 勝 型 則 使 用 報 章 雜 誌 上 鮮 少 甚 至 不 曾 出 現 過 的 觀 點 來 解 題 。 在 此 , 辯 士<br />

同 樣 要 設 計 建 構 週 延 、 健 全 的 方 案 , 只 是 讓 對 方 意 想 不 到 。<br />

不 過 , 這 兩 種 方 式 皆 須 廣 泛 地 蒐 集 證 據 , 運 用 合 邏 輯 的 推 理 、 明 確 嚴 謹 的 構 思<br />

(「 出 奇 制 勝 」 並 不 表 示 可 不 做 準 備 、 隨 意 行 事 )。 既 要 「 出 奇 制 勝 」, 就 須 更 深<br />

的 構 思 功 夫 。<br />

在 辯 論 賽 中 , 一 般 可 見 到 下 列 幾 種 「 奇 招 」。<br />

1. 提 出 出 人 意 表 的 計 畫 , 或 相 抗 計 畫 。<br />

2. 提 出 出 人 意 表 的 利 益 或 弊 端 。<br />

3. 正 方 在 賽 中 吸 收 反 方 的 相 抗 計 畫 。<br />

4. 使 用 各 式 各 樣 的 圈 套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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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迎 合 裁 判 、 觀 眾 、 對 手 的 心 理 。<br />

由 於 「 奇 招 」 是 因 「 出 人 意 表 」 而 具 功 效 , 在 此 不 可 能 討 論 所 有 的 「 奇 招 」 類<br />

型 。 但 若 能 熟 悉 並 活 用 本 章 所 列 舉 的 五 種 策 略 , 相 信 你 就 能 在 賽 中 「 出 奇 制 勝 」。<br />

4‧1‧1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的 計 劃<br />

五 年 前 (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 在 師 大 附 中 有 一 場 高 中 校 際 辯 論 賽 , 題 目 為 「 我 國 應<br />

全 面 禁 止 流 動 攤 販 」。 這 種 比 賽 一 年 有 上 百 場 , 即 使 是 參 加 的 辯 士 , 也 不 見 得 有 很<br />

深 的 印 象 , 但 這 場 比 賽 卻 因 反 方 出 了 一 個 「 奇 招 」, 而 令 在 場 人 士 至 今 仍 記 憶 猶 新 。<br />

一 般 而 言 , 正 方 對 這 個 題 目 , 所 持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流 動 攤 販 不 繳 稅 , 因 此 減 弱 了<br />

固 定 攤 販 和 商 店 與 他 們 競 爭 的 能 力 ; 而 且 流 動 攤 販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又 缺 乏 管 理 ,<br />

而 造 成 髒 亂 、 妨 害 交 通 等 問 題 。<br />

而 反 方 通 常 是 指 出 , 流 動 攤 販 多 為 無 其 他 謀 生 能 力 者 , 而 且 他 們 也 確 實 也 提 供<br />

一 些 人 購 物 的 方 便 。 換 言 之 , 反 方 是 從 「 情 」 的 層 面 入 手 。 而 「 法 」 的 層 面 一 直 是<br />

反 方 的 困 擾 , 其 主 要 癥 結 在 於 , 如 何 合 法 管 理 流 動 攤 販 。 因 為 流 動 攤 販 無 法 固 定 ,<br />

也 不 能 發 予 執 照 ( 當 時 對 流 動 攤 販 之 定 義 為 「 無 固 定 場 所 且 無 執 照 者 」。<br />

那 場 「 出 奇 制 勝 」 的 比 賽 中 , 反 方 提 出 個 計 畫 , 主 張 流 動 攤 販 不 必 全 面 禁 止 ,<br />

但 其 營 業 地 點 須 限 制 在 「 停 車 位 」 上 「 流 動 」。 如 此 , 流 動 攤 販 不 僅 「 流 動 」 受 限 ,<br />

還 須 繳 「 停 車 費 」, 這 個 「 出 奇 制 勝 」 的 計 畫 , 一 舉 解 決 了 「 攤 販 太 過 流 動 」、「 難<br />

於 管 理 」、「 不 納 稅 」 等 既 是 正 方 質 疑 , 又 是 反 方 棘 手 的 「 法 」 這 個 層 面 的 問 題 。<br />

正 方 對 此 主 張 不 知 所 措 , 因 他 們 根 木 料 想 不 到 反 方 這 招 -- 把 攤 販 變 成 「 在 停 車 位<br />

上 付 停 車 費 的 車 子 商 店 」。<br />

其 實 只 要 仔 細 思 考 一 下 , 就 會 發 現 這 「 出 奇 制 勝 」 的 策 略 , 仍 有 許 多 疑 點 , 但<br />

正 方 乍 時 驚 魂 未 定 , 亂 了 手 腳 , 那 還 能 冷 靜 思 考 , 視 破 疑 點 呢 ?<br />

這 「 驚 魂 未 定 , 大 亂 陣 腳 」 正 是 「 出 奇 制 勝 」 的 策 略 的 功 效 , 在 對 方 驚 嚇 之 餘 ,<br />

就 輕 鬆 贏 得 了 勝 利 。<br />

上 述 是 反 方 的 相 抗 計 畫 。 若 擔 任 正 方 , 只 要 動 腦 思 考 , 當 然 也 能 設 計 出 個 「 出<br />

奇 制 勝 」 的 策 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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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的 利 益 與 弊 端<br />

出 人 意 表 的 計 畫 固 有 奇 效 , 但 並 不 是 教 對 方 措 手 不 及 的 唯 一 方 法 。 在 一 個 平 常<br />

的 計 畫 中 , 指 出 教 人 料 想 不 到 的 優 缺 點 作 為 理 由 , 也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br />

以 「 高 中 聯 考 應 加 計 在 校 成 績 」 這 題 目 為 例 , 反 方 通 常 會 指 責 正 方 主 張 加 計 在<br />

校 成 績 是 「 不 客 觀 」 的 作 法 , 而 破 壞 現 行 聯 考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 儘 管 正 方 可 提 出 加 計<br />

的 分 數 是 「 相 對 分 數 」 之 類 的 改 善 方 法 , 但 反 方 還 是 會 指 出 ,「 相 對 分 數 」 還 是 由<br />

人 來 評 定 , 不 可 避 免 的 會 有 「 印 象 」 成 分 在 。 看 來 這 真 成 了 正 方 的 一 大 難 題 。<br />

然 而 在 一 次 閒 聊 中 , 一 位 朋 友 卻 說 出 了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為 什 麼 人 評 分 不 好 ?<br />

為 何 一 定 要 有 客 觀 的 標 準 ? 申 論 題 的 評 分 就 不 如 選 擇 題 客 觀 , 但 聯 考 卻 有 大 幅 加 重<br />

申 論 題 的 趨 勢 , 這 又 是 為 什 麼 ? 而 且 人 和 機 器 不 同 , 不 能 用 劃 一 的 規 格 , 尺 寸 來 衡<br />

量 評 選 , 而 必 須 考 量 整 體 的 情 況 , 這 些 考 量 , 本 來 也 就 憑 主 觀 感 覺 , 所 以 , 印 象 分<br />

數 有 何 不 好 ? 教 授 評 定 是 否 授 予 研 究 生 學 位 , 難 道 沒 有 憑 藉 他 對 學 生 及 其 論 文 , 表<br />

現 的 各 種 印 象 作 評 分 標 準 嗎 ? 就 像 美 國 這 樣 先 進 的 國 家 , 申 請 學 校 時 還 不 是 要 推 薦<br />

信 , 推 薦 信 客 觀 嗎 ? 所 以 , 以 老 師 主 觀 的 評 分 , 來 輔 助 聯 考 過 於 客 觀 的 標 準 , 也 算<br />

是 一 大 進 步 。<br />

在 這 個 題 目 上 , 正 方 總 以 「 缺 乏 客 觀 標 準 」 為 己 方 的 一 大 缺 點 , 但 在 這 位 友 人<br />

的 「 奇 招 」 之 下 , 竟 把 這 一 大 缺 點 , 搖 身 一 變 , 成 了 正 方 的 優 點 , 這 個 「 出 奇 制 勝 」<br />

的 策 略 , 威 力 是 不 遜 於 提 出 一 個 出 人 意 料 的 計 畫 。<br />

4.1.3 吸 收 反 方 的 相 抗 計 畫<br />

前 述 介 紹 反 方 方 案 時 , 曾 提 及 相 抗 計 畫 絕 不 能 與 正 方 之 計 畫 雷 同 或 近 似 , 因 為<br />

只 要 正 方 一 發 現 , 就 很 可 能 「 吸 收 」 此 計 畫 為 己 有 , 此 時 反 方 反 而 因 此 而 身 受 其 害<br />

了 。<br />

筆 者 曾 聽 過 一 場 題 為 「 補 習 班 應 可 招 收 在 校 生 」 的 比 賽 , 賽 中 正 方 力 陳 , 補 習<br />

班 給 程 度 不 好 的 在 校 生 再 次 學 習 之 機 會 , 以 補 壆 校 之 不 足 。 而 反 方 提 出 了 這 樣 一 個<br />

相 抗 計 畫 , 指 出 學 校 可 在 課 後 設 「 輔 導 班 」, 學 生 既 不 用 上 補 習 班 , 又 可 收 補 習 之<br />

效 。 聽 到 這 兒 , 正 方 立 刻 說 :「 對 方 也 贊 成 補 習 嘛 ! 只 是 將 補 習 班 設 於 校 內 , 我 方<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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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不 反 對 這 點 , 因 學 生 之 需 要 不 同 , 若 校 內 、 外 皆 有 補 習 班 , 學 生 就 有 更 多 選 擇 的<br />

機 會 。 所 以 , 反 方 的 計 畫 可 和 我 們 的 計 畫 一 起 實 行 。……」 如 此 一 來 , 正 方 就 「 吸<br />

收 」 反 方 的 計 畫 為 己 有 , 反 方 便 失 其 「 相 抗 」 的 能 力 。<br />

此 類 例 子 屢 見 不 鮮 , 當 反 方 提 出 「 相 容 於 」 正 方 的 計 畫 時 ( 即 不 與 正 方 之 計 畫<br />

衝 突 ), 正 方 不 但 不 必 費 心 思 去 攻 擊 , 還 可 大 加 讚 揚 這 些 措 施 , 再 進 一 步 吸 收 它 們 ,<br />

到 此 地 步 , 反 方 就 無 可 奈 何 了 。( 由 此 , 反 方 所 得 到 的 教 訓 應 是 「 自 己 的 計 畫 與 措<br />

施 , 絕 不 能 與 正 方 共 存 」。)<br />

4.1.4 圈 套<br />

你 可 憑 著 堅 強 的 實 力 , 在 辯 論 賽 中 正 面 痛 擊 對 方 , 但 這 不 一 定 有 效 , 因 對 方 通<br />

常 會 預 作 準 備 , 來 防 範 此 種 攻 擊 , 即 使 以 此 法 擊 中 對 方 弱 點 , 也 會 因 對 方 早 有 迎 擊<br />

準 備 , 而 效 果 不 彰 。 但 若 你 能 引 對 方 入 你 的 「 圈 套 」, 即 可 將 對 方 一 舉 成 擒 , 而 大<br />

加 痛 擊 。<br />

下 述 就 是 個 「 圈 套 」 的 例 子 , 去 年 ( 七 十 六 年 ) 九 月 在 師 大 附 中 的 一 場 社 團 招<br />

生 賽 , 題 為 「 我 國 應 廢 除 死 刑 」。 反 方 在 賽 中 指 中 , 刑 罰 須 滿 足 大 眾 對 正 義 之 需 求 ,<br />

若 犯 了 重 罪 的 人 卻 未 被 判 死 刑 , 就 會 造 成 大 眾 不 信 任 司 法 。 沒 料 到 正 方 早 已 針 對 此<br />

論 點 , 設 下 圈 套 。 當 反 方 一 提 出 此 點 , 正 方 即 舉 出 了 些 雖 然 少 見 , 但 聽 來 十 分 嚴 重<br />

的 犯 罪 案 例 ( 如 洩 露 情 報 ), 而 後 詢 問 反 方 :「 這 是 不 是 須 判 死 刑 , 才 能 滿 足 大 眾<br />

的 正 義 需 求 呢 ?」 反 方 答 :「 是 的 !」 正 方 此 時 出 人 意 表 地 說 :「 看 來 您 方 對 正 義<br />

的 看 法 顯 與 我 們 的 立 法 者 不 同 , 這 種 罪 在 刑 法 上 , 是 不 會 被 判 死 刑 的 ……。」<br />

4.1.5 迎 合 裁 判 、 觀 眾 及 對 手 的 心 理<br />

在 辯 論 賽 中 , 裁 判 、 觀 眾 、 對 手 的 心 理 , 都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到 最 後 勝 負 。 不<br />

僅 是 教 裁 判 信 任 你 的 說 法 , 可 讓 你 贏 得 勝 利 ; 就 是 讓 觀 眾 對 你 產 生 好 感 , 也 能 替 你<br />

造 勢 ( 若 在 發 言 時 , 許 多 觀 眾 頻 頻 點 頭 , 甚 至 不 時 報 以 掌 聲 , 這 會 有 多 大 的 影 響 !);<br />

而 探 出 對 手 心 理 上 的 可 能 弱 點 , 再 加 以 迎 合 , 也 能 教 對 手 陷 入 圈 套 , 或 喪 失 信 心 ,<br />

而 增 加 自 己 獲 勝 之 機 會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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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 合 裁 判 的 心 理 , 首 先 可 探 聽 裁 判 的 背 景 , 如 其 出 身 的 學 科 , 當 其 為 選 手 時 之<br />

作 風 ,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 他 對 比 賽 題 目 所 曾 發 表 過 的 論 文 或 意 見 。<br />

得 到 上 述 資 料 後 , 就 可 展 開 「 迎 合 」 攻 勢 。 舉 例 來 說 , 若 裁 判 是 學 法 律 出 身 ,<br />

在 舉 例 時 , 即 可 多 用 些 法 律 概 念 與 名 詞 , 以 爭 取 認 同 。 若 你 提 出 的 是 此 學 科 的 通 則 、<br />

定 律 , 你 甚 至 可 加 上 這 句 「 台 下 的 裁 判 都 是 學 xx 的 , 我 想 他 們 一 定 能 了 解 。」 此 外 ,<br />

也 可 多 運 用 海 報 、 表 格 等 「 視 覺 輔 助 器 」(visual aids), 以 加 深 裁 判 的 印 象 。<br />

不 過 在 使 用 此 迎 合 方 法 有 個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 即 使 用 裁 判 所 屬 科 目 的 名<br />

詞 、 概 念 , 尤 其 是 他 們 發 表 過 的 意 見 時 , 絕 不 能 出 錯 , 否 則 將 適 得 其 反 。 除 此 之 外 ,<br />

在 引 用 裁 判 的 意 見 時 , 儘 量 不 要 直 接 指 出 姓 名 , 而 應 用 「 有 位 先 生 的 看 法 是 ……」<br />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 以 免 他 以 「 避 嫌 」 為 由 , 而 故 意 判 你 輸 。<br />

迎 合 觀 眾 與 迎 合 裁 判 的 基 本 作 法 是 相 同 的 , 不 同 的 是 觀 眾 通 常 較 不 理 智 , 有 時<br />

可 用 訴 諸 感 倩 的 作 法 , 來 取 得 他 們 的 認 同 。 此 外 , 若 遇 觀 眾 與 裁 判 的 喜 好 傾 向 正 好<br />

相 反 之 情 況 , 應 以 裁 判 為 重 , 因 為 裁 判 才 是 比 賽 的 「 主 要 觀 眾 」(Key audience),<br />

此 時 只 須 注 意 不 要 去 刺 激 觀 眾 即 可 。<br />

最 後 談 到 如 何 利 用 對 方 的 心 理 , 有 下 列 幾 種 做 法 .。 第 一 種 是 「 國 王 的 新 衣 」,<br />

就 是 對 對 方 說 :「 對 方 辯 友 , 你 是 學 XX 的 , 所 以 你 一 定 懂 我 剛 才 說 的 原 則 吧 !」( 而<br />

實 際 上 , 他 可 能 並 不 同 意 此 原 則 , 卻 因 為 不 便 說 不 懂 , 只 能 硬 著 頭 皮 說 :「 對 , 我<br />

懂 。」) 第 二 種 是 「 嚇 住 對 方 」, 此 法 是 在 比 賽 的 桌 上 、 地 上 放 滿 大 批 書 籍 、 資 料 ,<br />

並 不 時 在 發 言 中 明 示 或 暗 示 , 這 些 皆 是 權 威 學 者 的 共 識 、 通 說 , 使 對 方 因 有 所 恐 懼<br />

而 不 敢 質 疑 , 教 其 敢 怒 而 「 不 敢 言 」。 此 類 「 奇 招 」, 只 要 多 參 加 比 賽 , 即 會 有 更<br />

多 的 體 會 , 也 就 更 能 招 架 這 些 招 式 。( 基 木 原 則 是 -- 不 要 理 會 這 些 「 奇 招 」。)<br />

4‧2. 使 用 「 奇 招 」 的 極 限<br />

看 完 上 述 各 式 「 奇 招 」 後 , 有 一 點 須 注 意 , 就 是 這 些 出 人 意 表 的 策 略 的 運 用 範<br />

圍 , 不 能 偏 離 題 目 , 否 則 會 弄 巧 成 拙 , 空 「 出 奇 」 而 無 法 「 制 勝 」。<br />

再 者 ,「 奇 招 」 須 有 一 定 的 「 質 」, 不 可 徒 具 「 奇 」 之 虛 名 而 無 內 涵 , 也 不 可<br />

過 於 低 俗 。 比 如 , 帶 些 無 關 的 書 來 嚇 唬 對 方 , 或 拿 本 和 所 說 的 話 無 關 的 書 虛 晃 一 招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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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不 可 為 了 討 好 裁 判 , 而 在 問 好 詞 上 刻 意 阿 諛 奉 承 。 凡 此 種 種 , 不 僅 可 能 使 比 賽 變<br />

質 , 成 為 一 場 鬧 劇 , 甚 至 可 能 會 得 不 償 失 , 輸 了 比 賽 。<br />

最 後 ,「 奇 招 」 的 「 量 」 也 須 泩 意 。「 奇 招 」 只 可 偶 一 為 之 , 因 為 這 些 出 人 意<br />

表 的 招 式 , 本 來 就 只 是 輔 助 性 的 , 若 過 度 使 用 , 將 造 成 喧 賓 奪 主 的 場 面 , 使 觀 眾 只<br />

注 意 你 要 的 花 招 , 而 忽 略 了 你 原 想 表 達 的 意 見 。 另 一 方 面 , 過 度 使 用 「 奇 招 」, 也<br />

會 教 對 方 洞 悉 了 你 的 目 的 。<br />

4‧3. 出 奇 制 勝 ── 使 用 奇 招 的 教 育 意 義<br />

校 園 辯 論 基 本 上 是 種 教 育 活 動 , 而 出 現 在 裡 面 的 「 奇 招 」 是 否 具 教 育 意 義 , 就<br />

值 得 商 榷 了 。<br />

有 種 看 法 認 為 , 使 用 奇 招 制 勝 , 會 忽 略 了 賽 中 原 本 應 討 論 的 意 見 , 造 成 比 賽 只<br />

是 討 論 些 奇 怪 而 少 見 的 意 見 。<br />

另 種 相 反 的 看 法 認 為 , 若 限 定 比 賽 只 能 用 「 穩 紮 穩 打 」 的 方 式 , 來 討 論 常 見 的<br />

論 點 和 計 畫 , 就 會 將 一 些 看 似 怪 異 , 但 卻 具 實 際 價 值 的 意 見 排 除 在 辯 論 之 外 。<br />

尼 柯 士 (Nichols) 的 書 中 有 個 例 子 , 正 可 印 證 上 述 的 第 二 種 說 法 。 在 一 九 一 四<br />

的 一 場 討 論 所 得 稅 的 比 賽 中 , 一 隊 主 張 降 低 受 雇 者 之 所 得 稅 , 在 那 個 時 候 , 這 一 主<br />

張 被 視 為 「 奇 招 」, 但 在 今 日 , 這 個 主 張 早 已 付 諸 實 行 了 。<br />

這 個 例 子 正 顯 示 出 , 看 似 激 進 或 怪 異 的 計 畫 , 有 時 反 而 更 接 近 問 題 的 真 正 解 決<br />

之 道 。 事 實 上 , 除 與 賽 的 辯 士 外 , 無 人 能 決 定 , 比 賽 中 不 應 討 論 那 些 計 畫 , 否 則 與<br />

賽 者 將 受 限 而 不 能 盡 其 所 能 地 提 出 最 佳 計 畫 。<br />

「 奇 招 」 若 用 於 下 列 之 情 形 , 將 更 增 加 了 辯 論 活 動 的 教 育 意 義 :<br />

1. 因 對 方 運 用 奇 招 而 落 敗 的 隊 伍 , 會 因 此 而 更 廣 泛 、 完 整 地 準 備 下 次 的 比 賽 。<br />

2. 因 預 先 寫 好 、 背 熟 的 稿 子 無 法 適 用 於 出 人 意 表 的 方 案 , 所 以 「 奇 招 」 有 助 於<br />

培 養 即 席 發 言 , 且 發 言 切 中 要 點 的 能 力 。<br />

3. 為 使 己 方 出 奇 制 勝 , 或 為 防 範 對 方 的 奇 招 , 都 促 使 辯 士 去 蒐 集 些 得 來 不 易 的<br />

證 據 和 資 料 , 也 就 是 刺 激 他 們 對 問 題 作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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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 想 出 奇 制 勝 , 仍 須 由 深 入 思 考 基 本 的 一 般 性 論 點 入 手 , 辯 士 此 時 會 發 現 ,<br />

延 用 他 人 設 計 的 方 案 興 計 畫 , 未 必 正 確 。<br />

我 們 不 必 斷 言 辯 士 應 否 常 用 出 奇 制 勝 的 方 案 , 我 們 想 提 出 的 是 , 參 賽 隊 伍 皆 有<br />

運 用 這 種 出 奇 制 勝 方 案 的 權 利 , 而 他 們 也 會 在 運 用 中 有 所 斬 獲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你 覺 得 「 穩 紮 穩 打 」 與 「 出 奇 制 勝 」, 各 有 何 優 缺 點 ? 寫 下 來 交<br />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2. 你 是 否 聽 過 辯 論 中 的 「 奇 招 」, 告 訴 全 班 你 的 經 驗 , 並 說 明 這 是<br />

那 一 類 型 的 奇 招 。<br />

3. 分 組 討 論 「 奇 招 是 應 受 到 鼓 勵 的 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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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反 駁 : 辯 論 中 的 攻 防 戰<br />

若 將 方 案 看 作 正 反 雙 方 各 自 擁 有 的 城 堡 , 那 麼 反 駁 就 是 攻 擊 對 方 城 池 , 並 打 退<br />

來 犯 敵 人 的 過 程 。 在 這 樣 一 場 攻 防 戰 中 , 必 須 注 意 一 些 原 則 與 技 巧 方 能 保 命 退 敵 。<br />

5‧1. 選 擇 反 駁 對 象 的 原 則<br />

反 駁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攻 擊 一 切 支 持 對 方 立 場 的 論 點 、 爭 點 或 證 據 , 也 就 是 破 壞 對<br />

方 的 方 案 。<br />

然 而 , 我 們 究 竟 應 該 攻 擊 對 方 方 案 的 那 些 部 份 呢 ? 這 是 個 難 以 回 答 的 問 題 。 不<br />

過 既 然 目 的 是 破 壞 對 方 方 案 , 造 成 最 大 損 害 自 然 是 挑 選 攻 擊 對 象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br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你 在 選 擇 攻 擊 目 標 時 , 可 以 考 慮 下 列 幾 點 :<br />

(1) 什 麼 是 對 方 最 主 要 、 最 有 力 的 論 點 ?<br />

(2) 對 方 哪 些 論 點 或 證 據 對 我 方 造 成 重 大 的 傷 害 ?<br />

(3) 對 方 方 案 有 無 自 相 矛 盾 或 前 後 不 一 之 處 ?<br />

(4) 對 方 方 案 能 否 解 決 現 狀 或 改 燮 現 狀 的 問 題 ?<br />

(5) 對 方 為 何 選 擇 這 些 論 點 , 而 放 棄 那 些 似 乎 更 強 或 更 重 要 的 論 點 呢 ?<br />

在 此 我 們 必 須 針 對 第 (5) 點 加 以 說 明 。 在 第 二 章 我 們 曾 提 到 ,「 政 策 性 」 辯 題 ,<br />

通 常 反 映 社 會 上 對 某 一 政 策 或 改 變 的 需 求 , 這 種 反 映 的 背 後 , 往 往 附 隨 著 一 些 重 要<br />

理 由 。 例 如 ,「 我 國 應 廢 除 死 刑 」 這 個 題 目 , 主 要 是 反 映 人 道 標 準 的 變 遷 與 教 育 刑<br />

的 思 潮 。<br />

因 此 , 如 果 正 方 不 提 出 這 些 理 由 , 除 非 他 們 打 算 「 出 奇 制 勝 」(strategy, 見 第 4<br />

章 ), 通 常 都 有 一 些 「 苦 衷 」。 換 言 之 , 可 能 因 為 這 個 理 由 只 是 個 抽 象 觀 念 , 不 易<br />

證 明 ( 如 死 刑 「 不 人 道 」, 但 「 人 道 」 的 標 準 何 在 ?), 也 可 能 是 這 個 理 由 並 不 「 根<br />

屬 」 於 現 行 制 度 ( 如 不 止 死 刑 有 「 誤 判 」, 其 他 刑 罰 同 樣 有 此 問 題 )。 而 從 這 些 「 苦<br />

衷 」 裹 , 反 方 也 許 就 能 尋 獲 攻 擊 目 標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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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反 方 而 言 , 有 時 也 有 些 困 擾 。 例 如 反 方 主 張 「 維 持 死 刑 」, 通 常 有 兩 種 有 力<br />

的 論 證 方 式 : 一 是 指 出 某 些 犯 罪 惟 有 使 用 死 刑 , 才 能 滿 足 「 社 會 正 義 」 的 需 求 ; 另<br />

一 是 主 張 所 有 列 有 死 刑 的 法 條 都 改 為 「 選 科 死 刑 」, 希 望 「 備 而 不 用 」, 以 緩 和 「 不<br />

人 道 」 的 指 責 。 但 這 兩 種 方 式 在 立 論 上 不 能 相 容 , 魚 與 熊 掌 便 只 能 擇 其 一 了 。<br />

當 我 們 發 現 對 方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徵 兆 時 , 不 妨 指 出 某 政 策 的 提 出 主 要 乃 基 於 某 個<br />

理 由 , 但 對 方 卻 未 從 此 理 由 出 發 , 該 政 策 的 價 值 自 然 要 下 降 不 少 。<br />

(6) 對 方 說 的 , 我 都 聽 懂 了 嗎 ?<br />

當 妳 和 隊 友 都 感 到 對 方 不 知 所 云 時 , 倘 非 自 己 準 備 不 過 , 便 極 可 能 是 對 方 陳 述<br />

的 組 織 零 亂 甚 至 前 後 不 合 。 此 時 不 妨 看 看 裁 判 和 觀 眾 的 表 情 , 假 使 也 是 一 臉 茫 然 ,<br />

你 就 可 大 膽 地 指 出 對 方 的 論 點 實 在 令 人 不 解 , 毫 無 說 服 力 。<br />

選 擇 反 駁 對 象 時 , 除 上 述 各 點 外 , 還 應 切 記 「 勿 貪 小 失 大 」。 有 些 次 要 的 論 點<br />

與 爭 點 , 對 方 或 許 並 未 花 太 多 時 間 去 維 護 , 因 而 顯 得 容 易 攻 擊 。 但 你 必 須 注 意 , 你<br />

的 時 間 和 對 方 一 樣 有 限 , 若 專 挑 支 尾 末 節 下 手 , 反 駁 效 果 便 會 降 低 。<br />

5‧2. 反 駁 的 程 序<br />

由 於 反 駁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造 成 對 方 方 案 的 最 大 損 害 。 所 以 在 攻 擊 的 組 織 上 , 你 不<br />

必 依 照 對 方 提 出 的 順 序 , 而 應 考 慮 如 何 才 能 得 心 應 手 , 以 發 揮 最 大 的 說 服 力 ( 此 點<br />

可 參 考 第 10 章 )。<br />

至 於 各 別 論 點 、 證 據 的 反 駁 , 你 可 以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br />

(1) 「 對 方 辯 友 剛 才 說 ……」- 指 出 欲 反 駁 的 對 象 。( 最 好 直 接 引 用 對 方 的<br />

話 , 不 要 加 油 添 料 , 這 樣 效 果 會 較 好 。)<br />

(2) 「 可 是 事 實 上 ……」 或 「 可 是 我 方 認 為 …",」- 說 明 反 對 的 理 由 。<br />

(3) 「 我 方 這 樣 說 是 有 道 理 的 , 因 為 ……」 或 「 在 這 裡 我 方 可 以 提 出 資 料 證<br />

明 ……」- 提 出 支 持 上 述 說 法 的 證 據 。<br />

(4) 「 因 此 對 方 剛 才 說 ,…。, 這 一 點 並 不 正 確 」 或 「 因 此 , 我 們 可 看 出 對<br />

方 的 計 畫 根 本 行 不 通 。」- 說 明 攻 擊 效 果 。( 注 意 , 說 明 攻 擊 效 果 要 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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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客 觀 情 況 , 不 可 明 明 只 駁 倒 對 方 一 點 , 卻 硬 要 說 「 對 方 的 計 畫 根 本 行<br />

不 通 」, 這 種 行 為 恐 怕 會 被 裁 判 視 為 推 理 能 力 有 問 題 。)<br />

(5) 「 其 次 …"」 或 「 接 下 來 ……」- 換 下 一 個 攻 擊 對 象 , 然 後 重 覆 (1) 到<br />

(4) 的 程 序 。<br />

5‧3. 基 本 的 反 駁 方 法<br />

5.3.1 攻 擊 基 本 歧 異 點<br />

在 一 場 比 賽 中 , 雙 方 立 場 所 以 不 同 , 通 常 導 因 於 不 同 的 基 本 觀 念 。 比 方 說 ,「 安<br />

樂 死 應 合 法 化 」 一 題 中 ,「 人 有 無 處 分 自 己 生 命 的 權 利 ?」、「 醫 生 的 首 要 職 責 是<br />

減 輕 病 人 的 痛 苦 , 還 是 維 持 病 人 的 生 命 ?」, 正 反 方 都 會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br />

如 果 對 方 方 案 僅 基 於 某 種 觀 點 上 , 我 們 可 以 檢 查 對 方 在 這 個 觀 點 的 表 達 , 是 否<br />

有 不 明 確 甚 至 錯 誤 之 處 。 有 效 地 攻 擊 基 本 觀 點 , 可 以 造 成 對 方 方 案 的 全 面 崩 潰 。<br />

5.3.2 攻 擊 對 方 的 推 論 方 法<br />

推 論 的 錯 誤 會 導 致 結 論 無 任 何 意 義 , 換 言 之 , 指 出 對 方 推 論 的 瑕 疵 , 也 是 極 為<br />

有 力 的 反 駁 方 式 。 在 各 種 推 論 法 中 , 我 們 應 注 意 以 下 問 題 :<br />

(1) 在 舉 例 推 論 法 (reasoning by example): 假 使 有 人 說 :「 我 國 應 設 立 體 育<br />

部 , 你 看 韓 國 有 體 育 部 , 人 家 體 育 推 展 得 多 好 啊 !」 這 時 我 們 應 考 慮 ,<br />

其 他 體 育 強 國 是 否 皆 有 體 育 部 ? 有 體 育 部 的 國 家 是 否 都 是 體 育 強 國 呢 ?<br />

簡 言 之 , 在 此 法 中 , 應 注 意 對 方 舉 的 例 子 充 不 充 分 , 是 否 為 特 例 。<br />

(2) 在 類 比 推 論 法 (reasoni 聘 byana)ogy): 如 果 有 人 說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br />

的 教 學 方 法 與 眾 不 同 , 卻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流 的 學 府 。 可 見 就 要 和 別 人 不 同 ,<br />

才 能 成 為 第 一 流 的 大 學 , 今 天 我 們 台 灣 的 大 學 和 別 人 不 同 之 處 便 在 有 教<br />

官 …。, 所 以 教 官 怎 可 退 出 校 園 呢 ?」 此 例 中 , 我 們 可 指 出 劍 橋 與 眾 不<br />

同 之 處 是 教 學 方 法 , 這 與 「 有 沒 有 教 官 」 是 不 同 的 比 較 , 所 以 舉 出 劍 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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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例 子 不 能 證 明 什 麼 。 換 言 之 , 在 類 比 推 論 法 中 , 得 注 意 用 作 類 比 的 例<br />

子 和 待 證 的 事 實 , 在 比 較 對 象 與 範 圍 上 是 否 相 同 。<br />

此 外 , 類 比 的 性 質 也 必 須 檢 討 。 舉 例 來 說 , 雞 和 人 的 性 質 不 同 , 因 而 我 們 不 能<br />

以 吃 雞 肉 不 殘 忍 來 證 明 吃 人 肉 也 不 殘 忍 。<br />

(3) 在 因 果 推 論 法 (causal reasoning): 若 是 有 人 說 :「 你 看 台 灣 在 日 據 時 代<br />

治 安 多 好 啊 ! 日 本 人 的 法 律 可 比 現 在 嚴 酷 多 了 , 所 以 就 是 要 刑 罰 重 , 社<br />

會 治 安 才 會 好 ……」 聽 到 此 種 說 法 , 我 們 的 檢 討 , 當 時 的 社 會 風 氣 和 現<br />

在 相 同 嗎 ? 其 他 的 因 素 也 完 全 一 樣 嗎 ? 也 就 是 說 , 要 注 意 果 ( 治 安 ) 是<br />

否 只 可 能 有 一 個 特 定 的 因 ( 法 律 )。<br />

(4) 記 號 推 論 法 (sign reasoning): 假 設 有 人 說 :「 那 人 是 個 賭 徒 , 你 看 , 他<br />

走 進 賭 場 了 ……」 事 實 上 , 那 個 人 也 可 能 是 警 察 !( 他 進 去 抓 賭 )。 所<br />

以 遇 到 此 種 「 看 到 某 現 象 , 即 作 特 定 聯 想 」 的 推 論 法 , 我 們 可 以 想 想 二<br />

者 間 是 否 有 必 然 的 關 聯 。<br />

5.3.3 指 出 對 方 特 殊 的 謬 誤<br />

辯 論 賽 中 , 我 們 也 可 能 發 現 對 方 有 以 下 謬 誤 :<br />

(1) 對 人 不 對 事 (ethos): 如 「 他 又 不 是 學 XX 的 , 所 以 …」, 事 實 上 , 辯 論<br />

時 要 爭 論 的 是 對 方 的 話 有 無 毛 病 , 而 非 對 方 這 個 人 有 無 毛 病 。<br />

(2) 訴 諸 傳 統 (appeal to tradition)、 訴 諸 權 威 (appeal to authority): 丈 夫 對 太<br />

太 說 :「 中 國 一 向 是 男 主 外 、 女 主 內 , 所 以 妳 不 應 出 去 工 作 。」, 某 位<br />

辯 士 說 :「XX 說 過 , 死 刑 是 惡 法 , 所 以 死 刑 應 廢 止 。」 這 種 型 態 的 推 論 ,<br />

謬 誤 在 於 「 中 國 一 向 "…」 和 「XXX 的 話 」 並 不 是 真 理 , 自 然 違 反 了 也 不<br />

一 定 就 是 錯 誤 。<br />

(3) 訴 諸 無 知 (appeal to ignorance): 即 在 正 方 不 能 肯 定 某 事 , 反 方 亦 不 能 否<br />

定 時 , 某 方 逕 行 推 論 :「 因 為 對 方 不 能 肯 定 , 所 以 某 事 是 否 定 的 。」 或<br />

者 「 因 為 對 方 不 能 否 定 , 所 以 某 事 是 肯 定 的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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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在 「 我 國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 以 無 期 徒 刑 代 替 」 的 辯 論 中 , 反 方 若 說 :「 既<br />

然 正 方 不 能 肯 定 死 刑 無 嚇 阻 力 , 所 以 死 刑 有 嚇 阻 力 。」 就 是 訴 諸 無 知 。<br />

(4) 循 環 論 證 (circular argument): 例 如 在 「 墮 胎 應 合 法 化 」 的 辯 論 中 , 反 方<br />

說 道 :「 墮 胎 不 應 合 法 化 , 因 為 墮 胎 是 不 人 道 的 , 為 什 麼 墮 胎 不 人 道 呢 ?<br />

因 為 墮 胎 是 不 合 法 的 。」<br />

(5) 使 用 詭 異 的 定 義 (slanted definitions)<br />

5,3.4 指 出 對 方 整 體 意 見 的 不 一 致<br />

這 種 辯 士 們 自 相 矛 盾 的 現 象 , 在 水 準 以 上 的 對 手 中 並 不 常 見 。 通 常 會 產 生 這 種<br />

情 形 , 多 半 由 於 辯 士 們 沒 有 統 一 的 方 案 。<br />

七 十 七 年 初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的 「 亞 洲 大 專 華 語 辯 論 會 」, 冠 亞 軍 的 題 目 是 「 儒 家<br />

思 想 可 以 抵 禦 西 方 歪 風 」。 正 方 未 界 定 清 楚 「 抵 禦 」 到 底 是 「 消 滅 」 還 是 「 減 弱 」,<br />

反 方 便 整 場 抓 住 不 放 , 佔 了 不 少 便 宜 。<br />

5‧4. 幾 種 特 殊 的 反 駁 方 法<br />

接 下 來 , 我 們 要 介 紹 幾 種 特 殊 的 攻 擊 方 法 。 不 過 , 我 們 得 提 醒 , 適 當 地 使 用 它<br />

們 , 固 然 可 大 幅 增 加 攻 擊 效 果 , 但 是 如 果 基 於 「 好 玩 」 甚 至 「 好 笑 」 的 心 理 , 那 麼<br />

它 們 不 但 會 淪 為 「 低 級 的 招 式 」, 甚 或 會 害 你 輸 掉 比 賽 。<br />

5.4.1 雙 刀 法 (dilemma)<br />

雙 刀 法 也 可 譯 作 兩 難 法 , 是 使 對 方 只 有 兩 條 路 走 , 而 兩 條 路 都 是 死 路 。 這 種 方<br />

法 最 早 起 源 於 西 元 前 五 世 紀 , 雄 辯 家 柯 拉 克 斯 (corax) 向 他 的 學 生 狄 西 亞 斯 (Tisias)<br />

要 學 費 , 而 在 法 庭 上 出 現 的 一 段 辯 論 。<br />

柯 拉 克 斯 說 :「 如 果 狄 西 亞 斯 打 贏 官 司 , 他 就 應 付 我 學 費 , 因 為 那 表 示 我 把 他<br />

教 得 很 好 ; 如 果 他 輸 了 , 那 他 也 該 付 學 費 , 因 為 法 院 會 判 敗 訴 的 人 付 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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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到 「 雙 刀 式 」, 該 怎 麼 辦 呢 ? 我 們 不 妨 參 考 狄 西 亞 斯 的 說 法 。 狄 西 亞 斯 說 :<br />

「 如 果 柯 拉 克 斯 贏 了 , 那 表 示 他 沒 把 我 教 好 , 所 以 我 不 該 付 學 費 ; 如 果 他 輸 了 , 那<br />

我 根 本 就 沒 欠 錢 , 自 然 也 不 必 付 錢 了 。」<br />

狄 西 亞 斯 對 付 雙 刀 式 的 方 法 是 製 造 一 個 相 反 的 雙 刀 式 , 也 可 說 是 「 以 彼 之 道 ,<br />

還 施 彼 身 」(5.4.3), 自 然 效 果 非 凡 。 此 外 , 還 有 兩 種 對 付 雙 刀 式 的 方 法 : 一 是<br />

指 出 「 雙 刀 」 外 的 第 三 種 情 況 ; 另 一 是 說 明 雙 刀 法 中 的 假 設 ( 即 雙 刀 本 身 ) 根 木 不<br />

正 確 。 至 於 使 用 雙 刀 法 會 逼 死 對 方 還 是 害 到 自 己 , 那 就 要 看 雙 方 的 功 力 誰 高 了 。<br />

5.4.2 消 去 法 (residue)<br />

消 去 法 是 將 某 件 事 的 解 決 方 法 或 可 能 情 況 , 整 理 成 幾 個 種 類 , 再 逐 一 消 去 除 了<br />

對 你 最 有 利 的 一 種 以 外 的 所 有 選 擇 。<br />

國 內 的 辯 論 賽 中 , 辯 士 們 也 經 常 使 用 這 種 方 法 。 舉 例 來 說 , 在 「 強 姦 應 採 非 告<br />

訴 乃 論 」 這 個 題 目 , 正 反 其 中 一 方 常 把 被 害 人 分 為 「 一 定 告 、 一 定 不 告 、 猶 豫 其 中 」<br />

等 三 類 , 然 後 再 指 出 對 其 中 一 、 二 類 , 雙 方 的 保 護 都 差 不 多 , 因 此 討 論 重 點 只 在 第<br />

三 類 , 這 類 又 是 他 們 那 方 提 供 的 保 護 較 好 , 所 以 正 確 的 政 策 是 採 取 他 們 的 方 案 。<br />

對 付 消 去 法 , 可 從 兩 方 面 著 手 , 一 是 指 出 對 方 並 沒 有 將 所 有 可 能 的 情 況 列 入 考<br />

慮 , 並 說 明 遺 漏 的 情 況 ; 另 一 是 , 指 出 對 方 留 下 的 選 擇 ( 即 未 被 消 去 的 一 種 ), 並<br />

非 如 對 方 所 說 , 對 他 們 較 為 有 利 。<br />

5.4.3 以 彼 之 道 、 還 施 彼 身 (turning the table)<br />

當 對 方 使 用 的 證 據 或 圖 表 , 恰 好 可 以 用 來 支 持 你 的 論 點 時 , 你 便 可 以 「 以 彼 之<br />

道 、 還 施 彼 身 」 了 。<br />

這 種 方 法 的 實 例 , 除 了 前 述 狄 西 亞 斯 的 說 詞 外 , 辯 論 賽 中 也 偶 然 可 發 現 一 些 。<br />

最 近 電 視 上 有 場 辯 論 會 , 題 目 是 「 目 前 政 府 應 經 援 大 陸 」。 擔 任 反 方 的 先 生 說 :「 台<br />

灣 的 政 治 空 間 狹 小 , 沒 有 迴 旋 的 餘 地 , 制 定 政 策 必 須 格 外 小 心 ……」, 擔 任 正 方 的<br />

先 生 一 聽 , 抓 住 「 台 灣 的 政 冶 空 間 狹 小 」 這 句 話 , 反 駁 說 :「 是 啊 ! 就 是 空 間 狹 小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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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要 開 展 嘛 ! 經 援 大 陸 就 是 開 展 政 治 空 間 ……」, 正 方 這 位 先 生 使 用 的 就 是 「 以 彼<br />

