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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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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br />

立法會 ─ 2013年 1月 23日<br />

LEGISLATIVE COUNCIL ─ 23 January 2013<br />

至於補地價方面,契約訂明公務員要求分契時,所 補的地價以現<br />

有用途的土地價值與 重建價值兩者相比,以這兩個數值 較高者為準,<br />

重建價值是 地盤重建而不受興建多大面積等契約條款限制後的價<br />

值。至於現有用途的土地價值,我們會 按 該幢樓宇的樓齡計算地價折<br />

扣。<br />

他們分契後取得業權而 要重建的話,例如與發展商洽談重建,再<br />

重建時的 地段限制則不受契約所 限,而受《城 市 規 劃 條例》監管。屆<br />

時土地價值往往出現落差,業權人 在這階段才再次補地價。該階段的<br />

補地價,一般是 物業交給發展商或賣出時由 發展商計算的價值。所<br />

以,在第一階段,前公務員同事所 補的地價,某程度上已不是該地段<br />

全面發展的重建價值。<br />

葉劉淑儀議員:根據局長的解釋,合作社解散的程序好像很複雜。但<br />

是,局長回 答我的書面質詢表示,在 238個建屋合作社中,177個 已經<br />

解 散,餘 下只有61個。而 且,公務員事務局自1987年 起 不斷檢討機制,<br />

目前維持75%社員同意才可解散合作社的 要 求 。我想問局長,鑒於剩<br />

餘的合作社座落的地點不錯,當局有否繼續與公務員團體接觸,並是<br />

否知悉 有多少合作社真 的 想解散? 此 外,當 局 會否進一步簡化解散程<br />

序呢?<br />

發展局局長:主席,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會 派 同事出席本周六的論<br />

壇,我們會 持開放的 態度,最重要的是先 瞭解和掌握問題,然後再看<br />

看 有何解決辦法。在這方面,正如我在主體答覆中所說,公務員事務<br />

局 負責有關公務員的住房福利事宜,我們會與該局緊密聯繫。在現階<br />

段,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當局未曾考慮對剛才所說的75%比例作出<br />

任何修訂。不過,我們掌握和 瞭解多點後,並與公務員事務局的同事<br />

繼續瞭解情況,然後才 決定如何處理。<br />

胡志偉議員: 主席,我不提問了。<br />

馮檢基議員: 主席,我其實5年前曾協助深水埗的公務員合作社處理<br />

問題,可是問題未能解決。政府今次的答覆較 沒以往 那 般 差 勁,過去<br />

將 責任推來 推 去,由民政事務總署推給屋宇署,再由 屋宇署推 給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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