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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rong>INCB</strong>/2003/1<br />
年 公 约 》 第 3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将 转 移 和 非 法 贩 运 含<br />
有 麻 醉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和 医 药 产 品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此<br />
种 犯 罪 应 处 以 与 其 严 重 程 度 相 一 致 的 惩 罚 。 在 经 常<br />
发 生 此 类 产 品 转 移 和 非 法 贩 运 的 国 家 , 政 府 应 考 虑<br />
加 大 此 类 惩 罚 的 力 度 。 过 去 几 年 中 执 法 官 员 日 益 注<br />
意 到 合 法 制 造 的 受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转 移 和 贩 运 的 严 重<br />
程 度 , 但 许 多 国 家 的 司 法 机 关 仍 然 认 为 此 种 犯 罪 的<br />
严 重 程 度 不 及 涉 及 非 法 药 物 的 犯 罪 。 因 此 , 麻 管 局<br />
紧 急 要 求 各 国 当 局 提 请 它 们 的 司 法 机 关 注 意 , 对 于<br />
有 关 将 合 法 制 造 的 麻 醉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转 移 及 企 图 转<br />
移 到 非 法 渠 道 的 诉 讼 案 件 , 必 须 给 予 充 分 的 重 视 和<br />
适 当 的 惩 罚 。<br />
125. 同 样 , 麻 管 局 愿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更 加 重 视 公 众 教<br />
育 , 努 力 使 他 们 了 解 含 有 受 管 药 物 的 合 法 制 造 的 药<br />
品 滥 用 的 危 险 。 许 多 人 仍 然 认 为 , 由 于 可 以 从 药 店<br />
合 法 买 到 , 药 品 即 使 滥 用 , 也 不 是 像 非 法 制 造 的 药<br />
物 那 样 严 重 。<br />
前 体<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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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麻 管 局 2002 年 报 告 期 间 中 提 到 的 贩 运 者 转<br />
移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老 练 企 图 2003 年 继 续 存 在 。 因 此 各<br />
国 政 府 至 为 紧 迫 的 事 是 彻 底 核 实 前 体 化 学 品 订 购 的<br />
预 定 最 终 用 户 , 以 及 此 类 用 途 所 需 的 数 量 。 经 常 至<br />
关 重 要 的 是 在 进 口 公 司 和 收 货 人 那 里 进 行 实 际 检<br />
查 , 以 确 保 申 报 的 最 终 使 用 与 所 涉 公 司 的 活 动 相 一<br />
致 。 事 实 证 明 这 对 于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前 体 来 说 尤 其<br />
重 要 , 例 如 苯 基 -2- 丙 酮 和 3.4- 亚 甲 基 二 氧 苯 基 -2- 丙<br />
酮 等 —— 它 们 的 合 法 用 途 有 限 , 而 且 对 于 麻 黄 素 和<br />
伪 麻 黄 素 —— 贩 运 者 日 益 用 于 替 代 医 药 剂 的 药 物 —<br />
— 来 说 也 特 别 重 要 。 前 体 经 常 从 其 转 移 地 被 走 私 到<br />
药 物 的 秘 密 制 造 地 。 对 收 缴 的 货 物 所 作 的 调 查 正 在<br />
揭 示 走 私 药 物 网 与 走 私 前 体 网 之 间 的 联 系 , 包 括 利<br />
用 类 似 的 方 法 避 免 托 运 的 货 物 被 海 关 当 局 发 现 。 因<br />
此 , 迫 切 需 要 审 查 关 于 卷 入 药 物 走 私 网 络 的 情 况 ,<br />
连 同 关 于 前 体 贩 运 的 信 息 , 包 括 国 际 贸 易 中 阻 止 的<br />
货 物 , 以 认 定 共 同 的 联 系 和 计 划 适 当 的 行 动 制 止 此<br />
类 活 动 。<br />
棱 柱 项 目<br />
127. 在 麻 管 局 于 2002 年 6 月 在 华 盛 顿 特 区 举 行 的<br />
国 际 会 议 上 提 出 关 于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前 体 的 棱 柱 项<br />
目 后 , 棱 柱 项 目 工 作 组 于 2002 年 12 月 在 海 牙 召 开<br />
了 第 一 次 会 议 。 业 务 活 动 随 后 于 2003 年 1 月 开 始 处<br />
理 (a)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前 体 和 (b) 非 法 制 造 前 体<br />
化 学 品 中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转 移 及 利 用 因 特 网 销<br />
售 这 种 化 学 品 的 问 题 。 关 于 活 动 的 详 细 情 况 , 见 麻<br />
管 局 2003 年 关 于 《1981 年 公 约 》 第 12 条 的 执 行 情<br />
况 的 报 告 。 23<br />
128.2003 年 6 月 在 曼 谷 举 行 的 棱 柱 项 目 各 工 作 组<br />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审 查 了 起 步 业 务 活 动 。 在 审 议 这 些 起<br />
步 活 动 和 揭 露 的 案 件 后 , 各 工 作 组 决 定 , 业 务 活 动<br />
应 继 续 开 展 , 同 时 利 用 所 发 明 的 工 作 机 制 和 标 准 的<br />
操 作 程 序 。 具 体 的 活 动 列 在 麻 管 局 关 于 2003 年 执 行<br />
《1988 年 公 约 》 第 12 条 的 报 告 的 附 件 四 中 。 24<br />
129. 由 于 贩 运 者 日 益 转 向 走 私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前 体<br />
以 避 开 为 防 止 国 际 贸 易 转 移 而 建 立 的 机 制 , 拦 截 此<br />
类 走 私 货 物 的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共 享 截 获 信 息 , 以 便 进<br />
行 全 面 的 调 查 来 认 定 前 体 的 来 源 和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br />
麻 管 局 高 兴 地 注 意 到 , 荷 兰 政 府 开 始 与 中 国 政 府 共<br />
享 就 从 中 国 走 私 过 来 而 在 荷 兰 收 缴 的 3.4- 亚 甲 基 二<br />
氧 苯 基 -2- 丙 酮 情 况 所 作 调 查 的 技 术 信 息 。 麻 管 局 相<br />
信 , 有 关 各 国 政 府 将 越 来 越 多 地 发 起 这 种 性 质 的 跟<br />
踪 调 查 , 以 便 确 定 前 体 的 来 源 。<br />
130. 业 务 活 动 还 表 明 ,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更 加 注 意 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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