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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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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第 220 章 , 附 屬 法 例 ,1982 年 版 )” 乃 “Road Traffic (DrivingLicences) Regulations (Cap 220 sub. leg. 1982 Ed.)” 之 譯 名 。附 表 : 1 例 外 的 疾 病 及 身 體 傷 殘 30/06/19971. 癲 癇 症 。2. 高 血 壓 或 其 他 因 由 , 以 致 有 可 能 突 然 暈 眩 或 昏 倒 以 致 失 去 能 力 。[ 第 9 及 20 條 ]3. 精 神 紊 亂 , 以 致 執 照 申 請 人 或 持 有 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有 可 能 根 據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136 章 )被 羈 留 或 以 住 院 病 人 身 分 在 該 條 例 所 指 的 精 神 病 院 接 受 治 療 。4. 任 何 導 致 肌 肉 不 受 控 制 的 狀 況 。5. 未 受 控 制 的 糖 尿 病 。6. 不 能 在 白 天 充 足 光 線 下 讀 出 與 他 相 距 23 米 的 登 記 號 碼 ( 有 需 要 者 在 配 戴 眼 鏡 或 其 他 矯 正 視 力 鏡 片作 為 協 助 , 仍 不 能 讀 出 )。7. 任 何 其 他 疾 病 或 傷 殘 , 而 該 疾 病 或 傷 殘 很 可 能 令 申 請 人 或 持 有 人 沒 有 能 力 在 不 危 及 公 眾 安 全 的情 況 下 , 有 效 地 駕 駛 或 控 制 該 執 照 所 指 的 汽 車 或 經 適 當 改 裝 的 汽 車 ; 但 失 聰 本 身 並 不 當 作 為 上述 的 傷 殘 。附 表 : 2 費 用 L.N. 256 of 2008 09/02/2009[ 第 11(6)、12(3)、12A(3)、12B(2)、12G(1) 及 (3)、12H(1)、12M(2)、13(5)、15(1)、22(1)、22A(2)、23(1)、23A(2)、24(3)、31(2)、36(2)、40 及 42(1) 條 ](2000 年 第 161 號 法 律 公 告 ;2000 年 第 49 號 第 8 條 ;2008 年 第 23 號 第 49 條 )費 用 $1. 發 出 執 照 或 將 執 照 續 期 的 費 用(a) 發 予 年 齡 為 60 歲 或 未 滿 60 歲 的 申 請 人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aa) 發 予 年 齡 超 過 60 歲 的 申 請 人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就 有 效 期 的 每 一 年 ( 不 足 一年 的 零 數 亦 作 一 年 計 ) 而 言 )(b) 駕 駛 教 師 執 照520527601A. 發 出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費 用 (2000 年 第 49 號 第 8 條 ) 52第 374B 章 -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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