之 道 、 還 施 彼 身 」。<br />

使 用 這 種 方 法 , 必 須 注 意 對 方 如 果 段 數 高 , 可 能 會 再 「 還 回 來 」, 所 以 一 定 得<br />

確 定 對 方 的 證 據 的 確 可 支 持 自 己 的 意 見 。 當 然 一 旦 遇 到 這 種 機 會 , 也 千 萬 不 要 放 過 ,<br />

畢 竟 這 是 可 遇 不 可 求 的 。<br />

5.4.4 導 入 荒 謬 (reducing to absurdity)<br />

在 「 我 國 應 廢 除 死 刑 」 的 辯 論 中 , 反 方 常 喜 歡 把 保 留 死 刑 講 成 「 備 而 不 用 」。<br />

意 思 是 , 雖 然 我 們 不 一 定 要 用 死 刑 , 但 把 它 留 在 刑 法 中 , 卻 有 嚇 阻 的 作 用 , 而 且 當<br />

遇 到 「 沒 有 教 育 可 能 」 的 罪 犯 , 就 可 使 用 死 刑 , 以 絕 後 患 。<br />

這 種 講 法 卻 在 前 年 ( 七 十 五 ) 的 北 區 大 專 盃 中 惹 來 了 困 擾 。<br />

原 來 某 隊 在 反 方 提 出 上 述 說 法 時 , 使 用 了 「 導 入 荒 謬 」 的 方 法 , 他 們 說 :「 既<br />

然 把 死 刑 備 而 不 用 有 這 麼 大 的 好 處 , 我 們 為 什 麼 只 在 少 數 法 條 設 有 死 刑 昵 ? 何 不 乾<br />

脆 把 所 有 的 犯 罪 都 加 上 死 刑 來 「 備 而 不 用 」 呢 ? 比 方 竊 盜 犯 罪 就 很 猖 獗 啊 , 而 且 多<br />

數 竊 賊 都 是 慣 竊 , 不 也 沒 有 「 教 育 可 能 性 」 嗎 ? 所 以 照 對 方 的 說 法 , 我 們 就 得 在 所<br />

有 法 條 都 「 備 」 上 死 刑 了 ,……」。<br />

像 這 種 把 對 方 原 有 意 思 擴 張 , 以 致 變 成 不 合 理 的 方 法 , 就 叫 做 「 導 入 荒 謬 」。<br />

導 入 荒 謬 雖 然 很 容 易 讓 人 感 到 講 者 在 「 詭 辯 」, 要 反 駁 卻 也 不 是 易 事 , 所 以 廣 受 一<br />

般 辯 士 歡 迎 , 在 比 賽 中 使 用 得 非 常 普 遍 。<br />

對 付 「 導 入 荒 謬 」, 可 以 考 慮 下 列 兩 個 方 法 :<br />

(1) 指 出 被 導 入 荒 謬 所 產 生 的 原 則 , 和 己 方 原 本 主 張 的 原 則 是 不 同 的 。<br />

如 上 述 「 備 而 不 用 」 的 例 子 中 , 反 方 實 際 上 所 主 張 的 , 是 在 符 合 「 罪 刑 相 當 原<br />

則 」( 重 罪 重 罰 , 輕 罪 輕 罰 ) 的 條 件 下 , 應 將 死 刑 備 而 不 用 , 而 非 如 正 方 所 擴 張 的<br />

原 則 , 反 方 可 指 出 此 點 。<br />

(2) 第 二 個 方 法 , 為 便 於 說 明 , 我 們 在 此 再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 在 「 安 樂 死 應 合<br />

法 化 」 一 題 中 , 正 方 常 說 :「 為 解 除 病 患 的 痛 苦 , 醫 生 應 有 權 為 病 患 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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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安 樂 死 的 手 術 。」 反 方 這 時 可 能 會 說 ;「 解 除 痛 苦 就 可 施 行 安 樂 死 呀 ?<br />

那 牙 痛 感 冒 、 鼻 塞 的 病 人 也 痛 苦 呀 ! 可 以 為 他 們 施 行 安 樂 死 嗎 ?」<br />

對 付 這 一 型 的 導 入 荒 謬 , 正 方 可 以 反 駁 說 :「『 解 除 痛 苦 』 的 原 則 雖 然 反 方 沒<br />

說 錯 , 但 在 程 度 上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條 件 與 標 準 ,……」 簡 言 之 , 第 二 個 方 法 就 是 「 指<br />

陳 反 方 導 入 荒 謬 的 原 則 雖 然 沒 錯 , 但 在 適 用 對 象 的 量 和 質 上 卻 不 恰 當 」。<br />

5‧5. 重 建 方 案 的 考 慮 原 則<br />

上 述 各 節 主 要 站 在 「 攻 擊 」 的 觀 點 來 看 反 駁 。 從 「 防 禦 」 面 而 言 , 反 駁 的 最 高<br />

指 導 原 則 自 然 是 儘 可 能 地 重 建 己 方 方 案 , 以 將 損 害 減 至 最 小 。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 你 應<br />

該 考 慮 下 列 幾 點 :<br />

(1) 對 方 那 些 攻 擊 對 我 方 造 成 了 重 創 ?<br />

(2) 攻 擊 的 各 點 , 能 否 歸 為 一 類 或 數 類 加 以 重 建 ?<br />

(3) 如 何 回 應 對 方 的 攻 擊 , 才 不 致 和 方 案 的 架 構 脫 節 ?<br />

(4) 如 何 回 應 對 方 的 特 殊 反 駁 方 法 ( 參 5.4)? 無 法 回 應 時 , 如 何 減 低 損 害 ?<br />

此 外 , 攻 擊 對 方 方 案 固 然 切 忌 「 貪 小 失 大 」, 重 建 己 方 方 案 也 同 樣 得 有 選 擇 ,<br />

一 些 小 地 方 被 對 方 佔 了 口 角 上 的 便 宜 , 便 無 須 刻 意 「 回 應 」, 否 則 你 的 時 間 將 不 敷<br />

使 用 。<br />

關 於 建 構 、 攻 擊 、 重 建 方 案 的 整 體 過 程 , 與 各 辯 士 間 的 職 責 分 配 , 請 讀 者 閱 讀<br />

第 10 章 「 辯 士 職 責 」。 本 章 的 主 旨 在 介 紹 反 駁 的 原 則 與 觀 念 , 希 望 讀 者 勤 加 練 習 、<br />

體 驗 , 而 將 這 些 原 則 與 方 法 應 用 到 實 際 的 比 賽 中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請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 將 某 場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的 駁 論 錄 音 , 在 課 堂<br />

上 播 放 兩 次 。 試 試 看 能 不 能 聽 出 裡 面 的 反 駁 技 巧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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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 能 不 能 舉 出 生 活 中 的 貴 例 , 來 說 明 推 論 中 的 謬 誤 ? 把 它 寫 下<br />

來 , 交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3. 你 能 不 能 舉 出 生 活 中 的 貴 例 , 來 說 明 「 特 殊 的 謬 誤 」? 用 演 講 的<br />

方 式 上 台 告 訴 你 的 老 師 和 同 學 。<br />

4. 你 能 不 能 舉 出 生 活 中 的 貴 例 , 來 說 明 「 特 殊 的 反 駁 方 式 」? 把 它<br />

寫 下 來 , 交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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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辯 論 制 度 : 西 方 「 歪 」 風 不 敵 儒 家 思<br />

想 ?<br />

為 了 充 分 達 成 各 種 教 育 目 的 , 校 園 辯 論 中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比 賽 規 則 與 程 序 。 這 些<br />

規 則 和 程 序 , 通 常 我 們 合 稱 為 「 辯 論 制 度 」(debate formats)。<br />

一 個 好 的 制 度 固 然 可 以 達 成 良 好 的 教 育 目 標 , 然 而 一 個 設 計 失 敗 的 制 度 , 不 但<br />

不 能 達 到 教 育 目 的 , 還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br />

我 們 知 道 , 辯 論 這 位 「 德 先 生 」 和 民 主 那 位 「 德 先 生 」 一 樣 , 都 來 自 歐 美 先 進<br />

國 家 。 中 國 雖 有 日 常 辯 論 , 但 有 規 則 及 一 定 程 序 的 debate, 則 完 完 全 全 來 自 西 方 。<br />

這 些 來 自 西 方 的 辯 論 制 度 , 到 了 中 國 , 不 約 而 同 地 都 遭 到 大 幅 修 改 的 命 運 。 除<br />

了 「 國 情 」 不 同 以 外 , 我 們 實 在 無 法 找 到 造 成 這 種 現 象 的 其 它 原 因 。<br />

西 方 「 歪 」 風 似 乎 在 「 儒 家 思 想 」 的 強 大 壓 力 下 也 不 得 不 低 頭 了 。<br />

本 章 中 , 作 者 共 將 介 紹 五 種 型 態 的 辯 論 制 度 , 其 中 有 的 在 傳 入 中 國 後 被 改 得 面<br />

目 全 非 , 有 的 則 尚 未 傳 入 中 國 。 我 們 介 紹 這 些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制 度<br />

的 優 點 , 並 改 正 一 些 自 作 聰 明 的 修 正 。 畢 竟 , 人 家 的 民 主 推 行 了 數 百 年 , 比 起 他 們 ,<br />

我 們 不 過 是 新 生 兒 罷 了 。<br />

6‧1. 牛 津 標 準 式<br />

牛 津 標 準 式 (Oxford Standard Format) 是 美 國 大 學 辯 論 界 ,1940 年 代 到 1970 年 代 中<br />

期 的 主 流 制 度 。 雖 然 今 天 它 已 不 被 正 式 的 錦 標 賽 採 用 , 卻 仍 被 廣 泛 地 運 用 於 辯 論 學<br />

的 基 礎 教 學 , 及 專 門 由 新 手 參 加 的 錦 標 賽 裹 。<br />

牛 津 標 準 式 的 程 式 如 下 :<br />

(1) 正 方 一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2) 反 方 一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3) 正 方 二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4) 反 方 二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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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反 方 一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6) 正 方 一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7) 反 方 二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8) 正 方 二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牛 津 標 準 式 大 約 在 民 國 初 年 傳 入 我 國 大 陸 。 在 民 國 十 年 費 培 傑 先 生 翻 譯 的 「 辯<br />

論 術 之 實 習 與 學 理 」 一 書 中 , 就 已 經 可 以 見 到 關 於 牛 津 標 準 式 的 介 紹 。<br />

其 後 , 由 於 譯 名 的 以 訛 傳 訛 ( 如 「 駁 論 」→「 覆 辯 」→「 助 辯 」), 以 及 後 人<br />

的 任 意 修 改 , 牛 津 標 準 式 竟 然 演 變 成 民 國 63 年 以 前 通 行 於 台 灣 的 「 中 國 傳 統 式 」。<br />

「 中 國 傳 統 式 」, 在 民 國 63 年 「 慶 祝 青 年 節 北 區 大 專 院 校 辯 論 比 賽 」 以 前 , 是<br />

我 國 大 專 辯 論 界 的 主 流 制 度 , 其 程 序 如 下 :<br />

(1) 正 方 主 辯 發 言 ──── 五 分 鐘 或 六 分 鐘<br />

(2) 反 方 主 辯 發 言 ──── 五 分 鐘 或 六 分 鐘<br />

(3) 正 方 第 一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4) 反 方 第 一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5) 正 方 第 二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6) 反 方 第 二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7) 正 方 第 三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8) 反 方 第 三 助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 或 四 分 鐘<br />

(9) 反 方 結 辯 發 言 ──── 五 分 鐘 或 六 分 鐘<br />

(10) 正 方 結 辯 發 言 ──── 五 分 鐘 或 六 分 鐘<br />

中 國 傳 統 式 至 少 在 以 下 三 點 , 是 作 了 不 智 的 修 正 :<br />

(1) 把 原 本 由 同 一 辯 士 擔 任 的 申 論 、 駁 論 分 開 , 使 「 主 辯 成 為 閒 差 、 助 辯 成<br />

為 副 職 」。<br />

(2) 誤 解 駁 論 的 意 義 , 駁 論 ( 助 辯 ) 應 用 來 反 駁 , 而 非 幫 助 主 辯 完 成 「 初 步<br />

成 立 方 案 」。( 見 第 10 章 )<br />

(3) 改 了 制 度 , 卻 沒 改 評 分 單 , 造 成 主 辯 、 助 辯 、 結 辯 職 責 不 同 , 評 分 標 準<br />

卻 一 樣 的 情 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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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質 詢 式<br />

質 詢 式 (Cross 一 examination, 就 是 國 內 慣 稱 的 「 奧 瑞 岡 式 」) 在 1974 至 1976 年 間 ,<br />

取 代 了 牛 津 標 準 式 , 成 為 美 國 大 學 辯 論 界 至 今 仍 然 通 行 的 制 度 。 其 程 序 如 下 :<br />

(1) 正 方 一 辯 申 論 ────── 八 ( 十 ) 分 鐘<br />

(2) 反 方 二 辯 質 詢 正 方 一 辯 ── 三 分 鐘<br />

(3) 反 方 一 辯 申 論 ────── 八 ( 十 ) 分 鐘<br />

(4) 正 方 一 辯 質 詢 反 方 一 辯 ── 三 分 鐘<br />

(5) 正 方 二 辯 申 論 ────── 八 ( 十 ) 分 鐘<br />

(6) 反 方 一 辯 質 詢 正 方 二 辯 ── 三 分 鐘<br />

(7) 反 方 二 辯 申 論 ────── 八 ( 十 ) 分 鐘<br />

(8) 正 方 二 辯 質 詢 反 方 二 辯 ── 三 分 鐘<br />

(9) 反 方 一 辯 駁 論 ────── 四 ( 五 ) 分 鐘<br />

(10) 正 方 一 辯 駁 論 ────── 四 ( 五 ) 分 鐘<br />

(11) 反 方 二 辯 駁 論 ────── 四 ( 五 ) 分 鐘<br />

(12) 正 方 二 辯 駁 論 ────── 四 ( 五 ) 分 鐘<br />

質 詢 式 四 位 辯 士 的 質 詢 關 係 可 由 圖 6-1 中 看 出 。<br />

圖 6-1<br />

質 詢 式 辯 論 質 詢 關 係 圖<br />

正 一<br />

正 一 質 詢 反 一<br />

反 一<br />

反 一 質 詢 正 二<br />

反 二 質 詢 正 一<br />

正 二<br />

正 二 質 詢 反 二<br />

反 二<br />

52


民 國 63 年 (1974),「 奧 瑞 岡 式 」( 質 詢 式 ) 也 取 代 中 國 傳 統 式 , 成 為 台 灣 校<br />

園 辯 論 的 主 流 制 度 。 奇 怪 的 是 , 傳 入 台 灣 的 「 奧 瑞 岡 」 和 美 國 正 統 的 奧 瑞 岡 式 , 除<br />

了 名 稱 相 同 , 其 他 都 形 似 而 神 非 。<br />

「 台 灣 奧 瑞 岡 」 式 的 程 序 如 下 :<br />

(1) 正 方 一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2) 反 方 二 辯 質 詢 正 方 一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3) 反 方 一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4) 正 方 三 辯 質 詢 反 方 一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5) 正 方 二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6) 反 方 三 辯 質 詢 正 方 二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7) 反 方 二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8) 正 方 一 辯 質 詢 反 方 二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9) 反 方 三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10) 反 方 一 辯 質 詢 正 方 三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11) 反 方 三 辯 申 論 ────── 三 分 鐘<br />

(12) 正 方 二 辯 質 詢 反 方 三 辯 ── 三 ( 五 ) 分 鐘<br />

(13) 抽 籤 決 定 結 辯 先 後 ( 亦 有 規 定 由 反 方 先 行 結 辯 者 )<br />

(14) 正 ( 反 ) 方 結 辯 ───── 三 分 鐘<br />

(15) 反 ( 正 ) 方 結 辯 ───── 三 分 鐘<br />

圖 6-2<br />

台 灣 奧 瑞 岡 質 詢 關 係 圖<br />

正 一<br />

反 一<br />

正 二<br />

反 二<br />

正 三<br />

反 三<br />

53


這 種 「 台 灣 奧 瑞 岡 」 對 美 國 的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作 了 大 幅 修 正 , 以 致 產 生 下 列 缺 點 :<br />

(1) 申 論 時 間 大 幅 縮 短 ( 在 美 國 申 論 多 為 8 或 10 分 鐘 , 甚 至 20 分 鐘 ), 導 致 正<br />

一 申 根 本 無 法 提 出 「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 其 後 的 辯 論 自 然 成 為 無 意 義 、 無<br />

目 標 的 爭 吵 ( 參 第 10 章 )。<br />

此 項 修 正 也 造 成 了 辯 論 深 度 的 降 低 , 因 為 三 分 鐘 的 申 論 根 本 不 可 能 作 完 整 的 推<br />

論 、 舉 證 , 辯 論 賽 自 然 由 「 學 術 性 」 轉 為 「 娛 樂 性 」。<br />

(2) 取 消 抗 議 制 , 使 得 主 席 成 為 「 報 幕 員 」, 辯 論 秩 序 隨 之 大 亂 。 正 統 奧 瑞<br />

岡 式 中 , 主 席 對 質 詢 、 答 辯 的 違 規 行 為 有 裁 決 權 ( 詳 細 說 明 參 閱 12 章 ),<br />

傳 入 台 灣 後 , 因 諸 「 先 進 」 的 認 識 不 清 , 刪 除 此 項 制 度 , 以 致 於 質 詢 階<br />

段 常 成 為 「 比 嗓 門 時 間 」, 質 詢 者 拼 命 評 論 、 答 辯 者 不 斷 搶 答 , 辯 論 賽<br />

成 為 不 折 不 扣 的 大 鬧 劇 。<br />

(3) 去 除 「 駁 論 」, 增 加 「 結 論 」。 前 者 導 致 雙 方 沒 有 一 段 專 供 反 駁 與 回 應<br />

的 時 間 , 降 低 了 充 分 交 鋒 的 可 能 。 後 者 則 因 「 結 論 」 在 辯 論 中 實 際 意 義<br />

不 大 ( 聽 過 雙 方 的 陳 述 後 , 裁 判 和 觀 眾 自 己 會 作 「 結 論 」, 沒 有 必 要 特<br />

別 設 一 段 時 間 讓 雙 方 把 申 論 、 質 詢 的 話 再 說 一 遍 ), 通 常 成 為 裁 判 的 「 算<br />

分 數 時 間 」。<br />

(4) 改 變 評 判 方 式 ( 詳 情 及 缺 失 請 閱 讀 第 9 章 ), 加 深 裁 判 判 決 欠 缺 公 信 的 問<br />

題 。<br />

(5) 多 數 比 賽 ,「 結 論 」 以 抽 籤 決 定 先 後 , 剝 奪 了 正 方 的 「 最 後 陳 述 權 」。<br />

6‧3. 林 道 式<br />

林 道 式 (Lincoln-Douglas) 簡 單 地 說 , 就 是 一 種 一 對 一 的 辯 論 。 實 際 上 , 當 初<br />

林 肯 與 道 格 拉 斯 , 並 非 採 用 此 種 方 式 辯 論 , 稱 作 「 林 道 式 」 只 是 要 紀 念 這 兩 位 , 首<br />

開 一 對 一 辯 論 先 河 的 偉 人 。<br />

林 道 式 的 基 本 程 序 為 :<br />

(1) 正 方 申 論 ───── 六 分 鐘<br />

(2) 反 方 質 詢 正 方 ─── 三 分 鐘<br />

54


(3) 反 方 申 論 ───── 七 分 鐘<br />

(4) 正 方 質 詢 反 方 ─── 三 分 鐘<br />

(5) 正 方 駁 論 ───── 四 分 鐘<br />

(6) 反 方 駁 論 ───── 六 分 鐘<br />

(7) 正 方 駁 論 ───── 三 分 鐘<br />

林 道 式 尚 未 為 我 國 辯 論 界 採 用 , 不 過 由 於 近 年 校 園 民 主 活 動 日 漸 興 盛 , 林 道 式<br />

被 普 遍 採 用 該 是 遲 早 的 事 。<br />

6‧4. 直 接 交 鋒 式<br />

直 接 交 鋒 式 (Direct-Clash) 中 ,「 論 點 」 與 「 裁 判 」 都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 此 種<br />

制 度 是 派 傑 特 (E. H. Paget) 教 授 在 1937 年 提 出 , 程 序 如 下 :<br />

(1) 定 義 與 分 析 階 段<br />

1、 正 方 一 辯 下 定 義 , 說 明 大 致 立 場 , 並 界 定 出 考 慮 使 用 的 論 點 。─<br />

─── 五 分 鐘<br />

2、 反 方 一 辯 接 受 或 駁 斥 正 方 定 義 , 說 明 大 致 立 場 , 並 表 明 接 受 正 方<br />

那 些 論 點 而 反 對 其 餘 論 點 。 此 時 , 反 方 方 可 補 充 新 論 點 。 如 反 方<br />

欲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 則 須 將 相 抗 計 畫 視 為 一 新 論 點 提 出 。<br />

3、 裁 判 於 此 時 排 定 雙 方 在 每 一 回 合 中 , 可 提 出 交 鋒 的 論 點 。<br />

(2) 第 一 回 合<br />

1、 正 方 二 辯 提 出 論 點 , 並 說 明 理 由 。──── 四 分 鐘<br />

2、 反 方 二 辯 反 駁 正 二 的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3、 正 方 一 辯 重 建 正 二 的 論 證 。─────── 三 分 鐘<br />

4、 反 方 一 辯 作 終 結 反 駁 。───────── 三 分 鐘<br />

5、 回 合 結 束 時 , 裁 判 立 刻 裁 定 勝 負 , 並 宣 布 結 果 。<br />

(3) 第 二 回 合<br />

1、 反 方 二 辯 提 出 論 點 , 並 說 明 理 由 。──── 四 分 鐘<br />

2、 正 二 反 駁 。────────────── 三 分 鐘<br />

55


3、 反 一 重 建 。────────────── 三 分 鐘<br />

4、 正 一 終 結 反 駁 。──────────── 三 分 鐘<br />

5、 裁 判 裁 定 並 宣 布 結 果 。<br />

(4) 第 三 回 合<br />

用 與 前 二 回 合 相 同 的 方 式 , 依 正 一 、 反 一 。 正 二 、 反 二 的 次 序 進 行 。 結 束 時 ,<br />

裁 判 裁 定 並 宣 布 結 果 。<br />

(5) 第 四 回 合<br />

用 與 前 三 回 合 相 同 的 方 式 , 依 反 一 、 正 一 。 反 二 、 正 二 的 次 序 進 行 。 結 束 時 ,<br />

裁 判 裁 定 並 宣 布 結 果 。<br />

(6) 第 五 回 合<br />

和 以 上 均 同 , 依 正 二 。 反 二 、 正 一 、 反 一 的 次 序 進 行 。<br />

注 意 事 項 :<br />

(1) 各 回 合 的 討 論 均 應 集 中 在 論 點 上 , 不 必 考 慮 方 案 。<br />

(2) 任 何 一 方 先 贏 得 三 回 合 , 比 賽 即 告 結 束 。<br />

(3) 此 種 辯 論 多 半 運 用 在 訓 練 賽 , 目 的 在 訓 練 辯 士 的 反 駁 能 力 。<br />

6‧5. 插 問 式<br />

插 問 式 (Heckling), 是 一 種 源 自 立 法 辯 論 的 制 度 , 特 色 在 於 允 許 辯 士 插 問 問 題 。<br />

其 程 序 為 :<br />

(1) 正 方 一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反 方 一 辯 插 問<br />

(2) 反 方 一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正 方 二 辯 插 問<br />

(3) 正 方 二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反 方 二 辯 插 問<br />

(4) 反 方 二 辯 申 論 ─── 十 分 鐘<br />

正 方 一 辯 插 問<br />

56


(5) 反 方 一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正 方 一 辯 插 問<br />

(6) 正 方 一 辯 駁 問 ─── 五 分 鐘<br />

反 方 二 辯 插 問<br />

(7) 反 方 二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正 方 二 辯 插 問<br />

(8) 正 方 二 辯 駁 論 ─── 五 分 鐘<br />

反 方 一 辯 插 問<br />

注 意 事 項 :<br />

(1) 辯 士 在 插 問 時 , 必 須 起 立 , 並 說 「 對 方 辯 友 , 請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 此 時<br />

正 在 發 言 的 辯 士 應 停 止 發 言 , 並 說 「 好 的 !」。<br />

(2) 插 問 的 問 題 必 須 簡 短 , 且 與 發 言 者 的 發 言 內 容 有 關 。<br />

(3) 申 論 的 第 三 至 第 八 分 鐘 間 , 可 插 問 四 次 ; 駁 論 的 第 一 至 第 四 分 鐘 間 , 可<br />

插 問 兩 次 。 計 時 台 可 準 備 「 插 問 時 間 」、「 開 始 」、「 結 束 」 等 告 示 牌<br />

告 知 發 言 者 與 插 問 人 。<br />

(4) 「 插 問 」 的 性 質 和 奧 瑞 岡 式 的 質 詢 相 同 , 只 是 用 作 導 引 及 蒐 集 資 料 , 插<br />

問 人 若 要 引 申 , 必 須 在 稍 後 的 申 論 或 駁 論 中 進 行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在 課 堂 上 討 論 「 牛 津 標 準 式 」 與 「 中 國 傳 統 式 」 的 優 劣 。<br />

2. 「 正 統 奧 瑞 岡 」 與 「 台 涄 奧 瑞 岡 」 有 何 不 同 ? 你 覺 得 那 種 較 好 ?<br />

寫 下 理 由 交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3. 用 本 章 介 紹 的 每 一 種 制 度 辯 論 一 次 。<br />

4. 參 閱 本 書 附 錄 5、6 關 於 「 台 大 國 會 式 」 的 資 料 , 並 運 用 在 本 章 所<br />

學 的 知 識 , 和 同 學 討 論 這 種 制 度 的 優 缺 點 。<br />

57


第 七 章 新 加 坡 式 : 從 辯 論 理 論 評 兩 岸 學 生 舌<br />

戰<br />

近 年 來 , 國 內 仿 自 英 美 大 學 的 校 園 辯 論 (academic debate), 有 愈 來 愈 盛 的 趨 勢 。<br />

不 僅 各 校 都 成 立 了 如 辯 論 社 (debate squad) 一 類 的 相 關 社 團 ; 光 就 大 學 計 算 , 每 年<br />

便 舉 辦 了 上 百 場 的 正 式 辯 論 競 賽 。 但 是 , 從 未 有 任 何 一 場 競 賽 , 像 今 ( 民 77) 年 四<br />

月 十 一 日 台 灣 大 學 與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在 「 亞 洲 大 專 華 語 辯 論 賽 」 的 對 壘 一 樣 , 受 到 社<br />

會 大 眾 廣 泛 地 注 意 與 關 切 。<br />

鑒 於 傳 播 媒 介 的 報 導 多 半 偏 重 在 「 兩 岸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 等 形 式 意 義 層 面 , 未 能<br />

解 開 大 眾 對 「 台 大 為 什 麼 輸 了 ?」 的 疑 惑 , 我 們 將 以 西 方 的 辯 論 理 論 , 分 析 台 大 落<br />

敗 的 原 因 , 並 探 討 「 新 加 坡 式 」 這 種 特 別 的 辯 論 制 度 。<br />

7‧1. 儒 家 思 想 ? 西 方 歪 風 ?<br />

欣 賞 整 場 比 賽 後 , 可 以 發 現 , 雙 方 並 未 真 正 交 鋒 , 幾 乎 是 各 說 各 話 。 造 成 這 種<br />

結 果 的 主 因 , 是 辯 題 的 失 當 。 這 場 比 賽 的 題 目 訂 為 「 儒 家 思 想 可 以 抵 禦 西 方 歪 風 」,<br />

構 成 了 這 個 題 目 的 四 個 語 詞 , 均 屬 語 意 學 (Semantics) 中 所 說 的 歧 義 (ambiguity) 與<br />

含 混 (Vagueness)。「 儒 家 思 想 」 一 詞 , 台 大 代 表 隊 自 始 至 終 均 未 明 確 界 定 , 從 其<br />

引 述 的 佐 證 看 來 , 似 乎 想 當 然 耳 地 視 孔 孟 學 說 為 「 儒 家 思 想 」 指 謂 的 內 涵 ; 然 而 復<br />

旦 代 表 隊 眼 中 的 「 儒 家 思 想 」 卻 還 包 括 「 新 儒 學 」, 以 及 台 大 代 表 隊 忽 略 掉 的 ,「 隱<br />

晦 的 」 不 好 的 部 分 孔 孟 思 想 , 差 距 很 大 。「 抵 禦 」, 台 大 代 表 也 未 明 確 界 定 , 使 復<br />

旦 逮 住 機 會 , 一 再 質 疑 台 大 「 抵 禦 」 的 判 斷 標 準 (criterion), 在 程 度 上 是 「 減 弱 」<br />

西 方 歪 風 呢 ? 還 是 消 滅 它 呢 ?「 西 方 歪 風 」, 台 大 代 表 舉 出 了 「 養 老 院 破 壞 家 庭 倫<br />

理 」、「 企 業 競 爭 講 求 功 利 」 及 「 愛 滋 病 蔓 延 」 等 例 說 明 ; 復 旦 代 表 則 把 「 菸 癮 」<br />

也 說 成 是 「 西 方 歪 風 」。 由 於 題 目 設 計 失 當 , 賽 前 又 未 能 事 先 協 調 , 造 成 雙 方 雖 使<br />

用 相 同 語 詞 , 指 稱 的 客 體 卻 大 相 逕 庭 , 自 然 難 有 交 點 。<br />

58


雖 然 題 目 大 有 問 題 , 但 若 台 大 能 把 握 定 義 的 先 機 , 並 不 至 於 造 成 這 種 結 果 。 在<br />

辯 論 賽 的 約 定 俗 成 (conventions) 中 , 正 方 有 「 定 義 權 」, 台 大 錯 失 此 一 先 機 , 替 復<br />

旦 代 表 隊 大 開 攻 擊 的 方 便 之 門 。 在 英 美 , 判 定 辯 論 勝 負 的 三 大 典 範 中 , 有 兩 項 --<br />

假 設 典 範 與 政 策 典 範 --, 都 是 以 正 方 能 否 證 明 辯 題 的 假 設 為 真 或 辯 題 較 優 為 標<br />

準 。「 西 方 歪 風 」 範 圍 廣 泛 ,「 儒 家 思 想 」 又 混 淆 不 清 , 台 大 欲 證 明 「 儒 家 思 想 可<br />

以 抵 禦 西 方 歪 風 」 的 假 設 為 真 , 自 然 困 難 重 重 。<br />

另 外 ,「 可 以 」 一 詞 也 是 歧 義 。「 可 以 」 在 本 辯 題 申 至 少 有 兩 個 意 義 , 一 是 「 儒<br />

家 思 想 『 現 在 已 經 可 以 』 抵 禦 西 方 歪 風 」; 二 是 「 儒 家 思 想 『 以 後 可 以 』 抵 禦 西 方<br />

歪 風 」。 前 者 使 本 辯 題 成 為 辯 論 理 論 所 說 的 事 實 命 題 (proposition of fact); 後 者 則 是<br />

價 值 命 題 (proposition of value), 二 者 皆 與 辯 論 理 論 通 說 及 國 內 比 賽 採 行 的 政 策 命 題<br />

(proposition of policy) 不 同 。 事 實 命 題 是 在 討 論 某 件 事 是 不 是 真 的 , 一 如 法 庭 辯 論 ,<br />

特 重 舉 例 實 證 ; 價 值 命 題 是 在 討 論 某 件 事 是 否 較 好 , 一 如 先 驗 的 學 術 辯 證 , 必 須 對<br />

辯 題 的 背 景 知 識 有 通 盤 、 深 入 了 解 ; 而 政 策 命 題 則 是 有 關 某 件 事 該 不 該 做 , 類 似 國<br />

會 辯 論 , 比 較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際 的 結 合 。 因 為 事 實 命 題 無 法 滿 足 訓 練 學 生 推 論<br />

(reasoning) 能 力 的 要 求 , 價 值 命 題 又 太 難 , 世 界 各 大 學 的 辯 論 活 動 , 都 是 以 政 策<br />

命 顥 為 主 。 這 次 的 「 華 語 辯 論 會 」 不 但 違 反 這 項 原 則 , 甚 至 連 辯 題 到 底 是 事 實 還 是<br />

價 值 都 末 界 定 清 楚 。<br />

這 一 疏 失 是 雙 方 方 案 (cases) 南 轅 北 轍 的 主 因 。 復 旦 代 表 隊 選 擇 了 「 可 以 」 的<br />

第 一 義 , 不 斷 舉 出 歷 史 上 的 實 例 , 說 明 「 事 實 上 不 可 以 」( 如 孔 子 任 魯 大 司 寇 時 ,<br />

魯 君 仍 沈 迷 女 色 , 三 日 不 朝 ), 並 要 求 台 大 也 舉 例 , 復 旦 結 辯 李 光 斗 說 :「 請 對 方<br />

舉 個 實 例 告 訴 我 們 , 那 怕 只 有 一 個 !」 台 大 舉 不 出 來 , 因 為 他 們 選 擇 了 「 可 以 」 的<br />

第 二 義 , 認 為 「 以 後 可 以 」, 這 種 立 場 是 先 驗 的 , 而 且 需 要 對 儒 家 思 想 通 盤 深 入 了<br />

解 。 一 方 面 舉 不 出 「 事 實 上 可 以 」 的 實 例 , 二 方 面 又 無 法 將 理 論 說 明 清 楚 , 使 台 大<br />

茌 比 賽 中 陣 腳 大 亂 。<br />

59


7‧2. 溫 文 儒 雅 ? 咄 咄 逼 人<br />

評 審 團 代 表 謝 雪 華 , 在 講 評 時 說 :「 台 大 理 論 多 , 例 子 少 。」 對 台 大 而 言 相 當<br />

不 公 平 。 揣 摩 主 辦 單 位 設 計 此 一 辯 題 的 原 意 , 應 該 是 「 儒 家 思 想 能 否 挽 救 現 在 受 到<br />

西 方 歪 風 侵 襲 的 東 方 社 會 」, 台 大 選 擇 的 是 較 為 合 理 的 立 場 。 不 料 主 辦 單 位 末 發 現<br />

自 己 的 疏 失 , 反 而 使 裁 判 誤 認 台 大 立 論 不 當 。<br />

由 於 立 場 迥 異 , 雙 方 反 駁 與 重 建 的 攻 防 戰 不 多 , 不 過 , 比 較 兩 隊 的 表 現 , 正 方<br />

台 大 因 陣 腳 不 穩 , 幾 乎 沒 有 攻 擊 , 全 在 防 禦 。 而 復 旦 則 站 穩 立 場 , 一 再 攻 擊 台 大 在<br />

立 場 上 、 字 詞 定 義 上 的 疏 漏 。3 月 31 日 的 < 聯 合 晚 報 > 報 導 : 台 大 代 表 隊 的 準 備 工 作 ,<br />

以 「 重 視 語 調 、 儀 態 的 修 正 , 務 求 具 備 演 講 者 風 範 」 為 方 針 ; 復 旦 代 表 則 著 重 「 答<br />

辯 及 反 駁 對 方 論 點 方 式 」 的 訓 練 , 兩 種 準 備 方 式 , 造 成 台 大 代 表 隊 攻 擊 力 不 若 復 旦<br />

來 得 凌 厲 。<br />

在 比 賽 前 的 資 料 蒐 集 上 , 台 大 也 略 遜 一 籌 。 復 旦 在 比 賽 中 甚 至 能 引 用 高 雄 的 飆<br />

車 手 為 西 方 歪 風 的 例 證 , 而 在 爭 論 「 儒 家 思 想 」 的 定 義 時 , 也 能 援 引 台 灣 學 者 的 意<br />

見 , 台 大 就 沒 有 這 樣 的 資 料 , 對 於 聲 稱 資 訊 流 通 自 由 度 高 於 大 陸 的 我 們 來 說 , 豈 能<br />

不 汗 顏 ? 此 外 , 台 大 代 表 對 儒 家 學 說 的 瞭 解 也 不 如 復 旦 大 學 , 復 旦 的 顧 剛 、 李 光 斗 ,<br />

均 能 將 儒 者 典 故 信 手 拈 來 , 生 動 描 述 , 台 大 卻 始 終 像 在 默 讀 「 文 化 基 本 教 材 」。 或<br />

許 學 識 上 的 差 距 是 一 個 原 因 , 但 賽 前 準 備 的 疏 忽 , 是 台 大 應 檢 討 之 處 。<br />

從 研 究 演 說 技 巧 的 公 共 傳 播 學 ( 即 public communication credibility) 上 說 , 活 力<br />

(dynamism) 是 增 高 傳 播 來 源 可 信 度 (source credibility), 其 中 「 氣 勢 」 的 強 弱 是 決<br />

定 的 關 鍵 。 中 國 人 說 「 理 直 氣 壯 」 不 是 沒 有 道 理 的 ,「 氣 壯 」 可 以 使 你 的 聽 眾 覺 得<br />

你 「 理 直 」, 而 容 易 被 你 說 服 。 復 旦 大 學 隊 員 個 個 「 咄 咄 逼 人 」, 台 大 則 「 溫 文 儒<br />

雅 」, 就 說 服 力 而 言 , 復 旦 是 比 較 成 功 的 。<br />

反 駁 能 力 、 資 料 證 據 和 演 說 傳 播 技 巧 等 , 就 是 所 謂 「 辯 論 技 巧 」。 英 美 判 定 辯<br />

論 勝 負 的 另 一 典 範 -- 技 巧 典 範 , 就 是 以 這 些 能 力 的 綜 合 表 現 來 決 定 勝 負 的 。 從 這<br />

個 觀 點 評 這 場 比 賽 , 台 大 輸 得 沒 有 話 說 。<br />

60


7‧3. 新 加 坡 式<br />

就 辯 論 制 度 (debate formats) 而 言 ,「 亞 洲 大 專 華 語 辯 論 會 」, 使 用 的 是 少 見 的<br />

「 新 加 坡 式 」。 這 種 可 能 源 自 於 英 國 式 的 辯 論 制 度 , 一 時 之 間 , 連 帶 受 到 國 內 辯 士<br />

的 注 意 , 更 有 一 些 單 位 欲 以 新 加 坡 式 取 代 我 國 的 「 奧 瑞 岡 式 」, 來 舉 辦 校 際 的 辯 論<br />

錦 標 賽 。<br />

新 加 坡 式 的 辯 論 程 序 如 下 ( 圖 7-1):<br />

(1) 正 方 一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2) 反 方 一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3) 正 方 二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4) 反 方 二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5) 正 方 三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6) 反 方 三 辯 發 言 ─── 三 分 鐘<br />

