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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總理信任投票在德國行政立法關係之角色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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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0/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三 期<br />

(Hochrathner, 1985: 95), 使 國 會 紀 律 化 (disziplierung) 甚 至 是 解 散<br />

國 會 , 再 造 穩 定 多 數 的 支 持 關 係 。 故 信 任 投 票 機 制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就<br />

是 賦 予 行 政 權 一 項 相 對 的 權 限 , 並 藉 以 穩 定 行 政 與 立 法 之 間 的 權 力<br />

平 衡 。<br />

2. 憲 法 機 關 嚴 格 節 制 的 實 施 程 序<br />

就 信 任 投 票 的 法 定 程 序 與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 可 發 現 當 面 臨 行 政 立<br />

法 關 係 的 重 要 變 動 時 , 德 國 憲 政 體 制 下 的 各 個 憲 法 機 關 皆 有 不 同 的<br />

權 限 :<br />

雖 然 總 理 在 面 臨 危 機 時 , 依 法 具 有 提 案 自 主 權 , 但 仍 須 經 由 國<br />

會 多 數 同 意 或 否 決 來 表 達 多 數 立 場 。 國 會 若 不 信 任 政 府 , 可 自 行 推<br />

派 新 總 理 , 而 另 一 方 面 , 也 須 考 慮 輕 率 倒 閣 否 決 信 任 案 , 所 可 能 面<br />

臨 解 散 重 選 的 危 機 。 從 聯 邦 議 會 議 員 的 角 度 而 言 , 對 於 總 理 信 任 投<br />

票 的 表 態 , 則 須 依 據 基 本 法 規 範 之 自 由 意 志 來 決 定 , 其 中 可 能 也 會<br />

涉 及 選 舉 利 益 、 政 黨 運 作 等 不 同 的 因 素 。 然 而 , 無 論 其 決 定 為 何 ,<br />

在 信 任 投 票 的 程 序 中 , 由 人 民 直 選 的 代 議 士 表 達 對 政 府 的 支 持 與<br />

否 , 是 顯 現 議 會 民 主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br />

另 一 方 面 , 相 較 於 過 去 總 統 可 以 獨 自 宣 布 解 散 國 會 , 在 此 時 解<br />

散 國 會 則 必 須 要 經 過 基 本 法 第 68 條 , 總 理 提 案 受 到 聯 邦 議 會 拒 絕 ;<br />

再 經 由 總 理 提 請 總 統 才 可 實 行 , 總 統 實 權 弱 化 , 不 像 過 去 帝 國 總 統<br />

一 樣 主 動 介 入 , 而 是 在 國 會 危 機 發 生 時 , 以 諮 詢 、 協 助 的 中 立 立 場 ;<br />

最 終 , 總 理 還 必 須 於 總 統 命 令 上 簽 署 , 命 令 才 可 生 效 。 由 此 複 雜 嚴<br />

謹 的 程 序 可 知 , 基 本 法 第 68 條 的 法 規 是 賦 予 三 大 憲 法 機 關 ( 聯 邦 總<br />

理 、 聯 邦 議 會 、 聯 邦 總 統 ) 不 同 的 權 限 , 以 此 來 建 構 穩 定 運 作 的 政<br />

府 。<br />

簡 言 之 , 就 提 案 機 關 與 實 施 程 序 而 言 , 相 較 於 基 本 法 第 6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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