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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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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 單 車 駕 駛 測 驗 C 部 包 括 一 項 路 試 , 規 定 參 加 該 測 驗 的 考 生 能 令 經 授 權 考 牌 主 任 信 納 該 考 生能 夠 ─(a) 開 動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的 引 擎 ;(b) 直 綫 向 前 或 以 某 一 角 度 移 動 ;(c) 超 越 、 匯 合 或 切 入 其 他 車 輛 的 行 車 綫 , 然 後 在 適 當 路 綫 上 行 駛 ;(d) 在 轉 角 位 正 確 地 左 轉 或 右 轉 ;(e) 在 斜 路 上 停 止 該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 以 及 再 開 車 ;(f) 緊 急 或 正 常 停 止 該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 並 於 正 常 停 車 時 將 車 停 放 在 道 路 上 適 當 的 部分 ;(g) 在 斜 路 上 作 “8” 字 形 行 駛 , 並 同 時 能 控 制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 而 不 致 失 去 平 衡 ;(h) 提 起 該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至 豎 立 位 置 而 不 致 失 去 平 衡 ;(i) 在 適 當 時 候 發 出 清 楚 明 確 的 訊 號 , 以 顯 示 準 備 作 出 的 行 動 ; 及(j) 概 括 而 言 , 表 現 出 有 能 力 駕 駛 電 單 車 或 機 動 三 輪 車 , 適 當 顧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 而 不會 危 及 他 們 。(1989 年 第 273 號 法 律 公 告 )附 表 : 12 罪 行 L.N. 256 of 2008 09/02/2009[ 第 12F、12I、12L 及 12M 條 ](2008 年 第 23 號 第 50 條 )1. 若 遭 觸 犯 便 會 令 犯 者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 條 例 》( 第 375 章 ) 第 4 條 被 記 少 於 10 分 的 罪行 。 (2008 年 第 23 號 第 50 條 )2. 違 反 本 條 例 第 40(5) 條 。3. 違 反 第 12K(1) 或 (2) 條 。4. 違 反 《 道 路 交 通 ( 快 速 公 路 ) 規 例 》( 第 374 章 , 附 屬 法 例 Q) 第 11(2) 條 。( 附 表 12 由 2000 年 第 49 號 第 9 條 增 補 )附 表 : 13 須 在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持 有 人 所 駕 駛 的 汽 車 上 附 上 的 字 牌 L.N. 256 of 2008 09/02/2009[ 第 12K 條 ]第 I 部小 字 牌第 374B 章 -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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