(7) 每 隊 四 分 鐘 「 自 由 辯 論 」, 由 正 方 開 始 , 雙 方 輪 替 發 言 。<br />

(8) 反 方 結 論 四 分 鐘<br />

(9) 正 方 結 論 四 分 鐘<br />

(10) 觀 眾 發 問 。<br />

61


圖 7-1<br />

新 加 坡 式 辯 論 程 序<br />

正<br />

反<br />

1 1<br />

2 2<br />

3 3<br />

自<br />

由<br />

辯<br />

論<br />

自<br />

由<br />

辯<br />

論<br />

結<br />

結<br />

7.3.1 新 加 坡 式 的 起 源<br />

觀 眾 發 問<br />

雖 然 筆 者 並 沒 有 直 接 的 證 據 , 但 從 新 加 坡 式 與 英 國 制 的 神 似 , 以 及 新 加 坡 的 歷<br />

史 背 景 來 推 測 , 新 加 坡 式 極 可 能 是 從 英 國 式 演 變 而 來 。<br />

英 國 式 是 早 年 通 行 於 英 國 的 一 種 辯 論 制 度 , 比 起 美 國 的 方 式 , 不 那 麼 強 調 團 隊<br />

合 作 。 他 們 把 辯 論 看 得 比 較 輕 鬆 , 顯 出 英 國 人 慣 常 的 文 學 氣 息 。 美 國 已 故 學 者 道 格<br />

拉 斯 . 愛 寧 格 (Douglas Ehninger) 在 1948 年 曾 發 表 < 英 國 式 辯 論 程 序 大 綱 >(Outline of<br />

Procedure for the English-Style of Debate) 一 文 中 , 介 紹 英 國 這 種 獨 特 的 制 度 。 他 一 共<br />

列 出 十 一 項 英 國 式 的 要 點 :<br />

(1) 主 席 宣 布 辯 論 開 始 並 朗 誦 辯 題 (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中 討 論 動 議 的 方 式 ), 參<br />

加 者 少 則 數 十 , 多 則 逾 百 。<br />

(2) 由 支 持 動 議 的 一 方 ( 即 正 方 ), 推 派 一 位 預 備 的 辯 士 , 發 言 十 分 鐘 。<br />

(3) 由 反 對 動 議 的 一 方 ( 即 反 方 ), 推 派 一 位 預 備 的 辯 士 , 發 言 十 分 鐘 。<br />

(4) 由 支 持 動 議 的 一 方 , 推 派 第 二 位 預 備 的 辯 士 , 發 言 七 分 鐘 。<br />

62


(5) 由 反 對 動 議 的 一 方 , 推 派 第 二 位 預 備 的 辯 士 , 發 言 七 分 鐘 。<br />

(6) 四 位 辯 士 發 言 完 畢 後 , 發 言 權 開 放 給 全 體 參 加 者 , 每 位 最 多 發 言 一 次 ,<br />

每 次 最 多 五 分 鐘 。 由 支 持 動 議 的 一 方 先 發 言 , 繼 而 由 反 對 的 一 方 發 言 ,<br />

交 替 為 之 。 主 席 經 由 其 說 明 「 現 在 我 允 許 一 位 支 持 動 議 的 人 發 言 」 或 「 現<br />

在 我 允 許 一 位 反 對 動 議 的 人 發 言 」, 來 維 持 程 序 的 進 行 。<br />

(7) 除 了 最 先 發 言 的 四 位 預 備 辯 士 外 , 其 他 人 的 發 言 都 可 能 在 下 列 兩 種 倩 況<br />

下 被 其 他 參 與 者 打 斷 :(1) 假 如 有 人 在 發 言 中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 在 場 者 可<br />

立 刻 起 立 ; 打 斷 他 的 發 言 , 並 向 主 席 申 訴 違 規 情 形 。(2) 在 場 者 欲 詢 問<br />

發 言 人 問 題 時 , 可 以 起 立 吸 引 主 席 和 發 言 人 的 注 意 , 但 不 得 出 聲 。 如 果<br />

發 言 人 願 意 答 覆 , 可 以 先 行 坐 下 , 傾 聽 該 參 加 者 的 問 題 , 並 於 稍 後 未 完<br />

的 發 言 中 回 覆 ; 如 果 發 言 人 並 未 理 會 , 這 位 起 立 的 成 員 就 沒 有 打 斷 發 言<br />

的 權 利 。 這 種 詢 問 必 須 透 過 主 席 來 進 行 , 不 是 兩 人 直 接 的 問 答 。<br />

(8) 在 「 自 由 辯 論 」 進 行 一 個 半 小 時 後 , 再 出 最 先 提 出 動 議 成 立 理 由 的 辯 士<br />

( 正 一 ), 以 五 分 鐘 的 發 言 作 結 。 然 後 隨 即 進 行 「 分 組 表 決 」(Division of<br />

House), 準 備 棄 權 者 應 先 告 知 結 算 員 。<br />

(9) 分 組 表 決 時 , 贊 成 動 議 的 人 坐 在 主 席 的 右 邊 , 反 對 的 則 坐 在 左 邊 。 兩 組<br />

人 面 對 面 。 由 結 算 員 計 算 結 果 , 並 由 主 席 宣 布 。<br />

(10) 發 言 時 間 出 計 時 員 控 制 , 在 時 間 用 盡 時 , 計 時 員 應 以 訊 息 告 知 發 言 人 ,<br />

發 言 人 並 應 立 刻 結 束 發 言 。<br />

(11) 發 言 人 的 發 言 內 容 , 得 就 主 題 的 任 何 部 分 發 揮 。 若 有 離 題 情 形 , 主 席 可<br />

加 以 制 止 , 囑 其 回 歸 正 題 。<br />

其 後 , 因 為 美 國 式 辯 論 傳 入 英 國 , 導 致 英 國 式 辯 論 作 了 根 本 的 改 變 。 他 們 也 開<br />

始 接 受 美 國 校 園 辯 論 高 度 競 爭 與 團 隊 作 戰 的 觀 念 。 這 種 融 合 產 生 了 後 來 的 「 牛 津 標<br />

準 式 」。「 新 加 坡 式 」 可 能 便 是 在 這 次 融 合 中 誕 生 。<br />

63


7.3.2 新 加 坡 式 的 特 色 與 檢 討<br />

新 加 坡 式 辯 論 的 主 要 特 色 , 是 在 「 自 由 辯 論 」 及 「 觀 眾 發 問 」 兩 部 分 。 此 外 ,<br />

與 國 內 相 較 , 新 加 坡 式 也 有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之 處 , 我 們 將 在 本 單 元 逐 一 討 論 。<br />

(1) 自 由 辯 論 : 國 內 欣 賞 新 加 坡 式 的 人 士 , 多 半 著 眼 於 自 由 辯 論 。 其 實 , 從<br />

辯 論 理 論 的 觀 點 評 估 , 自 由 辯 論 是 新 加 坡 式 的 一 大 缺 點 。<br />

因 為 當 辯 論 進 行 到 中 段 以 後 , 內 容 已 進 入 反 駁 攻 防 的 階 段 , 英 美 多 半 以 「 駁 論 」<br />

(Rebuttal) 來 處 理 這 段 高 度 火 爆 的 交 鋒 。 而 新 加 坡 式 竟 然 用 這 種 無 規 律 的 發 言 方 式<br />

處 理 。 又 缺 乏 主 席 居 間 緩 衝 , 自 然 要 負 擔 秩 序 更 加 混 亂 的 風 險 。 例 如 台 大 對 復 旦 之<br />

戰 , 自 由 辯 論 中 便 出 現 了 四 次 兩 位 選 手 爭 相 發 言 的 情 形 。<br />

(2) 觀 眾 發 問 : 在 辯 論 中 使 用 「 觀 眾 發 問 」 作 為 比 賽 的 一 部 分 , 也 是 很 危 險<br />

的 。 因 為 主 辦 單 位 根 本 無 法 斷 定 誰 是 真 正 的 觀 眾 , 誰 是 「 臥 底 的 幫 手 」。<br />

(3) 其 他 缺 點 : 新 加 坡 式 與 英 國 式 之 間 , 如 同 「 台 灣 奧 瑞 岡 」 與 美 國 「 正 統<br />

奧 瑞 岡 」 之 間 一 樣 , 申 論 的 時 間 都 大 為 縮 短 , 這 使 得 比 賽 的 深 度 降 低 很<br />

多 。 在 短 短 的 三 分 鐘 裹 , 連 只 講 結 論 都 略 嫌 不 足 , 辯 士 們 那 裡 還 有 時 間<br />

舉 證 呢 ?<br />

(4) 值 得 供 借 鏡 之 處 : 國 內 的 校 園 辯 論 , 都 用 「 扣 分 法 」 來 控 制 時 間 。 這 種<br />

方 式 有 一 個 重 大 缺 失 , 就 是 當 違 規 利 益 大 於 違 規 成 本 時 , 選 手 根 本 不 願<br />

遵 守 發 言 時 間 的 規 定 。 長 期 養 成 的 違 規 習 慣 害 慘 了 台 大 , 台 大 代 表 隊 代<br />

似 一 時 適 應 不 了 新 加 坡 式 「 屆 時 下 台 」 的 計 時 法 , 多 次 發 言 均 被 鐘 聲 腰<br />

斬 。<br />

7‧4. 結 語<br />

雖 然 這 次 海 峽 兩 岸 學 生 舌 戰 的 結 果 , 五 比 二 , 台 大 令 人 失 望 地 落 敗 了 。 不 過 ,<br />

由 於 這 並 非 「 國 家 級 」 代 表 隊 的 比 賽 , 大 家 大 可 不 必 將 勝 負 看 得 太 重 , 甚 至 因 而 對<br />

我 國 的 辯 論 活 動 灰 心 。 因 為 , 我 們 的 民 主 制 度 為 辯 論 活 動 帶 來 了 良 好 的 發 展 空 間 ,<br />

這 是 海 峽 對 岸 的 大 陸 , 短 期 內 所 無 法 企 及 的 。<br />

64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如 果 你 走 台 大 代 表 隊 , 你 會 如 何 定 義 「 儒 家 思 想 」、「 可 以 」、<br />

「 抵 禦 」、 與 「 西 方 歪 風 」?<br />

2. 選 出 你 認 為 口 才 最 好 的 三 位 公 眾 人 物 , 並 想 一 想 , 他 們 是 否 很 有<br />

「 活 力 」 呢 ?<br />

3. 整 體 而 言 , 你 認 為 新 加 坡 式 是 個 好 的 辯 論 制 度 嗎 ? 向 你 的 老 師 與<br />

同 學 說 明 原 因 。<br />

4. 你 覺 得 「 觀 眾 發 問 」 的 方 式 好 嗎 ? 為 什 麼 ?<br />

65


第 八 章 電 視 辯 論 : 如 何 面 對 「 開 麥 拉 」?<br />

雖 然 辯 論 比 賽 多 半 是 在 校 園 內 舉 行 , 但 隨 著 社 會 大 眾 越 來 越 重 視 校 園 辯 論 , 這<br />

項 活 動 被 搬 上 廣 播 、 電 視 的 機 會 也 與 日 俱 增 。 從 過 去 台 視 與 華 視 的 「 舌 戰 」 節 目 、<br />

正 聲 廣 播 公 司 的 「 空 中 辯 論 會 」, 到 最 近 中 視 的 「 熱 門 話 題 」 節 目 、「 亞 洲 大 專 華<br />

語 辯 論 會 」 的 實 況 轉 播 , 都 是 校 園 辯 論 運 用 傳 播 媒 介 的 例 子 。<br />

8‧1. 配 合 傳 播 媒 介 的 辯 論<br />

校 園 辯 論 可 以 經 由 傳 播 媒 介 而 超 越 教 室 的 限 制 , 達 到 更 多 閱 聽 人 的 面 前 , 這 種<br />

媒 介 通 常 有 下 列 三 類 :<br />

8.1.1 公 共 演 說 的 傳 播 媒 介<br />

辯 論 比 賽 有 時 是 在 較 大 的 場 地 舉 行 , 主 辦 單 位 為 了 避 免 辯 士 音 量 不 足 的 缺 失 ,<br />

常 準 備 如 麥 克 風 一 類 的 公 共 演 說 媒 介 。 在 使 用 麥 克 風 時 , 辯 士 須 注 意 下 列 幾 點 :<br />

(1) 除 非 確 定 場 地 中 有 人 聽 不 到 你 的 聲 音 , 否 則 絕 對 不 要 使 用 麥 克 風 。 因 為<br />

麥 克 風 雖 然 能 擴 大 你 的 音 量 , 但 它 卻 阻 礙 了 你 的 肢 體 語 言 。<br />

(2) 應 該 儘 可 能 在 聽 眾 到 達 前 , 試 用 麥 克 風 , 確 定 它 是 否 正 常 。<br />

(3) 在 每 一 段 發 言 之 前 , 先 把 麥 克 風 放 置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 並 調 整 高 度 , 讓 麥<br />

克 風 不 致 於 離 你 太 遠 , 也 不 致 遮 住 視 棧 。<br />

(4) 不 用 對 麥 克 風 吼 叫 , 它 會 放 大 你 的 聲 音 。<br />

(5) 在 發 言 中 仍 須 緊 鄰 麥 克 風 , 切 勿 因 身 體 移 動 , 而 使 音 量 忽 大 忽 小 。 同 時<br />

須 注 意 手 勢 , 別 揮 手 碰 到 了 麥 克 風 。<br />

8.1.2 廣 播 媒 介<br />

參 加 在 錄 音 間 中 進 行 的 校 園 辯 論 , 必 須 注 意 下 列 五 點 :<br />

(1) 讓 自 己 像 在 客 廳 中 , 對 著 三 五 好 友 談 話 一 般 地 發 言 。<br />

66


(2) 聽 眾 在 廣 播 中 得 不 到 任 何 視 覺 輔 助 , 所 以 你 必 須 使 每 一 個 字 生 動 而 準<br />

確 , 在 他 們 心 中 描 繪 出 一 幅 圖 。<br />

(3) 表 達 複 雜 的 議 論 時 , 務 必 將 其 簡 化 , 並 以 口 語 的 方 式 表 達 。<br />

(4) 廣 播 辯 論 所 用 的 制 度 , 在 時 間 上 須 有 所 調 整 。 有 時 辯 論 的 總 時 間 只 有 十<br />

五 至 三 十 分 鐘 , 每 個 人 的 發 言 時 間 都 很 短 。 為 避 免 聽 眾 調 到 其 他 頻 道 ,<br />

須 經 常 更 換 發 言 人 , 這 點 很 重 要 。 有 時 節 目 中 會 有 主 持 人 , 他 事 先 挑 出<br />

主 要 爭 論 點 , 並 交 替 詢 問 雙 方 辯 士 的 意 見 。<br />

(5) 須 有 了 解 廣 播 的 製 作 人 和 了 解 辯 論 的 專 家 , 相 互 合 作 , 才 可 能 製 作 出 優<br />

良 的 廣 播 辯 論 節 目 。<br />

8.1.3 電 視 媒 介<br />

(1) 電 視 辯 論 和 廣 播 辯 論 一 樣 , 必 須 以 談 話 的 方 式 發 言 。<br />

(2) 透 過 電 視 媒 介 , 就 可 使 用 視 覺 輔 助 品 , 這 方 式 通 常 十 分 有 效 。 在 使 用 視<br />

覺 輔 助 品 之 前 , 必 須 徵 詢 製 作 人 的 意 見 , 讓 電 視 台 能 預 先 設 計 、 安 排 你<br />

的 視 覺 輔 助 品 , 使 它 們 能 適 時 地 出 現 在 你 發 言 時 段 的 畫 面 上 。<br />

(3) 一 定 要 讓 觀 眾 看 到 你 所 做 的 身 體 動 作 、 手 勢 、 表 情 , 這 樣 它 們 才 有 價 值 。<br />

身 體 動 作 不 可 太 大 , 否 則 你 會 移 出 鏡 頭 之 外 , 通 常 導 播 會 預 先 告 訴 你 限<br />

制 範 圍 。 手 勢 和 表 情 也 要 有 所 節 制 , 因 為 導 播 可 能 會 取 特 寫 鏡 頭 。<br />

(4) 辯 士 的 穿 著 在 電 視 辯 論 中 是 很 重 要 的 , 辯 士 應 避 免 戴 大 而 反 光 的 飾 物 ,<br />

或 會 因 身 體 移 動 而 發 出 聲 音 的 項 鍊 。 並 應 避 免 穿 強 烈 對 比 或 色 彩 華 麗 的<br />

服 飾 。 不 論 男 女 , 都 應 上 點 妝 , 這 可 詢 問 電 視 台 的 美 術 指 導 。<br />

(5) 若 不 是 必 須 , 最 好 別 戴 眼 鏡 , 以 免 反 光 。 若 一 定 要 戴 的 話 , 還 是 可 以 戴<br />

著 , 這 不 但 可 避 免 你 在 辯 論 時 不 斷 瞇 起 眼 睛 , 也 會 使 你 感 覺 較 舒 適 。<br />

(6) 儘 量 不 要 帶 稿 , 因 為 看 稿 的 動 作 , 在 電 視 上 看 起 來 不 太 美 觀 。<br />

(7) 錄 製 時 通 常 會 有 二 架 攝 影 機 , 其 中 一 架 是 「 播 出 中 」 的 , 這 架 上 通 常 會<br />

有 個 小 紅 燈 。 當 紅 燈 亮 起 , 你 就 該 看 著 那 架 攝 影 機 。<br />

67


(8) 若 在 現 場 你 可 以 看 到 監 視 器 (monitor, 在 攝 影 棚 中 , 顯 示 播 出 畫 面 的 電<br />

視 ), 切 記 不 要 去 看 它 , 那 將 會 影 響 你 的 表 現 。<br />

8‧2. 電 視 辯 論 的 場 地 安 排<br />

電 視 辯 論 在 場 地 安 排 上 , 和 一 般 校 園 辯 論 有 些 差 距 , 因 其 必 須 符 合 電 視 攝 影 的<br />

要 求 , 圖 8-1 是 三 種 電 視 辯 論 可 採 用 的 場 地 佈 置 。<br />

(1) 第 一 型 場 地 : 主 持 人 與 辯 士 成 「L」 形 。 此 型 適 用 於 主 持 人 主 動 介 入 辯 論<br />

的 情 況 。<br />

(2) 第 二 型 場 地 : 主 持 人 與 辯 士 分 開 。 此 型 常 用 於 「 標 準 式 」 電 視 校 園 辯 論 。<br />

(3) 第 三 型 場 地 : 是 種 有 觀 眾 的 場 地 佈 置 。 此 型 是 為 電 視 的 「 奧 瑞 岡 式 」 辯<br />

論 而 設 計 , 所 以 主 席 坐 在 最 中 間 。<br />

圖 8-1<br />

電 視 辯 論 的 場 地 安 排<br />

Ⅰ 型<br />

Ⅱ 型<br />

主<br />

士<br />

台<br />

2<br />

士<br />

主<br />

士<br />

1<br />

裁<br />

士<br />

1 2 3<br />

Ⅲ 型<br />

眾<br />

主<br />

眾<br />

台<br />

台<br />

士<br />

士<br />

1 2 3<br />

附 註 : 主 - 主 持 人 ; 台 - 講 台 ; 士 - 辯 士 ;<br />

裁 - 裁 判 ; 眾 - 觀 眾 ;1、2、3: 攝 影 機<br />

68


8‧3.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br />

除 校 園 辯 論 可 在 電 視 上 舉 行 , 其 他 類 型 的 辯 論 活 動 也 可 搬 上 螢 光 幕 , 如 第 一 章<br />

所 提 及 的 美 國 總 統 辯 論 , 就 是 用 電 視 轉 播 。 國 內 趙 少 康 和 謝 長 廷 的 辯 論 , 雖 無 法 以<br />

電 視 轉 播 , 但 其 錄 音 帶 已 成 為 傳 播 這 場 辯 論 的 媒 介 。<br />

議 事 辯 論 與 傳 播 媒 介 密 不 可 分 。 英 國 電 視 台 就 常 現 場 轉 播 其 國 會 中 的 辯 論 , 其<br />

中 的 激 烈 質 詢 答 辯 過 程 , 往 往 成 為 攝 影 機 、 錄 音 機 所 捕 捉 的 焦 點 。<br />

電 視 新 聞 性 辯 論 節 目 , 是 另 一 型 式 的 電 視 辯 論 。 過 去 中 視 的 「 熱 門 話 題 」、 華<br />

視 的 「 新 聞 追 擊 」, 現 在 華 視 的 「 華 視 新 聞 廣 場 」, 本 質 上 都 屬 於 此 一 型 式 。<br />

此 型 式 節 目 的 製 作 方 式 , 通 常 是 選 取 一 兼 具 新 聞 性 及 爭 議 性 的 主 題 , 再 邀 集 此<br />

爭 論 主 題 的 正 反 雙 方 , 在 節 目 中 進 行 座 談 。 此 型 節 目 的 製 作 過 程 , 從 設 定 題 目 、 蒐<br />

集 資 料 、 分 析 資 料 、 到 找 出 爭 論 點 , 都 和 參 加 校 園 辯 論 活 動 十 分 相 似 。 由 此 可 見 ,<br />

辯 論 學 的 知 識 , 有 助 於 提 昇 電 視 新 聞 性 辯 論 節 目 的 水 準 。<br />

對 應 邀 參 加 此 型 節 目 的 學 者 、 專 家 而 言 , 參 加 座 談 就 如 同 參 加 一 場 辯 論 , 他 們<br />

可 在 參 加 之 前 , 預 先 擬 好 方 案 、 準 備 反 駁 資 料 、 仔 細 研 究 各 爭 論 點 , 以 便 在 討 論 中<br />

出 擊 制 勝 。 此 時 這 些 學 者 、 專 家 就 必 須 了 解 辯 論 學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你 是 否 有 使 用 麥 克 風 的 經 驗 ? 是 否 犯 了 前 述 的 毛 病 ? 把 毛 病 寫<br />

下 來 , 交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2. 你 是 否 贊 成 電 視 傳 播 立 法 院 的 辯 論 ?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br />

麼 ?<br />

3. 在 自 己 的 班 上 模 擬 舉 辦 一 次 廣 播 辯 論 。 把 它 錄 下 來 , 並 無 須 使 用<br />

任 何 視 覺 輔 助 , 包 括 手 勢 、 身 體 動 作 、 表 情 、 道 具 等 。<br />

69


第 九 章 裁 決 辯 論 : 如 何 建 立 「 司 法 威 信 」?<br />

在 我 國 的 辯 論 界 , 裁 判 水 準 低 落 是 個 十 分 嚴 重 的 問 題 。 年 來 的 幾 項 校 際 辯 論 錦<br />

標 賽 中 , 因 裁 判 人 員 「 司 法 不 公 」 而 起 的 糾 紛 層 出 不 窮 。 究 其 原 因 , 固 然 與 裁 判 選<br />

任 的 資 格 、 方 式 等 程 序 性 事 項 有 關 , 但 筆 者 認 為 , 裁 判 缺 乏 正 確 的 裁 決 觀 念 , 評 分<br />

單 設 計 失 當 等 問 題 , 才 是 辯 論 界 司 法 威 信 盡 失 的 根 本 原 因 。<br />

本 章 將 介 紹 辯 論 理 論 申 裁 判 部 分 的 基 本 原 則 , 值 得 有 心 提 振 校 園 辯 論 裁 判 水 準<br />

的 讀 者 參 考 。<br />

9‧1. 如 何 擔 任 校 園 辯 論 的 裁 判<br />

受 邀 擔 任 校 園 辯 論 裁 判 的 人 , 應 扮 演 好 兩 種 角 色 : 勝 負 裁 決 者 (decision maker)<br />

及 優 劣 批 評 者 (critics)。 做 個 成 功 的 勝 負 裁 決 者 , 裁 判 必 須 確 實 分 辨 那 一 方 辯 得 較<br />

好 ; 而 做 一 位 成 功 的 優 劣 批 評 人 , 裁 判 則 應 客 觀 評 估 辯 士 們 表 現 的 良 莠 , 以 發 揮 辯<br />

論 競 賽 的 教 育 功 能 。<br />

9.1.1 勝 負 決 裁 者 : 四 大 原 則<br />

裁 定 辯 論 勝 負 的 大 前 提 是 「 那 一 方 辯 得 較 好 」, 而 非 「 辯 題 成 不 成 立 」。 如 果<br />

裁 判 本 身 反 對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 但 他 所 裁 決 的 辯 論 卻 是 正 方 辯 得 好 時 , 獲 勝 的 應 是 正<br />

方 。 扮 演 勝 負 裁 決 者 , 裁 判 應 明 瞭 並 遵 循 以 下 四 點 原 則 :<br />

(1) 裁 判 必 須 應 用 辯 論 學 的 整 體 知 識 : 在 辯 論 過 程 中 , 裁 判 可 能 面 對 不 可 勝<br />

數 的 交 鋒 情 況 , 為 了 能 公 平 公 正 地 裁 定 各 種 變 化 , 裁 判 人 員 自 應 具 備 完<br />

整 的 辯 論 學 知 識 。 至 少 應 詳 閱 本 書 的 規 則 、 規 範 及 裁 判 等 章 。 如 果 裁 判<br />

竟 連 自 己 根 據 什 麼 理 由 、 論 點 來 裁 定 都 無 法 合 理 說 明 , 公 信 自 然 喪 失 。<br />

(2) 裁 判 必 須 暫 時 拋 開 對 辯 題 的 專 門 知 識 : 雖 然 我 們 僅 僅 要 求 裁 判 對 辯 題 有<br />

一 般 性 的 瞭 解 , 我 們 還 是 經 常 會 請 到 曾 深 究 辯 題 , 或 在 討 論 主 題 上 有 豐<br />

70


富 專 業 知 識 的 裁 判 。 對 辯 論 裁 判 而 言 , 這 種 「 高 於 平 均 」 的 知 識 , 常 造<br />

成 某 種 既 定 態 度 、 刻 板 印 象 、 預 期 、 甚 至 思 考 的 扭 曲 , 影 響 裁 判 的 公 平 。<br />

學 有 專 精 的 裁 判 必 須 注 意 : 基 於 擔 任 辯 論 裁 判 的 責 任 , 無 論 在 辯 論 中 或 裁 決 時 ,<br />

都 必 須 暫 時 拋 開 自 己 的 專 門 知 識 , 只 考 量 辯 士 們 在 比 賽 中 所 提 出 的 證 據 與 推 論 。 例<br />

如 , 正 方 從 甲 先 生 的 某 篇 文 章 中 引 出 一 段 作 為 證 據 , 即 使 裁 判 明 知 甲 先 生 的 意 見 膚<br />

淺 無 知 , 而 且 可 用 乙 學 者 在 書 中 的 觀 點 輕 易 地 駁 斥 , 他 也 不 能 代 替 反 方 這 麼 做 。 除<br />

非 反 方 駁 倒 了 這 項 證 據 , 否 則 裁 判 仍 須 接 受 甲 先 生 意 見 的 表 面 價 值 。<br />

因 此 , 在 辯 論 主 題 上 見 解 超 群 的 學 者 專 家 , 通 常 並 非 優 秀 的 辯 論 裁 判 。 原 因 是<br />

他 們 曾 長 期 、 深 入 地 研 讀 、 思 考 辯 題 , 有 固 定 理 解 架 構 , 而 且 有 專 家 的 自 視 。 這 使<br />

他 們 早 已 懷 有 根 生 蒂 固 的 判 斷 。 要 他 們 把 如 此 厚 重 的 背 景 拋 開 , 非 常 困 難 。<br />

暫 時 拋 開 的 「 暫 時 」, 始 自 辯 論 開 始 , 終 至 裁 決 結 束 。 在 講 評 與 書 寫 評 語 時 ,<br />

在 評 分 單 上 個 人 點 數 欄 內 , 裁 判 當 然 可 以 使 用 自 己 的 專 業 知 識 , 來 指 示 辯 士 日 後 的<br />

改 進 方 向 , 來 評 定 辯 士 們 舉 證 的 優 劣 。<br />

有 一 個 以 專 門 知 識 來 決 定 勝 負 的 例 外 , 是 在 裁 判 發 現 辯 士 們 捏 造 證 據 時 。 美 國<br />

的 全 國 辯 論 錦 標 賽 (National Debate Tournament,NDT) 以 及 本 書 的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br />

論 規 則 > 都 有 以 下 規 定 :<br />

辯 士 不 得 扭 曲 或 偽 造 證 據 。 一 旦 裁 判 認 定 上 述 情 形 發 生 , 可 給 予 提 出 隊 失 敗 或<br />

提 出 者 零 分 之 處 分<br />

「 欺 騙 」 是 辯 論 賽 中 應 受 最 重 譴 責 的 行 為 。 大 專 盃 辯 論 規 則 ( 見 附 錄 4) 缺 少 這<br />

類 條 款 , 使 辯 論 賽 舉 假 證 據 的 情 事 時 有 所 聞 。 有 幾 個 國 內 的 大 學 辯 士 , 能 像 美 國 一<br />

樣 , 把 辯 論 中 的 各 項 證 據 , 處 理 得 如 同 學 術 論 文 一 樣 嚴 謹 呢 ?<br />

(3) 裁 判 必 須 基 於 辯 論 的 內 容 裁 決 : 裁 判 應 該 是 辯 論 學 的 專 家 。 那 麼 , 無 疑<br />

的 , 裁 判 可 以 輕 易 地 反 駁 辯 論 中 部 份 的 論 證 , 他 們 也 可 能 知 道 某 隊 可 以<br />

採 取 更 好 的 方 案 與 立 場 。 但 即 使 如 此 , 裁 判 必 須 注 意 : 不 可 以 要 求 辯 士<br />

與 自 己 辯 論 , 辯 士 們 是 在 和 對 方 辯 論 。 裁 判 絕 對 不 可 以 問 自 己 :「 我 能<br />

不 能 反 駁 這 個 論 證 ?」 而 必 須 問 :「 對 方 是 否 反 駁 了 這 個 論 證 ?」 裁 判<br />

71


也 不 可 以 把 某 一 隊 的 立 場 與 他 理 想 中 的 立 場 比 較 , 他 所 要 比 較 的 只 是 雙<br />

方 立 場 的 優 劣 。<br />

例 如 , 在 「 我 國 普 通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 以 無 期 徒 刑 取 代 」 的 辯 論 中 , 某 一 正 方<br />

提 出 的 計 畫 是 : 無 期 徒 刑 不 得 假 釋 。 這 種 計 畫 看 在 受 邀 擔 任 裁 判 的 法 律 系 學 長 眼 中 ,<br />

簡 直 「 無 疑 於 死 刑 」, 甚 至 「 比 死 刑 更 糟 , 毫 無 教 育 意 義 」, 但 在 他 扮 演 裁 決 的 角<br />

色 時 , 正 方 計 畫 好 或 不 好 就 不 關 他 的 事 了 。 他 所 應 考 量 的 是 : 正 方 舉 證 證 明 了 他 們<br />

的 方 案 嗎 ? 反 方 反 駁 了 這 項 計 畫 嗎 ?<br />

因 此 , 雙 方 在 辯 論 中 所 做 的 陳 述 與 所 採 取 之 立 場 , 幾 乎 都 能 成 立 ( 除 非 不 知 所<br />

云 ), 直 到 被 對 方 推 翻 為 止 。 在 辯 論 之 中 , 即 使 對 方 犯 的 錯 誤 與 矛 盾 十 分 明 顯 , 也<br />

必 須 由 另 一 力 告 知 裁 判 ( 稱 為 裁 決 認 知 ,Judicial notice), 否 則 裁 判 仍 視 其 為 接 受 。<br />

不 過 假 使 這 個 錯 誤 是 在 正 二 駁 論 時 出 現 , 裁 判 可 逕 行 運 用 裁 決 認 知 , 予 以 否 定 。<br />

如 同 前 一 原 則 一 樣 , 在 講 評 及 書 寫 評 語 時 , 在 評 分 單 的 點 數 欄 中 , 裁 判 便 可 以<br />

扮 演 批 評 或 是 在 分 析 能 力 、 推 論 能 力 、 組 織 能 力 等 項 目 之 , 評 估 辯 士 們 高 低 不 同 的<br />

等 級 。<br />

(4) 裁 判 必 須 做 完 的 論 點 筆 記 : 所 有 曾 經 評 過 上 百 場 比 賽 的 老 資 格 裁 判 , 都<br />

明 瞭 做 論 點 筆 記 的 重 要 。 只 有 做 完 整 的 論 點 筆 記 , 才 能 確 實 掌 握 辯 論 的<br />

詳 細 流 程 , 做 出 最 公 平 的 裁 定 。<br />

好 的 裁 判 , 每 個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論 點 筆 記 方 法 , 但 一 般 公 認 論 點 單 (flow sheet)<br />

是 最 有 效 的 一 種 方 式 。 本 書 圖 9-1、9-2 及 附 錄 中 的 論 點 單 , 是 現 行 美 國 大 學 NDT<br />

年 度 大 賽 指 定 採 用 的 一 種 。<br />

72


圖 9-1<br />

方 案 辯 論 單<br />

1AC 1NC 2AC<br />

1NR<br />

( 略 )<br />

1AR<br />

( 略 )<br />

2NR<br />

( 略 )<br />

2AR<br />

( 略 )<br />

一 、 現 行 刑 罰 中 死 刑 的 嚴<br />

一 、 這 並 非 嚴 重 問 題<br />

一 、 當 然 是 嚴 重 問 題<br />

重 問 題 :<br />

1. 一 般 預 防 的 重 要 性 超<br />

1. 教 育 刑 的 觀 念 重 要<br />

1. 未 發 揮 教 育 目 的 的 功<br />

過 特 別 預 防 :<br />

(1) 犯 罪 者 有 特 殊<br />

能 :<br />

(1) 為 什 麼 只 有 他 犯<br />

的 人 際 關 係 , 學 習 過<br />

(1) 犯 罪 不 僅 是 犯 罪 人<br />

罪 , 而 別 人 不 。<br />

程 。<br />

自 己 的 責 任 , 社 會 也 有<br />

(2) 我 國 國 情 保 守 ,<br />

(2) 我 國 教 育 觀 念<br />

責 任 。<br />

社 會 安 寧 很 重 要 。<br />

進 步 , 並 不 保 守 。<br />

(2) 世 界 刑 罰 界 的 教 育<br />

2. 同 意<br />

2. 愛 之 反 而 害 之 :<br />

刑 趨 勢 。<br />

2. 不 可 回 復 , 一 旦 談 判 無<br />

法 挽 救 :<br />

不 過 以 上 訴 、 提 升 法 官<br />

水 準 來 減 少 可 能 。<br />

3. 死 - 是 保 複 社 含 的 利<br />

(1) 犯 罪 受 破 案 率 的<br />

影 響 較 大 , 與 刑 罰 無<br />

關 。<br />

(1) 誤 判 是 可 能<br />

器 :<br />

(2) 歹 徒 明 知 投 降 必<br />

3. 反 而 危 害 社 會<br />

(1) 死 刑 能 降 減 犯 罪<br />

死 , 自 以 命 相 抗 。<br />

(1) 破 案 率 不 高<br />

率 , 防 患 未 然 。<br />

(3) 沒 有 人 是 「 罪 大<br />

(2) 未 逮 捕 前 , 反 因 死<br />

(2) 歹 徒 可 能 因 不 願<br />

惡 極 」!<br />

與 警 方 拼 命 。<br />

被 逮 捕 而 拼 , 不 見 得 因<br />

二 、 計 畫<br />

二 、 計 畫<br />

為 死 。<br />

三 、 計 畫 能 解 決 問 題<br />

三 、 計 畫 能 解 決 問 題<br />

(3) 出 現 「 罪 大 惡 極 」 1. 那 是 獄 政 之 錯 , 不 能<br />

1. 達 成 刑 罰 敘 有 目 的 。<br />

者 怎 麼 辦 ?<br />

怪 犯 人 。<br />

2. 可 回 復 ,「 賠 錢 比 賠 命 」<br />

二 、 不 能 解 決<br />

2. 總 是 比 生 命 的 損 失<br />

容 易 。<br />

1. 出 獄 會 再 犯 。<br />

小 得 多 。<br />

3. 不 會 危 害 社 會 , 仍 能 達<br />

成 隔 離 效 果 。<br />

2. 同 樣 不 可 回 復 。<br />

3. 有 逃 獄 的 恐 懼 。<br />

3. 也 是 獄 政 的 不 當 。<br />

這 種 論 點 單 分 三 張 , 第 一 張 稱 為 方 案 論 點 單 (case-side flow sheet), 共 有 正 一<br />

申 (1AC)、 反 一 申 (1NC)、 正 二 申 (2AC)、 反 一 駁 (1NR)、 正 一 駁 (1AR)、<br />

反 二 駁 (2NR)、 正 二 駁 (2AR) 等 七 欄 , 供 裁 判 記 錄 除 了 計 畫 以 外 的 論 點 ; 第 二 張<br />

稱 為 計 畫 論 點 單 (plan-side flow sheet), 共 有 計 畫 (plan)、 反 二 申 (2NC)、 正 一<br />

駁 (1AR)、 反 二 駁 (2NR)、 正 二 駁 (2AR) 等 五 欄 , 供 裁 判 記 錄 所 有 由 計 畫 的 一<br />

般 論 點 提 衍 出 的 論 點 與 爭 點 ; 第 三 張 稱 為 相 抗 計 畫 論 點 單 (counter plan-side flow<br />

73


sheet), 共 有 相 抗 計 畫 (counter plan)、 正 二 申 (2AC)、 反 二 申 (2NC)、 反 一 駁<br />

(1NR)、 正 一 駁 (1AR)、 反 二 駁 (2NR)、 正 二 駁 (2AR) 等 七 欄 , 供 裁 判 記 錄 有<br />

關 相 抗 計 畫 的 論 點 , 比 較 少 用 , 只 有 在 反 方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時 才 使 用 。<br />

圖 9-2<br />

方 案 論 點 單<br />

PLAN 2NC 1AR( 略 ) 2NR( 略 ) 2AR( 略 )<br />

二 、 計 畫<br />

一 、 計 畫 不 可 行<br />

1. 主 管 機 關 : 法 務 部 1. 專 家 探 知 犯 人 心 理<br />

2. 授 權 : 無 期 徒 刑 , 的 技 術 仍 有 困 難 。<br />

可 判 數 個 , 可 假 釋 。 2. 如 果 這 些 歹 徒 在 獄<br />

3. 執 行 : 服 刑 人 達 一<br />

定 分 數 , 經 專 家 審<br />

中 仍 冥 頑 不 化 , 將<br />

無 法 對 付 。<br />

核 , 允 許 重 回 社 會 。 3. 如 果 判 數 個 無 期 -<br />

4. 財 力 、 人 力 : 由 政<br />

府 預 算 編 列 , 人 力 由<br />

法 務 部 加 強 。<br />

對 重 刑 犯 來 說 , 無<br />

異 死 刑 。<br />

二 、 計 畫 的 缺 點<br />

5. 附 屬 行 動 : 加 強 更 1. 專 家 若 判 斷 錯 誤 ,<br />

生 保 護 , 照 顧 出 獄<br />

人 , 改 良 分 數 制 度 。<br />

結 果 將 由 社 會 承<br />

擔 。<br />

2. 如 果 審 核 假 釋 的 標<br />

準 太 嚴 , 無 法 出 獄<br />

的 人 必 定 增 加 , 人<br />

力 物 力 不 足 。<br />

3. 民 眾 不 願 花 錢 養 歹<br />

徒 。<br />

4. 嚇 阻 犯 罪 的 力 量 大<br />

幅 減 弱 。<br />

細 心 的 讀 者 也 許 會 問 , 為 什 麼 有 八 段 發 言 時 間 , 方 案 論 點 單 上 卻 只 有 七 欄 ? 為<br />

什 麼 沒 有 質 詢 欄 呢 ? 這 兩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都 很 簡 單 ; 各 論 點 單 上 的 欄 數 均 非 八 欄 , 是<br />

因 為 美 國 辯 論 界 已 發 展 出 一 套 系 統 化 的 辯 士 職 責 ,( 見 第 10 章 ) 各 辯 士 在 各 發 言 時<br />

間 各 司 其 職 。 方 案 論 點 單 上 的 七 欄 , 就 是 一 般 用 來 討 論 需 要 、 利 益 這 幾 個 一 般 論 點<br />

的 時 間 。 而 沒 有 質 詢 欄 , 則 是 因 為 正 統 的 奧 瑞 岡 式 質 詢 , 只 是 在 提 供 後 續 攻 擊 (follow<br />

74


through) 的 一 個 導 引 , 因 此 , 質 詢 所 達 成 的 效 果 應 該 在 後 續 的 申 論 、 駁 論 中 引 申 ,<br />

而 非 在 質 詢 中 引 申 。<br />

圖 9-1、9-2 是 論 點 單 使 用 的 範 例 。 辯 題 是 「 我 國 普 通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 以 無<br />

期 徒 刑 取 代 」。 反 方 未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 故 只 使 用 了 兩 張 論 點 單 。 使 用 論 點 單 的 注 意<br />

事 項 如 下 :<br />

1. 各 爭 論 點 以 一 、1、(1)、a 等 標 題 數 字 表 示 邏 輯 組 織 之 層 次 。<br />

2. 各 交 鋒 點 取 一 → 連 接 以 顯 示 論 點 的 爭 論 流 程 。<br />

3. 正 方 計 畫 填 寫 於 方 案 論 點 單 中 。<br />

4. 裁 判 可 依 需 要 縮 寫 常 用 詞 , 如 死 刑 寫 為 死 一 , 無 期 徒 刑 寫 為 無 一 。<br />

5. 待 比 賽 結 束 時 , 裁 判 應 依 a、(1)、1、 一 之 次 序 於 各 → 流 程 的 終 點 , 判 定<br />

該 論 點 之 勝 負 , 若 正 方 勝 則 以 (A) 表 示 , 反 方 勝 則 以 (N) 表 示 。<br />

除 了 裁 判 可 以 使 用 論 點 單 外 , 辯 士 們 也 可 以 用 來 記 錄 雙 方 的 論 點 , 所 不 同 的 只<br />

有 一 點 : 裁 判 是 在 比 賽 開 始 後 開 始 筆 記 , 而 辯 士 們 則 可 能 先 寫 下 自 己 準 備 要 說 的 ( 例<br />

如 比 賽 開 始 前 即 寫 好 1AC 及 計 畫 欄 )。<br />

9.1.2 優 劣 批 評 者 : 兩 方 法<br />

校 園 辯 論 的 舉 辦 , 是 為 了 教 育 的 目 的 。 因 此 , 除 了 裁 決 勝 負 之 外 , 裁 判 還 應 該<br />

批 評 考 量 辯 士 們 表 現 的 優 劣 , 供 日 後 改 進 時 的 指 南 。 通 常 裁 判 的 批 評 角 色 , 是 在 比<br />

賽 之 後 才 做 的 , 共 有 口 頭 及 書 面 約 兩 種 方 式 -- 講 評 (oral critique) 及 評 分 單 (ballot)。<br />

(1) 講 評 : 雖 然 國 內 的 錦 標 賽 很 少 有 要 求 裁 判 講 評 的 規 定 , 但 在 < 正 統 奧 瑞<br />

岡 式 辯 論 錦 標 賽 規 範 > 中 , 要 求 裁 判 必 須 講 評 , 說 明 自 己 裁 決 的 理 由 ,<br />

並 宣 判 結 果 , 以 昭 公 信 。<br />

裁 判 在 講 評 時 , 可 以 要 求 兩 、 三 分 鐘 的 準 備 , 講 評 時 間 不 宜 太 長 , 十 分 鐘 以 上<br />

的 講 評 是 令 人 不 耐 煩 的 。<br />

好 的 講 評 , 應 該 是 一 次 好 的 演 講 , 其 結 構 大 致 如 下 :<br />

1. 回 顧 辯 論 過 程 。<br />

75


2. 舉 出 比 賽 中 的 例 子 說 明 辯 論 學 原 理 原 則 的 成 功 運 用 之 處 。<br />

3. 提 供 改 進 的 建 議 。<br />

4. 提 出 重 要 的 裁 決 理 由 , 包 括 裁 決 理 念 、 決 勝 論 點 、 爭 點 等 。<br />

5. 宣 判 。<br />

在 錦 標 賽 中 , 裁 判 可 以 省 略 2、3 兩 點 , 但 必 須 完 成 1、4、5 三 點 。 這 是 因 為 錦 標<br />

賽 時 間 寶 貴 , 講 評 的 批 評 優 劣 功 能 移 轉 給 評 分 單 , 僅 供 勝 負 裁 決 之 用 。<br />

(2) 評 分 單 : 評 分 單 是 今 日 辯 論 學 界 用 以 報 告 裁 決 結 果 優 劣 評 估 最 常 用 的 一<br />

種 方 法 。 評 分 單 的 種 類 很 多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採 用 的 是 美 國 語 藝 協 會<br />

(American Forensic Association,AFA) 設 計 , 全 美 NDT 大 賽 通 用 的 評 分 單 ( 圖<br />

9-3), 其 使 用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br />

1. 主 辦 單 位 於 賽 前 填 妥 回 合 ( 友 誼 、 初 、 複 、 準 決 、 決 賽 )、 時 間 (X 年 X 月 X<br />

日 )、 地 點 、 裁 判 姓 名 等 欄 。<br />

2. 評 估 優 劣 方 面 , 裁 判 依 差 、 稍 差 、 中 等 、 良 好 、 特 優 的 1~5 點 , 與 分 析 能 力 、<br />

推 論 能 力 、 知 識 證 據 、 組 織 能 力 、 反 駁 能 力 、 表 達 能 力 的 六 個 評 分 項 目 之<br />

排 列 組 合 , 評 定 選 手 表 現 , 以 ˇ 表 示 。<br />

3. 裁 判 自 行 結 算 分 數 (5~30 分 ), 並 且 依 分 數 高 低 排 出 個 人 名 次 。<br />

4. 各 評 分 項 目 的 定 義 如 下 :<br />

(1) 分 析 能 力 (analysis): 選 手 們 對 辯 題 字 詞 的 定 義 明 確 嗎 ? 選 手 們 充<br />

分 、 深 入 、 完 全 地 了 解 辯 題 嗎 ?<br />

(2) 推 論 能 力 (reasoning); 推 論 是 否 對 確 (sound, 指 合 邏 輯 )? 推 論<br />

是 否 容 易 瞭 解 ?<br />

(3) 知 識 證 據 (evidence): 佐 證 各 論 證 之 證 據 是 否 在 質 上 適 宜 、 可 靠 ,<br />

在 量 上 足 夠 ?<br />

(4) 組 織 能 力 (organization); 辯 士 們 遵 循 著 一 致 的 組 織 與 方 案 嗎 ? 能 連<br />

貫 嗎 ?<br />

(5) 反 駁 能 力 (refutation): 辯 士 們 準 確 地 與 對 方 論 證 交 鋒 了 嗎 ? 防 禦 與<br />

攻 擊 是 否 妥 善 選 擇 與 組 織 ? 駁 論 時 間 有 充 份 運 用 嗎 ?<br />

76


(6) 表 達 能 力 (delivery): 風 度 如 何 ( 辯 士 是 否 尊 重 對 方 、 裁 判 及 觀 眾 )?<br />

用 詞 能 否 配 合 聽 眾 的 程 度 ? 表 達 是 否 流 利 ? 手 勢 與 姿 勢 如 何 ? 修 辭<br />

如 何 ?<br />

5. 裁 決 勝 負 方 面 , 裁 判 填 寫 勝 方 , 並 簽 下 姓 名 。 同 時 必 須 書 寫 評 語 ( 如 講 評<br />

中 的 2、3 兩 點 )、 判 決 理 由 ( 如 講 評 中 的 4)。<br />

6. 在 裁 判 完 成 了 評 分 單 的 上 半 部 ( 點 數 及 判 決 部 分 ) 時 , 工 作 人 員 可 先 將 這<br />

一 部 分 撕 下 , 送 回 會 本 部 , 給 予 裁 判 半 小 時 書 寫 評 語 及 裁 決 理 由 。<br />

7. 待 評 分 單 完 成 時 , 主 辦 單 位 應 影 印 數 分 , 分 發 給 正 反 雙 方 ( 見 程 序 規 範 )<br />

圖 9-3<br />

美 國 語 藝 學 會 辯 論 評 分 單<br />

我 國 辯 論 界 通 行 的 評 分 單 , 有 圖 9-4、9-5 所 示 的 甲 乙 兩 種 , 其 他 種 類 的 評 分<br />

單 多 半 與 這 兩 類 小 異 大 同 。 由 於 這 兩 式 評 分 單 有 多 處 設 計 違 背 辯 論 理 論 , 以 致 造 成<br />

我 國 辯 論 界 的 畸 型 發 展 及 問 題 , 茲 列 舉 重 要 數 端 如 下 :<br />

1. 申 論 、 質 詢 、 回 答 分 開 評 分 : 在 辯 論 賽 中 , 一 位 辯 士 的 表 現 應 該 整 體 評 估 ,<br />

而 不 應 分 發 言 時 間 來 加 以 評 分 。 這 樣 的 作 法 造 成 以 下 幾 點 問 題 :<br />

(1) 每 個 辯 士 申 論 的 功 能 不 同 , 如 正 方 一 辯 完 全 是 事 先 擬 稿 , 而 二 、 三<br />

辯 則 多 屬 即 席 , 用 一 樣 的 標 準 並 不 公 平 。<br />

77


結 果 : 正 一 申 的 分 數 往 往 較 低 。<br />

(2) 質 詢 佔 去 45% 的 個 人 分 數 , 使 辯 士 們 有 了 過 度 看 重 質 詢 的 心 理 。<br />

結 果 : 原 本 用 做 導 引 後 續 攻 擊 之 用 的 質 詢 , 反 被 辯 士 用 來 「 申 論 」<br />

及 「 發 表 反 駁 論 證 」。<br />

2. 評 分 標 準 的 問 題 : 有 兩 點 值 得 商 榷 :<br />

(1) 各 評 分 單 均 有 不 同 標 準 , 如 甲 乙 兩 式 中 , 甲 式 申 論 的 第 一 項 評 分 標<br />

準 是 語 調 口 齒 、 乙 式 則 是 說 服 能 力 , 甲 式 結 論 的 第 四 項 仍 是 語 調 口<br />

齒 , 乙 式 則 為 整 體 連 貫 ; 又 缺 乏 明 確 定 義 , 裁 判 對 各 評 分 「 標 準 」<br />

的 看 法 沒 有 標 準 可 言 。<br />

結 果 : 有 的 裁 判 不 填 , 有 的 裁 判 隨 意 填 寫 , 有 的 則 努 力 填 寫 , 卻 評<br />

出 了 自 己 都 深 感 意 外 的 結 果 。<br />

(2) 評 分 標 準 訂 得 不 恰 當 。 如 乙 式 中 的 說 服 能 力 一 項 , 只 佔 申 論 分 數 的<br />

五 分 。 又 如 甲 乙 兩 式 質 詢 評 分 中 的 推 釋 能 力 與 邏 輯 推 理 一 項 , 難 道<br />

只 有 質 詢 時 需 推 釋 、 推 理 , 申 論 時 就 不 需 要 了 嗎 ? 這 真 是 不 合 理 的<br />

設 計 !<br />

結 果 : 沒 有 幾 個 裁 判 關 心 評 分 標 準 的 問 題 , 他 們 只 是 來 填 完 這 張 單<br />

子 。<br />

3. 用 分 數 裁 決 , 並 不 許 裁 判 結 算 分 數 : 這 裡 也 有 兩 個 問 題 :<br />

(1) 用 分 數 總 合 來 計 算 勝 負 , 把 裁 判 的 裁 決 勝 負 與 評 定 等 級 角 色 混 為 一<br />

談 。<br />

結 果 : 判 決 品 質 低 落 。<br />

(2) 乙 式 兩 聯 的 設 計 , 於 裁 判 評 完 第 一 份 後 出 工 作 人 員 取 走 , 不 讓 裁 判<br />

自 行 計 算 分 數 , 以 致 於 裁 判 若 不 做 「 小 抄 」, 將 不 確 知 在 評 分 單 的<br />

誤 導 下 , 是 否 裁 定 自 己 心 中 認 定 勝 利 者 獲 勝 。<br />

結 果 : 判 決 品 質 低 落 。<br />

辯 論 的 「 司 法 」 產 生 信 心 危 機 , 評 分 單 須 負 很 大 的 責 任 。<br />

78


圖 9-4<br />

大 專 盃 辯 論 評 分 表<br />

圖 9-4<br />

美 國 語 藝 學 會 辯 論 評 分 單<br />

79


9‧2. 裁 判 理 念<br />

所 有 夠 資 格 擔 任 校 園 辯 論 裁 判 的 人 都 同 意 ,「 那 一 隊 辯 得 比 較 好 ?」 是 裁 決 比<br />

賽 勝 負 的 基 準 。 但 雖 然 這 項 原 則 是 一 致 的 , 裁 判 還 是 可 以 在 理 念 上 採 取 幾 種 不 同 的<br />

方 法 -- 或 稱 裁 決 典 範 (decision-making paradigms)-- 來 回 答 誰 辯 得 比 較 好 的 這 個<br />

問 題 。<br />

技 巧 裁 判 (skill judge) 是 將 裁 決 看 眼 在 AFA 評 分 單 中 的 技 巧 項 目 上 的 裁 判 , 包 括<br />

分 析 能 力 、 推 論 能 力 、 組 織 能 力 、 知 識 證 據 、 反 駁 能 力 、 表 達 能 力 六 項 。 採 用 這 種<br />

觀 點 的 裁 判 , 不 僅 僅 只 是 評 估 每 位 辯 士 各 項 上 的 表 現 , 並 加 總 算 出 誰 得 了 個 人 第 一<br />

而 已 , 他 更 利 用 這 些 項 目 來 裁 定 勝 負 。 長 年 使 用 我 國 評 分 單 的 讀 者 , 或 許 會 以 為 這<br />

型 裁 判 是 將 個 人 成 績 加 起 來 比 較 兩 隊 優 劣 , 其 實 不 然 。 裁 判 可 以 這 麼 做 , 但 他 不 一<br />

定 要 這 麼 做 。 如 果 裁 判 認 為 其 中 一 兩 項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他 便 可 據 以 裁 決 勝 負 ,<br />

當 然 , 他 必 須 在 講 評 及 評 語 欄 中 說 明 清 楚 。( 例 如 , 裁 判 認 為 兩 隊 在 知 識 證 據 上 的<br />

差 距 太 大 , 壓 過 其 他 任 何 項 目 時 。)<br />

論 點 裁 判 (issues judge) 看 眼 於 論 點 (stock issues) 上 。 要 贏 得 這 型 裁 判 的 青 睞 ,<br />

正 方 必 須 贏 取 所 有 的 一 般 論 點 , 而 反 方 只 需 贏 取 其 中 一 個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正 方 要<br />

蠃 的 是 每 一 個 一 般 論 點 , 而 不 是 所 有 支 持 一 般 論 點 的 論 證 與 爭 點 , 所 謂 贏 取 論 點 是<br />

在 裁 判 比 較 雙 方 論 證 與 爭 點 後 所 做 的 判 定 , 以 贏 得 較 多 ( 或 較 重 要 ) 的 論 證 或 爭 點<br />

者 獲 勝 。 例 如 , 在 「 安 樂 死 應 合 法 化 」 的 辯 論 中 , 正 方 至 少 必 須 證 玥 「 社 會 上 有 此<br />

需 要 」、「 安 樂 死 合 法 的 計 畫 能 解 決 社 會 上 的 需 要 , 而 且 可 行 」 以 及 「 安 樂 死 合 法<br />

的 利 益 大 於 弊 端 」 等 三 個 一 般 論 點 成 立 , 而 反 方 只 要 贏 得 其 中 任 何 一 點 , 就 可 贏 得<br />

比 賽 。<br />

決 策 者 裁 判 (policy-maker judge) 是 採 取 立 法 者 比 較 兩 項 政 策 系 統 的 觀 點 。 裁 判<br />

評 估 正 方 改 變 現 狀 的 政 策 ; 並 將 之 與 反 方 政 策 比 較 ( 維 護 現 狀 、 修 正 現 狀 、 提 出 相<br />

抗 計 畫 等 ), 然 後 裁 定 正 方 的 政 策 是 否 值 得 採 用 。 正 方 不 但 要 證 明 其 計 畫 可 行 , 更<br />

要 證 明 它 比 反 方 的 政 策 要 好 。 反 方 若 遇 到 此 類 裁 判 , 對 於 政 策 的 細 節 最 好 也 能 詳 加<br />

說 明 。 據 筆 者 非 正 式 的 了 解 , 我 國 絕 大 數 的 裁 判 屬 於 此 類 。<br />

80


假 設 檢 驗 裁 判 (hypothesis-testing judge) 是 以 科 學 家 檢 定 假 設 是 否 為 真 的 觀 點 來<br />

裁 定 辯 論 的 。 這 型 裁 判 不 像 決 策 者 裁 判 , 比 較 雙 方 的 政 策 系 統 , 他 僅 僅 檢 驗 假 設 ( 正<br />

方 方 案 ) 本 身 。 反 方 因 此 可 以 採 取 任 何 違 背 辯 題 (non-topical) 的 立 場 , 只 要 反 方 證<br />

明 假 設 不 為 真 , 勝 利 就 將 歸 於 反 方 。<br />

白 紙 裁 判 (tabula rasa judge) 是 指 心 中 沒 有 任 何 裁 決 理 念 , 而 允 許 並 且 希 望 辯 士<br />

們 替 他 提 供 裁 決 的 理 論 架 構 的 裁 判 。 如 果 正 方 贏 得 了 所 有 的 一 般 論 點 , 並 且 成 功 地<br />

說 服 裁 判 採 論 點 典 範 裁 決 , 正 方 就 可 贏 得 勝 利 。 而 如 果 反 方 主 張 裁 判 應 採 假 設 典 範 ,<br />

而 他 們 又 成 功 地 證 明 正 方 假 設 的 問 題 , 裁 判 會 裁 決 反 方 勝 。 如 果 雙 方 主 張 不 同 的 裁<br />

決 理 念 , 裁 判 則 應 決 定 其 中 一 種 -- 當 然 他 也 可 以 使 用 另 外 的 典 範 -- 做 為 裁 決 基<br />

準 。 總 之 , 雖 然 白 紙 裁 判 賽 前 不 懷 任 何 理 念 , 當 他 要 裁 決 時 , 就 必 須 選 擇 一 種 。<br />

上 述 的 五 種 典 範 是 一 位 好 的 辯 論 裁 判 必 須 擇 一 採 用 的 。 我 國 的 辯 論 裁 判 水 準 偏<br />

低 , 失 去 公 信 ,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沒 有 標 準 , 來 之 前 是 白 紙 , 裁 決 時 也 是 白 紙 。<br />

雖 然 我 們 在 前 面 說 , 我 國 大 多 數 裁 判 是 決 策 者 裁 判 , 那 只 不 過 是 心 中 的 觀 念 , 或 是<br />

一 些 指 導 老 師 在 指 導 反 方 時 偶 而 付 諸 實 行 罷 了 。 在 評 分 單 的 牽 制 下 ( 圖 9-4、9-5),<br />

勝 負 用 不 當 標 準 的 配 分 加 總 判 定 , 除 非 裁 判 不 理 睬 評 分 單 上 的 各 欄 , 直 接 判 定 總 分 ,<br />

否 則 就 是 評 分 單 在 裁 判 , 而 不 是 裁 判 在 判 。 今 ( 民 七 十 七 ) 年 度 的 人 權 盃 、 租 稅 盃<br />

使 用 的 修 改 評 分 單 ( 圌 9-5), 不 許 裁 判 自 行 計 算 分 數 的 設 計 , 更 助 長 了 這 種 趨 勢 。<br />

事 實 上 , 只 要 裁 決 確 實 講 評 及 書 寫 評 語 , 說 明 裁 決 理 由 以 昭 公 信 , 為 什 麼 不 讓 裁 判<br />

以 自 己 選 擇 的 典 範 來 裁 決 昵 ?<br />

9‧3. 評 分 單 的 功 能<br />

評 分 單 茌 辯 論 比 賽 中 , 有 以 下 三 種 功 能 :<br />

一 、 記 錄 裁 決 結 果 : 辯 論 的 勝 負 是 選 手 、 指 導 老 師 、 大 會 所 共 同 關 心 的 。<br />

評 分 單 上 的 勝 負 欄 , 記 錄 下 裁 判 對 比 賽 所 做 的 裁 決 。<br />

二 、<br />

記 錄 辯 士 表 現 的 良 莠 : 為 了 教 育 的 目 的 , 辯 士 們 除 了 要 知 道 比 賽 的 結<br />

果 , 也 應 該 了 解 裁 判 對 辯 論 表 現 的 評 價 。 評 分 單 上 的 點 數 欄 , 一 方 面<br />

指 示 辯 士 裁 判 對 他 們 的 評 價 , 一 方 面 也 可 使 他 們 與 其 他 辯 士 比 較 , 知<br />

81


道 自 己 在 四 位 辯 士 中 的 名 次 為 何 。 對 於 錦 標 賽 的 大 會 來 說 , 辯 士 個 人<br />

的 名 次 與 點 數 可 以 提 供 選 拔 個 人 獎 的 依 據 , 也 可 以 供 做 循 環 賽 晉 級 的<br />

參 考 。<br />

三 、<br />

作 為 教 育 性 工 具 : 在 辯 論 比 賽 或 錦 標 賽 結 束 之 時 , 主 辦 單 位 應 該 將 評<br />

分 單 分 發 給 參 加 者 , 這 時 評 分 單 便 成 為 辯 論 指 導 老 師 的 一 項 重 要 教 育<br />

工 具 。 通 常 , 在 錦 標 賽 過 後 , 指 導 老 師 會 安 排 一 些 檢 討 會 , 在 會 中 和<br />

他 的 隊 員 檢 討 裁 判 對 他 們 的 評 估 。<br />

在 錦 標 賽 前 的 一 系 列 練 習 辯 論 中 , 指 導 老 師 往 往 擔 任 裁 判 , 這 時 他 的 評 分 單 ,<br />

當 然 成 為 隊 員 們 改 進 的 重 要 指 南 。 尤 其 是 在 指 導 老 師 為 隊 員 做 長 期 的 訓 練 時 , 評 分<br />

單 的 分 數 , 正 代 表 隊 員 是 否 有 進 步 , 是 否 還 能 更 上 層 樓 , 具 有 重 要 的 教 育 意 義 。<br />

9‧4. 平 手<br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規 則 第 三 十 三 條 中 說 :<br />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若 正 方 能 證 明 辯 題 應 該 採 行 , 則 正 方 獲 勝 ; 若 正 方 未 能 證 明 ,<br />

則 反 方 獲 勝 。 雙 方 表 現 相 仿 時 , 視 同 正 方 未 能 證 明 」<br />

根 據 這 條 規 則 , 裁 判 是 不 可 以 判 平 手 的 。 如 果 裁 判 認 為 正 反 雙 方 的 表 現 無 分 軒<br />

輊 , 他 就 應 該 判 定 反 方 獲 勝 。<br />

這 則 規 定 與 現 時 我 國 辯 論 界 的 實 際 運 作 有 很 大 距 離 , 我 們 在 此 要 特 別 加 以 討<br />

論 。 不 得 判 平 手 的 規 定 有 辯 論 理 論 上 與 實 務 上 的 兩 個 理 由 。<br />

從 辯 論 理 論 上 說 , 辯 題 (resolution) 是 改 變 現 狀 (status quo) 的 某 一 主 張 , 它 是<br />

要 求 現 狀 改 變 的 。 一 般 來 說 , 我 們 推 定 (presumpt) 某 一 現 在 運 行 的 狀 態 將 持 續 下 去 ,<br />

除 非 有 足 夠 的 理 由 能 加 以 推 翻 。 因 此 , 主 張 改 變 的 正 方 必 須 負 起 舉 出 足 夠 理 由 的 舉<br />

證 責 任 (burden of proof), 來 推 翻 我 們 推 定 將 持 續 下 去 的 現 狀 。 基 於 以 上 理 由 , 辯<br />

論 的 結 果 只 有 兩 種 : 正 方 完 成 了 舉 證 責 任 , 或 未 能 完 成 。 如 果 雙 方 令 裁 判 覺 得 不 分<br />

上 下 , 換 句 話 說 , 改 變 與 不 改 變 差 不 多 , 改 變 又 需 花 費 人 力 物 力 , 裁 決 當 然 應 給 予<br />

反 方 。<br />

82


實 務 上 的 考 慮 是 次 要 的 , 但 不 失 為 原 因 之 一 。 平 手 往 往 成 為 水 準 較 差 裁 判 的 藉<br />

口 , 這 種 裁 判 只 有 能 力 裁 定 一 面 倒 比 賽 , 但 遇 到 兩 支 強 隊 , 便 以 「 平 手 」 交 差 。 另<br />

外 在 錦 標 賽 中 , 裁 判 人 員 均 為 單 數 ( 一 、 三 、 五 、 七 ), 若 是 可 以 判 平 手 , 這 樣 的<br />

規 定 還 有 什 麼 意 義 ?<br />

我 國 的 錦 標 賽 , 允 許 裁 判 平 手 , 因 而 常 有 票 數 平 手 的 情 況 發 生 , 七 十 七 年 的 人<br />

權 盃 是 用 以 下 方 式 解 決 票 數 平 手 的 問 題 :<br />

「…… 評 審 人 員 對 雙 方 勝 負 判 定 人 數 相 當 時 , 依 總 分 決 定 雙 方 勝 負 , 總 分 仍 相<br />

等 時 依 質 詢 、 申 論 、 回 答 及 結 論 文 次 序 依 次 比 較 , 以 判 定 勝 負 。」<br />

各 裁 判 的 評 分 標 準 天 差 地 別 , 用 這 種 方 式 , 紛 爭 頻 傳 也 不 足 為 奇 了<br />

9‧5. 聽 眾 裁 決 用 評 分 單<br />

由 於 一 般 聽 眾 往 往 欠 缺 擔 任 辯 論 比 賽 裁 判 的 資 格 , 他 們 的 裁 決 只 有 在 比 賽 是 基<br />

於 辯 題 裁 決 時 ( 如 候 選 人 辯 論 ), 以 及 用 作 研 究 目 的 時 才 有 價 值 。 有 時 聽 眾 裁 決 評<br />

分 單 (audience-decision ballot) 也 被 當 作 提 高 聽 眾 興 趣 的 一 種 方 法 。 在 比 賽 欲 由 聽 眾<br />

提 供 裁 決 意 見 時 , 一 種 「 意 見 改 變 評 分 單 」(shift-of-opinion ballot) 可 以 採 用 ( 見 附<br />

錄 15)。 這 種 評 分 單 的 設 計 , 可 以 彌 補 大 多 數 聽 眾 缺 乏 辯 論 學 背 景 之 不 足 。 聽 眾 只<br />

須 在 辯 論 開 始 前 與 結 束 時 , 寫 下 他 自 己 的 信 念 便 可 。 最 後 的 裁 決 結 果 由 意 見 改 變 來<br />

決 定 , 比 賽 結 束 時 , 主 辦 單 位 收 回 評 分 單 , 並 計 算 表 列 「 改 變 向 正 方 者 」、「 無 改<br />

變 者 」 及 「 改 變 向 反 方 者 」 三 種 人 數 。 誰 吸 引 了 較 多 聽 眾 可 立 刻 由 表 中 察 知 。 但 我<br />

們 必 須 注 意 , 這 種 方 法 的 趣 味 性 大 於 實 質 意 義 , 因 為 無 論 在 樣 本 的 控 制 , 其 他 變 因<br />

的 排 除 上 , 我 們 均 無 法 達 到 「 研 究 」 的 水 準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裁 決 勝 負 與 批 評 等 級 的 角 色 有 何 不 同 ? 做 為 一 位 校 園 辯 論 的 裁<br />

判 時 , 你 能 確 實 將 它 們 分 開 嗎 ?<br />

2. 聽 一 卷 裁 判 講 評 的 錄 音 帶 , 並 依 本 章 內 容 批 評 他 的 講 評 。<br />

83


3. 如 果 你 做 裁 判 , 會 採 取 那 一 種 理 念 呢 ? 向 你 的 老 師 及 同 學 說 明 你<br />

的 喜 好 和 理 由 。<br />

4. 用 本 章 內 容 , 在 課 堂 上 討 論 「 新 加 坡 式 」 及 「 台 大 國 會 式 」 評 分<br />

單 的 缺 點 。<br />

84


第 十 章 辯 士 職 責 : 兩 條 好 漢 在 一 班<br />

辯 論 並 非 兩 人 一 組 的 演 講 比 賽 , 它 還 要 求 團 隊 合 作 。 參 與 挍 園 辯 論 的 辯 士 常 感<br />

嘆 ,「 一 山 不 能 容 二 虎 」, 其 實 , 僅 管 你 們 各 是 雄 霸 一 方 的 好 漢 , 如 果 不 能 在 比 賽<br />

中 緊 密 配 合 、 槍 口 對 外 , 幾 個 密 切 合 作 的 臭 皮 匠 同 樣 能 把 你 們 擊 敗 。<br />

10‧1. 基 本 辯 士 職 責<br />

何 謂 「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 簡 單 地 說 , 就 是 辯 士 們 在 一 場 辯 論 中 , 被 分 配 到 的 工<br />

作 , 我 國 辯 士 對 「 辯 士 職 責 」 可 能 十 分 陌 生 , 因 為 「 台 灣 奧 瑞 岡 」 推 行 了 十 幾 年 ,<br />

仍 未 能 發 展 出 一 套 有 系 統 的 辯 士 職 責 。 反 觀 美 國 的 辯 論 界 , 早 有 一 套 「 標 準 式 」 與<br />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 通 用 的 辯 士 職 責 。<br />

辨 士 職 責 拆 開 來 說 , 是 各 位 辯 士 的 任 務 指 南 。 整 體 而 言 , 便 是 全 隊 擔 任 雙 方 都<br />

可 使 用 的 方 案 藍 圖 。<br />

10‧2. 一 般 辯 論 的 基 本 辯 士 職 責<br />

所 謂 「 一 般 辯 論 」, 指 的 是 反 方 採 取 「 維 護 現 狀 」、「 修 正 現 狀 」 笭 立 場 的 辯<br />

論 。 如 果 你 參 加 「 標 準 式 」 或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 的 辯 論 , 而 反 方 又 未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br />

以 下 這 份 「 一 般 辯 論 的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 將 對 你 有 非 常 大 的 幫 助 。<br />

10.2.1 正 一 申 : 提 出 初 步 成 立 方 案<br />

Ⅰ. 需 要 是 重 要 的<br />

A. 量 的<br />

B. 質 的<br />

Ⅱ. 需 要 是 桹 屬 的<br />

Ⅲ. 提 出 計 畫<br />

1. 機 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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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 權<br />

3. 執 行<br />

4. 經 費 、 人 力<br />

5. 附 屬 行 動<br />

Ⅳ. 計 畫 將 解 決 需 要 、 提 供 利 益<br />

A. 證 明 解 決 力<br />

B. 證 明 利 益<br />

10.2.2 反 一 申 : 攻 擊 需 要 或 目 標 及 利 益<br />

Ⅰ. 說 明 反 方 的 理 論 根 據<br />

Ⅱ.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合 題 性<br />

Ⅲ.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需 要<br />

A. 需 要 未 證 明<br />

B. 需 要 在 量 的 方 面 不 夠 大<br />

C. 需 要 在 質 的 方 面 不 夠 高<br />

Ⅳ.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根 屬 性<br />

Ⅴ. 需 要 的 話 , 作 部 份 修 正<br />

Ⅵ.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利 益<br />

( 請 注 意 : 由 上 述 可 知 反 一 申 處 理 正 方 論 點 的 順 序 和 正 一 申 相 同 。 此 外 , 反 一<br />

申 通 常 不 攻 擊 計 畫 , 一 般 而 言 , 計 畫 的 攻 擊 是 在 反 二 申 進 行 。)<br />

10.2.3 正 二 申 : 反 駁 反 方 方 案 攻 擊 , 引 申 正 方 方 案 論 證<br />

Ⅰ. 需 要 的 話 , 防 禦 合 題 性<br />

Ⅱ. 反 駁 反 一 申 對 重 要 性 的 攻 擊<br />

Ⅲ. 引 申 正 一 申 的 重 要 性 論 證 ( 增 加 證 據 及 論 證 )<br />

Ⅳ. 反 駁 反 一 申 對 根 屬 性 的 攻 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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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引 申 正 一 申 對 根 屬 性 的 論 證 ( 增 加 證 據 及 論 證 )<br />

Ⅵ. 反 駁 反 一 申 對 解 決 力 的 攻 擊<br />

Ⅶ. 反 駁 反 一 申 對 利 益 的 攻 擊<br />

Ⅷ. 引 申 正 一 申 對 利 益 的 論 證 ( 增 加 證 據 及 論 證 )<br />

( 請 注 意 : 由 上 述 可 知 正 二 申 處 理 論 點 的 順 序 和 正 一 申 相 同 , 而 既 然 反 一 申 通<br />

常 不 攻 擊 計 畫 , 正 二 申 一 般 也 就 不 必 防 禦 計 畫 。)<br />

10.2.4 反 二 申 : 攻 擊 正 方 計 畫<br />

Ⅰ.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解 決 力<br />

Ⅱ. 可 攻 的 話 , 攻 擊 可 行 性<br />

Ⅲ. 可 能 的 話 , 證 明 計 畫 不 會 增 加 利 益<br />

Ⅳ. 可 能 的 話 , 證 明 計 畫 會 產 生 弊 端<br />

Ⅴ. 對 照 Ⅲ、Ⅳ 兩 項 , 可 能 的 話 , 證 明 弊 端 大 於 利 益<br />

( 請 注 意 : 反 二 申 須 針 對 攻 擊 正 方 計 畫 作 特 別 的 設 計 , 所 以 上 列 反 二 申 的 職 責<br />

只 是 供 作 參 考 。 舉 例 來 說 , 反 二 申 也 可 完 全 用 來 說 明 正 方 計 畫 的 弊 端 及 弊 端 大 於 利<br />

益 。)<br />

10.2.5 反 一 駁 : 反 駁 正 二 中 方 案 論 證 , 並 引 申 反 一 申 對<br />

方 案 的 攻 擊<br />

Ⅰ. 需 要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反 方 理 論 根 據<br />

Ⅱ. 可 攻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對 正 方 合 題 性 的 攻 擊 。<br />

Ⅲ. 可 攻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對 需 要 的 攻 擊<br />

Ⅳ. 可 攻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對 根 屬 性 的 攻 擊<br />

Ⅴ. 需 要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部 份 修 正<br />

Ⅵ. 可 攻 的 話 , 重 建 並 引 申 對 利 益 的 攻 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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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正 一 駁 : 反 駁 反 方 對 計 畫 、 方 案 的 攻 進 , 並 引 申<br />

方 案 論 證<br />

Ⅰ. 反 駁 反 二 申 對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反 駁 反 一 駁 對 方 案 的 攻 擊 , 並 用 與 正 二 申 相 同 的 次 序 與 方 法 引 申 方 案 論 證<br />

10.2.7 反 二 駁 : 重 建 並 總 結 反 方 對 計 畫 及 方 案 的 攻 擊<br />

Ⅰ. 重 建 並 總 結 反 方 對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重 建 並 總 結 反 方 對 方 案 的 攻 擊<br />

Ⅲ. 用 最 佳 理 由 證 明 反 方 應 獲 勝 , 並 以 此 作 結<br />

10.2.8 正 二 駁 : 重 建 並 總 結 正 方 方 案 、 計 畫 、 利 益<br />

Ⅰ. 反 駁 反 二 申 對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反 駁 反 二 駁 對 方 案 的 攻 擊 , 並 引 申 方 案 論 證<br />

Ⅲ. 用 最 佳 理 由 證 明 正 方 應 獲 勝 , 並 以 此 作 結<br />

10.2.9 重 要 概 念 解 釋<br />

(1) 正 一 申 提 出 「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Prima Facie Case): 正 一 申 須 將 正 方 方 案<br />

的 大 致 內 容 , 全 部 提 出 , 以 負 起 初 步 的 舉 證 責 任 。 否 則 , 因 為 正 方 是 違<br />

反 現 狀 , 此 時 即 使 反 方 一 言 不 發 , 仍 然 享 有 推 定 的 利 益 。 此 外 , 若 是 正<br />

一 申 不 提 出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 反 方 便 不 能 知 悉 正 方 的 計 畫 , 自 然 無 法 為 有<br />

效 的 因 應 , 從 而 整 場 比 賽 將 陷 入 無 意 義 、 無 目 標 的 爭 吵 。<br />

(2) 關 於 正 一 申 中 「 需 要 」、「 計 畫 」、「 利 益 」 等 三 個 一 般 性 論 點 , 請 參<br />

看 本 書 第 二 章 。<br />

(3) 「 需 要 是 根 屬 的 」: 指 正 方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與 改 變 的 需 要 , 根 本 導 因 於 現<br />

在 的 制 度 或 政 策 , 而 非 因 其 他 因 素 的 介 入 使 然 , 例 如 在 「 高 中 聯 考 應 加<br />

計 在 校 成 績 」 的 辯 論 中 , 正 方 強 調 , 智 育 獨 大 的 現 象 「 根 屬 於 」 聯 考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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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 一 申 中 「 合 題 性 」(topicality): 指 方 案 是 否 合 於 題 目 的 要 求 。 例 如 在<br />

「 安 樂 死 應 合 法 化 」 的 辯 論 中 , 正 方 主 張 只 有 「 腦 死 」 的 病 人 可 施 行 安<br />

樂 死 。 然 而 「 腦 死 」 即 為 現 行 法 律 上 認 定 死 亡 的 標 準 , 因 此 正 方 末 違 反<br />

現 狀 , 其 主 張 的 方 案 便 不 具 「 合 題 性 」。<br />

(5) 「 解 決 力 」(solvency): 指 關 於 正 方 計 畫 能 否 解 決 現 狀 問 題 的 探 討 。 例<br />

如 , 在 「 我 國 應 增 設 體 育 部 」 的 辯 論 中 ,「 解 決 力 」 即 為 「 設 立 體 育 部<br />

真 能 解 決 體 育 界 現 存 的 問 題 嗎 ?」<br />

(6) 需 要 的 重 要 性 : 有 兩 個 層 面 的 意 義 , 一 為 正 方 指 出 現 狀 的 問 題 , 在 「 量 」<br />

上 相 對 地 大 ; 另 一 為 在 「 質 」 上 相 對 地 高 。<br />

10‧3. 相 抗 計 畫 辯 論 的 基 本 辯 士 職 責<br />

10.3.1 正 一 申 : 和 一 般 辯 論 相 同<br />

10.3.2 反 一 申 :<br />

Ⅰ. 另 行 界 定 需 要 或 目 標 , 或 接 受 正 方 的 界 定<br />

Ⅱ. 比 照 正 一 申 的 職 責 ,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與 利 益<br />

Ⅲ. 說 明 相 抗 計 畫 比 正 方 計 畫 具 有 更 多 的 利 益 , 卻 涉 及 較 少 的 危 險<br />

10.3.3 正 二 申 :<br />

Ⅰ. 為 正 方 對 需 要 或 目 標 的 界 定 提 出 防 禦<br />

Ⅱ. 可 能 的 話 , 吸 收 反 方 計 畫 ; 或<br />

Ⅲ. 比 照 一 般 辯 論 中 反 二 申 的 職 責 , 攻 擊 相 抗 計 畫 及 利 益<br />

Ⅳ. 比 照 一 般 辯 論 中 正 二 申 的 職 責 , 引 申 正 方 方 案<br />

Ⅴ. 說 明 正 方 計 畫 比 相 抗 計 畫 具 有 更 多 的 利 益 , 卻 涉 及 較 少 的 危 險<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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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反 二 申 :<br />

Ⅰ. 比 照 一 般 辯 論 申 反 二 申 的 職 責 , 攻 擊 正 方 計 畫<br />

Ⅱ. 引 申 相 抗 計 畫 方 案 論 證<br />

Ⅲ. 說 明 相 抗 計 畫 比 正 方 計 畫 具 有 更 多 的 利 益 , 卻 涉 及 較 少 的 危 險<br />

10.3.5 反 一 駁 :<br />

Ⅰ. 比 照 一 般 辯 論 中 反 一 駁 的 職 責 , 反 駁 正 二 中 方 案 論 證<br />

Ⅱ. 反 駁 正 二 申 對 相 抗 計 畫 的 攻 擊<br />

10.3.6 正 一 駁 :<br />

Ⅰ. 比 照 一 般 辯 論 中 正 一 駁 的 職 責 , 反 駁 反 二 申 對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引 申 正 方 方 案 論 證<br />

10.3.7 反 二 駁 :<br />

Ⅰ. 重 建 並 總 結 反 方 對 正 方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重 建 並 總 結 反 方 對 正 方 方 案 的 攻 擊<br />

Ⅲ. 反 駁 正 方 對 相 抗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Ⅳ. 反 駁 正 方 對 反 方 需 要 或 目 標 的 攻 擊<br />

Ⅴ. 用 最 佳 理 由 證 明 反 方 應 獲 勝 , 並 以 此 作 結<br />

10.3.8 正 二 駁 :<br />

Ⅰ. 反 駁 反 二 駁 對 正 方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Ⅱ. 反 駁 反 二 駁 對 正 方 方 案 的 攻 擊 , 並 引 申 正 方 方 案 論 證<br />

Ⅲ. 重 建 並 總 結 對 相 抗 計 畫 的 攻 擊<br />

Ⅳ. 重 建 並 總 結 對 反 方 方 案 的 攻 擊<br />

Ⅴ. 用 最 佳 理 由 證 明 正 方 應 獲 勝 , 並 以 此 作 結<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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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重 要 概 念 解 釋<br />

(1) 相 抗 計 畫 : 指 反 方 放 棄 維 護 現 狀 , 而 另 行 提 出 計 畫 。( 參 閱 第 二 章 )<br />

(2) 在 準 備 階 段 , 反 方 便 可 從 一 般 辯 論 與 相 抗 計 畫 辯 論 中 擇 一 為 之 , 但 正 方<br />

於 此 時 最 好 兼 容 並 蓄 , 將 兩 種 情 況 皆 列 入 考 慮 。 以 免 在 遭 遇 相 抗 計 畫 時 ,<br />

因 準 備 不 週 而 亂 而 陣 腳 。<br />

10‧4.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br />

無 論 何 種 辯 論 , 凡 是 涉 及 是 否 採 取 新 行 動 的 論 爭 , 運 用 本 章 介 紹 的 觀 念 , 將 對<br />

讀 者 有 重 大 俾 益 。<br />

於 特 殊 場 合 的 辯 論 中 , 新 的 候 選 人 若 想 取 代 現 任 首 長 或 議 員 的 職 位 , 正 一 中 的<br />

辯 士 職 責 便 可 作 為 他 政 見 的 藍 本 。 例 如 :「 現 任 首 長 的 任 期 中 是 否 發 生 了 嚴 重 而 大<br />

量 的 問 題 ?」( 需 要 )、「 這 些 問 題 是 由 於 現 任 首 長 領 導 無 方 嗎 ?」( 根 屬 牲 )、<br />

「 我 當 選 的 話 , 能 提 出 那 些 措 施 ?」( 計 畫 )、「 這 些 措 施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 產 生 利<br />

益 嗎 ?」( 解 決 力 、 利 益 )。 如 果 是 現 任 的 首 長 或 議 員 , 則 可 引 用 反 方 的 辯 士 職 責<br />

作 為 競 選 策 略 的 參 考 。<br />

議 事 辯 論 中 , 主 張 改 變 現 行 政 策 的 議 員 可 說 是 「 正 方 」。 如 果 某 位 議 員 提 議 「 取<br />

消 公 車 聯 營 」, 他 便 應 於 反 對 意 見 出 現 前 , 說 明 「 公 車 聯 營 制 度 產 生 了 嚴 重 問 題 」、<br />

「 用 xx 方 式 夾 取 代 聯 營 制 度 」、「 這 樣 有 …… 等 利 益 」(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 如 此 一<br />

來 , 議 事 辯 論 才 不 致 流 於 無 目 標 、 無 意 義 的 爭 吵 。<br />

此 外 , 在 日 常 辯 論 中 , 假 使 你 想 說 服 別 人 投 資 自 己 的 公 司 , 同 樣 你 也 得 告 訴 他 :<br />

「 資 金 放 在 銀 行 利 潤 過 低 」( 需 要 )、「 只 要 把 錢 提 出 來 , 一 切 包 在 我 身 上 」( 計<br />

畫 )、「 明 年 的 今 天 , 你 就 等 著 在 家 數 鈔 票 吧 」( 利 益 )。 當 然 , 如 果 有 人 找 你 投<br />

資 , 你 也 可 藉 反 方 的 辯 士 職 責 , 作 周 延 的 考 慮 或 回 絕 的 理 由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用 基 本 辯 士 職 責 進 行 一 場 練 習 辯 論 , 並 請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講 評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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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 灣 奧 瑞 岡 」 辯 論 中 , 正 一 幾 乎 不 可 能 提 出 「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br />

這 會 造 成 什 麼 後 果 ?<br />

3. 請 舉 出 三 種 日 常 生 活 中 , 可 以 運 用 辯 士 職 責 的 例 子 , 交 給 你 的 指<br />

導 老 師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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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章 質 詢 : 發 問 與 回 答 的 藝 術<br />

曾 有 「 全 美 最 紅 刑 法 律 師 」 之 名 的 愛 德 華 . 班 奈 特 . 威 廉 斯 (Edward Bennett<br />

Williams), 曾 在 時 代 雜 誌 (I959 年 6 月 ) 上 談 到 英 美 法 系 法 庭 辯 論 中 最 困 難 的 技 巧 -<br />

- 反 對 詢 問 (cross examination), 他 說 :<br />

「 反 對 詢 問 是 …… 種 藝 術 , 它 如 同 要 求 你 杷 繩 圈 套 在 被 叫 來 傷 害 你 的 證 人 的 身<br />

上 , 並 要 控 制 他 , 反 過 來 教 他 幫 你 。 你 可 想 像 與 證 人 共 處 一 暗 室 , 他 手 持 匕 首 , 隨<br />

時 想 桶 你 一 刀 , 此 時 你 必 須 緊 跟 著 他 。 絕 不 能 在 質 詢 中 做 試 驗 , 絕 不 能 問 不 知 道 答<br />

案 的 問 題 ! 若 你 確 知 答 案 , 而 證 人 卻 不 是 如 此 回 答 , 你 可 立 即 幹 掉 他 , 否 則 就 是 他<br />

幹 掉 你 。 也 切 勿 攻 擊 不 重 要 的 論 點 。 此 外 , 當 你 問 出 要 點 , 要 按 兵 不 動 , 別 讓 證 人<br />

發 現 。 終 結 陳 詞 (Closing argument) 才 是 你 在 陪 審 團 前 , 引 申 破 壞 的 時 間 。」<br />

質 詢 是 奧 瑞 岡 式 的 一 大 特 色 , 也 是 其 習 自 英 美 法 庭 的 階 段 。 而 本 章 便 是 要 討 論<br />

質 詢 的 技 巧 與 準 備 。<br />

11‧1. 質 詢 者<br />

質 詢 時 , 質 詢 者 要 注 意 下 列 十 一 點 :<br />

(1) 當 對 手 發 言 不 太 明 確 時 -- 不 論 其 是 否 故 意 為 此 , 你 都 可 用 質 詢 來 確 定<br />

對 方 的 立 場 , 例 如 :<br />

問 :「 您 方 的 計 畫 中 說 , 高 中 聯 考 應 加 計 在 校 成 績 , 請 問 是 在 校 成 績 中 的 那 一<br />

部 分 ?」<br />

答 :「 智 育 , 透 過 此 法 , 我 們 可 ……。」<br />

問 :「 謝 謝 您 , 我 已 得 到 我 要 的 答 案 。」<br />

反 方 透 過 這 簡 短 的 問 題 , 得 知 正 方 要 加 計 的 是 智 育 成 績 , 就 可 放 棄 預 先 要 反 駁<br />

加 計 美 、 群 兩 育 分 數 的 論 點 , 而 集 中 討 論 智 育 。<br />

(2) 也 可 用 質 詢 來 暴 露 對 方 證 據 的 缺 失 , 例 如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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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您 方 認 為 應 給 執 法 機 關 更 大 的 權 力 , 因 去 年 的 犯 罪 率 上 升 了 十 六 個 百 分<br />

點 , 對 不 對 ?」<br />

答 :「 是 的 。 不 只 是 去 年 , 每 年 皆 有 增 加 。」<br />

問 :「 您 方 的 資 料 來 源 是 什 麼 呢 ?」<br />

答 :「 聯 合 報 。」<br />

問 :「 聯 合 報 的 數 字 又 從 何 而 來 昵 ?」<br />

答 :( 看 看 卡 片 )「 從 …… 呃 …… 我 看 看 , 從 法 務 部 , 對 , 從 法 務 部 。」<br />

問 :「 從 法 務 部 , 好 的 , 謝 謝 您 。」<br />

此 時 , 下 位 上 場 的 辯 士 , 即 可 拿 出 預 先 準 備 的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 向 觀 眾 說 明 :<br />

「 各 位 , 法 務 部 的 資 料 上 有 這 樣 一 句 話 ,『 這 份 統 計 不 可 以 用 來 逐 年 比 較 , 因 犯 罪<br />

率 的 增 加 和 人 口 增 加 一 樣 是 必 然 的 。』」<br />

還 有 另 一 個 例 子 :<br />

問 :「 您 方 認 為 企 業 會 逃 避 環 保 工 作 , 是 嗎 ?」<br />

答 :「 是 的 , 他 們 當 然 會 逃 避 。」<br />

問 :「 您 可 以 唸 一 下 這 張 卡 片 嗎 ?」<br />

答 :「 好 的 。『 企 業 環 境 研 究 報 告 。 各 企 業 在 遇 到 太 高 的 稅 負 與 過 量 的 限 制 時 ,<br />

會 考 慮 遷 移 。』」<br />

問 :「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 企 業 的 考 量 是 基 於 稅 賦 與 限 制 , 是 嗎 ?」<br />

答 :「 呃 ……, 是 的 , 但 我 認 為 ……」<br />

問 :「 這 份 報 告 有 提 到 任 何 企 業 會 因 環 保 而 遷 移 嗎 ?」<br />

答 :「 呃 , 沒 有 , 它 沒 有 提 到 , 但 環 保 問 題 確 是 其 中 一 部 分 , 我 方 還 有 資 料 可<br />

加 以 證 實 。」<br />

問 :「 我 問 的 是 , 這 份 報 告 有 特 別 提 到 環 保 問 題 嗎 ?」<br />

答 :「 它 有 提 到 『 過 量 的 限 制 』」<br />

問 :「 它 沒 有 提 到 環 境 保 護 。 謝 謝 您 。」<br />

在 這 段 質 詢 中 , 質 詢 者 已 指 出 對 方 在 運 用 證 據 上 的 疏 漏 。 答 辯 者 或 其 隊 友 , 若<br />

未 能 在 以 後 的 發 言 中 提 出 其 他 的 有 力 證 據 , 此 點 恐 怕 很 難 成 立 。<br />

(3) 也 可 用 質 詢 強 化 自 己 的 立 場 。 例 如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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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您 方 並 未 回 答 我 方 對 安 樂 死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資 料 的 質 疑 , 對 不 對 ?」<br />

答 :「 是 的 , 但 是 我 們 ……」<br />

問 :「 您 方 並 未 回 答 , 我 希 望 能 在 待 回 兒 聽 到 , 謝 謝 您 。」<br />

這 簡 短 的 問 題 , 就 顯 示 出 對 方 遺 漏 了 某 個 論 點 。 在 「 經 濟 援 助 大 陸 」 的 辯 論 中 ,<br />

還 有 另 個 例 子 :<br />

問 :「 我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 中 國 大 陸 亟 需 一 筆 經 費 , 是 嗎 ?」<br />

答 :「 是 的 。 但 他 們 不 會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的 援 助 。」<br />

問 :「 我 方 已 說 過 , 他 們 若 不 接 受 , 需 要 這 筆 錢 的 大 陸 同 胞 會 不 高 興 , 他 們 會<br />

知 道 , 中 共 為 了 面 子 而 害 了 他 們 , 是 嗎 ?」<br />

答 :「 是 的 , 但 是 ……。」<br />

問 :「 只 要 我 們 宣 佈 經 援 , 中 共 若 接 受 , 我 們 就 幫 助 了 大 陸 同 胞 ; 中 共 若 不 接<br />

受 , 我 們 就 贏 得 了 民 心 , 是 嗎 ?」<br />

答 :「 應 該 是 吧 。 不 過 ……。」<br />

問 :「 謝 謝 您 。」<br />

(4) 可 以 用 質 詢 回 應 對 方 的 攻 擊 。<br />

問 :「 您 方 剛 批 評 我 方 的 政 策 , 認 為 無 期 徒 刑 的 受 刑 人 , 假 釋 後 仍 可 能 再 犯 罪<br />

而 危 害 社 會 , 是 嗎 ?」<br />

答 :「 是 的 。 我 方 證 據 顯 示 , 他 們 仍 有 再 犯 的 例 子 。」<br />

問 :「 好 , 他 們 可 能 再 犯 , 那 該 怎 麼 辦 呢 ?」<br />

答 :「 應 處 死 刑 , 將 他 們 與 社 會 永 遠 隔 離 。」<br />

問 :「 一 般 人 可 不 可 能 犯 罪 昵 ?」<br />

答 ;「 可 能 , 但 這 些 人 不 是 一 般 人 。」<br />

問 :「 您 方 是 否 有 證 據 , 指 出 這 些 人 的 再 犯 率 高 於 一 般 人 ?」<br />

答 :「 呃 ……, 沒 有 , 沒 有 證 據 , 不 過 這 是 想 當 然 耳 的 事 。」<br />

問 :「 您 沒 有 證 據 , 謝 謝 您 。 我 的 問 題 問 完 了 。」<br />

上 例 是 個 運 用 質 詢 十 分 成 功 的 例 子 , 質 詢 者 先 挑 出 對 方 對 己 方 的 攻 擊 點 , 再 加<br />

以 反 駁 。<br />

(5) 質 詢 者 應 避 免 向 「 開 放 式 問 題 」, 而 讓 答 辯 者 有 任 意 回 答 之 機 會 。 例 如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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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您 覺 得 墮 胎 應 合 法 化 嗎 ?」<br />

答 :「 當 然 , 理 由 有 三 ……。」<br />

質 詢 者 若 問 出 「 你 覺 得 」、「 你 認 為 」 這 類 型 的 開 放 式 問 題 , 答 辯 者 通 常 會 趁<br />

機 大 發 高 論 。 千 萬 注 意 , 質 詢 是 質 詢 者 的 寶 貴 時 間 , 切 勿 教 答 辯 者 浪 費 了 你 的 時 間 。<br />

除 上 述 五 點 , 質 詢 者 還 要 留 意 下 列 六 點 原 則 性 事 項 :<br />

(6) 質 詢 者 應 儘 量 縮 短 答 辯 者 的 回 答 ( 但 不 必 縮 短 到 只 許 他 說 「 是 」 或 「 不<br />

是 」 的 地 步 )。 得 到 答 案 , 或 認 為 不 宜 追 問 時 , 可 用 「 謝 謝 您 」 來 截 斷<br />

回 答 。<br />

(7) 質 詢 者 不 應 以 答 辯 者 的 回 答 來 引 申 論 證 。 質 詢 是 發 問 並 尋 求 答 案 的 時<br />

間 。 至 於 回 答 對 己 方 有 多 大 利 益 , 應 在 申 論 或 駁 論 中 說 , 不 應 放 在 質 詢<br />

中 。<br />

(8) 問 題 應 簡 短 易 懂 。 雜 亂 無 章 、 含 混 不 明 的 問 題 , 不 僅 會 教 對 手 摸 不 著 頭<br />

緒 , 也 令 教 裁 判 感 到 困 惑 , 而 且 也 可 能 使 對 手 要 求 你 解 釋 或 重 述 , 因 而<br />

浪 費 了 你 的 時 間 。<br />

(9) 不 可 在 質 詢 中 申 論 , 但 可 介 紹 問 題 的 背 景 。 如 「 我 方 這 兒 有 一 份 由 中 華<br />

經 濟 研 究 院 在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的 報 告 , 其 中 談 到 一 個 和 我 的 問 題 有 關 的 概<br />

念 , 請 問 ……」。<br />

(10) 切 記 威 廉 斯 的 忠 告 , 千 萬 別 萬 不 知 道 答 案 的 問 題 。<br />

(11) 別 攻 擊 無 關 緊 要 的 論 點 ; 也 避 免 詢 問 無 法 反 駁 的 論 點 , 否 則 不 但 顯 出 你<br />

在 這 點 上 的 失 敗 , 也 浪 費 了 本 可 完 成 其 他 任 務 的 時 間 。 切 記 : 攻 擊 你 能<br />

攻 擊 的 。<br />

11‧2. 答 辯 者<br />

答 辯 者 應 注 意 下 列 6 點 原 則 :<br />

(1) 應 切 記 , 質 詢 中 的 每 個 問 題 , 都 是 崶 手 設 計 來 破 壞 你 的 方 案 , 或 建 設 他<br />

的 方 案 , 因 此 , 答 辯 時 , 從 頭 至 尾 皆 應 保 持 警 戒 。<br />

(2) 須 回 答 所 有 合 理 的 問 題 。<br />

96


(3) 可 拒 絕 回 答 含 混 或 「 裝 彈 」 的 問 題 。 若 質 詢 者 問 :「 對 方 辯 友 , 您 現 在<br />

考 試 「 還 」 作 弊 嗎 ?」 或 問 :「 對 方 辯 友 , 您 可 再 說 一 遍 您 方 那 個 「 可<br />

笑 」 的 方 法 嗎 ?」 這 些 皆 屬 「 裝 彈 」( 帶 刺 ) 的 問 題 , 答 辯 者 可 拒 答 ,<br />

並 可 要 求 質 詢 者 以 合 理 的 方 法 來 問 。<br />

(4) 可 修 飾 答 案 。 但 「 是 的 , 但 是 ……」 等 修 飾 方 式 最 好 少 用 , 因 質 詢 者 可<br />

能 中 途 打 斷 , 而 喪 失 說 明 修 飾 條 件 的 機 會 。 若 回 答 中 有 但 書 , 一 定 要 先<br />

說 但 書 , 再 說 答 案 。 如 , 質 詢 者 問 :「 只 要 是 痛 苦 , 自 己 同 意 , 就 可 申<br />

請 安 樂 死 嗎 ?」 此 時 不 應 說 ;「 是 的 , 但 審 核 委 員 會 不 會 通 過 。」 而 應<br />

說 :「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嚴 格 評 估 , 但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 即 可 申 請 。」<br />

(5) 若 不 知 道 答 案 , 應 立 刻 承 認 , 延 遲 、 逃 避 問 題 , 只 會 凸 顯 自 己 的 無 知 。<br />

下 述 就 是 個 典 型 的 例 子 :<br />

問 :「 你 知 道 最 近 有 份 調 查 死 刑 嚇 阻 力 的 研 究 報 告 嗎 ?」<br />

答 :「 死 刑 當 然 有 嚇 阻 力 , 當 然 有 。 因 為 ……。」<br />

問 :「 謝 謝 您 , 我 是 問 , 您 知 道 有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嗎 ?」<br />

答 :「 很 多 研 究 都 調 查 過 這 問 題 , 我 方 ……。」<br />

問 :「 您 不 知 道 , 是 不 是 ?」<br />

答 :「 是 的 , 呃 ……, 我 不 知 道 。」<br />

(6) 不 應 防 衛 無 關 緊 要 的 論 點 , 或 在 對 方 尚 未 推 至 重 點 時 , 就 表 現 得 過 度 防<br />

衛 , 這 只 會 向 觀 眾 表 示 你 缺 乏 信 心 及 準 備 不 過 。<br />

11‧3. 其 他 注 意 事 項<br />

質 詢 者 與 答 辯 者 , 皆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br />

(1) 問 題 與 剛 結 束 的 申 論 , 最 好 有 關 連 , 以 達 最 大 的 說 服 效 果 。<br />

(2) 質 詢 與 答 辯 者 , 皆 須 保 持 禮 貌 與 風 度 , 以 諷 刺 與 輕 蔑 的 態 度 參 與 質 詢 ,<br />

會 教 人 對 你 的 發 言 大 打 折 扣 。<br />

97


(3) 質 詢 與 答 辯 者 須 注 意 , 這 不 是 私 人 對 話 , 而 是 藉 雙 方 意 見 交 流 , 同 觀 眾<br />

與 裁 判 傳 達 訊 息 。 因 此 必 須 不 時 注 視 觀 眾 , 以 面 部 表 情 , 表 達 觀 念 和 想<br />

法 。<br />

(4) 質 詢 與 答 辯 者 , 皆 不 許 在 質 詢 中 間 , 與 台 下 或 隊 友 交 換 意 見 。<br />

(5) 練 習 是 增 進 質 詢 答 辯 技 巧 的 不 二 法 門 。 練 習 應 自 準 備 方 案 時 即 開 始 , 此<br />

時 即 思 考 , 你 的 對 手 可 能 會 問 什 麼 ? 你 的 方 案 中 , 那 部 份 最 可 能 被 攻 擊 ?<br />

你 最 難 回 答 什 麼 問 題 ? 然 後 與 隊 友 分 飾 質 詢 、 答 辯 的 角 色 , 反 覆 練 習 ,<br />

直 到 熟 悉 為 止 。<br />

11‧4. 後 續 攻 擊 (follow-through)<br />

無 論 在 法 庭 辯 論 或 校 園 辯 論 中 , 質 詢 皆 是 用 作 導 引 , 後 面 的 申 論 、 駁 論 才 是 擔<br />

負 引 申 的 工 作 。 這 種 工 作 稱 為 「 後 續 攻 擊 」。<br />

後 續 攻 擊 若 拖 得 太 久 , 將 減 損 質 詢 之 效 果 , 所 以 最 好 由 己 方 質 詢 之 後 的 第 一 個<br />

發 言 的 隊 友 來 擔 負 此 任 務 。<br />

有 些 辯 士 在 隊 友 上 台 質 詢 時 , 專 心 準 備 自 己 待 會 兒 的 發 言 , 而 不 聽 台 上 的 質 詢<br />

答 辯 , 這 是 個 嚴 重 的 錯 誤 。 那 當 隊 友 上 台 質 詢 時 , 你 在 台 下 該 做 什 麼 呢 ? 此 時 你 不<br />

但 該 專 心 聽 , 而 且 在 聽 出 隊 友 的 目 的 後 , 更 應 迅 速 找 出 這 點 在 己 方 方 案 中 之 位 置 ,<br />

並 搜 尋 相 關 證 據 、 卡 片 , 以 便 在 緊 接 著 的 發 言 中 , 承 續 隊 友 的 攻 擊 前 進 。<br />

11‧5. 結 語 : 聯 想 時 間<br />

質 詢 技 巧 對 日 後 參 與 社 會 上 之 辯 論 活 動 ,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趙 少 康 立 委 與 謝 長 廷<br />

議 員 的 特 殊 場 合 辯 論 中 , 不 僅 是 兩 位 主 角 發 言 , 還 請 到 蘇 起 、 林 信 和 、 陳 繼 盛 、 菄<br />

爾 璇 等 四 位 學 者 , 及 聯 合 報 系 的 記 者 吳 安 石 先 生 , 擔 任 發 問 人 之 職 , 此 時 這 五 位 發<br />

問 人 便 非 常 需 要 質 詢 技 巧 , 雖 然 他 們 不 像 校 園 辯 論 中 的 質 詢 者 , 有 權 控 制 回 答 者 的<br />

答 案 , 但 他 們 仍 須 立 刻 找 出 雙 方 之 主 要 爭 執 點 , 而 加 以 質 問 , 此 外 , 他 們 同 樣 應 避<br />

免 問 開 放 式 的 問 題 。<br />

98


校 園 辯 論 中 之 質 詢 既 是 來 自 法 庭 , 精 通 質 詢 技 巧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 也 較 容 易 將 此<br />

技 巧 運 用 於 實 際 芏 活 。 美 國 學 者 唐 . 史 璜 生 (Ron R. Swanson) 在 1970 年 發 表 過 題 為<br />

< 辯 論 是 法 律 的 準 備 > 的 論 文 (Debate as Preparation for Law), 其 中 調 查 九 十 八 位 法<br />

學 院 院 長 , 發 現 百 分 之 六 十 九 點 九 的 受 訪 者 , 希 望 其 學 院 之 先 修 生 修 習 辯 論 學 課 程 ,<br />

並 有 百 分 之 七 十 點 三 的 受 訪 者 ,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校 園 辯 論 , 這 大 概 就 是 基 於 上 述 的 理<br />

由 。<br />

議 事 辯 論 更 與 質 詢 密 不 可 分 , 我 們 的 立 法 院 和 各 級 議 會 , 都 設 計 有 質 詢 時 間 ,<br />

所 以 , 高 水 準 的 質 詢 技 巧 和 質 詢 內 容 , 可 促 使 我 們 的 代 議 政 治 更 上 軌 道 。 而 今 日 我<br />

國 各 級 議 會 的 質 詢 水 準 低 落 , 的 確 妨 礙 民 主 政 冶 的 發 展 。 就 如 政 冶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br />

授 楊 泰 順 先 生 , 於 今 年 (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 九 月 四 日 發 表 的 < 謹 守 質 詢 法 度 , 樹 立 民<br />

主 風 範 > 文 中 所 述 :<br />

「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 我 們 在 各 級 議 會 中 看 到 : 議 員 們 利 用 質 詢 時 扮 演 『 真 假 市 長 』;<br />

以 一 問 一 答 的 方 式 , 進 行 「 套 話 式 」 的 質 詢 ; 頒 發 官 員 『 十 大 懶 政 獎 』; 勒 令 官 員<br />

在 答 覆 時 閉 嘴 ; 因 不 滿 意 答 覆 而 霸 佔 講 台 不 肯 復 位 ; 以 風 聞 謠 言 質 詢 ; 以 私 德 、 家<br />

庭 問 題 質 詢 ; 質 詢 時 配 掛 標 語 等 等 。 固 然 有 不 少 怪 異 的 質 詢 方 式 是 在 地 方 議 會 中 發<br />

生 的 , 但 大 家 心 知 肚 明 , 立 法 院 所 以 沒 有 出 現 , 只 是 時 候 未 到 而 已 。」<br />

楊 教 授 並 以 英 國 的 例 子 , 作 為 改 進 我 國 質 詢 的 藍 本 , 他 說 :<br />

「 根 據 英 國 公 共 事 務 手 冊 的 歸 納 , 議 員 在 提 質 詢 時 , 所 受 到 的 議 會 規 範 要 比 一<br />

般 辯 論 嚴 格 得 多 。 以 內 容 而 言 , 由 於 質 詢 目 的 是 「 發 問 」, 故 而 質 詢 須 是 以 『 問 題 』<br />

的 方 式 提 出 , 絕 不 准 變 相 形 成 『 意 見 』 的 發 表 。『 真 假 市 長 』、『 十 大 懶 政 』 等 形<br />

態 的 質 詢 , 在 此 種 限 制 下 , 根 本 不 可 能 出 現 。」<br />

熟 悉 我 國 校 園 辯 論 的 人 皆 知 , 我 國 「 奧 瑞 岡 式 」 中 的 「 質 詢 」, 既 不 符 英 國 議<br />

事 規 則 的 精 神 , 也 不 像 英 美 法 庭 申 的 「 反 對 詢 問 」, 禁 止 意 見 評 論 。<br />

前 面 曾 提 到 過 , 校 園 辯 論 是 社 會 辯 論 的 先 修 班 , 而 校 園 辯 論 的 現 況 , 教 人 對 我<br />

國 國 會 日 後 質 詢 品 質 能 否 改 善 , 感 到 憂 慮 。<br />

正 如 本 書 一 再 強 調 的 , 辯 論 制 度 再 不 改 善 、 辯 士 態 度 再 不 提 昇 , 我 國 辯 論 界 的<br />

前 景 , 實 在 令 人 憂 心 。<br />

99


本 章 所 談 的 質 詢 , 是 英 美 正 確 的 質 詢 方 式 。 我 們 希 望 , 即 使 讀 者 不 是 參 加 正 統<br />

的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 心 中 仍 存 有 這 套 原 則 , 出 淤 泥 而 不 染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你 覺 得 在 質 詢 中 作 評 論 , 發 表 意 見 的 情 形 好 不 好 ? 原 因 何 在 ?<br />

2. 指 導 老 師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奧 瑞 岡 式 比 賽 , 由 全 班 同 學 討 論 各 個 質 詢<br />

的 目 的 , 及 其 優 缺 點 。<br />

3. 將 班 上 分 為 幾 個 小 組 , 討 論 應 如 何 解 決 民 意 機 關 中 的 質 詢 問 題 ,<br />

每 組 各 派 一 位 同 學 上 台 報 告 。<br />

4. 除 了 律 師 、 政 治 人 物 、 民 意 代 表 , 你 免 得 質 詢 技 巧 還 與 那 些 行 業<br />

有 關 ? 那 些 行 業 常 須 發 問 與 回 答 。<br />

100


第 十 二 章 辯 論 規 則 : 辯 論 界 的 大 革 命<br />

辯 論 比 賽 , 如 同 各 項 球 類 競 賽 , 有 一 套 規 則 與 習 慣 程 序 。 包 括 裁 判 、 選 手 、 工<br />

作 人 員 在 內 的 所 有 參 與 者 , 都 必 須 熟 知 這 套 規 則 , 以 使 此 賽 公 平 、 順 利 地 進 行 。<br />

國 內 通 行 的 「 奧 瑞 岡 式 」 辯 論 制 度 , 在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前 後 傳 入 台 灣 時 , 就 是 根<br />

據 一 套 由 台 大 國 際 事 務 研 習 會 譯 成 中 文 的 < 新 式 奧 瑞 岡 辯 論 規 則 >。 這 套 規 則 雖 曾<br />

有 部 分 修 正 , 但 大 體 仍 沿 用 至 今 , 成 為 今 日 辯 論 界 通 行 的 < 大 專 盃 辯 論 規 則 >。<br />

遺 憾 的 是 , 這 套 影 響 了 我 國 十 多 年 來 校 園 辯 論 活 動 發 展 的 規 則 , 在 作 者 蒐 羅 美<br />

國 原 制 的 相 關 資 料 比 較 後 , 發 現 了 相 當 多 的 錯 誤 與 不 足 之 處 , 其 中 更 有 部 分 條 款 成<br />

為 辯 論 界 嚴 重 問 題 的 禍 首 。<br />

為 了 替 奧 瑞 岡 式 正 名 , 也 為 了 還 給 奧 瑞 岡 式 這 一 學 界 公 認 的 主 流 制 度 一 個 本 來<br />

面 目 , 作 者 重 新 編 譯 了 一 套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規 則 >。 本 章 所 要 討 論 的 便 是<br />

這 一 套 新 規 則 的 條 文 意 義 及 理 論 基 礎 。 在 文 中 , 我 們 也 將 檢 討 現 行 的 < 大 專 盃 辯 論<br />

比 賽 規 則 >。<br />

在 此 必 須 補 充 一 點 : 本 章 的 規 則 主 要 是 指 會 影 響 正 反 雙 方 勝 負 的 「 實 體 」 部 分 ;<br />

而 有 關 辦 比 賽 的 「 程 序 」 規 定 , 則 列 入 第 13 章 討 論 的 程 序 規 範 中 。<br />

12‧1. 辯 題<br />

第 一 條 ( 定 義 權 )<br />

正 方 有 為 辯 題 中 的 每 一 個 字 詞 下 合 理 定 義 的 權 利 。<br />

所 謂 「 合 理 的 」 定 義 , 通 常 指 該 定 義 符 合 以 下 兩 種 條 件 之 一 : 第 一 是 符 合 辯 題<br />

的 社 會 網 絡 (Social context)。 如 「 安 樂 死 應 合 法 化 」 的 辯 論 , 它 之 所 以 成 為 辯 題 的<br />

社 會 網 絡 , 應 是 自 王 曉 明 事 件 引 發 的 植 物 人 問 題 , 而 不 是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的 問 題 。 因<br />

此 , 若 正 方 定 義 「 安 樂 死 」 一 詞 為 「 使 癌 症 末 期 病 人 無 痛 苦 死 亡 的 一 種 醫 學 技 術 」,<br />

便 顯 得 不 太 合 理 。 第 二 是 符 合 該 辯 題 學 術 專 業 領 域 的 定 義 , 如 「 強 姦 罪 應 採 非 告 訴<br />

101


乃 論 」 的 辯 題 中 , 來 自 學 術 專 業 領 域 的 「 非 告 訴 乃 論 」 定 義 , 自 然 比 報 紙 新 聞 中 使<br />

用 的 同 一 語 詞 要 「 合 理 」 一 些 。<br />

第 二 條 ( 合 理 性 之 質 疑 )<br />

反 方 得 對 正 方 定 義 之 合 理 性 提 出 質 疑 , 此 時 裁 判 接 受 比 較 合 理 的 定<br />

義 。<br />

縱 使 正 方 的 定 義 十 分 不 合 理 , 在 反 方 未 提 出 質 疑 前 , 裁 判 仍 應 接 受 。 在 反 方 提<br />

出 質 疑 後 , 裁 判 應 比 較 雙 方 提 出 的 證 據 、 推 論 , 選 擇 一 個 比 較 合 理 的 定 義 。<br />

第 三 條 ( 定 義 之 接 受 )<br />

若 反 方 於 開 始 時 接 受 正 方 之 定 義 , 其 後 不 得 加 以 反 對 。 反 方 無 法 在<br />

一 辯 申 論 時 證 明 定 義 不 合 理 , 即 視 同 接 受 正 方 定 義 。<br />

假 如 在 正 方 提 出 定 義 後 , 反 方 發 現 與 自 己 認 定 的 「 合 理 」 定 義 不 同 , 就 應 該 在<br />

反 一 申 論 時 便 加 以 質 疑 。 因 為 若 反 方 到 了 二 辯 甚 至 駁 辯 中 才 提 出 不 同 的 定 義 , 之 前<br />

的 辯 論 就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了 , 徒 然 浪 費 寶 貴 的 時 間 。<br />

而 如 果 反 方 同 意 正 方 解 釋 辯 題 的 方 式 , 或 是 反 方 忽 略 攻 擊 此 一 爭 執 點 , 因 而 在<br />

反 一 申 論 畤 未 提 出 質 疑 , 裁 判 則 視 同 反 方 同 意 並 接 受 了 正 方 的 定 義 。<br />

另 一 種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形 則 是 反 方 努 力 反 對 正 方 定 義 , 卻 提 不 出 足 使 裁 判 信 服 的<br />

證 據 。 這 時 裁 判 應 支 持 正 方 , 視 同 反 方 接 受 了 正 方 的 解 釋 。<br />

在 錦 標 賽 中 , 如 果 遇 到 了 像 「 安 樂 死 」 一 詞 這 樣 , 具 有 高 度 定 義 爭 執 可 能 的 語<br />

詞 , 可 以 採 用 事 先 確 立 定 義 的 方 式 。 由 主 辦 單 位 註 明 在 邀 請 函 中 , 這 是 一 種 減 少 無<br />

謂 爭 議 的 好 方 法 。<br />

第 四 條 ( 應 該 之 定 義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的 「 應 該 ……」, 指 正 方 必 須 說 明 該 政 策 如 果 被 採 行<br />

是 較 好 的 。<br />

辯 題 定 為 肯 定 的 政 策 語 句 , 並 且 只 寫 一 個 , 是 有 理 論 上 的 特 殊 原 因 的 。 在 中 國<br />

傳 統 式 中 , 辯 題 採 雙 軌 命 題 制 , 正 反 雙 方 各 持 一 立 場 , 時 常 發 生 「 你 說 你 好 , 栽 說<br />

我 好 , 最 後 大 家 都 好 」 的 情 形 。 例 如 華 視 過 去 的 「 舌 戰 」 節 目 , 曾 有 「 壓 歲 錢 應 否<br />

交 給 父 母 」 的 辯 題 , 贊 成 交 給 父 母 的 正 方 , 幾 乎 花 去 全 部 的 時 間 說 明 交 給 父 母 的 優<br />

102


點 ; 而 贊 成 自 己 處 理 的 反 方 , 則 用 大 部 分 的 時 間 來 強 調 自 己 處 理 的 好 處 , 但 雙 方 缺<br />

乏 交 點 。 正 統 奧 瑞 岡 制 及 我 國 奧 瑞 岡 制 則 都 採 單 一 命 題 制 , 雙 方 被 誘 入 「 不 是 你 死 ,<br />

就 是 我 亡 」 的 情 勢 下 , 反 方 可 採 任 何 角 度 攻 擊 正 方 , 只 要 能 證 明 正 方 政 策 不 應 被 採<br />

用 即 可 。<br />

第 五 條 ( 正 方 之 義 務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辯 論 中 , 正 方 有 義 務 證 明 該 政 策 可 以 實 行 , 但 無 義 務 證<br />

明 該 政 策 必 然 放 有 關 單 位 採 用 。<br />

四 、 五 兩 條 所 規 定 的 , 是 有 關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必 定 出 現 的 一 個 字 --「 應 」 的 定<br />

義 。「 應 」 在 辯 論 題 目 中 只 要 求 正 方 證 明 「 政 策 應 可 以 被 採 行 , 而 且 較 好 」, 並 未<br />

要 求 正 方 證 明 「 我 的 計 畫 一 定 會 被 有 關 單 位 採 用 」。<br />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在 此 提 出 一 個 我 國 辯 論 界 欠 缺 的 觀 念 : 強 制 認 可 權 (fiat power)。<br />

這 是 基 於 上 述 原 則 , 而 賦 予 正 方 的 一 種 權 利 。 例 如 在 「 我 國 普 通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br />

以 無 期 徒 刑 替 代 」 的 辯 論 中 , 反 方 若 提 出 「 死 刑 的 廢 止 絕 不 會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 的 駁<br />

斥 , 正 方 可 以 不 必 理 會 , 而 動 用 強 制 認 可 權 逕 行 推 論 :「 因 為 無 期 徒 刑 可 以 實 行 ,<br />

又 比 死 刑 好 , 所 以 立 法 院 一 定 會 通 過 的 。」 有 關 「 違 憲 」 的 論 點 也 不 在 討 論 之 列 ,<br />

若 反 方 指 出 「 正 方 政 策 違 憲 」, 正 方 亦 可 運 用 強 制 認 可 權 , 推 論 大 法 官 會 議 將 會 做<br />

有 利 的 解 釋 , 因 為 他 的 政 策 在 理 論 上 是 較 好 的 。<br />

校 園 辯 論 中 訂 立 強 制 認 可 權 的 目 的 , 是 為 了 避 兔 雙 方 在 「 有 關 單 位 是 否 會 採 用 」<br />

此 一 無 法 確 知 的 論 點 上 爭 執 不 休 。 當 然 , 在 實 際 的 辯 論 中 ,「 立 法 院 會 不 會 通 過 ?」、<br />

「 是 否 違 憲 ?」, 仍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爭 執 點 。<br />

12‧2. 雙 方 立 場<br />

第 六 條 ( 正 方 立 場 )<br />

正 方 必 須 支 持 整 個 辯 題 。<br />

反 方 可 以 只 反 對 辯 題 中 任 何 一 部 分 , 而 正 方 卻 必 須 支 持 整 個 辯 題 。 如 果 辯 題 中<br />

有 部 分 被 反 方 攻 陷 , 正 方 就 將 輸 掉 比 賽 。<br />

第 七 條 ( 說 明 責 任 )<br />

103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正 方 必 須 說 明 政 策 的 細 節 。<br />

政 策 的 細 節 , 就 是 辯 論 理 論 中 所 說 的 計 畫 (plan)。 一 個 好 的 計 畫 , 應 該 包 括<br />

下 列 五 個 部 分 :<br />

1. 機 構 : 計 畫 由 那 一 個 單 位 負 責 ? 是 現 存 的 單 位 ? 還 是 要 增 設 呢 ?<br />

2. 授 權 : 這 個 機 構 被 賦 予 那 些 權 力 ? 是 否 要 立 新 法 來 授 權 呢 ?<br />

3. 執 行 : 計 畫 要 如 何 施 行 呢 ?<br />

4. 經 費 與 人 員 : 這 個 計 畫 要 花 去 多 少 費 用 ? 要 聘 請 什 麼 人 員 ?<br />

5. 附 屬 行 動 : 是 否 有 什 麼 必 須 配 合 計 畫 來 做 的 事 ? 要 廢 除 抵 觸 的 法 律 嗎 ?<br />

第 八 條 ( 相 抗 計 畫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反 方 得 提 出 違 背 辯 題 的 相 抗 計 畫 , 反 方 提 出 相 抗 計<br />

畫 時 , 亦 負 說 明 細 節 之 責 。<br />

所 謂 「 相 抗 計 畫 」, 指 反 方 承 認 正 方 「 現 狀 需 要 改 變 」 的 論 點 , 卻 對 正 方 提 出<br />

的 計 畫 不 夠 滿 意 , 因 而 提 出 來 與 正 方 計 畫 對 抗 的 計 畫 。<br />

反 方 提 出 「 相 抗 計 畫 」 時 , 也 應 該 比 照 正 方 計 畫 , 說 明 其 細 節 。<br />

第 九 條 ( 反 方 立 場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反 方 可 採 以 下 立 場 之 一 :<br />

一 、 維 護 現 狀 。<br />

二 、 修 正 現 狀 。<br />

三 、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br />

四 、 只 反 對 正 方 。<br />

這 幾 種 立 場 都 是 反 方 可 以 採 用 的 , 其 分 別 大 致 如 下 :<br />

1. 維 護 現 狀 : 反 方 反 對 現 狀 需 要 改 變 , 反 對 計 畫 可 行 , 反 對 計 畫 帶 來 的 利 益 ,<br />

主 張 現 狀 的 利 益 。<br />

2. 修 正 現 狀 : 反 方 反 對 現 狀 需 要 大 幅 ( 指 計 畫 中 的 五 項 ) 改 變 , 贊 成 修 正 其 中<br />

一 兩 點 , 反 對 計 畫 可 行 , 反 對 計 畫 帶 來 的 利 益 , 主 張 維 持 之 事 項 及 修 正 後 事<br />

項 的 利 益 。<br />

104


3. 相 抗 計 畫 :( 見 第 八 條 )<br />

4. 只 反 對 正 方 : 反 方 反 對 現 狀 需 要 改 變 或 反 對 計 畫 可 行 , 或 反 對 計 畫 帶 來 的 利<br />

益 。<br />

第 十 條 ( 立 場 一 致 原 則 )<br />

在 辯 論 中 , 雙 方 均 不 得 修 正 開 始 時 表 明 之 立 場 。<br />

這 一 條 也 是 國 內 欠 缺 的 觀 念 。 對 雙 方 而 言 , 辯 論 的 目 的 不 是 在 溝 通 , 也 不 是 在<br />

說 服 對 方 ( 是 在 說 服 裁 判 、 聽 眾 ), 而 是 一 場 智 力 、 技 巧 、 知 識 的 戰 鬥 , 這 個 戰 鬥<br />

的 目 的 是 在 達 成 教 育 的 效 果 。 因 此 , 辯 論 中 是 沒 有 妥 協 的 。 雙 方 開 始 時 表 明 了 什 麼<br />

樣 的 立 場 ( 如 反 方 採 相 抗 計 畫 ), 就 必 須 堅 持 此 一 立 場 ( 不 得 在 中 途 改 採 維 護 現 狀 )。<br />

12‧3. 舉 證<br />

第 十 一 條 ( 舉 證 責 任 )<br />

凡 下 斷 言 則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br />

舉 證 責 任 (burden of proof) 是 辯 論 學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概 念 。 辯 論 理 論 中 的 舉 證 責<br />

任 有 兩 種 : 整 體 的 舉 證 責 任 (the burden of proof) 與 單 一 的 舉 證 責 任 (a burden of proof)。<br />

整 體 的 舉 證 責 任 是 從 立 場 上 來 說 的 。 有 關 整 體 的 舉 證 責 任 , 讀 者 可 參 閱 第 9 章 「 平 手 」<br />

一 節 的 內 容 。<br />

「 凡 下 斷 言 則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 指 的 是 單 一 的 舉 證 責 任 。 這 一 條 的 意 義 , 與 我<br />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條 :「 當 事 人 主 張 有 利 於 己 之 事 實 者 , 就 其 事 實 , 應 負<br />

舉 證 責 任 。」 十 分 類 似 。 在 辯 論 比 賽 中 , 任 何 一 方 下 了 任 何 斷 言 ── 通 常 有 利 於 己 ,<br />

都 應 舉 證 證 明 。<br />

第 十 二 條 ( 舉 證 方 式 )<br />

為 建 立 己 方 斷 言 , 須 用 足 以 使 對 此 斷 言 不 瞭 解 之 裁 判 明 瞭 之 證 據 與<br />

推 論 , 使 裁 判 相 信 斷 言 成 立 。<br />

法 庭 辯 論 與 校 園 辯 論 , 在 證 明 方 式 的 本 質 上 , 有 著 極 大 的 差 異 。 法 庭 辯 論 中 ,<br />

法 官 必 須 在 沒 有 任 何 合 理 的 懷 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 情 況 下 , 才 能 定 某 人 的<br />

105


罪 ; 但 是 在 辯 論 比 賽 中 , 一 個 主 張 若 能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 推 論 來 支 持 , 即 使 它 仍 有 可<br />

質 疑 之 處 , 仍 然 可 以 成 立 。<br />

也 就 是 說 , 法 庭 辯 論 要 求 的 是 絕 對 的 證 明 , 校 園 辯 論 要 求 的 證 明 只 是 相 對 的 。<br />

在 辯 論 比 賽 中 , 誰 證 明 得 比 較 好 , 誰 就 能 獲 得 勝 利 。<br />

基 於 此 點 , 任 何 將 辯 論 與 「 真 理 」 聯 結 在 一 塊 的 討 論 都 是 無 知 的 。 辯 論 可 以 接<br />

近 真 理 , 也 可 能 遠 離 它 , 端 看 雙 方 技 巧 如 何 , 態 度 如 何 了 !<br />

第 十 三 條 ( 捏 造 證 據 )<br />

辯 士 不 得 扭 曲 或 偽 造 證 據 。 一 旦 裁 判 認 定 上 述 情 形 發 生 , 可 給 予 提<br />

出 隊 失 敗 或 提 出 者 零 分 之 處 分 。<br />

裁 判 在 此 時 必 須 判 別 選 手 是 「 故 意 」 或 「 過 失 」, 而 給 予 輕 重 不 同 的 處 分 。<br />

這 種 扭 曲 、 偽 造 證 據 的 情 形 , 有 三 種 情 況 可 以 發 現 : 對 方 指 出 、 裁 判 察 覺 、 與<br />

觀 眾 提 出 。 裁 判 在 認 定 屬 實 後 不 必 立 刻 給 予 懲 處 , 而 應 在 講 評 時 宣 布 。<br />

第 十 四 條 ( 引 述 )<br />

比 賽 中 雙 方 引 用 對 方 言 詞 必 須 為 真 , 但 話 語 修 解 之 誤 不 在 此 限 。<br />

我 們 在 辯 論 比 賽 裡 , 常 常 會 引 用 對 方 所 說 過 的 話 , 來 做 為 後 面 一 連 串 攻 擊 或 防<br />

禦 的 開 端 。 但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在 你 說 「 對 方 辯 友 曾 如 何 如 何 說 時 」, 必 須 確 定 你 並<br />

非 誤 解 對 力 的 意 思 。 當 然 三 兩 個 修 辭 用 字 上 的 不 同 是 無 妨 的 。<br />

如 果 辯 士 們 錯 誤 地 引 用 對 方 的 陳 述 , 不 但 已 觸 犯 了 本 條 規 則 , 而 且 在 觀 眾 、 裁<br />

判 對 選 手 的 印 象 上 , 也 會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br />

第 十 五 條 ( 視 覺 輔 助 品 )<br />

辯 論 中 得 使 用 視 覺 輔 助 品 , 任 何 輔 助 品 一 經 使 用 , 對 方 亦 有 使 用 之<br />

權 利 。<br />

我 們 從 本 章 開 始 到 現 在 , 已 經 討 論 了 將 近 一 半 的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規 則 >,<br />

但 卻 沒 有 像 開 頭 中 所 說 的 , 附 帶 對 我 國 現 行 現 則 做 一 批 判 檢 討 。 原 因 不 是 作 者 出 爾<br />

反 爾 , 而 是 從 第 一 條 到 第 十 四 條 , 都 無 法 在 我 國 規 則 中 找 到 相 似 條 文 。<br />

這 並 非 表 示 我 國 辯 論 界 完 全 沒 有 一 至 十 四 條 的 觀 念 , 其 實 部 分 水 準 以 上 的 辯<br />

士 , 還 是 藉 著 口 耳 相 傳 , 運 用 上 述 的 多 數 條 文 。 但 是 , 口 耳 相 傳 必 然 地 造 成 了 一 些<br />

106


以 訛 傳 訛 ,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 那 麼 ,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把 這 些 觀 念 文 字 化 , 方 便 大 家<br />

瞭 解 昵 ?<br />

第 十 五 條 「 視 覺 輔 助 品 」, 在 現 行 的 大 專 盃 規 則 可 以 找 到 。 大 專 盃 辯 論 規 則 第<br />

四 章 第 一 條 中 說 :「 道 具 一 經 使 用 , 他 方 亦 得 相 同 之 權 利 。」 與 本 規 則 完 全 是 相 同<br />

的 意 義 , 只 是 翻 譯 上 的 不 同 而 已 。<br />

視 覺 輔 助 品 (visual aids) 意 指 演 說 者 透 過 視 覺 的 通 道 (channel), 以 圖 表 實 物<br />

來 吸 引 聽 眾 注 意 的 一 種 方 法 。 這 個 詞 有 別 於 聽 覺 輔 助 品 。<br />

在 一 般 的 演 說 中 , 講 者 可 視 情 形 運 用 視 覺 或 聽 覺 或 視 聽 輔 助 品 ; 但 在 辯 論 中 ,<br />

聽 覺 輔 助 品 是 被 禁 止 的 。 否 則 , 可 能 有 辯 士 會 利 用 錄 音 機 來 完 成 他 的 申 論 。<br />

第 十 六 條 ( 輔 助 品 使 用 限 制 )<br />

己 方 之 視 覺 輔 助 品 , 非 經 對 方 要 求 , 不 得 在 對 方 發 言 時 展 示 。<br />

近 年 來 , 我 國 辯 論 界 對 選 手 使 用 視 覺 輔 助 品 , 有 一 項 習 慣 性 的 處 理 程 序 : 選 手<br />

在 使 用 道 具 前 , 必 須 先 徵 求 對 方 及 主 席 的 同 意 。<br />

這 項 程 序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 因 為 選 手 使 用 視 輔 品 , 是 他 的 一 種 「 傳 播 行 為 」, 和<br />

運 用 手 勢 、 表 情 來 幫 助 表 達 , 本 質 上 是 相 同 的 。 既 然 選 手 運 用 手 勢 無 須 任 何 人 同 意 ,<br />

他 使 用 視 輔 品 也 沒 有 必 要 徵 詢 主 席 及 對 方 辯 友 。<br />

如 果 某 一 方 在 另 一 方 發 言 時 , 在 台 下 猛 作 手 勢 和 表 情 來 干 擾 , 該 怎 麼 處 理 呢 ?<br />

答 案 是 主 席 應 該 制 止 這 樣 的 動 作 。 道 具 若 是 在 對 方 發 言 時 仍 未 取 下 , 主 席 如 同 制 止<br />

手 勢 、 表 情 一 模 , 也 應 立 刻 命 工 作 人 員 取 下 仍 對 觀 眾 展 示 的 視 輔 品 。<br />

12‧4. 申 論<br />

第 十 七 條 ( 申 論 之 使 用 )<br />

申 論 時 間 中 雙 方 應 以 提 出 、 說 明 己 方 方 案 為 主 要 任 務 。<br />

申 論 的 原 文 是 Constructive Speech, 意 指 建 設 性 的 發 言 , 顧 名 思 義 , 這 是 讓 雙 方<br />

建 築 己 方 論 點 的 時 間 。 國 內 奧 瑞 岡 式 的 申 論 , 將 美 國 原 制 的 十 或 八 分 鐘 , 改 成 只 有<br />

三 分 鐘 。 造 成 一 種 畸 型 現 象 : 申 論 成 了 裝 飾 的 時 間 。 正 方 一 辯 僅 說 完 一 般 性 論 點 之<br />

107


一 , 反 方 便 上 場 反 駁 , 如 同 「 房 子 尚 末 建 完 便 拆 」, 熱 鬧 有 餘 , 精 彩 不 足 。 國 內 辯<br />

論 界 培 育 出 來 的 好 手 , 因 而 多 半 為 「 拆 屋 」 高 手 , 而 拙 於 建 設 舖 陳 論 證 。<br />

依 正 統 的 辯 論 理 論 , 正 方 應 於 一 辯 時 , 便 提 出 初 步 成 立 方 案 (prima facie case)。<br />

意 謂 裁 判 只 要 聽 畢 正 一 申 論 , 即 已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與 推 論 裁 定 正 方 獲 勝 , 否 則 , 反 方<br />

仍 享 有 推 定 的 利 益 , 他 們 何 必 上 台 反 駁 呢 ?<br />

若 正 方 申 論 進 行 至 半 途 , 即 自 認 方 案 建 構 完 成 , 其 餘 的 申 論 時 間 當 然 可 用 以 反<br />

駁 重 建 。 建 設 是 申 論 的 首 要 任 務 , 但 末 必 是 唯 一 的 工 作 。<br />

第 十 八 條 ( 計 畫 儘 早 提 出 原 則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任 何 一 方 若 欲 提 出 計 畫 , 均 必 須 在 一 辯 申 論 中 提 出 。<br />

如 前 所 述 , 正 方 一 辯 不 應 只 提 出 「 現 狀 需 要 改 變 」 的 論 證 , 而 將 計 畫 留 待 二 辯 。<br />

正 一 應 介 紹 整 個 方 案 , 讓 反 方 適 當 地 回 應 。<br />

反 方 若 欲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 自 亦 應 於 一 辯 申 論 中 說 明 。<br />

12‧5. 質 詢 與 答 辯<br />

第 十 九 條 ( 質 詢 權 )<br />

質 詢 者 得 詢 問 答 辯 者 任 何 與 題 目 有 關 的 問 題 。<br />

這 一 條 也 是 我 國 規 則 中 也 包 含 的 條 文 。 但 無 論 中 美 , 本 條 的 使 用 機 會 很 少 。 實<br />

際 的 運 作 中 , 不 會 有 質 詢 者 愚 昧 地 浪 費 寶 貴 的 時 間 , 去 詢 問 對 方 毫 不 相 干 的 問 題 。<br />

即 使 有 時 表 面 上 看 似 無 關 , 質 詢 者 都 會 在 後 來 推 導 至 相 關 的 論 點 上 。<br />

第 二 十 條 ( 時 間 控 制 權 )<br />

質 詢 者 控 制 質 詢 時 間 , 他 可 以 打 斷 答 辯 者 之 回 答 , 要 求 其 以 更 簡<br />

短 、 直 接 的 方 式 回 答 , 或 告 知 答 案 已 經 足 夠 。<br />

質 詢 者 享 有 控 制 時 間 的 權 利 。 打 斷 對 方 的 方 式 很 多 , 較 有 風 度 的 方 式 為 :「 謝<br />

謝 您 , 謝 謝 您 對 方 辯 友 , 我 已 明 白 您 的 意 思 了 !」<br />

第 二 十 一 條 ( 質 詢 之 義 務 )<br />

質 詢 者 必 須 只 問 問 題 , 不 做 陳 述 或 評 論 。<br />

108


第 十 九 及 二 十 條 , 我 們 都 可 以 在 大 專 盃 規 則 中 找 到 幾 乎 相 同 的 條 文 , 但 偏 偏 缺<br />

了 二 十 一 條 。 這 是 我 國 奧 瑞 岡 制 完 全 喪 失 棈 神 的 主 因 。<br />

質 詢 的 功 能 究 竟 為 何 ? 如 果 用 這 一 問 題 問 我 國 的 一 般 辯 士 , 他 們 的 回 答 極 可 能<br />

是 :「 質 詢 是 一 場 辯 論 中 最 重 要 的 階 段 」、「 質 詢 是 用 來 擊 潰 對 方 的 時 間 」, 或 者<br />

是 「 質 詢 是 先 問 幾 個 問 題 做 導 引 , 再 藉 以 引 申 我 方 立 場 的 發 言 時 間 」。 在 一 次 裁 判<br />

比 賽 的 機 會 裡 , 一 位 裁 判 的 講 評 正 可 代 表 一 般 辯 論 選 手 對 質 詢 的 看 法 ; 他 說 :「 質<br />

詢 中 不 能 不 做 評 論 , 因 為 那 是 比 賽 中 最 重 要 、 精 彩 的 一 部 分 。」<br />

奧 瑞 岡 式 的 質 詢 源 於 英 美 法 庭 中 的 反 對 詢 問 (cross-examination)。 在 英 美 法 庭<br />

中 , 交 互 質 詢 是 一 個 用 來 導 引 論 證 的 階 段 , 所 有 的 引 申 、 評 論 , 都 應 該 放 在 終 結 陳<br />

詞 的 階 段 中 提 出 。 奧 瑞 岡 式 亦 然 。 質 詢 是 用 來 引 導 雙 方 交 鋒 的 詢 問 時 間 , 而 不 是 申<br />

論 、 駁 論 的 時 間 。 如 果 辯 士 們 要 評 論 對 方 的 回 答 , 應 該 放 在 後 來 的 申 論 、 駁 論 中 ,<br />

不 應 該 在 質 詢 中 來 做 。<br />

有 人 擔 心 , 不 允 許 評 論 的 質 詢 , 其 精 彩 度 是 否 降 低 呢 ? 其 實 , 在 評 論 的 現 行 大<br />

專 盃 質 詢 , 並 不 是 精 彩 , 而 是 混 亂 。 看 過 我 國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的 人 , 一 定 都 明 白 ,<br />

這 種 「 精 彩 」 是 出 自 於 質 詢 者 不 斷 的 評 論 , 與 答 辯 者 不 斷 的 搶 答 之 間 。 我 們 不 否 認<br />

有 許 多 的 觀 眾 的 確 愛 看 這 種 近 似 「 吵 架 」 的 質 詢 , 但 相 信 也 會 有 許 多 另 一 層 的 觀 眾 ,<br />

能 從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這 種 不 作 評 論 , 問 題 層 層 相 扣 的 質 詢 , 了 解 到 「 精 彩 」 的 真 正 含<br />

義 。<br />

用 一 句 話 來 說 明 二 十 一 條 的 意 義 , 那 就 是 : 質 詢 者 不 可 以 不 問 。 只 要 辯 士 們 將<br />

這 條 原 則 牢 記 在 心 , 那 麼 目 前 這 種 「 吵 架 」 式 的 質 詢 風 格 , 必 將 大 幅 改 善 。<br />

第 二 十 二 條 ( 答 辯 之 義 務 )<br />

答 辯 者 必 須 回 答 質 詢 者 的 任 何 問 趨 , 但 問 題 顯 然 不 合 理 者 不 在 此<br />

限 。<br />

本 條 和 第 十 九 條 前 後 呼 應 。 至 於 所 謂 「 顯 然 不 合 理 」 的 問 題 , 指 的 是 涉 及 個 人<br />

隱 私 及 「 裝 彈 語 言 」(loaded words, 其 意 義 請 參 閱 見 第 11 章 「 質 詢 」 中 答 辯 者 應 注<br />

意 事 項 )<br />

第 二 十 三 條 ( 明 瞭 問 題 之 請 求 )<br />

109


答 辯 者 得 請 求 質 詢 者 , 重 述 或 解 釋 不 清 楚 之 問 題 。<br />

當 質 詢 者 的 問 題 過 長 、 題 意 不 明 或 質 詢 者 說 話 速 度 過 快 , 都 可 能 使 答 辯 者 無 法<br />

了 解 , 所 以 必 須 讓 答 辯 者 有 請 求 質 詢 者 重 述 或 解 釋 問 題 的 機 會 。<br />

本 條 標 題 不 稱 「 請 求 權 」 而 稱 「 請 求 」, 是 因 為 質 詢 階 段 的 進 行 , 應 由 質 詢 者<br />

控 制 , 亦 即 答 辯 者 固 然 可 以 請 求 , 質 詢 者 也 可 不 予 理 會 。 只 是 如 果 問 題 真 的 不 清 楚 ,<br />

質 詢 者 又 不 予 重 述 , 此 時 答 辯 者 無 法 回 答 , 損 失 利 益 的 , 還 是 質 詢 者 自 己 。( 因 為<br />

問 題 無 法 進 行 , 是 浪 費 質 詢 者 的 時 間 )<br />

第 二 十 四 條 ( 回 答 之 方 式 )<br />

答 辯 者 之 問 題 應 儘 量 簡 短 、 明 白 , 但 他 不 必 被 限 制 回 答 是 或 不 是 。<br />

質 詢 時 間 既 然 由 質 詢 者 控 制 , 答 辯 者 自 應 根 據 質 詢 者 的 要 求 , 切 題 回 答 。 然 而<br />

許 多 問 題 並 非 只 用 「 是 」 或 「 不 是 」 即 可 回 答 , 此 時 答 辯 者 自 然 不 必 受 此 限 制 。<br />

第 二 十 五 條 ( 答 辯 之 限 制 )<br />

答 辯 者 不 得 反 質 詢 或 答 非 所 問 。<br />

「 不 得 反 質 詢 」 即 答 辯 者 不 可 以 反 客 寪 主 質 問 質 詢 者 , 這 點 為 目 前 國 內 規 則 中<br />

最 被 貫 徹 及 遵 守 的 一 條 , 可 以 說 已 經 成 為 每 位 辯 士 的 共 識 , 違 反 者 通 常 會 受 到 全 場<br />

人 士 的 「 恥 笑 」。 事 實 上 如 果 其 他 規 則 也 能 受 到 如 此 地 尊 重 , 則 國 內 的 辯 風 將 可 大<br />

幅 改 善 。<br />

第 二 十 六 條 ( 獨 立 回 答 原 則 )<br />

答 辯 者 回 答 時 不 得 接 受 隊 友 之 援 助 。<br />

「 援 助 」 包 括 一 切 以 語 言 或 其 他 方 法 的 示 意 , 違 反 本 條 不 但 可 能 遭 到 抗 議 而 由<br />

主 席 制 止 , 同 時 因 此 獲 得 的 利 益 為 「 違 規 之 利 益 」, 將 不 獲 裁 判 承 認 。( 參 見 二 十<br />

七 條 、 三 十 六 條 )<br />

第 二 十 七 條 ( 程 序 問 題 )<br />

質 詢 者 違 反 本 規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 答 辯 者 違 反 本 規 則 第 二 十 、 二 十<br />

二 、 二 十 五 、 及 二 十 六 條 時 , 對 方 可 即 時 向 主 席 提 出 抗 議 。 主 席 認<br />

定 情 節 屬 實 , 得 命 其 盡 質 詢 答 辯 義 務 。<br />

110


關 於 主 席 裁 決 的 程 序 , 將 在 下 一 章 作 詳 細 說 明 。 讀 者 必 須 注 意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br />

中 設 有 程 序 問 題 的 抗 議 , 主 要 希 望 以 此 提 醒 辯 士 們 遵 守 規 則 , 假 若 有 一 天 這 些 規 則<br />

的 遵 守 像 目 前 「 不 得 反 質 詢 」 一 樣 , 形 成 大 家 的 共 識 , 這 些 規 定 即 可 功 成 身 退 。<br />

第 二 十 八 條 ( 駁 論 之 使 用 )<br />

駁 論 用 以 反 駁 , 不 得 提 出 建 設 性 論 證 。<br />

申 論 的 階 段 固 然 也 可 以 對 對 方 的 方 案 、 計 畫 提 出 攻 擊 , 但 畢 竟 以 建 築 完 整 的 方<br />

案 為 主 。 等 到 雙 方 都 完 全 表 明 論 點 後 , 這 時 需 要 有 一 傴 階 段 讓 雙 方 盡 力 攻 擊 、 回 應 ,<br />

以 充 分 達 到 交 鋒 的 效 果 , 這 個 階 段 就 是 「 駁 論 」。<br />

駁 論 的 目 的 既 然 在 使 雙 方 進 行 充 分 的 交 鋒 , 自 然 不 容 許 申 論 中 未 曾 討 論 過 的 論<br />

點 再 行 提 出 , 以 免 分 散 雙 方 的 交 鋒 。<br />

所 謂 「 論 證 」 是 指 由 證 據 推 論 到 論 點 的 整 個 過 程 。「 不 得 提 出 建 設 性 論 證 」,<br />

就 是 不 可 以 再 提 出 申 論 階 段 末 說 過 而 支 持 己 方 立 場 的 論 點 和 證 據 。<br />

第 二 十 九 條 ( 反 駁 之 行 使 )<br />

反 駁 可 在 辯 論 中 任 一 部 分 ( 除 正 一 申 論 外 ) 進 行 , 不 限 於 駁 論 時 間 。<br />

申 論 可 提 出 反 駁 , 這 一 點 在 申 論 部 份 已 說 明 , 在 此 不 再 重 覆 。<br />

第 三 十 條 ( 駁 論 義 務 )<br />

雙 方 應 在 一 辯 駁 論 時 , 反 駁 對 方 主 要 的 論 證 。<br />

前 面 說 過 , 駁 論 的 目 的 在 使 雙 方 作 充 分 的 交 鋒 , 那 麼 , 如 果 雙 方 不 在 第 一 個 駁<br />

論 時 , 反 駁 對 力 主 要 的 論 證 , 則 這 些 主 要 的 論 證 就 不 會 經 過 雙 方 多 次 的 攻 擊 與 回 應<br />

( 因 為 雙 方 都 只 有 兩 次 駁 論 , 於 第 二 個 駁 論 才 提 出 攻 擊 , 在 正 方 而 言 , 少 了 一 次 反<br />

駁 的 機 會 , 反 方 甚 至 連 這 機 會 也 沒 有 。), 如 此 一 來 , 自 然 不 能 達 到 前 述 的 目 的 ,<br />

所 以 必 須 規 定 雙 方 在 一 辯 駁 論 時 , 就 應 反 駁 對 方 主 要 的 論 證 。<br />

第 三 十 一 條 ( 駁 論 違 規 之 救 濟 )<br />

若 反 方 認 為 正 方 違 反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 可 在 比 賽 結 束 時 , 即 時 向 主 席<br />

提 出 抗 議 , 並 向 裁 判 說 明 正 方 違 規 情 事 , 正 方 亦 享 有 辯 護 之 發 言 權 。<br />

正 方 若 違 反 三 十 條 的 規 定 , 在 正 二 駁 才 提 出 主 要 的 攻 擊 , 這 將 使 得 反 方 沒 有 機<br />

會 回 應 ( 比 賽 已 經 結 束 ), 對 反 方 非 常 不 公 平 。 雖 然 正 方 因 此 得 到 的 利 益 是 「 違 規<br />

111


之 利 益 」, 照 三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不 會 被 承 認 , 但 是 因 為 這 種 情 況 影 響 勝 負 太 大 , 為 了<br />

避 免 裁 判 疏 忽 , 特 設 本 條 讓 反 方 有 提 醒 裁 判 的 機 會 。<br />

不 過 這 個 條 文 , 主 要 是 顧 慮 到 裁 判 的 水 準 不 一 。 所 以 若 裁 判 均 達 到 一 定 水 準 時 ,<br />

這 項 規 定 同 樣 就 可 功 成 身 退 了<br />

12‧6. 裁 判<br />

第 三 十 二 至 三 十 五 條 , 第 9 章 「 裁 判 」 中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及 論 述 , 請 讀 者 自 行 參 閱 。<br />

第 三 十 六 條 ( 規 則 之 違 反 )<br />

若 雙 方 於 比 賽 中 違 反 本 規 則 一 至 三 十 一 條 , 其 違 規 之 利 益 不 予 承<br />

認 。<br />

這 一 條 條 文 是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賽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規 定 。 在 國 內 目 前 通 行 的 規 則 中 也<br />

都 有 「 違 規 之 利 益 不 予 承 認 」 的 條 文 。( 參 見 附 錄 4,< 北 區 大 專 盃 辯 論 比 賽 規 則 ><br />

第 五 章 第 十 一 條 )<br />

就 規 則 最 基 本 的 精 神 來 說 , 規 則 就 是 辯 士 們 在 比 賽 中 應 該 遵 守 的 法 律 , 所 以 如<br />

果 任 何 一 位 辯 士 利 用 違 規 的 手 段 獲 取 利 益 , 規 則 卻 不 在 根 本 上 否 定 這 項 利 益 , 那 麼<br />

比 賽 規 則 這 套 法 律 就 會 喪 失 它 的 公 平 與 公 信 。<br />

另 外 就 實 際 的 效 果 來 說 , 想 遏 止 選 手 們 的 違 規 行 為 , 最 有 效 的 辦 法 就 是 使 他 們<br />

在 違 規 時 無 法 獲 得 一 絲 一 毫 的 利 益 。 當 辯 士 們 了 解 , 他 們 違 規 的 妙 語 裁 判 聽 而 不 聞 ,<br />

他 們 違 規 展 示 的 海 報 裁 判 視 而 不 見 , 我 們 相 信 沒 有 一 位 辯 士 還 有 「 犯 罪 」 的 興 趣 與<br />

動 機 。<br />

然 而 遺 憾 的 是 , 這 條 可 說 是 奧 瑞 岡 式 , 甚 至 所 有 型 式 辯 論 比 賽 規 則 的 「 帝 王 條<br />

款 」, 卻 一 直 被 看 作 「 訓 示 規 定 」, 這 恐 怕 也 是 國 內 辯 論 賽 中 犯 規 始 終 不 斷 出 現 的<br />

主 因 之 一 吧 !<br />

112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你 能 不 能 找 出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規 則 > 與 < 大 專 盃 辯 論 規 則<br />

> 的 不 同 之 處 ? 請 寫 下 來 , 交 給 你 的 指 導 老 師 。<br />

2. 為 何 「 凡 下 斷 言 則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 為 何 正 方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 你<br />

能 指 出 這 兩 種 「 舉 證 責 任 」 的 不 同 嗎 ?<br />

3. 在 你 的 班 上 , 討 論 「 結 論 與 駁 論 的 優 劣 」 這 個 題 目 。<br />

4. 別 的 競 賽 中 , 是 否 也 有 「 違 規 之 利 益 不 予 承 認 」 的 規 定 , 你 能 否<br />

舉 出 幾 個 例 子 說 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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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章 辯 論 錦 標 賽 : 如 何 開 辯 論 會 ?<br />

「 程 序 規 範 」 就 是 舉 辦 比 賽 的 辦 法 , 凡 是 和 比 賽 有 關 , 不 屬 於 規 則 內 容 的 事 項 ,<br />

都 列 入 程 序 規 範 中 。<br />

這 些 事 項 的 處 理 辦 法 , 在 美 國 已 形 成 一 套 共 同 遵 守 的 習 慣 , 但 並 沒 有 一 部 成 文<br />

的 「 程 序 規 範 」。 為 因 應 國 內 舉 辦 比 賽 的 需 求 與 方 便 , 我 們 特 別 將 這 些 習 慣 整 理 成<br />

一 套 成 文 的 辦 法 , 以 下 我 們 將 逐 條 說 明 。<br />

13‧1. 邀 請<br />

第 一 條 ( 主 辦 單 位 )<br />

辯 論 錦 標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須 為 具 公 信 之 社 會 團 體 或 學 校 。 主 辦 單 位 得<br />

視 需 要 邀 集 一 或 數 個 協 辦 單 位 。<br />

主 辦 單 位 總 理 一 切 比 賽 事 宜 , 舉 凡 比 賽 制 度 的 採 用 、 題 目 的 決 定 、 賽 程 的 安 排 、<br />

裁 判 的 邀 請 等 事 項 , 主 辦 單 位 都 有 最 高 及 最 後 的 決 定 權 , 因 此 須 由 其 公 信 的 團 體 或<br />

學 校 來 擔 任 。<br />

國 內 目 前 尚 無 辯 論 性 質 的 社 會 團 體 ( 像 是 美 國 的 「 語 藝 學 會 」), 錦 標 賽 通 常<br />

由 政 府 機 關 ( 如 財 政 部 )、 民 間 企 業 ( 如 天 下 雜 誌 社 ) 和 救 國 團 主 辦 。 由 於 多 數 單<br />

位 舉 辦 比 賽 的 目 的 是 作 某 種 宣 傳 ( 如 財 政 部 宣 導 租 稅 觀 念 ), 辯 論 賽 只 是 宣 傳 的 「 媒<br />

介 」, 難 免 容 易 忽 視 辯 論 教 育 的 目 的 。 因 此 , 就 長 遠 而 言 , 辯 論 賽 宜 改 由 「 語 藝 學<br />

會 」 主 辦 。 目 前 我 們 則 只 能 希 望 主 辦 單 位 在 其 「 主 要 目 的 」 外 , 也 能 考 慮 兼 顧 辯 論<br />

教 育 的 本 質 。<br />

第 二 條 ( 邀 請 函 )<br />

主 辦 單 位 須 於 錦 標 賽 兩 週 之 前 寄 發 邀 請 函 , 邀 請 函 內 容 為 以 下 各 款<br />

列 舉 之 事 項 :<br />

一 、 辯 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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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比 賽 日 期 及 報 到 時 間 、 地 點 。<br />

三 、 隊 伍 數 目 及 隊 員 人 數 。<br />

四 、 隨 隊 裁 判 事 項 。<br />

五 、 晉 級 方 式 。<br />

六 、 比 賽 制 度 、 時 間 分 配 及 規 則 。<br />

七 、 食 宿 事 項 。<br />

八 、 報 名 費 用 。<br />

九 、 覆 函 。<br />

十 、 其 他 與 錦 標 賽 相 關 之 事 項 。<br />

例 13-1 是 邀 請 函 的 範 例 , 請 讀 者 自 行 參 閱 。 關 於 邀 請 函 的 各 個 項 目 , 下 面 多 會<br />

論 及 , 在 此 僅 對 邀 請 函 的 寄 發 時 間 加 以 說 明 。<br />

本 條 將 寄 發 時 間 訂 為 兩 遇 之 前 , 這 對 參 賽 隊 伍 可 說 是 最 低 極 限 。 低 於 十 四 天 的<br />

時 間 , 恐 怕 隊 員 們 根 本 無 法 作 完 整 的 準 備 。<br />

在 美 國 , 有 的 錦 標 賽 甚 至 在 三 個 月 前 就 寄 出 邀 請 函 。 這 對 國 內 的 老 手 而 言 , 也<br />

許 感 到 不 可 思 議 。 事 實 上 , 邀 請 函 寄 發 的 目 的 , 只 是 要 確 定 參 賽 隊 伍 , 並 不 急 於 取<br />

得 選 手 名 單 。 例 如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等 其 他 錦 標 賽 , 也 採 用 此 種 方 引 報 名 。<br />

例 13-1 辯 論 比 賽 邀 請 函<br />

盃 辯 論 錦 標 賽 大 專 組 邀 請 函<br />

一 、 主 辦 單 位 :<br />

二 、 協 辦 單 位 :<br />

三 、 受 邀 單 位 : 大 學 :<br />

四 、 辯 題 : 我 國 普 通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 以 無 期 徒 刑 替 代 。<br />

五 、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五 日 。<br />

六 、 報 到 時 間 、 地 點 : 十 二 月 一 日 上 午 九 時 , 在 本 校 大 禮 堂 辦 理 報 到 。<br />

115


七 、 隊 伍 數 目 及 隊 員 人 數 : 各 校 選 派 一 隊 參 加 , 每 隊 正 選 隊 員 兩 名 , 候 補<br />

隊 員 一 名 。<br />

八 、 隨 隊 裁 判 : 各 隊 指 導 老 師 ( 各 校 辯 論 性 社 團 正 式 聘 任 之 辯 論 性 社 團 指<br />

導 老 師 ) 兼 任 裁 判 。 指 導 老 師 不 克 前 來 時 , 可 改 請 一 名 具<br />

該 校 教 員 資 格 者 代 替 。<br />

九 、 晉 級 方 式 : 本 錦 褾 賽 採 循 環 淘 汰 混 合 式 ( 見 賽 程 表 )。<br />

十 、 比 賽 制 度 : 本 錦 標 賽 採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制 ( 見 程 序 規 範 )。<br />

十 一 、 比 賽 時 間 分 配 : 時 間 分 配 採 「 八 、 三 、 四 」 制 。<br />

十 二 、 比 賽 規 則 : 見 附 冊 。<br />

十 三 、 食 宿 : 選 手 村 設 於 本 校 第 一 、 三 、 五 宿 舍 , 本 校 第 一 餐 廳 供 應 早 、 午 、<br />

晚 餐 。<br />

十 四 、 報 名 費 用 : 五 佰 元 正 。<br />

十 五 、 隊 伍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參 賽 覆 函 及 報 名 費 用 , 應 於 七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八 日<br />

前 寄 回 本 挍 , 否 則 視 為 放 棄 參 加 。<br />

十 六 、 隊 員 名 單 截 止 日 期 : 指 導 老 師 、 隊 員 姓 名 , 應 於 七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br />

五 日 前 寄 回 本 校 , 寄 出 後 不 得 更 改 。<br />

敬 啟 者 :<br />

本 校 願 意 接 受 貴 單 位 邀 請 ,<br />

參 加 本 年 度<br />

盃 辯 論 錦 標 賽 大 專 組 比 賽<br />

學 校 :<br />

日 期 :<br />

學 校 參 加 七 十 七 年 度<br />

盃 辯 論 錦 標 賽 大 專 組 比 賽 選 手 名 單<br />

職 稱 姓 名 在 校 職 位 或 系 級 性 別 年 齡 備 註<br />

指 導 老 師 或 顧 問<br />

正 選 第 一 辯 士<br />

正 選 第 二 辯 士<br />

候 補 辯 士<br />

116


13‧2. 辯 題<br />

第 三 條 ( 辯 題 之 形 式 )<br />

辯 題 必 須 為 支 持 某 一 改 受 現 狀 政 策 之 肯 定 語 句 。<br />

國 內 辯 題 大 都 符 合 本 條 的 要 求 , 但 「 我 國 應 廢 除 ……」 這 型 題 目 , 則 仍 有 改 進<br />

的 必 要 。<br />

以 「 我 國 應 廢 除 死 刑 」 為 例 , 題 中 雖 已 表 明 「 廢 除 死 刑 」 的 立 場 , 但 正 方 究 竟<br />

要 以 何 種 政 策 ( 刑 罰 ) 來 取 代 現 狀 ( 死 刑 ), 則 付 之 闕 如 , 因 此 宜 改 為 「 我 國 普 通<br />

刑 法 中 之 死 刑 , 應 以 無 期 徒 刑 ( 或 其 他 刑 罰 ) 替 代 」。 否 則 , 此 型 題 目 由 於 不 夠 明<br />

確 , 很 容 易 造 成 雙 方 交 戰 點 的 分 散 ; 同 時 對 反 方 而 言 也 不 太 公 平 ( 通 常 正 方 的 優 勢<br />

在 於 定 義 權 與 最 後 陳 述 權 , 反 方 則 具 有 選 擇 立 場 的 優 勢 。)。<br />

第 四 條 ( 辯 題 之 數 量 )<br />

錦 標 賽 必 須 只 用 一 個 辯 題 。<br />

一 次 錦 標 賽 只 用 一 個 題 目 , 是 美 國 各 項 辯 論 賽 的 通 例 。 此 種 方 式 有 下 列 好 處 :<br />

(1) 可 使 選 手 充 分 準 備 。 國 內 錦 標 賽 目 前 皆 採 用 「 多 題 」, 使 得 選 手 根 本 無<br />

法 充 分 準 備 , 比 賽 ( 尤 其 複 賽 、 決 賽 ) 在 準 備 不 週 的 情 形 下 , 水 準 自 然<br />

不 會 太 高 。<br />

(2) 由 於 只 有 一 個 題 目 , 在 彼 此 都 準 備 充 分 的 情 況 下 , 要 求 勝 便 得 不 斷 蒐 集 、<br />

補 全 資 料 , 使 得 辯 士 對 問 題 的 了 解 能 隨 著 比 賽 的 進 階 而 更 加 精 進 。<br />

(3) 在 大 家 都 擁 有 齊 全 的 資 料 時 , 光 靠 背 誦 專 家 的 論 點 將 無 法 取 得 優 勢 , 促<br />

使 選 手 必 須 花 更 多 功 夫 在 方 案 的 設 計 上 , 這 有 助 於 辯 士 思 考 的 訓 練 與 開<br />

展 。<br />

(4) 在 不 斷 蒐 集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 使 辯 士 真 正 學 會 找 尋 、 整 理 、 分 析 資 料 的 能<br />

力 , 而 不 再 是 進 一 趟 報 館 或 圖 書 館 就 結 束 蒐 集 資 料 的 工 作 。<br />

(5) 主 辦 單 位 在 每 次 錦 標 賽 後 , 可 將 辯 士 們 集 結 大 量 資 料 及 反 覆 批 判 的 成<br />

果 , 編 成 專 輯 。 這 種 合 全 國 辯 士 心 血 結 晶 的 報 告 , 對 社 會 將 有 實 際 的 貢<br />

獻 。<br />

117


(6) 在 比 賽 的 「 票 房 」 而 言 , 由 於 出 現 在 決 賽 的 正 反 兩 隊 , 在 此 題 目 上 都 已<br />

經 過 充 分 的 準 備 、 多 次 的 試 驗 與 修 正 , 呈 現 在 決 賽 的 , 可 說 是 正 反 方 案 、<br />

論 點 的 「 大 對 決 」, 精 彩 度 自 然 可 以 想 見 。<br />

13‧3. 隊 伍<br />

第 五 條 ( 隊 伍 之 組 成 )<br />

隊 伍 由 各 受 邀 單 位 之 代 表 組 成 , 包 括 指 導 老 師 或 顧 問 一 名 , 隊 員 正<br />

選 兩 名 , 候 補 一 名 。<br />

國 內 目 前 一 隊 擁 有 的 選 手 往 往 為 上 場 人 數 的 二 至 三 倍 。 這 樣 設 計 不 是 使 得 多 數<br />

選 手 「 坐 冷 板 凳 」, 就 是 不 能 每 場 都 棈 銳 盡 出 , 而 必 須 去 牽 就 、 安 撫 較 差 的 選 手 ,<br />

徒 然 降 低 實 力 。<br />

第 六 條 ( 上 場 選 手 )<br />

以 正 選 隊 員 為 原 則 , 非 不 得 已 不 得 更 換 隊 員 。 如 欲 更 換 時 , 應 於 開<br />

賽 前 徵 求 大 會 同 意 。 選 手 於 各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與 台 下 交 換 意 見 。<br />

目 前 國 內 辯 論 賽 中 , 濫 行 更 換 隊 員 的 情 形 已 使 選 手 名 冊 無 任 何 意 義 。 事 實 上 隊<br />

員 的 更 換 應 嚴 格 限 制 。 我 們 可 比 較 國 內 的 演 講 比 賽 , 同 樣 也 有 初 、 複 、 決 賽 , 卻 是<br />

同 一 個 人 從 初 賽 比 至 決 賽 , 不 能 中 途 換 人 。 為 什 麼 辯 論 賽 就 不 能 同 樣 尊 重 最 初 報 名<br />

的 決 定 昵 ?<br />

第 七 條 ( 指 導 老 師 )<br />

各 隊 之 指 導 老 師 , 應 為 各 參 賽 學 校 正 式 聘 任 之 辯 論 性 社 團 指 導 老<br />

師 。<br />

指 導 老 師 不 克 前 來 時 , 可 改 推 一 名 具 該 校 教 員 資 格 之 顧 問 , 代 替 指<br />

導 老 師 出 席 。<br />

本 條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在 提 高 裁 判 的 水 準 及 客 觀 ( 參 照 第 八 條 )。 另 方 面 也 希 望<br />

藉 此 健 全 各 校 指 導 老 師 的 制 度 。<br />

118


13‧4. 裁 判<br />

第 八 條 ( 裁 判 之 邀 請 )<br />

錦 標 賽 由 各 參 賽 隊 伍 之 指 導 老 師 擔 任 裁 判 , 並 由 大 會 另 邀 具 下 列 資<br />

格 者 擔 任 :<br />

一 、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之 學 士 、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br />

二 、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開 設 相 關 之 正 式 課 程 。<br />

三 、 曾 發 表 相 關 之 學 術 論 文 或 著 作 者 。<br />

四 、 為 相 關 學 術 團 體 之 成 員 。<br />

五 、 曾 任 或 現 任 同 級 學 校 之 指 導 老 師 。<br />

第 一 款 「 相 關 科 系 」 為 配 合 目 前 國 內 的 狀 況 , 可 由 主 辦 單 位 酌 情 作 較 寬 的 解 釋 。<br />

( 比 如 擴 及 學 習 「 傳 播 」 的 科 系 )<br />

第 四 款 「 相 關 學 術 團 體 」, 如 果 作 較 廣 的 解 釋 , 目 前 國 內 有 「 中 華 民 國 演 說 藝<br />

術 學 會 」。<br />

第 九 條 ( 裁 判 之 職 責 )<br />

裁 判 之 職 責 為 以 下 各 款 所 列 舉 者 。<br />

一 、 詳 閱 規 則 、 規 範 及 裁 判 須 知 。<br />

二 、 出 席 裁 判 會 議 。<br />

三 、 依 大 會 安 排 場 次 執 行 職 務 。<br />

四 、 確 實 填 寫 評 分 單 。<br />

五 、 於 裁 判 結 束 後 , 講 評 判 決 理 由 並 宣 布 結 果 。<br />

第 四 、 五 款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 裁 判 」。<br />

第 十 條 ( 裁 判 人 數 )<br />

各 場 次 之 裁 判 人 數 , 決 賽 為 五 人 , 準 決 賽 為 五 人 或 三 人 , 準 決 賽 之<br />

前 各 場 次 為 三 人 或 一 人 。<br />

119


關 於 裁 判 人 數 , 在 此 要 說 明 兩 點 : 一 、 是 人 數 必 須 是 奇 數 , 以 避 免 平 手 的 出 現 。<br />

二 、 是 在 裁 判 水 準 都 正 常 的 情 形 下 , 多 數 裁 判 判 的 決 定 要 比 單 一 裁 判 客 觀 , 因 此 比<br />

賽 最 好 設 多 數 裁 判 ; 然 而 若 是 水 準 以 上 的 裁 判 不 足 時 , 一 位 裁 判 可 能 反 而 較 公 平 。<br />

( 因 為 兩 個 差 的 決 定 可 以 在 表 決 上 勝 過 一 個 好 裁 判 的 決 定 )<br />

第 十 一 條 ( 裁 判 之 迴 避 )<br />

各 隊 指 導 老 師 不 得 裁 判 同 隊 隊 員 之 比 賽 , 亦 不 得 裁 判 下 回 合 可 能 交<br />

鋒 的 隊 伍 。 在 儘 可 能 之 情 況 下 , 裁 判 不 應 裁 及 同 一 隊 伍 兩 次 。<br />

第 十 二 條 ( 勝 負 之 裁 定 )<br />

三 位 或 五 位 裁 判 時 , 以 多 數 裁 判 裁 定 獲 勝 者 為 勝 方 ; 一 位 裁 判 時 則<br />

依 其 判 決 。<br />

第 十 三 條 ( 判 決 之 效 力 )<br />

裁 判 判 決 一 經 交 出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加 以 改 變 。<br />

裁 判 判 決 一 旦 交 出 後 , 有 公 示 作 用 , 此 時 若 又 加 改 變 , 對 信 任 判 決 的 隊 伍 會 有<br />

所 損 害 。<br />

更 重 要 的 , 如 果 判 決 交 出 後 尚 能 改 變 , 對 裁 判 的 公 信 力 將 有 重 大 傷 害 。 國 內 選<br />

手 有 一 惡 習 , 即 是 在 得 知 判 決 結 果 後 , 常 有 選 手 找 裁 判 「 理 論 」、「 抗 議 」、「 了<br />

解 」。 這 不 但 對 裁 判 是 一 種 不 尊 重 , 尤 其 若 裁 判 因 而 改 變 了 判 決 , 更 會 引 起 無 謂 而<br />

難 解 的 爭 端 。<br />

13‧5. 賽 程 安 排<br />

第 十 四 條 ( 報 到 )<br />

主 辦 單 位 於 錦 標 界 當 日 客 隊 到 達 時 應 依 邀 請 函 所 訂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 登 錄 指 導 老<br />

師 、 隊 員 姓 名 , 並 發 給 賽 程 表 , 協 助 駐 入 選 手 村 。<br />

第 十 五 條 ( 賽 務 說 明 會 )<br />

賽 務 說 明 會 應 於 開 幕 典 禮 之 後 , 競 賽 開 始 前 召 開 , 由 全 體 裁 判 、 隊<br />

員 出 席 , 聽 取 大 會 報 告 賽 務 注 意 事 項 。<br />

120


國 內 每 次 舉 辦 錦 標 賽 , 都 要 召 開 「 領 隊 會 議 」, 讓 所 有 的 領 隊 對 題 目 、 規 則 、<br />

比 賽 制 度 展 開 激 烈 爭 辯 , 最 後 再 行 表 決 。<br />

結 果 是 領 隊 會 議 的 決 議 並 不 一 定 能 符 合 主 辦 單 位 的 意 願 , 或 主 辦 單 位 有 些 事 項<br />

不 願 交 領 隊 會 議 決 議 , 造 成 大 家 傷 神 又 傷 和 氣 。<br />

事 實 上 , 主 辦 單 位 本 來 就 有 權 決 定 比 賽 的 一 切 事 項 , 只 須 把 決 定 的 各 事 項 召 開<br />

賽 務 說 明 會 向 各 隊 說 明 即 可 。<br />

第 十 六 條 ( 說 明 會 之 程 序 )<br />

說 明 會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br />

一 、 主 席 報 告 。<br />

二 、 說 明 規 則 與 比 賽 程 序 。<br />

三 、 說 明 賽 程 。<br />

四 、 說 明 場 地 及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之 協 助 。<br />

五 、 說 明 其 他 事 項 。<br />

六 、 抽 核 對 號 。<br />

七 、 散 會 。<br />

第 十 七 條 ( 裁 判 會 議 )<br />

裁 判 會 議 於 賽 務 說 明 會 之 後 召 開 , 由 各 隊 指 導 老 師 及 大 會 邀 請 之 裁<br />

判 共 同 出 席 。<br />

第 十 八 條 ( 裁 判 會 議 之 職 責 )<br />

裁 判 會 議 中 , 由 大 會 指 導 老 師 或 顧 問 報 告 , 使 各 裁 判 明 瞭 規 則 及 評<br />

分 方 式 , 並 確 定 其 工 作 之 分 配 。<br />

第 十 九 條 ( 競 賽 方 式 )<br />

錦 標 賽 之 競 賽 方 式 可 分 淘 汰 式 、 循 環 式 , 及 混 合 式 等 三 種 。<br />

各 隊 參 與 錦 標 賽 的 目 的 在 於 爭 取 名 次 , 錦 標 賽 決 定 名 次 的 方 式 有 下 列 兩 大 類 :<br />

一 、 是 淘 汰 賽 , 另 一 是 循 環 賽 。<br />

121


淘 汰 賽 顧 名 思 義 , 即 是 落 敗 一 ( 單 敗 淘 汰 ) 或 數 ( 雙 敗 或 三 敗 淘 汏 ) 場 的 隊 伍<br />

喪 失 晉 級 機 會 的 競 賽 方 式 , 它 是 以 失 敗 場 次 來 作 晉 級 標 準 的 , 國 內 絕 大 數 的 賽 程 是<br />

採 這 種 方 式 。<br />

循 環 賽 (non-elimination) 是 以 各 隊 在 比 賽 一 定 數 目 之 場 次 之 後 , 以 勝 率 來 決 定<br />

晉 級 標 準 的 方 式 。 國 內 一 般 對 循 環 賽 的 觀 念 , 認 為 循 環 賽 必 須 「 完 整 循 環 」, 也 就<br />

是 每 一 隊 都 碰 到 其 他 所 有 隊 伍 至 少 一 次 。 其 實 , 在 參 賽 隊 伍 過 多 的 情 形 下 , 並 不 一<br />

定 要 「 完 整 循 環 」。 美 國 的 循 環 式 辯 論 錦 標 賽 , 一 隊 依 抽 籤 遭 遇 四 或 六 個 隊 伍 , 只<br />

要 各 隊 的 應 賽 總 數 相 同 , 同 樣 可 以 以 勝 率 比 出 名 次 。<br />

混 合 式 是 以 下 兩 種 賽 程 方 式 的 混 合 , 例 如 , 初 賽 採 淘 汰 式 , 決 賽 採 循 環 式 ; 或<br />

是 初 賽 採 循 環 式 , 決 賽 採 淘 汰 式 。<br />

圖 13-1 是 一 份 淘 汰 式 的 賽 程 表 。 圖 中 最 下 端 1 至 16 號 的 數 字 , 就 是 這 份 賽 程 的 核<br />

對 號 。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在 邀 請 函 中 或 賽 場 說 明 會 開 始 時 , 就 將 賽 程 表 發 表 與 賽 各 隊 ,<br />

而 究 竟 號 碼 代 表 那 一 個 學 校 , 則 由 各 隊 在 賽 場 說 明 會 結 束 時 抽 籤 決 定 。<br />

圖 13-1 淘 汰 式 賽 程 表<br />

1 16 9 8 5 12 13 4 3 14 11 6 7 10 15 2<br />

圖 13-2 是 循 環 賽 的 賽 程 表 。 這 份 賽 程 表 中 , 共 有 三 十 個 參 賽 隊 伍 , 三 十 位 隨 隊<br />

裁 判 , 以 及 十 五 名 大 會 的 邀 請 裁 判 。 各 隊 均 比 賽 六 場 , 每 場 都 有 三 位 裁 判 , 並 且 裁<br />

判 也 能 符 合 本 規 範 第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 絕 不 會 裁 到 同 一 支 隊 伍 兩 次 ( 因 為 如 果 裁 判 先<br />

前 評 過 某 一 支 隊 伍 , 就 可 能 在 第 二 次 評 到 他 們 時 , 有 好 的 或 壞 的 預 期 )。<br />

這 份 賽 程 表 的 排 列 方 法 如 下 :<br />

1. 單 數 核 對 號 依 1、3、5、7…… 之 順 序 , 單 數 回 合 為 正 方 , 雙 數 回 合 為 反 方 。<br />

2. 雙 數 核 對 號 依 2、4、6、8…… 之 順 序 , 單 數 回 合 為 反 方 , 雙 數 回 合 為 正 方 。<br />

惟 每 一 回 合 號 碼 須 向 下 移 一 位 ( 第 二 回 合 順 序 為 4、6、8……) 第 三 回 合 為 6、<br />

8、10……, 依 此 類 推 )。<br />

122


3. 隨 隊 裁 判 依 34、56、78、910…… 之 次 序 排 列 , 每 一 回 合 跳 躍 兩 位 裁 判 ( 如<br />

第 二 回 合 就 成 為 78、910、1112……)。<br />

4. 邀 請 裁 判 a、b、c、d…… 之 順 序 , 每 一 回 合 跳 躍 一 位 裁 判 。<br />

5. 在 符 合 雙 數 回 合 、 參 賽 隊 伍 均 推 派 一 名 隨 隊 裁 判 、 邀 請 裁 判 達 到 隨 隊 裁 判 之<br />

半 數 , 以 及 參 賽 隊 伍 為 雙 數 的 條 件 下 , 本 方 法 可 適 用 於 循 環 賽 之 賽 程 中 。<br />

圖 13-2 循 環 式 賽 程 表<br />

第 一 回 合<br />

第 二 回 合<br />

正 反 裁 判 正 反 裁 判<br />

1 2 3 4 a 4 1 7 8 c<br />

3 4 5 6 b 6 3 9 10 d<br />

5 6 7 8 c 8 5 11 12 e<br />

7 8 9 10 d 10 7 13 14 f<br />

9 10 11 12 e 12 9 15 16 g<br />

11 12 13 14 f 14 11 17 18 h<br />

13 14 15 16 g 16 13 19 20 I<br />

15 16 17 18 h 18 15 21 22 j<br />

17 18 19 20 I 20 17 23 24 k<br />

19 20 21 22 j 22 19 25 26 l<br />

21 22 23 24 k 24 21 27 28 m<br />

23 24 25 26 l 26 23 29 30 n<br />

25 26 27 28 m 28 25 1 2 o<br />

27 28 29 30 n 30 27 3 4 a<br />

29 30 1 2 o 2 29 5 6 b<br />

第 三 回 合<br />

第 四 回 合<br />

正 反 裁 判 正 反 裁 判<br />

1 6 11 12 e 8 1 15 16 g<br />

3 8 13 14 f 10 3 17 18 h<br />

5 10 15 16 g 12 5 19 20 I<br />

7 12 17 18 h 14 7 21 22 j<br />

9 14 19 20 I 16 9 23 24 k<br />

11 16 21 22 j 18 11 25 26 l<br />

13 18 23 24 k 20 13 27 28 m<br />

15 20 25 26 l 22 15 29 30 n<br />

17 22 27 28 m 24 17 1 2 o<br />

19 24 29 30 n 26 19 3 4 a<br />

21 26 1 2 o 28 21 5 6 b<br />

23 28 3 4 a 30 23 7 8 c<br />

25 30 5 6 b 2 25 9 10 d<br />

27 2 7 8 c 4 27 11 12 e<br />

123


29 4 9 10 d 6 29 13 14 f<br />

第 三 回 合<br />

第 四 回 合<br />

正 反 裁 判 正 反 裁 判<br />

1 10 19 20 I 12 1 23 24 k<br />

3 12 21 22 j 14 3 25 26 l<br />

5 14 23 24 k 16 5 27 28 m<br />

7 16 25 26 l 18 7 29 30 n<br />

9 18 27 28 m 20 9 1 2 o<br />

11 20 29 30 n 22 11 3 4 a<br />

13 22 1 2 o 24 13 5 6 b<br />

15 24 3 4 a 26 15 7 8 c<br />

17 26 5 6 b 28 17 9 10 d<br />

19 28 7 8 c 30 19 11 12 e<br />

21 30 9 10 d 2 21 13 14 f<br />

23 2 11 12 e 4 23 15 16 g<br />

25 4 13 14 f 6 25 17 18 h<br />

27 6 15 16 g 8 27 19 20 I<br />

29 8 17 18 h 10 29 21 22 j<br />

圖 13-3 是 混 合 式 的 部 份 賽 程 表 , 如 果 主 辦 單 位 在 循 環 賽 之 後 , 希 望 再 安 排 兩 回<br />

合 的 淘 汰 賽 , 以 增 加 公 平 性 及 吸 引 觀 眾 , 便 可 以 選 擇 循 環 賽 前 四 名 隊 伍 , 依 第 一 名<br />

對 第 四 名 及 第 二 名 對 第 三 名 的 配 對 方 式 進 行 準 決 賽 , 並 由 獲 勝 的 兩 隊 爭 奪 冠 軍 。<br />

雖 然 國 內 的 錦 標 賽 很 少 看 到 有 使 用 上 述 循 環 賽 方 式 的 , 但 作 者 比 較 屬 意 於 循 環<br />

式 賽 程 。 因 為 循 環 賽 讓 各 隊 都 有 比 賽 4 或 6 場 以 上 的 機 會 , 比 起 「 一 場 回 家 」 的 淘 汰<br />

賽 , 不 但 公 平 性 提 高 , 各 隊 的 參 與 機 會 也 比 較 多 。<br />

124


圖 13-3 混 合 式 賽 程 表<br />

準 決 賽<br />

決 賽<br />

1<br />

2<br />

3<br />

4<br />

裁 判 : 由 大 會 裁 判 中 , 挑 選 非 比 賽 隊 伍 指 導 老 師 , 並 且 在 預 賽 中 未 評 過 比 賽 隊 伍 的<br />

裁 判 擔 任 , 準 決 賽 五 至 三 人 , 決 賽 五 人 。<br />

第 二 十 條 ( 淘 汰 式 之 正 反 方 )<br />

錦 標 賽 採 淘 汰 式 時 , 各 隊 下 回 合 之 正 反 方 於 該 回 合 獲 勝 後 抽 籤 決<br />

定 。<br />

在 第 一 回 合 勝 負 揭 曉 後 , 將 在 淘 汰 式 的 第 二 回 合 遭 遇 的 兩 支 隊 伍 , 立 刻 抽 籤 決<br />

定 正 反 。 為 了 讓 抽 出 正 反 後 的 雙 方 有 時 間 準 備 , 主 辦 單 位 在 安 排 賽 程 時 , 兩 回 合 應<br />

間 隔 四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br />

第 二 十 一 條 ( 循 環 式 之 正 反 方 )<br />

錦 標 賽 採 循 環 式 時 , 各 隊 擔 任 正 反 方 之 次 數 必 須 相 當 。<br />

循 環 賽 各 隊 擔 任 正 反 方 的 次 數 必 須 相 同 , 也 就 是 說 , 循 環 賽 的 回 合 數 須 為 偶 數 ,<br />

如 此 各 隊 才 能 在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競 爭 。<br />

第 二 十 二 條 ( 淘 汰 式 之 晉 級 )<br />

錦 標 賽 採 淘 汰 式 時 , 由 獲 勝 隊 伍 晉 級 , 敗 隊 淘 汰 。<br />

採 雙 敗 淘 汰 式 時 , 敗 兩 場 之 隊 伍 淘 汰 。<br />

在 圖 13-1 的 單 敗 淘 汰 賽 中 , 輸 一 場 的 隊 伍 就 已 喪 失 了 晉 級 的 機 會 。<br />

第 二 十 三 條 ( 循 環 式 之 晉 級 )<br />

125


錦 標 賽 採 循 環 式 時 , 由 戰 績 最 佳 之 隊 伍 晉 級 下 回 合 。 戰 績 相 同 時 ,<br />

以 個 人 名 次 總 合 較 低 者 晉 級 , 名 次 相 同 時 , 以 個 人 分 數 較 高 者 晉<br />

級 。 循 環 式 中 , 各 隊 場 數 必 須 相 同 , 但 不 必 遭 遇 每 一 支 隊 伍 。<br />

循 環 賽 選 擇 晉 級 隊 伍 之 標 準 的 優 先 順 序 依 次 為 : 勝 率 、 個 人 名 次 和 個 人 點 數 和 。<br />

圖 13-4 是 一 份 主 辦 單 位 選 擇 循 環 賽 晉 級 隊 伍 的 紀 錄 表 。 圖 中 政 大 與 交 大 均 勝 6<br />

場 , 但 政 大 的 個 人 名 次 和 優 於 交 大 的 個 人 名 次 和 , 故 政 大 第 一 、 交 大 第 二 。 而 東 吳<br />

大 學 與 輔 大 勝 率 與 個 人 名 次 和 都 相 同 , 因 東 吳 的 個 人 點 數 和 較 優 , 所 以 成 為 第 三 名 。<br />

同 為 五 勝 的 台 大 , 因 個 人 名 次 和 較 高 , 被 淘 汰 在 決 賽 權 之 外 。<br />

圖 13-4 循 環 賽 之 晉 級<br />

名 次 校 名 應 賽 勝 個 人 名 次 和 個 人 名 次 和 晉 級<br />

1 政 治 大 學 6 6 20 *<br />

2 交 通 大 學 6 6 22 *<br />

3 東 吳 大 學 6 5 23 244 *<br />

4 輔 仁 大 學 6 5 23 237 *<br />

5 台 灣 大 學 6 5 25<br />

6 中 原 大 學 6 4 26<br />

13‧6. 工 作 人 員<br />

第 二 十 四 條 ( 委 員 會 )<br />

主 辦 單 位 ( 大 會 )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 設 置 工 作 、 財 務 、 宣 傳 、 食 宿 等<br />

委 員 會 。<br />

大 會 設 會 長 一 名 , 委 員 會 各 設 主 席 一 名 。<br />

第 二 十 五 條 ( 工 作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br />

工 作 委 員 會 之 職 貴 為 以 下 各 款 所 列 舉 者 :<br />

一 、 提 供 各 場 次 之 主 席 、 計 時 、 接 待 及 場 務 人 員 。<br />

二 、 記 錄 各 場 次 比 寮 結 果 及 個 人 成 績 。<br />

三 、 公 布 各 場 次 結 果 。<br />

126


四 、<br />

於 下 回 合 開 始 之 前 , 影 印 各 回 合 之 評 分 單 交 付 雙 方 , 裁 判 隊<br />

員 每 人 一 份 。<br />

這 兩 條 中 特 別 需 要 說 明 的 , 是 二 十 五 條 第 四 款 的 規 定 。 國 內 的 錦 標 賽 , 往 往 將<br />

評 分 單 列 為 「 最 高 機 密 」, 只 有 具 備 「 特 別 身 份 」 的 人 才 能 前 往 觀 看 , 這 實 在 是 天<br />

大 的 笑 話 ! 評 分 單 最 大 的 功 能 就 是 教 育 目 的 , 選 手 不 觀 看 評 分 單 又 怎 能 知 道 自 己 的<br />

優 缺 點 呢<br />

第 二 十 六 條 ( 場 地 主 席 )<br />

各 場 比 賽 設 主 席 一 名 , 其 職 責 為 :<br />

一 、 宣 布 比 賽 開 始 , 朗 誦 發 言 次 序 。<br />

二 、 說 明 辯 題 。<br />

三 、 介 紹 裁 判 、 工 作 人 員 及 比 賽 選 手 。<br />

四 、 依 規 則 裁 定 有 關 比 賽 程 序 之 申 訴 。<br />

五 、 收 集 評 分 單 。<br />

六 、 邀 請 裁 判 講 評 。<br />

七 、 處 理 比 賽 中 一 切 突 發 狀 況 。<br />

八 、 向 工 作 委 員 會 報 告 比 賽 結 果 。<br />

有 關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中 主 席 之 職 責 請 參 看 附 錄 十 九 。<br />

第 二 十 七 條 ( 計 時 人 員 )<br />

各 場 比 賽 設 一 至 數 名 計 時 員 , 其 職 責 為 :<br />

一 、 計 算 選 手 所 使 用 之 發 言 及 暫 停 時 間 。<br />

二 、 舉 牌 標 示 選 手 所 用 之 發 言 及 暫 停 時 間 。<br />

三 、<br />

朗 誦 選 手 所 剩 餘 之 暫 停 時 間 ( 於 剩 下 四 、 三 、 二 、 一 分 鐘 及<br />

時 間 到 時 )。<br />

四 、 於 選 手 發 言 時 間 到 時 按 長 鈴 告 知 。<br />

在 完 成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的 工 作 時 , 計 時 人 員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br />

127


1. 計 算 時 間 應 該 使 用 碼 錶 。 在 有 「 暫 停 時 間 」 之 規 定 時 , 應 使 用 兩 個 碼 錶 。<br />

2. 號 碼 牌 至 少 總 以 20X15cm 的 硬 紙 板 製 作 , 並 且 在 時 間 標 點 的 前 一 秒 便 舉 起 牌<br />

子 ( 舉 牌 誤 差 約 一 秒 )<br />

3. 在 選 手 發 言 時 間 用 磬 時 , 高 呼 「 時 間 到 !」, 同 時 按 長 鈴 , 直 到 其 不 再 發 言<br />

為 止 。<br />

6. 單 數 核 對 號 依 1、3、5、7…… 之 順 序 , 單 數 回 合 為 正 方 , 雙 數 回 合 為 反 方 。<br />

第 二 十 八 條 ( 接 待 及 場 務 人 員 )<br />

各 場 比 賽 設 接 待 及 場 務 人 員 數 名 , 其 職 責 為 :<br />

一 、 引 導 裁 判 、 選 手 至 比 賽 場 地 。<br />

二 、 引 導 觀 眾 入 座 。<br />

三 、 協 助 主 席 、 計 時 人 員 。<br />

四 、 協 助 分 送 評 分 單 影 本 。<br />

除 了 前 述 四 項 工 作 外 , 在 比 賽 開 始 之 前 , 場 務 人 員 應 將 場 地 佈 置 完 成 。 正 統 奧<br />

瑞 岡 式 辯 論 的 場 地 佈 置 , 有 以 下 兩 種 方 式 ( 圖 13-5)。<br />

圖 13-5 比 賽 場 地 佈 置 方 式<br />

主 席<br />

答 辯 者<br />

質 詢 者<br />

裁 判 主 席 裁 判<br />

裁 判 計 時 裁 判<br />

觀 眾 席<br />

計 時<br />

觀 眾 席<br />

其 中 與 國 內 現 狀 有 比 較 大 的 差 異 的 , 有 下 面 三 點 :<br />

1. 主 席 的 位 置 。 由 於 主 席 在 奧 瑞 岡 式 中 的 角 色 十 分 重 要 , 在 場 地 的 安 排 上 , 他<br />

自 然 不 能 像 國 內 大 部 分 比 賽 的 處 理 一 樣 , 坐 在 毫 不 起 眼 的 角 落 裡 。<br />

2. 計 時 的 位 置 。 計 時 人 員 必 須 坐 在 講 台 的 正 前 方 , 以 使 發 言 選 手 能 清 楚 地 看 到<br />

計 分 牌 。<br />

128


13‧7. 比 賽 制 度<br />

第 二 十 九 條 ( 比 賽 制 度 )<br />

本 規 範 採 用 美 國 辯 論 學 會 之 交 互 質 詢 式 , 亦 稱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br />

第 三 十 條 ( 比 賽 程 序 )<br />

第 三 十 一 條 ( 比 賽 時 間 )<br />

上 述 二 十 九 條 至 三 十 一 條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及 其 比 賽 程 序 、 時 間 ,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br />

第 三 十 二 條 ( 暫 停 時 間 )<br />

各 隊 於 己 方 發 言 時 間 之 前 可 叫 暫 停 , 暫 停 自 聞 聲 起 計 算 至 選 手 上 台<br />

發 言 為 止 。 暫 停 總 時 間 不 得 超 出 五 分 鐘 。<br />

除 決 賽 與 準 決 賽 外 , 其 他 出 賽 不 適 用 暫 時 時 間 之 規 定 。<br />

辯 論 比 賽 是 一 種 高 度 競 爭 性 的 活 動 , 尤 其 決 賽 與 準 決 賽 , 這 種 緊 張 更 達 到 了 最<br />

高 潮 , 因 此 , 美 國 許 多 大 型 錦 標 賽 , 都 設 有 「 暫 停 」 的 規 定 。<br />

使 用 本 條 , 應 注 意 只 有 在 輪 到 己 方 發 言 , 而 尚 未 上 台 前 , 才 有 喊 暫 停 的 權 利 。<br />

同 時 , 非 到 不 得 已 , 也 不 要 輕 易 採 用 本 條 , 否 則 迫 切 需 要 時 , 你 將 無 足 夠 的 暫 停 時<br />

間 。<br />

第 三 十 三 條 ( 發 言 時 間 之 標 示 )<br />

計 時 員 於 發 言 時 間 中 以 「1/2」、「I」、「2」、「3」、「4」、<br />

「5」、「6」、「7」、「 時 間 到 」 等 牌 子 告 知 選 手 使 用 之 時 間 。<br />

並 於 時 間 到 時 按 長 鈴 , 此 時 主 席 應 制 止 選 手 繼 績 發 言 。<br />

申 論 、 質 詢 、 駁 論 無 下 限 之 規 定 。<br />

目 前 國 內 比 賽 是 採 用 按 鈴 的 方 式 來 標 示 時 間 , 由 於 鈴 聲 太 大 可 能 嚇 到 新 手 , 太<br />

小 又 常 被 忽 略 而 引 起 紛 爭 , 而 且 還 會 轉 移 觀 眾 的 注 意 力 , 故 並 非 理 想 方 式 。<br />

較 好 的 方 式 是 使 用 牌 子 來 標 示 時 間 。 由 於 舉 牌 不 會 干 擾 觀 眾 的 注 意 , 又 簡 明 易<br />

製 , 美 國 的 辯 論 比 賽 幾 乎 都 採 用 舉 牌 計 時 。 而 一 些 經 費 充 裕 的 學 校 , 甚 至 引 進 了 「 計<br />

時 鐘 」( 如 籃 球 比 賽 使 用 的 數 字 鐘 ), 來 告 知 選 手 發 言 時 間 。<br />

129


另 一 項 與 國 內 現 制 完 全 不 同 的 規 定 是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的 申 論 與 駁 論 , 都 和 質 詢 一<br />

樣 , 沒 有 時 間 下 限 的 規 定 。 發 言 時 間 是 選 手 的 「 權 利 」 而 非 「 義 務 」, 如 果 他 覺 得<br />

發 言 足 夠 , 又 何 必 強 留 他 在 台 上 呢 ?<br />

在 討 論 三 十 四 條 以 前 , 還 有 一 項 程 序 必 須 說 明 , 那 就 是 辯 論 結 果 報 告 單<br />

(tournament summary)。 錦 標 賽 後 , 各 隊 應 該 拿 到 結 果 報 告 , 就 好 像 在 考 試 結 束 時 ,<br />

學 生 應 該 拿 到 成 績 單 一 樣 重 要 。 如 果 你 參 加 辯 論 錦 標 賽 是 為 了 勝 負 的 目 的 , 在 知 道<br />

自 己 無 望 晉 級 畤 , 當 然 覺 得 比 賽 已 經 結 束 ; 而 如 果 你 是 以 教 育 的 目 的 來 看 待 辯 論 ,<br />

這 次 失 敗 正 是 下 次 訓 練 的 開 始 , 如 果 此 時 主 辦 單 位 能 發 給 你 一 份 如 圖 13-6 的 辯 論 結<br />

果 報 告 單 , 便 可 用 作 下 次 改 進 的 參 考 。( 圖 13-6 只 是 部 份 的 報 告 單 , 主 辦 單 位 應 該<br />

發 給 各 隊 的 , 是 完 整 的 報 告 單 )。<br />

圖 13-6 辯 論 結 果 報 告 單 範 例<br />

核<br />

對<br />

號<br />

校 名 及 姓 名<br />

結<br />

果<br />

第 一 回 合 第 二 回 合 第 三 回 合<br />

名<br />

次<br />

點<br />

數<br />

對<br />

手<br />

結<br />

果<br />

名<br />

次<br />

點<br />

數<br />

對<br />

手<br />

結<br />

果<br />

名<br />

次<br />

點<br />

數<br />

對<br />

手<br />

9<br />

10<br />

11<br />

12<br />

東 吳 大 學 勝 10 負 12 勝 14<br />

周 子 強 1 20 4 20 2 17<br />

吳 居 安 3 17 2 22 1 20<br />

文 化 大 學 負 9 負 7 勝 5<br />

林 大 鵬 4 16 4 18 3 21<br />

王 志 明 2 18 2 22 2 22<br />

交 通 大 學 勝 12 勝 14 勝 16<br />

陳 旭 光 3 19 2 22 2 21<br />

馮 偉 生 1 30 1 23 1 25<br />

台 灣 大 學 負 11 勝 9 負 7<br />

陳 剛 4 18 1 24 3 20<br />

魏 麗 珠 2 29 2 21 2 21<br />

第 三 十 四 條 ( 違 反 程 序 之 申 訴 )<br />

有 關 本 程 序 規 範 之 違 反 , 各 校 得 向 主 席 提 出 申 訴 , 由 大 會 更 正 、 道<br />

歉 , 或 說 明 。<br />

130


前 面 說 過 , 國 內 選 手 常 常 找 裁 判 「 理 論 」, 事 實 上 這 不 但 不 應 該 , 而 且 有 時 根<br />

本 不 關 裁 判 的 責 任 。<br />

國 內 部 份 選 手 之 所 以 有 這 種 行 為 , 是 沒 有 「 程 序 」、「 實 體 」 分 開 的 觀 念 。 其<br />

實 , 有 關 程 序 規 範 的 違 背 , 應 該 找 的 是 主 辦 單 位 , 而 不 是 裁 判 或 對 方 辯 友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比 較 本 章 與 國 內 一 般 錦 標 界 程 序 的 不 同 , 並 寫 下 來 , 交 給 你 的 指<br />

導 老 師 。<br />

2. 規 則 和 程 序 規 範 所 處 理 的 事 項 是 否 相 同 ? 這 種 分 別 有 沒 有 必<br />

要 ? 當 公 告 欄 上 某 一 隊 的 成 績 記 錄 錯 誤 時 , 他 們 該 找 誰 申 訴 呢 ?<br />

3. 辯 論 比 賽 的 裁 判 是 不 是 愈 多 就 一 定 愈 公 平 呢 ? 請 指 導 老 師 帶 領<br />

全 班 同 學 一 起 去 看 場 辯 論 賽 , 再 請 大 家 寫 下 對 比 賽 勝 負 的 裁 決 ,<br />

看 看 指 導 老 師 和 多 數 同 學 的 看 法 是 不 是 一 樣 ?<br />

4. 你 覺 得 錦 標 賽 應 該 採 用 「 一 題 制 」, 還 是 「 多 題 制 」 呢 ? 為 什 麼 ?<br />

131


第 十 四 章 經 營 辯 論 社 : 社 團 管 理 學<br />

「 壤 外 必 先 安 內 」, 社 團 的 上 軌 道 與 否 , 通 常 與 它 所 派 出 隊 的 表 現 成 正 比 。 因<br />

此 社 團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十 分 重 要 。<br />

14‧1. 招 收 新 生<br />

高 中 及 大 學 辯 論 社 招 收 新 生 的 方 式 , 主 要 有 (1) 個 人 邀 請 ,(2) 廣 告 宣 傳 ,<br />

(3) 迎 新 會 等 三 種 。<br />

個 人 邀 請 一 直 被 視 為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之 一 。 具 潛 力 的 辯 士 被 現 任 隊 員 或 指 導 老 師<br />

挑 選 出 來 , 再 由 隊 員 們 與 他 們 懇 談 , 說 服 他 們 出 馬 參 賽 。 多 高 手 都 是 被 這 種 方 法 「 請 」<br />

出 來 的 。<br />

廣 告 宣 傳 法 則 可 在 校 內 張 貼 海 報 , 在 學 生 報 紙 上 刊 登 啟 事 , 或 在 朝 會 、 週 會 上<br />

通 告 。 若 你 的 學 校 有 學 生 電 台 , 也 不 妨 試 著 利 用 它 來 廣 告 。<br />

迎 新 會 是 辯 論 隊 招 收 新 手 的 常 用 方 式 。 在 召 開 迎 新 會 之 前 ,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做 好<br />

充 分 的 宣 傳 。 迎 新 會 當 天 可 以 備 妥 點 心 、 飲 料 , 使 氣 氛 儘 量 輕 鬆 。 老 手 和 新 手 不 要<br />

特 別 分 開 , 應 讓 他 們 自 然 地 在 一 塊 。 社 長 或 各 股 幹 部 可 在 會 中 談 談 自 己 的 辯 論 經 驗<br />

和 在 參 與 中 獲 得 的 樂 趣 , 以 及 末 來 一 年 任 期 中 的 活 動 計 畫 。 有 的 社 團 還 會 在 會 中 舉<br />

行 一 場 趣 味 性 的 辯 論 。 迎 新 會 的 最 後 , 這 些 新 手 通 常 被 邀 請 簽 名 入 隊 , 並 填 寫 個 人<br />

表 格 。 這 種 表 格 不 應 該 只 為 那 些 願 意 立 即 加 入 的 人 準 備 , 為 了 以 後 再 行 徵 召 , 應 該<br />

讓 所 有 有 興 趣 參 加 迎 新 會 的 新 生 , 都 留 下 一 些 資 料 。<br />

校 內 的 新 生 辯 論 賽 是 另 一 種 間 接 的 招 生 方 式 。 這 種 錦 標 賽 可 以 獨 立 舉 行 , 也 可<br />

以 透 過 公 民 、 國 文 課 的 時 間 來 舉 辦 , 這 些 課 程 的 老 師 基 於 教 育 目 的 , 通 常 是 願 意 合<br />

作 的 。 無 論 是 那 一 種 方 式 , 辯 論 社 都 應 提 供 主 席 , 計 時 員 及 必 要 的 協 助 。 新 生 盃 的<br />

結 果 其 實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意 義 , 重 要 的 是 讓 更 多 的 人 對 辯 論 發 生 興 趣 , 並 且 讓 深 具 潛<br />

力 的 辯 士 脫 穎 而 出 。 再 配 合 上 個 人 邀 請 , 廣 告 宣 傳 和 迎 新 會 的 方 式 , 吸 引 更 多 的 人<br />

加 入 辯 論 隊 的 行 列 。<br />

132


以 精 挑 細 選 的 方 式 來 招 收 新 生 是 錯 誤 的 。 某 些 自 願 加 入 的 新 生 , 原 本 不 可 能 有<br />

實 力 成 為 代 表 隊 , 但 在 經 過 一 套 如 社 內 辯 論 等 的 完 整 課 程 訓 練 之 後 , 他 們 仍 然 有 機<br />

會 。 這 種 參 與 的 機 會 甚 至 可 以 使 原 先 看 來 毫 無 潛 力 的 新 生 , 成 為 一 個 優 秀 的 辯 士 。<br />

那 麼 , 為 什 麼 他 們 不 能 得 到 和 他 人 公 平 競 爭 的 權 利 呢 ?<br />

總 之 , 我 們 必 須 瞭 解 , 為 了 選 出 一 支 第 一 流 的 代 表 隊 , 社 員 人 數 必 定 要 多 。 辯<br />

論 指 導 老 師 應 該 懂 得 「 平 均 水 準 」, 如 果 招 收 了 五 十 位 新 生 , 將 會 比 只 招 收 二 十 五<br />

位 , 有 兩 倍 的 機 會 選 出 一 流 的 選 手 。 他 不 必 擔 心 要 管 理 太 多 的 人 , 因 為 那 些 沒 有 希<br />

望 又 不 適 合 的 人 會 很 快 退 出 , 使 剩 下 的 隊 員 在 課 程 中 得 到 更 多 的 參 與 及 表 現 機 會 。<br />

14‧2. 訓 練 新 生<br />

新 生 加 入 後 , 指 導 老 師 便 可 展 開 訓 練 ,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團 體 講 習 會 , 個 別 隊 伍 指<br />

導 , 和 練 習 辯 論 等 。<br />

指 導 老 師 要 面 對 兩 種 成 員 -- 新 生 和 老 手 。 他 們 常 把 這 兩 種 人 分 開 處 理 ; 新 手<br />

必 須 學 習 如 何 辯 論 ; 老 手 則 學 習 新 的 辯 題 和 更 精 進 的 辯 論 技 巧 。<br />

練 習 辯 論 (practice debate) 是 訓 練 新 生 最 常 用 也 最 有 效 的 一 種 方 法 。 曾 有 人 宣<br />

稱 一 支 辯 論 隊 要 在 參 加 了 五 十 場 比 賽 之 後 , 才 算 開 始 辯 論 。 而 無 論 實 際 數 目 如 何 ,<br />

有 一 點 我 們 可 以 肯 定 : 經 驗 是 沒 有 任 何 方 式 可 以 取 代 的 。<br />

練 習 辯 論 可 以 在 學 期 初 辯 論 隊 組 成 時 便 展 開 。 即 使 新 手 連 一 場 辯 論 都 沒 有 看 過<br />

也 不 要 緊 , 我 們 可 以 給 他 們 兩 個 禮 拜 閱 讀 一 些 書 面 資 料 並 且 準 備 第 一 場 練 習 辯 論 。<br />

在 這 一 階 段 , 要 想 每 位 新 生 都 得 到 多 方 面 的 個 別 指 導 是 不 可 能 的 , 因 為 人 數 太 多 了 。<br />

但 原 理 原 則 與 辯 論 程 序 的 教 授 , 或 是 代 表 隊 學 長 的 協 助 , 仍 能 對 新 生 有 所 幫 助 。<br />

新 生 首 次 練 習 辯 論 的 成 績 通 常 很 糟 , 這 也 是 意 料 中 事 。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已 經 了 解<br />

辯 論 是 什 麼 , 基 礎 知 識 已 經 在 兩 週 的 準 備 中 奠 基 。<br />

第 二 、 三 、 四 次 的 練 習 辯 論 可 在 第 一 次 之 後 即 刻 舉 行 , 也 可 間 隔 一 週 舉 行 一 次 ,<br />

使 用 相 同 的 辯 題 。 在 這 一 階 段 , 新 生 們 學 習 如 何 蒐 集 、 組 織 資 料 , 以 及 如 何 回 應 對<br />

方 的 論 證 。<br />

133


嚴 格 的 練 習 辯 論 計 畫 有 另 一 效 果 : 某 些 新 生 發 現 辯 論 需 要 花 費 太 多 的 精 力 , 或<br />

是 自 己 的 能 力 不 足 , 因 而 退 出 。 當 辯 論 隊 人 數 減 少 後 , 個 別 指 導 的 次 數 自 然 隨 之 增<br />

加 。<br />

在 五 、 六 個 星 期 的 訓 練 後 , 某 些 新 生 可 能 已 有 能 力 嘗 試 校 際 比 賽 , 最 適 合 他 們<br />

的 是 校 際 邀 請 賽 (contract debates, 即 國 內 常 見 的 友 誼 賽 ) 和 新 手 錦 標 賽 (novice<br />

tournaments, 專 供 一 年 以 內 經 驗 之 辯 士 參 加 的 錦 標 賽 , 國 內 較 少 見 )。 在 剛 開 始 的<br />

辯 論 中 , 辯 士 們 多 半 採 用 傳 統 方 案 , 在 證 據 與 方 案 架 構 上 沒 有 什 麼 驚 人 的 安 排 , 這<br />

一 方 面 是 由 於 辯 士 們 訓 練 仍 不 完 整 ,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不 想 刺 激 對 手 , 使 自 己 遭 遇 難 題 。<br />

在 此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一 些 指 導 老 師 往 往 在 新 生 只 有 一 兩 場 練 習 辯 論 的 經 驗 時 ,<br />

就 派 他 們 參 加 校 際 比 賽 。 這 種 急 躁 的 做 法 , 雖 然 可 能 造 就 幾 個 速 成 的 選 手 , 但 也 犧<br />

牲 了 許 多 有 潛 力 新 生 的 機 會 。<br />

校 際 比 賽 展 開 後 , 練 習 辯 論 通 常 就 告 一 段 落 , 但 是 也 可 以 減 少 份 量 , 在 學 期 中<br />

持 續 進 行 。<br />

另 外 一 種 有 效 的 訓 練 方 法 是 小 組 講 習 會 (squad meeting)。 小 組 講 習 會 可 在 指 導<br />

老 師 的 主 持 下 , 討 論 遭 遇 的 問 題 、 練 習 反 駁 、 質 詢 , 或 是 觀 摩 代 表 隊 員 彼 此 的 比 賽 。<br />

講 習 會 應 該 準 時 開 始 , 準 時 結 束 。 如 果 明 明 約 在 七 點 , 卻 拖 到 七 點 二 十 分 才 開<br />

始 , 坐 在 那 兒 等 其 他 人 出 現 的 新 生 自 然 興 趣 缺 缺 。 而 且 他 們 也 會 認 為 下 次 講 習 會 也<br />

不 必 準 時 , 一 旦 養 成 這 種 遲 到 的 習 慣 , 要 改 變 就 難 了 。 指 導 老 師 有 責 任 在 預 定 的 時<br />

間 開 始 講 習 , 即 使 當 時 只 有 一 個 新 生 出 席 。 這 種 作 法 可 使 遲 到 的 學 生 尊 敬 那 位 準 時<br />

的 , 在 以 後 的 講 習 會 準 時 到 達 。<br />

講 習 會 的 缺 習 率 應 該 設 法 降 至 最 低 。 有 一 位 在 一 整 年 內 都 使 出 席 率 接 近 百 分 之<br />

百 的 老 師 , 是 使 用 下 面 這 個 簡 單 而 有 效 的 方 法 。 他 通 常 在 幾 個 星 期 前 就 排 定 講 習 會<br />

的 日 期 , 並 且 要 求 不 能 出 席 的 新 生 在 講 習 會 前 通 知 他 。 那 麼 他 就 可 以 在 講 習 會 中 向<br />

其 他 隊 員 說 明 , 為 什 麼 某 人 不 能 出 席 。<br />

134


14‧3. 訓 練 代 表 隊<br />

訓 練 一 支 代 表 隊 參 加 錦 標 賽 或 一 系 列 的 邀 請 賽 , 究 竟 需 要 多 少 時 間 , 受 制 度 的<br />

影 響 很 大 。<br />

在 國 內 , 如 果 詢 問 參 加 錦 標 賽 的 選 手 , 花 了 多 少 時 間 來 準 備 , 得 到 一 週 , 十 天<br />

的 答 案 並 不 意 外 , 未 達 此 數 的 更 是 所 在 多 有 。<br />

而 國 內 的 錦 標 賽 , 平 均 有 五 、 六 個 辯 題 。 一 個 隊 伍 要 在 十 天 內 準 備 五 十 六 個 辯<br />

題 , 別 說 是 粗 淺 瞭 解 , 就 連 能 否 懂 得 自 己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都 令 人 懷 疑 。 何 況 有 些 隊 伍<br />

抱 著 「 打 贏 一 場 算 一 場 」 的 態 度 , 第 二 天 的 比 賽 是 在 前 一 天 晚 上 臨 時 抱 佛 腳 準 備 的 ,<br />

對 於 這 些 選 手 而 言 , 兩 、 三 個 小 時 , 足 以 準 備 一 場 辯 論 。<br />

偏 偏 國 內 的 辯 論 制 度 又 容 許 這 種 「 天 才 型 」 的 辯 士 們 發 揮 。 近 年 奧 瑞 岡 式 已 普<br />

遍 採 用 「 三 、 五 、 三 」 時 間 制 , 舖 陳 資 料 、 論 證 的 申 論 只 有 三 分 鐘 , 而 質 詢 竟 佔 去<br />

五 分 鐘 。 如 何 能 在 三 分 鐘 少 得 可 憐 的 申 論 裡 找 東 西 質 詢 呢 ? 於 是 質 詢 成 為 耍 耍 嘴 皮<br />

的 時 間 。 準 備 已 經 是 多 餘 的 了 。<br />

在 美 國 , 錦 標 賽 採 單 一 辯 題 , 各 校 代 表 隊 可 能 在 錦 標 賽 中 擔 任 同 一 辯 題 的 正 反<br />

雙 方 。 各 隊 通 常 花 費 六 個 星 期 準 備 一 項 錦 標 賽 。 而 且 , 由 於 美 國 的 兩 大 錦 標 賽 加 起<br />

來 每 年 也 只 有 三 個 辯 題 , 各 隊 在 整 年 中 就 已 陸 續 蒐 集 了 辯 題 的 基 本 資 料 , 對 辯 題 有<br />

了 初 步 的 瞭 解 。 更 重 要 的 是 , 由 於 辯 方 不 定 , 這 些 蒐 集 、 瞭 解 , 與 準 備 都 必 須 是 全<br />

面 而 非 片 面 的 。<br />

其 實 , 無 論 制 度 如 何 , 如 果 想 使 辯 論 除 了 娛 樂 觀 眾 , 訓 練 伶 牙 俐 齒 的 辯 士 之 外 ,<br />

還 能 發 揮 一 些 知 識 上 的 功 用 , 充 分 的 準 備 是 必 需 的 。 當 然 , 能 將 整 個 制 度 更 正 更 好 ,<br />

畢 竟 , 不 畫 出 那 條 三 分 線 , 無 法 鼓 勵 更 多 的 選 手 練 習 遠 射 技 巧 。<br />

我 們 在 此 提 供 的 是 用 六 週 時 間 準 備 一 項 錦 標 賽 的 時 間 表 。 讀 者 基 於 實 際 需 要 ,<br />

可 以 自 行 伸 縮 準 備 的 時 間 。<br />

第 一 週 : 正 方 部 分<br />

1. 閱 讀 與 辯 題 有 關 的 現 有 資 料 。<br />

2. 以 腦 力 激 盪 法 構 思 一 般 論 點 的 細 節 ( 包 括 需 要 、 計 畫 、 利 益 , 見 第 三 章 )。<br />

3. 以 訪 問 法 或 經 由 圖 書 館 蒐 集 佐 證 正 反 雙 方 論 證 的 資 料 。<br />

135


4. 擬 定 暫 時 性 的 正 方 方 案 。<br />

5. 寫 下 暫 時 性 正 方 方 案 的 大 綱 , 並 交 給 指 導 老 師 過 目<br />

6. 申 論 給 指 導 老 師 聽 。<br />

當 辯 論 的 準 備 開 始 後 , 指 導 老 師 必 須 克 服 隊 員 的 惰 性 。 他 必 須 嚴 格 要 求 隊 員 繳<br />

交 方 案 大 網 , 並 切 實 發 表 申 論 , 否 則 隊 員 常 會 拖 延 。<br />

隊 員 發 表 申 論 畤 , 指 導 老 師 常 發 現 他 們 缺 乏 自 信 , 儀 態 不 佳 。 這 時 請 他 們 重 講<br />

幾 遍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 直 到 到 達 一 定 水 準 為 止 。 不 斷 練 習 是 改 進 表 達 能 力 的 良 方 。 隊<br />

員 在 發 現 重 覆 練 習 是 個 好 方 法 後 , 自 然 曾 在 家 中 自 行 演 練 。<br />

第 二 週 : 反 方 部 分<br />

1. 以 腦 力 激 盪 法 構 思 反 方 論 點 。<br />

2. 重 新 消 化 、 分 析 資 料 。<br />

3. 擬 定 暫 時 性 的 反 方 方 案 。<br />

4. 寫 下 暫 時 性 反 方 方 案 的 大 綱 , 並 交 給 指 導 老 師 過 目 。<br />

5. 申 論 給 指 導 老 師 聽 。<br />

6. 將 隊 員 合 成 正 反 兩 組 , 準 備 進 行 練 習 辯 論 。<br />

第 三 週 :<br />

1. 進 行 首 次 練 習 辯 論 , 場 數 視 隊 員 人 數 而 定 。<br />

2. 指 導 老 師 講 評 首 次 練 習 辯 論 的 優 缺 點 。<br />

3. 兩 組 人 員 為 方 案 進 行 必 要 的 修 正 。<br />

4. 由 指 導 老 師 提 出 對 方 論 證 , 兩 組 人 員 進 行 反 駁 練 習 。<br />

5. 第 二 次 練 習 辯 論 。<br />

6. 指 導 老 師 講 評 。<br />

第 四 週 :<br />

1. 正 反 兩 組 交 換 , 重 新 擬 定 方 案 。<br />

2. 第 三 次 練 習 辯 論 。<br />

3. 指 導 老 師 講 評 。<br />

4. 用 第 三 次 練 習 辯 論 的 原 方 案 進 行 第 四 次 練 習 辯 論 。<br />

5. 指 導 老 師 講 評 。<br />

136


6. 指 導 老 師 對 四 場 練 習 賽 進 行 總 檢 討 。<br />

第 五 週 :<br />

1. 正 反 兩 組 再 互 換 , 修 正 原 有 方 案 。<br />

2. 第 五 場 練 習 賽 , 可 開 放 聽 眾 參 觀 。<br />

3. 第 六 場 練 習 賽 , 可 開 放 聽 眾 參 觀 。<br />

4. 選 出 正 式 參 賽 的 人 員 及 首 場 出 賽 人 員 。<br />

由 誰 出 賽 的 決 定 權 應 賦 予 指 導 老 師 , 而 非 顧 問 委 員 會 , 指 導 老 師 由 學 長 擔 任 時<br />

亦 然 。<br />

第 六 週 :<br />

1. 決 定 正 方 方 案 。<br />

2. 由 指 導 老 師 扮 演 反 方 , 演 練 正 方 方 案 。<br />

3. 決 定 反 方 方 案 。<br />

4. 由 指 導 老 師 扮 演 正 方 , 演 練 反 方 方 案 。<br />

5. 將 正 反 方 方 案 大 綱 完 整 寫 出 。<br />

6. 將 資 料 依 方 案 大 綱 編 號 排 列 。<br />

以 上 的 計 畫 是 針 對 單 一 辯 題 的 錦 標 賽 而 設 計 的 。 但 即 使 是 多 題 辯 論 , 充 分 準 備<br />

正 反 雙 方 也 是 公 認 瞭 解 辯 題 的 最 佳 方 式 。 沒 有 任 何 途 徑 可 取 代 練 習 辯 論 , 不 管 你 如<br />

何 安 排 辯 論 賽 前 準 備 , 重 點 都 應 放 在 練 習 辯 論 上 。<br />

14‧4. 獎 勵<br />

對 於 用 心 學 習 的 學 生 , 應 該 給 予 各 種 褒 獎 。 例 如 表 揚 會 、 登 上 報 紙 、 獎 章 、 獎<br />

杯 及 其 他 獎 勵 方 法 等 。<br />

每 一 項 辯 論 課 程 都 應 該 有 個 「 第 一 名 」 的 獎 勵 , 由 表 現 最 好 的 辯 士 獲 得 。 獎 品<br />

的 本 身 並 不 重 要 , 重 要 的 是 得 獎 代 表 的 成 就 , 與 公 開 表 揚 獲 得 的 榮 譽 ; 因 此 , 大 可<br />

不 必 花 大 錢 購 置 獎 品 , 一 個 別 緻 的 徽 章 , 一 面 獎 牌 , 就 已 經 很 恰 當 了 。<br />

第 一 名 的 獲 獎 資 格 應 該 仔 細 考 量 , 無 論 標 準 為 何 , 得 獎 者 必 須 是 在 辯 論 上 有 成<br />

功 表 現 的 人 。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銷 售 經 理 會 表 揚 未 能 賣 出 產 品 的 推 銷 員 , 光 是 「 有 苦 勞 」,<br />

137


光 是 「 策 略 完 備 」 是 不 夠 的 。 推 銷 員 要 能 推 銷 出 產 品 , 最 佳 的 辯 士 則 要 能 贏 ! 一 個<br />

不 能 說 服 裁 判 及 觀 眾 的 辯 士 , 沒 有 資 格 得 到 第 一 名 。<br />

口 頭 讚 美 也 是 一 種 相 當 有 效 的 鼓 勵 方 式 。 指 導 老 師 拍 拍 選 手 的 肩 膀 , 平 靜 地 說<br />

句 「 你 打 得 太 好 了 !」, 對 辯 士 來 說 是 莫 大 的 鼓 舞 。<br />

適 當 的 鼓 勵 能 使 辯 士 在 參 賽 時 更 加 出 心 。 指 導 老 師 將 發 現 , 直 到 辯 士 畢 業 為 止 ,<br />

獎 勵 能 使 他 們 不 斷 進 步 。<br />

14‧5. 公 開 辯 論<br />

辯 論 性 社 團 可 以 舉 辦 的 公 開 活 動 很 多 , 但 其 中 最 好 的 還 是 公 開 辯 論 (exhibition<br />

debates, 又 稱 示 範 賽 )。 經 由 舉 行 公 開 的 校 內 外 辯 論 , 把 辯 論 隊 訓 練 的 成 果 呈 現 在<br />

公 眾 面 前 。<br />

如 果 公 開 辯 論 是 在 週 會 、 班 會 , 或 是 社 圈 中 舉 行 , 這 些 場 合 通 常 提 供 了 現 成 的<br />

觀 眾 , 主 辦 單 位 不 必 為 尋 找 觀 眾 而 傷 腦 筋 。 但 如 果 是 獨 立 舉 辦 的 公 開 辯 論 , 吸 引 觀<br />

眾 成 了 重 要 的 工 作 。 什 麼 樣 的 公 開 辯 論 才 能 吸 引 人 呢 ? 答 案 很 簡 單 : 好 的 產 品 , 正<br />

確 的 促 銷 策 略 。<br />

與 一 般 觀 眾 距 離 太 過 遙 遠 的 全 國 辯 題 , 不 適 合 用 在 公 開 辯 論 , 我 們 可 以 挑 選 一<br />

個 校 園 內 高 度 爭 議 的 問 題 , 或 是 一 個 政 治 議 題 , 來 吸 引 觀 眾 參 加 。<br />

選 手 的 水 準 也 很 重 要 , 聽 眾 對 平 淡 無 趣 的 選 手 是 沒 有 耐 性 的 。 嘩 眾 取 寵 的 辯 士<br />

雖 然 仍 可 以 吸 引 部 分 看 熱 鬧 的 解 眾 , 但 卻 會 令 一 些 看 門 道 的 觀 眾 大 失 所 望 。 辯 論 的<br />

趣 味 走 出 自 心 智 的 交 戰 , 而 非 口 舌 之 能 。<br />

提 供 了 好 的 產 品 之 後 , 下 一 步 就 是 宣 傳 。 可 以 在 校 園 媒 介 上 刊 載 廣 告 或 告 知 記<br />

者 採 訪 , 在 校 園 張 貼 海 報 , 也 可 以 使 用 傳 單 。 如 果 規 模 盛 大 , 不 妨 告 知 報 紙 或 電 台 。<br />

寄 發 邀 請 信 函 也 是 一 個 方 法 , 如 果 討 論 的 問 題 與 律 師 有 關 , 寄 發 邀 請 函 給 學 校 當 地<br />

的 律 師 , 可 使 活 動 更 為 圓 滿 。 學 校 的 老 師 則 可 以 親 自 邀 請 , 或 是 寄 邀 請 函 恭 請 他 們<br />

出 席 。<br />

有 關 比 賽 勝 負 、 優 勝 者 姓 名 的 報 導 , 或 是 比 賽 中 人 情 趣 味 的 特 寫 , 也 能 引 起 一<br />

般 人 的 興 趣 與 注 意 , 吸 引 他 們 在 下 次 活 動 前 來 參 加 。<br />

138


14‧6. 社 團 組 織<br />

由 於 指 導 老 師 的 時 間 有 限 , 木 章 所 討 論 的 一 整 套 辯 論 活 動 不 能 只 靠 他 一 人 來 負<br />

責 。 通 常 的 做 法 是 選 定 一 位 社 長 , 由 他 來 負 責 聯 絡 協 調 及 主 要 的 細 節 工 作 。<br />

如 果 活 動 規 模 更 大 , 社 長 一 人 也 忙 不 過 來 。 美 國 的 大 學 社 團 有 的 甚 至 擁 有 三 十<br />

人 左 右 的 龐 大 幹 部 組 織 , 來 負 起 社 務 行 政 的 任 務 , 這 些 行 政 幹 部 可 以 是 辯 論 隊 的 隊<br />

員 , 也 可 以 專 司 行 政 工 作 。<br />

這 種 結 構 分 明 的 社 團 組 織 有 二 個 目 的 : 第 一 是 合 作 完 成 任 務 ; 第 二 則 是 鼓 勵 新<br />

社 員 向 組 織 的 上 層 攀 昇 。 各 個 幹 部 必 須 適 才 適 用 , 否 則 不 但 不 能 發 揮 分 工 合 作 的 效<br />

果 , 反 而 延 緩 了 工 作 的 進 行 。<br />

下 面 表 列 的 就 是 這 一 種 幹 部 組 織 的 典 型 例 子 。 大 一 擔 任 基 層 的 工 作 , 大 二 、 大<br />

三 、 大 四 則 依 序 擔 任 更 高 層 的 職 務 。 大 四 畢 業 時 , 由 工 作 表 現 最 佳 的 大 三 幹 部 升 任 ,<br />

其 餘 大 三 幹 部 則 卸 任 。 同 時 大 二 表 現 較 佳 者 升 任 大 三 遺 缺 , 其 餘 大 二 幹 部 卸 任 ; 大<br />

一 則 以 同 樣 方 法 升 任 大 二 遺 缺 。 這 裡 所 說 的 「 卸 任 」, 只 是 指 那 些 較 怠 惰 , 能 力 較<br />

差 者 退 出 行 政 組 織 , 並 非 退 出 社 團 。 所 有 的 升 遷 都 由 社 團 的 大 四 學 長 學 姐 , 在 畢 業<br />

卸 任 時 選 定 。 下 面 就 是 行 政 組 織 的 範 例 :<br />

社 長<br />

錦 標 賽 股 股 長<br />

錦 標 賽 股 助 理<br />

廣 播 電 視 辯 論 股 股 長<br />

廣 播 電 視 辯 論 股 助 理<br />

邀 請 賽 股 股 長<br />

邀 請 賽 股 助 理<br />

練 習 賽 股 股 長<br />

練 習 賽 股 股 長<br />

活 動 部 長<br />

演 說 座 談 股 股 長<br />

演 說 座 談 股 助 理<br />

大 四<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四<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139


宣 傳 股 股 長<br />

宣 傳 股 助 理<br />

圖 書 資 料 股 股 長<br />

圖 書 資 料 股 助 理<br />

財 務 總 監 兼 副 社 長<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三<br />

大 二<br />

大 四<br />

國 內 的 一 般 高 中 大 學 辯 論 性 社 團 , 也 都 有 這 樣 的 行 政 組 織 , 但 多 半 是 名 義 上 的 。<br />

掌 握 各 校 實 質 行 政 決 策 權 的 不 是 社 長 , 而 是 社 團 中 高 年 級 的 學 長 。 這 倒 不 一 定 是 學<br />

長 們 爭 權 , 事 實 上 大 四 學 長 所 做 的 決 定 常 常 比 大 二 的 社 長 明 智 。 這 些 學 長 只 願 扮 演<br />

「 幕 後 的 手 」, 不 願 擔 任 社 長 的 原 因 有 二 : 一 方 面 由 大 二 三 同 學 擔 任 已 成 為 慣 例 ;<br />

二 方 面 大 四 課 業 繁 忙 , 不 想 接 觸 許 多 行 政 瑣 事 。 其 實 , 懂 得 授 權 的 社 長 , 應 該 不 至<br />

於 事 必 躬 親 , 由 大 四 來 擔 任 , 無 論 在 協 調 社 會 , 做 決 策 等 事 項 上 , 都 是 最 理 想 的 。<br />

14‧7. 籌 募 經 費<br />

除 了 人 之 外 , 社 團 還 需 要 經 費 。 國 內 的 高 中 大 學 辯 論 社 團 , 大 部 分 的 經 費 由 學<br />

校 的 社 團 活 動 補 助 供 應 。<br />

社 團 需 要 多 少 經 費 ? 視 各 社 團 活 動 的 多 寡 、 規 模 而 定 。 如 果 學 校 補 助 的 經 費 不<br />

足 , 社 團 可 以 採 取 一 些 其 他 途 徑 募 集 經 費 , 例 如 收 取 報 名 費 ( 新 生 盃 ), 尋 求 廠 商<br />

支 持 , 販 賣 紀 念 章 等 。 不 過 在 籌 募 經 費 時 , 應 避 免 觸 犯 校 規 。<br />

14‧8. 邀 請 裁 判<br />

裁 判 的 資 格 在 於 某 人 是 否 有 擔 任 裁 判 的 能 力 , 而 非 他 的 社 會 地 位 。 只 要 他 能 明<br />

瞭 擔 任 辯 論 裁 判 的 原 則 , 即 使 對 辯 題 一 無 所 知 , 某 人 也 有 資 格 被 邀 為 裁 判 。<br />

在 錦 標 賽 中 , 通 常 有 多 數 的 裁 判 是 由 各 隊 的 指 導 老 師 兼 任 的 。 當 然 這 些 裁 判 不<br />

能 評 到 自 己 的 隊 伍 。<br />

錦 標 賽 的 部 分 裁 判 , 和 校 際 友 誼 賽 的 裁 判 , 則 由 主 辦 單 位 邀 請 該 地 具 備 裁 判 能<br />

力 的 人 士 擔 任 。 受 邀 的 裁 判 通 常 以 現 任 辯 論 指 導 老 師 或 辯 論 界 前 輩 為 主 , 畢 竟 , 他<br />

140


們 是 比 較 瞭 解 辯 論 的 。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其 他 人 不 能 被 邀 請 , 我 們 一 再 強 調 : 只 要 某 人<br />

明 瞭 如 何 擔 任 裁 判 , 他 就 具 備 受 邀 的 資 格 。<br />

有 些 學 校 嘗 試 邀 請 律 師 來 擔 任 辯 論 裁 判 , 而 由 於 律 師 受 過 傾 聽 論 證 、 反 駁 和 反<br />

反 駁 的 訓 練 , 表 現 得 往 往 不 錯 。 但 是 校 園 辯 論 與 法 庭 辯 論 終 究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尤 其<br />

是 在 證 據 這 一 點 上 , 如 果 由 律 師 來 充 任 裁 判 , 他 們 必 須 牢 記 這 些 差 異 。 教 演 講 的 老<br />

師 , 在 接 觸 過 辯 論 活 動 後 , 也 可 能 成 為 好 的 辯 論 裁 判 , 但 他 們 更 可 能 只 重 視 辯 士 的<br />

發 音 、 手 勢 , 而 不 管 他 們 說 了 什 麼 , 他 們 所 受 的 訓 練 使 他 們 自 然 而 然 地 把 辯 論 比 賽<br />

看 做 演 講 比 賽 的 一 種 。「 裁 判 基 於 能 力 」 的 原 則 看 似 淺 顯 , 在 實 際 的 運 作 中 卻 未 被<br />

大 家 遵 守 ,「 校 長 裁 判 」、「 辯 題 專 家 裁 判 」 等 , 都 是 因 為 他 們 的 「 社 會 地 位 」 被<br />

邀 , 至 於 他 們 的 「 裁 判 能 力 」 如 何 , 就 不 是 大 家 關 心 的 了 。<br />

當 某 社 團 有 相 當 多 的 友 誼 賽 要 舉 辦 時 , 常 將 邀 請 裁 判 的 程 序 系 統 化 。 以 下 的 方<br />

法 是 許 多 美 國 大 學 採 用 的 :<br />

1. 賽 務 部 存 有 過 去 所 有 擔 任 過 裁 判 的 人 士 的 卡 片 索 引 , 每 張 卡 片 上 登 錄 有 他 們<br />

的 地 址 、 電 話 、 能 力 評 估 , 以 及 曾 任 裁 判 的 日 期 記 錄 。<br />

2. 經 驗 較 少 , 能 力 較 差 的 裁 判 , 可 在 二 軍 或 二 軍 以 下 程 度 的 比 賽 中 邀 請 。 代 表<br />

隊 的 比 賽 則 應 邀 請 經 驗 豐 富 的 裁 判 。<br />

3. 主 辦 單 位 可 以 請 每 位 裁 判 推 薦 一 些 有 能 力 , 卻 不 在 社 團 檔 案 中 的 人 士 , 以 擴<br />

充 裁 判 的 資 料 。<br />

4. 新 登 錄 的 裁 判 可 先 邀 來 評 審 二 軍 級 以 下 的 比 賽 , 由 指 導 老 師 評 估 一 下 ( 能 力<br />

多 半 可 以 從 評 分 單 與 講 評 中 看 出 )。 如 果 他 的 評 判 證 明 他 瞭 解 裁 判 的 原 則 ,<br />

便 可 邀 請 他 評 代 表 隊 級 的 比 賽 。<br />

5. 不 要 固 定 邀 請 某 幾 人 , 邀 請 的 人 愈 多 愈 好 。<br />

6. 先 擬 好 一 系 列 辯 論 的 時 間 表 , 以 便 在 某 受 邀 人 在 其 中 幾 場 無 暇 前 來 時 , 能 立<br />

刻 排 往 其 他 時 間 。<br />

用 以 上 的 方 法 邀 請 裁 判 , 各 社 團 將 會 發 現 , 這 項 工 作 變 得 簡 單 多 了 。<br />

即 使 是 經 驗 老 道 的 裁 判 , 主 辦 單 位 最 好 也 能 寄 發 給 每 位 裁 判 有 關 辯 論 規 則 與 評<br />

判 原 則 的 資 料 。 如 同 籃 球 裁 判 必 須 明 瞭 籃 球 規 則 一 樣 , 辯 論 裁 判 也 必 須 明 瞭 辯 論 規<br />

則 。<br />

141


有 些 學 校 致 送 裁 判 費 紿 裁 判 。 如 果 經 費 允 許 的 話 , 這 是 一 種 值 得 鼓 勵 的 作 法 。<br />

不 過 有 一 點 必 須 注 意 : 應 該 在 邀 請 裁 判 之 時 , 便 告 知 受 邀 者 裁 判 費 的 數 目 。 這 一 方<br />

面 是 告 知 裁 判 將 得 到 的 款 額 ; 一 方 面 則 是 使 他 明 白 , 這 不 是 賄 賂 , 而 是 酬 勞 。 支 付<br />

裁 判 費 的 主 辦 單 位 往 往 發 現 , 他 們 比 較 容 易 請 到 素 質 高 的 裁 判 , 因 為 裁 判 費 代 表 一<br />

種 尊 重 , 高 水 準 的 裁 判 將 比 較 樂 於 前 來 , 而 裁 判 們 也 將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研 讀 規 則 ,<br />

並 用 心 去 明 白 裁 決 辯 論 的 原 則 。<br />

14‧9. 表 格<br />

為 了 記 錄 現 在 的 資 料 供 以 後 參 考 , 辯 論 性 社 團 需 要 一 些 表 格 。 表 格 的 種 類 不 宜<br />

太 多 , 內 容 也 應 簡 單 , 太 過 複 雜 或 資 料 記 錄 不 足 的 都 不 是 好 的 表 格 。 理 想 的 表 格 應<br />

該 包 含 所 有 必 備 資 料 , 而 且 就 只 有 那 縻 多 。 設 計 適 宜 的 表 格 , 可 以 替 社 團 的 記 錄 工<br />

作 , 節 省 許 多 的 時 間 。<br />

表 格 最 好 由 瞭 解 社 務 工 作 。 又 懂 得 印 刷 與 版 面 規 劃 的 人 來 設 計 , 不 是 每 個 人 都<br />

能 勝 任 的 。 為 了 讓 讀 者 明 瞭 表 格 的 實 際 運 用 方 法 , 木 章 表 14-1、-2、-3 是 各 社 團 必 備<br />

的 三 種 基 本 表 格 -- 辯 論 記 錄 、 辯 士 記 錄 及 裁 判 記 錄 的 使 用 範 例 。<br />

練 習 與 討 論<br />

1. 召 集 同 學 與 邀 請 指 導 老 師 , 實 際 進 行 一 次 小 組 講 習 會 。<br />

2. 向 你 的 老 師 及 同 學 提 出 報 告 , 發 表 你 對 辯 論 社 應 如 何 招 生 的 看<br />

法 。<br />

3. 在 你 的 課 堂 上 分 組 討 論 「 大 四 當 社 長 是 否 較 好 」 的 問 題 。<br />

4. 把 本 章 提 供 的 表 格 , 實 際 應 用 在 你 的 社 團 裡 。<br />

142


表 14-1 大 學 演 辯 社 辯 論 記 錄 單<br />

編 號 :036<br />

對 手 :<br />

日 期 : 年 月 日 種 類 :□ 代 表 隊 ;□ 新 生 ;□ 其 他<br />

辯<br />

題 :□ 年 度 全 國 辯 題<br />

其 他 :<br />

辯<br />

方 :□ 正 方 ;□ 反 方<br />

我 方 辯 士 :1、<br />

2、<br />

3、<br />

辯 論 制 度 :□ 標 準 式 10 – 5<br />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8 – 3 – 4<br />

□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10 – 3 – 5<br />

其 他<br />

結<br />

果 :□ 勝 ;□ 負 ;□ 不 計 勝 負<br />

裁 判 姓 名 : ; ; ; ;<br />

指 導 老 師 評 語 :<br />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br />

143


表 14-2 大 學 演 辯 社 辯 士 記 錄<br />

編 號 :08<br />

辯 士 姓 名 : ; 系 級 :<br />

在 辯 論 及 相 關 領 域 的 學 術 經 歷 :<br />

進 入 本 校 前 的 經 歷 :<br />

得 獎 記 錄 :<br />

比 賽 記 錄 :<br />

日 期<br />

對 手<br />

結 果<br />

勝 負 未 計<br />

表 14-3 大 學 演 辯 社 裁 判 記 錄<br />

編 號 :<br />

裁 判 姓 名 :<br />

地 址 :( 公 )<br />

( 宅 )<br />

電 話 :( 公 ) ;( 宅 )<br />

能 力 :<br />

曾 參 加 辯 論 賽 嗎 ? □ 無 ;□ 有 , 場<br />

曾 擔 任 指 導 老 師 嗎 ? □ 無 ;□ 有 ,<br />

參 加 演 辯 性 學 會 嗎 ? □ 無 ;□ 有 ,<br />

評 級 :□1 □2 □3 □4 □5<br />

評 語 :<br />

曾 為 本 校 擔 任 裁 判 的 日 期 :<br />

144


附 錄 1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比 賽 規 則<br />

壹 、 辯 題<br />

第 一 條 ( 定 義 權 )<br />

正 方 有 偽 辯 題 中 的 每 一 個 字 詞 下 合 理 定 義 的 權 利 。<br />

第 二 條 ( 合 理 性 之 質 疑 )<br />

反 方 得 對 正 方 定 義 之 合 理 性 提 出 質 疑 , 此 時 裁 判 接 受 比 較 合 理 的 定 義 。<br />

第 三 條 ( 定 義 之 接 受 )<br />

若 反 方 於 開 始 時 接 受 正 方 之 定 義 , 其 後 不 得 加 以 反 對 。<br />

反 方 無 法 在 一 辯 申 論 時 證 明 定 義 不 合 理 , 即 視 同 接 受 正 方 定 義 。<br />

第 四 條 ( 應 該 之 定 義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的 「 應 該 ……」, 指 正 方 必 須 說 明 該 政 策 如 果 被 採 行 是 較 好<br />

的 。<br />

第 五 條 ( 正 方 之 義 務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辯 論 中 , 正 方 有 義 務 證 明 該 政 策 可 以 實 行 , 但 無 義 務 證 明 該 政<br />

策 必 然 被 有 關 單 位 採 用 。<br />

貳 、 雙 方 立 場<br />

第 六 條 ( 正 方 立 場 )<br />

正 方 必 須 支 持 整 個 辯 題 。<br />

第 七 條 ( 說 明 責 任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正 方 必 須 說 明 政 策 的 細 節 。<br />

第 八 條 ( 相 抗 計 畫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反 方 得 提 出 違 背 辯 題 的 相 抗 計 畫 , 反 力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時 ,<br />

亦 負 說 明 細 節 之 責 。<br />

第 九 條 ( 反 方 立 場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反 方 可 採 以 下 立 場 之 一 :<br />

一 、 維 護 現 狀 。<br />

145


二 、 修 正 現 狀 。<br />

三 、 提 出 相 抗 計 畫 。<br />

四 、 只 反 對 正 方 。<br />

第 十 條 ( 立 場 一 致 原 則 )<br />

在 辯 論 中 , 雙 方 均 不 得 修 正 開 始 時 表 明 之 立 場 。 只 反 對 正 方 。<br />

參 、 舉 證<br />

第 十 一 條 ( 舉 證 責 任 )<br />

凡 下 斷 言 則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br />

第 十 二 條 ( 舉 證 方 式 )<br />

為 建 立 已 方 斷 言 , 須 用 足 以 使 對 此 斷 言 不 瞭 解 之 裁 判 明 瞭 之 證 據 與 推 論 ,<br />

使 裁 判 相 信 斷 言 成 立 。<br />

第 十 三 條 ( 捏 造 證 據 )<br />

辯 士 不 得 扭 曲 或 偽 造 證 據 。 裁 判 認 定 上 述 情 形 發 生 , 可 給 予 提 出 隊 失 敗 或<br />

提 出 者 零 分 之 處 分 。<br />

第 十 四 條 ( 引 述 )<br />

比 賽 中 雙 方 引 用 對 方 言 詞 必 須 為 真 , 但 話 語 修 辭 之 誤 不 在 此 限 。<br />

第 十 五 條 ( 視 覺 輔 助 品 )<br />

辯 論 中 得 使 用 視 覺 輔 助 品 , 任 何 輔 助 器 一 經 使 用 , 對 方 亦 有 使 用 之 權 利 。<br />

第 十 六 條 ( 輔 助 品 使 用 限 制 )<br />

己 方 之 視 覺 輔 助 品 , 非 經 對 方 要 求 , 不 得 在 對 方 發 言 時 展 示 。<br />

肆 、 申 論<br />

第 十 七 條 ( 申 論 之 使 用 )<br />

申 論 時 間 中 雙 方 應 以 提 出 、 說 玥 己 方 方 案 為 主 要 任 務 。<br />

第 十 八 條 ( 計 畫 儘 早 提 出 原 則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任 何 一 方 若 欲 提 出 計 畫 , 均 必 須 在 一 辯 申 論 中 提 出 。<br />

伍 、 質 詢 與 答 辯<br />

第 十 九 條 ( 質 詢 權 )<br />

質 詢 者 得 詢 問 答 辯 名 任 何 與 辯 題 有 關 的 問 題 。<br />

146


第 二 十 條 ( 時 間 控 制 權 )<br />

質 詢 者 控 制 質 詢 時 間 , 他 可 以 打 斷 答 辯 者 之 回 答 , 要 求 其 以 更 簡 短 、 直 接<br />

的 方 式 回 答 , 或 告 知 答 案 已 經 足 夠 。<br />

第 二 十 一 條 ( 質 詢 之 義 務 )<br />

質 詢 者 必 須 只 問 問 題 , 不 做 陳 述 或 評 論 。<br />

第 二 十 二 條 ( 答 辯 之 義 務 )<br />

答 辯 者 必 須 回 答 質 詢 者 的 任 何 問 題 , 但 問 題 顯 然 不 合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br />

第 二 十 三 條 ( 明 瞭 問 題 之 請 求 )<br />

答 辯 者 得 請 求 質 詢 者 , 重 述 或 解 釋 不 清 楚 之 問 題 。<br />

第 二 十 四 條 ( 回 答 之 方 式 )<br />

答 辯 者 之 回 答 應 儘 量 簡 短 、 明 白 , 但 他 不 必 被 限 制 回 答 是 或 不 是 。<br />

第 二 十 五 條 ( 答 辯 之 限 制 )<br />

答 辯 者 不 得 反 質 詢 或 答 非 所 問 。<br />

第 二 十 六 條 ( 獨 立 回 答 原 則 )<br />

答 辯 者 回 答 時 不 得 接 受 隊 友 之 援 助 。<br />

第 二 十 七 條 ( 程 序 問 題 )<br />

當 質 詢 者 違 反 本 規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 答 辯 者 違 反 本 規 則 第 二 十 、 二 十 二 、 二<br />

十 五 、 及 二 十 六 條 時 , 對 方 可 即 時 向 主 席 提 出 抗 議 。 主 席 認 定 情 節 蟳 實 ,<br />

得 命 其 盡 質 詢 答 辯 義 務 。<br />

陸 、 反 駁 與 駁 論<br />

第 二 十 八 條 ( 駁 論 之 使 用 )<br />

駁 論 用 以 反 駁 , 不 得 提 出 建 設 性 論 證 。<br />

第 二 十 九 條 ( 反 駁 之 行 使 )<br />

反 駁 可 在 辯 論 中 任 一 部 分 ( 除 正 一 申 論 外 ) 進 行 , 不 限 於 駁 論 時 間 。<br />

第 三 十 條 ( 駁 論 義 務 )<br />

雙 方 應 在 一 辯 駁 論 時 , 反 駁 對 方 主 要 的 論 證 。<br />

第 三 十 一 條 ( 駁 論 違 規 之 救 濟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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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反 方 認 為 正 方 違 反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 可 在 比 賽 結 束 時 , 即 時 向 主 席 提 出 抗<br />

議 , 並 向 裁 判 說 玥 正 方 違 規 情 事 , 正 方 亦 享 有 辯 護 之 發 言 權 。<br />

柒 、 裁 判<br />

第 三 十 二 條 ( 裁 判 之 原 則 一 )<br />

比 賽 成 績 依 個 人 點 數 及 團 體 判 決 分 別 評 定 之 :<br />

一 、 個 人 點 數 依 分 析 能 力 、 推 論 能 力 、 知 識 證 據 、 組 織 能 力 、 反 駁 能 力 、<br />

表 達 能 力 等 六 項 判 斷 標 準 , 各 一 至 五 點 評 定 之 。<br />

二 、 團 體 裁 決 由 裁 判 依 本 規 則 三 十 三 至 三 十 六 條 之 原 則 判 定 。 並 須 書 寫 判<br />

決 理 由 。<br />

第 三 十 三 條 ( 裁 判 之 原 則 二 )<br />

政 策 性 命 題 中 , 若 正 方 能 證 明 辯 題 應 被 採 行 , 則 正 方 獲 勝 ; 若 正 方 未 能 證<br />

明 , 則 反 方 獲 勝 。 雙 方 表 現 相 仿 時 , 視 同 正 方 未 能 證 明 。<br />

第 三 十 四 條 ( 裁 判 之 原 則 三 )<br />

裁 決 應 以 雙 方 比 賽 中 表 達 之 內 容 為 裁 決 之 標 準 , 不 得 參 入 個 人 意 見 。<br />

第 三 十 五 條 ( 裁 判 之 原 則 四 )<br />

裁 判 接 受 基 於 合 理 證 明 之 論 證 , 直 到 它 們 被 對 方 推 翻 。<br />

第 三 十 六 條 ( 規 則 之 違 反 )<br />

若 雙 方 於 比 賽 中 違 反 本 規 則 一 至 三 十 一 條 , 其 違 規 所 獲 之 利 益 不 予 承 認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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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 正 統 奧 瑞 岡 式 辯 論 賽 程 序 規 範<br />

壹 、 邀 請<br />

第 一 條 ( 主 辦 單 位 )<br />

辯 論 錦 標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須 為 具 公 信 之 社 會 團 體 或 學 校 。<br />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邀 集 一 或 數 個 協 辦 單 位 。<br />

第 二 條 ( 邀 請 函 )<br />

主 辦 單 位 須 於 錦 標 賽 兩 週 之 前 寄 發 邀 請 函 , 邀 請 函 內 容 為 以 下 各 款 列 舉 之<br />

事 項 :<br />

一 、 辯 題 。<br />

二 、 比 賽 日 期 及 報 到 時 間 、 地 點 。<br />

三 、 隊 伍 數 目 及 隊 員 人 數 。<br />

四 、 隨 隊 裁 判 事 項 。<br />

五 、 晉 級 方 式 。<br />

六 、 比 賽 制 度 、 時 間 分 配 , 及 規 則 。<br />

七 、 食 宿 事 項 。<br />

八 、 報 名 費 用 。<br />

九 、 覆 函 。<br />

十 、 錦 標 賽 相 關 之 事 項 。<br />

貳 、 辯 題<br />

第 三 條 ( 辯 題 之 形 式 )<br />

辯 題 必 須 為 支 持 某 一 改 變 現 狀 政 策 之 肯 定 語 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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